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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特性汇总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02 14:56: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化学物质特性汇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化学物质特性汇总

篇1

关键词:PDCA循环;三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危险化学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PDCA循环是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贝尔实验室的休哈特博士首先开发,后经美国统计学家戴明博士大力倡导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又称为"戴明环"[1]。此模式以其高效性、科学性、时效性而在全球得到大力推广[2]。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PDCA循环模式给予充分肯定。它是全面质量管理所应遵循的科学程序,其特点是各级质量管理都有一个PDCA循环,形成一个大环套小环,一环扣一环,互相制约,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在PDCA循环中,一般说,上一级的循环是下一级循环的依据,下一级的循环是上一级循环的落实和具体化;在PDCA循环中,A是一个循环的关键。因为处理阶段就是解决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阶段。该阶段的重点又在于修订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从它的生产到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事故。我国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医疗服务单位还没有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可循。我院2012年顺利通过了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的认证,设施管理与安全(Faci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FMS)是JCI认证的重要组成部分[3]。2012年卫生部参考JCI评审标准出台了三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该标准对医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提出了重点要求。 三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6.8.7.3加强危险品管理描述如下:【C】①有危险品安全管理部门、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②作业人员熟悉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经过相应培训,取得相应资质;③有完整的危险品采购、使用、消耗等登记资料,账务相符;④有相应的危险品安全事件处理预案,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及处置程序。【B】①加强危险品监管,重点为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物品和放射源等危险品和危险设施;②定期进行巡查,专人负责,有相关记录。【A】主管部门有根据监管情况进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实。我们应用PDCA循环管理模式的"四个阶段,八个步骤"对评审标准进行解读,并逐步实施,成就显著。现介绍如下:

第一阶段 Plan(计划)阶段,包括四个步骤:我们针对【C】条款进行分析,全院医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认知几乎为零;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重视不够及缺乏相关知识的培训;为此,我们准备筹建宁河县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体系包括建立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活动方案;制定化学危险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理流程及安全事件处理预案;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对全院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岗前教育和日常培训。初步确立目标全院医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遵从率达90%。

第二阶段 Do(实施)阶段,即实施计划与措施阶段。按照【C】条款要求所建立的体系进行实施:

本院成立以主管副院长为组长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成员包括药剂、检验、护理、总务、设备、院感及保卫等部门主管。管理小组制定了本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管理小组活动方案,要求管理小组每月对全院各科室危险品进行查核,并作记录;每月召开宁河县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会议,反馈查核结果,研究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督导整改情况。

管理小组制定化学危险品采购、储存、使用及处理流程。根据流程要求,检验科负责制定每种化学危险品的物质安全资料表。物质安全资料表包括物质名称、化学属性或组份、危险性类别、理化性质、燃爆特性、毒害特性、储存地点、储运及使用之注意事项、应急处理方法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等内容。检验科、保卫科负责整理化学物质种类,编写《宁河县医院危险物质清单》。根据《宁河县医院危险物质清单》进行分类,由药剂科、总务科、设备科进行出、入库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对危险化学品的供方进行环保和职业安全评价,符合要求者列为可供应对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以《危险性化学物质采购申请》提出化学品采购申请,经使用部门及采购部门主管批准、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各部门在采购所需化学品时,尽量选用环保型化学品,并通过查询资料或向供方索取化学品安全使用数据说明书,保障操作人员掌握所用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危险化学品入库时,经采购员、仓库保管员检验确认标识、批号、效期等合格才能入库。化学品应专库存放并按《危险化学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分类、分区存放,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严格控制仓库的温、湿度。领用时必须填写《危险性化学物质领用申请》,写明领用用途由使用部门和发放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按临床科室需求限制领用量。各科室危险化学品要限量储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危险化学品应在可密封的容器中存放,开盖取用后必须把盖盖好。使用时应防止泄漏,在工作完毕或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时,要将使用的化学品放入本科的危险品柜中。化学品使用部门应在保证生产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约措施,合理使用化学品资源。定期分析化学品的消耗情况,如发现异常时应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当危险化学品过期或废弃时,按化学品安全使用数据说明书进行处理。各部门应建立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工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为了保证各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预案的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灾、消灾意识。

管理小组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使用部门负责任人必须列出本部门目前拥有的化学危险品的详细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减,并将此清单汇总到检验科、保卫科。我院截至2013年1月统计共有危险化学品共计43种,分布于45个部门。检验科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最多的科室,使用20种。其次为病理科,使用11种.使用量最大的为总务科,锅炉使用的天然气(甲烷)777901立方,液氧70吨,水消毒的次氯酸钠12吨。使用最广泛,分布科室最多的前三种为三氯异腈尿酸,压缩氧,75%酒精。把本部门常用的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资料提供给员工,并督促员工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遵守正确的使用、储藏和院内运送程序。科室员工必须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和使用指南,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在每次使用之后做好登记工作;正确使用合理的个人防护设施;完成必要的在职培训,熟知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有害废物的处理。 危险化学品供给部门采购时必须确认供给单位的资质,尽量用低毒或无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为全院各部门采购的化学危险物品提供安全材料数据表;发生化学危险物品重大泄漏、造成大面积污染时,立即联系专业技术部门对环境进行清洗清理,再由环境监测部门对环境进行监测,以确保环境与人员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每月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教育培训,以利于持续改进。

管理小组对全院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岗前教育和日常培训。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入职的员工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主要是安全防护措施培训。

安全技术措施培训: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场所的危害,防止使用者在正常作业时受到危险化学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①替代:控制、预防危险化学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选择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无毒、低毒化学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学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从而可有效地减少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伤害或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②隔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隔离措施,将操作人员与危险化学品分开,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完全封闭起来,或者设置屏障,拉开使用人员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③通风:通风措施可以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使其浓度低于安全浓度,是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机械和自然通风进行空气置换,保持室内空气流通。④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人体的最后一道屏障。为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⑤卫生: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

组织管理措施培训: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是预防作业场所中化学品危害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危害识别: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标识管理。②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是危险化学品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许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必须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做起。③健康监护:健全的健康监护措施是确保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关键。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及定期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安排医务监督。对作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要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备案。日常培训由主管查核部门组织,针对每月查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三阶段 Check(检查)阶段。评审标准的【B】条款即为监管和巡查,即实施结果与目标对比。根据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制定危险化学品查核表,并指派检验科和保卫科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查核。查核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领用、储存、使用、销毁等流程。重点关注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量、使用量、标识及危险化学品相容性存放问题;同时关注是否每种危险化学品均制定化学品安全信息卡及对危险化学品溢散、泄露后的处理应急知识的掌握。最后,根据查核结果进行汇总、比对,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经过查核,全院医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遵从率达92%,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阶段 Action(措施),包括两个步骤。即【A】条款所示内容:主管部门有根据监管情况进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实。我们对查核结果进行分析,得出宁河县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切实、有效,为此,我院公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化学危险品采购、储存、使用及处理流程》并依次执行,同时制订了年度危险化学品培训、考试方案;通过分析发现,全院职工对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还存在问题,需要加强培训、督导。在此基础上我院制定了《提高危害物质标识认知率》的质量改善课题,持续改进。

总之,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 PDCA循环作为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不仅适用于整个医院,也适应于医院内的科室、班组以至个人。各级部门根据医院的方针目标,都有自己的PDCA循环,层层循环。各级部门的小环都围绕着医院的总目标朝着同一方向转动。通过循环把医院上下的各项工作有机地联系起来,彼此协同,互相促进,保障医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安全。

参考文献:

[1] 马丽娟,孙菊梅.医学的本质:人文关怀[J].医院管理论坛,2004,6(9):14~16.

