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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法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2-18 15:24: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个人档案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个人档案法

篇1

具体做法有以下内容

一、创新方式,深入学习。始终坚持把学习、提高贯穿始终,注重扩大科学发展观学习成果,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对照检查阶段的工作。在抓好自学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参加区、局组织的讲座、举办论坛等形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对因其他工作、学习没能参加集中学习时,明确自我督促保证补上,做到“漏什么、补什么”,保证了学习的全面覆盖。

二、认真查摆,深刻剖析。对照科学发展观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结合身自实际,征求大家意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我剖析,认真检查自己过去的工作,查摆问题不遮不盖,勇于将问题置于“阳光”之下。一是自我剖析突出了一个“深”字。紧紧抓住带有普遍性、根本性、关键性问题,查找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问题和差距,深入进行自我剖析,查找思想根源,明确了努力方向。二是紧密结合区档案区发展实际特别是自身分管工作实际,认真撰写剖析材料,深入查找和剖析了自身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提高服务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开展了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怕亮丑、不怕揭短,说真话、讲实情,做到了互相促进、互相提高。

三、积极投身区、局营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参加档案局、地志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各项任务,收文、发文,记录、上报信息,每周小结,宣传本单位推进科学发展的举措和目标,组织学习计划的实施,推动了学习工作的进一步加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收获

一、科学发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对照检查,进一步深化了对区情局况的认识,对机遇和挑战的把握,进一步明确了践行科学发展观这一历史任务的责任和使命。也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强化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提高战略思维能力,高起点、高站位、高标准地谋划推动各项工作,才能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的档案事业业绩。

二、对制约科学发展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明晰。从实际出发,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客观分析了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刻感到,档案事业很多方面都有必要积极加强,尤其在档案体制机制方面,探索创新的力度不大,一些制约档案发展的瓶颈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既是推进档案事业发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档案改进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三、推进科学发展的思路进一步明确。结合对照检查,从实际出发,研究和探索档案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方略,推进了科学发展的思路和措施。

四、自身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以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为动力,认真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面检查、深刻反思,深挖思想根源,在思想上进一步增强了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意识,在精神状态上进一步展示出了艰苦奋斗、奋发有为的良好精神风貌。

存在的问题

篇2

内容摘要: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还比较落后,档案管理意识不强。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档案意识淡薄的情况。企业把精力和资金主要投向生产经营、产品销售、树立企业形象上,而对档案基础工作的投入不够,甚至片面地认为没必要把太多的精力用在人事档案管理上。这就导致了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健全,缺乏科学性、先进性,利用率低,且仍有很多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还停留在经营管理和手工阶段,制约着人事档案功能的发挥,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内容陈旧、简单。目前,有不少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材料仅记录了员工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档案记载的个人历史材料较多,现实材料不全。这种人事档案不能为选人、用人提供参考,会影响到国企员工的正常晋升与轮换。人事组织部门主要掌握个人履历、政治面貌、学历、职务评聘、工资等方面的材料,而反映员工工作业绩的材料却没有收集进来,使人事档案在使用中缺少员工工作能力评估这方面的相关信息。这种状况不但造成管理成本增加,而且破坏了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统一,使之不能全方位地反映员工的真实面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人才市场的完善,国有企业的用人机制更加灵活,短期招聘、劳务用工的情况纷纷出现,国有企业往往忽视这些人员的档案材料管理。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不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共享的社会中,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手段明显落后,不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一是手工操作使档案不易于检索利用,易被人为破坏,使档案材料丧失了真实性、严肃性、权威性,导致人力资源的配置以及未来人力资源的供求缺乏有效依据。二是有的档案转递不及时,操作程序不规范。例如,有的人早已跳槽,但其人事档案还未按规定转递到新单位。有的企业违反规定,把人事档案当成普通邮件寄送,不通过机要交通转递,容易造成档案丢失。这些情况不仅不利于个人工作的发展,也不利于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改革和发展

(一)对国有企业人事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

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缺乏信息化管理的理念,提供快速、高效、优质的档案利用服务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国有企业人事档案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档案信息管理现代化,促进档案信息的开发,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和工作效率。将国有企业的职工的档案信息输入电脑分类管理,建立人力资源的电子网络以及优秀人才库,利用计算机对人事档案进行信息储存,对于正式职工、短期聘用人员、劳务人员等分别进行编号并且管理,从而方便查找。

(二)对国有企业人事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在人事档案的收集上要及时、完整;在人事档案的鉴别上必须遵循“去伪存真”的原则;人事档案的整理归档要严谨、科学;人事档案的借阅应注意人事档案的安全;人事档案的更新应及时、准确、全面,尤其应注意对人事档案的新内容进行及时、主动的补充收集。建立企业的优秀人才库,对于各类具有专业技能证书及资质的职工,分类录入到优秀人才库中,这样使国有企业在选拔和任用员工的时候,更高效便捷,从而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

(三)电子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做好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是提供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需要。电子文件的出现,特别是企业信息网络的应用,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影响不仅仅是信息载体的变化,更是一次观念的转变和管理模式的变革,也是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信息效用的极好机遇。电子文件的运用,将冲破档案工作与文件处理工作的界限,使文档一体化管理进程加快。文件从形成到归档均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大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人员的培训

篇3

一、当前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建立、管理和考核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1、标准不统一。怎么样建立干警执法档案,执法档案的对象、内容以及如何建档、管理、有效利用等没有统一标准。

2、责任部门分散。有的单位纪由检监察部门、研究室、政治部一并收集各类档案,分别管理;有的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室一起收集;有的单位只有纪检监察部门收集管理。检察人员个人执法建档呈现出繁、乱、杂的局面。

3、收集不及时。特别是档案建设中涉及动态性、同步性的执法情况,除了干警个人或者当事人之外,获取的渠道不多,造成一些信息收集滞后。

4、信息化程度低。个人材料收集和执法档案录入主要采取收集纸质材料,逐一为个人立卷建档的传统方式。

二、如何完善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机制

(一)规范机制建设,明确建档架构和标准

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执法活动,这是建立执法档案的基础。因此,建立检察人员执法档案的关键就在增强执法档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1、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

在规范的框架下行使检察权,这也是执法档案规范功能的体现。建档之前,首先要明确执法依据,即制定案件质量标准,其内容涵盖执行实体法的质量标准、执行程序法的质量标准、办案效率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标准、办案效果标准。其次要明确执法流程,即制定办案工作规则,每个执法环节的操作规则。再次要明确执法职责,即制定各执法岗位职责规范、履职纪律。最后要明确执法效果,即制定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包括办案效率、案件诉讼情况、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涉检风险评估等。

2、规范执法档案建档标准

制定检察人员执法档案规范要求,从建档须知、档案目录、基本资料等基本环节入手,统一检察人员执法档案的基本标准、原则、方法及要求,促使执法档案逐步转向规范化、有序化轨道。主要方面包括:

(1)明确建档对象(即执法档案的适用范围)。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是为在执法岗位上的检察人员建立的档案。建档对象应当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反贪、反渎、预防、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主要业务部门执法人员,以及法警队、技术科等辅助执法人员。遵循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应首先在检察执法部门建立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做到每人一档,档随人走。

