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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议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14 15:50: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议

篇1

关键词:海洋油污生态损害,法律拷问,完善建议

一、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的概述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就是人们在从事油类的开发、利用活动中导致的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或功能发生严重不利变化的法律事实。其不同于传统一般财产损害:

1、广泛性。海上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波及范围极其广泛,通常会影响多个国家的海域。此外,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所影响的海洋环境要素也极为广泛,不仅严重影响海水的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潮滩湿地等海洋环境,还会对浮游动植物、底栖生物、沿海鸟类等海洋生物造成威胁,并最终危及人类的健康与生存。

2、潜伏性和难以恢复性。由于生态系统本身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因而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严重后果并不能立即显现,而是经过长期的累积而突然爆发。这一方面导致时隔多年后的损害后果与先前的溢油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准确认定;另一方面使得对于事故严重性的评估结论很难确定其准确性。该潜伏特性也加剧了海洋生态损害的恢复难度,因为待到损害全部显现之日已经难以还原和救济。另外,油污本身难以降解,即使经过技术处理也难以消除全部影响。

3、难以评估。海洋生态系统遭受损害,影响的是海洋生态系统中所有人共同的生态利益,因此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难以用货币估算。实践中,由于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特点及当前我国评估技术水平的局限,无法给出准确的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标准。

二、对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制度的法律拷问

(一)索赔主体不明确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第 2 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 5 条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海洋部门、国家海事部门、国家渔业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多个管理部门对海洋环境都负有监管权。这给海洋生态索赔带来诸多问题,如多个行政部门提出代表国家求偿,职责划分不清;索赔诉请重叠;索赔谈判或诉讼中权限不清,索赔款项管理混乱等。

(二)赔偿范围无法律依据

首先,宪法、法律和法规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没有规定,司法实践只能借鉴国家部委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文件。但这些文件的规定或缺乏适用依据,①或规定过于狭窄,②无法直接适用。其次,国家海洋局2007年的《技术导则》以及2010年底拟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索赔条例")虽然均直接或间接规定了索赔范围,但均缺乏法律效力,无法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依据。

(三)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到位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66 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我国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5月11日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不过该《办法》仅是针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规定,且在索赔范围、受偿顺序、基金的索赔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③,并不能适用于非船舶类海洋油污生态环境的基金。

三、对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生态损害的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明确与细化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索赔主体。笔者认为,在建立海洋生态索赔公益诉讼制度时,应明确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针对我国海域辽阔和多级政府结构的实际情况,应适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原则。即一般的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由各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讼;影响巨大或影响范围较广,涉及多个省市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由中央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一个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又上下联系紧密的分地域分级别诉讼主体制度。其次,建立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为索赔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为必要补充。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为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介入诉讼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寄希望《海洋环境保护法》能对社会团体或公益组织进行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资格的授权,以便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授权《技术导则》并完善其中的赔偿范围

《技术导则》借鉴国际、国外先进评估标准制定出来,且专门针对海洋溢油生态损害。实践中也已使用,在今后立法中应明确授权其适用。但对其相关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其赔偿范围方面还应借鉴2010年底拟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及美国 1990《油污法》的规定,即笔者认为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调查评估费、重建替代费用、过渡期损失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三)建立健全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的赔偿基金制度

上文已提到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尚不够完善,我国近岸设备、钻井平台等海上设施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更是空白。至此,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的油污赔偿基金制度,其设立了专项基金--溢油责任信托基金(The 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以下简称"OSLTF")。 该基金有如下几方面特色:第一,其适用范围广泛,只要是油类排放致损,均可适用;第二,设置了专门的主管部门,即由美国海岸警卫队设立了"国家污染基金中心"(National Pollution Funds Center: NPFC),负责管理OSLTF,并负责该基金的使用。NPFC下设8个部门,其中就包括自然资源损害索赔部。第三,OSLTF由基本基金和应急基金组成。前者用于各项索赔,并可供总统用于包括托管人在履行职能时发生的评估自然资源损害以及拟定和实施修复、恢复、替代受损资源或获取等同资源的费用在内的五大用途;后者可用于先行支付油污事故应急反应费用,其中有部分可用于开始的自然资源评估。第四,任何单一事故从基金可获取的资金不超过10亿美元;与任何单一事故有关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和索赔不超过5亿美元。④我国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并借鉴美国的先进做法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并建立非船舶类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四、结语

在此仅希望文章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学者对海洋油污生态损害问题的关注,并能够努力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究,早日让我国有完善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制度,更加及时、有效的对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与保护。

注释:

①梅宏.中国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立法进路[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4).

②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载[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20).

③韩立新.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完善建议[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 1) .

篇2

关键词:舟山群岛;海岛生态;法律保护

1 我国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机制现状分析

(一)我国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框架

海岛生态保护是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的简称,系海岛开发中的首要问题和海岛保护的重点。我国海岛生态保护基本形成了由单行法、与海岛生态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文件共同组成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海岛保护专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它是一部以保护海岛生态为目的的海洋行政法律。除此专门法之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法》等单行法也适用于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文件,以舟山群岛为例,浙江省司法厅在2011年就颁布的《关于法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法律服务海洋经济”的范围包括推动海岛开发、促进滨海旅游业发展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舟山市政府也先后出台了《舟山生态市建设规划》、《舟山市海洋功能区划》、《舟山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文件。

(二)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立法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尚不完备。建国以来,我国出台了三十余部与海岛生态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虽然庞大,但多停留在规章层面。分散的规章制度之间又缺乏统一协调而未能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第二,海岛管理体制明确性有待加强。海岛资源的多方位性决定了海岛生态保护必然涉及众多的部门。以舟山群岛为例,从横向看,舟山群岛的海岛保护问题涉及渔业资源保护的渔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环保部门,资源开发方面保护的国土资源部门等。而从纵向看,有舟山地区性部门、浙江省级和国家部门保护的要求。众多横向纵向的管理部门权责交叉,导致缺乏明确的管理体制。

第三,海岛经济发展的差异影响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目前仍然存在甚至将长期存在,对于“靠海吃海”的当地居民来说海岛自然资源是致富原料。我们知道,只有在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才能落实海岛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因此,一味惩治禁止而不疏导的执法模式只是治标不治本。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考虑经济对海岛生态保护的双刃剑效应,是当前舟山群岛生态保护法制完善的重要要求。

2 完善舟山群岛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的构想

(一)健全海岛立法体系的若干建议

我国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构建是我国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和科学发展海岛经济的法律基础。健全舟山海岛生态立法体系需要我们在惯彻《宪法》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海岛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法》等多个部门法,做好各善部门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对法律上空缺的部分加以弥补,对各部法律间的冗余加以革除。

(二)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若干建议

要保护海岛生态环境,首先要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工作出发。建立并完善环评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使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普通公民都能够参与到海岛开发的环评活动中,拓展参与对象、推动信息公开、健全反馈机制尤为重要。

(三)完善海岛开发许可制度的若干建议

浙江省在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中设立了分级审批的制度,但这也为地方政府化整为零,始终将审批权限制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提供了可能。舟山建立海岛开发许可制度在立法上的可行性可以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政府掌握海岛开发许可权力的法律渊源;第二,许可作为一项行政授权,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为海岛开发许可提供了行政法律依据;第三,上文中的环评制度为海岛开发许可法律制度解决了技术层面的问题。国内许多海岛都曾经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对海岛产生巨大危害。因此,保障舟山群岛海岛生态应严格规定开发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设置上诉机构,明晰海岛物权和管理权限,理顺各方责、权、利关系,严格限制破坏污染海岛环境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就应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做到有法必依,有责必究。

(四)设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若干建议

在脆弱的海岛上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恶化并有效可持续开发海岛自然资源的有效举措。纵观国际经验,在海岛自然保护区立法上采取开发模式的不在少数,采取保护模式的也如恒河沙数。为更好地对海岛独特而脆弱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在兼顾的基础上,舟山有必要在海岛生设立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方面以保护为主。

首先,可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与《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舟山群岛,尤其是无人区岛屿上设立自然保护区。在保护海岛生态的同时发展生态旅游,建立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的共生发展模式,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其次,在制定海岛自然保护区制度的时候,舟山应当着眼于长远利益,将生态旅游、循环经济的理念上升到法律层面,认识到海岛自然保护区有别于经济价值的生态价值,当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冲突时偏重于生态保护。

最后,加强自然保护区价值的教育宣传也是落实设立海岛生态自然保护区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

(五)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确立了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发现海岛开发中出现对海岛生态的严重破坏因素,则有必要提前收回海岛使用权。关于提前收回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怎样确定补偿标准的问题还未予明确。因此,舟山群岛在任命“岛主”的同时,从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应当完善海岛使用押金制度,规范提前收回海岛使用权的生态补偿规章制度。

另外,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年,浙江省检察院和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与当地人民法院协调先行试点。因此,舟山作为浙江省特殊的一个以海岛组成的市,有条件也有必要向浙江省申请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建立有舟山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郭院.海岛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山东: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振克.当前我国海岛开发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与对策[C].2010年海岛可持续发展论坛论文集,2010.

