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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13 16:26: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篇1

关键词:报纸广告 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文化 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广告业在国外从来位居创意产业之首。而国内对广告业大多认为是产品或服务推销的最主要手段、是商业促销的一个环节,只重视其商业作用,而忽视了其树立品牌形象和灌输企业文化以获得认同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广告业也逐渐恢复并迅速发展,每年增长率达到40%以上,成为当今最普遍、最频繁的经济社会现象之一。然而,在报纸广告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由报纸广告作品引发的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如报纸广告作品或要素被他人模仿或抄袭、报纸广告作品或要素被无偿使用以及报纸广告策划书中的报纸广告预算、报纸广告策略等属商业秘密范畴的商业信息被恶意泄露等,使得对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势在必行。

一、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自1998年5月金正状告摩托罗拉的首例报纸广告创意知识产权案开庭后,有关报纸广告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规范报纸广告的创意文化属性、促进报纸广告的协调发展,有其客观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1.报纸广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报纸广告的作品是以创意为核心和灵魂、以人类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基础、以报纸的传播方式为渠道,将文化艺术与经济社会有机结合的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纳入范畴。

这就需要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为报纸广告作品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内容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应覆盖报纸广告作品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包括确定主题阶段、创意阶段、表现阶段等,如图1所示。

报纸广告具有文化创意的特征,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报纸广告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报纸广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大的难度;此外,由于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报纸广告的创意贫乏且价值有限、报纸广告的实践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问题,直接导致开展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步履艰难。为此,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从行业协会层面加强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通过分析报纸广告产品形成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关系,从大系统思路实施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形成“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服务”观念,从而有效维护和促进报纸业及其广告业的良性发展。

2.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尤其是鉴于报纸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多样性,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不够,报纸广告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社会对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了无论是报纸广告主、报纸业还是消费者都忽视了报纸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价值,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对它的保护了。而实际上,报纸广告除了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外,报纸广告中所有创造性内容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如书面材料、照片、艺术用语、图像、版面设计、广告标语、商号名称、标徽、产品名称、产品外观及包装、电子报纸广告网页、域名和其它标记等。随着报纸广告中复杂性水平的增加,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也在增加。只有在知识产权的保障下,报纸广告才会有实际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可言,也才能衍生出更多的新生价值。

(2)报纸广告的实践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报纸广告创意贫乏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从报纸广告的文化现象来看,一方面个别报纸广告主、经营者或者片面追求所谓报纸广告的轰动效应,忽视了报纸广告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国内报纸广告的行业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不够完善,导致报纸广告在某些方面的文化素质低劣、甚至产生一些不文明的现象。从报纸广告对消费者的态度来看,作为创意产业的报纸广告本应以消费者为导向,但当前普遍还缺乏对消费者的人性化尊重,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缺乏了解、盲目追求广告效应、忽视产品本身质量、缺乏对消费者的责任感等。

二、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1.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报纸广告的根本,而报纸广告的发展又为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报纸广告中会涉及到多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由于报纸广告创意作品本身的特征,导致报纸广告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来激励和保障其创意的劳动成果,实现报纸广告创意作品的市场价值。所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报纸广告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引领报纸广告的协调发展。

首先要明确报纸广告创意侵权案的赔偿金额的认定。由于实际判赔金额与请求的判赔金额往往相差甚远,大多不支持将创意价值与广告客户实施创意推广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进行索赔,因此,需要法律制度加强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其次是提高报纸广告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由于报纸广告的创意作品属于经验商品的范畴,针对报纸广告创意作品的保护措施难以实施。因此,报纸广告的主体要提高法律意识,即要寻求著作权法、又要得到合同法的双重保护。

第三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审理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打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者,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必要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也最关键的是形成“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服务”观念,从知识产权角度出发,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报纸广告创意及其作品物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知识产权服务客体条件的内容提供服务。通过知识产权服务实现报纸广告的经济价值,才是报纸广告实现市场价值的途径所在。

2.从行业协会层面加强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

广告行业协会是由广告公司形成的一个利益合作的共同体,通过集聚的力量,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和约束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的功能;通过为会员广告公司提供服务和保护、并制约和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个体行为和共同行为,为报纸广告的发展创造一个诚信的环境。

3.实施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

篇2

内容摘要:本文将直接投资和出口两种技术溢出途径分别引入“成本节约型”创新模型中,探讨了当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生变化时,发达国家的创新企业如何在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中进行选择,进而对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福利水平等产生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转移途径 发展中国家 福利

问题根据

发达国家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后,直接投资和出口是其进行技术溢出的两种重要途径,发达国家的创新企业会在这两种溢出途径之间进行选择。当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生变化,这些创新企业会出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获得利润最大的方式,那么这种选择对发展中国家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有怎样的启示?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不考虑技术溢出的途径,研究在国际统一的大市场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或社会福利的影响。而对不同技术溢出途径所产生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某一种溢出途径。本文模型的建立基于Chin和Grossman(1988)以及Zigic(1998,2000)的“成本节约型”创新模型的基本思路,引入直接投资和出口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使用两阶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发生变化时,不同研发效率的跨国公司如何在这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之间进行选择,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影响进行比较研究。

基本模型设定

(一)基本假设

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北方(可代表发达国家)和南方(可代表发展中国家);南北方消费者的偏好不同,为了简化问题,将研究重点放在南方市场。对于某一行业每个国家只有一个企业,各国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南方企业对北方企业的创新技术进行无成本的模仿,南方企业模仿的程度取决于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由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和其他共同决定。假设北方企业在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中进行选择:通过直接投资到南方生产产品,将产品销售到南方市场;在北方生产,出口产品到南方市场。

假设南方市场的反需求函数为:P=A-(qnj+qsj),其中P代表市场价格;A代表整个南方市场的规模;j=f或m,分别代表以直接投资或出口为技术溢出方式;qnj代表在该市场中北方企业的产量;qsj代表在该市场中南方企业的产量。

ωi(其中i=s或n,s代表南方,n代表北方)为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前的原始单位成本,因此如果在北方生产,原始单位成本为ωn;如果在南方生产,原始单位成本为ωs。根据实际情况有ωn>ωs。

β反映了南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由南方政府的知识产权政策决定,其取值为0

Δj代表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所导致的产品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量,反映了北方企业的创新成果。其中j=f或m,分别代表以直接投资或出口为技术溢出方式。假设北方企业取得的创新成果与投入的函数关系具有Chin and Grossman(1988)的研发生产函数的形式:。其中xnj代表北方企业为了取得Δj的单位成本降低量所进行的创新研发投入;R代表北方企业的创新研发效率。

因此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时,北方创新企业单位生产成本为:ωn-(Rxnm)1/2;以直接投资为技术溢出途径时,北方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为:ωs-(Rxnf)1/2。无论哪一种途径,南方模仿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为:ωs-βφ(Rxnj)1/2。

