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0 10:18: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水产养殖面临的主要难题
1.1渔业水域污染
现在世界各地的经济都在飞速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工业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水质污染,比如河流、海水、湖泊等水系,尤其渔业水域的污染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更加严重。由于受到工业污水排放以及化肥、农药等化学产品不同程度的污染,渔业水域水体的质量逐渐下降,如果不加以治理,不但会影响渔业养殖的成活率,而且有毒物质会残留在水产鱼类体内,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1.2生产环节不注意投入品使用
在进行水产养殖时,养殖户为了保障水产品的收益需要在养殖的水环境内投入饲料、药产品或者水质改良剂等,但是如果不注意投入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就会使水产品受到严重的污染。如使用违禁物严重超标的饲料进行饲养;违规用药,使用不合格药物预防鱼类疾病;不遵守用药方法及用药时间,休药期仍然用药等。
1.3可追溯信息集成困难
由于水体污染、滥用饲料、养殖环境不规范等一系列因素都会产生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很多国家都建立起了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但是由于渔业的水域面积比较大,污染源头、养殖环境、投放饲料、使用渔药等情况复杂,给水产品信息集成带来较大的困难;另外,世界各地的管理标准与管理水平不一,使水体信息提供的来源不能及时、准确,不能全面系统地记录可追溯信息。现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已经是一个信息化的管理过程,已经是一个全球化发展的趋势,需要建立健全的水产养殖信息追溯系统,优化可追溯信息集成[1]。
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分析
2.1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接轨
在20世纪90年代,全球各地的环境污染都在大幅度加重,其中渔业全球化所产生的污染也引起了联合国的高度重视,为了使全球渔业能有全面遵守并适用的标准,制定了国际行为准则,各成员国都先后给予一定的支持,并且积极参与国际上有关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沟通,为各国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各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渔业发展规划,并且对一些具体的养殖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从水产品的养殖到生产加工、运输等不同环节都有相应的制度来进行规范管理;另外,在环境保护、生物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做出了控制性与规范性的要求,重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影响社会和环境稳定的相互作用关系,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执行标准、监督管理、执法管理、相关培训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任何养殖渔户都要提交认证申请的资料,之后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评估,符合要求后才可以签发证书,如果没有达到认证标准,需要整改合格后才通过认证,并且通过认证后还要持续维持与改进,否则在经营期间发现不合格会取消认证资格,需要再经过专业培训后才可以重新提交认证申请。
2.2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渔业行业的经营行为,并且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是社会经济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逐渐会衍生出新的矛盾或问题,这就需要对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地更新与完善。在体系建立的初期,由于监管部门的工作同时涉及到企业申请的检查与认证,导致渔户们认为权力过于集中,因此出现了一批民间机构的认证,这些民间机构认证的公平性在国际上得到了认可与普及,而且吸引更多的从事渔业的商户参与进来。官方认证与民间认证在实践中不断地重新修订认证指南,保证其具有实用性、有效性与规范性,逐渐构建成完善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2]。
2.3政府与民众全力推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政府认证与民间机构认证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上有着一定的互补关系与作用,促进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执行。政府与民间的合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升水产养殖技术。政府采取投资扶持养殖技术,提供研究实验室与研究基地等,进行专项的研究,针对不同的水产品以节省资源为基础,不污染环境为前提,保障养殖的水产品达到认证的标准,提高养殖技术水平,增加水产养殖效率,获取更大收益,这样使认证能够顺利地推行。其次民间组织对调整水产养殖结构所产生的系列问题都能够积极配合解决。由于养殖技术水平提高,使水产品的市场产生更激烈的竞争,一些小型的水产养殖户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倒闭失业。为了缓解这方面的矛盾,政府与民间组织成立合作性质的机构,继续雇佣失业的渔户从事养殖,解决了失业问题,同时也缓解了调整水产养殖结构而产生的失业问题。民间合作机构是传授先进科学养殖技术的重要组织,能从渔户的切身利益出发有效地实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对养殖品种的更新、技术方面的改进与管理方面的提高都提供了更多的学习空间,积极带动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推行[3]。
3部分国家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经验启示
3.1行政管理体系完善
