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1 15:38:0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责任治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摘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的重要区域。探讨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弱化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一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原因;治理
1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主动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环境和社区的责任。
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社会责任不是企业与生俱来的使命,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也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坚持认为在自由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就是企业最主要社会责任的原因。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不再是只对股东负责的独立实体,其存在是在整个社会系统之中的,它还应对建立和维持它们的更大的社会负责。企业如果拒绝承担社会责任,则同样会被社会所拒绝,所以说作为一个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是不可避免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从一下两个方面来认识:
(1)从宏观上看,跨国公司是负责任的经济全球化的责无旁贷者。跨国公司作为能够有效整合全球资源的组织形式,在世界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不断增强,跨国公司在世界总产值、国际贸易总额和国际直接投资等全球重要经济指标中所占的比重持续增加。
(2)从微观上看,跨国公司利益实现机制改变。跨国公司为保证其现实效益,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因素,而必须考虑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跨国公司率先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正是适应这种利益实现机制的改变。
2在华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的原因
2.1从跨国公司本身来看
(1)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的特点和作为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的本质,促使跨国公司甘冒牺牲社会责任的风险。
在全球化经营过程中,跨国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短期内通常由于其滞后效应又很难看到付出社会责任成本后所带来的直接收益。因此,虽然一些跨国公司明明知道忽视社会责任可能会带来的信誉影响,但是面对实际成本压力或者说企业追逐利润的本质,使得企业仍然可能会做出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营行为。另外,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其规模经营效益,需要不断扩张,以至于有些跨国公司可能拥有成千上万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同时也可能出现监控失败,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可能会出于自身经营目标的完成而采取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
(2)跨国公司的管理者也存在认识水平和道德水平的差异。
一些管理者缺乏长远的眼光,不能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长远利益。还有部分跨国公司的管理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经济发展和人民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存在歧视心理,这些跨国公司在原材料选取,产品使用及服务等问题上往往采取双重标准,即优质产品销往欧美等发达国家,较低劣的产品销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
2.2从我国来看
(1)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市场监管体系不成熟,执法不严,违法处罚力度不够。
中国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零散,法律条款具有政策性和指导性,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这只是个原则性条款。这些分散性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和监督跨国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方而仍存在缺陷,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相应的法律执行和监督不力,违法而没有得到严惩,犯法得到的收益远大于违法成本,对于跨国公司没有约束作用。
(2)跨国公司在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制衡也是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
在西方国家,除了健全的法治环境以外,还有许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如众多的机构投资者、行业协会、劳工组织、环保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人权组织等。而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尚未成熟,民问团体、行业协会的力量很小,作用很有限}而消费者对跨国公司触犯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也往往是以单打独斗的方式加以抵制,而根本淡不上对跨国公司的利益制衡与责任监督。
(3)中国社会大环境与跨国公司在中国屡禁不止的弱化社会责任有密切的联系。
中国政府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在华跨国公司实行的超国民待遇,跨国公司在屡屡出现违法问题,和个别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认识和优待有关。其次,中国经营环境造就了跨国公司本土化的经营策略,某些跨国公司效仿国内企业对政府采取特殊沟通的方式,有些跨国公司甚至已经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适应中国市场的本土化经营策略。再者,中国消费者盲目崇拜名牌和国外品牌情况突出。
3完善在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在华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各方面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强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促使跨国公司积极履行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政府到民间努力营造一种公平守法、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至关重要,以下是针对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治理提出的几点建议: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约束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
加强监督、环保、劳动等方面的立法,法律规定应尽量详细,可操作,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从而尽可能地将社会责任范畴的内容纳入到法律之中。要完善《劳动法》、《工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各专业技术领域的相关法规,这是加强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的行为监管,督促他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
另外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实现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逆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因此,可以在立法上设计较重的法律责任,通过提高跨国公司因违背应尽社会责任而应承担的违法成本,来预防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绝大部分是基于发达国家的法律框架和社会期望建立起来的,与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制度因索存在着较大的冲突,因此从制度层而来看,首先要在建立认同的正式制度,由国家权威机构出面,与跨国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团体协商,在遵循中国现有各项法规、标准基础上,参考主要国际社会责任内容,制定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标准和行为准则。
(3)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国家社会责任激励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虽多属自愿,但政府的积极引导对于促进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发挥重要作用,世界各国政府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都不是旁观者,政府在强化社会责任实施机制方面可开展许多工作,对于违背社会责任标准行为进行道德劝导,及时纠错和惩罚不道德行为。完整的法律机制,应该包括约束与激励两方面。建议由政府推出系列优惠措施,包括荣誉激励、政策激励、政府采购优先等,鼓励跨国公司在华采取积极措施承担社会责任。当然,这些激励措施不应超出法定的范围和标准。
(4)加强宣传,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和披露机制,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
切实保证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对跨国公司生产经营行为的监控,及时纠错和惩罚不道德行为;为此,应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应该加强对与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各审批机构、合作机构、执法机构行为的监管,严惩各种腐败、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监管部门须建立投诉系统,畅通举报渠道,定期公布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黑名单。
【关键词】社会责任制;我国公司治理;变革
目前国内公司主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运作。狭义上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上的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等,随着世界经济体制的和社会责任制的变化,对我国的公司治理反思已经成为当下的研究热点。
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
首先,从公司的管理结构来看,公司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利益的平衡统一,是当下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据有关的数据分析,我国一些公司只注重管理阶层的薪水的提高,却忽略了公司小股东的利益,这些都引起了公司基层和社会的不满,还有更为严重的现象就是有些公司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管理阶层的待遇却仍旧持续上涨,使得基层与管理层的矛盾日益恶化。其次,从公司的管理方式来看,一些公司的管理方式落后,有的甚至已经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轨,却仍旧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公司必须注重创新管理模式的构建,建立高效激励系统,改革旧的管理方式,保持公司的高效运转。再次,从公司的监督机制来看,公司的监督机制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效率,所以,公司的监督机制在对公司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公司内部,一方面缺乏及时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使得各个相互利益的主体之间缺乏制约性和平衡性;另一方面对于公司的外部监控机制也不十分健全,虽然我国公司的外部监管机制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是还没有一种根本即时见效的监督管理方式,从而,使得企业内部的各个级层的监督和管理都没有发挥其根本作用。最后,从公司的内部控制来看,我国民营性质公司的内部控制权基本上都是掌握在与管理层关系亲近的内部人手中,因此,就导致了公司利益的严重分配不均,在保证了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却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也是我国公司治理中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二、加强社会责任制与我国公司治理变革的措施
第一,要明确社会责任制的概念与我国公司治理变革的必要性。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的概念的界定异常的模糊。虽然社会本身的内涵就不清晰,但是也不能表明社会责任制对我国公司治理就得漫无边际。因此,我们就要从公司的日常经营中来确立社会责任制的概念和范围。为此,我们不仅要把公司利益的相关者列为社会责任制的范围,而且还在把公司应该对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也列入社会责任制的范围之内。社会责任制中强调的是责任问题,因此,我们要深入探讨社会和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明白社会不仅仅是一个代名词,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实在在的群体。公司对于社会这个群体利益的保护就是其的责任问题。另外,正是由于社会责任制范围的模糊,使得我国公司在治理中的问题越来越多,最后出现了一系列的恶化矛盾。有关责任人要明确这此问题主要涉及到哪些方面,以及其严重性,进而来促进社会责任制与我国公司治理变革。第二,加强社会责任制中的道德化因素,从而使得我国公司治理的效益优化。社会责任制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其的产生、发展与变革与我国公司治理有着密切的关系。道德化的社会责任制可以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状况,促进公司的经济增长,这正是一个有效的社会责任制影响和作用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原因之所在。因此,我国要加强社会责任制中的道德因素,使得社会责任制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立足于整个公司的利益,从而来有效地提高我国公司治理和经营上的效益。第三,加强社会责任制的法律效应,强化其职能作用,保证我国公司治理的根本性变革。社会责任制法律效应的强化,给于那些对社会责任制采取消极态度的人予严厉的制裁,让人们自觉地去遵守社会公德,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进而创造一种和谐社会氛围。
总而言之,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责任制和我国公司治理中将会不断地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因此,有关人员必须不断地研究社会责任制的范围和改革,从而保证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并且在明确了社会责任制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在社会责任制中注入道德因素和法制因素,强化社会责任制的职能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张墨晗.基于博弈的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运行环境研究[J].财经研究.2010(2)
【摘 要】公司治理;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一、引言
在古典经济学中,亚当・斯密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认为个人在实现效益最大的过程中,会促使社会实现帕累托最优。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可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但是这其中隐含这样的假设:存在一个有效反映信息的自由竞争市场。这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
公司治理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另一种观点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在公司治理中,由于股东作为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初期和经营过程中提供了大部分资金来源并承担了主要的风险,企业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目标无可厚非。但是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存在着,它的经营发展离不开所在社会环境。在这个环境下,该企业与相关利益主体有着各种联系。如果企业只是把股东个体利益放在首位,无视其他利益者的利益,就容易产生负的社会效益。短期来看,可能增加了股东财富;但从长期看,通过损害社会利益的方式往往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对企业的行为采取惩罚措施;在社会舆论之下,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会受到重创,这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的治理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个人和群体日益受到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企业成为了“社会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责任问题提供的理论框架,并且这一框架明确了企业责任是建立在实现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上的。公司治理主体需要从股东扩大到以股东为主的各利益相关者,并且除股东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制衡力量越来越重要。公司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出资人(股东)、经营者、员工、供应商和经销商、债权人、客户、政府、社区居民等。将利益相关者的治理结构分为内层、中间层和外层,每一层次所负责的工作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分解图如下:
2.1内层治理
股东把责任权限委托给经营者,经营者对股东负有责任。经营者必须定期向资产提供者报告他们对受托资产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结果,以反映他们对股东所负受托经管责任的完成情况。由于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如经营者了解,这种关系就产生了问题。人(经营者)利用委托人(公司)授权谋取个人利益,使股东的最大利益难以实现。
根据理论,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矛盾的最好方法是建立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长期契约或合约,通过契约关系对人行为进行密切监督,以便约束人那些有悖于委托人利益的活动。除监督机制外,还可以采取激励机制解决目标偏离问题。除此之外,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存在,增加了经营者因并购或其他原因被替换的可能。迫于自身价值和声誉的压力,经营者必须恪守职责,努力工作。
2.2中间层治理
公司对员工、债权人、供应商负有责任,这些权益主体作为公司专业资源的使用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员工位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不可避免要承担投资风险特别是与“人力成本”投资相关风险。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变的越来越可贵,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必要的。债权人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拥有对企业还本付息的要求,为了降低风险,需要对企业进行监控。供应商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生产资料供应者,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要生产资料的提供者,与公司的命运息息相关。公司在持续经营中,必须要维护供应商的利益。
2.3外层治理
当把公司治理的权益主体从股东进一步扩大到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外延也将大,这一过程也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强化的过程。公司财富的增加,不仅仅是股东以及经营者的贡献,掌握公司关键性资源的中间层,社区、政府乃至竞争者都与公司形成了长期的关系,正是这种长期关系使得这些权益主体在某种程度上都成为公司财富的创造者。
尤其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日益突出。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重视环境,走生态文明的道路。企业想要持续发展,建设百年企业,不能只是关注企业自身的效益增长,要制定长远发展目标。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公平对待社会各个群体,这些群体的经济状况与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价值是密切相关的。
三、总结
企业是一个盈利组织,其目的是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发展。无论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还是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都不能忽视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存在的价值,最终是要为这个目标服务。公司治理是企业社会责任得以实施的重要途径;社会责任能够推动公司治理有效改善与良性发展。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相辅相成,紧密相连。公司治理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实现有效的治理。
社会责任是公司治理层次的核心特征,随着公司治理的外延的扩大,企业都必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承担社会责任。因而企业最终治理目标是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王阳.基于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模式重塑[J].西北师人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3]吕立伟.企业税收保值信息披露与社会责任履行的实证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8).
