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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定义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1-14 15:50: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气候变化的定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气候变化的定义

篇1

关键词 气候变化;不确定性;厚尾分布;预防原则;模糊厌恶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11-001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1.003

斯特恩曾指出,传统模型使用的边际方法并不适用于分析气候变化问题,因为未来的气候路径和气候系统反馈都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传统模型使用较高的市场贴现率低估了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损失[1]。但《斯特恩报告》所使用的模型依然依赖于传统的瘦尾分布假设和模型设定,虽然报告得到的结果表明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可能要远高于其他模型预测的结果,但这一结果严重依赖于主观设定的低贴现率[2]。因此,斯特恩只是指出了问题,但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而且报告中人为设定低贴现率的方法也广受批评[3]。

继《斯特恩报告》之后,以哈佛大学的马丁·魏茨曼(Martin Weitzman)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最近提出,气候变化具有高度的结构性不确定性,温升分布应服从厚尾分布,而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模拟气候变化所采用的传统的成本收益方法(即联合评估模型,以下简称模型)都是建立在瘦尾分布(如正态分布)的基础上,因而大大低估了气候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魏茨曼据此对传统的建模思路提出了批评,提出需要根据厚尾分布修正气候敏感系数、效用函数和损失函数;他在理论上提出了“悲观定理”,将其扩展到具有一般性的灾难经济分析,深化了预防原则,并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气候灾难保险”和“恐惧因素”的概念。魏茨曼的一系列新观点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论,并激发了一大批后续的研究。

1 气候敏感性的厚尾分布

1.1 结构性不确定性与厚尾分布的定义

就不确定性的程度而言,可以分为风险、不确定性。风险是指结果未知、但结果的概率分布已知的随机性。而我们常说的不确定性指的是奈特式不确定性,即不仅结果未知,而且结果的概率分布也是未知的。而不确定性又分两种:值不确定(value uncertainties)和结构性不确定(structural uncertainties)。值不确定来自于特定取值或结果决定过程中的不完全性,例如数据不准确或对象并不完全具备代表性等;而结构性不确定则来自对特定取值或结果控制过程的不完全理解。气候敏感性的分布就是典型的结构性不确定性。

在概率论中,通常以峰度(kurtosis)来描述分布的尾部肥瘦情况。对随机变量{Xt},其分布的峰度为E[(Xt-μ)4] ,其中μ为均值。瘦尾分布的峰度很小甚至为零(如正态分布),而厚尾分布(fattailed distribution)的峰度则相对较大(如t分布、帕累托分布)。瘦尾分布的概率呈指数型下降,因而下降的很快;而厚尾分布的概率呈多项式下降,因而下降的更慢。以经济学上最常用的帕累托分布为例,其概率密度函数为P=kX-(1+α),其中α是决定帕累托分布厚尾程度的参数,α越小,尾部越厚。典型的瘦尾分布常常会低估小概率事件所带来的风险。而气候变化导致的高温升很可能就是典型的小概率事件。

1.2 气候敏感性及其厚尾分布

平衡的气候敏感性(Equilibrium Climate Sensitivity,ECS,以下简称气候敏感性)用于衡量气候系统对持续性辐射强迫的响应,其定义是CO2浓度加倍后出现的平衡的全球平均地表变暖[4]。对气候敏感性的预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5]。当前科学家对其概率分布的预测结果表明,气候敏感性的分布是服从厚尾分布的。气候敏感性厚尾分布的两个主要特征是:一是温升幅度比瘦尾分布的要大,例如高于4.5 ℃,甚至高于10 ℃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二是高温升的概率要比瘦尾分布的要大,接近或突破气候临界值点(tipping point)或气候系统阈值的可能性比瘦尾分布要更高。

传统的气候经济评估模型可能低估了气候敏感性的范围及其可能性。例如,IPCC总结了22项科学研究的结果,发现气候敏感性最可能的值为3 ℃,有66%的可能性落在2 ℃-4.5 ℃之间,小于10%的可能性会低于1.5 ℃,而高于45 ℃的可能性在5%-17%之间[4]。而最近的一些科学研究表明,气候敏感性存在厚尾分布。例如,Zickfeld等最近对14位气候科学家的调查结果表明,多数专家认为高于45 ℃的可能性大于17%[6] 。Stainforth等发现气候敏感性的幅度范围要更大,从2 ℃-11 ℃,而且更偏向高温升的厚尾部分;IPCC及其引用的文献都很可能低估了气候敏感性的范围[7] 。Valdes也指出,目前IPCC所用的模式并不具备模拟气候突变的能力[8]。

虽然当前科学家对气候敏感性厚尾的程度意见不一,但是均认可其厚尾分布的属性。这些厚尾分布的显著特征是,高气候敏感性(如4.5 ℃-10 ℃)的概率比瘦尾分布要高的多,而且无法排除非常高的气候敏感性(如>10 ℃)和未来高温室气体浓度的情景(如>700 ppm)。而这种厚尾分布足以颠覆传统经济评估模型的结论,因为在气候政策决策中,人类的风险厌恶和不确定厌恶(模糊厌恶)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人们会出于预防原则对高温升(和气候灾难)这种小概率、大影响赋予更高的权重,从而使得厚尾事件主导整个决策结果。这就是气候变化中“悲观定理”的含义所在[9]。

1.3 气候敏感性厚尾分布的科学基础

最新的科学证据表明,自工业革命以来的温室气体浓度水平不仅是近80万年来前所未有的,而且近期浓度上升的速度之快更是令人担忧。最近一次温升高于目前5 ℃-10 ℃,还要追溯到距今约34-55万年前的始新世。虽然温升每隔约10万年会有一个波动周期,但以往波动的幅度相比工业革命后的升幅,显得非常小[10]。

Hansen,Zeebe等和Pagani等科学家指出,目前的模型都只包括了气候系统的“快反馈敏感性”,而气候系统可能存在“慢反馈均衡”(即地球系统敏感性)[11-13]。事实上,温室气体的快速上升可能导致海洋底储存的大量甲烷或者永久冻土区、沼泽地所封存的温室气体释放到大气中,从而引发更快的浓度和温度上升。这种慢反馈均衡出现的概率很小且未知,或许需要数个世纪才会出现,但绝对不是零,它是导致气候敏感性厚尾分布的重要物理基础。Hansen等指出传统的气候敏感性只包括了快反馈,结果表明温室气体浓度翻倍温升只有3 ℃左右;但如果包括慢反馈,那么气候敏感均衡可能会达到6 ℃;而且他们认为需要将目前的CO2浓度从385 ppm降到350 ppm,否则一旦超过425(±75)ppm,将可能引发不可逆的气候灾难[11]。Pagani等指出,包括非CO2温室气体、植被、灰尘/气溶胶、冰盖、海洋环流、海洋生产力、风化等反馈过程,针对上新世暖气(5.3-2.6 MaBP)CO2加倍的地球系统敏感性达到

