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资产证券化理论范文

资产证券化理论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2-18 15:24:3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资产证券化理论,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资产证券化理论

篇1

资产运营是以价值为中心的导向机制,它以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为基础,通过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资产结构的动态调整,实现资产增值最大化,从而最终实现整个经济的资源最优配置。

对于资产存在多种分类方法,我们按照资产的价值形态不同,将其分为现金资产、实体资产、信贷资产和证券资产四类。所谓现金资产,是以非消费的目的存在的现金,也就是用于投资的现金;所谓实体资产,是指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由二者结合在一起共同组成的经营实体,主要以企业形式存在;信贷资产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债权资产,主要以银行贷款和应收账款等形式存在;证券资产则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等。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这四种资产的价值形态并非完全相互对立和排斥的,事实上,同一资产可以以不同的价值形态同时存在,比如上市公司的厂房,既以实体资产的形态存在,同时又以证券资产的形态存在。

因此,所有的资产运营方式都可以概括为通过资产在四种价值形态之间的配置以及在各形态间的互相转换,实现经济各资源的最优配置的过程和行为,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从原有的价值向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转化的资产运营方式。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券资产证券化三类,从证券需求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就是现金资产转化为证券资产的过程,即现金资产的证券化过程。

狭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则是专指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上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其主要内容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四大类业务

“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证券资产的证券化”和“现金资产的证券化”也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四大类业务。

实体资产的证券化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股票发行与上市,包括直接上市、间接上市、买壳上市、借壳上市等;(2)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按不同的融资方,债券的发行分为政府债券的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国际机构债券的发行;(3)不动产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即以投资于某一项房产和地产的未来的现金流为基础发行证券;(4)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上市,指以投资于一个产业的未来收入为基础发行证券以募集资金组成基金。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简言之,“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 MBS)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中,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业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给投资者以偿付,从而实现发起人筹到资金、投资人取得回报的目的。

证券资产的证券化,就是将证券作为基础资产,再以该证券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证券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几种形式:(1)证券投资基金,即通过对现有证券资产组合的未来收益为基础发行新的证券;(2)金融期货,按被交易的金融商品的不同,分为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三大类;(3)金融期权,即标的物为证券的期权。

现金资产的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证券投资将现金转换成证券的过程,它包括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买入证券,更主要的则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有以下几种方式:(1)证券交易所交易;(2)柜台交易;(3)第三市场交易;(4)第四市场交易。

三、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和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基础资产、经济中的税收、法律环境等的不同,而相应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但这些方式无疑不包含和体现了如下原理――一个核心原理、三个基本原理。

1、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

被证券化的资产可以采取多种价值形态,但这些资产必须具备一个先决条件――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所以,从表面上资产证券化似乎是以资产为支撑,但实际上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精髓。换句话说,资产证券化所“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因此,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成为资产证券化理论的核心原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资产的估价和资产的风险/收益分析。

资产的价值是由它所产生的现金流所决定的,资产的价值问题也就可以通过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来解决。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资产估价的基本观点――资产的价值就是它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的现值。在这个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对不同的资产可以采取不同的估价方法。

总的来说,资产估价可以归为三类。第一,现金流贴现估价法,这种方法认为一项资产的价值应等于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的现值总和;第二,相对估价法,这种方法根据某一变量,如收益、现金流、账面价值或销售额等,考察同类“可比”资产的价值,借以对一项新资产进行估价;第三,期权估价法,它使用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有期权特性的资产的价值。

使用的估价方法不同,得出的结果可能会有显著差异,所以,如何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成了资产估价中的关键问题。一般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部分的证券资产证券化(尤其是稳健性的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现金流贴现估价法;实体资产证券化更多地运用相对估价法;而证券资产证券化中很多衍生品的估价常常运用期权估价法。当然,上面的三种方法不应该被看作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相补充。应该说,每种估价方法都有其用武之地,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对某一资产进行估价时,几种方法可能同时会用到。

而风险/收益分析则是从风险需得到补偿的角度出发,来计算一种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收益率,而这个收益率,从资产估价的角度来说,就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贴现率。因此说,资产的风险/收益模型在现金流分析中的作用是用来确定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贴现率。

