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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2-27 15:48: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篇1

Du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units to strengthen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funds f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o ensure that funds earmarked funds legal basis and the impact of regulatory measures implemented.

【关键词】水利工程资金监管法规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期中建设管理单位积极推行资金监管措施,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因为措施实施涉及对承包商工程账户的监督,必须账户所在银行的服务配合,故实施该措施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值得探讨。同时,资金监管措施的推行,对施工承包商的资金使用都会产生哪些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也有必要站在承包商的角度认为分析。

一、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实行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1.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社会效益波及范围广。例如,笔者参与建设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于2003年底开工至今,根据可研报告批复,主体工程静态投资为1435亿元。

从以上数据看出,正在修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耗资巨大,设计规划耗时长久。所以在建设期内,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是确保质量、进度、安全等工程建设管理要素的关键之一。资金的及时支付和准确使用是资金管理的重点。

2.当前工程承包商的资金调配灵活,资金滥用现象频现。随着国内各施工企业大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系转向企业化进程,资金和人员调配灵活度高,较容易出现款项挪用、外借、转移等问题,造成资金浪费甚至出现缺口,进而影响工程建设。

例如笔者亲身参与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的施工。该段工程为2003年开工,没有资金监管措施。因承包商资金转移挪用、经营不善、原材料涨价等原因,建设后期部分承包商陷入资金困难,建设单位的月进度款拨付刚到就被支取一空,没有剩余资金用于现场工程建设。部分材料厂商因欠款屡拖不结,频频到建设单位告状。这些经验教训是迫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单位选择在漳古段工程施工中引入资金监管措施的重要原因。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保证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单位在做好自身资金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各项资金执行监管措施就是迫切需要。

二、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的政策要求

根据财政部和水利部共同下发的《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财农【2012】22号)文件精神,提出要求确保水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推进水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强调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备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减少数据不实、虚假立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管理等环节在内的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体系,是中央对今后水利工程管理的重点要求方面。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方面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及时、准确的支付和专款专用。

三、实行建设资金监管的合理合法途径

对承包商实行资金监管在水利项目管理中并不多见,存在诸多不同部委行业政策法规的矛盾。实行资金监管涉及施工承包商经营自和现场项目部与总局的资金调度和管理权限等问题。因此顺利实行资金监管的前提是解决其合法合规的问题。

1.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资金,因为在所有权上已经发生转移,建设单位无权干预审查资金的使用,建设单位就需要得到授权具备监督权。在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工程的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就将实行资金监管的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内以取得监督权。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签订的,施工承包商对项目投标,就视同对招标文件所列条件的相应,其投标价格应考虑实行资金监管对施工成本产生的影响。所以,通过招标文件和监管协议等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可以明确资金监管的范围、方式、权责等,顺利解决了工程资金监管的合法合规问题。同时拟定的资金监管协议,将承包商在当地开设的账户银行纳入第三方,从而使资金监管协议具备落实的基础条件。

2.银行在协助资金管理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在银行内对资金流动行使监督具有可行性。从而通过银行的信息平台建立对资金流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实现对资金监管理论的落实。

3.资金监管协议的条款必须详尽、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对施工承包商的资金使用进行约定权利范围内的监管,只有出现施工承包商转移、挪用资金等违约情况时,才能采取协议措施。就如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商按照投标承诺投入人员、设备等管理措施一样,资金监管不能给予建设单位干预施工承包商正常生产的权利。

通过以上详尽的考虑和措施,解决了资金监管在日常工程管理实施中的合理合法性问题。

四、资金监管对各方的影响分析

1.首先水利工程项目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除了技术含量较高外,建造过程持续时间相当长,就是商品交易过程复杂,期间因为政策、市场和环境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对于合同双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作为施工承包商的角度看,在施工过程中引入监管体制无疑增加成本支出和不确定因素,这是施工承包商所不情愿的。

2.在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承包商的项目部主要有以下几项资金来源:自备的资金;建设单位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质保金;其他收入。同时,项目部的主要开支有几大类: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开销;设备、材料采购租赁费;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总局收取的管理费、利润和代缴的各类费用等。在资金监管过程中,为了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承包商的人员费用、日常办公开销和各项税费等都不可避免的被纳入监管范围以内,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施工承包商调拨资金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

3.中标的施工承包商总局对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多持反对意见。因为当前工程建设市场,各承包人需要不断参与各类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需要人员、设备、材料的不断投入和更新,对于资金的使用有着自己的制度和办法。目前,市场上可供使用的融资平台或者成本高昂或者程序复杂,所以在各工程项目资金较充裕时互相调拨对施工承包商来说是常见的操作方式。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措施客观上增加了施工承包商的融资难度和成本,也使得他们对待资金监管措施缺乏积极性。

4.漳古段工程实施银行监管措施时,从银行方面得到的帮助有限。依然面临着资金拨付后对法人账户监控并不被银行系统全面接受的尴尬。银行在参与监管协议后获得了稳定的资金注入保证,同时赚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和资金占用权利。对于协议的落实,并没有过多的积极性。协议相关条款的实施完全依赖于负责监管账户的银行的负责态度、柜台员工责任心等不确定因素,造成了不同的银行出现工程监管力度迥异的现象,出现了监管期间,仍有个别违反监管协议的资金调拨情况的发生。