国外对水产养殖业的行政管理主要分为水产品认证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部门。水产品认证部门主要负责水产品相关的认证和认证产品的管理,另外对水产养殖的饲料、渔药等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负责收集消费者所反馈的质量问题信息,与消费者之间协调沟通。水产品认证部门在水产养殖、加工处理、运输交通、资源保护上都进行比较全面的系统管理,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水产品的质量及价格进行调控,以保障水产养殖质量安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的工作内容是水产品的加工与运输环节,它与认证部门之间通常需要合作。比如对渔药的残留量进行检测时就需要合作进行。而食品安全部门则是对水产品的风险进行相应的评估,并且监督与指导有关部门的风险管理,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能够进行科学检测和分析,根据检测出的结果指导有关部门采取一定的解决措施。
3.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规范水产养殖经营活动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日本和欧盟地区的很多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执行标准体系。在日本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说明了从生产到运输、从运输到销售,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都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可追溯信息制度上,明确了每个环节的质量标准与注意事项,以保证水产品在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可以追溯到根源。欧盟在水产品食品安全中详细说明了水产品经营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主体任务与责任,在可追溯信息上也进行了规范,所有水产品的标签都做了细致的要求,以及经手人的相关信息等都要在标签上进行详细说明,以保证每个环节的问题都能及时落实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国外关于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比较健全,主要的法律有《食品安全法》《水产品质量标识认证法》《食品卫生法与药品法》等,鲜活类食品需要有产地标识、水产品药物残留标准、食品生产设备等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有相关的部门监督与指导。健全的管理体系其主要出发点就是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对水产养殖实行全面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并且引领政府与消费者共同参与监督工作,发现违规与违法行为及时举报或处罚,避免影响身体健康的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从法律上为人们的身体健康与食品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依据[4]。在我国,涉及水产品养殖业管理的有9个部门之多,包括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商务部、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这些职能管理部门中,农业部是最主要负责管理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部门。涉及水产品管理的部门多,容易产生职责分工不清,缺乏监管力度,出现问题还容易相互推诿、“踢皮球”。
3.3不断推出水产养殖新品种
随着科技的发展,应用在渔业方面的技术也越来越发达,水产养殖很注重品种方面的培育,这是为了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求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措施。渔业部门在调整渔业结构的同时,还应该根据养殖水域的环境和水产养殖的特点,培育出适应环境生长的品种并且重点养殖。在这方面一些水产品养殖大国具有丰富的经验,例如挪威比较出名的大西洋鲑,根据本国的地理环境与鱼的生长环境,有针对性地开发与研究,对其自身的疾病预防等都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在饲料方面合理地科学搭配,形成有本国特点的养殖优势品种;在鱼苗培养上、成鱼养殖上、饲料品种研发与使用上,都有全面的规划,扩大养殖范围与销售范围,取得很大的成效与收益。
3.4推广生态系统养殖模式
国外水产养殖发达的国家已经率先认识到高密度养殖所存在的种种弊端,高密度养殖不但会使养殖水域产生水体污染,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生态平衡,从而影响水产养殖对象的生长与繁殖,非常不利于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国外水产养殖发达的国家已经开始大力推广生态系统的养殖模式,这是水产养殖模式的发展趋势。生态系统养殖模式就是利用在生物链中不同层次的生物所需要的供给,而形成的一种良性循环的养殖模式,在这种养殖模式中所存在的各种生物物质都在被有效、节能地充分反复利用,属于综合技术性较强的养殖模式。它的优点是减少对渔业水域的污染,同时还能养殖不同生物层次的养殖产品,提高了单位水体的养殖产量,使养殖效益最大化。
4总结与建议
现在世界上水产养殖业比较发达的大国和进口国家,均制定了有关水产养殖的法律规章制度与管理措施,并且根据水产品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更新与完善,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也在不断地建立与健全,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与不足。只有建立健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才能保证水产品从根源上避免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要加大水产品养殖和加工领域技术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围绕“安全”二字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和水产品技术的基础研究,加强水产品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在健全养殖水产品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还应该明确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合作,严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管关。
参考文献:
[1]刘新山,张红,吴海波.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渔业经济,2015,33(5):98-106.
[2]鲍旭腾,徐皓,张建华,等.水产养殖面源污染控制的最佳管理实践[J].南方水产科学,2012,8(3):79-86.