在资产估价中,风险/收益模型主要是用在现金流贴现估价法中,同时,在相对估价法和期权估价法中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在现金流估价法中,如果不能进行正确的风险/收益分析,就不可能对证券进行正确的定价。换句话说,如果不能对资产的风险/收益进行分析,就无法用现金流贴现法来估价。

2、资产证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分别是 “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 和 “信用增级原理”。

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为实现发行证券的目标,根据资产重组原理,运用一定的方式与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分割与组合的行为。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重组原理是从资产收益的角度来进一步对现金流进行分析,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组,从而使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达到最佳、最优、均衡和低成本的目标。

资产重组原理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最佳化原理。通过资产重组使基础资产的收益达到最佳水平,从而使以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价值达到最佳化。(2)均衡原理。资产重组应将资产的原始所有人、策略投资者以及将来的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协调,以有利于证券的发行和未来的表现,并至少应该保持原有的均衡不被破坏。(3)成本最低原理。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坚持“低成本”的战略,也就是说必须降低资产重组的操作成本。(4)优化配置原理。按照“边际收益递减”理论,在某种资产连续追加投入的过程中,边际投入所能带来的边际收益总是递减的,当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趋于一致时,资产投入的效益就达到最优化状态。在产出不变的情况下,各种资产相互组合或转换已经不能导致成本进一步降低的状态就是最优的资产组合状态。因此,资产重组的目的不仅是要一般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资产的不断调整与再组合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最优化,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当然,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总是“捆绑”在一起的,当资产的收益通过资产运营转移时,资产风险也必定随之转移,收益的转移过程同时也就是风险的转移过程。例如,当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实行证券化后,资产的收益转移给了证券的投资者,而风险也同时转移给了证券的投资者。因此,在一项资产运营的具体业务中,既可以以收益的转移为主要出发点, 同时考虑风险的转移,例如:投资业务;也可以以风险的转移为主要出发点,同时考虑收益的转移,比如:风险管理。

如果说资产重组原理是以资产的收益为出发点来考察资产证券化的话,那么风险隔离原理就是以资产的风险为出发点来考察资产证券化业务,即着重从风险的角度来进一步分析现金流。因此,风险分割原理也可以说是关于资产风险重新分割和组合的原理。

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中,如何通过隔离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主要是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资产)的风险,来提高资产运营的效率,从而最大化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的收益。风险隔离从两方面提高了资产运营的效率:首先,通过风险隔离,把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不愿或不能承担的风险转移到愿意而且能够承担的人那里去;其次,证券的投资者能够只承担他们所愿意承担的风险,而不必是资产原始所有人所面临的所有风险。

正是通过这种资产收益和风险的重新分割和组合,使得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池具有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组合对投资者更富吸引力,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但一项成功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发行证券前往往还有一个重要的步骤――运用信用增级原理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从而增加该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降低证券发行成本。从直观上来讲,信用增级会增加金融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在资产证券化的实际运作中,几乎所有的资产证券化都包括某种形式的信用增级。如果资产证券化不进行信用增级,证券投资者可能承担一种流动性的风险,即由于基础资产的收益流没有如期达到目标金额而使得证券的收益流也没有如期达到目标金额,于是,就需要对此风险进行补偿,这无疑会提高证券发行者的成本。如果这个时候通过信用增级来获得信用和流动性的支持,就能降低成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上面提到的资产组合和风险隔离也包含了信用增级的内容。

四、资产证券化趋势的理论分析

在所有的资产运营方式中,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资产采取证券这种价值形态(即资产证券化),是人类优化资源配置实践的产物。

