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4 16:31: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农业机械市场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我国是农业大国,近几年对农业发展的关注度逐渐提升。当前我国农业化生产以传统模式为主,机械化水平比较低,会出现管理效率低的现象,导致农业发展止步不前。针对其特殊性,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结合机械化管理的具体要求,从具体情况入手,改变现状,提升居民的收入水平。
1.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机械化发展对农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当前在具体管理阶段,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多问题。以下将对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发展结构不合理
农业机械化管理过程中对设备有严格的要求,小型机械比较多,配套率比较低,动力机械的数量增加。但是在发展阶段,受到区域性结构的影响,用于养殖和畜牧业以及加工业的机械比较少,用于粮食生产的机械比较多,导致技术低,规模小,装备不合理,进而增加整体管理难度。此外在机械化生产和管理阶段,缺乏创新机制,机械设备效率低,无法满足农业发展需求。
1.2生产效率低
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生产规模随之调整。在具体管理过程要掌握生产规模,按照管理指标的要求进行有序管理。农村社会化组织程度低,导致农民的收入比较低,直接影响设备的购买能力。此外基于大中型农机具的陆续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机械化水平无法提升,以资源和能源作为基础,为了提升作业成本,必须按照机械管理指标要求进行落实,适当改变现状[1]。
1.3服务机制不健全
我国农业以跨区域的形式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大,在各项作业阶段需要做好产业延伸工作,按照组织管理方式进行落实。以农业机械化为例,由于服务程度比较低,服务体系不健全,无法适应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需求,因此导致区域发展不平衡,无法满足农机服务的具体需求,整体难度比较大。
2.如何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针对当前农业发展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实践阶段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基础,结合管理要求进行落实。以下将对如何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进行分析。
2.1做好农业机械规划工作
当前很多机械设备广泛应用到农业生产中,以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作为基础,在机械化生产的阶段,需要适当进行规划和处理,建立符合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促?M机械化水平的提升。政府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提前对区域发展情况进行了解,针对当地农业机械化水平制定科学的发展计划,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应当加强在农业设备更新方面的财政支出,为农户和农业合作企业提供贷款。规划调整阶段,对资金有一定的要求,采购大型先进的设备对农业发展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农业机械化广泛应用在规模化生产中,政府部门要积极落实土地流转方式,提升农业机械的使用率。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对自动化水平以及各项指标有严格的要求,按照生产效率以及使用条件可知,农业机械化设备的有效应用,能满足农业生产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2]。
2.2提升服务水平
如何提升农业机械化服务水平是关键所在,在各项活动落实过程中,要以农业服务机制作为基础。农业机械企业要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日常宣传和指导工作。以销售和维护为例,尤其是在农忙时节,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势必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在实践中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最大程度提升服务水平,以服务管理作为基础,做好农业机械的回访工作。此外工作人员要了解设备使用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对其进行优化处理,以提升设备的性能作为基础,适当进行创新。以市场作为导向,要以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建立一体化的维护体系,不断推动农机服务产业化的发展[3]。
2.3引进先进的科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农业发展对机械化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在具体管理阶段要掌握科技水平做好设备的管理工作。多数人存在操作失误或者其他现象,农业机械化管理要做好市场研究工作,了解农户的需求,做好机械化管理。农业机械发展阶段,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提升农业机械的智能化水平,改变传统机械化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提升机械化的科技水平,进而提升操作的便利性和舒适性,进而达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将其应用到农业生产中,提升工作效率。
3.农业机械化生产对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强化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以优化生产作为基础,提升产品运输和存储质量。为了避免出现损坏或者腐烂的现象,必须以机械化水平作为基础,满足产品管理要求。
传统的农业管理以人工管理为主,进行综合性的管理,难度较大,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料。采用机械化模式进行管理,合理应用相关机械,能提升管理优势,减少作业时间,针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某些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例如机械化电排灌,能够尽可能减少因为水涝、干旱等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农业发展的滞后严重影响着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在有九亿农民的中国,只有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目前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发展,想方设法促进农民增收,“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不言而喻。为顺应国家改革发展方向,促进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贵阳市农业经济分析预测预警系统》应运而生。将为各级政府、涉农企业、投资者个人提供贵阳市各地农业经济指标、市场价格走势、趋势分析预测和各类农产品产量预警等信息。为政府宏观调控、农户规避市场风险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保障。
贵阳市农业经济分析预测预警系统是一个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数据库、人工智能等技术、将农业经济学原理人工智能化。通过智能分析预测、得出农产品市场价格走势、趋势以及农产品预警等信息,可为政府、农户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进人市场等提供决策依据。
2 系统简介
信息化是当前各行各业走向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农业经济的发展也不可避免要和信息化道路相结合。而信息化道路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利用互联网络,高效、快捷地获取或提供各种信息,从而达到发展的目的。
《贵阳市农业经济分析预测预警系统》就是一个结合互联网络的资源共享平台。该系统通过广泛收集农作物信息、农产品种类、价格、市场等各种有关农业经济、市场的信息,依托现有的数据库、经济模型,加工、分析、预测、预警处理,并将各种分析结果以及处理后的信息及时地通过互联网络向各级政府部门、涉农企业和个人,从而达到以市场为依据,为政府、企业合个人提供充分的市场信息,指导农业生产、完善农村市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3 系统结构与功能介绍
系统由,Ne酷合sQL开发完成。数据库系统和软件功能系统是整个系统的两大核心组成部分,系统的功能主要划分为市场信息管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信息预测、气象因子管理、预测预警管理、GIS接口,系统管理几个部分。在整体上,资料采集存储、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是整体功能中的3个主要组成部分。
3.1 系统数据库
系统数据库主要包含:农业生态环境数据库、农业实用技术数据库、宏观农业信息数据库、农产品质量标准数据库、农产品质量动态监测数据库、涉农企业信息数据库和农产品市场信息数据库。这7大数据库为系统的分析预测预警提供丰富的数据支撑。
3.2 分析系统
本系统是在市场研究专家知识的基础上,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中的神经元网络和机器学习算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集成方法,分别对农产品市场、供求进行均衡分析;对农产品价格、成本、收益,土地资源利用率、收益率。资金利用率、收益率,劳动力的利用率、收益率等进行边际分析;对土地资源的竞争利用状况、资金资源的竞争利用状况、劳动力资源的竞争利用状况、可替代农产品的市场替代状况、本土农产品和外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情况进行博弈分析。通过系统分析得出本区域内农业经济运行的一些预测监测指标。
3.3 预测系统
在预测系统中。本系统的技术支持手段包括模型系统和专家系统,以及知识库和专用数据库等。同时,采用人工神经元网络预测体系为主、贝叶斯动态预测体系为辅的双重预测体系,分别结合运用季节模型、回归模型、噪声模型,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中的人工神经元网络自动预测农产品经济指标,发出见顶或见底的信号,并给出相应的涨跌幅度,持续时间的预测结果以及其可信度概率。
3.4 预警系统
预警系统通过对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市场供求状况的相关指标的均衡分析,对比标准化的系统指标体系。对农业经济的整体运行状态和变化趋势作出判断和预警。使宏观管理部门和微观市场主体准确把握农业经济运行的脉搏。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产品市场变动的特点和各种先行特征信息对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运行的未来趋势做出超前判断,以便适时适度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调整。
预警指标标准化建设包括:总体状态描述指标;景气波动指标;政策效应指标;外部经济环境指标。
4 系统的主要数据模型
依托强大的数据库,丰富的资料,系统的数据模型,将所需数据结合参数系数。采用最小平方算法计算得出预警结果。
如:粮食的产量增长率计算模型:分别采用的数据有,估计参数,滞后一期人均收入增长率和滞后一期人均收入增长率3种数据,计算公式为:Y=C+A*X1+B*X2(Y:粮食产量增长率,C:估计参数,A:滞后一期人均收入增长率。B:滞后一期人均收入增长率,X1与X2为综合计算系数)蔬菜产量增长率计算模型:采用的数据有:估计参数、滞后两期的播种面积,滞后一期的化肥,滞后一期的化肥和滞后两起的农业机械总功率5种数据,计算公式为:Y=E-I-A*X1+B*X2+C?X3+D*X4(Y:蔬菜产量增长率,E:估计参数,A:滞后两期的播种面积,B:滞后一期的化肥。C:滞后一期的化肥,D:滞后两起的农业机械总功率。X1-X4位综合计算系数)
通过以上计算模型。可得到相应的产品的预警区间表。系统中将有对应的预警信号提示,如下表:
5 系统运行成果
《贵阳市农业经济预测预警系统》自2006年6月1日正式开始试运行,至目前为止,运行情况较为良好。预测正确率较高。能够基本反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两年以来,该系统共计分析预测了4周市场价格信息。每期信息含有各个郊区(含小河区),三县一市的主要农产品市场及两城区内的万东、新路口、红边门、民生路4个市区内的大集贸市场,共计12个市场,加上全市市场平均及两城区市场平均分析共14个预测数据点。品种包括粮食类、油类、肉类、禽类、蛋类、水产类、蔬菜类等34种农产品。共分析预测了43316个市场价格信息情况。其中完全正确(预测值与实际值完全一致)的有16460个,占全部预测个数的38.00%;正确(预测值与实际值误差在10%内)的有17586个,占全部预测个数的40.60%;基本正确(预测值与实际值误差在10%至20%之间)的有5798个,占全部预测个数的13.39%;误差率较大(预测值与实际值误差在20%以上)的有3472个,占全部预测个数的8.02%。
全市平均价格是能更方便、客观地分析全市农产品价格走势情况。对于全市平均价格的分析预测(共计3264个预测值)情况表明,完全正确及正确(预测值与实际值误差在10%内)的有2920个,占预测总数的89.46%;误差率较大的仅有48个,占预测总数的1.47%。
6 总结
关键词 PLC;控制系统;选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TM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4-0124-01
全球PLC制造企业主要集中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其中,五巨头企业为:德国Siemens(西门子)公司、美国Allen-Bradley公司、日本Mitsubishi(三菱)公司和Omron(欧姆龙)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其销售额约占全球总销售额的2/3。国内形成产品化的PLC制造企业达数十家,但面对技术高和资本雄厚的国际PLC品牌企业,我国PLC制造企业大型产品还不够成熟,主要以中小型产品为主,价格相对便宜,市场占有率低于5%,处于这台大戏的“配角”位置。据中国工控网数据,《2013年中国PLC市场研究报告》2012年国内PLC市场规模约为79亿元人民币(含DIO),呈负增长,同比下滑9.2%。据中国行业咨询网预计,随着“十二五”提升装备自动化的提出,2013年市场规模将达到90亿元人民币,2015年将超过16亿美元。应用于大型项目的高端PLC采购相对平稳,小型PLC产品在关系民生的行业呈持续增长态势,如石油开采、交通行业、农业机械和包装机械备等。