5.资金监管的推动主体只有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和银行只是被动接受,客观上限制了监管措施更好的发挥它的效力。建设单位在资金监管协议中没有处罚手段和措施,协议其余两方违约成本实质为零。银行在监管协议中,没有义务缺失下的成本付出。在整个三方中处于最主动的地位,建设单位有求于银行落实监管协议,施工承包商有求于银行顺利提取或划拨资金,造成了事实上银行可以毫无顾忌的随意处置资金监管协议的实施。

篇2

一.目标任务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行政为公、执法为民”工作理念;以提升城乡发展战略和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为目标,积极参与创卫活动,以全县辖区范围为整治抓手,以实现城乡环境“畅、绿、亮、洁、美”为目标,监管并重,标本兼治,实现美丽生态和谐幸福建设为目标。

二、工作任务

结合单位职能职责,在全县范围着力乱推乱放、垃圾乱倒、车辆乱停等“九乱”整治,严格落实包卫生、包秩序、保设备、包绿化、包外观的“门前五包”,和城市管理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责任主体落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一)开展城乡环境整治。

1.加强户外广告、电线乱扯乱挂现象的综合执法,规范整治县城“蜘蛛网”现状。

措施:一是加大相关法规宣传力度;二是加强大型户外广告、电线管理,强化日常巡查,依法拆除未经审批、长期空白闲置、陈旧破损、影响市容的广告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门头匾额及时拆除或整改;三是督促商户及时清除可视范围内临街墙面、箱体、线杆等设施表面的乱贴乱画、乱扯乱挂等违法张贴现象。

2.加大城乡“九乱“规划监察执法力度,做到城区“五个无”:无店外经营、无乱停乱放、无乱扯乱挂、无乱贴乱画、无乱搭乱建。

措施:一是充分利用车辆流动宣传、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印发宣传单、设立宣传栏、面对面讲解等形式,加强市容法律法规宣传;二是建立市容市貌曝光平台,跟踪曝光影响市容市貌的个别“难缠户”,直至依法取缔;三是科学规划停车位,完善禁停标识。对在人行道上禁停路段停车、逆向停车、停车不入泊位、非机动车无序停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清理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的“僵尸车”,全面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利用新媒体、微信公众平台、等对违章车辆进行曝光,严格按照处罚程序,依法处罚违章车辆。 四是加大相关法规和危房翻建修建申报流程宣传,发放宣传单,走村入户宣讲;五是摸排违建底子,开展巡视巡查,对违建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减少群众损失,并建立违建台账;六是按照谁负责谁监管、谁监管谁拆除原则,构建防范和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对不按程序申报或者超标准建房依法处罚、依法拆除,做到当罚必罚、应拆尽拆。

3.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门前卫生、绿化、市容彻底整治。

措施:一是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领导体系。落实领导责任制,实行专职领导分管,专门部门主抓,建立工作制度,协调、督促“门前三包”责任制整治工作开展,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人员,每日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二是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约定“门前三包”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监督电话以及法律责任,明确限期整改、履约责任保证等处理措施。三是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整治联动机制和巡查制度。实行定人、定时、定路、定责,建立全方位的监管、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城区“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巡查和管控。对巡查出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门前三包”责任的经营户,进行通报,责令整改,监督其履行职责。四是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商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环境卫生死角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二)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1.加强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执法。通过道路设点检查、联合夜查等方式,对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倾倒工程渣土等行为进行排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加强垃圾、落叶露天焚烧执法。加大对城中村、居民小区、背街小巷、临时空地的巡查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对对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的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3.加强城区露天熏制腊肉执法。按照规定集中规划布点,加强巡查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对违规在露天熏制腊肉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4.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执法。依法依规清理取缔露天烧烤行为,全面整治规范提升烧烤、大排档经营作业,严控店外经营影响街容街貌行为,严格执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三)开展法律法规宣讲和业务培训。

本着“谁执法、谁普法、行政执法、教育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告、微信平台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对相关法律的了解认知,从而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开展整体执法队伍思想、纪律作风、业务支持的培训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水平,规范执法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将责任列出清单,把任务分解到岗位、到人头,扎实开展执法行动。

(二)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依法依规加大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篇3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议;可持续发展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迅速。城市生活圾垃堆存直接导致一系列问题:长期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空气、土壤和地下水,城乡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居民生活质量下降,并且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制约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解决垃圾问题,还城乡居民一个健康、洁净的生存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1、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意义

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科学有效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可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②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加工处理,可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③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可以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会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还可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

2、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方式

2.1 焚烧法焚烧法处理固体废物,具有减量化效果显著、无害化程度彻底等优点,焚烧处理早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的基本方法,同时在对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理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主要城市均已建设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许多小城镇、医院等,也建有相应的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装置。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回收体系也较为健全[1]。