公司治理新逻辑
新古典产权学派推崇“股东至上”的逻辑,认为股东是唯一的出资者,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哈佛大学教授Levitt甚至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危险的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应该是政府的责任。然而,德鲁克早在1946年就指出,公司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组织,大公司要成为美国的代表性机构就必须实现美国社会的基本承诺和信仰。1995年德鲁克再次强调,重要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管理者应意识到他们必须考虑企业政策和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实际。实际上,公司一开始就是政府实现其公共政策目标的社会工具,而并非随意存在。
基于系统思维的公司治理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经理人、顾客、雇员、政府和社区等各要素相互作用的系统,股东以资本、债权人以债权、雇员以专用性人力资本、经理人以异质性人力资本、顾客以其顾客价值等方式出资并构成企业剩余生产的物质基础。
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由于经营的不确定性,负有有限责任的股东实际上将部分剩余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因此承担公司风险的不仅是股东,还包括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从企业的成功存续的角度来看,企业生命力的来源是公司广大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合作,过度强调股东的力量和权力会导致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投资不足,并进而降低公司的财富创造。从监督的动力与信息充分性角度来看,信息的非对称、股东的分散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搭便车行为,使得个体股东既无动力也无能力监督经营者,而员工的命运与公司休戚相关,同时由于员工在公司内部,拥有监督的信息优势,使其既有充分的信息又有动力监管公司经营者;竞争对手的存在,使得企业变得警觉和充满活力;政府监管使得企业行为尽可能产生较少的负外部性。
无疑,是股东、员工、债权人、经理、顾客、竞争者以及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组成了企业这一动态系统。系统属性决定了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公司治理应充分重视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动态制约,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合理需求,追求综合效益。
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并常常出现冲突。短期内,对员工利益的关注,可能意味着员工成本的增加;对顾客利益的关注,可能导致产品质量成本与服务费用的增加;对于环境保护的投入,则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的降低;与竞争对手战略上的合作,可能导致利润的减少。但长期而言,社会责任对于增加企业价值、整合社会资源、增加社会资本、提高企业声誉、降低员工离职率与提高工作绩效等具有积极的影响。
设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
社会责任与董事会结构、战略领导、资本结构、市场关系等共同构成了公司治理,企业要真正履行好社会责任,就应当将社会责任嵌入治理结构中。这是因为,公司治理是实现可持续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保障,董事会应对社会责任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依赖于公司治理对人力资本以及社会资本的利用程度;公司治理的变化将会引起未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化。
目前《公司法》通过引入职工董事或者监事的办法实现员工参与治理,但规模过低的员工董监事,难以实现规模效应,应增加员工董事的席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应当建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应由职工董事以及独立董事等组成,专司社会责任决策、公司商业行为对社会责任影响的评估以及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效果的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等事宜。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不仅为上市公司社会履行责任提供组织保障,还有助于董事收集相关决策信息,降低董事因不知情而未能有效履行注意义务而遭受诉讼的风险。
国外许多知名公司都设有社会责任委员会,像英国2005年就有22%的上市公司设置了社会责任委员会。而在《财务杂志》评出的十佳企业中,有4家企业设置了专司社会责任事项的社会责任委员会,它们是美国国际纸业、加拿大铝业、美国铝业以及雪佛龙。
重构“以义取利”的治理文化
可持续地履行社会责任,就要树立“以义取利”的和谐治理文化。
当今企业的诸多社会责任问题,如三鹿的三聚氰胺、富士康的员工12连跳、紫金矿业的环境污染、双汇的瘦肉精事件等问题的出现,多因重利轻义所致。这些企业,轻则股价下跌,重则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因此,践行社会责任应成为企业谋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要从根本上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实现组织文化的创新,将伦理与责任嵌入治理文化之中,树立以义取利、和谐共生的治理文化。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机制;利益相关者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构建公司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然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问题学者们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公司法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科学内涵加以诸多定义,概括起来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可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即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多数人利益说,公司义务观。
1.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这种学说传承了西方法学者剖析公司最终价值目标的理论,从公司还应负有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的二元目标为出发点,而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界定。
2.多数人利益说。这种学说以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为基点,从公司内部控制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进行界定。
3.公司义务观。我国法学学者卢代富继承了早期公司社会责任倡导者在使用“公司社会责任”一语时所表达的基本意旨,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然而,这种学说近年来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责难。
以上三种学说的提出可以看作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三个里程碑。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的提出是学者们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早期阶段。在那个时期,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以及公司只对股东负责,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和维护的观念在学界占主导地位。除应负有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以外,还应负有维护公共利益责任的公司二元目标论学者们与之进行了长时期、拉锯式的斗争。最终,公司二元目标论被广大学者接受,成为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出发点。通过对学界三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应表述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除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基准之上的道德责任,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结合体。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是基于法律责任之上的道德责任。首先,公司社会责任表现为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律责任是将一部分公司道德原则条文化,体现出由立法者确定的对公平、正义地进行公司活动的基本观念。它存在于我国各部门法中,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所认可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其次,公司社会责任表现为法律责任之上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指社会期望公司负责法律尚未规范的责任,具有自愿性。现代法学家倾向于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相对分离开来,公司道德责任不是法律规范,它寓于以一定的社会道德传统和道德观念之中。这意味着,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制裁来对付所有道德上的恶行,惟在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条件下,法律才执行最低限度的公共道德。①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存在的问题
21世纪科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对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挑战。当今,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尽管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社会责任问题,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仍令人担忧。现阶段我国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企业不愿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前,一直采用的是企业办社会的做法,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过多的让企业分担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这使企业在改革开放后,只注重发展自身经济,不愿承担其相应社会责任。
(二)我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和鼓励力度不足
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但在加大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如何避免产生一种误解——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办社会的回潮;如何对能较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进行适当的行政或荣誉上的鼓励;如何加大企业积极性,督促企业之间互相学习等问题,政府有待进一步深入思考对策。
(三)现阶段我国市场机制及其管理不完善不健全是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充分的又一根本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建设不完善,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得不到保障,这又进一步削弱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我国现代经济正在进入一个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试行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管理经验不足、市场监管不利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单纯追求盈利的主体,如何转向富有社会责任的经济主体,在投资中讲求社会责任,是当前中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中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②
三、我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
由于公司法律层面社会责任实现机制还具有以上缺陷,因此有必要从如下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公司法律层面社会责任的实现。
(一)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如何完善这种治理模式,建立起能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机制其基本思路是遵循“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建立起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以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追求股东的利益。借鉴国际经验,要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建立起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就必须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制度创新。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方面,主要是建立起三种制度;1、建立保护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 使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2、建立“绿色准入”制度的市场机制。“绿色准入”制度就是符合公司社会责任要求的市场准人制度。凡是不符合“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司不能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投资活动以及获取各种资源。3、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以便社会各方面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方面,要建立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共同的决策机制和共同的监督机制。
(二)政府部门应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维护的步伐
从政策上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给予褒奖。督促加快建设我国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国际上占据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动权,改变被动接受其他国家定制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不利局面。政府要通过法律来保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建立。我国的《劳动法》提及的保护劳工权益,就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在2006年1月1日,中国新《公司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国正式在法律上明确公司社会责任,这表明我国法制和社会的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视法律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政府监管刻不容缓。
(三)加大处罚力度,并重在处罚个人
如果一个企业怠于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成本支出远远低于其所收到的利润,该企业一定不会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然而,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往往是在事故发生以后,直接追究公司责任,对公司进行罚款,而造成事故的相关决策者和责任人却往往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司受到处罚,损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而真正的肇事者却依然逍遥法外,损害公司利益、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制约,真正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就难以建立。③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制约,使真正损害公司和社会利益的蛀虫得到应有的惩罚。
总之,“在和谐社会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责任竞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成果,中国企业实现责任竞争的路径逐步清晰”。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社会对企业承担更高标准的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从保护人与环境的利益着眼,使我国企业在经济、政府影响、企业自身、社会环境、其他利益相关者等有机统一,才能更深入地认识企业社会责任、认清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在宏观和微观方面对它的统一认识,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 释:
①徐家力:“略论中国企业的专利战略”,《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年第15期
社会责任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履行社会责任对改善企业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增强员工忠诚度、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外社会责任备受关注,欧盟早在1996年便建立了欧洲社会责任协会,并提出了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欧洲发展路线图;目前美国已有近 30个州相继在 《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法国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世界企业社会责任的典范,德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以及巴西等很多国家的企业纷纷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著名大公司如IBM、微软以及惠普等均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其提升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中国上市公司要提升竞争力并与国际接轨,必须改变传统思维定式,树立社会责任是竞争力的意识,实现公司治理文化的创新。在新的价值理念下,要平衡好上市公司主要利益相关者诸如员工、顾客、股东、供应商、债权人、政府以及社区之间的关系。传统的过分关注股东回报而忽视员工利益的逻辑是本末倒置的,在员工、顾客与股东三个上帝中,员工是关键驱动因素,只有员工满意才能获得顾客的信任,并由此确保股东得到良好的回报。因此,员工福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应作为首要社会责任因素予以考虑。除此之外,良好的环境不仅是上市公司也是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环境责任应成为上市公司关注的主要社会责任内容。
创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能够确保利益相关主体及时掌握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信息,同时也使得上市公司处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主要通过财务报表强制性披露以及董事会报告与社会责任报告等自愿性披露。财务报表强制性披露部分没有产品质量、顾客满意、环境保护、社区计划、员工培训、安全与福利等重要的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性披露的社会责任内容差异很大,大部分上市公司将社会责任报告作为良好企业形象的信号显示,有的上市公司几乎将社会责任报告变成了宣传公司形象的工具。
