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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特点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2-18 09:59:3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证券市场的特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证券市场的特点

篇1

一、文献综述

对不同证券市场之间关系的研究,有一系列重要的文献。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之前,大量的研究集中于对不同的成熟资本市场之间联动关系的研究。马多纳多和桑德斯(MaldonadoandSaun-ders)搜集了1957—1978年间美、英、德、加、日5国的月度收益数据,研究了美国市场与其他4个市场之间关联关系的稳定性。[1]尤恩和希姆(EunandShim)检验了9个主要证券市场(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中国香港、日本、瑞典、英国和美国)在1979年12月至1985年12月之间的变动关系,发现了美国市场领导全球市场的相关证据。[2]张和麦(CheungandMak)研究了发达资本市场与亚洲新兴市场之间的关系,发现美国市场是一个引领全球成熟市场和大多数亚洲新兴市场的“全球因素”。[3]随着亚洲资本市场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亚洲市场和其他成熟资本市场之间的共同运动的关系。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从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关联系数,逐渐发展到以协整关系模型为主。洪和张(HungandCheung)的研究考虑了汇率变动因素,发现了亚洲市场之间达到协整的一些证据。[4]图卢卡和兹维克(TulucaandZwick)应用格兰杰检验技术研究了13个亚洲市场和非亚洲市场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前后的指数变化,发现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这些市场表现出更强的同步变动现象。[5]市场之间关联关系的变化也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关注,他们在研究中大量应用GARCH族模型或协整模型。吴世农和潘越讨论了制度变化对两地股市的影响,发现H股与内地股市之间没有明显关联;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则改变了红筹股对H股的引导作用。[6]有一些学者研究了中国的股票市场与亚太周边及国际股票市场之间的关联关系。俞世典等学者利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方法,发现外国的股票市场对中国的股票市场有格兰杰因果关系但影响非常小,同时中国的股票市场对外国的股票市场格兰杰因果关系不成立。[7]张碧琼运用多外生性冲击变量的EGARCH模型检验纽约、伦敦、东京、中国香港、上海、深圳股票市场波动之间日收益波动溢出的流星雨假定①,结论是中国香港、伦敦、纽约的流星雨对上海、深圳市场日收益波动有显著性影响,而上海和深圳之间,上海和深圳分别与中国香港市场之间存在显著的双向日收益波动溢出现象。[8]谷耀和陆丽娜构建了DCC-(BV)EGARCH-VAR模型,系统地度量了沪、深、港三地股市间的收益、波动的冲击及动态条件相关性,发现港股对内地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且对沪、深两市的影响是非对称的。[9]

以上研究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改进的空间:

第一,这些研究并未考虑在不同时期市场之间关联关系的变动情况,进行实证分析,需要跨度较长的市场数据。对于中国市场这样一个受政策影响巨大、并且正在快速发展中的股票市场来说,可能在一年中都会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动而发生很大的变化。仅有部分研究设定了个别重要的时点,比如发生亚洲金融危机前后,来观察有关的变化。因此,发现和观察市场之间关联关系的连续变化应该成为研究新兴资本市场与成熟市场关联关系的重要改进。

第二,绝大部分数据采用了日收益率数据,对于研究中外市场的关联关系,可能不妥。原因在于,中国的资本账户并未实现可自由兑换,国际资金无法因为风险控制或头寸调整等方面的原因实时调整其在中国市场的头寸。因此,在笔者的研究中,选用了周收益数据,从而更加接近于在资本账户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资金流动的时间要求。

第三,在研究方法上可能需要进一步创新。在最初的同类研究中,大量应用相关系数这样基本的研究工具,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基于市场收益率序列的协整关系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等被普遍应用。但除了在市场数据的范围(比如多个地区、不同时段)上的变化之外,在研究中并无很多新意。在本文中,笔者尝试采用基于相关系数时间序列来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方法,在市场关系研究中做出新的探索。

二、数据处理

笔者需要选择对三个市场有充分代表性的市场指数。美国市场选用标普500指数,中国香港市场选用恒生指数,中国内地市场选用上证综合指数。指数计算方法的变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最终结果有影响。标普500指数和上证综合指数均在观察期没有大的变化,变化最大的是香港恒生指数。恒生指数由原来的总市值加权法改为以流通市值调整计算,并为个别成份股的比重设定上限。整个变动分阶段于2006年9月—2007年9月间渐进式实施。本文收集了从2000年1月至2008年8月上证综合指数、香港恒生指数和美国标普500指数的每周收盘数据,数据来源于美国Bloomberg数据库。因为上海市场、中国香港市场和美国市场的假期休市时间有差异,所以对数据进行了调整。调整方法是删除3个市场中任意一个市场没有周收盘数据的记录,以使每周的数据在时间上达成一致。经过调整,我们得到了各自样本量为428件的三组时间序列。3个股指的数据经过初步计算,形成了股指收益率①的3个时间序列,上海市场、中国香港市场和美国市场分别用SH_R,HS_R和SP_R表示,后续的研究将围绕这3个收益率时间序列之间的关系展开。

三、基于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初步分析

传统的研究方法是对3个市场的收益率数据开展格兰杰因果检验,在初步的分析中,笔者也试验了这样的方法。在对SH_R,HS_R和SP_R进行单位根检验后,证明3个序列均为平稳序列,可以直接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得到格兰杰因果关系(见表1)。如果仅从表1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果:美国市场是中国香港市场的单向格兰杰原因;当滞后期设定为3或4时,亦表现出美国市场是中国内地市场的单向格兰杰原因。这意味着,美国市场的波动影响了中国香港市场和上海市场的走势,对中国香港市场的变动所产生的影响立即会显现,而对中国内地市场的影响需要更长的滞后期。另一方面,中国香港市场和中国内地市场的波动并未影响美国市场的走势。这样的结果与大部分研究所得出结论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表1的数据显示,SH_R与HS_R之间并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初步分析的结果并未给出关于中国香港市场和上海市场之间互动关系的明确结论。这种结果与之前的研究结论不同,大部分之前的研究认为,中国香港市场影响上海市场。这一差异也许是因为本文选择了周收益数据,而之前的研究用的是日收益数据。为了研究中国香港市场和上海市场之间的关系,以及从另一个角度观察美国市场、中国香港市场和上海市场的关系,笔者引入了移动相关数据序列以展开进一步分析。

四、基于移动相关系数序列的进一步分析

相关系数是研究两个时间序列波动关联关系的简单实用的统计指标,但相关系数无法反映一段时间内两者关联关系的演变情况。为了更好地分析在整个时间跨度内各市场之间关系的变化过程,笔者利用移动相关系数序列来开展研究。移动相关系数序列是借鉴移动平均数的计算方法,对特定时期的时间序列数据形成固定跨度的数据窗口,计算此两数据窗口内数据的相关系数,然后不断将数据窗口向后递移,得到一系列的数据窗口并计算得出一系列的相关系数,由此形成了一个由相关系数组成的时间序列。

对于A序列内的第n个数据窗口,可用公式表示为:Win_A(T,n)={A(n),A(n+1),…,A(n+T-1)}(1)式中,A(n)为时间序列A中的第n个数据;1≤n≤N-T+1,N为A序列总的样本量;T为数据窗口内的样本量,为一给定的常量,T≤N。同样,B序列内的第n个数据窗口为:Win_B(T,n)={B(n),B(n+1),…,B(n+T-1)}(2)A,B时间序列内相同时间的数据窗口间的相关系数为:MCA_B(T,n)=Cor[Win_A(T,n),Win_B(T,n)](3)计算A,B两序列间同时间的数据窗口的相关系数后,便形成了移动相关系数时间序列,即:MCA_B(T)={MCA_B(T,1),MCA_B(T,2),…,MCA_B(T,N-T+1)}(4)这一新产生的序列反映了A序列和B序列相关系数的变化过程。通过对此新产生的移动相关系数时间序列的分析,可以对A,B序列的关系演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用SH,HS和SP分别表示上证综合指数、香港恒生指数和标普500指数的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根据上述移动相关系数时间序列的算法,采用T=40的时间窗口①,得到了MCSH_HS(40)MCHS_SP(40)和MCSH_SP(40)3个时间序列(以下分别简称SH_HS、HS_SP和SH_SP),见图1。

