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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的概念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2-18 11:17: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技术侦查的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技术侦查的概念

篇1

    【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 重罪原则 程序法定

    2012年3月14日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从程序基本法的层面正式规定了“技术侦查”,并从实施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期限以及证据运用等方面确立了技术侦查的基本制度框架。技术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由此得以合法化,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由于相关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因理解歧义和规则不明而导致的实施困难在所难免,为此,厘清思想认识并细化相应的程序规则,就成为此项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重要保障。

    一、狭义与广义:技术侦查的概念解读

    技术侦查作为程序基本法中的一个正式概念,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出现的。但从概念使用的渊源上看,我们还可以从更早的其他法律中找到与之相近的表述。例如,1993年2月22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虽然这两部法律中使用的都是技术侦察而非技术侦查,但通说认为这只是采用了侦查机关内部的习惯用语,此处的技术侦察也即技术侦查。⑴

    关于技术侦查的概念界定,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应否将秘密性作为技术侦查的重要特征这一问题上。赞成将秘密性作为技术侦要特征的观点又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秘密侦查的外延大于技术侦查,技术侦查只能是秘密侦查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⑵另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侦查就是秘密侦查,两者可以等同使用。所谓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⑶反对将秘密性作为技术侦要特征的观点认为,技术侦查既有秘密进行的,也有公开进行的,将技术侦查解释为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有悖于其通常的含义。⑷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相互独立,互不隶属。这种观点将技术性侦查措施的种类和秘密性侦查措施的种类进行了不同的归类。前者包括测谎检查、网上查控、通讯工具控制、模拟画像、刑事鉴定、警犬使用、会计资料勘验、脑纹识别;后者包括刑事特情侦查、卧底侦查、秘密逮捕、密搜密取、秘密辨认、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监听、密录密拍、邮件检查、便衣侦查。另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是交叉关系。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最大的区别在于实施方式上。秘密侦查强调侦查的秘密性,不论其是否有技术含量;而技术侦查强调技术性,只要具有技术性,就可纳入技术侦查的范畴。技术侦查可以采取公开方式也可以采取秘密方式。因此,有些侦查措施既可纳入秘密侦查范畴也可纳入技术侦查范畴。采取秘密方式实施的技术侦查,如监听、秘密拍照等,既属于技术侦查也属于秘密侦查。采取秘密方式实施的秘密辨认、秘密搜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措施就只属于秘密侦查,而不应视为技术侦查。同理,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带有技术含量的侦查措施,如测谎检查,就只属于技术侦查,而不应视为秘密侦查。

    从立法条文的基本结构上看,新《刑事诉讼法》认可了技术侦查所具有的秘密性,即认为技术侦查在外延上包括学者通常所理解的秘密侦查。⑸笔者认为,为实现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程序控制,应该强调技术侦查内涵中“技术性”与“秘密性”的结合(但不一定要两者兼备),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技术侦查的概念。为此,所谓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或专门的秘密手段,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调查、收集案件证据而采取的各种特殊侦查措施的总称。这样的理解与新《刑事诉讼法》第2章第8节的节名所指的“技术侦查措施”相对应,而相关条文中的“技术侦查措施”则应作狭义理解,所指的是具有科学技术含量的技术侦查手段。前者是对技术侦查行为的类的概括,强调的是各种具体的特殊侦查形式或侦查手段的总和;后者则是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类的具体化,表述的是某种或某几种具体的技术侦查形式或侦查手段。

    二、概括与具体:技术侦查措施的外延界定

    在2012年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的草案讨论稿中,立法机关曾力图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外延进行界定,为此提出了两种表述方式:一种为“技术侦查是指采取监控通信、对公民住宅等场所秘密拍照、录音录像、截取计算机网络信息等技术手段获取犯罪证据的措施”;另一种为“技术侦查是指采取监控通信、秘密拍照、录音录像、截取计算机网络信息等技术手段,影响公民通信、住宅或者隐私权利的措施”。但这样的表述均难以解释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新型特殊侦查手段,如手机定位、电脑定位、查询通话记录等,是否属于技侦手段。⑹考虑到定义的困难和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突破,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但却并未界定其内涵和外延。而与此同时,学界对技术侦查的概念也一直存有争议而没有达成共识。如果不厘清认识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进行任意解释或随意裁量。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明确技术侦查概念的同时,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外延进行限定,即避免过于概括的立法表述方式,明确列举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或表现形式。根据上述理解,结合侦查实践,笔者认为,技术侦查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秘密监控

    秘密监控是侦查人员通过不与相对人直接接触的方式,秘密监视和控制相对人的活动或其持有的物品的秘密侦查方法。司法实践中的秘密监控涵盖了多种侦查手段,包括通讯监控、行动监控和场所监控。通讯监控是指对有关人员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等进行的监控;行动监控是指对有关人员的行动进行的监控,如秘密录像、照相、追踪定位等;场所监控是指对可能涉案的场所或物品所采取的秘密搜查或秘密提取等。