为规避上述问题,在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在强制性披露方面,可以借鉴法国以及德国等国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以法律、制度等形式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基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及伦理责任如职工福利、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与治理以及产品责任事故等信息,确保上市公司在 “阳光下运作”。在强制性披露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根据自愿原则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如慈善信息、公司捐赠以及预测性信息等。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以及方便信息使用者查阅与使用,监管部门应尽快提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南,对信息披露的范围、具体内容和披露方式提供指导。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自愿性披露操纵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监管部门还应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审计制度,并对恶意披露导致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加以严惩。
构建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
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职工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都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制,但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予以实施。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专司社会责任的委员会,国外专设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也不多,这可能会影响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建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由职工董事、独立董事、消费者董事或者其他外部董事如环保专家等社会责任代表组成,专司社会责任重大事项决策、公司商业行为对社会责任影响的评估以及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效果的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等事宜。公司重大社会责任事项如有关职工福利、安全生产、员工教育与培训、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顾客服务等的决策是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社会责任委员会还应该对上市公司从事商业行为有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效果的评价也应该由该委员会负责,同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与也应由该委员会负责。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不仅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障,还有助于董事收集相关决策信息,降低董事因不知情而未能有效履行注意义务而遭受诉讼的风险。
建立与社会责任挂钩的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机制,应引导上市公司实现财务业绩与社会业绩的双赢。在股东至上逻辑下,董事会通过设计高管与股东利益一致的激励制度,促使高管在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当公司目标由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转化为更多的社会责任目标时,董事会应该改变对高管激励制度的设计,使高管的个人利益与社会责任一致。固定薪金激励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风险厌恶与保守策略,从而导致高管不采取对社会责任有益的行动。因此为了避免高薪金有可能带来的对社会责任的不利影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激励结构安排中,应尽可能减少薪金激励部分,尤其是不能给予高管太高薪金。如果激励制度的安排应确保高管在采取积极的环保态度、提供高品质的产品以及关注员工利益时,为获得稳定而持续的长期回报而在其行动中采取相关措施,以避免因环境、产品问题以及人权等社会责任问题而造成惩罚的风险。因此高管激励结构中的奖金以及股票等长期激励应该与其社会责任履行挂钩。目前我国相关上市公司的激励制度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前由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社会责任评比是一种声誉激励,但在当前市场化程度低下而中介结构又以盈利为目的的形势下,难以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与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因此监管部门还需要强化对中介评价机构的监管。
关键词:社会责任; 财务治理;治理结构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进行各项活动时,不能仅仅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应该包括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经营者利益、企业员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其他内外部关系人利益。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改善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这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我国企业财务治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不少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发展而来,公司财务治理尚不完善,尚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的不对称性。企业内部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与偷懒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在财务方面主要表现有:经理人员运用股东对其经营决策不得干涉的要求,通过增加在职消费或与其他人进行合谋行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
此外,很多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内部与外部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例如:大股东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掩盖真实经营状况而做假账,或以公司机密等为借口进行不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公司股票价格严重背离企业实际价值,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财务决策。
2.监督和激励机制的不完备。由于董事会与经理人员的关系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则是一种信托关系,三者之间的利益追求往往是不一致的。股东虽然持有公司的股票,但大型公司的股权是相对分散的,每个股东只持有公司总体股份的很少份额,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备或者监督收益与监督成本不对称,而可能引致搭便车行为,使股东很难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治理的促进作用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治理的影响就是使企业更加注重多边治理及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通过财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形成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机制与财务治理环境良性互动,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以股东为主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模式要求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工人代表,政府代表,债权人代表等,让他们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去,从而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企业财务决策科学化。
1.股东的财务治理。当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或经理层产生侵害出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监事会加以制止、通过股东会更换管理层,转移股权或抛售股票退出企业的方式,实现财权配置与财务治理的主导作用。
2.债权人的财务治理。债务契约提供了约束经理人员支付未来现金流的工具,它也减少了经理人员随意支出可获现金流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本。通过明确债务契约中债权人的权利,采用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等方式,可使债权人由一个局外人,真正变成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决策和控制的局内人,使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3.经营者的财务治理。对经理人员实行股票期权制。即允许经理人员在若干年后,按现价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权,经理人员的收益取决于股权的未来价格与现价的差额,这就迫使企业的经营者不断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企业市场价值越大,其自身的价值也越大。
4.员工的财务治理。员工参与公司财务治理,既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和民主理念向公司内部延伸的结果,也是缓和劳资冲突提高公司组织效率的需要。员工可通过建立员工董事制度和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的企业文化控制机制影响财务决策权。当企业经营业绩下降或经营者发生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时,员工可采取一定措施,如要求董事会更换经理、修订财务预算、监督和罢免经理人员等,以保证公司稳定发展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政府的财务治理。政府一般通过立法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如制定会计法规、准则及财务制度等,加强上市资格审查、增强公司信息披露、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等。政府还直接参与对公司的税务检查、工商检查以及委托市场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等,以督促公司完善财务治理。
6.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治理。其他利益相关者,如顾客、合作者和社区等的财务治理主要是通过财务监控权的市场分享体系等外部市场来实现,顾客拒绝购买公司产品,合作者中止进一步合作,社区通过法律提出环保要求等,均可以对公司财务治理和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三、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的财务治理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必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和利益,让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到公司的财务治理结构中来。但其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条件下的公司财务治理的结构具有动态性特征。
股东单边治理条件下的财务管理目标一定,就是要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最大化的财富,即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稳定。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要考虑基于谈判的利益相关者间的合作与冲突。合作由社会信任度、合作盈余水平决定,而冲突又由要素市场的竞争压力、时间偏好及风险态度所决定,这些因素的变化必然引起利益相关者谈判能力的变化,从而形成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利益格局并决定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与冲突水平,这要求有不同的财务治理结构与之相适应。
参考文献:
[1] 王雄元:论利益相关者责任与公司财务治理.会计研究,2004.3.
作为经济活动中心的企业应当承担其产生的社会后果。在全球范围的商务活动中应努力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由此产生的声誉必然会为企业自身带来丰厚回报。
有人说市场经济的宗旨就是追求利润,而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就是实现利润的手段。然而正相反: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应该是目的,而盈利只是手段。
创造财富是一种社会行为。企业长盛不衰的根本并不在于以谋取股东眼前最大利润为目的。只有把员工队伍看成是受尊重的一个群体而不是一群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生产效率和创造力。企业组织从当地的社会和公众基础设施中受益。只有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越受尊重,其商业群体的力量才越强大。
一家优秀的企业近似于一个由众多合同构成的网络。这样的一个组织或机构只有在全体员工都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和信念所激励、知道他们是在为其所属的社会提供服务时,才能实现最佳化运作。成功企业的核心力量就在于超越赚钱的使命感。正是这种信念激发了员工的忠诚和创造性。
经济体制被深深地嵌入社会和政治范畴中。在市场经济中,安全的产权关系、稳定的公司运作、透明的公司管理都需要政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又绝对不要为行业的未来发展作出决策,不要试图弄清公司朝什么领域扩大发展才能成功。惟此,公司业务才能得到长久发展。
社会要求以有效而快捷的方式满足它对经济的需求。它优先选中的是私营企业,让它们来管理人力、物力和金融资本,以便满足这种需求。经过一定时间,我们认识到这么做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市场经济。
但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而且是一个在社会需求和企业需求之间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复杂平衡过程:社会需要一个运行良好的经济来满足它的需求,而企业要求有充分的自由去生产自身和社会所要求的产品。这本应该是毫无争议的认识,然而在过去20年来却蒙上了政治色彩。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游说团体坚持认为,只有一心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的人才能管理好企业,而对为社会所承担的一切义务,包括纳税、接受管制、确保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等,则被认为是企业的负担,限制了它们创造财富的能力。
在这一思潮和势力的推动下,美国人认为,适当监管的、以股东效益为中心的资本化再加上自由的民主模式,才是20世纪美国获得经济发展的一个前提。这不仅是对美国,对全世界来讲都是一个前提。
上世纪90年代的10年中有一个矛盾的现实,美国在给全世界标榜自己的市场经济运行方式和公司治理模式,认为带着极大的贪婪,尽量少的监管,才能实现市场经济运作的方式。由于这种经济模式美国很快出现了投机性经济泡沫的破灭。结果,不仅对美国,对全球经济来讲,要真正得到恢复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安然事件后,人们对公司治理理念的讨论达到高峰。公司运作的过程中,制度和规则并不代表全部,安然遵守并履行了很多规定和制度。关键的问题在于公司内部的价值观,这才是安然失败的核心。而正是企业价值观,决定着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安然的失败证明,忽略企业社会责任的、过于简化的市场运作模式是行不通的。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没有人知道市场经济到底如何走。经济体制内的决策过程最好是先进行一系列小范围的试验,并应经常审查试验的过程,如果获得成功就应采取后续措施,如果失败也不要怨天尤人;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有序的多元化机制。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2008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引发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这场危机对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对全球经济影响深远。人们反思,是什么造成了这次百年不遇的危机?金融监管的放松以及过度追求暴利而忽略了对风险的控制,金融衍生品价值的放大,质量低劣、毫无保障的金融衍生品在市场流行,正是银行业对巨额利润的过度贪婪,不顾风险,抛弃了其应有的社会责任使得金融危机由可能变为了现实。
如我国“三鹿奶粉”事件,虽然政府有关部门以负责任的态度迅速介入,但却使三鹿集团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其它几家国内的乳制品业“巨头”也相继遭受了巨额损失。这一事件折射了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漠视,带来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致于国内整个乳制品行业遭受了沉重的打击。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矿难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频频发生,这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界对企业履行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指引》,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制度,按照一定规范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标志着管理者开始引导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框架,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带来了一定影响。近年来,上市公司开始在年报之外越来越多地披露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
长期以来,传统的公司治理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宗旨,专注于内部治理,而较少考虑外部治理。在这样的宗旨引导下,企业往往片面追求自我利益,忽视了与公司运营和长期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群体的利益,导致了企业的一些短期行为。迫于舆论的压力和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企业逐渐意识到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并开始思考转变公司治理观念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呢?公司治理究竟对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有什么影响?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在国内尚少。本文从公司治理理论出发,基于我国石化塑胶行业的数据,从公司治理角度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
二、文献回顾
