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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的基本原则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2-09 17:24: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医疗管理的基本原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医疗管理的基本原则

篇1

应该看到,解决滥用抗菌素问题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实施《基本原则》遇到的最主要的难题就是规范预防使用抗菌素的问题,主要涉及外科系列手术科室。按照《基本原则》的规定,在清洁手术中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要预防使用抗菌素,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抗菌素: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手术涉及重要脏器,和高龄免疫缺限类的高危人群,总的预防时间不超24小时,个别情况可以延长至48小时。接受清洁污染手术者,预防用药24小时,必要时延长48小时。在实践中,这样的规定很难得到实施,主要原因:一是医生担心术后使用抗菌素的剂量不够会带来医疗风险,比如:白内障手术虽然是无菌手术,但如果使用抗菌素达不到剂量和时间,就可能造成眼球摘除。过去习惯使用时间为72小时,按照新的规定改为24小时,对这一时间要求,临床医生普遍比较担心,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后果无法挽回;二是由于长期滥用抗菌素,医生和患者都形成了应用惯性,很难一下改变这种医疗习惯;三是在有些医疗中,滥用抗菌素也存在经济利益驱动的问题,有的故意延长使用时间和加大剂量,追求经济利益。

针对以上问题,要安全有效地控制滥用抗菌素,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配合监管部门指导医院组织医生反复学习《基本原则》,了解滥用抗菌素的危害,从思想上提高对限制滥用抗菌素意义的认识

滥用抗菌素是一个极其普遍的现象。无指证的预防用药、无指证的治疗用药,一方面增加了药品的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发生,另一方面造成了细菌耐药的不断增长,致使一些有效的抗菌药物不断减效,甚至失效。总院呼吸科刘又宁教授在《第二届重症感染高峰论坛会议》上指出,1997年中华医院感染管理学会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病人的抗菌素使用率分别是90%、80%和70%,小医院中连续几年所有住院病人都使用过抗菌素。2001年全国感染监控网对178家的医院横断面调查显示,抗菌素药物使用率达56.9%。2000年全国抗菌素费用占药费的43%。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药品存在严重的抗菌素过度使用问题,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临床致病菌的耐药性迅猛增长,如肺炎链球菌、大肠杆菌的耐药性,对大环脂类药物和氟喹诺酮类药物已有高水平的耐药性。细菌的耐药率迅速上升,还引起菌种失调、二重感染、药物中毒等等,这些都给人类带来极大的危害,同时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1998年的一个统计表明,仅不合理使用第3代头孢这一项,就使我国每年浪费卫生资源7亿多元。

因此,各级医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原则》的宣传,并指导医院积极组织医护人员深入学习《基本原则》,了解滥用抗菌素的现实危害,提高广大医护人员贯彻执行《基本原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是遏制滥用抗菌药现象继续蔓延的基础性措施。

2 实行“单项累计比较法”,加强对抗菌素应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在落实《基本原则》过程中,矛盾最突出的是外科手术病人预防应用抗菌素的问题。为加强对这一环节抗菌素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了“单项累计比较法”,即对特定范围的出院病人进行同类病人术前、术后预防使用抗菌素和治疗使用抗菌素的时间、金额、日费用、总金额、出院情况进行累计统计,然后在医院内部对同类病人在实行基本原则前后的情况进行比较;在不同医院之间,比较同类病人应用抗菌素的时间、用量、金额及日费用的下降幅度。这两类比较的结果,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医院之间、疗区之间对贯彻基本原则、控制滥用抗菌素工作的重视程度及管理措施是否有效,并把比较结果(即下降幅度)与年终的协议管理评价验收、信用等级单位评定等项工作挂起钩来,促使各医院及医护人员提高对贯彻落实《基本原则》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改进措施,加强控制。此外,“单项累计比较法”还可以保证医疗监管部门有效地回避医疗风险,防止医患矛盾被转嫁到监管部门,减少了大量繁重的审核工作程序,同时也避免了监管部门不在监管第一线,对千差万别的复杂性的掌握不准,而给监管工作带来的困难。同时,这一做法还有利于调动医生自觉限制滥用抗菌素、主动降低高价药品使用率的积极性,因此可以说,“单项累计比较法”是在尚未实现单病种管理的情况下,控制滥用抗菌素的一个简单、有效、理想、可行的好办法。