[3]夏淇波等.试论海岛开发利用与法制保障――以浙江省依法开发舟山群岛为例[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02).

[4]刘晓林.中国立法保护海岛生态[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9(08).

[5]周珂,谭柏平.论我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以海岛立法完善为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

[6]徐祥民.生态保护优先:制定海岛法应贯彻的基本原则[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03).

[7]孙鹏鹏.我国海洋资源与环境立法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8]李人达.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9]哈斯:《中日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篇3

关键词: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

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地球环境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工业生产以及资源开采已经开始向海洋方向转移,所以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了海洋生态系统污染问题。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系统合理保护中,应该针对现代化治理工作和技术进行分析,完成现代化的海洋生态环境良好处理,确保其工作运行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系统的工作运行效果。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管控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具体的工作处理,所以在当前生态系统的工作运行管控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合理的运行控制,确保其工作运行更加合理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

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威胁

海洋生态环境对于当前社会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要,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环境建设。并且在当前社会资源调查中发现,海洋中包括有当前社会发展中所需要的燃气等资源条件,所以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开始对海洋领域进行探测和发展,也关系到海洋体系的有效利用管控。而在海洋环境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海洋体系的有效控制,对于海洋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正在遭受环境污染的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我国近海岸环境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影响到海洋污染处理效果。我国是海岸线绵长的国家,海岸资源是我国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依靠海岸资源建立了独特的旅游体系、完成核电项目建设以及水产养殖等建设,但是在各项产业建设过程中,一味的向海洋资源索取,缺乏对资源的保护,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意识。造成了近海岸污染严重问题。一方面,近海岸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人类活动因素,工业生产向海洋排污、人类活动向近海岸释放垃圾等,都严重影响到海洋的环境安全。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主要河流污向海洋输送的污染物已经达到了2000多吨,并且陆地垃圾源也向近海岸排放垃圾,影响到海岸线的实际建设,不利于海岸线的生产。另外一方面,大气环境污染以及区域内的整体环境变化也影响到地区内的环境建设,使近海岸海洋资源受到污染。其次,从海洋生态系统的总体生态性分析而言,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存在功能退化的现象,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海洋生态物种的多样性受到影响,使我国海洋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1.当前,我国海洋生态以及陆地滨海生态系统中无机氮。含量逐渐增加,并且磷元素逐渐减少,这是海洋生态环境退化的主要表现之一,严重影响到海洋水体问题,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控制非常不利,也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自我净化。2.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发生变化也势必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中的生物族群造成影响,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海洋生物种类逐渐减少、潮间带生物、底栖贝类、鱼类种类多样性明显降低。3.我国海洋面积逐渐减少,其主要原因是人为的填海工程建设实施,影响到实际的海洋工程建设,不利于海洋建设管控。最后,当前海洋灾害频繁爆发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在最近几年内海洋灾害频繁发生,台风、海啸等灾害给予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与当前的环境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灾害处理中,要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控制,确保海洋灾害控制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灾害处理效果。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正受到严重的威胁,从而影响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设效果,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管控,确保其工作处理更加有效。

二、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是在当前海洋环境处理工作中重要的工作,其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为目标,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展开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实际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问题,其具体问题包括以下几点内容:首先,当前我国海洋安全治理体系中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问题。(1)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法中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其配套的制度实施缺乏效率,影响到安全管理效果。(2)存在有法律法规过于发散的问题,尖锐的问题分散到各个法律规章制度当中,影响到法律规章制度的处理,不利于法律规章制度的实际管控。其次,海洋安全管理不够现代化。在实际的海洋安全管理实施过程中,其管理仅重视对环境污染清理,缺乏安全管控意识,影响到实际的安全管控效果。(1)缺乏对沿海地区产业的合理布局,其工业化以及化工产业相对比较多,加重了海洋的污染。(2)海洋监测以及相关海洋处理技术不够发达。我国海洋技术起步相对比较晚,落后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对发达国家的各项技术进行处理,并且海洋技术处理过程中,缺乏对先进技术的转换,其海洋环保处理技术不够现代化,影响到海洋安全控制处理效率。再者,海洋安全管控系统建设过程中,滨海地区的政府以及相关人员缺乏海洋安全管控意识,同时也缺乏对海洋安全管理系统的有效宣传,不利于海洋安全控制。

三、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策略

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对于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管控过程中,应该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通过对问题的实际处理,完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改善,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管控意识,确保安全管控工作实施更加有效。以下是本文为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制度优化建设。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制度优化建设是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工作展开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合理改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发展。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处理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其生态环境建设进行实际的控制,确保其环境建设更有效果,最大程度上提升其处理质量。首先,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生态安全保护进行制度建设,重要完成责任制度的优化建立,规定海洋安全保护的明确职责部门,并且通过职责的明确,确保海洋安全管控系统构建更加优化,也需要完成各项工作优化建设,确保工作处理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提升实际的工作处理效果。其次,制度建立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污染进行惩罚处理制度建设。惩罚处理制度建设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手段,海洋环境之所以受到污染,正是因为部分污染问题缺乏制止,影响到环境污染的处理效果,不利于环境污染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处理中,更应该做好各项技术控制,确保技术应用更加合理,并且在海洋环境污染惩罚制度处理中,应该做好量刑处罚设计。根据不同的海洋污染程度设计完成不同的制度建立,同时也有利于海洋污染的综合处理,确保海洋污染处理更加有效,提升海洋污染处理效果[1]。最后,完成海洋生态安全立法规划,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海洋生态环境缺乏立法保护,是影响海洋安全生态管理的主要问题,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立法处理过程中,还需要针对性完成各项立法控制,确保海洋处理更加有效,也能够实现海洋生态安全环境保护升级。如,当前国家制定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基本法”就可以完成良好的海洋生态安全保护,并且各项制度的建立要以“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基本法”为依据完成制度规章建立,确保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更加有效[2]。(二)现代化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方法应用。传统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安全管控,不利于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实际的生态安全环境治理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对其治理方法进行优化改进,并完成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控制,确保各项工作处理更加优化。1.完成对我国沿海地区的产业布局,我国沿海地区产业直接影响到了海洋生态环境,尤其是化工产业以及石油开采等,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在当前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应该注重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良好的处理,确保各项工作展开更加优化,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处理效果。一方面,可以大力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产业。第三产业是当前我国鼓励发展的重要产业,同时生态旅游产业也具有绿色环保的特点[3]。2.完成海洋治理技术升级。一方面,对于海洋生产中使用新型处理技术,包括新型污染处理技术、环保海洋科技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对海洋系统的优化保护。另外一方面,利用当前新技术完成对海洋的智能化检测,海水利用、生态修复、立体监测观测等重点领域的科技攻关,应用智能化系统、北斗导航、网络技术等世界先进的技术,完成智能化海洋生态安全监控系统建立,确保海洋生态安全监测更加有效,提升海洋安全处理效果。(三)完成海洋生态安全宣传。海洋生态安全保护人人有责,海洋安全保护脱离不了社会的力量,所以在实际的海洋安全体系建设中,还应该注重对其安全环保进行宣传,提升沿海居民、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对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保护的意识,提升其安全保护效果控制。

四、结语

本文笔者针对海洋生态安全体系建设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从安全宣传、现代化治理制度以及现代化治理体系等三个方面阐述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构建,希望能够对海洋生态安全管控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张广平,张晨晓.海洋牧场生态安全健康评价系统软件构建及应用研究[J].中国科技成果,2020,21(09):55-58.

[2]None.陆海统筹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J].环境保护,2019(07):12.

