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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11 16:53: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煤矿安全生产规定

篇1

局长 王显政

二三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海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人井检身制度,入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篇2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5年9月6日《人民日报》)

篇3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的改革根据时间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时期,在这三个不同的时期,各有相应的指导政策颁布出台。第一个时期是从2004年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员会,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开始算起,这是国家部门和煤矿管理部门第一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问题加以重视,并提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在这项政策的文件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出行了初步的规定,文件中规定应该按照吨煤标准计提所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还应作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第二个时期是在2008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在这项通知中,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改进,作为安全生产的相关费用需要单独列出,明确表示,对于其他的费用记录方式等也有了新的规定。第三个时期,是在2009年,财政部再次下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规定,煤矿产业,作为一项高危行业,除了需要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以外,还需要计入专项,资金的来源是从专项资金中扣除。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不断变革,现在,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得到了相应的改善,各个煤矿内部的安全防范设备逐渐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在各个煤矿也逐渐应用起来,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改善了煤矿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减少了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了煤矿生产的安全系数,是由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办法随着各种相关政策的颁布,不断的改革,还处于改革中期,没有形成完整的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系统给企业在财务管理、财政收支、缴税纳税等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随着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不断改革、完善,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如记录方法的混乱会导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企业的财务管理不符,严重危害到企业的管理和行驶相应的决策,在税收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些问题都将影响着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体系的有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体系还比较混乱,没有一个清晰的流程,这就给会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麻烦,给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了危险。

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为了能够更有效的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计算问题,采取如下建议可能会有成效:首先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由于现行的一些政策只是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核算,而对具体的安全生产费用的分类并不明确,这就导致了在计算安全生产费用时,一些相对模糊的项目,如维修费、煤矿生产后期处理费用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是否应该计算在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应为应该,而有的人则觉得不应该,这些都不应该有某一个人说了算,应该颁布相应的政策,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明确的规定。其次,应该将需要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先上税,后扣除,因为这部分费用不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理应先上税后扣除,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出于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考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关于这个问题除了在2009年国税局的领导给过相关的解答后,没有明确的表示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所以应该颁布新的政策,明确指出如何进行处理不同情况的扣除问题。还有,应该完善计提折旧的计算方法,应该对折旧的项目进行单独记录,最会进行统计,以便会计对公司财务进行结算时有明确的账目可查,而不是像以往的政策中要求的那样,一次性折旧,以后便不再提及。

三、总结

篇4

    (1)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发现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堵塞漏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有利于安全投入的及时到位和有效实施。为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可以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督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督查安全费用是否真正用于安全投入,是否挪作他用;通过审计,评估安全投入的实效性;通过安全审计,可以统一安全投入统计口径,避免安全投入统计的随意性,保证安全投入的真实性。(3)有利于激发煤矿企业加强基层安全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增强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意识;有利于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是一个新课题,还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以及规定的内容,还在实践中探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开展审计,如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安全资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安全配套项目、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划得到有效落实。(2)审计的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要由政府审计机关、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审计一至两次。(3)审计结果的分类、管理和奖惩。把被审矿井划分为A、B、C、D4个类别,A类为安全矿井,B类为基本安全矿井,C类为安全较差的矿井,D类为安全不合格的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审计报告审定煤矿安全程度的类别,并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煤矿整改。同时,要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达不到审计评定类别标准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降级处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结果,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设计专项资金,对煤矿企业实施奖惩。通过审计,被评定为A类矿井的建议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责任者予以重奖;被评定为D类矿井的予以重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篇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制定)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见附件1),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重新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颁证申请,由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理。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有关问题的处理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应与国家及相关部门新颁布的法规和要求衔接

在《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对于涉及煤矿安全许可的相关规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中采矿许可证应提供复制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查验原件。

(二)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实施办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办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煤矿(井)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后,发还其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资经营煤矿的其他企业,以及跨省区投资开办煤矿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执行《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的规定,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另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相关登记内容

煤矿企业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时,可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煤矿(井)企业性质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时,应持变更过登记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严格矿井生产能力(规模)的认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其矿井生产能力(规模)应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规模)为准。

(六)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的条件。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应严格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

(七)新修订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文书

在原9种颁证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3种文书进行了适当修改,增加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1)。其余6种颁证文书仍继续使用。

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报告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颁证情况;监管、监察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采用电子文档上报(具体格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通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定期通报、例会等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规定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篇6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安排部署今后工作,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刚才,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煤炭产业在我市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安置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煤炭行业也是事故多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开展地方煤矿基础管理推进年活动,加大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力度,同时从队伍建设、财力保障等方面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投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但是,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年初以来,我市地方煤矿发生两起较大事故,一起重大事故,造成了20人死亡,特别是煤矿东部井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3人,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巨大损失,给全市安全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给我们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

