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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纳税筹划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免税待遇;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建设、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其主要税负之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也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注意可行性,不能不考虑成本。

一、下列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4)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1)税率差异法。就是利用税率的差异直接节减税收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的税种常有多种比例税率,通过筹划可以寻求最佳税负点,通过防止适用税率的爬升来降低税负,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因为税率差异普遍存在,所以适用范围较大。(2)扣除法。扣除法是通过增加扣除额而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既可以实现应税基数绝对额的减少,也可以通过增加本期可扣除金额,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使用广泛。(3)延期纳税法。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利用延缓纳税,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几乎所有企业都适用。(4)分拆法。就是使所得或收入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项目之间进行分拆。

三、充分计列利息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

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始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篇2

关键字:房地产 纳税筹划 执行与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现阶段,国家为了促使房地产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限购调控政策,特别是“十”以后,政府进一步表明了“坚持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动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的决心,致使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现金流量持续恶化,资金链岌岌可危;如何在残酷的现实与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成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地降低税收成本就显得由为必要。本文打算对房地产企业制定了纳税筹划方案后,在具体执行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成因,提出对策,试图指导企业将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顺利执行,真正做到“未雨绸缪”,为企业创造节税利益,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重要保障。

一、房地产企业涉税的特点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土地以及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于一体的行业,包括立项、规划、土地出让或转让、建设、销售或自营等一系列的经济行为;具有资金量大、回报率高、风险大、附加值高、产业关联性强等特点。上述明显的行业特点,决定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体制与其他行业有着本质的区别,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税种多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九个税种,这些税种分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个环节及全过程。

(二)税额大

房地产企业投资大、开发产品的造价高,销售额大,因此,所缴纳的税额一般很大。

(三)实行预缴和清算制度

由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采用预售制,造成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采取先预缴后清算的税收制度。这是房地产企业税务与其他行业企业的根本区别。另外,由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确定需要专业的工程或造价人员来确定,清算程序比较复杂。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执行中所面临的问题及成因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选择和策划,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方案从设计到最终取得成果需要经过如下步骤:全面分析确立目标制定筹划方案执行方案调整修订方案。一个完美的纳税筹划方案只有经过企业的各个组织部门,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层层落实,真正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才能算得上是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否则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由于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贯穿于企业的各个层面,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许多困难,面临诸多问题,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层及企业员工纳税筹划意识淡薄

现阶段,纳税筹划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很多企业管理层受过去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缺乏纳税筹划的意识;即便是有些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已开始融入纳税筹划的理念,但对它的理论方法及实践意义还缺乏深刻的认识。管理层往往重视一个理论上的纳税筹划方案,而忽略了执行环节的重要性。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如果没有管理层的支持,是很难在企业中开展和推广的。同时,筹划方案的执行,需要企业各个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与协作,但目前大部分企业人员对纳税筹划认识浮浅,甚至还停留在偷税、漏税的认知上,所以在筹划方案执行中会遇到很多的阻碍。

(二)税务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纳税筹划具有高智力、高技术的特点,它要求进行纳税筹划人员精通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能够达到企业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由于财务人员能力的局限性,一般都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但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也不是很均衡,专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或者理论知识过硬,实践操作能力较弱,不能满足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需要。

(三)纳税筹划方案缺乏弹性及灵活性

由于房地产行业受国家政策导向的影响,经济环境复杂多变,而大部分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未考虑到这些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影响,使得筹划方案丧失了其使用价值。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功亏一篑”

纳税筹划是在企业基础会计工作及信息的基础上开展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直接影响纳税筹划的整体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实现节税利益,虚增成本,扣除项目不实,发票管理不当,造成最后清算及税务检查时,对这些违规项目进行调整,导致筹划方案“功亏一篑”。

(五)征纳关系不和谐,阻碍纳税筹划方案的顺利实施

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税务人员专业知识相对欠缺,必然出现征纳双方政策运用上的分歧,征收管理的异议,导致征纳关系存在不和谐因素;如果纳税筹划方案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再好的筹划方案也无法实施。

三、 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执行效果的措施

(一)自上而下地提高企业全员对纳税筹划的认识

作为企业管理层,应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所面临的风险,并对其执行环节加以高度重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管理层的意识中。同时要将纳税筹划的理念贯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及全体员工,使企业员工认识到纳税筹划的实践意义,明确纳税筹划并不是会计机构的“专利”,企业的各个部门及员工都应成为纳税筹划方案落实的责任者和执行者。