资产证券化趋势的出现,从微观层次上来看,来自证券化参与各方的利益驱动以及政府

的金融监管和推动;从宏观层次上来看,主要是由于它提高了经济中资产运营的分配效率和操作效率。

1、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微观动因

从投、融资双方来看。资产证券化过程实质上是对被证券化资产的特性(期限、流动性、收益和风险)进行重新分解和组合的过程,也是金融工具由初级向高级进行深加工的过程。各种资产通过采取证券资产的价值形态,使得其期限、流动性、收益和风险的重新分解和组合变得更为容易,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了大量不同期限、不同流动性、不同风险收益率并且可分性强的金融产品和组合,从而满足了各种不同市场主体的偏好和需求。从资产的选择可行集角度来看,通过资产证券化,使得本来不可能或者很难进行的资产收益一风险空间细分成为可能,使原来间断的收益一风险分布逐渐连续起来,筹资者和投资者在投资空间中所能选择的资产组合点或集合大大增加,从而满足了各种不同市场主体的偏好和需求,提高了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效用。

从金融中介机构角度来看:面对日益激化的市场竞争,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与更好地满足融资者和投资者不断变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就成为其竞争取胜的关键。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和专业化金融服务手段成为金融中介间竞争的焦点。创新意识强烈、创新技术雄厚的竞争者通过证券产品的创新、证券化技术的提升打破竞争僵局,市场竞争的被动接受者又会通过模仿、改进与新的创新挽回颓势。这样证券化的广度和深度就在市场竞争中得到了不断推进。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证券化各方的利益驱动是推动证券化进程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各方的利益膨胀又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带来社会经济效率的损失,因此各国政府都通过一方面严格监管,另一方面,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资产证券化积极推动,协调各方利益驱动,以使其有效发挥对金融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施加严格的监管,虽然减少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并使经济更平稳的运行,但同时监管本身又增加了市场上融资者融资的难度,以及金融机构开展传统金融业务的成本。因而,监管的压力促使证券化参与各方为了规避管制,突破传统方式,进一步寻求新的证券化方式,而政府的推动则使资产证券化能突破制度、法律上的约束,从而两方面共同促进了证券化的发展。

2、资产证券化的宏观动因

首先,资产证券化促进了资产运营的分配效率。所谓资产运营的分配效率是指通过价格调节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能力。因此,评判资产运营是否具有分配效率的关键是看能否对各种金融工具(产品)作出基于潜在风险/收益基础上的准确定价,从而引导资金向经风险调整后收益最高的项目或部门流动。

具体说来,资产证券化在如下几个方面促进了资产运营的分配效率。

(1)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将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有效识别和细分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对资产的定价将更趋准确,而准确的价值信号能更有效地引导资源向高收益的部门流动。

(2)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运营主体根据不同的需求,分散和有效转移风险提供了条件。证券资产的可分性与多样性,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分散化投资成为可能,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出现更进一步增强了这种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证券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而金融衍生证券的出现,则大大提高了风险转移的效率。

(3)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通过扩大投资者的资产选择集,充分动员储蓄、发掘资金来源,加快储蓄向投资转化速度、降低转化成本;另一方面,适应了融资者的日益多样、复杂的融资需要,从而使融投资双方的交易地位都得以改善,交易者的满足程度和福利水平得以提高。

(4)资产证券化通过对政府监管的规避,打破了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促进了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同时资产证券化引起了新的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和发展,模糊了传统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增进了金融业的竞争,因此逐渐推动了市场化、自由化的金融交易制度的形成,而这种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将有利于改善资源分配状况,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

其次,资产证券化促进了资产运营的操作效率。所谓资产运营的操作效率是指资产运营能通过最小成本达到资产配置的最优状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资产运营的成本就是金融中介的运作成本。中介成本越小,利用资产的中间耗费就越小,资产运营的效率就越高,反之,则存在效率损失。而资产证券化则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降低了金融中介的运作成本。

(1)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不适应 资产运营趋势的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促进了金融中介机构间的竞争,有利于金融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快速成长,从而必然带来金融中介运作成本的降低。

(2)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效地改善了金融交易的信息条件,实际上证券化本身就是 “信息”,通过证券化可以获得成百上千项单独资产以及他们在一个资产池中的表现和变化规律的精确信息,这些信息逐步消除了市场上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覆盖范围,从而为金融中介更快更准确的获取市场信息提供了可能,有效降低了其信息成本。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趋势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讲是由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运营的效率,从而优化整个经济资源配置的优势决定的,而这一趋势也必将因为这一优势而得以不断发展。

