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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2-28 17:01: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

篇1

【关键词】 政府采购 目标均衡 价值选择 公平 效率

不同的目标定位和价值选择对于政府采购的理论和实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目标定位政府采购以实现政策功能为主,就会相对淡化政府采购的效率目标;而目标定位以效率为主,就可能不能有效实现政府采购的某项或多项政策功能。政府采购需要实现怎样的目标,选择什么目标优先考虑,选择什么目标必须统筹兼顾等,都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厘定。因此,重新反思并厘清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进行正确的政府采购目标设计、政策功能导向,减少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和制定过程中的失误就成了重要的时代命题。

一、政府采购基本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均衡问题

政府采购目标可以分为两大类目标:一类是基本目标――经济有效性目标,二类是社会目标――宏观调控目标。前者是通过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制定价格标准和质量标准来实现的;后者则是在制定合同及采购过程中限定一些条件,进行一些政策扶持或政策倾斜来实现的。可见,政府采购的目标是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框定的,应针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经济效率意图与公共利益要求。政府采购基本目标与社会目标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然而,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这些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一个均衡点,将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定量分析,以更好地实现公平,最终理顺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及动态变化。

在社会资源既定的条件下,用于效率的资源量多会导致社会稳定成本增加及社会和谐目标难以实现,用于公平的资源量多则会导致社会进步成本增加及社会进步缓慢。由社会稳定成本和社会进步成本增加导致的社会总成本的增加最终会使扩展的社会整体福利受到损害。单一的效率或单一的公平追求都会使边际效率减少,这就涉及到效率和公平的边界问题。因此,在既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图1解决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之间的矛盾,达成某种妥协与契合,并最终实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二、政府采购基本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均衡模型

本文构造了一个效用函数(包含了效率、公平和社会发展)来表示政府采购实现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社会福利增进量。函数为W=F(E,F),其中,W表示政府采购实现的社会福利,E表示效率,F表示公平。假设政府是理性经济人,在政府采购总支出一定的情况下,谋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由此,问题可以表示为:

maxW=f(E,F)

s.t:E?鄢Pe+F?鄢Pf=C0

现在假设社会福利函数表示为:

W=AE+BF

其中,E=G(X,F),F=H(Y),X=(X1,X2,…,Xn)t,Y=(Y1,Y2,…,Yn)t,X+Y=C0

X和Y分别代表政府采购支出分别用于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投入量,C0为社会资源总量,PePf分别为单位效率和公平的成本,E和F为效率和公平分配量,A和B分别代表目标选择/权衡系数。构建拉格朗日函数L(X,Y,r),由必要条件得到政府采购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的边际替代率相等,两者实现均衡,达到帕累托最优。

三、政府采购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均衡的价值选择

政府采购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之间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公平的适度范围内对效率起促进作用。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过程中,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到底哪一个作为直接的或深层次的更高最求目标,往往是由当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决定的。对于政府采购而言,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均衡意味着政府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能够实现效率带来的利益和公平带来的利益的统一。如果过分强调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而抑制社会目标,或者过分强调社会目标而侵害基本目标,都将是不经济和不均衡的。

1、在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不矛盾情况下,要贯彻“公平与效率并举”的原则

公共资源配置的本质要求是资源优化配置、公平效率并举,而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之一,毋庸置疑地担当了重任。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政府采购活动追求的效率目标,而经济主体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政府采购的目标,这两大目标之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就成为政府采购解答不尽的两难抉择。同时实现两大目标、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理想状态,多数情况下难以实现。因此,要遵循“公平与效率并举”的原则。无论是效率,还是公平,其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如果为了追求效率而损害社会公平,导致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则是不可取的。相反,片面追求社会公平,而损害效率,这又与政府采购的初衷相违背,可为数典忘祖,毕竟政府采购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采购一定要“适量”,不能用一味的“公平”来破坏“效率”,否则政府采购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会被误解。特别在发展中国家,在公共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用最少的钱为民众办最大的事,一直是政府追求的终极目标。

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结果;公平与效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公平与效率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不同公平产生不同效率,最大公平产生最大效率。要杜绝打着“为了社会公平”的旗号而进行的政府采购暗箱操作和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要坚持“三公”原则,如果政府采购中有优惠措施规定,应该将采购的条件、原因以及结果通过政府采购公告等形式公布于众,防止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勾结起来进行寻租等腐败行为的发生,防止设立一些特定的门槛来进行“不可见光”的交易。

公平和效率是政府采购政策的两个基本原则,任何偏重一方的行为都容易导致某种程度上的经济失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公平是效率的基础和前提,缺乏公平就不会真正有效率,即使有效率也只是暂时的、相对的、表面的,其带来的后果可能是实质性的灾难。以破坏公平为前提的经济增长大多是破坏性的增长或负增长甚至是灾难性的增长,不属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说公平是天平,是效率的度量衡,可以度量现存效率的利弊得失,并提供某些效率取舍的依据。

2、政府采购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矛盾情况下的目标均衡路径选择

政府采购要同时实现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这种理想模式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政府采购总是发生在政府与市场的复杂博弈背景下。在探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问题的同时,关注如何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权衡是非常必要的,笔者主张在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中寻求平衡。

