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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管措施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1-09 09:47: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企业监管措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企业监管措施

篇1

(一)对“红名单”企业**海关将实施的六条便利措施

1、在通关现场“高新技术企业专窗”优先办理报关手续,通关管理部门优先审核办理。对其进出口货物,一般情况下不进行布控查验,确需查验的可应企业要求,优先安排“门对门”验货。

2、凡符合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要求且已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的,优先安排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3、经申请批准后,可享受先放行后征税的优惠待遇。对因海关估价、归类、暂时进出境货物、因单证不全不能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但已到港急需提货的货物、不能及时向海关提交原出口报关单证的运往境外修理复运进境货物、不能及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中性包装或裸装货物、海关未及时收到联网核查电子数据的CEPA项下等货物,可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后可以酌情延长。

4、对企业进口列入海关必检商品目录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审批安装EDI申报系统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

6、对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其他“红名单”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可免缴保证金。

(二)对“黑名单”企业实行的八项重点监管措施

1、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海关估价、归类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因单证不全不能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货物、运往境外修理复运进境货物、不能及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中性包装或裸装货物、海关未及时收到联网核查电子数据的CEPA项下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2、对加工贸易企业,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对于已审批合同中尚未出口部分的料件加收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待有关料件全部出口后发还保证金。合同不得延期、变更。

3、对与企业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每年不少于两次的重点稽核。

4、对其全面实行风险式预定布控,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并实行100%的掏箱验货。

5、暂停企业和自理报关、载运海关监管货物和保税存储业务资格,不允许该企业将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库内存货能退运的退运,不能退运的海关收取足额保证金后限期进行清理。

6、情节严重的取消和自理报关、载运海关监管货物和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不允许该企业将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库内存货能退运的退运,不能退运的通过一般贸易渠道征税进口。

7、对其实施D类管理,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并通报全国海关。

8、将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商务部。

篇2

[关键词] 企业 体制 改革 流失

近几年来,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市的供销企业集团和商业企业集团,粮食企业集团以及其他工矿企业一样。对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负债率高,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由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在处置资产并安置员工后关闭注销,使那些早已丧失竞争能力的企业退出市场;对少数集团旗下的公司,则成功地转为股份制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改制的企业实施财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流失的问题,颇为值得关注。

一、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认真核实并建立资产公示制度

供销企业曾经辉煌一时,对城乡居民的生活,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的企业体制已逐步丧失了市场竞争能力,企业普遍负债过重。为加强对改制企业监管,保证国有资本不会流失或减少流失,必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核实并实行资产公示制度。即拟改制企业在确定改制方案之后,必须认真审查企业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和应收,应付款项等(含账外资产),在职代会上以“企务公开”形式向职工公示。企业在公示资产状况后如有职工反映公示资产与实际不符或有虚假行为的情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反映,甚至向纪委,监察部门反映,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的责任。为了核实企业资产,国资委协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历届的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的账目进行重新审核,发现了不问题,追回了不少国有资本,这都有赖于资产公示制度的群众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企业改制前,应将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非经营的闲置的不良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置。但数额巨大的不良资产应如何清理和处置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处理不当,将会给企业资产的流失大开方便之门。我们应借鉴商业银行资管理的模式,由市供销企业集团组建专门机构――资产经营管理小组,集中人才,物力统一管理和处置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这个机构吸收了相关公司的得力人员参予经营管理和处置,保证了这个小组的正常运作。为确保所接收的不良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资产经营小组应严格管理这些不良资产档案,定期清理核实,监控不良资产动态,并提供处置不良资产的许多市场信息,为能及时,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创造条件。处置不良资产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处置价格问题。所以处置价格只能在市场价格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由管理当局最后确定。有效地减少了处置过程的盲止性和随意性,增强了约束机制的效能。另外,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还可通过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追偿,租赁,拍卖招标等方式。只要是有效,及时,妥善,公平公正程序清楚,都可以采取。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管