早在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就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Cowen(1987)通过对134家美国公司年度报告中所包含的社会责任信息的研究表明,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所在的行业、公司是否存在社会责任委员会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Roberts(1992)的研究表明,利益相关者的势力、企业的战略地位、公司的盈利能力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Roberts(1992)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认为外部董事的比例有利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Amir(2006)用纳入KLD指数3000对公司内部人持股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内部人持股比例越多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更差。
在我国,葛家澍、林志军(2001)认为,企业除了提供正常经营活动报告之外,外界利益集团、社会公众都需要会计人员提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宋献中等(2006,2007)分别采用问卷调查法和内容分析法,通过对信息质量进行编码,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质量水平指数,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决策价值比较低。李正(2006)利用深交所上市公司样本研究表明,资产规模、负债比率、重污染行业因素与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净资产收益率、ST类公司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负相关。沈洪涛(2007)选取了1999年到2004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石化塑胶行业作为研究样本,研究了公司特征因素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结果发现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披露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公司财务杠杆和再融资需求不影响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马连福等(2007)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公司绩效、行业属性及规模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而独立董事比例及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两个公司治理结构变量均未表现出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显著影响。
国内学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方法上和结论上都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是研究公司治理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还很少,或是从规范角度研究两者的关系,或是只研究了公司治理的某个方面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由此,本文试图较为全面地结合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为进一步认识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提供一些经验证据,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提供者、使用者以及监管者提供理论参考。
三、研究假设
从公司内部来说,公司治理是内部治理,是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一种监督与权利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公司治理还表现为外部治理,即公司与外部利益的关系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其主要特点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商、职工、消费者、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现代企业其实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群体都为企业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也都对企业的发展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忽视了哪一方的利益,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危害。因此,企业在不断提高股东价值的同时,还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实现管理目标由“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向“社会价值最大化”的转变。公司漠视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不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的公司和经营管理者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不愿意为公司长期发展和竞争力支付社会成本。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完整的社会责任制度、完善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和专门的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这将保证公司更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有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就能够很好地克服短期行为、违法行为,投资人的权益就能够得到保障,市场环境就能够得到保障和优化,职工和消费者的利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董事会特征、股权结构、薪酬激励和领导权结构是衡量公司治理结构和效率的四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一)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公司治理理论和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认为,独立董事的设置提供了改善公司治理的工具,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就是对企业的决策、执行进行监督和制衡。Roberts(1992)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认为外部董事的比例有利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吕立伟(2006)通过对295家公司进行分析得出,公司董事会规模及结构对社会责任履行有显著关系,独立董事的比例增加有利于社会责任的履行。Fama和Jensen(1983)认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的比例越大,其对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就越有力,而且自愿披露的程度越高。
由此,提出假设1: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
(二)国有股持股比例
帮助之手理论(Helping-hand)认为,国有股股权可以帮助企业发展经营,即国有股对公司治理有积极作用。David(1998)通过研究发现,混合所有制公司中的政府作为税收征收者,发挥着大股东的作用,可以监督公司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对公司社会责任有天然的偏好,其股权国有性质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承担更多的政策性任务。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一般为公司高管,一方面其不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另一方面,公司高管目标函数往往关注个人政治前途,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受到上级领导的关注,行政晋升的可能性增大。
由此,提出假设2:国有股持股比例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
(三)公司管理层薪酬激励
理论认为,企业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并非完全一致。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公司的管理层在具体经营活动中主要考虑如何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如何依照股东的委托行事,因而管理层存在过度投资和盲目扩张的动机。公司高管人员是公司战略和日常管理的执行者。高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使公司人在注重公司当前效益的同时,也关注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增长,是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高管薪酬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激励手段之一。向管理层支付合理的薪酬能够让管理者利益和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结合起来,尽可能保持一致,使管理者能够更有效地回应并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真正肩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由此,提出假设3:公司管理层薪酬激励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
(四)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
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的领导权结构(即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人选是否分离)反映了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执行层创新自由的空间,它是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一个极其重要且高度可见的方面。因为它关系到董事会成员是否能够做到既监督又信任;既知情又超脱;既不干预公司的日常运作又不被架空的重要问题。国外的股东行为主义者指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务应该分设,以便于其他董事会成员能够对总经理进行有效的监督。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对改善公司治理有积极作用。两职合一使公司权力失去制衡机制,股东权力与经营者权力趋于一致,当股东掌握公司权力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则增加公司成本、减少股东利益,公司不愿意披露更高质量的社会责任信息。
由此,提出假设4: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负相关。
四、研究样本和变量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8年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石化塑胶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石化塑胶行业由于其生产过程和产品的特殊性,在环境保护、员工工作条件、产品安全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都比其它行业的公司面临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成为研究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代表性样本。公司社会责任和信息披露都存在鲜明的行业特征,本研究将注意力集中在单个行业,以强调研究的内部有效性。剔除ST企业和数据不全的企业,样本总计158家。
本研究选择公司年报作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来源,公司年报来自于巨潮资讯网站。同时,本研究关注的是无法在财务报表内作为正式会计项目反映的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来自年报中的公司治理报告、报表附注以及重大事项等部分(样本中只有18家公司有单独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数据是根据社会责任报告手工收集,市场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均来自于CSMAR数据库。
(二)研究变量
1.被解释变量――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SDI)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①,参照沈洪涛(2007)在“公司特征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一文中的分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将样本公司年报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五大类:环境、员工、产品、社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其中环境类是指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等活动的披露;员工类是指有关员工健康和安全以及员工培训等活动的披露;产品类是指产品安全和促进消费者权益等活动的披露;社区类是指捐赠现金或产品、为社区提供服务或鼓励员工参与社区等活动的披露;相关利益者类是指有关兼顾其他相关利益者利益等活动的披露。同时将样本公司年报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分为“货币化信息”、“非货币化信息”以及“无信息”三种,给货币化信息赋值2,非货币化信息赋值1,无信息赋值0,五类信息的权重相同。由此得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取值范围在0和10之间。
2.解释变量
根据前面所提出的研究假设相应设定了以下四个解释变量:
(1)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IND):用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百分比来表示。
(2)国有股持股比例(GY):用国家持有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来表示。
(3)公司管理层薪酬激励(MS):用管理层年薪总额的自然对数来代表公司管理层薪酬激励,管理层年薪总额指的是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之和。
(4)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HY):是一个虚拟变量,用0或1来表示,0表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1表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
3.控制变量
本文借鉴前人的研究,在模型中设置了公司规模、公司业绩和公司财务状况三个可能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
(1)公司规模(SIZE):政治成本理论认为,规模较大的公司对经济的影响较大(比如他们提供了社会所需的大部分商品或服务,雇用了大量的劳动力,消耗了大量的原材料等),就越有可能受到政府管制机构、环保团体、媒体、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关注和约束。通常会吸引大量的供应商、客户和分析师等,因而大公司将会披露较为详尽的社会责任信息,表明自己是负责任的公司,从而维持其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并且大规模公司对外部资金的依赖性较高,为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以及促进公司未来的发展进程,大公司将会主动披露更多的信息来获取投资者的信赖,从而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而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受公众关注的程度较小,较多的信息披露并不能为其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获得更多的外部资金,反而增加了披露成本,造成一定的损失。Clark(l999)、沈洪涛(2007)和李正(2006)等的研究也表明,公司规模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因此,本文认为公司规模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
(2)公司业绩(ROE):业绩好的公司管理层为了彰显其卓越的经营业绩及管理才能,为了能够获取更高的社会地位、个人名誉以及薪资福利,将会有较大的动力主动对外披露更为详尽、准确的信息,从而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和信任,吸引更多的外部资金,以此提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Prestonctal(1997)提出的“提供资金假说”认为,好的财务业绩使公司有更宽裕的资源投入到社会责任活动中去,因此也更有可能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阳秋林(2002)和沈洪涛(2007)研究表明,盈利能力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披露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因此,本文认为公司业绩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
(3)公司财务状况(LEV):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指出,公司与相关利益者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有助于公司的经营稳定性,降低包括财务风险在内的公司风险。公司财务杠杆反映了公司的风险水平,可以反映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要求权,同时也可以看出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履行情况。如:应交税费反映了公司对政府的责任;应付职工薪酬反映的是上市公司对公司员工的责任;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反映的是上市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预收账款反映了公司对客户的责任;应付账款反映了公司对供应商的责任。这些负债可以从另一方面代表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相当一部分研究发现了公司社会责任与财务风险负相关的证据,如McGuire(1988)、Orlitzky和Benjamin(2001)。公司财务状况可以考虑用资产负债率来表示。因此,本文认为公司财务状况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负相关。本文相关变量说明见表1。
4.变量描述性统计(见表2)
由表2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的平均值只有1.611,得分在5分以上(包括5分)的企业只有18家,占总样本的11%,有107家企业没有得分或者只得1分,占总样本的68%,这都说明目前我国石化塑胶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并不理想,该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亟待改善。
五、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一)相关性分析(见表3)
从表3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可以看出,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较小(最大的仅为0.4292),说明变量间的相关性不强,可以认为模型基本上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国有股持股比例和公司管理层薪酬激励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之间的相关系数均为正,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之间的相关系数为负,初步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假设。同时,三个控制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也符合一般理论。
(二)模型建立与回归分析
根据本文所提出的四个假设,以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为被解释变量,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国有股持股比例、公司管理层薪酬激励和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情况为解释变量,公司规模、公司业绩和公司财务状况为控制变量,构建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利用Eviews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