    秘密监控一般需要借助于专门的技术设备,但也可以是侦查人员以普通人的身份就可完成的侦查方式,如守候、跟踪等。无论如何,这种侦查方式最为本质的特征就在于,侦查活动是在不为相对人所觉察的情况下进行的,即注重侦查人员对于侦查相对人的“秘密性”。

    (二)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是警察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法。诱惑侦查属于主动型侦查。通常是在某项犯罪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之际开始相应的侦查活动,有时甚至只有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时就展开了侦查。诱惑侦查是侦查人员掩饰真实身份和真实目的,以假面目示人而实施的,因此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诱惑侦查所采取的基本方法,就是设计犯罪情景、提供犯罪机会,或是创造犯罪条件,甚至诱导、强化相对人的犯罪意图,因而又具有一定的诱惑性。

    在我国,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得到了大量运用。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主要是犯罪的侦查中成为一种常用方法,在走私、盗窃、抢劫、以及其他系列案件的侦查中也经常被运用。但是,过度的诱惑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意思自决的自由,冲击社会信用体系,加剧司法诚信危机。因此,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判断,不同国家有不同标准,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也无法统一认识。为此,应该特别注意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制。

    (三)卧底侦查

    卧底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以伪装的特殊身份于一定时间内潜人犯罪组织内部,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并协助侦破犯罪案件的一种秘密侦查方式。卧底侦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行为主体特定。实施卧底侦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不能是普通公民。(2)适用范围特定。卧底侦查只能适用于对社会秩序有重大危害,用常规侦查方式难以侦破的重大的有组织犯罪。(3)侦查方式特殊。卧底侦查的方式是侦查人员潜入犯罪组织内部,取得犯罪组织的信任,并进而收集犯罪信息或证据。

    卧底侦查与诱惑侦查在表现形式上极其相似,即都具有主动性和欺骗性的特征。但卧底侦查与诱惑侦查的区别也非常明显:(1)适用范围不同。卧底侦查仅在有组织犯罪、犯罪、伪造货币罪、武器交易等特定的重罪中才能适用,而诱惑侦查不限于此。(2)隐匿身份的持续时间不同。卧底侦查与诱惑侦查中的侦查人员虽然都会隐匿自身真实身份,但诱惑侦查中隐匿身份往往是短时期的,而卧底侦查潜入犯罪组织内部的时间较长。(3)行为方式不同。诱惑侦查强调诱惑性,通过提供犯罪机会或强化犯罪意图,诱惑相对人犯罪。而卧底侦查的目的主要在于监控而非诱导,即卧底侦查强调潜入犯罪组织内部进行监控,并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在犯罪集团内部收集情报,而无需发起或推动犯罪,其最终目的乃是准确掌握情况,选择适当时机,便于里应外合,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

    卧底侦查与诱惑侦查虽然是两种不同的侦查手段,但在侦查实践中却有十分紧密的联系,经常存在并用的情况。例如,在涉及犯罪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卧底侦查获悉交易信息,而后再进行情景设置,由卧底警察牵线,派出乔装成买主的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从而抓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

篇2

摘要: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嫌疑对象与犯罪嫌疑人是两个既有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概念。在侦查过程中,往往是先发现一定的嫌疑对象,经过查证后其犯罪嫌疑可能被排除,也可能经过查证后其犯罪嫌疑进一步上升而被侦查机关怀疑为有犯罪的重大嫌疑而作为侦查对象进行侦查,在这种情况下该嫌疑对象就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当然,法律本身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必然是实施犯罪的人,是或不是,并非必须在侦查阶段做出最后定论,最后定论只有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才能作出。由于嫌疑对象与犯罪嫌疑人是不同的对象,因而对嫌疑对象进行查证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也有很大的不同。

关键词:嫌疑对象 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 侦查

在刑事侦查学的文献中,常常可以看到“嫌疑对象”这一术语,而与这一术语相联系的另一术语——犯罪嫌疑人,则自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使用了犯罪嫌疑人这一术语后开始频繁出现在有关诉讼法学、侦查学等法学文献中。“嫌疑对象”这一术语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同一术语,如果不是,又有何区别和联系,学界对此问题鲜有涉及。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浅探讨。

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嫌疑对象与犯罪嫌疑人是两个既有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概念而非同一概念。

