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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包装饰设计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6: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全包装饰设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装设计;保护

服装设计属于艺术设计之一,它以实现服装功能为前提,是用织物或其他材料对服装进行艺术塑造并加以表现的过程。优秀的服装设计是凝结着服装设计者的智慧和汗水,属于人类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一、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途径

目前,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专利法》、《商标法》都未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服装设计的应有内涵,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内,至少有以下四种途径可以为服装设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可保护服装设计图及样衣等

在服装设计的一系列过程中,会形成包括示意图、设计图、模型和样板样衣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作品。这些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条件,具备可复制性、独创性等特点就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保护期限长、无需履行任何手续、权利范围较宽等优势。

(二)服装设计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法》针对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服装设计就是服装工业中服装产品的外观设计,它是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满足“新颖性”、“明显区别性”与“合法性”等实质性条件,为当一款服装设计符合这些条件时,就可以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以此予以保护。专利法的保护具有权利范围明确、排他性强等优势。

(三)商标法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禁止权,而且禁止权的效力大于专用权。商标所有人不但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实践中,假冒、仿冒产品往往伴随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服装设计领域的抄袭、仿冒也不例外。因此,服装生产者及服装设计者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实现对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服装设计的兜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服装设计亦可以提供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的保护以及对知名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保护,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服装设计产品和服装生产企业。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可以起到对服装设计提供兜底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由通过前文所述可见,我国现有法律中,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对服装设计提供或多或少的各种保护。但这种看似多条的保护途径,既会产生所谓的“权利竞合”与“权利冲突”,也会造成一定的“权利空白”或者权利事实上的无法主张与实现。

(一)著作权服装设计保护的不确定性

首先,著作权的相对排他效力,仅仅有权禁止他人的复制或抄袭,对于较高明的“剽窃”和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作品则无权禁止。1999年,发生在我国的“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典型一例,该案二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服装设计属于造型艺术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但同时认为胡三三与裘海索的服装均是各自独立设计完成的,虽然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原被告的服装设计作品在整体表现形式、情感表达、欣赏者感受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被告并没有抄袭原告的作品。这充分说明了判断者对标准的理解,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的不确定性。其次,虽然服装设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示意图、设计图、模型以及样板样衣等能以一些作品形式获得保护,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操作难度大,争议较多。例如,到底是保护服装示意图、设计图还是样板样衣?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样衣是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依据服装示意图、设计图、样板制作服装这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属不属于复制?通过直接购买成品服装仿制侵权服装,是否侵犯了服装设计作品的复制权?等等。例如发生在2007年的“华斯裘革制品公司与无锡梦燕制衣公司、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生产的两款裘衣侵犯了原告两张服装设计图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原告败诉,认为虽然原告的服装设计图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被告生产的裘衣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调整。此案不但否定了成品服装属于作品,而且也认定了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从而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带来新的问题。最后,《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虽然简便,但我国的大多数创作者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疏于存留证据,而造成在侵权诉讼中举证困难。比如,创作完成的时间?是否发表?等等。

(二)服装设计外观专利保护难达预期效果

首先,专利权的获得以申请为前提,服装设计所有者必须提供众多的申请文件,完成复杂的申请程序。服装生产企业要么在内部设立相关的部门负责,要么委托专业机构,都会增加生产成本。一般从申请到授权基本上需要一两年的时间,到那时该服装设计很可能早已过时,即使获得授权也已毫无意义。时效性决定了复杂的专利申请程序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利于的。其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造成大多数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不高。申请服装类外观设计专利的大多是功能性服装,真正处于潮流前线的服装设计很少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判断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标准很难确定,因为服装设计必须满足服装实用性的需要,其差别往往就只能集中于局部和细节。最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十年,这种固定的保护期,一方面对于那些经久不衰的服装设计,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大量的服装设计外观专利申请在刚刚获得授权后即以不缴纳专利年费的形式自动终止,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专利申请资源。

(三)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的有限性

用商标法保护服装设计的权利以侵权者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为前提,如果复制或仿冒者并未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存在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则商标法无法给服装设计者提供保护。如现实生活中,大量以“山寨”名义出现的仿版服装、“山寨婚纱”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模糊性