[3]于辉辉,李道亮,李瑾,等.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关键控制点分析[J].江苏农业科学,2014,42(1):239-241.
四、养殖过程管理
(一)苗种放养
1. 选择体格健壮,发育整齐,体表干净,活力强,对外界刺激反应灵敏的苗种进行放养。
2. 苗种下塘前要对苗种进行严格的消毒,以防将病原苗带入养殖池塘。消毒的药物主要有高锰酸钾、漂白粉等,一般通过数分钟的水中浸泡进行消毒。
3. 不同种类的混养,搭配要合理。混养不仅具有提高单位养殖水体效益和促进生态平衡的功能,而且具有保持养殖水体中正常菌群调节微生态平衡、预防传染病爆发流行的作用。
4. 对于一些海水养殖品种,要调节好适宜苗种放养的盐度。当池塘的盐度不适宜时,可在池塘一角用竹杆、尼龙薄膜等围成一个适宜苗种放养的小区,并在尼龙薄膜上刺一些小孔,先将苗种放入围栏的小区里,使其慢慢过渡适应池塘的盐度,以提高苗种放养的成活率。
5. 要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选择适宜的放养时间,特别是在春季,一般池塘水温偏低,放苗时间选择不当,可能造成大量苗种死亡。另外,在一些地方可能还要考虑到容易发病的季节和台风等因素。
6. 放养苗种前要对池塘水质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检测,确保达到苗种的适宜要求。
7. 苗种的放养密度要根据不同养殖品种、池塘环境及养殖技术等确定。放养密度适当,个体发育整齐,增重倍数大;放养密度过大,个体发育慢,增重倍数小。池塘增氧机械配套齐全,养殖密度可增加,一般情况下:无增氧机械,则亩产量控制在300公斤以内;亩0.3千瓦增氧机械,产量控制在700公斤以内;亩0.6千瓦增氧机械,产量控制在700~1000公斤;亩1千瓦增氧机械,产量控制在1000~1500公斤;亩1.5千瓦增氧机械,产量控制在2000~2500公斤。
(二)饲养管理
1. 调节好水质
平时要随着养殖对象的增长,搞好水质调节工作,适时向养殖池塘加注新水,逐步加深水位。一般每隔10~15天注水一次,每次加深5~10厘米。3月份以前,因水温较低,鱼体尚小,池水不必太深,水深保持 1米左右为宜,这样有利于提高水温和培肥水质。以后随着水温逐步回升,池水也需逐步加深。从 7月份起,直到年底,水深应加深至 2米以上,保持最深水位,这样有利于防止水温过高,扩大鱼类活动范围。
在养成期,应维持养殖池塘的环境稳定,确保水质符合无公害养殖水质条件。通常情况下养殖水质应维持在一定水平,当水质状况如水色、理化指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采取换水的方式或使用化学药剂,调节水体的pH值、氨氮、硫化物、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溶解氧等指标,以维持养殖环境稳定。当温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当进行加减水,调节水温。通过水色观察,可粗略判断单胞藻的种类和数量,适量的单胞藻不但能调节水环境,也是较好的开口饵料。水不够肥时,可通过在养殖池塘加入适量营养盐或肥料的方式,促进单胞藻的生长。在气压较低的天气或阴天时,可适当打开增氧机,增大水中的溶解氧,防止发生浮头现象,以免养殖对象的抵抗力和抗逆能力下降。
2. 科学投喂
本着促进养殖对象快速生长、节约饲料成本、保护环境的目的,确定投喂次数。不同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日投喂次数和每次投喂的饲料量有所不同,应根据具体的养殖品种、养殖模式来确定饲料的投喂数量。
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全年饲料的用量。计算公式: Q=PrKA,式中:Q为某种饲料全年的用量(公斤);P为池塘的投饵鱼产量(公斤/亩);r为该种饲料的搭配比数(%);K为该种饲料的饲料系数;A为鱼池总面积(亩)。 一年中各月的投饵计划,主要根据各月份的水温、鱼类生长情况和饲料供应情况来制定。因为鱼类是变温动物,摄食量显著地受水温变动的影响。同样体重的鱼,在适温范围内,水温越高,摄食量越大,因此,投饵率是随水温升高而增加;而在同样的水温下,一种鱼的适宜投饵率又有随着个体的增长而减少的趋势。一年之中的投饵工作应掌握“早开食,晚停食,抓中间,带两头”的投喂规律,即将全年的各种饲料主要集中在6―9月鱼类摄食旺盛、生长最快的季节投喂,6月份以前9月份以后投喂饲料的比例则较小。每日的实际投饵量,主要根据季节、水色、天气和鱼类摄食情况而定,具体做法可根据以下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适当增减。
每次饲料的投喂量,颗粒饲料以投饵后15~20 分钟内吃完为适度;糊状饲料以每次投饵后1小时内吃完为适度;青饲料以当天吃完为适度;贝类饲料以下次投饵前吃完为适度。通常天气晴朗,水中溶氧量高,鱼群摄食旺盛,应适当多投;反之,天气闷热,水中溶氧量低,鱼群食欲不振,而且残饵腐败快,容易使水质变坏,应少投或不投。池塘水质清爽,鱼群摄食旺盛,应多投;水质不好,过肥、过浓,鱼群食欲不振,应少投;水质很坏,鱼群已浮头时,应禁止投喂。
饲料的投喂方法,投喂饲料实行“定时、定点、定量、定质”的原则。“定时”,即每天定时投喂饵料,一般要求每天上午8―9时投喂一次,下午3―4时再投喂一次;“定点”,即每天在固定的场所投喂饵料;“定量”即每天的投饵量要相对稳定,不可忽多忽少,每天投饵量为池中吃食鱼总体重的5%左右;“定质”,即要求投喂的青饲料及动物性饵料不腐败不变质,精料无霉变。投喂饵料时,应遵循“先粗后精”的原则,即先投喂青饲料,让草鱼、鳊鱼等草食性鱼类先吃饱,然后再投喂精料,投喂量以投喂后2小时内吃完为宜。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过期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中使用的促生长剂、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抗氧化剂或防腐剂等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规定;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的药物来防治疾病或促进生产。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养殖无公害水产品使用的饲料卫生指标及限量参照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执行。