嫌疑对象一般是指因一定的疑点而被侦查机关怀疑为有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或者说是侦查阶段发现和审查的初查对象(也有些学者将其称之为涉嫌犯罪人)。“嫌疑对象”这一概念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而仅仅是侦查学和侦查实践中使用的概念;而犯罪嫌疑人则是对因涉嫌犯罪而作为刑事追诉对象的人在侦查、审查阶段的称谓(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之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一概念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一次使用了“犯罪嫌疑人”这一概念,2012年再修改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继续使用了这一概念,然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当中均未对犯罪嫌疑人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通常的学理解释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指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现行《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将侦查、审查阶段的刑事追诉对象明确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终结之前,可以说是被侦查机关怀疑为有犯罪的重大嫌疑而作为侦查对象进行侦查的人;在侦查终结后至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则是被侦查、检察机关认定为实施犯罪而应予追诉者。当然,其究竟是否有罪,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依然无法确定,因为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制度,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事立案”而开展侦查;一种是“以人立案”而开展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这一规定也说明,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发现犯罪事实后“以事立案”而开展侦查与发现犯罪嫌疑人后“以人立案”而开展侦查两种情况。就“以事立案”而开展侦查的案件而言,通常都是在犯罪事件发生后,犯罪行为人潜逃无踪的情况下发现案件而立案开展侦查的,因而侦查之初,侦查机关往往并不知晓犯罪嫌疑人是谁。大多数刑事案件,特别是杀人、放火、盗窃、爆炸等刑事案件,都是“以事立案”而开展侦查的,而现场勘查通常是侦查的起点和基础

就“以人立案”而开展侦查的案件而言,由于侦查活动一开始就已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所以侦查活动可以说一开始就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我国现行刑法当中,诸如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讯逼供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犯罪案件,可以说就是“以人立案”而开展侦查的,侦查活动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就是明确的。

在“以事立案”而开展侦查的案件中,由于侦查活动之初往往并无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所以侦查工作在开始阶段其主要任务就是查找、发现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围绕其开展侦查取证,以确定其是否就是实施犯罪者。在这种“以事立案”而开展侦查的案件中,为了查找、发现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采取多种侦查步骤和措施,如:根据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和初步的调查访问,刻画犯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运用摸底排查等侦查措施进行排查,等等。而且通过采取侦查措施最初往往只能发现一些嫌疑对象。这些嫌疑对象因有一定的疑点而被侦查机关纳入侦查视线,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查证。经过查证后其犯罪嫌疑可能被排除,也可能经过查证后其犯罪嫌疑进一步上升而被侦查机关怀疑为有犯罪的重大嫌疑而作为侦查对象进行侦查,在这种情况下该嫌疑对象就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在许多“以事立案”而开展侦查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在查找出犯罪嫌疑对象之后,再对嫌疑对象进行筛选而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固然是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但被怀疑有犯罪嫌疑的人却不一定就是犯罪嫌疑人。因为有些被怀疑有犯罪嫌疑的嫌疑对象经过查证即排除了其犯罪嫌疑而并未成为作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

就我国而言,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一般是接受控告、举报、自首,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予以立案,开展侦查,查找出犯罪嫌疑对象,然后,再对嫌疑对象进行筛选,确定犯罪嫌疑人。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获取能够证实其犯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后认定犯罪行为是其实施的,将案件移送审查。当然,法律本身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必然是实施犯罪的人,是或不是,并非必须在侦查阶段做出最后定论,最后定论只有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才能作出。然而,作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则必须要求通过已收集到的证据业已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由于嫌疑对象与犯罪嫌疑人是不同的对象,嫌疑对象可以说与一般公民并无差异,而犯罪嫌疑人则已是作为被法律追诉的对象了,属于刑事诉讼参与人,因此嫌疑对象并不具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角色地位和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对嫌疑对象进行查证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也有很大的不同。在对嫌疑对象进行查证过程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嫌疑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能对其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而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案情和侦查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秘密侦查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见,在以事立案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发现通常是先通过排查等措施发现嫌疑对象,在发现嫌疑对象的基础上再经过筛选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将确定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侦查对象开展侦查。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在犯罪时间、犯罪动机等问题上大多数已得到了一般性证实,但还缺乏证实其犯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对其进行侦查过程中除了进一步查证核实其是否确有犯罪时间、犯罪动机及其他作案条件外,主要应围绕获取证据开展工作。在工作方式上,通常以采取秘密方式为宜,以免惊动犯罪嫌疑人而致使其畏罪逃跑或转移、毁灭罪证甚至畏罪自杀等情况发生。例如,对于犯罪行为人人身形象在被害人、目击者面前暴露得较为充分的案件,可通过组织被害人、目击者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辨认的方法进行审查,如果通过秘密辨认获得了肯定性的结果,可视情况转为公开辨认;对于犯罪行为人在现场遗留有某些物品的案件,可组织犯罪嫌疑人的邻居或其他知情人对这些物品进行秘密辨认,以审查这些物品是否为该犯罪嫌疑人所有,等等。

对某些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当然,对于技术侦查仅限于对某些类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在适用的案件类型等方面法律有着严格的限定。

除了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外,在对有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对涉及给付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修改后刑诉法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中,规定了隐匿身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这两种侦查措施,刑诉法把这两种侦查措施一并规定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中,但这两种侦查措施不属于技术侦查措施,而是属于特殊的侦查措施。当然,无论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还是采取隐匿身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需要指出的是,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立案后的侦查对象固然是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立并不仅限于在立案之后,换言之,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立不应以立案为界,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这说明,从“发现”之时起犯罪嫌疑人身份就已经成立,并非要等到作出立案决定后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这一规定也说明从报案、举报、控告之时起犯罪嫌疑人就已经成立。自首也是同样,从犯罪行为人自首之时起,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已经成立。(作者单位: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宜宾分院)

参考文献:

[1]刘梅湘,犯罪嫌疑人的确认,法学研究〔J〕,2003(2):105-113.