7 ℃-10 ℃[13] 。

气候敏感性的厚尾分布,即高温升,可能带来加速的反馈并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气候灾难),而对这种小概率、大影响事件的考虑在人们的决策过程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然而,传统模型中却并未考虑这种可能性。传统联合评估模型由于采用瘦尾分布,因此在估计未来可能的高温室气体浓度和高温升情景时,显著地低估了这种气候灾难的可能性以及损害程度(见表1)。Tol对13项基于瘦尾分布的联合评估模型的调研表明,这些模型所使用的温

升都在1 ℃-3 ℃之间,温升造成的GDP损失均值在-48%-2.5%之间[14]。这些结果显然与上述最新的科学证据相左。因此,Weitzman的一系列研究正是基于气候敏感性的厚尾分布,以试图纠正传统模型的各种设定偏误。

2 厚尾分布对传统经济评估模型的挑战

2.1 传统成本收益方法中对不确定性的处理

联合评估模型对气候变化的经济评估一般包括五步:①对未来的温室气体(或二氧化碳等价CO2e)的照常排放情景以及各种可能的减排情景进行预测,得出未来的温室气体浓度;②由温室气体浓度变化得到未来全球或区域的平均温升;③对温升造成的GDP和消费损失进行估算;④对各种减缓温室气体的投资或成本进行估算;⑤根据对社会的效用和纯时间偏好的假设,可以对当前减排带来的消费水平的下降与由减排带来的未来的消费增加进行贴现和比较[16]。

上述每一步都涉及大量的不确定性。例如,未来温室气体的排放情景和未来的气候政策会如何?温室气体排放流量是如何通过碳循环转化为浓度存量的?又是如何转化为全球平均温升的?又是如何分解为各个区域的温升和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又是如何转化为效用变化的?各区域的效用变化又是如何加成和贴现的?[9]

需要说明的是,气候变化经济评估的逻辑链条很长,而每一步都蕴藏着大量的不确定性,气候敏感性只是诸多不确定性中的一个,但它又是决定性的一个;它对于模型中效用函数和损失函数的设定、以及风险厌恶和纯时间偏好率等多种不确定性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15]。

2.2 悲观定理

Weitzman根据气候灾难的厚尾分布,提出“悲观定理”(Dismal Theorem)。这一定理证明,温升的厚尾分布

将导致未来经济增长率存在不确定性,当经济增长率方差未知时,随机贴现因子的无条件和条件期望值都趋近于无穷大

[17]。

这一定理的含义很直观,即当气候变化造成未来消费的不确定性时,人们在面临消费的巨大损失(甚至死亡)的时候,即便这种可能性非常小,但只要这种事件服从厚尾分布,那么人们就会愿意牺牲当前的很大一部分(甚至接近全部)的消费以避免这种小概率、大影响事件发生。人们的这种心理,往往是出于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18],而预防原则又来自于人们对气候灾难的“恐惧心理”(fear factor)[15]或模糊厌恶(ambiguity aversion)[19]。应用到气候变化上,当前的减排行动就可以看做是人们为了避免出现灾难性的气候变化而愿意减少的等价消费(或者说是支付意愿),这就是为何Weitzman将当前的减排投资形容为“气候灾难保险”的原因[15]。

悲观定理实质上是一种极端情况,采用的一些假设也招致了各种批评。例如,Nordhaus对悲剧理论的假设条件及其政策含义进行了批评。Nordhaus认为,悲观定理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很强的风险厌恶(η较大);高温升的可能性足够大(尾部足够厚,即α足够小),二者综合起来,即需要满足η>α+1;社会无法通过学习或采取矫正行动以降低最后灾难发生的可能性。Nordhaus认为,现在看来,气候变化很可能并不满足这些必要条件,尤其是第三点,因为气候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可以通过学习,在技术进步中逐步加强减排行动。此外,Nordhaus批评Weitzman推导的悲观定理中采用了一些很强的假设,例如气候敏感性作为最主要的不确定参数,并没有给定上限;而且高温升带来的消费损失和边际效用也没有设定上限[20-21]。Arrow进一步证明,当且仅当储蓄率s=1时,气候灾难才成立,而这并不符合现实[22]。在这些设定下,根据悲观定理推导出的一些结论:气候灾难可能导致接近于零的消费,从而导致无穷大的负效用;人类只要面临任何可能的小概率事件,都需要花费几乎所有当前的资源用来预防。这些结论都是极不现实的,而且由于过强的假设,悲观定理也几乎没有任何实际的政策意义。但Weitzman坚持认为这些批评并不能改变悲观定理的基本结论[23]。可以预见,这一争论仍将持续。

2.3 效用函数与损失函数的设定

2.3.1 效用函数

传统气候联合评估模型中的效用函数都是乘式可分的(multiplicatively seperable),而Weitzman认为加式可分的(additively seperable)效用函数能更准确地反映高温升的厚尾分布带来的效用损失,因为在低概率、大影响的高温升情景下,加式效用函数的损失要比乘式的更大,更能反映出生物多样性、健康等非物质财富的不可替代性,因而更符合气候敏感性厚尾分布的现实[24-25]。 例如,Sterner等认为传统的模型没有纳入环境的相对价格和价值,因此低估了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他们通过采用常替代弹性(CES)的效用函数,在效用函数中纳入环境价值,得出与Weitzman近似的加式效用函数。在这一效用函数下,温升导致的效用损失也大大高于传统的结果[26]。基于这两点,Weitzman认为在气候变化模型中,使用加式效用函数能够更好地反映高温升的情景[24]。

2.3.2 损失函数

标准的联合评估模型的损失函数使用的是嵌套效用函数,将消费损失作为温升的二次多项式;而且温升分布使用的是正态分布。这些设定都严重地低估了高温升发

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因此,Weitzman建议使用“活跃型”(reactive form)的损失函数,认为这种函数能

更好地模拟未来的高温升和大的消费增长率波动的情景,因而更适合用来评估厚尾分布下的气候损失[25]。

综上所述,如果考虑气候变化高温升的厚尾分布,并改变传统模型中对效用函数和损失函数的设定,那么这些看似很小的改变,却能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模型中的结论[27]。Weitzman根据帕累托分布,将温升的厚尾分布设定为:超过4.5 ℃的可能性为15%,超过7 ℃的可能性为5%,超过10 ℃的可能性约为1%[9]。结果表明,在传统的二次型损失函数下,即便是非常高的温升,消费损失的下降也非常缓慢(见表2),这与人们的直觉和科学证据都是

