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4 15:10: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区块链技术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本文论述了从“代码即法律”,即产生法律效果的代码的传统概念到“法律即代码”,即将法律转换为代码的新兴概念的转变。“代码即法律”是指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代码逐渐成为规范互联网用户行为的主要方式。
代码与法律相比可以更为有效地执行规则,然而因为法律规则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有时很难将其转化为代码形式,代码也有其局限性。不过长远来看,随着区块链技术以及智能合约的发展,在规范互联网用户行为问题上代码将会比法律发挥出更大作用。
楔子: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耦合关系
法律与技术通过各种方式,相互产生影响。他们通过复杂的、彼此独立又相互依赖的制度体系相互产生作用,因为两者都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规范个体的行为。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法律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不断演变经历了4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信息数字化过程,即将纸张和墨水变为计算机可读信息,这一阶段正在火热进行中。
第二阶段,决策自动化过程。世界各地政府机构和企业日益频繁地将特定知识领域的规则转化为计算机表达形式,以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方式实现决策程序。
第三阶段,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逐渐代码化,二是代码监管的出现。软件规定了特定的在线环境中的可为和不可为,相比法律,这样的方式规定得更为具体细腻,而且通常也执行得更为高效。
第四阶段,法律的代码化。在这一阶段中,代码不仅广泛应用于执行法律规则,而且还用于起草和阐述法律规则。
本文重点论述技术与法律关系发展的第三与第四阶段。其中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技术与法律关系的第三发展阶段,包括代码的特殊性,法律管制的利弊以及当前法律规范管理代码的方式。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技术与法律关系的第四发展阶段,包括区块链范式,区块链代码的特性以及区块链作为一种互联网监管技术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代码即法律
早在现代信息技术出现之前,技术作为执行的工具作用就存在了。技术并不是中立的,往往带有政治色彩。即使它们通常被定义为通用技术,其设计思路还是会决定应用的领域。
根据莱斯格的观点,存在四种不同的力量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规范个体的行为,而这些力量往往不受任何一个独立个体的控制(Lessig,1999)。
法律通过法律规则和条例规范和限制个人的行为;社会规范通过朋辈压力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市场则通过供求机制鼓励或阻碍特定的市场行为;科学规范则通过限制个体的行为类型实现对行为的约束。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为规则的发展创造了空间,即便不是全部,也有大部分行为可以通过软件得到调节。正如莱斯格在《代码即法律》中明确指出的那样,代码是互联网体系的基石,它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规范个人行为(Lessig,1999)。
就像任何技术一样,这些代码可能反映了某种政治利益,其设计方式可能对许多网民的在线体验产生重要影响。无论这些影响是不是有意为之的结果,数字环境为私营企业开辟了新的管理方式,它们试图通过将价值嵌入技术的方式彰显自己的价值取向。
如果这些技术最终被人们所接受(Woolgar, Cooper,1999),它们将会对普罗大众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是一种特殊的代码
代码,特别是互联网代码所具有的特定功能与其他监管形式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物理产品需要原材料和购买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代码仅仅通过计算机产生,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储存设备和网络连接进行传播。
其次,软件制造商的准入门槛比很多传统制造业都低得多。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的成本接近于零。特别是在互联网这种跨国网络环境之下,代码可以跨国传播,在世界各地迅速地被复制或被篡改,即便是国家也难以阻止代码的复制与传播。
最后,代码规则可以事先对个人行为加以限制,即代码可以有效预防人们违反规则,预防作用甚至开始于在他们采取行动之前,这与传统法律规则的事后救济与执行恰恰相反。
(二)代码可以规范和管理社会——以版权保护为例
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联系可谓错综复杂。一方面,国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规范使用代码的用户行为,实现对互联网的管理。另一方面,代码逐渐广泛地用于规范各行各业,与法律一起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其中,版权保护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代码成为整合和执行现有法律条款的重要手段。在版权领域,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版权保护协议发生作用的条件。
