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9 17:24: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非遗传承困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据笔者调查,截至2014年12月,江西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70项(含扩展项目),其中音乐类(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非遗项目34项;省级非遗项目488项,其中音乐类非遗项目192项。另外,江西还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34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314名。从表面上看,江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数量可观,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甚至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容乐观,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
1.传承人年龄较大,后继者青黄不接
非遗项目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传承方式,这就注定其传承不能顺利进行。据了解,江西原有36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如今只剩下34名,流失的两位是婺源傩舞传承人胡振坤和瑞昌竹编传承人宋增礼。在现有的34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中,22名传承人已年过六旬。其中,号称“歌师”的兴国山歌传承人徐盛久已年近九旬,仍然活跃在表演一线。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在314名省级非遗传承人中,已故17名。尽管在世传承人年龄偏大,但后继者却是青黄不接。如莲花茶灯舞是省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漆石生已经63岁,而该项目的下一代传承人仍无着落。如果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在培养后继人才方面进展缓慢,将会产生断代现象。
2.传承方式单调陈旧,多数学徒有名无实
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传承,不管是学歌、学舞、学戏,还是学乐器,都要通过长期的训练和舞台表演的检验。这就要求师徒们在传与学上花费相当大的精力,且学徒们要具备扎实的文艺功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第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按照规定,传承人要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毫无保留地传授技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通过办学方式的传承几乎无实例。一些艺术造诣深、名气大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采取古老的师徒传承方式,能够带到真心学艺且文艺底子扎实的学徒。但是,有些传承人,特别是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传承人,没有资金补助和市场效益,时间和精力都不能保证,师徒关系大多仅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更无法保证学徒质量。
3.年轻人无心学艺,非遗传承前景堪忧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江西经济结构、城乡结构、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在文化方面,受现代文化多元化冲击,传统文化逐渐失去了对年轻人的吸引力,音乐类非遗项目濒临传承无人、技艺失传的危机。据了解,赣南采茶戏是国家级的非遗项目,由于观众少、市场不景气,许多县剧团撤销或改为歌舞团。同样作为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婺源徽剧团,好不容易培养出一批年轻演员,但面对收入低的现实,很多演员都转行了。国家级非遗项目尚且如此,省级非遗项目的情况更是雪上加霜。据笔者了解,莲花茶灯舞动作轻盈多姿,茶歌优美动听,茶灯制作精良,服装色彩鲜艳,富有浓厚的赣西特色。但是,很多年轻人对此并不感兴趣,也没有人主动学舞。缺少年轻人参与的音乐类非遗项目,最终将消失在文化历史舞台上。
二、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工作问题产生的原因
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工作出现种种问题,有政府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相关部门履职缺位的原因。据笔者调查分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经费投入不足
江西是中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底子薄、财力紧,对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普遍存在重申报、轻保护,重使用、轻投入,重短期效益、轻机制建设等问题。如有的地方把申报音乐类非遗项目当成可有可无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有的地方甚至把非遗项目当成向上级部门讨要经费的“摇钱树”,导致申报工作与传承保护工作形成较大反差。据了解,省财政每年拿出400万元用于非遗项目的保护,但市、县一级财政几乎没有配套资金。
在传承人传承活动及生活补助方面,2012年,江西有21人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财政补助,每人获得财政补助1万元。这些经费对于数量众多的音乐类非遗项目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特别是对于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来说,获得财政补助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2.传承方式争论不休
对非遗项目的传承方式,各方争论不休,至今仍无定论。有人认为音乐类非遗项目必须坚守身口相传的传承方式,也有人认为可以在传承的基础上适当发展。笔者以为,国家规定采取收徒、办学方式培养非遗项目传承人,其实就为“继承派”和“发展派”提供了不同的传承思路。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一味强调固守传统的传承方式,把包括高校等在内的社会资源排除在保护传承工作之外,试问非遗保护工作能够走多远?回顾中国音乐发展史,如果不是刘天华把二胡引进高校课堂,二胡能有今天的地位吗?如果不是创办了一批黄梅戏校和剧团,黄梅戏能有今天的发展吗?类似的例子不可胜数,所以“继承派”和“发展派”的争论可以休矣。诚如樊祖荫教授所言:“学校应在传承民族语言、传承民间艺术和培养专业人才三个方面发挥不可或缺和替代的重要作用。”只要有益于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各地高师院校就应大胆尝试。
3.有关部门履职缺位
