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

个人所得税征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2-13 17:38:1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个人所得税征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如囿于自己的进步来看,可以陶陶然了。但从世界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的3.64%就有很大的差距了。自1799年英国创立个人所得税近200年来,该税种发展迅速,纷纷为各发达国家特别偏爱、特别重视的税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美国为48.51%,加拿大为41.22%,澳大利亚为55.19%,日本为36.72%,英国为35.40%,韩国为13.97%,菲律宾为1052%,泰国为1087%,土耳其为45.19%……93个发展中国家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很快,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税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收入清晰化问题。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税?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工资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人储蓄存款虽已实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资产尚未实名化,个人存量资产的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分配体制仍然混乱……个人收入隐蔽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

其次是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纳税申报,很多地方还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最后是部门配合、税制配套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那么,如何缩短差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呢?我们认为,应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进的途径,从最容易做或最容易显效的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发放纳税记录本,以增强荣誉感。荣誉感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感情,荣辱感激励人们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往,个人所得税缴了也就缴了,没有发放个人缴税记录本,谁也不清楚谁缴了多少税。税收是政府的“奶娘”,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守法纳税才谈得上爱国,如若不纳税,国将不国,还说什么爱国?因此,曾有人说我国有一大批口头爱国派,一面高唱爱国,一面却暗地里偷税。为防止投机取巧、口头爱国,应尽快设计颁发个人所得税记录本,对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认真记载,从中可以看到每个人的守法缴税的步伐,这也可成为各单位提职、评级、职称评定等的有力依据,百姓向政府提出申请办事,办户口迁移,办出国护照,上法庭打官司等,都应缴验纳税记录。试行以身份证号码为统一的纳税编号制度。规定每一个公民年满18岁,在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建立一整套纳税人的基础资料,从根本上杜绝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全国统一纳税登记编号,统一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纳税稽核软件,实现纳税资源的共享。通过建档、联网、信息的交换,实现对个人多渠道收入来源的控管和归集,建立起电脑检索系统,及时掌握每个人的纳税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评判,进行管理。

二是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在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基础上,对一部分重点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不仅可以实现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考虑到全面实行双向申报费用较大,可先要求一部分较高收入行业(房地产、金融、科研等)实行双向申报。为鼓励纳税人自觉申报,可考虑引进蓝色申报制度,即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分别标号,对纳税申报好的纳税人给予适当鼓励。

三是按比例提取保险基金,增强纳税自觉性。人既有风风火火,收入颇丰的时期;也可能有收入颇低甚至靠救济的时候。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时代,谁也不能保证没下岗的可能。因此,建议给每人一个税号(保险号),在收入颇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所缴税额的1~5%比例进入个人保险基金账户。这既能增强保险感,又能体现出自觉缴税与不缴税在获取国家保险时也不一样。体现出国家得大头、个人遵纪守法也能得小头的大道理。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金缺口大的问题。实行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与保险养老金挂钩制度,按一定比例从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中返还一部分给个人,补充个人养老保险金,不仅可以增加养老金来源,填补一定缺口,而且可提高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一举两得。

四是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保密权。鼓励纳税最好的办法是为百姓服务好,并经常提醒双方(百姓与政府)纳税和服务的关系。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制度运行的状况,在纳税过程中应得到税务人员的礼貌对待和高效率的服务。建议税务局开设个人所得税咨询台,不定时税务信息,对电话询问的纳税人,让其等待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对前来税务局咨询的纳税人,让其等待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对纳税人的书面咨询,答复时间不应超过30天。纳税人出于信任提供给税务局的信息,不应被滥用,不能用于非征税目的。逐步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现代化申报方式。提供免费直接的纳税咨询,解决纳税人纳税的疑难。与银行合作,实现个人纳税“税银”一体化,方便个人税款的缴纳。我们相信,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结合起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会出现一个新的喜人局面。

篇2

如囿于自己的进步来看,可以陶陶然了。但从世界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的3.64%就有很大的差距了。自1799年英国创立个人所得税近200年来,该税种发展迅速,纷纷为各发达国家特别偏爱、特别重视的税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美国为48.51%,加拿大为41.22%,澳大利亚为55.19%,日本为36.72%,英国为35.40%,韩国为13.97%,菲律宾为1052%,泰国为1087%,土耳其为45.19%……93个发展中国家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很快,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税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收入清晰化问题。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税?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工资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人储蓄存款虽已实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资产尚未实名化,个人存量资产的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分配体制仍然混乱……个人收入隐蔽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

其次是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纳税申报,很多地方还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最后是部门配合、税制配套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那么,如何缩短差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呢?我们认为,应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进的途径,从最容易做或最容易显效的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发放纳税记录本,以增强荣誉感。荣誉感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感情,荣辱感激励人们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往,个人所得税缴了也就缴了,没有发放个人缴税记录本,谁也不清楚谁缴了多少税。税收是政府的“奶娘”,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守法纳税才谈得上爱国,如若不纳税,国将不国,还说什么爱国?因此,曾有人说我国有一大批口头爱国派,一面高唱爱国,一面却暗地里偷税。为防止投机取巧、口头爱国,应尽快设计颁发个人所得税记录本,对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认真记载,从中可以看到每个人的守法缴税的步伐,这也可成为各单位提职、评级、职称评定等的有力依据,百姓向政府提出申请办事,办户口迁移,办出国护照,上法庭打官司等,都应缴验纳税记录。试行以身份证号码为统一的纳税编号制度。规定每一个公民年满18岁,在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建立一整套纳税人的基础资料,从根本上杜绝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全国统一纳税登记编号,统一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纳税稽核软件,实现纳税资源的共享。通过建档、联网、信息的交换,实现对个人多渠道收入来源的控管和归集,建立起电脑检索系统,及时掌握每个人的纳税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评判,进行管理。

二是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在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基础上,对一部分重点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不仅可以实现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考虑到全面实行双向申报费用较大,可先要求一部分较高收入行业(房地产、金融、科研等)实行双向申报。为鼓励纳税人自觉申报,可考虑引进蓝色申报制度,即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分别标号,对纳税申报好的纳税人给予适当鼓励。

三是按比例提取保险基金,增强纳税自觉性。人既有风风火火,收入颇丰的时期;也可能有收入颇低甚至靠救济的时候。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时代,谁也不能保证没下岗的可能。因此,建议给每人一个税号(保险号),在收入颇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所缴税额的1~5%比例进入个人保险基金账户。这既能增强保险感,又能体现出自觉缴税与不缴税在获取国家保险时也不一样。体现出国家得大头、个人遵纪守法也能得小头的大道理。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金缺口大的问题。实行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与保险养老金挂钩制度,按一定比例从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中返还一部分给个人,补充个人养老保险金,不仅可以增加养老金来源,填补一定缺口,而且可提高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一举两得。

四是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保密权。鼓励纳税最好的办法是为百姓服务好,并经常提醒双方(百姓与政府)纳税和服务的关系。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制度运行的状况,在纳税过程中应得到税务人员的礼貌对待和高效率的服务。建议税务局开设个人所得税咨询台,不定时税务信息,对电话询问的纳税人,让其等待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对前来税务局咨询的纳税人,让其等待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对纳税人的书面咨询,答复时间不应超过30天。纳税人出于信任提供给税务局的信息,不应被滥用,不能用于非征税目的。逐步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现代化申报方式。提供免费直接的纳税咨询,解决纳税人纳税的疑难。与银行合作,实现个人纳税“税银”一体化,方便个人税款的缴纳。我们相信,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结合起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会出现一个新的喜人局面。

篇3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有征收管理环节上的问题,也有社会纳税环境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尚有不完备之处