首先,在数字世界中,维护版权变得极其困难,因为数字作品极易被复制和传播。其次,数字技术促使自由文化运动出现(Morell,2012),这一运动主张自由复制、传播和重新合成作品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与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产生了冲突。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许多发行平台开始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RM)系统和技术保护措施(TPM),希望通过一系列控制访问和限制复制等机制,限制终端用户对数字内容的使用(Samuelson,2003)。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优势在于,让著作权人通过技术手段指定用户访问或消费作品的方式,从而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这种做法也有弊端。事实上,许多法律条文因无法和技术结合而被技术系统所忽略,这往往对终端用户不利。
例如,除防止侵权以外,许多DRM系统还会阻止用户合法访问或复制作品副本,因为代码很难区分出用户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目的,例如用户到底是终端用户还是图书馆或者公司,他们是用于教学、非商业还是研究用途。无论是不是有意为之,这些技术手段都会极大地损害在线访问和传播信息权。
当然,人们也可以通过代码规避DRM系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许多国家颁布了反规避规则,禁止人们在没有得到相关著作权人授权时,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这些规定已经被纳入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Besek,2003)。
作为一种解决数字领域中版权执法复杂性更有效的手段,代码可以用来强化法律,法律可以用来确保代码无法规避或篡改,达到保护代码的作用。
最后,代码可能会引入新的规则,这些规则与现行法律之间不存在直接联系。例如,许多P2P文档在代码中嵌入了共享规则:用户只有共享了文件才能下载更多内容,从而强化了用户之间某种形式的合作。其实代码对在线行为的规范作用要比这个大很多,例如在线服务提供商经常通过代码或算法来改变或影响用户的群体行为。
(三)法律可以规范和管理代码
与早期网络独立的支持者所持观点相反(Barlow,1996),完全独立的互联网空间其实并不存在。
在法律特定管辖范围之内,在线运营商是合法的经营实体,无论是否愿意,软件开发商和设备制造商都要受辖区法律的约束。而在线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则是一套内容广泛的法律责任制度,在该制度中,在线运营商不会因在其基础设备上通过或存储的内容而承担任何形式的民事责任。
不过《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1998)》、《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以及《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2001)》激发了一种趋势,而且影响至今——在线运营商中间责任的限制越来越基于权利人主观意愿的判断。
二、法律即代码——以区块链为例的说明
代码即法律,如今这种说法变得很时尚(Wu,2003)。这些年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我们对数字技术的依赖日益加深,通过技术规则取代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趋势开始慢慢形成。
因为,法律法规只能通过国家干预进行事后救济,而技术规则可以通过代码进行事先预防。法律与代码在互联网社会下的功能和作用可谓高下立判。
然而,将法律规则转化为技术规则的做法并非易事。法律规范是一种本质上模棱两可、用语言书写的一般规则;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相反,它只能通过代码表达,也必然依赖算法形式和数字模型。
所以,代码规范比其包含的法律条款更为具体,也比较“刻板”。
将法律规则纳入技术规则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过程,不仅可能会对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可能实际影响到我们对法律的看法。
虽然在数字世界中,代码越来越多地模拟甚至取代法律某些传统职能,但是在过去的几年里,特别自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出现以来,法律也逐渐显示出代码的一些特征。
(一)区块链的兴起与智能合约的发明
众所周知,区块链的兴起源于比特币的发明与引入。
区块链是一个分散的数据库,依赖于一组加密数据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存储在区块链中的数据不能被追溯修改,因此区块链的状态只能以用户协商的方式进行,即得到超过50%网络节点的许可才能更新。
从这个意义上说,区块链是密码性安全的附加数据库,不需要任何中间商或清算组即可运行。与专门用于分散支付系统的比特币区块链相比,现代区块链架构,如2014年以太坊(Ethereum)开发的新型区块链平台,引入了其他功能,它允许将小的代码片段直接部署到区块链上,由网络中的每个节点分散执行。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尼克·萨博(Nick Szabo)首先提出了智能合约概念。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 简称SC)是一种计算机协议,它可以帮助人们通过区块链上的简单交易与其他人或机器建立合同关系。
根据萨博将代码植入合同之中的设想,智能合约无需建立在交易双方的信用基础之上,从而实现一种自我执行,这样就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并消除传统合同关系的不稳定性。
除了可以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之外,智能合约用机器理解的计算机语言编写,所以其内容比传统合约更为准确。智能合约旨在模拟合约条款的逻辑,它能够自动执行特定的协议条款,通过集成的执行机制提供无需相互信任的交易。
因此,智能合约可以支持合同履行,通过将法律义务变为自动执行的交易,从而减少谈判、核实、执行成本。
(二)区块链代码即法律
与其他技术一样,区块链也不是完全中立的,作为一种具有特定架构的技术手段,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此外,尽管区块链技术呈现出一系列区别于其他代码的独特特征,但它仍具有相通的代码属性。智能合约制造商的进入门槛较低,这为在未开发领域广泛进行实验奠定了基础条件。就像任何其他软件一样,智能合约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适应性,使人们能够进行广泛的版本测试和同一智能合约的改编。