(1)正确认识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之间的关系。保证政务需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此外,还要实现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的目标,诸如促进就业、调控经济、保护环境、支持国货、扶持中小企业、促进社会公平等社会目标。两者之间关系密切,需要辩证地来看待。首先,两者密不可分。政府采购支出投向哪里,必然对总体经济产生重要导向和影响,政府采购基本目标本身就包含了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其次,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比如采购节能、环保、低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既能满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又能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社会发展目的。两类目标可以同步实现,无本质上的矛盾。最后,两者的关系体现为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比如购买一般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就能满足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而采购节能、环保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也能够满足需要,但可能成本高一些,这时我们就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牺牲一些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实现政府采购的长远政策目标。比如出台和实行支持“国货”和自主创新产品等的首购、订购、限购及强制采购等政策。

(2)基本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均衡关键在于对于公平的理解,难点是如何均衡公平内在的各种比例关系。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平应该说是一种比例关系,政府采购的社会目标的实现是指在科学合理和公平和谐的比例关系上如何衡量和取舍。虽然在政府采购领域,适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能够产生规模效益,推进经济节支等功能的实现,但如果政府采购的过程不公平、结果不公正,那极有可能会适得其反,严重破坏效率。所以,不能一味追求公平而忽视效率。公平作为效率的度量衡,两者应该具有和谐的内在关系比例,在政府采购领域应当集中表现在一项政府采购行为上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和外交功能的实现比例上面,该比例需按照这五项功能发挥的效益要求来确定。

(3)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矛盾的前提下,可以让渡一部分效率,实现社会公平。当两类目标出现了严重冲突和矛盾甚至对立的时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更需要让渡一部分采购效率来实现社会公平。有时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社会目标,会以损害政府采购局部效率为代价。如为了扶持不发达地区,政府可能会以优惠的条件优先采购其产品,而实际上,经济落后地区的产品质量、价格等往往不如经济发达地区,这就意味着政府要付出比正常情况下更高的成本;为了扶持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有意将订单向其倾斜;在招投标设计中,将参与投标的条件中设计优先考虑企业收纳残疾人士或弱势群体就业的保护条款。这样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成本,但从全局来看,采购政策效果却可能产生乘数效应或示范效应,总体效果是可持续的。如图2所示,阴影部分表明,在此领域区域内社会目标和基本目标是重合的,即哪种目标优先都没有什么关系,两者的最终目的以及公平与效率实现度是一致的,两项目标在E0处达到均衡。

(4)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目标平衡性调整,进行科学的目标体系排序。在具体的政府采购行为中将采购目标依次排列,根据效益来确定采购目标的主次。比如在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目标时,更加注重诸如发挥环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照顾中小企业发展、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就业、调整区域经济结构等政策功能作用。又如一些特定的政府采购行为有时需要进行权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效率目标,不得不违背公平的原则。如一些特殊国防信息产品的采购必须考虑到政治安全等等。对我国而言,目前最好是建立一个以基本目标为前提的,包括支持自主创新、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保护环境、促进民族企业发展和区域发展、保护信息安全等多个目标组成的综合政策目标环(见图3),再在特定行为背景下,赋予某项目标以优先地位,构筑科学的政策目标体系以保持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基本要求。

(5)政府采购不是万能的,不要寄所有希望于政府采购政策,幻想着政府采购政策导向能解决一切经济问题,特别是对于整体社会公平的实现,毕竟政府采购只是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是公共财政的一种组成方式。政府采购是一种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只能起到导向和示范作用,而非基本作用。如果想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其预期效益超过成本是必要条件,而且还必需有两个充分条件:生产要素没有被充分利用,环境资源利用的结果产值最高。如果现有的生产要素没有被充分利用,有闲置的情况存在,有较为充裕的公共资金可以利用,就可以通过注入新的政府采购血液,促进整体经济资源流动,资源配置会因政府采购而得到明显改进;原有全部资源所“实际”产生的商品与劳务的价值只要小于这些资源“可能”产生的价值,那么这种资源的利用就会存在一定的效率空间。反之则不成立。比如,激励自主创新、提升民族产业核心竞争力,是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的应有之意和必然选择。但是,民族产业自主知识产权匮乏、核心竞争力缺乏是不可能通过政府采购来直接解决的。否则,民族产业将如“温室的花朵”般总在“温室”里避难,难以接受外界风雨激烈的洗礼,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会逐渐钝化和弱化,会越来越脆弱,以致不堪一击。所以,促进自主创新要从根本上出发,提升民族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有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和产品层次,创建知名民族品牌,从而得到采购方和消费者的自觉支持,这才是长久之策。

(注:本文系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完善研究――基于地方经验的分析”(项目编号:2011A07020001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王金安:准公共产品市场提供的效率与公平分析[J].财经论丛,1999(3).

[2] 程恩富:公平与效率交互同向论[J].经济纵横,2005(12).

