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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纠纷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7:52: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重大医疗纠纷,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成立*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指患者死亡或重大伤残并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维稳办、综治办、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民委、残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协调工作。

二、处理原则

1.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2.重大医疗纠纷需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对患者死亡且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向死者家属告知尸检时限和尸检结论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正确引导死者家属同意对死者尸体做尸检。

3.重大医疗纠纷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处理,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处理程序及部门职责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在10分钟内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和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报告。

2.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医疗机构),并积极做好家属的稳定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协助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好医疗纠纷,避免纠纷激化。

3.市卫生局接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患方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认为属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应立即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同时,将有关调查情况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卫生行政部门对疑难病例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就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并进行初步判定,并将意见及时向患者家属进行反馈,同时做好家属稳定工作。

4.公安机关在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对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1)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2)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的;

(3)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4)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5)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6)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7)围堵医疗机构出入通道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8)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闹事的;

(9)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5.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协助做好排纠工作,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纷争,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6.民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派人协助做好对尸体的处置和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7.市政府办、维稳办、综治办、局等相关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做好处理纠纷的协调和调度工作。

8.民委应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患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9.市残联应做好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和解释工作。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1.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依规处理纠纷的;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篇2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各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拒不尸检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按照分配的工作岗位,各司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卫生部门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预案,预防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并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六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小组,工作组由医务科、护理部、涉及医疗纠纷科室、保卫科和医院办公室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公安局,由县卫生局、公安局向县政府报告。对一般医疗纠纷事件要以书面形式或电话2小时内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

第八条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或大门口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当公安机关依法参与处置时,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宣传、疏导工作。

第十条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大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后,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外信息、情况汇报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

第四章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警后,要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制止,对严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快侦快办,依法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民政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大医疗纠纷中贫困人群的救助工作。

第六章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的重大医疗纠纷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十六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引发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八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调处工作;认真研究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相关法规、政府规章,依法妥善处置事件。

第十九条对平息后的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调查,防止事件反复。

第七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出现本预案第八条所列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患者及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由本单位的医务科负责调查、处理或确定专人调查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纠纷案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如达成和解协议,处理即告终止。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好接待和说服工作,并与事发医疗机构联系,进行协调处理。对卫生行政部门已参与,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因,医疗机构和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尸体检验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死者家属应将检查后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或安葬。

第二十四条收到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后,医患双方应当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清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确定医方存在责任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五条因医疗过失或医疗并发症致残但不需继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其家属应及办理出院手续。对于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疗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以医疗事故为借口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关键词:大肠癌;用药规律;聚类分析;因子分析

中图分类号:R735.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07(2017)02-0012-05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aggregation of TCM for colorectal cancer patients; To discover and explore the objective compound medication regularities. Methods Medical articles about TCM treatment for colorectal cancer in CNKI were collected. 137 medical cases meeting the requirement of TCM treatment were obtained. SPSS 21.0 was used to import data. The group connection method of systematic clustering method in analytic function was used, and Pearson correlation was used in interval. Chinese materia medica with high frequency was set as variables to conduct clustering and factor analysis. Results 93 medical records were screened, with 137 cases corresponding to the specification, 203 kinds of Chinese materia meidca, and 1760 times of frequency. Among the 24 kinds of high frequency Chinese materia medica, 9 kinds were related to Qi, accounting for 44.8% of the total frequency of high frequency Chinese materia medica. Clustering analysis could be divided into 8 types, and 8 common factors were extracted from factor analysis. Conclusion There are regularities of TCM treatment for colorectal cancer. Syndrome differentiation of diagnosis and prescriptions

近年来,我国的大肠癌发病率节节攀升,据中国抗癌协会公布的数据,中国内地大肠癌发病率以4.71%逐年递增,远超2%的国际水平。且大肠癌的早期发现水平和民众筛查意识较低,大部分患者都在晚期才确诊癌症,这就导致患者的术后存活率大大的降低。而随着大肠癌筛检普查及诊疗方法的不断改进,其5年生存率在更多的患者中得到提高[1-2]。在西医对大肠癌术后放化疗相关不良反应、复发转移等问题上,中医药的作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医认为脾虚、热毒、血瘀、痰阻等是密切影响大肠癌的发病因素,通过辨证论治,分型治疗,结合分期治疗、专方专药、中药外治等方案,临床上有不可替代的优势[3]。本文采用聚类分析及因子分析法,对中医治疗大肠癌的用药规律进行分析探讨。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检索1979年1月-2015年12月收录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中的有关中医药治疗大肠癌的文献。