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固然有地方煤矿多、管理难度大的原因,但主要还是在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一是部分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还不够,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部分监管人员失职,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二是一些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投入不足,管理薄弱。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县区政府、煤矿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必须从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吸取血的教训,摒弃麻痹、侥幸和放松的思想,时刻保持清醒,时刻高度警惕,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管理标准,认真对照有关要求,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及时排除隐患,切实做到不达到标准不生产。要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制度措施,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运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管主体责任。近年来,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事实也说明,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主要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负责同志要有高度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要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未雨绸缪,严密防范,身体力行,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煤矿地面和井下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三是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煤矿检查力度。煤矿安全检查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煤矿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做好督促落实,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县区要确定重点煤矿、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特别要对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提升运输系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

四是加大对煤矿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决不允许姑息迁就。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在依法处以罚金的同时,煤矿要停产整顿6个月以上。对发生非死亡事故的煤矿,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要按照发生非死亡事故的煤矿处理。

五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县区要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能“四落实”。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以及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加大投入,强化管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煤矿企业要增加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确保专款专用。要完善安全生产的设施,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保障企业安全运转。要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正常需要。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和维修人员不足的、安全监控系统不能保持运转的,不得生产。

二是加强煤炭企业技术管理。各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三是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坚持班前警示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和安全意识。招用新上岗工人,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要利用各种方式强化宣传,在职工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

四是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加大对重点部位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定期向县区煤矿监管部门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加强督查,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是关键,督查考核、责任追究是保障。要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和问责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督查工作。市煤管局要组织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督促检查各县区和各级煤矿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掌握、上报、通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及市煤矿管理部门提出的制度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是加大考核力度。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一个地区或部门执政能力的集中体现。市政府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县区各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对落实不好、执行不力的单位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篇7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将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必要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机制,定期对煤炭企业各种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规范的审计,以发现和彻底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运行。

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是为查明安全生产的状况,与规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收集和评价相关证据,并把其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有组织的过程。煤矿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遗漏或忽视之处,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在安全管理中具有预防性、前瞻性的特点,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审计

(1)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发现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堵塞漏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有利于安全投入的及时到位和有效实施。为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可以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督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督查安全费用是否真正用于安全投入,是否挪作他用;通过审计,评估安全投入的实效性;通过安全审计,可以统一安全投入统计口径,避免安全投入统计的随意性,保证安全投入的真实性。

(3)有利于激发煤矿企业加强基层安全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增强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意识;有利于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是一个新课题,还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以及规定的内容,还在实践中探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开展审计,如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安全资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安全配套项目、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划得到有效落实。

(2)审计的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要由政府审计机关、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审计一至两次。

(3)审计结果的分类、管理和奖惩。把被审矿井划分为A、B、C、D4个类别,A类为安全矿井,B类为基本安全矿井,C类为安全较差的矿井,D类为安全不合格的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审计报告审定煤矿安全程度的类别,并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煤矿整改。同时,要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达不到审计评定类别标准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降级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结果,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设计专项资金,对煤矿企业实施奖惩。通过审计,被评定为A类矿井的建议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责任者予以重奖;被评定为D类矿井的予以重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经常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措施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操作困难,无章可循。应通过试点,探讨行之有效的办法。安全责任审计具体标准和办法要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统一制定,安全责任审计应从经济责任审计中脱离出来,形成有独立地位的安全审计部门,保证这项工作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2)在实施中容易发生部分煤炭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和审计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一些煤矿对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所以,要加大对煤炭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各相关部门要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对拒绝接受安全审计的煤矿,必须依法查处。

(3)审计标准把握不严,审计结果失真,就会失去了审计工作的指导作用。因此,必须要严格审计标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质量。这项工作具有较复杂的技术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参加审计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以严肃的科学态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强烈的责任感,把握审计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和针对性;按照审计标准,确保审计质量,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要建立煤炭企业自律机制,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组织机构,正确运用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安全责任审计人员的素质,建立安全责任审计质量考评机制,确保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铁锤.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制度推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创新.中国煤炭,2003年

