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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易发展前景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1-02 10:23: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能源交易发展前景,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能源交易发展前景

篇1

从交易个股来看,单笔成交金额最大的前三只股票分别为永泰能源(600157)、贝因美(002570)和双塔食品(002481)。贝因美已经连续两周上榜了,其4月13和19日共成交了三笔,合计成交1960万股,成交金额4.03亿元。永泰能源和双塔食品分别成交2亿元和8097.50万元。

这些交易中,折价率最高的为18.18%,与上周嘉欣丝绸18.17%的折价率基本持平。该笔交易发生在4月18日成交的理工监测(002322)上,当日理工监测发生4笔交易,合计成交235万股,成交金额4061.5万元,除一笔35万股的成交折价率为18.09%,其他3笔均为18.18%。卖方营业部以民族证券通化新华大街营业部为主力,此外还有浙商证券三门南山路营业部参加抛售;买入方则分散在包括华泰证券、安信证券在内的4家不同营业部。此外,折价率超过10%的股票有16只股票,较上周多了4只,分别为贝因美、雏鹰农牧、川润股份、海利得、徐家汇、力生制药、海伦哲和齐翔腾达等。

本周无一只ST股发生大宗交易。

在这些交易中,以下交易值得关注:

川润股份现身大宗交易:川润股份(002272)4月18和19日发生4笔大宗交易,合计成交2098.5万元,成交金额2.17亿元,4月18日的折价率为12.30%;19日则为9.27%。卖入营业部席位均为中投证券自贡解放路营业部,买入营业部分散在华泰证券上海陆家嘴东路营业部和东方证券上海张杨路营业部。

事后了解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罗丽华于4月19日通过深交所减持1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38%,减持后罗丽华仍持有公司1.06亿元,占总股本的25.22%。公司此前曾表示实际控制人罗丽华夫妇及关联股东因个人理财需要,预计在未来六个月内合计减持数量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不超过总股本的15%。

川润股份是今年以来的大牛股,股价从2月初的4元出头起步,经过连续拉升,一度冲到3月底最高的12.88元,最大涨幅186%。从基本面看,该股无明显变化,年报亦无亮点,唯一可能激起市场炒作热情的只能算是“高送转”概念:年报10转10股派1元(含税)。而从公司一季报来看,去年四季度消然潜入的“泽熙四期”已消失在股东名单当中。很明显,徐翔已经坚定地选择了获利了结。

二级市场上,该股经过前期疯狂炒作股价已和基本面不相匹配,技术指标上也出现严重的背离,投资者应注意风险。

香雪制药登陆大宗交易平台:香雪制药(300147)4月17-19日连续三天发生大宗交易,合计成交250万股,成交金额2383万元,折价率约为10%。卖方营业部均为光大证券广州林和西部营业部,买方营业部以国元证券铜陵义安南路营业部,此外光大证券和湘财证券也都有参与。

篇2

《经济》:请您简单介绍一下碳交易出现的背景。

梅德文:我们的古诗中有“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等等描述美好景色的句子,但是这些美好景色已经很少能再见到。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的2500多位专家经过长时间的科学调研,得出结论:全球正在遭受温室效应的危害,全球变暖非常有可能是由于二氧化碳的过度排放引起的。1997年众多国家在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三种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国际排放贸易(ET)。这三种机制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而CDM主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基于项目减排的合作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因为减排的成本不同,而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很高,通过CDM机制,发达国家可以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指标(量),这就形成了碳交易和碳交易市场。

《经济》:现阶段,国际上碳交易(CDM)的发展情况如何?

梅德文:CDM运行以来,总体来看还是很成功的。截至目前,全球已经有2067个项目获得注册,年减排量3.45亿吨;到2012年的减排量可达17.4亿吨,实际已经签发的减排量3.89亿吨。

CDM的发展状况虽然很好,但依然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是国际环境方面,缔约方会议未能够就下一阶段发达国家量化的减排义务达成协议,导致需求不明朗;缔约方会议未能够就改进CDM的管理给出充分清晰的指导意见,导致CDM改革方向不明朗;CDM执行理事会未能够就自身改革和CDM运行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导致CDM运行存在的问题无法尽快获得解决。其次,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发达国家的经济滑坡,相应地使其减少了对温室气体减排的需求,以及由于资金短缺导致对项目投资的大量减少,使得CDM市场需求不振。

另外,由于指定经营实体(DOE)少、项目多,形成了DOE供不应求的局面。

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并没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各方都对2012年CDM市场抱着观望的态度,前景很不明朗。

《经济》: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形势如何?