1.2 检索方法

以“大肠癌”/“结直肠肿瘤”/“结直肠癌”为关键词进行一次检索,以“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等为关键词进行二次检索。

1.3 统一药名

所有中药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5]为准,若出现其未收录的药物,则以《中药大辞典》[6]为准。如医案中出现的“姜半夏”或“法半夏”,统归为“半夏”,半夏炮制品根据炮制工艺不同,其成品在性状上也略有不同。姜半夏偏于降逆止呕,法半夏善和胃燥湿。半夏入药应根据不同的病症特点,合理选用相应的炮制品,以保证其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

1.4 纳入标准

⑴经病理学或细胞学检查诊断为结直肠癌的患者;⑵西医明确诊断为大肠癌,具有明确的症状、证候分型、治疗方药的文献;⑶疗效判断为有效。

1.5 排除标准

⑴不符合上述纳入标准的文献;⑵患有其他严重的肾病、精神病、心脏病等疾病的患者;⑶癌症已发生转移,并以其他疾病为主要表现的医案;⑷不同时具备四诊信息、证候和治疗中的文献。

1.6 统计方法

聚类分析是对研究样品或指标进行分类的一种多元统计方法。因子分析是将多个变量综合为较少数量的因子以再现原始变量与因子之间的关系,属于利用降维方法进行统计分析的一种多元统计方法[4]。将符合标准的医案按3个模块(四诊信息、证候、方药)把信息录入到Excel 2010表中,并进行双人核对,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将收集到的病例信息进行量化,有为1,无为0,全部数据由专人录入,再由专人进行审核校对,并通过软件进行校验,以观察数据的缺失状况。将采集到的信息导入SPSS 21.0软件中,对3个模块的数据进行频数分析,了解变量的分布,再对24个高频中药采用组间链接的系统聚类分析方法,度量标准中的区间选择Pearson相关性,采用主成分分析、旋转方法选择最大四次方值法进行因子分析。

2 结果

选取符合标准的中医治疗大肠癌的医案文献共93篇,选取符合标准的医案137例,建立中医辨证治疗大肠癌的文献数据库。

2.1 频数分析

本研究中中医治疗大肠癌使用中药共203味,药味总频次1760次。表1为出现频次>15%的24味中药,出现总频次为931次。由表1可知,出现频率高的药物主要有白术、黄芪、茯苓、薏苡仁、白花蛇舌草、党参、陈皮等,总结出有9味药与“气”有关,出现总频次为417次,占24味药总频次的44.79%;其中与“补气”有关的药有白术、黄芪、党参、山药、甘草、白扁豆6种,总频次301次,占24味药总频次的32.33%;与“理气”有关的药有陈皮、木香、枳壳3味,总频次为116次,占24味药总频次的12.46%。由此可见,大肠癌的中医药治疗与“气”有主要关联。表2是对这24味高频药物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大肠癌的内服中药集中分布在补气药等11类药中。

2.2 聚类分析

对24味中药进行聚类分析,聚类方法采用组间链接,度量标准中的区间采用Pearson相关性,统计量中的方案范围,一般设为3~10类。结合中医理论,认为将24味中药聚为8类比较合适。由图1可知:类一为白术、黄芪、茯苓、党参、陈皮、白芍、木香、苍术、黄连;类二为薏苡仁、半夏;类三为白花蛇舌草、半枝莲、八月札;类四为败酱草、白扁豆、山、厚朴;类五为甘草、枳壳;类六为当归;类七为地榆、苦参;类八为柴胡。

2.3 因子分析

对这24位中药进行因子分析,Bartlett球形度检验卡方值为1111.305,显著性检验P值为0.000,达到极显著的水平。KMO的值为0.547,>0.5,说明适合做因子分析,但却1的成分共计8个,因此抽取了公因子8个,方差贡献率共66.135%。旋转采用最大四次方值法,得到具有Kaiser标准化的四分旋转法的旋转成分矩阵图,见表3。将各药物归入其贡献值最大的公因子,则各公因子包含的药物分别是因子1:茯苓、白术、党参、陈皮、木香、八月札;因子2:地榆、败酱草、白扁豆、厚朴、当归;因子3:黄连、苍术、半夏;因子4:白芍、柴胡;因子5:山药;因子6:甘草、枳壳、黄芪;因子7:苦参;因子8:半枝莲、薏苡仁、白花蛇舌草。