1、税制设计不合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所得税制,在税率设计上过于复杂,规定了三种适用税率:一是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二是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三是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对稿酬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劳务报酬所得还分别有减征、加成征收的规定。税率结构复杂,税率及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也过高,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加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税和申报的难度,也不利于税务人员的掌握和操作。

3、采用分类征税模式弊端较多。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将征税项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类,采取分类课税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同时区别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分别采取按年、月、次的计税方法,计算麻烦。由于实行分类申报课税,对分次征税的所得在两处和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又不主动申报的,在实际征管中就缺乏有效的监控,同时按次征税容易导致纳税人将一次取得的所得采取分次申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二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1、征管形式比较落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法,在保证源泉课税和税款的及时预缴入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许多代扣代缴单位并不认真负责地履行法律义务,使得代扣代缴工作还远未落实到位。有的代扣代缴单位与纳税人之间利益相关,将因不代扣代缴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奖励基金”返还给纳税人,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则通过化整为零申报,把干部职工月收入压在费用扣除范围以内,达到不扣缴的目的。

2、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征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尚缺乏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仅税务内部,没有与外部建立起广泛、密切的联系,致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困难。此外,全国虽然有一支相当数量的税务干部队伍,但真正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却很少。现在,一般来说一个管理员要管几百户企业或个体户,已经难以应付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根本没有时间去管个人所得税,致使个人所得税某些征税项目的征管工作出现“缺位”、“空白”现象。更何况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干部责任心不强,思想意识差,有税不去收,有漏不去堵,以情代法,违法不究。

三尚未形成良好的纳税环境

1、纳税意识淡薄。根据我国目前情况看,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税收了解还很肤浅。一方面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税收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已为全社会所了解。但另一方面,对税收的本质、作用,特别是税收与公民自身的关系等,大部份人认识比较模糊。二是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义务人基本上是企业的法人,很少涉及到个人自然人,加上我国实行低工资制度,依法纳税意识在公民自然人的头脑里是淡薄的,及至形成税收与公民无关的印象。三是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至今还有许多人连“个人所得税”的名称都说不准,认识还远待于提高。四是崇尚权力、漠视法律的风气以及对偷税行为惩治不力的现状又反过来阻碍了纳税意识的强化。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十几年的征收实践日趋完善,可是,践踏税法行为时有发生。改革为经济的发展带来契机,在改革中,涌现出一批时代的弄潮儿,他们为地区经济腾飞做出了贡献,然而,在处理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地方政府为“保护”能人积极性,乱开减免税口子现象时有发生,如对一些企业年终政府给予的突出贡献奖等规定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有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纳税义务人自认为是吃“皇粮”的,以“老大”自居,既不按税法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义务,又不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甚至干扰税务部门的执法检查。

3、个人所得透明度低,难以控管。目前,公民的收入渠道日趋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分配的格局呈明显变化,社会财富呈现出向个人转移的趋势,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已明显拉开,许多承包承租经营者、供销人员以及个体医生、厨师、律师,还有从事金融、证券、保险、电力、电信、烟草、房地产等行业的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体育俱乐部等的从业人员,已经步入高收入阶层。由于我国现金管理不严,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又没有很有的落实,也没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这部分人的收入无账可查或是现金支付,导致了个人收入难于控管的状况,给税务征管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二、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一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制

2、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混合课税模式。鉴于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淡薄的客观现实,马上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还有一定的困难,故最好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制。对属于劳动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在分项的基础上,实行综合征收,即平时对所得实行分项预扣,然后在年终综合一年所得,对起征点以上部分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同时对已预缴的部分允许扣除。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宜实行分项征收,这样不但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征管中税源流失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税收改革的公平。

3、调整扣除额,实现量能征收。我国目前的扣除额标准较低,它忽略了个人的家庭结构和支出结构这两个决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实行综合征收,定额扣除的费用标准应有所提高,并尽可能将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以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首先,在总收入上减除免税项目,包括抚恤金、救济金、退休金等。其次,明确减除费用项目,如教育支出、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意外损失、购房贷款利息费用等。最后确定个人宽免额度,如个人生活费、赡养人口生活费等。

二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征管新模式

1、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对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要全面落实法定的扣缴义务,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对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财务人员给予保护,对阻止财务人员依法扣缴的单位领导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建立普遍的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要建立制度,凡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无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员,无论是高层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报收入、登记财产,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的境外收入,要建立与境外税务机构交换纳税资料和要求纳税人出具境外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收入证明制度。同时,尽快建立法人或雇主对个人支付的收入明细账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定期申报,从而实行有效地源泉监控。

3、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申报办法,逐步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尽快实现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加强税源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都通过计算机处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二是完善申报办法,加强申报管理。借鉴国外“绿色申报制度”也叫“蓝色申报制度”,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应税所得。比如某纳税人在两年内申报的应税所得与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之差异小于10%,该纳税人就可以申请使用“绿色或蓝色纳税申报表”,今后税务机关对这类纳税人就不再进行检查。但一旦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便立即取消绿色申报资格,并规定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于其他纳税人只能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并且经常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这种制度不仅可节省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并且可在充分信任纳税人的基础上消除他们的逆税、厌税倾向。

三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保证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

篇4

调节收入分配是个人所得税两大功能之一,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则是发挥这一功能的重要一环。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存在诸多漏洞和问题,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弱化。客观上,由于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多元化、申报地点不确定,主管税务机关不明确等问题,税务机关违背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对高收入者尤其是针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群体的纳税监管责任淡化。主观上,高收入群体普遍存在纳税意识不强、偷税漏税等侥幸心理,在申报所得税时仅申报明显的收入,如工资薪金所得、红利所得,而对于财产转让所得、股息所得、兼职所得等收入申报较少,造成税款流失,贫富差距持续拉大。

二、分类课征模式不利于征管

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选择受制于征管机制与征管水平;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赖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与课征模式的选择。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课征模式,将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按照性质不同分为11个税目,分类课征,不进行加总计算。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时,分类课征模式和我国的经济水平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相互适应,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减少税收成本。但是,税制改革已经过去20年,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分类征收模式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再延续之前的课征模式,不仅不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展开,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尤其是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当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改革个税源泉扣缴奖励方式。当前,由于我国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扣缴义务意识比较淡薄,所以通过给予扣缴义务人一定的手续费等措施促使其加强代扣代缴。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支付手续费的激励方式仅起到了有限作用,想要扣缴义务人更好地落实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笔者认为还可实行扣缴义务人信用评级制度,根据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制定信用评估等级,给予不同等级的扣缴义务人以不同的稽查和征管策略。一方面,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定会考虑到信用损失给本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即单位可能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对象,进而规范扣缴行为。另一方面,对长期处于信用较低等级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惩罚,加大其违法成本。给予评级较高的单位一定的奖励,激励其更好地履行扣缴义务。总的来说,源泉扣缴的激励机制是一项长期机制,税务机关应定期根据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率、申报准确率以及配合税务检查的情况等评估其扣缴义务履行情况并及时对外公布,以此促进源泉扣缴税收征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税收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对高收入者纳税监管不到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国税收信息管理体系不完善造成的。所以,我国现阶段应该加强税收信息管理体系建设。一方面,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尽早实现税务机关的全国联网,将纳税人收入监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后稽查等环节全部实现信息化处理。并对高收入群体实行重点监控、普遍抽查。这样堵塞偷税漏洞的同时,也提高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我国可以效法瑞典或者美国,实行税务代码制度,为每一个纳税人建立一个类似身份证号的税务号码。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码,进行银行开户、纳税申报和五险一金缴纳等活动的办理。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代码,也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并掌控纳税人一切收入来源、经济活动和财产状况。我国可以用身份证号码来代替税务代码,一方面利用了身份证号的唯一性和终身制,另一方面也节约了税务代码制度的建设成本。