篇4

关键词:鲨鱼;中国饮食;鱼翅;贸易;法律保护;生态系统

鲨鱼在地球上生存已有四亿年的历史,其适应能力极强。目前,鲨鱼一边不世界各大领域。从浅滩到深海,从海面到海底,从温带到热带,从寒带到极地都有他们的身影。有的鲨鱼大部分时间生活在水深不到200米的地方,被称为浅海鲨;有的生活在海底,被称为深海鲨;有的则大部分时间在个大洋上巡游北城为远海鲨。如今全球海鲨锐减已引起世界的广泛关注,而在我国仍不被重视。

一、鲨鱼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及影响

鲨鱼在海洋世界的生态环境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海洋生态健康的标志。鲨鱼处于海洋食物链的最高层,鲨鱼越多说明他们赖以为食的海洋生物,如鱼类、浮游生物、软体动物、甲壳动物、蠕虫、赖皮动物、鲸类、海豚、海龟等越多。作为海洋食物链顶端的食肉动物,鲨鱼影响者处于食物链低端的其他多种生物的数量,维系海洋中的生态平衡,因此鲨鱼在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及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鲨鱼逐年锐减的原因

鲨鱼逐年锐减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自然原因。另一个是人为原因。

1.自然原因

鲨鱼的繁殖过程很缓慢,怀孕期一般需要10-12个月,个别种类要22个月,生殖一次后,要隔一年甚至数年才能再生殖。生殖缓慢是造成鲨鱼大量减的重要自然因素之一,还有一些气候变迁生态环境退化和破坏等自然因素,由于本文重点讨论自然范围之外,所以不再一一详细阐述。

2.人为原因

以鲨鱼的体型和凶猛而言,在自然界中不应有什么天敌。但当他们遇到人类这一天敌后,几亿年进化的适应性却成了鲨鱼危机的内在因素,面临不断扩大的捕捞压力,鲨鱼没有能力在高捕杀强度的围歼中恢复种群。

气仙沼市,日本赫赫有名的鱼翅首府,日本最大的补鲨中心,这个位于日本东北部的渔港,是日本国内惟一合法用于补鲨的港口。仅2009年一年,渔民们一共捕杀了31500吨鲨鱼。据当地渔民说他们主要出售鱼鳍并且大部分被香港、伤害等地的饭店订购。由此可见鱼鳍最大的需求在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乃至亚洲对鱼翅的强劲需求刺激了鲨鱼捕捞和鲨鱼产品的贸易。在我国温州鲨鱼加工量占中国的百分之九十,2009年水产品加工产值4亿多元,其中百分之八十来源于鱼翅的加工。我国吃鱼翅的传统可追溯到明清,自明清起鱼翅被列为水陆八珍之一。从乾隆年间,官宦豪门大眼宾朋都少不了鱼翅佳肴,并且《本草纲目拾遗》称鱼翅可补五脏,长腰力,益精气。而如今,经济、科技等迅速发展,文化的开放,使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补鲨技术更加先进,而在中国鱼翅属于奢侈品,对于刚刚走向小康的人而言鱼翅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所以这是导致鲨鱼被大量捕杀的最基本症结所在。

经加拿大研究人员证实,从1986-2000年,大西洋西北海域的鲨鱼数量减了百分之五十以上,有些品种的鲨鱼已在灭绝的边缘。其中长尾鲨和大白鲨的数量减了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另外,大青鲨的数量了减少了百分之六十。由于大肆捕捞鲨鱼,致使许多种鲨鱼数量急剧减少。许多西方国家已经意识到鲨鱼队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影响,通过加入国际公约和制定国内法对鲨鱼进行保护。例如:2000年底,美国国会采纳了禁止切割鲨鱼鱼鳍的立法,禁止在美国所有海领域割下鲨鱼的鱼鳍并将残余尸体抛进大海。2001年1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禁止切割鲨鱼鱼鳍的法令》使其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已经通过立法禁止切割鲨鱼鱼鳍的国家还有巴西、哥斯达黎加,南非和澳大利亚。而我国目前对鲨鱼保护的立法仍处于空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十五届缔约国大会今年3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期间,一份鲨鱼保护提案被否决,中国正式投了反对票。中国代表团认为,CITES不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平台。但海洋学家伊丽莎白格里芬说中国反对保护鲨鱼,部分原因是鱼翅羹在中国饮食传统中的神圣地位。我国目前只从经济利益角度看待鲨鱼问题,殊不知,由于海水污染日益严重,而鲨鱼处在食物链最高端,体内水银成分越积越多,食用鱼翅等于给自己下毒,还有就是鲨鱼的一些品种一旦灭绝将会是海洋生态环境失衡。海洋生态环境失衡会使整个地球生态环境失衡,导致多雨、大风、高温等从而引起洪水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身边一切和环境息息相关的小问题。否则,将会给我们带来难以想象的灾难。

三、完善我国鲨鱼保护立法的构想

第一,建议完善立法将一些濒危的鲨鱼,如鲸鱼、鼠鲨等列入国家保护名录,使它们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只有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作后盾,才能使物种得到更好的延续。我国《刑法》对于捕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刑罚是比较严厉的。

第二,建议立法对切割鱼鳍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禁止那些只载有鱼翅而无相应鱼体的渔船进入我国港口,确保捕捞到的所有的鲨鱼的身体和鱼鳍都必须得到中分利用。同时,这就要求我国设立一个保护鲨鱼以及对捕鲨行为有权作出处罚的强制机构或使我国一些现有部分从事这项工作。

第三,建议立法对鱼翅征收消费税,用经济手段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另外,还要鼓励进行科学研究和养殖,以养殖的方式满足市场需求。

篇5

1.海洋生态红线区。

2012年,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印发了《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渤海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特殊保护海岛和沙源保护海域、重要砂质岸线、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重要旅游区和重要渔业海域等区域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并进一步细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分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的控制指标,包括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水质控制以及陆源江河入海污染物减排等。2014年,渤海3省1市已完成各自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工作,2015年,全国沿海省市将陆续开展各自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工作。

2.海洋功能区概况。

《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以下简称《区划》),强调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区划》是我国海洋空间开发,以及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编制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及各级各类涉海政策、规划,开展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区等8类。至今,我国沿海11个省区市的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已全部获批,共划分出了329个一级类海洋功能区。

二、海洋生态红线区与功能区的关系

1.法律地位。

《区划》是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具有强制,是编制涉海规划的重要依据。海洋生态红线区,是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并规定的。目前,海洋生态红线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与管理依据。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办法》,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可开展区划实施情况评估,对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海洋生态红线的时效性以及是否能够调整,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海洋生态红线制度需有稳定且长效的制度保障,避免频繁调整可能带来的政策失灵。生态文明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和预防性制度。海洋生态红线应是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补充和强化,是在局部区域执行最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而不是代替海洋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2.空间布局。

从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情况看,要求分析当地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的分布情况,有重点地对重要生态系统进行海洋生态红线区识别,并要求与功能区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衔接。从海洋红线区域与功能区重叠的情况看,红线区基本集中在海洋保护区、农渔业区、旅游休闲娱乐区的3个功能区类型中。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余地是有限的,往往局限于受开发力度较小的区域。

3.管控制度。目前,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措施是基于生态系统分类而设置的,如海洋保护区、重要河口湿地、自然景观与历史遗迹、滨海旅游区、渔业海域等生态系统,并按类别编制了管控措施。相比之下,海洋功能区划旨在实现各区逐一管理的要求。同时,海洋生态红线区与海洋功能区对某些相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管理要求也基本相似,对海洋功能区划并未形成补充和加强。考虑到目前海洋生态红线区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生态红线划定效果难以彰显。此外,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制度的落实缺乏评估制度支撑。目前,尚无针对海洋生态红线实施情况建立配套的监测体系,没有针对红线管理定制监测要素和评价标准,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法亟待建立。

三、制度衔接的实施建议

1.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体系。

首先,在管控措施方面,应将具体管理要求落实到红线单元区中,综合考虑海洋功能区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各单元区具体问题和改善方向,采取最严格的环保政策,对功能区划形成补充和强化。同时,将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作为功能区划修编和调整的约束性依据。其次,构建适用于海洋生态红线的监测、评估制度,使监测站点能够对各红线区实现全覆盖,并能完整体现相关功能区的海洋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从而建立全面、科学的生态红线区评价基础。再次,建立管理考核体系,构建红线区管理考核指标体系,量化体现红线区划定后的管理工作、开发管控情况、建设成果以及生态环境的变化。