[2]刘本燕、谢小剑,《论犯罪嫌疑人身份确立的程序》,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J〕,2004(2):64-67.

篇3

关键词:信息;金盾工程;信息导向侦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292-01

1 信息导向侦查的概念及特征

1.1 信息导向侦查的概念

情报导向侦查是指侦查部门以刑事犯罪情报信息为核心,以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为基础,通过侦查工作内容信息化、侦查信息应用化等途径,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种侦查理念和模式,是侦查工作的一项战略性变革。即是在侦查与犯罪信息的关系中,应将犯罪信息提升到主导的地位,并在实践中,以犯罪信息为主导建设新型侦查模式和运行机制。

1.2 信息导向侦查的特征

(1)情报信息在侦查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情报信息导向侦查工作机制中,情报信息居于核心地位,所有的侦查决策及侦查行动的开展都是围绕情报信息来开展的,由情报信息切入各级别的侦查决策中,情报信息是影响侦查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2)依靠技术的支持。“情报信息”的概念更多是依靠更广泛的技术运用,情报信息导向侦查战略大量运用了计算机技术手段,以全面的、标准化的情报信息数据库建设为基础,通过警务信息网络、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形成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高度共享的警务信息化应用框架。把数据挖掘、模糊识别、地理空间技术、决策支持系统等计算机技术手段充分运用到对情报信息的分析和判断过程之中。

(3)主动预防、精确打击。在情报信息导向侦查机制作用下,情报信息的预警和引导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增强了侦查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使侦查部门的预防更加主动、打击更加精确。

2 信息导向侦查在刑侦工作中的制约因素

2.1 情报意识不强

古云:身欲动而意先行。因此,要在侦查工作中有效推行情报信息导向侦查机制,侦查人员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情报信息导向侦查意识。情报意识是在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等心理活动的基础上对所有相关情报信息领域的客观现象和规律所作出的主观反应。

由于传统的教学内容以及工作模式的影响,侦查工作中的情报信息意识尚未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侦查入员缺乏必要的情报信息知识和应用技能。因此,在打击、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过程中,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表现出策略上的滞后和不同程度的被动性。

2.2 技术支持存在差异

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战略目标的实现,除了人的因素之外,技术支持同样关键。在信息时代,在当代中国社会面临复杂的国内外安全形势的背景下,情报信息必须要搜集快、传递快、分析准和研判深。所有这一切,事实上都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支持。加上,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普及,特别是电子技术日益平民化发展趋势,以往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够使用的设备,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所掌握,科学技术正在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刑事犯罪领域也不例外。

2.3 缺乏专门信息机构

机构是实施组织行为、完成组织目标和任务的必要条件,在情报信息导向侦查战略目标确立后,必须建立相应的具有权威性质的专门机构确保这一战略目标得以实现。目前,从全国乃至省市县来看,情报信息机构的设置与其事实上承担的任务还有一定的差距,大多是一种挂靠形式。侦查部门情报信息机构的权威性受到影响,大量的情报信息呈现相对孤立、相对零散、相对无序的状态。

3 信息导向侦查的改进途径探索

3.1 增强侦查人员的信息思想观念

侦查人员应该树立起“信息”意识,只有“情报信息”意识到位了,才能够在侦查工作中自觉地收集和发现各种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其次,要树立“情报信息导向侦查工作”的意识。光有情报信息意识仅意味着侦查人员能够注意去发现、收集各种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并实施有效管理,并不意味着侦查人员会有意识地应用上述情报信息实施侦查破案。

3.2 强化相应的技术硬件设置

要不断强化信息导向侦查的相关的技术硬件设施,实现技术与情报工作的配套。所谓技术配套,是指在情报信息工作流程中,需要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传递、分析系统作为技术支撑,包括相应的分析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技术配套应当包括基层派出所、分局、市局、省厅各个环节,避免因技术原因导致情报链出现衔接问题。同时,要特别关注计算机安全和保密问题,确保情报信息在侦查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3.3 设立专门信息搜集分析机构

发达国家警察部门的“信息导向侦查”机制得以顺畅运行的一个重要保障在于他们拥有专门的情报信息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打破部门间的情报壁垒,综合处理来自不同渠道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研究,为各警察部门提供情报支持。因此,要有效地推行“信息导向侦查”机制,必须自上而下建立起各级部门的信息机构。

参考文献

篇4

 

      摘  要…………………………………………......1       

      关键字…………………………………………......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情报信息概述……………………………...... 2