篇5

Abstract: The growth of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venue is strong, but the loss of tax is very serious. The main reason caused such situation lies in that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poor management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reform of the existing tax system need experience longer legal process and it is urgent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to jam tax loopholes, improve efficiency and play better the role of regul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by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sources, rigorously enforcing tax declaration, intensifying tax inspection and punishment, optimizing tax services.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调控;管理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regulat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231-02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强劲,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1.4%上升至2008年的6.4%,目前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仍十分严重,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足。改革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在各方形成了共识,但需要经历较长的法律程序。因此,当务之急应在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上下工夫,通过加强税源管理,严格纳税申报,加大税务稽查和处罚力度,以及优化纳税服务等途径,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更好地发挥其调节分配和增加收入的作用。

1加强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是对各种税基的控管,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税源管理的水平决定了税收征管的水平。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不规范,个人收入主体现金化,并存在收入隐形化。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加之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企业和银行之间未能实现联网,税源监控方式单一、监控范围过窄、监控内容不全等因素,造成税源管理水平偏低,税源监控乏力。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有许多工作要做,而建立以税源分析和评估为基础,以重点管理为中心的税源管理模式是基本思路。

税源分析就是在对当地经济社会进行税收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掌握各种社会信息数据,了解真实税源状况,判断现实征收率,并据以查漏补缺。应健全税源分析档案,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相关因素及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税源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作,要注意引进银行、工商、统计等外部信息,实现各外部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为准确地判断税源情况,提高税收征收率。开展纳税评估是管好税源的重要措施。要在进行税源分析的情况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完善评估方法,健全纳税评估制度,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和细化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税源的真实准确性做出判断,为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提供指导意见,从而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流动性不断加大,隐蔽性进一步增强,对税源的监控难度也越来越大,要加强税源分类管理和重点管理。以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分类,并根据征管实际,实施专业化管理。按区域管理,着重掌握片区管户的动态变化,减少漏征漏管;按行业管理,探索行业税源管理措施,重点抓好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行业。根据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资料,合理确定管理的方法,逐步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制度。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如:收入较高者;知名度较高者;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等,实施重点管理。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同时,依托信息化实现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2严格纳税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分项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在实践中,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一些单位不愿意履行代扣义务;而自行纳税申报由于制度不完善,以及税源监管存在不足,导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率偏低,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严格纳税申报:

2.1 加强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的源泉控管办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征纳方式,在我国这种收入来源多样化、非规范化的条件下,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最有效的途径。必须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厉惩罚,以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行为,使代扣代缴制度得以真正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对代扣代缴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法规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的法律责任。

2.2 完善自行申报制度根据税源管理重点,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的重点放在收入具有较强隐蔽性和流动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调查行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的基础上,列出需要自行申报的行业、单位或者人群,并根据情况定期调整。这样使自行申报工作更有针对性,征管也更有效率。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自觉申报、按期缴纳。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对其征税时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并要求预缴税款,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逐步形成完善的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双向申报实际上是一种使个人收入透明化的监管机制,要扩大双向申报范围,通过纳税信息的交叉比对,促使纳税人由“要我申报”向“我要申报”转变。

2.3 实行纳税人等级管理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情况,纳税人发票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状况等综合情况,实行等级管理。对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更便利的条件,如减少税收检查次数,简化审批手续,准予实行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等级低的则严加控管,并在申报方式、申报资料、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纳税人等级对外公告,一年或两年一评,不搞终身制,促使纳税人主动向高等级迈进。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使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并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调动纳税人及时申报、诚实申报、准确申报的积极性。

3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的最后防线,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税法执行的重要条件。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不力的现状,税务机关要增强稽查的力度,要进一步充实税务稽查力量,加强对税务检查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稽查。可根据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资料,发现薄弱环节,一年选择一至二个行业,专项重点稽查,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增加被查出的概率,增加偷逃税的违法成本,并做到边稽查边规范,以查促管。对于有问题的行业和单位不能简单补税罚款了事,造成一些单位认为税务部门执法只是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工作缺乏延续性的错误认识,而心存侥幸心理,助长偷逃税风气,要长期跟踪检查,直至其完全规范化。通过加大税务稽查,严肃税法,保证政府的税收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监控水平和征管质量。

处罚制度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处罚能促进缴纳税款,防止偷逃税款。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税务机关执行的罚款标准一般较低,甚至没有罚款,达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税务机关对偷逃税者不能以补代罚,要采取措施加大罚款力度,提高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要重罚,甚至令其倾家荡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可将偷税者公之于众,增加其社会形象损失。只有坚决惩处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税行为,既要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又要他们在社会上声誉扫地,做到“查处一户、震动一片、威慑一方”,才能发挥税法的威慑力量,唤起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提升税务机关的威信。

税务机关的刚性执法和公平执法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信任度和纳税行为的遵从度。要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就有必要在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限制。可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可行的执法处罚标准,如除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对每个违法的纳税人的处罚程度都不应低于几倍,使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

四优化纳税服务

税务机关的大量工作都是在为纳税人服务基础上进行的,优化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要改变过去的工作方式,强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为出发点,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整体的服务,实现从监管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首先是征纳双方的观念教育。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要消除“官本位”意识,摆脱将征纳税关系定位为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认知局限。纳税服务工作要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同时,税务机关还要承担宣传税法和引导纳税人的责任。要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利用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公布税法变动和税率的调整情况,免费印发税务法规宣传册,普及纳税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使广大纳税人知道哪些收入须缴税、怎样计算纳税、到如何申报纳税;也要使扣缴义务人清楚税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如何计算和代扣代缴税款;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违章应受到什么处罚,逐步形成自觉诚信纳税的风尚。其次,细化纳税服务辅导。在目前税务部门还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的情况下,要求扣缴义务人不仅要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还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自己一年的所有收入。要根据纳税人的分类和等级,提供个性化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专门为其提供“分层”辅导,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分别提供税收政策辅导、办税流程辅导和操作技能辅导等服务,而对个体工商户可安排专人提供辅导,帮助其正确处理涉税业务,通过细致的服务,提高纳税人对服务的满意度和对税法的遵从度。此外,税务机关还要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核心的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以及由纳税人广泛参与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促进税务机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当然,优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不能仅仅依靠地税部门,应该积极扶持税务咨询及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使其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优质的税务服务。政府部门应大力扶持税务咨询和行业,促进税务咨询和的发展。这样既可以提高税务征管工作的效率,同时也能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谢旭人.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税务研究,2007,(5).

[2]汪昊,许军.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特点.涉外税务,2007,(12).