按照规定,国家级和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必须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定期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文化行政部门要监督、指导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核实后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实际上,这些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
这些年来,除了传承人自然死亡外,各地并没有取消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资格的例子。据笔者调查,除了九江学院、省职业艺术学院、井冈山大学等少数高师院校在保护、传承非遗项目方面做了有益尝试之外,江西绝大多数高师院校都忽视了这一方面的工作,更不用说培养下一代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了。
三、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工作的对策
音乐类非遗项目涵盖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四个门类,数量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做好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传承工作,对于引领、发展江西非遗项目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坚持依法传承
把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依法治国方略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据笔者了解,《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在研议、制定中,该条例出台后,各地、各部门应对照相应的法规落实职责,严格依法申报、依法保护、依法传承。特别是在拟定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保护规划,以及经费分配等方面,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力求公开公正,依法透明。
2.加强经费保障
省、市财政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按照《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逐年增加国家级、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经费支出。当务之急,首先是把国家级、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保护经费纳入省、市财政专项预算,积极为传承人提供养老和生活补贴,保持传承人传承、保护经费来源稳定;其次,积极建立社会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旅游收费分成、社会资金赞助等,拓宽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保护经费的来源渠道;再次,邀请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参加大型活动表演、走进高校开设讲座等,以提高传承人的劳动报酬,增强他们表演和传承的积极性。
3.完善保护机制
首先,完善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落实非遗保护情况会商机制,对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职能部门应密切沟通、协调解决;其次,建立落实国家级、省级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人资助办法,完善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最后,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濒危音乐类非遗代表作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南京白局;传承;对策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笔者认为其中的“地方性”应借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福德吉尔慈提出的“地方性知识”时对其的定义,即“‘地方性’不仅是在特定的地域上说的,它还涉及到在知识的生成和辩护中所形成的特定情境,包括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定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
由于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局限,其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一方水土。遗憾的是,虽然它们中的一部分及时被被列为了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在传承上所面临的困境。
一、南京白局发展概况
(一)南京白局简介。南京白局是南京地区唯一的地方戏曲,有着600余年的历史,最初是由南京丝织业工人根据当时社会新闻、民间传说,用明清俗曲曲牌及江南小调蝉联说唱的曲艺艺术。白局的发展和成熟于丝纺织工人传唱白局之时,其兴衰与丝纺织业及织锦业兴盛息息相关。明代后期,南京的丝织业发展迅速,大批当地农民开始成为纺织工人。织锦工人在劳作之余,聚集在一起演唱,白局也正是在此时随当地农民纺织工进入市区。每逢婚嫁喜庆之事,较为殷实的家庭便邀请工人进行演唱。
(二)白局的三起三落。1912年民国政府成立,满清王朝被。作为织锦主要消费者的王公贵族已经消失不见,南京织锦业衰落,织锦工人也随之失业。另外,当时政府对于此类通俗的地方曲艺多不重视,因此白局也逐渐衰落,许多优秀曲目失传不见。蒙古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恢复了与中国的贸易关系,南京丝织品得以远销外蒙古,丝织业又兴旺了一段时间,南京白局也随之兴盛。但爆发后白局也再次衰落。解放后,在“双百”方针指导下,政府和民间共同抢救了一批白局经典曲目,但遭遇十年“”动乱,白局再次败落。如今,改革开放带来了对于传统文化观念的冲击,和许多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白局也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局面。目前,老一辈艺术家已经全部过世,建国后培养的一人也只有6位在世,其中演唱者4人,琴师2人,业余票友不足10人,通常的表演曲目也不过20余首,虽然白局被列为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但其传承前景依然堪忧,令人惋惜。
二、白局衰落的原因
(一)织锦业的衰落。白局是南京地区的特有戏种,多为纺织工人在工作中演唱,,白局的兴衰和织锦业的发展情况有着莫大关系,如今作为南京云锦消费主体的王公贵族早已消失,而云锦本身由于工艺极其复杂,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极少,白局失去了其从产生开始就依附的土壤。
(二)南京地方方言变迁。白局本身是用南京方言演唱,然而南京又是一个外来人口众多的城市,在此过程中方言也不断发生着变化,由于建国后普通话的普及,很多80后90后的南京青年人已经不会说南京话,更不要说白局演唱所用的老城南话了。
(三)白局难登大雅之堂。南京白局取材家长里短、流于市井的特点,以及在情节上都与当代艺术作品格格不入,南京本地方言多入声即短音,不分前后鼻音和平翘舌音,听上去往往给人以“土气”之感。这些缺点都让南京白局背离当代的艺术欣赏要求,限制着南京白局的传播。