篇2

一般说来,判断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是根据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原则,从效益、效率、公正性、回应性、充分性、适当性等六个方面进行衡量的。效益是一组数量指标,是指特定政策方案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既定目标,即其政策的结果和效果,通常可以用数量或货币价值表示。效率是一个或一组比值或比例指标,是指特定政策效益、效果与投入的资源和努力的比值,一般通过单位成本来衡量。公正性往往与公平通用,是指公共政策关于权利、机会和价值、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配置和分配符合公平、正义、人道等原则,它是衡量公共政策有效性的一个关键标准。回应性与社会理性和行政管理理性相联系,是指公共政策对特定群体的意愿和需求的反应和满足程度。充分性是指特定的政策效益对该政策问题、政策诉求及其目标人群的需要、价值和机会的契合与满足情况,是一种合理性标准。适当性是关于公共政策的综合性标准,它与实质理性相联系,是指政策目标的价值与支持这些政策目标的前提是否可靠,并从总体上判断该公共政策目标和该项政策本身对社会是否适宜。对任何一项公共政策,在考虑效益、效率、公平、回应性和充分性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是否适当、合理、必要。适当性是一个综合性标准,它往往要在上述几个标准之间权衡取舍,特别是经常要在效率与公平、公平与权利、自由与秩序等几组主要矛盾之间进行选择。

根据上述检验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六个标准,以及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基本原则,我们从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确定、方案规划和决策、执行等几个环节和政策过程,分析公共政策有效性和执政能力问题。

在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确定阶段,如何积极回应公众对各种社会问题的要求和期待,将社会问题有效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如何确定合理、可行、公平、有效的公共政策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前提和起点,也是决定政策有效性的首要环节。政策目标的确定,要经得起上述六个标准的检验。如果政策问题不确定,将导致政策目标不明确、不合理,甚至导致政策目标完全扭曲,走向公众期望和政策初衷的反面。

在政策方案设计和规划环节,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政策方案设计、规划和评估,综合考虑各政策方案的成本与收益,特别是其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通盘筹划和综合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实在利益与潜在利益之间的关系,按照六条政策有效性标准设计和规划政策方案,是保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政策规划设计要全面、公正地评估各方案的利弊得失,综合比较各方案的收益成本,科学分析评估各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预见性。

政策决策是公共政策的核心环节。提高执政能力的核心和关键是提高公共政策决策能力,提高决策者对政策备选方案的决断和“拍板”能力。在现代社会,要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一般要求政策规划与决策两个环节适当分离。政策规划阶段的“多谋”是决策阶段“善断”的基础。“多谋”一般可以委托或外包给专家智囊机构,“善断”就构成执政能力的核心。作为核心执政能力的“善断”,就是善于权衡取舍、善于把握公共政策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火候”与“度”,善于统筹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善于果断抉择。

公共政策执行是将纸面的、观念形态的政策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过程。政策执行是依据法定授权实施方案的执法行为,首先要依法行事。政策执行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无疑要公道、讲理。同时,政策执行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还要讲情、讲人道,要做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和宣传工作。所以,有效的政策执行,既要依法行事,又要有情操作。政策执行无疑要贯穿效率效益原则,更要贯彻公平和回应原则。政策对象一般是广大民众,他们是否理解、接受和服从,决定该政策能否顺利实施,也决定该政策效果能否充分实现。换言之,政策执行是否及时准确地回应政策对象的要求,是否公平、公正地协调和分配政策利益,是否始终以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是政策顺利执行的关键,也是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关键。

通过对公共政策有效性的考察,我们发现,执政能力和公共政策有效性之间在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内容和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是基本相通的。从公共政策视角研究提高执政能力问题,实际上就是研究提高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有效性,就是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水平。

从指导思想上看,提高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要始终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是执政能力的重点,而其核心是公共政策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领导决策机制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工作执行机制是否公平、有效、适当,直接制约和影响执政能力与执政成效。

篇3

关键词 区域政策 社会公平 区域补偿政策

区域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而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总和。追求经济效率与协调社会公平是区域经济政策的两个既相联系,又相矛盾,又可相互协调的政策目标。作为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追求经济效率一直是我国区域政策目标的侧重点。在2011年,“促进区域协调互动发展, 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一种政策导向被写入“十二五规划”,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区域政策目标已开始向协调社会公平做出调整。

一、 区域政策目标调整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缓解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地区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我国目前正处于从低收入国家走向中等收入国家的发展阶段,处于初步工业化之后的工业化加速时期,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经济高速增长,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国际经验表明,这一时期是地区间差距扩大、问题积累加速的时期。从经济总量来看,2010年,经济总量最高的广东省地区生产总值(Gross Regional Product GRP)已达到46,013亿元人民币,而最低的自治区只有507.46亿元,相差90多倍。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更能反映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2010年,人均GRP最高的上海市,达到74,548元,而最低的贵州省只有13,229元,相差5.6倍。近年来,中西部落后地区由于缺乏工作岗位和就业机会,工资和收入水平较低,大量中壮年劳动力不断向东部发达地区集聚,由此形成大规模的民工流,不仅加剧了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也使落后地区的后续经济发展雪上加霜,地区差异的负面效应日益突出。适时调整国家区域政策目标,有利于缓解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地区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二)补偿经济落后地区接受统一市场规则而遭受的利益损失