篇2

一、 科学探究是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的主渠道

科学探究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也是义务教育阶段化学课程的重要内容,开展科学探究活动对发展学生的科学素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求知欲、好奇心――这是人的永恒的,不可改变的特性。化学实验探究正是紧紧抓住了学生的这一心理引导学生认识变化本质、探求知识内涵。在设计教学环节时,我不仅利用好已有的探究环节,还充分挖掘问题情境,自行设计形式多样的问题情景,尽可能地将科学探究渗透在每一节课的每一个知识点上,并以之及时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寻求真知。自然地科学探究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学生学习化学的积极性、自觉性、创造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为学生留有发展的余地,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需要。同时在学生个性的养成、潜能的开发和智能的发展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二、 联系生活是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的活源泉

化学来源于生活而又服务于生活。所以在生活中挖掘素材引导学生认识化学与生活的关系,是引导学生活学活用、培养学生热爱生活情感、形成化学科学素养的鲜活源泉。如在讲授《自然界的水》一节内容时,提前安排学生挖掘身边的“水”的存在、用途、危害、污染与防治、水资源危机等。在课上,学生的唇枪舌战,令我受益匪浅。如水的存在学生居然还想到了“存在于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清明时节雨纷纷……’描写了行人复杂的心境”;“都江堰的水利枢纽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 ;水还存在于艺术界――我国魅力无穷的冰雕……等等。同时也通过教学,培养了学生节约用水的意识,学会了不少节约水的方法;神秘的金刚石在玻璃刀上看似渺小却轻轻一划将玻璃一分为二,而在项链上静静的闪烁着五彩的光芒;平时貌似温柔的写写画画的铅笔芯让学生自己动手验证了它作为变阻器的神秘的一面。生动的事例将性质与用途、性质与结构刻画的一目了然。化学面对的是无限的资源,而我们处在有限的资源生活中。在无法用生动的身边事例说明问题时,图片情景不失为说明问题的有效方法。如在讲授酸雨带来的危害时,展示精美的大理石雕塑被腐蚀的伤痕累累,一排排黑烟滚滚的烟囱使树木枯死、满天乌烟瘴气。这种让事实说话的教学场景引导学生感受到化学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也是潜意识的将化学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变化规律及其与具体的应用联系在一起。教学效果远比枯燥的说教要好的多,极大地调动了学生探究化学在生活中应用及其原理的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结合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将化学意识与化学品质的有机结合、化学意识与实际生活和谐统一的教学目的。

篇3

关键词:事故;危险化学品;鉴定

中图分类号:O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大部分化学品都有害、有毒,且易爆易燃,故可能会在运输、生产、保存以及使用的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引发火灾爆炸、泄露,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领域当中,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属于多发、常见事故。然而,如今我国很缺乏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经验,大多数研究主要是以理论为着眼点的,这不符合现场应战的需要。因此,在事故调查分析鉴定的过程当中充分挖掘科学规律,把经验概括起来转变成理论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而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分析鉴定工作亟待科学的方式与合理的程序去开展,一旦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应当严守程序开展事故鉴定工作,而这就需要相关人员针对细节的掌握、程序的设计以及手段的选择进行深入探索,建设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鉴定实验室,为事故鉴定提供良好的条件。

1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的取证和调查

要想做好事故管理工作,拥有良好的事故调查技术是前提。一般而言,事故是由危险因素的能量、性质以及感度组成的。而管理缺陷是推动危险因素发展成事故的催化剂。笔者将依靠对于事故的调查分析鉴定推论出事故发生的必要因素。

1.1 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之后,应及时救护受伤害者,按火焰热辐射牵扯的范畴或化学品泄漏扩散的情形设定警戒区,并针对前往事故现场的主干道的交通进行管制,以最快的速度撤离污染区与警戒区的闲杂人员。同时,还要仔细保护好事故现场,尽量别破坏和事故相关的东西,必要时应做好标志。

1.2 收集现场物证、绘图、摄影

针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与摄影是在现场收集物证的必要前提。一般而言,主要是拍摄现场的一些痕迹,在必要的时候,需绘出事故现场的流程图、收风向、示意图等。而在收集物证时则应选用良好的个人安全防护手段,按已有危化品信息挑选耐腐蚀、耐氧化的采集容器与采集袋,尽量维持物件原来的样子。同时,还需在采集容器与采集袋上贴上标签,标注好采集地点、时间、参数、采集方法等诸多信息。

1.3 搜集人证与事故事实材料

事故发生之后,必须及时搜集人证物证,充分考证人证的口述材料的真实性。同时,选用录音、笔录等手段针对有关人员与当事人进行取证,从而搜集到证人材料,并将相关材料记录在册。此外,还应如实地记录下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以备查明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

2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中的检材和分类

所谓检材,指的是在前期物证采集过程当中所获取到的检测材料。因危险化学品是引发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主导因子,故大多数检材均和此事故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存在一定的联系。按对于现场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的初步剖析,我们可把检测材料划分成和空气会发生反应生成的物质B、危险化学品原物质A、和水发生反应产生的物质C、对附近环境中别的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D、和危险化学物质A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的物质F等。按照这种分类方式可选择不一样的分析、采集手段,不一样的量程与精度,当然,也可按检材的物理性质划分成液态、气态以及固态检材,也可按照状态性质的差异挑选出不一样的收集器皿与采集手段。

3 鉴定方法的选择及其类别的划分

事故物证的分析鉴定的方法有许多,其涵盖了计算机模拟、实验模拟以及残留物分析等手段。在实践操作时,我们可按事故性质以及反映繁杂程度的差异挑选出一种或者多种鉴定方法加以综合剖析。其中,实验模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故无法以一套实验材料、器具很好地处理多种别、多状况的火灾爆炸事故;计算机模拟就可做到这一点,其依靠改变参数,能以较快的速度剖析出结果;而残留物分析这种手段的采用,可将分析结果传至计算机模拟系统,进而提升其精确度,又叫物证分析,如今最为常用的残留物分析涵盖了物理分析、化学分析以及近代仪器分析等。因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爆炸之后会出现很多反应,且形成很多物种,因此,在残留物分析时会牵扯到诸多化学分析方面,故化学分析在事故鉴定的过程当中至关重要。大家度知道,化学分析方法不同,其分析条件与基本原理也会不一样。依据其分析所得到的结果的计量学特点,大概可把化学分析方法划分成三种,即:(1)已获取到广泛认同并凭借着标准专业技术分析方法的形式出现的化学分析方法,毋庸置疑,此分析方法具备合理的测量不确定度与证明过的计量学上的溯源性;(2)得到一个特定技术领域中普遍认同且在国内外权威科技刊物上发表了的化学分析方法,此种分析方法已得到了普遍的运用,并且时常被当成实验室间比对实验与实验室间合作研究的标准分析方法;(3)部分实验室中取得的重复性能较佳的且在一个范围不大的技术圈子当中复现性蛮好的化学分析方法,此种分析方法的溯源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未得到普遍认同,通常适用于实验室内部控制使用。在鉴定现实事故时,因鉴定分析的结果富有严肃的法律意义,故应尽量选择化学分析的第一种方法;而在行业间技术研究塔伦、实验室研究时,选用第二类比较前言的方法较为适宜。