3 注意工作方法,坚持循序渐进,切实回避医疗风险

落实《基本原则》不同于其它的政策法规,它面对的是医学领域,是复杂的人体科学,是高风险的技术行业,所以,在配合落实《基本原则》过程中,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因缺乏医学知识造成滥用抗菌素的问题(尤其是换代产品)是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人体内已经形成了不同程度的抗药性和细菌的耐药性。此外,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个体差异。上述情况,要求医生在用药过程中必须视情况而定。

防止滥用抗菌素是一个漫长艰苦的过程,实施《基本原则》有一个逐步适应和总结经验的过程,医生和患者也有一个逐步认识和改变习惯的过程。因此,在实施《基本原则》时切不可简单、急躁地机械推进,要循序渐进,注意方法和策略。医疗监管工作,在加强指导和管理的同时,要注意避免把医疗风险、医患矛盾转嫁到监管部门。患者不同于一般的消费群体,医疗行业也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实行《基本原则》当然也不同于贯彻其它政策法规。控制和解决滥用抗菌素问题,一定要以医疗安全为前提,要使医生和患者能够自觉接受并达成共识,积极配合医疗监管部门采取有效的办法,科学、合理地使用抗菌素药物,切实解决滥用抗菌素问题,确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顺利贯彻执行。

篇2

关键词 医疗救助法 基本原则 重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5.072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l Assistance Act

WANG Hairong, SHUI Linfei

(Luzhou Medical College, Luzhou, Sichuan 646000)

Abstrac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id law is the guiding ideology and starting point for the entire Medicaid law activities should meet with a clear orientation, generally reflect and adapt to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all Medicaid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greater stability, prospective standard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id law should include fairness, government-led principle, to protect the content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l needs.

Key words medical assistance; basic principle; reconstruction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目前,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国家实施的医疗救助制度进行指导,同时,各地方政府在考虑到当地具体情况的基础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医疗救助规范性文件或地方规章,对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基金使用与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医疗救助立法提供了相对丰富完善的制度资源。但是,我国目前仍没有制定统一的《医疗救助条例》,甚至没有制定《医疗救助条例》的上位法――《社会救助法》。可喜的是国务院于2014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该办法原则性地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程序和衔接等,但未将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规定。

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医疗救助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贯穿于全部医疗救助法律规范,是整个医疗救助法律活动(包括医疗救助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并对具体规范起到补充作用。这里的医疗救助法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与医疗救助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体现在《社会救助法》和《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中,特别是在《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中,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将得到直接的体现。

1 地方立法中关于医疗救助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虽然在我国理论界对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并未作更多的研究,但是在各地政府的地方立法中,关于医疗救助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众多,综合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医疗救助应遵循道德的总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二是医疗救助的水平,三是医疗救助实行的形式,四是医疗救助与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衔接的问题,五是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原则。

2 医疗救助法确立的基本标准

一方面,医疗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另一方面,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了我国的医保体制。因此,在确立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注意与社会救助的普遍性原则相区别,并注意与基本保险制度的衔接。另外,还应注意的是,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有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应满足以下标准:

(1)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明确的导向性。作为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项法律准则而非国家政策,因此必须具备明确的导向性,为医疗救助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准则和依据,对医疗救助法的解释和实施进行指导和制约。具体来说,首先,对医疗救助立法活动进行指导和规制。立法者在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法律、法规时,应首先确定制定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然后在这个指导思想下确定该法律的具体规范。其次,对医疗救助法律活动进行指导和规制。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对相关法律主体有直接的约束力,是其进行法律活动时的行为准则;同时,还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对具体法律规范未规定或未规定明确的予以弥补。最后,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作用,即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适用和裁决案件的依据,特别是在面临规则相冲突或规则调整不力的情况下。