由于本文所建立的模型较易产生异方差性,而异方差对参数的估计式和显著性检验有较大的影响,于是通过White检验来判断模型的异方差性,结果见表5。
由表5可以看出,nR2=33.84913,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下,nR2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的整体拟合程度有待加强。D-W值接近于2,说明回归模型的残差相互独立,从计量经济学角度来看,模型的自相关性较弱。独立董事比例、国有股持股比例、管理层薪酬和公司规模、公司业绩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呈正相关,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和公司财务状况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呈负相关,与预期一致。
由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比例的T值仅为0.231362,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独立董事比例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没有显著影响,假设1在显著性检验上没有得到验证。国有股持股比例和管理层薪酬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分别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假设2和假设3得到验证。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T值也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不甚显著,假设4在显著性检验上没有得到验证。
控制变量中的公司规模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正相关。但是公司业绩、公司财务状况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并不显著,与前人的研究结果不相一致。
六、研究结论及启示
本文通过从公司治理角度对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是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但是影响不甚显著;二是国有股持股比例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并且影响显著;三是公司管理层薪酬激励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正相关,并且影响显著;四是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负相关,但是影响不甚显著。
理论上一般认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与制衡,就可以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外更好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是这一点在本文中并没有得到验证。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制度已经得到较好的落实,但是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大部分独立董事来自于大股东推荐,关系董事、人情董事的现象较为普遍,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存在较强的利益关联。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可能已经按照制度要求在董事会中占到相当比例,但是独立董事是否能真正肩负起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由“花瓶董事”回归到“实质董事”任重而道远。
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往往被认为是阻碍公司治理效果和公司业绩提高的重要因素。中国证监会也把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不同的人员任职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措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实行两职分离,而本文通过实证之所以会得出两职合一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不显著,这一点是重要原因。但是,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虽然形式上两职基本分离,但是这种分离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有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联系到上述独立董事目前的有限作用,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是一个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
公司业绩和公司财务状况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与已有的研究结论不相一致。随着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渐完善,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成为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企业在制度要求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外披露了其他方面的信息,从2007年规范出台到现在的三年里,企业自身的盈利状况和财务状况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没有太大的影响,这也说明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政策实行三年来的引导作用。
应进一步推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加强制度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引导作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一步发挥国有股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促进作用,建立更有效的管理人员薪酬激励机制和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分离制度,使企业真正有效地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能使公司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存,能引导公司财务业绩与社会业绩实现双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内部治理与外部利益相关者治理的良性互动,通过自愿、有效的公司社会责任披露机制,使公司实现自我利益和社会效益。
当然,本文的研究还存在一些局限:首先,本文只选取了来自同一个行业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虽然提高了检验的内部有效性,但研究的外部有效性有所削弱,影响了研究结论的普遍意义;其次,本文重点研究检验了公司治理中的几个方面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但是公司治理中的其他方面,如董事会行为特征和监事会行为特征等没有涉及。所以,今后还有待采用大样本和多变量进行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以期对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作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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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责任感
2015年7月,教育部和联合制定并了《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其中明确指出:“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事关意识形态工作大局,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始终摆在突出位置,持之以恒、常抓不懈。”[1]可见党和政府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视。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在大学生中出现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诸如“我爸爸是李刚”、“药家鑫案”、“复旦大学投毒案”等新闻在反映出大学生随性妄为的同时,则又彰显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缺位。面对新常态下的新一代青年学生,如何创新性地加强社会责任感教育并取得实效,成为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迫切需要面对的新课题。为此,笔者于2015年6月就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教育状况展开了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对象
笔者于2015年6月,对北方某综合性大学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197名学生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社会责任感教育问题展开了问卷调查。问卷涉及理工类专业,如机械工程、轻化工程等专业、文史类专业,如哲学、经济管理等专业,年级涉及到大一至大四所有年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大学生群体较为真实的思想政治状况以及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开展状况。本次共计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7份,回收率达98.5%。其中有效问卷197份,有效率为100%。有效问卷中理工类学生144人,文史类学生53人,分别占有效问卷总数的73.1%和26.9%。其中,大一学生31人,大二学生52人,大三学生70人,大四学生44人,分别占被调查学生的15.7%、26.4%、35.6%、22.3%。另外,为了更为确切地了解不同层次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认知,本次调查问卷同时对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独生子女等不同情况的个体进行了差异比较。本次调查中,学生党员33人,占被调查学生总数的16.8%。学生干部67人,占被调查学生总数的34%。独生子女93人,占被调查学生总数的47.2%。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以问卷调查的方式为主。调查问卷的编制从高校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认知情况和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社会责任感教育情况两个方面入手,并采取封闭式题目的设计方式,共23道单选题目。同时,为及时了解高校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社会责任感教育的需求,笔者还设计了3道多选题和1道开放式题目。另外,为了弥补调查问卷信息收集的限制,调查过程中还特意针对个别学生进行了访谈。同时,为了保证此次调查的真实性,还与这些学生的公共课教师、专业教师进行了座谈,以保证对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教育状况有一个真实的了解。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现实状况
为了更为确切地了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教育的现实状况,笔者分别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现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社会责任感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社会责任感教育的期待三个方面展开了调查。
(一)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现状
通过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现状的了解,可以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教育对象,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认识不深,对社会责任感认知不清,缺乏深入了解
在调查“您觉得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中有关于社会责任感教育的吗”问题时,认为没有的只有7.1%,认为“有很多”或“有一些时的”占92.9%。而在涉及“您所在的高校有过社会责任感方面的教育吗”,回答“我所在学校开展了此方面教育”的仅占38.6%。针对两道题目回答的迥然不同,笔者在对以后的访谈中了解到,产生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参加调查问卷的同学并不明确社会责任感的内涵,对社会责任感也缺乏深入的了解,也说明了学校在社会责任感的教育并没有在青年学生中入脑入心,取得实效。另外,学生上课认真听讲本身就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但是在涉及到“您觉得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时认真听讲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一种表现吗”问题时,持肯定态度的仅占34.5%。这一数据进一步说明了大学生对社会责任感认知不清,缺乏深入了解这一事实。
2.知易行难,具有一定社会责任感的同时社会责任担当不足
在涉及到“您觉得社会责任感对个人或国家的发展来说是否重要”时,72%的同学表示“很重要,社会责任感是担当,公民都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这反映出了大部分学生在对国家的发展上有较为强烈的国家民族责任感,爱国主义、民族精神比较强烈,能够自觉地将个人的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命运连接在一起。而与社会责任感认知相比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担当,有些大学生也能认识到社会责任感的必要性、重要性,但是在真正需要价值抉择的时候却总是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往往优先考虑个人得失、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出现了人生抉择功利化的倾向。例如,在问到“如果国家需要有人自愿去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您的态度是什么?”这一问题时,竟然有1/4强的大学生表示虽然自己不想去,但是希望他人能支持国家政策的态度,而且有将近一半的大学生将不想去的原因归结为对家里亲人割舍不下,这显然是搪塞之词。
3.双重标准,在社会责任感评价上宽以待己,严于律人
在涉及到“您觉得您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吗”这一问题时,93.9%的同学认为自己“肯定是”或“有一些社会责任感”,但是在涉及到“您觉得现在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是否强烈”这一问题时,认为“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强烈的”仅占24.4%;另一方面,承认自己“不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人”的同学只占到6.1%,但认为“现在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不强,现在的人关心自己比较多”的却占到48.7%。这说明现在的大学生对于社会责任感的道德评判标准存在着巨大的对内和对外的差别,很少有人认为自己没有社会责任感,但同时,大家又对他人的社会责任感担当产生的强烈的期盼或不满,对他人的要求高于对自身的要求,这也恰恰反映了学生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值得关注的是,在参与调查问卷的93名独生子女中,这一倾向更加的明显。例如,认为自己有或有一些社会责任感的同学在这一群体中扩大到了94.6%,高于平均水平0.7个百分点。而批评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不强的比例却扩大到了55.9%,高于平均水平7.2个百分点。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社会责任感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社会责任感教育中起着主流阵地的作用,面对高校学生在社会责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也对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开展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教育内容方面在涉及到“您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逃课现象突出的原因是什么?”这一问题时,39.1%的同学认为“内容枯燥,没意思”,占比最高。这一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在教育内容方面,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存在着内容空洞、没有实例的现象,一方面没能对社会责任感进行很好地诠释,另外一方面也说明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容不够生动,不能够很好地吸引学生。
2.教育方法方面在涉及到“您觉得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授课方法吸引人吗?”这一问题时,表示“非常吸引我”的学生仅占25.4%。在进一步了解学生都是通过什么途径接受社会责任感教育或者其他思想政治教育时,有近七成的学生表示所在学校开展社会责任感教育或其他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还仅限于“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按书本内容传授”,结合上表的统计数据,说明这种灌输式的社会责任感教育所取得的效果十分有限。在涉及到“您觉得您们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课程有实际效果吗”这一问题时,只有25.89%的同学认为有效果,而一半以上的同学认为这只是在走形式,甚至有将近20.3%的同学认为“没有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课程”,这与笔者对该校的了解到的情况并不一致。以上调查表明,在教育方法方面,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授课方法老套古板,不能与时俱进;
二是灌输式授课方法仍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主要教学方法;
三是存在着新瓶装老酒的浅层次创新问题,只在形式上被动改变,但并未进行深入的教学改革,不能真正吸引学生。
3.考核评价方面在涉及到“你觉得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有意义吗”这一问题时,有近三成的同学认为“没有意义,考试成绩高低体现不了思想政治觉悟的高低”。这说明现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核评价体现并不科学,一大部分学生对于这种评价方式并不能够完全认可。
4.教育者方面在涉及到“您觉得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负责吗?”这一问题时,绝大多数同学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只有2.54%的学生认为不负责任,说明教育者在职责的履行上是到位的,是认真的,但在随后的社会责任感教育的建议征求问题中,有16%的同学希望教育者能够多关心学生,以学生为本,倾听学生的所思所想,以身作则,起到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5.教育环境方面在涉及到“您觉得什么原因造成了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淡化”,认为是家庭因素的占14.21%,认为是社会因素的占57.87%,认为是个人因素的占22.34%,认为是学校因素的仅占5.58%。近六成的学生认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淡化的原因是“社会上没有责任感的人较多,并且也没有什么负面评价”。可见,正是由于社会道德环境恶化,社会上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人并未得到应有惩罚,使得大学生产生了不负责任的投机心理。这也与后面大学生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社会责任感教育的期待的访谈结果不谋而合。在征求学生对学校社会责任感教育的建议中,一大部分学生表达了社会责任感教育没有用、走形式,社会上吃不开,一部分学生觉得学校教育与社会实际产生巨大差异,导致无所适从。由此可见,社会教育环境的恶化,已经使一部分学生对德育教育产生了抵触心理,对道德规范到法律规范均产生了质疑。
(三)大学生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社会责任感教育的期待