1 选用方法
全球PLC品牌和型号繁多,但因技术实力不一,产品质量存在很大差异。如何能选出各方面性能都非常适合特定工业现场应用环境的PLC成了关键性问题。但PLC选用始终遵从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需求前提下,达到最优性价比的原则,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1 PLC数量及机型
当被控对象为单一的机器设备时,如铣床、简单自动生成线、洗碗机等,常选一台PLC控制。当多台设备需要被集中控制时,也可选一台PLC控制,再由指定的I/O口相联接,可减少通信线路。为了避免集中控制系统PLC一旦出现故障,整个系统就立即瘫痪,可选信息冗余度大、抗干扰能力好、容错功能强的PLC机型。当大区域内有若干对象需要被控制时,则可选具有数据交换和通信联网功能的多台PLC控制。一般同一系统的多台PLC选用的机型应尽量统一,因为同一厂家采用的各项技术指标都相对一致,便于采购、维修、扩展功能等。
1.2 功能匹配
工艺过程固定,维修量较小的场合,宜选整体式结构PLC,否则宜选模块式PLC。当设备以开关量控制为主,控制速度要求低时,可选功能匹配的低档机。若控制功能要求高(闭环控制、PID运算、通信联网等)的规模化过程控制,可视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选用中档或高档机。在安全稳定性能要求高的主控系统中,常选用知名品牌大型PLC,而为了降低大型系统集成的总成本,则可在满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选用国产小型PLC。
1.3 编程方便
如果被控设备的工艺需经常变动,就应选择具有在线编程功能PLC,因为可在线编程PLC的主机和编程器各自具有一个独立的CPU,即使主机CPU在运行的状态下,也可以使用编程器完成程序实时的修改,主机在一个扫描周期完成后与编程器通信,在下一个扫描周期执行修改后的程序实现新的控制要求,否则就应选择离线PLC。
1.4 系统响应时间
PLC系统响应时间T响应,主要与输入滤波器时间常数、单个扫描周期t周、输出继电器机械滞后时间等有关。一般满足:T响应≥t周≈N×10ms,其中,N为正实数。主要原因是系统响应时间若小于单个扫描周期,部分信号将会因扫描不到而丢失;如果系统响应时间太长,也会造成输出结果无效。因此对于实时性要求特别高的设备,所选PLC的系统响应时间就不应超过常规继电器控制系统的动作时间,以满足实时控制要求。
1.5 电源和存储器容量
电源模块的额定输出电流容量不得低于CPU模块、扩展模块、输入输出模块等消耗电流的总和。存储器容量,按实际需要的为基准,再增加25%裕量估算。推荐估算公式如下:
R=[(DI×10)+(AI×150)×(1+25%)]
其中,R—总存储量字数;DI—开关量点数;AI—模拟量数。
1.6 I/O模块
输入模块选择与电压、输入点数、同时接通点数和门槛电平等有关。I/O模块与设备距离近,宜选低电压,反之,宜选较高电压。例如,距离超过10米则不能选用5 V电压,应选12 V。一般分两步估算I/O点数容量,即:先算出实际被控对象输入输出信号所需I/O总点数,再在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增加10%~20%裕量。另外,同时接通输入点数不超过输入总点数的60%。当远距离传输系统抗干扰能力和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则需选用门槛电平相对较高的模块。输出模块选择与负载性质、输出电流和同时接通点数等有关。低功率因数频繁通断的交流和直流电感负载,可分别选用晶闸管输出和晶体管输出。对于动作速度慢和通断频率低的交直流负载,可选价格便宜的继电器输出型。另外,同时接通点数的电流累计值和负载电流的额定值都必须小于等于输出模块的额定电流值。
1.7 谨防伪劣产品
市场上往往存在伪劣PLC产品,它们常有内存故障,无高速输入功能,输出点接触不良等问题,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因此,最好从正规渠道进行购买。还可从外包装仔细鉴别,伪劣PLC的模具相对开得比较粗糙,字迹、盒子、标签等也与正品常存在细微的大小和颜色等差异。如正品三菱PLC编程口的内部插孔金属片是镀金的,伪劣的大部分则是钛白或者银色等非金色。
2 结束语
本文从多方面阐述了PLC的选用方法,顺应PLC制造企业和产品型号日益增多的潮流,能在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的前提下,帮助用户选择较为适合的PLC产品。
参考文献
[1]庄文浩.PLC在油田控制系统中的选型与应用[J].仪器仪表用户,2013(2):54-56.
[2]孙小明.高速公路隧道监控系统的PLC应用分析[J].软件,2008(3):54-58.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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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金融海南
一、城镇化进程中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性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及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即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进而使城镇数量增加、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城镇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而农村金融作为农业现代化的核心,在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城镇化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城镇化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首先,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的提高,将促进农村工业快速发展,从而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场所,进一步提高农民的非农收入水平和总收入水平。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的金融资源会相应扩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必然会增加。其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会相应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速度,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所产生的规模效益和金融需求的扩大,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城镇化将推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的金融生态环境,从而使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得以加强。
(二)农村金融市场为城镇化供给资金
城镇化建设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资金,而农村金融市场是城镇化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首先,农村金融市场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其次,农村金融市场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贷款,乡镇企业是推动城镇经济增长的支柱力量,也是城镇化进程推进的主要动力;再者,农村金融市场为农业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农民能够较容易地获得贷款,有利于农民解决农业生产及相关副业所需的资金难题,有助于提高农民农业收入水平和非农收入水平,农民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会加快相关产业的发展步伐,进而更好地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当前城镇化进程中海南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随着中国城镇化发展加速,海南城镇化发展也进入了加速时期。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海南城镇人口达457.4万,城镇化水平由1988年建省之初的17%上升到2012年的51.6%,年均增长超过1个百分点,甚至个别年份增长达到5个百分点,这23年来海南的城镇化进程是较快的。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同时,海南农村金融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已初步形成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框架。但是,目前上述三种金融的发展建设仍不容乐观,在支持城镇化建设方面仍处于零星、散乱和无序的状况,支农力度有限,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海南涉农贷款余额1140.86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22.37%,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远远滞后于城镇化进程。
(一)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资金供给总量不足
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难以满足城镇化的资金需求,延缓了城镇化的进程。金融体制方面,由于海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给渠道狭窄,资金大量外流。货币市场方面,缺乏统一健全的结算机构及清算网络,农村金融机构未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造成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农产品期货市场方面,期货品种结构不全,大部分大宗农产品未能上市交易,缺乏合适的投资者,未能发挥融资作用。资本市场方面,各项审批手续复杂,上市门槛高,乡镇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成本高,融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加上债券市场不发达,乡镇企业债券、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的发行不足,影响了城镇化进程中的资金供给。民间金融市场方面,由于缺少规范和引导,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以及监管缺位等原因,受到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的限制,面临着经营混乱,金融风险大等问题,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不完善
海南农村金融机构设置单一,经营网点少,机制较灵活的小型金融机构更少,仅有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四家正规金融机构。据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海南县域金融机构网点854家,占比62.24%。这些机构网点的布设未能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对城镇化的约束日益凸显。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制后,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业务重点均向城市转移,陆续撤并县及县以下的营业网点,农村获取金融服务的途径减少,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大幅下降。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但其在支持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性效能受到制约,政策性职能无法全面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是目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近几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在不断的改革,不断加大支农投入,但农村资金需求的满足率不高,造成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超负荷经营,风险过高,发展失衡而被强制清理整顿,使得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大大的萎缩,难以有效地满足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难以满足城镇化的多种需求
农村金融服务仍是海南金融市场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的金融服务网络的缺失与滞后,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不活跃,农村金融基础建设、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农村金融服务基本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证券投资、理财咨询、代收代缴等业务在农村根本没法普及,教育储蓄、助学贷款等服务品种在农村也难以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力度不强,农民难以享受现代金融所带来的便利,更难以使农民的经济观念跟上城镇化发展的步伐。金融部门对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服务,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户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而对农产品开发、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不够,制约了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制约了城镇化建设。
(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缺失,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趋于弱化
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趋于弱化。农业生产相对于其他产业不确定性更大,风险更大,融资更难,而农业保险未能有效发挥保障作用,这就需要政府从政策上扶持农业。由于政府政策缺失,政策性金融支农趋于弱化,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不到有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为了追求低风险高收益,资金不断外流,政府却没有限制资金流出农业或帮助资金回流农业的行动,金融机构存在非农化服务倾向。此外,金融机构在体制、机制、方式上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农村金融法制体系等金融市场发展外在环境的优化也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
