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3 16:26: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报纸广告 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文化 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广告业在国外从来位居创意产业之首。而国内对广告业大多认为是产品或服务推销的最主要手段、是商业促销的一个环节,只重视其商业作用,而忽视了其树立品牌形象和灌输企业文化以获得认同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广告业也逐渐恢复并迅速发展,每年增长率达到40%以上,成为当今最普遍、最频繁的经济社会现象之一。然而,在报纸广告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由报纸广告作品引发的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如报纸广告作品或要素被他人模仿或抄袭、报纸广告作品或要素被无偿使用以及报纸广告策划书中的报纸广告预算、报纸广告策略等属商业秘密范畴的商业信息被恶意泄露等,使得对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势在必行。
一、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自1998年5月金正状告摩托罗拉的首例报纸广告创意知识产权案开庭后,有关报纸广告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规范报纸广告的创意文化属性、促进报纸广告的协调发展,有其客观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1.报纸广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报纸广告的作品是以创意为核心和灵魂、以人类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基础、以报纸的传播方式为渠道,将文化艺术与经济社会有机结合的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纳入范畴。
这就需要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为报纸广告作品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内容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应覆盖报纸广告作品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包括确定主题阶段、创意阶段、表现阶段等,如图1所示。
报纸广告具有文化创意的特征,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报纸广告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报纸广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大的难度;此外,由于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报纸广告的创意贫乏且价值有限、报纸广告的实践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问题,直接导致开展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步履艰难。为此,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从行业协会层面加强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通过分析报纸广告产品形成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关系,从大系统思路实施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形成“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服务”观念,从而有效维护和促进报纸业及其广告业的良性发展。
2.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尤其是鉴于报纸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多样性,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不够,报纸广告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社会对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了无论是报纸广告主、报纸业还是消费者都忽视了报纸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价值,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对它的保护了。而实际上,报纸广告除了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外,报纸广告中所有创造性内容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如书面材料、照片、艺术用语、图像、版面设计、广告标语、商号名称、标徽、产品名称、产品外观及包装、电子报纸广告网页、域名和其它标记等。随着报纸广告中复杂性水平的增加,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也在增加。只有在知识产权的保障下,报纸广告才会有实际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可言,也才能衍生出更多的新生价值。
(2)报纸广告的实践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报纸广告创意贫乏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从报纸广告的文化现象来看,一方面个别报纸广告主、经营者或者片面追求所谓报纸广告的轰动效应,忽视了报纸广告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国内报纸广告的行业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不够完善,导致报纸广告在某些方面的文化素质低劣、甚至产生一些不文明的现象。从报纸广告对消费者的态度来看,作为创意产业的报纸广告本应以消费者为导向,但当前普遍还缺乏对消费者的人性化尊重,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缺乏了解、盲目追求广告效应、忽视产品本身质量、缺乏对消费者的责任感等。
二、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1.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报纸广告的根本,而报纸广告的发展又为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报纸广告中会涉及到多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由于报纸广告创意作品本身的特征,导致报纸广告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来激励和保障其创意的劳动成果,实现报纸广告创意作品的市场价值。所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报纸广告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引领报纸广告的协调发展。
首先要明确报纸广告创意侵权案的赔偿金额的认定。由于实际判赔金额与请求的判赔金额往往相差甚远,大多不支持将创意价值与广告客户实施创意推广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进行索赔,因此,需要法律制度加强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其次是提高报纸广告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由于报纸广告的创意作品属于经验商品的范畴,针对报纸广告创意作品的保护措施难以实施。因此,报纸广告的主体要提高法律意识,即要寻求著作权法、又要得到合同法的双重保护。
第三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审理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打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者,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必要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也最关键的是形成“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服务”观念,从知识产权角度出发,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报纸广告创意及其作品物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知识产权服务客体条件的内容提供服务。通过知识产权服务实现报纸广告的经济价值,才是报纸广告实现市场价值的途径所在。
2.从行业协会层面加强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
广告行业协会是由广告公司形成的一个利益合作的共同体,通过集聚的力量,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和约束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的功能;通过为会员广告公司提供服务和保护、并制约和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个体行为和共同行为,为报纸广告的发展创造一个诚信的环境。
3.实施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
内容摘要:本文将直接投资和出口两种技术溢出途径分别引入“成本节约型”创新模型中,探讨了当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生变化时,发达国家的创新企业如何在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中进行选择,进而对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福利水平等产生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转移途径 发展中国家 福利
问题根据