基于以上假设,当北方企业的创新所产生的成本优势不足以形成垄断市场时,北方企业的产品和南方企业的产品将同时在南方市场上被销售,形成双寡头市场结构。在该市场结构情况下,本文使用两阶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即在博弈的第一阶段,北方企业决定其创新投入;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各企业同时决定自己的产量,并使用逆向归纳法来解出该两阶段博弈的均衡。

(二)不同技术溢出途径的基本均衡解

1.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北方企业的利润为:

(1)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可得北方企业的利润πnm**、南方企业的利润πsm**、南方的消费者剩余Ssm**、南方的社会福利Wsm**分别为:

2.以直接投资为技术溢出途径。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北方企业的利润为:

(6)

其中F代表北方企业直接投资于南方进行生产时的固定成本,假设为一常数。aβ代表北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技术溢出程度要达到与出口时相同所进行的投入,a>0由技术本身和北方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所决定。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可得北方企业的利润πnf** 、南方企业的利润πsf** 、南方的消费者剩余Ssf** 、南方的社会福利Wsf** 分别为:

如果北方企业在直接投资和出口之间进行选择,会选择利润较大的技术溢出途径。即当πnf** >πnm**时会选择直接投资而不选择出口,再根据公式(2)和(7)可得:

可得:

命题1: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促使一部分北方企业从出口转向直接投资。

当时,公式(12)必定成立,此时北方企业必定会选择直接投资。

命题2: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当南方市场规模足够大,成本优势足够大时,无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如何,北方企业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而不是出口。

当时,只有当满足公式(12)时,即R足够大时,北方企业才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

命题3: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对于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北方企业的研发效率越高,越有可能选择直接投资;北方企业的研发效率越低,越有可能选择出口;或者说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北方企业研发效率达到一定程度,才会从出口转为直接投资。

当时,中;当时,;当时,的符号不确定,受到其他参数的影响。

(二)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的福利分析

根据公式(3)、(4)和(5)得:

当时,;当时,;当时,的符号不确定,受到其他参数的影响。

命题4: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对于研发效率较高的情形,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投资增加,本国福利增加;对于研发效率较低的情形,南方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北方对南方的出口增加,本国福利增加。

结论及启示

综上所述,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一部分发达国家企业从出口转向直接投资,因此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外商直接投资。

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规模足够大、成本优势足够大时,无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如何,发达国家企业都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而非出口;但是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规模不够大、成本优势不明显时,发达国家研发效率较高的企业会选择直接投资,研发效率较低的企业会选择出口。

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部分研发效率较低的北方企业会从出口转为直接投资,即研发难度较小的项目或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由出口转向直接投资。

当发展中国家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引起直接投资对出口的替代效应,即一部分发达国家的企业由出口转向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上升;而当发展中国家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尽管会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但是本国的福利水平会下降。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适度,不宜过高,否则尽管外商直接投资会上升,而本国的福利水平却下降。

参考文献:

1.Keith E. Maskus, Kamal Saggi,Thitima Puttitanun, 2005,“Patent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through Direct Investment and Licensing”,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and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under a Glob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icholson, Michael W.,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rnaliz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July 2002. FTC Bureau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250

3.Judith C. Chin, Gene M. Grossman, 1988,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 NBER WORKING PAPER SERIES, Working Paper No. 2796, 1-27

4.Zigic,Kresimir, 2000, “Strategic Trade Polic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North-South Trade”,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61, 27-60

5.孙赫.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7(2)

6.Yang, Guifang,(1998),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Licensing, and Economic Growth in Dynamic North-South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s, University of Colorado at Boulder,Dissertation

7.Lai, Edwin L.C.(1998),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Rate of Product Innovation,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55

篇3

摘 要:本文通过对网络媒体迅速发展形势下数字图书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的分析,探讨了数字图书馆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 信息化 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0)-20-0175-01

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资源采集、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信息传播、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使用和传播时,随时可能遇到侵权问题,这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中必须引起重视。下面提出几条解决加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建设数字图书馆是信息时代的要求,进行这样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和广大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首先,要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什么情况下是合理使用以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加强信息伦理的教育。这里的信息伦理是指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它是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标准,是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无论是对信息用户还是图书情报人员,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教育,促使其从受制转向自觉,增加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二、“合理使用”与“授权使用”作品

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版权问题,但总的原则就是要合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合理使用”是目前各国版权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允许社会公众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目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为数字图书馆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尺度。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数字化信息资源时,必须特别强调这种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适当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不能限制在“合理使用”上,还应该积极谋求取得合法授权。数字图书馆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首先要根据法律判断作品的归属和法律形态,然后履行诸如付酬和获得授权许可等相应的程序。若作品出版时,作者已将光盘、网络数据库等电子形式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机构,则涉及邻接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应与该作品的出版机构进行授权谈判;若作者出版印刷出版物时没有将数字化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机构,则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应与作者谈判,获得作品数字化的授权;如果已经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且该组织已经与著作权人达成委托或转让协议,则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应与该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授权和付酬等内容的谈判。

三、建立权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联盟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统一管理他们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使用费,并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著作权集体管理能在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既能有效地实现著作权人个人无法行使的权利,又为数字图书馆提供了利用他人作品的合法途径,从而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版于2001年10月27日正式颁布,其中第八条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使用者和著作权人提供一个共同的著作权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使用数字图书馆这种海量信息的人不必一一寻找权利人洽谈著作权授权事宜,只需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就可获得几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权,提高授权效率和成功率,降低交易费用,由此大大减轻了数字图书馆取得授权的负担。

建立图书馆版权联盟,可以协调各种信息资源的采购和共享,统一获得版权信息的许可,统一支付版税,争取部分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出于知识广泛传播的目的,对在图书馆等公益性质的范围内使用其版权作品放弃部分权利和版税。建立图书馆版权联盟,使得数字图书馆在合法合理利用和建设信息资源的同时减轻了所支付的版权费用,不失为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好对策。

四、利用现代化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互联网已经成为全世界大多数人收集、加工、利用和传播信息的最主要手段。因此,利用现代化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技术各式各样,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无权访问和非法使用,从而仅允许那些获得授权的合法用户获取或复制。目前较为常用的有以下几类:(1)最基本的是使用权限限制,设置密码,限制无权用户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2)运用数字水印技术在数字作品中加入特制的、不可见的标记,用以证明原创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3)安全容器技术,是目前最有前景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之一,目前较好地应用在商业信息领域;(4)设置认证程序,建立著作权人和资源利用者之间的信任关系;(5)加密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通过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使得信息服务更加安全可靠,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同时,用户也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技术来确认网络传输文本的确实性,防止在网络传输中被窃取或篡改;(6)访问控制技术,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信息库进行适当权利的访问,限制他人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保护网络资源和重要数据不被盗用。这些保护措施虽然在本质上不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任务,但它们都是用来保护版权与邻接权的手段。

五、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人”是最终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因素,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尽快培养出一批复合型的专业管理人才。未来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图书情报专业知识,还应精通法律和计算机网络知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需要。因而,培养一支专家型、律师型和网络管理型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是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冯建伟:信息新论[M]。新华出版社,2001。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黄勤南:知识产权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3。