国有企业改制中难免存在着低估贱卖,暗箱操作,自卖自买等行为。市供销集团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大部分由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制公司购买,如果监管不力,就可能出现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此,集团对改制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并要求企业自报资产(含帐外资产);对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做到手续齐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要求企业在评估基础上对资产公开拍卖,加强监督管理。对转制企业处置资产后回收的资金,集团实行统一监管,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对账外资产的追查和清收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还存在账外资产,小金库,账外账等,在这次企业改制中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个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必须深入调查摸底,发动群众,尤其是历届领导班子的知情人员。不少企业长期从事账外经营活动,资金流向渠道复杂,经营情况千变万化,经营手段形式多样。这次改制,应采取有效措施清查账外资产的情况,积极追收入账,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实践证明,通过这次企业改制的追查和清收,供销企业集团下属的二十八个公司,追收了账外资产达数亿元,占总体企业资产的五分之一以上,部分企业则高达三分之一。

五、加强对应收款的追收

在这次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对应收款没有建立健全应收款管理制度,造成应收账款数额较大,变现能力差,资金周转速度慢等问题,可能形成坏账,呆账损失,影响整体资产质量。所谓企业资产,只得一盘数字,早已“源远流长”了。为防止企业在改制前将“应收账款”做成呆账坏账,改制后再从债务人处收回私吞,或者在改制前先将企业货款转移到小金库,计入“成本”或“其他应付款”,然后冲平“应付账款”,改制后将小金库据为已有等。对此类企业,应指定专人对往来款项追收和追究,并实行专户管理,还应有专人跟踪企业应收款项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

企业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对改制后企业如何实施财务监管更为必要,还有待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企业改制前后的财务监管,都是政策性极强的一项工作,牵涉到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历史原因,具体的行业企业有不同的客观情况,既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放任自流,必审慎对待。企业改制的目标必须明确,改制的措施,办法,手段,制度,效果等都要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有效地促进改制企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和促进发展必须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篇3

(1)兽药经营企业对实施兽药GSP认识不到位。不少兽药经营企业认为兽药GSP是一道关口,以为拿到GSP证书就“过关了”,GSP一旦认证通过,管理立刻放松,管理目标也随即降低。各项制度如同虚设,兽药不按照验收时分类、分区域摆放,陈列场所及仓库内兽药乱堆乱放。未按照要求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大多数GSP兽药店没有制定培训员工的计划。购进、销售档案等记录不填写,出现断档或空缺。

(2)缺乏相关的知识和能力。一是兽药GSP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对兽药GSP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够系统、全面,缺乏辨析假劣兽药的能力。个别GSP兽药店雇佣的销售人员,分不清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采购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根据包装和标签内容识别真假兽药。自我保护意识差,大部分GSP兽药店购进兽药时,不向厂家索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一旦遇到假劣兽药,即会给养殖户造成损失而引起纠纷,找厂家赔偿却没有法律依据。

(3)质量管理人员缺位。部分兽药(GSP)企业依然是“夫妻店”、“父子店”,当时为了达到验证要求,临时聘请管理人员应付过关,平时有些管理人员在职不在岗,不能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能。

(4)超出经营范围。个别兽药(GSP)企业违规经营各种兽药生物制品,其中包括各种疫苗和特许兽药,甚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购进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生物制品,并将这些制品推销给养殖户。

2几点建议

(1)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要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努力钻石业务,提高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

(2)加强《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GSP兽药店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GSP兽药店人员的培训。定期对辖区GSP兽药店销售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篇4

论文关键词:两法一指引,企业集团,监管当局

 

一、企业集团的特点

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本特征为:

(一)组织形式为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它们在产权关系、契约等力量的作用下联结成为一个企业集团。

(二)组织结构具有多层次、立体型的特点。企业集团多是通过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从这个角度上说,企业集团的多层次结构表现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一系列的多层次结构,企业集团少的有二、三层,多的则达六、七层,从而形成立体型的企业网络。

(三)以资本联结纽带为主,多种联结纽带并存。资本纽带使各成员单位间建立起最为持久稳固的关系,同时也是其它联结关系的基础。在资本纽带的基础上,相互建立起人事纽带、技术纽带、信息纽带以及文化纽带等多种联结纽带,使各企业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采取多元化经营。企业集团形成的动因之一就是为了抵御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监管当局,提高竞争能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营销机会。因此,企业集团在其形成过程中成为了具有生产、流通、科研开发、多角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等多功能的综合体,目前世界各国企业集团大多采用相关多元化经营。

(五)产业与金融相结合。企业集团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许多企业集团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核心,还有许多企业集团资金融通的需要,经批准在企业集团内部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就是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产业与金融相结合是今后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