[2]康钟琦.现代审计学原理.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8

[3]管锦康.现代审计学原理.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5

篇8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安排部署今后工作,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刚才,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杨泽余副局长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煤炭产业在我市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安置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煤炭行业也是事故多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开展地方煤矿基础管理推进年活动,加大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力度,同时从队伍建设、财力保障等方面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投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但是,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年初以来,我市地方煤矿发生两起较大事故,一起重大事故,造成了20人死亡,特别是"10.9"海州区中兴煤矿东部井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3人,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巨大损失,给全市安全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给我们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

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固然有地方煤矿多、管理难度大的原因,但主要还是在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一是部分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还不够,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部分监管人员失职,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二是一些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投入不足,管理薄弱。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县区政府、煤矿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必须从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吸取血的教训,摒弃麻痹、侥幸和放松的思想,时刻保持清醒,时刻高度警惕,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管理标准,认真对照有关要求,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及时排除隐患,切实做到不达到标准不生产。要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制度措施,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运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管主体责任。近年来,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事实也说明,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主要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负责同志要有高度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要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未雨绸缪,严密防范,身体力行,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煤矿地面和井下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三是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煤矿检查力度。煤矿安全检查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煤矿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做好督促落实,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县区要确定重点煤矿、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特别要对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提升运输系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

四是加大对煤矿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决不允许姑息迁就。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在依法处以罚金的同时,煤矿要停产整顿6个月以上。对发生非死亡事故的煤矿,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要按照发生非死亡事故的煤矿处理。

五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县区要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能"四落实".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以及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加大投入,强化管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煤矿企业要增加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确保专款专用。要完善安全生产的设施,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保障企业安全运转。要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正常需要。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和维修人员不足的、安全监控系统不能保持运转的,不得生产。

二是加强煤炭企业技术管理。各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三是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坚持班前警示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和安全意识。招用新上岗工人,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要利用各种方式强化宣传,在职工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

四是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加大对重点部位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定期向县区煤矿监管部门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加强督查,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是关键,督查考核、责任追究是保障。要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和问责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督查工作。市煤管局要组织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督促检查各县区和各级煤矿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掌握、上报、通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及市煤矿管理部门提出的制度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是加大考核力度。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一个地区或部门执政能力的集中体现。市政府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县区各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对落实不好、执行不力的单位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篇9

召开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今天。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安排部署今后工作,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刚才,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杨泽余副局长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讲四点意见。

一、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安置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煤炭产业在市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促进了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煤炭行业也是事故多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开展地方煤矿基础管理推进年活动,加大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力度,同时从队伍建设、财力保障等方面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投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市地方煤矿发生两起较大事故,但是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年初以来。一起重大事故,造成了20人死亡,特别是10.9海州区中兴煤矿东部井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3人,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巨大损失,给全市安全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给我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

固然有地方煤矿多、管理难度大的原因,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但主要还是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一是部分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还不够,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部分监管人员失职,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二是一些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投入不足,管理薄弱。

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县区政府、煤矿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必须从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吸取血的教训,摒弃麻痹、侥幸和放松的思想,时刻保持清醒,时刻高度警惕,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原则,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管理标准,认真对照有关要求,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及时排除隐患,切实做到不达到标准不生产。要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制度措施,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运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强化监管,健全制度。落实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县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管主体责任。近年来。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事实也说明,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还需进一步加强。

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负责同志要有高度的敏锐性和责任感,一是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主要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未雨绸缪,严密防范,身体力行,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二是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煤矿地面和井下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加大对煤矿检查力度。煤矿安全检查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三是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煤矿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做好督促落实,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县区要确定重点煤矿、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特别要对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提升运输系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

决不允许姑息迁就。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四是加大对煤矿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法处以罚金的同时,煤矿要停产整顿6个月以上。对发生非死亡事故的煤矿,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要按照发生非死亡事故的煤矿处理。

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县区要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五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能“四落实”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以及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强化管理,加大投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加大安全投入,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煤矿企业要增加企业生产安全费用。确保专款专用。要完善安全生产的设施,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保障企业安全运转。要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正常需要。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和维修人员不足的安全监控系统不能保持运转的不得生产。

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二是加强煤炭企业技术管理。各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坚持班前警示教育,三是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安全意识。招用新上岗工人,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要利用各种方式强化宣传,职工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

加大对重点部位的排查力度,四是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定期向县区煤矿监管部门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追究责任,加强督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人命关天。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是关键,督查考核、责任追究是保障。要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和问责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