本文作者:黄 嵩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博士

篇2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现金流为支撑,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能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和买卖的证券形式。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资产担保证券化(ABS)。资产证券化过程参与者主要包括债务人、发起人和特殊目的信托机构,还包括其他的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等。发起人将贷款或者抵押资产进行组合形成资产组,并将资产组出售给特殊目的信托机构,特殊信托机构以此资产池为支撑发行证券,为保证证券能顺利发行,对资产池进行评级和增级,这些工作是由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完成的,然后发行证券,在证券化实践中,一般在发行证券时信托机构会将信用评级较高的证券对公众出售,自己保留一部分信用级别低的证券。证券化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渠道,也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2资产证券化风险及其原因分析

    证券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参与者众多,不仅要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还要保障发起人和信托机构的利益,所以各方所面临的风险以及法律政策和市场风险都需要予以考虑。这里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2.1信用风险稳定的现金流是证券化顺利运作的基本保障,当出现现金流的断缺或者减少,这直接会影响投资人对该证券的预期。信用违约风险不仅包括债务人、发起人,还包括信托机构。从债务人方面来看,债务人是企业,其经营状况、规模和历史信用是影响资产现金流的主要因素,经营状况和信誉好则能按期偿还债务,否则将延期偿还债务或者无法偿还债务,直接影响资产池的现金流入和对投资人的分红发放。债务人是个人时,其收入、历史信用、家庭情况以及年龄性别等也会影响债务偿还。从发起人方面来看,发起人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证券化可以帮助银行处理不良资产,银行会将资金投向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引起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导致信用风险的增加。从信托机构来看,投资人在进行证券买卖时,其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是评级机构所做的评级报告,面向公众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导致信托机构潜在信用风险的发生。

    2.2技术风险这主要体现在资产组合以及证券的价格上。对资产进行打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要实现稳定的现金流入必须合理地进行资产组合,这就导致资产组合技术上潜在风险的发生。证券发行需要制订合理的价格,定价的方式有很多,但是要投资人接受,同时又要保证各方面的利益,这并非易事,定价技术实施的效果也影响着潜在风险的发生机率。

    2.3等级下降风险这主要表现在证券发行之后,由于证券利息是根据每期收到的现金进行分期支付的,期初资产池评级结果只表现为当期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前期的评级结果不足以代表以后期间的信用评级结果,如果资产池信用评级下降,将增加证券的风险,所以依然面临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2.4流动性风险这是指资产支持证券能否为广大投资者接受,也即是资产池能否实现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规模不大,而且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银行的不良贷款,这些不良贷款的来源主要是那些经营状况不良的国有企业,负债率高,多数资产很难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这些资产支持证券较一般的证券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容易遭受流动性风险。

    3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策略

    3.1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行为,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誉水平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发行方拥有较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只能依据发行方出具的信用机构评级报告进行投资决策,所以,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必须规范发行主体的行为,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投资者和发行者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避免各种违规操作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其信用水平,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使金融机构能够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和信赖。

    3.2合理确定证券化资产和资产组合以及证券价格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质量并不高,就其等级来划分主要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在进行证券化实践中,主要是前四类资产,而损失类资产只能通过金融机构自行核销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该如何确定,证券价格如何确定以及证券出售和保留份额如何确定,在没有统一标准时,应该在进行充分调查和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之后,同时参照市场存在的证券化资产来确定,在确定证券利率时,可采取浮动利率,调整利润在各方的分配,确保一定程度的公平。

篇3

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1.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对自身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将流动性较差但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存量资产如应收帐款、住房抵押贷款等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同或项目进行剥离,出售给SPV。

2.SPV将从不同发起人处购买的资产“开包”,组合成资产地。这些资产地内的资产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从原始权益人处购入,与原始权益人进行了破产隔离,即它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破产清偿财产的范围。

3.SPV将资产地内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设计成各种期限不等、利率高低不一的证券。