梅德文:中国的CDM发展可以说是全世界最成功的。首先是项目数量多:截至2010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共批准了2411个项目,截至2010年3月,有752个在联合国EB注册;其次,预计减排总量大:发改委批准项目预计可转让的减排总量约1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已注册的项目预计每年减排总量约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注册项目的59.3%;再次,涉及项目类型多样: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出现很多新的项目类型,比如超超临界、污水沼气发电、锅炉节能改造;项目地点分布广阔:全国除外都有项目合作。

《经济》:面对前面提到的问题,我们该怎样积极应对?

梅德文:虽然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但是也不是没有解决的可能。面对国际环境问题,将主要通过缔约方会议,从政治层面解决。联合有关国家,通过联合国机构,提高CDM的审批工作效率。面对中国的特殊问题,这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共同努力,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会影响CDM的开发,要提高CDM水平培训,加强对国内机构申请DOE的扶助,等等,助推碳交易的良好发展。

可以预期,如果各国达成一致,2010年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温室气体减排协议应该是完全有可能的。一旦能够达成国际减排协议,CDM必将成为其中的主要内容,成为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主要手段,从而获得大发展。

《经济》:北京环境交易所为发展碳交易市场采取了哪些措施?

梅德文:面对CDM的发展前景,我们着力发展自愿减排市场。未来三年将是中国碳市场发展最为关键的时期,也将决定中国未来在碳市场中处于什么地位。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

作为一种市场,自愿减排市场也面临谁来核证、谁是买家、如何定价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做了三件事,首先,我们与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集团旗下的BlueNext交易所、世界上最著名的农林减排NGO组织――美国温洛克国际农业开发中心、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一起开发并推出了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标准――熊猫标准,主要用在农业、林业和土地利用等项目上。这个标准目前最大的特点是还承担着生态补偿和绿色扶贫的功能,我们希望通过这项标准促进“工业补偿农业,城市补偿农村,高排放者补偿低排放者,东部补偿西部”机制的发展。

关于谁来买的问题,我们成立了中国碳中和联盟,企业通过购买排放量来实现自己的碳中和。我们瞄准的是“三有”和“三外”企业,即有实力、有远见、有责任感的外资公司、海外上市公司、外贸型企业,特别是在各国都在吹响碳关税号角的形势下,这些公司参与碳市场更为积极。

篇3

关键词:CDM;碳交易;对策

碳金融市场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便进入了快速发展期。碳金融市场交易工具和交易平台的多元化也带动了其交易规模的逐年增长。从英国新能源金融公司(New Energy Finance)2009年6月的预测报告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碳交易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碳排放额度将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中指出,缔约方(具有强制减排任务的国家)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其他国家地区实现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作为非附件I国家,在碳金融市场中主要通过CDM机制向发达国家提供经核证的碳信用产品。我国虽然是核证减排量(CERs)的最大提供者,但是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为全球碳市场提供的巨大的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低价购买后,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交易。我国碳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在当前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形势下,探讨CDM下我国碳交易机制的建立、发展的对策和路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CDM与我国碳交易

(一)CDM概述

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即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发达国家缔约方亦由CDM取得排放减量权证,以履行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CDM是基于项目的配额交易,其指标减排量是由具体的减排目标产生的,每个项目的完成就会有很多的信用额产生,其减排量必须经过核证。

(二)我国CDM项目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1年1月,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批准注册的全球2744个CDM项目中,5.01亿吨CO2当量的核证减排量已经获得EB的签发,签发总量为2005年的501倍。其中,我国的注册项目占全部项目的42%,共有1168个项目成功注册。其所带来的效益非常明显,减排量被核证签发的约为2.677亿吨,占东道国CDM项目累计签发总量的53%。

碳基金和金融机构推动着CDM项目交易的发展。2006年5月17日,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的《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为国际金融公司与首家中资银行合作开展的中国能效融资项目,接着其他中资银行也相继开展了基于CDM的项目融资业务。由财政部牵头、七部委共同运作的中国CDM基金在2007年3月正式运营;2009年7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率先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取得了成功,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额外出售碳排放权的收入约每年160万欧元,走在了国内银行的前列。

