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7 15:48: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股权交易税务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以某国有企业A和民营企业B公司的合并为例,A是一家著名的生产人造大理石的企业,为了巩固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和减少市场不同品牌同类产品的竞争,拟通过收购兼并其他竞争对手的办法来巩固自己的市场份额。而B公司正是一家成立不久的从事跟A公司同样产品的民营企业,成立至今不断通过降价的策略来扩大市场份额,公司的品牌形象和质量均在市场上树立了不错的口碑,但由于成本管理跟不上以及几年的价格战,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财务状况均不太理想。因此A和B两公司均有意通过谈判来达成该宗并购交易。
经评估确认,B公司的流动资产为2000万元,房屋建筑物原值15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生产设备原值15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资产总额经评估合计为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2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经谈判协商后,形成了三个可行的并购重组方案:第一,A公司以现金4000万元收购B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和生产设备,B公司承诺不再使用原有品牌和从事人造大理石行业,B公司随后宣告破产;第二,A公司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公司;第三,B公司以房屋建筑物和生产设备评估值合计4000万元并对应4000万元的负债与A公司注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C,然后A公司以象征式1元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B公司重组完毕随后破产。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评价如下:
方案一:属于用货币性资产购买非货币性资产行为,应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转让方B公司转让房屋及建筑物和生产设备应按销售不动产的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由于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未超过50%,因此适用税率为30%,由于生产设备转让价超过原值,因此增值税税率为4%减半,即2%缴纳,而所得税税率则为33%。B公司在转让过程中所承担的税负为584.4万元[4000*5%+(2000-1500-100)*30%+2000*2%+(4000-3000-200-120)*33%]。
该方案不需要A公司承担B公司的巨额负债和潜在的或有负债,但需要公司背负较为沉重的税务负担。
方案二:属于企业合并行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股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A公司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2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该方案在设计上充分运用了企业合并这种交易方式可带来较低税负的税收筹划策略,即企业合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合并企业将免征所得税,且若被合并企业存在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则合并企业可享有在未来期间内弥补该未弥补亏损额的所得税优惠。该方案实际税负为零,并享有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被合并企业在法定弥补期内未弥补的亏损额的优惠,但对于合并方A公司而言,则需要承担B公司大量不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债务。
方案三:属于先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再进行股权交易行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利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企业股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当B公司用房屋建筑物和生产设备与A公司合资成立C公司时,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将交易过程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并就产生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纳入资产转让所得税征收的范畴进行考虑。
B公司投资C公司后,B公司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1000万元(4000-1500-1500),计算所得税330万元,另外C公司的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按4000万元确定。A公司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后,B公司依法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由于B公司投资C公司的成本为零,而转让价则为象征式的1元,因此B公司几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方案运用了股权交易行为所涉及税种最少的策略,灵活地将资产转让的方式改为股权转让的方式,从而实现免征实物资产转让应征的营业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方案在适当考虑了税务筹划外,在其他考虑因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平衡:一是A公司避免了前期支付大量现金;二是C公司不需要承担B公司不必要的资产,只需承担B公司的部分债务,更避免了或有负债的产生。因此方案三虽然在三个方案中税负不是最轻的,但相比较来说可能更加符合企业的最大利益。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交易所动用的资源以及所涉及的税种非常多,充分运用股权交易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需要熟悉各种税法以及相关并购重组特殊法规的规定,才能做到并购重组方案的严谨性及有效性。在熟悉上述税种的基本法规基础上,可遵循以下的策略进行精心筹划:
1.尽可能将本为实物资产转让的方式改为股权转让的方式。根据对并购重组所涉及税务的影响分析,股权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税种是最少的,实物资产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在股权交易中均可避免。如财税[2003]18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其内列各情形下公司承受股权的,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字[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 充分运用企业合并中被并购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并购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并购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国税发[2000]1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若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由于企业合并可以给合并企业带来未弥补的亏损额,从而在以后年度取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设计并购方案时,如被并购企业存在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在并购所需资金和交易双方各种条件均可满足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考虑采用企业合并的并购形式,并格外关注上述法规中有关临界点20%的突破给交易带来的重大影响。
3. 交易各有特点,相适应为最好,不同交易其税负均有所不同,公司在做出方案决策时应当在税务现金流支出与其他影响因素方面做出平衡,不应单纯追求最低税负而不顾其他因素的重大影响。最低税负往往伴随着并购的某些条件必须符合税法的特定要求从而增加相应的成本,例如考虑企业合并就意味着需要增加合并企业的收购成本,而且临界点20%的限制将给交易方案的设计和交易双方的谈判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
【关键词】企业集团 税务风险 内控制度 税收筹划
一、我国国家税收制度
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中,税收占首屈一指的地位,其按照性质和作用分类大致可分为商品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及其他税收类,同时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及强制性的特点。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产生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集团面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时可能会涉及到的风险,包括多交税风险和少交税风险。因此,企业集团要想合理的避税,就必须引入纳税管理的内控机制,才能使得企业集团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也正是因为企业集团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纳税方面势必会与税收的特点存在相互矛盾性,这样就诱发企业集团税务存在纳税风险。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理论
内部控制,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为实现营利目的,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规定严格的执行标准,从而提高经营效率以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从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来讲,就是要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内控管理,以使得企业集团尽可能的降低纳税风险,免于税务处罚,从而达到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负担,获得节税效应并获益的目的。
(三)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总体要求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总体目标就是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收支出。
要想实现总体目标,就要抓住重点,对高风险的领域进行内控管理。
内控管理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提高风险意识、做好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实时监控,从而做到风险危机的预防。
三、企业集团主要税务风险及内控存在的问题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三大高风险领域: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
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四、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五、总结
事物均具有两面性,企业集团要想追求税收利益就势必会承担税务风险,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已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的内控管理,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企业集团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葛仲夏.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及风险控制研究[J].当代经济,2012(10).