[4]崔海亭,崔新春:数据库水印技术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中的应用[J]。图书馆学研究,2008,(08)。

[5]郭志敏:浅谈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

篇4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300多份,回收问卷350份,其中有效问卷308份,问卷有效率88%。

在调查问卷中,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解决途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境”、“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等内容,调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调查结果分析

1 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情况

(1)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

81,17%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运营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75%以上的企业能够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与此同时,20.13%的企业担心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限制甚至歪曲市场竞争。

(2)知识产权保护目的

分析图显示,该问题四个选项的选择率基本持平,都在73%--79%之间,表明相对较多的企业能够从行业整体出发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而非仅仅是由于法律的强制作用,被动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5)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分别有64.94%和61.69%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通过培训、讲座等措施提升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表明上述两种措施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54.22%的企业能够“建立预警机制,在发现自身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及时纠正”,反映出超过半数的企业具有侵犯知识产权警觉意识,在日常经营较为尊重其他产权人的权利。有35.06%的企业选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这表明,大多数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方式涉及制定制度、建立侵犯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

(4)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解决途径

在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时,92.21%的企业借助法律手段维权,表明在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法律是绝大多数被侵权企业的首要选择;其次是“协商解决”,56.82%的企业选择了此选项;最后是“请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调处”,调研中47.40%的企业选择了此种方式。另外有2.27%的企业采用了其他方式。

(5)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境

调查表明,“企业单方面力量有限”、“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困难。“维权效果不理想”也是诸多企业考虑的,也有少数企业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导致公司成本增加”。

(6)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

有20.78%的企业设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计划时间为1-5年不等,也有个别企业为10年,行动计划内容主要是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具体包括:设立知识产权委员会/部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申请专利证书、进行国际认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利、技术和产品的保护力度等。

这表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的企业尚属少数,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内部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数都是围绕商标、专利、产品和技术等项目。

2 不同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比较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们从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和规模等四个方面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了进一步分析。不同地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基本相当,中部企业的略强于东部和西部企业。各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表现不一致,相比之下,储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稍强。在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强,国有企业和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当。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稍弱,其他组织(社团、协会等)的保护意识又低于民营企业。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随着企业规模的减少而逐渐减弱,营业收入在14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最强,紧接着依次为营业收入在65亿—142亿、10亿65亿、3亿-10亿和33亿以下。

(2)知识产权保护行动

我们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从地域、行业、所有制结构和规模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西部和中部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面的表现优于东部企业。各行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面的表现不一致,相比之下,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较好。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致,在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最多,国有企业和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基本相当,但都少于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又少于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其他组织(社团、协会等)的保护行动又逊于民营企业。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随着企业规模的减少而逐渐减少,营业收入在142亿元以上的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最多,紧接着依次为营业收入在65亿142亿、10亿—65亿、3亿-10亿和33亿以下,这一情况也与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情况一致。

主要结论

1 企业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运营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超过七成的企业能够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运营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公平运营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约有1/5的企业担心知识产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限制甚至歪曲市场竞争,影响公平运营环境。

篇5

论文关键词: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

一、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直以来,哈萨克族传统医药在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成为保障哈萨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区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许多国家,传统医学是穷人惟一负担得起的治疗方法,在发展中国家,大约80%的人口依靠传统药品满足他们的健康护理需求。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如{(TRIPS协议》只字未提传统医药),以至于长期以来大多被非法使用,传统医药知识创造者与所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哈萨克族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传统医药商业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即“生物盗版”的问题。

在我国,一些国外企业利用我国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并申请了专利,如果任由类似的“生物盗版”行为蔓延,我国的传统医药权利人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这与我国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明确密切相关,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传统医药法律保护是迫在眉睫。

二、我国立法应明确对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分散,各个部门从不同角度的立法对我国传统医药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该种立法对传统医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明确,权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救济途径不明确,直接导致传统医药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导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这使得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不利的境地。我国应当改变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散立法,应以专门立法为宜。我国宜将传统医药纳入到知识产权框架下,制定专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或传统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哈萨克族实行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传统医药的类别、保护方式、法律责任等,使传统医药保护明确起来。这种立法具有明确具体,针对性强,保护主题突出;有利于传统医药持有者传统医药财产权的行使。另外,更能适应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现状,提高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篇6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国际贸易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这其中尤以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纠纷最为显著。如何在扩大和拓展我国对外国际贸易的同时注重对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国际贸易中亟需解决和应对的现实性问题。

1国际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国参与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履行国际贸易义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采取加强与对外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如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2006年到2011年期间,我国连续6年颁布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先后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部分进行了修正和删除,也对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实际和国情以及与国际惯例想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参加了各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先后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组织,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国际对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上的其他发达国家诸如美国、日本等国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个人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近年来,我国频繁地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民众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本身认识不到位,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还基本停留在在“努力赚钱”的初级阶段,认为只要能在对外贸易中赚到钱就可以,要不要知识产权无所谓,许多本来是我国发明的产品,但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专利申请步伐缓慢,由此导致专利被别国抢先申请,例如我国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如超导领域其实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并无太大差距,但在这方面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仅仅只占到了美国的20%左右,其结果就是我们自己发明的东西被别人拿走进行了专利申请,导致我国的研究成果不能进行产品开发,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1.2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匮乏,队伍建设不到位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专门从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分析、研究、专利申请等专项工作的专职人员,其在企业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员的培养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人才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还相当滞后,这是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内在原因之一。相比较来说,国外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内部都设置有相应的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专门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专利申请等相关工作,而我国不少大型企业则很少有设置相应的部门,相关的人才也较为缺乏,有关数据显示,美国IBM公司的专利工程师人数就达到500人之多,微软公司在全球共计有25000多名员工,其中有接近五分之一是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日本的大型企业如索尼、日立等也都有超过300人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而在我国,许多大型企业往往缺乏这样的专门性的部门,中小企业更比不说,仅仅有阿里巴巴、华为、中兴等极少数企业拥有这样的部门,而华为和中兴在2004年的专利申请数量位居我国企业前十名,这足以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1.3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认识较为模糊

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熟悉和掌握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如此才能游刃有余地参与国际竞争,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权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遗憾的是,我国大多数企业均对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不甚熟悉,即使像华为这样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当成熟的高技术企业也是如此,以2003年著名的“思科诉讼华为侵权”事件为例,美国时间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以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为由华为公司及华为在美国的分公司,整个事件一直持续到2004年7月28日,以思科公司和华为公司达成最终和解画上了句号,纵观此次事件,华为公司尽管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由于对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不熟悉,因此可以说受到思科公司的诉讼也是在所难免的,而客观来说,面对来自国外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诉讼问题,我国企业往往缺乏足够有效的诉讼和应对机制,导致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1.4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工作是切实保护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已经开始在逐步调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不断强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力求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并不断加入各种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组织,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国际贸易中多变、双边性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上还存在着相当多的漏洞,这使得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难以很好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处于被动地位。