从图1中,我们可以得到关于三地股票市场关系的一些基本结论:1•SH_HS的变化最为明显,2005年是个分水岭。从2005年开始,SH_HS的数值快速上升,并且在后续时间内,大部分时间在0•4左右的水平小幅波动,只有在2007年中产生较大下降,但很快恢复。这表明,上海市场和中国香港市场之间的联动关系从2005年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二者的关联度有明显的提升。2•HS_SP在2000—2008年的观察期内,呈现出较大的波动。但关联度的绝对数显然远高于SH_HS和SH_SP。在2005年之前的3年时间,伴随着较大的波动,HS_SP呈现较明显的逐步下降的趋势,在2005年中达到观察期的最低点,此后,又开始急速攀升,并出现较2005年之前更为剧烈的波动,在2008年再次降到低点。虽然单从图1的图形上,很难确定HS_SP呈现稳定下降的趋势,但其波动范围下移是个明显的现象。这说明,美国市场与中国香港市场的关联度在保持较高水平的同时,也面临逐步下滑的压力。

3•SH_SP在较低水平波动,在2007年初之前,基本未超过0•2的水平。2007—2008年是整个观察期中很特殊的时期,2007年的关联度基本在0•2~0•4之间波动,但到了2008年初,突然大幅降低,相关度呈现负数。可见,在美国市场和上海市场长年保持较低关联度的背景下,虽然2007年关联度明显提升,但2008年又呈现较高的负相关,说明两者并未形成稳定的关联度增高的趋势。由上述关联度的变化中,我们获得了3个市场之间关系变动的新的信息。但从这些信息中依然难以看出中国香港市场和上海市场之间谁在影响谁。为了对中国香港和上海市场的相互关系有深入的了解,笔者尝试检验SH_HS与SH_R和HS_R之间的格兰杰因果关系。之前的检验已证明SH_R和HS_R为平稳序列。笔者对SH_HS,HS_SP,SH_SP3个时间序列进行了ADF检验,结果见表2。检验结果显示,SH_HS接受原假设,有单位根,为非平稳序列;HS_SP在1%显著性水平上接受原假设,是非平稳序列,但在5%显著性水平上则否定原假设,为平稳序列;而SH_SP没有单位根,为平稳序列。

因SH_HS为非平稳序列,所以笔者进而选取一阶差分序列(ΔSH_HS)进行检验。正如其他大多数时间序列那样,ΔSH_HS序列为平稳序列。因SH_R和HS_R均为平稳序列,所以可直接检验ΔSH_HS与SH_R和HS_R之间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当滞后期为2和3(90%置信水平上)以及滞后期为4(95%置信水平上)的时候,都可以得到SH_RΔSH_HS的关系,即SH_R是ΔSH_HS的单向格兰杰原因;当滞后期选择3或4时(置信水平99%上),可得到ΔSH_HSHS_R,即ΔSH_HS是HS_R的单向格兰杰原因。因此,我们可以在滞后期为3或4时,在90%以上的置信水平上,得到SH_RΔSH_HSHS_R,而相对应的反向关系却并不成立。笔者注意到,采用同样的方法对SP_R,HS_R和ΔHS_SP以及SH_R,SP_R和ΔSH_SP两组数据进行同样的检验,并未发现类似的特征。

由格兰杰因果关系的概念可知,上述结果表明,SH_R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释ΔSH_HS,而HS_R却无法解释ΔSH_HS。考虑到SH_HS是SH_R和HS_R两数据共同形成的结果,由此可推断,SH_R的变动主导着两市相互关系的变动。同时,ΔSH_HS的变动在99%的置信水平上可以解释HS_R的变动,可推导出中国香港和上海两个市场关联关系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中国香港市场的波动。虽然直接对SH_R和HS_R进行格兰杰检验并未发现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却发现二者之间通过ΔSH_HS这一中间变量所形成的间接关系。这也许可以看做是上海市场单向影响中国香港市场的一种关系特征,即上海市场的波动主导着上海市场与香港市场之间的关联关系的变化,而这种关联关系的变化进一步影响到中国香港市场的走向。

篇2

一、对监管者缺乏监管的证券监管博弈分析

证券监管博弈模型的博弈双方是证券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从证券监管的实践来看,证券监管者是多元化的,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交易商协会,还可以是证券交易所或者别的什么机构。不过几乎各国的证券监管都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共同完成。我国采取的也是这种模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代表政府进行强制性监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自主监管。至于被监管者,笼统的说就是整个证券市场,即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及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活动和行为。不过绝大多数国家都把证券监管的直接对象定位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具体包括发行各种证券的筹资者(政府、企业)、投资各种证券的投资者(政府、企业、个人)、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托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以及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实施证券监管对于监管者是有成本的,即监管者的行政成本。为了实施监管,监管者需要设立监管部门来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条例和细则(如证券发行审核、证券稽查等),这一过程中自然需要耗费人力、物力以及监管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并且监管越严格行政成本越高,为了分析方便,假设监管者只有两种纯策略选择,分别为低成本(low cost)的普通监管(监管成本为cl)和高成本(high cost)的严格监管(监管成本为ch.chcl) 。

实施证券监管对于被监管者也是有成本的,即被监管者的奉行成本。被监管者为了遵守或者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不承担额外成本,如为按照规定保留记录而雇佣专人的费用、提供办公设施和材料的费用、聘请专门中介机构的费用等,只不过这种奉行成本以抵减收益的形式存在。在利益的驱使下,被监管者有可能为了增加收益(包括一非法收人)、降低成本(包括奉行成本)而进行违规操作。所以假设被监管者的纯策略选择是遵纪守法或违规操作。若遵纪守法则可稳定获得收益凡(已扣除了证券监管的奉行成本);若违规操作且未被查处,则可获得超额收益(违法所得或降低的奉行成本)r ( reward ),但若被查处则不但要没收非法所得,而且还会被处以罚款,此时的罚没总成本为p( punishment )。进一步假定,在被监管者出现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低成本的普通监管是查不出来的,而一旦监管部门采用高成本的严格监管,就一定能予以查处并处以罚款。

基于前述假设,考虑到证券市场上博弈双方得益信息的可获得性,建立证券市场上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并用矩阵形式示如表1。

利用划线法可以很容易地找出该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监管者实施普通监管,被监管者进行违规操作。最终结果是:监管者虽然付出了一定的监管成本却毫无作用;一部分被监管者违规操作获得了超额收益但却使其它的证券参与者遭受损失。显然,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组合,只会加重证券市场的不规范性,违背了实施证券监管的初衷。

二、对监管者实施监管的证券监管博弈

若我们对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那又会是个什么样子呢?这里让我们进一步假设,如果监管者通过严格监管查处了被监管者的违规行为,就会得到一定的鼓励b(bonus),这种鼓励既可以表现为物质奖励(比如来自违规者的罚款,用以增加办公经费),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其褒扬带来的精神鼓励,或者兼而有之;但是如果监管者为了节省成本(或偷懒)只进行了普通监管而导致被监管者的违规操作得以成功,则要对其施以一定的惩罚f(fine),这种惩罚可以是行政上的、法律上的或是经济上的。如此一来,上述博弈模型就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的博弈模型的得益矩阵如表2。

仍然利用划线法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对监管者的监管力度较大、使得对其的鼓励与惩罚的量化绝对值之和大于监管者实施普通监管和严格监管的成本差时(即f+b>c-c}),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从而避免了(普通监管,违规操作)这种低效率策略组合的出现。这种情形下,博弈双方都将在博弈中采取混合策略,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各自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严格监管或是违规操作。让我们定义: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遨纤二几登三寻多笼罐熟:弓多雀诺态咬乏导铸泉录名室圣聆多石杀涟返络题透汉蛋定召砖罗亨恶璧三兮概率为r,进行普通监管的概率为(1-r);被监管者选择违规操作的概率为e,遵纪守法的概率为(1-e)。

