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8 09:59:3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食品安全 现状 原因 建议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6-0041-0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但是,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从双汇瘦肉精事件到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从地沟油黑幕到问题血燕的惊天骗局,从进口奶粉频现虫子到美汁源投毒案.....,2012年,肯德基“速成鸡”事件、伊利婴幼儿奶粉汞超标、雪碧纷纷现虫,注胶虾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触碰人们的心理底线。因此,食品安全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一个全球性问题。
1 食品安全的定义
根据目前的研究状况,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含义已形成基本共识,可以表述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复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2 国内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我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2004年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一般保持在每年1—2件的频率,但从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开始,此类事件快速增长,2012年此数字已发展至8—9件。食品安全事件也从过去的畜禽蛋奶、粮油、蔬菜、水海产品等传统食品,扩展到饮料、乳制品、酒类、调味品等,呈现全方位的发展态势。而自2008年开始,包括三鹿、蒙牛、双汇、肯德鸡、雀巢等在内的大型企业接连爆出食品安全问题。在经济杠杆的作用下,商家不遗余力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泯灭良知,欺骗大众对其品牌的信任。制毒制劣手段多样化,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走向食品内部,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达到令人发指的境地。
3 国内食品安全问题原因
纵观食品问题的种种现状,主要因素有以下六方面:
3.1 环境污染等源头污染直接威胁着食品安全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的污染物直接污染大气,水源、农田,给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带来影响,从而影响食品原料的安全。
3.2 滥用非食品用物质和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使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有害),如使用三聚氰胺和瘦肉精等。也有的在面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在饮料中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
3.3 假冒伪劣食品
假冒伪劣食品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比较猖獗,如用工业酒精制造假酒,用低档酒假冒名酒;低等大米用矿物油抛光;蔬菜中汞、镉等重金属超标;用化学合成物掺兑的食醋、酱油等。
3.4 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在我国,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每都有发生,尤其是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易发生此类中毒事件。
3.5 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不适应性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基本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和控制的要求,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及国际标准总体水平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过于宽松,不仅在食品安全标准数量方面落后,而且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也较大。例如,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铅含量在婴儿食品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千克,而我国相应标准的限量是婴儿食品中不得超过0.5毫克/千克。
3.6 食品安全问题的国际化
当前,任何一个国家的食品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其他国家消费者的健康,甚至发展成为国际性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的国际化还会造成国际食品贸易纠纷,也会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例如: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等食品安全事件。
4 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措施
4.1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的完善
按照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及时清理不适应的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解决部分标准标龄过长、标准之间不协调、交叉、甚至互相矛盾以及重要标准短缺的问题,逐步使食品标准体系结构合理、各类标准协调配套,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另外,还应不断吸取国内外食品监管的经验,从我国实情出发,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分门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逐步将“QS认证”、“HACCP认证”、“GMP认证”、“ISO认证”等纳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此作为食品市场准入的条件。
4.2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目前涉及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农业、质检、工商、商务等多部门参与,但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清,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乏力和监管资源分散,因此需要成立一个综合协调部门,形成合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理顺“行政、监督、检验“三者的关系。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中,通过组建和调整各类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泛吸收各大专家、企业以及社团的意见,加快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修订,并向各大企业、人民公开,呼吁全民公众广泛参与,让食品安全监管更加透明。
4.3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我们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按照循序渐进、典型引导的原则,积极落实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食品栽培、种植、加工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重点环节的监管。尤其要保证这些重点环节确定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管理较规范、认识比较到位的食品企业参加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设工作从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监管档案,加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帮促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自律制度等方面展开。同时开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符食品安全标准或屡次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禁止生产食品相关的产品,全面推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黑名单”制度包括:企业信用评价奖惩、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
4.4 加强现有食品安全事故的惩罚力度
违法成本过低、处罚不严历是食品安全事件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组织体系对造成食品安全危害者惩罚程度过低,缺乏制约力和威慑力,所以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因此,必须加大对食品造假、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等食品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要罚得企业倾家荡产,将其彻底清除出食品队伍,永远不得从事食品经营行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让企业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和道德前途成本,食品安全问题才能逐步好转。
4.5 实施食品安全追溯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在试点推进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在蔬菜、牛肉、茶叶、瓜果等领域成功实施了食品追溯。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应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选择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行业作为试点行业,以行业龙头企业为切入点进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我国首先应在部分地区选取经济价值较高的产品进行追溯试点,再逐步渗透到原始农产品或者初级加工品,产业链较短,进行追溯相对较容易。另外,受企业的产品、生产规模、生产方式等情况制约,应该先选择生产规模大、推行食品安全追溯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开展试点,再进行推广。
4.6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面向社会和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加大全民食品安全意识的教育。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信用基础知识、食品安全事故案件、信用典型案例、曝光不合格企业及不合格食品等做好宣传与教育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不断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与依法维权意识,让更多的人关注食品安全,把问题食品扼杀在萌芽阶段。
5 结语
近年来,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对食品的要求更高。而保证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保障体系。因此,我国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快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以可持续发展、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为原则,密切配合政府、各大媒体、消费者以及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各项监管配套设施,全面加强食品栽培、生产、应用等全过程的监管,最大限度确保人民食用安全、可靠的食品。
参考文献
关键词:食品安全 网络监管 问题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9(a)-0162-02
食品安全是指该食品符合其应该有的营养方面的要求,无毒无害,不会引起任何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危害,如一些急性、亚急性以及一些慢性疾病。食品安全也是一个涉及在食品的加工和储存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并降低其安全的风险的学科。食品安全的内容包括很多个方面,如生产和经营的安全,还包括使用过程和结果的安全,也包括对未来人类健康的安全。曾在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发表重要讲话:“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可见,食品安全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确保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与企业及消费者三者结合,共同努力搭建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提高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讨论的针对性,提高其实用性,并从企业的道德、消费群体的行为方面入手,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打造一条绿色安全的食品供应链。对于网络监管下的食品安全的讨论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我国出现食品安全的主要类型