(2)规范建档内容。执法档案内容的设置要体现因人而异、因岗而异的特征。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应以人(执法主体)为中心,主要由执法人员基本情况、执法办案情况、执法考核情况三部分构成。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检察人员基本履历、执法资格认定、岗位、职务变动、业务培训和专业学习等情况。执法办案情况包括承办案件的数量和办案质量情况。办案数量既要有办案总数,又要有办理重大疑难(大要案)案件数量,要能够透过办理数量看到个人执法能力情况。对于自侦部门集体办案的形式,应注明检察人员在查办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办、参办、协办等;办案质量反映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情况,包括案件审查、审判处理的结果,执法过程中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案件控告申诉或涉检来信来访的情况以及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等。检察人员执法工作的创新,完成交办、督办任务,阶段性重要工作完成情况,撰写法律文书、调研信息、工作总结的能力也应载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在执法档案中增设审批案件处理情况。对于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在执法档案中增设与职责有关的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司法警察执法情况应侧重与其职责相关的参与传唤、讯问、搜查、送达、安全防范等内容。执法考核情况包括在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执法考核中,对执法干警的评优、记功、奖励,或对其执法过错认定、责任追究、违纪违法查处等情况的记载。监察部门就检察人员遵守办案纪律对涉案单位、当事人回访、调查情况也应予以记录。

3、确定责任部门。执法档案的建档工作琐碎且繁杂,涉及多个部门,必须确定一个责任部门。鉴于执法档案产生的背景和监察部门的工作性质,执法档案应由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其他部门分工负责。各业务部门提供办案数量信息材料。控申部门通过接访接待、办理案件提供群众投诉、案件质量信息材料。研究室提供建档人员的执法质量信息材料、执法创新信息材料、检察官调研文章发表以及获奖情况信息材料,并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政工部门负责收集涉及办案工作的奖励信息材料、个人基本信息材料。监察部门明确为执法档案的管理部门,不仅要负责收集执法作风、执法过错、执法检查、群众投诉方面的信息材料,而且要负责执法档案的汇总和管理,定期收集形成的档案资料、综合管理运用档案资料。凡移送归档的材料,需由检察官确认的要由检察官本人确认,如案件质量信息确认程序可以设置为承办人自评—部门负责人确认—分管检察长审核、确定案件质量,研究室(检委会办公室)抽查后确定该案件的质量情况。通过确认程序确保档案材料真实可靠,程序公正规范。

(二)依托信息化技术,增强管理效能

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便捷、规范、实用的电子执法档案,即在检察业务管理软件中设置执法档案生成程序,实现建档、监督、考核一体化运作模式,既保证执法信息数据的准确,又能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干警在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录入信息,同时成为执法档案的录入信息,真正做到随着执法过程,档案随之建立,执法完毕后档案随之生成。可从执法档案生成程序,直接获取执法办案的相关数据信息,如案件的办理过程、办理周期、法律文书等基本材料,直接生成执法档案基本数据库,减轻检察人员及业务部门的负担。研究室及时输入执法办案质量的督查评估信息情况,监察部门及时输入相关廉政情况,直接生成执法档案评估考察表,实现网上考核评估,实现监督考核的公开化。同时还可以将执法流程、职责规范、法律解释等制度固化到电子信息系统之中,设置预警功能,防止人为“疏漏”。

在推进执法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中,还需处理好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对于尚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执法档案信息仅对检察长及分管检察长、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政工部门和监察部门公开,实现对执法办案过程的动态监督控制。对涉及办案质量的主要指标进行考核,结合动态管理和案件评查,使执法质量的控制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每个干警通过办案软件,直接查询自身执法办案情况和考评情况。对于在检察环节已经审结、并经考核评查的案件,可以进入执法档案资源共享平台,使执法干警可以通过网络学习和借鉴优秀案例的办案经验,吸取瑕疵案件的教训,使得执法档案建设透明程度更高,更具操作性和科学性。

(三)重在利用,完善执法档案的考核体系

篇4

关键词:个人信用档案管理 法律关系主体 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关系实则是以个人信用档案为核心在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立法的重点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个人征信法起草的计划,最有可能尽快出台的全国性征信法规仍是《征信管理条例》。因此,笔者将结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阐述对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并对《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改进意见。

一、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规制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档案和其他信用咨询服务的组织。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质。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规章或部门规章为主,尚没有法律位阶较高的专门法对征信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范围进行监管。征信机构设立无序、混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征信机构的义务做出规范。

1.尊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权利的义务

征信机构应充分保障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这在《条例》中也有所规定,“第四十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条例》中缺少了对征信机构通知、确认等义务的规定,通过立法要求征信机构记录信息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时,即负面信用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时,征信机构应通知本人,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美国信用档案管理中,对于负面信息入库,一般会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化管理的义务

在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收集时,首先须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以欺骗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条例》中第十五条也体现了“合法收集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对“限制收集”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将需收集的个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尽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则。

在个人信用档案使用时应采用限制原则。征信机构利用个人信用档案,应通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并征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同意,法律规定的除外。征信机构还应对信用档案申请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保证信用档案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这正是征信机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义务。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是个人信用档案发挥作用的生命线。因此征信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就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审查,制定相关的内部操作机制与校对机制,保证信用信息处理前后一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这对征信机构的安全保护义务起到很好的法律规范作用。

3.保持独立、公正的义务

信用信息对个人关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机构受某种利益的左右,信用档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观性,不仅不能服务于社会,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相反还会贻害于人,成为扰乱市场的一个根源。因此,征信机构作为独立于市场交易的第三方,应客观、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应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业或个人的干涉。《条例》中对于这点并没有提出,笔者认为在总则或征信机构的一般规则中应有所体现。

二、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

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称呼,美国使用的是“消费者”,而欧盟使用的则是“数据主体”。一般而言,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应当为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整个信用档案管理流程是围绕个人信用信息展开的,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又是以个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隐私问题,这也是个人信用档案立法的焦点。《条例》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从“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到“分则”中的具体规则都有体现。但是笔者认为《条例》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随着个人权利空间的逐步拓展和权利种类的渐趋细化,与个人信用档案有关的个人权利不仅包括隐私权,还有可能涉及个人的信用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种人格权。因此应充分明确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信息权。

为了有效规避公民信息在经济社会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立法应强调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享有以下信息权利③:

个人信用信息同意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决定其信息是否被该征信机构征收,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被处理、利用的权利。《条例》也规定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和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知道其信用信息处理情况。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实现个人信息权其他方面的基础,因为只有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才会对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发现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错误,能积极主动更改错误信息和已过时信息,从而保证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正体现了这一点。

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发现其信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关征信机构更正、补充的权利。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的赋予,既是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演绎和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实现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制度安排。

个人信用信息删除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要求征信机构删除其信息的权利。在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中,对确认为错误的信息,征信机构非法储存、超范围储存、逾期储存个人信用信息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均有权要求予以删除。

应该说《条例》中以上规定对公民的信息更正、删除、保密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对异议处理完毕以后除了书面答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外,还应免费提供一份信用档案,以保证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了解自己的异议处理的最终情况。

个人信用信息救济权,当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获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补救。《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救济制度可以启动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的监督程序,使我国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封锁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其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在异议未解决期间,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以一定方式暂停信息继续处理和利用。另外,当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也必须对该信用信息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这是《条例》中所欠缺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封锁权可以保障异议处理期间,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是指为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公共服务部门(如水、电、气)等。

信用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但我国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约束的法律条款少之又少。对于征信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应包括类似于征信机构义务的方面,因为他们都涉及到信用档案信息的传输环节。要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信用信息保密,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等。

四、对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为其提供的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授信、雇佣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当前社会中,信用档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诸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的义务主要应该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取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授权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档案信息来源披露义务。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根据信用档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务或拒绝交易的决定后,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关于做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档案征信机构的联系方式,还应清楚、全面地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体及时向征信机构查证征信机构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不法行为,如身份盗窃行为。

《条例》对信用信息使用人也进行了使用限制,并规定了侵害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使用范围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披露进行约束,可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向公民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调查其信用状况,以判断其支付能力与偿还能力;二是有关政府机构做出行政许可时的调查;三是潜在雇主需要了解个人诚信情况,以便做出是否雇佣的决定;四是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或授权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

注释:

①吴国干.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关系探略[J]. 湖北社会科学,2008(8):131-134.