给定e,监管者选择普通监管r=0和严格监管二1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即,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小于(c‑-c,)/(f+b),监管者会选择普通监管;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大于(c‑-c洲(f+b),则监管者选择严格监管;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等于(c‑-c,)/(f+b),监管者就随机地选择普通监管或者是严格监管。

给定r被监管者选择遵纪守法e=o和违规操作e=i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即,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小于r/(r+p),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为违规;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大于r/(r+p),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为遵纪守法;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等于r/(r十p),被监管者则可能违规也可能遵纪守法。

因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r=r/ (r+p).e=(c,}c,)/(f+b)即,监管者以r/(r+p)的概率进行严格监管,被监管者以(c‑c,)/(f+b)的概率选择违规也可以解释为,市场上大量的被监管者中(c,}-c}/(f十b)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违规,(f+b-c‑+c,)/(f+b)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遵纪守法;监管者随机地对r/(r+p)比例的被监管者进行高成本的严格监管,而对剩余的被监管者则仅采取普通监管。

三、结论

篇3

经历了多年的探索,我国证券市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壮大,有效的政府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再加上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在当前的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对策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这对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在政府的监管下,证券市场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够给证券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②有效实现证券市场的功能:政府监管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与活力,从而实现证券市场资本供求双方的桥梁与媒介的作用,同时在健康、公平的环境下,证券市场能够充分优化资源、配合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③保证投资者权益:如果没有政府监管任由证券市场自由发展,则会出现市场混乱的现象,导致价格扭曲、投机过度等一系列问题,这对投资者不利,政府监管能够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正规化、合理化的管理,有效保证了投资者的权益;④防范和化解风险:证券市场由于证券产品的波动性是存在风险的,相较于一般商品市场,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较高,政府监管能够及时的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同时还能够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危机的发生。

二、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观念滞后

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政府的监管必不可少,但政府监管也要针对证券市场的特点遵循“松紧适度”的原则,要保证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和推动作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观念滞后,缺乏正确的管理理念。许多国家都以保证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为主要的监管理念,这是符合证券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但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带有比较浓重的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国企保驾护航,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监管观念是不正确的。

(二) 监管制度不健全

①政府干预过多: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度”,但当前我国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干预过多,这就会给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一定影响,政府的干预几乎涵盖了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政府应当更多地关注市场秩序和规范,而不能过多干预市场涨跌;②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不完善: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并不明显,自律组织建设不完善、舆论督察官僚主义、制衡机制缺乏公正性与客观性是当前政府监管的主要问题[1]。

(三) 监管强度过大

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是高强度的,对于分业管理以及行业准入的管理过于严格,由于银行不准许加入证券市场,致使许多证券公司只能通过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进行融资,当前对于入市的管制已经有了松动迹象,但审批制度依然严格,证监会的权力过大,致使整个政府监管的强度过大。这样会导致市场运行效率过低、守法成本增加、业务种类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等市场问题。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较低,这就使得一些投机者以及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来谋取自身利益,同时扰乱了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会使得证券监管部门无法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以及裁决。我国1998年虽然出台了《证券法》,但与之相配合的相关法规却没有及时跟进,这样就使得政府监管的力度在无形中下降,同时当前的法律法规过于注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赔偿责任则有些失衡,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对策

(一) 树立正确的政府监管理念

投资者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保持活力的关键所在,一些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因此政府监管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这样才能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信心,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政府监管应当以保证市场公平环境为根本目的,以保证投资者根本利益为核心,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证券市场政府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才能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①加大对监管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监管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要严加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从监管人员入手,提升政府监管的有效性;②管办分离: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市场的监管和发展要分开,设立两个单独的部门分别主抓监管和主抓发展,这样才能既保证市场活力又保证市场秩序;③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在政府监管过程中可以建立问责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同时可以建立相关司法监督程序对于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 完善市场机制加强

①要强化自律监管:相较于政府部门的监管而言,自律组织的监管更加贴近市场,能够得到市场主体的大部分认同,且灵活性较高,一旦政府部门监管出现问题,自律监管能够有效的辅助政府监管,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2];②合理把握监管深度以及广度:政府监管应当主要以宏观调控为主,不要过多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控制适度的监管范围,应当从宏观上制定监管政策,此外市场监管应当突出重点,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的个人和行为严厉打击,突出监管的深度。

(四)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府监管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国外先进的完善的立法范例进行借鉴和学习,适应世界市场的发展需求,同时要注重我国自身的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建立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的、符合世界证券市场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加强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性,对于《证券法》、《公司法》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要尽快完善,及时填补法制空白,解决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缺陷和问题。

篇4

关键词:监管目标“三公”原则投资者保护市场安全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严重背离,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常常被误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与市场的反应往往南辕北辙,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来要解决一些现存的问题,结果是旧的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上市公司、券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政策监管目标的不清晰。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常常处于变化之中,时而强调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时而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时而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而强调“维护稳定”,强调股票指数的稳中有涨,涨幅有限,试图调控指数,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监管就要达到特定目的,而目的来源于监管原因。从现实来看,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既是证券监管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证券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根本和长远目标就是解决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市场的功能。而证券市场的本原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投资和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配置。因此,监管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正常发挥。

在任何国家,证券市场都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社会稳定和政治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和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的波动,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条件下,与社会稳定的联系更加紧密。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立法》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个目标,“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第一,为这种交易和相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第二,对证券中间商和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第三,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纪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指资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证把有效的资源配置到资源效率最高、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在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着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其一,市场的公开程度,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及执行程度,市场相关信息在市场内传播的范围、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能否容易地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的信息。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规范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的参与热情和活跃程度。其三,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规则是否完备、严密、稳定等,守规和执行成本,对规则及监管活动反应的灵敏程度。其四,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及竞争程度。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所谓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产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因为生产信息的效率难以估算,人们对运行效率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证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发行,能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者完成一笔交易,它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功能、组织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谓信息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即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否根据有关信息做出及时的反应。证券市场效率理论也称市场有效性理论(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学术界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定义为市场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反应的有效化,如果证券价格会对所有能影响它的相关信息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市场即达到了有效状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既充分表现了它的预期收益,也体现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所以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通过这些有关信息买卖股票以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理论重点研究证券市场价格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投资者行为与信息的效率性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信息对价格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特点、危害,鉴于系统风险的失控和爆发不仅会对证券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又因为证券市场在宏观经济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发生危机,必然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市场参与者损失惨重。证券市场出现全面价格暴跌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如1929年发生的纽约股市大崩盘,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琼斯指数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发生的股市危机,一日之内道•琼斯指数即下跌508点,跌幅达22.6%。同日,欧洲大陆、东南亚、日本等地也出现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创下35.5%的历史最高纪录。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期间,两个月内墨西哥股票指数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场则分别下跌了14%和17%。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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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3.李稷文.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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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市场的一般特点

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和其它市场的交易对象不同,证券不同于其他物,所以证券市场具有区别于其它市场的显著特征:

第一、证券市场的大部分信息掌握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手中,致使交易双方获得的信息具有极大的不对称性;第二,投资者获得的关于证券的信息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第三,证券交易的买卖是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完成交易,交易双方具有不确定性;第四,证券价格受利率、汇率、通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能力和投资者心理以及市场上投机行为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高风险性;第五,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除最基础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第六,各国证券法一般都规定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制度、证券交易所制度等,再加上证券监管机构就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颁行的具体规则和一些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市法的授权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形成了不同于其它市场的特殊市场制度。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态势

20世纪初8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引入欺诈市场理论来解决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欺诈市场理论是适应美国的证券市场情况的,这一理论基于经济学上久负盛名的有效市场假说,指出由于官员证券市场的所有信息都反映在证券价格上,侵权人所散布的虚伪不实信息也会反映在股价上,造成股价被抬高或压低的现象,这等于愚弄了市场。由于任何一个投资者都有权相信他所在的证券市场的价格是公正性的。此时他因信赖证券市场价格受到欺诈,那么他就有权要求赔偿。欺诈市场理论大幅度的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因欺诈而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能够较容易的实现。