2.2 卫生填埋法填埋是由传统的废物堆放和填地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经过长期的改良,废物填埋已经演变成一种系统而成熟的科学工程方法,即卫生填埋法。该法是利用工程手段,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渗滤液及有害气体对水体、大气和土壤的污染,使整个填埋作业及废物稳定过程对公共卫生安全及环境均无危害的一种土地处置废物方法。与其他处理方法相比,卫生填埋法的主要优点是:①其一次性投资较低,运行也较为经济;②适应性广,对生活废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均无苛刻的要求;③是一种相对完全、彻底的最终处置方法;④运行管理相对简单。

2.3 堆肥法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可通过微生物的氧化分解作用还原于大自然,堆肥法既是微生物在适宜的条件下,使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发生一系列放热分解反应,最终使有机物转化为简单而稳定的腐殖质过程,腐殖质中含有可被土壤接受的有机营养物,能够解决土壤板结问题,并维持了自然界物质的良好循环,该方法具有工艺简单、处理成本小、实现废弃物无害化与资源化的优点,但此方法需要前期做好垃圾分类,否则会增加后期处理难度大,且得到的腐殖质肥效不佳[2]。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3.1 公众环保意识弱,垃圾分类收集难一直以来,由于人们环保意识薄弱,习惯于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这种混合收集的垃圾中往往含有可直接回收利用的物质和一些危险废弃物,如废纸、塑料、易拉罐、废旧电池等,如果将这些物质同生活垃圾一并处理,不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增大了垃圾处理成本和后期处理难度。虽然我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已试点了“垃圾分类收集”,但由于人们长期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及其他因素,都使得“垃圾分类收集”收效甚微。

3.2 垃圾处理投资单一且不足由于垃圾处理作为城市公共事业,注重的是社会效益,不能很好地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投资渠道窄,其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拨款,造成政府财政压力大,资金紧张,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的处理需求。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以及配套建设相对滞后,许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镇普遍存在设施老化、数量不足等问题,垃圾渗滤液、焚烧废气等二次污染更得不到有效处理,甚至无人问津。

3.3 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到位我国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者的共同难题,现有的管理体系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垃圾处理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包括垃圾减量、填埋、焚烧和分类回收在内的合理有效的综合性管理体系也势在必行。另外,相关管理制度奖罚不分明,城市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对现有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强,“重形式,走过场”,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无‘法落实。

4、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①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尽早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回收可利用资源和有害废弃物,减少二次污染,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从源头管理,控制并减少垃圾的产生量。②拓宽垃圾处理产业投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了增强企业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责任,投资者必须关注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出谋划策,不断改进企业的技术水平。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要想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就必须洁身自好,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应该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认真执行,并且创新。③加紧完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不管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还是从工作监督的角度,都应该强化对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

5、结语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理处置,才能实现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要求多部门全面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力度,利好固废行业,实现城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力.浅谈固体废物的焚烧处理[J].科技传播,2011,68.

篇4

一大队女子中队作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参加了团市委、举办的青年文明号示范月活动--和谐xx,青年先行为主题的xx市青年文明号优质服务示范月,暨青年文明号服务青年就业创业主题活动,并积极将活动引向深入。为即将面临毕业及待业学生简述了自己参加工作的经验,社会经历,帮助他们更好的了解社会,为走出校园,跨入社会奠定基础。

为推动城管志愿者工作的开展,女子中队还积极参加了五四城管青年志愿者启动仪式,与xx四所高校xx师范学院、xx城市职业学院、xx职业技术学院、xx卫生职业学院进行结对,向四所院校学生志愿者代表发放了宣传手册等相关材料,并带领学生志愿者队伍走上街头,为市民发放宣传册,介绍城市容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让志愿者们切身体验了城市管理工作,了解城市管理,而且给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城市管理现场课,使到会的青年学生志愿者及现场的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城管工作,理解城管工作,拥护城管工作。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我们人性管理执法服务的新模式。

在各项主题活动大会后,女子中队以两促进、两提高为宣传主旨开展走进校园活动。

首先,队员们以图文并茂的宣传图片、法律法规宣传单页及xx市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等材料,为在校的学生深入浅出,直观具体地介绍了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职能,以及市区主要干道市容市貌管理现状。并结合学校周边实际,指出城管领域违法现象的实质,尤其是乱摆卖、流动经营等影响城市容貌的现象。同时,执法人员向学生阐述现代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对他们进行相关法规宣传,剖析城管文明执法的积极性,呼吁与会学生讲究卫生、健康饮食,以城市主人翁的思想自觉抵制乱摆卖和流动经营行为,力争城市管理从我做起、人人自觉参与。

篇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规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大局出发,通过有效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改变我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努力创造优美城市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环保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主要是四个行政区、四个开发区、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巢湖市辖区内所有机动车辆清洗站(点)。

(二)整治内容

1.车辆清洗站未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行为。

2.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油污未按处置要求进行处置,污水、

淤泥和其它污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理,任意在路面排放、堆放和倾倒的。

3.在居民区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噪音污染超标的。

三、整治步骤

根据我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具体现状,本次机动车辆清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摸排阶段(11月1日至20日)

1.宣传发动。各市、区环保部门突出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环保保护条例》、《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市、区市环保部门通过上门发放相关宣传材料,阐明规范机动车辆清洗整治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动员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整改,自我约束。

2.调查摸排。各市、区环保部门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负责向违法机动车辆清洗站(点)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整治实施阶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整改的基础上,围绕整治重点内容,集中整治。