(1)食品原材料的问题,这类问题在食品安全中是最严重的,一些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食品生产中添加一些非实用性的原材料,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如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食品处理方面,黑心商家为了食品的好卖相、增长保质期等使用有毒的添加剂等,致使消费者使用后中毒;(3)食品生产中加入有毒的物质、菌量超标等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4)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还有一些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比例不合格,达不到相关要求。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管理部门执法不严有关。
2 当前我国食品管理方面的现状
(1)我国目前使用的食品安全管理的体系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体,多个部门联合辅助,将管理的环节分段实施,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卫生部、农业部、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这些部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为我国食品的安全把关,国家的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起到协调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生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流通安全并维护食品交易秩序的规范性,审核食品生产者、个体经营者的营业资格;食、药品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餐饮质量方面的监管;国家农业部主要对我国所有涉及到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如农林牧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这种分段监管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2)但是,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的日益提高,当前我国食品监管的模式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还需寻找新的更加有效的途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些学者们总结了我国当下在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现状:①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容易使食品经营者钻空子;②当前我国监管的主要部门较多,职责分工不够明确;③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不严格,使得那些违法者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另外,一些监管部门的管理措施脱离了社会实际,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针对目前食品监管的这些现状,建立一支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管理队伍是个不错的选择,利用社会的力量,让消费者主动参与到监管队伍中,使之与政府结合,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3 针对这一现状,一种新的食品安全模式诞生――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网络治理的模式是时展的产物,最初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最早被用于公共服务的部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词也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不断被用于新的领域,进而协助政府部门对一些领域的管理效果。
(1)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它自身的特点:这一模式的顺利实施和启动,需要政府部分思想上的转变,不能沿袭传统的思想,应该更多的建立与社会各种组织间的合作关系,形成一个同盟间的网络体系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它的特点就是:①相互信任的协作模式,整个网络体系中的个体之间的信任度是网络治理的关键,也是网络模式建成和运行的前提。②这个模式需要各成员之间进行协商,网络监督管理需要将承包商运行其中,他们对网络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在管理公众事务方面与其他组织有着相同的机会,可以针对一些问题公开交换相关信息。③达成公共价值的共识,这是网络监管的基本需求,要求大家较少的干涉项目的管理,各组织都更多的去关注公用价值,这是网络建设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政府与各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及合作。④有共同承担风险的意识,这样把各组织的利益联系到一起,促使大家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的问题。⑤具有网络集成能力,是网络监管的核心。
(2)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即这种模式对发展当今社会低碳环保型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利用网络舆论加强社会食品安全或其他方面的监督,使社会朝着安全、环保、绿色的方向发展。
4 通过一起奶粉事件了解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2008年6月-9月,兰州“三鹿奶粉”奶粉中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事件,引起了国家食品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的高度重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严惩这起事故的制造者。随后全国都进行了乳制品检查,多个厂家尤其是名牌产品都被检出含三聚氰胺。这起事件不单单是企业的责任,许多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都被查处。
在这起事件的调查过程中,食品监管网络的各行动者基本上都显现出来了。这个食品安全网络的行动者主要包括政府、各种协会、消费者及新闻媒体,这起事件也反应出了各行动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的职责。
(1)中央部门,国家的最高机构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并调动下属机构介入调查,各负其责,如公安部、监察部、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
(2)地方政府机构,三鹿事故发生后,各地方政府做出严厉批示,追回有问题的奶粉,召开紧急会议,调动地方各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相关行业协会的介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事故发生后给食用过此奶粉的婴幼儿进行免费体检,并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律师协会也开通了法律咨询热线。
(4)媒体的报道引起国家和政府对事件的关注,推动了相关部门对问题奶粉的清查力度。各大新闻和报纸对此事件相继进行了报道,互联网对此事件的评论也不计其数。媒体网络的曝光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造成的舆论力量可以促使国家中央层面的介入,加快事件的解决。
由这起事件可以看出,国家、政府、各社会力量就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5 我国食品安全网络监管问题分析
网络监管模式在国外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下还总是问题不断,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5.1 政府方面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是政府为主体,多部门分段实施,这种制度本省就存在缺陷,各部门在执法时相互之间衔接不上,容易造成监管的漏洞区域,使整个监管的网络遭到破坏,例如:
(1)政府不能将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这种现象还是由于监管的各部门之间沟通不到位,不能进行的有效的协调,各部门之间不能做到环环相扣,造成管理上的缝隙,投入不少,收效不高,这些都严重降低了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效。(2)我国政府各部门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比较落后,食品质量的检测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环节,但一些部门的检测设备落后,甚至还不如企业的设备先进,科技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更有些部门对食品的质量检测只是做做样子。这些主要也是由于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缺少相应的法律制约。(3)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通常都是发现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后才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才去想办法解决,缺少食品安全的预防意识和相应的政策机制,只是表面治理,不能长期执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4)一些执法部门在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监管的网络,有些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对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在市场上流通,造成严重后果后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5.2 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优势
在以政府为监管主体的形式下,一些社会力量还没有真正加入食品的安全监督中,目前其机制还不完善,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和媒体等。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中经历的环境相当复杂,只有国家监督显得力不从心,所以还需要这些社会力量积极的参与到其中,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的高效性。社会力量中消费者是一个大的群体,也是一直处于劣势的群体,从消费者就反映出了网络监管的不平衡性,有些消费者买到劣质产品多数自认倒霉,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权,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求救有时往往无果,必要的时候媒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社会或政府部门却忽略了这两大主体。
5.3 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力度不够甚至在有些环节中是空白
目前食品安全的基本法规是《食品安全法》,这些法规尚不完善,有些相应的法规比较落后,有些监管环节在法律上是空白,让那些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如那些最基层的小作坊,对它们的监管在食品法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具体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将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节包含其中;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不全,还存在很多漏洞;食品安全法规在有些地区和部门执行不到位。
总之,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为网络中各部门之间的力量悬殊,不平衡;网络各主体之间没有一个健全的联系方式;网络中的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
6 面对已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完善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还要依靠法律,法律对公民和政府各部门都起到约束作用,在整个网络监管体系中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职责和权利,是整个网络系统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法规要规定网络中各主体的具体责任,如国家食品的安全机构、地方政府以及食品企业的具体责任都要具体要求;法律还要完善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体制,尤其要重视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2)提高网络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这些网络主体中处于最劣势地位的是消费者,法律应健全他们相关的利益保护机制,政府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使得消费者利益受损后,不能得到有效地赔偿。
注重培养消费者的监管力度,既能保护其自身的利益,也能帮助政府维护食品安全,节省政府部门在打假上的消耗。首先要增多消费者信息的方式,加强其监管的力度;采取多种方法着重培养一些相关行业的协会组织,使他们在网络监管中发挥有效作用,提高他们的地位。
(3)加强整个网络监管各主体道德方面的责任,仅用网络手段维护网络监管的运行时远远不够的,这个系统还需要道德的支持,所以还应加强各主体道德的建设,法律和道德建设同时进行。
(4)增加网络监管各组织之间的信任度。处理好食品安全网络中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他们之间相互合作,为他们创造一个相互信任的环境,是整个食品网络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2] 张晓涛.监管主体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J].今日中国论坛,2008(5):45-47.