尽管如此,上述金额或许仍是汇丰及其交易顾问团队全力“节税”后的产物。一位前跨国律师事务所人士就表示,参考既有案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通过交易结构及其他法律豁免、税收优惠手段的运用,最终缴纳税款可以降到初始应纳税额的五成甚至更低,“汇丰之类的金融机构更是这方面的行家里手”。
这位曾经手数宗外资企业在华权益资产转让的资深律师,在最初介入这类业务时,也曾被一家跨国投行的法律部人士“深刻教育过”。“当时拿出的方案我以为避税力度够大了,但对方一看,就跟我说‘交税太多,你们太老实了’。”
相比之下,在这场“猫鼠游戏”中,作为猎手的国内税务部门,在征缴非居民企业(即所谓“外资企业”)境内权益资产转让交易所得税方面,却算是不折不扣的新手。
“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对外资企业境内股权资产转让的征税,只有极少的实践案例。而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后,各地税务部门对此类交易的监管力度才开始呈现不断增大的趋势。”一位北京市国税局人士证实。
避税“三板斧”
用一连串拗口的法律条文,来说明围绕境内权益资产转让中监管部门与跨国公司的博弈,显然既不明智也不容易。一些征税案例中的细节,则要直观得多。
在某地税务部门征缴一家非居民企业转让当地企业股权后的应纳税款时,税务部门曾要求该家非居民企业提交有关交易的详细文件。而这家企业一开始仅提交十多页纸的交易合同复印件。
面对这种不合作的态度,税务部门又连续发出公函,要求相关企业补齐交易资料。结果到最后,由于股权受让方同样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投资公司,加上交易双方设计了多达四层的控制权结构,因此税务部门共收到了数百份、绝大部分为英文的企业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整整装满了两个行李箱,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用了近三个月的时间才大体阅读完这些材料。所幸劳有所获,在这宗案例中,相关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超过2亿元。
而具体到汇丰出让平安股权的案例中,撇开复杂的交易结构设置和法律条文引用,双方博弈的核心则最可能集中于三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对汇丰征税,是因为它出让的股权是境内企业的股权,平安的收入和绝大部分经营行为都发生在境内,股权所附加的价值也是在境内产生,所以股权转让的部分所得需要纳税。”前述资深律师指,“那么应该征税的部分,就是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而汇丰出售平安H股的收入全额,首先就有可能成为汇丰进行税务筹划时“控制”的第一个关键点。
按照税法规定,收入全额包括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汇丰此桩交易的对价为94亿美元。但汇丰和股权的受让方泰国正大集团,是否另有价外费用的安排,却完全要依赖双方完整的交易文件才能最终确定。而在以往的避税案例中,也有部分企业通过隐瞒价外费用安排,将收入全额大幅“调低”的事例发生。
而比收入全额更难进行稽核的,则是财产净值。由于汇丰是平安集团的战略投资者,因此其实际持股成本是双方按照协议而非二级市场公开股价加以计算。而在持股之后,汇丰集团从平安获得的历年股息收入,也极有可能因为我国与相关国家的股息税率优惠,而获得减免。“还有一块是股东留存收益如何征税,目前相关规定还不够明确,这同样可以成为进行税务筹划时加以运作的关键。而且汇丰这桩交易中,这部分涉及的金额也相当可 观。”
此外,由于汇丰出售平安股权的交易是以美元计价,但缴纳税款是以人民币为单位。因此,在交易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税款缴纳时机,利用汇率波动节省税款支出,同样是股权转让中税务筹划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跨国金融机构具有独特优势的地方。“汇丰缴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实际上在目前的税务执法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加上汇丰和接盘方可能存在分期付款的安排,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又持续存在波动,这些都令此次缴税中有利用汇兑损益进行避税的便利。”一位华中地区国税部门专家分析称。按照目前披露的信息,此番汇丰至少是分两次上缴了全部近25亿税款,第一笔税款的规模应为10.26亿元。
“高盛经验”
在多位税务律师及注册税务师看来,在此次汇丰出售平安H股的税收征缴中,深圳税务部门已在博弈中居于相当主动的地位,甚至在交易进行过程中,深圳税务部门就已经针对相关税务法规的适用,向汇丰发出提示,要求汇丰自觉完成纳税义 务。
同时,由于汇丰出让的平安股权是直接在香港上市的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对手也为正大集团专门设立的离岸公司,因此这对税务部门确认交易性质及适用法规,以及计算交易应纳税额,提供较大的便利。
与之相对的是,在非居民企业境内权益资产的转让中,跨国金融企业通过离岸公司实施间接股权转让,却是避税效果更好,也更令税务部门感到头痛。这方面的经典案例,便是2009年高盛以间接形式对所持双汇股权的转让。
2009年12月,双汇发展连发公告,陈述其股东层面发生的堪称错综复杂的股权变更。在股权变更前,由高盛和鼎晖共同在香港设立的罗特克斯公司是双汇的控股股东。其中高盛初始持有51%的罗特克斯公司股权,而鼎晖持有49%。而股权变更的的第一步,就是高盛向鼎晖转让了5%的罗特克斯公司股权,而令自己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为46%。
随后,高盛又和鼎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ShineB 公司,并将全部的罗特克斯的股份卖给ShineB,高盛也在ShineB成立后,向鼎晖转让了部分ShineB股权,这令高盛在罗特克斯以及双汇中的间接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
在此之后,双汇管理层以信托形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离岸实体RiseGrand 公司,而这家RiseGrand 公司又从ShineB手中,购入了部分罗特克斯公司股权,从而也成为双汇的最终控股者。至此,在未直接出售双汇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下,高盛却完成了对双汇股权的间接减持。在这一过程中,高盛是否需要向国内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以及应当缴纳多大数额的税款,长时间未有定论。
【关键词】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 独立交易原则 信息披露
1.对关联方交易的税制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国内企业涉及跨国关联交易的总额不断攀升,种类越来越复杂,在微观的“利”驱使下,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人为降低纳税义务。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在不断加强对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2号文颁布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对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关联交易的定价模式以及关联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都做了详尽的规定。随着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将成为新时期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重心之一。
1.1关联关系
何谓关联关系,财政部公布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仅强调了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认定关联方时,将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也认定为关联方。准则第三条规定,关联方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更详列了8类关联关系和4种关联交易类型,将实质控制也纳入了关联关系,使得传统的关联关系定义的外延延伸了不少,不只是简单的控股关系了。
1.2公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新会计准则强调关联方交易的公允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必须保证其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允,企业不但要披露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还要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关联方交易是否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进行声明。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所以没法提供确凿证据,就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1.3信息披露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新准则要求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名称,以及关联方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公司业务性质、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等信息,而对于存在多层级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复杂性,这类企业的母公司如果不是最终控制方,还要披露该企业的最终控制方的名称。如果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关联交易的治理