对在居民区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三同时”验收手续、无污水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机动车辆清洗站(点),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区环保部门先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12月20日至24日,为迎接市环保文明办的验收检查,市环保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给奖励表彰;对工作不力、相互推诿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责任追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区环保局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篇6

根据县监察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我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维护《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规权威性、严肃性的主力军。以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违法、违章行为监察;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监察;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负责各类摊点、户外广告设置、停车管理等工作。无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情况。

2、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执法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的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办听证会,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做到证据真实性,同时做到证据完备性。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

3、规范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办法。以《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日常工作实质,对有关的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对有关的城管执法工作中涉及的行政法制度进行了认真系统的梳理,制定了《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确执法工作重点和难点,严格制定表准,力求行政处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所有行政岗位职责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项目,行政执法责任等逐一进行了梳理。细化分解,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了每个岗位、每个执法人员,同时修订完善了《执法岗位责任制》,《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度作为对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人员岗位后的变化,及时对行政责任制各项基础工作进行了调整、更新,做到动态管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从强化内部监督入手、从组织管理、队伍建设、仪容风纪、文明执法、办案质量、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篇7

1、定期召开部门会议,集中进行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内在素质。

2、实行中队分工负责制,工作划分三条线,责任到人的同时互相协助,全面推进部门管理。

3、招聘城市管理协管员,扩充队伍力量,统一进行岗前培训,提升队伍综合执法能力。

1、大力整治户外广告。对柳冲路两厢的大型广告、门店招牌、落地灯箱、商业横幅等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了专项整治,共拆除广告牌97块、统一制定50块。同时严把户外广告牌匾审批关,从源头控制了私设、乱设不规范广告牌匾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管理,有效的杜绝了乱设置户外广告现象的发生。

2、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大力整治集镇道路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对柳冲路、牛泸路道路停车实行统一管理,划定停车位,规范道路停车秩序;规范人行道,禁止人行道停车,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3、加强夜市摊点管理:制定夜市管理规定,对夜市的经营时间、卫生清洁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并要求夜市经营者签订保证书,严格按规定经营,保证附近居民无事件发生。

4、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推行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将集镇保洁权交由戴氏家政管理,城管中队负责监督,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解决。

5、规范店外经营管理:开展了店外经营治理集中整治行动,清理取缔违章占道经营摊点近30家,占道经营现象明显减少。

6、严厉打击私搭乱建行为:对各种违法占地、私搭乱建现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不断加大巡查力度,扩大巡查范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到发现一处,拆除一处,累计拆除违章建筑面积达1600平方米。

7、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取缔南阳小区马路市场:经镇党委、政府综合考虑,周密部署,积极行动,自2015年5月24日起连续4次开展集中取缔行动,成效良好,彻底取缔,得到了周边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1、违法建筑拆除方面,因无拆违主体资格,执法有难度。

2、市容环境常态化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占道经营、环境卫生方面需进行常态化管理。

1、强化业务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执法人员和协管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本领。二是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典型案例,认真进行剖析、分析违法的具体原因,以及处理的依据和程序,有效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2、加强法规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结合实际,调配执法车辆,安排人员在主要街道、路段进行巡回宣传,发放相关资料,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3、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管理、沿街店面审批制度,规范各项审批程序,实现管理与执法有机结合。对户外广告牌高起点、高标准要求,确保户外广告从严审批、规范设置、长效管理。

4、持续开展集镇主干道占道经营整治行动,一是严格取缔占用城市道路、通道、人行道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活动;二是要求沿街店面必须在店内归店经营,不得在店外占道摆卖、堆放销售商品,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出店设桌、摆放炉灶、乱倒泔水。

5、进一步加大环境卫生管理力度,逐步改善集镇脏乱差现状:一是加大环卫投入,完善环卫设施,按标准配置垃圾箱,对破损的垃圾收集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二是常态化环境卫生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与环卫公司进行联系处理,发现一处,清理一处,不留死角。

6、持续进行夜市的规范和整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整治夜市摊点,采取疏堵结合的管理方式,将南阳小区夜市予以规范,给小区居民营造规范有序、文明整洁的出行和居住环境。

篇8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和条件,城建档案的管理水平是城市管理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之一,是城市管理科学化的主要渠道[1]。城建档案优化管理,是城市人们正常生活的保障,人们生活中所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档案的正确性与完整性,直接作用于人们的正常生活。城市档案是预防自然灾害,减少城市损失的重要基础。城建档案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完整的城建档案是城市在破坏后及时恢复与重建的依据[2]。城建档案从科学的角度反映城市的发展规律,是城市科学研究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城建档案集中反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过程,对于城市规划与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作用。1960年在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档案规划中,明确城建档案范围包括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城市规划五分方面[3]。其中国城市规划档案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城市规划档案以及国土整治规划档案三大方面。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完整性、专业性以及特殊性的特点,城市的本身就是一个综合体,城市规划的各项工作以城市为基础展开。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过程各项内容相互交错,通过单行工程互相配合,实现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基于城市规划的综合性,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要与城市规划需求相符合。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众多,涉及内容甚广,城市规划发展与建设需要基于城市的历史情况开展,因此档案在管理过程中应注重其完整性。城镇档案项目具有专业性特征,因此在开展管理工作时,必须要注重档案的专业区分,保证其专业性特点。城市规划中,以特殊性事件为对比,规避传统规划过程中存在的弊端[4]。因此城镇档案管理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应注其特殊性,为城市规划发展奠定基础。