区块链跨越了国界,因为它们避开了对中央服务器的依赖与需求。智能合约在分布式节点网络上分布和执行,这显著降低了诉讼风险。
最后,智能合约能够事先执行技术规则,从而加强了代码监管的有效性,并可能带来的相应法律影响。
然而,目前区块链社区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这些影响。
目前讨论主要集中在配置智能合约的技术方面以及如何让其在特定框架内实施等问题之上。许多智能合约支持者声称,合同条款可以通过区块链部分或全部自动执行,既具有自我强制力,也有外部强制力。
区块链的主要重点放在效率和优化问题上,以提供优于传统合同法的安全水平,并降低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
我们仍以版权保护为例。
版权法规定,在信息领域中,只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才能对作品进行复制,这也被称为 “人为稀缺”原则。
多年以来,内容提供商一直依靠技术手段,如DRM系统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来限制可以访问的内容,还通过反复引用新的技术规则,以作为版权法的补充。
然而,大部分技术手段因为无法将两个数字文件区分而受到限制。通过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透明度和不变性,我们可以把每个数字副本和区块链上的特定标记连接起来,这不仅保持了数字作品的唯一性质而且也便于作品的传播。
作者还可以将这些指令与其数字作品的特定权利相关联,并与所持数字指令相同的对象进行交易。
区块链技术借此可以在每个文件层面运行,并自动执行“人为稀缺”原则,这些功能都为数字领域中应用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奠定了基础,而且区块链技术不需要依赖法律合同或手段就能自动实现。
(三)法律转换成代码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里,代码监管的发展势如破竹,因为越来越多的互动行为通过技术进行调节,代码也表现出比法律更高效的规则执行力。我们正逐步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技术结合起来,并以此作为基本任务。
但是,正如我们在DRM系统中看到的那样,将法律规则(Wet code)转换为技术规则(Dry code)并不是那么容易。
前者语言表达模棱两可,因而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于无数可能无法准确预见的情况。后者具有严格的形式化语言特征,需要明确的类别,并且需要事先明确规定适用的方法和条件方可运行。
尽管这两种规则类型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将法律规则转化为技术规则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将法律写入技术、硬件或软件设备的做法也日益频繁。
然而,随着我们越来越依赖技术手段来执行法律规则,我们面临着法律逐渐代码化的风险,规则变得越来越格式化,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与技术结合以便实施。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这种风险已经成为现实,至少在合同领域已是如此。
长期以来,代码中直接植入了合同条款,以促进其自动执行,如传统DRM系统。 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作为执行合同条款的一种手段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同时交易也越来越不需要实际的法律合同予以支持。
此外,随着智能合约的出现,代码不仅可用于执行现有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用于对适用对象进行初步判断。
当智能合约与建立在区块链基础上的支付系统结合使用时,任何人都可以向相关权利人发送微交易,以便自动获得许可,获得关乎某项作品的相关权利。
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利用智能合约,以便作品在公共场所表演,演奏或展示时,自动收取版权人所应得的版权许可费。
因此版权许可费的分配可以通过更加透明和高效的方式实现,并向作者实时分发版权许可费。
更重要的是,法律甚至可以要求某些从业者通过智能合约完成他们所应尽到的关于物流或会计方面的义务,使法律要求的执行过程实现自动化。
鉴于此,如果在网络空间中“代码即法律”(Lessig,1999),那么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法律正在逐渐变成代码。区块链与其他技术不同的地方在于,智能合约实际上意味着取代法律合同。
它们不再被视为对现有法律规则的单纯辅助或执行机制,相反,智能合约的代码旨在将法律效果作为其主要功能。
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合同条款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实施,区块链逐步发挥了“监管技术”的效用——即可用于定义法律或合同条款并将他们纳入代码,予以强制执行,而不管是否存在优先的法律规则。
在通过技术视角重新反思法律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许多重要问题。
首先,科技手段不能完全定义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也不能只通过科技这一种方式来定义,因为科技无法代替立法部门在立法程序中的民主讨论过程。
其次,法律制度需要确保该规则具有公开性、透明性、明确性以及普遍适用性,否则其合法性就会很容易受到质疑。
然而,代码的编程行为以私有性为主要特征,即由程序员通过代码形式实现对规则的表达。在智能合约之下,执法通过技术框架完成,因此经营方可能绕过这些法律保障,就像DRM系统通常绕过版权合理使用条款一样。技术合理的智能合约都将得到执行,无论它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再次,虽然智能合约具有处理复杂交易逻辑的潜力,但许多交易最终必须与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人员或组织对接才能完成。正是在这些难以突破的问题上,法律体系对违约问题最具有解决力。