②谢静翀.关于征信机构的几个法律问题[J]. 社科纵横,2006(7):90-91.

篇5

【关键词】刑法档案犯罪档案法规定

档案犯罪是指侵犯国家档案及档案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目前,我国调整档案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档案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档案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九项17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档案犯罪在运用刑法时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自实施以来,有力地打击了一批危害档案管理工作、损害档案安全的犯罪行为,对确立档案管理工作的威信、确保档案的安全,提高档案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都起到了比较显著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档案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规定。

一是对于侵犯集体档案、个人档案等行为找不到量刑论据;二是刑法关于档案犯罪的规定过于简略,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严重危害档案及档案管理的行为还无法有力的加以惩处,如曾经在档案界引起很大反响的发生在湖南省岳阳市的涂改档案案件。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档案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影响很恶劣,不但触犯了《档案法》,且构成了犯罪,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却又找不到适用的刑法条例,最后只能按照刑法中的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2对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作了认真的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刑法》与《档案法》的衔接不严密,法律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刑法》和《档案法》在对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保护对象仅为国有档案。而对于集体档案、个人档案、档案复制件等在刑法中没有提及。而《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见我国《档案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国有档案,还包括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集体档案、个人档案。同时,档案复制件在档案法中也明确规定在保护之列:如《档案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了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复制件出境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刑法中关于档案犯罪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档案法》中关于档案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衔接不紧密

在《档案法》关于法律责任章节中列出的九项17种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照刑法的规定,这其中只有第二十四条中第(4)种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其余的行为都不能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规定。有专家认为可把第(1)种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第(2)种行为对应刑法中的第398条和111条,笔者认为这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又如,把第(8)种犯罪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的“罪”,但刑法中的“罪”,又有特殊主体的要求,即必须是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主体才构成该罪,对一般的人员构不成此罪,说明这也是不妥的。

3完善刑法对档案犯罪的规定的建议

同志指出:“档案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作为历史的记忆和信息开发的依据,其重要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知。今天,国家提出了“以人为本”,大力加强两个体系建设,档案工作迎来了发展又一大好机遇,怎样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档案犯罪,确保档案安全和档案管理秩序,为我国的档案工作护驾保航?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要总结司法实践,找出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档案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增强对档案法制的运用能力,完善我国对档案犯罪的刑事立法。笔者认为应植根于《档案法》这一基本法,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档案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

第一,扩充刑法对档案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把现行刑法第329条规定的档案犯罪对象的范围加以扩充,规定除了国有档案外,对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保存意义的档案列入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对以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实施犯罪的同样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我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在刑法中适当地扩充档案犯罪的罪名,构筑一张全面打击涉档犯罪活动的严密法网。笔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中增加以下条款:一是增加选择性罪名: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档案罪;二是增设档案利用者涂改、伪造档案罪;三是增设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出境罪;四是增设非法持有国有档案罪;五是增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罪,并且综合考虑这些不法行为的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其犯罪特征及其对应的刑罚梯度,以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专门的档案犯罪和刑法中关于渎职犯罪、会计犯罪等的规定相结合,就能较全面的打击危害档案的犯罪活动,使我国依法治档切实可行。

第三,与时俱进,加强对新事物、新问题的研究与立法规范。随着档案事业的发展,一些档案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如档案中介机构等。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何与时俱进,适时有效地规范这些新事物的运行,对确定国家档案工作秩序和档案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增加对资格刑的应用,因为对这些机构来说,资格是它们存在的必要条件,丧失了资格就失去了营业的可能,开办这些机构的人也就是失去了谋生的基础,因此资格刑的设置就能较好地从源头上控制此类机构档案犯罪发生的可能。

当然,对档案犯罪活动的打击,除了完善对《刑法》中关于档案犯罪的规定外,我们还要加强对《档案法》立法技术的研究与提升,力求档案法律体系的兼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大力宣传这些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实现知法守法,确保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郝彦收.档案犯罪的罪名和刑罚[J].中国档案,2000(8).

[2]连志英等.档案犯罪若干问题的分析[J].档案学通讯,2006(1).

篇6

当前职工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档案丢失、损毁。由于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或是由于单位归属变化、单位搬家、档案管理人员变动等原因,职工档案没有及时妥善处置,造成职工档案的丢失、损毁。

2 档案信息失真。由于部分单位具体工作人员或本人没有严肃、负责地填写好每一份档案材料,致使有的档案错漏百出,档案年龄前后不一致、出现多个参加工作时间、个人经历前后记录不完整等,造成个人档案信息失真、可信度差。

3 自动“弃档”。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些职工频繁“跳槽”,几经调动后,个人档案已不知去向-还有些职工在单位不同意调动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自动“弃档”,对个人档案弃置不顾。

4 强行“扣档”。一些单位为了留住人才,在留人不成的情况下,强行扣留职工档案,还有一些单位以员工离开单位时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为理由扣留职工档案不放;更有个别单位为达到控制职工的目的,强行扣押档案不给,使职工办不成调转手续、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等。

5 自行“建档”。针对“扣档”现象,一些单位提出可以不要档案,而在用人单位重建档案以达到人才引进的目的。重新建档的内容主要有恢复原有身份、连续计算工龄等。

6 职工档案转递问题。有些单位由于经济不景气,管理松懈,对职工档案的转递制度执行不严,放任职工自带档案直接去就业;还有个别职工图方便,干脆把档案放在自己手里。

7 不建立职工档案。有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为数不少的私营企业和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企业,用工不规范,与企业职工不签用工合同,不建立职工档案。

职工档案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 收集鉴定工作不到位,内容缺乏实用性和真实性。一些基层单位档案意识薄弱,档案材料收集不全,不能做到及时补充新材料,导致部分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能跟上个人经历的变化。另外,是鉴定工作问题。近几年来,年龄、工龄、学历等造假现象严重影响了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给有关部门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在这些问题中,无论是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篡改档案,还是填写过程中的失误和管理的差错,归根到底还是职工档案管理标准不统一、管理制度不健全及鉴定工作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收集和鉴定工作的不到位,直接导致职工档案的作用被削弱,严肃性降低。

2 职工档案管理“分散多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管分散。职工档案有的保存在当前用人单位,有的保存在过去的单位,还有的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甚至保存在私人手中,使得一个单位的职工档案处于一种“分散”的管理状态。二是隶属混乱。现行的职工档案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参与管理职工档案的有组织、人事、劳动、企业主管等部门,甚至一些无权保存和管理人事档案的部门、单位、中介机构也保存和管理职工档案。职工档案出现“多头”管理状态,常常导致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各个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相互推诿。职工档案的“分散多头”管理,使得职工档案成为许多单位控制人才流动的一种重要工具。

3 职工档案管理费用过高。按照现行的职工档案管理政策,职工档案保存在用人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保存在用人单位的,可以不需要交纳档案保管费用。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的,需要交纳一定的档案保管费用。目前的收费标准大约在每人每月10~20元之间,但从人才交流中心或职工介绍中心调出职工档案时,尤其是流动人员的档案,有些地方需要一次纳4000~6000元不等档案管理费。这样的标准对于还没有找到正式工作、还不能挣取生活费用的人来说,是一种严重负担,结果导致不少人员被迫或主动“弃档”。

4 档案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执行性差。涉及职工档案和专门针对职工档案的法律法规有不少,宽泛的有《档案法》,专门的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条例》等等,但这些法律法规管理调节范围却难以涵盖到所有职工档案工作情况,或有涉及却难以真正执行,与现实中的问题存在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行性。