但根据经济学界的一致观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来说并不成熟,所以适用证券市场欺诈理论就更没有可能,很多的归责理论不能从国外先进的立法直接引进。因此,需要探索多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

二、证券市场中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将民事责任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原告证明他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确认其应承担责任。法律将过错推定的适用限于法律特别规定,这是因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是现代工业社会各种事故与日俱增的形势下出现的法律对策。

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规制时,肯定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的主要特点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人事实上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而且投资者比较分散,相对于证券商来说专业知识也不足。如果按照一般的侵权规则原则去认定证券商应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基本没有可能。所以为了提高投资者的胜诉率,法律就规定了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认定上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的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但同时也将投资者本来面对的与证券商的对立地位变成了与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机构的对立,相对来说,面对的专业机构的力量似乎更强大了,但法律作出的这种选择也是出于利益上的衡量。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指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认定方法。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客观的加害事实为充分条件,所以又称为“结果责任”;就它将责任直接归属于损害发生的原义而言,又称为“原因责任”;就它以企业风险为责任根据而言,又称为“风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过错责任原则所没有的严厉性,但又没有加害责任原则不近情理的残酷性,在证券市场这样一个高风险市场上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在侵权行为方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都由法律通过专门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目前在我国,把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认定中的一些情况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可行的。关键是确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证券欺诈民事责任中的适用的原因主要是证券市场的特点决定的。

现代证券市场是一个多重法律关系和多重利益的集合体。各个主体在证券市场中的活动都是为了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在这个“零和游戏”中,证券市场本身不会产生任何额外的财富,这就更促使发行人运用自己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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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印花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

一、美国证券市场税制概述

美国现行证券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除这两种税收外,还包括遗产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美国实行的是以这五种税收组成的直接税收体系。其中,美国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课税原则,因而公民和法人所得不分来源综合计算纳税所得。

(一)流转环节

美国现在于流转环节不征收税,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征收了证券交易税。主要原因是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证券市场投机性强,证券交易获利多,对其征收一定的税收既不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还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在证券市场交易过度的情况下,通过对证券流转环节征税,可以稳定证券市场。

(二)收益环节

1.证券交易所得税。美国证券市场为了减少市场的投机性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税属于资本利得税,指在证券转让过程中,扣除原值以后的减价收益为税基。美国的资本利得税按时间不同分为长期资本利得税和短期资本利得税,为了抑制证券市场投机行为,对于短期投机行为按照全额所得课税,对于长期持有证券的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

2.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的投资所得是指,证券投资者持有证券一段时间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或股息。许多国家都将所得税列入课税范围,按照个人和公司分别征收红利、股息和利息。美国对非居民投资者不征收股息税,对居民投资者按持股时间长短区分股息税率0%~35%,对居民企业股息税税率为0%~20%。

(三)遗赠环节

证券遗赠环节,包括证券继承和证券赠与等行为。证券具有相应的市场价格,通常被视为是财产,若证券持有者死亡,就要对证券所有权转移征收遗产税。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即先税后分,也就是先对遗产总额进行征税,征完税以后再将剩余财产分给继承人。

二、美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特点

美国证券税收制度将个人在证券市场的所得与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所得分开进行有区别的征税,虽然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利于按照联邦与地方各自税收管辖权进行征收管理,但是也严重地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无疑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为了补救重复征税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美国税收管理部门又进一步采取了在投资所得中扣减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的政策,以此来尽可能地避免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收益重复征税。

三、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问题

(一)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税收体制

我国现行的各种税种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大多是对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中暴露的各种问题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我国证券市场施行的印花税,其目的就是为了调节市场,如果股票市场运行过热就要提高印花税税率,但同时为了鼓励股票投资保留着对股票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些做法,很容易造成各种政策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而且难以达到规范股票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税种设置不合理

税种设置不合理,影响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影响效率。单一的印花税为主的流转税不能对证券市场资源配置起调整作用,而以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证券市场进行征收,不能针对证券市场本身的特点进行调节,都对证券市场的效率造成了影响。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议

(一)调整流转环节的印花税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名不副实,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并且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也仅仅是针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征税,征收范围窄,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我国证券市场规模逐渐扩大,急需建立一个完整、系统的税收制度[2]。证券交易税应扩大征税范围、降低税率,且改为仅对卖方征收,使证券交易税的变动不会对市场影响过大,建立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健康的证券市场。

(二)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

在美国,不征收印花税,而征收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一般是获利多的多缴税,获利少的少缴税,它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较大的增幅,从而成交火热的证券市场起到持续“抽血”作用,有利于证券市场维持平衡[3];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的数量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的获利空间、减轻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重新振作。总之,资本利得税的自发调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因此,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利于证券市场税负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市场发展。

(三)开证遗赠税

证券遗赠税,是指证券作为一种财产,在涉及转赠或遗产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遗赠税。我国证券市场开征遗赠税,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避税[4]。而且对遗赠环节征税,体现了社会个体在竞争中的“起点公平”,对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税源流失。随着我国沪港通与深港通的开通,外国公民在我国可以进行大量的证券市场投资,我国公民在国外也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如果我国没有证券遗赠税,在我国公民去世以后,其遗产被国外亲属继承,相应税收由亲属所在国家征收,导致我国税款大量流失我国财政收入损失[5]。所以,开征证券遗赠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刘新,马健,.浅析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及建议.现代商业,2013,6:104~105.

[2]梅不寒,于璐璐.浅析我国现行证券税制[J].科技咨询,2010,29:225~226.

[3]万国华.中国证券市场问题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

[4]高小萍.税收对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分析,税务研究,20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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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还能及时发现企业间的关联交易等不合法行为,及时有效的制止损害证券交易市场规则行为的发生,从而更好的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从宏观角度讲,会计监管保证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从而实现资金的自由合理流动,最终实现社会资金及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

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现状及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较短,加之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和会计监管自身存有的一些问题造成了该种监管效果难以保证。在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首先,缺乏完善的会计监管体系。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特点,使得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分工和责任的承担存有交叉和混合,这些都给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带来的一些问题,如监管主体相互推卸责任扯皮等。对于监管的客体而而言也存在有客体不明确,监管内容过简单化等问题。如对于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文本的监管很难发现企业报表背后隐藏的行为,而这些都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欠缺给证券市场的监管带来不利影响。上市公司诚信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对于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市场上,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与会计师合伙制作假账目以实现上市融资的行为并不鲜见,这样一种勾结行为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

最后,我国会计监管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对于证券市场监管法律随市场的发展而不断的增加,但对于会计行为监管的法律只限于少有的几个法律准则,这样一种法律的缺失给监管带来了法理依据的缺失,并且法律中惩罚机制的不完善和惩罚力度较轻,都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成本,导致了违背证券市场规则行为的屡禁不止。

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完善方向

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市场实现自我调节的同时还需要政府有力的宏观调控的保证,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而言,在充分尊重其自身规律的基础上,在我国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

1、从监管的主体而言,明确证券市场监管主体及各自权责划分。在证券市场上,监管主体包括政府监管部门、专业机构的监督和单位会计监督,为保证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明确每个监管主体特别是单位会计和专业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交易环节或者各监管主体自身特点进行分工,实现各主体即各司其职又能实现有力的配合,最终实现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目标。