相违背的。相比之下,活跃型损失函数则可能更为符合未来气候变化的“实际”情况。

2.4 预防原则

Weitzman证明,当总体分布的尾部肥瘦下降程度存在不确定性时,就会导致厚尾,表明极端的小概率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比人们预想的可能更高,这无形之中放大了灾难的可能性及其损害程度。因此在决策时,人们总是更多地倾向于避免极端灾难事件,愿意付出更大的当前消费用于投资以减缓灾难发生的可能性。这就是所谓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18]。而人们为避免未来出现灾难性的高温升而愿意减少的当前那部分消费,即当前的减排投资,就相当于是气候灾难保险[15]。

预防原则的逻辑如下:当某个灾难发生的概率密度函数(PDF)的范围已知,但其具体形式未知,这一概率密度函数分布的尾部下降速度为随机变量。一个贝叶斯决策者面临着多种可能的概率分布,每个概率分布具有不同的尾部下降速率。一个初步的结论是,尾部的极端事件发生概率下降的速度越是不确定(即方差越大),贝叶斯加总的后验-预测概率密度函数的尾部就越厚。通俗来讲,即如果你知道可能出现糟糕的结果,那么事实结果可能比你所想的更糟糕。因此,对于决策者来说,一个有效的决策意味着必须假定处于厚尾部分的小概率事件会出现,并以预防原则作为应对的原则。

2.5 不确定厌恶(模糊厌恶)

最近西方学者将“模糊厌恶”(ambiguity aversion)应用于气候变化经济分析和政策决策之中。模糊厌恶指的是即便是在可能的最坏情景中,决策者要实现与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收益至少一样好的倾向。模糊厌恶条件下,决策者往往面临着更少的信息:决策者不仅面临着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且还面临着其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模糊厌恶比风险厌恶的程度更深,人们往往对最坏的结果更为恐惧。

气候变化政策决策中存在这种典型的模糊厌恶。由于当前人们对未来温升的程度、概率及其可能的影响都知之甚少,但是一旦发生气候灾难使得人类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灭顶之灾时(尽管从当前看这种气候灾难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即便发生也是在遥远的未来),因此全球在形成公共决策时,对这种最坏情景的恐惧便占据主导因素。为了预防出现最坏的情形(出于预防原则),人们会倾向于现在开始减少排放。这便是模糊厌恶在气候变化政策决策中的具体表现[28]。

Millner等证明,当预期效用为严格凹,且预期效用序列与边际预期效用(即效用对减排的一阶导)为反协单调(anticomonotonic)时(即当预期效用增加时,边际预期效用减小),以及其他条件下,模糊厌恶程度越高,那么最优减排水平会越高。因为此时模糊厌恶的上升将促使人们当前更多减排,从而避免了未来消费水平的大幅波动[19]。

人们可以将这一原则应用到具体的减排政策决策上。当消费水平比较低的时候(例如当代人的消费),如果气候敏感性的分布可能造成未来消费水平大幅降低(对应低的预期效用和高边际预期效用,即此时二者为反协单调关系),那么收益最大化的结果将是当前采取减排行动。这也是预防原则的本质所在:当决策者对未来更加不确定时,那么当前采取行动避免未来最坏的结果,将是最优的。这也是为何《斯特恩报告》和IPCC主张当前减排的根本原因所在。相反,如果预期效用和边际预期效用为协单调时,当前的消费水平低,减排带来的边际效用也很低,那么决策者会赋予当前低消费更高的权重,从而导致当前不采取减排。这就是Nordhaus等人主张缓行战略的根本所在。

3 厚尾分布的经济影响与政策含义

传统的模型都是假设气候敏感性服从标准正态分布的,等于间接“否决”了高温升情景,从而低估了高温升的厚尾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进而导致整体上低估了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损失。Tol对13项基于瘦尾分布的联合评估模型模拟结果的研究表明,这些模型模拟的温升幅度都在1 ℃-3 ℃之间,造成的GDP损失平均在-4.8%-2.5%之间[14]。但如果考虑厚尾分布,那么将会是另外一幅情景。

那么厚尾分布对结果的影响程度究竟又如何呢?气候厚尾分布的经济影响主要取决于两个参数:气候敏感性(用T表示)和损失函数的曲率(即厚尾分布概率密度函数的幂,用α表示)。简言之,厚尾分布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取决于厚尾分布以多快的速度下降以及损失以多快的速度上升。而模型模拟的结果表明,这两个参数对结果影响非常大。学者们的实证研究结论颠覆了Nordhaus等人所提倡的采取渐进式减排行动的“气候政策斜坡”建议[29]。

Dietz利用《斯特恩报告》中所使用的PAGE模型对厚尾分布进行了研究。他将《斯特恩报告》中这两个参数的瘦尾分布与厚尾分布对模型结果的影响进行了对比。他得到的结论是,气候灾难厚尾分布假设下,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大高于瘦尾分布假设下的损失;同时,气候灾难的预期福利损失对(气候损失占当年消费水平的)上限值的设定非常敏感;即便是在厚尾分布中,只要气候灾难发生的概率不是很高,那么贴现率中的纯时间偏好和风险厌恶这两个参数依然会起重要的作用[25-26,29-30]。 Ackerman等利用诺德豪斯的DICE模型对这两个参数进行了蒙特卡洛模拟,得到了几乎同样的结果:同时改变两个参数,DICE得到的最优政策将是立即减排[31]。Pindyck对这些条件进行了调整,给边际效用施加的约束为生命价值;并对比了两种分布:正态分布和帕累托分布。Pindyck认为温升的分布是厚尾还是瘦尾并不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改变瘦尾的参数设定同样可以得出与厚尾分布一样(甚至更高)的损失结果;更重要的是这些参数的设定(厚尾程度α、纯时间偏好δ、风险厌恶η等)[16]。

4 小 结

Weitzman评论《斯特恩报告》“基于错误的理由(即人为设定低社会贴现率),而得出了正确的结论(即立即大幅减缓)”。而正确的理由应该是考虑气候敏感性的厚尾分布,人们对气候灾难的不确定厌恶(或模糊厌恶),以及气候变化公共决策所应遵循的预防性原则[28,31-32]。Weitzman从厚尾分布角度出发,从而验证和间接支持了《斯特恩报告》中立即大幅度进行减排的结论,并以此批判了诺德豪斯为代表的“缓行战略”和“气候政策斜坡”的政策建议。

不确定性是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魏茨曼的研究为不确定性条件下气候变化的公共决策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引领了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的方向,并将对当前和未来气候变化的经济分析和政策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

致谢:中央编译局谢来辉博士后对本文给予批评和修改意见,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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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mate Change Uncertainties, the Economic Impact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LIU Changyi1 PAN Jiahua2

(1.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China; 2. Institute of Urban and Environmental Studie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Abstract

篇2

[关键词] 不稳定性心绞痛;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中图分类号] R543.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2(a)-0051-03