(二)培养高素质的纳税筹划人员

企业要清醒的认识到税务中介机构尚处于发展时期,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企业在利用外力的同时,要加强自身专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同时,企业也要注意招聘高素质、全方位的纳税筹划人才,以充实企业纳税筹划队伍,带动专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编制弹性的纳税筹划方案,增强其灵活性

由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入,国家税收法律的修正和完善,使得房地产企业处于变幻莫测的经营环境中;所以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之初,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些不确定因素对筹划方案的影响,对可预见的变化,编制弹性的筹划方案,做到“胸有成竹”;对不可预见的变化出现时,及时调整筹划方案,与时俱进,以保证筹划方案的有效性。

(四)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工作,规避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方案是建立在规范的会计核算基础之上的,具有合法性的特点,企业无论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造成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势必影响筹划方案的最终结果,也脱离了纳税筹划的本质。因此,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控制的内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保证筹划方案的落实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最终成果需要经过最后清算及税务检查的验证,因些,企业应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了解,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保持联系,进行有效的沟通,达到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共识,并在筹划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得到税务机关的支持,筹划成果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四、结束语

本文对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执行中所面临的问题、成因加以分析研究,并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措施;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房地产业欲谋求持续稳定的发展,纳税筹划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综合财务管理活动,成功与否,除了运用过硬的专业知识制定出一套理论上的纳税筹划方案外,在具体执行中,要求企业从意识到实践,从管理层到全体员工,从内部到外部,各个层面通力配合与协作;另外,还要兼顾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本,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此筹划方案才是行之有效的。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为纳税筹划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何将国外先进的纳税筹划理念和技术,与我国的税法体制相结合,量身打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体系,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陈惠萍.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纳税筹划实践的探讨.中国外资 ,2012(9): 196-197

[2]王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探析.会计之友, 2012(03):91-92

篇3

关键词:房地产 纳税

一、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可获得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费用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签订代建房合同,以此降低税负;同时,可以适当降低代建房地产的劳务费用,将节省的税款让利于客户,一方面得到其更大的配合,另一方面对降低房价也起到一定作用。二、房地产项目建设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是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和利用相关借款利息进行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2、相关借款利息的税收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指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房地产项目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若房地产经营企业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大。

例: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四、签订合同时考虑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进行筹划

篇4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企业财务

从2002年起,房地产企业就被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其领导下的全国国税、地税系统列为专项稽查的重点行业,覆盖面是百分之百。最近一年的时间内,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措施不断出台,行业管理和政策逐步地在趋于规范和严格,对于房地产的税收也正在逐步地加强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税收征管措施,多年的房地产税务稽查工作,使税务部门积累了一套稽查房地产企业的经验和方法,检查的水平也全面提高了,可以说目前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是空前的。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现状

房地产企业所有的纳税工作归纳为两大工作,第一类是纳税遵从工作,所谓的纳税遵从就是指房地产企业各种经济交易事项已经完成后的纳税申报,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的工作。它的特点是各种经济交易事项已经完成。第二类工作是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就是指企业各种经济交易事项没有完成,或者尚未发生的纳税准备工作。它的特点是企业的各种经济事项还没有完成,完全可以在事先加以调整,事先加以筹划,事先重新计划安排,目的是尽可能地规避税收风险,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总体来讲,一个房地产企业要做的税收工作实际上就是包括这两个方面,二者表现为内容不同,但是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房地产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必要性

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普遍偏重,是企业要开展纳税筹划的一个主要的原因。税收负担偏重既跟我们不合理的房地产税制有关,也跟中国整体税收制度安排有关,这是税制因素,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必要性的原因。

传统的落后的纳税模式是来自于纳税人纳税意志,要引进新的观念和纳税筹划的模式也是由纳税人自身决定的。

房地产企业面临新一轮的税务稽查的危机,是因为税务系统征管建设方面的原因,主管部门在加强征管,逃税、偷税已存在高风险。

企业规范发展的要求,这是来自于企业长远建设的原因。

筹划不是空中楼阁,由于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和特定税制要素内容的存在,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创造了可行性条件。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而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很显然,纳税筹划是企业为降低企业税收成本采取的一种经济人行为,企业就像降低生产成本和开发成本一样,去降低税收成本,这是一个新的概念,新的一种理念。与逃税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从目的上来讲,纳税筹划不但为了减轻税负,还要追求零风险;从手段上来看,纳税筹划主要侧重于事先调整,而不是事后补救。