所以,在现实社会中智能合约也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才能达到与传统法律合同比肩的效果。
最后,我们应当理解用代码形式起草和详细阐释法律和合同条款的结果是什么,而非简单地将两者结合,这对我们来说十分重要。
许多法律规则的制定希望更具广泛性与通用性以适应不同情况,因为许多现实情形在起草时无法预见。这就是法律规则需要由法官解释和运用的原因,然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案件事实的原因。
鉴于法律规则所固有的含糊性和灵活性,如果不将这些规则正式化为更加规范的语言,以便机器处理和理解,那么就无法实现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自动执行。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近年来法律条文的起草工作发生了重大转变。 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都在逐步明确化,措辞表达逐步精确化,法律解释也比过去更加中立。这样一来,法条就会更加容易地并入代码中,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执行。
然而,这种日益形式化的发展趋势却违背了法律本应天生具有灵活性和模糊性的传统法律理念。虽然司法制度必须以中立和公正为前提,但追求客观的法治制度往往受到批评,因为法律的真谛必须要通过案件事实和法官解释才能得到真正理解。
三、结论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通过代码进行互联网监督和管理已经蔚然成风。
不断发展的数字技术已经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代码如今已经以各种方式调节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特别是在互联网上,代码应用于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实现(Benkler,2006),以及价值观输出,对我们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是向更加广泛应用的技术监管迈出重要的一步。虽然许多人认为区块链只是一种昙花一现的“假大空炒作”,但是不可否认区块链呈现出的新的可能性为实验和创新提供了一个全新领域(Reber ,Feuerstein,2014)。
在金融领域,区块链被许多金融从业者视为优化现有金融应用和支持新型金融技术服务,金融科技的理想技术;在物联网领域,区块链同样也是一项非常实用的技术,因为它可以让联网设备在同一竞争环境下相互轻松地进行交流以及交易(Hajdarbegovic,2014)。
不得不说,探索区块链技术的潜力令人非常兴奋,但也存在着一些我们细思极恐的情形。
就目前而言,鉴于这种管理方式具有执行规则的能力,加上其技术规则缺乏灵活性,区块链支持的设备还无法区分普通情形和可能需要特殊对待的例外情形。
法律本质上具有模糊性,这样才能使其应用于各种不同的个案之中。各种法律纵横交错,如同一张法律之网,构建出一个坚实的框架体系。这个体系还设计了各种限制和例外情形,用以适应社会的复杂性、不可预测性。
与法律不同的是,代码的执行非常严格,代码也具有很强的侵入性。因此,如果设计不合理,那么通过代码进行监管可能会事与愿违,损害个体权益。
迄今为止,法律已经找到了管理代码的方法,从而可以限制其潜在的破坏力。然而,区块链的分散性以及智能合约代码属性导致在法律责任和可规范性方面产生了新的难题。正如法律无法阻止生物病毒传播一样,法律也无法简单地通过一纸法令就阻止软件开发商的自主研发。
至少,我们应当谨慎审视自动化法律治理的前景,虽然它可能会开辟新的天地,但是我们还是无法完全预见它可能会带来的恶果。更为重要的是,虽然通过自动化执行法律我们可能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提高公开透明度,但是也许我们最终可能会牺牲掉人类的自由和民主(Wright,De Filippi,2015)。
在方超强看来,在数字作品的版权案件中,区块链存证的特点体现得更为明显:对于这类案件,以往法官主要看的是谁最早、上传,但如果通过区块链技术解析,发现有其他作品不仅内容一致,而且时间更早、数据并未篡改,那么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会不一样了。
以往,当事人需要自行取证,通过复杂的公证等形式,形成线下资料再提交法院;不过,若区块链技术得以深入应用,会在更深层次改变已有的证据收集以及诉讼举证方式。
以下为报道全文:《互联网法院背后 区块链存证的机会和隐忧》
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这是继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我国成立的第二家互联网法院。
两家互联网法院的先后运行,给电子证据和数字存证带来了发展机会。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的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第三方取证平台通过电子签名、国家授时中心可信时间、区块连等技术保障进行电子取证、存证。
值得关注的是,区块链技术也在此次案件中得以应用。而此前,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存证领域也正式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可。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认可了通过区块链形式存取的电子证据,在符合真实性的条件下,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采纳。
互联网法院给电子数据存证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而区块链技术应用其中,又可能催生怎样的机会?这是否意味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获得了法律认可?
互联网法院带来机会,区块链可解存证痛点
相比一般的法院,互联网法院的审判效率提高了不少。截至2018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1/2,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
依托互联网平台审判,互联网法院对电子数据特别重视。而在日益增多的涉网案件审判中,电子存证的作用和意义逐渐凸显出来。