发达国家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后,直接投资和出口是其进行技术溢出的两种重要途径,发达国家的创新企业会在这两种溢出途径之间进行选择。当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生变化,这些创新企业会出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获得利润最大的方式,那么这种选择对发展中国家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有怎样的启示?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不考虑技术溢出的途径,研究在国际统一的大市场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或社会福利的影响。而对不同技术溢出途径所产生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某一种溢出途径。本文模型的建立基于Chin和Grossman(1988)以及Zigic(1998,2000)的“成本节约型”创新模型的基本思路,引入直接投资和出口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使用两阶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发生变化时,不同研发效率的跨国公司如何在这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之间进行选择,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影响进行比较研究。
基本模型设定
(一)基本假设
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北方(可代表发达国家)和南方(可代表发展中国家);南北方消费者的偏好不同,为了简化问题,将研究重点放在南方市场。对于某一行业每个国家只有一个企业,各国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南方企业对北方企业的创新技术进行无成本的模仿,南方企业模仿的程度取决于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由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和其他共同决定。假设北方企业在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中进行选择:通过直接投资到南方生产产品,将产品销售到南方市场;在北方生产,出口产品到南方市场。
假设南方市场的反需求函数为:P=A-(qnj+qsj),其中P代表市场价格;A代表整个南方市场的规模;j=f或m,分别代表以直接投资或出口为技术溢出方式;qnj代表在该市场中北方企业的产量;qsj代表在该市场中南方企业的产量。
ωi(其中i=s或n,s代表南方,n代表北方)为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前的原始单位成本,因此如果在北方生产,原始单位成本为ωn;如果在南方生产,原始单位成本为ωs。根据实际情况有ωn>ωs。
β反映了南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由南方政府的知识产权政策决定,其取值为0
Δj代表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所导致的产品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量,反映了北方企业的创新成果。其中j=f或m,分别代表以直接投资或出口为技术溢出方式。假设北方企业取得的创新成果与投入的函数关系具有Chin and Grossman(1988)的研发生产函数的形式:。其中xnj代表北方企业为了取得Δj的单位成本降低量所进行的创新研发投入;R代表北方企业的创新研发效率。
因此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时,北方创新企业单位生产成本为:ωn-(Rxnm)1/2;以直接投资为技术溢出途径时,北方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为:ωs-(Rxnf)1/2。无论哪一种途径,南方模仿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为:ωs-βφ(Rxnj)1/2。
基于以上假设,当北方企业的创新所产生的成本优势不足以形成垄断市场时,北方企业的产品和南方企业的产品将同时在南方市场上被销售,形成双寡头市场结构。在该市场结构情况下,本文使用两阶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即在博弈的第一阶段,北方企业决定其创新投入;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各企业同时决定自己的产量,并使用逆向归纳法来解出该两阶段博弈的均衡。
(二)不同技术溢出途径的基本均衡解
1.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北方企业的利润为:
(1)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可得北方企业的利润πnm**、南方企业的利润πsm**、南方的消费者剩余Ssm**、南方的社会福利Wsm**分别为:
2.以直接投资为技术溢出途径。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北方企业的利润为:
(6)
其中F代表北方企业直接投资于南方进行生产时的固定成本,假设为一常数。aβ代表北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技术溢出程度要达到与出口时相同所进行的投入,a>0由技术本身和北方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所决定。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可得北方企业的利润πnf** 、南方企业的利润πsf** 、南方的消费者剩余Ssf** 、南方的社会福利Wsf** 分别为:
如果北方企业在直接投资和出口之间进行选择,会选择利润较大的技术溢出途径。即当πnf** >πnm**时会选择直接投资而不选择出口,再根据公式(2)和(7)可得:
可得:
命题1: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促使一部分北方企业从出口转向直接投资。
当时,公式(12)必定成立,此时北方企业必定会选择直接投资。
命题2: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当南方市场规模足够大,成本优势足够大时,无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如何,北方企业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而不是出口。
当时,只有当满足公式(12)时,即R足够大时,北方企业才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
命题3: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对于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北方企业的研发效率越高,越有可能选择直接投资;北方企业的研发效率越低,越有可能选择出口;或者说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北方企业研发效率达到一定程度,才会从出口转为直接投资。
当时,中;当时,;当时,的符号不确定,受到其他参数的影响。
(二)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的福利分析
根据公式(3)、(4)和(5)得:
当时,;当时,;当时,的符号不确定,受到其他参数的影响。
命题4: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对于研发效率较高的情形,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投资增加,本国福利增加;对于研发效率较低的情形,南方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北方对南方的出口增加,本国福利增加。
结论及启示
综上所述,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一部分发达国家企业从出口转向直接投资,因此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外商直接投资。
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规模足够大、成本优势足够大时,无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如何,发达国家企业都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而非出口;但是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规模不够大、成本优势不明显时,发达国家研发效率较高的企业会选择直接投资,研发效率较低的企业会选择出口。
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部分研发效率较低的北方企业会从出口转为直接投资,即研发难度较小的项目或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由出口转向直接投资。
当发展中国家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引起直接投资对出口的替代效应,即一部分发达国家的企业由出口转向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上升;而当发展中国家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尽管会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但是本国的福利水平会下降。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适度,不宜过高,否则尽管外商直接投资会上升,而本国的福利水平却下降。
参考文献:
1.Keith E. Maskus, Kamal Saggi,Thitima Puttitanun, 2005,“Patent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through Direct Investment and Licensing”,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and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under a Glob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icholson, Michael W.,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rnaliz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July 2002. FTC Bureau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250
3.Judith C. Chin, Gene M. Grossman, 1988,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 NBER WORKING PAPER SERIES, Working Paper No. 2796, 1-27
4.Zigic,Kresimir, 2000, “Strategic Trade Polic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North-South Trade”,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61, 27-60
5.孙赫.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7(2)
6.Yang, Guifang,(1998),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Licensing, and Economic Growth in Dynamic North-South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s, University of Colorado at Boulder,Dissertation
