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全包装饰设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装设计;保护
服装设计属于艺术设计之一,它以实现服装功能为前提,是用织物或其他材料对服装进行艺术塑造并加以表现的过程。优秀的服装设计是凝结着服装设计者的智慧和汗水,属于人类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一、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途径
目前,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专利法》、《商标法》都未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服装设计的应有内涵,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内,至少有以下四种途径可以为服装设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可保护服装设计图及样衣等
在服装设计的一系列过程中,会形成包括示意图、设计图、模型和样板样衣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作品。这些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条件,具备可复制性、独创性等特点就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保护期限长、无需履行任何手续、权利范围较宽等优势。
(二)服装设计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法》针对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服装设计就是服装工业中服装产品的外观设计,它是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满足“新颖性”、“明显区别性”与“合法性”等实质性条件,为当一款服装设计符合这些条件时,就可以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以此予以保护。专利法的保护具有权利范围明确、排他性强等优势。
(三)商标法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禁止权,而且禁止权的效力大于专用权。商标所有人不但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实践中,假冒、仿冒产品往往伴随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服装设计领域的抄袭、仿冒也不例外。因此,服装生产者及服装设计者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实现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服装设计的兜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装设计亦可以提供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的保护以及对知名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保护,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服装设计产品和服装生产企业。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可以起到对服装设计提供兜底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由通过前文所述可见,我国现有法律中,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对服装设计提供或多或少的各种保护。但这种看似多条的保护途径,既会产生所谓的“权利竞合”与“权利冲突”,也会造成一定的“权利空白”或者权利事实上的无法主张与实现。
(一)著作权服装设计保护的不确定性
首先,著作权的相对排他效力,仅仅有权禁止他人的复制或抄袭,对于较高明的“剽窃”和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作品则无权禁止。1999年,发生在我国的“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典型一例,该案二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服装设计属于造型艺术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但同时认为胡三三与裘海索的服装均是各自独立设计完成的,虽然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原被告的服装设计作品在整体表现形式、情感表达、欣赏者感受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被告并没有抄袭原告的作品。这充分说明了判断者对标准的理解,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的不确定性。其次,虽然服装设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示意图、设计图、模型以及样板样衣等能以一些作品形式获得保护,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操作难度大,争议较多。例如,到底是保护服装示意图、设计图还是样板样衣?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样衣是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依据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制作服装这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属不属于复制?通过直接购买成品服装仿制侵权服装,是否侵犯了服装设计作品的复制权?等等。例如发生在2007年的“华斯裘革制品公司与无锡梦燕制衣公司、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生产的两款裘衣侵犯了原告两张服装设计图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原告败诉,认为虽然原告的服装设计图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被告生产的裘衣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调整。此案不但否定了成品服装属于作品,而且也认定了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从而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带来新的问题。最后,《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虽然简便,但我国的大多数创作者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疏于存留证据,而造成在侵权诉讼中举证困难。比如,创作完成的时间?是否发表?等等。
(二)服装设计外观专利保护难达预期效果
首先,专利权的获得以申请为前提,服装设计所有者必须提供众多的申请文件,完成复杂的申请程序。服装生产企业要么在内部设立相关的部门负责,要么委托专业机构,都会增加生产成本。一般从申请到授权基本上需要一两年的时间,到那时该服装设计很可能早已过时,即使获得授权也已毫无意义。时效性决定了复杂的专利申请程序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利于的。其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造成大多数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不高。申请服装类外观设计专利的大多是功能性服装,真正处于潮流前线的服装设计很少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判断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标准很难确定,因为服装设计必须满足服装实用性的需要,其差别往往就只能集中于局部和细节。最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十年,这种固定的保护期,一方面对于那些经久不衰的服装设计,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大量的服装设计外观专利申请在刚刚获得授权后即以不缴纳专利年费的形式自动终止,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专利申请资源。
(三)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的有限性
用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的权利以侵权者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为前提,如果复制或仿冒者并未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存在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则商标法无法给服装设计者提供保护。如现实生活中,大量以“山寨”名义出现的仿版服装、“山寨婚纱”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模糊性
在服装企业无法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自己的服装设计时,就只能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来考察侵权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现行法律对于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标准不明确,“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极难认定。
三、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在服装设计法律保护体系方面,我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当前,众多的服装设计得不到有效保护,被抄袭、被模仿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与我国服装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因此,立足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构筑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构筑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服装设计保护体系
无论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还是考虑到权利人的成本收益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以著作权法为核心保护服装设计都是必由之路。因而笔者建议对著作权法进行相关修改完善以适应服装设计保护的现实需要。首先,应明确把服装规定为单独一类作品加以保护。即给予服装作品和建筑作品同样地保护地位,这样不但可以使服装设计图作为工程设计图得到保护,而且服装本身也可以得到和建筑物同样的保护。其次,对服装作品规定特殊的保护期。服装作品的生命周期一般较短暂,没有必要给予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建议采用《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短保护期限二十五年,甚至还可以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确立一至三年的临时保护制度。
(二)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提供双重保护模式完善服装设计保护体系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排他性、独占性最强的权利之一,在保护服装设计方面的优势不言而喻,提供给权利人双重保护模式的选择权,才能切实完善地保护服装设计者的权利。循此思路建议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相应完善。首先,尽量缩短服装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其次,引入实质审查,提高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显著性标准。同时,对于双重保护模式下的“权利竞合”的解决,应以不重复保护为原则,即一旦权利人选择以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则保护期限届满后将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服装设计保护体系的补充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服装设计保护体系中也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服装设计是人类对美的追求,永无止境,完善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必将极大地激励服装设计创作,推进我国服装产业的发展,丰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庄静.服装艺术设计.东华大学出版社.2008.
[2]廖子珣.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8).
[3]谢帅.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商业文化.2016(23).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1999)一中知初宇第145号.
