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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治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4-01-01 15:38:0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责任治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责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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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的重要区域。探讨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弱化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一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原因;治理

1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主动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环境和社区的责任。

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社会责任不是企业与生俱来的使命,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也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坚持认为在自由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就是企业最主要社会责任的原因。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不再是只对股东负责的独立实体,其存在是在整个社会系统之中的,它还应对建立和维持它们的更大的社会负责。企业如果拒绝承担社会责任,则同样会被社会所拒绝,所以说作为一个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是不可避免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从一下两个方面来认识:

(1)从宏观上看,跨国公司是负责任的经济全球化的责无旁贷者。跨国公司作为能够有效整合全球资源的组织形式,在世界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不断增强,跨国公司在世界总产值、国际贸易总额和国际直接投资等全球重要经济指标中所占的比重持续增加。

(2)从微观上看,跨国公司利益实现机制改变。跨国公司为保证其现实效益,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因素,而必须考虑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跨国公司率先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正是适应这种利益实现机制的改变。

2在华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的原因

2.1从跨国公司本身来看

(1)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的特点和作为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的本质,促使跨国公司甘冒牺牲社会责任的风险。

在全球化经营过程中,跨国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短期内通常由于其滞后效应又很难看到付出社会责任成本后所带来的直接收益。因此,虽然一些跨国公司明明知道忽视社会责任可能会带来的信誉影响,但是面对实际成本压力或者说企业追逐利润的本质,使得企业仍然可能会做出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营行为。另外,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其规模经营效益,需要不断扩张,以至于有些跨国公司可能拥有成千上万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同时也可能出现监控失败,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可能会出于自身经营目标的完成而采取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

(2)跨国公司的管理者也存在认识水平和道德水平的差异。

一些管理者缺乏长远的眼光,不能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长远利益。还有部分跨国公司的管理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经济发展和人民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存在歧视心理,这些跨国公司在原材料选取,产品使用及服务等问题上往往采取双重标准,即优质产品销往欧美等发达国家,较低劣的产品销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

2.2从我国来看

(1)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市场监管体系不成熟,执法不严,违法处罚力度不够。

中国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零散,法律条款具有政策性和指导性,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这只是个原则性条款。这些分散性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和监督跨国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方而仍存在缺陷,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相应的法律执行和监督不力,违法而没有得到严惩,犯法得到的收益远大于违法成本,对于跨国公司没有约束作用。

(2)跨国公司在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制衡也是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

在西方国家,除了健全的法治环境以外,还有许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如众多的机构投资者、行业协会、劳工组织、环保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人权组织等。而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尚未成熟,民问团体、行业协会的力量很小,作用很有限}而消费者对跨国公司触犯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也往往是以单打独斗的方式加以抵制,而根本淡不上对跨国公司的利益制衡与责任监督。

(3)中国社会大环境与跨国公司在中国屡禁不止的弱化社会责任有密切的联系。

中国政府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在华跨国公司实行的超国民待遇,跨国公司在屡屡出现违法问题,和个别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认识和优待有关。其次,中国经营环境造就了跨国公司本土化的经营策略,某些跨国公司效仿国内企业对政府采取特殊沟通的方式,有些跨国公司甚至已经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适应中国市场的本土化经营策略。再者,中国消费者盲目崇拜名牌和国外品牌情况突出。

3完善在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在华跨国公司弱化社会责任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各方面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强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促使跨国公司积极履行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政府到民间努力营造一种公平守法、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至关重要,以下是针对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治理提出的几点建议: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约束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

加强监督、环保、劳动等方面的立法,法律规定应尽量详细,可操作,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从而尽可能地将社会责任范畴的内容纳入到法律之中。要完善《劳动法》、《工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各专业技术领域的相关法规,这是加强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的行为监管,督促他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

另外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实现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逆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因此,可以在立法上设计较重的法律责任,通过提高跨国公司因违背应尽社会责任而应承担的违法成本,来预防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绝大部分是基于发达国家的法律框架和社会期望建立起来的,与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制度因索存在着较大的冲突,因此从制度层而来看,首先要在建立认同的正式制度,由国家权威机构出面,与跨国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团体协商,在遵循中国现有各项法规、标准基础上,参考主要国际社会责任内容,制定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标准和行为准则。