督促检查各县区和各级煤矿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加强督查工作。市煤管局要组织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掌握、上报、通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及市煤矿管理部门提出的制度要求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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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坚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针对我县煤矿企业存在的煤层自燃、水患威胁等严重灾害和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以及隐蔽致灾因素多等重点难点问题,以学习培训《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督促全县各煤矿企业学法尊法用法守法,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坚持抓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标任务不放松,对标对表抓排查,全力以赴抓落实,严谨细致抓整改,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活动主体。下属单位按上级公司要求开展活动。各煤矿企业组织本企业开展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学习培训(3—6月份)。以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分级分类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结合煤矿灾害特点和各级各类岗位需要,联系实际组织学习培训,实现全员覆盖。

1.主要负责人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保障、安全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煤矿安全规程》总则部分。

2.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煤矿安全重点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安全管理类内容。

3.工程技术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工程技术类内容;井工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关于井巷掘进与支护、回采和顶板控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水、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提升运输、安全监测监控、煤矿供电系统、电气设备防爆等技术规定和标准;露天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防灭火、爆炸物品管理、电气安全等技术规定和标准;各类事故征兆、防范措施、避灾方法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等。

4.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具体作业规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各类事故征兆和自救、互救、避灾方法等。

5.煤矿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煤矿安全评价、检测、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一规程三细则”、《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标志认证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和管理规范;煤矿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范和煤矿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标准。

6.事故、隐患责任人员“靶向式”培训。对煤矿事故和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责任人员,采取反思式、检讨式、案例式精准培训,实现“缺什么、补什么”。近年发生过较大事故及两年来发生过事故的矿井责任人员除现岗位学习培训外,由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组织针对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的专项培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隐患识别和排查治理的专项培训;一般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煤矿企业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

7.监管人员培训。县应急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以《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重点,学习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法律规范;以“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学习掌握煤矿瓦斯防治、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火灾防治等技术规范和治理措施,做到“干什么学什么”“检查什么懂什么”。

(二)普法宣传(3—10月份)。以县应急局为主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1.组织参加视频和专题讲座。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组织的系列专家讲座、巡回讲座以及全国煤矿灾害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系列视频讲座活动。

2.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县应急局和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利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微信平台,参与全国煤矿安全网上知识竞赛活动。

3.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开展的全省煤矿安全法制宣讲;县应急局利用事故矿井、隐患矿井“靶向式”学习培训和执法案件公开裁定等形式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利用监管时机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解答疑虑,讲法释法,形成知法守法的宣传舆论氛围。

3.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煤矿企业利用企业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公共场所宣传屏等进行煤矿安全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视听资料、图片展览资料和其他宣教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在矿区公共场所宣传屏每天集中时间展播煤矿安全警示教育视频。

(三)对标对表整改(3—8月份)。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组织自查自改,边学习贯彻、边整改执行,整改提高同步进行。

1.突出抓好蓄意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以及煤矿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规底线的问题。

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要向社会、本单位职工和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绝不蓄意发生“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的公开承诺。

2.重点抓好“一规程三细则”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抓好规程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超层越界开采以及顶板管理、机电设备、监测监控等管理措施不落实问题的整改。井工煤矿对照“一规程三细则”中关于地质保障、矿井建设、“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运输提升、监控通信等要求进行整改;露天煤矿严格对照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和防灭火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规程标准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动态达标问题的整改。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关于理念目标、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持续改进、动态达标的问题。

(四)督导检查(3—10月份)。充分利用考试考核、评估评价、督导检查等措施,把学习培训与对标对表整改结合起来,真学真查真改,务求取得实效。

1.全覆盖考试考核。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分专业组织全员考试,检验学习培训效果;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单位学习培训进行考核、全过程检查,形成学习培训和考核报告;县应急局对所组织单位进行指导考核、全过程检查。

2.全覆盖检查评估。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对标整改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学习培训和对标对表整改细化到具体岗位,学什么、什么问题、改了什么都要建立台账,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到实处。

3.全过程督导检查。县应急局结合执法工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开展活动不认真、自查自纠走过场的,下调煤矿安全保障程度分类等级,实施重点监管,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是全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县应急局矿监股负责日常工作。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方案,及早行动,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

(二)加强动态督导。县应急局要将活动要求纳入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总反馈,及时督导整改。煤矿上级公司要对下属煤矿派出督导工作组;县活动领导小组将建立巡回检查督导组,对各煤矿企业及煤矿活动开展情况严督实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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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仍然存在,一些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整治,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狠抓落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抓整顿关闭落实。*年底前关闭下列矿井:*年底前未提出申请的、申请未被受理的、终止程序的;已受理正在运行程序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生产矿井;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和建设工期超过5年的基建、改扩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组织生产的、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以及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办字〔*〕109号文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矿井。关闭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市要抓紧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按要求列出关闭矿井名单,将关闭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抓专项检查落实。瓦斯治理主要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情况;按核定能力、特别是通风能力生产情况;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使用、维修和值班情况;各级瓦斯督导组工作落实情况。防治水主要检查防治水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防治水队伍、设备和物资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情况;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及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开采防水煤柱、擅自扩大开采深度的问题。机电设备主要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档案的建立健全及其落实情况;机电设备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机电设备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情况;超期使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情况。安全投入主要检查安全费和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和管理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检查煤矿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制定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培训考核情况;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时间和带教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编写、发放情况。