【关键词】创新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包装起初只是一种正常保护商品的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同的商品出现在了同一个竞争的平台,给商品包装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拓宽思路,调整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必须转变观念,有所创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如果有种独特的设计出现在消费者的面前,它不但吸引着消费者的同时,还会成为其它企业竞相模仿的对象。因此,在对很多企业来说,对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很急迫。
1.我国包装设计现状
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的包装业出现了新的局面,包装设计也逐步进入正轨,先后在各地出现了包装装潢工业公司,同时,民间的包装装潢设计经验交流活动也很活跃;随之出现“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包装联合会装潢设计委员会”和“中国工业美协包装装潢学会”的成立。所有这些机构和活动,都有力地促进了包装事业的发展,市场上也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转移到包装这一环节上,这一方面促进了包装的发展,同时也使包装行业产生了许多不良的现象,如设计人员市场意识的缺乏以及盲目模仿他人设计。要改变我国包装设计现状,使其有所创新,在包装设计中注入新的文化理念成为现代包装设计的迫切需要。
2.包装设计的创新
创新意识是设计理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包装设计的创新能促进市场营销的更大成功。商品包装设计创新应该是清晰传达信息、表现品质、独特出众,也适当地表现市场定位和刺激感官,并蕴涵丰富的设计文化。
2.1包装设计创新的基础是文化底蕴
现代包装设计正是一门以文化为本位、以生活为基础、以现代为导向的设计学科。包装设计文化可以说是包装人们的一切行为方式和满足这些行为方式所创造的事物,以及基于这些方面所形成的心理观念。一般来说,这些由许多设计文化要素构成的复合整体,可分为包装设计的物质层、包装设计组织制度层和包装设计的观念层。
2.2包装设计创新的前提是市场意识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市场,消费者需求是多样化的,包装设计不单纯为满足消费者的基本消费传达商品信息,更多的是进入消费者的潜在意识。牢固确立市场的意识,同时具备超前观念,包装设计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日本索尼公司最早在设计理念上提出创造市场从而主宰市场的原则,这种理念完全是根据人们潜在的需要主动开拓市场,引导消费时尚,是超前意识的完美体现。
2.3包装设计创新的发展之路是绿色包装
作为解决包装与环境矛盾问题的“绿色包装”理念,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就提出来了,随着一系列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的绿色产品相继出现,“绿色包装”作为有效解决包装与环境的一个新理念也涌现出来。“绿色包装”理念就是人们为了克服环境恶化、资源匮乏、能源短缺日益加剧的危机,对包装产生的一种新理念。
3.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包装设计领域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企业优秀的设计经常遭受不同程度的仿冒等侵权行为,许多知名企业都深受其害。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包装行业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3.1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1)搭建包装设计保护的服务平台。行业协会能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将全行业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注册,对保护状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形成数据库,及时掌握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准确数据、信息,方便企业查询。既有助于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快捷的服务,也为制定行业内相关产业政策、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管理、向政府汇报情况、进行横向经济协调等提供可靠依据。
(2)健全包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通过建立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整合无形资产,促进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强化企业联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避免国内企业的自相消耗及行业内互相侵权。
(3)发挥包装行业协会的特有功能。中国包装联合会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第一批行业协会之一,对包装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特殊的推动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内的集群优势,使得许多单一企业凭借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困难得到解决,有利于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整体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
3.2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1992年的《东京大会报告》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成果权利两大类,其中包括商标权、厂商名称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对包装设计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包装装潢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以及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申请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专利权人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为代价获得专利权,其目的在于利用专利权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专利权的利用。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实施,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实现专利权的利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注册包装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商标是工商企业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上所使用的一种标记,代表商品的质量和信誉,直接影响商品的销售,与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极大。商标设计虽是包装装潢设计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但也是不同商品具有的特殊法定标志,更可以起到广告的宣传作用,因此在商品销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蕴含着商业价值的商标具有独立的专用权,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为自己独特的包装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我们常见的饮料类、酒类产品的容器以及一些袋装食品的外包装袋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例如最为著名的立体商标是“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形商标,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册了立体商标。
(3)实行包装装潢画面的著作保护权。包装装潢设计不仅旨在美化商品,而且旨在积极能动地传递信息、促进销售。商品包装设计的重要内容之平面设计,包括色彩、图形、文字、商品品牌和条码等,而包装装潢画面就由这些要素构成。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包装装潢画面从其完成之日起就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方式来保护。
(4)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仅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所谓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
关键词:包装设计创新;知识产权
在最早的时候,包装属于一种自然现象,其发展了二百多年,为了满足商业不断发展的要求,包装变成人造的形态,其创新的速度越来越快。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的商品拥有了和世界上别的国家的商品一样的竞争力,伴随而来的是包装业发展的第三次的来临,资源的供不应求以及环境的不断改变,冲击以及影响了包装生产的所有流程以及包装产品的生命周期。因此拓展思维,快速的对产业构成以及增长方式进行调节,需要认识到到第三次包装浪潮的巨大影响力,需要转变理念,进行创新。
1.我国包装设计现状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国内的包装设计逐渐开始成熟起来,在全国各地陆续创建了很多包装装潢企业,在这个时候,民间出现了很多交流包装装潢设计的活动,接着出现了很多的行业组织,类似“中国工业美术协会包装装潢学会”的机构陆续出现了很多。这些组织以及开展的活动都大大推动了包装行业的快速发展,越发多的企业把焦点放到了包装上来,其不单单有利于包装行业的发展,也让包装业出现了很多的弊端,比如:市场上出现了虚假以及过度包装,设计员没有市场观念只是单纯的进行设计模仿。要改变此种情况,就要大力发展行业创新,将新的理念以及文化融入到包装设计中,是我们目前急需要做的事情。