3 讨论

3.1 药物频数分析

从表1可见,治疗大肠癌的24味高频药中,有8味药为补虚药,占33.33%,有5味药为清热药,占20.83%。这与司富春等[7]发现补虚药和清热药占治疗大肠癌中药前两位的研究结果相一致,而补虚药中又以补气药最多见,有6味药。由此可见,“气”在大肠癌的发病病机中所占的比重。所以治疗上,重视在健脾补虚的同时配合清热解毒和化痰去燥类的药,如《医学心悟》所述:“夫积聚、症瘕之症,有初、中、末之三法焉。当其邪气初客,所积未坚,则先消之而后和之。及其所积日久,气郁渐深,湿热相生,块因渐大,法从中治,当祛湿热之邪,削之软之,以底于平。但邪气久客,正气必虚,须以补泻迭相为用”[8]。若纯用“补”则邪气益固,纯用“泻”则正气随脱,此证未愈,彼病益深,所以必须攻、补同用。

3.2 药物聚类分析

类一中,9味药都归脾经,药效集中体现在健脾益气、燥湿利水。类二由温化寒痰药、利水消肿药组成。类三由抗癌药配合舒肝理气、清热解毒药组成。类四中清热解毒、健脾化湿、生津益肺、行气消积之药同用,提示该证型热、湿、积而不化,气滞不行;其中败酱草、白扁豆、厚朴都归胃经,而山药补脾养胃,生津益肺。类五中甘草补脾益气,清热解毒,祛痰止咳;枳壳破气、行痰、消积;体现了该证型湿热、瘀毒、气滞的病机;类六中突出补血、活血之功能,大肠癌是慢性消耗性疾病,患病之人长期受疾患缠身,致机体气血极度耗损,所以补益气血是治疗大肠癌的基本。类七中的药具有止血凉血、清热解毒、收敛止泻及抑制肿瘤的作用。类八中的柴胡有和解表里,疏肝解郁,升阳举陷之效。

由药物聚类可知,大肠癌与脾有着密切关系,致病以“脾虚”为先,治病则“健脾”成为关键环节。这与大肠癌的病机以虚证为本[9],且以脾虚为主[10]的结论相一致。侯风刚等人[11]对肠癌的证候调查分析,也验证了大肠癌以虚证为主的结论。

篇4

论文关键词 医疗纠纷 多元化 价值分析 解决机制

一、概述

(一)医疗纠纷案件之特点

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较其他类型的纠纷,医疗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它不仅包含医疗科学而且涉及很多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医疗纠纷的复杂成因。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殊,医患双方关系如果常常处于紧张或者利害冲突关系,就产生致防卫性医疗之虞,不利于医疗工作的进行。三是双方当事人实力相差悬殊,从表层来看医疗机构属于强势一方,不仅有雄厚的资金,而且医生掌握着更专业的知识;同时相关的病历材料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故双方实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大幅上升的现状对于社会、患者及医疗机构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促进了人们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渴求,对纠纷解决的要求也不断细致,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医疗纠纷有其特殊性,当纠纷发生时患者一方往往会特别不理智,稍有不慎便会使事态升级,以致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和解;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与当前医疗纠纷产生的复杂性和情况的多变性相比,这些方式还远远不能为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驾护航。

(三)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由诉讼与非诉讼共同组成的医疗纠纷解决整体机制。在此机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独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运作方法;而在体系中相互协调、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从理论角度应当综合协调讼与非讼、公力与私力、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从实践层面应当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相互协调解决机制的重构。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解决机制的匮乏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只规定了以上三种。这种规定凸显出明显的弊端:首先是解决方式比较单一,而且机制没有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对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及专业性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当时没有规定。其次是对法院调解、诉讼没有相应专业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规定。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医疗纠纷之多样性与解决方式之单一性的矛盾。我国《侵权责任法》及《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无涉其他。更加凸显了医疗纠纷妥善解决了迫切性。