      (一)情报信息的概念………………………………....2

      (二)情报信息的特点………………………………....2

      (三)情报信息工作对侦查工作的作用……………......2

      二、情报信息起源…………………………….......3

      三、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概述………………….......3

      (一)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的概念…………………….......3

      (二)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的必要性………………….....4

      (三)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的可行性……………………...4

      参考文献…………………………………………...5

论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的重要性陈鹏

【摘  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渐的步入了大信息化时代,同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以信息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革命引起了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度变革。当前我国刑事犯罪具有专业化、流窜化、职业化、智能化特点,并伴有组织化和高科技化趋势,这些特点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传统的侦查措施在应对新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已逐渐捉襟见肘,并且也不适应在信息化社会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所以,利用有效的情报信息制止犯罪已成为先发制敌的关键。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是信息化时代侦查工作的发展方向,并且也是一种最新的侦查理念和侦查方法,以此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效率和精确度,以应对新的形势下侦查犯罪的需要。

【关键字】:情报信息;侦查模式;情报信息引导侦查;

 

The importance of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o guide the investigation

Chen peng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manity gradually into a large information age, and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technology, information technology-based high-tech revolution caused a deep change in all areas of society.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offense has specialized, fled oriented, professional, intelligent features, and with the organization and high-tech trend, the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work presents a great challenge, traditional investigative measures in response to the new the criminal case has been gradually stretched, and do not meet the need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to combat criminal offenses, so that the use of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effectively curb crime has become a key enemy of starting.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is the information age detective work, and is also one of the newest concepts and methods of investiga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nd accuracy of the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to combat crime, in order to cope with the new situation requires investigation of a crime.

[Key words]: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Investigative mode;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o guide the investigation;

 

 

 

 

 

   

一、情报信息概述

(一)情报信息的概念

刑事犯罪情报信息是指能被用于引导或被帮助侦查工作的、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情况线索以及对其分析研究的成果。其不仅包括与刑事犯罪有直接相关的情报信息,例如企业注册信息、旅馆登记资料、车辆购买信息等于刑事犯罪间接相关联的情报信息。

(二)情报信息的特点

刑事犯罪情报信息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信息的一种,属于信息的范畴,因此它具有信息的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传递性、效用性及时效性。此外,刑事犯罪情报信息是服务于刑事侦查活动的,具有区别于其他信息的特点。与其他信息相比,心事犯罪情报信息有以下特点:

1.服务性

与其他类信息不同,刑事犯罪情报信息的发现、收集、录入、应用都是带有极强的目的性,即最终要服务于刑事侦查活动,为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预测。防范。打击刑事犯罪提供信息服务与信息支持,引导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及打击犯罪的精确度。从而使它具有发现、控制、侦查犯罪活动,并有利于预测犯罪趋势、有利于作出侦查决策的使用价值。从这一属性出发,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在发展、手机、录入、应用等过程中,要注意从形式犯罪做斗争的现实需要和长远需要出发,建立一套完整的刑事犯罪情报信息体系运转机制,以充分发挥其小勇,服务于侦查活动。

 2.共享性

情报信息的共享性是指情报信息可以共用和分享,并且对于侦查工作来说,情报信息共享的范围广,共享的内容越多,越能提高侦查效率,节约侦查成本。情报信息的共享性决定情报信息的建设必须不断扩展范围逐渐实现各警种、各地区之间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共享,这样,才能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的强大合力。

3.积累性

情报信息的收集、录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并不是一朝一夕、通过建立起一两个信息系统就能够发辉其服务功效的,其具有积累性的特点。情报信息数量的多少决定了情报信息服务功效的大小,情报信息越多越全,其就越能准确地指引侦查工作的方向,为及时有效的预防犯罪、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因此,只有通过民警日常的工作,不断的拓展情报收集渠道,发现、积累情报信息,及时补充情报信息数据库,是情报信息的数量不断增多,才能够逐渐发辉情报信息主导侦查工作的效用。

(三)情报信息工作对侦查工作的作用

有助与改变侦查工作的被动状态,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事案件高发,各类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再加上警力不足,对于打击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始终处于防不胜防、打不胜打的尴尬局面。

 虽然公安机关不断的通过开展各种专项行动打击日益猖獗的各类刑事犯罪,但给民众的感觉就是刑事犯罪依然不断高发,社会治安形势没有得到根本性好转,民众安全感没有显著提高。究其原因,侦查工作长期以来只重视打击,而对于犯罪的预防却关注甚少,打防结合很多情况下变成了只重视打击而不重防范,侦查机关主动发现犯罪、预防犯罪和及时打击犯罪的能力不强。这一方面与警力不足、刑警工作任务过重没时间从事防范工作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情报信息工作不到位,情报信息不敏捷,未能形成高效运转的社会情报信息网络有关。

情报信息不灵敏、不及时不利于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的控制,不利于主动打击犯罪和防范刑事犯罪的高发。情报信息工作的开展与加强则有助于改善当前侦查机关耳不聪、目不明的尴尬状态,提高侦查机关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进而主动预防和及时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提高侦查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精确度,改变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形成侦查机关对社会控制的高校信息网络。