【关键词】食品安全;诚信;博弈;政策建议
一、导论
2008年,三鹿奶粉因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双汇火腿肠又涉嫌瘦肉精。到2013年,社会上又出现了老鼠肉假冒羊肉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的关注力度的努力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的社会诚信的缺失背后,又有与消费者与政府部门等相关的诸多原因。深入并全面地探究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整个社会安定和人民健康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该出发点,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究。
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本文从博弈论视角,所分析的有关食品对象都设定为食品生产中存在的优质商品和劣质商品,其中优质商品中既包括高质量生产、不需要进行伪造的商品,又包括原本不属于优质产品,但通过生产过程中添加超标有害物质、对食品表面进行虚假美化等手段进行伪造而成的“优质商品”。劣质商品在本文中是相对概念,不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而仅仅指品质以及价值不及高品质食品,可以通过伪造进行改良的食品,且伪造成本较低,伪造的食品才存在安全问题(如三鹿奶粉伪造前只是蛋白质含量较低,不存在安全问题,但伪造成高品质奶粉后能获取更高的价值,但因此出现安全问题)。
(一)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分析
在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厂商属于主要参与者,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分析在不考虑其他外部因素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厂商生产非安全食品的动机。本文将首先运用博弈论构建相关模型分析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
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2.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该博弈分析的结果显示,通过较低的伪装成本能达到较高价值的食品促使生产厂商进行伪造达到高品质的概率较高。结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的结论,从生产厂商来看,通过对劣质商品进行伪装赋予其较高的价值,并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于是食品安全问题由此产生。在分析了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问题之后,本文将进一步引进消费者,探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
(二)食品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基于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三)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群体中,除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继续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引入政府监管部门后的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首先做基本假设如下:
该结果表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还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力和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政府部门需要降低监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三、政策建议
通过运用博弈论知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得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原因,分别从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结果、从消费者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从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来看,食品安全问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商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诚信的缺失,消费者对非合格食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较高,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且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针对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我们相应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针对食品生产厂商的建议
1.增强诚信意识
食品生产厂商的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问题,因此,食品生产厂商应增强诚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提供安全无害的食品。
2.提高生产技艺和生产率
食品生产厂商应注重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技艺来提高食品价值,降低生产成本,而杜绝采用非法手段对劣质商品进行伪造,通过切实提升自身生产能力来实现较高的利润。
(二)针对消费者的建议
1.增强对伪造商品的判断辨别能力
消费者在实际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虽然有时难以辨别食品的质量,但对有些过分光鲜的水果或者诸如地沟油、硫磺熏制银耳、化学原料浸泡的食品等通过感觉器官就可以辨识的非安全食品,则要加强对辨别技巧的了解,增强辨别能力,降低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
2.提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当消费者购买了非安全食品时,应及时向政府监管进行检举,增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减少非安全食品的社会危害。
(三)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政府监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同时完善相关规制,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2.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增强对非安全食品的惩罚力度。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政府监管部门应重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认真按照合理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使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无可乘之机。同时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厂商,应通过提高罚款、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等方式增强惩罚和打击力度,提高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机会成本。
关键词:鱼类休闲食品;安全问题;对策研究
目前,对于鱼类休闲食品这个新兴产业存在着一些安全问题。首先,养殖过程中原材料的污染是主要污染。其次,加工过程的漏洞,包括灭菌设备不到位、防腐剂添加超标等。这些安全问题严重影响着该区域鱼类休闲食品的产品质量,制约了该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科学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建议。鱼类休闲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对策也要从养殖和加工两方面来考虑。
一、鱼类休闲食品原材料养殖过程安全问题的改善措施
加工的原材料得到了保证,其加工出来的产品才能有效的保证质量。因此养殖方面所造成的安全问题需要第一时间得到控制。针对养殖安全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方案。
(一)水体富营养化的防治及对策
过量的投放饵料会引起水体中一些值的变化,比如pH值、总磷值等,在水体自身净化能力超负荷的时候,就产生了富营养化污染。因而要采用科学的投饵方式有效的缓解水体富营养化。
在养殖淡水鱼的过程中,应该选择优质、安全的喂养饲料,采取科学、有效的喂养方式,从而可均衡水中的氮磷比例,以及达到较理想的pH值水体,这样的环境可以不断的加强鱼体自身的免疫力和对病害的抵抗力。第一,要把好饲料选择关。应多方面收集资料,了解饲料中的成分(如蛋白质含量、氨基酸含量等),以及最适宜的添加量;第二,要把好投放关。不宜再过度投肥,严格控制水体中多余的食品类物质;第三,在鱼类发病时,一定要适宜的投喂药饵,但是要注意减少投喂量,适宜即可。
(二)水体重金属污染的防治方法及对策
1、及时控制工业"三废"的污染。
首先,企业有必要改革加工工艺,在生产环节中可增加处理程序,使工业"三废"在生产过程中被消除,这样不仅可提高效率还可降低成本。其次,环保部门加强环境分析和检测工作的力度,让养殖户能及时的知晓水域的污染情况。
2、对农药使用的管理要加强,停止使用汞、砷制剂农药。
首先,要鼓励养殖户选择高效低残留的农药,禁止使用重金属含量偏高的农药,鼓励相关研究人员开发出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供养殖户使用,从而减少鱼类的药物残留量和重金属富集量。
3、积极开展淡水鱼污染和残留毒的各项检测工作。定时检测各淡水鱼水池和鱼类的重金属含量,如有少量超过则及时控制,若严重超标则应立刻规定严禁捕捞和食用。
(三)病虫害频发的防治及对策
引起鱼类发病的原因颇多,环境因素是造成爆发性鱼病的重要因素。病虫害的发生不能避免,但是可以减少,比如重视池水的清理,定时对水体进行消毒,尽可能的减少池水中有害菌的生长繁殖;在购进新的鱼苗进行饲养时,应认真检疫、消毒处理后再放养在池塘中;科学的选择健康饲料很重要;另外每年都会有鱼病高发的季节,做好预防很关键,可以适当的使用预防药物等。
(四)养殖密度过大的防治及对策
在这个追求高利润的时代,很多养殖户都选择了高密度养殖。水体中的溶解氧含量有限,以及水体自身的净化能力也是有一定的负荷量,高密度养殖,会增加水体自身净化的负荷,不仅影响了鱼的生长发育,还导致了该养殖池塘卫生指标下降,从而影响食用者的健康。针对这一情况,最重要的是由政府部门多宣传教育合适的投养比例,将安全喂养的理念灌输于各养殖户。
二、 鱼类休闲食品加工过程安全问题的改进方案
(一)加强监管力度,将安全隐患宣传于生活中
随着目前食品监管体制的改革,针对鱼类休闲食品的监管应紧随国家政策的步伐,扎实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因借鉴他国的法律制度,加强处罚力度,让法律把好食品安全的大门。鱼类休闲食品加工的小作坊、部分作坊没有生产许可等此类问题,相关执法部门更应该采取措施进行取缔,严格控制此类作坊的生产。质监部门应不定期检查,这样方可保障自己管辖区域工厂加工产品的质量合格。
(二)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将安全隐患扼杀于摇篮里
1、提升生产者安全意识
目前鱼类休闲食品卫生指标超标的多为防腐剂和甜味剂,如若生产者有较高的食品安全意识,这一超标现象就能扼杀于摇篮里。另外,许多经营者为了更多的谋取利益,用较低的价钱购买一些指标不合格的产品,这也是部分检品中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原因所在。因此,除了要提升生产商的安全意识,也要提升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要让检验合格的产品流通于市场上,这样就给鱼类休闲食品又加了一层保护膜。
2、提升消费者安全意识
目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弱,因此政府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都应该积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让消费者更加深刻的熟知这些保护自己的武器。另外,现在互联网很发达,消费者协会可建立相关的网站、平台,供消费者学习、交流、投诉等。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安全意识强了,自然会拒绝消费不合格产品,也因而遏制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
(三)提升加工技术水平,将安全隐患控制于无形中
1、严格按操作要求处理原材料
原材料的处理很重要,第一步就是灭菌,鱼类在水中沾染的病菌会存在体表和体内,需要采取一些化学手段进行杀菌。例如,在生产腌制鱼时,会大量的使用食盐,食盐的比例一方面影响鱼类休闲食品的水分含量,另一方面还影响产品的货架寿命。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各种试验(包括感官评价、微生物检验、生化分析)找出适宜的加工参数来争取反应腌制鱼的鲜度,还可利用统计分析学来研究品质、温度、货架期的关系,优化加工参数。
2、技术基础的完善