(3)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国家社会责任激励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虽多属自愿,但政府的积极引导对于促进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发挥重要作用,世界各国政府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都不是旁观者,政府在强化社会责任实施机制方面可开展许多工作,对于违背社会责任标准行为进行道德劝导,及时纠错和惩罚不道德行为。完整的法律机制,应该包括约束与激励两方面。建议由政府推出系列优惠措施,包括荣誉激励、政策激励、政府采购优先等,鼓励跨国公司在华采取积极措施承担社会责任。当然,这些激励措施不应超出法定的范围和标准。

(4)加强宣传,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和披露机制,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

切实保证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对跨国公司生产经营行为的监控,及时纠错和惩罚不道德行为;为此,应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应该加强对与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各审批机构、合作机构、执法机构行为的监管,严惩各种腐败、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监管部门须建立投诉系统,畅通举报渠道,定期公布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黑名单。

篇2

【关键词】社会责任制;我国公司治理;变革

目前国内公司主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运作。狭义上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上的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等,随着世界经济体制的和社会责任制的变化,对我国的公司治理反思已经成为当下的研究热点。

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

首先,从公司的管理结构来看,公司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利益的平衡统一,是当下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据有关的数据分析,我国一些公司只注重管理阶层的薪水的提高,却忽略了公司小股东的利益,这些都引起了公司基层和社会的不满,还有更为严重的现象就是有些公司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管理阶层的待遇却仍旧持续上涨,使得基层与管理层的矛盾日益恶化。其次,从公司的管理方式来看,一些公司的管理方式落后,有的甚至已经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轨,却仍旧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公司必须注重创新管理模式的构建,建立高效激励系统,改革旧的管理方式,保持公司的高效运转。再次,从公司的监督机制来看,公司的监督机制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效率,所以,公司的监督机制在对公司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公司内部,一方面缺乏及时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使得各个相互利益的主体之间缺乏制约性和平衡性;另一方面对于公司的外部监控机制也不十分健全,虽然我国公司的外部监管机制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是还没有一种根本即时见效的监督管理方式,从而,使得企业内部的各个级层的监督和管理都没有发挥其根本作用。最后,从公司的内部控制来看,我国民营性质公司的内部控制权基本上都是掌握在与管理层关系亲近的内部人手中,因此,就导致了公司利益的严重分配不均,在保证了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却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也是我国公司治理中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二、加强社会责任制与我国公司治理变革的措施

第一,要明确社会责任制的概念与我国公司治理变革的必要性。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的概念的界定异常的模糊。虽然社会本身的内涵就不清晰,但是也不能表明社会责任制对我国公司治理就得漫无边际。因此,我们就要从公司的日常经营中来确立社会责任制的概念和范围。为此,我们不仅要把公司利益的相关者列为社会责任制的范围,而且还在把公司应该对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也列入社会责任制的范围之内。社会责任制中强调的是责任问题,因此,我们要深入探讨社会和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明白社会不仅仅是一个代名词,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实在在的群体。公司对于社会这个群体利益的保护就是其的责任问题。另外,正是由于社会责任制范围的模糊,使得我国公司在治理中的问题越来越多,最后出现了一系列的恶化矛盾。有关责任人要明确这此问题主要涉及到哪些方面,以及其严重性,进而来促进社会责任制与我国公司治理变革。第二,加强社会责任制中的道德化因素,从而使得我国公司治理的效益优化。社会责任制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其的产生、发展与变革与我国公司治理有着密切的关系。道德化的社会责任制可以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状况,促进公司的经济增长,这正是一个有效的社会责任制影响和作用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原因之所在。因此,我国要加强社会责任制中的道德因素,使得社会责任制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立足于整个公司的利益,从而来有效地提高我国公司治理和经营上的效益。第三,加强社会责任制的法律效应,强化其职能作用,保证我国公司治理的根本性变革。社会责任制法律效应的强化,给于那些对社会责任制采取消极态度的人予严厉的制裁,让人们自觉地去遵守社会公德,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进而创造一种和谐社会氛围。