(三)我国CDM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碳产品交易量虽大,但碳信用产品的交易价格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有些甚至低于同类型的发展中国家,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我国的CDM项目都是以由买家承担全部的风险的“双边项目”为主要方式,这种低风险方式的收益也较低,使得中国在CDM交易的议价上没有多少优势;其次我国产生的减排量交易基本上是在初级市场完成交易的,而发达国家则运用远期合约购买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使得发达国家掌握了定价权的标准和交易市场,我国只不过充当了来料加工厂的角色。

另外,CDM机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CDM的审批标准是发达国家制定的,其审批机构大部分都在国外,所以我国CDM项目往往注册过程复杂、耗时时间长、成功率较低;二是CDM项目机制自身周期滞后和低效,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减排量损失严重和市场价值低下等后果。

二、全球主要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概况

(一)欧盟排放交易计划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碳市场,涉及欧盟27个成员国,近1.2万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还有众多的交易中心,如巴黎Bluenext碳交易市场、欧洲气候交易所(ECX)等。目前,全球总量的3/4以上的碳产品的交易量在欧洲市场中完成。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有两个特点:一是遵约、风险管理、套利和获利了结等的交易目的多样化;二是EUA现货、期货和期权等交易品种多样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品种的价值超过30亿美元。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成功运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配额机制使其成为全球最活跃的碳排放权衍生品交易市场。

(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美国虽然没有核准《京都议定书》,但于2003年建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它是全球第一个由企业发起的、以温室气体减排为目标和贸易内容的专业市场平台,其交易品种丰富,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二氧化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荷兰、加拿大、中国等地区都设有该交易场所,如中石油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组建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TCX)。其中,CCX2008年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是0.69亿吨和3.09亿美元,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三)印度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真正的碳交易所在印度。CDM生效之初印度采用双边开发,从2005年起其双边改为单边碳策略,通过储存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所签发的CER来控制市场的波动及降低减排成本。由于金融机构、企业和民间组织的大力参与,印度碳交易市场的成交量稳定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及其前景

(一)碳交易现状

中国虽然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却没有被《京都议定书》纳入到强制减排计划,一直通过CDM参与全球的碳交易市场活动。我国的实体经济企业为世界碳交易市场创造了众多减排额,大部分是CERs。随着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我国也在大力发展碳交易市场,现在已经形成了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主的多家环境交易所,但是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来约束碳交易行为,而且碳交易产品比较单一,交易量也比较小。

(二)碳交易前景

具有强制减排任务的国家2008~2012年的减排义务在《京都议定书》中有详细的规定。根据国际权威机构有关数据,我国碳交易前景非常诱人。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的报告,只有2009年第一季度CER的输出量超过了需求量,而在2008年年底到2009年五个连续季度中的其余的四个季度均为需求量大于输出量(见下表)。这四个季度的供求缺口表明,我国CDM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预计,发达国家2012年要完成的50亿吨温室气体减排中一半要以CDM的形式出现。彭博新能源金融预测,只有CERs的预测供应量在《京都议定书》的有效期内是12.92亿吨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2012年的充足供应量,而截至2011年1月只有约5.01亿吨被签发,产生的巨大缺口也会给我国CDM项目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空间。

虽然现在还没有2012年以后的相关强制减排的法规出台,但是不可否认,碳交易的发展前景依然很乐观。据世界银行碳基金预测,如果2050年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550ppm,全球碳市场的需求将达到2008年的10倍,约为500亿吨,这说明碳市场发展空间很大。即便CDM在2012后发生改变,依据我国碳信用市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发达国家强制减排的需要,也会有类似CDM的机制依据这种需要而产生。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CDM下的碳交易对策

我国必须在低碳经济战略中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场,从而使我国的碳交易市场逐渐成熟起来,交易平台、工具、产品融入国际市场,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价机制和价格理论,从而能够参与世界的碳交易市场规则的制定,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低碳时代的国际碳交易竞争。

(一)加强对CDM项目的引导

1.加强CDM的宣传,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对CDM进行广泛宣传,让企业转变传统观念,认识CDM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组织专门机构总结我国CDM项目注册过程中的问题,让企业了解CDM如何运作,给我国CDM项目的开发提供借鉴。

CDM的人才应该是金融、环境、能源等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我国处于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期,应该加大对相关人才的培养,使之熟悉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法规、CDM的开发和运作过程等。