三、城镇化进程中促进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能很好地推进城镇化进程,随着海南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农民增收压力不断加大,迫切需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来加强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以下从协调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和城镇化推进的角度,提出海南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抓住城镇化建设的切入点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城镇化涉及到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政府部门、农民等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可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素质、拉动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化、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从而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水平,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了,必然会要求农村金融市场的相应发展。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并找准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切入点,寻求自身发展的机会,重点支持农业规模化、农产品加工、运输等,重点在发展城镇经济、促进社区服务水平提高上开展金融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城镇社区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
(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目前,海南农村金融服务较单一,农村金融服务基本集中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难以有效地满足城镇化的推进。应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尝试通过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农村产权抵质押管理办法、完善农村支付结算体系,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开发适合农村的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流程,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多样化、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要大胆开放中长期贷款,用以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资本市场,面向农村市场开发农产品期货、社区基金、债券等多种投资方式,为农村资金供给提供补充。鼓励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扩充服务功能。此外,还必须大规模地培育农村金融人才,使农村金融服务更加专业化。
(三)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探索农地金融,加快农村资产要素无抵押权向有抵押权发展,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等要素的抵押赋权。政府应该加快地区资产要素抵押贷款的试点,扩大抵押贷款范围,设专项基金,为农业产业和中小企业经营提供多渠道的融资途径。乡镇企业可以以自身无形资产、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贷款担保,由政府出面组建城镇经济发展担保基金,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承贷单位选择难、担保难等问题,发挥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
(四)引导民间金融合理发展
当前在海南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着较大量的民间资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缺失,但同时也聚集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如何建立有效的途径,引导民间金融合理发展,使其在城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是当前面临的问题。应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民间金融立法,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强化监管,规范发展,把民间借贷行为置于可控风险之内。应积极引导合理的民间金融组织,支持岛内外民间资本和银行类金融机构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兴农村金融机构或组织;积极引进农业机械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将其纳入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督,使其公开化、规范化,以其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和手续简单等优点来满足城镇化建设中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五)加大政府政策扶持
政府政策支持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扶助政策,鼓励各类闲置资本进入农村与农业,提高农业信贷的效益;出台金融支农政策,制定切合实际的金融发展战略,不断加大涉农贷款;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监管,控制经营风险;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可以使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不确定性大大降低,随着不确定性的降低,一方面可以为农村金融提供基本的还贷保证,进一步降低农业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可使农民敢于贷款,提高贷款热情;改善金融行业生态环境,支持农村征信体系和支付体系建设,开展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建设,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诚实、守信、规范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这将有助于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科学、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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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爱军.发展民间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J].发展,2008(7):119-120.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商品输出;资本输出;技术输出
“一带一路”战略对江苏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经济转型升级具有深远的意义。江苏是“一带一路”地理位置上的交汇点,在历史上就与海陆商跛砍裰路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历史悠久和频繁。对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范围目前没有完整的官方界定,本文根据陈万灵等(2014)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界定,分为东盟、南亚及波斯湾航线国家和红海湾及印度洋西岸航线国家三段:东盟10个国家,南亚及波斯湾航线12个国家,红海湾及印度洋西岸航9个国家,一共31个国家。2015年,江苏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以下简称沿线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到江苏对外进出口总额的15.76%,向该地区投资总额占江苏对外投资总额的22 67%,均高于同期对欧盟、美国和拉美地区的占比。改革开放30多年来,江苏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开放型经济发展之路,使从总体看,江苏开放型经济粗放发展的特征还比较明显,亟需转型升级。江苏如果能抓住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机遇,将有利于提升产业结构,创新开放合作领域,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根据Dunning的投资发展周期论、Wells的小规模技术理论等理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阶段一般要经历由低到高的商品输出、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三个阶段。本文从这三个方面论述江苏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经贸合作路径。
一、利用互联网+,创新商品贸易模式
(一)合作基础
江苏与沿线大部分国家的贸易,都体现了按照比较优势理论和要素禀赋理论进行国际分工的特征,即出口要素资源充裕的产品,进口要素资源稀缺的产品。2005年到2015年11年间,江苏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年均进出口增长率为13.4%,其中进口增长率为9.7%,出口增长率为16.4%。同期江苏对欧盟国家年均进出口增长率为10.3%,其中进口增长率为13.7%,出口增长率为9.2%。可见,沿线国家在江苏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江苏对该地区国家的出口势头良好。
江苏与沿线国家互补性强。江苏的矿产资原、能源贫乏,全省95%以上的能源、98%以上的有色金属资源都需要依靠国内省外和国外两个市场供给。江苏资本相对充裕,拥有完备的产业体系、丰富的产品门类,资本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出口长期以来处于顺差地位。沿线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禀赋。例如,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文莱、中东和红海沿岸地区的国家石油资源丰富,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3国橡胶产量占全球的3/4,非洲东海岸能源和矿产丰富,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等国铁、锰、煤等矿产资源和黄麻、稻米、棉花和油料作物等植物资源丰富。除了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少数几个国家之外,其他国家大部分工业体系不健全,工业制成品需要进口。可见,江苏的工业产品与沿线大部分国家形成较好的优势互补态势,有利于双边贸易活动的开展。
2012年以来,江苏对外贸易发展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条件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增速大幅下降,2015年还出现了负增长。近年来,为扩大出口,江苏省政府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成本和效率两个方面增强江苏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江苏外向型企业扩大对外贸易的新模式,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江苏制造业大省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快速发展,成为江苏跨境电子商务关注的新兴热点市场。中东地区沙特、阿联酋等国家人民收入水平高,跨境在线采购发展速度是其它地区的两倍目前中东和北非拥有1.1亿网民,3000万人已在网上购物,电商规模预计从2012年的90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150亿美元。东南亚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培养了大量中产阶级和巨大消费需求,是目前继美、欧盟、中国之后又一个最有活力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可以预见,沿线国家或地区将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更多的销售渠道,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将会具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和选择。
(二)合作策略
1.加强市场研究,合理选择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加强对沿线各个国家的市场研究,深入了解各国有关贸易环境、市场结构、贸易法规、文化习俗等多方面的情况,在国别和产品上做积极而谨慎的选择。针对不同市场,选取不同比较优势产品,从而有利于保持竞争优势,促进江苏产业结构的升级。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B2B和B2C两种模式。江苏出口产品所占比重最多的是机电产品,其次是纺织品。江苏本土企业出口生产型机电产品较多,而消费型电子产品较少,所以适合B2B模式。在B2B模式下,企业要充分在利用阿里国际站等平台、拓展营销渠道的同时,优化传统外贸推广模式,做好线上线下融合营销,以提高询盘的成单率。纺织品是江苏传统特色产品,面临出口竞争激烈、利润率低等问题。除了运用B2B模式外,纺织企业也要充分开发B2C模式的功能,得到速卖通、敦煌网、WISH等平台进行运营。
2.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方式和平台