2城建档案管理在城市规划中存在问题

2.1城建档案利用意识不强

城建档案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在城镇规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档案管理不仅在于保存,发挥档案信息价值才是档案管理工作的真谛。当下社会人们对档案利用意识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城市现代化建设、改进以及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建设之前,将城建档案作为参考依据,避免及建设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浪费。由于我国城镇档案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相关系统建设处于发展阶段,导致档案意识不强的现象产生。档案利用意识不强直接影响城镇档案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城市规划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2.2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根本原因在于城建档案并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机构,导致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无法落实,行政执行力缺乏,档案管理组织系统与工作任务内容不符,难以形成上下统一,兼具系统性以及全面性的管理系统。基于此种管理体系,难以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专业的指导,使之与城市规划需求不匹配,难以发挥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作用。

2.3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落后

智慧城市的建设,对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提出新要求。城建档案作为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决策层的不重视、设备配备不到位、城建档案管理专业性、规范性以及标准化等不达标,导致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3改进城建档案管理在城市规划中应用对策

3.1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档案利用意识

扩大档案的影响力,使群众了解城建档案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此强化群众档案利用意识,提升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中的利用率。档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强化人们的档案意识是提升人们法律意识的方法之一。基于法律保证,宣传档案正确利用的重要意义,强调忽略档案利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现象,通过对比的方式强化人们的档案利用意识。在此过程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充分挖掘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发挥城建挡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让人们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受益,以此强化人民的档案管理意识,促进城市档案的利用,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

3.2依据法律法规,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基于城建档案的重要性,我国已经出台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在开展时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以及规范化。加大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城建档案的法律意识,将档案管理工作上升至法律层面,落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工作内容,保证档案管理的专业性和完整性质。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强化档案管理工作的权威性,降低社会上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现象的产生。

3.3拓宽应用渠道,完善档案信息系统

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城建档案适应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关键。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需要转变传统档案管理观念,以现代化城市规划与建设需求为基础,建立城建档案信息化平台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办公自动化,强化档案管理、收集以及利用各个方面。强化城建档案宣传力度,拓宽档案管理应用渠道,实现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有效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作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强化档案管理质量效率的同时,提升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水平,满足城市规划的实际需求。

4结语

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结合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促进城市现代化以及信息化建设。在档案建设过程中,强化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发展相符合,进而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牛力,王烨楠.基于档案的城市记忆资源建设全过程模型及应用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7(1):26-32.

[2]周惠英.谋定后动厚植优势———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基于新时代智慧档案馆建设的创新实践[J].浙江档案,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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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 问题 对策

1.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概述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首先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就是指依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1]。2003年,成都市成立市、区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初步构建工作机制,并着重落实责任,强化执法工作。着重整合管理和执法职能,初步形成了管理与执法融为一体、内部分开的“大城管、大综合”格局。

2.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问题

成都市践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但也面临着一些阻碍其发展的问题。

2.1执法范围不明确

从国家层面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立法滞后,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现行阶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未对其职权范围进行明确、具体、细化的法律界定。从成都市层面来看,《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权范围虽然有所细化、明确,但是划转的这部分处罚权极易与行政职能机关仍保留的行政处罚权混淆,造成界限不清,出现新的执法交叉或执法真空现象。

2.2执法程序不明确

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城管执法人员在进行具体执法时的执法程序进行规范。从成都市层面来看,对具体执法程序有所规范,但是不够明确,难以掌握。比如没有对城管执法过程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性进行具体规范。

2.3执法依据杂乱

从国家层面来看,现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据的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原有法律法规拼凑而成,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和衔接性,甚至相互冲突。具体到成都市,制定的《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其法律依据分散,难以操作。

2.4执法体制不顺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打破了上下对口的条条管理和部门本身“一条龙”的工作模式,触及了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致使践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和阻力。同时,我国城管执法系统内,目前是国家无部委,省里无厅局,各城市各行其是,存在着体制混乱的问题。

3.完善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建议

如何深化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来提升城市管理效能,有以下几点建议:

3.1创新理念

将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相对集中,实施整合,内部分开是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较好选择。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职能定位,推进城市管理职能的科学化、法定化。

3.2专项立法

目前国家立法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的规定,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全面推开,若无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全面规范,具体操作将无法依法进行[2]。因此,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立法,减少各种不规范执法行为,使其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

3.3完善执法体制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工作的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执法协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分清部门职责,了解信息,提高执法效率,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议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与相关主管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必要对执法行为建立一套具体可行的监督机制,确保权力的依法运用。同时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改革的步伐,为深化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青锋、江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及实施情况[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01)。

[2] 彭志芳.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J].河北法学.2005,(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J].中国乡镇企业, 2011,(04)。

[4]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研究──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例[J].法学,2004,(09):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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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违章建筑查处;法律关系;旧城改造项目;城市扩容建设;征地;房屋拆迁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9-019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9.089