在服装企业无法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自己的服装设计时,就只能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来考察侵权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现行法律对于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标准不明确,“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极难认定。

三、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在服装设计法律保护体系方面,我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当前,众多的服装设计得不到有效保护,被抄袭、被模仿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与我国服装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因此,立足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构筑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构筑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服装设计保护体系

无论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还是考虑到权利人的成本收益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以著作权法为核心保护服装设计都是必由之路。因而笔者建议对著作权法进行相关修改完善以适应服装设计保护的现实需要。首先,应明确把服装规定为单独一类作品加以保护。即给予服装作品和建筑作品同样地保护地位,这样不但可以使服装设计图作为工程设计图得到保护,而且服装本身也可以得到和建筑物同样的保护。其次,对服装作品规定特殊的保护期。服装作品的生命周期一般较短暂,没有必要给予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建议采用《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短保护期限二十五年,甚至还可以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确立一至三年的临时保护制度。

(二)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提供双重保护模式完善服装设计保护体系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排他性、独占性最强的权利之一,在保护服装设计方面的优势不言而喻,提供给权利人双重保护模式的选择权,才能切实完善地保护服装设计者的权利。循此思路建议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相应完善。首先,尽量缩短服装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其次,引入实质审查,提高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显著性标准。同时,对于双重保护模式下的“权利竞合”的解决,应以不重复保护为原则,即一旦权利人选择以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则保护期限届满后将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服装设计保护体系的补充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服装设计保护体系中也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服装设计是人类对美的追求,永无止境,完善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必将极大地激励服装设计创作,推进我国服装产业的发展,丰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庄静.服装艺术设计.东华大学出版社.2008.

[2]廖子珣.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8).

[3]谢帅.论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商业文化.2016(23).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1999)一中知初宇第145号.

篇2

【关键词】创新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包装起初只是一种正常保护商品的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同的商品出现在了同一个竞争的平台,给商品包装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拓宽思路,调整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必须转变观念,有所创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如果有种独特的设计出现在消费者的面前,它不但吸引着消费者的同时,还会成为其它企业竞相模仿的对象。因此,在对很多企业来说,对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很急迫。

1.我国包装设计现状

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的包装业出现了新的局面,包装设计也逐步进入正轨,先后在各地出现了包装装潢工业公司,同时,民间的包装装潢设计经验交流活动也很活跃;随之出现“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包装联合会装潢设计委员会”和“中国工业美协包装装潢学会”的成立。所有这些机构和活动,都有力地促进了包装事业的发展,市场上也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转移到包装这一环节上,这一方面促进了包装的发展,同时也使包装行业产生了许多不良的现象,如设计人员市场意识的缺乏以及盲目模仿他人设计。要改变我国包装设计现状,使其有所创新,在包装设计中注入新的文化理念成为现代包装设计的迫切需要。

2.包装设计的创新

创新意识是设计理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包装设计的创新能促进市场营销的更大成功。商品包装设计创新应该是清晰传达信息、表现品质、独特出众,也适当地表现市场定位和刺激感官,并蕴涵丰富的设计文化。

2.1包装设计创新的基础是文化底蕴

现代包装设计正是一门以文化为本位、以生活为基础、以现代为导向的设计学科。包装设计文化可以说是包装人们的一切行为方式和满足这些行为方式所创造的事物,以及基于这些方面所形成的心理观念。一般来说,这些由许多设计文化要素构成的复合整体,可分为包装设计的物质层、包装设计组织制度层和包装设计的观念层。

2.2包装设计创新的前提是市场意识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市场,消费者需求是多样化的,包装设计不单纯为满足消费者的基本消费传达商品信息,更多的是进入消费者的潜在意识。牢固确立市场的意识,同时具备超前观念,包装设计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日本索尼公司最早在设计理念上提出创造市场从而主宰市场的原则,这种理念完全是根据人们潜在的需要主动开拓市场,引导消费时尚,是超前意识的完美体现。

2.3包装设计创新的发展之路是绿色包装

作为解决包装与环境矛盾问题的“绿色包装”理念,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就提出来了,随着一系列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的绿色产品相继出现,“绿色包装”作为有效解决包装与环境的一个新理念也涌现出来。“绿色包装”理念就是人们为了克服环境恶化、资源匮乏、能源短缺日益加剧的危机,对包装产生的一种新理念。