2、明确监管客体和监管内容。监管的客体是监管行为的直接承受者,监管客体和监管内容的明确对于监管目的的实现有重要的意义。监管客体即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我们要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既可能作为专业机构成为监管主体也可能作为提供上市服务的辅助者而成为监管对象。对于会计监管内容是证券市场上的会计行为而非简单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会计监管应该透过报表看到其背后的行为,保证该份报表的真实可靠性,从而保证交易的真实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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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种有效评估证券收益和风险的预测模型,且其结果具有直观简洁的特点,可以帮助证券投资者有效分析证券市场的变化,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但由于我国的证券产业起步较晚,且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在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应用于我国证券市场后经常会出现相关问题。其中,信息披露不完善则是诸多代表性问题之一。具有完善体系的证券市场中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信息完全公开化,投资者通对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证券信息进行免费获取,可以对其自身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方向具有较深的了解。而信息完全公开化的另一特征则表现为:证券市场信息一旦公开,则可以马上对证券的实际价格产生影响。但就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而言,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技术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使得相关市场信息难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公开。另外,部分上市企业为了使本公司股票迅速升值,经常串通中介机构对其外部形象进行包装,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方向,使得资本资产模型的存在变得毫无意义。

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措施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性和公平性,从而使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得以发挥其自身最大的作用,相关部门应该对当前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了解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规范相关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从而为投资者创造良好而稳定的内部投资环境。另外,国家有关部门也需要对投资者的主体结构进行分析并加以改善和优化,使证券投资的主体逐步由个人转变为具有一定规模或组织的机构,从而加强不同投资个体之间的经验交流,从整体上提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利用效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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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 完全竞争 证券法律

一、市场类型划分与证券市场

1.市场结构的划分和完全竞争市场

市场按照内部的生产者数目或企业数目、产品差异度、进入障碍大小等标准分为四种市场结构: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各个不同的市场具有它们各自的特点,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完全竞争市场,该市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有极多的买主和卖主,二者之间不必固定买卖关系。第二,单个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交易量同市场全部交易量比起来都很小。第三,市场上交易的产品或服务都完全一样,没有任何差别。第四,不存在不确定性和行业秘密。第五,不存在进出障碍。

尽管上述苛刻的要求导致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并不真的存在,但其作为一个理想的市场有其自身的意义,经济学家可以通过复杂的演绎推论证明完全竞争市场是最具配置效率的市场类型,竞争导致了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

2.证券市场的特点

完全竞争市场是理想市场,既是理想前提假设下的市场,更是经济学家心中理想达到的市场。高效充满活力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不是完全不存在,证券市场就是实际生活中最为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证券市场是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自由竞争是维护证券市场活力的根本。它很大程度上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参与者角度看,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管机构等主体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大量的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使得证券市场符合极多买方和卖方的条件;同时,在如此巨大的市场上,不存在哪个人甚至哪个公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时国家能),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最终证券市场形成了统一的价格。

二、证券市场的作用和竞争性保持

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从历史上看是必然的,经济发展的大浪淘沙决定了公司制是现代社会企业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从股份公司到股票再到经纪人最后到证券交易所,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它肩负着融通资金、资本定价、资本配置、转换机制、分散风险、宏观调控等作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经济规律和自然法则都告诉我们,竞争性是一个市场繁荣活力的根基,证券市场要想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保证它的完全竞争性,即通过竞争达到效率的最大化。一般认为金融市场具备三个条件:

1.较低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低是保持一个市场竞争性的重要条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足不出户的交易已经成为现实,较低的收费和合理的税率有利于保持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这似乎不是难以实现的问题。

2.公开的信息获得

高效的竞争市场要求信息的公开透明,只有公开才能公正。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如果在一个证券市场中,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那么就称这样的市场为有效市场。衡量证券市场是否具有外在效率有两个标志:一是价格是否能自由地根据有关信息而变动;二是证券的有关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使每个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内得到等量等质的信息。

3.大量的交易者,供求决定价格

竞争性市场需要大量的交易者主要是为了保证每一个参与者对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价格完全由供求决定,没有哪一个交易者对市场价格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法律保护

经济和法律的交集在于公平与效率,证券市场的发展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为了效率,我们必须保证证券市场的完全竞争性,为了公平,我们必须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长远看,公平的市场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归根结底还是提高了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制定一些规则法规保证其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经历了从自发到规范的过程,形成了政府干预、法律规范的成熟市场。

前文指出证券市场,竞争性是需要维护的重点,很多法律规范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就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竞争性,特别是证券法规定信息公开要具备可识别性、可信赖性和可持续性,并遵守法定方式,这都有利于有效市场的建立。

证券法律规定了证券发行要依法核准,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并履行特定程序,这就筛选了相对优良的发行人进入市场,严格的考核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相关规定有助于是二级市场即证券的交易市场形成竞争的氛围,比如对参与证券交易的主体限定不允许内部从业人员、管理层等特定群体自由交易证券,这是为了保障参与人的公平,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参与人应该拥有相等的知识和相同的信息,而这些特殊群体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超额利润,妨害自由竞争,所以证券法律对此加以限制;另外,严格收购程序,防止恶意收购,这样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的产生,有利于市场竞争性的保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法律惩罚恶意操纵股价的行为,认为制造行情,抬高、压低或稳定某种证券价格以谋求私利是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行为,操纵行为虚拟供求破坏自然价格形成机制,诱发过度投机,设置投资陷阱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还可能造成垄断,总之,法律严厉控制这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保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

四、一个问题――对规则制定的完全竞争市场的质疑

前面说到竞争性是证券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诸多法律规范也提倡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从传统意义上讲,完全竞争市场是指市场完全由“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政府对市场不作任何干预,只起维护社会安定和抵御外来侵略的作用,承担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其他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如食品、服装、家电等产品市场都是自发形成、政府干预少、鲜有超额利润的,与此不同,证券市场却充满了政府干预的痕迹和各种法律规范的条条框框,证券市场最初自发形成,后来却处处体现着政府干预的痕迹,从美国1933年的证券立法到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再到欧洲银行法中对证券交易的种种要求规范,证券市场成为了最不“自由”的市场。中国情况尤甚,在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法规几乎全部由国外直接引进、强行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然而经济学告诉我们,竞争最完全的市场应当是政府干预最少最自由的市场,这与证券市场的完全竞争性发生矛盾。在我国,它是一个一个完全由“人造”的市场,一个先有政策、后有交易、充满规章、处处监管的市场,这样的前提背景下,证券市场怎样还能成为一个完全竞争市场?证券法律在证券市场中又扮演什么角色,到底是限制其自由发展还是保护它的竞争性?

对于我国来说,证券市场的框架从外国引进,先有规则,后有市场,发展过程中发现问题再随时制定新的法规,其自身发展还很不成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难免放任自流导致恶劣后果或者过多干预影响竞争性,在立法中如何兼顾合理规则的制定和市场竞争性的维持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夏雅丽,丁学军.证券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

[2]罗斯(美).公司理财(第六版).机械工程出版社.

[3]兹维•博迪,罗伯特•莫顿 .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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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投资者主要人群为青年,其中44岁以下投资者占整个投资者的比例超过3/5,该部分投资者每月收入基本在3000元左右。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数量较小,并且自身风险意识较为低下,这种情况基本上能够体现出我国证券市场情况。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政府建设之间有着十分紧密关联,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政策导向型较强,政府在证券市场内具有绝对主导性,对广大投资者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影响。笔者认为,个人投资者投资行为与我国证券市场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关联。

1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非理性行为的特性

1.1 个人投资者交易十分频繁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年换手率一直保持较高状态,超过发达国家几倍。就以日本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年换手率超过日本将近20倍,在全球股票市场内位居首位,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年换手率还在不断下降。正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年换收率较高情况,造成投资者投资时间不断缩短,自身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

1.2 个人投资者风险分析分散化程度较低

对我国个人投资整体情况而言,个人投资者所占有的股票数量较少,股票占据数量平均为2.09。我国个人投资者股票持有数量与美国个人投资者持有数量相比较,投资者较为分散。

1.3 个人投资者理念不成熟

我国股市在发展建设过程中,绩优成长股和蓝筹股数量相对较低,同时股票市场波动机构较大,个股频繁波动。大多数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过程中,对有关信息了解并不够完善,非常容易造成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过分自信。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持有浮躁心理,自身行为与实际效果之间差异较大,这样就造成整个市场内存在投机理念。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短线炒作与追逐热点已经成为主要投机形式。