(四)缺乏政府的支持。虽然政府对于白局的保护已经有了一部分的投入,但白局的生存主要是依靠老一辈艺术家的热情,政府在这方面主持力度不够,没有较为系统的组织结构,剧团也不能定期演出,白局往往出现在一些政府或企业主办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舞台上,难以长久。
三、传承困境解决对策
(一)政府积极引领。主导南京白局传承与保护通过出台相关条例和文件,让南京白局的发展具有法律保障,并为南京白局传承和发展指明方向。同时,在经济上扶持南京白局的发展。通过将南京白局元素融合到城市宣传片,积极宣传本土唯一的戏种,以此来扩大南京白局的影响力。
(二)社会广泛参与。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主导,南京白局从业人员应积极整合教育资源,依托中小学特色教育,开展相关的第二课堂学习。使得南京白局的传承和普及工作从娃娃抓起,不断挖掘合适的传传承。
(三)创新白局表演形式。目前白局表演曲目仍然是以《机房苦》为代表的传统曲目,白局自身表演形式单一,活力不足,在很多老曲目消亡的前提之下对于这项曲艺艺术的传承是十分致命的。对此,应当加紧创新曲目、曲牌,将时事融入进去,创新表演内容和形式,摆脱过去“闭门造车”的发展方式,逐步提升白局的社会认可程度。
(四)创新传播途径。传统的白局传承方式依然是以师父的口传心授为主,在这个传播多元化的时代,老艺人们应当在积极整理和传授的同时,更应该通过新媒体如QQ、微博、微信等平台多渠道多层次宣传白局,让白局的传承融入到每个南京人的生活中,进入到每个南京人的意识当中。每一个南京市民也应该积极了解和学习南京白局的历史,让白局走进生活当中。
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白局作为南京地区民间文化的重要代表,应当在地区的文化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所以,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协作,承担起保护这项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将白局这项古老的艺术传承下去,重现其昔日的辉煌。
注释:
[1]http:///link?url=uRa1n8I8axaHKOdZyV_yTKijlKFJbC9vyvsRb87atKwnBSd8XN0f-efGqRUalJJpbkampnl0MIlHhXoZ6wM1xa
参考文献:
[1]陈燕,喻学才.关于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营刍议[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2):107-108.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摘要:湘绣非遗保护需要创新传承模式,湘绣专业的建设要适应并促进湘绣的传承创新。深化湘绣专业的建设是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创新湘绣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途径的需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中高职衔接等均是深化湘绣专业建设,创新湘绣传承模式的有益探索。
关键词:非遗;传承创新;湘绣;专业建设
以往,湘绣的传承主要是以师徒传承、家族宗族传承、或是以工作室或企业进行的职前培训等为主的社会传承。2006年,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在全国率先开办湘绣设计与工艺专业,以正规教育的方式肩负起传承与保护湘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成为了非遗传承的典范。2013年5月,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三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传统手工技艺、民间美术工艺、民族表演艺术等民族文化相关专业建设”,“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研究和管理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可见,新形势下对非遗传承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职业教育非遗人才的培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非遗传承创新与湘绣专业建设的关系
非遗保护需要创新传承模式,非遗牵手高效,开设非遗专业,已经成为我国探索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新途径,并对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发挥了积极作用。湘绣专业的开设创新了湘绣传承模式,但应处理好非遗传承创新与专业建设的关系,努力适应湘绣传承创新的需求,充分发挥高校在非遗保护中的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职能。
(一)湘绣专业的建设影响湘绣传承创新
传承人是非遗的灵魂,非遗工作的最大难点是解决项目传承人问题[1]。湘绣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浓缩了几千年来湘绣艺人绣艺的精髓,承载着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可湘绣曾几度面临人才缺乏,陷入传承困境。湘绣专业的建设着力于湘绣人才的培养,因此,其建设的程度与好坏直接影响着湘绣人才培养的数量与质量,关系到能否很好地解决湘绣传承创新的窘境。
(二)湘绣传承创新要以湘绣人才培养为持续的推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中华文化崛起的重要话题,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重中之重在于其文化内容的延续,延续的载体则是人,必须依托人才的培养。因此,湘绣人才培养对湘绣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延续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湘绣非遗传承创新要以人才培养作为其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湘绣专业的建设要适应并促进湘绣非遗传承创新
艺术设计教育既要适应工业化生产要求,对工业化生产起促进作用,又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下,实现对传统手工艺的传承和保护[2]。因此,湘绣专业的建设必须围绕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和要求,结合湘绣传统手工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培养具有鲜明特色的湘绣人才,适应并促进湘绣的传承创新。
二、非遗传承创新视野下深化湘绣专业建设的必要性