2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我国贸易利益,有效提升我国国际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我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想真正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从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上入手,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具体来看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2.1切实加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诚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则更为重要。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才导致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辛苦创造出来的自主知识产权最终“付诸东流”,企业由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尤其是一些积极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外贸企业而言,必须努力加强在企业中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努力在全企业中形成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贯穿到企业的每一名员工身上,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生产和对外竞争全过程中去,努力形成人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切实维护和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

2.2加快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体制建设,引进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企业对外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企业内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的支持,而目前一些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频繁遭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诉讼和纠纷也和其自身缺乏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无关系,企业要想真正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好自身的合法的贸易权益,就必须立足于平时,把握住当下,努力构建起企业内部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打造一直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长远的发展战略中来予以重视,努力为企业参与国际对外贸易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和机制基础。

2.3加快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企业在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其贸易对象往往是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相关国际规则。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对于企业“游刃有余”地参与对外贸易,有效避免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来说至关重要。企业可以积极通过与国外企业进行交流互访、聘请国外发达国家具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等途径,积极了解和熟知当前国际通用和普遍认可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从而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做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4政府相关部门应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逐渐增多,我国相关部门也在适时对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完善,并严格按照当前国际贸易的形势变化增添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可以说,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制度工作也日益完善,诸如《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另一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还比较滞后,尤其是在入世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的法律还存在着一些出入,这就要求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还应继续加强在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力求与国际实现接轨,从而真正切实有效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保护我国的国际利益。

3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现实性问题,其涉及到许多方方面面的因素。在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我国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建设步伐,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等,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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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参于国际市场竞争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显得重要。可以说我国在这方面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保护并不是很重视,导致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些领域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龙争虎斗的全球市场,谁拥有核心技术,并及时取得专利将之产业化,谁就能占得先机。很多企业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设置有效的管理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通常做法, 他们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我国,中小企业老板认为技术才是最重要的, 而知识产权保护对他们来说是比较遥远的事。或者说, 在企业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是次要部分, 他们宁愿多招一个开发工程师,也不愿招聘一个知识产权从业人员, 更谈不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三)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一部分企业投机取巧,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甚至在侵犯国外专利权后还不知悔改,导致最后自己损失惨重。还有的企业干脆搞贴牌生意,把别人的产品拿来贴上自己的品牌或商标,然后把产品推向经济不发达的小城市。

二、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企业的核心是生产及产品

任何企业都有自己的生产技术、生产过程、产品和品牌,都有围绕着市场需求的产品研究与开发,以及不间断的产品设计与改进。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为了确保享有创造发明的所有权以及产品使用的许可授予权,从而保证企业在尽可能长的法定时间内获取最大的市场利润,避免或减少自己的成果被他人窃取,失去应得的市场利益。

(二)知识产权也是企业财产

中小企业必须认识到不但资本、技术、厂房、市场设备和产品是企业的财产,其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财产。

(三)取得知识产权就是增加企业的投资

正确的投资对扩大中小企业的市场价值至关重要。中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加强企业的财政实力,达到扩大资产和增加将来生产能力的目的。

(四)知识产权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出口机会

在出口市场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理由有:专利,可以体现产品的价值,可以吸引进口者考虑进口,增加出口机会。企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可使该企业在出口市场中获得信任和有利的出口地位,以及忠实的客户。

(五)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好处

企业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如对发明和产品实行专利保护,不但可以赢得专利权,而且随之还会产生市场地位、使用许可证授予权、出版权、商业谈判强势地位、良好企业家形象等专利投资回报。

三、我国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有差距,多数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

从一些中小企业做原告而败诉的案例看,大多是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保护依据认识不足,没有权利或滥用权利,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二)将知识产权绝对化,以为获得了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

不了解知识产权形成的法律依据,错误地认为只要是自己首先研发的,就能获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使用拥有技术,并不表明其拥有知识产权。

四、对中小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对策

(一)要加强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富越来越显示其威力,诸如抢注商标、抢注互联网域名等侵权事件也大量出现。目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主要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企业要根据自身总体战略目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形成核心技术或产品。

(二)要加强知识产权前期预测和管理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最关键是要注意前期预测,前期保护中采取的每个措施与步骤,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成立或归属及其能否得到相应保护。最好建立一套健全的知识产权与管理网络,负责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调节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三)要选择合适的途径保护智力成果

企业应考虑多种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据保护客体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专利保护是较强的保护方式,但其前提是要公开技术内容,而商业秘密保护则由企业自身采取的措施和技术本身所决定。同时,申请专利时专利文件的撰写十分重要。对一些涉及产品型号改进的,可以考虑申请商标保护,像有些申请子商标的产品。

(四)要加强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在开发和生产中应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特别是利用已过期的专利技术。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根据了解的情况,我认为可采取的方法有:防卫性保护、技术性保护、合同性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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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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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

一、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直以来,哈萨克族传统医药在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成为保障哈萨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区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许多国家,传统医学是穷人惟一负担得起的治疗方法,在发展中国家,大约80%的人口依靠传统药品满足他们的健康护理需求。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如《RIPS协议》只字未提传统医药),以至于长期以来大多被非法使用,传统医药知识创造者与所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哈萨克族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传统医药商业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即“生物盗版”的问题。在我国,一些国外企业利用我国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并申请了专利,如果任由类似的“生物盗版”行为蔓延,我国的传统医药权利人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这与我国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明确密切相关,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传统医药法律保护是迫在眉睫。

二、我国立法应明确对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分散,各个部门从不同角度的立法对我国传统医药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该种立法对传统医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明确,权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救济途径不明确,直接导致传统医药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导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这使得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不利的境地。我国应当改变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散立法,应以专门立法为宜。我国宜将传统医药纳入到知识产权框架下,制定专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或传统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哈萨克族实行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传统医药的类别、保护方式、法律责任等,使传统医药保护明确起来。这种立法具有明确具体,针对性强,保护主题突出;有利于传统医药持有者传统医药财产权的行使。另外,更能适应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现状,提高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三、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专门保护制度

(1)在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建立哈萨克族传统医药保护的专门制度。传统医药难以在传统知识产权框架下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必要建立一种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产权是有关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传统医药知识的智力成果属性决定了它最适于知识产权保护。传统医药大多属于智力成果,应以知识产权保护,以专利法为主,其他如《=著作权法》相关制度为辅,专门予以立法,并列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使哈萨克族传统医药保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在专利申请中华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并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材料来源地证明,是防止传统医药被不正当利用并进行利益分享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也可以在专利申请中增加此项要求。人权委员会土著人民大会起草的保护土著人民遗产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规定:在未充分出示文件,表明传统知识所有人知情同意,并愿意分享占有、支配、使用和从有关权利中获得利益之前,国家法律不得授予任何个人和单位对任何土著人民遗产的内容获得专利、版权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就知情同意和公开生物资源来源地的要求有所规定,包括:印度《专利第二次修改法案(2002)》规定:申请人必须公开任何代替说明而交存的生物材料的出处和地理起源,并就反对授予专利部分进行规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并要求提供材料来源地证明,是防止生物盗版,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做法。(3)确立利益分享的保护制度。保护传统医药的一个很重要的目标便是防止不正当使用,按《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利益分享原则来分配利益,即传统医药提供者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当现代医药研究者取得研究成果、享受医药专利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之时,也应考虑传统医药提供者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当利用其他国家提供的传统医药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时,力求传统医药来源国的充分参与,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来源国的境内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各国应当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向传统医药的提供国提供并允许利用其来源于传统医药的技术,包括受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哈萨克族传统医药资源丰富,应以知识产权保护专门立法,明确权利主体的财产权,以社区为单位,兼顾其他个人权利为主体,明确利益分享主体,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使侵权行为得到遏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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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一带一路”是一把双刃剑,在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挑战。“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各有不同,知R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和保护制度各有差异。这就为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多问题。