2.包装设计的革新
在设计中,创新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其能让销售取得更好的成绩。创新设计对信息进行有效的传达、提现商品的质量、新颖特别,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对商品的市场定位,同时提升顾客的购买欲,其中融入了非常深刻的设计理念。
进行人才培训、培训拥有创新发展意识以及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的人才,是包装设计培训走向全球,面向未来的发展方向。关注对包装设计人才的培养,包装设计教育,在最快的时间内培养更多的人才,是发展创新国内包装设计的重中之重。
3.保护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阶段,业内侵权行为非常泛滥,一些比较好的设计常常会受到这样那样的模仿等,很多的著名企业都遇到过这种问题。针对泛滥的侵权行为,包装设计业急需要找到相对解决办法。
3.1保护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3.1.1建立包装设计保护的服务平台
包装行业组织能有效的使用此平台对整个行业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法律保护的注册,统计、整理而且创建信息库,对知识产品的保护情况进行进行公开,对行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不断的完善,方便企业了解。不单单方便快捷的服务了企业,也为建立包装行业有关政策、建立行为标准、增强行业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1.2完善包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
使用次体系,对无形资本进行整合,有利于优化整合行业结构,建立健全行业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协作的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有效的规避企业之间的侵权行为。
3.1.3发挥包装行业协会的特有作用
中国包装技术协会是获得政府核准创建的首批包装行业机构,有效的促进了行业的前进。在保护知识产权上,行业机构的集群优势就体现了出来,其能解决单个企业没有办法解决的难题,促进了会员企业对国内市场的占领以及对外国市场的进军,全面提升了其在市场上行的抗压能力,参加全球竞争。
3.2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3.2.1申请外观包装设计专利
一般而言,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希望可以得到专利保护。当然要想得到专利权的保护,需要以公开发明为代价,主要为了利用专利权取得更多的效益。要想实现效益,首先需要科学使用。企业拥有专利的使用权,由此可在销售、生产过程中,进行许可销售、生产和使用,这一环节和过程受到国家的保护。我国曾经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第2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要想实现专利的设计,就需要对产品的图案和形态进行有机结合,并除此之外,还需要制造美感,结合图案的形状和颜色,具备一定的美感,进而创造出,具有工业设计感的应用设计。
3.2.2对包装装潢画面予以著作保护权利
一方面而言,我们所说的包装装潢设计并非单纯意义上面的美化,更重要的是能主动对信息进行传输,从而达到提高销售的目的。平面设计是产品包装设计最主要的内容,包含产品的名称、品牌、条形码、颜色、文字介绍、图像等,以上所述的要素中,涵盖了诸如此类的包装装潢设计。这些要素具备了独特的个性,尽管这类图像具备可以复制的特性,但当他在完成指出,就已经拥有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某些新颖独特,拥有创新意识的包装设计,能利用我国的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
4.结语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内的市场经济正在持续加剧,竞争逐步激烈,与此同时,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中国市场之中,以期在中国市场之中,占据一席之地,这一时期的是中国,全球化发展越加明显。企业以及设计员目前最急需要做的是加强商品设计创新,提高设计水平。我们同时也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只有和时代的发展相匹配,才能完成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同时促进创新设计的发展,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作者单位: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黄丽珍.外观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关键词】包装设计;商标保护;法律与艺术
一、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1)商标的识别功能。所谓的商标:“商标是品牌的外在表现和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用以表明自己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的一种特定专有标记,以便于与其他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一种特定的专有标记。”所以商标的识别功能又称为认知功能,这是俘获消费者购买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如若不能够自己享有商标的专有权,损失会很大。(2)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包装设计中,顾客特别喜欢以品牌来选择产品,那么,商标设计做好了可以给顾客起引导作用,即推销性的商标设计,商标是依附于产品,服务于产品而存在的。可以让顾客简单明了的去了解这一款产品,能够让消费者明白,下次购买同样的产品时会得到同样质量水平的产品,从而提高营业信誉和产品的品质评价。(3)广告及竞争的功能。一个企业在开启自己的产品市场的时候,商标是一种重要的促销工具之一。产品的包装装潢目的在于美化彰显商品,所以包装设计的要求也要随着市场的销售需要,消费者的审美,消费习惯的变化而有所变动。但是对于商标来说,商标一般是稳定的,它象征着产品的质量水品,企业的信誉,来达到商品的区别性能。企业将产品的商标在市场中得到承认之后,为了避免其他营业者或者生产者的假冒或者仿冒,就应该给自己的产品商标进行注册,免得引起混淆,误导公众,影响企业的信誉。
二、包装设计与知识产权(商标)的保护机制
因此,企业在产品的包装设计中如果想要维护好自己的品牌效应,务必将自己的商标用法律来做一道防护墙。商标是包装设计的组成部分之一,企业的商标设计是与产品的开发密切相关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商标词条的表述是:“工商业企业用以标定自己的商品并区别其他企业制造或者出售的商品的明显标志或图案。”法国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规定:“一切用于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或服务的有形标记都可视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1981年,《日本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本法中所称的商标,系指数字、图形、符号或者它们的结合,或者他们与色彩的结合,作为以生产、加工、证明或者转让商品为业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总的来说,包装的商标设计离不开文字、字母、图形、数字等要素的组合。包装设计对企业来说是很熟悉的,但是商标设计对企业来说是有熟悉又陌生。有些企业对于商标设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不够。商标设计不仅仅是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还略有一点不同。美术作品可以是抽象的,让大众看不懂抑或是不理解的,但是商标的设计则是产品与消费者的沟通的桥梁。让大众看的懂,理解明白其中的含义。生活中,不经意间一些小商标围绕着我们,这些小小的商标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选择商品的不可缺少的元素之一,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当产品在市场上获得认可,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时候,那么企业就会面临着双重的喜和忧。成功的设计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消费潮流,可是商标设计的图案、字体、色彩的设计等等又会面临着仿冒。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企业为了利润就会侵权,仿冒商标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此时企业就会面临着竞争力弱化,产品信誉受到影响。所以企业的领导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商标设计是十分有必要的。我认为,谁会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商标设计,谁的企业就会拥有安全感。重视商标的保护,提高企业竞争力,这个问题必须深深的植根于企业领导的思想和行动中。成功的商标设计要及时去注册,合法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小商标大智慧,简单的设计背后却凝结了整个企业的智慧和深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包装设计中商标设计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还有待宣扬和普及,加强企业的重视程度,我相信在广大的社会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我国包装设计中商标设计的保护工作必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 考 文 献