(一)培育专业建设新的特色和亮点,确保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自开办以来,湘绣专业的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已成为“十一五”省级精品专业、“十二五”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重点专业和湖南省示范性特色专业、全国100个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之一。刘爱云湘绣大师工作室、湘绣设计研发中心被省厅挂牌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湘绣传承与保护基地”,湘绣设计与工艺实习实训基地已建成为湖南省职业院校“优秀”重点生产性实习实训(教师认证培训)基地等等。目前,湘绣专业的建设无论是在企业行业还是社会上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力,有了极大的知名度。但随着高职教育的发展,非遗传承保护的推进以及湘绣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对湘绣专业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因此,如何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抓内涵、练内功、求实效,深化改革,努力培养专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增长点,培育专业建设新的特色和亮点,确保专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湘绣专业站在新的起点上必须思考的问题。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途径的需要
在“大师工作室+项目+产品”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湘绣专业已经培育出数届毕业生,学生进入湘绣企业后,为企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带来了全新的变化,加速了企业新老员工的交替。目前,有些毕业生已经成为企业的技术骨干或管理人员。但也出现了少数毕生难于适应湘绣企业工作岗位的现象。同时,从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毕业生的反馈意见中分析得出企业需要刺绣人才,但同时更需要湘绣设计人才及既懂刺绣工艺又懂营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高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而人才培养的基础是专业的建设。因此,必须深化湘绣专业的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途径,保证专业的优质“产出”,促进非遗人才培养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湘绣传承创新的需要
众所周知,对技法、技艺的继承是相对容易的,能否让艺术作品真正表达其文化价值才是继承关键[3]。湘绣进一步的传承创新需要加强专业建设,在建设的过程中,为湘绣艺术创新提供丰富的资源,并将其与现代艺术、现代社会相联系,使其迸发出新的生命力。
三、非遗传承创新视野下深化湘绣专业建设的探索
在传统刺绣手工艺的保护问题上,既不能使原生态手工艺失去特色,又不能墨守成规止步不前。因此,基于湘绣传承创新,进一步深化湘绣专业建设的途径有:
(一)开办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创新非遗传承人才培养模式
通过对企业的走访调查和毕业生跟踪调查得知,目前整个湘绣产业设计创新人才和营销人才严重缺乏,产业发展后劲明显不足。企业的员工目前主要为刺绣人员,专业营销人员稀少,而懂刺绣、懂设计的营销人员更是罕见,专门人才的缺乏使企业正遭遇着发展瓶颈。因此,针对企业人才的需求,湘绣专业正在试点现代学徒制,“量身打造”湘绣产业所需的专门人才。通过现代学徒制班的开办,能为湘绣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能有效解除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人才困境,提高企业在转型发展中的竞争力,促进湘绣非遗的活态传承。同时,通过在学校、企业交替完成学业,可以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功底,优良的职业素养,从而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二)开展中高职衔接,优化人才培养途径
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明确指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对职教改革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最迫切的就是要解决中高职教育脱节、职校学生升学和成才渠道不畅、办学效益不高等问题……建设现代职教体系的切入点就是“衔接”。因此,实现中高职协调发展,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重要任务。湘绣专业可以以此作为深化专业建设的一个契机,深入调研专业人才需求及职业岗位能力需求,选择一到两所学校开展中高职衔接,构建中高职人才培养体系课程设置的整体思路,构建一体化的课程体系,实现中高职有机衔接,优化湘绣传承人才的培B途径。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团队的非遗传承创新能力
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任务的教师,制定一整套培养方案,并出台相关制度保证其落实运行,利用学校自身条件,如实践场所、校企合作企业等,增强教师的理论应用能力,并鼓励其接受更高级别培训,获取更高学位或承担与实践有密切联系的校级、省级课题等。同时,重点加强对刺绣、设计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通过师徒结对、传帮带的方式,提高青年骨干教师教师在专业教学、技术研发创新等方面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很好地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各项教学研究以及湘绣创新工作,以提升教师团队的非遗传承保护与创新综合能力,扩大专业建设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钱益汇,黄Q.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现状与培养机制[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13(05):132-137.
[2]姜小渊,吴海广.民族传统手工艺与当代工业技术教学[J].艺术探索,2011(10):89-9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154-02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些地方因保护理念错位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保护性”破坏,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它是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传承人世代相传。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传承者、创造者,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就是保护传承人。换言之,对传承人的保护就意味着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忽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失去了根基与价值。