为了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社会责任感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笔者在本次调查问卷中还对大学生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社会责任感教育的期待进行了调查:
1.教育内容要生动活泼、切合实际为了针对社会责任感教育中教育内容方面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对高校学生期望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应包括哪些方面做出了调查(见表1所示)。调查表明,公民道德教育、价值观教育、传统美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历史教育等受到了青年学生的欢迎,希望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中予以突出。而基本原理教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生态教育、人生目的教育、时事教育等还应当改善内容,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从而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对社会责任感教育的价值引导。
2.教育方法要加强互动,突出实践针对高校中存在的社会责任感教育方式方法问题,笔者也在问卷中对在校的学生进行了调查,在涉及到“您最期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采用什么样的授课方式”这一问题时,“教师和学生互动的授课方式”占比最高,达到了67.5%,这一数据再一次显示了改变传统刻板的授课方式,对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有着显著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涉及到“您对您们学校的社会责任感有何建议”这一问题时,75名同学给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其中近半数的同学希望加强社会责任感教育要从实践着手。而说得多做得少,成为了社会责任感教育虚化、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涉及到“您觉得下列哪种内容的社会实践最能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这一问题时,选择“事迹报告会”的占17.26%,选择“参观工厂农村”的占30.46%,选择“到孤儿院或福利院做义工”的占51.78%,从数据上我们可以看出,选择被动接受要少于选择边走边看的,选择边走边看的要少于选择实际行动的,实践参与程度与社会责任感教育的效果成正相关。
3.考核方式要科学合理,令人信服在涉及到“您最期望思想政治理论课采用什么样的考核方式”这一问题时,只有不到一成的同学选择闭卷考试,有40%的同学希望通过自己查阅资料撰写论文的方式进行,还有24%的同学希望通过面试的方式进行,另有26%的同学认为学生之间相互打分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一个人的思想政治理论状况。
4.教育者要以人为本,以身作则在涉及到“您觉得学校进行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为何起不到实效”(多选)这一问题时,有69.04%的同学认为在社会责任感教育中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问题,60.41%的同学认为教育者“不懂学生心理,矮化学生的责任行为”,63.45%的同学觉得教育者在社会责任感教育中“照本宣科、观念陈旧”,还有58.37%的同学社会责任感教育起不到实效的原因是“一味地强调学生对国家社会负责,教育者却不能为学生负责、考虑”。这些数据都说明了我们的教育者在社会责任感教育中的感染力、号召力不够,在社会责任感教育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三、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存在着内容陈旧、方式单一、考评方式不科学、教育者示范作用不明显、教育环境复杂等问题,从而导致了现在学生中对社会责任感认知不清、社会责任担当不足,社会责任感评价双重标准等多重问题,需要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科学教学评价、提高教育者认识,进而达到增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社会责任感教育中的主流阵地作用。总之,为了解决高校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上存在的种种问题,为国家培养、输出更加有担当、有责任感的人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全方位改革迫在眉睫,需要引起高校思想政治理论工作者的高度关注。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价值创造; 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 嵌入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问题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从管理学原理看,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及运转是否高效,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同样也可以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探讨,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一、价值创造与公司治理
财务目标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关于财务目标的表述最具有代表性的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及企业价值最大化等。
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股东投入的资本,离不开经理人的管理能力,离不开员工的辛勤劳动,离不开消费者的需求,离不开政策支持等。企业作为多种契约关系的集合体,在确定自己的财务目标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在目标中得以体现,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财务目标得到了广泛认可。企业发展的基本模式是与各利益相关者保持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而不是只依赖股东。因此,企业应为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创造价值,价值创造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终极目标。以价值创造作为企业的目标,可以全面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公司治理,可以与企业的目标保持内在逻辑一致性,具有更明确的针对性和更广泛的涵盖性。
以价值创造这一目标为起点的公司治理是一整套针对企业内部责、权、利所做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公司治理通过合理地设计责、权、利方面的制度来协调企业的价值创造活动,激励和促进有利于价值创造的活动,最大程度上限制不利于价值创造的行为。价值创造导向下的公司治理与企业价值创造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价值创造这一终极目标服务。企业的价值创造可以划分为价值生产和价值实现两个环节,具体而言,价值创造活动必须先由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提供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然后通过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将各种生产要素结合在一起,从而生产出产品(价值生产),并最终在市场上出售,实现价值创造目标。
在价值创造这一活动中,公司治理所要做的是保护各种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并激励他们为企业价值创造活动提供充足的生产要素,其最核心问题是如何使公司治理机制与企业价值创造模式协调一致,即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组织安排来协调价值生产和实现过程,激励有利于价值创造的各种活动,同时限制和约束不利于价值创造的行为。价值导向下的公司治理是一种全面的制度安排,它把各种有利于价值创造的要素都纳入公司治理体系,是对委托理论导向公司治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具体如图1所示。
二、价值创造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的不断恶化,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引发了理论界、政府监管部门、媒体等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企业应当合理地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观念得到广泛认可,然而,履行社会责任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所以实践过程中管理者对社会责任更多的是停留在“被动回应”的状态,迫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而履行社会责任。因而是否应该在公司治理中主动嵌入社会责任,要取决于社会责任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社会责任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存在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损害企业价值”两种观点,即二者正相关、负相关。持负相关观点的研究者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带来额外的成本支出,从而降低企业价值。但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正相关。正相关论的研究者主要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分析手段,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更多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改善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从而提升企业价值。
当然,仅靠实证研究证明企业社会责任与价值创造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还不能够从理论上证明社会责任有利于价值创造,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些具体行为方式,如公益捐赠、提高职工福利、保护环境等,而这些行为方式都体现了诚信、互利、合作、共赢的特性,这也是社会责任的本质。作为一种行为方式的社会责任,在价值生产过程,这种行为方式主要通过影响各种生产要素在企业内部的结合方式来影响价值生产,在价值环节则主要通过影响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作用于企业价值的实现。
首先,在企业生产要素结合过程中,除了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协调非常重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体现出来的互利、合作以及为各方负责的行为方式,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提供者之间信任的形成与扩散。相互信任有利于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如员工对企业信任有助于提高忠诚度,从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信任能改善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从而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等。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和保持和谐、健康、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在企业内部的有效结合,提升价值生产效率。
其次,从价值实现环节来看,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可以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稳定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内外部关系网络。企业的经济行为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受到所处的社会环境、道德习俗以及关系网络的影响,因此是否拥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及健康的关系网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至关重要。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为企业创造健康稳定的关系网络和社会环境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强调诚信、互利、共赢的社会责任行为在各种利益博弈过程中,可以促进利益相关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网络,如企业与经销商、供应商、投资人、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建立良好的关系网络,同时企业负责任的行为也有助于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形成,这些网络、环境为企业在其中开展价值创造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总的来说,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证明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企业的一系列社会责任行为,如公益捐赠、提高职工福利及保护环境等,都体现了负责、互利合作、共赢的特质,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能够作用于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以及影响价值实现环节。因此,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应把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不可忽视的价值创造要素来看待,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运行,这一要素日益重要。
三、价值创造过程中嵌入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
在未来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融合统一是必然趋势,然而由于传统的委托理论导向下公司治理理论体系本身的局限,在其理论体系中无法找到社会责任这一价值创造要素的位置,导致实践中公司治理对社会责任因来自外界的压力而进行被动回应,被动承担社会责任,这种机制导致企业难以有效履行其社会责任,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价值创造导向下,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必须服从、服务于价值创造目标,所有制度的设计应定位于激励各种价值创造要素和有利于价值创造的活动,最大程度上限制不利于价值创造的行为。社会责任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作为一种不可忽视的价值创造要素,日益重要。因此在价值创造导向下,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之间就具有了严密的内生逻辑关系,换句话说,在公司价值创造活动中,像社会责任这样一种起到重要作用的价值创造要素,公司治理应当主动将其纳入理论体系和实践活动。此时,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形成一种内生嵌入的关系,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有了内在动力,而不是由于法律的强制约束或者舆论压力而被迫将社会责任作为一种额外的负担强加于公司治理机制中,致使公司治理对履行社会责任“被动回应”。
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二者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在公司治理机制中主动嵌入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企业经营的终极目标——价值创造。首先,嵌入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机制能促进各种价值创造要素的有效结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传统的建立在委托理论之上的公司治理,侧重股东和管理者两个要素,忽视其他的价值创造要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企业的价值创造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除了股东和经理人之外的要素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责任引发高度重视的背景下,委托导向下的公司治理机制,就难以通过调整制度设计、组织安排以更好地实现价值创造目标。而价值创造导向下的公司治理,主动嵌入社会责任,通过社会责任行为在利益相关者之间传递负责、诚信的信号,促进各个利益相关者互相信任的形成和扩散,促成各价值创造要素提供者之间形成互信、合作、共赢的良性关系,实现经销商、供应商、股东、债权人、内部管理者、雇员、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等各种价值创造要素的有效结合,改善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促进企业更好的生存发展,促进价值创造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公司治理中嵌入社会责任的理念、精神,有助于企业积极主动、全面系统地履行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不容乐观,造成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关键因素是企业的短视行为。从短期来看,承担社会责任增加企业成本,很多时候,相应的社会责任收益却难以直接量化,它具有潜在性和长效性,这造成了许多企业的短期行为,出于法律的强制性约束而被动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机制的缺乏也是造成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促使企业积极、主动承担其社会责任,应将社会责任嵌入公司治理,使社会责任意识融入公司治理的每一个环节,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形成,使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这就要求企业从治理制度设计、组织机构安排层面上,搭建起一个和谐、诚信、互利合作、共赢的平台,激励各种具体的承担社会责任行为的发生。
具体而言,嵌入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机制,要求企业建立专职组织机构负责社会责任工作,包括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履行、检查及评估的管理制度,构建专门针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会走向制度化、体系化和长期化,也就能更好地发挥社会责任促进企业价值创造的作用了。
在价值创造导向下,内生嵌入式的社会责任,是在价值创造目标下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统一,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不但统一于企业价值创造实践,而且两者相互促进,实现了内在逻辑统一。嵌入社会责任拓展了公司治理的理论框架,构建一个全面、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它涵盖了各种价值创造要素,并促进这些要素的有效结合,同时也为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找到了合适切入点,能够促使企业更好地实现价值创造目标,是企业未来持续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战略选择和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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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融合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产生和发展状况
1.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1923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美国考察企业时首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企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将道德因素包含在企业社会责任范畴之内。