[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7卷)[M].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170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商业交易和流通领域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商品包装设计,是商品整体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形象中占有突出地位,它与商品的交易流通等各个环节紧密相连。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假冒和仿冒商品包装设计的行为屡见不鲜,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基于商品包装和装潢的属性,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版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品包装进行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有利于弥补单一法律手段保护之不足,可增强保护的力度。
1. 商品以及商品包装设计
政治经济学这样定义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本文所指的商品仅指被生产出来后进入流通领域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商业产品。虽然商品包装也可以包含某些特定服务领域的VI系统,但在本文中不再做此方面的详细论述。
我国在《包装通用术语》国家标准中注明包装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可见商品包装的概念就是:可以在运输、展示等各种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并进一步提高商品附加价值的各种容器和辅助物等材料以及相关商品化技术手段的总称。简单理解的话商品包装就是保护商品并提升商品附加价值的材料和手段。
商品包装设计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开展的一系列设计活动的总称,是产品特性的直接和主要传递者,也是产品个性和流通过程中最敏感和最大的影响因素。商品包装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辅助商品更好的完成销售、使用等流通过程。
2. 国内外商品包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把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学者皮卡第所发展。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权。19世纪末期,国际商品包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CPIP)和1886年保护文艺作品版权《伯尔尼公约》;以及最近的WTO的《TRIPS协定》、《WIPO公约》等等国际公约。当今世界上,保护包装商品最全面、最权威的国际公约是1994年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定)》。
经过近30来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内国际的形势变化,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正。2001年又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对商品包装设计的保护作用。
3. 商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涉及商品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商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途径包括:
3.1 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包装设计的独特性
商品包装设计的目的是装饰、宣传商品。它作为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2 运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品牌标志设计的专用权
商标设计是不同商品具有的特殊的法定视觉标志,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和商品包装的其他视觉识别元素共同起到了利于识别、促进销售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里所说的三维标志即所谓的立体商标,主要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从立法层面为包装设计注册立体商标提供了基础。
3.3 运用专利法保护商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又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商品包装设计是将美术与技术结合,运用于产品的包装保护和美化的设计,包括造型设计、结构设计、装潢设计等。我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包装设计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3.4 运用著作权法保护商品包装画面的著作权
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方式来保护。平面设计以及人体工学设计,包括色彩、图形、文字、商品品牌、条码、包装外形、受力分布、持握舒适程度等要素构成了商品包装设计内容,而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包装装潢画面即平面设计部分做为消费者的直观视觉体验部分,是其中的重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会既有照相艺术、浮雕艺术、临摹艺术和色彩艺术,因此,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包装装潢画面从其完成之日起就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著作权。所以,采取著作权方式保护装潢设计的,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类似,一般都是在作品遭遇侵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的目的就是探究食品安全的绿色可持续包装的相关设计策略,通过分析提出了通过食品包装材料的绿色化、包装传达要素的精简化以及包装造型的减量化等相关内容实现食品的绿色可持续包装设计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 包装设计 绿色可持续
食品是人类社会生存以及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可以说食品的安全性关系到人们的人生健康。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食品要通过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以及消费等流程才会出现在人们的餐桌上,可以说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单纯的存在食品的生产、加工以及运输的过程之中,食品自身的包装材料、印刷、容器以及包装结构都对于食品有着直接的影响,如何真正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包装是现阶段食品安全包装行业的热点以及焦点问题,也是整个包装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内容。
1.食品包装要取材天然
包装材料的在食品包装材料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是如果食品包装材料应用不当也会导致一些安全隐患问题,对此在实践中要想真正的实现食品安全的绿色可以持续发展理念,就要应用一些天然的材料。
自古以来我国人们一直都比较喜欢一些天然的人材料,对此在实践中各种木、藤、草以及茎叶等材质都可以加工成为一些较为耐用的包装,同时,一些天然植物的渣滓、秸秆、外壳等都可以制作成各种功能的外包装,这些包装在应用过程中可以进行降解以及回收,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也有一些包装是通过淀粉、蛋白质等符合类物质生产之后形成的一种可以食用的包装,对此要想真正的做到食品安全的绿色可以持续发展,在实践中就要在生态、天然材料等相关角度入手,对于各种包装进行合理的选择应用,这样可以有效的消除人们对于各包装污染带来的顾忌,也可以加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这些天然的材料更加容易吸收,对此可以在选材上真正的实现绿色包装。
例如, 哈佛大学生物医药工程师David Edwards就基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设计了一种冰激凌包装,这款冰激凌的包装可以与冰激凌一起食用,其设计的灵感主要就是来源于各种蔬果的天然外衣,在设计过程中通过静电的方式把一些生物降解聚合物与一些干果等进行有效的融合,最后就形成了一种柔软的薄膜,可以包装各种食品。这种可以食用的包装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性,在实践中并没有过多的废料产生,也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是一种绿色的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可以说是今后食品包装的重要部分与内容。
2包装材料应用要适度
我们在实践中可以发现一些食品包装经常出现包装用料过度的问题,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其包装成本的提升,大量的废气材料对于环境也产生了严重的污染。食品包装的安全性不仅仅是一种“吃”的安全性,也是“用”的安全性,对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应用,必须要实现其绿色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在实践中可以基于以下几点开展:
2.1裸包
虽然应用一些可降解回收的材料可以缓解包装给环境带来的压力,但是最为有效的包装还是不应用任何形式的包装,这一点在发达国家较为普遍,例如在美国中这种“裸包”的现象就相对较为普遍,在一些超市中经常通过纸袋子包装一些蔬菜、点心以及面包等。在日本也是如此,日本的人们对于设计有着较为独特的见解,在设计过程中始终遵循着“讲究”以及“节约”的理念,我国设计师马志科就充分的借鉴了这种理念,其在进行一个设计课题的研究过程中――“为海滩游客设计环保的饮水杯”在其反复的设计以及思考过程中,应用冰作为杯子,在沙滩上游客喝完饮料之后随着冰块的融化,杯子就会消失。可以说这种设计解决了一次性杯子应用的污染问题,减少了废物产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食品包装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
2.2简易包装