篇6

关键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作为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已经告别历史舞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无论从稳定宏观税负的税制安排,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来看,都是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较为严重。

一、现阶段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0.36之间,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收入差距悬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应该引起高度警惕。随着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的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同时,数据显示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由此可见,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有效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职能。

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现状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

2013年12月浙江省办公厅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其中规定,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随后,余杭区地税局和工商局联合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纳入常态化管理要求,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东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指导意见》,对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进行流程化设置,细化了从资料受理、审核流转到台账登记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现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流程为例,税务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以杭州市纳税服务局《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为例,共计股权转让协议等11项必需资料。(2)专人审核。根据所提供资料对企业房产、土地、账面净资产、财务报表、转让双方资格具备等多项事宜进行审核。(3)出具征收意见。转让受让方缴纳税款,同时取得完税证明,用于工商办理变更。

(三)现行税款征收情况

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地个人股权转让缴纳税款数屡创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荆州市地税局征收单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8亿元(中国税务报),创全省个税单笔缴纳之最;2014年,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2.48亿元。同时,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所得税数据为例(见下页表)。通过以上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来看,2011—2015年余杭区个人所得税保持着较大幅度的增长,而相较于工资薪金所得,股权转让个税收入年均增长不稳定,收入起伏较大;二是资本性所得、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潜力巨大;三是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在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扣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基层税务机关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结合余杭区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从政策层面而言,目前还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从征收管理层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漏洞。

(一)政策层面的空白及争议

1.对“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不够细化。67号公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界定了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但是,公告没有对于“合理费用”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造成了税企争议。目前比较有争议的点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咨询费以及首次公开募股的发行承销费等费用。2.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征税未明确。资本市场中,低价或无偿转让股份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权激励。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中既有大股东给管理层无偿让渡股权的,也有以非常低的价格转让给管理层,这个价格比PE的价格要低得多。一般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低价转让则是低于原始出资金额或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有正当理由,应该如何征税,目前政策仍未明确。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未明确。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工商登记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在认缴登记制度下,企业章程约定的股东股权比例与股东实际投资比例往往不能统一,一笔股权转让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这为股权转让个税的征收带来了新的挑战。以2015年4月我区某公司发生的一笔股权转让为例,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东莫某、方某二人分别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莫某认缴比例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万元),方某认缴比例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万元)。现方某将其股权150万元转让给王某,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其中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50万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足。该公司3月31日净资产为300万元,方某、王某非直系亲属。此案例明显属于低价转让而无正当理由,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问题是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份额按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核定还是按实际出资额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征税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1.纳税申报配套不够完善。虽然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广试广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设计针对股权转让所得专门的自行纳税申报表。在余杭区的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均采用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针对所得申报而言,综合申报表过于单一,不能细致反映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全过程。2.资产评估报告的两难抉择。67号公告对于“必经评估”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严格,即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显然,被投资企业资产金额较大时,资产评估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现实情况是,小股东转让持有的大企业股权,小股东的转让收入甚至没有资产评估费高,从而出现转让方无法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情况。

四、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细化政策,消除争议

1.细化“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扣除。部分省市在这方面的文件及规定的细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8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宿地税发[2009]104号)第13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2.明确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征税政策。股权激励性质的股权转让,不应单纯地以转让收入偏低来进行调整,而应按其业务实质确定征税办法。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的,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也可以参照此条规定,认定转让方低价转让具有正当理由,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数额部分,在股权转让发生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3.确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政策。67号公告中关于“净资产核定法”的具体处理办法为: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虽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创造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认可的股东对公司权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对于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情况在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时,应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认缴比例确认相应的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配套,加强管理

1.逐步完善纳税申报配套。参照并借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设计专门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将纳税人基本情况、转让企业、转让股数、转让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项目、转让所得及税款缴纳情况悉数反映在申报表中,全面细致反映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全过程。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完善配套,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2.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评估。解决资产评估报告两难抉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照67公告的指导性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资信评级、综合评定及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资信较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当然,这必然会大大增加地税部门的经费开支,涉及到财政预算支出的调整,需要财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区县、市或省为区域和平台,每年通过资信评级、综合评定、评估反馈等方式确定几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其一进行资产评估,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提供可信依据。但这必然要求地税部门建立起公开、公正、透明、廉洁的评价机制,引导评估机构进行诚信评估。3.强化股权转让专项管理。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并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和业务培训。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应以业务骨干团队为人员基础,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案件的评估检查。同时,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评估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股权转让的专项管理。

参考文献:

[1]贾康.加快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J].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2013,(1).

[2]臧耀民.以征管现代化为引擎持续推进税收现代化[J].税收经济调研,2014,(34).

[3]郭智华.居民个人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与启示[J].南京市税务学会,2015,(2).

[4]宁吉.2014形势与目标[J].三联生活周刊,2014,(12).

[5]洪连埔.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纳税遵从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15,(6).

[6]钱丽换.关于营改增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研究[J].江苏商论,2016,(29).

篇7

1.收入隐蔽,收入形式多元化。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个人收入的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表现为收入水平提高,分配形式多样化,收入结构日趋复杂,隐性收入,账外收入,非现金收入普遍增多。收入形式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和其他经济利益所得;收入来源有来自本单位的、下属单位的或外单位的,也有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如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收入,个人财产租赁收入、个人转让证券收入等等,收入多元化,分散化,隐性化,使得税收监管难度加大。

2.收入构成复杂。收入明目繁多,除基本工资外,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补贴,如岗位津贴,误餐补助,出差补助,通讯补助,交通补助,住房补助,加班费,值班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补助,高温津贴,还有各种名目的奖金,还有为了激励员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年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等。有的并入了员工工资薪金总额、有的列入管理费用,更有的在单位福利费科目列支;有的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的以实物形式发放,有的以各种有价票、券形式发放,也有的通过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将个人及其家庭的费用在单位实报实销;这些收入中,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难辨真伪,以致部分税款流失。

3.代扣代缴落实不到位。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的税款等相关涉税信息。

但从目前征管的实际来看,在全员全额代扣代缴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只向税务机关申报达标收入的个人;由于受固有思想影响,只向税务机关申报员工的基本工资薪金收入,而员工取得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实际经济利益所得,并没有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纳税。这里既有企业对税法理解的有偏差,以为发放的不是现金,不应纳税;也有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有意隐瞒,想法设法逃避税收,存在侥幸心理。

3.纳税意识不高。由于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收入紧密相关,纳税人普遍存在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心理,更是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以为缴税的都是单位的事,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较为薄弱。纳税主动申报意识不强,加之个人收入多元化和来源隐蔽化,税务机关只能依靠扣缴单位的申报信息,难以准确获取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来源信息,控管难度大。许多应税所得,只要纳税人不申报,又无人举报,就可以轻易逃避纳税。

5.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是难点。表现为缺乏对外籍的收入来源缺乏有效监控。一般而言,外籍人员收入有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而目前外籍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境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对于境外收入(包括境内企业负担的境外商业保险,认股计划,税收负担等),企业和外籍个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导致税款流失严重。

同时外籍个人免税补贴制度不完善。对于外籍人员取得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经费、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的金额合理标准无法界定。有些外籍人员提供子女教育经费的发票高达十几万元,而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不足一万元,税务机关认定其为不合理的费用又无确凿的依据,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二、加强征管的政策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通过电视、报纸、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公告栏、大屏幕等多种形式,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人明了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的方式等;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2.加强对扣缴单位的纳税辅导。对扣缴单位开展有针对性、规范化的培训和纳税辅导,通过定期、分批地组织重点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举办个人所得税税法培训l班,进行全面系统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帮助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对执行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及时地予以纠正,将单位负担的各种补贴、补助、激励措施等等经济利益所得涉及的税收政策明确的告知扣缴义务人,真正使得税法知识与纳税意识在潜移默化中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心目中。

3.多部门配合,加强税源监管的力度。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多样化,收入隐蔽性更高,我们要依托信息技术,积极利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通过数据交换、比对分析,数据核查等手段,积极与其他地税机关、银行、工商、海关、外汇、证券、房管、公安等部门共享信息,畅通外部信息来源,设立专门的信息部门,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实现有效监督的目的。

4.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提高全员全额申报质量,扩大全员全额申报的广度,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全覆盖,突出对重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

篇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城镇家庭;面板数据

一、数据的选取和处理

本文选取2006年至2009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年末总量)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面板数据,由于只能找到2006年的到2009年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城镇人口数,因此,只能计算出2006年到2009年31个地区的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从而不能将数据更新至2011年,但这对研究工资性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数量关系并不影响。变量选择是,TPi 代表个人所得税总额,i代表地区;Wi 代表各个地区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城镇家庭平均每人的工资收入×对应地区的城镇人口总数),i代表地区。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二、协整检验