为了进一步改善鱼类休闲食品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设施环境,严格执行操作规定并按要求处理原材料;完善技术基础设施,从提升加工设备及加工环境着手改善;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全方位提升加工技术水平;给鱼类休闲食品的加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也尽可能的避免加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就调查分析发现,鱼类休闲食品的安全存在规范性问题,即检验标准不统一、标准间不协调、同类产品的同种指标有矛盾等。针对这些问题,可采取如下几点措施:首先,需要出台统一的标准,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这一点应该很快就能落实;第二,国家标准应重点制定并确定其强制性,完善基础性标准;第三,在以国标为基准的条件下,鼓励企业建立优质的企业技术标准。
3、提升产业科技含量
我国存在淡水鱼加工业使用的设备滞后,技术投资少,行业内良莠不齐等现象。这就更需要及时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水产食品研发中心,增加企业的技改投入,加强开发能力,提升整体安全认证要求,把企业技术改造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来抓,改造传统的淡水鱼加工企业。另外主管部门应提供学习的环境和氛围,将新的技术、新的专业知识引进来,多举办培训班,使生产人员具备科学、专业的人员素质,产品生产用上一流的生产线。监管部门还应定期组织管理者培训,加大宣传教育,要求企业在生产的同时要保证产品的品质,时刻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摆在首位。只有生产者、管理者都具备安全生产的理念,才能生产出消费者放心的健康、无公害食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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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abstract :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food safety issues has drawn increasing attention. Most of the enterprises in the food industry are small and medium – sized(SME) food companies, so it is imminent to research on the SM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This paper gives sugges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n SME food companies .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 – sized(SME) food companies,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近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从瘦肉精到阜阳奶粉到三鹿奶粉、从皮革奶粉到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忧虑。中小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其中70%以上是中小食品企业。对于中小食品企业而言,更是一家出事,全行业“连坐”。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企业对食品安全负首要主体责任。中小食品企业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主体,如果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有效实施,那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就无从谈起。
一、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根据我国2007年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截止2007年上半年我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下企业占42.2万家,占食品工业企业总数的98.7%。
但是由于我国中小食品企业经营分散、设备简陋、工艺水平低,与规模以上企业相比,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质量保证能力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获证少。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广西为例,推行的10多类食品市场准入范围中,广西1.2万多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仅有345家企业获得市场准入,我国中小食品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获证情况并不理想。
其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少。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主要包括ISO22000以及HACCP认证。截止2012年11月,我国企业获得ISO22000以及HACCP认证证书的数量分别为7436和4414,在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中所占比例甚小。
二、影响中小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第一时间将国际标准ISO22000转化为国家标准,然而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尤其是在中小食品企业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的研究还处于空白。我国建立中小食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食品企业资源基础薄弱
较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中小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质量保证能力差,是构成目前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根源。
(1)中小食品企业管理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质量意识是质量管理的前提,而管理者的质量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质量管理的成败。
(2)中小食品企业的生产设施基础薄弱。我国中小食品企业生产条件落后,缺乏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必要的出厂检验设备,往往会造成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直接流向食品市场。
2、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法律法规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制定过程中并未将相关执法部门全部纳入,例如,对养殖业的水环境起主要监管作用的环保部门等。对于养殖业而言,法律仅明确表示在养殖过程中不允许加入“瘦肉精”,检验检疫主要是针对疫病以及传染病,而屠宰和销售过程并未将有毒、有害物质纳入强检范围。
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很大的监管盲区,不仅难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出现问题后难以追求企业责任。
另外,我国食品法律的处罚力度过小。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经济惩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对伪造证书的企业、个人、检测机构进行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处罚仅为 10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仅为 3 万元,这对有些企业而言惩罚过轻,并不能引起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视,也是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3、政府对中小食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
近年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不断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滞后的管理模式。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然而食品质量安全监察人员,对生产过程的产品抽查,往往只是抽查由企业预先准备好的“样品”,并不能真实反映食品生产过程的状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猫和老鼠”的关系,还是以抽查、事后监管、惩罚为主,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针对中小食品企业的法律法规,也缺乏针对中小食品企业监督的专门机构,往往造成多头管理。例如,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志要求不同,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合格的产品,在市场流通领域又会被工商部门查出不合格,无形中增加了中小食品企业的生存压力。
4、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混乱
(1)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受到我国国情限制
以我国乳品标准为例,我国乳制品标准很多达不到国际标准水平,我国制定的乳制品标准大多都迁就于企业的实际情况而降低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今年7月4日的消息,联合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为牛奶三聚氰胺含量设定了新标准,今后每公斤液态牛奶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0.15毫克。目前我国关于三聚氰胺的标准是:婴儿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毫克/kg,其他食品的限量为2.5毫克/kg。
(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体系混乱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细化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第21条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做出说明”。
实践中对食品中有关原料是否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存在较多的问题。第一,按照国家现有食品安全标准,有的食品中鉴定不出有毒有害成分。第二,经鉴定,虽能鉴定出有关物质,但难以认定其为有毒有害物质。第三,有的食品已经售出,无法追回进行鉴定取证。第四,鉴定机构只对检测出来的物质负责,但对其是否有毒有害需要其他机构来认定。
解释第21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食品原料的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认定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它赋予检验报告证据资格,并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既解决了鉴定类证据的资格问题,又能贯彻刑诉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食品市场日新月异,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相对滞后,很难适应变化的食品市场。专家处于某一领域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能紧跟食品市场变化的步伐,在法律法规空白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的认定食品的安全问题。其实质是以一种动态的食品安全标准来适用变化的食品市场。第二,该条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强化专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实体上,有一些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此却是空白的情况下,它规定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程序上,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后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解释第21条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的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过于粗略,在适用过程中也会暴露一些问题。第一,没有对专家做出具体界定,出现结合专家意见难的问题。专家所处地域、研究方法等不同,可能导致各个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有不同的意见。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相左时,定罪量刑时应结合哪个地区专家的意见。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相左时,定罪量刑时应结合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的意见。