就是在实践中要尽可能的减少包装材料的种类以及实际的用料,要尽可能的通过最少的材料充分的体现包装的功能,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各种材料对于食品带来的潜在性污染,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各种能源的消耗,有效的降低其成本,其主要就是可以有效的p少各种包装废弃物对于环境产生的负荷,例如,对于一些需要包装的部位在进行包装过程中可以通过细致包装的方式开展,在满足一些基本的保护功能的基础之上,对于其他相关位置进行简化包装,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问题,真正的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2.3废材可以循环应用
在实践中应用一些可以回收循环应用或者一些其他用途的功能对其进行包装,这样可以有效的延长其包装的应用寿命,进而有效的减少包装的应用寿命,进而减少包装废弃物中的数量,这也是国内外一直提倡的绿色包装理念。设计师在对其进行设计过程中,要综合材料特征是否与产品的实际特征相吻合,同时要对于材料的环保性进行系统的分析,要尽可能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可降解性、重复应用以及可以重复拆卸的材料对其进行设计。例如,一家印度的工作室在设计了一种购物袋,在使用之后可以将纸袋进行拆分,可以将其组装成不同的物件,如笔筒、日历、卡包以及一些书签等,这种设计理念在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的同时与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其功能,真正的做到了可持续发展。而美国的设计师在就设计出来了一种可以机洗且重复应用的啤酒平瓶贴,这种啤酒瓶帖主要就是用防水乙烯基贴纸设计形成的,其有不同的颜色可以让人们选择,具有防水、防汗以及机洗的特征,具有一定的重复应用效率,可以有效的减少废弃物的产生,进而在根本上实现了其可持续发展,真正的做到了绿色发展。
同时,在一些国家实行了存储返还制度,也就是应用过后的包装在实践中可以对其进行兑换,或者再一次获得其原来的产品,这也是一种绿色发展理念。
结束语:食品安全问题与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食品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对此在实践中要想真正的做到食品安全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就要基于科学的发展理念为基础,始终坚持着节约资源为基础理念,基于循环经济为基础,进而真正的实现人食品包装安全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在根本上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祁书艳.基于食品安全的绿色可持续包装设计策略[J].包装工程,2015,(14):33-38.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高校;包装设计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4―102―02
一、中国包装设计教育现状
1. 中国现阶段高校包装设计人才培养规模
据教育部2008年统计,全国有近900所高校开设艺术类专业(目前还有所增加),在校生113万人,占文科类在校生10%,其中包装专业和艺术设计学科接受包装设计教育的在校生20多万人,每年要有2万左右毕业生走向社会,而从事包装设计人才只占毕业生的极少数。另从中国包装联合会公布的资料显示,目前中国有70多所大学设有包装专科,每年培养包装专科毕业生约3500人。以上数据表明,高校培养的包装设计专门人才,仅从规模上讲还满足不了社会需求。
2. 中国现阶段高校包装设计人才培养形式
由于包装设计具有较独立的学科特点和行业特点,目前国内高校在包装设计人才培养方面可分为三个层面、两种类型的专业教育。三个层面即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两种类型:一类是在国内一些高校有独立设置的包装专业或方向,有三年制,也有四年制的,其中含有包装工程、包装设计等方向,有较完善的课程体系,可称其为“包装专业型”教育;另一类是大部分高校在相关专业中开设包装设计课程,有一定的辅助课程支撑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可称其为“包装专业课程型”教育。
3. 中国现阶段高校包装设计教育师资队伍现状
目前,各高校包装设计专业教师队伍中确有一部分教师接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教学成果和创作成果突出,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是从艺术设计等专业转行而来,一部分人并没有经过包装设计系统专业的教育和培训,缺少包装设计行业实践经验。还有部分学校出于增强实践教学或临时补充教学空位,聘请设计公司的设计师担当课程,设计师有很丰富的实践经验,却又缺乏教学经验,这种现状势必造成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先天不足。
4. 教学与实践脱节
包装设计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在现阶段包装设计人才培养中,由于教学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实践条件等多种因素所限,一些院校包装设计课程的训练仅限于“纸上谈兵、照猫画虎”的教学形式,未能形成教学、研究、实践一体化模式。学生不能直接深入地了解现实中的企业发展规模、生产状况、产品生产决策过程、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理念及市场营销、消费心理、购买力、区域文化、风土人情等,导致学生到工作岗位后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去适应和接受相关培训。
5. 艺术类专业发展过热,包装设计人才培养良莠不齐
这一状况突出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部分高校基于学科分布的考虑,在办学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拓展艺术学科,难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是艺术类专业在一些高校游离于学科主体,只图表面充其数,但实际不投入或投入不足,专业教学处于维持状况;三是由于教育观念滞后,教学方法陈旧,专业知识老化,使得一部分毕业生走向社会凸显“营养不良”;四是人才培养模式陈旧,不利于创新型包装设计人才培养。为了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包装设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创新包装设计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专业知识体系
所谓模式其实就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先进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培养优秀人才的根本保障。对包装设计学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亦是对人才培养方法的研究与实践,目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技能、创新能力,并能够产生创新成果的包装设计专门人才。
1. 整合优化专业教学课程
包装设计具有既独立又交叉的学科特点,不论是“包装专业型”教育还是“包装专业课程型”教育,都应该以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为着眼点,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意识的应用创新型包装设计人才为目标定位,并基于国际、当代和未来人才的应用及可持续发展构架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首先应考虑的是构筑综合知识体系,搭建课程平台,为人才培养提供科学的课程资源。包装设计课程体系应围绕以下七个方面进行课程平台构建:一是文化公共课课程平台,包括文学、哲学、艺术理论等人文学科;二是专业基础课课程平台,包括造型基础、设计表现技法等;三是设计基础课课程平台,包括形态构成、设计基础理论、计算机辅助设计等;四是专业设计课课程平台,中外文字体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设计、印刷工艺、书籍设计、包装工程、商标与标志设计、摄影基础、广告摄影、企业和机构视觉形象设计等;五是综合选修课课程平台,包括绘画、雕塑、美学、建筑学与社会科学等学科;六是实践教学课程平台,包括市场调研、包装机械、印刷工艺、包装材料、包装流通等;七是社会实践与创新设计训练平台,包括课题项目训练、顶岗训练、学科竞赛、社会招标等。以上各个平台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作用,构成一个有机交互的课程体系,并以提高课程质量为原则,培养高素质的包装设计创新人才。
2. 改革实践教学,引人工作室模式
目前,国内外许多高校已实施了工作室教学模式,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和教学成果。教学工作室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实训地,工作室可以将社会项目、科研课题以教学实训和社会服务的方式提高学生的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应用创新能力,可以说工作室是课堂的延伸,是教学的拓展,是通往社会的桥梁,是项目实践的平台,是学生观念、意识、能力提高的途径。因此,在实践环节设置上引人工作室式的教学模式,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了一个开放式的教学实践环境,它比传统的实践教学拥有更多的自和更广泛的实践教学面。
3. 参与社会实践,强化实战能力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教学实践是提升教学应用的必然环节,实践是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的有效途径,实践是理论与应用的桥梁,实践是使学生构建的知识体系与社会思想文化达成共识的必由之路,学校要创造一切条件,安排学生到企业、设计实务部门顶岗实习,将靶场变为战场,将虚拟变为现实,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在不同的年级引人不同难度的实际项目进行训练,以应用性课题,积累实战经验,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训练创新思维,提高创新能力,产生创新成果,形成良好的创新品质,使追求创新成为自觉行为。
4. 强化毕业设计质量监控
毕业设计是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接受课题任
务,在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或工程实践,获得基本训练并取得成果的过程,它是评估学生成绩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的关键一环。毕业设计既是检验教学最后一关,也是通往社会的第一关,既是升华,也是融入。目前,一些学校的毕业设计质量有下滑的趋势,毕业设计流于形式,主要原因是受学生就业的冲击,学生心神不定,学校管理不到位,任由学生支配毕业设计与论文写作时间,使学校最后一道质量关口垮塌了。因此,把握与监控好毕业设计这道关口,加强对学生整体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的提高、升华,使学生顺利地过渡与转换到准工作人员。