2.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技术方法。

海洋功能区的划定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体系,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应制定成熟的技术方法标准。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过程,应遵循系统性,协调已有区(规)划边界,按照省级划定、强制执行等原则。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技术流程应包括:海洋生态红线区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分析;海洋生态区空间识别与确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制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成果集成。同时,在红线区选划时,应完善相邻省市生态红线区协调机制问题,确定如何划定沿海省市管辖之外的海域红线区。

3.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能力。

海洋功能区侧重区域功能定位和用海审批,而海洋生态红线区侧重生态保护和开发活动的限制管理。应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能力。首先,借助海洋功能区划在法律上的权威性、约束性以及对海洋开发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从顶层科学规划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区及其管控资源的空间布局与部门、地域分配,构建分类分级的红线区项目准入制度,形成红线管控全国“一盘棋”的总格局。其次,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基层行政管理体系,形成公众参与的红线区管控模式。社区在当地具有资源利用和保护双重主体的作用,如果能够把社区转变为红线区管控的主体,让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对实现红线区的有效管控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注重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红线区管控科学化水平。通过科学研究,提升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红线区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4.加强涉海多部门沟通,推进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

篇6

1.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2.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效率核算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3.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现状、经验与政策建议

4.中国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的效率分析

5.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研究

6.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

7.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的分析与展望

8.基于经济责任的环境审计路径选择——浅析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9.当前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及其研究进展

10.中国环境保护事业60年

11.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内涵、框架与改革思路

12.“十一五”环境保护投资评估

13.新疆十大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对策探析

1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15.中国西部能源及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研究

16.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激励模型设计——基于博弈和合谋的视角

17.环境保护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18.湖南省农村环境保护社区机制质量的实证研究

19.资源、体制与行动:当前中国环境保护社会运动析论

20.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21.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治机制研究

2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环境保护方案设计研究

23.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反思——兼论中国环境法的转型

24.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

25.环境保护检举权及其司法保障

26.建立中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思考

27.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之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

28.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探析

29.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30.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生态现代化——以环境社会学为视角

31.关于尾矿库的建设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

32.企业环境保护意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33.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4.美国水环境保护立法及其启示

35.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探析

36.中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

37.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的土地整理生态效益评价——以成都市三河镇土地整理项目为例

38.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问题研究

39.可扩展的环境保护档案元数据研究与实践

40.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

41.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战略思考

42.环境保护与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基于中国四大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旅游目的地的面板数据分析

43.云南环境保护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44.交通运输发展与环境保护探析

45.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演变

46.城市环境保护满意度及案例分析

47.京津冀地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研究

48.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49.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及经验借鉴

50.日本水环境质量影响因素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研究  

51.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兼述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及其历史贡献

52.中央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化设计探讨

53.湖南省环境保护投资现状分析

54.流域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绩效考评体系设计及其应用

55.构筑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制度

56.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57.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

58.关于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思考

59.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60.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衔接研究

61.中国环境保护规划评估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分析

62.国家级流域水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一般模式研究

63.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64.环境保护: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

65.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研究

66.无人机遥感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进展

67.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68.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分析——基于各级政府博弈视角

69.中国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体系设计

70.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模式研究:社区磋商小组

71.中国环境保护投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

72.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网络参与研究——以PX项目的网络舆论演化为例

73.作为生态和环境保护手段的空间规划:联邦德国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74.中国工业环境管制强度与提升路线——基于中国工业环境保护成本与效益的实证研究

75.关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哲学思考

76.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77.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定位和策略分析

78.农村环境保护:国内外的经验、做法与启示

79.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各国政策取向与流域治理

8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81.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 完善广东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82.进一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研究

83.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分区

84.地方政府竞争的博弈行为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85.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86.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以潘得巴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为例

87.新常态下我国环境保护的战略与原则

88.环境保护中政府规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及其博弈分析

89.中国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比较

90.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

91.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研究

92.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比较研究

93.论生态文明建设中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基于政策与法律对比分析的视角

94.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研究

95.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

96.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立法及执法完善研究

97.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与程序原则

98.中国海外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篇7

马丽雅,浙江省九届、十届人大代表,舟山市三届、四届、五届人大代表。是什么原因让选民连续选她当人大代表呢?“马大姐是真正为阿拉海岛渔农民说话的人,阿拉选她没错啦!”当人大代表10多年,马丽雅先后就海岛渔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向省、市、区三级人大提交了各类议案、建议50多件。

要让渔农民喝上放心水

“做梦也没有想到,像阿拉这样住在海岛上的渔民也能用上自来水!”

近日,家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庙子湖村的吴老伯一家用上了清澈的自来水,高兴得逢人就夸自来水卫生方便。而像吴老伯一样受益的渔户,在庙子湖村有300多户。近年来,普陀区已先后在全区建起了乡镇级水厂11座,村级水厂21座,日供水能力总量达到6万多吨,161个村18万人受益,农村供水普及率达到87.73%。而这一海岛民心工程的建成,与马丽雅的多方奔走密不可分。

在一次市人大代表视察活动中,马丽雅来到了最偏僻的边远小岛东极岛。她发现,这里的居民饮用水存在着水质合格率低、水资源极为紧缺的状况,岛上仅有的几个小山塘成为当地群众生活生产的主要水源。每到夏天干旱季节,小岛上的居民只能靠小船到外面去装水运水,而每吨水的运输成本达到了20多元。这次视察,引起了马丽雅对渔农村饮水问题的高度关注。

视察回来后,马丽雅又走访了水利部门和有关乡镇、社区。通过深入调查,她发现饮用水紧缺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于舟山地处海岛,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岛屿之间无法调配,又无过境客水,稍有一段时间不下雨,海岛群众饮水就会发生困难,人们只得到山塘、河沟取水。于是,各种疾病也相伴而来,渔农村因病致贫的家庭也越来越多。

“如果不立即实施大陆引水和海水淡化,饮水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海岛渔农民的身体健康和舟山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马丽雅深感问题的严重。

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马丽雅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要求解决边远海岛地区居民饮用水困难的建议。她要求省政府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大力推进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建设进度。

这份建议引起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从2006年底开始,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启动海水淡化工程,并在“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中,把舟山大陆引水工程二期项目列入了其中。

目前,舟山市新建渔农村饮水安全项目21项,已经完成16项,累计完成投资1.64亿元,解决了12.41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08年,舟山市还将新建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2项,续建5项,总投资1.27亿元,解决6.04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这将使大多数渔农村居民喝得上、也喝得起和城镇居民一样的饮用水,基本消除全市渔农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守护蓝色的海

生于海岛、长于海边的马丽雅,对养育自己的大海有着一份特殊的情愫。舟山渔场作为我国最大的渔场,近年来由于日益严重的污染排放,造成海洋生态恶化、赤潮灾害日益频繁,渔业资源严重衰退。2004年舟山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表明,近岸海域中严重污染海域面积为8556平方公里,中度污染海域面积为1086平方公里。一位老渔民对马丽雅说,过去在家门口就能捕到大黄鱼,现在连小鱼、小虾也见不着了,这样下去,老百姓迟早会吃不到鱼的。

走在闻名遐迩的沈家门滨港路上,这个千帆云集的渔都大港,如今的海水却是脏污不堪、腥臭难闻,马丽雅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在2003年、2004年、2005年的省人代会上,马丽雅连续3年分别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浙江海域海洋环保地方立法、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关于要求重视和加强近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议案和建议,呼吁尽快出台省级海洋环保立法,加大对近海海域治污、岛礁资源保护等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力度。

马丽雅在省人代会上提出,随着沿海经济的高速发展,注入海洋的污染物不断增加,近岸和近海海域环境质量严重恶化,酷捕滥渔又使渔业资源加剧衰退,而海洋环保资金短缺,使污染防治难以有效开展。因此,加强海洋环保立法,加强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整治力度刻不容缓。她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密切关注海洋环境状况,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保护海洋环境,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多样性和完整性,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马代表连续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对海洋环境检测、监视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赤潮防灾减灾、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海洋污染损害索赔等作了具体规定,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2003年下半年,省政府与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联合在舟山设立了4个海洋环境检测中心,对海洋环境实行实时监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牵头下得到了及时落实,并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启动。对此,马丽雅感到由衷的欣慰。