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的根本措施

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的根本措施就是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和要求,抓紧对《档案法》的修改,将职工档案的管理规范纳入档案管理体系之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修改《档案法》增加职工档案管理内容要体现以下几点原则:

1 “救济”的原则。救济的思路,是指为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的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权利。它是不当行为人的行为发生时,法律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属于“矫正的正义”范畴。从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角度来看,建立人事档案救济制度不失为当前的一种有效措施,《档案法》的修改也应从救济的角度考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江苏南通市分别通过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值得借鉴。《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事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或者批准。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经认定的补救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南通市在实践上先行了一步,为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障档案合法、有效利用,切实保护公民的有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台了《南通市人事档案救济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人事档案救济是指公民因人事档案缺损、丢失等原因影响有关待遇的正常享受,由公民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启动的行政救济制度,并从启动、救济、效力等几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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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8日是第41个“国际博物馆日”,6月9日是第十个“国际档案日”。为纪念这两个节日,向师生及公众充分展示我馆馆藏资源与服务内容,同时帮助广大师生了解档案馆及校史馆的工作业务,熟悉相关事务的办理流程,感受我校深厚而别具特色的历史文化,我馆决定于5月18日至6月9日期间,开展为期三周的系列主题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北外记忆——让档案活起来

二、活动时间

5月18日—6月9日

三、活动目的

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档案宣传活动,提升师生甚至是公众重视档案、利用档案、保护档案的意识和能力。

四、活动安排

(一)文化交流——档案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

活动期间,组织档案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家档案局举办的全国档案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活动,以提高师生重视档案、利用档案的意识。具体时间,以国家档案局该项活动安排为准。

(二)文化服务——毕业生档案转递流程演示

6月7日下午14点30,档案馆工作人员在馆内进行有关毕业生档案转递流程的演练活动。以实体化操作的形式使同学们近距离地了解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个人档案的转递方法。

(三)文化传承——展品走进“校史馆”

5月18日,“‘一带一路’上的校际友谊之光——校史馆馆藏我校受赠礼品展”(三)开展,继上两期展览之后,再次推出一批新的展品,充分展示实物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

(四)文化宣传——张贴海报

我馆将在馆内展示国际博物馆日和国际档案日官方主题海报,以个性化的方式表达活动主题,传递档案、校史所具备的文化内涵。海报主题分别为:“之北外,之档案,之记忆”、“校史馆 和谐家 免费进 惠大家”、“兼容并蓄,博学笃行——让历史醒过来”、“以史为鉴,面向未来——让档案活起来”和“档案梦——必经之路 强档之梦”。

(五)文化记忆——新媒体传播

在此期间,我馆将通过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进一步普及有关档案、校史的相关知识,充分展示档案史志“存凭、留史、资政、育人”的特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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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8日是第41个“国际博物馆日”,6月9日是第十个“国际档案日”。为纪念这两个节日,向师生及公众充分展示我馆馆藏资源与服务内容,同时帮助广大师生了解档案馆及校史馆的工作业务,熟悉相关事务的办理流程,感受我校深厚而别具特色的历史文化,我馆决定于5月18日至6月9日期间,开展为期三周的系列主题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北外记忆——让档案活起来

二、活动时间

5月18日—6月9日

三、活动目的

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档案宣传活动,提升师生甚至是公众重视档案、利用档案、保护档案的意识和能力。

四、活动安排

(一)文化交流——档案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

活动期间,组织档案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家档案局举办的全国档案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活动,以提高师生重视档案、利用档案的意识。具体时间,以国家档案局该项活动安排为准。

(二)文化服务——毕业生档案转递流程演示

6月7日下午14点30,档案馆工作人员在馆内进行有关毕业生档案转递流程的演练活动。以实体化操作的形式使同学们近距离地了解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个人档案的转递方法。

(三)文化传承——展品走进“校史馆”

5月18日,“‘一带一路’上的校际友谊之光——校史馆馆藏我校受赠礼品展”(三)开展,继上两期展览之后,再次推出一批新的展品,充分展示实物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

(四)文化宣传——张贴海报

我馆将在馆内展示国际博物馆日和国际档案日官方主题海报,以个性化的方式表达活动主题,传递档案、校史所具备的文化内涵。海报主题分别为:“之北外,之档案,之记忆”、“校史馆 和谐家 免费进 惠大家”、“兼容并蓄,博学笃行——让历史醒过来”、“以史为鉴,面向未来——让档案活起来”和“档案梦——必经之路 强档之梦”。

(五)文化记忆——新媒体传播

在此期间,我馆将通过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进一步普及有关档案、校史的相关知识,充分展示档案史志“存凭、留史、资政、育人”的特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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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企业;档案;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了大量档案信息资源,真实地记录了企业诞生、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些档案资料对于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实施民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对记载民营企业历史的真实情况,维护企业历史的真实面目,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有不少民营企业在实施职工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制的民营企业职工档案有建档基础,职工档案管理比较规范,但职工身份转变后应形成的职工履历表、劳动合同等内容就没有在职工档案中体现。职工档案中体现不出职工的真实身份和实际情况,更有甚者,个别职工从参加工作到退休时,个人档案中只填有一份刚参加工作时的职工履历表,在档案中查不到个人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变化,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目前情况来看,个体、私营、民营企业较多,而这些企业又成为就业的主渠道,吸纳了大量的从业人员,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企业大部分没有为企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等,更谈不上建立职工档案了;其次是临时工、季节性工、外来工、进城农民工,企业更没有为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建立档案的理念,致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从民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来看,档案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如,企业职工档案记载的姓名与户口簿、身份证姓名有差别;出生日期记载有差异,部分企业职工档案材料记载出生日期有几个不同的年、月;工种记载上的差异,档案没有详细记录职工工种,有的工人进入企业以后,变换了几个工作岗位,从事了几个不同的工种,但在档案上没有详细记录,档案记载工种不够准确。

(三)职工档案有涂改现象。个别企业在档案管理上不严格,对档案原始资料随意进行涂写、修改;由于涉及职工个人利益,个别企业劳资人员为职工个人涂改档案资料,更改年龄,更改工种。企业在整理职工档案时,未能按时间或记载顺序装订档案资料,有个别企业对职工的档案资料根本不整理、不装订。

(四)企业职工档案资料不够完善。个别企业在招用职工时,没有立即为其建立档案,故没有招工表等资料;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职工档案,但没有把职工的定级表、劳动技能鉴定表等装入档案,以至有关资料遗漏遗失;还有个别企业改制后,没有及时让职工填写履历表,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辞退的职工也没有终止或解除合同,致使档案中没有改制后的职工履历表,没有《劳动合同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档案资料欠缺。

(五)个别企业对职工档案管理不重视,管理混乱。很多民营企业没有专门的档案柜等设备设施,也没有管理制度,以至造成职工档案遗漏遗失。

二、强化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对策

(一)树立三个意识,强化档案管理

1、树立档案法制意识,充分认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从法律角度看,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具有社会性,并不是“私人行为”,也不是可有可无的,是社会公用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是受档案法律、法规保护和约束的。因此,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下,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应走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之路。民营企业要强化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提高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企业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将档案管理创新纳入工作日程,给予档案工作发展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人管理,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把做好档案工作与企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建档促使企业提高内在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立起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档案管理机制;要严格遵守《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将法律制约与企业自觉管理有机结合,加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约束力,规范企业档案行为,提高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2、树立档案利用意识,满足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竞争的需要。民营企业应强化档案利用意识,突出利用原则,加强利用工作,赢得利用成效,在服务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竞争中实现档案工作的价值。一方面要强化业务建设,为提供利用奠定基础。只有科学、规范的档案工作,才能为企业各项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民营企业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应该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分类编目、上架排列、检索利用等工作的科学规范;另一方面要克服短视思维,对档案工作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正确认识,从长远的、科学的、发展的角度谋划好民营企业档案工作。针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竞争的需要,有的放矢地开展档案利用服务,推进档案工作向企业一线靠拢,使民营企业管理者能实实在在地看到档案带来的效益。