沿线少数国家保护水平较高,比如俄罗斯、新加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我国知名品牌被抢注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受中国商标法的保护,要想在国外也受到保护,必须到国外进行商标注册,而我国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一些知名品牌被国外企业在当地抢注的现象比较严重。

而沿线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欠缺或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不高,这就又导致了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被山寨、被模仿的现象比较严重。拿专利来说,要想获得专利权,就必须以公开专利技术为代价,专利技术外溢风险也就增加了,技术公开了,沿线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随之而来的就是模仿现象比较严重,也就使我国企业海外专利被侵权的现象较为严重。

如何防范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风险

针对上述我国企业的海外风险和问题,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讲应该从以下几方面防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随着国际贸易的往来,知识产权遭遇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或欠缺,导致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遭遇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国企业应该树立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打好品牌战

针对我国知名品牌在国外被抢注的现象,我国企业应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一些知名品牌,应该及时在市场国注册,防止被抢注现象发生,如果被抢注,需查找市场国的法律资料,看有没有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同时应结合市场国文化氛围和普通消费者的喜好,及时注册一些商标,做到产品未出,商标先行,打好品牌战。

多种途径保护专利技术

针对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不高的国家和地区,我国专利权被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我国企业应该从多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

一是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核心技术。对于核心技术,可以不申请专利,而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因为获得专利权的代价是专利技术的公开。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向可口可乐公司借鉴经验。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核心技术的话,就要特别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限制知悉秘密人的范围,对商业秘密进行多重加密等。

二是模块化拆分核心技术。如果确需申请专利,我们也可以通过模块化拆分专利技术,可以将整个技术拆分为数个部分,就不同部分各自申请专利,再通过一定系统进行整合,也可以就有些部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其余部分进行模块拆分来申请专利,总之,通过多种途径尽可能降低被侵权的可能性。

从国家和政府层面上来讲,也要建立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范机制,要制定“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总体发展规划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制度,加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交流和合作,建立市场国法律法规数据库,培养精通市场国语言和法律的律师,帮助企业组建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等等,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企业境外维权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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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不断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保护其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因而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分析,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和技术进步影响。第二部分考察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以韩国、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成功实施,对其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影响。第三部分以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为例,探讨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立利益背后的原因,并从中发现我国应对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所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在对以上部分综合理解下,结合我国经济现状、知识产权实施的现状及面临的WTO等国际规则,如何制定、实施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知识产权政策提出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TRIPs;中国知识产权战略

引言

20世纪中叶以来,以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继的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倡导并形成了战后的新的国际贸易体制,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从传统的国内智力成果保护领域走向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市场。新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问题。当今世界,知识形态的商品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的普遍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知识产权亦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得推动力量。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而且还由于WTO也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发展贸易问题联在一起,制定统一保护的标准,规定制度措施,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成为科技、外交、经济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国际交往,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总结前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福利、技术进步的理论分析上,探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印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不同政策对国际贸易及经济的影响,并做一些比较分析,从中提炼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宝贵借鉴,并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针对性的提出些对策建议。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理论综述

过去几十年里,由于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财政、金融、贸易与工业政策、对外发展援助相挂钩,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中受制于人,承受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在世界经济不断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保护其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分配无疑成为国际谈判中的至关重要的议题。实际上,全球研发高度集中在几个少数发达国家,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首的前十个国家占有全世界的84%的研发资源,94%的专利和91%的专利许可费用。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技术上的巨大差距,通过技术引进、模仿等技术扩散途径成为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技术扩散的重要因素。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福利效应 国际成功经验也表明,技术后发国家在赶超领先国时,开始都采用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对国外技术的模仿,无论是当年的美国,还是后来居上的日本及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无一例外。但技术领先国为保护研发成果和维护新技术的市场垄断,不断迫使后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势在必行,而后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福利水平,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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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TFP;FDI;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22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2-0093-05

一、引言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Solow在《技术变化与总生产函数》中指出:全要素生产率(TFP)是生产率增长值中无法被劳动和资本生产率中所解释的部分。也就是说,全要素生产率是指来源于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变革和创新、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效益等因素导致的生产率增长。

而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可以凭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靠法律对创新知识赋予的垄断性专有权,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竞争优势,激发企业进一步的研发投入与自主创新行为,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通过影响本土企业及跨国企业的生产行为而作用于一国全要素生产率。

其一,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对本土企业产生积极与消极效应,对一国全要素生产率的最终影响就取决于两者综合作用的结果。David and Willmore利用专利保护、贸易制度等方面的跨国数据的研究表明,一般情况下,在市场竞争程度较充分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的作用较强。Kanwar和Evenson使用32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知识保护对研发投资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也可能产生抑制效应。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法律手段在一定时期内使创新主体获得了独立开发与产业化的权利,这种排它性的生产行为会延缓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其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FDI)、国际贸易等行为的影响,会对东道国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影响。首先,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降低了发达国家先进技术进入发展中国家被模仿的风险,增强了外资企业转移先进技术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预期,促进了FDI与国际贸易的发生,这不但使得发展中国家可模仿技术集扩大,而且能获得更多的技术外溢效应,提升东道国全要素生产率水平。Helpman认为处于技术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吸收FDI,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进行模仿和吸收,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柒江艺、许和连从企业层面的估计结果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外资企业技术水平提高的证据。Titus按SITC的2位数分类的20种产品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进口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国专利保护水平的提高会引起产品进口尤其是知识密集型产品进口的增加。

然而,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FDI与国际贸易的影响,也可能负向作用于东道国的全要素生产率。由于大部分外资企业占据世界技术领域前沿,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就为外资企业高度垄断发展中国家技术市场提供了可能,使在技术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本土企业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挤压。Doanh的研究表明,若国内市场中某些产品已被国外的生产商所控制,那么,这些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会进一步提高国外生产商的垄断能力。

二、计量模型构建及变量选取

假定生产函数满足以下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形式:

其中Yt为一国或者地区在t时期的产出,Kt、Lt分别为t时期的资本和劳动投入。θ、1-θ分别为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A为全要素生产率(TFP)。