第二,基层地区特别是一些僻远地方审理食品安全的案件,出现专家出庭难的问题。专家大都分布在各大中型城市特别是东部城市,基层地区几乎没有专家。基层地区审理食品安全的案件,需要专家出庭作证,法庭不能随时安排专家出庭。法庭得通知距离较远地区的专家出庭。专家证人的补偿费用相当高。专家来基层后又得安排人员的接送、安排吃住等,期间可谓烦琐复杂。有些法院图方便、省事往往以“没有必要”为由拒绝向专家发现出庭作证通知。若法院向专家发出出庭作证通知时,专家可能会基于其专业对通知进行判断,认为没有出庭必要加之距离较远,专家可能拒绝出庭。第三,制约裁判权,出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监督难的问题。“必要”是解释第21条赋予法官就专家是否出庭作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要求专家出庭由法院一方单独决定,其结果是诉权不能有效的制约裁判权。没有对“必要”的情形作出规定,规定哪些情况下应当安排专家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都认为专家应当出庭作证遭法院拒绝后又应当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适用解释第21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将出现的问题。第一,从制定本解释的原意出发,解决专家意见不同的问题。本解释是基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做出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结合是否对人体是否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应坚持“从有”原则。如一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一份对人体不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应结合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统规定,结合对人体造成损害大小的专家意见时应坚持采用“犯罪地”的专家意见。即采用犯罪地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的专家意见。第二,应当对法官就专家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限定。笔者认为出现以下情形时,专家应当作庭作证。其一,专家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即专家意见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项,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并非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其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有均有异议的。第三,完善救济途径。要求专家出庭作证,控方、辩方可以在庭前听证会议中提出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若专家不出庭作证可能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在上诉时作为上诉理由一并提出。若公诉机关要求专家出庭作证,法庭予以拒绝,检察机关可以为此为由做出抗诉。
关键词:环保 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X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1-0094-01
前言
古人常说“民以食为天”,尤其能够看出食品对于人们生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想提高食品的安全性,除了人们自身对其种植和生产进行监管以外,还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以降低食品所遭受的污染,并为食品的种植和生产提供良好的保障。虽然我们高中生无法全程参与到食品种植与生产过程中,但是我们可以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对环境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确保两者能够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下面笔者就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进行阐述。
一、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频发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国人的高度重视。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素有很多,如食品监管体制不健全等[1]。而食品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种植和生产过程中,主要体现在:(1)种植问题。很多农民在种植食品原材料时,为了追求产量和外观,很多时候忽略了农作物的质量,通常会使用一些违禁农药,这样不仅会影响到农作物的质量,还会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另外,还有一些农民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没有充分考虑到种植位置等因素,如果在重工业园区附近进行农作物的种植,虽然也能够种植出农作物,但是农作物极容易受到重金属污染,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2)生产问题。很多食品在供人们食用之前都会进行再加工,而再加工的过程若不合格也会造成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例如,我国存在很多食品小作坊,这些小作坊当中很少有国家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而且其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很多方面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甚至可以用脏乱差来形容。在这种环境下生产出来的食品,极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甚至威胁到人体健康,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二、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各个地方的环境也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环境上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的安全性。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环境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生物因素。生物污染是产生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其所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很大危害性,如在我国香港所发生的禽流感事件等。其次,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当前我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最常见的因素。现阶段,我国在种植食品原材料时,有的农户为了能够使种植出来的农作物看起来品质更好,经常会使用一些具有较强污染性的农药,这使得农作物也带有一定的毒性,从而威胁食用者的身体健康。还一些食品的生产厂商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会采用质量较次的包装材料,这种包装材料当中残留很多有害物质,当这些有害物质深入到食品当中,则会造成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最后,不确定性因素。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根据当前技术无法准确判断出转基因食物是否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尤其是其所具有的长期效应。上述种种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需要人们加强对其的管理,来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三、加强环保工作缓解食品安全问题
1.使用环保药剂种植农作物
用大量药剂种植出来的农作物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使人们开始注重选择和使用绿色农产品。通常绿色农产品都很少使用化学药剂,但是在这种种植模式下农作物的产量相对较低,无法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而且生产成本也较高,不利于规模化种植生产[2]。因此,我国相关企业开始开发生态环保药剂,在保障农作的质量和产量基础上,尽量降低其给环境所造成的污染,不仅能够起到很好的环保作用,还能够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应当普及使用此类药剂。
2.加强企业环保工作
重工企业是给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源头,其所造成的水土污染和空气污染都会严重影响到附近农作物的种植[3]。所以,企业应当加强环保工作,应当引进先进的设备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物进行处理,在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况下也能够达到我国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农户在选址时,应当尽量避免选择在工业园区附近,以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3.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政府部门加强在食品生产方面的监管工作,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当取缔小作坊。政府部门应当对容易出现小作坊的地区进行严格排查,避免更多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流入市场。其次,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所造成的危害性更大(如三鹿奶粉事件),应当加强对其的管理,使生产出来的产品都能够达到食用的标准。只有政府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使其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我国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有效避免出现安全问题[4]。
总结
总之,食品安全和环保两者之间一直都存在紧密的联系。食品在种植、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会受到很多环境因素的影响,如果环境被破坏的较为严重,产生了污染,那么必将产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应当加强环保工作,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够促使食品得到安全保障,避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对我们高中生的健康成长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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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体制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的同时,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该法实施后,“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依然存在问题和隐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坚持和完善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着力建立起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横向层面从中央、地方分别厘清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纵向层面则要求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层面的监管议事协调机构,着力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在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为保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动态性与开发性,还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分段监管导致的监管漏洞仍然存在