3.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包装设计领域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企业优秀的设计经常遭受不同程度的仿冒等侵权行为,许多知名企业都深受其害。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包装行业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3.1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1)搭建包装设计保护的服务平台。行业协会能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将全行业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注册,对保护状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形成数据库,及时掌握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准确数据、信息,方便企业查询。既有助于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快捷的服务,也为制定行业内相关产业政策、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管理、向政府汇报情况、进行横向经济协调等提供可靠依据。

(2)健全包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通过建立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整合无形资产,促进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强化企业联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避免国内企业的自相消耗及行业内互相侵权。

(3)发挥包装行业协会的特有功能。中国包装联合会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第一批行业协会之一,对包装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特殊的推动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内的集群优势,使得许多单一企业凭借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困难得到解决,有利于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整体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

3.2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1992年的《东京大会报告》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成果权利两大类,其中包括商标权、厂商名称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对包装设计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包装装潢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以及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申请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专利权人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为代价获得专利权,其目的在于利用专利权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专利权的利用。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实施,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实现专利权的利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注册包装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商标是工商企业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上所使用的一种标记,代表商品的质量和信誉,直接影响商品的销售,与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极大。商标设计虽是包装装潢设计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但也是不同商品具有的特殊法定标志,更可以起到广告的宣传作用,因此在商品销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蕴含着商业价值的商标具有独立的专用权,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为自己独特的包装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我们常见的饮料类、酒类产品的容器以及一些袋装食品的外包装袋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例如最为著名的立体商标是“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形商标,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册了立体商标。

(3)实行包装装潢画面的著作保护权。包装装潢设计不仅旨在美化商品,而且旨在积极能动地传递信息、促进销售。商品包装设计的重要内容之平面设计,包括色彩、图形、文字、商品品牌和条码等,而包装装潢画面就由这些要素构成。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包装装潢画面从其完成之日起就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方式来保护。

(4)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仅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所谓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

篇3

关键词:包装设计创新;知识产权

在最早的时候,包装属于一种自然现象,其发展了二百多年,为了满足商业不断发展的要求,包装变成人造的形态,其创新的速度越来越快。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的商品拥有了和世界上别的国家的商品一样的竞争力,伴随而来的是包装业发展的第三次的来临,资源的供不应求以及环境的不断改变,冲击以及影响了包装生产的所有流程以及包装产品的生命周期。因此拓展思维,快速的对产业构成以及增长方式进行调节,需要认识到到第三次包装浪潮的巨大影响力,需要转变理念,进行创新。

1.我国包装设计现状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国内的包装设计逐渐开始成熟起来,在全国各地陆续创建了很多包装装潢企业,在这个时候,民间出现了很多交流包装装潢设计的活动,接着出现了很多的行业组织,类似“中国工业美术协会包装装潢学会”的机构陆续出现了很多。这些组织以及开展的活动都大大推动了包装行业的快速发展,越发多的企业把焦点放到了包装上来,其不单单有利于包装行业的发展,也让包装业出现了很多的弊端,比如:市场上出现了虚假以及过度包装,设计员没有市场观念只是单纯的进行设计模仿。要改变此种情况,就要大力发展行业创新,将新的理念以及文化融入到包装设计中,是我们目前急需要做的事情。

2.包装设计的革新

在设计中,创新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其能让销售取得更好的成绩。创新设计对信息进行有效的传达、提现商品的质量、新颖特别,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对商品的市场定位,同时提升顾客的购买欲,其中融入了非常深刻的设计理念。

进行人才培训、培训拥有创新发展意识以及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的人才,是包装设计培训走向全球,面向未来的发展方向。关注对包装设计人才的培养,包装设计教育,在最快的时间内培养更多的人才,是发展创新国内包装设计的重中之重。

3.保护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阶段,业内侵权行为非常泛滥,一些比较好的设计常常会受到这样那样的模仿等,很多的著名企业都遇到过这种问题。针对泛滥的侵权行为,包装设计业急需要找到相对解决办法。