2.提供专业的CDM咨询服务

CDM项目下的碳减排是一种虚拟产品,开发程序和交易规则都比较复杂,只有专业的机构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应该大力发展中介机构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来帮助企业。另外,政府作为CDM项目的倡导者,应该为清洁发展机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倡导金融机构为CDM项目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给碳交易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加强碳交易的制度构建

政府需要把发展碳金融切实纳入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框架内,积极引导各级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达到合理配置环境资源的目标。我国碳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排放权交易的审批和制度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应完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各层级法律、法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运行,奠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三)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市场

一是中国的环境交易所应加强与先进国家或地区同行的交流合作,将我国从国际碳市场及其形成的价值链中的低端角色释放出来,加大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交易的活动力度,逐步掌握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动权,最终将我国碳市场发展成为国际化的交易平台。

二是处于市场的起步阶段碳排放减排系统应主要围绕基于项目的CDM和资源减排VER展开产品供应市场。政府应鼓励企业展开自愿减排并在资金、技术和碳税方面给予优惠。在有效的激励下,推动碳减排的理念和行动有机结合。

(四)创新碳交易产品

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市场,我国碳金融产品比较单一,多以基础产品出现,缺乏衍生产品的创新。因此,我国应大力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适合国情的多种碳产品,如碳债券、碳基金理财产品、以CERs为质押的贷款、碳交易保险及碳期权、期货等的碳产品,以丰富碳产品市场,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五)以CDM为契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一国货币的崛起,通常与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能源计价和结算绑定权紧密联系。目前,欧元在国际碳产品的结算中占据主要地位,美元和日元是仅次于欧元的结算货币,这些国家为使本国货币成为未来碳交易的主要结算货币都在积极构建与碳交易相关的货币体系。

在新一轮能源经济发展中,我国应以碳交易发展为契机,努力向国际碳交易市场看齐,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使人民币国际化并在结算中获得一席之地,最终使人民币成为新的“碳本位”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部分。

参考文献:

[1]周宏春.世界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启示[J].科技与经济,2009(12).

[2]王遥.碳金融[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3]熊焰.低碳之路[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4]杨志,陈波.中国建立区域碳交易市场势在必行[J].经济学前沿,2010(07).

篇4

一、我国碳排放交易与碳金融发展现状

(一)我国碳排放交易发展现状。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尚属于起步阶段。根据《京都议定书》我国在2012年以前不承担减排义务,是碳排放交易的净出售方。发达国家在中国进行CDM(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减排成本可从本国的100美元/吨碳降至20 美元/吨碳。我国企业抓住机遇,积极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计划达663个,约占全球注册减排总量的58%,注册的计划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占世界第一。

在交易市场方面,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的交易市场:一是环保部门指定的已存在的产权交易所作为排放权交易所,如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二是环保部门授权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如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三是环保部门与产权交易所合作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如北京环境交易所;四是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如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三方出资设立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我国交易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及能源效率相关产品进行交易,并没有针对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大,研发出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二是市场交易量少,排放权交易供需两方之间多数是通过环保行政机构牵线成交,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较少。虽然我国获取联合国签发的核证减排证书居全球第一,但却没有国际定价权。如2008年,美国投行雷曼兄弟按每吨6.5美元购买国电集团62万吨碳减排额度,远远低于当时每吨10欧元(约15.9美元)的国际通行价。

(二)碳金融发展现状。目前,我国仅有少数几家银行探索性地涉足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为碳排放项目提供信贷融资上。2006年,兴业银行运用在融资模式、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初步经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项下的碳核定减排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同时将能效贷款模式发展到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模式、节能服务商或能源合同管理公司融资模式、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增产模式、设备供应商的能效模式、融资租赁模式、公用事业服务商模式等六种模式。北京银行2007年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能效融资贷款合作,为涉及能源设备并旨在改善建筑、工业流程和其他能源最终应用方面的能源效率的项目或商品和服务提供信贷支持。2007年,浦发银行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清洁发展机制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为项目业主争取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此次CDM项目成功注册并签发,每年将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约160万欧元的额外售碳收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碳金融发展前景广阔,但是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不小:

一是国内企业和金融实体对碳金融认识存在差距。目前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了解不够,未充分认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碳金融蕴含的巨大商机。碳金融活动主要局限于各类“绿色信贷”业务,CDM项目建设才刚刚起步。除少数几家金融机构试水外,投行、PE、交易所等金融实体鲜有涉足。