三、强化创新能力的培养,实现包装设计创新
创新要素在经济、技术、社会学、建筑学以及文化艺术这些领域的研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并在社会发展中的推动力不断增强。包装设计创新是经济的需要,是文化的需要,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国包装联合会会长石万鹏先生在2010年世界包装大会上的主题发言中指出:深化创新与合作将作为我国包装行业的发展动力。把创新包装和创意包装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重点。同时强调创意包装,即要大力培养和壮大优秀的包装设计队伍,充分发挥包装设计人员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以人为本,把文化创意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
因此,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是实现包装设计创新的根本。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包括培养其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新技能等诸要素的有机整体,绝不能割裂开来。创新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贯穿包装教育的全过程和全方位。在课堂教学环节中倡导创新,鼓励创新,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创新训练,积累经验,掌握方法,加强实践,勤于动手动脑,加大创新实验,产生创新成果。另一方面,培养创新人才也需要通过多方资源的投入和相关机制的设置,在课外进行兴趣激励、技能培养与项目锻炼,形成课内外相结合的育人环境。
综上所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高校应树立适应新时期包装设计人才的培养模式,构建出持续、和谐的包装产业创新生态链,不仅有利于学生就业,也有益于未来的包装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被告: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
被告:广西荔浦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法院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1999)南市经初字第50号
审结日期1999 年7月30日
一、当事人诉辨主张及其理由
(一)原告起诉书主要内容
1、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因制售“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与“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分别侵犯了原告“91304447.4”号和“96319462.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黑芝麻糊包装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其全部侵权包装袋及其印刷模版。
(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七万元。
(3)判令被告在广西电视台和《广西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影响。
(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等有关费用。
2、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1994年1月,原告以原广西南方儿童食品厂为核心企业组建成立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原广西南方儿童食品厂(1984年注册成立)所有的债务债权(含知识产权)己归属于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
1989年,原告将其成功开发出的“南方牌”黑芝麻糊大批量地投放市场。因该产品具有香嫩爽口、风味独特、质量上乘且能保健等优点,加上原告较好的营销策略和手段,该产品很快便占领全国市场,成为全国广大消费者非常喜爱的知名商品。1991年11月4日原告将新推出的320克装“南方牌”南方黑芝麻糊包装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1992年10月14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1304447.4),1996年原告办理了该专利权变更手续,将原专利权人广西南方儿童食品厂变更为现专利权人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1996年11月 4日还向中国专利局办理了该专利权的续展手续。为了满足市场需要,1996年原告又向市场推出480克装黑芝麻糊。原告于1996年11月14日将该包装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1997年9月6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6319462.3,专利名称为: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目前这两项专利权为有效专利。这两项专利产品因深受市场欢迎,质量出众而多次获奖。以上证据均见有关附件。
然而,正当原告全力以赴推陈出新、拓宽市场、不断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的时候,一些厂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擅自仿冒原告“南方牌”黑芝麻糊包装装潢制售侵权产品,鱼目混珠、误导消费者。自1998年8月以来,原告首先在长沙市场发现被告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制造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 280克装)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480克装),之后又在山东、江苏等地市场大量发现这两种侵权产品。被告模仿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制售“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南方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中的“南方”两字冒用了原告的“南方”注册商标,又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大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以质劣价低冲击原告“南方黑芝麻糊”专利产品市场,在经济上和声誉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
原告认为,被告制售“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专利法》、《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南方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根据《专利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维护原告(专利权人)利益。
(二)被告答辩主要内容被告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答辩:答辩人生产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与“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两种产品的外观包装是答辩人自行设计的,并没有模仿被答辩人的包装装潢,虽然答辩人生产的这两种产品的外包装与被答辩人生产产品的外观包装有些相象,但并不是仿冒被答辩人的外观包装印制的,外观包装也不构成极为相似,色彩、图案、底色等差别较大,并不构成侵权。答辩人也不是大量生产该二种包装产品,答辩人于1998年8月份共印制了9000个“青叶牌”精品风味黑芝麻糊包装和25000个“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包装。其中“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包装生产了7300个包装产品,该产品全部销往长沙,因该包装印制不合格,已全部退货,退货后答辩人就一直不再生产该产品,退货产品一直存放在仓库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仅生产了7200个包装,该包装产品有30件销往山东,其他剩下销往长沙。由于这些产品销路不好,以后也一直未再生产。因此,被答辩人诉称大批发现这二种产品销售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是“青叶牌”,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是“南方牌”,答辩人根本未侵犯其商标使用权。
被告机械公司在庭审申辩称:豆浆晶厂的包装与原告的包装相比,色彩、图案、底色等差别较大,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豆浆晶厂没有倒闭,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豆浆晶厂已由罗定谋承包,罗定谋亦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且原告主张赔偿7万元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
(一)法院审理认定事实
原南方食品厂于1991年11月4日就“黑芝麻糊包装袋”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1992年10月14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1304447.4.该专利保护范围明确了要求保护色彩。1994年1月以原南方食品厂为核心企业改建成立了黑五类公司,原南方食品厂所有的债务、债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均归属于黑五类公司。1996年12月18日,国家专利局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由南方食品厂变更为黑五类公司,该专利现仍处于有效状态。1996年 11月 14日,黑五类公司将其生产的480克装南方黑芝麻糊包装袋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997年9月 6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其专利权,名称为“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专利号为:96319462.3,专利权人为黑五类公司,该专利权目前处于维持有效状态。