在这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积累了不少经验。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正式对外上线,目前该证据平台存证总量已超过190万条。该平台在证据和审判之间建立起专门的数据通道,可以对接第三方数据持有者、数据服务提供商等多个电子数据来源接口。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近年来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打过许多交道。他注意到,针对电子数据的有效性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相关审查标准,对各类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总结了经验。
麻策也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自建的上述电子存证平台,通过和各大交易平台及存证平台的连接,可以一键调取电子数据,并可实时对生成的电子数据进行一致性校检,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些均能指引实务以及提升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不过,电子存证也存在一些痛点,这导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被采信比较困难。
国信嘉宁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毛立明长期从事电子数据保全和司法鉴定服务,在他看来,可篡改、可删除、可复制的特征导致电子数据作为司法证据时,可能被破坏、被污染、被修改,从而影响到对事实的判断,这也进一步导致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市场一直不温不火。
麻策表示,由于电子数据天然具有可篡改、可伪造的特性,而且司法实务中的取证及固证严重依赖于“持牌”的公证机关,法院在认定电子数据的效力方 面,对新生的取证、固证技术并没有深入考究,各地司法机关亦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所以一系列因素导致电子数据的存证市场很难快速获得司法部门的全面认可。
不过,这些痛点有望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来解决。
6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确认了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在判决中较 为全面地阐述了区块链存证的技术细节以及司法认定尺度。此前,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存证防篡改的一种手段,在图文作品侵权案例中已多次采用,并得到了很多法 院的认可。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观点,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
区块链存证的前景和隐忧
比实际案例更重要的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确认,通过区块链形式存取的电子证据在符合真实性的条件下,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采纳。
最高法于9月7日公布的《规定》第11条规定提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举证难是法院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但在很多案件中,电子数据不能即时固 定,而区块链技术在存证领域的应用,可以完整记录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并且保证其真实、不可篡改,可以方便当事人、律师举证,也方便法官做出更加贴近事实 的判决。
在方超强看来,在数字作品的版权案件中,区块链存证的特点体现得更为明显:对于这类案件,以往法官主要看的是谁最早、上传,但如果通过区块链技术解析,发现有其他作品不仅内容一致,而且时间更早、数据并未篡改,那么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会不一样了。
以往,当事人需要自行取证,通过复杂的公证等形式,形成线下资料再提交法院;不过,若区块链技术得以深入应用,会在更深层次改变已有的证据收集以及诉讼举证方式。
据麻策介绍,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URL(统一资源定位符)等方式一键获取完全的电子数据,包括时间源、抓取日志、源文件等,当事人不用再 像以前那样,进行复杂的举证,甚至可以直接通过法院的区块链节点,拉取特定时间段的电子数据,通过哈希一致性校验后,直接推送至法官庭审电脑上,减轻当事 人举证压力。
不过,区块链技术也并非万能的。麻策指出,区块链技术只是实现电子数据存证阶段的保证,在此之前,电子数据仍然需要取证,而大部分电子数据之所以效力存疑,也往往是因为取证技术及取证环境不可信。
在他看来,区块链存证的另一个短板在于,有公链、私链等不同形式,其中私链的节点质量虽然比较高,但节点设置可能不一定会被司法或行政部门所包容,且节点数据过少往往带来更多的不可信风险。所以实践中仍建议通过私链锚定公链等方式,提升区块链存证的可信度。
毛立明注意到,业内有些观点认为,《规定》及一些司法案例证明,司法部门已经认可区块链的技术能力,但实际上这样的说法不够准确。区块链等存证技术获得司法部门认可的前提是能够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所以并不是说某一个技术就一定要采信,而是要有证明力”。
关键词:区块链;知识服务;技术治理;跨学科教育
区块链是一种新兴的具有特殊数据结构的信息基础设施,为经济活动和社会创新带来效率的控制与生产性的增长。区块链技术提供了全新的信任机制,影响社会的各个专业领域。它的去中心化、集体维护、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征,给人们带来生动且多样的社会生态以及价值观念的更新。艺术教育是一项基础教育,培养人的认知能力和创造能力。艺术教育具有鲜明的特色,以感性思维来支撑社会公众的想象,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以意识情景来为想象和需求构建起联系的桥梁。从基础层面看,区块链能够延伸艺术教育的作用和影响;从特征角度看,区块链将为艺术教育带来更完善的生态系统和进一步塑造想象力的空间。