冠心病(coronary heart disease,CHD)患者易发生室性心律失常,增加患者心源性猝死(sudden cardiac death,SCD)的发生率。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ercutaneous coronary intervention,PCI)具有解除冠状动脉狭窄、恢复缺血心肌血供,降低患者心血管事件及死亡率的作用,被广泛应用于CHD的临床治疗。T波峰末间期(Tp-Te)是体表心电图中T波顶峰到T波终末的时间间期,反映心室肌动作电位跨室壁复极离散的大小,QT离散度(QTd)为同步12导联中最长QT与最短QT间期之差,可以反映心室肌复极的不均一性。既往对心肌梗死患者Tp-Te间期、QTd与室性心律失常(VA)关系研究较多,但是PCI对不稳定心绞痛(unstable angina pectoris,UA)患者Tp-Te间期和QTd影响及其临床意义如何,临床研究较少。因此本研究通过比较UA患者PCI手术前后Tp-Te间期和QTd的变化以及VA的发生情况,探讨PCI对UA患者Tp-Te间期、QTd的影响及其临床意义。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随机选取2011年2月~2011年10月在我院心内科成功行冠状动脉造影(Coronary angiography,CAG)及支架植入治疗的UA患者。UA诊断标准采用2007年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的UA诊断和治疗指南[1]。根据患者病史、心电图、CAG及支架植入结果、临床诊断等相关资料,入选患者62例。排除电解质紊乱、左右束支传导阻滞、预激综合征、高血压心脏病、心房颤动及应用可能影响T波形态和Q-T间期药物、T波不明显及界限不清晰的患者。

1.2 冠状动脉造影术及PCI治疗

采用Judkin's法行选择性左、右冠状动脉造影,一般选择经右桡动脉途径行冠脉造影及PCI治疗,少数经右股动脉途径。在左冠状动脉前降支(或左冠状动脉主干)、回旋支、右冠状动脉三支血管中,由两位介入医生经目测法判断,有1支或者其主要分支血管管径狭窄≥50%即可诊断为冠心病。根据冠状动脉造影结果,分为单支血管(三支血管中任一血管狭窄≥50%)病变,双支血管(三支血管中有两支血管狭窄≥50%)病变,三支血管病变。当冠状动脉直径狭窄>75%,或左主干直径狭窄>50%以上,且病变适合行PCI术,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行PCI治疗。PCI操作方法:送指引导管到达冠状动脉口部后,置入导丝,使其通过病变部位到达血管远端,根据病变血管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球囊及支架。所有患者一般在入院后1~3 d行PCI治疗。PCI术后,病变血管无残余狭窄,血流均达到TIMI 3级。

1.3 心电图指标记录及测量

分别记录患者入院后、PCI术后24 h及第7天的12导联同步心电图(必要时行18导联),纸速25 mm/s,增益放大10 mm/mV,并在患者入院后24 h及PCI术后7 d行Holter检查。由专人把心电图放大10倍后手工测量。比较分析患者入院后、PCI术后24 h及7 d的Tp-Te间期、QTd值,根据Holter分析,记录发生VA的例数。VA的类型包括:室性期前收缩(包括室早二联律、频发室性早搏、频发多源性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与心室颤动。

1.4 指标的测量

Tp指正向T波的顶点或负向T波的谷点,Te为T波远侧支(直立T波的下降支)与等电位线的交点,测量12导联心电图Tp到Te的间距并取最大值即为Tp-Te间期;QT间期:测量从QRS波起点到T波终点的时间,QTd为12导联心电图最长QT间期与最短QT间期的差值。有U波时,取T波与U波之间的切迹为T波终点。当有室性心律失常时,则测量室性心律失常发作前的3个连续的正常窦性心搏的相关值后取平均值,无室性心律失常则测量3个连续的正常窦性心搏的相关值后取平均值。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两两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组内治疗前后的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或构成比表示,采用χ2检验进行比较,以 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62例患者,其中,男39例,女23例,平均年龄(61.2±10.3)岁。临床诊断中合并高血压病37例,高血脂42例,糖尿病18例,陈旧性心肌梗死2例。所有患者PCI术前、术后均进行抗血小板治疗,根据病情选用硝酸脂类、调脂类、ACE抑制剂类、β受体阻滞剂类等药物治疗,术前术后用药基本一致。

2.2 PCI前后Tp-Te、QTd值的比较

UA患者PCI术后24 h及第7天最长Tp-Te间期、QTd值同入院时(PCI前)比较,均有减小,但是三支血管病变组PCI术前与术后24 h Tp-Te间期、QTd值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随着血管病变支数的增加,入院24 h的最长Tp-Te间期、QTd值也增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1。

2.3 PCI术前后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率比较

62例患者中,入院24 h有13例出现室性心律失常(VA),发生率为20.97%,PCI术后第7天,62例患者中仅5人出现 VA,发生率为8.06%,发生率减少(P < 0.05),且均为原有VA的患者。出现VA的患者Tp-Te间期、QTd值的变化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

3 讨论

正常心室肌由心内膜、心中膜(M细胞层)、心外膜三层细胞组成,既往离体实验研究[2]提示三层心肌细胞复极存在不均一性,具体表现为心外膜细胞复极时程最短,M细胞层复极时程最长。Tp对应心外膜细胞的复极终点,Te对应心肌中层细胞的复极终点,Tp-Te的时间间期即T波峰末间期,可以反映心室肌动作电位跨室壁复极离散(transmural dispersion of repolarization,TDR)的大小[3]。TDR是正常的心脏电生理现象,但是不能在人体直接测量研究。Opthof等[4]和Kors等[5]研究认为:体表心电图的Tp-Te间期也可以反映整个心室复极离散的情况,不是仅单纯反映TDR。其值增大,反映心室肌复极离散程度增加,和QT间期延长意义类似。QT离散度(QTd)是同步十二导联中最长QT间期与最短QT之差值;正常心电图中,由于不同部位心肌除极和复极时程的差异,也存在QTd。目前有研究认为QTd主要反映心室肌复极的区域性差异,其值增大也是心肌缺血的指标,与冠状动脉病变的范围和程度相关[6]。

本研究中,PCI术前,随着病变血管支数的增加,UA患者的Tp-Te及QTd值也相应增加,说明Tp-Te及QTd值可以反映冠状动脉的病变范围和程度。PCI术后1周,Tp-Te及QTd值均有明显缩短,反映心肌缺血得到改善。但三支血管病变组Tp-Te及QTd值在术后24 h变化不明显,可能与心肌慢性缺血时间长,范围广,冬眠心肌恢复有一个过程相关。吴志峰等[7]的研究显示UA患者QTd值较大,而Bonnemeier等[8]发现UA患者PCI术后Tp-Te值较术前明显减小,且术后4 h基本处于较稳定状态,VA发生率也降低,这与本研究结果是一致的。