7.Lai, Edwin L.C.(1998),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Rate of Product Innovation,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55
摘 要:本文通过对网络媒体迅速发展形势下数字图书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的分析,探讨了数字图书馆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 信息化 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0)-20-0175-01
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资源采集、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信息传播、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使用和传播时,随时可能遇到侵权问题,这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中必须引起重视。下面提出几条解决加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建设数字图书馆是信息时代的要求,进行这样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和广大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首先,要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什么情况下是合理使用以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加强信息伦理的教育。这里的信息伦理是指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它是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标准,是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无论是对信息用户还是图书情报人员,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教育,促使其从受制转向自觉,增加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二、“合理使用”与“授权使用”作品
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版权问题,但总的原则就是要合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合理使用”是目前各国版权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允许社会公众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目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为数字图书馆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尺度。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数字化信息资源时,必须特别强调这种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适当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不能限制在“合理使用”上,还应该积极谋求取得合法授权。数字图书馆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首先要根据法律判断作品的归属和法律形态,然后履行诸如付酬和获得授权许可等相应的程序。若作品出版时,作者已将光盘、网络数据库等电子形式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机构,则涉及邻接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应与该作品的出版机构进行授权谈判;若作者出版印刷出版物时没有将数字化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机构,则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应与作者谈判,获得作品数字化的授权;如果已经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且该组织已经与著作权人达成委托或转让协议,则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应与该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授权和付酬等内容的谈判。
三、建立权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联盟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统一管理他们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使用费,并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著作权集体管理能在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既能有效地实现著作权人个人无法行使的权利,又为数字图书馆提供了利用他人作品的合法途径,从而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版于2001年10月27日正式颁布,其中第八条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使用者和著作权人提供一个共同的著作权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使用数字图书馆这种海量信息的人不必一一寻找权利人洽谈著作权授权事宜,只需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就可获得几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权,提高授权效率和成功率,降低交易费用,由此大大减轻了数字图书馆取得授权的负担。
建立图书馆版权联盟,可以协调各种信息资源的采购和共享,统一获得版权信息的许可,统一支付版税,争取部分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出于知识广泛传播的目的,对在图书馆等公益性质的范围内使用其版权作品放弃部分权利和版税。建立图书馆版权联盟,使得数字图书馆在合法合理利用和建设信息资源的同时减轻了所支付的版权费用,不失为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好对策。
四、利用现代化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互联网已经成为全世界大多数人收集、加工、利用和传播信息的最主要手段。因此,利用现代化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技术各式各样,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无权访问和非法使用,从而仅允许那些获得授权的合法用户获取或复制。目前较为常用的有以下几类:(1)最基本的是使用权限限制,设置密码,限制无权用户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2)运用数字水印技术在数字作品中加入特制的、不可见的标记,用以证明原创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3)安全容器技术,是目前最有前景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之一,目前较好地应用在商业信息领域;(4)设置认证程序,建立著作权人和资源利用者之间的信任关系;(5)加密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通过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使得信息服务更加安全可靠,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同时,用户也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技术来确认网络传输文本的确实性,防止在网络传输中被窃取或篡改;(6)访问控制技术,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信息库进行适当权利的访问,限制他人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保护网络资源和重要数据不被盗用。这些保护措施虽然在本质上不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任务,但它们都是用来保护版权与邻接权的手段。
五、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人”是最终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因素,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尽快培养出一批复合型的专业管理人才。未来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图书情报专业知识,还应精通法律和计算机网络知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需要。因而,培养一支专家型、律师型和网络管理型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是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冯建伟:信息新论[M]。新华出版社,2001。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黄勤南:知识产权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3。
[4]崔海亭,崔新春:数据库水印技术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中的应用[J]。图书馆学研究,2008,(08)。
[5]郭志敏:浅谈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300多份,回收问卷350份,其中有效问卷308份,问卷有效率88%。
在调查问卷中,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解决途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境”、“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等内容,调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调查结果分析
1 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情况
(1)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
81,17%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运营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75%以上的企业能够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与此同时,20.13%的企业担心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限制甚至歪曲市场竞争。