4.进行证券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有多种方式:(l)破产隔离。由于实行破产隔离,使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开,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风险的影响。(2)卖方信用增级。一是直接追索权,即SPV对资产遭到拒付时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二是资产储备,即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化资产之外的足以偿付SPV购买金额的资产储备;三是购买或保留从属权利,即由原始权益人向SPV提供一笔保证金。(3)第三方信用增级。即由信用较高的金融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进行发行评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ABS进行发行评级,并对外。投资者据此对投资风险进行判断。在信用增级之前,SPV已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过初步评级。

6.进行证券销售。SPV发行的证券可采用包销或委托销售的方式由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由于ABS进行了信用增级,已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条件售出。

7.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向聘用机构付费。

8.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原始权益人或其他受委托的公司作为服务人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全部存入设在受托管理机构的SPV收款专户,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SPV向服务人支付服务费用。

9.还本付息。到了规定期限,由托管机构将积累金拨入付款帐户,对投资者还本付息。由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本息、支付各项费用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在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二、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种类

从理论上讲,大多数流动性较差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特别组合后都能证券化。从美、日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

1.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贷给购房者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应收款项,期限较长,流动性很差,但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美国、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都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

2.应收帐款。应收帐款一般没有利息收入,期限很短,是否能产生现金流量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所以对单个应收帐款而言,其现金流量是不确定的;但对一组应收帐款而言,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因此应收帐款可以证券化,并成为信用中下的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3.汽车抵押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

4.高速公路收费、版权专利费等项目。这些项目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以此为偿债担保发行的债券,也是ABS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在美国已有了广泛实践。在我国,1995年铁道部门利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现金流量的“铁路建设基金”作为偿债担保发行的铁路建设债券就类似于这种类型。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特点

l.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因为原始权益人对被证券化的资产采取真实销售的方式出让给SPV,因此,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的规定,只确认现金的增加、被证券化资产的减少和相关损益,而不确认负债。这种融资方式有利于保持原有负债比率,有利于维持原有的财务杠杆比,为企业再融资提供了便利。

2.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如多种资产支撑一种证券或一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或多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有多个当事人参与。这样有利于提高ABS的安全性,以吸引投资者,提高ABS发行的成功率。

3.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由于信用增级技术的应用,使ABS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票面利率一般较低。

4.资产证券化使筹资者匿名融资成为可能。由于ABS的到期清偿只与被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有关,从而只需向投资者提供该资产的相关信息,而不必提供企业其他方面的信息,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财务秘密和商业秘密,尤其为资信等级较低的企业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

篇4

关键词:风险隔离机制SPV设计资产转让增级措施

资产证券化是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或贷款),对其进行组合包装后,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它的基本运行程序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资产卖给SPV,从SPV那里回收资金;SPV以这些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由证券承销商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回收资金。资产证券的本息,以及证券化的其它费用由借款人偿付的贷款本息来支付。

简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包装成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包装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包装的原因是由于多数情况下发起人自身的资产状况并不理想、难以涉足资本市场来融资。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的实现依靠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限于吸引投资者,还必须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威胁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是破产风险,尤其是发起人的破产和SPV自己的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就是为隔离上述风险所设的“防火墙”,主要涉及SPV的组织形式和资产转让的形式。增级措施使证券本息的支付不再单纯依赖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因此,资产证券化要着眼于风险隔离机制的构造和增级评级这两个环节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SPV的设计

SPV(SpecialPurposeVehicle)就是一个特殊目的法律实体,完全是为了融资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但又必须能获得国际上权威资信机构授予的较高信用等级。根据标准·普尔公司的定义,SPV是一个不可能因其自己的行为而导致破产,并且与任何有关当事人的破产充分隔离的实体。

(一)SPV的特征

SPV一般是独立于其它金融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由第三方设立,也可能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1.SPV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SPV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设施。但它必须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于发起人的法人实体。