本研究中,UA患者PCI术前VA发生率较高,其原因可能为血管痉挛、斑块糜烂和破裂、微血管栓塞等导致的急慢性心肌缺血有关。其中,急性心肌缺血时,可引起缺血区域与周围正常心肌间形成折返有关;而长期的慢性缺血又可导致TDR以及QTd的增大,进而增加发生VA的风险。Lukas等[9]研究提示心肌缺血引起心外膜Ito电流的显著增强,心外膜2相平台期的丢失,平台期跨室壁电流的产生和TDR的增大,容易诱发室性心律失常。异常增大的TDR是室性心律失常的预测因子[10-11],QTd增大也是冠心病发生VA的高危因素[12]。

本研究中,UA患者PCI术前VA发生率较高,Tp-Te间期、QTd值也大,PCI术后VA发生率明显减少,Tp-Te间期、QTd值也减小;究其原因,PCI术增加了缺血心肌的血流灌注,使心肌复极差异及电不稳定性减小,因此患者行PCI术后VA发生率减少。

总之,UA患者Tp-Te间期与QTd值增大,行PCI术后Tp-Te间期与QTd值减小,进而降低了患者的VA发生率。Tp-Te、QTd值与VA相关,但能否预测室性心律失常,有待大样本资料进一步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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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pthof T,Coronel R,Wilms Schopman FJ,et al. Dispersion of repolarization in canine ventricle and the electrocardiographic T wave:Tp-e interval does not reflect transmural dispersion [J]. Heart Rhythm,2007,4(3):34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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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onnemeier H,Hartmann F,Wiegand UK,et al. Course and prognostic implications of QT interval and QT interval variability after primary coronary angioplasty in acute myocardial infarction [J]. J Am Coll Cardiol,2001,37(1):44-50.

[9] Lukas A,Antzelevitch C. Differences in the electrophysiological response of canine ventricular epicardium and endocardium to ischemia. Role of the transient outward current [J]. Circulation,1993,88(6):2903-2915.

[10] Lubinski A,Lewicka Nowak E,Kempa M,et al. New insight into repolarization abnormalities in patients with congenital long QT syndrome:the increased transmural dispersion of repolarization [J]. Pacing Clin Electrophysiol,1998,21(1Pt2):172-175.

[11] Gupta P,Patel C,Patel H,et al. T(p-e)/QT ratio as index of arrhythmogenesis [J]. J Electocardiol,2008,41(6):567-574.

篇3

关键词: 极端事件 全球变暖 判定指标 适应对策

IPCC最新评估报告指出,1880年~2012年期间全球平均陆地和海洋表面温度升高了0.85℃[0.65℃~1.06℃][1]。近百年(1909―2011年)中国陆地区域平均增温0.9℃~1.5℃,增温幅度高于全球水平[2]。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极端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也发生显著变化,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影响[3]。如2008年初,中国南方地区遭受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此次极端寒冷事件对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500余亿元[4-5]。极端气候事件突发性强,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大,因而受到国际学术界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本文拟系统阐述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定义和判定指标,总结全球变暖背景下我国极端事件的变化特征,并提出相关建议,从而为人类应对和适应极端事件变化提供科学基础。

1.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定义

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是指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段内(一般为一年以内)气候系统出现的异常事件,其核心是天气气候记录或变量超过某一阈值。目前有关“阈值”的确定方法可归纳为两种类型:“绝对阈值”和“相对阈值”[6]。

1.1绝对阈值

绝对阈值是以一个特定值为阈值,该阈值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是固定的。如我国气象业务规范中通常把35℃作为判断高温事件的绝对阈值。绝对阈值物理意义明确,但由于不同地区的气候存在区域差异,一个地区的极端气候事件在另外一个地区可能是正常的。如2003年夏季欧洲出现的超级热浪(日最高气温持续超过30℃),同样的气温记录在赤道地区国家则较为常见,故绝对阈值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2相对阈值

基于统计概率分析计算得到的极端事件判定阈值,称为相对阈值。国际上常用事件发生概率密度函数大于(小于)某一百分位数定义,如IPCC用事件发生概率密度函数小于10%来定义极端寒冷事件。相对阈值的概念更具普遍性和可比性,可确切地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内气候的极端特征。

2.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气候指数

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常用事件出现频率、强度、持续时间和覆盖范围等指标描述其特征。世界气象组织气候委员会等组织联合成立气候变化监测和指标专家组(ETCCDI),定义27个典型的气候指数(包括16个气温指数和11个降水指数)。我国学者在实际运用中,常用12个气温指数和10个降水指数[7]。这22气候指数的代码、名称和意义见表1和表2。

3.中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变化

1951年以来中国大陆地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率和强度发生了一定变化,但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极端气候变化存在明显差异[2],[7-9],主要表现在:

(1)自50年代开始,全国范围看,中国平均极端最低气温呈明显上升趋势,与低温相关的极端气候事件如寒潮、冷昼、冷夜日数、霜冻日数等,发生频率和强度呈显著减少减弱趋势,寒潮平均频次呈明显减少趋势,霜冻日数显著减少,区域性极端低温事件的发生频次有明显的逐年下降趋势,偏冷的气候极值降低。

(2)区域持续性高温事件发生频次、强度和影响面积在20世纪90年代后由之前的略显减少趋势变为显著增加趋势;与异常偏暖相关的暖夜、暖昼日数明显增多,暖夜日数增多尤其明显,但高温事件频数和偏热的气候极值未见显著长期趋势。

(3)中国极端强降水日数、极端降水平均强度和极端降水量都有增强趋势,极端降水事件趋多,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极端降水量比例趋于增大。区域上,年极端强降水日数表现为东北、华北及四川盆地为减小的趋势,西部地区和长江中下游一直到华南则表现为增加趋势。

(4)全国遭受气象干旱的范围呈较明显增加趋势,其中华北和东北地区增加更显著。

4.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我国各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给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很大威胁。因此,加强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应对工作是当前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8]。面对日益严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加强如下方面的研究:(1)加强对极端事件的综合监测能力;(2)提高极端事件及其灾害的预警和服务能力;(3)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推动气象灾害应急协调联动工作;(4)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防灾避灾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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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编写委员会.第三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

[3]吴绍洪,黄季j,刘燕华,等.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利弊[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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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秦大河,张建云,闪淳昌,等.中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灾害风险管理与适应国家评估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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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翟盘茂,李茂松,高学杰,等.气候变化与灾害[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9.

[9]Zhai P.-M.,A.-J.Sun,F.-M.Ren,et al.,1999:Changes of climate extremes in China.Climatic Change,42(1):203-218.