企业投资的目的是长远发展,在法律允许下节税,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为了节省一点税费让企业莅临税务风险,可谓得不偿失。要降低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几点治理工作。
2.1事前筹划做好预算
事前筹划远比事后筹划重要,其效果也会好很多。不要在事情已经发生,税务局要求补税时,才去想补救办法,那时候往往为时已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全面测算税收筹划收益,要跟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经营收益挂钩,企业的成本、收益数字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筹划方案选择。
企业经营通常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税收筹划是要基于预测的,因此,需要详细地了解相关预算假设条件,进而确定税收收益。要准确地预测未来的成本、收入、收益等,对筹划方案做一个准确的选择,企业平日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财务体系,以便对税务决策提供依据。
2.2日常管理
企业通常认为税收筹划就是要做一套筹划方案,改变企业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其实日常的税收管理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收筹划。不少企业一边辛苦地做着税收筹划,好不容易节省下来一些税负,另一边因日常的税务管理出现问题,要补税、交罚金等,其损失往往比通过筹划减少的税金还要多。企业平日就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制度化的税务管理体系以及筹划好应对税收征管制度的策略与方法。税收筹划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日常的税收管理及风险防范。
2.3全面考量
关联交易往往涉及的是两家以上企业之间的交易,所以企业不能只考虑某个企业某一方面的税赋而把问题转移到交易的另一方去,关联企业应该从整体上考虑企业全面的交易成本。避免因为单纯的目的而进行税收筹划。按规定,企业的经营行为包括重组、交易、股权的转移买卖等,如果只有一个税收目的,那么税务局可以根据一般反避税条款,视同并还原于没有这个行为的情况下该交多少税就交多少税。纳税筹划中经常会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会减少所得税,但如果原来是不存在的关联交易现在有了,可能需要交纳新增税种的税金。或者一个方案可能涉及好几种税,要避免只考虑部分税种,遗漏其他相关的税种。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为单纯的税收筹划目的去做,否则会有非常大的风险。
2.4匹配原则
进行关联交易税收筹划时,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把与企业收益相关的功能和风险跟它所赚取的利润相匹配。定价除了要符合企业自身的成本定价原则,还要看在交易过程中,企业承担了多大的风险,是否需要承担客户开发、市场拓展、产品推广等工作,并据此得到相应的利润,即要遵循匹配原则。要实现匹配,就需要做基准性分析,将企业的财务指标与市场上其他类似的可比企业进行对比,确保目标企业的功能和风险与市场上类似企业接近,同时,利润指标也与类似企业相近。如果筹划时不这样做,在税务局稽查时,就有补税等的风险。
2.5预约定价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通过与税务局协商把价格提前确定下来,在未来的协议期之内,都可以按照这个价格进行关联交易,而税务局就不会在协议期内对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税务稽查。预约定价降低了企业双重征税的风险,对于企业而言是有利的。
114号文
背景与内容
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以来国家税收收入大幅降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出台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以下简称114号文),明确了在非居民企业、反避税等诸多方面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114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非居民企业管理。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并对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所得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包括: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股权转让所得。
二、反避税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为了加强股权交易税收监管,对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取得股东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和股权交易所股权转让信息;对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从不同渠道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以便识别避税行为。重点检查行业性关联交易问题,包括: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严查外方违反独立交易原则行为,确保境内子公司获取利润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匹配;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拒不提供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四、大型企业税务检查。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等财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
五、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同时,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对国地税共管的房地产企业,定期对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
筹划建议
114号文件的下发预示着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强化税款征收力度。为及时发现税务风险,建议相关企业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
集团内非居民企业如派遣员工在中国提供服务,应重点关注其行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产生中国税负;境外股权交易涉及境内企业的,应关注该股权交易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企业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申报义务等;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存在亏损,应对转让定价风险做出及时的评估,并按规定准备相关文档,同时考虑如何通过合理的安排降低转让定价风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核查是否已按规定准确填报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并进行了相应的所得税月度或季度预缴;房地产企业应对各个项目的各个环节(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销售、租赁等等)进行全面的税务复核(包括预售收入的相关税款计算、计税成本结转、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及清算等);作为税务机关重点的检查对象,大型企业可通过全面的自我复核尽早识别税务风险,发现内部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从而为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打下基础。
在通过上述手段发现风险的基础上,企业应进一步对症下药,准备合理的支持文件以备税务机关可能的调查,或通过补缴税款等方式及时化解相关风险。
19号令
背景与内容
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令,以下简称19号令),并于3月1日起施行。19号令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尤其对作为劳务接受方的境内企业提出了在合同签订、变更,以及项目完工等环节的合同登记备案要求。
近期,各地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企业,相继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提供境外企业派遣人员来华为其提供服务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近期正在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展开专项调查,该动向值得相关企业关注。对19号令实施几个月以来的合规性情况进行复核,无疑是本次调查的重点。