1 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违章建筑是当前社会中的难点问题之一,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对违章建筑进行清晰和统一的界定。在实际处理时,各级地方政府一般会根据现实情况加以设定。考虑到政府各部门智能的差异性,国土、交通、城管、规划以及房管等部门均具有认定和查处违章建筑的权利,这也是导致对违章建筑的认定不一致现象的主要原因,导致实际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工程”“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等多种说法。上述说法具有一定区别,如“违法建设”和“违法工程”描述的是具有动态性的行为过程。而“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描述的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具有一定的静态性。文章从行为性质、行为对象以及行为事实三个方面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

1.1 行为性质

从行为性质的角度来说,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首先,违章建筑在其性质而言属于违法行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禁止性的规定,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克制违章建筑处于违法状态;其次,违章建筑是在经过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许可之前进行建设的;最后,违章建筑必须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假如建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则应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影响程度的认定。

1.2 行为对象

在判断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时对于违章建筑概念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影响。从行为对象的角度来看,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所造成的违章建筑的外延以及内涵均具有很大差异,据此而造成的对违章建筑的各种理解也存在很多争议。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对象描述都包含建筑物以及构筑物两个名词,但对其他设施的描述缺不尽相同。这是因为上述两个名词都属于设施,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而违章建筑的对象是否包括设施又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一定是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紧密相关的,并且在分离之后设施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电缆、关系等工程。而这些在法律上被称作是附着物,因此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1.3 行为事实

1.3.1 新建。新建指的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违反土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进行建设的项目,为获取相关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擅自建设等行为。

1.3.2 改建。改建指的是将原有建筑物的一部分进行拆除改造。比如将民用住宅私自改为商业用房、破墙开店、将一个房间进行分割改造成多个小房间进行群租等项目。

1.3.3 扩建。扩建指的是在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建设,以达到提高原有建筑的高度或加大占地面积的目的。

2 违章建筑的查处

2.1 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和查处方式

2.1.1 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通常情况下,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影响认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以及执行等。在进行违章建筑的查处时,首先,应保证查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查处的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的法律正确;其次,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应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包括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救济等权利。

2.1.2 违章建筑的查处方式。违章建筑的查处方式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没收实物以及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2.2 违章建筑查处中存在的问题

2.2.1 查处权责不明确,各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上文中已经提到,国土、交通等部门均具有认定和查处违章建筑的权利。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各大城市进行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绿化、市政以及规划等七个方面。而违章建筑却涉及了多个部门和领域,并且对市、县(区)、街道和社区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化现象,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不足,是造成违章建筑查处受阻的内部原因。

2.2.2 违章建筑执法手段乏力,查处方式单一。我国多数城市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均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以拆除为主要查处手段。在违章建筑查处执行过程中,某些建筑在建设的初期阶段已经得到了用地许可以及工程规划许可等各类法律程序,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改建或者扩建行为。某些违章建筑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致使审批手续上部完善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活动等。上述违章建筑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城市规划造成不良影响,对该类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处理,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等成本,还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除此之外,部分违章建筑在做出拆除处理之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直接进行拆除,目前针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方法尚不完善。

许多相关部门在查处违章建筑时通常会给予责令停止或限期整改,但是在查处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拒不配合、拒绝停工等现象,导致执法部门很难有效解决违章建设行为。

2.2.3 执法环境不善,冲突矛盾时有发生。对于法制国家来说,其法制水平的高低与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等的发展息息相关,除此之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法律环境。针对违章建筑这一法律环境而言,和发达国家仍具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经常出现暴力执法冲突以及暴力抗法等现象,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矛盾的不断计划、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层次不齐等造成的。

2.2.4 管理执法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属于事后控制。在进行违章建筑的查处和管理时,很可能会由于政府引导力度不够以及市场供给不足等问题使得查处过程中出现了审批、管理以及监督等环节出现脱节现象以及信息交流不够畅通。除此之外,没有严格贯彻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和审批备案制度。再加上某些执法部门存在消极执法、不作为甚至是乱作为的现象,监管力度不足,部门权利集中化等导致某些部门消极作为或不作为。

3 违章建筑查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冲突解决

3.1 违章建筑为第三人所占有

当违章建筑被第三人所占有,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占有之讼,也就是说通过代为诉讼来排除他人占有。上述诉讼是为了法院能够对违章建筑的实施和执行排除障碍,而不是处于让申请执行人得到违章建筑的占有权。占有并不是权利和物权,而是一种实施状态,但占有却凭借其实时状态展现出了财产的秩序,也就是说占有体现了社会生活的一种秩序。法律对占有的保护是为了对生活秩序和财产秩序进行维护,而不一定是为了保护真正的权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律需要维护占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各类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行为。