篇4

(一)将气候难民纳入国际法保护体系的依据

早在1990年11月7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通过的部长宣言就指出“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全球气候是各国共同的责任”。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即《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序言中也明确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因为它们影响着共同的国际领域”,所以“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从上述文件不难看出,正是因为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公共性,所以气候变化不仅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各国应加强共识,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来解决环境问题,解决气候难民问题。

(二)气候难民定义的历史沿革

对于“难民”的关注是二战的产物,“气候难民”是“环境难民”的一个衍生概念,“环境难民”从1940年就被提起。1970年起,各种发展所带来的环境破坏引起了人们流离失所的问题,联合国环保署(UNUP)与联合国难民署(UNIIRC)开始一起关注此问题。1980年,“环境难民”的称呼开始在联合国相关的会议上被提出,在文字上则首先由莱克(Lake)于1984年提出。之后,埃萨姆·埃尔·欣那威(El-limnawi)在联合国环保署文献中为“环境难民”做了定义:“由于显著的环境破坏(含天灾与人祸)有碍其生存并(或)严重影响生活品质,人们被迫暂时或永远地搬离其原来居处。”1988年雅各布森(Jacobson)的“环境难民”定义是指“由于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被过度砍伐,土地沙化及风沙肆虐而被迫背井离乡、四处流浪的人”。同时,他强调环境难民其暂时性“流离失所”的三种情况:地区性灾害如地震、雪(山)崩;环境问题影响生计与健康;土地沙漠化。1995年梅耶斯(Myers)进一步以环境与发展的角度来定义造成环境难民的因素:土地破坏(含干旱、洪水、沙漠化、森林砍伐等);资源匮乏(缺水等);都市环境问题;紧急问题(全球温室效应);自然灾害(台风、地震)等。[3]定义的最新发展是劳拉(Laura)提出的“生态难民”的概念,以此来涵盖所有的环境难民、气候难民以及所有流离失所的人们,包括逃离工业和化学危险的人。上述观点都或多或少地遭到了批评和质疑,诸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文件也都未能赋予“环境难民”或“气候难民”一个明确的定义。至今关于“气候难民”尚没有一个具有约束力、受到普遍认同的法律定义。

(三)气候难民的生存和权利现状

图瓦卢———一个南太平洋上陆地面积仅为26平方千米的岛国,就是这样一个小国,却要美国和澳大利亚,原因是两国排放的温室气体引起了海平面的上升。梅耶斯曾预测,到21世纪中叶,将有近2亿人因为温室气体引起海平面上升而被迫迁移,就连东京和纽约也不例外。[4]其实,海平面上升只是引起迁移的环境原因之一,还有气候变化引起的洪灾、沙漠化、极端暴风雪都会成为人们迁移的原因。目前法律层面对于气候难民的保护是极度欠缺的。第一代人权规定在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该条约详细阐述了消极权利,即政府不主动干预的权利。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代人权不仅包括消极权利,还包括积极权利,这两个文件均未关注气候难民的权力。第三代人权则将关注焦点从集体权利扩大到个人权利,认为个人“享有和平、适合居住环境的权利”。第四代人权是“知识产权”以及“地球母亲的权利”,所谓“地球母亲的权利”是指将地球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而不是仅为了个人享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而保护地球,[5]对于气候难民几乎没有规定。与此同时,即使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和《斯德哥尔摩宣言》这样专门针对气候变化的公约,都未规定个人享有一个清洁、健康、安全环境的实体权利,[6]也没有涉及气候难民问题。直到2008年4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才要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调查气候难民问题,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报告中指出“气候变化的最大影响就是造成人类的迁移”,[7]随后又指出“因为气候变化而跨越国境的人享有接收国的普遍人权,但不享有进入权”。[8]试问,既然连进入一个国家的基本权利都没有,又何谈享有普遍人权?而且因为各国往往把气候难民问题看成是一个负担而不是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机会,认为会耗竭接收国的资源,所以大多采取“迁出”政策而非“迁入”政策,[9]采用“扔包袱”的方式来回避气候难民问题,尽可能地缩小有关难民保护公约的适用范围。于是气候难民就面临这样一个两难的局面:要么面对自己日益恶化的环境,要么迁徙到一个新的环境去面对保护自己稀缺环境资源的当地人的敌意。

(四)气候难民保护的困难所在

当前,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对于气候难民的“置之不理”,来源于法律、社会、经济等各个层面的困难,这些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气候难民究竟是否存在目前是一个尚有争议的问题。气候难民意味着一种很少在人类现实中发现的单一的因果关系。没有一个因素、事件或者过程不可避免地导致被迫迁移或者冲突。气候变化的影响很可能会促进被迫迁移的增加,但不能完全将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原因隔离开来,[11]因为人们的迁移往往是由多种原因(如政治、文化)造成的,我们很难将其仅仅归因于环境因素。目前,仅芬兰和瑞典法案承认了环境难民的存在。[12]而且在一国发生的行为极有可能对别国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且该不利影响往往一时无法察觉,如何区分责任困难重重。由于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成因和结果都未能达成共识,这也成了很多国家逃避责任的借口。在2008年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的气候变化公开辩论会上,英国认为气候变化问题会引发世界各国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则表示这一议题不应列入安理会的议事范围。[13]但是,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持续的沙漠化和旱灾使南非的人民迁至西非;水土流失和沙漠化使墨西哥人迁至美国。从中不难看出,气候变化与人们迁移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14]第二,如上所述,传统意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可见,环境因素并不包含在内。另外,政治难民往往能够在政府停止对其迫害时返回原住所,而气候一旦发生变化,气候难民就永远存在了,[15]这也是两者间一个很大的差别。第三,即使承认气候难民的存在,其内部也存在着争议:究竟这种“流离失所”是持久的还是临时的?引起人们迁移的自然灾害是瞬间爆发的还是长久累积的?人们迁移是因为当地的环境已经不适合生存还是他们只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存环境?[16]另外,这里的环境因素又应该包括哪些情况?其中自然灾害应包含哪几种情况呢(联合国难民署将2004年印度洋海啸、2005年巴基斯坦地震和2008年缅甸飓风列入可作为流离失所动机的“自然灾害”[17])?是否应包括人为破坏所造成的灾害?这些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探讨。第四,各国对解决气候问题的态度暧昧不清。因为气候问题所涉及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等问题均属于国内政策范畴,所以各国更多地用国内而非国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对许多国家而言,与自己减排从而确保他国同样减少气体排放相比,减排对国家的成本要高得多。[18]此外,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在气候变化责任问题上也变得不再适用,因为即使是图瓦卢这样的“气候变化受害者”也会排放温室气体。那么是不是所有国家都有责任呢?这也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第五,目前全球的难民人数为1520万,其中持久难民已经达到了720万。与此同时,自愿返回故乡的人数却在不断下降,2010年不足20万人。这些难民的接收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其中也仅有50%能够得到救济。如果进一步扩大需救济的对象,将气候难民纳入其中,不仅不能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也会降低对现有难民的保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称,其每年获得的救助难民的预算达到13亿美元,但是即使将如此高额的资金全部投入保护难民,也无法为传统难民提供足够的食物和住所,更不用说环境难民了。根据法新社的报道,在2006年至2008年的3年中,约旦因为管理50万至75万伊拉克难民事务共花费了22亿美元,对于一个仅有8.9万平方千米国土的国家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惊人的数字。承认难民的存在不仅意味着要在难民身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还要设立管理难民的机构,而难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环境专业知识和资源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五)气候难民权利的完善