总而言之,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责任制和我国公司治理中将会不断地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因此,有关人员必须不断地研究社会责任制的范围和改革,从而保证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并且在明确了社会责任制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在社会责任制中注入道德因素和法制因素,强化社会责任制的职能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张墨晗.基于博弈的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运行环境研究[J].财经研究.2010(2)

篇3

【摘 要】公司治理;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一、引言

在古典经济学中,亚当・斯密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认为个人在实现效益最大的过程中,会促使社会实现帕累托最优。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可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但是这其中隐含这样的假设:存在一个有效反映信息的自由竞争市场。这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

公司治理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另一种观点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在公司治理中,由于股东作为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初期和经营过程中提供了大部分资金来源并承担了主要的风险,企业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目标无可厚非。但是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存在着,它的经营发展离不开所在社会环境。在这个环境下,该企业与相关利益主体有着各种联系。如果企业只是把股东个体利益放在首位,无视其他利益者的利益,就容易产生负的社会效益。短期来看,可能增加了股东财富;但从长期看,通过损害社会利益的方式往往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对企业的行为采取惩罚措施;在社会舆论之下,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会受到重创,这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的治理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个人和群体日益受到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企业成为了“社会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责任问题提供的理论框架,并且这一框架明确了企业责任是建立在实现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上的。公司治理主体需要从股东扩大到以股东为主的各利益相关者,并且除股东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制衡力量越来越重要。公司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出资人(股东)、经营者、员工、供应商和经销商、债权人、客户、政府、社区居民等。将利益相关者的治理结构分为内层、中间层和外层,每一层次所负责的工作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分解图如下:

2.1内层治理

股东把责任权限委托给经营者,经营者对股东负有责任。经营者必须定期向资产提供者报告他们对受托资产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结果,以反映他们对股东所负受托经管责任的完成情况。由于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如经营者了解,这种关系就产生了问题。人(经营者)利用委托人(公司)授权谋取个人利益,使股东的最大利益难以实现。

根据理论,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矛盾的最好方法是建立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长期契约或合约,通过契约关系对人行为进行密切监督,以便约束人那些有悖于委托人利益的活动。除监督机制外,还可以采取激励机制解决目标偏离问题。除此之外,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存在,增加了经营者因并购或其他原因被替换的可能。迫于自身价值和声誉的压力,经营者必须恪守职责,努力工作。

2.2中间层治理

公司对员工、债权人、供应商负有责任,这些权益主体作为公司专业资源的使用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员工位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不可避免要承担投资风险特别是与“人力成本”投资相关风险。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变的越来越可贵,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必要的。债权人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拥有对企业还本付息的要求,为了降低风险,需要对企业进行监控。供应商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生产资料供应者,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要生产资料的提供者,与公司的命运息息相关。公司在持续经营中,必须要维护供应商的利益。

2.3外层治理

当把公司治理的权益主体从股东进一步扩大到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外延也将大,这一过程也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强化的过程。公司财富的增加,不仅仅是股东以及经营者的贡献,掌握公司关键性资源的中间层,社区、政府乃至竞争者都与公司形成了长期的关系,正是这种长期关系使得这些权益主体在某种程度上都成为公司财富的创造者。

尤其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日益突出。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重视环境,走生态文明的道路。企业想要持续发展,建设百年企业,不能只是关注企业自身的效益增长,要制定长远发展目标。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公平对待社会各个群体,这些群体的经济状况与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价值是密切相关的。

三、总结

企业是一个盈利组织,其目的是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发展。无论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还是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都不能忽视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存在的价值,最终是要为这个目标服务。公司治理是企业社会责任得以实施的重要途径;社会责任能够推动公司治理有效改善与良性发展。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相辅相成,紧密相连。公司治理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实现有效的治理。

社会责任是公司治理层次的核心特征,随着公司治理的外延的扩大,企业都必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承担社会责任。因而企业最终治理目标是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王阳.基于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模式重塑[J].西北师人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3]吕立伟.企业税收保值信息披露与社会责任履行的实证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8).