(三)抓资源整合落实。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立采矿权,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或联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规定。新建煤矿单井井型不得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605号)要求的15万吨/年。资源整合的煤矿单井规模不得低于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48号)规定的15万吨/年。

(四)抓隐患整改落实。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排查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治理,并将排查、整改、治理情况记入排查档案。发现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隐患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煤矿企业每季度要按照隶属关系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排查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报告的事故隐患,定期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按照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整改期限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暂时无法进行整改的,要实施重点监控。

(五)抓行政许可落实。国土资源、煤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把好安全生产关和市场准入关。加强对证照齐全矿井的监管,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坚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管理,矿井改制后,要按规定重新确定企业性质,办理或变更相关证照。

三、强化双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强化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把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贯穿到企业工作全过程,把责任分解落实到企业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二)加强企业职工队伍管理。各煤矿要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严禁将全部或部分煤矿掘进、开采作业和巷道整修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行以包代管。严禁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再次转包。

(三)深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教育。按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必须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任前培训和年检复训,依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招聘工人必须按规定培训、带教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制定培训计划、目标,完成培训任务。鼓励发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选送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到有关高等院校进行安全管理及专业知识的再教育,培养煤矿安全监管的中坚力量;企业可选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工人参加专门的培训,培养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骨干。

(四)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力度。要加快研究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运用经济调控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认真抓好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政策的落实,适度提高煤炭资源、环保、安全、科技和劳动保险成本,促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弥补历史欠账。企业资产增量部分不允许出现新的安全欠账。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要给予政策扶持,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针对行业和领域的共性、关键性安全生产技术难题,组织开展科研攻关,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建立健全煤矿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质量责任制,抓紧制定*省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级办法,全面开展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

四、稳步推进,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工作任务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4月底前确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名单,在5月底前确定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基建、改扩建矿井名单。由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煤矿监察等相关部门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由各级政府于7月底前按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二)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在7月底前确定采矿许可证登记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采矿许可证到期(最后期限为*年12月31日)的矿井名单,由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煤矿监察等相关部门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

(三)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省政府关于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的统一要求对全省煤炭资源进行整合,各设区市总体整合方案于5月底前提出,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四)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省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级办法,6月底前完成并组织实施。

(五)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方案,于10月底前组织实施。

五、明确责任,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亲自部署工作,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导各项措施落实,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政策。对不符合条件和非法煤矿,该停产的停产,该整顿的整顿,决不姑息迁就。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支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行政主管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要督促有关部门发挥好行政执法主体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纠正只顾赚钱、不顾人民生命安危的行为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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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县煤炭事业发展,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全面提升企业和员工素质,努力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1、杜绝死亡事故,避免减少重伤事故。

2、认真抓好煤矿井下五大灾害预防治理,落实“一通三防”和煤矿生产“十二字”方针。

3、完成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4、切实抓好干兴煤矿关闭前后的各项工作和两家技改矿井的技改验收工作。

5、夯实煤矿基础管理工作,突出抓好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定时管理、杜绝煤矿超能生产。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井下设备检测维护和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6、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不断提高安全投入,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三、主要工作措施

1、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深化煤矿安全生产整顿的要求,县安委会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联合会,叶元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①县安监局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②县煤炭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煤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煤矿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定有效的全县煤矿井下瓦斯和水灾防治方案,防止瓦斯和水灾事故发生,同时务必抓好煤矿日常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工作。

③由县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牵头,县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电力公司、相关乡镇等部门共同努力,切实做好干兴煤矿的按期关闭工作,同时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做好有关后续处理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州对有关技改矿的技改工作要求抓好我县两个技改矿的技改工作。

④县安监局和煤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保障和责任主体,强化源头管理,预防事故突发,加强现场检查,纠正“三违”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查生产事故,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⑤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安监、商务、公安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行政职权,共同抓好全县煤矿的劳动定员、教育培训、安全保障体系、“三同时”方案、救援方案、井下设备管理、特殊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爆炸物品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⑥工会督促企业落实工人劳动保障,维护职工权利。