3、树立档案效益意识,使档案管理切合企业生产实际。民营企业在创新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循效益原则,立足企业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多倾听业内专家对档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企业建档的有利因素,总结经验,寻找规律,确定企业档案管理创新的方略,使档案工作更切合民营企业实际。以收集归档为例,民营企业应将经济合同、产品开发、经营销售、债权债务、资金周转、成本核算、基本建设、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往来客户等内容作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重点,以此为基础将其按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产品、设备仪器、基建、会计、人事等类进行分类。民营企业可根据上述八个方面的类别对各种文件材料按要求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统一管理本企业各个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由于档案管理受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影响,因此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强化档案管理创新,确定了以商贸经营,房地产开发,农产品种植管理,农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制度、财务、人事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归档范围。

(二)“三管齐下”,强化档案管理

1、广泛宣传,突破认识关。要使民营企业的老板和企业管理者把职工档案的管理提高到建设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从而把职工档案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把职工档案管理纳入重要的工作内容和责任,摆上自己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使员工本人认识到完善自己的档案建设不但是一时谋职的需要,同时也是提升个人价值、经营人生和谋取长期利益的保障;要使公司专业档案工作人员系统参与职工档案管理过程,形成职工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制度规范,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档案行政部门、政府人事劳动主管部门、人才中心等中介机构、企业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部门、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宣传引导、大力呼吁和热情关注。

2、整章建制,攻克流程关。要把认识转化为实践,需要通过组织以制度、机制、流程等方式来固化。民营企业由于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历史长短、员工构成以及经营者素质等的不同,内部管理的差异非常大。因此,应从规范职工档案管理的总目标出发,结合企业的实际,建立起一个比较系统的管理制度。重点是:①职工档案管理的责任制度;②职工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③职工档案收集、整理、定期检查的规定;④职工档案保管、调阅的规定;⑤职工档案调转的基本流程。通过这些制度、机制和流程的建设,使企业内部的职工档案管理得以固化为一个系统有效的闭环,而不是一件零敲碎打的杂务或临时应景的形象工程。

3、分工负责,把好进出关。首先,要做好人力资源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员工本人之间的职责分工。按照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职工档案归口综合档案室;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职工档案的建立、更新、转递等工作;档案室负责职工档案的保管,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归还等手续;员工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归档,保持档案的完整齐全。其次,要抓好职工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一是要把职工个人档案的“归档范围”明文化,使职工的履历、招收录用、考核培训、政治面貌、奖惩记录、工资、福利、保险、离职情况(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人事异动等重要的个人材料不致遗漏;二是要把好“入口”,坚持“人来档到”;三是要及时补充,使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种材料能及时归档;四是要定期整理和规范,以逐步实现职工档案的信息化(如建立职工档案数据库),同时做好补救、补建(特别是对未按常规手续进入企业的高管人员)工作,提高职工档案的使用价值。再次,要搞好衔接,把好转递关。对于档案调入,人事关系在“人才中心”的,试用期满即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档案转入人才中心保管;对于档案转出,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严格的转出手续和转接反馈手续,严防丢失。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爽,朱静.民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史志,2010.1.

篇10

1 抢劫国有档案行为的定性

关于抢劫国有档案如何处理,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无罪说”认为,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将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1]“抢夺国有档案罪说”认为,由于刑法没有对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进行规范,而抢夺行为本身可以暴力方式实施,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刑法解释原则,如果实践中出现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可以按抢夺国有档案罪定罪处罚。[2]“抢劫罪说”认为,在行为人采用抢劫方式获取国有档案的场合,既不能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由不予处理,也不能以连抢夺国有档案的行为都要处罚、抢劫档案的行为更要处罚为由,以抢夺国有档案罪予以定罪处罚,而应当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

对于刑法为什么将抢劫行为排除在档案犯罪之外,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而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是因为国有档案是一种特殊的财物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往往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盗窃罪、抢夺罪在定罪上都有数额要求,现实中可能会出现抢夺、窃取少量档案,经济价值虽然不大但却给国家的档案事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所以,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而抢劫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对于抢劫经济价值虽低但文化价值较高的国有档案的,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没有必要再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4]另一种解释则认为,刑法之所以仅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而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主要是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将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予以特别规制。虽然,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抢夺行为更为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较少发生,所以,刑法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5]虽然,二者对立法意图各有论说,但根据客观解释理论,立法意图不是法律解释的唯一根据,对刑法规范的含义应当根据刑法文本的语词进行语义解释。“无罪说”表面上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仅是对刑法条文说文解字式的注释而非真正的解释,其结论不仅违背了民众的法感,也失却了正义的立场。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定抢夺国有档案罪还是抢劫罪更具合理性和妥当性?本文认为,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应定抢夺国有档案罪,而不宜定抢劫罪。

刑法将档案犯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是规定在第四章侵犯财产罪中,显然立法者不是把档案作为一种普通财产来保护的。如果把档案作为普通财产来保护,可以说刑法设立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尽管现实生活中有人倒卖档案牟利,存在档案黑市交易,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档案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财产。虽然刑法把档案犯罪的对象规定为国家所有的档案,这也并不意味着档案犯罪的主要保护法益就是国有档案的所有权。确定档案犯罪的保护法益和立法目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档案的价值属性。美国档案学家谢伦伯格认为,文件要成为档案必须具有双重价值,即对于形成机构的原始价值和对于其他机构、非政府使用者的从属价值。从属价值又称档案价值,是指文件作为档案保存后的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6] 档案价值,经历了从凭证价值――管理工具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的演化过程,最终形成了一个具有多层次的价值体系。[7] 档案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最为本质的价值属性是文化价值,而非经济价值。档案的价值不是由人类在形成档案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而是根据其对国家和社会的保存意义来评估的。刑法设立档案犯罪并非在于保护档案所有权,而在于维护档案管理秩序,保护档案安全。档案安全包括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本罪重在保护档案实体安全,保护档案信息安全只是其反射效果。因为,即使没有规定档案犯罪,涉密犯罪、信息犯罪、证据犯罪等也能够对侵害档案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但由于档案不是劳动产品和普通商品,不具有财产的价值属性,难以按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所以,刑法增设了档案犯罪。档案安全不仅涉及档案所有者的利益,更关涉国家和社会利益。抢劫罪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档案犯罪是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把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定抢劫罪,意味着把档案混同于普通商品,不符合档案的价值属性,也不符合档案犯罪的立法目的。

主张定抢劫罪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认为抢劫与抢夺之间在逻辑上是排斥关系。如,有的认为,抢劫的本质是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抢夺的本质是使被害人来不及反抗,很难将抢劫解释成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夺。 [8]不可否认,抢劫与抢夺在刑法中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抢劫与抢夺都是暴力行为,被害人能否反抗的原因并非区分二者的关键。抢夺也可以是对人实施暴力,只不过尚未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已。从规范意义上讲,高度行为包含低度行为,如杀人行为包含了伤害行为,抢劫与抢夺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即抢劫包含了抢夺。在刑法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的情况下,由于抢劫不仅完全具备抢夺的要素并有所超出,把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定性为抢夺国有档案罪,既有利于行为人,也符合刑法目的。当然,造成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采用了列举式立法模式。如果把法条表述为“抢夺、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国有档案的,处……”,罪名相应确定为非法获取国有档案罪,上述争议就不会发生了。