此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虽然从横向、纵向层面强化了监管职责及配合机制,但对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并未做出实质改变,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因此,仍会导致种类繁多、环节复杂的食品领域出现监管盲区。一是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会导致监管缺位。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划归不同部门共有,中央部委有农业、质检、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六个部门,它们在省、市、县又分别有对口机构和管理范围,导致现实中“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情况多发,部门监管职能重叠与缺位的现象并存;二是受部门、行业利益的驱使,一些利益丰厚领域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监管现象,部分监管部门权力寻租现象严重。一些部门利用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行政审批手续来寻租;还有的部门以罚代管,追逐个体利益,放纵违法行为。这样,以寻利为目标的多头重复管理必然会使食品安全监管目标难以实现。
2.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公布实施,但仍有一些内容规制不明确,尤其是对职能部门的细节要求。例如规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该机制是什么、如何运作不明确;要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评议和考核的内容是什么,如何确认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职责,履行职责的质量如何也没有细节规定,这就使监管部门的行为缺少监管,易出现职能缺位或的现象。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一方面我国目前食品质量标准有若干套体系,指标重叠、混乱,缺乏权威。其中,卫生部门制定卫生标准,质检部门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并负责所有标准的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也有权制定本行业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出发点不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不同,使得监管时依据不统一,难以完全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不够,很多食品安全标准领域存在空白,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食品产业。在目前我国颁布的两万多项国家标准中,农业方面只占10%左右。以蔬菜为例,从蔬菜商品标准化和流通现代化来讲,凡是进入市场的各种蔬菜都应纳入制定标准的范围,但我国常用的12大类89种蔬菜中,制定出新鲜蔬菜质量标准的不足20种,至于采纳国际标准的更是凤毛麟角。而百姓特别关注的肉制品、面制品、水产品等常用食品质量方面也存在空白。
4.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滞后
食品安全监管中专业机构和人员无疑是主力军。但近几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证明在种类繁多、影响面广的食品安全领域,单靠少数专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近年来很多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也是经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后才发现的,因此,只有公民监督真正活泛起来,才能弥补政府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和企业自律的不可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参与监管渠道不畅通,权力太少。卫生部在2010年11月颁布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但现实中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信息不详细、不及时,使得公众参与成本过高,并限于法律法规起草中的建议提出权,缺乏实际监督行动的参与权,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1.进一步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
虽然《食品安全法》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监管环节仍然过多,有节口就会有空隙,因此,应该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整合监管资源,归并监管职能,减少监管环节、延长监管链条,建立和完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逐步实现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彻底解决导致重复监管及监管缺位的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等瓶颈性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抓监管分工,强调各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职责的同时,重点抓好监管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全方位、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2.完善相关制度细则,健全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
一方面,要围绕《食品安全法》逐步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并将已经确立的食品安全评价机制、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失职责任追究机制等加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指导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另一方面,应该仿照发达国家,逐步建立起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制定高水平、可操作性强的食品技术标准,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依据,减少不同领域、部门所制定的标准间的冲突,并在参考国际标准的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加以细化,使得标准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3.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为充分发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公众参与监管的途径、渠道和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而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一方面有赖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在普及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食品质量的判断标准。例如香港政府为保障公众参与,就实行了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食物安全中心营养数据查询系统,储存超过4300款市民日常食用的食品的营养素资料,供市民检索,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赖于参与渠道的敞开,让公众知晓发现问题食品后的处置方法,降低参与成本,提高参与积极性,例如通过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让公众的反映有回应、有处理、有落实;增加大量向公众个人开放的科学检测机构,规范检测结果的权威及对企业行为的约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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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从合格供应厂商名录中挑选厂商采购,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3、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销售。
4、做好食品初加工、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5、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检测技术
俗话说“病从口入”, 食品质量是否安全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健康。面对近年来接连不断出现的食品事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从一个简单的社会事件上升到公共卫生领域,逐渐涉及到政治、经济、贸易和社会安全稳定范畴。可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后果极具破坏性。有必要详细分析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与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卓有成效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保证人们能够吃到安全食品。
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问题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我国大力推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国食品行业依然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安全态势。在国内,消费者在种种恶性食品事件的影响下,已经对政府及食品行业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在国际,很多进口我国食品的国家也相对减少了进口量。可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引发了严重后果。除了人为因素外,不健全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是主要影响因素。
(一)在食品产业链上存在质量安全管理薄弱环节
在我国食品行业中存在2亿以上松散组织形式的种养农户,50万左右食品生产加工者,300多万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必然存在薄弱环节。在种养环节,生产农户如若使用劣质用药,极可能在食品内残留有毒物质;在生产加工环节,餐饮或其他食品领域的一些小企业和小作坊等,存在食品加工生产条件恶劣、食品制作不规范、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流通和经营领域也存在经营秩序不规范,不注意保管食品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食物链上比较严重的薄弱环节,很难从根本上改善这些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只能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相关从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监管能力不够
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分段多头管理模式。尽管该种模式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各个部门的权利和职责,可是并没有详细区分那个部门该做什么不该什么。以致于产生职能交叉、权利重复、监管空白、指法缺位等问题,主要与工作分工不明确、权利职责相互重复、部门间合作不密切等有关。时常出现食品监管信息不及时、对食品经营者处罚力度不够等现象。一般都是已经出现食品质量恶性事件之后,国家相关部分才着手调查和相关信息。
(三)尚无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因分段立法使得条款相对分散,尚未形成一体化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导致食品立法建设与执行上存在一个的“隔阂” ,产生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不统一,执法监管部门执行混乱等现象。具体表现为配套性差、结构不合理、行业指标交叉重复等现象。在食品流通领域,更是没有一个从“农户种养――生产加工――经营”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四)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薄弱
由于我国投入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资金相对较少,缺少足够资金建设与发展高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和高水平的质量检测技术,使得检测机构不规范,检测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表落后;由于缺乏系统性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导致检测环节重复,检测标准不明确。而且,很多食品在种养、生产加工等环节缺少不要的检测,完全发挥不了质量安全检测的实际作用。
二、改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有效建议
(一)加快食品产业链整合的脚步,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
积极推进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大小食品企业的的整合,建立食品产业战略联盟。有利于促进食品产业企业的集团化与品牌化建设,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更有利于规范食品产业,为政府减少监管宽度和减轻执法难度。