3.2 违章建筑受到第三人不动产的侵害

如果违章建筑在遭受到其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被执行人待遇执行其权利这一前提下,申请人拥有代为诉讼的权利。这一行为可以帮助被执行人获得应有的赔偿,但是根据司法实务的有关规定,当违章建筑遇到不动产的侵害这一情况下,采取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这样说是因为发生相邻关系的主体是公司也好法人也罢,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亦或是所有权人,主体具有不动产的民法权利,但是违章建筑并不具有相邻关系要求的使用权以及所有权,所以相邻关系规定并不能用于处理此类问题。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违章建筑的具体毁损行为、违法程序、对合法财产受到侵害的严重程度和损毁行为人出现过程的程度来科学地对赔偿范围加以确定。上文已经到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所以一旦受到侵害并不能获得全额赔偿,赔偿数额也有一定的限制,而是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3.3 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明确指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作为合同中的出租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也明确指出违章建筑不能进行出租。法律只保护那些进行依法登记的出租房屋。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的合同签订内容不合法,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 结语

文章首先从行为性质、行为对象以及行为事实三个方面对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进行了阐述;其次从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和查处方式以及违章建筑查处中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对违章建筑的查处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违章建筑为第三人所占有、受到第三人不动产的侵害以及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三种情况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

参考文献

[1] 夏雨.双拆语境下的违法建筑补偿――以法律关系为视角[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2).

[2] 杨晓洁.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功能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5.

[3] 许家庆.关于违章建筑查处的法律问题研究[J].江南论坛,2012,(10).

[4] 吴伟,凌冰,姚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实施中的问题与思考[J].规划师,2011,(12).

[5] 史莉莉.城市违法搭建查处的立法问题与完善对策――基于上海的实证分析[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

篇11

一、加强学习,实现自我能力的强化提升

(一)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强化自我。作为一名大办督查,掌握全面的理论知识是十分重要的。近段时间,我把理论学习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并进一步提高能力水平。日常工作中严以律己,遵守中队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工作作风,让自已时刻保持最佳状态。

(二)加强业务能力学习,提升自我。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核心就是要以党的各项政策为指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树立“***”工作理念,不断地学习城市管理业务知识来充实自已,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难题。

(三)加强投诉回复受理,完善自我,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献,我在投诉应诉工作中,能够做到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如在重点投诉现场查看时,能很快的发现问题的所在,如在群众来电、来访投诉过程中,能有条不紊利用平时所学的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回答来电、来访者的问题。

二、强化执行,实现工作水平和效能双提升。

近年来,我坚持认真做好执法大队队伍规范化建设每月、每季度、半年度、年终、依法行政台帐迎检工作;做好2017 年***。多年来,在台帐检查中得到领导肯定,在今年年度台帐检查中,***推向市区,这是我们中队的荣耀,但同时也将面临更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力求完美,要把不足的地方进行总结、整改,要把好的地方进行提升。

对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今年,做好“三挂钩”为民服务的走访工作;做好违法建设的统计整理及上报工作,今年***;***

三、2018,该怎么做?

2018年,对于和我一起进城管队伍的队员来说,具有一定特殊意义,因为到今年已经是我们进城管的第10个年头。在这个队伍里从先期的懵懂、到后来的一知半解、到现在的深有体会。

篇12

【关键词】农贸市场;监管;问题;对策

1.城区农贸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手段不合理

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普遍存在着监管科技手段缺失、效能未充分发挥的现象。由于城区农贸市场的特殊性,脏、乱、差已成为城区农贸市场的代名词。纵观各地对农贸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均存在这一难题。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1.2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效果不佳

准入门槛过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长效监管机制不完善都导致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效果不佳。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不健全。常用的监管手段局限于收费和集中治理整顿等,缺乏对城区农贸市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的考量; 监管对象和监管领域未得到及时调整,缺乏与时俱进的监管精神; 各地多以经验建设为主,缺乏系统的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建设。

2.城区农贸市场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2.1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理念存在误区

由于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城区农贸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压力大,存在畏难情绪。

2.2城区农贸市场监管财政投入相对不足

由于财政投入的相对不足,市场经营单位无能力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愿投入,导致农贸市场的发展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同步、不协调。农贸市场的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不利于城市整体发展。

3.强化政府对农贸市场监管的对策

农贸市场监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携手合作,共同努力对农贸市场进行长效管理。

3.1切实提高对农贸市场监管的认识

农贸市场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都应切实提高对农贸市场监管的认识,进行合理定位,加强对所在地农贸市场的监管。

3.1.1强化农贸市场监管是满足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认识

城区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交易大部分是通过农贸市场,因此,农贸市场的经营设施、购物环境、商品价格、经营秩序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心情和消费行为,要认识到强化市场监管是推进城市管理良好秩序的需要。城区农贸市场是城市的窗口,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城市的形象,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和市场经营单位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无疑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形象,是提高城市品位的需要。政府市场监管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市场监管是市场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农贸市场监管也是政府部门提高公共服务、解除公共受托责任的需要。

3.1.2积极探索并转变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思路

构建有特色的巡查模式,实现“上下联动,以所为主”,最终达成依法巡查、以查促管、规范有序的监管目标。二是由全面监管转为对特定主体、特定市场和特定商品的重点监管。重点监管城区农贸市场的开办单位、进场经营商户及经营商品,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严厉打压,尤其要从严查处密切关系民生的假冒伪劣商品。三是要由单一部门监管转向多部门综合监管,由多层次、多部门、多职责的全面管理逐渐取代原有的工商单一管理模式。在工商部门内部,由多角度、多科室、多任务的综合管理逐渐取代单一的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由此形成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综合网络体系。