2 国有档案的内涵与外延

现行刑法把本罪的对象规定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即国有档案,但对国有档案的涵义存在歧见。有的认为,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9]有的认为,国有档案是指具有重要保存价值、国家对其具有所有权及处置权的档案。[10]有的认为,国有档案是指由国家档案部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的档案。[11] 有的认为,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由国家提供经费的单位在管理国家事务活动中形成的为国家所有的档案。[12]档案法抛弃了前苏联的国家档案全宗概念,把档案分为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的档案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但对档案权属的界定标准却没有规定,进而造成认识分歧。就法律解释学而言,所有权概念在不同的语境可作不同的理解。民法上的所有权通常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刑法学通常将所有权理解为占有权或占有本身。因为,民法上的所有权侧重于个人权利的确认和实现,刑法中的所有权侧重于维护财产法律关系的稳定。刑法学认为,保护所有权,首先必须保护占有。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既包括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基于保管、运输、租赁等法律行为而占有的他人财物,还包括通过贪污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财物。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指管领权或占有权,刑法上的所有是指“占有”或“持有”。因此,国有档案,在刑法中应理解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持有或占有的档案。

国家机构等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属于国有档案应无异议。根据民法和行政法的规定,国家档案管理机关依法收购或征购的档案以及集体或个人捐赠给国家的档案,属于国有档案也无疑义。但关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以及寄存于国家档案馆的集体档案和个人档案是否属于国有档案,则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寄存于国家档案馆的集体档案和个人档案,虽然其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但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精神,应视为国有档案。[13]“否定说”认为,国家持有的档案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将非国有档案视为国有档案的情况下,把国家持有的集体档案和个人档案解释为国有档案,存在类推解释之嫌。国有档案只能理解为国家拥有所有权的档案。[14]档案代管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档案寄存是档案所有者与国家档案馆基于平等协商而达成的民事协议,虽然档案的所有者并未因代管或寄存而丧失档案的所有权,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借此获得了对这些档案的占有权。如上所述,刑法中的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持有或占有的档案,因此,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或寄存于国家档案馆的集体或个人档案,民法上的所有权虽然仍然属于档案的原所有者,但它们同时也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档案。

篇11

[关键词]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环境保护问题,是1987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1]随着社会发展,它已经成为一个综合概念,被广泛应用于经济、文化等领域。档案部门承担着保存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任,加强档案工作管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档案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高校档案蕴藏着丰富的信息资源,是全国档案事业和高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档案局的27号令的解释,高等学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高等学校档案的可持续发展即是指高等学校中的档案资源既可为当代人所利用,同时也不能损害后人利用档案资料的权利。高等学校档案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资源、管理、人员等几个方面。思想的可持续发展是指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者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指高等学校档案资源应当保证文本和电子双轨制,做好档案的归档、立卷及长久保存等工作。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完善档案工作的法律规定及制度,依法管理档案。人员的可持续发展指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档案干部素质。

二、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特点

1.可持续性。可持续性是高校档案事业发展的精髓和本质。把未来发展作为当前发展的前提,这就意味着高校档案并非是在资源消耗的基础上增加,而是其社会功能改善和提高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一味地重视扩大规模而造成资源的浪费,而是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调整档案事业发展方向,确定适应社会发展的档案事业规模。

2.公平性。即每个人档案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而不是只满足部分人的需求。公平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二是代际间的纵向公平。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既要重视当代人的档案信息需求,也重视后代人对档案信息的需求。[2]因此,档案事业的发展不仅立足于现代,更应着眼于未来,使所有人群都能公平地利用档案信息。高校档案公平性就是对在校生和毕业生负责,使其都享有利用档案信息的权利。

3.发展性。发展是档案事业进步的根本动力,发展是前提,是基础,没有发展,也就没有必要去讨论是否可持续了。档案的发展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量的发展,一个是质的提高。量的发展至少应当含有档案资源的增长,因此,经费投入是发展的基础。质的提高体现在资源、管理和人员几个方面的全面提升,做到档案资源丰富、档案管理严格、档案队伍高素质。

三、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1.完善高校档案事业的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是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制定档案收集、利用制度,实现与后代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档案法》颁布20多年来,相关档案法规也相继出台,但社会档案法制意识仍比较淡薄,对档案法律法规了解不多、重视不够,档案相关法律实际上可以称为“软法”。因此,加强档案法规、法理研究,制定档案法律法规相关细则和实施标准,使全国档案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提高高校档案管理水平

档案管理水平是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首先,要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各高校应根据国家《档案法》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归档、整理、立卷、保管、利用等环节都作出明确解释和规定,保证全校档案工作顺利开展。其次,要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特别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处理技术,促进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高校档案资源建设

档案资源建设是事关档案事业兴旺发达的基础性工程。从目前我省各高校档案馆的馆藏情况看,仍然存在总量偏少、内容不丰富、数字资源落后等情况。因此,要达到档案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好档案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工作,使传统的纸质资源与现代的电子资源同步发展,防止档案的失窃、火烧和水浸霉变,对珍贵的孤本档案进行复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长久共享。另外,要注意收集对本馆有价值的档案,不要盲目滥收,范围过宽,要征集名、优、特等体现本单位特色的档案,增强档案信息开发后劲。

4.加强高校档案队伍建设

人是可持续发展的主体,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队伍素质是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档案队伍庞大,但真正从事信息科学、档案学等方面专业学习的人太少,半路出家的较多,总体素质偏低。因此,必须充分开发档案从业人员的潜力,创建学习型队伍,树立终身学习思想,不断提高档案工作者的学习能力,增强档案队伍的学习意识,综合运用信息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档案业务知识。[3]

总之,要充分认识当前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寻找破解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推动档案事业不断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王立新.略论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4):123.

[2]常虹.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2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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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pen Access;Archives website;Information resource;Resource construction

1 引言

20世纪80年代,参与出版期刊的商业机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各种垄断行为逐年提高学术期刊价格,使得科研人员和学术交流机构无力购买太多的学术期刊,引发“期刊价格危机”,致使学术研究成果不能广泛传播,学术交流受阻。20世纪90年代后,网络技术发展推广,基于成本压力和技术动力,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情报界发起了一场免费零障碍获取和传播学术资源的“开放存取”运动。之后,国外研究人员纷纷从不同的角度,阐发了自己对开放存取的独到认识。一般认为,《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BOAI)中给出的“开放存取”的定义是普遍被认可的。该文件指出:对文献的“开放存取”不应存在不同的政策和权限,用户可以通过Internet免费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和检索作品,实现对作品全文的链接,为作品建立索引,将作品作为数据传递给相应软件,或者进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而这些使用方式除网络本身的物理障碍和出于对作者著作权保护的考虑外,不应受经济、法律和技术的任何限制。[1]

国内对开放存取的研究始于2004 年,研究成果多集中在图书馆学领域,而同属信息服务领域的档案学界对此的研究成果却寥寥无几。笔者于2016年3月25日登录中国知网,以“开放存取”为主题词,分别在“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和“档案学、档案事业”学科目录下进行高级检索,分别得到相关文献1772篇和26篇,足见开放存取亟待引起国内档案学者的关注。与此同时,现有的少量研究成果侧重于开放存取理念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理念的宏观对比、开放存取环境下高校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历史档案网络存取等方面,学者们对开放存取在档案领域应用方法的关注不多,研究成果极少。因此,本文从开放存取视角下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适用性展开探讨,同时提出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途径、方法和注意事项。

2 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开放存取的适用性分析

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在国家政策支持和档案学术研究的推动下,有了较大进步和发展,但站在开放存取视角下观察,目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而开放存取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即时存取、多元参与”的特点恰好能够弥补这些问题带来的缺陷。