一、区块链应用与艺术教育特征
区块链是一种特殊的数据库结构,是带有时间戳信息的分类账。其本质是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集合的新兴信息技术。区块链技术正为信息化社会带来巨大的变革,能够推动教育信息化改革不断深入。“区块链+教育”已经在资源共享、学历认证、终生学习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应用实践,这些新的应用使得教育体系更加智能化和多元化。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区块链+教育”的研究成果,可以大致将教育领域区块链应用分为三个方向:学习成果的区块式存储(包括学历认证)、教育资源的链上开放共享以及基于区块链学习概念的终生学习体系。例如,麻省理工学院2015年开始针对学历认证开发了一项电子证书的移动应用程序。除了传统的学历认证外,毕业生还可以选择使用移动应用程序Blockcerts获得学历证书[1]。2017年6月,麻省理工学院向该校媒体艺术与科学学院以及斯隆商学院的两组学生颁发了由区块链技术担保的学历证书[2]。学历认证不再是相对静态的,区块链能够为学习成果提供长期有效的存储和持续性的认证。这类区块链应用能够大幅度降低存储、管理及认证的执行成本,并且在安全问题上有着显著的提升,无需花费更多的资源去为每一个学生作审核评估[3]。李新等提出需要应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开放教育资源新生态[4];刘丰源等研究探讨了基于区块链的教育资源共享框架[5]。这些研究为“区块链+教育”的信息化基础建设提供了理论方向,能够推动教育资源的有效传播和利用。Devine于2015年提出了区块链学习的概念,提倡教育机构或教师可以将教育资源放入区块链,学习者可以将学习成果视作获取区块链内流通的教育资源的货币[6]。Alexander等进一步研究了区块链技术对学习与工作实践的影响,为每一位学习者构建“LearningPassport”,通过区块链技术将人们的学习轨迹系统地描述出来,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终身学习的目的[7]。以上列举的研究成果以及实践应用,表明了区块链对教育领域的影响。区块链将教育组织机构、学习者以及教育资源串联起来,构建出相对完整的“区块链+教育”的应用场景,但这并不能完全涵盖和适用所有的专业教育方向。艺术教育既是专业教育,又是基础教育。艺术资源中的教育资源也是最为基础且被公众广泛需求的。艺术教育需要在参考已有的“区块链+教育”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色来融合区块链技术。特别是相当一部分艺术教育资源的本质就是艺术作品,许多相关研究都本能地趋向于艺术品交易或艺术金融这类已取得了一定发展的领域,从而忽略了其作为教育资源的属性和作用。因此,“区块链+艺术教育”的应用需要在艺术教育资源与艺术品之间找到平衡。“区块链+艺术教育”的理论研究需要分析区块链技术如何作用于艺术教育的发展以及对其组织结构所产生的影响。
二、区块链+艺术教育引发的技术治理问题
艺术教育对区块链技术的需求是艺术教育资源与区块链相结合所要面对的根本问题,我们能够对区块链技术相关知识了解到什么程度则是首要问题。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货币、金融等领域的应用相对成熟,但是艺术领域自有其独特性。互联网时代的艺术创作与研究在方法论上已经不再“单纯”,这反映了艺术作为一个跨学科领域的现状。艺术与多学科的融合使得知识生产所凭借的方法与工具也呈现出与传统的极大差异。我们无法否认区块链技术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艺术教育,而且这样的改变是由外而内发生的,这也提醒了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艺术教育与区块链之间的可能性。尽管区块链已经在金融领域进行了许多实证研究[8],但在艺术领域中对区块链的调查、统计或分析更倾向于阐述对这项技术的应用或当前人们对它的态度,“区块链+艺术教育”的技术治理研究则相对匮乏。对于区块链与艺术教育结合的预测,人们大都倾向于两个方向:首先,区块链技术使艺术教育资源的获取更加自由便捷,并能够加速艺术教育资源在社会公众中的传播。两者的结合也为艺术教育及其创新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其次,人们可能会质疑区块链技术能否为艺术教育领域带来真正信任的管理和流通模式;已有的网络社交媒体和拥有大量艺术资源的组织机构是否会在流通链中逐渐成为新的中心;分散的个人是否只能被迫依赖于具有强大技术支持和组织能力的管理部门所建设的区块链基础设施。技术治理,成为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专业性问题。艺术教育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所产生的技术治理问题有两个方面比较迫切:首先是要将治理问题与艺术教育的实践相融合,特别是艺术类专业院校的教学实践。因为信息技术不是艺术教育注重的领域,但是在信息技术基础建设蓬勃发展的新形式下,必然要求我们面对大量技术性的问题以及快速变化的信息。只有做好技术治理才能对抗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不适性。其次是要将治理问题融入社会实践。区块链是一个潜在的前沿结构,承载着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我们有责任去理解它;区块链也是一项新兴的信息基础建设,意味着在艺术研究与交流中容易忽视它,但忽视并不能让问题消失。忽视它只会让艺术尤其是艺术教育领域在这场技术变革中被排除,而最终被动地承受其影响。技术治理渗透艺术教育应用实践的三个步骤:
(一)具有广泛参与性的议程设置,以预见性为关键要素,满足社会公众的艺术教育需求。DavidYermack曾就区块链和博物馆机构撰写过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文章,图源网络区块链上的生成艺术(图片网络)突出了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技术,它的治理机制对整个系统运作的重要性[9]。这些技术治理机制决定了在区块链技术应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由中心化组织机构决定的还是由无需信任的既定程序来处理的。在初级阶段,尚未稳定的技术治理机制看起来更像是抽象作品,而艺术教育又是为人们所期待的、真实的以及需要普遍参与的领域,因此相关领域的从业者都对区块链应用于艺术教育负有研究的责任,公众对艺术教育资源的需求提升也意味着我们对这个新兴领域的研究需要更加深入。