篇4

公司治理新逻辑

新古典产权学派推崇“股东至上”的逻辑,认为股东是唯一的出资者,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哈佛大学教授Levitt甚至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危险的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应该是政府的责任。然而,德鲁克早在1946年就指出,公司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组织,大公司要成为美国的代表性机构就必须实现美国社会的基本承诺和信仰。1995年德鲁克再次强调,重要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管理者应意识到他们必须考虑企业政策和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实际。实际上,公司一开始就是政府实现其公共政策目标的社会工具,而并非随意存在。

基于系统思维的公司治理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经理人、顾客、雇员、政府和社区等各要素相互作用的系统,股东以资本、债权人以债权、雇员以专用性人力资本、经理人以异质性人力资本、顾客以其顾客价值等方式出资并构成企业剩余生产的物质基础。

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由于经营的不确定性,负有有限责任的股东实际上将部分剩余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因此承担公司风险的不仅是股东,还包括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从企业的成功存续的角度来看,企业生命力的来源是公司广大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合作,过度强调股东的力量和权力会导致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投资不足,并进而降低公司的财富创造。从监督的动力与信息充分性角度来看,信息的非对称、股东的分散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搭便车行为,使得个体股东既无动力也无能力监督经营者,而员工的命运与公司休戚相关,同时由于员工在公司内部,拥有监督的信息优势,使其既有充分的信息又有动力监管公司经营者;竞争对手的存在,使得企业变得警觉和充满活力;政府监管使得企业行为尽可能产生较少的负外部性。

无疑,是股东、员工、债权人、经理、顾客、竞争者以及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组成了企业这一动态系统。系统属性决定了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公司治理应充分重视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动态制约,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合理需求,追求综合效益。

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并常常出现冲突。短期内,对员工利益的关注,可能意味着员工成本的增加;对顾客利益的关注,可能导致产品质量成本与服务费用的增加;对于环境保护的投入,则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的降低;与竞争对手战略上的合作,可能导致利润的减少。但长期而言,社会责任对于增加企业价值、整合社会资源、增加社会资本、提高企业声誉、降低员工离职率与提高工作绩效等具有积极的影响。

设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

社会责任与董事会结构、战略领导、资本结构、市场关系等共同构成了公司治理,企业要真正履行好社会责任,就应当将社会责任嵌入治理结构中。这是因为,公司治理是实现可持续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保障,董事会应对社会责任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依赖于公司治理对人力资本以及社会资本的利用程度;公司治理的变化将会引起未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化。

目前《公司法》通过引入职工董事或者监事的办法实现员工参与治理,但规模过低的员工董监事,难以实现规模效应,应增加员工董事的席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应当建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应由职工董事以及独立董事等组成,专司社会责任决策、公司商业行为对社会责任影响的评估以及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效果的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等事宜。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不仅为上市公司社会履行责任提供组织保障,还有助于董事收集相关决策信息,降低董事因不知情而未能有效履行注意义务而遭受诉讼的风险。

国外许多知名公司都设有社会责任委员会,像英国2005年就有22%的上市公司设置了社会责任委员会。而在《财务杂志》评出的十佳企业中,有4家企业设置了专司社会责任事项的社会责任委员会,它们是美国国际纸业、加拿大铝业、美国铝业以及雪佛龙。

重构“以义取利”的治理文化

可持续地履行社会责任,就要树立“以义取利”的和谐治理文化。

当今企业的诸多社会责任问题,如三鹿的三聚氰胺、富士康的员工12连跳、紫金矿业的环境污染、双汇的瘦肉精事件等问题的出现,多因重利轻义所致。这些企业,轻则股价下跌,重则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因此,践行社会责任应成为企业谋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要从根本上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实现组织文化的创新,将伦理与责任嵌入治理文化之中,树立以义取利、和谐共生的治理文化。

篇5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机制;利益相关者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构建公司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然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问题学者们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公司法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科学内涵加以诸多定义,概括起来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可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即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多数人利益说,公司义务观。

1.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这种学说传承了西方法学者剖析公司最终价值目标的理论,从公司还应负有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的二元目标为出发点,而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界定。