3.1保护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3.1.1建立包装设计保护的服务平台

包装行业组织能有效的使用此平台对整个行业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法律保护的注册,统计、整理而且创建信息库,对知识产品的保护情况进行进行公开,对行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不断的完善,方便企业了解。不单单方便快捷的服务了企业,也为建立包装行业有关政策、建立行为标准、增强行业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1.2完善包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

使用次体系,对无形资本进行整合,有利于优化整合行业结构,建立健全行业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协作的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有效的规避企业之间的侵权行为。

3.1.3发挥包装行业协会的特有作用

中国包装技术协会是获得政府核准创建的首批包装行业机构,有效的促进了行业的前进。在保护知识产权上,行业机构的集群优势就体现了出来,其能解决单个企业没有办法解决的难题,促进了会员企业对国内市场的占领以及对外国市场的进军,全面提升了其在市场上行的抗压能力,参加全球竞争。

3.2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3.2.1申请外观包装设计专利

一般而言,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希望可以得到专利保护。当然要想得到专利权的保护,需要以公开发明为代价,主要为了利用专利权取得更多的效益。要想实现效益,首先需要科学使用。企业拥有专利的使用权,由此可在销售、生产过程中,进行许可销售、生产和使用,这一环节和过程受到国家的保护。我国曾经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第2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要想实现专利的设计,就需要对产品的图案和形态进行有机结合,并除此之外,还需要制造美感,结合图案的形状和颜色,具备一定的美感,进而创造出,具有工业设计感的应用设计。

3.2.2对包装装潢画面予以著作保护权利

一方面而言,我们所说的包装装潢设计并非单纯意义上面的美化,更重要的是能主动对信息进行传输,从而达到提高销售的目的。平面设计是产品包装设计最主要的内容,包含产品的名称、品牌、条形码、颜色、文字介绍、图像等,以上所述的要素中,涵盖了诸如此类的包装装潢设计。这些要素具备了独特的个性,尽管这类图像具备可以复制的特性,但当他在完成指出,就已经拥有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某些新颖独特,拥有创新意识的包装设计,能利用我国的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

4.结语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内的市场经济正在持续加剧,竞争逐步激烈,与此同时,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中国市场之中,以期在中国市场之中,占据一席之地,这一时期的是中国,全球化发展越加明显。企业以及设计员目前最急需要做的是加强商品设计创新,提高设计水平。我们同时也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只有和时代的发展相匹配,才能完成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同时促进创新设计的发展,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作者单位: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黄丽珍.外观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篇4

【关键词】包装设计;商标保护;法律与艺术

一、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1)商标的识别功能。所谓的商标:“商标是品牌的外在表现和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用以表明自己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的一种特定专有标记,以便于与其他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一种特定的专有标记。”所以商标的识别功能又称为认知功能,这是俘获消费者购买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如若不能够自己享有商标的专有权,损失会很大。(2)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包装设计中,顾客特别喜欢以品牌来选择产品,那么,商标设计做好了可以给顾客起引导作用,即推销性的商标设计,商标是依附于产品,服务于产品而存在的。可以让顾客简单明了的去了解这一款产品,能够让消费者明白,下次购买同样的产品时会得到同样质量水平的产品,从而提高营业信誉和产品的品质评价。(3)广告及竞争的功能。一个企业在开启自己的产品市场的时候,商标是一种重要的促销工具之一。产品的包装装潢目的在于美化彰显商品,所以包装设计的要求也要随着市场的销售需要,消费者的审美,消费习惯的变化而有所变动。但是对于商标来说,商标一般是稳定的,它象征着产品的质量水品,企业的信誉,来达到商品的区别性能。企业将产品的商标在市场中得到承认之后,为了避免其他营业者或者生产者的假冒或者仿冒,就应该给自己的产品商标进行注册,免得引起混淆,误导公众,影响企业的信誉。