所以,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而对传承人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迫切而重要的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现代化、价值多元化、娱乐多样化的不断演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既迎来了机遇,也遭遇了挑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其技艺的获得是一个长期习得的过程,传承人的成长需要时间的累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无法为人们带来直接客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与经济变革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处境尴尬:一方面,许多年轻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并不愿意跟随父辈在老家学习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困于传男不传女的旧习,使得愿学的女性却无法获得学习机会,这使得本来就愿学者寥寥的传承活动更是进退维艰,如此一来,许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无徒可授的状况,传承人正面临着断代的危险。不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强的传承人可能因为经济的贫乏与生活的困顿,为了生计不得不“改弦易辙”,这使得传承人又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在这种“断代”与“流失”的双重夹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于青黄不接与后继乏人的境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环境改变的苦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与发展依赖一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脱离这种环境,其形态就面临改变或消亡的危险。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非物质文化技艺失去依存的活动空间,逐渐式微,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方针指导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利用的辩证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其赖以生存的活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这样一来,或者因为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目全非,或者因为传承空间的改变使得原有的观赏对象流失,或者因为生活方式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难以存续,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保障不力的困境
不可否认,各级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中,都下了很大的功夫,然而现存的认定与保障制度却存在着保障不力的困境。比如,在对传承人保护过程中,首要的工作就是对传承人的认定,然而恰恰就是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却存在制度的缺陷。现有的认定制度规定传承人只能从众多的艺人中挑选一个或者几个予以认定,这必然使得那些需要团结协作的链状结构的传统技艺会发生“掉链子”的情况。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技艺需不同的艺人承载不同工序,那些其他关键工序上未能被认定传承人的艺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和个人荣誉等原因与获选艺人之间产生矛盾,从而使得传统技艺非但未因认定传承人而获得更好的保护,反而适得其反。与此同时,在争夺有限的传承人指标中,有部分人或许因弄虚作假、迷惑专家而当选,有部分人却可能因交通信息闭塞而错失机会,无论是当选还是落选,都无疑会挫伤那些具有独特技艺却无缘获得传承人的真艺人的积极性。这种缺乏公平公正的认定,其结果往往与初衷相违背。此外,现有的制度在认定过后的保护中也存在各种保障不力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经济保障不合理性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问题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其由传承人的传习展演、受众的观摩模仿以及传承空间与环境等要素构成,无论哪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会传导到传承人保护这个问题上来。就此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濒危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从传承人的角度看,经收入菲薄与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心”传承
目前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各级政府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其中用于资助传承人的经费却少得可怜,完全不足以让传承人衣食无忧地专注于传承。多数传承人在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只得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无法潜心从事传承活动以及培养传承人。此外,尽管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多半是利用多于保护,索取高过给予,对传承人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并没有对他们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既没有获得经济上的有力资助和支持,也没有获得精神上的荣誉和自豪,这使得不少传承人不但无法潜心从事非遗工作,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由于传承人地位弱化、经济贫乏、生活困顿,使年轻一代对成为传承人失去兴趣和信心,无法被吸引到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
(二)从传承受众的角度看,生活方式改变与思想观念演化导致“无人”传承
随着全球化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文化消费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当今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人们的观念意识、生活样式、审美精神和价值导向都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正如刘锡诚先生所指出的:“正在推进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使民众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由发生和繁荣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的土壤逐渐削弱和消失,民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1]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年青一代更热衷于现代的生活方式。在当代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介的冲击下,他们更热衷于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如玩微博、微信、游戏、网购等,他们对民间传统技艺逐渐失去兴趣,既无心观赏更无心学习。当大多数年轻人被吸引到现代电子传媒上后,传统技艺展演的受众群体不断流失。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裹挟中日渐被蚕食,甚至消亡。如此来看,缺少观赏对象、无人喝彩鼓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自然“曲高和寡”,难以为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然也难逃后继泛人的困境。