(二)基于价值的应用设计和标准化研究,以方向性为关键要素,关注艺术教育资源的价值流通。区块链技术使艺术教育资源在社会传播的场景里显得更数字化、更具备可见性。传统的传播模式中,艺术教育资源面临着以下困境:可见性低、出处不明确、权威性难以保证、价值评估混乱以及缺乏拓宽流通路径的技术手段。无论是实体教育资源还是数字教育资源其评估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每个因素都将对其价值评估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一些艺术教育资源的价值难以评估也是限制其在社会公众中流通的重要原因之一。艺术教育资源是被公众普遍需要的知识资产,因此,艺术教育资源的增值属性和价值认可对于当今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出现一种普遍受信任的价值体系可以评估大多数艺术教育资源的前提下,艺术教育资源的流通才会真正得到普及,其对知识服务的作用才能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共同创建和测试基于艺术教育的平台,以包容性为关键要素,促进艺术教育的创新。艺术教育资源作为一种基础的社会性知识资产,公众对其需求是对感性需求的根本反馈,突出了艺术教育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人们需要持续学习新的技能,终生学习成为了现实。施密特研究发现传统的学习成果认证体系限制了我们教育创新的能力,特别是对于缺乏获取教育资源途径的人们而言[10]。区块链技术将会加速传统体系的终结,将学习与工作实践融合,使学习者也能够参与教育资源流通,并以自身的技能和经验来提供知识服务。区块链技术为人们在数字驱动的现实世界里提供具有建设性的学习方法,从某种程度上为公众接受艺术教育提供了更灵活的方式和更便捷的途径,符合艺术教育以人为本的理念,并为建立新的学习体系提供助力。
一、区块链技术在商业银行中应用的内涵和外延
(一)区块链技术是什么
通俗地说,区块链技术是一个公开的分布式账簿系统。它是一种类似链条状的虚拟系统,每一节链条之间都存在一个节点,上面是每一个参与交易者的信息,完整地储存着每一份公共账簿备份。不断增加的交易使得信息不断累积,新的信息数据将附加到已经存在的链条上,这样的一节一节的链条组合起来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区块链。也就是说,整个区块链上面记录着所有的交易信息。
(二)区块链技术的特点
一是去中心化。正如区块链的外貌一样,我们可以看到它是由一个一个区块链接组成的,各个链接是平等的,没有中心环节。因此,不存在中心化的管理缓解,每一区块、每一节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均等的,它们共同维护着系统的良好运行。
二是开放性。区块链整个系统是对外开放的,在区块链中,除交易用户的私人信息可以被加密以外,所有的数据,都是公开的,我们可以在这里查找任何公开的信息。
三是自治性。区块链各个链条和节点都有协商一致的管理规范,整个系统中的所有节点都能够在不需要任何人为干预下安全地交换数据。
四是信息不可篡改。信息一经添加至区块链中就会被永久的保存起来。任何人都无权修改,安全性能很高。
五是匿名性。由于区块链的各节点之间交换信息不需要相互信任,所以交易双方不需要公开其身份,具有较强的匿名性。
(三)区块链技术在商业银行中应用的重要意义
据调查,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大多数是传统的电子化,交易双方还必须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特别是在我国这种信任本位的传统国家,商业模式还基于社会组织架构,双方产生交易的前提是要有一个信任制度体系,这种信任制度体系可以由政府监管部门,银行信用体系等机构来完成。如果没有这种信任制度,陌生的双方就无法进行交易。而区块链技术可以完全改变这种传统模式,正是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自治性等特点,它可以通过建立一套基于信任的电子算法,在各个区块链中建立“信任”制度,这样一来,交易双方无需信任制度就可以开展经济活动从而降低企业成本,实现最低价的价值转移,获取高额利润。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是人类社会信用史上的一次创造性革命,它极有可能重构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所以说,我行应紧跟时展潮流,在银行内部应用区块链技术,以促进我行的稳步发展,并形成充足的技术储备,使我行在未来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占据主动地位,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从而能在未来的国际国内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标准制定中充分发挥我行的优势,促进我行的创新发展。
二、区块链技术在商业银行中应用的具体措施
(一)紧跟发展趋势,把握国际动向
出于对数字货币潜在风险的担忧,我国的商业银行都很少采用区块链技术,很少有进行数字货币交易的银行,对数字货币背后的创新技术的研究也比较滞后,如今,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介化的新兴模式在中国迅速兴起,我行也应高度关注国际同行在该技术上的最新创新动向,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尽早加入研究、开发区块链产品的行列,形成符合我行特色的新“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
(二)组成研发实验室,加快研究速度
我行可以网罗国内外优秀人才,成立研发实验室,或积极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从我国国情出发,创新区块链技术应用空间,开发普惠平衡的金融产品。
(三)坚持引进来的同时走出去,积极参加国家交流会议
我行不仅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人才,同时还要大力发挥我行的优势,形成具有我行特色的区块链技术应用空间。同时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区块链技术应用标准的制定,争取话语权,为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区块链一开始被人们认识并不是一个正向的印象。无论是李笑来、陈伟星还是徐小平,他们传播区块链的渠道并非是在正规的渠道上,而是通过小范围的会议、聊天群等相对较为私密的方式传播。尽管如此,区块链依然受到了人们的追捧,甚至到了人人皆言区块链的地步。