二是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及配套机制建设存在差距。碳减排额在CDM机制下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需要专业中介机构执行。我国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核准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进行CDM项目评估及排放权购买等工作,也缺乏专业技术咨询等中介机构进行分析、评估和规避风险。此外,我国作为碳排放的出售方,与国外比较成熟的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交易时,往往可能因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丧失定价权。

三是金融机构对CDM项目的风险规避能力存在差距。CDM项目审批程序复杂,开发周期较长,涉及风险因素较多,金融机构对此准备不足。如来自国际减排政策变化的政策风险;减排单位不仅需符合认证要求,还要满足项目国政策和法律限制的法律风险;项目评估和工程建设中的项目风险。

二、国外发展碳金融的主要做法

(一)碳交易平台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目前全球有四个交易所专门从事碳金融交易,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洲国家信托。荷兰银行、巴莱克资本、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很多知名金融机构均活跃在这些市场上。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各国通过建立碳交易所,促使交易价格公开透明,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市场化比较完善的国家还通过碳交易所进行排放信用的期货交易,并利用套期保值保证价格波动下自身利润的相对稳定。

(二)推动碳市场和碳金融互动并实现共同繁荣。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第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市场交易平台,也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二氧化碳、甲烷等6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该所与美国气候期货交易所合作,建成了全球第一家规范的气候交易市场,吸引了200多位跨国会员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排温室气体。2005年4月,欧洲气候交易所推出与“欧盟排碳配额”挂钩的期货,随后又推出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如同石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丰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种类,增加了碳市场的流动性。2007年9月,与核证减排量挂钩的期货与期权产品也相继面市。此外,日本成立了碳金融机构,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亚洲碳交易所,甚至非洲、印度等国的碳金融交易也非常活跃。碳市场催生了碳金融,碳金融同时也赋予了碳市场新的发展内涵。

(三)通过基金、股票、信托等方式直接融资。目前世界银行已设立10只“碳基金”,总融资额超过25亿美元。2007年末,私募资本主导的基金数量超过政府机构主导的基金,如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等。纽约-泛欧交易所2008年推出低碳100欧洲指数,标准普尔等也建立了低碳环保指数;一些金融机构在这些指数基础上创建了ETF基金。此外,2001年,英国成立了碳信托有限公司,累计投入3.8亿英镑,主要用于促进研究开发、加速技术商业化和投资孵化器。

(四)金融机构创新模式多方位参与碳金融。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采用多种方式,不断提升碳金融服务水平。一是给碳排放项目给予融资支持,如摩根士丹利2007年3月投资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为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二是研发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零售产品,如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率先推出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三是研发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衍生产品,巴克莱资本于2006年10月率先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四是推出天气衍生品,如欧美、日本金融机构自1997年以来围绕气温、降雨、风力等因素,推出了气温交换合约、降雨交换合约、风力避险合约等;五是推出巨灾债券,如欧美保险机构自1997年开始为应对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设计推出了巨灾债券;六是为碳排放权交易募集基金,如荷兰银行推出一系列永续经营的全球性私募股权基金,参与碳交易结算,为欧洲企业买主预先支付碳信用提供融资;七是设立碳基金,2005年以来碳基金发展迅速,目前, 碳基金已经达58只, 规模达118亿美元,世界银行旗下的原型碳基金已成为《京都议定书》市场减排权证和减排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此外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政府出资设立了碳基金,一些私营部门也设立了碳基金;八是设立碳银行,如摩根士丹利2007年8月成立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融资、咨询全方位服务。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的思考及设想

(一)建立碳金融发展框架,提供制度保障。建议将碳金融发展纳入国家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框架,使碳金融成为节能减排和推动我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尽快出台与碳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碳交易法律和监管框架。建立和完善气候变化数据库和碳风险评价标准,为碳金融稳定发展创造政策环境。同时,金融机构要将开展碳金融业务纳入其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金融机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从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将开展碳金融业务纳入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中,制定碳金融发展目标、规划、政策与流程,在董事会领导下成立碳金融组织架构,专司发展规划、产品管理、风险管控、绩效考核等职责。

(二)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平台与交易机制,建立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逐步统一国内的碳交易市场。按照总量控制与排放量交易原则,给包括电力在内的排放行业分配排放额度,各行业再将排放额度进一步分配到企业实体,排放气体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所有6种温室气体,市场交易产品包括以配额为基础的排放产品和以项目为基础的排放产品,设立中国碳排放交易单位和碳排放配额,以此为基础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的话语权,促进人民币成为碳排放交易的结算货币。