2.SPV是一个临时机构。SPV系因证券化业务而设,也将因其预期目的的达到而解散。因此,它的业务仅限于证券化。

3.SPV是一个“空壳公司”。其基础资产由发起人提供,资产的现金流管理委托给信托机构,证券发行由证券承销商包办。

4.SPV是一个“不破产实体”。证券化前必须经过严格测算,以确保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证券本息和证券化的其它费用,故SPV在正常运作情况下一般不会破产。通过“真实销售”,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所有人是SPV,有效隔离了银行的破产风险。

5.成本最小化原则。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收益空间较小的证券业务,因而在其各个环节中必须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基于上述考虑,SPV的净资产不能太大,不能拥有自己的人员和设施,在组建地的选择上也首先要考虑税收因素。

总之,SPV的实质意义不过是在“破产隔离”的设计上,在表面形式上却只能是一个小规模的公司。它可能连自己的经营场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即可。

(二)SPV设计中需注意的问题

1.SPV的组织形式。选择一个既能担当起SPV职责、税负又小或没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形式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SPV一般是有限合伙、信托或有限公司,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为信托的形式,而在大陆法系则主要为公司的形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SPV极有可能采用公司形式。为保护投资者权利,应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累及SPV。如果SPV是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当二者存在过度控制或不利影响、关系暧昧或极度复杂时,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可能将SPV的资产与发起人合并。因此,SPV不仅要在形式上独立,还需采取一些其它措施,如独立从事业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和财务制度、独立支付成本和费用、避免关联交易等。

2.SPV组建地的选择。SPV既可在发起人所在地组建,也可在其他地区注册。一般情况下,选择注册地除要考虑税收、法律监管的因素,还要考虑破产法的规定,以及该地区政策的稳定性。

3.SPV设计中的风险隔离问题。SPV作为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和证券的发行人,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银行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将其资产转让给投资者,是因为设计了一个不破产的SPV,阻断了银行破产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给了投资者以极大的安全保障。要做到远离破产风险,构造SPV时须做到这几点:

SPV经营范围的限制。经过严格测算的证券化业务风险不大。为防范风险,SPV的章程、协议应严格禁止其从事与证券化无关的任何其它经营和投融资活动,避免发生与证券化无关的负债。

债务范围的限制。为防范风险,SPV除履行资产转让这一债务及相关担保义务债务外,一般不应发生任何其他与证券化无关的债务和提供其他担保。

SPV破产的限制。自愿性破产常是债务人逃废债务的惯用伎俩,独立董事制度是限制自愿性破产的一个重要措施。SPV的董事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必须有独立董事的同意票才能申请破产。使SPV获得破产隔离效果的另一技术性措施是SPV的结构由两类股票组成,规定必须在这两类股票的持有人都同意时才能提出自愿破产申请,而其中一类股票被抵押给SPV证券的持有人或者由他们控制。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定时间内证券本息的支付可能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被法院撤销或宣告无效,因此,SPV一般与其债权人约定,在证券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后1年(或更久)内不得对SPV提出破产申请,以此来限制SPV的非自愿性破产。

当然,除上述措施外,还有对SPV的其它相关限制,如不得用发起人的资产设立抵押等,来确保SPV的独立性和不破产地位。

资产转让

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另一个措施便是确保被转让资产的真实出售,但发起人因出售所得可能要涉及所得税问题,使证券化的成本提高。因此,资产转让的目的是既要实现风险隔离,又要富有成本和效率优势。

资产转让的方式一般有债务更新、从属参与和真实销售三种。所谓债务更新是指先终止发起人(商业银行)与债务人(贷款人)之间的债务合约,再由SPV与债务人之间按原合约主要条款订立一份新合约来替换原来的债务合约。从法律角度来看,债务更新的实质是合同的转让,可以满足“真实销售”的要求,但手续较烦琐,成本较高,适于仅涉及少数债务人的情况,不适于债务人众多的资产的证券化。

从属参与是发起人以附追索权的方式向SPV融资,基础资产不发生转让,发起人与债务人的合约一直有效,SPV与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SPV发行证券融资,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资产为担保向SPV融资,在原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发起人再向SPV偿还借款,SPV再以此支付证券本息。从属参与实际上就是担保融资,在大陆法系,这其实是以债权出质的权利质押。在这种模式下,SPV资产的取得过分依赖原始债务人偿付,必须防范原始债务人故意使财产减少、毁坏、欺诈贷款或提前还款等风险。尽管各国破产法都承认别除权,但别除权的行使非常麻烦,且在超额担保情况下,超额担保部分还是会被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因此,从属参与并不能完全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所发证券也将难以吸引投资者。