⑦部门协同合作,联合执法,实行月联合执法检查制,建立协调会议制、信息交流制、预案处理制,紧密配合,相互支持,整体联动,以科学发展观不断使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转变,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现根本好转。

⑧公安监督煤矿做好民爆器材运输、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号报废工作,加强涉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查处民爆器材违法行为。

⑨电力部门负责煤矿安全供电和停业整顿期间的限电供应。对到期关闭煤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⑩工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年审,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的煤矿企业、负责暂扣停产整顿煤矿或者吊销关闭煤矿的营业执照。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是法律给予各职能部门的要求,也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根据县安委会〔200〕37号文的规定,抓好整治工作是部门具体工作的体现,因此要通盘考虑,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轻重缓急,分段实施,明确步骤,突出重点。

(一)企业自查和拟定措施阶段(4月—5月底)

根据方案要求,煤矿企业必须结合本矿实际,拟定2007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规定,确保不发生死亡事故,减少重伤事故,并制定煤矿瓦斯、井下水灾等整治方案,安全程度评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意见,上报安监、商务等审批实施,同时,认真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部门拟定整治和关闭方案阶段(6月—7月)

根据国家关于整治煤矿的规范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整治工作措施,按要求督办两个技改矿井搞好技改验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按程序拟定干兴煤矿关闭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权限,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9月)

整顿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企业,将依法予以进行处罚。部门工作不力的,县政府将严厉批评和实行责任追究,并按要求追加措施抓好整改,督促煤矿企业必须按要求达到整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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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监控;通信技术

近些年来,我国的煤矿资源呈现出供不应求的趋势,煤矿企业为了获取利润,不断加大对煤矿的开采量,往往就会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给忽视掉,最后酿成非常恶劣的煤矿安全事故。合理开采矿井资源,保障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是煤矿安全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煤矿安全生产中使用监控与通信技术的原因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开采强度过大一些煤矿通过加大对煤矿的开采力度以至于获得更高的利润。比如在井下同一个班内安排过多的作业人数;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设计采矿施工等,都容易造成煤矿结构的破坏和不稳定,加大采矿施工风险;再加上生产组织的过于集中,加大了施工事故的破坏程度,一旦发生意外,会带来严重的人员伤亡。2.非法组织生产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存在持证不全甚至无证就组织煤矿开采工作的情况;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越界超层开采煤矿;无视执法部门惩处或者警告,继续组织煤矿开采工作等,这些非法组织的煤矿生产活动,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3.安全管理混乱煤矿管理人员因为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将会对整个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完成的质量造成影响,比如: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对煤矿管理的相关规定无视,允许工作人员在未规划的工作面采煤;对开采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安装不及时、不到位;煤矿监控系统安装管理不明确,安装地点不到位;对矿井工作人员的要求和监管力度不强等,会加大煤矿事故发生的几率,造成严重的矿难。4.煤矿企业对生产安全问题的忽视现代工业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刺激之下单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往往忽视了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第一的口号仅仅成为了一句口号,大部分煤矿企业并没有把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发生事故的几率便会大大提升,发生事故之后的紧急处理工作不到位,没有以安全生产为重要目标。并且煤矿生产作为一项具有危险性的操作,一定的监督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很多煤矿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甚至出现监督岗位的缺失现象。这种只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安全生产的做法,不仅不利于生产技术的更新,而且不利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最终导致恶性循环,会给煤矿生产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5.煤矿操作事故防范措施不健全就我国目前的煤矿发展的状况来看,我国颁布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虽然在形式上弥补了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缺失,但是一些法律条款过于简单,内容不够全面细致,法律方面的漏洞很多,因此在法律层面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仍然不够明显。煤矿企业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健全,有一些煤矿企业甚至并没有制定相关的事故防范措施,加上煤矿操作的工作环境恶劣,如果煤矿企业的救生设备不健全,一旦事故发生,现场工作人员不能及时自救,对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与通信技术使用的作用

1.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通过使用安全生产监控技术,能够及时掌握井下煤炭的开采状况,以及矿工的工作状况,如果有问题或者突况能够进行及时的反馈和解决。使用安全生产监控技术还可以提高监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更好地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2.减少事故发生几率,降低事故危害安全生产监控与通信技术的作用,不但能够把煤矿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和煤矿各项设备的运行状态给及时反馈出来,而且还能够保证煤矿开采工作的安全进行,从根本上降低事故的发生几率。除此之外,当出现预警信息,急需矿工撤离时,可以利用通信技术快速通知井下工作人员,避免其受伤害;而一旦事故发生,也可以利用通信技术掌握受困矿工情况,为营救工作创造条件,从而降低事故带来的伤害。