二、“两法一指引”的推出和实施

(一)“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

中国银监会分别于2009年7月18日和7月23日下发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随后又于7月30日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法一指引”)。2010年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至此,包括此前已经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在内,这标志着统称为贷款新规的“两法一指引”开始进入全权实施阶段。

(二)与原有制度的对比

“两法一指引”前正式实施的贷款类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银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2],以及银监会2008年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2007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贷款通则》出台后,各行都根据其规定,制订了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我们比较研读了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对两家银行的规定与本次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了对比,主要的不同点有:

1、账户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建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即可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此账户中支用贷款。”工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没有特别要求,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行各分支机构在操作中也未非常严格执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

2、受托支付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受托支付管理”监管当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其实质就是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也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备所列条件之一[3]的贷款资金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而类似规定在工行和建行的办法中未作具体要求,两家银行的办法中对贷款用途也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如建设银行规定“不得将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工行规定“借款人应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两法一指引”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企业集团具有与单个企业显著不同的特点,“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将对其带来不同于一般单个企业的影响:

(一)放慢企业集团扩张速度

企业集团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大部分符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的项目融资,即企业集团大部分新建、改扩建项目贷款需要遵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而这与大部分企业集团近年来以较少资本金撬动大量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改扩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现状不符,如严格执行新规定,就需要项目资本金按时到位,相应的可能放缓集团公司的扩张速度。

(二)增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费用

“两法一指引”正式实施后,从短期和单笔贷款来看,因按需提取,可能会部分起到节约财务费用的作用,但其严格的“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专款专用要求,将迫使各单位申请更多的贷款资金,降低资金流转效率,从长期来看,会增加各家单位的财务费用。

(三)造成一定的融资困难

“两法一指引”中要求贷款人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取得贷款,因此,各家单位“借新还旧”类的流动资金贷款今后将更加困难,对于一些未核准项目来说,取得项目搭桥贷款也将变得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融资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取得贷款将更加困难。

(四)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加大

“两法一指引”实施后,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集团来说监管当局,如各家单位不能及时将款项支付到收款方,可能造成资金链条的断裂,直接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五)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力度

国资委和银监会近年来要求中央企业强化资金集中管理的精神相违背。国资委要求强化中央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鼓励成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担着“归集内部资金、服务集团发展”的功能定位,其运营资金均来自集团内成员单位。“两法一指引”实施后,一旦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广泛应用,企业包括融资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就将分散在各银行回笼、周转,大大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力度。

(六)预算管理需更精准

“两法一指引”中提出的按需提取的原则,以及必须向贷款行提供相应单据才能支付的要求,与原有的贷款资金一次性提取相比,对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也要求企业集团的预算管理要更上一个台阶。

四、企业集团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整合企业集团现有的内部资源

企业集团应对企业集团内部的单位、账户、资金进行彻底稽查,整理现存的网络外账户和资金,将原有的分散的账户和资金尽可能的进行整合。此外应建立账户管理和资金集中的长效机制,对新账户的开立、贷款资金的发放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遇有新的贷款账户开立,优先考虑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组织银团贷款。

(二)统一企业集团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企业集团应统一整个集团一定量贷款额以上的融资安排,在增加与银行谈判筹码的基础上,争取成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4]和行,即将集团公司融资管理权统一上收,成员单位所有的融资需求由特定的融资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每一份贷款合同的签订均需经过审批,在合同条款里争取对成员单位和集团公司整体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

企业集团应积极探讨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作为银团贷款行的可行性,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公司作为第一行,自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辅助行,共同完成贷款支付、监管。通过信息化建设监管当局,财务公司实现部分承担银行原有的贷款贷后管理职能的目标,也减少监管当局对贷款资金由财务公司上收后可能流向不明的担忧。

(四)拓展多种融资渠道

企业集团一方面应从融资来源上下功夫,考虑除银行借款外的其他融资,如公司上市、发行信托计划等;另一方面深挖负债融资潜力,争取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

(五)做好筹融资预算

企业集团应着手进行筹融资规划,尤其是新建项目,必须提前做好与项目进度相应的筹融资计划,安排好提款进度,保证项目不因贷款资金未及时到位而影响进度。

(六)与各家银行总行沟通协调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均规定“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应积极与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总行就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事宜进行沟通,及早获得银行方面的信息,以便对症下药的找出应对措施。