1.4 政策依赖倾向十分强烈

在我国证券市场内,政策市场特点十分显著,股市波动与政府政策之间有着十分紧密关联。政府部分要是颁布良好政策,能够有效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行为进行引导,投资者投资积极性较高,存在过度自信情况。但是政府要是颁布利空政策,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就会产生恐惧心理。我国证券市场充分显示出中国特色。在这种背景之下,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都过于理想化。

2 对证券市场和个人投资者的建议

2.1 规范政府行为

2.1.1 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按照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我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特点十分显著,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受到政府影响较为严重,个人投资者要是能够正确理解政府政策,对个人投资者投资具有重要帮助。政府要是出台良好消息,个人投资者投资意愿也就会增加,证券市场交易也更加活跃;政府要是出台利空政策,整个证券市场运行都将受到影响。这些情况都充分表示出,我国证券市场受到政府影响较为显著,投资者交易意愿与交易频率都会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其中包含大量非理性行为。投资者非理性投资很大因素受到投资者对政策依赖性较为严重影响,与投资者自身有着紧密关联。投资者要是能够形成正确投资理念,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也就无法落实。

2.1.2 投资者进行教育

投资者教育属于长期性教育,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帮助,同时还需要中介机构的投入,逐渐对证券知识进行普及,逐渐形成社会取向,让更多投资者都能够接受教育。投资者教育内容选择上,不仅需要对证券基础知识理论进行普及,同时还需要对教育广度进行拓展,保证投资者能够对财务报表更加了解,增加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在对投资者操作技术培养过程中,需要提高对投资者操作技术及软件技术操作能力,组织更多讲座活动,从宏观角度上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经济形态。与此同时,还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心理辅导,对代表案例进行研究,帮助投资者对自身心理缺失正确认识,了解自身心理问题的原因,最大程度降低投资者出现非理性投资的频率。

2.2 规范?簧毯蜕鲜泄?司行为

2.2.1 加强?簧潭钥突У墓芾?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稳定建设的媒介,对证券市场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证券市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自身客户了解程度较为有限。证券市场在不断建设过程中,证券公司应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服务,对个人投资者心理及教育水平进行了解的同时,还应该适当增加对个人投资者投入力度,按照有关信息与证券市场相结合,为个人投资者提供针对性证券投资方案。特别是投资数量较大的客户,需要按照客户实际需求,针对性进行服务。与此同时,从事证券行业的有关工作人员积极与投资者之间保持沟通,及时为投资者提出针对性意见,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

2.2.2 构建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证券行业工作人员应该利用自身优势,及时获取有关政策信息,正确判断政府政策对证券市场发展所造成的影响。政府政策在出台之后,证券行业工作人员应该为投资者提出针对性意见,帮助投资者躲避风险。证券企业还应该为投资者构建风险预警机制,保证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到证券实际工作过程中,最大程度有效对投资者效益进行保护。

2.3 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

我国证券市场想要稳定健康运行,就需要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合理化建设,上市公司在运行过程中要是出现不良行为,投资者也就无法进行理性投资,投资理念也就无法形成。现阶段,上市公司不良规范运行,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直接性影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化建设。

第一,政府部门需要对公司上市严格掌控,全面落实上市公司标准,在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情况下,充分挖掘具有潜力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水平,进而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运行质量及绩效。所以,上市公司应该加强对于挂牌公司之间的治理模式,推动上市公司内部操作规范化建设。

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行,最为主要作用就是提高上市公司自身建设规模,提高自身在市场内竞争力,这样才能够有效提升投资者效益,增加长期投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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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实现真正的证券市场国际化,需具备两个特点,即服务的开放性和投资的开放性。从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来看,服务的开放性和投资的开放性程度都不是很高,还存在调整空间,需要我国要正确的面对证券市场的现状,结合我国的特色,找寻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路径。在国际化的推进中,会遇到诸多的挑战,同样也会有前所未有的机遇,化险为夷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整体飞跃。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就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来看,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还仅仅局限在我国本土的公司,还没有向全世界所有的企业进行开放,而一个国际化的证券市场,其上市公司是没有国界之分的;其次,我国证券市场QFII的投资额度不高,远远无法满足外来投资者的需求。所谓QFII,就是一个国家在没有完全实现货币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来资本,向全世界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最后,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也没有实现国际化的要求。一个国家要想实现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不仅需要服务的开放新和投资的开放性,还需要证券市场的规模作为基础。

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

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上的障碍

我国证券市场较发达国家来讲,起步较晚。起初,为了适应我国的发展,采取了股权分置的形式。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分置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的需求,成为了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大障碍。例如,定价机制不合理,导致上市公司的规模减小;股价波动较大,导致公司在治理上缺乏一个共同的利益基础。由此可见,股权分置已经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必须要加紧破解制度上的障碍。

2.规模上的障碍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较小,在走向国际化的同时,很容易被国外的大量资金所掌控,一旦被国外的资金所掌握,我国的证券公司机构便会受到严重的打击,中国证券市场将会出现更多不稳定的因素。

3.证券机构的阻碍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证券机构虽然也在成长,但仍难适应强力的国际化竞争。不仅如此,我国证券公司机构数量过多,纷纷各自为战,无法实现规模化的发展。在面对国际化市场时,很容易受到外来证券机构的冲击。

4.法律法规的障碍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与国际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在监管方式、交易机制、会计规则等制度上都很难融入国际化市场。因此,我国证券市场要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加强监管力度,提升风险预警水平,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更有效的面对国际化市场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路径选择

我国证券市场在面对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走向国际市场是必然的结果,在推进进程中,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各项制度

要积极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要通过统一的制度,达到统一的标准,实现市场的一体化,真正将各个机构整合到一起,扩大证券市场的整体规模。我国证券市场在国际化道路上要实现同股同权,要对原有的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

2.扩大证券市场规模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在继续做大做强的同时增加不同层次的交易渠道,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同时,要对金融创新放松管制,推出多种金融产品,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在走向国际化的道路上,要充分认清法律法规建设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要按照国际化市场的标准,要提高法律法规的公开性、透明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要加强与国际监管部门的合作,重点放在资金的外流、资本的转移和境外机构的操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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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收益;特点;风险

证券是一种可以获得短期与长期收益的经济产品。越来越多的单位与个人都选择了证券投资作为财务收益手段,而对其经济特点和有效的投资策略却了解甚少。想要在证券投资中获得收益、找到有效投资策略就必须对其投资现状与问题以及经济特点由较为熟悉的掌握。

一、证券投资的经济特点分析

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活动,是由法人或者自然人发起的,即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实行的经济活动[1]。我们常见的证券投资产品有股票和基金、债券等等[2]。经济特点决定投资策略。我们要对证券投资的经济特点有所掌握,才能够较为全面的得到其高效、合理的投资策略。我国证券投资的主要特点如下:(1)市场力是证券投资的最大经济特点。经济发展的浪潮已经翻滚在世界各地,经济形势每天时刻都在变化,证券市场成为大量股民、经济投资者时时关注的经济热点。高度的“市场力”是证券投资的首要经济特点,在经济市场中由于其可以获得利润就刺激着大量投资者跃跃欲试,非常吸引投资者的眼球。而在众多投资单位与个人中间又存在着强烈的竞争,竞争力推动者证券投资不断发展。(2)投资伴有风险是证券投资的必备经济特点。证券投资的收益回报虽然诱人,但在投资过程中还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例如政治形势的变化、经济形势的衰退等都有可能造成目前证券经济的滑坡。而在投资前证券投资也是要由投资者自己去对经济趋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对于投资金额、投资期限与投资的产品种类都是自己决定的,没有一定的准确变化规律可循,也就是说,投资随时可能遭到风险攻击。如果经济走势良好,期限收益就会乐观,如果经济走势出现滑坡,很可能收益甚微甚至亏本。(3)投机与投资共同存在是证券投资活动的基本特点。投资是证券交易中将资金进行预期投入,而投机即寻找恰当机遇再进行投资,这两种行为都是合理存在于证券交易当中的。投资一般风险较小,而投机是伴随偶然几率较大,需要运气与机会才能成功,因此,投机的风险是较大的[3]。但投资与投机在证券投资过程中都是相互联系,共同存在的。除了一线发达城市的证券市场,在经济形势发展缓慢的中小城市证券市场中,一些投资活动不会带来资本总额的立刻显著增长,那些资本始终会在资本的所有人群之间来动。