(二)现行解决机制效率偏低

在医患纠纷日益上升的背景下,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显现不堪负重之态。因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与特殊性,法院的判决也很难做到合理准确,举证责任的倒置也降低了医疗诉讼的门槛,剧增的案件与法院的承载能力矛盾尖锐,同时也必然影响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国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被边缘化。我国虽有重调解轻诉讼的传统,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往往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这种做法很多时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只是非诉讼解决方式效果不明显。另外一个问题是现行的医疗纠纷尚未形成有机整体,诉讼与非诉讼未能较好衔接互补,效率低下。

(三)现行机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双方协商。这是一种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和解是建立在双方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的基础上。但目前在我国未能形成良好的这一基础,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而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当事人就很难选择选择和解。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都是采用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基于其职权行为,费用较低。但是,目前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许多医疗机构又具有行政性质,所以公众此种解决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较多的质疑。

3.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的严格性、权威性与强制性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性难免造成医疗诉讼成本的加大、诉讼效率的降低;医疗鉴定中双方的不信任甚至敌对,也不利于医患关系的恢复,加剧矛盾的尖锐化。

三、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分析借鉴

美国医疗纠纷主要通过非诉讼(ADR)模式解决。首先,鼓励仲裁和调解。在仲裁方面,先从立法上推进ADR的发展。实务中,仲裁庭聘请专业的医疗和法律人士作为仲裁员,以帮助医患双方准确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调解方面,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探索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其次,专业委员会评估。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成立“医疗机构资格鉴定联合委员会”,负责评估医院的品质。其还要求医院主动将医疗过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双方讨论有害医疗过失。否则,医院可能丧失合格资格。利用此方式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德国,首先由当事人对话协商,这是一种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调解和仲裁机构是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专门机构,若当事人协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该机构。机构的办公费用由保险

公司承担,患方几乎不用支付费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历程甚至医患关系的恶化。最后,诉讼解决。在前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时,患方可对引发事故的医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诉讼。但一般由原告对医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认定为重大医疗过失。

四、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与应坚持的原则

(一)价值分析

1.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医疗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医疗秩序而起还会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应该注重主体之间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医患矛盾,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更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有利于人民的医疗利益的维护。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机制,患者和医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医生进行医疗行为时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全力对患者进行救助,而患者在纠纷发生后不再选择“医闹”,从而医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过多元化的方式,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双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轨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进法律发展。医疗纠纷固然可以通过刚性的判决解决,但是容易产生利益失衡,破坏社会和谐。医疗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它能够对人们的法治理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实际更人性化的道路。作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以其专业性和社会性实现了法的空间与社会价值观的交流,促使法律规范与社会规则的融合,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

(二)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是大前提。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也一样,不管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还是对自身理念的完善,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才能确保医疗纠纷多暖和解决机制的正确性及有效性。

2.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调解制度在我国有雄厚的文化底蕴和制度土壤。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及个体利益的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是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

3.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医疗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与权益的失衡戚戚相关,其多样性和复杂性更加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如果在解决此种纠纷的时候不能坚持公平正义的话,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义为原则,才能实现正义途径的程序化和公开化。

五、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建议

(一)建立健全多重调解制度

1.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设立了“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医疗专家、法律专家作为调解委员。不仅能吸收人民调解的优势,而且可以使医疗纠纷得到更专业的解决。

2.改革行政调解。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具有高效专业的优势,也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监督、行政处理,是非诉讼解决的重要方式。建议取消行政调解限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并可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只要一方申请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在纠纷处理时人员组成、程序等均应满足公开、透明的要求,增强当事人的主导性,提高行政调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调解功能。广义上的法院调解包括法院附设的调解和诉讼中调解。根据我国国情,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这样可以避免讼累、减轻法院的负担,也可以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二)建立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与诉讼互补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优势是医疗纠纷解决的一个很好途径,但是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鉴于此,建议把仲裁范围放宽至医疗纠纷或者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部门;聘请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担任仲裁员,从更专业的角度解决医疗纠纷。同时对于无法仲裁的情形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庭,避免纠纷的拖延与恶化,以判决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强仲裁庭与审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进诉讼的效率,以诉讼的强制力强化仲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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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的防范

1.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1.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的学习应具备以下2点意识。

1.3.1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1.3.2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1.4要有预见性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1.4.1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

1.4.2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1.4.3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易产生抵触情绪。

1.4.4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

纷。

1.4.5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

1.4.6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2.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2.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