4 建设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鉴定实验室

按事故鉴定类别的划分,可从三大角度来配置有关仪表、仪器。在实验模拟方面,可按高频事故案例制作器具模型将实验平台组装起来;计算机模拟平台的搭设的中心在于开发软件;在建设残留物分析平台上,因化学分析环节与危化品种类繁杂、多十分则需很多样仪器设备,这就让化学分析仪器仪表的配置工作转变成实验室建设的重要部分。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火灾爆炸事故的相关特征,化学实验室在建设时需谨记下面几点。

4.1 危险化学品的基础数据

针对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的获取,一般来说,将介质的相态作为着手点是比较适宜的。气态危险化学品大致涵盖了液化气体与压缩气体,而在常温常压的实验室条件下获取到的危险特性数据与基本物性主要有溶解度、临界温度等。液态危险化学品涵盖了腐蚀品、自燃液体等。其危险特性与物性数据主要涵盖了沸点、相变温度、电导率等。而固态危险化学品主要有过氧化物、易燃固体等,其危险特性与基本物性数据主要有溶解度、沸点、粉尘特性等。为此,在挑选实验仪器时,一定得严格按照实际状况进行选择。

4.2 便携式检测、检验仪器

站在现场采集数据的角度搭配一定种别与数理的便携式检测检验仪器以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数据采集的真实性。

4.3 大型实验仪器

为了促使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鉴定实验室能稳居危化品物性分析、检测与分类方面的主导地位,提升公众可信度,应自科研的角度出发选择高精密实验仪器获取精确的危险特性数据与物性数据。

4.4 辅助或配套设施

自火灾爆炸的危险性与危险化学品的有毒害性着手,重视实验与物证采集时的安全防护工作,尽量配备有关的实验室辅助或配套设施。

5 结语

从事故分析、调查、鉴定过程中挖掘出科学规律,将其上升至理论高度,并指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避免重蹈覆辙。为此,研究并鉴定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建设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鉴定实验室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与探索价值。

参考文献

[1] 史聪灵,钟茂华,罗燕萍等.地铁车厢汽油火灾的模拟计算与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6(10):32—36

篇4

【关键词】:机电一体化技术 行业应用 未来趋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实现了迅猛发展,应用在各行各业中,使其生产方式和生产效率受到了变革,并且通过与各个学科的整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应对其在行业中的应用进行简要分析和了解,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探讨,为机电一体化技术的从业人员提供建设性思路。

一、机电一体化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情况

1.在制造行业的应用

传统机械制造业一般是依靠重复劳动、大规模生产的方式来获取竞争力的,将传统人力生产转变为机械生产,降低了人的劳动量,提高了生产效率,用较低的成本获取较高的工作效率。而机电一体化在机械制造行业中的应用,实现了机械制造的全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通过对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实现了传统机械制造技术与创新科技的结合,产生了虚拟制造、计算机数字控制、现代集成制造系统等创新制造技术,实现了制造行业的飞速发展。

2.在钢铁企业的应用

通过机电一体化技术在钢铁企业中的应用,在钢铁企业中建立了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实现了现场总线技术、交流传动技术等创新技术,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建立了开放式控制系统,实现了对生产过程的全方面监督和控制。钢铁企业中的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将整个生产过程联系在一起,使管理者能够从原料进厂、生产一直到产品发货的全过程中,都能够实现控制和管理。现场总线技术能够对取代传统信号传输技术,使更多的信息通过智能化仪表装置与高新控制系统相连接,实现信息的双向传递。开放式控制系统能够对不同厂家的仪器进行兼容,实现资源互享,进一步扩大了钢铁企业的信息交流速度。

3.在饮料行业的应用

机电一体化技术是当前发展最为迅速、成果最为广泛的技术之一,在饮料行业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当前,食品、饮料包装的设计和开发环节都应用了机电一体化技术,形成了具有连贯性的生产线,不仅使生产自动化程度得到提升,也大大提升了生产效率,降低了人为操作中存在的误操作行为,使饮料、食品的质量得到提升,使饮料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力得到提升。

二、机电一体化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

1.网络化趋势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各行各业出现了新的变革,并且网络的普及使得很多行业都实现了远程操控和监视。这种远程控制的设备就是机电一体化产品,能够将家庭中的所有设备连接在一起,实现集成电器系统,使人们在家庭中就可以享受机电一体化产品带给人们的好处。同时,这种远程机电一体化产品还能应用在工厂、办公室中,给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便捷。

2.数字化趋势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机电一体化技术的融合,使机电一体化技术不断向着数字化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很多数控机床和机器人,并出现了虚拟设计等数字化设计,使机电一体化产品更加稳定、安全,并具有易操作性、便于维护、能够自我诊断等特性,并且能够实现远程操作和维护。

3.人性化趋势

机电一体化产品不仅应用在生产中,也应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因此机电一体化技术的人性化发展,除了使各项功能更加完善,符合人类的操作习惯,还能够使造型更加与人们的生活环境相协调,使人们在使用机电一体化产品的时候,能够更加贴近生活习惯。

4.微型化趋势

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有科学家对机电一体化提出了微型产品和微观领域的发展趋势。机电一体化的微型化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机电一体化产品的尺寸向着微小的方向发展,制作几何尺寸不小于一平方厘米的机电产品,并且向着微米、纳米发展,体积较小的机电产品能够在生物、医疗、军事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机电一体化的微型化是指对机电设备进行精细程度更高的的设计,例如加工生物智能计算机的芯片。在建各行各业中,精细化程度更高的机电一体化产品能提升建生产的准确性,对测量、勘察等方面的工作都提供了更高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5.绿色环保化趋势

可持续发展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题,也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方向。传统的机电设备在运行的过程中会或多或少的产生一些噪音、沙尘、化学物质等,而当前机电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就是尽量降低机电设备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的健康的伤害。而绿色环保技术在机电一体化产品中的应用和推广,将更好的践行了环境保护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各种工厂的建设过程中,都应用了大量的机电设备,因此机电设备绿色环保化的发展也是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6.模块化趋势

生产和研制机电一体化技术和设备的企业有很多,在研制和开发的过程中,很多接口的尺寸和大小并没有形成规范,使不同厂家的机电一体化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没有兼容性,影响了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便捷性。因此,在未来的机电一体化技术和设备的研发过程汇总,模块化趋势将更加明显,厂家更加注重研制具有标准机械接口、动力接口和环境接口的机电一体化产品单元模块,这样能够快速研制出新产品,有效缩短研发时间,将创新机电一体化设备快速投放到市场中。

三、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机电一体化技术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并希望机电一体化技术向着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改变人们的生活,给人们的生产带来更多的便捷。因此,我们应关注机电一体化技术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并注重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思考,通过多学科的交叉和融合来创造更加新颖的产品,满足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参考文献:

[1]周璇. 机电一体化技术在煤矿中的应用和发展趋势[J]. 科学之友,2013,10:15-16.

[2]杨卫平. 关于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及其发展趋势的探讨[J].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5,12:124.

[3]郭广超. 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及发展趋势探讨[J]. 电子世界,2014,06:196.