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与通信技术现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1.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作用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中,硬件系统线路连接较为简便,整个系统通用性强,对工作环境的要求不高,因此,被广泛地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中。该系统能够加强对煤矿安全管理。在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方面,煤矿运输管理方面,煤矿供电方面,劳动组织管理方面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都充分发挥了它管理的作用。2.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工作方式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将包括信号收集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数据通信系统,它能够对软件程序与硬件电路的各个子系统进行中和处理,从而达到监督煤矿生产活动井而有序的目的。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以软件为技术支撑,将计算机作为媒介,借助数据通信技术实现对数据的传输,计算和判断,并及时做出评价,预警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在非本质安全电路的情况下实现断电[1],从而实现煤矿生产的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二)煤矿安全监控技术

根据井下工作环境选择合适的安全监控技术:在电线传输距离远,电气易爆炸的井下环境中,安装树形结构的安全生产监控装置;在工作环境恶劣,电网电压波动幅度较大的井下环境中,传感器应该选择远程供电,代替中继器,以提高监控系统的抗故障能力[2]。

(三)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为了保证煤矿资源的长久使用,避免无节制开采带来的能源消耗以及安全隐患,应在煤矿安全生产监控过程中建立和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该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测煤炭产量,并传输多种信息数据,从而整合汇报成每小时的产量数据,以便于对煤炭生产状况做出检查,分析和评估,这样一旦出现煤矿生产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就会收到预警。正是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存在,使相关部门对煤矿生产工作检查的效率得到了提高,还增强了对煤矿企业的威慑力,从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有效减少煤矿过度开采现象的发生,在保证煤矿资源的可持续开采的同时,降低了因过度开采引发事故的可能性。

三、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通信技术现状

(一)全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煤矿井下工作环境对移动通信的要求很高,与其他环境对移动通信的要求相比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因此,煤矿井下工作的无线传输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和特点。在煤矿井下工作环境中,设备安置难度高,无线运输的损耗量较大,而且发射功率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为了保证无线传输的稳定性,就需要选择体积小,抗干扰能力强和抗故障能力强的设备,同时这些设备的保护性质要好,能够适应井下环境较大幅度的电源电压变化。为了满足井下环境对移动通信的特殊要求,相关的研究人员借助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分析设计出了具备较多基站的矿井移动通信系统网络结构模式[3]。这种移动通信系统与WIFI技术配合使用,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及时预警信息,进行人员紧急转移,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营救工作等方面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计算机通信技术

计算机通信技术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使用顺序,计算机通信技术对煤矿生产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并将这些记录的数据进行储存和传输,以便于相关人员进行查看和分析。还可以使用计算机通信技术对曾经出现过的生产事故进行记录和统计,便于对事故原因的追究,以及今后的生产安全预警工作。

(三)远程通信系统

煤矿企业为了保证煤矿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要限制井下工作人员的数量。在实际的煤矿工作中,为了防止出现井下工作人员过多,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就需要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对井下人员的人数进行实时监控,并利用远程通信技术将井下工作人数状况进行传输,一旦人数过多,系统就会发出预警,方便安全管理人员调整矿井作业人员。通过远程通信系统,能够实现对井下工作状况的实时控制,保证井下工作人数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因施工人数过多造成的安全隐患;还可以减少煤矿企业的矿工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四)矿井安全预警技术

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预警。在煤矿的开采过程中,除了要保证井下工作环境的安全,以及工作人员施工的安全外,还要借助相应的监控技术和通信技术,做好煤矿矿产安全性的预警处理工作。根据煤矿的特殊要求,建立起火灾监测预警系统,瓦斯监测预警系统,冲击地压监测系统,以及断电功能监测预警系统。为了保证这些监测预警系统的有效性,除了使用正确的监控技术外,还一定要做好通信技术,只有利用高效的通信技术,才能够及时传输数据,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显示出来,保证预警的高准确性与高效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切实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与通信技术的发展方向