据悉,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为与境内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包括在境内企业担任一定职位的人员),并由境内企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其中尤以汽车制造企业为主。
税务机关将通过调阅税收管理档案和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信息的方式,检查相关主体是否已按19号令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或申报纳税义务。在调查过程中,相关境内企业很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信息。目前,已有地方税务机关就信息收集要求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包括:境内、外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派遣来华人员的基本情况(例如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出入境时间、任职部门、职务等);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备案情况;对外支付款项的本外币金额;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额。
经调查发现非居民企业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对于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准确成本费用、账册和凭证的,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式征收税款。
筹划建议
本次专项调查旨在确保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来华提供服务,从而形成机构、场所(或根据协定规定形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与该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及时、足额缴纳了中国企业所得税。对于相关企业,特别是跨境关联交易频繁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对以下问题的考虑将有助于企业进行风险的自我判断和防范: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1-0040-01
自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的“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竞相效法。丹麦、法国、美国、奥地利先后在不长的时间内也开征了印花税,因而印花税成为世界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我国在1990年6月28日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至此已有19年历史。本文分析了我国为何开征印花税,以及开征以来印花税历次调整的背景、原因及影响。从而能更好的分析目前我国印花税调整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探讨当前印花税调整所存在的不足。
一、印花税开征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因素
1.有利于提高合同的兑现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率
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予、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都要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来确定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以股票的票面价值为计税依据,采取比例税率,税负较轻,而且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更重要的是,人们一般认为凭证单据上有政府盖的印,就成为合法凭证,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同时也可以约束合同双方。提高合同兑现率,从而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调控
开征印花税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这使印花税自然而然地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工具。国家可以单向征收,也可双向征收。市场低迷时,适当降低税率可以活跃市场交易。而当市场的非理骤增时,适度提高税率又可以抑止过度投机。这样,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受到抑制,可使政府能够更好地控制证券市场。
3.有利于企业提高诚信经商、自觉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实现其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参予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国家财政通过税收总量和结构的变化,可以调节证券投资和实际投资规模,抑制社会投资总需求膨胀或者补偿有效投资需求的不足。
4.有利于增加我国财政收入、与世界税制接轨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征收印花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可使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财政收入是衡量一国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同时财政收入的好坏直接影响若一国经济发展的脚步。而印花税的开征有利于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印花税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二、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历次调整的原因、背景及影响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1991年10月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大牛市行情从这里启动,半年后上证指数(行情论坛)从180点飙升至1 992年5月的1429点,升幅高达694%。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文件,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更是在当天就形成大牛市的顶峰,此后股指下跌500点,跌幅达到30%多。随后指数在盘整一个月后即掉头向下,一路从1100多点跌到300多点,跌幅超过了70%。1998年6月12日,一国家税务总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拉升至62.5点,涨幅高达50%多。B股至此步入牛市行情中。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再度将交易印花税率从4‰调整为2‰,股市产生一波100多点的波段行情。2005年1月23B,财政部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2008年9月1 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另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月19日起,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这是继2008年4月24B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后,中国又一次对该税率进行大的调整。这也是自1 991年以来中国股市首次单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三、当前经济条件下印花税征收所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经济全球化和增强本国证券市场竞争力的压力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其实是证券市场的一种资金净流出,因此过高税率会在证券市场中产生一个巨大的资金漏斗,影响市场的良性发展:其次,征税提高了证券市场资金的交易成本,导致资金回报率下降,抑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而影响一级市场的发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发展。
1.印花税征收的法律依据尚显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在法律上也不够严谨。
2.印花税作用有限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在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
3.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人的范围制定不合理,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入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
参考文献:
[1]张立栋.印花税降了又怎样[N].中华工商时报。2004-11-09.
[2]张亮.降低印花税能掀多大浪[N].证券甘报.2004-11-08.