不能让渔农民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马丽雅自1976年起从事基础教育工作,1992年开始担任幼儿园园长。在长期的基础教育工作中,马丽雅发现社会上对3到6岁幼儿的学前教育普遍缺乏应有的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区范围的扩大,一些乡镇幼儿园、民办小区幼儿园相继开办,但是办学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马丽雅在一次走访中发现,一些民办幼儿园设施简陋,幼儿膳食营养调配不合理,管理处于初级状态;有些民办幼儿园缺少玩具,对小孩一味地灌输知识,违背了幼儿教育“玩中学、学中玩”的教学理念,小孩子好玩的天性被遏制。

“不能让渔农民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在舟山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马丽雅提出了对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实行公办的建议,引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之后,她又多次到市城建委、市教育局积极奔走,促成了舟山市一些新建住宅小区的幼儿园,从原来由房地产商转手承包赚钱营利的民办机构,转为教育部门管辖的公办幼儿园,提高了这些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针对当前舟山市各乡镇民办幼儿园规模小、布局散、硬件设施差、师资力量薄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马丽雅在不同场合向政府提出建议:要以规范乡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模式为基础,推广建立学前教育共同体,通过辅导网络,开展师资培训,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她的建议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目前,该市普陀区已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订了共同体建设计划,设立了专项启动资金,并就规范乡镇幼儿园问题在普陀区展茅镇开展试点。普陀区实验幼儿园与本岛5个民办幼儿园及整个六横岛片的民办幼儿园建立起了共同体关系,并配合进修学校承担全区乡镇、个体幼儿园师资培训的实习基地。

看着一所所崭新的幼儿园在海岛乡镇建立起来,看着渔农村的孩子像城里孩子一样接受幼儿教育,马丽雅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篇8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绿色港口;环境;生态

一、序言

“社会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WCED,1987)[1],这一由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得到了最广泛的接受和认可。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港口建设和发展的高速成长期,但港口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面影响。绿色港口即是在环境影响和经济利益之间获得良好平衡的可持续发展港口(陈晓峰,2002)[2]。因此,研究我国绿色港口建设对经济、环境和港口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港口发展各阶段存在的环境问题

原始条件下的河湖江海始终保持着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建成港口后,如果在规划时不重视环境保护论证、建港时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营运时不注重环境保护的监控,必然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甚至危及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

1、港口规划阶段

港口规划是港口建设的前提条件,我国港口规划对环境保护普遍重视不够,没有反映“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环境政策,也没有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同步”的实质与内涵,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刘磊,2007)[3]。

(1)港口开发规模过大,资源和环境承载压力大

南京港规划岸线195.9km,其中可利用港口岸线120.3km,港口规划岸线104.9km,占岸线资源的53.5%,占港口可利用岸线的87.2%;厦门港规划陆域占地40km2,其中围填海22.1km2,给围填区域的海洋生物带来毁灭性的影响[4]。

(2)布局不尽合理,涉及众多环境保护目标

我国港口建设不同程度存在占用环境敏感区、危及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现象。其中厦门港总体规划涉及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5][6]。对于规划区与生态敏感区的冲突,规划通常采取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的方法。如大连港请求调整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厦门港请求调整国家级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

(3)港口环境保护规划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针对港口的环保规划一般仅对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影响提出管理和防治措施,而且针对性不强,缺乏相应的监督、惩处及补救措施,缺乏生态补偿机制和恢复措施,尚未建立针对性强且完整的风险防患和应急反应体系规划。

2、港口建设阶段

港口水工建筑物的建设将导致区域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以及与之相关水文条件受到港口存在的影响。航道和港湾的浚深会改变水流和盐份,影响滨水产业;防波堤和其他防护措施会改变区域的波浪、潮流特性,引起泥沙冲淤和污染物迁移规律的变化;疏浚工程或围垦工程不但改变了水流循环模式,还可能破坏已存在的海滨泥滩,严重影响生物的多样性。

港口疏浚也会对海洋环境、海洋生物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疏浚弃土不当还会对渔业、海上交通等直接产生影响。按照传统惯例,维护性疏浚弃土大部分抛弃于外海,只有小部分被认为适宜于围垦的泥土才在海岸陆上抛弃。很多老港口的海床泥沙中包含了许多重金属元素,无论是直接抽到岸上作围垦之用,还是到外海抛弃都是不可取的。唯一的替代方案是将被污染的泥沙排放到封闭的围垦地域。而当疏浚规模相当大时,港口方面不得不腾出大量的地方来容纳疏浚弃土,势必影响港口的经济效益(姚荣,2003)[7]。

3、港口营运阶段

在港口营运阶段,船舶的运行、停靠,码头的货物装卸、堆放也会对港口海域和周围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船舶运行时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是引起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港口海底环境和深海底生物群落也会被频繁的进港船只影响。到港船只排放压舱、洗舱等含油污水,倾倒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停泊油轮的污水、船舶失事的石油泄露、危险货物的散落或者溢漏,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徐伯海,2007)[8]。地中海沿岸18个国家58个石油港口装卸石油时给海水带来了严重石油污染使其成为举世公认“最赃”的海。港口在日常营运期间,由于货物的抓运操作以及其它装卸过程中而产生的粉尘、噪音、气味和排放物都会对港口的水质和空气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三、建设绿色港口的建议

在港口发展过程中,政府应以“环境有价”的理念,实施“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政策,利用经济激励和社会管理手段促使港口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序进行,在规划、建设、营运各个阶段对港口生态破坏、生态恢复、经济发展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管理。

港口规划阶段,应尽早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减小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根据岸线、海域类型与功能,明确区域环境保护必需的岸线、土地和海域,明确需要保护的敏感目标,制定完善的、针对性强的风险应急反应体系规划,加强风险防患培训和管理,制定生态补救措施,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监管力度。

港口建设过程中,将环保理念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将防治污染措施纳入工程建设程序;将防治污染的设施、设备、环境绿化及美化设计与工程主体设计同时进行,并做出相应的投资预算;环境保护的设施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和同时竣工投产使用。重视、加强环境监理,对施工期承包商的环境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港口营运过程对不同类型的码头应采取不同的环境保护措施。散货码头在散装煤炭、砂、粉、土、水泥的装卸过程中容易产生大量的粉尘,应采用新型抓斗减少物料抓取过程中的泄漏问题;在堆场斗轮机护坡上方装自动喷洒水枪装置、逐步在各单机上装自动喷洒水系统和道路每天安排水车喷洒水;堆场周围建绿化带,设置防风网,减少粉尘对敏感路段的影响。散装液体码头装卸中容易产生泄漏,船舶洗舱水的排放等问题,应配备符合MARPOL73/78 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78 年议定书》)所要求的化学品污水接收设备,油轮作业时进行围油栏作业,并配备吸油毡、消油剂等必要的应急物资。

四、结束语

我国港口的高速发展既对海洋资源进行了高强度、全方位开发,也付出了对近海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巨大代价。在进入21世纪后,海洋将以其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空间为人类社会发展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建立绿色港口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政府、港口、企业和其他参与者应协调行动,理顺职责范围,共同致力于绿色生态港口的建设。

参考文献

[1]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CED). Our Common Future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2]陈晓峰,徐金环 二十一世纪的港口―绿色之港[J] 港工技术 2002,(6)

篇9

关键词:海洋生态补偿;问题;对策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构建辽宁海洋生态补偿财政实现机制研究”(编号:L14BJY016)阶段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4月2日

海洋生态系统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是必不可少的生存基础。海洋自然资源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丰富的物质产品,并且海洋生态系统为人类生存提供了包括气候调节、水分平衡、营养元素的循环等不可或缺的服务。海洋生态系统虽然发挥着巨大价值,但是长期以来都没有被充分重视。海洋经济发展迅速,海洋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例如环渤海及黄海北部沿岸城市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超量排放,导致其近海港湾富营养化程度日趋严重,致使海域环境明显恶化;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程度的增高和水产养殖业的拓展,也带来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海运业的发展导致外来有害赤潮种类的引入,全球气候的变化也导致了赤潮的频繁发生。海洋生态系统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尤其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破坏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因此,建立并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生态补偿实现机制,是紧迫且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总体而言,辽宁省在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局限性:

1、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有限。环保资金用于陆源污染治理较多,用于海洋生态建设较少。虽然海洋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陆源,但海洋生态建设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如果资金投入不及时,超过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限度,需要的建设资金将大幅上升。从辽宁省来看迫切需要进行海洋生态建设的地方普遍位于偏远海岛地区。这些地方经济不够发达,地方财力有限,然而生态建设的任务十分迫切。

2、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不足,且存在缺陷。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关于生态补偿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关于生态补偿方面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专门针对海洋资源生态补偿的规定很少、太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文规定,“有关单位”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要求。而有关单位或部门包括环境保护、海洋、海事、渔业和军队环境保护等部门,具体的补偿实施主体不明确。此外,“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及“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等规定比较笼统。损失具体应包括哪些,立法没有具体的规定。辽宁省也缺乏海洋生态补偿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这些给海洋生态补偿实践带来了事实上的困难。

3、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单一。当前辽宁省的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自省政府转移支付。可以说,陆海之间、河海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基本没有。辽宁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认识还不统一,例如现阶段补偿建设项目也仅针对资源损失大、危害明显的围填海、海上爆破等工程补偿,海洋生态建设的占比仍然较小。

4、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价值评估技术的应用尚不成熟。对经济活动导致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价值变化的评估是确定海洋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重要依据。当前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已开始着手建立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定量模型和服务价值计算方法的标准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了我国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体系量化指标和价值计算指标体系,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相关的定量评估技术在评估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益的应用很少,尤其在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中,补偿依据的确定并未建立在应用科学规范的定量技术评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变化量的基础上。

5、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缺乏社会团体和广大民众的监督。对于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关注较多,而对于海洋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则知之甚少。针对2011年发生在渤海海域的康菲漏油事件,新浪网曾做过一个网上民意调研,网上投票结果显示,只有9%的人担心海洋环境污染。由于对生态保护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生态补偿机制的了解就更少了,加之缺乏相应的引导和舆论宣传,社会团体和广大民众对海洋生态保护的参与度很低,还无法成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社会监督者。

辽宁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实践中的对策建议:

1、规范生态专项转移支付,建立纵横向交错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为保证转移支付资金能够足额、高效的用于生态建设,各级财政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引起的财政减收,有针对性地建立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保证专款专用。海洋生态建设涉及环保、水利、林业、渔业等多个部门,涉及区域间、陆海间及行政领域间的各方面利益,为此,应进一步探索和建立横向补偿机制,协调好陆域和海域之间的关系,统筹行政区间、部门间、行业间和项目间的生态建设措施和补偿机制尤为重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不利于横向生态转移支付的实施和操作,故对于纵横向补偿,应统筹考虑,分步推进。

2、多方位开拓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渠道,扩充资金来源。除了传统的财政支持外,还应以金融为杠杆积聚社会团体民间资本和企业投资来扩充资金来源,并加强与国际环保组织的合作。一是丰富国家财政的支持形式,除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外,国家还可开征海洋资源费资源税以及发行国债来扩充海洋生态补偿资金;二是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地方政府每年可再划拨一块海洋生态环保专项补助金,主要用于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海洋生态补偿恢复和治理;三是打造蓝色金融聚集带,对有利于海洋生态环保的项目和对海洋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推行优惠贷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和商业性金融积极参与海洋生态建设并逐步推出蓝色金融理财产品,吸引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来壮大海洋生态补偿资金力量;四是加强与国际环保组织的合作,寻求国际基金,如全球环境基金和世界自然基金的资金支持。

3、构建海洋生态补偿评估标准。对于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补偿依据与标准制定主要是依据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够得到实施对无法就地恢复的则可通过替代性修复或区域性保护得以实现的成本支出进行计算,包括海洋生态的丧失和海洋环境功能损害的损失;海洋生物物种、种群和群落的损失;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等基本功能的损失;为修复、恢复及异地修复、恢复上述海洋生态损害而需要支付的费用;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检测监测和评估等费用;对于一些围填海项目还可以通过建立一系列生态经济模型来评估填海造地生态损害的价值以及被填海域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

4、强化海洋生态补偿监管机制。将生态补偿纳入海洋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加快建立原生态海洋资源数据库,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开化,推动涉海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化,政府要引导形成多渠道的对话机制,有助于大力推动海洋生态补偿的深化实施。

5、增强群众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识。海洋生态补偿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还应注重生态补偿的科普教育和大众宣传,提高群众的生态补偿意识,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政策,以及责、权、利分配机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效率和能力,使公众积极主动参与到海洋环境保护和建设中去。

主要参考文献:

[1]贾欣.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渔业信息与战略,2012.8.

[2]刘慧.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2.11.

[3]阮成宗.浙江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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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青岛海洋游钓基地 SWOT分析产业化

海钓,素有“海上高尔夫”之称,是一项高雅的休闲活动和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同时,海洋游钓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和生态的良性的发展。

一、青岛海洋游钓基地产业化发展的SWOT分析

(一)优势(Strength)分析

1.资源优势

青岛所属海域处北纬35°35~36°28,东经119°40~121°24。有大小海湾三四十处;有海岛70个;海礁63处;海岸线总长近844公里;年表面水温差20°左右,适合各种海生植物生长繁殖,加上多年养殖海域形成大面积的优良人工鱼礁,这里具有多种鱼类徊游、繁殖的优良环境。

2.区位优势

青岛有广阔的经济腹地和经济辐射区。青岛背靠山东半岛和广大的华北地区,临近韩国、日本,周边有较多的港口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青岛及周边城市的居民收入水平较高,海钓爱好者较多,青岛发展海洋游钓有较广阔的市场。

(二)劣势(Weakness)分析

随着海洋游钓业的发展,当地渔民将会加入到海洋游钓产业中来,比如租赁船只、开办渔具店、建立家庭旅馆、提供渔家乐等。但渔民的素质参差不一,用对待渔民的生产作业方式要求游客参与,人性化考虑较欠缺;此外,其服务条件相对简陋,又缺乏相应的行业服务标准,容易引发的游客投诉和不满。

(三)机会(Opportunity)分析

青岛周边地区经济发展较好,人民生活水平较高,对休闲旅游的需求较旺盛,国内海洋游钓市场已经基本形成。另外,由于近年来海钓鱼类资源减少,与青岛相邻的海钓业较为发达的日本、韩国等国出现了海钓活动地点向外转移的趋势,为青岛海洋游钓业吸引国外游客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四)威胁(Threat)分析

1.竞争对手增多

各沿海城市同样认识到了发展海洋游钓所能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纷纷发展海洋游钓业,比如临近的大连、日照、秦皇岛。虽然临近城市发展海洋游钓,对于扩大地区海钓影响力有利,但临近城市的海洋游钓业将会使青岛流失一部分消费者。

2.对生态环境的威胁

发展海洋游钓,对于生态环境是一个挑战。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活动中,无度、无序和不负责任的开发,会导致资源破坏和衰退、海洋环境污染、海水水质下降等海洋灾害频发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二、发展青岛海洋游钓产业化

下文将基于需求理论提出作者对于青岛海洋游钓产业化发展的见解。

青岛海洋游钓的产业化将会涉及四个方面:游客、当地企业和渔民、海洋生态环境、政府。在海洋游钓的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对这四部分主体的需求的满足。只有开发出的商业模式能够满足各方需求,才能得到各方的配合,才能使海洋游钓基地的产业化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首先,是游客的需求。

应该研究海洋游钓的游客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根据传统旅游理论,游客需求包括“食、住、行、游、购、娱”。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游客的需求已经发展变化,当前游客的需求并不仅限于以上六种。我认为,应该从游客进行海洋游钓活动的全过程来考虑游客的需求,从游客选择休闲方式,选择地点,进入所选地点,进行休闲活动,在休闲地餐饮、住宿,直到游客离开,感受后续服务。而对于这一过程中的游客的需求的精细化满足,则可以构成青岛海洋游钓的差异化优势,弱化周边地区海洋游钓基地的竞争(Threat)。

其次,是当地企业和渔民的需求。

企业一般有自己的企业目标和远景,有自己的运作方式,暂不讨论。本文主要讨论渔民的需求及满足。渔民希望利用自身现有资源提高收入,在近海资源衰退及实行休渔期的情况下实现由传统渔业向第三产业的转产。所以,渔民可以因地制宜,发展休闲渔业。当地渔村和渔民可以充分利用当地港湾、岛礁及滨海风光秀丽的优势,发展包括船钓、滩钓、海边度假以及渔村生活体验等休闲活动。这些活动适合都市人的需求,又可使当地的渔村、渔民获取丰厚的回报。