(七)争取监管当局的理解

企业集团应积极向监管当局和国资委呼吁考虑企业集团整体的生存发展,正确理解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不要将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简单等同于贷款资金挪用,积极争取监管当局同意由企业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协助贷款行进行贷款资金的监控,财务公司在其中担任“监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

2、龚庆.根据三办法一指引完善贷款管理,经营管理,2009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

6、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1989

7、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1999

篇5

摘 要 由于受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竞争条件的影响,受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的制约,资金管理水平低下、资金紧张的现象在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广泛存在。资金是企业经营的血液,资金周转是否灵活,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本文就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 建筑施工 资金管理 措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管理现状

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白日化,传统的粗放式管理已经日渐拖累企业的发展壮大,传统的分散式资金管理也慢慢扩大了财务风险。财务管理制度如不能适应发展快速的市场,成本居高不下,沉淀资金严重,难以盘活资金,等等存在的问题导致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二、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话语权渐失,收款比率下降严重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普遍存在僧多粥少的现象,导致了施工企业恶性竞争,发包方的话语权渐渐占主导地位,加之资本市场不景气,资金到位不理想,收款比率下降严重,企业资金紧张的现象普片存在。

(二)企业性质决定了资金分散,集中度弱的现状

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施工为根基,该企业性质决定了其资金分散的局面,且现在业主方为控制监管资金,往往要求在当地银行开具异地施工临时监管专户,使得资金难以为企业通盘使用,资金有较大幅度沉淀。

(三)各类垫支资金及保证金期限长、占比大

现在很多项目前有履约保证金后又质保金,且占比大,期限长,外加由于业主方资金紧缺现象普遍,施工企业为保证项目推进顺利,不得不自我垫资或者银行贷款以保证项目不停工,为的是抢工期赶进度,使得完工后资金能顺利收回。

三、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措施

(一)源头上控制风险

不要盲目投标,对风险预判大的项目,要敢于果断放弃,避免施工环节及结算环节出现较大财务风险。

(二)完善内控制度,并加强执行力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分散,管理人员权利不集中,所以可以采纳落实“领导监督制度”,即相应的领导负责、监督制,定期盘查应收账款余额,分析原因并及时上报,提高催收的能动性;

2、制定有针对性的现金及资金控制管理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

(三)采纳各类有针对性的措施,并与制度有效结合,使制度落实到实处,增强执行力

1、收款环节的措施:

①加紧催收应收账款,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业主、不同的地区特点,结合相对应的催收方式,减少应收账款余额,增加经营性现金流:

②加强应收账款源头管理,对预判风险大的项目原则上不承接或者递交总经办决策,在过程中严控付款比率,使得压力有效传递,防范过度支付引发的财务风险;

③定期协同业务部门清理其他应收账款中“投标保证金”,敦促项目部清理“履约保证金”,做到及时回收及时入账、查找未收回保证金原因,做到资金不沉淀;

④定期对“已完工未结算”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敦促项目部及时结算,定期梳理并予以清算,降低存货并获取催讨工程款凭据;

⑤创新收付款方式,统筹安排好筹融资工作,实现高效率低成本融资,保障企业运营资金充足;

2、付款环节的措施:

可按照各项目为分类,制定每月的资金计划,严控付款比率,做到支付有度、支付有数;对特殊资金的使用,必须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获审批后方可付款,保障企业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

3、加强财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①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从细节上、源头上落实管控,将风险防范工作前移,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早发现早防范早弥补;

②合法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严控资金流转每一个环节,以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作为财务监管的核心工作;

4、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资产质量;

每月清理保证金、预收预付款项、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每半年重点检查,年末进行全面彻查,并依据事实出具专题报告,并报相关领导。

上述工作可结合账龄分析法,对多年未清帐的予以重点关注,并在增加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同时引入了投入产出比的管理理念,运用各类经济杠杆,以求用较少的资源获得较大的收益,力求提高资产质量,增强企业内实力。

5、注重项目过程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善,保障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建立符合本公司自身特点及行业特色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财务人员以及项目管理层在现金流及资金控制各环节的风险意识,保障资金安全。

①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项目中发现的各种新问题,及时完善我应对风险的意识及能力,制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细化。

②进一步完善财务基本制度的普及工作,使建筑施工企业非财务人员对现场的经济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减少源头上的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