(2)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大体体现和适应医疗救助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首先,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医疗救助法律规范特有的原则,其他法律规范共有的基本原则,如平等性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等不应该纳入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其次,医疗救助法应是贯穿于整个医疗救助法律体系的始终,是所有相关法律规范所共同遵循的原则,而不是某一部具体法律的具体原则。那些只体现医疗救助部分法律规范的原则,如医疗救助的筹资的基本原则、医疗救助监督管理的基础原则等,都不应上升为医疗救助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

(3)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前瞻性。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是医疗救助法律规范中最高层次的较为抽象的行为准则,它不仅是其他具体行为准则立、改、废的依据,而且体现了医疗救助法律规范应具有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轻易更改,应在充分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使其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前瞻性。

3 医疗救助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3.1 公平原则

国际卫生组织对各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出了“公平、效率、透明度、可及性和适用性”五项衡量指标。公平意味着制度进入的平等性(即制度进入机会平等)和患病后得到国家或社会同等的医疗保障服务(即医疗服务的结果平等)。但这种公平是相对的公平,是尽量缩小人们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差距。

医疗救助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设计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基本措施,故公平原则理应成为其基本价值追求。在医疗救助立法中,公平原则主要应表现在:其一,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医疗救助权。虽然只有达到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条件的公民才能获得医疗救助,但不论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只要达到了医疗救助的条件,都应当获得同等的医疗救助待遇;即使是违法者或违反道德者都不应对其设置限定条件。其二,救助待遇的平等享有。即对所有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公民在救助力度上都应同等对待,平等地享受救助待遇。

3.2 政府主导原则

政府是否公正、有效率地满足和实现公民的各种需求和利益是衡量和评价政府责任是否到位的标准。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贫困人群在患病时有权获得医疗救助;而保障具有人权属性的健康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在医疗救助法律体系中,政府主导原则主要表现在:其一,制度供给责任。政府应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已有的地方立法经验,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规划,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具体的制度设计等。这样才能将救助各方应当享有的各种正当性的利益诉求“制度化”“标准化”,并最终实现“法律化”;才能使医疗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二,资金给付责任。应明确政府作为医疗救助的主要出资主体,并明晰各级政府的责任,完善各级政府对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和分担机制。其三,实施具体事项和监管的责任。政府不仅应直接参与具体救助的发放、救助机构的建设、救助服务等,还应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管,除此外,还要对社会捐赠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督,以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其四,宣传和教育的责任。政府应通过宣传改变观念,使公民认识到医疗救助权是自己与生俱来的权利,消灭贫穷是全社会的责任;同时,通过宣传使公民了解医疗救助的范围和程序,使有需要的人真正地享受到医疗救助。

3.3 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原则

篇3

关键词:医院 绩效管理 必要性 程序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256-01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医院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医院管理者开始逐渐对医院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变革,绩效管理就成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医院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医院的经营状况、创新和学习能力、院内职工满意度和病人满意度共同构成医院核心竞争力。有效的绩效管理能够引导公立医院各部门及员工不断改进自己的行为,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绩效,全面提高公立医院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二、医院绩效管理的程序

医院绩效管理是现代公立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系统地对医院或员工、团队的行为及结果进行规划、评估及改进的管理过程。绩效管理包括四个程序:

第一,绩效计划。绩效计划是绩效管理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绩效计划主要是指设定组织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公立医院的绩效目标应包括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员工可以参与绩效计划的制定,这样可以使员工更加认可绩效目标并对自己的目标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绩效实施与管理。在工作的过程中,管理者根据绩效目标要对被评估者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对绩效计划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绩效评估。依据预先制定好的计划,领导对下属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的依据就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关键绩效指标。同时,在绩效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能够说明被评估者绩效表现的数据和事实,可以作为判断被评估者是否达到关键绩效指标要求的依据。

第四,绩效反馈及应用。评估者与被评估者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谈。通过绩效反馈,使被评估者了解评估者对自己的期望、了解自己的绩效,认识自己有待改进的方面,从而改进以后的工作。因此,绩效反馈是绩效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其重要程度甚至超过了绩效评估的本身。