江苏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要集群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优势,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要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建立“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还要建立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和综合服务企业,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提供优质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全面配套支持。这些企业要加强品牌建设,尽快培育自建平台的知名度,拓展营销渠道,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二、通过资本输出带动产能输出,对接全球价值链
(一)合作基础
从整体上来看,江苏已经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2015年江苏人均GDP突破1.4万美元,该水准已达到中等收入国家和地区水平,特别是苏南各市,人均GDP均超过1.6万美元。2007年江苏对外投资额4.68亿美元,2015年达到了103.0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47.19%。同时,2015年江苏对外投资占GDP比例达到1%左右。根据高敏雪、李颖俊(2004)对邓宁投资发展路嚼砺鄣难橹ぃ江苏净对外直接投资处于由负向正、大规模资本流出的时期。
江苏经济发展现状来看,江苏是个资源小省,长期实施粗放发展的经济结构与方式,资源要素的瓶颈制约逐渐凸现,除纺织外,其他6大支柱产业产能过剩现象严重。将部分传统行业的过剩产能、成熟产能转移到沿线国家是促进江苏省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江苏省开放经济发展水平的必由之路。同时,路沿线大部分国家属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工业体系不健全,它们拥有丰裕而低廉的劳动力和丰富资源,这些是它们现阶段发展本国经济的比较优势。
此外,江苏是中国海外工程承包大省,建筑业尤其突出,特别是南通有建筑之乡的美誉,南通建筑铁军名扬海内外,为企业“走出去”奠定了良好基础。过去江苏省建筑业“走出去”的只是建筑施工,而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涉步领域不断扩展,现在则扩展至规划设计,很多企业走上了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道路。东南亚、中东和非洲是江苏重要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大部分处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这些国家大部分处于工业化时期,各国的工业化必然拉动城镇化的发展,从而带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同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设施联通”是优先领域。这里所说的设施指的是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指交通设施,还包括油气管道、输电网、跨境光缆建设等,这些也是江苏企业擅长的领域。江苏可以发挥在建筑行业的优势,加大对沿线国家港口、机场、道路、桥梁、隧道、电力输变、光缆、电缆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市场开拓力度。
(二)合作策略
1.以资本引领加强市场、资源、工程、贸易合作
江苏企业要利用本省资本充裕的优势,到东南亚、南亚、非洲等地区开拓新的国际市场,通过绿地投资或并购等方式,在国外投资建设厂。此外,还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和亚投行的支持,承包沿线国家路桥隧机场港口等工程,同时还可以带动工程机械以及建筑标准的输出。
2.按照产业区位比较优势选择投资区域和投资产业
目前,江苏在沿线国家的国际分工阶梯中处于中上游地位,根据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和边际产业转移理论,江苏企业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一是对同江苏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小的东南亚、中亚一些国家,投资纺织、服装、轻工、家用电器、电子等传统行业;二是对比江苏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例如新加坡,重点投资于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获得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核心技术能力;三是对于非洲和中东的资源型国家,重点投资于能源与建筑行业。
3.抱团出海,大力扶持海外园区建设
民营企业是江苏对外投资的主体,它们大多实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并且缺乏国际化经验。为了加强江苏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江苏对外投资企业可以组建跨国优势企业集团,采取集群式的境外投资方式,联系我国和东道国政府,建设海外园区,使之成为江苏企业“走出去”的平台,产业对接的载体。通过完善的园区配套政策与设施,吸引省内企业、国内企业进驻,以发挥双方政府与民间企业合作优势,达到“抱团出海”的功效。
三、利用比较优势,加强技术输出
(一)合作基础
江苏2015年人均GDP超过了1.4万美元,工业增加值占到全国的1/8、世界的1.5%,根据钱纳里对工业经济发展阶段的划分,整体上处于后工业化阶段,若干细分行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技术水平处于全国前列。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除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中东石油国家外,大部分处于准备工业化阶段和工业化初级阶段,技术水平低,急需引进适合本国产业发展的技术。而中东石油国家虽然收入水平高,但工业化水平较低,产业不健全,所以在其转型发展过程中,也需要技术引进。江苏在农业、农业机械、钢铁、IT产品等方面的技术与沿线国家的需求与很高的契合度。
(二)合作策略
1.技术输出与产品输出相结合
科技产品不同于一般货物出口,一般都与产品贸易相结合,在产品出口后要有专业技术的强有力支撑,必须重视长久的技术服务,完整、全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技术及产品,才能有效地建立品牌效应,从而获得技术促进贸易,贸易带动技术输出的良好效果。
2.技术输出与资本输出相结合
为改善中国与沿线目标市场国的贸易结构及国际收支状况,江苏企业要合理利用资源,在一些江苏具有优势的高科技产品领域,在东道国进行绿地投资和并购,要把先进的装备制造、工艺技术、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输送到急需的沿线国家,进而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
3.实施品牌战略,努力创造品牌优势
品牌输出应是江苏开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展方向。很多江苏企业在进行海外经营的过程中之所以选择恶性价格竞争方式,是因为没有自己的品牌,没有品牌是缺乏国际竞争力的表现。江苏企业在实施品牌国际化过程中,可选择三种发展策略:一是利用公司现有品牌实施地域扩张,缺点是速度慢;二是收购已存在的品牌,这种方式简便快捷的,但收购的代价是昂贵并存在风险,经营难以控制;三是建立品牌联盟(如合资、许可证协议等),建立品牌联盟是一种快速、方便的办法,不需要或需要很少投资,并有利于培育全球性品牌声誉,塑造企业形象,可实现共荣互利,但对品牌资本的控制力比较弱。
与万众瞩目的万科不同,众人好奇的是,东阿阿胶这家谜一样的企业,竟能得到各路险资巨头的青睐。
当然,在A股市场中,东阿阿胶一直是表现稳健的长期慢牛股。自1996年上市以来,东阿阿胶已经从当年9.4元的上市价格,上涨至620元左右(后复权),这还不算其超过10年的时间里每年的高额分红。2016年8月24日,东阿阿胶创下了64.43元的历史新高股价,东阿阿胶市值来到了400亿元。
不过,长期以来,东阿阿胶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企业。资本、产品、商业伦理乃至中国传统文化等各种矛盾在它身上集中体现。读懂它,就读懂了中国中医药产业中一些独特、隐秘的商业规律。
原料限制根深蒂固
保健品是一个独特的行业,这是一个充满了暴富、争议与欺骗的江湖,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和矛盾就在于原料价格低,但成品售价却非常高昂。
史玉柱依靠脑白金东山再起,“今年过节不收礼”,“孝敬爸妈”的广告词家喻户晓,却很少有人知道,其中的核心配方之一的褪黑素,每千克售价仅仅在1000元左右,而每粒含量仅3毫克。
很多标价数百元的“深海鱼油”,其核心成分与鱼肝油并无二致,每瓶的出厂价格可能只有10元左右。
相比之下,阿胶的原料驴皮,由于产量较少,成本相对较高。早在1996年,东阿阿胶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此就有了非常充分的判断。
这份20年前的文件中写道,由于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毛驴作为过去主要的农畜之一,已逐渐被机械化的耕种与运输工具取代,毛驴饲养量逐年减少,加之毛驴繁殖率低,以及制革行业将驴皮当原材料应用,因此原料驴皮价格逐年上涨,而且有可能随本公司生产规模扩大,造成货源偏紧而制约生产发展。
驴的生育周期非常长,每胎一头,平均妊娠时间就需要一年,再到生长成年,还需要一年。如此长的周期,让驴皮原料成规模供应非常困难,且价格逐年高企。在过去20年的时间里,招股说明书上的判断得到了市场的印证。
最开始,为了应付驴皮价格的上涨,东阿阿胶大多采取“被动涨价”的策略,制成品价格的上涨,仅仅是为了覆盖原料价格的上涨。在这个过程中,东阿阿胶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乏善可陈,在其上市的前10年时间里,甚至一度因为亏损被“ST”。
2005年,成为了东阿阿胶发展的一个分水岭。
在此前它更多被定义为“药品”,用以治疗营养缺乏造成的贫血。但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贫血”作为一种疾病,已经越来越少见了。定义为治疗贫血良药的东阿阿胶,面临与主要市场一起消失的风险。
文化营销推动“精品化”
在2005年,东阿阿胶市场占有率非常高,但整个“贫血治疗药物”的市场几近崩塌,管理层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一场高端化变革轰轰烈烈地开始了。
“具有3000年历史的阿胶,与人参、虫草等植物药不同,是炼制而成,可以说是最早的生物药,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瑰宝。”东阿阿胶总裁秦玉峰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说,“阿胶被严重边缘化,价值被严重低估。实际上,阿胶在历史上是个高端产品。”
“在明代医书《本草纲目・兽部》中,李时珍用大量的篇幅,重点介绍了这种药材,认为它可以治疗诸如半身不遂、哮喘、月经不调、咳嗽等等十一种涉及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生殖系统等跨系统的病症。”
这段引述,常年以来被作为阿胶“神奇疗效”最有力的佐证。东阿阿胶在历次的宣传、广告中,也重点突出了书中所介绍的疗效。这是秦玉峰希望能使阿胶得到价值回归所做出的第一步。
在文化营销上,东阿阿胶无疑善于抓住机会。在人们开始对整个阿胶行业、传统文化已经有所认知的背景下,东阿阿胶尝试了在热门剧集《甄执》、《女医明妃传》中植入广告。
同时,东阿阿胶在线下也开展了一系列的营销活动。因为给其产品桃花姬造势,东阿阿胶策划了“寻找最美桃花lady”等营销活动,并取得了很好的反响;又通过每年一届举办的冬至阿胶节,引发人们对冬季养生的思考与行动。
全球著名市场研究公司尼尔森前不久的一份市场调研报告称,阿胶今年第一次进入高端滋补品系。有评论认为,支撑阿胶进入高端滋补品系的品牌无疑就是东阿阿胶。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上讲,在胶原蛋白、各类保健品被广泛质疑的今天,能够凭借强大的文化营销攻势,打造出一个足以和人参、鹿茸齐名的“名贵药材”,东阿阿胶的文化营销可谓非常成功。
成为高端保健品后,提价就顺理成章了。根据统计,自2006年以来,东阿阿胶提价次数超过10次,其终端零售价10年间已从50元/500克涨至目前的超过2000元/500克。这样大规模的涨幅,恐怕是北上广深大城市的房价都没有达到的幅度。
最近五年的时间里,东阿阿胶终端零售价的涨幅更加凶猛。2011年,胶块价格一次性提价60%、2012年累计提价50%、2013年两次提价30%以上、2014年提价70%,2015年,再度提价25%。
与此同时,中国毛驴的存栏量也一直在下降,导致原料驴皮价格持续上涨,但很显然,驴皮的涨幅与胶块价格的涨幅不成正比。
尽管阿胶的效用长期以来一直都存在争议,但消费者还是真真切切接受了东阿阿胶的文化价值。这一点,从消费者对阿胶旺盛的购买需求即可一目了然:东阿阿胶的销售收入从2005年的9.4亿元变成了2015年的54.5亿元,增长了近5倍。
另一方面,保健品行业鱼龙混杂的市场,也给了东阿阿胶直接瞄准行业金字塔尖的机会。
随之而来的,是东阿阿胶公司业绩的迅速回暖。2005年之后公司盈利能力迅速增强,数轮涨价之后毛利率攀升至70%以上,股价也随之迅速上涨。自2008年全年熊市之后,在并不稳定的市场环境下屡屡创出历史新高,成了中医药白马股的代表之一。
产品多元化突围
2014年,东阿阿胶推出了新产品“复方阿胶浆”,这一产品是在阿胶块之后,公司推出的第二款重要产品。得益于良好的品牌基础,问世之后一直保持着60%以上的增长速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款产品的关键在于“复方”两字。
这款产品第一次采取了将阿胶原料转化成营养液,并明确了采用多种原材料制成的“复方”工艺,也就是说,这并非是纯粹的阿胶制品,而是掺杂了大量其他中草药或营养成分。
通过这样的变化,东阿阿胶可以用更少的驴皮制作更多的营养液产品,有助于突破驴皮原料供应的瓶颈,而且形成了东阿阿胶多元化的产品链条。
除复方阿胶浆之外,东阿阿胶于2007年又推出了一款跨界产品――“桃花姬阿胶糕”,将阿胶做成糕点、休闲食品一样的包装策略,直接将保健品跨界到了休闲食品。当然,阿胶糕的价格仍旧高昂,在天猫上的销售价格达到了每300克288元。
从阿胶块到阿胶浆,再到阿胶糕,东阿阿胶试图不断降低产品的食品门槛,并不断扩张产品目标消费者的半径。曾有一段时间,桃花姬阿胶糕的广告遍布在各大城市,特别是对白领聚集的办公区大肆进行轰炸。
通过复方阿胶浆、桃花姬阿胶糕来扩充市场,同时降低对阿胶原料的依赖程度,这可以称得上是一招妙棋,但同时也是解决原料来源紧张局面的无奈之举。
两大关键悬而未决
十年时间,东阿阿胶成为了阿胶行业当之无愧的龙头老大,在保持了多年的高速增长后,这匹领跑医药行业的“犟驴”在2016年上半年已经显现出了些许疲态。公司销售额虽节节攀升,但更多是来自于产品提价,伴随着越来越高的产品售价,东阿阿胶在阿胶块的销量上,已经成为这家公司的烦恼。
正因为此,2015年拿到直销牌照的东阿阿胶正试图通过拓展直销渠道,实现其“阿胶+”战略,并希望能像联想、华为一样走出去。
可是面对国际新兴保健品市场的冲击,即便在产品的高端化与多元化上下足了功夫,东阿阿胶依然要面对两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1.1几个概念的辨析
1.1.1生态农业旅游