篇5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6-0429-02

引言

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精密性及完整性对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另外,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与环境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公正性密切相关,所以对于提升我国水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及落实,更加高效的监测手段将是关乎我国能否跻身一流环境保护大国的主要指标。本文根据我国目前水环境质量管理存在的缺陷,探讨了水环境质量管理框架,分析了个中的利弊,并提出了治理措施。

一、水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

1、我国水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1.1.缺乏科学统筹管理

我国现今的水环境监测管理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而是多层次、多部门分区域管理,给当前的水环境监测带来了一定的局限。

以地表水监测为例,在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存在行政界限断面问题;网络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运作,条块管理现象严重,监测方案不统一,导致区域间环境监测数据差异。这种分工不明确也就导致了监测路线的混乱,部门之间缺乏合作,导致资源利用没有充分优化。、

1.2监测项目不能体现各流域水环境特点

缺乏科学有效的调研和行动,对以往的经验过于依赖,流域水环境的日常监测主要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 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 两个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的监测因子没有体现不同流域水质状况和污染因子的特点,容易导致水质监测项目与水环境状况不相适应的现象,使流域水质量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偏差和片面性,,不利于我们准确掌握水环境的污染情况,达不到有效监测和控制的目的。

1.3.缺乏科学有效的分析方法

我国水环境监测领域还未达到一个项目一个标准分析方法的最低要求,分析方法适用性低,对于受纳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水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另外,水质分析方法缺乏体系化和系统化,使得已颁布的标准较为尴尬。

1.4.缺少质量活动网络化监控平台,不能满足环境预警的要求

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是对水质自动监控、信息集成与传输、卫星遥感、气象与水文、信息整合等多种技术综合运用,这就需要科学统筹和高效运作管理模式。而我国在水环境监测方面的管理缺乏统筹,分工混乱和多家管水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水环境监测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1.5.水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流域水环境监测按属地管理,管理上制度不健全,没有统一的监管机制,缺乏详细的实施规定,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流域综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没有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没有规范的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因此,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管理模式,或者建立上级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模式。

2、水环境样品的质量控制

2.1.现场样品采集的质量控制。

在样品检测中,样品的采集是首要的和十分重要的一步,它决定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依赖于采样和测定两个方面,所以采样的质量控制应该予以足够重视。

2.1.1采样点应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如采在排污单位水样时,原则上外排口应设置在厂界外,如设置于厂界内,溢流口及事故口排水处必须能够纳入采样点位排水中。采样口若为多个企业共用,则采样点应设在其它企业排放污水未汇集处。若一个企业有多个排口,则应对多个排口同时采样并测流量,汇总各排口总量。如需对废水处理设施监测,应在各种废水处理设施入口和总排口设置采样点。当有多个入口时,应对全部入口进行监测。

2.1.2 供物理、化学检验用的水样的采集方法:根据欲测项目决定的。采集的水样应均匀、有代表性以及不改变其理化特性。

2.1.3供卫生细菌学检验用的水样的采集方法:采集前所用容器必须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灭菌,并需保证水样在运送、保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2.1.4 水样的保存

采样和分析的间隔时间尽可能缩短。某些项目的测定,应现场进行。有些项目则需加入适当的保存剂。需要加保存剂的水样,一般应先将保存剂加入瓶中,或在低温下保存。低温保存可抑制细菌的作用和减慢化学反应的速率。

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容器,添加不同的化学物质,尽快测定。

2.2.实验室环境质量条件的控制管理。

首先需要注意实验室的环境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控制,湿度、温度;空气中的污染成份都必须严格得到控制,这关系到最终监测成份的准确性。

2.3.实验室内的质量管理。

实验室质量控制是指为将分析测试结果的误差控制在允许限度内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它包括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和实验室间质量控制两部分内容。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包括空白实验、校准曲线的核查、仪器设备的标定、平行样分析、加标样分析以及使用质量控制图等。它是实验室分析人员对对测试过程进行自我控制的过程。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包括分发标准样对诸实验室的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对分析方法进行验证、加密码样进行考察等。它是发现和消除实验室间存在的系统误差的重要措施。

二、解决水环境监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大水环境监测力度

为了使监测结果更加如实的反映水质状况,更加科学化,应当加大水环境监测的研究力度,将长期未检测出活在标准值一下的项目删减掉,增加有无机物污染监测项目,争取有机物单项水质控制指标代替综合控制指标和无机物化验数据更加精确。

2、加大快速监测仪器的研发

引进国外技术和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水污染实际情况,加大对现场快速监测、自动监测和在线监测类仪器的研发,实现水环境监测仪器的本土化。摈弃盲目引进国外先进仪器的错误理念,避免造成国内水环境污染和国外仪器的不匹配,致使监测结果不真实。

3、建立科学有效的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要与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适应,参照西方先进国家的分析法,针对我国饮用水源、地表水及废水等建立相应系列的标准分析法,在应急监测中对污染事故可以能及时判断与分析,完善实验室内和整个水环境监测程序的质量控制和保证。

4、建立水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水环境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根据水环境的特点,对流域内监测因子和监测点位的确定,测试方法的筛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监测数据的质量评估等内容。水环境质量监督方式包括统一质量活动计划、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并定期对开展的质量巡查 ( 抽查) 、质量评估活动进行分析总结,质量分析报告。

5、水环境监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资质认定是证明水环境监测机构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的方式,能够对水环境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和结论,并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或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预警建模及相关数据库的建设

建立地表监测和高空监测预警机制,即水质自动监控和基于卫星遥感的GIS技术,对水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储存,建立快速高效的水环境应急机制。

四、结束语

目前,还有许多问题存在于我国水环境监测中,比较突出的是不够重视和落后的监测技术。做好常规水环境监测,稳步推进水环境监测的现代化,阶段性的实现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对国外先进的检测技术进行引进和借鉴,并将遥感及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与水环境监测结合起来,提高我国水环境监测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刘颖、刘丹.中国流域水环境监测现状分析[J].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8(03)

篇6

关键词:路用纤维作用机理配合比设计 SMA沥青混合料

中图分类号: U416 文献标识码: A

沥青路面的严重早期破坏与长期重载交通、地理气候、施工质量等外部因素有关,即使采用了改性沥青,仍然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车辙等早期损坏现象,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而作为内部因素,早期破坏更与沥青混合料本身的材料性能密切相关。因此在目前严峻的重载交通和气候环境下,如何优化沥青混合料结构、提高沥青混合料性能是解决沥青路面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纤维通常分为硬纤维和软纤维两大类,硬纤维是指经过拉、拔、轧、切工艺制作的钢纤维;软纤维是由合成纤维制成,又分为聚合物化学纤维(如聚酯纤维、聚丙烯腈等)和矿物纤维(石棉纤维、玻璃纤维、玄武岩纤维等)以及木质素纤维。目前最常用的路用纤维主要有聚合物纤维、矿物纤维、木质素纤维。

一、不同纤维的特点及作用机理

1、聚合物纤维

聚合物纤维根据原材料的不同,有淡黄、白色及其它颜色之分,且不得有污迹和杂质。本文主要介绍聚丙烯腈纤维和聚酯纤维。

聚丙烯腈纤维(腈纶)是由85%以上的丙烯腈与其它第2、第3单体共聚物,经湿法纺丝制得的合成纤维,是一种专用于沥青混凝土“加强、加筋”的纤维。

聚酯纤维(涤纶)是采用石油中提炼出的原材料,加入特种添加剂,采用“旋转-熔化”法生产的纤维。主要用作沥青混凝土纤维添加剂,与其它纤维添加剂相比,聚酯纤维具有很好的抗风化特性,对酸和其它大多数化学物质具有极强的抵抗力。