二、当代证券投资现状与存在问题

(1)证券投资现状。我国最初的证券市场形成在上世纪90年代。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已经初具规模,特别是在深圳、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证券投资机构与个人数量急剧增长。首先,无论是一线证券市场还是二线证券市场基本都能够实现货币交易的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也逐渐看到了合资管理运作的暂露头脚。其次,证券投资的知识理论与意识理念以及积极向上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发展成熟。例如,我国的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都在积极努力的推行一系列的证券投资产品,促进证券投资市场良性竞争的形成。在投资理念上也逐渐由盲目投资转变为会进行风险判断与预防、要进行优化组合投资的崭新理念。这些都促进了证券投资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2)证券投资问题。证券投资市场规模的壮大也会带来产品种类的纷繁复杂,当然也会加重证券管理的责任;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缺少流动性,资产风险结构不平衡。资产风险结构分配中有半数以上的证券机构存在着不合理现象。较为突出的是高风险资产与低风险资产相比占有的比重过高[4]。二是盈利的模式还比较单一。除了像银河证券等这样大规模的证券公司外,大多数中小证券商的业务范围与业务拓展面还比较窄,只是采取传统的经营模式,并没有与现代信息技术、网络销售等紧密结合起来。一些小的证券商几乎没有盈利,在牛市中不断暴露出风险。再有,我国证券商发展的证券产品较国外的证券商还是略显单一,这也阻碍了证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的发展的较大支持力还是依靠国家与政府的政策扶持,商家自身的特色与风格还没有树立起来,这就很难跟国际证券市场接轨,难于在世界证券经纪中站稳脚跟。

三、保障我国当代证券投资的有效策略

(1)证券商要改善资本与产品结构,实施动态资产配置策略。证券商要根据自身发展状况与市场经济走势及时调整资本结构,要以能够将风险指数降低到最低为宜,将资本结构中风险比重进行调整。要争取建立起恰当合理的风险监管体系,并且以尽量以净资本为核心。证券公司要努力调整资本结构中风险较大的资本比例,改善产品结构、增加产品种类,实行动态资产配置策略,让资本结构尽量得到平衡。例如,发展较好的渤海证券以及中信、广发、宏源等证券公司,都会定期的对自身发展行情做出认真分析,及时调整资产结构与产品结构。(2)投资者要选择恰当时机,实行多策略进行投资。作为投资者在证券投资面前也不要盲目将大量资金进行证券投入,在准备实施投资活动前一定要尽可能多的掌握证券投资的理论与基本常识。平时要多关注国家热点新闻与世界时事,关注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与因素,这样才能够做到尽量准确的投资,尽量将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也有利于选择恰当的时机做出投资选择。证券市场发展态势良好时候,要把握时机,可以采取“短线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以取得快速收益;在证券市场不够景气时,要会对经济风险做出判断,也要摆脱追涨不追跌的传统投资手段,慎重选择投资。适当运用一些高低组合、混合投资、分散投资以及委托理财等策略进行按需投资,这样能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获得最大收益[5]。

四、结语

在经济形势千变万化的今天,我们一定要掌握证券投资的经济特点,找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实施有效的投资策略。

参考文献:

[1] 樊玉红.证券投资[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2228.

[2] 余井强.证券投资分析与实战新论[M].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2013:6667.

[3]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研究中心.证券投资分析[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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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税制;经济效应;资本弱化

税收制度是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和手段,合理完善的税制体系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各国对此都非常重视。从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税收实践看,证券税制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按照证券市场本身运行的环节和规律,规范设置税种,合理确定税率,保障证券市场的有序、稳健、规范运行。本文从分析证券课税的经济效应入手,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以及税收制度本身的特点,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一些初步设想。

一、证券市场课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证券市场的课税一般从以下四个环节入手:(1)证券发行环节;(2)证券交易环节;(3)证券所得环节;(4)证券财产转移环节。根据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课税一般包括印花税、证券交易税、证券所得税(有的国家将证券交易所得和证券投资所得分开征税)以及证券遗赠税。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种名称可能不一致,例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称为“证券交易税”,意大利等国称之为“证券转移税”,而瑞典则称之“周转税”等。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各种凭证所课征的一种税。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无纸化交易只是改变了“证书”的形式,并没有改变其本质),理应同其他应税凭证一样课征印花税。同时,由于印花税具有征税范围广、征收成本低等特点,对国家聚集财政收入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却相对较小。

(二)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对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按买卖成交额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据美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家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有27个。证券交易税的经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影响证券市场规模的“收入效应”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证券交易税税负的高低通过增加或降低证券交易成本(由证券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和由证券公司代征的证券交易税组成),引起投资者收益的变化,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规模,达到收缩或扩张证券市场的目的。

2.调节证券市场结构的“替代效应”

在课征证券交易税时,政府如果采用差别性的税收政策,则能够调节证券市场结构。实现市场上不同品种的有价证券之间的替代。从一般意义上说,股票交易的投机性大,收益也大;债券交易的投机性小,收益也少。如果政府对股票征税高于债券,那么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会将一部分资金转入税额相对较小的债券市场,实现债券对股票的替代,减少了股票市场的投机性,增加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使两类证券市场平衡发展。

(三)证券所得税

1.所得来源分析

证券所得作为资本利得的一种,其收入的形成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内部因素发生变化而决定的资产收益及价格的变化。证券市场收益的基础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股票理论价格等于每股税后收益乘以平均市盈率。在投资者广泛认同的平均股票市盈率为20倍左右的情况下,因企业资产内部因素发生变化而使每股税后收益增加,则股票的理论价格增加,增加的部分就形成了证券所得。(2)由市场条件发生变化而决定的资产收益及价格的变化。这里的市场条件主要指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对资产价格以及资产收益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市场利率下调,则会导致有价债券价格的上涨。(3)由投资者行为发生变化所决定的资产收益及价格的变化。在证券市场上,投机现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证券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高抛低吸获得“超额资本利得”。由于证券市场上收入的确定不同于商品市场,其收入的确定按实际成交额为标准,账面上反映出来的资产增值仅看成潜在的“虚拟收入”。当证券发行者以利息、股息与红利的形式将这部分资产收益派发投资者时,才能确定投资所得;只有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卖出手中持有的证券时,才能通过证券买卖的价差实现证券交易所得。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证券投资所得来源于第一种收入,而证券交易所得来源于三种收入的综合。

2.证券交易所得课税的经济效应

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的经济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投资锁定效应”

对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可能会选择持有股票、债券,而不是发售,这就把投资者锁定在现有的投资组合中,导致“投资锁定”效应的发生。从而在客观上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使得证券市场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自身的规律而不得不服从于投资者的避税目的。

(2)影响证券市场的“收入效应”

证券交易所得“收入效应”的发挥与政府是否允许投资者用投资亏损抵销其投资收益紧密联系。首先,在亏损不能抵销收益时,证券交易所得税就会因减少投资收益而降低人们对证券的需求,使证券市场的规模收缩。然后,如果证券交易所得税有亏损抵销规定,则情况会与上面大不相同。这样,证券交易所得税就产生了双重影响:一方面,它降低了收益率,从而抑制了人们的需求;另一方面,它又降低了风险程度,从而刺激了人们的需求。其共同作用的最终影响将取决于二者力量的对比,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影响证券持有期的“替代效应”

若对证券持有期的长短不同的所得课以不同的税负,对持有期较长者课以较低的税,而对持有期短者课以较高的税,则能改变投资者的持股时间的长短,减少投机行为,鼓励长期投资。