二、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的起源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的警务都在经历着组织结构和行动战术方面的巨大变化,中长期的警务战略的调整也在进行当中,减少犯罪的新观念对警务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情报信息引导侦查逐渐成为侦查工作中的专用词语。尽管它的起源不是十分的明确,但是最早提及这一词语的是英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英国犯罪率不断的上升,国家要求警方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呼声日益高涨,形成了促使警方采取新战略的内外驱动力。在没有大量增加警力的情况下降低犯罪,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所提供的方法具有针对性,以最少的资源获取最大的成效。政府审计委员会敦促警方走出应付的做法,而转为运用星报信息来减少犯罪。

 三、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概述

(一)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的概念

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是指侦查部门以刑事犯罪情报信息为中心,以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为基础,依靠及时有效的情报,合理调配侦查资源,一主动预防犯罪、精确打击犯罪、管理犯罪热点地区和并案侦破等为主要手段,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种侦查理念和模式,是侦查工作的一项战略性变革。

信息技术使侦查部门能够借助计算机自动完成不同数据库之间大批量的、模糊的的数据检索、碰撞和初步分析,从而替代了以计算的传统人力调查分析,并快速、批量产生分析结果,侦查人员直接根据分析结果通过调查取证而迅速破案,从而有效地提高侦查效率和打击刑事犯罪的精确度。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已经涵盖了传统刑侦几乎业务三大支柱的刑事技术、刑事特情和刑事情报资料工作,并不断丰富和发展,形成了集三者精髓于一体的全新的行政工作基础业务,实现了刑侦基层基础建设与现代科技、打与防的最佳结合。

(二)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的必要性

1.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是侦查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必然要求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小鸡因素的集中反映,其与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是同频率、同幅度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9.8%,然而榆次相对应的是,同时期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数年平均增加12%。国外有研究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至4000美元的社会发展阶段是社会矛盾加剧、刑事但最高发、治安形势不稳定的时期。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2004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269美元。上述数据表明,我国正处于这一时期,可以预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国刑事犯罪仍将保持着高发的态势。此外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人财物流动的加快,刑事犯罪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与传统刑事犯罪相比,当前我国刑事犯罪专业化、流动化、智能化、有组织化、暴力化、高科技化趋势明显。刑事犯罪高发、破案率步高。破案难度加大,给侦查工作不断提出新的挑战,面对这些挑战,侦查部门传统的破案理念、侦查思维以及侦查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打击刑事犯罪的要求了。因此,侦查机关必须打破传统侦查思维的瓶颈,想科技要警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通过建立“情报信息引导侦查”为核心内容的现代侦察机制,转变侦查思维,提高侦查部门打击刑事犯罪的主动性、准确性和精确度,转侦查机关被动出击的状况为主动预防、打击和控制刑事犯罪,改变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尴尬局面,有效遏制刑事犯罪高发的态势,保障公共安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2.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是侦查机关适应当今国际警务发展主流趋势的必然举措

从国际警务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已成为各国警务战略的重点。这一观点是在世纪之交特别是“9.11”之后,西方发达国家率先提出并付诸实践的警务战略新理念。该理念最早见诸与上世纪80年代末英国学者的理论研究,经多年警务实践验证和不断完善,已成为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继“社区警务”运动之后的又一警务改革主导理念。美国最早提出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理念的国家之一,其施行的纽约COMPSTAT模式是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典型代表之一;英国的国家情报模式、澳大利亚的国家团队模式、加拿大的皇家骑警犯罪情报计划、香港的香港井队模式等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模式。这些模式代表着当今侦查工作的发展方向。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模式是我国侦查机关适应国际警务发展主流趋势的必然举措。这一模式在我国的推广与施行必将提高我国侦查机关的战斗力,这也加强了我国警界与国际警界的交流与合作,是侦查机关在全球化浪潮中加强与国际接轨、适应犯罪全球化的主动举措。

3.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是侦查机关适应社会信息化、社会法制化发展的必有之路

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们几千年来形成的信息传递方式,人际间的沟通方式和社会管理的组织方式,并深刻的影响着社会生活和政府运作的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已成为战略性资源,信息资源管理和知识管理成为各行业的核心管理领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过程中,政府信息化处在关键和核心的位置。这是由政府在推动国家信息化中的主导地位和特殊角色,以及政府管理对信息的广泛依赖所决定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职能。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社会及公众对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执法法制化、执法正规化、执法文明化和刑事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也成为公安机关各部门为之努力的目标。

(三)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的可行性

1.“金盾工程”的实施是实现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的基础

1998年公安部为适应我国在现代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实现动态管理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实现科技强警,增强公安系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作战、打击犯罪的能力,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侦查破案效率,提出建设“金盾工程”。其目的是实现以全国犯罪信息中心(CCIC)为核心,以各项公安业务应用为基础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2.公安基础工作的全面开展是实现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的有利契机