正如已有文献所表明的人力资本和研发是影响全要素生产率的两个重要内在因素;知识产权制度则通过改变资源配置方式与效率影响全要素生产率;国际贸易与FDI作为国外技术扩散的重要渠道,有助于提高国内的知识资本存量,同时也通过技术溢出促进了国内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为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全要素生产率的直接影响,类似于高凌云和王洛林等的研究,假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因素模型如下:

(一)基于全国时间序列数据的实证结果

首先采用我国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利用OLS回归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开放度、FDI、人力资本水平以及研发对全要素生产率、技术效率和技术进步的影响。方程(1)仅考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作用,方程(2)在控制其它影响变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方程(3)则引入知识产权与相关控制变量的交叉项,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全要素生产率及其构成部分的影响途径。

表1中模型(1)、(2)显示,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并没有显著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其回归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进一步将全要素生产率分解为技术效率(TE)与技术进步(TC),实证发现,存在微弱证据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全要素生产率中TC部分的提升,但对技术效率存在一定促进作用,尽管这种促进作用在10%水平下不显著。表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还主要以模仿型驱动为主,在国际市场上主要靠规模、速度来体现优势,质量与结构还存在很大调整空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产品创新提供重要的保护机制,激励国外企业在我国市场生产与贸易更多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型产品,扩大我国企业模仿的技术集合,有利于技术效率的改进,推动产出不断朝生产前沿面靠近。但同时由于我国在前阶段自主创新能力还相对较弱,国外先进技术及产品的进入,在一定程度加剧了高端产品市场和技术的竞争,对我国突破式创新活动反而产生了挤出效应;而且,在短期无法实现突破式创新的情况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导致模仿难度的上升以及模仿成本的增加,使得更多资源被投入于技术模仿,从而阻碍了技术进步。

表1中的式(2)给出了考虑贸易开放、引进FDI、人力资本、研发等因素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分解部分的估计结果。人力资本水平、贸易开放、FDI是我国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重要推动力。人力资本积累有助于提高物质资本的利用率,贸易开放及FDI通过国外技术输入与溢出效应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研发投入变量在一定程度上显著促进了技术效率的提升,对于全要素生产率及技术进步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这一方面可能是源于该变量并未真实反映我国研发投入状况,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由于我国科研体制及评价机制不完善,导致科研投入效率相对低下、科研结构不合理,因此,R&D投入虽然大幅增加,但并未有效地转化为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与技术进步。

当引入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开放、FDI、研发投入的交叉项后,实证发现,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不能直接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进步,但却间接通过影响贸易开放、FDI而正向作用于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分解部分。在控制了贸易开放、人力资本、FDI、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等因素的直接作用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确实能够通过改变外资企业的投资决策,影响贸易伙伴国的贸易产品,进而影响从外部获取的技术、管理等知识资源,作用于我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动。而知识产权保护与研发投入交叉项系数为负的结果更进一步说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所以对全要素生产率可能存在负向影响,关键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未能起到有效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作用。正如前面所阐述的,一方面,虽然我国近十年来在无法取得突破式创新成果的情况下,过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就只可能迫使投入更多资源于模仿型生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开放、FDI的激励作用,使得外资更愿意投资于知识型产品的生产和贸易,这对于本就仅有小部分企业能够朝产业链上端发展的我国企业来说,竞争程度更为激烈,生存环境更恶劣,被锁定于“技术底层”的可能性就增大,反而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尤其是技术进步的提升。

(二)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结果

本部分进一步采用我国30个省份(重庆数据包括在四川省中)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对于面板数据估计中随机效应与固定效应模型的选取采用Hausman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在1%的显著水平上接受原假设条件,故采用固定效应模型。

根据表2的估计结果,知识产权保护对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显著的直接推动作用。进一步将全要素生产率分解为技术进步与技术效率后发现,这种变化一方面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效率改变的作用变得非常显著,另一方面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阻碍技术进步的作用明显减少且在大部分方程中不再显著。

我国现有的生产模式与经济增长方式决定了自主创新仍旧处于初期阶段,以模仿、引进、吸收再创新的方式依然为社会进步的主要模式,因此,国际贸易、FDI等国外知识传入渠道、规模及质量的变化就能较大程度影响我国的可模仿技术集。即使这种传输进来的知识能否被吸收、能否被转化为国内生产力还受人力资本等其它许多因素的影响,但知识型产品的贸易及资本的流入确实通过直接与间接溢出效应为我国生产效率的改进提供了可能与空间。这种作用途径更好的体现于引入知识产权保护与FDI、国际贸易的交叉项的方程(3)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不但能通过影响我国的FDI与国际贸易而提高我国可模仿技术集的规模与质量,促进技术效率的改变与提升。而且,尽管技术型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确实使我国企业发展环境更加严峻,但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的我国企业以及国内对于自主创新资助力度的加强,使得越来越多的知识型企业在恶劣环境中置之死地而后生,逐渐取得了一些突破式的技术进步。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技术进步的阻碍作用尽管仍旧存在,但已变得不太显著。知识产权通过影响自主创新作用于全要素生产率的途径还可从方程(3)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研发投入的交叉项系数中得到一定程度反映。

其它控制变量的系数表明,FDI、人力资本对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起了重要的贡献作用。贸易开放对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变得更加显著,研发则明显阻碍了全要素生产率的上升。要促进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较快增长,不断提高人力资本水平,提升外资质量与优化结构,进一步促进贸易结构升级,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不能不说是一种较好选择。尤其要注意研发对于全要素生产率的阻碍作用。研发作为技术创新的基本投入,本应是技术进步与效率改进的最好驱动力,但本文却与李宾的研究估证类似,研发对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正向作用并不显著。认为中国基础研究强度的过低,与以市场换技术的科技政策相结合,可能就造成了我国研发在促进国内TFP 提高方面作用不显著甚至为负向影响的结果。

五、结论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保护知识型资产专有及使用权的特定性制度,通过影响国外企业及国内企业的生产行为而作用于全要素生产率。本文秉承索洛对全要素生产率的界定,运用数据包络分析的Malmquist指数方法,利用2000~2010年我国的时序数据和30个省份的区域面板数据,考察了贸易开放、FDI、人力资本、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对全要素生产率及其不同方面的影响效应,主要得到以下研究结论:

1.知识产权保护对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尤其表现于全要素生产率中的技术效率方面。面板数据的估计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对全要素生产率中技术效率的促进作用得到更明显的体现,对于全要素生产率中技术进步的影响虽然仍旧为负,但已经变得不显著。这可能是由我国现有的技术进步方式决定的,我国目前自主创新能力仍旧有限,主要以模仿生产、引进吸收的渐近式创新为主,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明显使得产出不断朝生产前沿面靠近,但促进生产前沿面移动的作用却未有效发挥。

2.知识产权保护还间接通过影响贸易开放、FDI而正向作用于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分解部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确实能够通过改变外资企业的投资决策,影响贸易伙伴国的贸易产品,进而改变我国的可模仿技术集,促进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高、研发效率不高、研发投入结构扭曲的事实,在短期内仍无法得到根本性改变,因此,过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可能迫使投入更多资源于模仿型生产中,加剧我国创新型企业的竞争程度。

3.人力资本水平、贸易开放、FDI是我国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重要推动力,但研发投入额的增加却未能起到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及技术进步的作用。人力资本积累有助于提高物质资本的利用率,贸易开放及FDI通过国外技术输入与溢出效应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科研体制及评价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科研投入效率相对低下、科研结构不合理,因此,R&D投入虽然大大增加了我国技术知识存量,但并没有有效地转化为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

注释:

①技术进步与技术效率体现了全要素生产率变化的两个不同方面。技术进步表现为在要素投入保持不变的条件下生产前沿面的变化。由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所确定的生产前沿面,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能够实现的最大可能产出。技术效率是在既定的技术条件和要素投入水平下,产出对生产可能性边界的不断靠近。

参考文献:

[1]Solow,R.M. Technical change and the aggregate production function[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57,(3):312-320.