二、包装设计与知识产权(商标)的保护机制

因此,企业在产品的包装设计中如果想要维护好自己的品牌效应,务必将自己的商标用法律来做一道防护墙。商标是包装设计的组成部分之一,企业的商标设计是与产品的开发密切相关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商标词条的表述是:“工商业企业用以标定自己的商品并区别其他企业制造或者出售的商品的明显标志或图案。”法国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规定:“一切用于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或服务的有形标记都可视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1981年,《日本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本法中所称的商标,系指数字、图形、符号或者它们的结合,或者他们与色彩的结合,作为以生产、加工、证明或者转让商品为业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总的来说,包装的商标设计离不开文字、字母、图形、数字等要素的组合。包装设计对企业来说是很熟悉的,但是商标设计对企业来说是有熟悉又陌生。有些企业对于商标设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不够。商标设计不仅仅是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还略有一点不同。美术作品可以是抽象的,让大众看不懂抑或是不理解的,但是商标的设计则是产品与消费者的沟通的桥梁。让大众看的懂,理解明白其中的含义。生活中,不经意间一些小商标围绕着我们,这些小小的商标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选择商品的不可缺少的元素之一,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当产品在市场上获得认可,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时候,那么企业就会面临着双重的喜和忧。成功的设计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消费潮流,可是商标设计的图案、字体、色彩的设计等等又会面临着仿冒。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企业为了利润就会侵权,仿冒商标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此时企业就会面临着竞争力弱化,产品信誉受到影响。所以企业的领导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商标设计是十分有必要的。我认为,谁会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商标设计,谁的企业就会拥有安全感。重视商标的保护,提高企业竞争力,这个问题必须深深的植根于企业领导的思想和行动中。成功的商标设计要及时去注册,合法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小商标大智慧,简单的设计背后却凝结了整个企业的智慧和深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包装设计中商标设计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还有待宣扬和普及,加强企业的重视程度,我相信在广大的社会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我国包装设计中商标设计的保护工作必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 考 文 献

[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7卷)[M].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170

篇5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商业交易和流通领域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商品包装设计,是商品整体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形象中占有突出地位,它与商品的交易流通等各个环节紧密相连。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假冒和仿冒商品包装设计的行为屡见不鲜,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基于商品包装和装潢的属性,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版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品包装进行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有利于弥补单一法律手段保护之不足,可增强保护的力度。

1. 商品以及商品包装设计

政治经济学这样定义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本文所指的商品仅指被生产出来后进入流通领域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商业产品。虽然商品包装也可以包含某些特定服务领域的VI系统,但在本文中不再做此方面的详细论述。

我国在《包装通用术语》国家标准中注明包装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可见商品包装的概念就是:可以在运输、展示等各种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并进一步提高商品附加价值的各种容器和辅助物等材料以及相关商品化技术手段的总称。简单理解的话商品包装就是保护商品并提升商品附加价值的材料和手段。

商品包装设计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开展的一系列设计活动的总称,是产品特性的直接和主要传递者,也是产品个性和流通过程中最敏感和最大的影响因素。商品包装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辅助商品更好的完成销售、使用等流通过程。

2. 国内外商品包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把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学者皮卡第所发展。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权。19世纪末期,国际商品包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CPIP)和1886年保护文艺作品版权《伯尔尼公约》;以及最近的WTO的《TRIPS协定》、《WIPO公约》等等国际公约。当今世界上,保护包装商品最全面、最权威的国际公约是1994年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定)》。

经过近30来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内国际的形势变化,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正。2001年又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对商品包装设计的保护作用。

3. 商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涉及商品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商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途径包括:

3.1 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包装设计的独特性

商品包装设计的目的是装饰、宣传商品。它作为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2 运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品牌标志设计的专用权

商标设计是不同商品具有的特殊的法定视觉标志,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和商品包装的其他视觉识别元素共同起到了利于识别、促进销售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里所说的三维标志即所谓的立体商标,主要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从立法层面为包装设计注册立体商标提供了基础。

3.3 运用专利法保护商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又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商品包装设计是将美术与技术结合,运用于产品的包装保护和美化的设计,包括造型设计、结构设计、装潢设计等。我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包装设计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3.4 运用著作权法保护商品包装画面的著作权

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方式来保护。平面设计以及人体工学设计,包括色彩、图形、文字、商品品牌、条码、包装外形、受力分布、持握舒适程度等要素构成了商品包装设计内容,而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包装装潢画面即平面设计部分做为消费者的直观视觉体验部分,是其中的重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会既有照相艺术、浮雕艺术、临摹艺术和色彩艺术,因此,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包装装潢画面从其完成之日起就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著作权。所以,采取著作权方式保护装潢设计的,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类似,一般都是在作品遭遇侵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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