专用于投喂加药饲料的投喂器具、运输工具和包装用品等在使用后,须经严格清洗,否则不能再直接使用;使用添加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时,需严格遵守饲料标签所注明的休药期;不能直接使用鲜鱼、冻鱼和动物内脏作饲料,如必须使用时,应保证新鲜、无腐败。动物屠宰场的废弃料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消毒处理。
3. 加强巡查,注意应对
每天要坚持早、中、晚巡塘3次,黎明时要注意观察池鱼有无浮头现象,日间要注意观察池鱼活动和吃食情况,傍晚要注意检查全天吃食情况,看看有无浮头预兆。到了夏、秋高温季节或天气突变时,还应在半夜前后巡塘,以便及时防止严重浮头现象。巡查中,如发现养殖对象有异常情况,极有可能是不良征兆,应及时进行水质监测、疾病诊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治疗措施。每日观察养殖对象的摄食和饲料利用情况,有助于及时调整投喂方式和增加投喂量,使饲料利用达到最大化。根据其生产特性定期测量和观察养殖对象的生长速度、生活习性,加强养殖管理。定期估测池内养殖对象数量,有助于调节投喂的饲料量,减少饲料浪费。
4. 做好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水质常规指标的日常监测,应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确定日常检测指标、方法、频率、人员、记录等,并进行日常检测。池塘的清洁卫生工作容易被忽视,而许多鱼病都是因为池塘环境卫生不好,恶化了水质而引起的。因此,在平日巡塘中应随时捞除残草、剩饵、死鱼和其他杂物,以免污染水质;每隔10~15 天就要对食场和饲料台清理消毒一次,并采用漂白粉挂篓和结合泼洒生石灰的方法预防鱼病。实践证明,在鱼病流行季节,精养塘每隔半个月按每亩水面平均水深1米,用 20公斤生石灰兑水后全池泼洒,对预防草鱼的出血病和烂鳃病效果很好。
(三)病害预警与安全用药
1. 病害的预警预防
病害防治是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关键。对于病害防治,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由于水产养殖的对象生活在水中,不易观察到水生生物疾病发生、发展的过程,而一旦发现已经是死亡的水生生物,有可能病害已经处于比较严重的状况。因此,平时要对水产养殖病害高度重视和警觉。在养殖过程中,生产单位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防止养殖水产品发生病害:①必要时,彻底清池;②维持良好生态环境;③投优质饲料;④采取隔离、消毒措施,对病死养殖对象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⑤适当进行药物预防。
2. 安全使用药物
当水生生物疾病已经发生,必须使用渔药、其他化学剂和生物制剂时,应请渔医诊断开具处方,开具处方人员应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生产单位用药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处方或产品说明书操作。生产单位发现养殖对象发生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及时向当地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销毁、限制养殖水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为了加强养殖用药管理,避免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学剂,必须保持病害防治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发病时间、症状、处方、处方出具人签名、治疗效果等。另外,为了加强渔药与其他化学剂和生物制剂购买、贮存和使用方面的管理,在购买、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应保持以下记录:①购买和进出库记录,包括每一批购买物品的名称、供应商和生产商名称、批号、收货数量、购买日期、入库日期、产品有效期、贮存要求、用尽或废弃处理日期及相关的经手人签名等;②供应商名录,包括名称、联系方式、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文号等;③使用记录,包括施用渔药或化学剂的编号、用药剂量和浓度、给药方式、疗程、停药日期等;④饲料添加药物记录,包括药物名称、掺药周期、投喂日期和休药期等。相关文件记录必须保存至该批水产品销售后2年以上。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按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具体要求,一是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二是规定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上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三是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四是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五是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使用的渔药应“三证”(渔药登记证、渔药生产批准证、执行标准号)齐全。
五、建立养殖日志和产品产地标签制度
养殖记录是养殖场质量管理的重要文档资料,必须保存好,不能凭个人记忆来取代数据和现象的记录。
通过建立养殖生产和用药记录制度,不仅有利于养殖者掌握生产动态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生产效益核算,而且有利于养殖者掌握水质变化、病害发生情况、渔药和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便于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有效对策。同时,有利于加强对产地环境的管理,有效保护生产者的权益,有利于推动创品牌活动,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六、收获和运输