豆浆晶厂于1998年8月开始生产和销售“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原告黑五类公司发现后,认为被告豆浆晶厂的上述产品外包装袋与其“黑芝麻糊包装袋”及“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外观设计相近似,遂于1999年2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于 1999年2月 8日依法查封了豆浆晶厂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外包装袋7,300只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外包装袋 9,200只。
豆浆晶厂系机械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但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10月8日,机械公司(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农业机械修理制造厂)将豆浆晶厂发包给罗定谋个人经营,承包期从1997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9月 30日止。
1997年6月30日,黑五类公司与广西容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由黑五类公司将其拥有的 9 1304447.4号“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许可广西容县康达食品公司实施,许可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许可范围广西境内,使用费10万元,合同有效期至1999年5月30日止。同年7月16日,该合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局审查登记,合同备案号为490 197006.之后,双方履行了该合同。1997年 11月 30日,黑五类公司与广西容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由黑五类公司将其拥有的 963 19462.3“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外观设计专利许可广西容县康达食品公司实施,许可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范围在广西境内,使用费15万元,合同有效期至1999年12月 15 日止。同年12月 15日,该合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局审查登记,合同备案号为4501 97007.之后,双方履行了该合同。
经将豆浆晶厂所使用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包装袋与黑五类公司的“黑芝麻糊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1304447.4)所保护的范围相比较,可以看出:1、二者均用于黑芝麻糊的包装,其形状均为矩形;2、二者包装袋的四边均为黑色,内框边为橙色,框内色彩由红色向下逐渐变成黑色。主图案均为一只盛满黑芝麻糊的碗放置在一只碟子上,碟上还架着一只勺子,在碟子里均有绿叶衬托的花朵。在碟子右上方均有三个白色汉字,在碟子的左上方均为注册商标。在包装袋的最上端,均有一排橙色汉语拼音。在碟子的下方,有一排字体完全相同的“黑芝麻糊”汉字。二者均在橙色内框底部,标注生产厂家名称。从整体看,二者的形状、图案以及它们和色彩的结合基本相似。
经将豆浆晶厂所使用的“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包装袋与黑五类公司的“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631 9462.3)所保护的范围相比,可以看出:1、二者均用于黑芝麻糊的包装,其形状均为矩形;2、二者包装袋的左右两边为黑底花边,底部边为黑色,顶部边均为绿色,且二者的顶边。及底边。内均有一排白色汉字。背影均为褐色花纹图案,二者主图案均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图案构成,在居上图案中,二者均有一儿童及一妇女构图,在居中图案中,二者均为一黄边盾形图案,图案中均标有黄字黑芝麻糊字样。在居下图案中,二者均为一只盛满黑芝麻糊的白色的碗放置在一只白色的碟子上,碟上还架着一只银色的勺子。在碟子的左下部,有倒梯形的黄条条状图案,内有一排绿色汉字。在碗的右上部,有一飘动的黄色条状图案,内有红色汉字。从整体上看,二者的形状、图案以及它们和色彩的结合基本相似,所不同的仅是一些具体细节的文字,图案和色彩。
(二)法院适用法律理由
1、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条文)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既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裁判理由
原告黑五类公司拥有91304447.4号“黑芝麻糊包装袋”和963 19462.3号“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专利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方法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以行为人是否擅自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来确定的。在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审查两种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是否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图案使用时,作为图案予以审查。不作为图案的文字不在外观设计审查的范围内,而是由另外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2)侵权判断的标准
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应着重从整体上考虑,从一般购买者的角度来观察。根据对比和分析,可以看出被告豆浆晶厂所生产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包装袋设计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包装袋设计在形状、图案、色彩三个方面,均分别与原告黑五类公司的91304447.4号专利和96319462.3号专利保护的范围相似。
且其使用这两种相似的包装袋未经原告黑五类公司许可,故应认为被告豆浆晶厂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黑五类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豆浆晶厂所指出的一些具体细节上的不同点,均不能否认相似的存在。故被告豆浆晶厂以此为由主张不构成专利侵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赔偿的计算
原告黑五类公司在起诉时要求以其许可他人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许可费作为赔偿的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豆浆晶厂生产侵权产品的时间为6个月,应以6个月的专利许可费作为赔偿标准。
(4)民事责任
因被告豆浆晶厂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单位被告机械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机械公司以其已将豆浆晶厂发包给他人经营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原告黑五类公司请求销毁侵权印刷品制版,因未提供被告豆浆晶厂的制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主文
1、被告豆浆晶厂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黑五类公司91304447.4“黑芝麻糊包装袋”专利权和963 19462.3“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豆浆晶厂及被告机械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黑五类公司经济损失62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付清,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告豆浆晶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广西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4、销毁由本院查封的被告豆浆晶厂所生产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外包装袋7300只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外包装袋9200只。
案件受理费261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3330元,全部由被告豆浆晶厂和被告机械公司共同负担。
三、评析
(一)“黑芝麻糊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特点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设计的新设计。”根据这个定义,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以下特点:(1)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即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和设计的组合。(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3)外观设计是是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新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方法。(4)外观设计必须有美感。从而可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实质要件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富有美感。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要求也有四个:即产品、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其中“产品”包括了工业实用性,“装饰性”包括了美感,而“非显而易见性”则是创造性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可见,中美两国对外观设计可获专利性的要求是一致的。