(三)从传承空间的视角看,现代文明制度与新型城镇建设导致“无法”传承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l一体化的逐渐推进,大批人口向城镇迁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也纷纷外出谋生,留守乡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他们既无精力也无兴趣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严重的问题是随着人口的迁徙流动与生活方式的改变,原有的乡土生活体系遭遇侵袭甚至崩溃。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以社长、社首或是寨老、巫师等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神事活动,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民俗活动[2]。随着农村社会的逐渐解体,原来很多依赖于传统农耕社会的传统技艺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了“活态”传承的生活基础,不得不走向博物馆似的展演传承,这无疑会导致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走样与异化,可以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失去原有的传承空间就无法原汁原味地“活态”存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的对策建议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放在对“人”选定、保护、传承上,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能选出真正的代表性传承人,其次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安心传承,最后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在一定的空间中开展传承。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建议有如下几点。
(一)完善传承人保护制度
选人是用人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首先要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要针对不同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制定可操作性标准,确保选出的传承人真正具有代表性。其次要建立传承人的选拔制度。为了提高评选工作的公正性,要坚持民间推荐、政府把关的推荐、认定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世世代代生活在群众中间,要充分相信并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民间艺人们的推荐,政府所要做的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在候选人中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决定性作用的优秀传承人为代表性传承人。再次,建立传承人的技艺档案库,对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制作光盘以备传习之用。最后,要建立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这样既可以及时纠正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极个别滥竽充数的错误,还可以剔除已认定传承人中的个别不负责任、不尽义务的传承人,从而保证传承人队伍的纯洁与活力。
(二)保障传承人身份地位
选出优秀的传承人后,要使其安心于传承,还必须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提高他们的身份地位,使其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从物质角度看,要让传承人衣食无忧,这就需要对传承人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同时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效率,给予传承人特殊的“绩效津贴”。同时也要分考虑到其他未当选艺人的经济状况,形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团体的综合保障系统,以免艺人之间相互妒忌、内耗而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除了经济上保障外,还得从精神层面上对传承人进行鼓励,使其安心用心于传承。比如,每年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让他们获得社会认同与肯定。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荣誉称号。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我们在给这些文化传承人以积极的社会地位肯定与社会声望评价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这样就会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氛围,自然也就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3]。
(三)保护传承人传习空间
保持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是传承人的保护,但是单一的以人为中心,并不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康发展。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特征迫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注重保障传习场所、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后续艺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地域性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让更多的人逐步了解传统技艺,喜欢传统文化。
总之,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传统文化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日益重视。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社会发展不够平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2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