第三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海洋生态一旦遭到破坏,最终受不利影响的还是人类自身,所以,在实现海洋游钓产业化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避免海洋生态破坏这一威胁(Threat)。比如,可以将废旧渔船的处理与建造“游钓鱼礁”结合起来,既解决废旧渔船的出路,又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增殖,并为海洋游钓创造良好的垂钓场所。

第四是政府的需求

政府谋求的是促进当地居民的就业,规范海洋游钓基地的发展,实现经济的长期发展等。上文所提到的青岛发展海洋游钓基地的劣势,则可以通过政府的服务来消除。比如,政府可以向渔民提供一些海洋游钓服务相关知识的培训,提升渔民的素质,避免海洋游钓业的无序发展。

三、结语

本文只是粗浅地探讨了青岛海洋游钓基地产业化的问题,对于理论指导下的具体措施的可行性考虑较少,这也是本文的不足之处。综上所述,在青岛海洋游钓基地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要明确自身的优势、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注意对各方需求的满足,以实现青岛海洋生态、渔民、游客的和谐共处。

参考文献:

[1]罗霞,海南海钓业欲“抛竿”[N],海南日报,2007,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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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关于;湿地;生态保护;研究

0.引言

党的十明确了推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地位。盘锦湿地经过几十年的保护和发展,目前湿地总面积达3150km2,其中天然湿地面积为1590km2,占湿地面积的50.8%。被称为“世界重要湿地”、“中国最美湿地”。积极探索湿地可持续保护的新路,破解湿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难题,做大湿地文章,福祉社会和谐,共享环境红利,对提升滨海盘锦核心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1.主要工作及成效

1.1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指导湿地保护工作

按照国家环保部和辽宁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了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省政府盘锦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盘锦市相应成立了湿地保护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盘锦市林业局与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合署办公,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赵化明副省长在盘锦调研湿地保护工作期间,提出明确要求:盘锦市要进一步科学规划,符合中国特色社会发展初级阶段实际,不求理想化,不一蹴而就,确保湿地功能不下降,面积不减少。要做好移民安置和退出计划,不走弯路,切实提升湿地功能,有力支撑盘锦生态经济发展。从而,为深入开展盘锦湿地保护指明了工作方向。

1.2加强湿地管理,实施生态保护工程

盘锦市把湿地保护工作提升为国家级保护的高度,建市伊始,市政府就批准建立了双台河口市级水禽自然保护区,于1986年上升为省级保护区。1988年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坚持做到湿地保护科学规划先行。组织编制了《湿地保护规划》,委托国家林业局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院编制的《盘锦湿地保护总体规划(2014―2020)》已通过专家论证。加强湿地保护地方法制建设。完成了《盘锦湿地管理办法》。目前盘锦湿地建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省级湿地公园2处、羊圈子省级重要湿地1处。

1.3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为抓手,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

按照省政府对盘锦湿地提出的“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功能不萎缩”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科学部署,积极推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全面促进双台河口湿地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组织编制了《辽宁双台河口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共计4000万元,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湿地渠系改造清淤和扩大水域面积工程,以及湿地生态补水和湿地周边环境整治,对候鸟迁飞路途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对因保护湿地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湿地周边社区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打造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区发展模式,以推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湿地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

1.4以湿地环境治理为举措,实施湿地生态恢复工程

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63号)精神,组织制定《保护区内生产生活设施规范整改及生态恢复工作实施方案》,加大规范性治理工作力度,对保护区内地上通讯、通电设施进行并、合、拆,对区内主要公路两侧的线路进行合并布设,对支路两侧的线路进行地埋,避免成网连片。对保护区内生产建设设施和水产养殖、种植业开展整治清理工作。制定实施了《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滩涂水产养殖清理和生态恢复计划》和《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水稻田、旱田种植清理和生态恢复方案》。

2.影响湿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护区历史遗留亟需解决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盘锦湿地生态地位得到了世界公认。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保护内仍然存在生产经营等人为活动,对湿地自然生态系统和湿地内野生动植物种群繁衍、栖息生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和影响。

(2)湿地保护面临多头管理与各自为政的问题。根据工作实际,我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能均涉及到湿地。湿地保护工作面临着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造成湿地保护工作统一性不够、协调性不强、衔接性不严,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湿地保护工作成效不够突出。

(3)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保护区成立以来,始终未建立形成相适应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致使自然湿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湿地保护和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目前,苇场职工因保护湿地牺牲经济利益而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严重地挫伤了其保护和发展湿地资源的积极性。

(4)保护区内渔业养殖用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保护区内存在近海养殖业。由于渔业养殖用药管理不到位,湿地养殖大量用药情况普遍存在。养殖废物直接排放到近海,导致养殖区域周边湿地植被难以生存,近海海域水体环境污染,直接威胁鸟类生存。

3.湿地保护工作对策和建议

(1)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管理。建议由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林业、水利、环保、国土、海洋与渔业等多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湿地保护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湿地工作会议,统一协调和决策湿地保护和发展各项事宜。

(2)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议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湿地保护政策资金支持,对苇场职工等湿地保护方给予经济补偿,夯实湿地保护的群众基础。对已破坏的湿地进行生态恢复,尽快恢复湿地原貌,提高湿地资源的整体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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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渤海跨海通道工程自1992年提出,不管是对周围的经济影响还是对环境保护的工作都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研究》课题组通过对“轮船运输”、“火车轮渡”、“海底隧道”、“海面高架桥”、“南桥北遂(桥遂结合)”、“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等多种方案的利弊优劣进行综合比较后认为,在渤海海峡可分别于近期和中长期开辟两条跨海通道:一是于近期在烟台和大连之间以火车轮渡的形式建成海峡东通道;二是于中长期采用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方案修建大流量的渤海海峡西通道。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由于其战略位置的重要性和所处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使得在动工之前进行预防性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变得尤为重要。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问题

20世纪70年代,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被引入中国,1998年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6年出台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2007年修订后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则分别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09年出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所有的规划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关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规定以海岸线为界,主体工程主于海岸线向陆一侧为海岸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向海一侧的为海洋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包含海底隧道和陆上的引出及公路、铁路部分。工程全长134公里,其中海底隧道部分58公里,陆地上的长度所占比例大一些。而工程建设主要目的是为连接两地的海上交通,海上的部分工程量大,投资大,影响也更大。所以工程主体应当是海洋工程。但是由于其的引出公路、铁路深入陆地,对陆地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陆地上的部分也应当进行详细的评价。很显然,由于管理的侧重点不同,陆地上部分的评价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审批,而海上部分则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核准。为了避免重复评价、浪费资源的情况发生,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联合审批。

2、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建设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城乡发展规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而划分的不同的海洋功能类型区,用来指导、约束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保证海上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同时,海洋功能区划又是海洋管理的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这就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纳入到相应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城乡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影响巨大,应当列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同时由于其与土地利用、海域利用、港口建设等都密切相关,所以也应当将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纳入到相关的专项规划中。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相应的规划也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

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由于其影响巨大,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编制。应当以跨海通道工程对渤海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

4、跨区域跨部门合作

由于渤海跨海工程也是一个跨行政区的重大项目,其影响包括渔业、航运、环境、军事等多个方面,所以在审批以前也要征求相关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和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类型的确定

预计根据“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方案建设的工程主要包括:岸边斜坡引导区段、陆地(岛上)道区段、水下基岩暗挖区段、海底伏贴式隧道、水中隧道桥等多个区段。为保持工程的完整性及对环境的综合评价,不仅要对各个区段的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对整体工程规划进行累积环境影响评价,即通过进行长期、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对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和运行后可能预见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环境措施。

另一方面,渤海跨海通道在建成后,必将带动周围海域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通道两岸的陆地开发活动。不能单纯将其作为单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这些潜在开发活动的累积环境影响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评价本身就属于战略环境评价的范畴。战略环境评价在本质上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前瞻性预测,通过考虑多个建设项目的累积环境影响和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协同效应,将环境、社会和经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的综合评价,并在高层次决策之前提供广泛的可选方案和环境措施。