Pedroni(1999)提出了基于Engle and Granger 二步法的面板数据协整检验方法,该方法以协整方程的回归差为基础通过构造统计量来检验面板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Pedroni检验的结果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只有Panel rho-Statistic统计量接受原假设,不存在协整关系。而其他统计量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个人所得税(TPi)和城镇家庭的工资收入(Wi)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三、模型的估计和分析

利用全国31个地区的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建立面板数据模型(Panel Data),通过对模型的检验,本文选择固定影响下的变系数模型来分析两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型建立如下(城镇居民工资收入的系数i见表3):

TPit=-74690.47+a*i+βiWit+Uit

R2=0.995674,F=233.9412

通过表3可以看出,编辑系数较高的是北京市、上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贵州省和广东省,说明这些省市的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家庭的工资收入存在较高的计量关系,即这些省市的个人所得税中由工资性收入贡献的部分较高,这些省市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的征管很好,征管到位;较低的是黑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和自治区,说明这些省市对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征管不到位。此外,有些省份的编辑系数的P值很大,说明变量不显著,即城镇家庭的工资性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显著,如表中黑体部分的省份,说明这些省份对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绝大数省市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都存在着征管不到位的问题,这次额问题是多方面的。

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并没有发挥到理想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到位,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工资性收入的定义比较片面,导致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像理论研究的那样进行调节收入差距。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的实证研究,我们也同样得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绝多数省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存在这严重的问题。因此,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应该重点治理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利芬.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

[2]陆宁、甘家武.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建议[J].税务研究,2008,(6).

篇9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税制模式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各级地方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重要作用认识不够,尚未将有发展潜力的个人所得税看作分税制后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西方社会将个人所得税称为“社会稳定器”,发挥着较强的政治功能。在我国,虽然中央政府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也比较关注,但在具体执行中仍明显存在“小税种、小份额”的意识。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已成为很多地方的主要税种之一,但由于地域贫富的差距,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应有的作用,以致在思想上对其未真正引起重视,而在措施上很有局限甚至有所轻视乃至忽视,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二)税务部门在实务操作中,对公民各项所得缺乏有效监控,征管缺乏会计核算依据。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普遍的现金支付,加之个人收入渠道复杂。一些收入的取得比较分散隐蔽,如各类学校教师辅导、代课收入等等,使税务人员很难掌握和控制,尤其对高收入阶层的监控则更显薄弱。

(三)目前税务部门内部在机构、人员、经费的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查的要求。从主观因素上分析,一些同志因个人所得税收入较少,在公有制为主的我国,人们还习惯于法人纳税,对直接涉及个人利益的个人所得税,征纳矛盾突出、征收成本明显偏高,执法不严、查管偏松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

(四)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其征管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有待于综合治理。一些扣缴义务人不能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的甚至与纳税人一起对付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纳税检查和专项检查中,特别是涉及到查处一些重大偷逃税案件,有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作配合,致使案件不能及时查处,也无法将案件责任人绳之以法。既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更造成不良的社会效应。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基础

个人所得税税种属性独特,其收入数量弹性大,税基增长一般高于经济的增长速度。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不断会有一些人的收入达到起征点而进入纳税人行列,而且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逐年还会有更多的人适用更高的税率档次,特别是在一个国家经济持续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收入弹性大的特点尤为显著。

(一)我国现行分税制把个人所得税划分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因一个人可能在全国各地有各种收入,由各地政府分别征收自然存在诸多不便,因此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种,受本位利益驱动,使中央政府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宏观政策意图难以落实。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项收入计算、分项扣除费用的征管办法存在税法涵盖面不足和容易造成税负扭曲的问题。目前高于10个税目的规定,使许多收入难以纳入征税范围,一些收入在应税项目的认定上模棱两可。一些单位将支付给职工的收入通过多次、多项目支付等方式,化整为零,致使大部分收入因低于起征点而形成合法避税。从世界各国税收实践的经验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属于一种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自然具有此类税制的原发性局限。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的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水平,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三)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根据测算,我国月工薪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人可谓凤毛麟角,在4万元以上的也不多。所以税率级数中心的第5级至第9级税率缺乏实际意义,40%、45%的高边际税率没有多少人适用,但这却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空背高税负之名。目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都遵循扩大税基、减少累进级数的目标,如巴西、美国等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只有2-3档。而我国则由个人收入调节税的5级、原个人所得税的7级增加到9级,这与简化税制的方向相悖。从我国实际状况分析,累进税的级数定在3-5级较为适中。

(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分项差别课税,有失税负公平原则。实际上,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一类劳动所得。现行税制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实行加成征收,从而造成税负不均。在世界各国税制中,无论是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还是实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对劳动所得都是同等课税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应将工薪与劳务所得合并统一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课税。

(五)我国现行税制对扣除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的概念上才有计税意义。因此,为得出应税净所得,必须在调整后的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未取得相同数额之所得而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甚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现行税制中,夫妻分别申报也带有不合理性,在实行累进税率的类别中,夫妻合并申报就比较公平。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根据以上分析,必须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和个人收入资料传递制度;二是逐步建立和规范科学的源泉控制规程:三是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有效的处罚制度;四是依法构建公民个人的社会监控网络,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除此现实性选择之外。更重要的是,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类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个别所得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类别所得,按照不同税率分别计征,具有对不同性质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不能好好体现能量负担的原则。英国的“所得税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型代表。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一般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计征,不分类别、统一扣除,能较好的体现能量负担原则,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就属此类型。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全部各种所得额,按累进税率再次计征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它的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课税,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兼收并蓄,既坚持了能量负担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日本、韩国、瑞典等国的现行税制即属于此种类型。

篇10

当前高校老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应纳税所得项目有: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班主任津贴(教师兼职);

3、课时酬金、加班费、福利费等。

二、劳务报酬所得:

1、评审费、监考费;

2、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提成;

3、外聘人员劳务费、咨询费、设计费、讲学课时酬金等。

三、其他所得:外出办班,讲学等。

从以下几所高校近几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势头:

表一(单位:万元)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商学院

涉外经济学院

20__年

142.4

111.8

142

36

2.5

20__年

234

587.3

207

41.3

12.8

20__年

711.1

484.3

286.2

78

54.6

以湖南大学为例,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占的比重:

表二(单位:万元)

项目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894.4

469.8

363.2

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23.6

117.5

121.1

合计

1118

587.3

484.3

尽管高校的个人所得税增长很快,但目前对高校的个人所得征管仍旧是代扣代缴,辅之以纳税检查,以查实应税收入,按实征收的征收方式进行征管: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高校是一个高素质群体,但高素质并不意味着纳税意识就高,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高福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淡薄,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针对高收入阶层而非工薪阶层,所以税法宣传非常有必要,其次,高校老师相对于其他纳税人来说更加有法律意识,他们所缴纳的每一分钱都要求缴得明明白白,都必须有据可查。所以税法宣传对于高校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在高校开展“诚信纳税,从我做起”活动,使教师、职工纳税意识逐步增强。

二、依托高校财务部门,实行源泉控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都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托高校财务处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

三、搞好纳税检查,把好最后关口。

高校财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是法定的征收方法,而纳税检查则仍旧是目前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唯一手段。学校财务部门对某些收入迫于压力或是对某些政策的理解不够充分,致使一些税款的代扣未能到位,需要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纳税检查,以把好最后关口。目前对高校的纳税检查一般在每年的年初进行,一年一次,在学校代扣代缴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学校除财务以外的其他部门,如后勤部门,基建部门,科研部门等。