生态农业旅游即以生态学原则为指南、生态农业建设为基础,乡村生态环境为背景,集农业生态文化景观与环境、农业生产活动与风俗习惯等旅游资源将观光度假、学习考察、娱乐参与等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生态旅游活动。它成功让旅游产品开发形式愈加新颖和丰富,实现了旅游跨产业的发展,并且进一步开拓了农业发展的空间。生态农业旅游适应了“参与性、娱乐性”旅游热潮,成为现代旅游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1.1.2社区参与
1985年,西方学者墨非(Murphy)第一次将社区参与运用于旅游研究,他《旅游:社区方法》一书出版,使社区参与渐渐为全球熟知。1997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等颁布《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标志着社区参与旅游研究进入了完善阶段。社区参与(Communityparticipation)是指在开展旅游的地区,社区居民能有效地参与社区内旅游的决策、规划、旅游地环境保护及旅游地社会文化维护等方面的行为及其过程,在保证旅游可持续发展下实现社区的全方位发展,它的主体是社区各居民,客体是社区内发展旅游方面各类事务。通过社区参与,旅游地居民能真正从旅游发展中取得经济收益,并能够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从而使社区居民有归属感、认同感,最终实现旅游及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1.2欠发达地区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及层次
1.2.1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的内涵
根据目前中国期刊网上已有的一些研究,欠发达地区生态农业旅游社区参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生态农业旅游发生地是在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乡村欠发达社区;二是欠发达乡村社区的生态自然环境、风俗文化等旅游资源保持了原真性;三是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时,保护他们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一直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社区参与是生态农业旅游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欠发达地区乡村社区的居民既是该地区生态文化及生态文明的载体,又是始终贯穿于生态农业旅游过程中生态旅游资源及社区文化的忠实保护者、传承者。社区参与不仅对欠发达地区原真性生态文化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让更多的旅游者能获得更为真实的生态农业旅游体验,且社区参与能让欠发达地区广大社区居民在开展生态农业旅游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因而社区参与对欠发达地区生态农业旅游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2.2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类型及层次
一般情况下,生态农业旅游地开发主体不同,给旅游地社区带来的效益也会不同。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开发的模式不同,会对欠发达地区旅游发展的效用也会不一样。目前,根据地域状况的不同,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社区参与及其运作也有一些不同的模式。曾艳将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模式划分为下面四种类型:一是非政府组织主导模式,它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对旅游社区的开发进行规划、指导、监督社区旅游规划的实施,并进行最后的利益分配,但它不参与利益分配。这种模式特征是旅游发展由非政府组织开发,协调政府和社区关系,保证把旅游经济收益最大限度的留在社区内,但这种模式在国内很少采用。二是政府主导模式,是由政府主导旅游社区的开发、管理,并对景区景点收益进行统一配置,如“政府+公司+社区组织”模式。该模式是政府、公司、社区组织三方共同参与旅游开发,主导方是政府,但三方都有自己的盈利渠道。这种模式较容易让政府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社区居民难以享受利益收益且承担其他一些方面影响。三是社区主导模式,是社区作为参与和收益的主体来决定开发的走向并决定最后的利益分配方案。在这种模式下社区参与的程度特别高,且参与的范围也最广泛,收益也有很大程度提高。在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中,社区广大居民有监督权和发言权,居民能真正参与旅游企业,如“社区机构+居民+公司”模式。四是公司主导模式,是在政府的宏观政策引导下公司掌握经营管理权,并进行利益分配,如“政府+公司+农民旅游协会+旅行社”模式。其中公司作为核心参与者,其他几个参与者与公司彼此配合,共同形成一个统一的运行体系。这四种模式是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大概有初级参与层次、积极参与层次和成熟参与层次三个层次,每一个层次都有自己的特色和适应性,具体见下表。从目前的现状分析,我国的社区参与旅游模式仍然处于初级或积极参与层次,因此这就需要广大学者不断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特色,最终构建适合我国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模式。
2南充村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现状
2.1龙湾生态旅游区南充村社区现状
南充村位于具有国家二级保护名贵植物—沉香的培育基地的广东省罗定市龙湾镇,南充村距离龙湾镇中心10公里,距省道荔朱线7公里,距罗定市区约53公里,它是边远山区乡村之一,广东典型的欠发达地区。该村耕地面积788亩,下辖16个村民小组,人口2354人。改革开放后,结合实际情况大力发展“三高”农业。2003年,南充村建成以“公司+农户”的综合开发模式,建成“三高”农业生产基地:即以黄榄、茶叶、龙眼、八角、三华梨、蔬菜、蚕桑种植和仔鱼、山地鸡养殖等为主。南充村现在不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养殖业和新型种植业,推行农业机械化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该村委耕地广阔平坦,土壤肥沃,水源充足,是粮食主产区。农业结构调整后,该村委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业,是旅游特色村,效果较好。2005年龙湾生态旅游区被评为“云浮胜景”,2007年南充村评为广东最美乡村之一。
2.2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现状
2006年之前,在罗定市龙湾镇政府的扶持下,南充村开始发展乡村生态农业旅游。为了进一步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村里成立了生态农业旅游专业合作组,以集体的方式经营生态农业旅游,农民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合作组并行使管理。2006年,广州南湖国旅参与其中经营,村合作组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发展南充村的生态农业旅游产业。南湖国旅负责向该村组织和输送游客,合作组则承担为游客提供生态农业旅游相关服务。2007年村旅游分成达到8.21万元,2010年达9.5万元。目前南充村已经初步建成了以龙湾生态旅游区、特色农家菜和土特产品等农业相关资源为主要载体、以田园观光、瀑布欣赏、特色餐饮等活动为内容的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园区。2011年南充村接待游客量月7000人次,接待收入近30万元,南充村已成为罗定市发展生态农业旅游的成功典范。在龙湾镇政府、南湖国旅和南充村民的共同努力下,该村的交通状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正在不断地完善,村民的生活状况不断好转、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建设的热情也不断地高涨。
2.3南充村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问题探究
2.3.1社区村民缺乏参与意识,参与程度低
在调查中发现,南充村社区参与全部是龙湾生态旅游区本地村民,他们受教育态度相当低(该村高中学历以下的村民约占该村总人口的90%左右),部分村民甚至不会说且听不懂普通话,另外他们对生态农业旅游发展认识不足,不明白自己在旅游环节中作用以及生态农业旅游对他们生产生活的影响,同时村民对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政策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没有足够的了解,故而对生态农业旅游活动的参与热情不够,社区参与大部分只是停留在自发的水平,一般属于独家独户的家庭分散式经营,这使他们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中所获得的权利和收益极少。同时村民在参与过程中过分注重了自身经济收益最大化,对环境及公共资源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
2.3.2社区参与机制缺乏
在南充村,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真正的完善的社区参与途径和渠道,也没有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指导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在是否要进行生态农业旅游规划、如何规划及发展规模等问题方面,村民还是没有参与权和发言权,基本上都是南充村村委会负责,更不用说在进行某项决策之前开展一些公开的村民咨询方面的活动。因此南充村居民在龙湾生态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和决策方面基本上没有起到作用,居民目前还没有真正参与任何旅游组织形式。现在龙湾生态旅游区的旅游项目以租赁承包的形式委托给广州南湖国旅,他们作为开发经验的主体,还没有把南充村村民吸纳到经营决策以内。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龙湾生态旅游区处于欠发达地区,资金、技术处于劣势,这在客观上让社区居民的商业经营权和决策权被剥夺。
2.3.3社区被动参与开发,专业培训不够
自2006年广州南湖国旅参与到龙湾生态旅游区经营以来,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开发一直按照“政府主导基础建设、企业负责旅游开发”的模式发展。但由于南充村资金不足且观念较为落后,社区在旅游供给和旅游市场开发方面的参与一直处于被引导被安排的状态,缺乏主动参与,且南充村社区居民的经营理念也难以满足旅游市场变化的需求。根据调查发现,南充村专业合作组的组织者—南充村村委会及相关成员对生态农业旅游市场发展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对生态农业旅游产品的创新开发的意识也不强,他们的工作只是接待游客方面,并没有包括生态农业旅游市场研究方面。在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各项服务中,所有旅游相关服务都是由村民负责,但是村民普遍文化层次不高,几乎没有收到过专业接待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因而他们的服务意识不强且服务技能差,这成为了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一大障碍。
2.3.4其他产业体系配套不足,居民旅游收入少
尽管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丰富而有特色,但发展水平不高,缺乏其他旅游相关经济系统配套产业基础,如没有南充村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供给企业,这阻碍了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更难以满足现代游客的综合化的体验要求。另外,由于南充村龙湾生态旅游景区受到季节降雨量的影响,使景区内瀑布的形成受到很大影响,因而游客在时空分布上边具有了季节性与集中性,即淡季和旺季。在淡季,旅游消费收入一般不能维持社区旅游发展经营的成本。再者,来南充村进行生态农业旅游的团体游客极少,大部分都是一些零星的散客,他们自带食品,故游客旅游消费不是很强劲,这对南充村的旅游收入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3南充村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模式构建
目前南充村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中,社区居民既是旅游发展的经济推动者,又是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为保证实现社区参与、社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目标,应该建立一种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社区参与模式。
3.1构建社区参与的决策模式
南充村社区的居民是龙湾生态旅游区的真正主人,他们对生态农业旅游的规划与实施有着一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他们在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的决策方面主要包括参与旅游开发与规划、参与旅游项目的立项和参与商定利益分配方案等。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成立一个社区管理的专门机构,让社区居民参与到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决策中来,重视居民对发展旅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目标和南充村社区发展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具体而言,社区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决策体系包括:一是形成一个能够保证社区居民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经营的决策机制和沟通渠道,并成立一个地方性的由社区参与的旅游行业组织,以协商南充村生态农业旅游规划与发展的重大事情,并对旅游区一些重大决策可以进行否决制度。二是建立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方式的合作机制,从产业经济学方面看,生态农业旅游社区的产权体系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这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在产权的制约下,一些旅游项目的开发中社区居民应占有一定的股份,尊重他们的意见并与之协商,尽量形成社区居民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机制。三是建立相关问题的磋商制度,在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中可能会引发诸如环境恶化等方面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磋商制度,让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的各方主体能够从中得到满意。