无论造成人们迁移的气候变化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是长久的还是暂时的,我们都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这些人都是由于气候问题而离开自己的家园去寻找能够满足他们最基本需求的新环境。当前,国际社会正面临着两个问题:如何保护实际的环境难民?如何保护潜在的环境难民?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气候难民的权利进行完善。第一,国际社会应尽快做出反应,承认气候难民的存在。当然,对于气候难民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改善当地的环境,防止气候再度恶化,使其返回家园,同时应着力预防未来灾害的发生。2007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公布了第四次评估报告,再次将气候变化的矛头指向了工业产业。因此,各国政府应倡导使用可再生性强、资源丰富的如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代替煤炭、石油等污染较大的传统能源。此外,对于气候难民的救助离不开公众的认知和媒体的宣传,因而应加强这两者的参与。事实上,气候难民对于接收国来说,并不是“百害而无一利”。当前,伴随着“婴儿潮一代”的退休和人口日益老龄化,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正面临着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联合国经济事务部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15岁至59岁的劳动人口将从2006年的63%降低至2050年的52%,而环境移民的到来将有望缓解这一问题。第二,1998年《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已经将气候变化造成的流离失所问题纳入其中,因而我们可以选择完善现有立法,也可选择订立条约的方式来给予保护,但给气候难民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刻不容缓。在环境难民的含义、特征标准及因果关系较模糊而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气候难民可以率先在一定程度得到国际法上的认可和保护。笔者建议,可以这样定义气候难民:“由于遭受自然的(如地震)或人为的(如核燃料泄漏)灾害,其生活环境已不再适宜生存,或该环境对健康不利而被迫迁徙的人。”第三,当前,保护气候难民的瓶颈在于尚未有一部法律列举出这个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在承认气候难民存在的同时,给予其应有的权利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参照现有权利公约的框架,气候难民应有的权利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生命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便是生命权,如果没有这个权利,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即使在战时这样的紧急时刻,对于生命的迫害和亵渎也是不容允许的。如果飓风、地震、洪灾、空气污染等灾害继续不断增多,势必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2.健康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人类的健康常常与食物、住所、工作环境等因素相关,而气候变化往往会影响到食物、淡水的供应,加剧各种气候灾害,直接或间接影响许多传染病如霍乱、血吸虫病的发病率。3.食物、淡水权。食物与淡水经常与健康挂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200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将淡水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19]但是,由于缺少必需的淡水资源,部分人被迫改变了延续几千年的生产、生活方式,严重影响了其生计。4.自决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可见,气候难民自身的事务只能由其自身来决定。任何其他个人或接收国若干预他们所做的合法、合理的决定,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5.财产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而持续的气候变化必然会导致部分人因迁徙而丢失其部分财产。6.工作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6条、第7条、第8条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都对自由选择职业、享有同工同酬、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做出了规定。气候变化肯定会造成工作选择范围的缩小,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的实现变得困难重重。7.土地权。世界银行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贫困和收入不公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无法获得和拥有土地资产”。[20]对于气候难民而言,他们所需要的不过就是“一片他们可以叫作‘家’的土地,并在这之上重建家园”。[21]只有为难民提供土地所有权,他们才能生产足够的食物,获得收入,提高经济地位。第四,气候难民保护的法律框架不仅应关注每个个体的权利,也应关注该团体的集体权利。正如比尔曼(Biermann)和博厄斯(Boas)所说:“气候难民的体制不仅要满足每个受迫害的个人的需要(就像当前联合国救助难民的体制那样),而且要关注整个团体,比如整个村庄、城市、省份,甚至是整个的小岛屿国家。”[22]伴随着整个团体消失的还有团体的文化,如果气候变化不断加剧,那么文化势必会遭受到破坏。因此,在保护难民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保存优秀的文化、习俗,使文化多样性不会遭到损害。另外,接收国在制定和完善立法时,应当聆听那些已经或将被迫迁移的人的意见,也应注意到气候难民在年龄、性别、残疾与否和其他各方面的差异。第五,在接收国接收气候难民之后,应积极促进难民与当地社区语言、文化、民族信仰的和谐相处。因为难民在接收国往往会遭遇社会和身份认同上的困难,从而成为民族间敌对、骚乱甚至是政局更迭的导火索,所以促进难民与当地社区的融合至关重要。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气候难民必须依赖新环境的当地资源来维持其生存,加上接收国本身国内的需要,很容易造成接收国的环境恶化和耗竭。因此,气候难民在享受当地保护的同时,也应注意对接收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第六,气候变化不是某个或某几个国家造成的,这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因而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1.应建立国际气候难民救助基金。在被称为“拯救人类的最后机会”的2011年南非德班气候大会上,绿色气候基金(1000亿美元)得以启动,而资金的来源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由对气候变化负较大责任的发达国家提供,也有学者提出可以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的参与资金的提供,笔者认为可以将其中一部分专门用于气候难民的救助,但应就资金获得资格、资金分配标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机制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2010年12月达成的《坎昆协议》提供了管理气候基金的方法,即建立由24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头3年的运行可由世界银行来管理。2.应组织国际专家小组,负责对移民寻求保护的区域和寻求国际帮助的区域进行鉴别以及监督绿色气候基金的发放,以此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基金的使用落到实处、公开透明。3.应严格执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家责任,即各国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一旦国家违背了这一原则,要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承担国际责任。有学者提出,可以采用类似“船旗国政府对本国船舶监督”的方法,无论对环境的损害发生在哪个国家,造成环境损害的国家都必须为此负责。

二、结语

篇5

    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研究概说

    传统知识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简称《公约》或CBD)、世界知识产权(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及《土着人民权利宣言》均对其有不同侧重的定义及关注点[10]。但基本上定义为土着和地方社区拥有的、体现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革新和实践。在中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地方社区仍然存在大量传统知识,因此,目前传统知识这一概念在中国更多的与少数民族及其地方社区联系在一起,可理解为以下5个范畴:(1)传统利用遗传资源的知识;(2)传统利用药用生物资源的知识;(3)传统技术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4)与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的传统文化与习俗;(5)传统地理标志产品。关于气候变化,自然科学家、社会学家以及人类学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气象学家最早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且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稍后,社会科学界开始介入研究,关注的主要是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人类学家的介入是较为晚近的事,现在所能见到的最早着作是TORRY于1983年所着,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论文被共同汇集在一本名为《社会科学研究与气候变化》的论文集。20世纪90年代后,气候变化引起了更多人类学家的关注,同时随着气候变化的发生,尤其是极端气候事件对土着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及当地人的传统生活生计影响的深入,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逐渐被各界科学家重视,特别是人类生态学、民族生态学等这种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研究气候变化背景下传统知识的影响及变化,主要意义在于:(1)挖掘整理少数民族及地方社区认知气候变化的传统知识体系,对促进传统知识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传统知识的保护和传承;(2)维持和增强传统知识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应对越来越频繁的极端气候事件提供支持,对少数民族和地方社区传统生活生计的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3)利于相关传统知识的记录和保护,可以为未来应对气候变化、防治气候灾害打下基础,从而降低生产生活的风险,提高生计的安全性,同时增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产业投资力度;(4)促进各利益群体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理解和重视,探索通过与科学知识相结合以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和实践。