(2)知识产权保护目的
分析图显示,该问题四个选项的选择率基本持平,都在73%--79%之间,表明相对较多的企业能够从行业整体出发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而非仅仅是由于法律的强制作用,被动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5)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分别有64.94%和61.69%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通过培训、讲座等措施提升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表明上述两种措施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54.22%的企业能够“建立预警机制,在发现自身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及时纠正”,反映出超过半数的企业具有侵犯知识产权警觉意识,在日常经营较为尊重其他产权人的权利。有35.06%的企业选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这表明,大多数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方式涉及制定制度、建立侵犯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
(4)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解决途径
在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时,92.21%的企业借助法律手段维权,表明在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法律是绝大多数被侵权企业的首要选择;其次是“协商解决”,56.82%的企业选择了此选项;最后是“请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调处”,调研中47.40%的企业选择了此种方式。另外有2.27%的企业采用了其他方式。
(5)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境
调查表明,“企业单方面力量有限”、“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困难。“维权效果不理想”也是诸多企业考虑的,也有少数企业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导致公司成本增加”。
(6)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
有20.78%的企业设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计划时间为1-5年不等,也有个别企业为10年,行动计划内容主要是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具体包括:设立知识产权委员会/部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申请专利证书、进行国际认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利、技术和产品的保护力度等。
这表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的企业尚属少数,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内部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数都是围绕商标、专利、产品和技术等项目。
2 不同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比较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们从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和规模等四个方面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了进一步分析。不同地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基本相当,中部企业的略强于东部和西部企业。各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表现不一致,相比之下,储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稍强。在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强,国有企业和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当。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稍弱,其他组织(社团、协会等)的保护意识又低于民营企业。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随着企业规模的减少而逐渐减弱,营业收入在14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最强,紧接着依次为营业收入在65亿—142亿、10亿65亿、3亿-10亿和33亿以下。
(2)知识产权保护行动
我们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从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和规模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西部和中部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面的表现优于东部企业。各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面的表现不一致,相比之下,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较好。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致,在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最多,国有企业和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基本相当,但都少于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又少于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其他组织(社团、协会等)的保护行动又逊于民营企业。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随着企业规模的减少而逐渐减少,营业收入在142亿元以上的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最多,紧接着依次为营业收入在65亿142亿、10亿—65亿、3亿-10亿和33亿以下,这一情况也与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情况一致。
主要结论
1 企业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运营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超过七成的企业能够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公平运营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约有1/5的企业担心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限制甚至歪曲市场竞争,影响公平运营环境。
论文关键词: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
一、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直以来,哈萨克族传统医药在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成为保障哈萨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区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许多国家,传统医学是穷人惟一负担得起的治疗方法,在发展中国家,大约80%的人口依靠传统药品满足他们的健康护理需求。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如{(TRIPS协议》只字未提传统医药),以至于长期以来大多被非法使用,传统医药知识创造者与所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哈萨克族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传统医药商业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即“生物盗版”的问题。
在我国,一些国外企业利用我国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并申请了专利,如果任由类似的“生物盗版”行为蔓延,我国的传统医药权利人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这与我国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明确密切相关,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传统医药法律保护是迫在眉睫。
二、我国立法应明确对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分散,各个部门从不同角度的立法对我国传统医药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该种立法对传统医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明确,权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救济途径不明确,直接导致传统医药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导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这使得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不利的境地。我国应当改变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散立法,应以专门立法为宜。我国宜将传统医药纳入到知识产权框架下,制定专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或传统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哈萨克族实行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传统医药的类别、保护方式、法律责任等,使传统医药保护明确起来。这种立法具有明确具体,针对性强,保护主题突出;有利于传统医药持有者传统医药财产权的行使。另外,更能适应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现状,提高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