纳税筹划是完全侧重于事先的调整,比如现在有一家房地产公司A,投资2000万元到房地产公司B,占B公司股份比例为50%,B公司是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两年后B公司获得税后利润3000万元,现有一个公司C,愿意收购B公司,C公司和A公司协商如下,C公司收购B公司肯定要把B公司股份都要买下,每个股东都要谈,他现在跟A公司协商的方案,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C公司可以一次性出资3500万元购买A公司在B公司的股份。第二种是A公司也可以先分回B公司的利润1500万,然后再按股本价2000万转让给C公司,请问A公司领导应该选择哪种成交方式?其实作为A公司来讲,无论是先分1500万还是再转2000万,也是拿回3500万,如果一次性转让也是拿回3500,但是哪一种拿回的方式更好,税交得更少?当然是第二种方案好。因为股权销售、股权转让要交营业税。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个问题当中当然要选择先分利润后转让的方式,因为只有先分利润,才可以确保分回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也就是说先分的话一分钱都不用交,如果是一次性转让的话,A公司投了2000万,卖股权卖了3500,说明A公司股权转让差价收益是1500万元,33%的所得税,就要交495万,但是如果采取先分后转的方式有什么好处?因为这个房地产公司B已经交过33%的所得税,A作为法人所得税回来也是33%,税法规定已经交过税了的不再重复征税,除非有税率差,就是公司B是15%的税率,公司A是33%,回来补交18%;B是18%的税,A是33%,回来补15%;如果B是33%,A也是33%,回来就不再补税了。因此,先分利润实际上比直接转让要节省税收。

纳税筹划清楚地告诉我们,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就要开始筹划了,哪一股权转让的方式更好,为什么?所以纳税筹划就要求把原来股权转让合同分成两个合同,分成两个文件,一个是股东决议,分配利润的文件,再一个就是股权转让协议,从专业角度来看,就是把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所得和股权转让差价所得,准确地区别开来。纳税筹划的要求是尽量地把股权投资转让差价所得转化为股权投资收益所得,也就是要求我们一定要采取“先分后转”的方式,这4个字是高度凝结了对《税法》的理解与分析。

公司哪些税是该交的,哪些税是不该交的,税法又是怎么具体规定的,划分该与不该的界限在哪里?实际上公司的纳税筹划就是要寻找该与不该的界限,找到这个界限以后尽量规避。如果条件不成熟的,要创造成熟的条件划到不成熟的条件里面去,这是纳税筹划的整体要求。

四、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意识的培养

由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延伸出两个重要的概念,企业税收负担率和企业税务风险。企业税收负担率等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总和除以企业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乘以百分之百。这个指标能够从整体上反映一个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经过有关专家测算,中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平均在10%左右,低于10%和高于10%都说明企业在纳税当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企业税负率变化的主要因素,是企业的利润率决定企业税负率,一般情况下随着利润率的上升,税负率同样上升;随着利润率的下降,税负率也跟着下降,两者呈现同方向变化的关系。当然,分析税务筹划,一定是在既定利润率前提下来进行的,否则就失去基础了。

公司纳税筹划是为了减轻税负,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企业税收零风险。企业税收零风险是指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而不存在多交少交税款的行为,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税务风险的产生可能来自于两种情况,一种就是因为政策法规掌握不清楚,而导致少交税款被税务部门处罚的可能性。另一种是因为对国家政策法规掌握也是不清楚导致多交税,给公司效益造成的流失的可能性。企业多多少少会出现少交税带来处罚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因为多交税而被效益流失。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个防范企业多交税款的机制,这种机制可以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查,也可以通过建立专业部门检查。有的单位,还专门设立了税务部、税务总监或税务经理这类部门和岗位,主要是负责解决税收方面的计划和规划,特别是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专门设立了税务部、专职的税务经理岗位,使纳税人员从大量的会计核算当中出抽出时间来进行专门的税务方面的核算,以实现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我们的纳税筹划工作,任重而道远!为了实现减轻税负,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零风险的目的,我们还需要做很多的工作!还需要继续总结和提高!

参考文献:

1、严锡忠.房地产租赁经营中的纳税筹划[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2、贾从飞.会计巧妙处理,效果截然不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3、翟继光.房地产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J].中国房地产,2005(4).