我国是一个国家,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这就意味着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不同地区在这个统一市场上要面对相同的竞争规则,竞争力相对较差的地区所实行的任何保护性措施都会被视为“地区保护主义”而受到谴责。这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掩盖了不公平的实质,对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存在实质性的伤害,理应得到必要的补偿。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地区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沿海省份所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结果,是以牺牲内陆省份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在部分沿海省市先富起来之后,对落后地区做出必要的补偿是天经地义的。

(三) 防止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决定了我们在收入分配领域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防止两极分化。区域经济发展也要遵循这一准则,即承认各地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不平衡,在各地区经济普遍增长的过程中,允许一部分地区在公平竞争中首先发展和富裕起来,通过先发展地区对相对落后地区的辐射和扩散作用,实现各地区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就是在保持经济发展效率的前提下,与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逆向调节,在市场分配结果的修正上,采取有利于提高经济落后地区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政策和措施,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收入差距。

(四)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在解决国民收入的地区间再分配方面往往失灵。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资本和劳动力趋向于向发达地区聚集,借助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累积优势,发达地区会越来越繁荣,而落后地区由于生产要素的流失,使得其经济发展环境日益恶化,从而导致地区间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不公,导致市场失灵。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无法解决区域发展差距问题,而必须采取适当的国家干预措施。注重公平的区域经济政策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

二、区域政策目标调整的主要内容

区域政策目标调整的核心内容就是从追求经济效率转向更注重社会公平。效率目标是指国民经济增长的最大化或一定时间内资源空间配置的最优化。追求经济效率目标,就是通过差别政策,实现资源在空间上的优化配置,通过特定区域经济的高速增长,迅速提升整个国民经济实力,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公平目标是指区域间收入、福利、增长等差距的缩小。追求社会公平目标,就是通过运用政策手段逐步缩小区际差异,取得最大社会公平,实现地区之间的相对均衡发展,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环境差异等方面的原因;既是内部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更是外部政府行为使然。数十年来以追求经济效率为主要目标的区域差别政策,无疑是拉大区域差距的一个重要的直接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新的主题的大背景下,“十二五”时期我国区域经济政策调整的重心应该是从偏重经济效率向偏重社会公平转变,即不再追求经济发展的一致性,而要寻求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本生活水平的一致,使各地区在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投入趋向基本公平。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十二五”时期国家区域政策总目标必须把解决地区差距问题,促进国民收入在地区间的公平分配作为中心环节,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同时调整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引导沿海企业和资金向中西部转移,以在中西部地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提高公平度的基础上追求效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二是建立和完善区域补偿政策体系。区域补偿政策主要是指财政资金在政府间的再分配,即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包括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之间的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对贫困县的转移支付和发达省市对不发达省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是缩小地区差距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公平性的主要途径。

三是完善区域经济政策的宏观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构建国家区域政策的基本框架,完善区域政策立法并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目标区域的划分标准,设立地区补偿与开发基金,建立国家专门的区域政策银行等。

三、目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期稳定发展,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达103874.43亿元,比上年增长25%,其中中央本级财政收入51327.32亿元,比上年增长20.8%,地方本级收入52547.11亿元,比上年增长29.4%,这为相关区域经济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实现区域经济政策重心调整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但要启动和实施这一调整,真正实现从追求经济效率向协调社会公平的转变,则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中央政府的认识与决心。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提出“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区域政策基本定位,但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上,仍把重点放在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上,对于如何实现不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尚未提出明确的政策思路。

二是相关机构与运行机制的尽早建立。由于多年来我国的区域政策一直把经济发展与效率作为区域政策的首要目标并把区域优惠政策作为主要手段,适于协调区域公平的机制和政策工具严重缺失。因此,十二五期间应尽快形成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区域补偿长效机制,从政策评价、对象识别、政策目标、政策工具和政策实施的制度保障等各个方面构建一个完善的国家区域补偿政策体系。

三是各省区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区域政策强化社会公平目标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区域补偿的实质,说白了就是中央政府和发达地区运用财力和物力对欠发达地区实行经济援助。这种援助并不是一种恩赐,其实质是对欠发达地区所承受的不公平待遇的一种必要的补偿。但想让先富起来的地区理解和支持这种利益转移绝非易事,尚需做大量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Chun-Yu Ho, Dan Li,Rising regional inequality in China: Policy regimes and structural changes,Papers in Regional Science, Volume 87 Number 2 June 2008.