相比之下,真实销售是较为理想的选择。真实销售采取的是表外处理,不仅有助于改善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而且在破产隔离的实现上也更为彻底。从法律角度来看,真实销售属于债权的转让。但至于什么样情况下构成一个真实销售,需要法院通过个案分析予以确定。

理想的资产转让是一个外观上是真实出售,而实际是担保融资的交易;一个在破产法和会计制度上被认为是真实出售,而在税法上被认为是担保融资的交易。因此,为保护投资者的权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转让的监管。

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真实销售有利于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但由此可能使SPV丧失对发起人财产的追索权,证券本息的偿付只能孤立地依靠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这就必然蕴含另一种风险:如果原始债务人违约怎么办?如果原始债务人提前还款造成现金流不稳怎么办?因此,SPV常采用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这两种信用加强措施来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否则,SPV这一空壳公司所发的证券定将难以吸引投资者。

外部增级是指由发起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信用增级工具,其常见形式有:由银行提供信用证、保险公司提供保证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甚至还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享有次级请求权的贷款。

内部增级主要通过对SPV资本结构的设计来实现。其常见形式有:一是将SPV发行的证券划分为优先级和次级证券,次级证券必须在优先级证券完全得到清偿之后才能获偿。次级证券由追求高收益并愿意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发起人和为SPV提供信用的人所持有。次级证券的存在加强了优先证券的信用等级。二是由发起人向SPV提供担保。实际上,证券化多由发起人提供信用担保。在证券的本息不能支付时,由发起人补偿,投资者还可以就其向发起人追索。但这种提供追索权的资产转移很容易被认定为融资担保,采取这种手段必须极其谨慎。三是由发起人为所转让的资产提供超额担保或者打折出售。此时,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大于证券本息支付所需的现金量,这样,SPV就可以利用转移来的多余财产为证券支付提供保证。

由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可能,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不稳定的,甚至可能会“断流”。因此,当SPV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本息时,就需有人为其垫支,即为SPV提供流动性便利,以保证支付的及时性。

采取了信用增强和流动性便利措施后,就可以对证券进行评级了。评级时首先要遵循对普通证券信用风险评估的基本准则,其次要就SPV的违约可能性、SPV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能力、关联方破产对SPV的影响这三个方面进行评估。由于采取了一系列信用增强措施,证券的信用等级多能达到投资者所认可的级别,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多能达到AAA级,成为仅次于政府债券的“银边债券”。

初次评级后,评级机构还需要对证券在整个存续期内的业绩进行“跟踪”,及时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做出是否需要升级、维持原状或降级的决定,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比于普通证券,资产证券的风险性更高。设计不好,易造成证券化操作的失败。监管不利,易损害投资者权利。保护投资者意即保护市场,因此,应切实保护好投资者权利。

参考文献:

1.何德旭.中国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符启林.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篇5

资产证券化的产生是为了通过衍生金融工具的设计和出售,规避法律、会计的相关规定,从而达到特定的财务目标,但传统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未涉及衍生性金融工具的内容,自然无法解释和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当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当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金融资产转变为现金,大多数公司都关心资产负债率,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销售处理,但只有会计确认为“真实出售”时,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才可达到。这样,“真实出售”的确认就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难点和关键。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起步阶段。2005年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成功地发行了资产支持证券。从其操作方式看,两家银行分别以相等金额的信贷资产作抵押,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资产证券,以抵押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证券的本金和利率。显然,这属于担保融资,发起机构并未实现资产负债表外处理,与国际上通行的多数发起机构寻求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即将证券化交易列为资产销售而非融资安排不一致。