2010年11月1日,ISO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主题为“共担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IS0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仪式。LS026000的标志着首个适用于全球的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根据IS026000的定义,社会责任是“通过透明和道德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责任。这此透明和道德行为有助于可持续发展,包括健康和社会福利;符合适用法律并与国际行为规范一致;融入到各个组织并践行于其各种关系之中”
2.公司治理的含义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给出了一个有代表性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清楚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
二、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契合点
1.两者产生于现代大公司的出现
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具有历史的渊源性和发展的共生性。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都产生于现代大公司的出现,两者统一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实践。公司治理是社会责任得以实施的重要途径,社会责任则能够推动公司治理的有效改善与良性发。
在现代企业出现之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开始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现代企业与古典企业相比,首先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公共性。由于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产生,使得企业可以摆脱自然人的束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存在,这就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奠定了制度基础与组织基础。另一方面,由于股份制拓宽了企业资本的来源,在为企业提供充足资本的同时也使得企业具有了一定的公共性,特别是公开上市的公司,其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这成为了现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现代企业所雇用的规模以及对社会的影响都是古典企业所无法企及的,这使得现代企业在经济社会中拥有了巨大的权力和影响力,而根据戴维斯提出的“权力――责任模型”,公司的社会责任来自于他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责任就是权力的对等物,所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现代企业诞生后显得更加突出,其理论源头应该追溯至现代企业诞生。
因此,上个世纪初现代企业的出现是企业发展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的革命,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历史上一次质的飞跃,同时对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也产生了深远影响,现代企业的诞生也因此成为了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共同源头。
2.两者统一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实践
弗里曼于1984年给予利益相关者的经典定义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影响企业目标的买现或被企业目标的买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泛指与公司存在各种关系的人或团体,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一直以来公司治理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到底应该为股东服务还是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经营。直到上世纪70-80年代经营环境变化使越来越多的个人和群体利益受到企业行为的影响,企业越来越变成“社会的企业”:公司运营不仅影响到对公司付出各种专用性或通用性投资的所有者利益,而且影响到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除股东外,来自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衡对公司经营者正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引入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理解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框架,在这个理论框架企业社会责任被明确界定在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特征,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认同和适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就创造则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保护企业财务健全进行积极合作。
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就是关于处理公司内部治理制与行使公司社会责任关系(从整个社会)的问题。公司治理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只有当社会责任成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而公司治理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法人治理结构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制度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公司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是以产权为基础的均衡相关者利益的一种控制机制,从公司行为的主体范围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来看,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基础性自律机制。王阳(2009)认为传统的以股权保护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不足,应基于社会责任对公司治理模式进行重塑,并从职工、债权人参与治理等角度对新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论述。
三、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的重新融合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使得公司治理必须更多地关注社会责任问题
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物质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和稀缺性相对下降,而人力资本、无形资本等正日益凸显其重要性,特别是人力资源、商誉、研发能力、企业形象以及社会认同等,正对企业的价值创造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此因素都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着密切联系。
(二)社会依存结构的变迁也使得社会责任问题日益重要
进入新世纪以后,社会的依存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原先很多宽松的社会约束正在变得日益严苛,自然环境的压力以及社会各阶层权利意识的强化使得企业生存发展所处的社会依存结构与二十世纪初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变革。无论是自然界出现的环境污染、气候恶化等问题使得企业必须更多的关注绿色与环保,还是社会中各阶层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企业必须更多地关注职工权益,更好地处理与职工、工会、社区等的关系等,这一切都要求企业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公司治理模式
(三)社会各方而的压力使得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向企业内部渗透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逐渐获得了社会各方而的认同,也就日益从一种社会思潮和呼吁演化一种为对企业产生实际约束的力量。特别是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力量的强化,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日益渗透并落实到企业内部,渐渐冲击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王阳.基于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模式重塑[J].西北师人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2]吕立伟.企业税收保值信息披露与社会责任履行的实证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8).
[3]高汉祥,郑济孝.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同源、分流与融合[J].会计研究,2010(6).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社会责任
1、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一个企业对社会应负的责任,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不仅对自身负责,通常还需要承担高于自身目标的社会义务。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元,其生存和发展不仅要靠自身拥有的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同时还依赖于消费者、社区、公共资源、自然条件等社会生态环境,既是一个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动者,同时又是一个依赖于社会生存的被动者。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不以追求经济利润为唯一目标,在经营经济利益的同时,主动对员工,消费者,社会,环境等承担责任,可以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的美誉,这将大大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相反,如果一个企业只承担创造利润,对投资者负责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义务,而忽略甚至抛弃了应该承担的“维护和改善生存环境,造福于社会并有利于持续发展”的长期社会责任,那么这类企业必然难以融入社会,甚至会受到社会排斥,终将被社会抛弃[1、2]。
社会责任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概念,不仅仅局限于慈善与捐款,还与商业盈利,用人机制,企业模式以及对待周边的态度等等息息相关。这其中,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是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体现。参与社会环境保护活动,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企业持续长久发展的重要路径。
2、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进行的大规模开采,不可避免会造成对周边环境和生态的巨大破坏。以地表污染为例,大量排土场、尾矿库的存在和使用不仅大量侵占土地,污染土壤、水体和大气,还可能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并导致次生地质灾害发生。如果不对这些工业废弃物排放场地环境进行及时修复,贻患将长期存在甚至蔓延,不仅不利于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还会给该地区及周边环境造成长期的危害,从而恶化企业自身的生存环境[3]。因此,对矿山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既是矿山自身的企业责任,也是矿山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一种利己利人的共赢选择。
然而,开展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对矿山企业而言是一项艰难的抉择,不仅工程浩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而且见效周期漫长,需要不懈的坚持和努力。在没有充分的外界积极推动作用和刚性约束机制条件下,单靠企业自身焕发的主动性将是十分有限也是难以持续的。
如果企业无力承担这份责任,又有谁来承担呢?这又不免回到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由谁来买单这个被不断重复提出的问题上。
“谁污染,谁治理”是一项国际通用的基本原则。在发达国家,法律普遍规定矿主有出资恢复生态的责任,土地复垦、生态恢复也被纳入开采工艺审核。这种明确主体责任的机制能有效制约企业主行为,因此其复垦和生态恢复率普遍超过50%,英美等国家更超过80%。然而在我国,这一通用准则却失去了其公允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相关规定,如第六条: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但是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
3、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的矿山生态补偿体系主要由废弃矿山补偿和新建、正在开采矿山补偿两部分构成。弃矿区和老矿区的生态环境补偿由政府通过建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来实现;新建、正在开采矿山造成的生态损害由企业100%承担修复治理责任。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历史遗留问题使然。因为我国几十年来经历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体制改革的双重变化,大量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改变,法律责任主体发生了迁移,但这类企业对其前身已经发生的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却没有依照“父债子还”原则承袭下来,加上不少企业关停并转或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导致所遗留的环境问题成为“无头案”。对于这一类历史遗留问题,除了政府和社会买单别无他法。
“低成本污染,高成本治理”是长期困扰我国环境治理的主要矛盾,也是导致许多矿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忽视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显著恶化且趋势不断加剧的重要原因。目前情况是,在不少地方对待危害环境的肇事者和相关机构、人员采取了过度包容的态度,象征性的处罚有如隔靴捎痒。这无疑会促使这些企业在利益驱使下无视法律法规,完全抛弃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不能采取有力措施改变这种现状,那么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社会对待污染责任的追究处罚不力、狭隘的地方保护意识作祟的诸多不利因素共同作用下,寄希望于企业自觉自愿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让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已经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全国也陆续涌现出一些矿山企业先行先试,在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生态恢复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但由于过去欠账太多,使得我国矿山复垦和生态恢复面临长期艰巨的任务。目前我国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率不足30%,要达到国土资源部的规划中的“力争到2020年使大中型矿山建设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目标,可谓任重而道远。
总体来看,实现这一目标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资金缺口很大。近年来不少地方借助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机会,陆续开始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明确了采矿权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恢复,以此制约采矿权人对采矿区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缓解了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压力起到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业内涌现了许多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声音,主旨是想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建立一个包含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保证金征收制度在内的综合机制,用于保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来源。
4、社会责任需要共同承担
从目前的主流社会意识倾向和政策导向来看,用于保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应主要由造成污染的企业承担,这样做显然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所谓公平原则。但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有失偏颇。首先,矿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的目的不仅仅是矿企个体经营的需要,更重要的作用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其次,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除非停止开发,但这样又会严重影响到其他行业和社会各个层面;第三,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后,受益者就局部而言是企业自身和周边环境,从全局来看则是全社会。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不仅仅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还需要全社会来共同承担,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机制”对生态环境破坏者追责的严肃性以及受益者分担成本的公平性。
根据发达工业国家的经验,政府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往往发挥着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依靠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确保资金来源;政府依据整体规划和公平原则主导资金流向;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环境破坏和对民生影响力重大的治理项目主要由政府出资;对开展治理项目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资金补偿激励,尽量减轻因治理带给企业和个人的损失和负担。另外,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在生态恢复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排放额度或排放许可证交易方式已被部分国家接受和采纳,通过排污企业与污染治理企业的交易行为,保障从事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服务的企业的收益和积极性[4]。
这些经验给了我们一条重要启示,那就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件关系到全社会的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建立起企业、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公众的全民参与机制,才能够实质性推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事业发展,将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李彦龙.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责任边界[J].学术交流,2011,02:70-75.
[2]李伟阳,肖.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J].中国工业经济,2011,10:89-99.