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引进人才是推进学校师资建设,是学校事业发展和兴旺的重要保障,各高校在此投入较大。如湖南大学20__年度人才引进费785万元,其中科研启动费665万元,安家费120万元,此项开支巨大,而且是到个人,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等四条第七款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等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定法律界定较模糊,实际工作中难以掌握。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2手续费用于实际工作人员”,但高校个人所得税金额巨大,手续费较多。如中南大学年代扣代缴1000万,手续费20万元,湖南大学年代扣代缴500万元,手续费10万元,高校的财务收支公开透明,学校财务处领回手续费却不敢大方使用,迫切需要给予明确法律定位,以提高财务人员代扣代缴工作积极性 。

三、代扣代缴方式仍是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方式,但由于各单位都是将全部人员的税款汇总后集中缴纳,因此,税务机关只能针对单位开具一张全额的完税凭证,而个人没有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完税凭证作为评价个人纳税信誉的证明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在核实个人所在企业的代扣代缴申报表无误后,为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缺乏科学、合理、准确、简便的计算方法,如湖南大学20__年有教职员工3918人,如果按照法定方法进行计算,工作量极其巨大,而在实际工作中采取的总额平均、各月平均、不同部门平均、个别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却又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五、高校职工收入来源复杂,近年,一些教师通过各种渠道讲学、办班跻身高收入群体,他们本人没有主动申报,学校也无法代扣代缴,这笔税款就这样流失了,高校老师校外讲学、办班日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六、高校不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学)在支付外聘老师任课酬金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内部支付证明单入账,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做,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且错误地计缴了个人所得税。因为外聘老师的课酬,是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外聘人员未与支付课酬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与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他们取得的任课酬金属于劳务报酬范畴,不能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税。

几点建议:

一、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操作模式,明确高校引进人才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界限,以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的形式进行细化和量化;

二、按区域范围设立个人所得税政策咨询热线,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最新方针政策;组织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代扣代缴业务素质;

三、根据《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完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代扣行为,对每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篇11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征管  非对称信息  激励与约束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信息非对称的情形,比较典型的例子如:保险市场上保单持有人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财产和健康状况,旧车市场上车主对所交易的旧车比购车人知道更多的信息。如果借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买的不如卖的精”,即市场经济主体的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是所谓的信息非对称。在征税与纳税关系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十分典型的信息非对称:只有纳税人自己才清楚地知晓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而负责征税的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这一信息。在理论上有内生信息非对称与外生信息非对称之分,本文不涉及税务部门内部上级与下属之间的内生信息非对称(如税务所长对征管人员工作的实际努力程度如何并不能完全掌握),而仅对涉及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外生信息非对称予以探讨。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入为课税对象,但如何识别“收入”是一件颇费脑筋的事。理论上的标准是所谓黑格——西蒙斯(以下简称H——S)准则,即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是个人消费能力的净增长,换句话说,收入是当期实际消费加上潜在消费(即当期的储蓄)。H——S观点认为,个人收入不仅包括以货币形式取得的,还包括以商品和劳务形式取得的。显而易见,H——S收入概念在实际征管中难以完全付诸实施,因为与货币化收入相比,非货币化收入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非对称,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H——S思想,这主要是由于H——S准则能够较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征税第一难”,目前对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它不能较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出现所谓“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的尴尬。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是产生尴尬局面的关键性原因。税务部门不掌握纳税人收入的真实信息,而纳税人倾向于将个人收入的真实信息隐蔽化、私有化,以达到规避税收甚或逃税的目的。信息不易获取的根本原因是纳税人对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因为与税负易于转嫁的流转税不同,所得税是直接税,纳税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个人收益,因此理性的纳税人为尽可能增加收益首先选择合理避税,其次在特定条件下亦不排除有选择逃税的可能。在这里个人收入信息公开的程度是征纳双方博弈的关键,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选择和最终收益。如果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强,纳税人更倾向于选择不纳税,相反则更倾向于选择纳税。同时对风险的预期也是纳税人选择纳税还是逃税时的重要因素(即成本收益权衡)。若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成本),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就增加;如果预期逃税的风险(成本)小而收益大,例如被税务部门稽查和检查的概率小、遭受惩罚的程度轻微、边际税率较高等情况,则会诱使原来的风险厌恶者和风险中性者变为风险爱好者,由纳税转而选择逃税。如果征税一方不能有效传递类似稽查、惩罚的信息给纳税人,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和逃税的巨大成本,甚至反而受到负向的激励,比如某大腕偷逃巨额税款还依然频频登台演出,那么纳税人就可能受到强烈的暗示而效仿逃税。

    由此看来,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如果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而且对缩小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税负公平意义重大。

    二、消除或缓解非对称信息的可能途径

    激励与信息非对称问题密切相关。解决信息非对称实质上是一个提供适当激励的问题。税务部门要求获取充分信息,纳税人被要求转移私有信息所有权,实际这是信息交易的一个过程。税务部门是信息的需求者,它作为激励一方,考虑如何确保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最充分的信息,减弱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而纳税人是信息的供给者,它作为被激励一方(或称激励对象),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条件下受到激励愿意提供私有信息。

    由此需要设计一种激励契约,鼓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即纳税人获得激励愿意透露真实的收入信息。而这种制度安排或政策设计,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所谓激励相容约束,简言之就是说真话比说假话有好处。要确保纳税人说真话、申报收入时有收益或者说真话多时的收益优于说真话少时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既有有形收益也有无形收益,比如未来消费公共物品的间接收益、信誉收益以及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等。成本也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两部分,如纳税的直接收入损失、罚款和滞纳金、逃税付出的精神代价以及心理成本等。笔者认为,激励与约束的设计可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一)税制公平

    ①显而易见,这有失横向公平。其次根据纵向公平原则,低收入者应不纳或者少纳税,高收入者应多纳税,量能负担,随着纳税人收入递增而逐渐累进,而实践中存在的所谓个人所得税“只管住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反映的即是与税制设计初衷相反的情形。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税制必然引起纳税人的心理不平衡,进而可能产生对纳税的抵触情绪,因此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必须确保有一个公平的税制。

    (二)惩罚力度

    ②可见极富威慑力的惩罚对纳税服从的影响十分显着。

    (三)检查概率

    ③以此为依据可以确定我们进行重点检查的对象。

    (四)精神与心理因素

    纳税人不仅是一个微观经济主体,而且还是一个社会人,受道德、法律以及社会舆论的约束。因此在利益之外,他还有精神需求,重视个人信誉和自我价值的实现。遵守法律规定照章纳税会给个人带来精神愉悦、确立个人信誉等无形的、间接的收益(信誉可能带来收益,如订单的增加或好的工作机会等),而违犯法律铤而走险要付出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心理成本,乃至失去融入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和机会。

    在提供适当的激励与约束之外,还可能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获得信息:1.发展市场机构。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1970年在其《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指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去消除信息问题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进而,他认为许多市场机构可被视作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所以市场机构可在其中消除信息屏障,发挥沟通信息的功能。若这些中介机构和力量得以发展壮大,则对征纳双方沟通信息必有裨益。2.设置信息通道。通过不同的途径,多渠道、多角度获取信息,虽然不能直接从纳税人那里获得信息,但信息传播的渠道和途径不是单一的,在现代社会计算机和通讯手段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完全有可能从纳税人之外寻找突破口获取需要的信息,为此可增设信息通道确保信息通达。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克服征管困难的关键是尽可能减弱信息非对称分布的程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建议如下:

    (一)与激励约束相关的改革和政策建议

    1.公平税负,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⑴ 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与国际水平相对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算低,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把税率设置在较低的水平上。因为过高的税率强化纳税人的收益动机,容易造成税收收入流失,正如拉弗曲线所表明的,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同时对于征税过重引起的效率损失,发展中国家尤需顾及。因此有必要借鉴米尔利斯的倒“U”理论,对中等收入者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甚至由于信息非对称的存在,对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应当为零。