聚合物纤维作用机理:聚合物纤维在沥青混合料中纤维主要起吸附、稳定和加筋的作用。纤维直径一般小于20μm,有相当大的比表面积,纤维分散在沥青中,其巨大的表面积成为浸润界面。在界面中,沥青和纤维之间会产生物理和化学作用,如吸附、扩散、化学键结合等,在这种作用下,沥青成单分子排列在纤维表面,形成结合力牢固的沥青界面。界面层沥青比界面以外的自由沥青粘结性强,稳定性好。纵横交错的纤维所吸附的沥青,增加了界面层沥青的比例,减少了自由沥青,从而提高沥青混合料的粘度和软化点,使混合料的高温稳定性得到提高。

聚合物纤维的特点:

a.与沥青亲和力强。

b.吸油性好,同普通沥青混合料相比,可以增加沥青膜的厚度,有效稳定沥青,防止路面“泛油”。

c.提高混合料高温稳定性能。纵横交错的纤维所吸附的沥青,增加了界面层沥青的比例,减少了自由沥青,从而提高沥青混合料的粘度和软化点,使混合料的高温稳定性得到提高。长安大学曾对掺加聚酯纤维的沥青混合料与未掺加聚酯纤维的沥青混合料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表明,掺聚酯纤维的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提高了近36%,其动稳定度提高了近65%。

d.提高混合料低温抗裂性。纤维加强沥青混合料的低温性能与纤维的物化性能有一定的关系。长安大学进行的聚酯纤维沥青混合料的试验证明,聚酯纤维在零下40℃仍能保持柔性和较高的抗拉强度,其低温抗开裂性能优良。

e.提高混合料的抗水损害性能。

f.提高混合料的抗疲劳开裂性能,增强混合料的耐久性。聚合物纤维加入到沥青混合料中,增加了混合料的弹性恢复性能和劲度模量,能有效阻止路面裂缝的扩展,延长了材料失稳扩展和断裂出现的时间,因此材料的抗疲劳强度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耐久性得到提高。

聚合物纤维的应用:聚合物纤维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密级配沥青混凝土相同,聚合物纤维适用于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对沥青混合料中的原材料要求与不掺加纤维时相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按照马歇尔方法确定出最佳沥青用量,实际用量在确定量的基础上增加0.2%~0.5%(具体用量可通过试验确定),并不需要特殊的配合比设计。聚合物纤维的掺加量可根据道路交通量、工程要求(新建、修建、改造)确定。一般新建路面加强纤维掺加量为每吨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掺1.5~3.5kg。

2、矿物纤维

矿物纤维主要是玄武岩做的,与集料属同一种材料,耐老化,特别有利于沥青混合料的再生利用。作为一种新型材料,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a.比表面积大:平均直径约5μm,平均长度约6mm,利于防止沥青流失。

b.抗拉强度和熔点高:矿物纤维的抗拉强度大约是钢纤维的3倍,是有机类纤维(如聚合物、植物纤维)的6~10倍。熔点可达1500℃。

c.表面浸润性好:与沥青能很好地粘合,在沥青中的分散性好。

d.抗老化、化学稳定性好:拌合时不与沥青产生任何化学反应,适应沥青路面的各种酸碱工作环境。不老化、不变质退化,不受沥青高温拌合影响。

e.可再生:可100%再生利用。

f.水稳定性好:不吸水、不怕潮。易于运输储存,也有助抑制沥青氧化老化。

3、木质素纤维

木质素纤维是天然木材经过化学处理后,捣磨拉丝精制而成的有机纤维,由于处理温度达260℃以上,在通常条件下是化学性能稳定的材料。木质素纤维呈多微孔长纤维状、无毒无味、比表面积大、吸水性好。

木质素纤维的颜色和其原材料有关,一般为灰色絮状物。为了便于纤维的添加,在絮状木质素纤维中掺加一定量的沥青后形成颗粒状,称颗粒状木质素纤维。

木质素纤维的作用机理:

a.加筋作用:呈絮状的木质素纤维,在混合料中以三维分散作用存在,起到了加强筋的作用,增加了沥青与矿料的粘附性,提高了集料直接的粘结力。

b.分散作用:SMA中矿粉用量较多,易与沥青形成胶团,使胶结料分布不均匀,路面易出现油斑。木质素纤维能使胶团分散,沥青混合料均匀。

c.吸附沥青作用:木质素纤维能保持和吸收SMA等改性沥青路面中多余的沥青,使裹缚于骨料周围的沥青膜变厚,抗老化能力增强,混合料耐久性提高。

d.增粘作用:木质素纤维增加了沥青膜厚度,提高了沥青与沥青之间的粘结力。

e.稳定作用:木质素纤维使沥青膜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在冬季低温下,由于木质素纤维较高的沥青吸附性和加筋作用,路面不易出现裂缝。在夏季高温下,由于木质素纤维较高的吸油性,能承受沥青热胀余量,路面不致产生泛油现象。

二、结合工程实例探讨木质素纤维和矿物纤维的应用

美国于1991年在乔治亚州Ⅰ-85公路使用矿物纤维改性沥青,取得了良好的路用效果,其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力学性能良好,并在美国得到了大力的推广使用。有的州从再生角度出发,已经开始限制木质素纤维的使用。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应用情况表明,矿物纤维复合沥青在提高沥青弹性、强度及韧性方面有很多优势。

近年,国内对矿物纤维的研究和应用逐渐增多,国内的京珠高速公路(河北段)、粤赣高速公路(长大坡段)、长沙的三汉矶大桥桥面等工程中就应用了玄武岩矿物纤维。为了探寻具有较好抗车辙效果的路面结构,探寻采用矿物纤维代替木质素纤维进行SMA路面铺筑的可能性,掌握矿物纤维的SMA沥青混合料设计。本文对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矿物纤维和木质素纤维两种纤维SMA试验段的相关应用情况进行对比。

矿物纤维SMA混合料、木质素纤维SMA混合料的设计特点

SMA路面(沥青玛蹄脂碎石路面)是由沥青、纤维稳定剂、矿粉及少量的细集料组成的,沥青玛蹄脂填充间断级配的粗集料骨架间隙组成的沥青混合料。SMA路面使用的纤维主要有木质素纤维、矿物纤维、聚合物纤维三大类。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于2011年12月31日建成通车。全长126公里,采用4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建成通车后,可东接广西直达珠三角,西进云南通向东南亚。促进了贵州省特别是黔西南州与东部沿海及西部东盟地区交流与合作。道路结构采用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形式,主线结构厚度达83.6cm,其中主线四层沥青面层总厚度为26cm,主线沥青结构为8cm ATB25+8cm ATB25+6cm Sup19+4cm SMA13,其上、中面层均采用改性沥青,上面层SMA13分别采用了木质素纤维和矿物纤维。表1~表3为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其中两个标段的两种不同纤维的SMA13混合料设计结果汇总(其中矿物纤维为进口品牌,掺量为0.4%,木质素纤维为国产品牌,掺量为0.3%)。