3.2构建社区参与的利益分配模式
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过程中,利益分配是社区参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南充村,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有政府、企业、社区等各相关利益主体,即使在社区内各村民也会有不同的利益主张。因而有必要建立一个社区参与的利益分配机制,来满足社区居民的各自利益分配诉求,减少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南充村社区是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它所追求的是南充村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并不是个别或少数居民的利益。因此,对那些获利能力强的居民,支持、鼓励他们直接从事各项旅游活动以参与利益分配,而对那些经营能力相对较差、获利能力较弱的居民以间接参与的形式从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活动中受益,具体做法有:一是直接在相关旅游企业直接就业以获取劳务收入的方式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利益分配;二是由于社区居民是生态环境破坏的最直接受害者,所以以生态补偿机制让他们从全部旅游收入中获得部分利益补偿;三是由于广州南湖国旅买断了龙湾生态旅游区若干年的经营权,为保障南充村居民的利益,可以让他们自愿投资入股南湖国旅以获得股息收入。
3.3构建社区参与的环境保护模式
龙湾生态旅游区是南充村居民长期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因此环境的保护对居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社区居民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开发中,要不断地强化他们环境保护意识,使他们由原来对保护环境的漠不关心转变为主动参与环境建设和保护。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他们普遍认识到自己的利益来源于旅游的发展,而良好的自然环境是发展生态农业旅游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条件,环境保护的好,他们的利益就能得到保障,因此社区就会形成一个环境保护的氛围。社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有:一是将生态农业旅游项目和南充村居民的经济发展两者结合起来,引导他们在脱贫致富过程中对生态资源予以保护;二是改变南充村居民以往那种资源消耗方式,在生态农业旅游活动的带动下,形成一种环保型的生活方式,使社区发展与环境保护朝着有利方向前进;三是调动广大旅游者融入到南充村环境治理中,最大限度地发动他们和社区居民一起参与环境保护。在南充村社区居民参与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要提高他们对自己社区文化的认识和保护,建立一个合理的开发模式以实现本社区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创新和发展。
3.4构建社区参与的技能培训模式
前面说过,南充村居民基本上都是本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对旅游的知识及相关的服务技能特别欠缺,因此在鼓励、扶持他们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之前,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简单的旅游专业知识和相关服务方面的培训,主要包括家庭旅馆服务、景区景点导游接待与讲解、生态农业旅游市场开拓等方面内容,努力使社区每一位参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的居民至少掌握一门专项的旅游服务技能,使他们在参与旅游过程中能体现自身的价值。这项培训工作应该有南充村村委会及上级政府牵头,对那些参与生态农业旅游的居民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认识,让他们认清生态农业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具体方式可采取村村通广播、县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宣传资料等,突出生态农业旅游中的环境保护意识,让他们自觉的、主动的形成环境保护的观念。同时,也要加强对南充村社区参与的相关旅游管理人员的能力培养,他们的素质会直接影响社区参与的质量。技能培训的具体方式是:充分利用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和罗定中专等师资力量,对社区居民进行在职培训、举办讲座、专业讨论等,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他们适应生态农业旅游的发展,最终社区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实现。
4结论与展望
关键词:资本 社会资本 社会学 经济学 管理学
社会资本理论是近几十年来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较为迅速的一门理论,但由于其内容比较新且发展较快,国内学者在社会资本这一理论的使用上出现不少误区,因此,有必要对该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本文将从资本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详细介绍社会资本理论在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从资本到社会资本
所谓的资本最早指的是物质资本(physical capital),它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的内涵是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和以货币形态表现的生产性资源。在经济学发展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经济学家对资本的理解大都仅指物质资本,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就一直强调财富是物质产品,认为增加国民财富的途径是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和分工,资本积累量的大小是经济增长率高低的关键,他们所说的资本就是指物质资本。使用了同样的资本内涵,并在李嘉图思想的基础上,凯恩斯创造了一个宏大的体系。而在人文社会研究的历史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最为著名的莫过于马克思了,他(1849)认为,资本是指资本家用于生产以获得利润(或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料。显然,马克思的资本也是物质资本,它的资本理论是有关物质资本的资本理论,后来被林南(Nan Lin,2001)称为古典资本理论。
在研究史上,大部分时间里,资本都是指与土地、劳动并列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它以实物和货币(金融)形态出现,也被叫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统称物质资本。
随着资本研究的逐渐深入,在20世纪60年代,舒尔茨(CSchulz)、约翰逊(Chalmers Johnson)等发现人力也是种资本,资本可以存在于个体劳动者之中,它不是仅仅以实物和金融的形式出现的。舒尔茨在1960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的观点,他认为人力资源应该被视为“一种资本形式,一种产品的生产手段和一种投资产品”(1960)。几乎是同时,约翰逊(1960)也提出,因为获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劳动者已经变成了资本家,即持有了不同于物质资本又同属于资本类别的人力资本。贝克尔(1964)则对舒尔茨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一个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建立起来了。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能力、技术水平等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拥有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健康工人决定了传统的古典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而人力资本的投资则大大提高了工人的技能,这就是经济不断保持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贝克尔,1987;舒尔茨,1992)。
以上理论都在后来的实证研究中得到了充分证明。
人力资本理论的引入在研究上有着巨大的意义,它修正了主流经济学对资本的界定,大大扩展了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资本概念,揭示了从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转化过程中,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在财富创造中的决定作用,肯定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巨大潜能以及教育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人力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资本的内涵有了很大扩展,资本理论往前垮进了一大步。此后社会科学工作者探索的脚步不断加快,在人力资本理论提出的2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理论兴起了。首先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Bourdieu)正式界定并在社会学领域使用了社会资本概念,把它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并列,几年之后,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Coleman)把它引入了美国社会学界并用它来解释人的行为。
社会学与社会资本理论
20世纪80年代,著名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之前就有人提出,但和后来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概念差距较大),他认为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同为大家共同熟悉或认可的制度化关系的持久网络占有联系在一起。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和得到大家公认的,并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Bourdieu,1985)。不难看出,在他的定义中,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是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的。布迪尔是第一个把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社会学家,他对社会资本的这一界定也把社会资本放到了社会学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在进一步的论述中,布迪尔把资本按照形式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从社会学的角度,他认为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一样,他们都属于资本的范畴,对其进行投资都是有回报的,同时,社会资本又和经济资本不同,它不是自然禀赋的,是在后天人们的活动中产生的,是看不见的,属于无形资产。
布迪尔的文章发表后三年,在美国,一位叫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的社会学家在《美国社会学学刊》发表了《作为人力资本发展条件的社会资本》(1988)一文,首次在美国社会学领域完整地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把社会资本引入了美国学术界,他认为在解释人的行为时, 除已有的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外,还必须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说明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认为离开了前者,人力资本的积累就无从实现。在得出结论之前,科尔曼先对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社会网络和网络摄取。社会中的个体只有通过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和社会网络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摄取,才能得到社会资本的回报。Coleman(1988)给出了社会资本的五种表现形式: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他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两个性质:不可转让性;对于收益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在科尔曼提出社会资本理念的同时,林南(Nan Lin)等社会学家也在关注着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前者不同的是,林南等学者的社会资本理论是从社会网络出发,视角在于“关注社会资本的使用”。林南在社会网络的研究方面享有广泛的声誉,他(2001)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嵌入在社会结构当中的流动的并且可以通过目的性行动来摄取的资源”,可以看出,在林南看来,社会资本是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有三个关键性的组成部分:嵌入于一种社会结构中的资源;个人涉取这些社会资源的能力;个人通过有目的的行动运用或动员这些资源。林南从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关于非经常互动和低亲密度的“弱联系”的概念出发,认为弱联系网络与强联系网络相比能提供更多、更丰富和更易获得的社会资源。
科尔曼系统地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而波茨(Portes)则把社会资本引向比较精细的方向,他(1993)认为,社会资本是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短缺资源的能力,并提出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