养殖场应于捕捞前按照产品相应的行业标准要求,结合生产单位养殖环境和养殖过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部或部分指标的检测,对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采取隔离、净化或延长休药期等措施,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捕捞和销售。
捕捞前,生产单位应保持对捕捞用具、盛装用具、净化和水过滤系统、运输工具等与养殖产品接触表面进行清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还应对冷藏设施、供水系统、制冰设备等进行检修和清洁。另外,捕捞前还应确保所有产品满足休药期要求。在捕捞过程中,宜选择合适的气候和时间,小心操作,防止收获的产品受伤。
关键词水产养殖;用药;水产品;质量安全
1当前水产养殖用药的管理情况分析
从目前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在用药运营市场的规模变得越来越大,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可知,在全国范围内的渔药规范销售点大概有3000多个,其中以水产养殖产区为主。实际上,在水产养殖用药管理的过程中,依然显现出诸多不同的问题和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从相关统计的信息中,能够获知,现阶段,国内此类型的生产公司约500多家,以水产养殖作为主业的公司约3×104多家,每年制造与销售的“非药品”高达16×104t,销售额大约15×108元。在此过程当中,很多“非药品”流入到水产养殖市场中,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部分水产品当中包含了不明物质,缺少详细说明,属于水产养殖管理当中易于忽视的环节,严重影响到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1]。
2水产养殖用药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管理策略
2.1注重水产养殖用药的管控,强化药品残留的监管工作
众所周知,我国水产养殖业非常庞大,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化。关于水产养殖用药管控工作可谓十分重要,需要明确重点工作内容,做到因地制宜,积极落实针对水产养殖用药安全的监管工作。具体而言:第一,应该加强对养殖企业的监管与引导,并且帮助广大养殖户构建用药记录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药品的运用档案信息,同时加大对养殖企业与个人落实休药期方面要求的监管力度。第二,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执业渔医人员队伍,并且积极落实处方药管理机制,确定用药的具体责任方,使得用药行为变得更加规范和科学。第三,不断推广与宣传相关药品法律法规,实现用药知识的普及,让广大水产养殖企业与养殖户意识到科学用药的重要性,并且学会辨识假药,规范自己的用药行为。第四,不断加强对水产品药品残留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一些条件充足的区域,可以将最后的药品残留检测结果当作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参考和根据。
2.2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机制完善的速度
许多发达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机制早已出现,属于广大消费者行使“查知权”、“知情权”以及“选择权”的主要手段。不过,国内关于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机制的落实缓慢,所取得的效果也不够理想。基于保证水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目的,有关部门应该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机制的完善速度,使广大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水产品。与此同时,还需要执行水产品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等机制。由于水产品的宣传可以借助网络技术与资源方面的优势,从而形成紧密的关系网,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源头则需要包含在水产技术宣传制度内容当中,依靠水产技术的推广和宣传方式,达到对水产养殖过程和水产品质量与安全信息的搜集、整合以及科学处理,保证准确性[2]。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
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加强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逐步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的
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水产品食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生产单位必须持证生产。水产种苗场必须有《种苗生产许可证》,成品养殖场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渔业捕捞渔船必须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以上证件
必须在有效期内。
三、生产企业在申办《种苗生产许可证》和《养殖证》时,必须承诺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签订承诺书,(已取得《种苗