3.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经济效应

对证券投资所得课税是指对公司和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红利的征税,它直接牵涉到股份公司的收益分配政策、股利征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连接、公司所得税与股利分配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对股息、红利的征税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征税;二是对公司股利所得的征税。其经济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企业筹资方式的“替代效应”

从企业的筹资方式来看,一般有发行股票、债券、贷款等方式,依据国际间的一般做法,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允许扣除的,而作为股息、红利的分配利润是不能扣除的,因而产生了“资本弱化”效应,而对股利课税加深了该效应的发生,使公司愿以举债方式筹措资本,不利于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2)对个人投资方向的“替代效应”

从个人投资者方面,由于不同性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导致其税后利润的差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投资者股票投资方向的选择。

另外,对投资所得的课税还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

4.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的替代分析

一般而言,当投资所得税与交易所得税之间存在显著的税收差异时,就会出现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之间的替代关系,当投资所得税高于交易所得税时,投资者倾向于从资本市场取得股利以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但根据“在手之鸟”理论,投资者对风险有天生的反感,并且认为风险将随着时间延长而增加,因而在他们心目中,认为通过保留盈余再投资而获得的资本利得的不确定性要高于股利支付的不确定性。实际能拿到手的股利,同增加留存收益后再投资得到的未来收益相比,后者的风险性大得多。所以,投资者宁愿目前收到较少的股利,也不愿等到将来在收回不确定的较大的股利或获得较高的股利出售价格。因此在两种相互矛盾的效应的作用下,两种所得的税负差距并不会产生太大的作用。

(四)证券遗赠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富的证券化现象会愈加显著。证券作为一种信用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其发生转移时,承受者便会轻松地获得巨额财富。而且,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种财富具有“不劳而获”的性质,如果不征税,听任富有者把财富传给后代,这不仅会造成新的分配不公,而且会形成寄生阶层,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应对证券财产遗赠征税,作为所得税的补充,用以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问题,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实现社会伦理公平。

二、我国证券税制的基本构想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税基涉及证券交易额和证券投资所得,分别列于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之中。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的税制体系主要以流转税为主,虽然流转税在某种程度上能替代其他税种发挥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实现证券市场的一些调控目标。因此,完善证券市场税制,设立独立的证券税制子系统已经势在必行。特别是二级市场呼之欲出,二级市场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更需要完善的税制体系与之适应。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具体设想

一个完善的证券税制体系表现在其税种与税率设置是否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是否充分平衡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是否充分考虑到税收征管的方便性,是否有利于调节市场交易行为。为此,笔者提出下列设想:

1.改革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完善证券流转税体系

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为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成本对调节资金流向的作用,更好地与国际证券税接轨,我国有必要开征证券交易税。但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覆盖了证券交易税的税基,因此在开征之前,应先改革现有印花税,恢复其本来面目,将印花税的征收环节移到发行环节,调节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以改变现在对一级市场征税的真空状态。在证券交易税的设计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首先是税率的确定,其次是征税对象的确定。

从对证券交易税的经济效应分析中我们看到,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都采用低税率或阶段性暂停征收等办法鼓励市场的发展。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自1990年12月19日上海交易所正式成立算起,至今仅有不到10年的时间。到1999年年底,我国两市上市股票为947家。上市股票的总市值仅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36%.与美、英、日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这一比重是非常低的。特别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不能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若将这部分公股扣除掉,我国证券市场的数量就更显不足了。因此,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应采用低税率以鼓励证券市场的发展。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证券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我国股票市场流通市价总值仅相当于美国、日本的1%~2%,但成交量却相当于美日的三分之一左右;与香港相比,我国股票市场的流通市值仅相当于香港的一半,但成交量却是香港的几倍。另一方面,我国股票市场的年换手率大大高于西方国家成熟市场的年换手率,这时的我国规模并不大的证券市场在行情高峰时的成交量可以与西方大证券市场相提并论。投机现象严重又要求证券交易税发挥其调节作用不能太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应保持在与当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当的水平上。

另外,证券交易税还可以采用差别税率,对股票采用高税率,对债券采用低税率,以抑制股票投机,活跃债券市场。而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应采用统一税率,充分显示不同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在征税对象的确定上,考虑到证券交易税虽为流转税,但其相对较难转嫁,而卖方较买方的纳税能力强,也便于管理,因此可采取只对出售方征税,增加卖出成本,有利于限制证券卖出,延长持有期和促进长期投资,抑制投机。

2.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得和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完善证券所得税体系

对于证券交易所得而言,由于其“投资锁定效应”和“收入效应”的负面影响,对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张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证券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开征此税的居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等,且税率也相对较低;而一些证券市场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开征此税的相对较少。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因存在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发育还不成熟、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现金大量的体外循环等问题,还不宜开征。但是,从长远来看,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大势所趋。它对于完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减弱证券市场中的“马太效应”,增加财政收入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设计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得税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税负从轻原则。基于对风险投资进行鼓励和扶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考虑,证券交易所得税应实行低税率。(2)鼓励长期投资的原则。由于证券交易所得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所得,相对于短期资本利得而言,长期资本的风险更大,为了鼓励人们进行长期投资,根据“替代效应”,可以对长期投资利得给予一些优惠措施。(3)亏损抵销原则。由于其“收入效应”与亏损是否抵销紧密相关,为了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扶持证券市场的发展,应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允许投资者用其收益弥补亏损,以降低证券投资的风险程度,增强证券投资的吸引力。(4)递延纳税原则。为了消除“投资锁定”效应的影响,保持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可根据资本投资所得形成的长期性特点,采用递延纳税制度。(4)证券交易所得指数化原则。由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资本利得的实现金额中既包含历史成本,又含有通货膨胀的因素。若依此金额纳税,必然造成不合理、不公平、不可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在计算资本利得应纳税额时,都设定一个随持有资产时间变化而提高且与同期通货膨胀率相适应的免除率,以便在课税时剔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合理税负。

对于投资所得而言,宜继续保持原有的统一课税法,将股利、利息所得并入总所得中统一纳税,但目前的投资所得课税制度仍需作适当改进:首先,应消除目前课税的不公平现象。我国目前的投资所得课税制度规定,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税,只对公众股的股利所得征税,这显然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即使在对公众股的股利征税时,由于不同企业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同也使企业竞争不公。因此,对股份制企业所有的股东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一律课征同等税率的股息所得税已成为健全我国证券税制的重点。这既要以体现税务部门代表国家对企业的利息分配进行的管理,防止股份制企业通过少分或不分国家股息而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源的隐形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可以更好地贯彻税制的公平原则,有助于通过利益来推动国家尽快形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代表,把国家股东、法人股东、个人股东摆在平等的法人地位,在此基础上促进国有股上市流通。其次,建立起避免重复征税的机制。由于股息红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所得,税后利润在股东之间分配就成为股息。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税,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得股东在收到股息时还要缴纳一次所得税,形成了重复征税。对于这一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来说,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种制度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种制度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常规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政紧张的形势下不宜采用。另外,考虑到派送红股实际上将部分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股本化,股东能否从派送红股中收益取决于市场走势,而且从目前各国的情况看,为了鼓励再投资,多数国家都对股票股利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认为,对股票股利应免征所得税。

3.增加对证券转移的课税

对于证券遗赠,可作为一个项目列入遗产与赠与税的课税范畴课征遗产与赠与税。在我国当前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情况下,可临时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达到调节目的。

[参 考 文 献]

篇14

关键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没有诚信的、参与者缺乏自律的市场,就肯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和自律,是监管有效率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诚信和自律能力,必将大大地提高监管的边际成本,降低监管的边际收益,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压力,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父爱主义,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和自律的普遍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失信的成本很高,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信息传播,将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市场本身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投资者弄虚作假、欺骗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受到及时和有效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用手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大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自律能力,加强对失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一手扶植和推动下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实际上也是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使得大多数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对他们的投资后果负责。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优化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也必须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作为我们的一个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产品、投资风险的认识,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市场各个层次参与者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果负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