社会资本的概念首先是在社会学上使用并得到巨大发展的,社会资本理论方面的大多数名家也都是社会学家,但这些社会学家在思考社会资本时又往往采用经济学的方式,同时也用社会资本理论来探讨各种经济学现象和问题,这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在经济学领域有了很大发展并得到广泛运用。
经济学管理学对社会资本概念的引入与发展
经济学界首先关注社会资本的经济学家是卢里(Loury),他在对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发现,以社区的社会资源所体现的社会资本决定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群体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卢里(1977)在比较了生活区域不利的黑人孩子和其他孩子之后发现,通过实施对种族嗜好的合法禁止和提倡机会均等计划并不能使得这些黑人孩子在长大后能获得其他孩子一样的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同等收入与就业机会,原因在于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中可获得的社会资源较少。通过这一研究,卢里在经济学领域内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认为社区中隐含着社会资本。他还认为,经济学中的“完全的利己主义”在生活中并不存在,个人追求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的,而是镶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
卢里的理论给了科尔曼很多启示,他于1988年在美国学术界引入社会资本概念并把他系统化时,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并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系统研究,1990年他又扩大观察对象,增加了社会资本的垂直部分,使得社会资本的内容从水平型联盟扩展到了垂直型集体以及不同实体之间的行为,垂直型联盟的特征是科层关系和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涉及到了微观经济学方面的内容。总之,鉴于科尔曼社会资本方面理论的系统性,虽然他是从社会学家的角度提出社会资本的,但他的很多观点成为了经济学进行社会资本研究的基础。
著名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在提出自己的“弱关系力量”假设时,强调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信任结构之中,这种大范围的社会信任结构就为特定的交易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性期望,有效阻止了违反“互惠性”义务行为的发生,从而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以上学者虽然在经济学上使用了社会资本,但他们最终研究中心还是在社会学上的,普特南(Putnam)的出现让社会资本全面进入了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乃至整个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重视,他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也使得自己成为了社会资本研究史上继布迪尔和科尔曼之后的第三个标志性人物。
普特南是在研究意大利南北政府绩效时候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的,他所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探索了经济现代化程度与制度绩效之间的关系后发现,仅仅将南北制度绩效上的差异归结为南北方经济现代化程度上的差异是有很大不足的。于是,他们深入到意大利一千年前的历史中寻找根源,运用了大量证据有力地证明,公民生活的差异在解释制度成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此,他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认为社会资本定义是“一种组织特点,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像其他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它使得实现某种无它就不可能实现的目的成为可能”。意大利最富经济活力的中北部地区赋有公民活动的网络和规范,并由此形成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纺织品和服装、家具、农业机械、制鞋设备、优质陶瓷和瓷砖等“集群”(cluster)产业,这些网络组织使得小企业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既能获得规模经济,使得地区经济充满了活力;而南方地区所具有的则是一种垂直的政治结构、零碎而且孤立的社会生活,以及互不信任的社会文化,他们的家族企业之间也一样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了无论在创新性,还是在企业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方面都无法与中北部的企业相提并论,使得南方经济普遍比北方落后。
普特南(1993)认为,南方差距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他们的社会资本存在差异,社会资本通过推动和行动提高了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而南方的社会资本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南方经济落后这一现象。
普特南(1996)认为,社会资本逐渐被认为是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他指出,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当地的经济增长来说,由当地基层协会组成的富有生命力的网络同物质投入、适合的技术一样必要。
就社会资本对经济产生影响这个观点来说,普特南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后来的学者武考克(Woolcock,1998)、简弗泰恩和罗伯特阿特金森(1997)、埃文斯(Evans,1998)和福山(Fukuyama,1995)分别从创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等方面研究社会资本,发现当各方面都以一种信任、合作与承诺的精神来进行经济交往时,就能得到更多的回报,也能提高生产率。
在管理学领域,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得到最大运用和发展的是美国学者伯特 (Burt),他的“结构洞”理论指出,如果有经济体(企业)能与结构洞两端的个体(组织)都建立起关系进而跨越机构洞,它就可以同时使用两端个体(组织)的资源并因此而获得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后胜利。
在理论研究进行的同时,有关社会资本的实证研究也在同时开展,相关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已有的大部分社会资本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这其中莱克和基费(Knack & Keefer,1995)、扎克与莱克(Zak&Knack,2001) 、古依斯等(Guiso,2001 )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社会资本能带来经济增长。在国内研究中,张维迎(2002)、张其仔(1999)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和信任对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张广利(2004)验证国外有关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适用程度,并比较中西方社会资本差异。
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
由于社会资本理论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研究学者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群体是否封闭、测量能否量化等方面存在争论。其中争论最激烈的是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的领域,以科尔曼和普特南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属于公共财产,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的两个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公共性。而以波茨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并非公共物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可能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对整体社会的消极作用。
在社会资本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观点上,也并不是得到所有学者的认同。有学者(Honget等,2001)研究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iguel等(2001)认为不是社会资本带来了经济繁荣,而应该是相反。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阿罗虽然断言世界上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市场经济不发达可由缺乏相互信任来解释,但他却认为这和社会资本无关,甚至认为社会资本根本不能被称为资本。以上争议仍有待于近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关键词:资本社会资本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
社会资本理论是近几十年来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较为迅速的一门理论,但由于其内容比较新且发展较快,国内学者在社会资本这一理论的使用上出现不少误区,因此,有必要对该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本文将从资本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详细介绍社会资本理论在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从资本到社会资本
所谓的资本最早指的是物质资本(physicalcapital),它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的内涵是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和以货币形态表现的生产性资源。在经济学发展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经济学家对资本的理解大都仅指物质资本,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就一直强调财富是物质产品,认为增加国民财富的途径是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和分工,资本积累量的大小是经济增长率高低的关键,他们所说的资本就是指物质资本。使用了同样的资本内涵,并在李嘉图思想的基础上,凯恩斯创造了一个宏大的体系。而在人文社会研究的历史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最为著名的莫过于马克思了,他(1849)认为,资本是指资本家用于生产以获得利润(或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料。显然,马克思的资本也是物质资本,它的资本理论是有关物质资本的资本理论,后来被林南(NanLin,2001)称为古典资本理论。
在研究史上,大部分时间里,资本都是指与土地、劳动并列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它以实物和货币(金融)形态出现,也被叫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统称物质资本。
随着资本研究的逐渐深入,在20世纪60年代,舒尔茨(C•Schulz)、约翰逊(ChalmersJohnson)等发现人力也是种资本,资本可以存在于个体劳动者之中,它不是仅仅以实物和金融的形式出现的。舒尔茨在1960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力资本(humancapital)的观点,他认为人力资源应该被视为“一种资本形式,一种产品的生产手段和一种投资产品”(1960)。几乎是同时,约翰逊(1960)也提出,因为获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劳动者已经变成了资本家,即持有了不同于物质资本又同属于资本类别的人力资本。贝克尔(1964)则对舒尔茨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一个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建立起来了。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能力、技术水平等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拥有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健康工人决定了传统的古典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而人力资本的投资则大大提高了工人的技能,这就是经济不断保持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贝克尔,1987;舒尔茨,1992)。
以上理论都在后来的实证研究中得到了充分证明。
人力资本理论的引入在研究上有着巨大的意义,它修正了主流经济学对资本的界定,大大扩展了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资本概念,揭示了从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转化过程中,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在财富创造中的决定作用,肯定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巨大潜能以及教育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人力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资本的内涵有了很大扩展,资本理论往前垮进了一大步。此后社会科学工作者探索的脚步不断加快,在人力资本理论提出的2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理论兴起了。首先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Bourdieu)正式界定并在社会学领域使用了社会资本概念,把它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并列,几年之后,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Coleman)把它引入了美国社会学界并用它来解释人的行为。