刑侦基础工作是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机制实施的前提,刑侦基础工作开展的好坏决定着情报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与准确性。直接影响着情报信息引到侦查机制能否顺利开展并实现在侦查工作主动出击、准确打击的目标。因此,刑侦基础工作乃至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是情报信息引导侦查侦查机制实施的前提。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全面开展是实现情报信息引导侦查的有利契机,必将促进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机制的全面推行。

 

  {参 考 文 献}:

  [1]马忠红.情报主导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2]任惠华.侦查学原理[C].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

篇5

[关键词]视频侦查;教学改革;分层分类教学;形成性评价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3-0033-03

随着“天网工程”、“智慧城市”、“平安城市”等大型安防工程的推进,视频监控网络覆盖率不断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也更为广泛。近几年来,视频监控对于公安工作的作用正日益显现。以视频监控为载体的视频侦查技术在指挥调度、打击犯罪、维稳处突以及服务群众等方面不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培养视频侦查技术方面的人才已经成为公安行业的迫切需求。近几年来,全国各大公安院校纷纷开设了视频侦查技术的相关课程,但是由于视频侦查技术本身的发展历史短,且技术更新速度快,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课程理论体系。本文针对视频侦查技术课程的现状,在课程体系建设、分层分类教学以及课程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改革。

一、视频侦查技术课程现状

视频侦查技术是继公安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即技术侦查)、网络安全保卫技术之后的第四大公安专门技术。在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形成了以“十大战法”为代表的视频侦查技战法;不少学者和专家就视频侦查概念与内涵、应用规律进行阐述,有关视频侦查的专著也相继出版。2013 年公安部审定了视频侦查中现场勘查、图像信息收集等环节相关的八项标准和操作规范,这表明视频侦查作为一项公安业务开始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的应用阶段。然而,现阶段各公安院校开设的视频侦查技术课程普遍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尚未成熟

视频侦查技术作为一门系统性课程在公安院校中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近几年,国内许多公安院校相继开设了视频侦查技术或图像侦查技术等类似课程,但教学内容及教学形式各异,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科学的教学体系。此外,视频侦查技术的可参考教材较少,许多院校仍以2012年公安部五局主编的教材《视频侦查学》作为主要的理论支撑和教学依据。然而该教材的出版距现在已有数年,且视频侦查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书中一些理论和方法如今已不太适用。此外,对于不同专业的授课对象教师没有进行分层分类教学,而是以相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一刀切”式授课,未能与各专业的培养目标相结合。

(二)考核方案不适应需求

课程考核方案是教学质量控制中的重要环节,与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密切相关。作为一门实战性强的专业课程,视频侦查技术的考核应以实战为导向,遵循“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注重案例分析教学、实战模拟训练等方式,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实战能力。而现阶段大部分公安院校的考核方式仍然以期末闭卷考核为主,这不仅脱离了公安实战的需求,也忽略了对学生的过程性评价。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授课教对专业课形成性评价的不重视;二是受实训条件限制,缺乏模拟实战所需的软硬件设备。

浙江是视频侦查“十大战法”的发源地,且具备较好的视频监控条件及配套软硬件设备。作为承担培养浙江公安人才任务的浙江警察学院,如何建设科学、完备的视频侦查技术课程体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研究内容。

二、视频侦查技术课程体系建设

毋庸置疑,科学的视频侦查技术课程体系对于视频侦查技术人才的培养、视频侦查流程的规范以及视频侦查工作的开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现阶段对于视频侦查技术的研究大部分停留在实战经验的总结以及技战法的研究上,不仅缺乏贴合实战、行之有效的指导理论,也没有可作为依据的法定规范及流程。因此,视频侦查技术课程内容的设置应以授课对象的培养目标为依据,从理论和实训两个方面实现教、学、练、战的一体化。

(一)理论课内容设置

传统视频侦查技术的理论部分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即视频侦查技术的基本概念,视频监控系统的组成及现状,视频图像处理的相关技术,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视频侦查技战法等。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视频侦查技术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为使学生能够及时掌握涉及视频侦查相关的新技术、新应用,突出视频侦查技术课程中所偏重的“技术”成分,授课教师应随时关注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将前沿的知识第一时间传授给学生,在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及应用能力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其科技素养。

(二)实训课内容设置

视频侦查技术是一门专业性高、实战性强的课程,其实训内容设置应以实战应用为导向,一般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监控设备的使用与操作,视频图像的处理,视频现场勘查,视频信息的搜索与分析等。而随着视频侦查技术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其实训课程往往需要一定的软硬件平台作为支撑。因此,实训室至少需要安装有校园监控实战平台、视频图像分析处理软件等系统,使学生能够在与实战接轨的实训环境中顺利开展视频侦查活动,完成模拟案件的研判与侦破。此外,实训案例的选择应多样化,既要有来自基层的实际案例,也要有校园内的模拟案例,还要有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比武案例,三者在培养学生视频侦查能力上各有偏重。实际案例往往由基层教官提供,均是来源于一线的经典案例,这种案例可以让学生了解实战中的视频侦查方法和程序;模拟案例则围绕授课的相关知识点进行设计,可随时根据教学内容和目的进行调整,具备灵活性和针对性,其教学目标是使学生通过模拟案例掌握特定的知识点;而比武案例相对来说难度较高,其往往作为教学的延伸与拓展,旨在启发学生思考,巩固之前所学内容。