篇4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体功能区;成都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主要功能目标之一,它不仅是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和基本政府支出责任,也是推进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功能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则是有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要载体,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依据主体功能将国土空间加以适当划分,施以相应的体制与对策,才有助于各功能区财政保障能力的不断增强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逐渐提高。因此,在当前成都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实现成都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然要求以主体功能规划视角,对区域空间进行统筹布局与合理划分,构建市场主体行为符合各类区域功能定位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健全分类施策、各有侧重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保障机制。

一、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

基本公共服务业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选择,二者具有密切的关系。王元京、刘立峰(2008)、邓玉春(2008)、张杏梅(2008)等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手段,没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体功能区将难以形成并转化为理性的行动。蔡春红(2008)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与主体功能区是辨证统一的关系。首先,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阶段性目标,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长久性目标;其次,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综合性目标,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单一目标;再次,从长期看,推进主体功能区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方式和手段,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主体功能区的目标和归宿。孙建(2009)认为,二者互为因果关系,以主体功能区建设为政策目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政策手段,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政策目标,那么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就是政策手段。

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本文认为从本质上看是目标与工具的关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为让全体公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政策目标;而主体功能区是政策工具,是为了实现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政策目标的方式和手段;但在实践操作中,二者又是互促共进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前提和基础;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实践部门可通过主体功能区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具体而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手段,没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限制或禁止相关产业开发是困难的,也不会为相关地区所接受并转化成理性的行为。在对区域经济运行施加主体功能限制之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并无大的变化,只是需要考虑的政策因素增加了。一方面,限制开发区与禁止开发区的经济开发受到功能性制约,资源开发受控、产业发展受限,导致这些功能区公共服务投入能力下降,从而产生与其它功能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新差距,需要上级政府加大对相关地区的均等化投入。另一方面,由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为了保护好所在地区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做出了很大的牺牲,产生的生态效益是对其他地区的贡献,因此,要建立对这两个区域的规范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避免生态产品这一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问题。

二、成都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现状分析

从2003年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到2007年又被国务院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成都市一直着力于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城乡一体化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形成

成都自统筹城乡发展试点改革以来,各级财政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事业的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加。从2004年以来,成都大力推行“乡财县管”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弥补困难区(市)县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2008年成都市政府提出,各级政府应以当年财政公共服务投入为基数,将每年新增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农村,直至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系列改革举措显示成都市城乡公共财政支出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且呈现出公共财政的支出比例与财政增长同步和支出向农村倾斜的两大特点。

(二)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已具雏形

一直以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失衡的重要原因在于城市优先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2003年以来,成都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打破了原有城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分割的格局。一是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规划体系,编制了城乡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建设等公共服务的发展规划,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的规划体系。二是充分利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成都通过大力实施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体制的改革,将原有机构臃肿、低效率的运行机制,改革成资金成本低、资金运用效率高的机制。成都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建设的成效逐渐凸现出来。

(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还相对滞后,城乡之间仍有较大差距

多年来,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虽不断完善,但农村公共服务还相对滞后,与城市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首先,农村公共服务总量短缺、总体质量不高,且供求结构失衡,其供给目前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其次,虽然财政对农村卫生、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每年都成倍增长,但是对农村投入所占比重偏低,与农村人口不成比例。

由此可见,在成都市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滞后,农村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发展薄弱,文化及基础设施等社会基础环节缺乏应有的重视,日益影响到成都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成为成都市城乡统筹进程中的主要障碍。究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一直没有跳出传统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套路。因此,本文认为,是时候重塑机制,寻求成都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创新。

三、成都市区域主体功能区的规划与设想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战略规划》,成都与重庆作为成渝地区的核心区域,被列为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规划目标是强化成都中心城市功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通信枢纽和商贸物流、金融、文化教育中心。为落实中央对成都的主体功能区战略规划,从2007年起成都市就开始着手进行《成都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虽然到到目前为止,最终的成都市区域主体功能区的规划还未最终形成,但在保护和尊重生态的基础上,成都市大体规划了4大总体功能区,13个市管产业功能区和19个区(市)县管产业功能区。

成都市在进行主体功能区的规划时坚持“全域成都”理念,按照“三个集中”原则,统筹城乡、区域、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研究并制定系列政策,拟定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相互协调,城乡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而在具体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上,成都市的划分方式相对于一般的划分有了一定的调整。成都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划分了两带生态及旅游发展区、优化型发展区、提升型发展区、扩展型发展区四大总体功能区,形成体现“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功能格局。

在目前形成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龙门山、龙泉山是成都市的生态屏障,规划为两带生态及旅游发展区,范围包括彭州、都江堰、崇州、大邑、邛崃、蒲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和金堂的山区;优化型发展区是都江堰自流灌溉区和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城镇布局显山露水,充分体现“城在田中”;提升型发展区是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发展区域,范围为中心城区,重点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城市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形成“园在城中”的城市格局;扩展型发展区在保护生态本底的基础上形成“城田相融”的格局,范围包括市域东部的新都、青白江、金堂、龙泉驿、双流和新津以丘陵为主的地区。

四、成都市主体功能区建设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政策导向

(一)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绩效评价优先模式的创新驱动型财政政策

发挥财政政策激励作用,促进优化开发区域引领成都市整体科学发展。推行适应城市化管理的财政体制政策,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急促作用,减少财政层级,明确支出责任,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优化开发区域实行转变发展方式优先绩效评级模式,并制定相应的财税奖励政策;实现与成渝人才投入机制的对接,甚至在成都市核心创新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条件要优于直辖城市,加大对重大科技攻关的高新技术项目在资助力度,对取得重大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的专家型人才团队给予重奖。

(二)对重点开发区域实行以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为绩效评价优先模式的规模增长型财政政策