随着人们对于区块链认识的逐步理性,区块链市场的发展同样开始降温。曾经风光无限的区块链论坛,现在变成了门可罗雀;曾经加持区块链的大妈、微商和网红,现在早已销声匿迹。区块链正在从一个人人吹捧,开始回归到一种相对理性的状态。对于区块链来讲,这其实并不是一件坏事,因为区块链本来就不需要有如此多的鼓噪。
吹捧不是区块链的全部,冷静才是正道
尽管区块链能给我们带来完全不同的想象空间,但是依然掩盖不了它是一个新生的底层技术的现实。如果在一个技术的新生阶段就去吹捧它如何之好,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对于新生技术来讲,它的最初阶段最应该具备的“姿势”就是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为自己未来与诸多行业的融合打下基础。
早期火爆的区块链论坛尽管让更多的人知道了区块链这个概念,但是对于区块链本身来讲并未有太多积极意义。首先,它并未真正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区块链技术还停留在它最原始的概念上;其次,它让区块链脱离了自己本来应该具备的“技术”特质,转而变成了一种营销概念。因此,尽管早些时候我们看到了区块链的火爆,但这仅仅只是一种表面的东西,其实质是人们对于互联网落幕后未来发展的迷茫与恐慌。
对于区块链的吹捧是互联网思维的再度延续,人们期望通过加持区块链来破解互联网技术落幕的尴尬,并持续获得资本关注。但如果一味地对区块链进行吹捧,而不去思考区块链与外部行业的深度融合以及自身技术的完备,那么区块链必然会从风口沦为俗套。
这似乎也预示了区块链市场必然会经历一个从火爆到冷清的过程,而这或许才是当下的区块链市场最应该有的气息。因为对于一个新生的技术来讲,或许只有冷静才能为后来的爆发积蓄力量。试想一下,如果我们一味地对区块链进行吹捧,一味地去打概念牌,而不去研究区块链的落地,等到最后或许区块链真的会沦落成为一种概念。
理性地看待区块链,正是其回归正道的表现。作为一种新生的技术,特别是新生于数字货币这种备受争议的母体的技术,或许,区块链更加应该回归冷静的状态。这是当下的区块链必然要经历的过程,更加是未来区块链想要获得更大发展的基础。
概念已足够庞杂,区块链当回归技术本身
如果把区块链放到人类社会里来看待的话,早期的区块链其实是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我们都知道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造就了儒家、法家、墨家等诸多学术门派,最终归于秉持法家的秦国。区块链时代同样如此。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区块链的概念,正是由于人们对于区块链的不同理解所导致的,当概念变得足够庞杂的时候,区块链的发展便会开始进入到百家争鸣的时候,最后区块链才会归于一统,落脚在技术上。其实,当下的区块链市场正在经历这样一个过程。
无论是早期的ICO,后来的大妈、微商、网红涌入其中,再后来的形形的“链”,其实他们都是在经历一个概念频繁出现的过程。当区块链的概念足够庞杂,人们之间的争论便会产生,由此人们便开始更加接近于区块链的本质和意义。其实,区块链市场的发展正在从一味地搭建平台的模式转向区块链技术的深度研发和应用。无论是对于区块链的算力、加密技术、信用体系等认识,还是区块链的应用,其实都在告诉我们区块链正在一步步回归技术本身。
如果我们将区块链技术看做是一个刚刚萌芽的技术的话,当下有关区块链的概念已经相当庞杂,下一个阶段在于如何将这些概念真正落地到具体技术上。当技术真正研发成熟之后,我们通过将区块链相关的技术应用到具体行业上,才能真正让区块链不仅是一个捉摸不透的虚假的概念,而是变成了一个能够与行业产生深度联系,并且能够给传统行业带来切实改变的存在。
将中本聪在数字货币中展现的区块链的雏形再度进行丰富于完善,无论是加密技术、认证机制还是去中心化的处理都重新进行建构,才能真正将区块链技术不仅仅只是应用在数字货币上,还可以应用到金融、保险、法律等其他行业身上,这样区块链才能真正回归技术本身,而非仅仅只是一个概念。
降温的区块链,或许是一个全新开始
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区块链的降温正在让跟风与吹捧现出原形,人们开始从庞杂的区块链市场当中找到新的发展方向。区块链开始从简单的打概念、搞论坛、发ICO,逐步转移到了具体应用上。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下降温的区块链或许正孕育着一个全新的开始。
区块链开始找到数字货币之外新的应用土壤。一个技术真正发展成熟的标志是它能够与足够多的行业产生联系,并且形成一个具有自己特色的生态圈。互联网技术便是如此。我们看到早期的互联网技术仅仅只是被应用到了资讯、游戏等领域,进入到移动互联网时代后,几乎所有的行业都与互联网产生了深度联系。
反观区块链,虽然当下它出现了很多的概念,但是这些概念都不可避免地落入到数字货币的俗套里。如果仅仅只是将区块链的成熟应用局限在数字货币本身的话,那么区块链势必无法成为互联网技术后下一个基础技术的潜质。因此,为区块链找到数字货币之外更多的应用土壤或许才能成就区块链未来更大的发展。
其实,区块链的降温更多地体现在以区块链之名行数字货币之实的降温,人们更多地开始寻找区块链之外新的应用土壤。这对于习惯了数字货币的惯性思维的区块链从业者来讲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正是由于他们将目光转移到了数字货币之外更广阔的领域,所以才让区块链有了成为下一个“互联网”的可能性。
割韭菜模式已经退潮,资本开始关注新的区块链模式。提及区块链,人们通常用割韭菜来形容。这主要与区块链技术本身并无太多实质性的进展和意义有关,仅仅只是对用户和资本来讲的。割韭菜模式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用户对区块链的不理解以及资本对区块链的盲目推崇。
随着资本的逐步退潮,从早期仅仅只是关注区块链的概念,但凡区块链的项目便会“海投”,到现在更加侧重区块链的应用。资本的投资逻辑开始从概念回归到实体,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仅仅只是假借区块链的概念来获得资本关注,而不去深度探索区块链的相关应用,现在只会被资本和市场抛弃。
降温的区块链仅仅只是对那些只打概念,不做落地的区块链项目的降温,对于真正推进区块链应用的项目来讲,所谓的资本寒冬或许并不存在。所谓的割韭菜的模式已经开始没有市场,资本开始从初期的“海投”转变成为当下的“精准投”。
区块链开始从表层的概念叠加转变成为深度的技术创新。其实,区块链技术绝非仅仅只是中本聪在白皮书里为我们展示的那么简单,它本身具备而且应该具备更加深度的意义。尽管我们在早期经历了区块链概念的推陈出新,但是那些所谓的“推陈出新”仅仅只是局限在概念本身,并未给区块链技术带来任何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