    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应对及适应性研究

    1.影响

    目前国内关于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刚刚兴起,其中民族生态学和生态人类学等交叉性学科的相关研究走在研究的前沿。针对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影响的跨学科研究,国内一些学者分别对气候变化与藏族、基诺族、土家族、壮族、白族、德昂族、蒙古族、侗族及傣族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进行了研究,阐释了不同少数民族传统资源利用及传统生活生计方式等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其中气候变化对藏族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具有代表性及创新性,该研究以云南迪庆为案例研究点,通过具体的田野案例调查和研究,阐述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气象灾害对藏民生产生活造成的挑战以及对其传统生计方式的影响,同时给当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研究创新点在于对藏族传统知识体系的构建以及框架模式的分析,以传统社区为主导分析气候变化给藏族传统知识带来的影响,具体涉及传统农业、传统畜牧业和传统生活生计几个方面。相比于国内,国外就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研究已走在前面。传统土着民族的分布往往具有局域性,并分布在全球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这些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土着民族地区已经开始经历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甚至潜在的气候变化对土着人类健康也造成一定风险。KRONIK[9]在《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的原住民与气候变化》一书中阐述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生活在高原,低谷及海岸附近的土着人民的传统生计方式及传统文化等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事实,并提供有效的、可持续的适应指导原则。哥伦比亚大学BenjaminOrlove教授对此书予以高度评价,称其将传统生计、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及文化有效结合,不仅可以应用在研究领域,更广泛的可用在可持续发展及环境法方面。GEOFFREY在“坦桑尼亚气候变化与原住民的适应:原住民与气候变化”研究中指出,土着民族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比较显着的有农业方面、多重耕作等方面。因此有必要考虑使用土着民的传统知识来适应并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同时研究表明传统知识及实践在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上有一定的效果。

    2.应对及适应

    除上述提到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影响外,其余关于气候与传统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着及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及适应、应对等方面,不同的土着与地方社区对气候变化的观察、理解不同,因此他们用来减缓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方式,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也不同。国内尹仑等就藏族传统知识的适应和应对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及实践活动。在“藏族对气候变化的认知与应对”研究中,以典型案例形式阐述了藏民对气候的认识,明确气候变化存在着以本土认知为基础的衡量指标,并基于传统知识传承和发展来分析当地传统知识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活动,呈现出地方性传统知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现象中的价值和作用。SALICK和BYG[7]在其《原住民与气候变化》一文中详细论述了分别生活在极地、山地、沙漠、热带雨林、岛屿、温带地区的原住民族如何观察、理解并适应气候变化,并提出传统知识的考究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气候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NYONG等分析了非洲荒漠草原上土着民族传统知识在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策略,指出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在当地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反而在很早之前当地农民就运用传统知识发展了一些方法来减少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在另外一些研究案例中,也有关于运用传统知识来应对诸如干旱、沙漠化或者洪灾这样的短期极端气候灾害。可见,土着与地方社区或者少数民族群体,他们不仅是气候变化的观察者,而且对其有特定的诠释,并积极运用相关传统知识来应对,缓解气候变化对其自身造成的影响。

    除了以上学术理论研究,在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方面,近些年一些政府组织、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分别开展了相关实践活动。2008—2009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亚太政府间合作研究网络支持中国学者,开展了“云南滇西北半农半牧地区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和“云南东喜马拉雅地区气候变化与传统生计”行动项目研究,提高少数民族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及增强其适应,同时促进了社会各界对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认识和重视。2011—2012年,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TheNatureConservancy,TNC)在中国也开展了相应的实践研究,分别在内蒙古、云南等地收集了传统知识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和实用方法,并在中国其他地方推广。

    国际公约及报告中对气候变化与传统知识的研究

    近几年,相关公约及报告开始涉及并提出气候变化与土着和地方社区(ILCs)及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内容。

    1.《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内容

    与生物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问题是目前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热点,《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要求各缔约国尊重和维持土着与地方社区拥有的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并促进其应用和惠益分享。2004年初在马来西亚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第七次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ofParties?7,简称COP?7)将传统知识问题列为大会重要议题,并授权“第8(j)条及相关条款特设工作组”[或称“传统知识工作组”]为制定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等开展谈判。2006年1月底在西班牙格林纳达召开的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包括:“探讨制定技术准则用于记录和整理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关切气候变化对传统知识的威胁;继续制定“传统知识行动计划”。2006年在巴西的库里提巴召开的《公约》第8次缔约方大会(COP?8)、2008年在德国波恩的召开的《公约》第9次缔约方大会(COP?9)、2010年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COP?10)以及2012年10月在印度海德拉巴召开的《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COP?11)所形成的决议,均涉及土着与地方社区(ILCs)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COP?8形成的专门针对第8(j)条款的VIII/5B号决议指出,需要创新、实践并深入研究气候变化对土着民族的影响,诸如干旱、污染、荒漠化等威胁。同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编写了一份报告,重点关注气候变化进程中土着和地方社区(ILCs)的特殊脆弱性及应对措施[28]。另外,COP?8第VIII/30号决议也指出,鼓励当事人和其他政府机构在处理研究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时,要考虑到涉及的土着人民及地方社区(IL?Cs)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生态系统安全、人体健康和传统知识等问题[29]。COP?9形成的会议报告和会议决定(IX/13,IX/16号决定),均指出土着和地方社区易受气候变化影响及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评估的活动,包括对传统知识造成的威胁。会议还建立了一个针对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的特设技术专家组(AHTEG),成员包括土着和地方社区(ILCs)的代表[30-32]。COP?10在其X/40,X/41,X/43号决定中,强调对土着和地方社区(ILCs)传统知识的尊重,并提出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和土着民族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33]。COP?11在其XI/14,X/19/,XI/20,XI/21等决定中也大量涉及生物多样性及相关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的问题。指出需要重视与气候相关的地球工程研究,主要是与气候变化工程相关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章制度,其中尤其需要将土着和地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视野及经验纳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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