发挥财政政策引领作用,促进重点开发区域扩大经济发展规模。加大“省直管县”改革,实施非均衡发展的财政体制政策,完善有利于经济增长极形成的激励性体制政策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促进有发展潜力的地区加快发展;对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模式,并制定相应的财税奖励政策;设立专项基金,引导重点开发区域探索建立科技型、外向型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激励机制。

(三)对生态和农业区域实行以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为绩效评价优先模式的生态补偿型财政政策

发挥财政政策约束作用,限制生态和农业区域经济活动。推行适应生态服务的财政体制政策,较少财政层级,增强成都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基层政府环境保护与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对生态和农业区域实行农业发展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模式,并制定相应的财税奖励政策;加大对生态和农业科技项目和生态移民的自助力度,引导生态和农业区域探索建立生态保护人才、农业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激励机制。

(四)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以依法严格保护为绩效评价优先模式的保护管理型财政政策模式

发挥财政政策约束作用,严格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经济活动,对旅游观光等生态产品的提供通过票价手段合理控制,适度有序开发。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依法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模式,并制定相应的财税奖励政策。此外,政府通过推进户籍管理制度及其挂钩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改革,将保护区内的部分人口有序迁出,财政对移民家庭和接受移民的地区给予必要的安置补助;保护区内剩余人口就地转为管护人员,政府提高保护区单位面积管护经费标准,增加经费总量,增强其财力保障程度。

参考文献:

[1]蔡春红.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系[J].中国行政管理,2008(04):78-81.

[2]孙建.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6(02).

[3]乐雪.统筹城乡视角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以成都市为例[D/OL].(2008-10-01)[20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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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振兴基本计划;体育政策;大众体育;竞技体育;日本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7)02-0016-04

1961年东京奥运会之前,日本政府颁布了日本第一部体育法律《体育振兴法》,在推动日本体育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2000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体育振兴基本计划)(以下简称《基本计划》),明确了从2001年到2010年日本体育发展的总体目标及其方针政策,是一部依据21世纪日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而出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体育法规。《基本计划》实施以来,已凸显出其效果。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日本从悉尼奥运会的5枚金牌猛增到16枚金牌,金牌榜排名从第15位跃居到第5位,提前实现了《基本计划》中提出的奥运会金牌指标。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建立,促进了日本大众体育的蓬勃发展。解析《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新举措和新特点,把握日本体育方针政策的新动向,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我国体育发展的新格局提供参考。

1 《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

《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较之《体育振兴法》有明显的变化,只要将两者略加比较就显而易见。

《体育振兴法》的第一条中规定,“本法律以明确有关振兴体育政策措施的基本内容,促进国民身心的健全发展,形成明朗而充实的国民生活为目的。本法律不能用于强制国民进行体育活动,也不能将体育活动用于前项规定的目的之外。”[1]《体育振兴法》的目的体现了其指导思想,也是当时国际奥委会和日本社会坚持奥运会业余性原则的反映。

在《基本计划》的宗旨中,首先指出了近40年来日本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如,实施5天作息制度以来,使国民由以工作为中心转向以生活为中心;科学技术带来的体力、运动能力的下降以及人际关系淡漠、精神压力增大;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竞技体育的社会影响和竞技水平的持续下降等等。在此基础上做了如下表述:“在这种状况下,当我们考虑体育在现代社会中具有的意义和作用时,应以国民自主参与体育为基础,切实回答国民的需要和期待,不断营造既能使每个国民都可以参与体育活动,同时也能使竞技水平得以提高的体育环境,这已经成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重要职责。……基于上述考虑,本计划将努力把提供体育活动机会的公共主体、民间主体与利用体育机会的居民、运动员结为一体,进一步实现体育振兴,以期实现21世纪明快、丰富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2]不言而喻,《基本计划》的宗旨同样反映了该《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

上述两种指导思想明显反映出了两者之间的差异。《体育振兴法》的指导思想主要集中在促进国民身心健康,形成明朗而充实的国民生活,促进大众体育的发展,并强调体育振兴的各项措施不能用于此目的之外。与《体育振兴法》不同,《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中既强调大众体育,又重视竞技体育,突出了新形势下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重要性。这种以法规的形式对竞技体育的表述是日本体育指导思想E的重大突破。

2 《基本计划》的两大举措

指导思想的转变带来了体育政策的变化,而体育政策的变化又体现在具体措施之中。为了适应21世纪日本政府和国民对体育的需求,《基本计划》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其中有两项将会对日本体育的现在和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1 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

《基本计划》中明确规定,“到2010年全国各市区町村至少建立一个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到2010年全国各都道府县至少建立一个泛区域体育中心。”[2]日本的都道府县行政区建制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建制,市区町村相当于我国的地级市,是都道府县的下一级行政区建制。

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是一种由区域居民自主组织的体育俱乐部。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意义在于,以俱乐部作为载体,实现满足国民体育需求和提高竞技水平的一体化,促使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同时,通过俱乐部这种形式,增强区域居民的连带意识和世代间的交流,构建明朗、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