[2]David M. Gould, Willian c. Gruben, 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economic growth[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 1996,(48): 32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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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elpman, Elhanan. Innovation,imit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 Econometrica, 1993,61: 1247-80.

[5]柒江艺,许和连.知识产权保护、资源禀赋与FDI 技术选择来自我国FDI 企业面板数据的经验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1,(8):63-69.

[6]Titus O A, Hong Yin. Do strong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nduce more bilateral trade?[R] .Evidence from China’s Import,World Development, In Press, 2010, Available online 6 Febru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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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凌云,王洛林.进口贸易与工业行业全要素生产率[J].经济学( 季刊),2010,(1):39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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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出口贸易;影响

1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

1.1鼓励我国企业技术创新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关于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正在不断地增加,从传统的制造产业到高新技术产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这看似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其实是一场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战争。我国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国家,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就是劳动力价格低廉导致的产品价格低廉,这一优势为我国持续性的经济增长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然而,低价产品在国际上并不受到所有国家的欢迎,低价产品在出口的过程中很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利用国际知识产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必须要加强对产品的技术创新,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创造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产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增强企业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1.2提高企业的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如果不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我国企业的发明和创造很容易就会被国际上的同行业仿制与模仿,不但影响国内企业的经济利益,还会打消企业研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具有非常严重的地域限制,一项知识产权即使在国内申请了专利,但它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国际上的企业可以随便使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杜绝了这一现象的发生,因此我国企业从现在开始必须非常的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产权意识和外贸中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也很好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个人利益。

1.3提升出口企业的创新水平

跨国公司想要做大、做强,在向国际市场上扩张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当地的劳动力成本和消费水平,还要考虑到投资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如果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那么投资者就不愿意进行跨国投资,因为一旦跨国投资,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很容易受到威胁,从而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我国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的吸引外商投资,随着外商的到来,外商也会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到中国,市场竞争将会加剧,这样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水平,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的创新活动让国内的企业倍感压力,这就激发了国内企业的创新活动,从而提升了企业出口产品的创新水平。

2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出口贸易的消极影响

2.1过度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增加

首先,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需要一定的费用,这必定会增加企业的成本。知识产权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各个程序都跟随着相应的成本,企业如果想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那么费用将会更高,这一系列的费用都使得企业的成本不断提高,一旦增加的费用超过了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的价值,那么申请知识产权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其次,过度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将会造成权利人对于申请成功的知识产权拥有更大的垄断权力,从而不断提升企业的垄断地位和产品的垄断价格。随着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国内的企业不能再仿制产品或者模仿技术来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然而,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没有提高到一定的程度,国内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大多是依赖于转让。国内企业想要得到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需要支付大量的转让费用,这些费用的存在也将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除此之外,很多通过转让获得的知识产权都附带一定的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对企业产品的价格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2.2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对外贸易中新的贸易壁垒

现阶段,非关税壁垒是世界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全新方式,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绿色壁垒和知识产权的关系非常密切,因此,知识产权也就成为了非关税壁垒存在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报复性与限制竞争性,是一个国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掩饰,对知识产权产品采用进口限制的措施来保护其产品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国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不断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准入程度,从总体上限制了我们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速度,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技术产品的出口,降低了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

3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作为我国的政府部门,为了更好的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必须要不断的完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首先,政府应该鼓励我国企业在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要有积极应诉的心理,作为政府部门会在认真的调查纠纷的基础上参与到双边的协商中来,在严格遵守国际法规与规则的基础上和各国进行良好的沟通,研究与探讨解决国际纠纷的具体办法。在没有办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再考虑进行积极的应诉,然后再由国际相关机构进行有效裁决,从而有效维护本国出口企业的正当利益。

3.2建立预警机制预

警机制是指通过对世界各地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搜集,有效分析这些信息中所包含的具体意义,从而能够提前找到有效避免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很可能受到的风险与损害。因此,国家的商务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联合建立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及时公布国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动情况,让我国的出口企业能够及时掌握国际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

3.3不断完善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不断地完善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并先后出台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我国政府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来,不断建立以知识产权法为主体,再通过《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予以补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效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然而这些法律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到目前为止不能满足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真实需要。另外,我国政府部门要不断加强民间知识产权的组织建设,为出口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与侵权诉讼提供有效服务,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其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作用,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4鼓励外贸企业增加PCT的申请量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14年中国企业在全球企业PCT的申请排名中能够进前50名的只有6家,远不如美国和日本。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利用多种途径与方式,大力宣传PCT申请,不断提高企业对外专利申请的思想意识,让每个企业都能够正确地了解PCT申请的方式方法、意义以及作用。拓宽资助的渠道,资助本国的出口企业,从而有效降低国际专利的申请成本,增强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4外贸企业应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1要不断增强技术创新的能力

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该不断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不断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促进外贸企业创新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地建立健全关于科研人员的研发和创新的激励机制,不断地吸引国内外专业的科技人才,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创造力。通过产、学、研互相结合的方式来培养科研人才,从而降低创新的成本,提高创新的工作效率。这样就可以让我国的外贸企业获得制胜的法宝,有利于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国际品牌。在这个过程中,出口企业还要注意维护和管理自身的专利和商标权,全力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创新成果。

4.2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加强人才培养

我国的企业想要更好地保护自主的知识产权,应该先从企业内部入手。首先,应该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让全体员工都有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其次,企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设立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专门处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业务。同时还要在世界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及时了解各个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的执行企业总部关于知识产权的政策,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网络化。目前阶段,我国企业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非常紧缺,这成为我国出口企业走出国门,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大阻碍。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要加快培养符合现代化要求的专业人才。通过短期培训的方式来培养应急的人才,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增强自身的专业能力。最后,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引进,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企业的持久发展。

4.3加强对国际市场的检测

出口企业要提前做好其他有关的准备工作,企业的产品在出口前就要注意知识产权的申请,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产品。现阶段,很多国家都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因此想要进入海外市场的前提就是要注册,有效防患于未然。除此之外,要不断加强对于国际市场的关注与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注意看自身的产品是不是涉及到了侵权,一旦发现可能涉及侵权,应该马上采取措施避免纠纷。

5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我国也要不断地努力来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不断利用国际规则和法律来维护我国的利益,不断提高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位置。

参考文献

[1]徐慧,王勤秀.中国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31).