[3]田志华.关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思考[J].财政与金融,2006.(5).
[4]王国振,朱占超,印花税集腋成裘[N],河南目抿2006-04-24.
[5]龙晓清,小小印花税筹划不可少[N]坤国税务报,2005-07-04.
[6]许赫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及其展望[J].理论观察.2007.(5).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下调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活跃带来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速增长,今年1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212亿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时至今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制度建设也明显滞后。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税率尽管有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但是也同时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创造财富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征收过高的税显然不十分合理。证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所以,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实实在在的利好。短期内政府财政收人会有所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下调,近期内会使该税收人进一步减少,然而未必会减少国家最终获得的税收。如果市场投资者在“下调印花税将促使价格上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的话,就会出现增加买人的现象,这使下调费用的措施出现效果放大的乘数效应,从而对市场构成较大利好。市场活跃了,反过来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人。
二、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上不够严谨。
(二)纳税义务人范围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人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三)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
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三、证券印花税制改革的建议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我国证券印花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
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二、低税率。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对交易双方征收,难以达到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的目的。通过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场换手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降低税率。首先,目前我国股票交易买卖时都征收1输的印花税,加上每次买卖约0.53%的固定佣金,投资者买卖一次股票的双向交易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水平。过高的证券流转税,既有悖于国际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传统的观点认为,提高证券流转税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不管证券品种差异、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期限长短,均按单一税率对交易双方征收,这不利于经济管理当局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也就是说,通过对股票、债券和基金不同证券品种以及场内、场外交易实行不同税率。如日本对股票和新股认购权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5知,国债、公司债和其他公债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33骗,而对可转换公司债和附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则只征收.0206骗的证券交易税。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开征证券交易税时应考虑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证券品种和不同持有期限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以抑制市场投机和平衡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龙晓清.小小印花税筹划不可少[N].中国税务报,2005,(2005/07/04)
[2]如何缴纳印花税[N].北方经济时报,2005,(2005/07/08)
[3]王永芬.这份合同印花税该如何缴[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11)
[4]董宏.没有发生业务也应缴印花税[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04)
[5]老董.企业注册开业时印花税缴了吗?[N].今日商报,2005,(2005/05/10)
[6]张亮.降低印花税能掀多大浪[N].证券日报,2004,(2004/11/08)
[7]张立栋.印花税降了又怎样[N].中华工商时报,2004,(2004/11/09)
[8]王国振朱占超赵锋.郑州经开:印花税集腋成裘[N].河南日报,2006,(2006/04/24)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下调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活跃带来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速增长,今年1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212亿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时至今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制度建设也明显滞后。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税率尽管有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但是也同时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创造财富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征收过高的税显然不十分合理。证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所以,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实实在在的利好。短期内政府财政收人会有所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下调,近期内会使该税收人进一步减少,然而未必会减少国家最终获得的税收。如果市场投资者在“下调印花税将促使价格上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的话,就会出现增加买人的现象,这使下调费用的措施出现效果放大的乘数效应,从而对市场构成较大利好。市场活跃了,反过来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人。
二、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上不够严谨。
(二)纳税义务人范围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人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三)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
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三、证券印花税制改革的建议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我国证券印花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
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二、低税率。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对交易双方征收,难以达到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的目的。通过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场换手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降低税率。首先,目前我国股票交易买卖时都征收1输的印花税,加上每次买卖约0.53%的固定佣金,投资者买卖一次股票的双向交易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水平。过高的证券流转税,既有悖于国际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传统的观点认为,提高证券流转税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不管证券品种差异、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期限长短,均按单一税率对交易双方征收,这不利于经济管理当局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也就是说,通过对股票、债券和基金不同证券品种以及场内、场外交易实行不同税率。如日本对股票和新股认购权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5知,国债、公司债和其他公债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33骗,而对可转换公司债和附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则只征收.0206骗的证券交易税。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开征证券交易税时应考虑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证券品种和不同持有期限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以抑制市场投机和平衡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龙晓清.小小印花税筹划不可少[N].中国税务报,2005,(2005/07/04)