社会学与社会资本理论
20世纪80年代,著名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之前就有人提出,但和后来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概念差距较大),他认为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同为大家共同熟悉或认可的制度化关系的持久网络占有联系在一起。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和得到大家公认的,并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Bourdieu,1985)。不难看出,在他的定义中,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是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的。布迪尔是第一个把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社会学家,他对社会资本的这一界定也把社会资本放到了社会学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在进一步的论述中,布迪尔把资本按照形式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从社会学的角度,他认为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一样,他们都属于资本的范畴,对其进行投资都是有回报的,同时,社会资本又和经济资本不同,它不是自然禀赋的,是在后天人们的活动中产生的,是看不见的,属于无形资产。
布迪尔的文章发表后三年,在美国,一位叫詹姆斯•科尔曼(JamesColeman)的社会学家在《美国社会学学刊》发表了《作为人力资本发展条件的社会资本》(1988)一文,首次在美国社会学领域完整地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把社会资本引入了美国学术界,他认为在解释人的行为时,除已有的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外,还必须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说明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认为离开了前者,人力资本的积累就无从实现。在得出结论之前,科尔曼先对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社会网络和网络摄取。社会中的个体只有通过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和社会网络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摄取,才能得到社会资本的回报。Coleman(1988)给出了社会资本的五种表现形式: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他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两个性质:不可转让性;对于收益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在科尔曼提出社会资本理念的同时,林南(NanLin)等社会学家也在关注着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前者不同的是,林南等学者的社会资本理论是从社会网络出发,视角在于“关注社会资本的使用”。林南在社会网络的研究方面享有广泛的声誉,他(2001)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嵌入在社会结构当中的流动的并且可以通过目的性行动来摄取的资源”,可以看出,在林南看来,社会资本是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有三个关键性的组成部分:嵌入于一种社会结构中的资源;个人涉取这些社会资源的能力;个人通过有目的的行动运用或动员这些资源。林南从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关于非经常互动和低亲密度的“弱联系”的概念出发,认为弱联系网络与强联系网络相比能提供更多、更丰富和更易获得的社会资源。
科尔曼系统地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而波茨(Portes)则把社会资本引向比较精细的方向,他(1993)认为,社会资本是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短缺资源的能力,并提出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
社会资本的概念首先是在社会学上使用并得到巨大发展的,社会资本理论方面的大多数名家也都是社会学家,但这些社会学家在思考社会资本时又往往采用经济学的方式,同时也用社会资本理论来探讨各种经济学现象和问题,这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在经济学领域有了很大发展并得到广泛运用。
经济学管理学对社会资本概念的引入与发展
经济学界首先关注社会资本的经济学家是卢里(Loury),他在对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发现,以社区的社会资源所体现的社会资本决定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群体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卢里(1977)在比较了生活区域不利的黑人孩子和其他孩子之后发现,通过实施对种族嗜好的合法禁止和提倡机会均等计划并不能使得这些黑人孩子在长大后能获得其他孩子一样的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同等收入与就业机会,原因在于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中可获得的社会资源较少。通过这一研究,卢里在经济学领域内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认为社区中隐含着社会资本。他还认为,经济学中的“完全的利己主义”在生活中并不存在,个人追求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的,而是镶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
卢里的理论给了科尔曼很多启示,他于1988年在美国学术界引入社会资本概念并把他系统化时,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并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系统研究,1990年他又扩大观察对象,增加了社会资本的垂直部分,使得社会资本的内容从水平型联盟扩展到了垂直型集体以及不同实体之间的行为,垂直型联盟的特征是科层关系和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涉及到了微观经济学方面的内容。总之,鉴于科尔曼社会资本方面理论的系统性,虽然他是从社会学家的角度提出社会资本的,但他的很多观点成为了经济学进行社会资本研究的基础。
著名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在提出自己的“弱关系力量”假设时,强调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信任结构之中,这种大范围的社会信任结构就为特定的交易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性期望,有效阻止了违反“互惠性”义务行为的发生,从而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以上学者虽然在经济学上使用了社会资本,但他们最终研究中心还是在社会学上的,普特南(Putnam)的出现让社会资本全面进入了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乃至整个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重视,他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也使得自己成为了社会资本研究史上继布迪尔和科尔曼之后的第三个标志性人物。
普特南是在研究意大利南北政府绩效时候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的,他所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探索了经济现代化程度与制度绩效之间的关系后发现,仅仅将南北制度绩效上的差异归结为南北方经济现代化程度上的差异是有很大不足的。于是,他们深入到意大利一千年前的历史中寻找根源,运用了大量证据有力地证明,公民生活的差异在解释制度成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此,他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认为社会资本定义是“一种组织特点,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像其他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它使得实现某种无它就不可能实现的目的成为可能”。意大利最富经济活力的中北部地区赋有公民活动的网络和规范,并由此形成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纺织品和服装、家具、农业机械、制鞋设备、优质陶瓷和瓷砖等“集群”(cluster)产业,这些网络组织使得小企业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既能获得规模经济,使得地区经济充满了活力;而南方地区所具有的则是一种垂直的政治结构、零碎而且孤立的社会生活,以及互不信任的社会文化,他们的家族企业之间也一样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了无论在创新性,还是在企业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方面都无法与中北部的企业相提并论,使得南方经济普遍比北方落后。
普特南(1993)认为,南方差距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他们的社会资本存在差异,社会资本通过推动和行动提高了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而南方的社会资本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南方经济落后这一现象。
普特南(1996)认为,社会资本逐渐被认为是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他指出,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当地的经济增长来说,由当地基层协会组成的富有生命力的网络同物质投入、适合的技术一样必要。
就社会资本对经济产生影响这个观点来说,普特南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后来的学者武考克(Woolcock,1998)、简•弗泰恩和罗伯特•阿特金森(1997)、埃文斯(Evans,1998)和福山(Fukuyama,1995)分别从创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等方面研究社会资本,发现当各方面都以一种信任、合作与承诺的精神来进行经济交往时,就能得到更多的回报,也能提高生产率。
在管理学领域,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得到最大运用和发展的是美国学者伯特(Burt),他的“结构洞”理论指出,如果有经济体(企业)能与结构洞两端的个体(组织)都建立起关系进而跨越机构洞,它就可以同时使用两端个体(组织)的资源并因此而获得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后胜利。
在理论研究进行的同时,有关社会资本的实证研究也在同时开展,相关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已有的大部分社会资本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这其中莱克和基费(Knack&Keefer,1995)、扎克与莱克(Zak&Knack,2001)、古依斯等(Guiso,2001)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社会资本能带来经济增长。在国内研究中,张维迎(2002)、张其仔(1999)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和信任对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张广利(2004)验证国外有关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适用程度,并比较中西方社会资本差异。
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
由于社会资本理论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研究学者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群体是否封闭、测量能否量化等方面存在争论。其中争论最激烈的是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的领域,以科尔曼和普特南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属于公共财产,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的两个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公共性。而以波茨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并非公共物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可能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对整体社会的消极作用。
在社会资本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观点上,也并不是得到所有学者的认同。有学者(Honget等,2001)研究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iguel等(2001)认为不是社会资本带来了经济繁荣,而应该是相反。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阿罗虽然断言世界上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市场经济不发达可由缺乏相互信任来解释,但他却认为这和社会资本无关,甚至认为社会资本根本不能被称为资本。以上争议仍有待于近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