论文摘要:文章以公司契约理论为基础,分析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并将二者在公司利益相关者这一内容上联系起来,以公司契约者的所有权为起点,分析在所有权之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完善和公司治理的措施。并且,在实证分析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控制权和公司业绩的负面影响之后,提出通过公司内部、外部治理规制公司控制权,引导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措施。
慈善捐款作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仅是一种次要的公益责任),近几年呈现惊人的增长趋势,相反,职工福利、消费者待遇等主要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方式却被多数公司忽视,那么,大型公司每年投人巨额的社会责任资金为何换来的是有违规范的慈善捐款?在公司经营者眼中,公司社会责任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些疑问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
一、无法控制的权力:公司社会责任的负面影响
1.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自20世纪初出现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以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已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发展趋势,为各国立法所认可。主流观点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经营者作为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行为,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最大限度地增进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利益。如定义所指,公司社会责任一反“公司就是为股东们赚钱”的传统理论,那么进一步追问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了。
科斯的企业理论指出,“企业和市场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他们之间的不同,在于在市场上,资源的配置由非人格化的价格来调节,而在企业内,相同的工作则通过权威关系来完成;企业与市场的选择依赖于市场定价的成本与企业内官僚组织的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依据交易成本分析,公司是一系列不完全的契约,缔约的前提条件是明晰的产权,继而缔约方的所有权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公司“所有’,的概念变得毫无意义,更有学者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指出,‘·在像中国这样的转轨经济中,完全竞争的要素市场是不存在的,把一个企业看作是各种不同经济资产,包括人力、无形财产、组织管理、金融以及实物等集合体似乎更有意义。因此,谁是企业的‘真正所有者’的提问会引人误区。企业应被视为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职工、股东、银行、供应商以及社会(即国家)的联盟”。在这个联盟中,“权威”虽然产生于明示或者默示的合同授权,但其真正的基础依旧来自各个平等的契约主体,自此企业便不是“资本雇佣劳动”的简单关系了,而是包括股东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载体。各方利益相关者将其生产要素按照合同约定交由人管理,成为合同主体一方,操控公司为其利益服务,如此,公司社会责任便有了正当的理论基础,公司治理中公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也要有所改变—为各方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是单纯作为公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代言人。
2.公司社会责任的冲击。在提倡公司社会责任的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资本市场的扩张,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在公司制度这个新型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中,如何选择和规制一个“守夜人”成为自公司出现至今经久不衰的话题。传统观点认为公司仅是为股东营利的工具,公司经营者应该是股东的代言人和执行者,事实也确实如此。但在公司社会责任语境下,公司经营者应该为每一个契约主体服务,站在股东及职工、消费者、供销商、社会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交叉点上去经营和管理公司。但是,“如果管理人员首要职责是作为股东们的受托人并为他们的利益去运用那些置于他们控制之下的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的行为就会受到约束,从而也就不会去为这种或那种特殊的利益而滥用权利。反之,如果大企业的管理人在其决策中考虑公众或社会利益,支持有益的事业和社会福利,不仅被视为他们的权力而且视之为必须做的义务,这就会产生无法控制的权力”。
依据盛行于美国的“伯利一米恩斯范式”,现代大型公司制度必然会导致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相分离,继而产生公司控制权滥用的问题。亦即,在契约项下,公司各缔约方会获得固定的收益,从而各司其职,但由于契约的不完整性,在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会产生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谁作出额外的贡献,谁就能获得剩余索取权,同时会伴随着边际风险,当然便有足够的激励去控制公司—让控制权伴随剩余索取权成为最佳策略。但在伯利与米恩斯看来,“在公司制度下,产业财富(Industrial Wealth)能够并且正在为少量的所有权权益(Ownership Interest)所控制。人们能够相信,即使是在不拥有这种权益的情况下,照样可以行使对产业财富的控制权。几乎没有控制权的财富所有权与几乎没有所有权的财富控制权,似乎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即公司的经营者在契约约束之外,获得了控制权的私有利益,却无须承担边际风险,亦无监控危机—“由于存在‘一主侍二仆’的局面,这使得管理者虽独立于双方,但又不会真正对任何一方负责。面对任一方的需求,管理者都可以推诱,诉诸另一方的利益”。“如此这般,增加的只能是费用,而减少的却是社会财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我们提倡公司社会责任、增进社会福利的同时,这种公司内部的权力扩张正在逐渐蚕食我们来之不易的成果。
二、严峻的现状:公司控制权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证分析
1.我国公司控制类型的实证分析。伯利与米恩斯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将控制分为五种类型,包括:(1)通过近乎全部所有权实施的控制;(2)多数所有权控制;(3)不具备多数所有权,但通过法律手段实施的控制;(4)少数所有权控制;(5)}s营者控制。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如美国分散,少数所有权控制极少出现,而经营者控制即股权完全分散的情况几乎未曾出现。
根据对2004年深沪两市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进行描述性统计,中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1.77%(中位数为39.76% ),最大值为85%,最小值为2.25%,标准差为16.82。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9.74%(中位数为7.45% ),最大值为43.07%,最小值为0.07%,标准差为8.69%。第三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3.89%(中位数为2.41 % ) ,最大值为24.75%,最小值为0.05%,标准差为4.1%。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远远高于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前三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55.4%,与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58.84%比较接近。
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布来看,有约113的公司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这类企业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61.28%。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10%和33%之间的公司占据了样本数的最大比例(( 38.58% ),其平均持股比例为25.12%。有四分之一多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3%与50%之间,平均值为41.32%。只有9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10%以下。
从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布来看,持股比例低于10%的企业只有3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公司数量最多,占到样本总数的2/3多。而有超过1/4的公司,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3%与50%之间,平均值为42.55 %。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在10%与33%之间的公司只有87家,占样本总数的6.46% o
2008年上市公司治理报告的数据显示,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逐年减少,绝对控股的情况明显减少。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公司控制类型,正由多数所有权控制为主、少数所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控制为辅的情况向不具备多数所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控制为主的情况转变。在拥有少数所有权,却通过法律手段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存在一个或者一个小团体持有股票,通过合法的手段,使其在公司中处于支配地位,获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Working Contral )。一般说来他们的控制权源于自身具有的一定数量的股权.以及吸引而来的分散的股权,由此而保证其控股地位和控制权的永续。
2.我国公司控制程度的实证分析。在明晰了我国现存的公司控制情况之后,再考察所谓的缔约方所有权与公司控制权的分离情况,便更具针对性。根据2005年上海证券交易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民营公司与国有公司均存在股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其中民营公司股权/控制权分离比例为0.49,而国有公司股权/控制权分离比例为0.68,全体样本的平均值为0.63,民营公司的控制权分离情况较为严重。
更近一步分析显示,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明显差异,而在民营公司控制权分离度较高的情况下,其显示出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差异更为明显,可以由此推断,民营公司控制权滥用引发的问题更为严重。
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集团)通过金字塔式的控股,以少数所有权即少量的投资控制了较多公司股份。“平均而言,最终控制人对企业的投人为22.42%,而其控制权则为34.32%。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况严重的东亚地区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上市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更大。进一步分析显示,这种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对企业绩效带来了负面影响”。国内外学者研究表明,当最大股东的控制权超过其股权时,公司价值会下降,控制权与股权分离程度越高,企业价值下降越大,对公司业绩的负面影响较为严重。
3.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证分析。近年,我国大型股份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成为热议的话题,公司依据实际控制人(集团)的个人偏好而行动的现象相当严重,社会监督和法律控制随之增强。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外部监控,使得控制权的私有利益以非常规的形态出现,2005年《公司法》中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便是一个开始。我国大型股份公司的治理发展迟缓,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严重缺失,我们无法获得公司内部会议等重要信息,但近几年公司的慈善行为与公司经营者的社会地位对比数据从侧面显示出,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口号之下,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偏好对公司的影响有了一个新的突破口。
对比2005年和2006年的胡润企业慈善榜就可以发现:2005年胡润企业慈善榜前50名的捐赠总额为十三亿五千六百万,最后一名上榜的捐赠额为八百万;2006年胡润企业慈善榜前50名的捐赠总额为四十三亿三千两百多万,最后一名上榜的捐赠额为一千五百万。捐赠总额翻了近两倍,最后一名上榜的金额也提高了一倍多。在2004年第一次公布的“2004年中国慈善榜”中,中国富豪捐赠总数不过是其总资产的百分之几而已。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国内富豪的捐赠仅占15%不到02004年上榜的100位中国富豪,有70%干脆就没有在慈善榜中出现。在2005年颁布新《公司法》强调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敏感阶段后,2005年、2006年富豪的慈善捐款激增,前后慈善捐款数额形成巨大反差.近几年依旧有逐年递增的趋势。据胡润中国慈善榜统计显示,2008年慈善榜前100位慈善家共捐赠了近I29亿元,2009年在灾年之后这一数据增至157亿元,100位慈善家平均捐赠额达1.6亿元,同年《胡润慈善榜单年子榜》上榜50位慈善家共捐赠近39亿元,平均捐赠7 779万元,是6年前首届胡润慈善榜时捐赠总额的4倍。2009年第50名的捐赠额是I 450万元,而6年前的门槛是300万元。
同时有资料显示,中国公司仅有慈善捐款行为,而真正的公司社会责任却少有履行。从统计数据看,中国百强上市公司中,只有10%的公司正式发表了“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职工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调查显示,“有近50%的公司在其公布的年报中,只字未提有关员工安全和福利的内容,47%的公司没有提供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与价值创造有关的长期员工激励计划, 高达63%的百强上市公司对环境保护和社区发展等公益事业贡献甚微,只有23%的公司在履行包括环保和社区发 展等内容的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公司社会责任被提到议事日程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与这些数据和研究结果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大型股份公司的经营者社会地位逐年提高,自提倡公司社会责任以来,众多公司经营者前后或者连续多年获得“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等大同小异的荣誉称号,在企业家的政治参与度调查中显示,在公司慈善捐款激增的同时,公司经营者更多地以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身份参与到了国家政治之中。从一个层面反映出,公司控制权的私利空间正在发生扭曲,公司社会责任在公司经营者眼中更多地意味着这些变化了的控制权“私有利益”。
三、注重控权的公司治理:公司社会责任的新思路
1.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内部治理。
(1)公司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公司利益相关者总是在被动的接受服务,而无法主动要求服务,这便是问题所在,即股东外的利益相关者并无话语权。让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取得话语权进人到公司董事会当中,参与公司治理则是公司社会责任所隐含的一项总体要求。我国现行的职工代表制度依旧过于狭隘,无法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而参照英美国家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是个不错的选择,将公司的所有资源看做公司的财产而将话语权分配到每一项资源拥有者手中,甚至将因为公司外部性而转嫁到社会中的成本也视同公司财产而扩大话语权的主体范围,让这些主体加人到董事会项下的公司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中,真正管理自己的公司。
(2)公司董事的责任体制。在公司现状下,董事没有充足的动力去完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控制,那么应由法律规定更多的义务与责任,亦即增加公司董事的参与成本,一改以往行政责任为主的问责方式,而落实到民事责任上。从董事这一角色本身出发,去制衡大股东的控制,规制公司的控制权,使其切实成为公司治理的有效机制。
2.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外部治理。以法学和经济学的观点看,由公司运作的外部市场环境所形成的公司控制权的监控或约束机制,构成公司外部治理,即要求构造与公司社会责任相适应的公司运行环境,回归科斯所讲的市场与企业的互补状态,而非公司“帝国”控制市场的状态,让公司社会责任融人到市场中去,使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依靠市场机制去规制公司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