2.1 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2.1.1 可用资源类型单一,内容单调。大部分档案网站只是把纸质档案拍成照片,以非文本的图像形式上传,类型单一;网站上公布的档案信息以目录级数据为主,缺乏档案全文信息和专题信息,档案内容丰富的特性难以呈现。

2.1.2 各自为政,存在信息孤岛现象。利用者进入一个档案网站所获取到的档案信息资源仅仅限于本馆拥有的档案,想找到特定信息就要去浏览不同的网站。虽然大部分档案网站已提供了对本区域范围内或全国乃至世界范围部分档案网站的超链接,但基本只是链接到相应的档案馆网址,本质上仍然没有解决在线档案资源内容的整合与跨库检索。即每个档案网站从内容管理这一层面看,仍然是一个个独立的信息孤岛。[2]

2.1.3 信息更新速度慢,缺乏时效性。档案网站信息更新速度是满足用户信息需求、提高档案网站访问和利用率的重要指标,我国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整体较落后,网站内容相对贫乏,访问率、利用率较低,抛开用户利用动机,网站信息更新速度慢、时效性差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2.1.4 资源建设与对社会需求的认知存在偏差。当前的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主体单一、用户参与不够,这源于对社会需求认知的不足。档案用户类型众多,不同的用户对文件信息的需求不同,每个用户使用资源的侧重点也不同,因而有必要以用户需求为中心来拓展档案网站信息资源范围,遵循围绕用户需求(显性需求和隐性需求),服务于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原则,开展网站信息资源建设。[3]

2.2 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的适用性分析

2.2.1 开放共享增强资源多样性。开放共享使得社会需求多样化,多样化需求需要改进档案服务,这就要求档案网站成为应收尽收、应归尽归,档案资源丰富,能够提供多种角度查询、浏览及多种方式获取档案知识的多元化服务网站。

2.2.2 互联互通提高资源流动性。利用互联互通的现代化技术,简化利用方式,切实推动档案资源跨馆利用、跨馆出证。开放存取环境下用户对开放档案的使用权限增大,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免费检索、阅览,只要注明相应的著作权信息即可。

2.2.3 即时存取加快资源更新速度。对于众多的可开放档案,进行数字档案保管的主要任务是对数字档案进行更新和维护。数字档案的更新是存档过程的延续,需要将最新积累的经过标准化处理的有价值的数字档案资源定期或不定期地存储到云端,实现实时数据更新。[4]

2.2.4 多元参与提高资源建设效率。在开放存取环境中,用户对信息享有了较为充分的访问权、获取权与使用权,开放存取通过促进档案价值鉴定、保密范围、密级划分、保密期限、开放模式和开放范围的变革,使更多的档案资料以开放存取方式为更多用户获取,把多元用户的多元需求融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全过程,扩展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体系中开发主体的合作范畴与广度,可以有效提高资源建设效率。[5]

3 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途径与方法

借鉴开放存取在图书情报和网络出版领域的应用实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提出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途径和方法。

3.1 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途径

3.1.1 针对形成档案的个人,建立云存储的电子档案。这是档案网站在收集个人档案过程中对开放存取利用的主要方式,其实现过程可分为现行利用和长远发展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现个人档案对自我的绝对开放。随着数字档案的不断增加,人们面对的数字存档的压力也不断增大,从当前云存储的发展趋势来看,有越来越多的人把数字档案资源存储在云端。[6]在云存储之前,个人档案是一种对自我的相对开放,只能在存储档案的指定设备中查阅利用,而云存储之后则可以摆脱存储设备的限制,从而实现先行利用的开放存取。第二阶段,实现个人档案对社会的相对开放。个人是档案的形成主体之一,个人档案是社会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个人档案的价值实现从个人向社会的转化后,就会产生社会利用需求,一旦其满足向社会开放的条件,利用者就能在自身可利用范围内实现开放获取,从而实现个人档案长远发展的开放存取。

3.1.2 针对收集档案的机构,实施开放存取仓储联盟。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的开放存取仓储应包括机构仓储和主题仓储。个人认为,各档案馆建立的档案网站实际上是开放存取仓储中机构仓储的一种,也就是说目前机构仓储建设正在进行之中,在开放存取理念下可以有意识地引导其朝着统一的标准化建设和合作建设的方向发展,即档案网站建设者将完整的作品版本和授权使用许可协议以标准的数字化格式即时存贮在档案网站的在线仓储中,确保可开放存取档案信息的开放访问、自由传播、统一检索和长期存档。[7]同样的方式可以构建主题档案开放存取仓储,进而实现档案网站的开放存取仓储联盟,提高网站信息水平,为用户实现便利的跨库检索创造条件,使利用者不论身在何处,都能方便地找到自己需要的可开放档案信息。

3.2 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方法

3.2.1 构建开放存取资源库。这是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资源基础。随着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推进,以及国家档案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档案馆藏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优化,已经初步具备了建立开放存取资源库的资源条件。在资源库建设中重视开放存取目录中心建设,开展档案目录资源基础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层面的档案目录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加快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国家数字档案资源融合共享服务工程,以开放存取资源库为基础开展档案数据开放计划,履行开放共享和存取便利的方针。逐步实现互联网环境下数字档案信息化服务的新模式:凡是经过鉴定开放的数字档案, 一旦被存放到档案网站上,就应按照开放获取的原则允许利用者免费获取,包括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检索,实现“无限制使用”和“充分共享”。[8]

3.2.2 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这是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基本规范和法律保障。完善制度可从两个层面考虑:一是从单位层面,实行制度化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单位整体制度化管理中去,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审查体系,对档案信息形成过程加强质量控制,明确规定要严格审核档案信息内容的完整、系统、准确等情况。二是从档案部门层面,进一步完善档案鉴定制度和适宜开放存取档案的管理制度。将每个环节的档案原件鉴定及档案信息鉴定工作形成制度,从制度上明确符合开放存取要求的档案范围。法规需要明确即时归档和及时提供服务的法定责任。科学规划和推进与开放存取相关的法规体系建设,将档案法规的制定与档案网站信息资源的建设相结合,依法保障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科学、合理应用。就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律法规来看,其内容侧重于档案的管理与保护,而对档案的公开和利用限制较多,因此,国家在宏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应当给开放存取以明确的宣示和引导。

3.2.3 实施存取质量控制。这是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核心要素。首先,确立质量评价标准。质量评价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档案著录格式标准、描述与标引语言标准、档案信息元数据标准、质量标准、计算机网络标准、数据库管理标准以及获取技术标准等通用标准。只有严格推行和遵循不同层次的标准,才能将不同档案馆组建成一个互联的共享网络体系,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兼容。[9]其次,严格控制实施。档案信息形成者必须改变思想观念、提高认识水平,这是优化质量的前提。档案信息的形成者主要指文件形成者和档案人员。文件形成者是档案信息质量控制的主要把关者,在文件制作过程中,要注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从源头上保证档案信息的质量。档案人员是档案再生信息的主要形成者。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过程中,档案人员必须树立质量意识,为利用者提供高质量的档案信息。需要指出的是,单位领导对优化档案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最为关键。[10]最后,建立“人机交互”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只有加强监督和检查,才能保证档案资源存量数字化、增量电子化、利用网络化,创新档案信息化管理模式,加快档案管理与信息社会的融合,从而促进档案网站服务水平的现代化。

3.2.4 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这是开放存取在档案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用的技术支撑。网络技术在档案信息开放存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没有网络技术的支撑,档案信息开放存取如同泡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根本无法付诸实践。[11]在现有网络环境下,形成以局域网、政务网、因特网为平台,以档案目录中心、基础数据库、档案利用平台、档案网站信息为基础的档案网站信息化体系,可以为开放存取的实际应用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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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人档案;对比;启发