但以上两类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可以依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其进行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综合《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3)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5)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6)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7)工程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8)公众参与情况;(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和运营首先会对工程用海区所在的庙岛群岛海域、烟台—威海海域和辽东半岛东西部海域产生直接影响,包括加强港口航运能力、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调整主要功能区格局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所以就需要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调查监测分析工程选址地及其周围的海洋功能区的自然和经济开况,根据不同海洋功能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一项重要内容记录在案。

三、建议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建设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中规定了“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这一规定与“三同时”制度相呼应,都是具有预防性的有力措施。由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施工的利益重大性和海洋生态系统改变的不可逆性,使得在建设施工之前应提供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对方案中渤海海域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社会影响进行详细的论证,编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1、提供选择方案。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提供备选方案,这就使得审批机关和公众无法就工程的优劣、对环境影响的大小程度、方案的可执行性以及是否存在比拟议工程更好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但是我国在建设跨海隧道的实践中已经有所应用,如青岛胶州湾海底隧道的隧道线位上就提出了3中选择方案进行了论证并经专家、公众的研究和选择。

2、污染防治措施

(1)统一收集,科学处理,统一排放。“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是贯穿于跨海通道工程建设、使用的全过程的。对于污染物排放应结合其他海洋环境管理的制度进行综合整治。如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等制度,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只是控制污染的排放。另一方面,应通过对各个阶段产生的废物进行统一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理,待水质符合排放标准后通过科学设置的排污口进行统一排放。

(2)严格把控建筑材料符合环境标准。在施工建设前对建筑材料的选用严格按照环境标准。若大量建筑材料(如碎石、砼、粘和土钢筋等材料)的重金属、营养盐等污染物含量超标,应尽量避免长期暴露在海洋腐蚀环境下发生污染物溶出,影响海洋水质。

(3)定期监测工程体的腐蚀、受损、老化情况。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多变和海水环境物质的复杂性,使得就算出现环境污染情况也不可能在第一时间显现出来。进行定期监测工程体材料的完整度和老化、腐蚀、受损等情况,为进一步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提供依据,防止突发事故造成的重大危害。

2、生态修复措施

对海洋保护区加强管理。渤海地区现有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24处,分布在渤海海峡附近的有长岛国家自然保护区、庙岛群岛海豹省级自然保护区、烟台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生态涵养相结合的管理政策,一般禁止开展海洋开发活动。对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的建设应在必要地方设立海洋环境监测站,严格详细监测海域的生态环境情况和自然保护区的状况,适度调整方案,保证海洋保护区的完整性。

3、施工期的管理措施

在施工方案设计论证阶段,就应该将工程施工期的建设和防治环境破坏作为论证的重点。制定具体的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管理细则。如,规划出具体的建筑材料堆放及施工人员生活的区域,并进行严格管理。设计合理的污水排放口,并在不需要时及时进行拆除。严格把控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等。

4、强化环保意识,加强环保宣传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对出现的新环境问题及时制定方案进行处理。日常施工中可以采用在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树立各类环保宣传标语、宣传牌、警示牌,形成浓郁的环保氛围。

四、重大修改情况及环境影响后评价

审批单位在跨海通道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定时进行跟踪检查,若发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应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建设单位自己发现的应主动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若在跨海通道工程还未进入建设阶段就发现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点改变,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评价建成后的海洋工程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前期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预测、评估结果进行对此,以验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合理性;检验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为以后新的建设项目提供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提出建议,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五、结语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重大战略性工程,工程建设具有重大的经济、军事和政治意义,但是也必将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起了巨大的作用。笔者在详细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不仅为即将建设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的前期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指导和规范,也为工程建成后进一步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提供海洋管理的规范。

参考文献:

[1]王玉梅、李世泰.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设环境影响研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年 第17卷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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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推进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步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2004年青岛市在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04年青岛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043.2万元。其中,奥帆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奥帆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岛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青岛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青岛市胶州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青岛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青岛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青岛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004年青岛市重点制定了《青岛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奥帆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青岛市积极组织开展奥帆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奥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奥帆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青岛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青岛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青岛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004年,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胶州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2004”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青岛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青岛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青岛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2008年奥帆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奥帆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2004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胶州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青岛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2004年青岛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青岛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青岛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胶州湾东岸青岛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胶州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建立了我市范围内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

自去年开始筹建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委托海洋大学编制了《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评审;协调了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青岛海事局、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获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市长办公会,并获得了市领导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省政府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获得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岛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面积61.81平方公里。文昌鱼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该保护区申报工作的完成,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始,成为我市范围内(包括陆地)建立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

四、我市积极开展开创性工作

1、推进了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建设

为做好奥帆赛区海洋环境保障工作,青岛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积极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签署了《共同开展奥运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安排》。通过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大奥帆赛场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和整治,为使青岛承办一届最出色的奥帆赛,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总体目标将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全国沿海地方政府首次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签署后,为保证该项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又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体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论证,编制并上报了《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实施方案》,准备在国家海洋局和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尽早组织实施。

2、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大面积赤潮的监测、科研及防治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环境质量,杜绝赤潮的发生,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单位编制和上报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准备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监控的基础上,整合和优化我市赤潮研究、监控资源和力量,联合开展“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该项目目前已经立项。

我们针对目前青岛近海赤潮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布设37个站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环境指标。据此,我们编制了《青岛奥运帆船赛区及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浮山湾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报告。

另外,我们还强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地对奥帆赛区的重点区域实施了不间断的监视和监测,并对近岸海域发生的两起赤潮现象进行了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对赤潮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3、开展青岛奥帆赛区海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建成我国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我市正在积极开展奥帆赛区的海洋水文、水质监测系统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浮标站建设、高频测流站(地波雷达)建设、移动监测车和监测船定制、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海洋预报中心建设、前期海洋环境基础调查。该系统将成为我国目前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该系统建成后将根据需要,比赛海区及临近海域的海洋水文预报,提供奥运水文监测预报现场服务。主要包括:过去24小时水温、波浪、潮汐的逐时监测数据;水温、波浪、潮汐、潮流的实时监测数据;实时卫星遥感图像;未来24小时的逐时水温、潮汐、潮流、波浪预报;未来48-72小时每天4个标准时段的水温、潮汐、潮流及波浪预报;未来一周每天2个时段(上午下午)的水温、潮汐、潮流、波浪预报;未来10天的台风中期趋势预报;比赛期间的海洋灾害(台风、风暴潮、巨浪)警报;奥运帆船比赛要求的其它预测预报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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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推进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步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2004年青岛市在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04年青岛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043.2万元。其中,奥帆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奥帆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岛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青岛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青岛市胶州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青岛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青岛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青岛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004年青岛市重点制定了《青岛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奥帆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青岛市积极组织开展奥帆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奥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奥帆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青岛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青岛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青岛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004年,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胶州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2004”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青岛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青岛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青岛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2008年奥帆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奥帆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2004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胶州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青岛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2004年青岛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青岛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青岛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胶州湾东岸青岛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胶州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建立了我市范围内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

自去年开始筹建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委托海洋大学编制了《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评审;协调了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青岛海事局、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获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市长办公会,并获得了市领导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省政府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获得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岛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面积61.81平方公里。文昌鱼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该保护区申报工作的完成,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始,成为我市范围内(包括陆地)建立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

四、我市积极开展开创性工作

1、推进了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建设

为做好奥帆赛区海洋环境保障工作,青岛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积极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签署了《共同开展奥运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安排》。通过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大奥帆赛场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和整治,为使青岛承办一届最出色的奥帆赛,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总体目标将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全国沿海地方政府首次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签署后,为保证该项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又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体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论证,编制并上报了《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实施方案》,准备在国家海洋局和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尽早组织实施。

2、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大面积赤潮的监测、科研及防治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环境质量,杜绝赤潮的发生,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单位编制和上报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准备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监控的基础上,整合和优化我市赤潮研究、监控资源和力量,联合开展“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该项目目前已经立项。

我们针对目前青岛近海赤潮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布设37个站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环境指标。据此,我们编制了《青岛奥运帆船赛区及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浮山湾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报告。

另外,我们还强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地对奥帆赛区的重点区域实施了不间断的监视和监测,并对近岸海域发生的两起赤潮现象进行了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对赤潮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3、开展青岛奥帆赛区海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建成我国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