与以往的单一型体育俱乐部不同,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主要特点如下:第一,备有多种多样的运动项目,满足人们不同的运动需求。第二,从儿童到老年人,从初学者到高水平运动员,区域内的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兴趣、技术、技能水平,任何时候都能进行体育活动。第三,具备作为运动基地的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育活动。第四,有高素质的体育指导员,并可根据每个人的具体需要进行体育指导。第五,上述各项由区域居民自主组织运营。

泛区域体育中心是指在几个市区町村构成的区域圈内建立的体育中心。由于该体育中心不隶属于某个市区町村,具有跨市区町村的特点,因此称之为泛区域体育中心。该体育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更大的区域内,协调解决单个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难以解决的问题,支持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持续、稳定地运营。其主要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援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创立和培育;第二,支援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人员和指导人员的培养;第三,完善和提供泛区域市町村范围的体育信息;第四,举办泛区域市町村规模的体育交流大会;第五,支援泛区域市町村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第六,从运动医学和体育科学方面支援区域体育活动。

到2010年,日本将不断完善和扩大在全国市区町村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在都道府县建立泛区域体育中心的全国体育组织体系。

为了保证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在全国的顺利拓展,《基本计划》中明确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体现了日本政府对该项事业的支持力度。

在软环境方面,日本政府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全面建设,制定了一系列不断完善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环境培育、人才培养以及实现终身体育社会的普及教育等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试点工作,并将其经验逐步推广。

第二,国家要求地方公共团体要积极主动地实施与国家协调的政策,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在参照《基本计划》制定

本地区的体育振兴计划时,要将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建立作为主要内容。

第三,在全国推广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需要大批体育管理人才和体育指导员。《基本计划》中明确规定,为了培养具有社交能力和创设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能力的人才,要组织实施经验研讨和信息交流。同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要把体育院校的毕业生,或具有资格的高素质的体育指导员分配到体育振兴部门或泛区域体育中心、公共体育设施等单位,不断完善体育指导员的研修工作,探讨适合区域需要的体育人才使用政策。

第四,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为了保证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运营的持续性和透明性,使之对区域体育振兴等公益活动做出更大贡献,建议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Non Profit Organization NPO法人)的身份取得法人资格,成为权力义务的主体,便于经营并享受国家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优惠政策。

在硬环境方面,日本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体育设施建设和资金保证方面。《基本计划》中指出,政府“考虑到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在区域体育振兴和地方自治团体的形成等方面所具有的公共作用,在以区域居民的会费收入等作为运营基础的同时,对俱乐部的根本要素和事业给予有效的援助。”[2]这里所指的“根本要素”的重要内容就是包括更衣室、淋浴室、饮茶谈话室等在内的俱乐部场馆设施。另外,《基本计划》还规定,积极推进俱乐部室内建筑设施的完善,强调在新建俱乐部室内建筑设施之外,要有效利用和整修学校的闲置教室和已有的公共体育设施。因此,日本政府在建立推广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事业中,把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关于资金保证,该《基本计划》中指出,“在推进本计划各项措施的过程中,尤为重要的是要确保以体育振兴为目的的财源。”[2]日本政府在保证划拨该项事业的基本预算外,充分利用1990年设立的体育振兴基金和1998年建立的体育振兴彩票制度。体育振兴彩票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建设便于居民在住地附近参与体育活动的社区体育环境。日本政府将继续充实该《基本计划》中政府提供的资金,提高体育振兴所需的经费预算,确保体育振兴经费的稳定性。

2.2建立一条龙的训练体系

《基本计划》中指出。“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在以奥林匹克运动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大会上的出色表现给予广大国民无限的梦想与感动,有利于明朗、充满活力的社会形成,因此要积极推进能在这种高水平竞技运动大会上出色表现的运动员的培养和强化。”[2]同时,针对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竞技水平持续下降,奥运会奖牌锐减的倾向,《基本计划》提出了综合性、有计划地推进旨在培养、强化高水平运动员的各种措施,尽快实现奥运会奖牌获得率翻倍,实现奖牌获得率达到奥运会奖牌总数3.5%的目标。为了实现这.目标,《基本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建立一条龙的训练体系,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具体如下:

第一,从少年儿童抓起。《基本计划》中指出,“为提高国际竞技水平,必须要把视野扩展到少年儿童,对具有优良素质的运动员,进行适应其个人特点和各年龄成长阶段特点的指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运动员。”[2]。《基本计划》认为,目前日本训练指导体系条块分割,尤其对青少年儿童的训练指导体系相互之间不衔接,难以保汪少年儿童的训练持续地贯穿于学校生活的各个阶段,造成了具有优秀运动潜力的少年儿童得不到良好的、连续性的训练。这是影响日本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导致国际体育竞争力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改变现状,对有培养前途少年儿童,根据一条龙的训练理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在各个竞技项目中构建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体系。

第二,研发优秀运动员的选材手段。为了保证高水平运动员后继有人,要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和优秀运动员选材手段的研究与开发。《基本计划》中指出,竞技体育部门要根据反映竞技特性的客观指标,发掘具有优秀素质的运动员。在充分了解各竞技项目运动员培养计划内容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立体育科学中心和体育院校积累的有关高水平运动员身体特征等方面的知识信息,开展运动员发掘手段的研究。