[2]如何缴纳印花税[N].北方经济时报,2005,(2005/07/08)
[3]王永芬.这份合同印花税该如何缴[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11)
[4]董宏.没有发生业务也应缴印花税[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04)
[5]老董.企业注册开业时印花税缴了吗?[N].今日商报,2005,(2005/05/10)
[6]张亮.降低印花税能掀多大浪[N].证券日报,2004,(2004/11/08)
[7]张立栋.印花税降了又怎样[N].中华工商时报,2004,(2004/11/09)
[8]王国振朱占超赵锋.郑州经开:印花税集腋成裘[N].河南日报,2006,(2006/04/24)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下调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活跃带来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速增长,今年1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212亿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时至今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制度建设也明显滞后。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税率尽管有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但是也同时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创造财富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征收过高的税显然不十分合理。证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所以,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实实在在的利好。短期内政府财政收人会有所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下调,近期内会使该税收人进一步减少,然而未必会减少国家最终获得的税收。如果市场投资者在“下调印花税将促使价格上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的话,就会出现增加买人的现象,这使下调费用的措施出现效果放大的乘数效应,从而对市场构成较大利好。市场活跃了,反过来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人。
二、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上不够严谨。
(二)纳税义务人范围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人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三)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
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三、证券印花税制改革的建议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我国证券印花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
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二、低税率。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对交易双方征收,难以达到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的目的。通过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场换手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降低税率。首先,目前我国股票交易买卖时都征收1输的印花税,加上每次买卖约0.53%的固定佣金,投资者买卖一次股票的双向交易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水平。过高的证券流转税,既有悖于国际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传统的观点认为,提高证券流转税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不管证券品种差异、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期限长短,均按单一税率对交易双方征收,这不利于经济管理当局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也就是说,通过对股票、债券和基金不同证券品种以及场内、场外交易实行不同税率。如日本对股票和新股认购权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5知,国债、公司债和其他公债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33骗,而对可转换公司债和附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则只征收.0206骗的证券交易税。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开征证券交易税时应考虑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证券品种和不同持有期限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以抑制市场投机和平衡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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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石油工程;项目;税务管理;风险管控
伴随当前世界各国石油资源需求的不断扩大,国际石油工程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当时在国际石油工程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与挑战,特别是税务管理问题对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资源国的相关财税政策,加强国际石油工程项目税务管理与风险管控,降低与控制石油工程的财税风险。
一、石油资源国的财税相关政策介绍
为了对国际石油公司财税进行很好的控制,对资源国财务、税务相关政策进行充分了解与掌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样才能基于这些资源国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石油工程财税风险。现如今,国际上对石油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这也使得石油资源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对于各国发展造成巨大影响。我国的国际石油工程,也相应地受到资源国政策的影响。比如对于成立国际分公司,在有的国家禁止油气行业成立全资子公司,要求当地公民进行控股或者国家公司进行控股,严重阻碍了项目的独立经营权。同时还受到工作签证周期的影响,需要提供大量的财力,员工总数当中外国员工比例受到很大限制,同时,在工人工资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规定非常严格,必须要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要求,这些严重阻碍到我国国际石油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时甚至面临罚款或者关闭的风险。而且有的资源国,对当地居民就业进行鼓励,让当地居民应聘到我国国际石油工程中,这些工作人员素质较低,缺乏责任心,再加上国外地形环境因素影响,严重阻碍的我国国际石油工程的稳步发展。
二、开展国际石油工程容易遇到的风险
(一)经济政策方面的风险石油资源国的相关政策对我国国际石油工程造成很大制约,由于当地经济发展形势,竞争实力和应对经济问题的解决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导致我国国际石油工程财务风险不断加大,我国国际石油工程受资源国管理体制影响,运作难度加大,而且有的国家没有相关行业标准,随意地进行业务处理,同时受税制和税法因素影响,经济是否稳定和不断变动汇率因素影响,阻碍到我国国际石油工程的持续发展,使财务风险不断加大。
(二)关税方面存在的风险当前一些海外公司是进口到自己注册的公司名下,然而,受当地股份占比因素影响,所有权归属权益在私下进行签订,极易导致所有权灭失风险的出现,得不到法律保障。投入技术、设备以及相关材料来达到经营目的,是国际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达到良好的经营效果,需要不断对相关技术设备进行引进,而在对材料和设备进口过程当中,需要对资源国交纳关税,财务风险不断加大。进口的设备和材料具有非常大的数量,涉及的金额非常的大。通常在进口入关过程当中,都是应用临时方式,以此来降低高额的关税,同时也利于设备再次出口,但在有的国家,在货物关税税额尚没有明确与详细的规定,仅仅简单的分类,如一些资产与货物的关税在5%,除外家具以及服装等货物,关税控制在20%以下,为了减少关税支出,都是利用当地一些国家公司名义,对相关的设备材料临时进行进口,不直接通过本公司进行进,虽然在降低关税方面起到了明显作用,但是材料和设备的归属权风险却不断加大。材料设备进口到本公司名下,会有效降低此类风险,然而,在一些国家关税制度的限制下,却难以直接进口。同时将材料设备向资源国国家公司进行进口,风险也可得到很好的控制,材料和设备一般不会被资源国索斯特,有问题发生时也很容易进行解决,同时对设备再出口也是有利的。然而,这些设备与材料,如果转到正在作业的国际石油公司或者是当地企业,风险会进一步加大。通常情况下,向资源国进行石油作业的国际企业以及当地企业进口材料与设备,如果和这些企业合作意向出现改变时,材料与设备的安全性极难进行保障,而且当于这些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有破产情况出现时,很容易让其他企业拿着我们的材料与设备进行抵押,使得财务风险进一步扩大。