从目前的制度环境看,发起机构实现资产负债表外处理的难度有点大。财政部于2005年5月16日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作了规范,从会计角度规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如第四条规定:“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此条款对认定为一笔证券化资产控制权已转移时的会计处理是明确的,即作为“真实出售”处理,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但是,该《规定》的条款对如何判定这笔交易资产是否属于“真实出售”,只是说“95%”的风险与报酬所有权转移,过于简单和笼统。因为证券化交易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买卖,而更多的是附有条件的买卖,交易结构设计尤为复杂,认定证券化资产控制权是否转移、能否作“真实出售”处理并不那么简单。

在传统的买卖中,资产的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买方就可以任意处置其所购买的资产,不会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在简单的交易中,一项资产的控制权与从该资产中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是同等的概念;而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复杂的交易结构和合约安排使得资产控制权的放弃与否与转让方保留了多少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成为不同的范畴。因为证券化交易不是纯粹的资产转移,通常伴随着追索权、担保权、抵押以及服务合约等各种形式,这就使得证券化资产转让是作“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的判定难度加大了。

根据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40的规定,如果证券资产转让方同时满足了如下三个条件,则视为转让方已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有效控制,可以认定为“真实销售”。“第一,被转让的资产与转让方分离,即转让资产已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包括发生破产或其它被接收的情况。第二,受让方可以无条件地将金融资产用作抵押或再转让,或者受让方是合格特殊目的实体,而且该实体的受益人可以无条件地拥有抵押或转让该项资产的权利。第三,转让方不再通过以下途径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签订合约使得转让方有权同时有义务在转让资产到期前回购转让资产,签订合约使得转让方有权回购目前在同类市场上不能轻易获得的转让资产。”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39号的规定:“35,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的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36,如果某金融资产转让给了另外的企业,但该转让不符合第35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则转让方应将此交易确认为抵押借款,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回购已转让资产的权利不是衍生工具。”

从FASB140和IASC39的规定看,一项证券化资产转让是否可以判定为“真实出售”,主要看对其控制权是否转移。而控制权是否转移,主要看受让方能否随意出售或抵押受让的资产。一切以控制权为中心,复杂的问题也会简单化。当然,考虑到资产证券化复杂的结构设计,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具体分析当中,兼顾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情况,如果转让方不继续涉入金融资产转让,转让方就失去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如果转让方继续涉入的话,情况就变得复杂了,需慎重分析。假如有一笔附有回购协议的资产转让,由于是必须回购,一般认为,转让方并没有失去该项资产的控制权,但对于证券化资产则不能简单认定,而需要从回购的标的物、回购时间、回购选择、回购价格等作进一步分析。若在一定期限内,回购价格是按超过证券化资产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且该资产在市场上不容易取得替代品的话,那么转让方就依然对这笔资产存在着控制权,作会计处理时,则不能认定是“真实销售”而从资产负债表内剔除;假设该标的物在市场上很容易取得替代品,且是按交易日的市场价格回购,那么这项回购并没使转让方获得优势,跟其它独立的第三方交易并无多大差别,则可以将它们视为独立交易,所以,对转让方来说,则可以确定为“真实销售”,不必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应作表外处理。考虑到资产证券化金融工具的衍生性特点,若转让方具有回购期权,情况会怎样呢?只要抓住控制权这个关键要素,也不难判定。假如有一笔附有回购期权的证券化资产,若这笔资产的价格没有上涨的可能性,转让方是不会回购的,自然也就失去了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权,可以将该项资产认定为“真实出售”,作表外会计处理。但如果该笔资产的价格增加,转让方则会考虑按约定的方式回购,但也要作具体分析,看回购价格和资产的获得性。若价格显著高于交易日的市场价格,且难找到替代资产的话,对转让方来说回购的优势显而易见,那么仍要把这笔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不能作“真实出售”处理;若价格并不是显著高于交易日的市场价格,且相应的替代品较多,转让方则会考虑不行权,自然失去对这笔资产的控制权,那么应作表外处理。现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进行证券化资产交易时,受让方还拥有反回购期权,这是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同时拥有期权权利的一种证券化资产交易方式,要比单方面拥有复杂得多,但只要以控制权转移为突破点,判定其是否为“真实销售”也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