4、赵连志.纳税筹划操作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

篇5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房地产行业纳税筹划及土地增值税筹划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占整个房地产项目税金的90%以上。通过调整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影响增值额和增值税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大小。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不等。增值额越多,税率超高。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基本思路

(一)控制增值额

主要有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等,减少销售收入的途径很多,包括将装修收入从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地降低商品房的价格。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对开发成本的研究,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一些投资,比如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等。

(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同时,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尽可能分别核算不同开发项目的增值额,使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房产获得免税待遇。

三、 具体筹划案例分析

(一)合理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可扣除成本的分摊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即包含住宅,又包含其他类型用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用房中的分摊可选择采用“建筑面积分摊法”或“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计算分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分摊法对计算土地增值额有利的一种,经调查,目前市场非住宅毛利较高、增值额较大,土地增值税额税负较重,企业应尽量使非住宅部分(如店面、车库等)多分摊可扣除项目成本,多分摊可扣除项目成本,减少非住宅增值额,从而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额。

在土地增值税中关于利息支出的规定主要有“据实扣除”与“计算扣除”两种模式。如果房地产企业可以分别计算并提供银行单据,且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5%以内。否则只能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实际上也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两种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正规渠道的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或正常融资渠道筹资,则可考虑计算扣除模式,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个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金额3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据实扣除最多能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费用+(300+500)×5%=利息费用+40(万元);计算扣除最多能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300+500)×10%=80(万元)。此时,如企业预计利息支出高于40万元,应考虑“据实扣除”,否则选择“计算扣除”。

(二)合理控制增值额进行筹划

比方说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造的住宅小区,每平方米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06元,可采取以下二种不同的销售方案。第一种方案,销售价格定为每平方米1900元,增值额为294元,占扣除项目金额的18.3%,未超过20%,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扣除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4.5元(1900 x5.5%),营业利润为189.5元。第二种方案,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元,增值额为394元,占扣除项目金额的24.53%,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18元,扣除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10元(2000 x5.5%),营业利润为166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虽然销价每平方米低了100元但却节约了土地增值税118元从而增加利润23.5元。

或者开发商可以多投资一点,在小区里建个小花园增加可扣除项目使增值率低于20%从而节约了土地增值税,同时还美化和绿化了小区环境,提高了企业开发产品的品质,使得公司的品牌形象得到很好的提升。

(三)房地产销售变代建筹划法

如果纳税人将房地产开发业务合理转化为代建房行为,则可使税收负担大幅度降低。税法中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须按“服务业——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采用此法的关键是利用现有条件进行转化为代建房所需条件:即用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垫付资金;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受托方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与委托方要签订代建合同。具体操作案例如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300万元,2005年,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写字楼,最终以1000万元价格全部出售。假设写字楼的建安成本为45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750万元(含加计扣除部分)。则该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费计算如下(成本利润率为10%,城建税适用7%,教育费附加3%):

(1)应纳建筑安装营业税二450×(1+10%)÷(l-3%)×3%=15.3万

(2)销售不动产营业税=I000×5%=50万元

(3)增值率=(1000-750)÷750×100%=33.3%

应纳土地增值税 250×30%=75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3+50)×(7%+3%)=6.53万元

该公司纳税总额 =15.3+50+33.3+75+6.53=105.13万元

如果该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则可使销售行为转化为代建房行为,具体如下:

该公司在开发写字楼前,先确定写字楼的最终客户,将土地按300万元的价格售给最终客户,然后以700万元的价格与最终客户签代建合同,房屋建成后可得700万元的建筑安装收入,仅交纳建安营业收入700万元产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公司将土地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最终客户,不须缴纳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转让土地未增值,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也不再负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筹划后该公司应纳税:

(l)建筑安装营业税= 700×3%=21万元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1×(7%+3%)=2.1万元

合计缴纳23.1万元

筹划前后可节税105.13-23.1=82.03万元

(四)分立不动产销售合同,降低土地增值额

对房地产开发交房形态来看,可以考虑从精装与毛坯房两类来进行思考,并且将相关的装修与维护及设备的安装等作为单独的业务进行核算,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举例:某套精装修的房产总售价为100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分别签订房屋出售合同80万元及装修合同20万元,假设准予扣除项目总额为60万元。暂时不考虑附加税金。

直接销售精装房应交的土地增值税=(100-60)×40%-60×5%=13(万元)(增值率=66.67%,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5%)

营业税=100*5%=5(万元)两者合计税金=18万元。

分解销售毛坯与装修两个合同后的应交土地增值税=(80-60)×30%=6(万元)(增值率=33.33%,税率30%,速算扣除数0)

营业税=80×5%+20×3%=4.6(万元) 两者合计税金=10.6万元。

可见,分立不动产销售合同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额。

四、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税负越来越重,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也越来越困难。譬如,在以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下,由于海南省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当地企业在考虑通过股权转让来规避土地增值方案时,纳税筹划基本上就没有空间。所以,在服从国家政策的整体要求下,通过合理安排税负,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或者配置现金流向,都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杨晓兰.逃税的动因分析及对策建议[J].财会研究.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