(三)建立多层次的碳金融产品服务体系。一是在信贷产品方面,商业银行应针对碳排放交易项目特点,制定信贷审批、风险管理、业绩考核政策与操作流程,将信贷产品延伸至项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探索供应链融资的有效模式。二是在衍生产品方面,适时推出我国碳排放交易特点的中国碳排放交易单位和中国碳排放交易配额的期货、期权、远期合约和与温度、霜降、降雨、风力等相关的天气衍生产品,同时要建立健全包括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明确交易规则、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三是开展碳金融咨询服务。由于CDM 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合同条款、交易结构都非常复杂,需要职业团队提供非常专业化服务。我国金融机构应凭借逐步积累的经验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四是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私营部门分别出资设立三个层面的碳基金,投资碳排放交易领域。五是适时推出中国式巨灾债券,分散地震、干旱、低温雨雪等自然灾害给经济社会带来的巨大损失。

(四)建立碳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碳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将碳金融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之中,制定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全面、及时、准确地对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二是加强对项目特有风险监控。CDM 项目具有审批时间长、开发周期长的特点,应加强对项目建设风险、运行风险的监测,确保资金及时回流还贷。三是加强对碳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通过建立逐日盯市、风险限额、止损限额、保证金、在值风险(VAR)等制度,加强对我国碳排放交易衍生品的风险监控,同时密切关注国际碳金融衍生市场发展变化,有效防范国际碳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向我国境内的传导。

(五)完善碳金融支持政策,营造宽松环境。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产业聚集。资本市场融资方面,优先发展低碳经济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税收方面,通过降低CDM项目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提高项目经济强度;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财政扶持方面,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CDM项目贷款提供利息补贴。货币政策方面,对节能减排项目等予以信贷倾斜。监管方面,可采取扩大CDM项目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措施。此外,积极推进人民币在碳交易计价中的国际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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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金融;机制创新;策略

中国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0-0026-04

碳金融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碳融资,大体上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也可以简单地把碳金融看成对碳物质的买卖。说得通俗一点,即企业若拥有节能减排项目,可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该贷款不需要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押,而是按照该企业节能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授信。“碳金融”业务主要涉及碳卖家(项目业主,核证减排量出售方)、碳买家(碳基金、国际金融机构等,核证减排量购买方)和碳减排收入的国家收费管理机构(如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三方。

一、碳金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功能

碳金融发展的基础是全球碳市场,这个市场由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交易系统组成: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交易规模显著增长,2007年达到640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的6倍,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碳金融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目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其主要功能有:

第一,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功能。碳排放具有外部性,其影响不易直接在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上体现。碳交易发挥了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作用,使碳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治理污染成本。在碳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的有效手段。

第二,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能源链差异很大,对减排目标约束的适应能力也不同。而要从根本上改变一国经济发展对碳素能源的过度依赖,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快清洁能源、减排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多元化融资方式具有动员金融资源、促进可持续能源发展的能力,有利于改变能源消费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惯性,使能源链从高碳环节向低碳环节转移。

第三,气候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气候变化增加了天气的不确定性,使气象灾害增加。不同产业受到的影响和适应能力有所不同,但大部分都要通过金融市场这个载体来转移和分散气候风险。1997年以来,天气衍生品和巨灾债券市场成为金融市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新增长极。能源产业利用天气期权等天气衍生品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农业则通过天气指数及相关的保险产品,把天气风险转嫁给有风险吸纳能力的交易者。巨灾债券发挥了资本市场对灾害损失的经济补偿和转移分担功能,使风险从保险业向资本市场转移。

第四,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功能。碳交易特别是清洁发展机制在降低发达国家减排成本的同时,促进减排的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上的合作符合双方利益,为国际贸易投资和技术转移提供了便利。据世界银行估计,从2007年到2012年,清洁发展机制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大约40亿美元的资金,而这些资金一般会形成6倍到8倍的投资拉动效应。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及主要障碍