1、“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的形状。对产品的形状概念有不同的表达,一种解析为图片或者照片中立体或平面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另一种解析为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后一种解析排除形状的概念适合于平面产品,所以,“黑芝麻糊包装袋”产品使用形状概念没有意义。但从法理上,形状是产品必须具备的空间特征,只有形状才可以单独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与保护。
2、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的图案。对图案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达,一种认为图案是指图片或者照片中的由线条、图形、符号、文字组成的装饰产品的画面。另一种认为图案是两维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显然,”黑芝麻糊包装袋“是一种图案设计,并通过设计一种独特的图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
3、“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的色彩。色彩是指图片或者照片中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图案和色彩不是每个产品都必须具备的,色彩可以依附于一定的图案和依附于一定形状产品表面,脱离了产品设计仅仅是图案或色彩,可以成为美术作品,但不是外观设计。产品的色彩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色彩可以构成图案部分,也可以构成形状部分。
4、“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的美感。事实上运用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给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由于产品是否具备美感是一种主观标准,很难在社会上取得共识,因此,产品具有美感不应过分强调。在实务中,只要不是极为丑陋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都应认为是具有美感的。
5、“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什么是新颖性,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相似。”其中不相同是指新颖性,不相似是指独创性或创造性。我国很多外观设计专利是在已有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基础上,对该产品某些外观局部进行改进,设计了更为美观的产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与申请日前已有产品的外观相比,有许多相同之处,这些相同部分,属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部分。
二、“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判断的方法
裁判理由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以行为人是否擅自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来确定的。在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审查两种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是否相同或相似。这一观点未完全正确。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限于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形状、图形、色彩或者组合的富于美感的新设计。所以,侵权的判断因当将被控的产品的设计与原告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的形状、色彩、图案相比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而不是将被控的产品的设计与原告的产品外观设计相比较。本案中,法院将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与原告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比较这是不妥当的。但也有客观原因,因为原告提供的专利局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的专利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是彩色的而是黑白的,法院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在专利部门备案的外观设计的彩色的图片或者照片。但当事人不要求对产品的色彩进行保护的,也可以不提供彩色的图片或者照片。
然而,本案实际操作不是将两种外观设计相比较,从认定事实部分可以看出——“经将豆浆晶厂所使用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包装袋与黑五类公司的”黑芝麻糊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1304447.4)所保护的范围相比较,可以看出……”所以,前面所说“应审查两种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是否相同或相似。”也可能是文字表达上重大的失误,并不影响裁判结果正确性。
裁判理由认为,文字作为图案使用时,作为图案予以审查;不作为图案的文字不在外观设计审查的范围内,而是由另外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按照外观设计专利概念,图案由线条、图形、符号、文字等组成,表达一定的审美观念,具有一定装饰意义。但文字也可以与图案相独立,没有任何装饰作用,起到补说明、提示作用。这些文字受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并不受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三、“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观标准
裁判理由认为,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应着重从整体上考虑,从一般购买者的角度来观察。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规定,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按一般购买者水平判断,而不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权威的观点认为 ,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实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工商业者制造实用性和美观外表相结合的商品,而富有美观外表的物品会大大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情趣,因此,判断被告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以此类产品的消费者或者用户作为评判的主体,以他们的平均审美水平进行比较观察,而不是以该产品制造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这种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对于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存在的细微差别,市场上一般消费者是不容易区分的,而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则比较容易区分,如果以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衡量,专利侵权的范围就大大缩小了,而产品的消费群体是一般消费者而不是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这样,就不利于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眼光作如下分析观察:
二者均用于黑芝麻糊的包装,其形状均为矩形;二者包装袋的四边均为黑色,内框边为橙色,框内色彩由红色向下逐渐变成黑色。主图案均为一只盛满黑芝麻糊的碗放置在一只碟子上,碟上还架着一只勺子,在碟子里均有绿叶衬托的花朵。在碟子右上方均有三个白色汉字,在碟子的左上方均为注册商标。在包装袋的最上端,均有一排橙色汉语拼音。在碟子的下方,均有一排字体完全相同的“黑芝麻糊”汉字。二者均在橙色内框底部,标注生产厂家名称。从整体看,二者的形状、图案以及它们和色彩的结合基本相似。
法院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相近似或者相同,应当属于法律问题,而不属于事实问题,这一部份应当写进本院认为部分,而不应写在事实部分。
四、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诉称,“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中的“南方”两字冒用了原告的“南方”注册商标,又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答辩,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是“青叶牌”,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是“南方牌”,答辩人根本未侵犯其商标使用权。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是本案的一个争执焦点,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原告的主张又提出了事实理由,所以说原告的请求形成了一个诉,而法院则没有回答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显然,审理中遗漏了一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