一、私人档案的定义和重要性

(一)我国的私人档案定义

私人档案,私人档案是指人们在私人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为个人。私有档案,则是强调某些档案的所有权掌握在个人手中。仅从定义中可以看出,私人档案强调的是个人在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而私有档案不一定是个人在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也有可能是个人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比如说购买等获得的。因此,两者不同。

(二)外国对私人档案定义

“在法国,凡不由国家经费的挝缓透鋈诵纬傻牡蛋讣罢府官员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为私人档案。”,《扎伊尔共和国档案法》“凡是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所占有的档案都是私人档案”在外国大多数国家,私人档案的概念却是较为笼统的把不属于公共范围的档案,均看做私人档案。

(三)私人档案的重要性

私人档案作为档案中的一个不容小觑的“成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整个社会人文素质的提高,它们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私人档案已经成为了一种“流行文化”。总之,私人档案作为国家文化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具有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因此,应该加强对私人档案的重视,加强对私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二、中外私人档案利用

(一)我国私人档案利用

1.家庭档案的利用

家庭档案,属于私人档案的一个分支。在我国的档案界中,在家庭档案的定义上,学者们各抒己见。但是笔者还是比较同意这个观点的。“家庭档案,大多是在家庭成员的私人活动或家庭职能活动中产生的,如购物发票、家庭外出旅游照片等,私人或家庭职能活动形成的档案构成了家庭档案的主体。”1从这个档案中,笔者认为,家庭档案的一切意义都是相对于家庭而言的。比如,家庭档案的形成者是家庭成员,形成“环境”是在家庭中(或者家庭一起外出的各种活动中),家庭档案的价值是针对于这个家庭的重要性而言的……

家庭档案,不仅可以体现一个大家族的世代变化,还可以反映社会世代的变迁;家庭档案,不仅记载着一个家庭中的各种“大事”,而且还能反映出社会风俗文化的各种变化。因此,给这些家庭档案举办各种展览,对这些家庭档案进行各种利用,可以提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档案意识,也可以通过这些私人档案让人们对历史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更深切的体会。

2.名人档案的利用

名人档案,当人也是私人档案的一支。名人档案,也是名人全宗,是指社会知名人士(如社会活动家、科学家、艺术家、教育家、企业家、英雄模范等)在其一生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整体。首先必要的条件:形成者必须是名人。

名人档案的利用时很多的。比如说,根据一些名人档案的记载,、的个人档案而出版的人物传记,这些人物传记对鼓舞下一代,激励下一代克服困难前进,永不放弃有着积极作用和不可替代的地位。这当然也是对名人档案的一种利用。

3.“学生成绩”档案

成绩对于高中生来说尤其的重要,因为面临着高考的大选。但是学生成绩是否公开,也是一个让人们热议的话题。某些学校有自己的网站,而这些网站上则会有“成绩查询”的系统(这个系统中会包含学生从入学开始后,参加的每次考试的历史记录),通过这些系统学生不仅可以知道自己的学习成绩情况,也可以知道其他学生的考试成绩,有些甚至可以查到某人考试以来的所有成绩记录。

(二)外国私人档案的利用

1.谱系档案的出现利用

美国档案馆里的谱系档案,一种私人档案利用的表现。寻根溯源,不仅仅是中国人的一种特点,而是全世界人们的一种共性。每个人都希望了解自己的祖先,每个人都希望知道自己是哪个“根”上的“枝”。而美国的这种谱系档案为美国公民的“寻根问祖”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

谱系档案,也被称作族谱档案、家族档案,是以一姓一族为记录对象,反映一家之史的一种专门档案。它是各个时期的家族信息资料被不断充实、整理形成的。这些谱系档案,主要包括人口普查档案、军队档案、移民档案和土地档案。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这使得利用者在查找家族档案资料时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这些无疑都是档案馆对私人档案的一种利用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更加方便快捷,更加新颖独特,可以说是一种文化休闲的一种娱乐方式,就好像在打游戏时的“过关斩将”,充满着神秘。

2.名人档案利用

对于名人档案的含义,档案界的概念应该相差无几。曾经对社会或者世界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物,其私人档案也同样备受世人的关注。像最近,古巴首次开放的海明威的私人档案就引起了档案界,文学界等的重视。对于海明威档案的整理等情况,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古巴和美国之间的紧张气氛。

三、启示

第一、明确私人档案的定义,建立明确的私人档案的鉴定标准。以便凭标准识别“真金”。只有明确的鉴定标准,才能防止珍贵档案的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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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

所谓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档案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得到了较好地贯彻、执行,社会档案意识普遍提高,档案工作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但是,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否则势必影响和制约档案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1.社会组织和个人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

目前,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虽然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档案工作的投入,但是相对于招商引资、经济建设等重点工作来说,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实际情况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档案工作不重视、敷衍了事、管理混乱甚至违反档案法规的现象在各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次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法律法规的了解还不够,依法治档的观念还没有真正形成。主要原因:一是对档案工作和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老百姓对档案工作知之甚少。二是社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出现轻视档案,甚至损毁档案的现象。三是由于档案发挥作用具有间接性特点,容易被人忽视和遗忘。四是多数地区档案部门设备简陋,手段陈旧,服务水平一般,使档案难以发挥作用,档案事业在社会上不易造成较大影响。另外,档案部门自身社会意识的薄弱也严重阻碍了档案法规贯彻实施的深入。

2.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缺乏力度和深度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找出缺点、不足,以利于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形式轰轰烈烈,但实际力度和深度却明显不足,在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小组只能通过听领导汇报、到档案室走马观花看一看,对于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也只能是“雾里看花”,很少发现问题,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力度无形当中也就被削弱了。

3.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偏低

大多数档案执法人员是多年从事业务指导工作,但对法律知识却了解不多。部分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着不敢执法、不会执法、不懂执法程序、不会填写执法文书等问题。

4.档案依法行政水平不高,行政处罚不作为现象比较普遍

档案行政执法走过场、一般违法不下达整改通知书、严重违法不进行行政处罚或照顾人情关系等现象还普遍存在。

5.档案执法机构有名无实

有些单位虽然设有档案执法机构,配备了档案执法人员,但并不从事档案执法工作,不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搜集档案违法线索,而是将其作为档案业务工作的预备队,哪里忙,去哪里挡,从事的都是与档案执法无关的其他业务工作。

三、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常态化的对策

1.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常态执法制度化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一种层级监督工作制度。将档案常态执法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保障常态执法制度化,促进档案行政执法走向规范化。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明确执法责任制为前提,以档案执法行为合理、适当、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监督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是规范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档案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迫切要求。

2.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常态执法优质化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贯彻实施《档案法》的主体,打铁先要自身硬。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通晓《档案法》,熟悉档案业务、刚正无私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档案执法队伍。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难题;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培养等多种途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不仅要认真学习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而且还要努力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及和档案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真正成为集调查、取证等法律程序的办案高手,真正成为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档案安全和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的忠诚卫士。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档案执法常态化

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工作最主要,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可由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组成,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为主,以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监督为辅,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及基层单位贯彻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也应主动接受监督,在执法过程中将执法行为置于法律监督之下,使档案行政执法正规化、规范化。

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利用和创造一切宣传机会,运用各种宣传工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力争使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公民、档案的利用者都能了解档案法规。档案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档案法规,特别是档案的作用,突出强调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为依法治档打下广泛的社会基础。营造档案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档案部门的形象和社会地位。

5.落实档案执法工作的物质保障体系,确保档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解决必要的办案经费,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使档案执法工作能做到信息灵、行动快、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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