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框架机制的推动下,全球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逐步形成,并出现了爆炸性增长。特别是随着前不久G8会议的召开,发达国家愿与其他国家一起至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并且发达国家排放总量届时应减少80%以上承诺的兑现,预计未来5年将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真正蓬勃发展的开端。对于中国而言,由于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目前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超过2亿吨,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其中一半要以CDM(清洁发展机制)的形式实现,可见CDM市场潜力之大。不过,尽管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仍不是定价方。由于碳排放权的“准金融属性”日益凸显。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因此,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碳金融大大推动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价值链分工。一国货币要想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关键货币。通常遵循计价结算货币――储备货币――锚货币的基本路径。而与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能源的计价和结算绑定权往往是货币崛起的起点。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这是全球金融的又一失衡。目前,欧元是碳现货和碳衍生品交易市场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日元也正在摩拳擦掌,试图使日元、美元成为碳交易计价结算的第二货币。

金融机构的参与使得碳市场的容量扩大。流动性加强,市场也愈发透明;而一个迈向成熟的市场反过来又会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参与其中,且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二氧化碳排放权批发市场的日益壮大让私人投资者对二氧化碳排放权零售商品的兴趣也与日俱增。2006年10月,巴克莱资本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2007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都推出了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除了单纯地进行配额交易和设计金融零售产品外,投资银行还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碳市场。2006年10月。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资30亿美元于碳市场;2007年3月,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间接涉足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项目;8月成立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以及融资服务。气体排放管理已经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尽管在发展中国家减排的成本要低于本国,但由于项目建设的周期长且审批手续繁复、项目初期的不确定性大,因此他们更倾向于购买碳资产的成品或是半成品,缩短资金投入周期。而对于基金而言,一方面,“碳资产”像传统风投或是私募所投的项目一样

本身就能带来收益,另一方面,项目建成后能实现的减排量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给有需要的企业又能再次创造利润;因此当碳市场的流动性加强且价格波动趋予平稳之后,“碳资产”的双重收益模式自然赢得了基金的青睐。此外,“碳资产”的价值与传统的股票、债券市场几乎完全不相干,与非能源类的商品市场也关联甚微,基金也完全可以利用它来对冲传统投资的风险。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02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早在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针对中国在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融资需求,在境内首创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绿色信贷”,并计划于“十一五”期间放贷100亿元。国内各金融机构对碳金融这块巨大的市场蛋糕已经展开了切分之争。尽管碳金融业务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利润空间,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介入得并不深,我国碳金融发展还存在一些障碍。

首先,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我国政府及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了解,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用市场化来解决环境问题。中国的金融实体,如投行、PE、交易所等还没有参与到解决环境问题中来。其次,中国碳金融交易存在法律、监管和核查等问题。

其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同时,中国碳金融交易行业的基础设计能力建设目前还没有到位。

再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等,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

三、我国碳金融发展机制创新策略

随着节能减排贷款的快速推广,部分节能减排项目已经进入碳减排交易市场。2006年。兴业银行运用在融资模式、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初步经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碳核定减排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巨大潜力已经吸引了众多国际资本的目光。近年来,国内其他银行也开始涉足碳金融市场。2007年,浦发银行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清洁发展机制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为项目业主争取到了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此次CDM项目成功注册并签发,每年将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约160万欧元的额外售碳收入。当前,碳金融已经成为全球金融机构竞争的新领域,加强碳金融市场机制的创新已是大势所趋。

一是搭建交易平台,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有限的环境资源。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应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环境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未来需要建立和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通过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碳交易平台的建立,为碳排放权的供需双方搭建沟通和议价的场所,有利于市场的整合和价格的最终发现。由于交易平台的缺失,我国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的时候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费用较高,也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致使我国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来逐步统一国内的碳交易市场。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的规律,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研究探索交易制度,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平台,并且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加快构建中国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

二是培育中介市场,创新碳金融业务新模式。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CDM机制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对于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规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除了已经开展的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以及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外,商业银行应该探索更多的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满足CDM项目下的多样性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应积极发掘新的业务领域,包括利用商业银行下属的金融租赁中心或者与专业租赁公司合作,为CDM项目建设阶段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作为CDM项目的咨询顾问,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通过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有效管理CDM项目下的资金流动,担当CDM项目的资金管理人。

发挥托管各种基金的经验优势,参与托管正在快速成长并大规模进入我国的碳基金等业务都是商业银行可以尝试的。开展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

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目前世界银行已经设立了总额达10亿美元的8个碳基金。此外,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也非常活跃。中国要借鉴国际经验,着手设立中国的CDM基金,同时加快开发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工具,加强全球碳金融的监管与合作。

三是构建有效激励机制,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在税收上,可以通过降低CDM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对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银行监管上,可以采取在CDM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要求的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的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以促使商业银行的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并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商业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也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