    ⑵ 改革分项征收办法。单纯的分项征收人为地形成了不同类别收入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今后可考虑分项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可在年内分项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⑶ 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物价水平和一般生活标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构成、收入水平和赡养负担情况,规定合理的扣除标准。

    2.加大惩罚和检查力度。

篇12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在逐年增加,但不可否认,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现状

以无极县为例,个人所得税是该县地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地方税各税种的征收中约占总税收收入的40%左右。据统计,2004年1-7月份入库个人所得税收入827.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2.6万元,增长1.5%。其中:工资薪金所得89.1万元,占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10.7%,同比增加33.8万元,增长61.25%。由于当前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还不完全到位,导致该税种一定程度的大量流失。比如:从在地税办理登记情况来看,无极县境内办理个体登记纳税人为3952户,而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的纳税人仅为24户。这24户中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也仅有16户,由于收入不透明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差,难以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

由于业户纳税意识淡薄,致使不少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后不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县工商部门接收过来的年度数据与税务登记比对情况来看,尚有619户纳税人已在工商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而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占登记总户数的18.7%。此外在农村中还有大量农闲时利用机动三轮车搞运输、赶集户、盖房班(农村小建筑施工队)等等,这些经营者抱有“税务机关查着就软磨硬泡,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查不着就是便宜”的心态,且大多是无证、无照零散税源,易漏难管,极易造成该税种税款的流失。

(二)、征管手段力不从心

个人所得税数额分散,流动性大,现金交易多,是税收征管中范围最广、隐蔽最深、难度最大、征收成本最高的一个税种。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而地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多、范围广,人员有限,对个人所得税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一个税务人员往往集征收、管理、检查三项职责于一身,工作量大,无暇顾及,税收流失防不胜防。单就无极县大陈税务所为例,该所共有正式干部4名,一名所长、一名征收人员兼会计、两名管理人员,却所辖两个乡40多个自然村的税费征收工作,很难做到应收尽收。

(三)、收入不透明,申报不实

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复杂,职工工资、薪金之外的收入有明有暗,有现金有实物,在全部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信用化程度很低,个人收入分配主要依靠现金支付结算,要完全真实反映一个人的实际收入是很困难的,靠地税部门全身心的投入检查,也是不现实的。正是个人收入的这种不透明,导致征收严重不足于准确计量

(四)、源泉控管难以全面落实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的具体征收方式是源泉控制、代扣代缴为主,同时辅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不尽人意。从理论上讲,只要各部门、单位、企业认真执行代扣代缴制,是可以控制和调节相当大的高收入者的收入的。然而,由于受利益驱使或各种因素干扰,有的部门、单位、企业不愿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的怕得罪人,怕麻烦,消极应付,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些有源泉控制的环节放松,必然导致大量的漏税和调节乏力。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良好的治税环境能够促进纳税意识的增强,凡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比较成功的地方,都有一个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社会氛围。要营造公民自觉纳税的社会大环境,需要系统的进行多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媒体对税法的多层次、多环节、多方位的宣传,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刊有文章、公民有资料,使税法深入千家万户,人人皆知。其次,是要在加强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的同时,加强纳税服务,深入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纳税申报的难度和压力。三是严格依法治税,加大处罚力度。个人所得税要有大的起色,必须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和处罚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依法查处,严格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不允许姑息迁就和搞下不为例。实践证明,执法手段越强硬,税收违法行为就越少;法律制裁越严厉,偷税投机心理就越小,对个人所得税而言,莫不如此。

(二)、实行部门联合治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各部门的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实施联合治税新机制,可以从根本上把住个人所得税税收源头,防止税收流失。无极针对税收征管现状,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多次召开国地税、财政、审计、工商、医疗、城建等部门联席会议,今年3月初在县财政局成立了税源管理科。在目前国地税不能微机联网的情况下,由国税和地税基层单位每月3日对全县所有纳税户分一般纳税人、国地共管户、地税单管户三类,逐户、逐月填报上月纳税、停复业、新办登记等情况,数据统一集中到财政局税源管理科,根据采集到的国、地税数据进行数据对比,对那些已纳增值税未纳城建税、在国税办理登记而未在地税登记的纳税人一一列出,取得较好效果。该局从今年初开始实现联合治税后,清理出漏征漏管户413户,新增办证91户,清理税款95.5万元。

(三)、实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双轨制

当前推行自行申报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些纳税意识强、条件好、素质高的对象,推行自行申报,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二是在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实行申报制,使国家干部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起带头作用。与此同时,继续加大源泉扣缴力度,落实和强化代扣代缴的责任机制。要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代扣代缴的法律约束力。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既要予以经济的的重罚,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13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征管  非对称信息  激励与约束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信息非对称的情形,比较典型的例子如:保险市场上保单持有人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财产和健康状况,旧车市场上车主对所交易的旧车比购车人知道更多的信息。如果借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买的不如卖的精”,即市场经济主体的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是所谓的信息非对称。在征税与纳税关系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十分典型的信息非对称:只有纳税人自己才清楚地知晓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而负责征税的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这一信息。在理论上有内生信息非对称与外生信息非对称之分,本文不涉及税务部门内部上级与下属之间的内生信息非对称(如税务所长对征管人员工作的实际努力程度如何并不能完全掌握),而仅对涉及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外生信息非对称予以探讨。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入为课税对象,但如何识别“收入”是一件颇费脑筋的事。理论上的标准是所谓黑格——西蒙斯(以下简称h——s)准则,即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是个人消费能力的净增长,换句话说,收入是当期实际消费加上潜在消费(即当期的储蓄)。h——s观点认为,个人收入不仅包括以货币形式取得的,还包括以商品和劳务形式取得的。显而易见,h——s收入概念在实际征管中难以完全付诸实施,因为与货币化收入相比,非货币化收入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非对称,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h——s思想,这主要是由于h——s准则能够较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征税第一难”,目前对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它不能较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出现所谓“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的尴尬。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是产生尴尬局面的关键性原因。税务部门不掌握纳税人收入的真实信息,而纳税人倾向于将个人收入的真实信息隐蔽化、私有化,以达到规避税收甚或逃税的目的。信息不易获取的根本原因是纳税人对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因为与税负易于转嫁的流转税不同,所得税是直接税,纳税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个人收益,因此理性的纳税人为尽可能增加收益首先选择合理避税,其次在特定条件下亦不排除有选择逃税的可能。在这里个人收入信息公开的程度是征纳双方博弈的关键,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选择和最终收益。如果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强,纳税人更倾向于选择不纳税,相反则更倾向于选择纳税。同时对风险的预期也是纳税人选择纳税还是逃税时的重要因素(即成本收益权衡)。若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成本),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就增加;如果预期逃税的风险(成本)小而收益大,例如被税务部门稽查和检查的概率小、遭受惩罚的程度轻微、边际税率较高等情况,则会诱使原来的风险厌恶者和风险中性者变为风险爱好者,由纳税转而选择逃税。如果征税一方不能有效传递类似稽查、惩罚的信息给纳税人,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和逃税的巨大成本,甚至反而受到负向的激励,比如某大腕偷逃巨额税款还依然频频登台演出,那么纳税人就可能受到强烈的暗示而效仿逃税。

由此看来,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如果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而且对缩小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税负公平意义重大。

二、消除或缓解非对称信息的可能途径

激励与信息非对称问题密切相关。解决信息非对称实质上是一个提供适当激励的问题。税务部门要求获取充分信息,纳税人被要求转移私有信息所有权,实际这是信息交易的一个过程。税务部门是信息的需求者,它作为激励一方,考虑如何确保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最充分的信息,减弱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而纳税人是信息的供给者,它作为被激励一方(或称激励对象),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条件下受到激励愿意提供私有信息。