(三)外汇管制方面存在的风险有的资源国,在管理汇出资金用于外国工资和材料设备款以及贷款归还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银行对相关手续费用进行收取之外,利用美元进行汇出,还必须要支付美元交易税。营业利润直接汇出,管理费汇给母公司,还必须要和银行手续费一同进行20%代扣税交纳,倘若利于用美元进行汇出,还需要进行0.15%美元交易税缴纳,相较于资源国石油工程而言,如果想要保证相应的利润,必须要将20%的代购费给规避掉,然而这些行为,严重违反资源国对国际石油工程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合理的操作,还会影响到我国国际石油工程的持续发展,对我国国际石油产量构成严重影响。
(四)税务和财务方面出现的风险虽然对于我国国际石油企业而言,其内控体系非常完善,然而在资源国开展国际石油工程过程当中,却需要按照资源国税务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开展,特别是在薪酬与社会保障方面资源国的要求非常的高,这对我国国际石油工程自主性造成很大影响,同时还限制我国国际石油企业外来工作人员数量,这样不得不从当地招聘一些员工,由于这些员工缺乏专业的技术能力,工作过程当中极易出现一些冲突,使财税风险不断扩大。
三、规避和控制财税风险的方法
(一)采取适宜的回款渠道,合理规避代扣税向母公司汇给管理费的过程中或者是直接汇出营业利润,都需要将代扣税进行20%扣除,这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金消耗,不利于相应工作的开展,应当采取措施有效进行规避,让国内有关公司和资源国公司进行设备购买协议签订,在资源国公司将这些材料设备进行应付款反映,并对相应的利息进行计提,确保资金回笼过程中进行应用。因难于取得资源国的工作签证,具备成熟条件之后,在标准合理的前提下对名义工资进行计提,使回款渠道进一步增加,利用第三方公司,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来转移相关利润。
(二)对物探项目进行税务策划对于是否要减少或者增加材料设备等相关报价进行详细分析,分析利弊,进行风险控制。对材料、设备进行相关价值提升,折扣成本会相应增加,利润会出现减少,而且还会增加关税成本。对于区域性租赁公司进行成立,和母公司之间缺少股权关系,租赁设备过程中,相应费用提升所得税降低。而且在管理设备过程当中,境外工程项目不能长时间持续,一些机器设备一般都会在很多项目上持续性地进行应用。因此,可以考虑选择低税负的迪拜、毛里求斯等地作为中东、东南部非洲地区的设备租赁中心,向各地工程项目提供设备租赁,将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利润保留在设备租赁中心。设备租赁需要注意的问题:设备租金的税负及免税情况;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所得税及扣除规定;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备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税收协定;交通条件。
四、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
针对税务风险进行预警体系和管理组织构架的构建,对风险科学合理地进行识别评估,促进税务筹划能力不断发展与提升,进一步强化业务指导,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专业执行力得到全面提升,科学合理地收集相关财税信息,促进更好的实施税务方案,对现场税务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与规范。由于国际石油工程复杂性较高,给税务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此应当和企业实际充分结合,构建完善的,人才培训与提升方案,对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培训与培养,使其工作能力得到全面的发展,进而助推国际石油工程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必须先要明晰总分公司和母子子公司的特点:
对于母子公司来说,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在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法规对子公司没有约束力,除非协定另有规定。
而总分公司方面,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发生的利润及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不同的特点,以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而这也就为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筹划,实现税负最小化提供了条件。
而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同的,因而要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就必须考虑不同公司形式的好处,以及公司形式相互交织的技巧。
在本文中,我们根据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不同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模型,然后利用模型结合企业不同的经营时期进行分析,从而对企业在不同时期利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筹划,并进行适当的转化,以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模型设立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需按照收入来源地原则就来自于该国的收入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同时,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还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也就是在缴纳了分公司所在国税款后,还需就该笔收入和总公司合并在总公司所在国纳税,适用直接抵免进行纳税。因而假设分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为Rb,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总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h,经营期限为n年。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就其来自于全球的收入纳税,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而在子公司将税后收入汇后国内后,要按照间接抵免法和母公司的收入合并纳税。因而假设子公司税前收益率为Rs,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经营期限为n年。
二、模型分析
对于企业来说,在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盈利状况不同,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这样就为我们利用不同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投资初期的选择
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很有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就会有不同的税收负担。那么,到底选择哪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利,我们运用上面所建立的模型进行分析。
当下属企业发生亏损的话,其税前收益率为负,即分公司税前收益率Rb和子公司税前收益率Rs相同,均小于0。为了分析到底哪种组织形式比较有利,我们假设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和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相同,均为t0;总公司所在地税率th和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相同,均为t。
由于分公司发生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那么对于总公司来说,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看作总公司的盈利,总公司可以实现减少税负的目的。而设立子公司由于其是独立法人企业,不能与母公司合并纳税,就不能得到这样一项好处。
这种情况下,rb>0
而设立子公司的话,它的收益率为rs=Rs<0。
即使我们考虑到子公司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进行抵扣,但是它的减税的现值也远远低于分公司现期冲减减税的现值,因而还是设立分公司比较有利。
由此,可见在初始时设立期,选择分公司比子公司有利,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可以实现节税的好处。
2.投资稳定期的选择
投资稳定期,到底选择那种企业组织形式,要考虑不同的情况,再据以选择。
假设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的税前收益率均大于0,即可以获得正的税前收益率,分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Rb和子公司税前税前收益率Rs相同,均为R;分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b和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s相同,均为t0;总公司所在地税率th和母公司所在地税率为tp相同,均为t。
下面,我们分别考虑下t大于、等于、小于t0的情况。
我们发现在t=t0和t<t0的情况下,子公司与分公司所产生的税后收益率均相同,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任何企业组织形式均相同。只有在t>t0的情况下,二者才不一致。