(二)打造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站在食品产业链“农户种养――生产加工――经营”全程角度考虑,为了形成动态的质量监管机制,有必要打造食品产业链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尽快区分各个监管部门的权利和职能,保证不出现权责重复、尽管空白等问题。对质检、卫生、工商、食药、商业等相关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整合,在可能的情况下建立一个联合部门。有利于各个部门的协调合作,构建系统化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进而加强食品在加工、制造、流通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视高等级的质检机构和高水平检测技术的建设,全面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三)食品安全规范标准化
围绕食品安全分段立法和多头监管的问题,有必要重新修订制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使食品安全规范标准化。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为中心,结合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四)重视法制管制
政府应该尽快出台食品产业导向政策,强制关闭一些不合规范的小型食品企业,减少劣质食品流入食品市场;强化工商、卫生等部门对生产伪劣食品经营组织的打击;严格贯彻卫生许可制度,及时召回不合规范的食品;加强对乡镇食品生产农户、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型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对违规违法的食品从业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三、总结
本文在研究主题和目的引导下,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与管理模式现状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尽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已经取得良好的成绩,但是我们不可否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相关部门在借鉴国外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模式基础上,积极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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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867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7021-02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1.1食品生产质量监管不力我国目前的食品行业以正规较大规模的食品企业为主,这些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较大,另外还有小企业或小作坊的食品生产企业,它们占据的市场份额较小。但是尽管正规企业能够在设备和投入上有充足的保障,而在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卫生条件不达标,内部质量管理混乱等的现象,一些企业初具规模,在食品质量上管理薄弱,质量管理制度也存在不足,尤其小企业和小作坊食品生产的车间卫生状况堪忧,食品卫生难以保障,并且存在食品生产中随意掺杂或掺假,为牟取不法利益,滥用食品添加剂或是违法掺加工业添加剂,坑骗消费者,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正规企业能够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但是仍然有隐瞒欺诈的现象,使得食品生产质量监管难以有效的进行,而一些小作坊式的加工企业选择偏僻或者隐蔽的加工地点,即使是食品生产设备不达标,卫生条件不合格,仍然能够向市场提供食品,由于其隐蔽性以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难以及时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管和市场监督,给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1.2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落后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能够较好地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保障,但是我国的监管检测技术仍然较为落后,目前的食品监管技术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的检测。随着近几年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添加剂的应用以及食品生产技术的改良,食品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现有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不能够有效的检测出食品的安全程度,另外根据调查,我国国内的二千二百种的食品添加剂中拥有检验标准的只有四成,这就充分说明现有的检测技术已经很难达到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信息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加强建设。
1.3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足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多部门的监管混乱,我国目前食品生产到流通各个阶段都有相关的部门监管,但是多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不清,协调机制不健全,使得个别流程处在监管体系之外;第二,监管机构改革滞后,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变力度不够,不能充分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有效的进行,这种监管体制不仅造成执法成本的增加,还容易形成执法漏洞;第三,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突击检查现象,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专项检查可以保证一段时间内食品安全问题得以解决,但是不是一个长久的监管机制,这反映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大大减弱了执法的有效性。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加强薄弱环节的监管对于目前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就要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保证食品安全监管覆盖食品生产的各个阶段以及食品生产的各个企业。首先,对于小作坊或者流动性的商贩这类食品的生产,应该加强其所在地的政府监管力度,具体到社区和街道,由于其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了解这类食品生产的具体情况,能够既考虑实际情况又能够合法的监管食品安全,并且应该将监管职责具体到个人,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对其经营和服务都能够提供有效的监管措施。其次,食品安全监管要加强基础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管的义务,提倡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不良生产企业,建立快捷方便的食品安全反映渠道,改变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调动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使得不法生产企业和人员得到及时的法律惩罚。
2.2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通过加强各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机制,有效的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很难短时期内建立一个综合的单一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因此应加大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力度,处理好各个部门之间、不同级别的监管机构之间以及监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其中的监管冲突与监管空白,构建一个较为综合的监管体系,可以建立国家级的食品安全机构,专门负责协调与沟通各主管机构,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其次,对于食品安全生产各个阶段的监管部门进行合理的分工,划清职责界限,并且把各个监管部门统一于一个整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善食品安全监管交叉或者是监管空白,处理好各个监管机构的衔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也是深化食品安全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以及落实执行,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充分的保障。
2.3提升食品检测水平目前,我国的食品检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改变传统的检测技术和能力的同时,也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检测技术,提高我国食品检测的水平。通过引进国外的优秀人才或者是先进的技术,加快提高我国检测设备的检测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检测的前沿技术研究,对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以及违禁化学品的快速检测能力能够明显的提高,另外还应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有效的反应和处置,把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全国共享,形成多部门的联动配合机制,及时记录和反馈食品检测结果。同时,应该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达到与其他先进国家的食品安全高标准,改变我国标准制定落后、缺乏科学性和操作性的局面。3结言
食品安全监管是以消费者的健康为核心,要能够有效的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等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提升食品检测技术与能力,落实相关的食品检测标准和监管法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参考文献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 信息不对称 政府职能
一、基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食品安全管理背景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如2010有媒体报道不法分子加工“地沟油”。“地沟 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威胁消费者饮食安全。2011年3 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2012年,食品安全依然无法回避,假鸡蛋、甲醛鸭血事件、圣元奶粉、可可可乐、金龙鱼等知名企业问题不断,牵动着消费者的神经,能否破解食品安全顽疾,关系到公众健康,关乎到社会诚信。
信息都具有客观性、无限性、普遍性、动态性、依附性、实效性、系统性、传递性、共享性以及可度量性等基本特征。当前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信息化时代,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管理不善,极有可能造成舆论的形成机制出现了聚合化、实时化、跨地域的趋势,大规模、全国性的舆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成为公共事件,使舆情更加困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信息化时代,质监部门也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实现食品安全管理的技术革新与观念更新,如可以建立企业质量信息网站,建立企业质量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企业质量安全监控系统等。这都为信息化时代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新的模式与路径。而对食品安全进行质量技术监督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企业销售、提升品牌形象、促进新产品开发、确保民生利益等好处。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理论界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解决对策,各国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无法从根源上阻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实际上,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的产生不仅与食品生产者、消费者、相关政府部门有关,而且与买卖双方的互动行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不仅是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市场进行安全管理的政策依据,也是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有力保障。鉴于此,本文从食品安全中信息不对称的视角研究食品安全问题。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表现