表 1两种不同纤维SMA13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级配组成一览表

注:表中“矿”代表矿物纤维SMA混合料,“木”代表木质素纤维SMA混合料,下同。

表 2两种不同纤维SMA13混合料马歇尔试验结果和析漏值一览表

表 3两种不同纤维SMA13混合料主要性能试验结果一览表

对比分析表1~表3中两种不同纤维SMA13混合料设计结果,可得出矿物纤维混合料设计中几个特点:

a.沥青用量较低,析漏值较高。对于SMA混合料而言,纤维掺量不变时,沥青用量与析漏值是两个互相制约的因素。相较木质素纤维SMA混合料,尽管矿物纤维SMA混合料油石比偏低0.4~0.5,但析漏值还比木质素纤维的高一倍左右。沥青用量较高本是SMA的一大特点,SMA混合料具有较高的沥青用量而不出现析漏,其主要原因是纤维对沥青的吸附作用。纤维吸油率是评价纤维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之一,只有吸油率满足要求才能在SMA混合料中起到稳定、吸附的作用,使沥青混合料在拌合、运输、摊铺、压实的过程中保持稳定的状态,防止沥青滴漏现象的发生。从纤维材料外观来看,矿物纤维表面显得更为光滑,而木质素纤维显得更加粗糙;而矿物纤维直径要明显小于木质素纤维。但由于矿物纤维直径(约5μm)远小于木质素纤维,其比表面积必然比木质素纤维高许多,这对吸附沥青是极其有利的。同时从两种纤维吸油率试验对比结果来看,矿物纤维的吸油率并不逊于木质素纤维,说明,矿物纤维的吸油并不是通过自身空管完成的,很可能是由纤维之间相互交织形成的空间网完成的。

b.细集料和矿粉稍多,级配稍细。矿物纤维SMA混合料级配相对偏细。经过多次试级配试验得出,矿物纤维SMA混合料所用细集料或矿粉用量均需适量增加,方可满足目标空隙率(4%~4.5%)相当且析漏值满足要求(参照美国技术标准,析漏值要求为不大于0.3%)。分析认为,随着细集料或矿粉的增加,一方面弥补了矿物纤维SMA混合料沥青用量偏少引起的空隙率增加,另一方面增加了整个矿料的比表面积,减少沥青析漏的可能。

c.间隙率偏低。在4%~4.5%的设计目标空隙率下,矿物纤维SMA混合料的VMA不能满足17%的要求,随之饱和度也不高。分析主要原因就是在矿物纤维掺量一定(0.4%)的情况下,混合料沥青用量提高容易导致析漏出现,由此沥青用量无法提高。因此,在不增加矿物纤维掺量的情况下,要设计出满足现有规范指标要求(主要是间隙率和析漏值指标)的SMA混合料是比较困难的。若一味地增加矿物纤维掺量,必将显著增加混合料成本(有资料显示,美国多数矿物纤维SMA混合料设计掺量在0.8%以上)。

d.性能指标相当。矿物纤维SMA混合料的抗水害性能、低温抗裂性能与木质素纤维SMA混合料相当,60℃下高温稳定性能相对稍差但也较好。、

e.性价比不高。据了解,目前进口矿物纤维价格约在18000~20000元/吨,而进口的木质素纤维价格约在5000~6000元/吨,通过简单测算可得,矿物纤维SMA混合料(纤维掺量0.4%)成本相对木质素纤维SMA混合料(纤维掺量0.3%)提高约10%左右。若采用国产木质素纤维(价格约在3000~4000元/吨左右),则成本差异更大。笔者通过室内试验验证,采用上述相同原材料,在矿物纤维掺量达到0.8%以上时,混合料油石比可提升至5.8%以上,而混合料的析漏值、间隙率等各项体积指标,以及性能指标均能符合目前国家规范要求,但此时矿物纤维SMA混合料成本相对木质素纤维SMA混合料则提高了25%以上(未考虑混合料寿命周期及再生效益)。

篇7

我国加入WTO已历经10年,正在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迈进。入世10年间,从“狼来了”到“与狼共舞”,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从融入经济全球化到成为世界性经济危机中的砥柱,反映了我国经济10年变化的历程。入世10年,我国从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不仅全面履行了入世承诺,也使外贸体制更加适应世界市场的要求,经济体制更加符合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首先,我国关税不断降低,为履行入世承诺调整了数千种税号的关税,使关税水平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43.20%降低到9.80%。其次,建立了适应WTO的外贸体制,不断健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三,不断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使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进入到中国市场,与国内相关行业企业共做这越来越大的蛋糕!也使我国企业快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入世10年成绩斐然,国内生产总值从2001年的10.89万亿元人民币增至2010年的近39.79万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超过10%。对外贸易总量从2001年的4.22万亿人民币增至2009年的15.06万亿人民币,10年增长了350%。①据世界银行数据,2010年我国的经济增长率超过10%,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25%,中国已经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入世10年让中国学习到了很多,同时也面临很多挑战。入世之后,在顶住了关税不断降低压力的同时,又受到了频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等非关税壁垒的围堵,使出口之路布满荆棘。据统计,技术性贸易壁垒已超过反倾销成为我国出口的最大贸易壁垒。商务部的研究中也表明,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关税等其他壁垒总和的比重,已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左右。我国每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出口额仅占全国出口额的1%左右,而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出口额已经超过25%(李安云和应晓跃,2006)。

技术性贸易壁垒几乎涵盖了所有出口产品种类,已经突出地成为影响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因素。它一方面引起了我国遭遇诸多的贸易摩擦,使大量产品出口受阻。另一方面也促使我国在外贸发展中进一步调整自身,适应各国技术性措施的要求。也就是说,在中国制造风靡世界的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已逐渐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最大障碍,同时也可能成为我国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乃至调整和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推动力。展望未来,下一个10年,中国应该更好地把握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于我国出口的影响,破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藩篱,走好贸易强国之路。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现状

根据WTO《TBT协定》规定,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成员国政府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及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目的,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涵盖内容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质量和认证、安全、卫生、检疫以及最近几年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等领域,内容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由于很多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到较多领域的高精尖科学技术的应用,通常对他国的出口贸易会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技术性贸易措施通常称作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技术壁垒。

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千变万化,并可多种壁垒综合使用,它现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最大壁垒,也是最难以冲破的障碍。我们判断,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将使发达国家及更多的国家通过越来越繁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其进口设置层层关口,达到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

从WTO《TBT协定》、《SPS协定》等协定所管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主要贸易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来看,任何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都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TBT协定》的定义,技术法规(TechnicalRegu-lations)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依据WTO的概念,“技术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这类文件既可以包括法律,也可以包括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等。标准(Standard)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的壁垒作用是非强制性的。标准是一类文件,也是规定了产品特性和生产方法,但是它是自愿的,而且制定这类文件的机构就是被认可机构,它能够反复使用。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强制性和自愿性,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减轻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阻碍。相比标准而言,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更有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

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assessmentprocedures)是指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ISO)的规定,依据技术规则和标准,对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环节以及对整个保障体系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检验,合格后由国家或国外权威机构授予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以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个方面:产品认证是指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应规定。根据技术规则和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也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因此,由其所产生的壁垒作用也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assessment)指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的任何活动。在TBT协议中,“合格评定程序”与服务无关,因为TBT协议是货物贸易的协议,而“符合性评定”涵盖产品、过程和服务。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Sampling)、检测(Testing)和检验(Test)程序;符合性的评价(Evaluationofconformity)、验证(Verification)和保证(Assuranceofconformity)程序;注册(Registration)、认可(Accreditation)、批准(Approval)和认证(Certification)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对某一产品认证后,为明示产品质量,常使用“标志”。标志是产品达到该标志质量要求的直观表达。通常用于表达描述安全性或功能特性,如CE标志、Oeko-Tex100标志、NF标志、GS标志、CCC标志等。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强制性法规壁垒、自愿性标准壁垒和全过程闭环壁垒三种形式。