[2]唐庆山,张伟.知识产权保护是出口驱动经济增长的“助推器”还是“绊脚石”[J].世界经济,2002(5).

[3]郎晓彤.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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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与完善

传统文化是指某一特定的民族或特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中华民族拥有丰富而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及品牌,它们承载的是一种地域文化的精神财富,凝聚了中国精神和中国风格,是区域族群在客观认识、反映自身文化进程的基础上持续分析、总结经验并不断走向进步的基础,是国家或地区文明及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保护传统文化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最重要、最有效,也是力度最大的一种保护方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非物质性、法定性、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一般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获得,具有标志性,具有原创性、表达性。知识产权通常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中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以儒家为内核,还有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民俗及传统工艺三类,如诗、词、曲、赋、民族音乐、国画、书法、古文、传统戏剧、曲艺、对联、皮影戏、灯谜等等,博大精深,数不胜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在逐步扩大,一些本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要求的内容,也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更好地弘扬和传承传统文化,理应将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只是传统文化有着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特征,决定了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许多问题。

二、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统技能或民间艺术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习俗正在消亡;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物和资料难以得到保护等等,传统文化面临着快速流失、甚至消亡的危险。同时,发达国家可以任意获取某些传统文化,以盈利为目的,对其进行开发使用,并通过知识产权获得保护,而传统文化的真正所有者却得不到任何保护,甚至要被迫付出昂贵的使用费。民间故事“花木兰”被美国改编制作了电影、“端午节”被韩国一公司仅用280元人民币抢注了网络域名,种种此类让人痛心的案例,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只有少数国家承认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

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国家。此后,大批的发展中国家通过版权法来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2000 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WIPO 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

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信息,是否应给予传统文化以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承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理由是“公有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包括传统知识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财富,人人皆可自由利用。”

(二)制度上的障碍

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多数都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是发达国家之间利益分配的产物与结果。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我们如何按照入世的承诺,修改和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始终赶不上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我们必须通过可能的方式和途径,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呼吁和参与国际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舞台上争取主动。

三、建立与完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着很多障碍,但是对于一个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的大国,我们没有理由跟随发达国家的意愿,否认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而必须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用知识产权保护好我们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宝贵资源。继承、发扬和保护传统文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选择。

(一)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真正实现保护传统文化,应该采用知识产权特别立法的方式,把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质疑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当务之急是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研究、尽快立法。

(二)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的发展,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民间文艺的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等等,充分说明尽管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但是我们已经在实际工作中承认了这种做法,并正在不断努力加大保护力度。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加强行政保护

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行政手段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十分重要。例如对传统文化作品的搜集、整理、研究、存档等工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以及相应的财政和行政措施等等。

(四)合理确定保护对象

传统文化是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都适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不受私权机制保护的民间文学范围可包括: 世俗礼仪、、起居饮食等习惯行为本身;宗教礼拜的地点、祭祀物品;超自然现象;历法等,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传统文化应该受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一个具体意见。我们亦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

(五) 权利保护期限不应该受到限制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比如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的保护期限,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传统文化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它世代相传,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将永久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权利的保护期限应该没有任何限制。笔者反对有学者提出的对传统文化进行有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

(六)权利保护内容应有特别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统文化的,必须注明出处并缴纳相应的使用费,可以像有人建议的那样,将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留存,用作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专项经费。

(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为地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主体的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主动承担保护传统文化的责任。对于不积极履行保护职能的,使传统文化知识遭遇毁灭的行为,应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传统文化遭遇侵权行为的,地方政府必须行使享有的权利,使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无法解决,亦可通过诉讼解决侵权行为,采取多种措施,使传统文化享受全方位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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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王焯. 传统文化品牌区域产业化解析与建构——以辽宁为例[J].中国商贸,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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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研究

一、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高校是以传播科技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科研活动为主要目的,是潜在的生产力孕育和发展场所。随着高校教育日趋职业化,高校服务企业、服务市场的意识不断增强。高校的智力资源越来越需要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高校与企业的融合中,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保护知识产权既可以明确权利的归属,亦可使权利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得以维护,从而不断推动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能为学校与企业营造更好的合作环境。但近年来,由于高校和政府、企业间合作形式逐渐多样化,对流转中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争夺日益激烈,而作为成果流转主要形式之一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有针对性地探究科研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高校科研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

1.纠纷类型多样化

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的知识产权类型众多,如:技术类知识产权,即以技术为表现形态的知识产权;标识类知识产权,即与科研成果转化有关的注册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和名称等标识类知识产权;著作类知识产权,即以作品形式表现的知识产权;信息类知识产权,即以信息为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①因此,在成果流转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呈现多样化态势,如:专利权与非专利权的技术成果纠纷;技术成果成熟与否的纠纷;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纠纷;专利成果让渡过程中的归属纠纷;信息类知识产权泄密造成的纠纷等等。

2.纠纷主体的固定性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多依托于企业,这也决定了此类纠纷主要以高校、企业为固定主体。纠纷或是发生在高校与企业之间,亦或是高校与高校、研究机构之间。这种相对固定的纠纷主体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纷繁的类型纠结之中能够根据不同的纠纷主体整理出纠纷形成的主要脉络,便于我们在分析纠纷成因的基础上,探求保护知识产权的新方法。

3.纠纷处理以行政途径居多,处罚力度不强

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涉及高校知识产权纠纷时,具体的处理途径有三种。一是内部行政处理,如: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有关规定,泄露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高等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的,或造成高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高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是行政处罚,某些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私人权益,而且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自己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②三是司法途径,即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进行司法保护。

三、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近三十年来,我国高校已逐步构建、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在观念意识的转变、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实施监督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高校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及师资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要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要强化科研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各项工作之中,充分灵活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的权益,为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奠定良好的基础。

2.明确科研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责

高校应明确科研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职责,制定符合高校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肩负起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课题负责人申请专利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单位签订的各类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请的非职务专利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进行审核以及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合同中的技术价值评估工作等。

3.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

其一,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高校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职务成果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发生纠纷时,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应针对职务成果的特性,在管理制度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防止因制度空白而引起的权利纠纷。其二,高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报学校批准。其三,针对因人才流动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重视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在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时,对所涉及人员在校已经开展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其四,可以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科技人员保护知识产权有贡献者予以奖励;对给学校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者、对学校的知识产权直接侵害者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高校应加强同科技、工商、出版、公安、法院等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通报本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和其他知识产权所有人组建协会或联合组织,使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成员单位权利受到侵害时,协助调查取证,申请仲裁或提讼,使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

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还沿用原来的行政管理模式,知识产权管理分散于众多部门中,管理的各个环节脱节,缺乏有机联系,这样极容易造成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空白地带。③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及科技投入回报率,就应当厘清高校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结合高校科技成果的特点,并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从而有理、有据、有力地推动高校科技创新。(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参考文献:

[1]史亚洲、周博.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6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