一是食品自身的特性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知识水平和时间的限制,消费者很难对食品的各种特性做出准确判断,更难辨识出食品的安全特性。对于食品的物理属性,消费者通过感官可以获得;食品内在的营养健康特性,消费者通过以往的消费体验来逐步了解;然而,食品的安全特性,通过感官是无法获得的,尤其是农药残留和有害物质含量,即使通过消费体验也无法在短期内做出判断。况且,消费者面对的是最终食品,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各种技术应用,食品供应过程中的安全控制状况都一无所知。食品安全信息的难辨识性直接导致了食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二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假设,生产者和经营者拥有完全的市场信息及信息处理能力,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行为是理性的。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特征,并非完全遵循理论假设。由于食品交易频率高、市场流动性大、中间环节多,使得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和难追溯性。但是,只有生产经营者知道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而消费者在购买前最多只能了解某一类食品的总体质量安全水平,不能确切判断所购买食品的具体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食品流通各环节间的信息不对称。食品从生产到最终被食用要经过多个环节,随着食品产业链条的不断延长,各个环节都会出现食品的安全信息不对称现象,在整个食品的产业链条中安全信息在各个环节都有出现失真的可能性,各种自然、人为等干扰因素使食品安全信息难以准确传递。
四是政府各管理部门之间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不对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片面追求食品的数量,食品生产加工业分散,缺乏健全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与手段。各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检测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但是检测的成本高昂、速度较慢,加上食品的产业链条冗长、缺乏标识、食品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性差,导致监管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此外,监管者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能被迅速、有效地传递到消费者,导致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
三、解决食品安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
一是要提高消费者信息获取的能力。在国家财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为提高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有必要重点地、有针对性地在特定人群中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根据各地消费者的特点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改善信息传播途径,方便消费者获取。电视是消费者接受和获取认证信息的主要渠道,因此利用电视媒介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有效改善消费者利用质量认证信息有重要作用。
二是要加强生产上的组织化建设。加强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律,强化责任意识,要站在为群众健康负责的角度上从事生产,自觉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建立自查制度,做到自查表所列的内容要求,生产符合核准内容的产品,建立原料与产品进出库记录台帐,并且具备完整的批次生产以及检验留样记录,从业人员均具备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
三是要规范流通环节中经济主体的行为。食品质量信息传递和生产者声誉机制建立还需要中介组织的介入。调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国际标准组织、新闻机构和其他信息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监督评价和信息传播作用。国际标准组织的认证体系、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与宣传、食品工业协会对成员厂商的自律要求、信息服务组织对国内外最新食品安全问题的跟踪与研究,都有助于食品质量信息及时、有效传递,提高消费者辨别产品质量的能力,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认知,有助于抑制食品市场上出现低质产品。
四是要加强政府监管职能。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应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等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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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 监管体系 改进措施
近年来,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频率增加,随着市场经济竞争强度的增加,各大商业运营商已经开始调整其经营策略,以应对市场的千变万化。
一、食用农产品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
中国农业生产早期阶段的销售情况是不理想的,农业监管体系还没有发育完全,给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障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国内市场增长速度加快,现有监管体系已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时代的要求。
1 法律不足
农业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政策,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监管食用农产品的各项活动。
2 体系不全
一个完整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控系统应涵盖整个消费的生产和加工的整个过程,现行的监管制度,重点仅限于在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不重视原有的加工、包装处理、货物运输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3 策略不当
对于出现在市场上的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未能严格把关,未能充分考虑各种问题及采取相应措施以至影响了整个监管制度性能的发挥。
4 人员不多
由于市场是一个广泛的经济交易平台,整个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管策略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作用
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须从整体市场经济活动监管,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更新现有的监管制度且也是市场经济的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监管制度的作用体现在:
1 规范市场秩序
当今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世界贸易是一个开放的格局。在这个开放的过程中,还必须依靠各种监管策略加以保护,从而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改善监管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各交易活动的主体,按照规定,以避免市场交易混乱。
2 维护各方利益。
运营商,在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制度下交易,通过业务发展产生的收入,以确保经济利益的合法性。消费者依照监管制度,以保障购买安全的食用农产品,遇到各种质量问题时,可以按照监管要求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表明食用农产品监管的重要作用。
3 保证产品安全
近几年,国内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农产品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农产品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能够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指标,以确保安全和可靠性。
4 创造经济效益。市场稳定是经济利益的前提条件,只有监管制度完善,才会合法经营,同时这也是运营商获取经济利益关注的重点。完美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制度,是各种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的保障,并引导各主体正确的交易,以避免各种纠纷的出现。
三、切实加强监管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力度
1 加强资源整合,落实资金保障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业政策支持的联动机制,立足现有农业政策和项目,并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业主体培育、动物和植物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作为工程应用和检验测试的内容,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大整合力度,应设置专门的预算,落实资金保障。
2 健全源头管理,推进全程监管制度
建设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覆盖城市和农村地区是一个最基础的工作,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延伸,可以提高小规模生产消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门槛,提高小规模生产者的教育和监督,而从使农产品生产投入品得到更好的管理和监督。
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乡镇建设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动物和植物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和责任,按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质量检测、产品标识等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4 实现标识管理,建立可追溯制度
生产经营者必须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对其提供的农产品出具追溯凭证,能找到相应的产地及操作人员,以确定该产品的身份,历史和来源。食用农产品原料采购应索要凭证,更加有购买和销售台帐,档案管理等等,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性,严把市场关。
四、一个健全的监管制度的有效策略
1 加强立法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立法部门应制定农产品相关法律,调整现有的监管制度且不断更新,以确保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制度的执行。
2 依法监管
食用农产品监督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工作,对于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必须立即处理回收。
3 搞好宣传
为了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执法工作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经营,确保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使消费者放心购买。
4 宏观调控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