由此需要设计一种激励契约,鼓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即纳税人获得激励愿意透露真实的收入信息。而这种制度安排或政策设计,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所谓激励相容约束,简言之就是说真话比说假话有好处。要确保纳税人说真话、申报收入时有收益或者说真话多时的收益优于说真话少时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既有有形收益也有无形收益,比如未来消费公共物品的间接收益、信誉收益以及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等。成本也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两部分,如纳税的直接收入损失、罚款和滞纳金、逃税付出的精神代价以及心理成本等。笔者认为,激励与约束的设计可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一)税制公平

①显而易见,这有失横向公平。其次根据纵向公平原则,低收入者应不纳或者少纳税,高收入者应多纳税,量能负担,随着纳税人收入递增而逐渐累进,而实践中存在的所谓个人所得税“只管住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反映的即是与税制设计初衷相反的情形。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税制必然引起纳税人的心理不平衡,进而可能产生对纳税的抵触情绪,因此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必须确保有一个公平的税制。

(二)惩罚力度

②可见极富威慑力的惩罚对纳税服从的影响十分显著。

(三)检查概率

③以此为依据可以确定我们进行重点检查的对象。

(四)精神与心理因素

纳税人不仅是一个微观经济主体,而且还是一个社会人,受道德、法律以及社会舆论的约束。因此在利益之外,他还有精神需求,重视个人信誉和自我价值的实现。遵守法律规定照章纳税会给个人带来精神愉悦、确立个人信誉等无形的、间接的收益(信誉可能带来收益,如订单的增加或好的工作机会等),而违犯法律铤而走险要付出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心理成本,乃至失去融入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和机会。

在提供适当的激励与约束之外,还可能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获得信息:1.发展市场机构。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1970年在其《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指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去消除信息问题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进而,他认为许多市场机构可被视作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所以市场机构可在其中消除信息屏障,发挥沟通信息的功能。若这些中介机构和力量得以发展壮大,则对征纳双方沟通信息必有裨益。2.设置信息通道。通过不同的途径,多渠道、多角度获取信息,虽然不能直接从纳税人那里获得信息,但信息传播的渠道和途径不是单一的,在现代社会计算机和通讯手段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完全有可能从纳税人之外寻找突破口获取需要的信息,为此可增设信息通道确保信息通达。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克服征管困难的关键是尽可能减弱信息非对称分布的程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建议如下:

(一)与激励约束相关的改革和政策建议

1.公平税负,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⑴ 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与国际水平相对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算低,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把税率设置在较低的水平上。因为过高的税率强化纳税人的收益动机,容易造成税收收入流失,正如拉弗曲线所表明的,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同时对于征税过重引起的效率损失,发展中国家尤需顾及。因此有必要借鉴米尔利斯的倒“u”理论,对中等收入者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甚至由于信息非对称的存在,对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应当为零。

⑵ 改革分项征收办法。单纯的分项征收人为地形成了不同类别收入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今后可考虑分项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可在年内分项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⑶ 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物价水平和一般生活标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构成、收入水平和赡养负担情况,规定合理的扣除标准。

2.加大惩罚和检查力度。

严厉惩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其中简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惩罚手段是建立记录并予以公告。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3.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在我国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奖励诚信纳税。

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比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二)规范发展税务中介机构

税务以中介的立场,依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应税所得,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纳税人尽可能少纳税款。因此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税务受到征纳双方的欢迎,能够发挥沟通信息和协调双方关系的作用。今后要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真正实现税务中介机构社会化,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双方的信息交流。

(三)与设置信息通道相关的具体措施

1.启动现代化征管手段。

多渠道获取信息,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源进行监控。在财政、工商、银行、保险、海关、企业和税务等部门之间设立计算机联网,便于信息共享和进行交叉稽核。

2.限制现金结算的范围,严格推行存款实名制。

限制现金结算,对应该采用转账支付结算而不采用的,制定惩罚措施。严格推行存款实名制,居民凭身份证(非居民凭护照)办理存款账户。税务编码和存款账户一一对应,通过银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3.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群众提供信息,举报逃税事实,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并保证为举报者保密,形成协税护税的良好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篇1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 申报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简介

美国税务信息化建设比较完善,形成了统一的税务网络体系。从纳税申报到征收,从信息管理、税源监控到税收处罚这一系列过程都可以在其税务网络体系中进行操作。此外,税务部门拥有与银行、海关等部门联网查询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的权利。

美国施行双向申报制度。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同时纳税人也需自行申报,分4次预缴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实际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每个纳税人都有唯一的税务代码,通过输入查询税务代码可以获得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完善的税务网络系统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美国对纳税人实行交叉稽核,实现了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监控。同时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同时纳税人负有扩大的报告义务,对不明确出处或税务机构指定的事项承担报告或举证的责任,防止纳税人的逃税和欺诈行为。

二、日本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自我评估系统与“蓝色申报”

日本的自我评估系统是指纳税人自愿自主的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系统。与传统评估系统相比,自我评估系统更加民主并且在对本年收入征收所得税时更有优势。自我评估系统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系统: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

“蓝色申报”系统是指对于保留符合规定、真实反映经营成果且完整的会计账簿的个人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在蓝纸上进行特殊的申报。其目的在于提高纳税人的记账水平,鼓励诚实的自我评估。作为回报,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特权。蓝色申报者可以享受对在公司工作的家庭成员的工资进行合理金额扣除、不超过四十五万日元的特殊蓝色回报扣除、特殊的折旧制度以及本年亏损弥补。若纳税人被怀疑有申报不实、偷税漏税行为,一经核实,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蓝色申报”资格,并要求其补交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白色申报纳税人为普通申报纳税人,不享受这些特权,但没有义务永久保存账簿和记录。

蓝印申报有效的激励了其他纳税人诚实纳税并申请“蓝色申报”的意愿,增强其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此外,“蓝色申报”可以让税务稽查人员将精力转移到重点、严格检查普通纳税人或有前科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启示

(一)采取综合分类制

目前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将个人收入所得分为11类,进行分类征收。分类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但很难体现纳税人整体负担水平。

因此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采取综合制与分类制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年终再汇算清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由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进行调整,最后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税收征管网络系统尚未建成。虽然有“金税工程”推进税务征管电子化,可是只限于增值税,税务部门应逐步把它扩大到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进一步强化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但是实际中如果税务机关的调查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权利,各级部门及企业必须积极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规定消极应对的处罚措施。同时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

按规定现行制度,纳税人需在所在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基础上,自行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要求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是由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且自行申报制度宣传不到位,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因此必须加强宣传自行申报方式。另外,税法应当规定纳税人也必须缴纳罚款,以此督促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同时推广网上申报,节约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双方的时间成本。

(四)引入“蓝色申报”制度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建立“蓝色申报”系统,根据纳税意识的不同对“申报表”进行分类,税务机关对其实施不同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对能够按相关规定合法登记、保存账簿、凭证并依法经营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允许其进行蓝色申报并获得一定特权,如享受特殊扣除优惠、不做全面审核等。但当该纳税人存在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后,要禁止其继续进行蓝色申报,补交税款并处以罚款。通过对优秀纳税人的积极依法纳税行为的奖励与鼓励,影响、培养其他纳税人诚实经营、依法纳税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崔海霞.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J].商业时代,2010,(17).

[2]黄凤羽.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选择:从分类到综合[N].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7).

[3]尹旭,万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经验借鉴―基于税收征管视角[J].财经政法资讯,2009,(6).

[4]张洪.对日本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借鉴分析.财会研究[A].2009,(5).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