强制性法规壁垒会对贸易造成直接而明确的影响,是较为传统的一种贸易壁垒,也是当今主流的贸易壁垒形式。据统计,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万多个、美国有2.5万个、英国有2.2万个、德国有1.6万个,日本仅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就多达6000多个。②其中,很多标准甚至达到了极苛刻的程度,为这些国家的市场筑起了一道道高高的贸易屏障。例如,美国为保护国内的汽车工业,在《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中规定,所有进口汽车都必须安装防污装置,并制定了十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而使排气量过大的汽车挡在美国市场之外。

自愿性标准壁垒没有强制性法规壁垒产生的影响那么直接,其阻碍贸易的效应也没有那么大,但由于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以至于他们愿意付出更多的代价选择较为环保的产品。因此,自愿性标准壁垒是将来贸易保护措施的发展趋势。

全过程闭环壁垒主要指合格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壁垒。由于其设置方式巧妙,执行过程复杂,成为目前发展中国家最难应对的壁垒形式。首先,通过制定相关产品的检验标准,进而指定检验机构,使他国产品进入其市场的成本上升。例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最新制定的《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规定,必须由第三方产品合格评定机构(一般称为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并且根据测试结果认证合格。第三方实验室必须获得资格认可,而且资格认可必须得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承认。③

其次,制定有针对性的检验方法,通过精心设计和研究,设置进口贸易障碍。例如金枪鱼案,1991年美国法院依其《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下令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原因是墨西哥采用现代化拖网捕鱼技术在海洋捕捞金枪鱼时,连带把喜欢与金枪鱼群结伴而行的海豚也成批捕杀。极为相似的还有海龟案,在这里不再赘述。最后,在全过程闭环壁垒的具体操作执行过程中也设置了极为复杂的程序,加长了产品贸易周期,除了资金、人力方面的投入增加外,时间成本也大大提高。例如,欧盟的REACH法规对于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④REACH法规还规定,每项进入欧盟的化学品必须经过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四个步骤的检验,而仅“注册”程序一个步骤就需花费3个月的时间等待欧盟的回复,由此才能进入下一个检验程序。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影响

一般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时产生影响。一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得某种产品的进口价格升高会对其他国家的生产者产生影响,如竞争优势的降低或者促使厂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也会对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产生福利影响。下面从这两个角度具体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生产者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是通过对该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两个方面的控制而实现的。如果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定标准或技术法规,则根据这些技术性要求,要对进口商品进行合格评定。符合规定的产品允许进口,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则禁止进口(见图1)。

图1描述了一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后,对其他国家进口产品数量上的抑制作用,这种作用首先体现在产品品种的减少。图中A、B、C、D、E五种产品,在初始情况下都属于出口产品,但当该国将技术性贸易壁垒从X0上升为X1时,A、B两种产品由于不能达到进口国规定的质量或其他要求,被迫退出市场竞争,从而使进口数量减少。

而利益的驱动使出口方必须设法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障碍,以进入进口国市场。这便要求按照进口国的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改进,改进产品质量,或者改进产品的包装,以使其出口产品达到进口国的技术要求。而改进产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就需要进行新的投资,进行新的投资就会使出口国的出口产品成本增加。

另外,由于出口产品在进入进口国市场前还必须经过一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为此,出口国还要支付一定的检验费用等,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出口产品价格提高。而出口产品价格的提高,无疑会降低该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竞争力。这样,技术性贸易壁垒便对进口产品产生了价格控制作用(见图2)。在图2中,初始情况下,该国进口数量为Q,当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后,由于生产成本的增加,供给曲线S向左移动至S1,需求曲线不变。因此,价格由P上升至P1,进口数量也从Q减少至Q1。出口产品价格的提高,削弱了出口国出口该产品的比较优势,使出口量减少,对进口国而言,便起到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控制作用。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限制其他国家出口的同时会降低那些国家的消费者福利。首先,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某国出口数量减少,有效需求不足,进而产品大量积压,这势必降低企业利润,从而使企业缴税能力下降,该国财政收入减少,居民福利降低。其次,如果技术性贸易壁垒持续产生作用,而该国没有能够成功应对,就会导致某种产品甚至某个行业退出国际市场的竞争,面临经营困境,势必会通过削减员工数量平衡收支。这样,该国就业需求的萎缩也降低了该国国民的福利。国民平均经济收入的减少会导致消费内需不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受到制约。

我国自加入WTO之后,出口贸易遭遇的技术性壁垒越来越多。从数量上看,农产品、机电产品、其他产品⑤和纺织品是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多的行业。自2002年起,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从181.6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396.3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1.9%。⑥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程度远低于其他行业。欧盟、美国和日本不断提高农产品准入门槛,实施极为苛刻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使得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由2002年的5.5%降至2009年的3.3%。据商务部调查显示,中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每年造成约90亿美元的损失,涉及企业6000余家。

加入WTO后,机电出口成为我国出口创汇的第一行业,所占比重超过总出口额的50%。数据显示,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技术标准和法规。

其中,美国的UL认证体系和FCC合格评定程序、欧盟的CE安全认证、双绿指令 、EUP指令和德国的VDE认证、GS认证以及日本的JIS认证、PSE标志认证、VC-CI标志认证、JATE标志认证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产生阻碍影响。

近年来,我国玩具行业的出口额不断上升,但增速趋缓。2005年玩具产品总计出口141.69亿美元,同比增长27.6%;2006年玩具总计出口177.74亿美元,同比增长25.4%;2007年玩具总计出口195.74亿美元,同比增长却只有10.1%。可见,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立对中国玩具出口贸易带来了重大打击。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美国颁布的《2008安全改进法案》中对于铅含量的规定。2007年,世界最大的玩具生产商美泰公司先后3次在全世界范围内召回数千万件中国产玩具。

纺织品行业在加入WTO后,出口贸易有了突飞猛进的提高。2002年我国纺织品出口额占世界纺织品出口贸易总额的17.3%,之后保持快速增长。截至2007年所占比例达到30%。⑦

但随之而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逐渐增多。据报告显示,2005年到2008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事件数量分别为18、23、37、53起,远远超出2004年之前的水平。与农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产品一样,纺织品行业是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最严重的产业之一。仅2006年一年时间,纺织品行业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而遭受的直接损失高达27亿元。此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对2000多个企业(涉及到纺织企业488家)的调查显示,纺织业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企业就达到154家,约占总数的31.56%。

形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企业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仅2009年就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我国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比2008年增加68.9亿美元;出口贸易直接损失占同期出口总额的4.78%,比2008年上升1.24个百分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使出口企业增加成本246.25亿美元,比2008年增加5.53亿美元。⑧

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频繁发生,是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越来越严苛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大量出现,我国企业发展将面临严峻考验。欧美等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标准之高、检测之严、范围之广,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使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逐年增加,从而削弱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如我国出口玩具已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重点关注的商品,导致我国传统的价格竞争优势产品由于技术性壁垒影响而大量退出国外市场。

当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对产品进口的影响在不同阶段而产生不同的控制效应,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断增加,我国产品的质量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促使国内相关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健全。具体来讲,在发展初期,技术性贸易壁垒表现为数量控制作用,即通过设置较高的标准阻止其他国家的进口贸易;而后表现为内涵性价格控制作用,即其他国家为了达到市场准入标准,通过技术革新等方式改进产品质量和功能,并支付相关检验费用,从而使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价格有所上升,国际市场竞争力有所减弱;随着时间推移,其他国家的生产企业凭借规模经济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将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增加的成本内部化,从而可以突破壁垒,以合格的认证和检验结果进入市场,重新获得竞争优势;直到新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现,使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重控制呈现出交替循环的变化过程(见图3)。