生产许可证》或《养殖证》的生产单位,必须在年审时补签承诺书),内容包括:
(一)健全养殖生产日志,有完整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生产过程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
令)要求。
(二)生产环境整洁卫生,饲料房和药物房分开,摆设整齐,有饲料、药品进出台帐。生产管理人员熟悉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法规及
禁用渔药名称。
(三)在显眼处张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食品动物禁用的兽
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生产品种相应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及企业制定的用药、饲料、水质监测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水产品必须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证件在有效期内,
用镜框装好挂在显眼处,竖立基地标志牌及塘号或池号标志。
四、海洋捕捞渔船办理捕捞许可证时,必须承诺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签订承诺书(已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必须
在年审时补签承诺书),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捕捞生产日志;
(二)建立销售台帐;
(三)禁止有毒河豚等有碍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水产品上市和食用,如捕捞到有毒鱼类应做无害化处理;
一、水产品安全工作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我局对水产站工作人员进行细化分工,实行包片负责的制度,每个人负责几个固定的养殖场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指导,养殖场所在的乡镇水务技术推广站站长为区域质量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养殖水产品的日常监管。同养殖场签订了水产品安全生产责任书,从而形成了从上到下全方位、立体式监管体系,加强了水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我局坚持以正面宣传和舆论导向为主的方针,将普法宣传教育与普及科学养殖技术知识相结合,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食品安全防控相结合,以提高养殖业主健康养殖、依法防疫、依法经营参与意识为总的指导思想,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我局根据我区水产养殖实际情况,组织技术人员印制了《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产品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场所巡查监管记录》等记录资料,通过召开业主培训会、深入养殖基地向生产养殖业主散发宣传资料。据统计,全年共计举办培训班3期,参训人员100余人,张贴标语3幅,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把渔业投入品的质量
我局以生产环节为重点,主要检查养殖场投入品登记、生产经营档案等内容,特别是针对渔药进货记录、渠道、采购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此期间,共清查养殖场12个,未发现违规渔药。但是,部分养殖场却存在未建立生产、销售、用药记录的行为,未建立生产记录的养殖场有3个,主要是生产记录不完善,用药记录不全,我局已作出批评教育,并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以不定期的形式,对其重点进行突击检查,有力地促进其整改。
(四)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我局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养殖户对水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今年已完成40个抽检任务,抽检品种主要包括长吻鮠、鲫鱼、翘嘴红鮊、草鱼、鲢鱼、斑点叉尾鮰等,抽检结果均为合格,未检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等药物残留,从源头上保障了水产品质量安全,为我区百姓的餐桌安全提供了保障。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很多水产养殖场是小户经营,资金少,规模小,意识差,生产不够规范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养殖户未能按规定做好记录生产、用药、销售情况,有的未将记录按规定进行保存。
三、2015年工作打算
(一)对文化素质较高的养殖户进行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养殖技术含量,通过辐射带动的方式,提高养殖技术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养殖户的养殖行为,督促他们完善水产养殖“三项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水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三)继续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模式,通过实行种苗生产许可制度和养殖证制度,把好养殖生产准人关,通过规范养殖行为,建设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产地、优势产品基地,通过实行渔医制度,推进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