2.多数人利益说。这种学说以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为基点,从公司内部控制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进行界定。

3.公司义务观。我国法学学者卢代富继承了早期公司社会责任倡导者在使用“公司社会责任”一语时所表达的基本意旨,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然而,这种学说近年来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责难。

以上三种学说的提出可以看作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三个里程碑。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的提出是学者们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早期阶段。在那个时期,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以及公司只对股东负责,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和维护的观念在学界占主导地位。除应负有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以外,还应负有维护公共利益责任的公司二元目标论学者们与之进行了长时期、拉锯式的斗争。最终,公司二元目标论被广大学者接受,成为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出发点。通过对学界三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应表述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除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基准之上的道德责任,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结合体。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是基于法律责任之上的道德责任。首先,公司社会责任表现为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律责任是将一部分公司道德原则条文化,体现出由立法者确定的对公平、正义地进行公司活动的基本观念。它存在于我国各部门法中,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所认可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其次,公司社会责任表现为法律责任之上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指社会期望公司负责法律尚未规范的责任,具有自愿性。现代法学家倾向于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相对分离开来,公司道德责任不是法律规范,它寓于以一定的社会道德传统和道德观念之中。这意味着,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制裁来对付所有道德上的恶行,惟在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条件下,法律才执行最低限度的公共道德。①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存在的问题

21世纪科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对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挑战。当今,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尽管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社会责任问题,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仍令人担忧。现阶段我国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企业不愿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前,一直采用的是企业办社会的做法,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过多的让企业分担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这使企业在改革开放后,只注重发展自身经济,不愿承担其相应社会责任。

(二)我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和鼓励力度不足

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但在加大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如何避免产生一种误解——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办社会的回潮;如何对能较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进行适当的行政或荣誉上的鼓励;如何加大企业积极性,督促企业之间互相学习等问题,政府有待进一步深入思考对策。

(三)现阶段我国市场机制及其管理不完善不健全是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充分的又一根本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建设不完善,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得不到保障,这又进一步削弱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我国现代经济正在进入一个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试行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管理经验不足、市场监管不利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单纯追求盈利的主体,如何转向富有社会责任的经济主体,在投资中讲求社会责任,是当前中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中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②

三、我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

由于公司法律层面社会责任实现机制还具有以上缺陷,因此有必要从如下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公司法律层面社会责任的实现。

(一)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如何完善这种治理模式,建立起能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机制其基本思路是遵循“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建立起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以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追求股东的利益。借鉴国际经验,要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建立起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就必须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制度创新。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方面,主要是建立起三种制度;1、建立保护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 使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2、建立“绿色准入”制度的市场机制。“绿色准入”制度就是符合公司社会责任要求的市场准人制度。凡是不符合“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司不能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投资活动以及获取各种资源。3、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以便社会各方面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方面,要建立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共同的决策机制和共同的监督机制。

(二)政府部门应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维护的步伐

从政策上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给予褒奖。督促加快建设我国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国际上占据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动权,改变被动接受其他国家定制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不利局面。政府要通过法律来保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建立。我国的《劳动法》提及的保护劳工权益,就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在2006年1月1日,中国新《公司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国正式在法律上明确公司社会责任,这表明我国法制和社会的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视法律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政府监管刻不容缓。

(三)加大处罚力度,并重在处罚个人

如果一个企业怠于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成本支出远远低于其所收到的利润,该企业一定不会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然而,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往往是在事故发生以后,直接追究公司责任,对公司进行罚款,而造成事故的相关决策者和责任人却往往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司受到处罚,损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而真正的肇事者却依然逍遥法外,损害公司利益、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制约,真正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就难以建立。③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制约,使真正损害公司和社会利益的蛀虫得到应有的惩罚。

总之,“在和谐社会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责任竞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成果,中国企业实现责任竞争的路径逐步清晰”。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社会对企业承担更高标准的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从保护人与环境的利益着眼,使我国企业在经济、政府影响、企业自身、社会环境、其他利益相关者等有机统一,才能更深入地认识企业社会责任、认清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在宏观和微观方面对它的统一认识,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 释:

①徐家力:“略论中国企业的专利战略”,《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