3.2加大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力度

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是强化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有助于明确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城区农贸市场经营商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既是强化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起点,也是解决当前城区农贸市场纠纷的重要根据。同时,应严格确定所有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主体资格,并将其纳入市场主体范围,保护其平等的市场主体权益。

3.3改变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方式

农贸市场事关城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与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

3.3.1严格按照农贸市场网点布局的要求规划市场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商务、工商、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在相应的市场服务半径内进行农贸市场布点。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服务半径应控制在 700米以内,其他区域控制在 900米以内。市场布局确定之后,要严格按照布点要求建设市场,不得擅自变更。要将新城区和新小区列入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以方便居民生活。农贸市场按网点布局要求建设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城管、工商、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规范 不在市场服务半径内的马路菜市场和非法开办的农贸市场,对属于重复建设、影响市容的非法市场和马路市场一律取缔,还路于车,还路于民。

3.3.2修订完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不仅要考虑市场主体的结构、层高、通风、采光、隔热等,还要考虑市场内的门面、摊位、货架、下水道、电线线路等布局,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用新设计理念和新型建筑材料建设农贸市场,其设计、建设标准应伴随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确保农贸市场投入使用后,通道宽畅,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市场整洁,文明卫生,视觉宜人。切实扭转农贸市场污水横流、秩序混乱的不良现象,给居民以良好的购物环境。

3.4健全城区农贸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

3.4.1严格制定市场监管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农贸市场的长效监管标准,将市场经营秩序、卫生环境、食品安全等监管标准细化量化,严格组织考核奖惩。由领导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评议员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和考评,对市场管理力度大、标准高、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农贸市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对阳奉阴违、敷衍了事、市场管理差、群众满意度低的农贸市场,应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3.4.2拓宽城区农贸市场监管领域

要以创建 “文明诚信市场”为旗帜,结合城区农贸市场形态的变化,深化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拓宽城区农贸市场监管领域。不仅要加强对城区农贸市场运营主体的监管,更要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把监管深入到市场经营的全过程。一方面,明确文明诚信城区农贸市场的标准和商户准入条件,由此对进场经营商户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在市场的“入口处”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不良经营。另一方面,完善城区农贸市场经营监管机制,严格执行重要商品备案、索证索票、行为公示和先行赔付等制度,落实农贸市场经营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将其作为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明确城区农贸市场中市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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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狠抓市容整治宣传工作不放松。

以“让市民知情、请市民参与、由市民监督、使市民满意”为活动宗旨,广泛深入开展各类城管宣传活动。健全完善行风监督员机制,扎实推进作风建设,进一步扩大城管执法的社会影响,增进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城管执法工作的群众基础,营造和谐的城管执法氛围,切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是继续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力度。

坚持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落实拆违控违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拆违控违工作机制,同时强化协调协作,把违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于违法建设,已经发现,坚决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

三是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继续完善城区垃圾桶、果壳箱布局设置,完善环卫基础设施,为环卫长效管理提供硬件支持,增强城市的整体配套功能。

四是推进城管队伍正规化建设。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对执法人员进行艰苦奋斗、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教育,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工作理念。

(2)强化业务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执法人员和协管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本领。二是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典型案例,认真进行剖析、分析违法的具体原因,以及处理的依据和程序,有效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3)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将《廉政准则》学习教育活动列入局系统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畴,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工作力度,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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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1.2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有待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是当前城管执法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造成城市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应法律的规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大部分属于试行法规,这样就会导致其约束力不强,进而使得在具体的运行中容易被随意的解释与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传统强制行政管理思维的影响,导致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进而出现了为了执法而执法的错误现象。

1.3 城市行政执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舒适的城市生活、工作环境,如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政执法手段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例如近些年发生的城管伤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众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否定。野蛮执法的现象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遏制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2 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基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提出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2.1 构建完善的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依据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明确城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授权问题,确定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划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体系。例如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中所存在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法律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出现暴力执法;另一方面构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保障规范。城市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层面出台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以及处罚的法定职责,以此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坚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员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统的规则制度规定,以规则制度的形式确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保证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2.2 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首先建立与完善城市管理领导体制,组建垂直领导体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门的职权,建立责任清晰的岗位制度,推行阳光执法,并且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决定着执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2.3 创新城市行政执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系统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实践中应该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管理体制模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城市管理模式。虽然城管执法机关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权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现为行政处罚权,并没有行政强制权,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将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门纳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以此形成组合。二是引入对话机制,减少野蛮执法、暴力执法。通过对话可以将利益需求方的诉求合理的表达出来,从而实现对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要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形成契约,并且按照契约进行,以此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

2.4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首先应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对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范,然后结合各地城市化的实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在注重监督实效的同时,避免监督的无依据和随意性,从而确保监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权力运用过程中的规范意识,不断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对此,在监督的过程中,注重对行政执法权的约束和管控的同时,加大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机制设计。虽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已经日趋独立,且对追究程序中的各环节已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可增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环节,使得责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的执法实践中提高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发展的需求。

最后,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量来源方面,应拓宽监督的渠道,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情,创设可行的条件,使不同渠道的监督力量得到整合,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并举,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均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形成监督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