在图3中,左边的图代表初始状态。此时,生产厂商的平均成本线为AC,国际价格为P,进口数量为Q,厂商获利W。当进口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后,通过价格控制效应使均衡价格上升至P1。短期内,厂商无法立即调整生产方案,平均成本线仍为AC。为了勉强维持出口市场业务,进口数量缩减为Q1,没有盈利。长期内,厂商通过技术进步等方法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平均成本线移动至AC1,出口数量也由Q2慢慢调整为Q3,令Q3=Q。可以看出,此时厂商获利W1大于W。也就是说,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和出口国厂商的积极应对和化解,出口国有可能获得更丰厚的利润。

从上述分析也可以看出,尽管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但同时也为我国经济转型和企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如果能够促使企业进一步改革技术,提升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性能,注重环保,适应进口国的相关标准,就可以化挑战为机遇,为我国企业向高质量、高技术,高效益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四、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现存问题

(一)许多领域的标准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在食品、纺织品等很多领域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国已有的1.97万余项国家标准中,约有70%~80%低于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驰曼,2011)。

需要尽快引导相关先进标准在我国的实施,鼓励企业进行改革,适应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加快同国际标准接轨,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在国内的应用。进一步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科学技术含量,向国际化高水平发展。

(二)政出多门又难以联动

相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我国政府部门的管理协调,如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海关等。各部门都有自行制定的法规和标准,但相互之间却不能很好地沟通,形成政府部门间壁垒,导致权力不能充分行使。面对复杂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各部门都难以单独应对,但又很难进行联合行动。

(三)商检机构无序化发展

商检机构、认证部门林立,既有官方的,又有私营的,各有专长。但是,由于商检机构缺乏区域间的整体布局,无序化发展,使资源难以合理配置,加之相互沟通不畅,资源难以共享。

(四)预警机制分头建立

近几年来,进出口相关部委纷纷建立了预警机制,这类预警针对本部门的具体事件是有效的,但面对日益复杂综合性使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各部门只能从自己的角度进行预警,预警部门之间却很难合作,无法综合性应对。

(五)商会协会作用发挥不足

在推动企业自检自控过程中,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不足。商会、行业协会应运用自身的组织能力,引导企业在走出国门之前就有所准备,避免出现单打独斗的局面。这需要为企业提供完善服务的同时,促进同业合作,利用企业集体的力量共破壁垒,进而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整体竞争力。同时,商会、协会还应为制定国内各项技术标准、检验检疫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企业自律自保不够

从企业角度看,应按照国外技术标准要求努力去适应,别无选择。尽管短期内会增加成本,但从长远考虑,凡企业靠自身努力可以达到要求的,一定要做到。这样,企业才能够具备提高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及符合环保要求等的综合能力。但是,对于克服不了的壁垒,甚至根本无法达到的无理要求,应当及时通报商会、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但目前通报渠道不畅,很难通过组织的力量保护自身利益。

五、建议及对策

鉴于上述分析,应考虑建立政府、企业及商会、协会的一个互动平台,作为沟通、监管及合作的渠道,融法律法规、预警及破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于一身,做到科学、及时、快速反应、适时联动。平台应当类似于一个国家级的管理0Q1Q2Q3进口数量W1P1PAC价格AC10Q进口数量PACW价格图3技术性贸易壁垒可能产生的正面效应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协调机构。该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法律法规平台

各部委颁布的条例、法令等应以编号的形式公布在此,相互之间信息互通,以便于资源共享,可避免各部委颁布的律令既互有交叉又无法合作,造成多部门管理又各行其是的局面。

(二)贸易壁垒事件通报预警平台

当前,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各部委均有相关事件的通报,但又各不全面,不好汇总,国家难以从全局把握和应对。该平台可及时收集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信息事件,并能及时反馈给相关部委、商会协会、各标准化机构及相关单位,直接为我国企业、部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和预警服务。进一步,还可以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提升在对外贸易中的话语权,加深区域性合作。

(三)各部委技术性贸易措施合作平台

包括各部委颁布相关律令内容的合作,政府间谈判的合作,利用WTO争端解决的合作等。法规内容理顺,职能部门职责清晰,部门间的合作形成秩序化管理协调,才能适时联合行动,共同应对综合复杂的贸易壁垒。

(四)商检机构资源共享平台

为建立我们自己的检验检疫体系,应考虑商检机构合理布局,资源有效配置。利用这个平台,国家可制定全国性的总体规划,避免商检机构的重复建设,在具有不同产品优势的地区,合理设立权威的商检机构,与林立的私营机构相配合,突出出口地域专长,形成全国商检资源共享。

(五)商会、协会的组织平台

首先,该平台能够使商会、协会有序化组织行动,有目标组织企业应对,利用企业的集体力量克服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面对新出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商会、协会可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共同做好应对准备,并及时向政府反馈信息,与政府沟通,破除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其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将行业内企业的有效信息整合并上报政府部门,参与政府部门相关应对措施的策划和实施,进而对相关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正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第三,在行业内可以就市场供求关系、生产规模控制、先进技术的推广等关乎贸易的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沟通,实现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的目标,化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六)企业自律自保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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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七)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应当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重点协助做好农村、农村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市社区、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城市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粮食、盐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出具体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和加强本行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沟通联络机制。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及经费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与本省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特色食品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饮食习惯和饮食安全。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布。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鼓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处理的食品;

(三)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的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和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的,应当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运输食品的存储设施和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存储、运输;对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冷冻设施及运输工具,冷藏冷冻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示的温度。

第二十四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票据。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使用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专柜贮存,专人保管、配比和领用,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召回食品应当制作召回记录,召回记录应当包含召回食品名称、数量、批次和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召回人、召回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内容。召回记录应当保存2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食品,依法没收或者监督其销毁。

第二十八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五)组织食品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公布相关食品信息;

(七)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档案;

(二)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前核实生产者身份、场地使用权;

(三)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定期收集、汇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相关信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通报;

(四)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将生产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第三十一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其生产场所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生产经营场所条件或者生产的产品类别发生重大改变、歇业超过1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满足登记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撤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清洁、无毒、无害;

(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条 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条 采购、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应当索取其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学校和单位等集体食堂、大型(连锁)餐饮业、超市、酒店采购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实行定点采购并建立进货验证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每年主动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销售,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标注登记编号、产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以上内容。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歇业、重新开业前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检,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拒绝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七)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八)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九)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食品摊贩应当索取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十七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四章 餐饮具集中消毒

第四十八条 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且不得建于住宅楼内,距离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

(二)生产车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不得存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避免交叉污染;

(三)设置成品检验室,配置能开展微生物检验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运输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现场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并留存其复印件;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饮具应当符合民族习惯,不得与其他餐饮具混存、混运、混洗和混用。

第五章 餐厨废弃物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防止回收餐厨废弃物加工食品。

第五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特许经营单位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废弃物,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进行有效处理。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协议,载明收集时间、收集要求、收集费用、处置方式等事项,并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在向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申请许可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五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分别记录每日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和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实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信息互通共享,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十九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督促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工作。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逐步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将当地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作为监督重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抽样检验。

第六十四条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有关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和核实、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六十五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本省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对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六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便利,便于社会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注销、变更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餐饮具集中消毒审核合格证后,应当于7日内书面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回收加工食品等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案源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社会活动等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

第七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生产经营场所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歇业超过1年未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及被撤销登记后仍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第七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第八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擅自开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二)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

(四)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标准(一)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