三、视频侦查技术课程分层分类教学

视频侦查技术课程根据授课对象的不同,其授课内容、授课方式也会有较大的区别。一般来说,视频侦查技术课程的授课对象分为公安院校学历教育的学生、从事视频侦查工作的在职民警及相关技术人员。而公安院校学历教育的学生根据其不同专业在教学上应有所不同,较为理想的方法是采用分层分类的方式进行区别教学。由于职业技能培训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实用性,且培训周期较短,重在强化学员的专业技能;而学历教育在培养学生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更注重其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两者无论是在授课对象条件、课程内容设置及考核方案上都有着极大的区别。这里主要就学历教育中视频侦查技术课程的分层分类教学进行探讨。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该课程授课对象包括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侦查学专业及其他专业,根据专业的不同需求,应突出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视频侦查技术核心技能。

(一)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授课内容

刑事科学技术也被称为物证技术,其主要任务是服务犯罪现场勘查及物证调查,研究对象主要是各种物证。2012年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将视听资料纳入证据范畴。因此,根据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的专业需求,课程应突出视频资料作为证据的程序性和法定性,具体内容应包括视频资料真实性检验、视频中目标图像的检验鉴定、图像清晰化处理、视听资料的出示与质证等方面。在教学过程中,应始终围绕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将该专业核心技能定位在视频资料作为证据的使用上。

(二)侦查学专业授课内容

侦查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刑事犯罪行为、侦查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因此,视频侦查技术的教学内容应围绕“侦查”的基本行为形式展开,其教学内容的重点应放在视频侦查的基本方法、视频侦查的组织与实施、视频现场勘查、视频信息分析与研判等方面,以区别于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培养目标,将专业核心技能定位在视频的侦查程序与策略上。

(三)其他专业授课内容

有鉴于视频侦查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有必要针对其他公安类专业开设视频侦查技术公共选修课程,旨在培养掌握一定视频侦查技术的复合型警务人才。因此作为公共选修课,其课程内容应主要放在视频侦查概念、视频侦查设备、视频侦查地位及其在不同警种工作中的应用等方面,将教学目标定位在夯实学生基础、启发学生思考上,使不同专业的学生都能有所收获。

四、视频侦查技术课程考核方案

视频侦查技术课程是一门具有较强实践性及应用性的专业课程,仅仅依靠传统专业课以及期末一次性卷面考核显然无法适应该课程教、学、练、战一体化的特点,且容易导致学生“平时松、期末紧”的不良学习状态。根据国内外教育学家的观点,课程的考核方式以终结性评价为主逐渐转变为持续性开展评价已成为今后教育评价的变革趋势。因此,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于一体的考核分方案更能检验出视频侦查技术课程的教学效果,两者占比各为50%左右。

(一)形成性评价

形成性评价又称过程评价,是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即时、动态地对学生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反馈及时调整、改进教学方式,以获得更为理想的教学效果。在视频侦查技术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形成性评价可以采用讨论、作业、实训报告、阶段性测验等多样化的方式实施,以加强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和团队合作能力,同时引导教师更好地设计教学方案,提高教学质量。笔者以视频侦查技术课程中的监控图像测量为例,介绍形成性评价教学活动的实施过程,具体如表1所示。

(二)终结性评价

终结性评价指的是在教学活动结束后对课堂教学的达成结果进行评价。传统专业课程的终结性评价一般采用期末闭卷的方式进行,不仅分值占比较大,且考核的内容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视频侦查技术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课程。作为终结性评价,不仅应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更应注重检验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例如可设计一个综合性的模拟案例,其中包含时间校正、监控图像测量、视频搜索、案情分析等知识点,要求学生在视频侦查实训室环境下,利用所学的各种软硬件设备来完成考试。这样的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较好地通过实践操作检验学生各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同时考题紧贴实战,避免了学生所学与所用的脱节。但是由于此类考题需要经过精心设计,且需提前组织人员模拟,工作量较大,因此需要动员整个课题组共同设计完成。

五、结束语

视频侦查技术课程是公安类院校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对该课程的教学体系、方法以及考核的改革应始终以培养应用型公安技术人才为导向。通过对该课程教学体系建设、分层分类教学以及考核方案的探索研究,不仅能使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课程体系设计更为科学,同时还能以多样性的方式加强形成性评价,使考核方案紧贴实战,评价更为合理。

[ 参 考 文 献 ]

[1] 段蓓玲.视频侦查教学方法拓展性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142-145.

[2] 李娜.视频侦查课程内容体系建设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3):78-80.

[3] 梁兵,代云鹏,李金岭.视频侦查体系建设之思考与探索[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1):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