在t>t0的情况下,分公司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后,还要利用“直接抵免法”合并到总公司缴纳所得税,由于t>t0,所以分公司所纳的税款小于抵免限额,所以分公司还要按照总公司所适用的税率在总公司所在地补缴税款,然后以税后收益投资。而子公司则是在其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后,进行投资,在n年结束后再将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适用“间接抵免法”按照母公司所适用的税率进行纳税,即将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然后按照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税率差进行补税。因此,子公司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可以利用税款的时间价值。
因此,当t=t0和t<t0的情况,无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企业税负相同;而在t>t0的情况,子公司由于可以递延纳税,比分公司有利,因而,应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
3.对外收购的选择
当一个公司要对外收购企业时,是将收购来的企业作为公司的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则需了解被收购公司是否盈利,及被收购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情况。
如果被收购的企业是亏损的,那么就可以借鉴投资初期的选择的决策,建立分公司利用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并纳税的特点,用所收购企业的亏损去抵消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实现减少税负,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将被收购公司作为分公司比较合适。
如果被收购企业是盈利的,那么就需要考察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情况。如果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则采用子公司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即充分利用货币时间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将被收购企业作为收购企业的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比较合宜。如果被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大于或者等于收购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采用子公司和分公司获得的税收收益相同,将被收购企业作为分公司建立总分公司还是作为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效果都一样。
4.资本投资结构选择
企业的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的。对于债务资本,需要按时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对债务资本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可以获得节税的好处,仅仅是在获得利息后由债权人缴纳所得税,而且债务资本的本金以及利息费用不受企业盈亏的影响,到期必须归还,因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承担的风险比较小。而权益资本则是在企业盈利后用税后利润发放股息、红利,股东在获得股息、红利后还要缴纳所得税,存在双重纳税的情况,而且权益资本只有在企业盈利之后才发放股息、红利,本金并不到期归还,只是在企业清算后将清算资产分配给股东。
由于分公司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因而总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无法利用债务资本节税的好处。而母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独立进行纳税,因而母公司可以利用债权资本进行投资,以利用债权资本节税,同时,还可以避免权益资本投资风险较大的弊端。到底在那种情况下,利用债权资本投资才是最有利的,还需要考察子公司的性质,即是否是全资子公司,以及母子公司适用的税率状况。
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完全控制子公司时,当二者的税收政策完全相同时,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效应完全相同。债务投资时,子公司利用这部分资产所取得的收益(息税前利润)可分为利息和子公司税前利润,利息收入由母公司负担所得税,子公司税前利润由子公司负担所得税,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资产总收益;股权投资时,资产总收益全部由子公司负担所得税,而母公司收到的子公司的股息或红利有免税规定,不需要再纳税,从企业集团来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资产总收益,因此两种融资方式下企业缴纳所得税相同。
但是,当母公司税率高于子公司税率时,由于利息收入按母公司税率征收所得税,而股权投资时这部分收入则适用子公司税率,因此股权投资优于债务投资,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同理,子公司税率高于母公司时,债务投资优于股权投资,债务投资时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也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
这些分析表明,在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时候,只有当子公司税率高于母公司时,母公司进行债务投资优于股权投资,债务投资时企业集团税收节约额也为利息收入和税率差的乘积。
在母公司没有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时,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的选择则依赖于所拥有的股份份额、利息率、各自的所得税税率、资产收益率等因素。我们设融资总额即公司总资产为B,资产收益率为p,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利息率为c,在债务融资的情况下母公司所拥有的股份份额为M,在权益资本融资的情况下母公司拥有的股份份额为N,其中N>M。
Bp(1-t)N-[(Bp-Bc)(1-t)M+Bc(1-t)]=Bc(1-t)(1-M)-Bp(1-t)(N-M)
其中,Bc(1-M)表示利息支出对子公司剩余股份的“税收挡板”支出,Bc(1-t)(1-M) 表示子公司剩余股份所获得的“税收挡板”收益,即母公司由于没有完全控股所导致的税收利益的流失。Bp(1-t)(N-M)表示母公司通过权益资本融资获得的税后收益。本分析表明,当子公司剩余股份所获得的“税收挡板”收益大于母公司通过权益资本融资获得的税后收益时,股权融资方式下的母公司的税后收益就会大于债务融资方式下母公司的税后收益,即前者的税负小于后者,此时应选择股权融资。反之则应选择债务融资。
以上的分析表明,当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想利用债务投资的节税效益时,应该选择母子公司的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5.企业经营中分立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中对高科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等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将内部的高科技部门、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部门独立出来,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经济特区的一些企业经营的业务规定有税收优惠待遇,那么这样的话,企业可在这些区域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由其经营业务,即可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
6.收回投资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收回投资时,处置分支机构的财产和处置子公司的股权,面临的税收会不同,筹划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1)收回投资时处置财产的收益由哪国征税。
依据前面的分析,转让分支机构财产收益先由东道国征税,同时居住国也把收益并入总公司应税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但允许限额抵免,所以其税负总是大于或等于居住国的税负。
转让股权的收益,在有些情况下,如控股没达到标准或协定没明确规定而东道国采用销售地标准时,东道国不征税,仅由居住国征税,此时税负就为居住国的税负。
所以从这方面来看,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2)东道国对转让财产的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有些国家的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一样征税,但有些国家对资本利得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其中对待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和对待出售常设机构财产的资本利得也有差别。
此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收回投资时的实际税负就会不同。
(3)转让股权和出售常设机构所需要交纳的其他税可能不同。
转让股权可能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印花税,出售常设机构所面临的主要是印花税、不动产转移税,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其在东道国面临哪些税种,负担为多重。
综上而言,在制定公司战略组织形式时,根据相应国家或者地区税法,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以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三、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