第三,完善训练基地。《基本计划》认为,提高竞技水平需要运动员有充足的时间,充分运用体育医学、科学研究的成果进行强化训练,而强化训练又必须有稳定的训练的基地。经过调查,日本发现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获得金牌总数前10名的国家中有9个国家拥有这种训练基地设施。因此,《基本计划》指出,为了提高国际竞技水平,日本需要尽快完备国家级水平的训练基地。

第四,指导人员的专业化。这里的指导人员相当于我国的教练员。《基本计划》认为,提高竞技水平的国际竞争力,不仅需要一流的运动员,同时也需要一流的教练员。这些教练员能够依据运动员培养计划,根据运动员的个人状况,对高水平运动员等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能够面向奥林匹克运动会等大型国际赛事制定出具有国际竞技水准的竞技战略战术;具有运用体育医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强化训练方法的能力。为此,《基本计划》提出日本需要成立教练学院,以培养高水平的教练员。

第五,营造运动员安心从事高水平竞技运动的环境。《基本计划》指出,为了保证运动员无后顾之忧,专心从事运动训练,需要建立运动员安心从事竞技的体制。为此《基本计划》提出了以下措施:首先,对外国高水平运动员训练环境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逐渐明确政府行政部门、体育团体、企业以及区域的不同作用,制定出完善日本高水平运动员能够专心从事竞技的指导方针。其次,加强对运动员退役后的关怀,促进高水平运动员的有效利用。高水平运动员退役后可以作为一条龙训练体系的指导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地方公共团体在高水平运动员退役后可以聘任其担当学校的非在编讲师,将其运动经验用于指导青少年竞技能力的提高。再者,要加强运动员的体育保险,对运动员的伤害补偿进行必要的调整,尽量减少运动伤害给运动员带来的忧虑。

3 《基本计划》的主要特点

《基本计划》是战后日本颁布的一部目标最明确,内容最丰富,措施最全面,要求最具体的体育法规,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基本计划》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体系。在整个目标体系中既有统领整个计划的总体目标,又有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等不同领域的政策目标,还有具体的实施目标。《基本计划》的宗旨反映了其总体目标,即“把提供体育活动机会的公共主体、民问主体与利用体育机会的居民和运动员结为一体,实现进一步体育振兴,以期实现21世纪明快、丰富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2]大众体育的政策目标是:“第一,实现所有国民都能够根据自身的体力、年龄、

技术、兴趣、目的以及时间,随时随地参与体育运动的终身体育社会。第二,尽早实现每两个成年人中有一人(50%)每周一次以上参加体育运动的体育实施率。”实施目标是:“第一,到2010年,全同各市区町村至少建立一个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第二,到2010年,全国各都道府县至少建立一个泛区域体育中心”。[2]

竞技体育的政策目标是:“第一,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在以奥林匹克运动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大会上的出色表现给予广大国民无限的梦想与感动,有利于明朗、充满活力的社会形成,因此要积极推进能够在这种高水平竞技大会上出色表现的运动员的培养和强化。第二,鉴于在1996年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我国奖牌获得率下降至1.7%的情况,综合地、有计划地推进旨在培养、强化我国顶尖水平运动员的各项措施,尽早使奖牌获得率翻倍,实现3.5%的目标。”[2]实施目标是:“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建立一条龙的训练体系。”[2]

如上所述,整个《基本计划》的各种目标相互关联,逻辑清晰,一环扣一环,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目标体系,贯穿于《基本计划》的始终。同时,该计划的目标体系包含了宏观、中观和微观3个不同层次,近期、中期和远期3个不同阶段,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该计划的贯彻落实。

3.2三大领域,协调发展

《基本计划》的另一个特点是谋求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协调发展。该《基本计划》的第三节是专门关于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协调发展的内容。这一领域的政策目标是:“以实现丰富的终身体育生活和提高国际竞技水平为目标,推进终身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运动之间的相互协调。”[2]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基本计划》中提出了“两个协调”,即丰富少年儿童的体育生活,推进学校与区域之间的相互协调;提高国际竞技水平,促进学校与体育团体之间的相互协调。同时,为了实现终身体育社会,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是促进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这种把无形的促进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协调发展的理念,汇聚在有形的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之中,为真正做到三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3.3竞技体育,重大突破

《基本计划》中关于竞技体育的指导思想,政策目标以及具体措施大大超出了《体育振兴法》的范围,具有重大突破。这表明新世纪,随着日本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日本的体育方针政策也在变化,尤其对提高竞技体育的国际竞争力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包括建立一条龙的训练体系,建立国家级训练基地,成立教练学院、发掘后备人才,充实教练队伍,退役运动员的安置等一系列具体措施,表现了日本试图重振奥运雄风的决心。雅典奥运会日本代表团取得的优异成绩已经反映出实施《基本计划》的效果。可以预见,日本的竞技实力将会成为北京奥运会上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同时,日本的经验说明,任何一个经济发达国家并不是不重视竞技体育,而是谋求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协调发展,成为真正的体育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