(一)减少人员使用,提高自动化水平

煤矿安全事故的多发场所是采掘工作面是导致的,通过大量的煤矿安全事故恰恰也说明了这一点,而这一场所的巡视工作在现阶段主要都是由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的,而人工操作在降低安全事故系数,减少煤矿人员伤亡方面并不能够起到有效的帮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煤矿生产和监管过程中就应该多使用机械设备与先进技术。使用煤矿安全生产监控和通信技术,并配合高科技、自动化、机械化的设备代替人工操作,减少人力资源的使用,从而降低采掘工作面的危险系数。通过使用回采巷道遥控,记忆割煤技术,实现对识别和开采难度大的煤矿的远距离控制[4];适当的使用液压支架,有效的保证技术生产和设备运行之间的一致性;建立并维护好通讯系统,保证井下移动通信的及时性,能实现紧急避险指引和紧急呼救等多项功能;不断更新通信系统,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与通信技术,能够提高通信系统的语音和视频功能。

(二)利用物联网技术,加强生产管理

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引入物联网技术,可以整合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用到的物资,对比不同物资之间的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差异,为煤矿企业负责人提供更多的选择。煤矿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煤矿生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优的物资,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为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提供经验交流和学习的平台,有利于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同时,物联网技术还可以方便企业管理部门以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从而提高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实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结合监控技术与通信技术,建立煤矿一体化通信系统

通过监控技术,实现对煤矿井下工作环境、工作人数、井下工作人员位置、煤矿生产状况、采矿设备使用情况等方面的监控。通过通信技术实现对监控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保证系统能够及时分析和预警煤矿安全生产的状况和问题;还要保证通信技术和通信设备使用的稳定性,保证通信系统的报警联动、紧急呼救、扩音引导以及避险指示等功能的及时实现。不断更新监控技术、通信技术,使煤矿一体化通信系统具有语音、视频等先进的通信功能,一旦事故发生,可以通过这些通信技术及时掌握受困人员的状况,对于稳定受困人员情绪,提高营救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结语将煤矿安全生产监控技术与通信技术结合,并配合使用多种先进技术与先进设备,不但能够提高煤矿生产的自动化水平,而且能降低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从而更好地保证煤矿生产工作的安全以及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慧文.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与通信技术探究[J].中文信息,2016(1):292.

[2]马丽.刍议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与通信技术[J].技术与市场,2014,21(6):109-110.

[3]辛国亮.浅析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与通信技术[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5(8):255.

篇14

今天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在8月15日,全市地方煤矿专项整治会战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对我区后六个月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隐患排查会战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彻底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大胜利召开。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8月8日,为确保今年后6个月(截止到08年春节前)全区29个煤矿,不再发生死亡事故,我区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推进会议,同时,制定并下发了《*区煤矿安全生产大会战活动实施方案》,对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会战”和“隐患排查整改会战”做出了具体的安排和布置,陈立群书记,屈广臣区长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这充分说明了领导的重视程度。应该说,在这两项会战的布置和安排上,我区提前了一步,体现了前瞻性。

下面,就如何开展好“两个会战”活动,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当前我区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掀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会战活动的。

进入8月份以来,我区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特别是8月2日,欧亚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给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市里的会战动员大会上,市委副书记张雨浦还宣布了《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这说明市委、市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对领导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是动真格的。所以,要我们认清形势,振奋精神,把压力变为动力,迅速掀起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新,确保两项会战顺利进行,收到实效。

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彻底整改到位。

全区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会战”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煤矿隐患排查的工作任务、目标、实施步骤、工作重点,在会战活动中,要突出重点解决“一通三防”、非正规开采,人车安装使用,掘进探查,坚决取缔以掘代采等方面隐患问题。

要严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抓住9个重点监管煤矿,带动11个一般煤矿,抓纲带目,抓重点工作,才能保证一般工作的开展。

要把责任、目标进一步量化、细化,人人头上有任务,人人肩上有指标,有计划、有步骤的落实,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要树立全局意识、大局观念、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取得联动效应,各专项工作推进组之间要相互配合,各中队、小队长也要相互配合。在人力,车辆等方面。(在宏利煤矿治理CO和放关门顶工作中,两个推进组配合的比较密切、郑秀、刘洪渠、大方三位配合比较密切,效果很好)

要在隐患排查整改的方法上实现创新,研究新方法,在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等方面搞好创新(如挡卧闸联锁,隐患排查记录方面)

要特别重视的是隐蔽隐患,隐蔽工程,一定要发现,一定要汇报,不能出现“灯下黑”。

三、大力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强力推进煤矿质量标准化,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为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好质量标准化会战,我区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共有6部分(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水),各项规定都比较细、要严格执行,还要广泛征求意见。

另外,在质量标准化推动上,要典型引路,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要循序渐进,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延伸,由要我达标向我要达标转变,以质量标准化保安全。

四、强调队伍的作风建设,要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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