三、医院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医院绩效管理应围绕医院的发展战略,将医院、科室及个人的目标统一起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其基本原则是:(1)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医院总的发展战略目标,在全院公开各个科室、各个岗位工作的年度、季度及每月任务指标、各项工作的工作标准、考核标准、考核流程、奖惩办法。(2)客观、公正评价的原则。制定考核目标要客观,要以医院和科室的实际情况为起点,要有可行性。考核标准要规范一致,执行要严格,统计考核要做到公平、公正。(3)考核指标量化原则。通过量化指标比较,可直观反映科室经营效果,而且对量化指标的评价简便、易行,所得出的考核结果有事实依据。

四、医院绩效管理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要重视绩效沟通。绩效沟通主要是指医院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绩效考核者以及员工之间通过绩效管理行为进行的沟通。它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在绩效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主要通过绩效计划沟通、绩效实施沟通和绩效结果沟通这三个绩效管理的过程来实现的。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有助于考核者全面了解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各种信息,以便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应的辅导资源;有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医务人员的工作绩效;有助于提高绩效考核的实效性,提高医务人员对绩效考核、对与绩效考核密切相关的激励机制的满意度。便于科学合理的确定目标值,避免因目标设定得太高或太低而失去激励或实施的价值。绩效结果应用的沟通是让医务人员对自己过去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念。离开了沟通,医院的绩效管理将流于形式。

2.完善医院绩效考核体系。我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内部考核方式和外部考核方式。目前及其今后一段时间,内部考核方式仍是医院绩效考核的主流,外部考核方式只能成为其辅助,但立足长远来看,外部公众考核,特别是专家学者考核应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绩效考评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

以往研究往往关注医院内外部绩效指标中的1类或者1个,因此对医院不能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价。比如,内部绩效管理给科室一定的指标(包括质量指标、成本指标、效率指标、科室管理、药品管理等),对完成任务的按一定比例作为科室分配,其实质上起到了一定的绩效考核作用,但在此考核的体系中,经济指标的权重过大。外部绩效评估中单纯用患者满意度来评价医疗机构的绩效,其优点是患者是医院的顾客,评价主要体现了市场对医院的评价,但是在医疗卫生行业,信息不对称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患者获得的信息非常有限,不能对医疗机构内部的绩效加以评价。再比如,在医疗卫生行业比较流行的“结构―过程―结果”分析方法被认为是一种相对全面的评价方法,但只有利于高级别的医疗机构。因此如何综合内部和外部的绩效指标,通过衡量内部质量指标和成本指标、外部指标中患者感知的医疗质量指标和患者满意度、内部效益指标和外部财务指标,以及内部和外部质量指标之间的关系,来全面评价医疗机构,就成为了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一个选择,但基于医院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综合的复杂性,这一综合方式的改进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3.成立医院绩效监测和管理部门。对医院绩效的评价和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连续的过程,采用绩效监测计划可以作为绩效数据的收集、管理和评价的工具。它需要对每个绩效指标进行详细的定义,保证指标数据的一致性,因此,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以保证资料的及时可得。在绩效评价和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对绩效数据进行分析和报告、对评价结果用于决策等运行过程进行计划,也需要成立专门机构,保证绩效管理的实施效果,达到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徐安娜.医院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研究[J].经济师,2007(8)

2.马月耳.医院绩效管理的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07(7)

篇4

【题目 】现代医院经济管理中电子商务的运用探析

【第一章 】电子商务与医院经济管理的整合研究序言

【第二章 】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

【第三章 】现代医院经济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体系框架

【4.1 】现代医院电子商务内部系统建设理论及应用

【4.2 4.3 】电子商务参与医院经济管理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结论/参考文献 】医院经管中电子商务应用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摘要

随着当今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医疗机构规模的日益扩大,特别是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医院传统的运营模式和经济管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因此医疗机构亟需寻找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管理和运营模式来指导医院经济管理工作实践,而近年来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技术恰恰为此提供了帮助,二者的结合和具体应用也就成为了我们所面临的严肃课题。

本论文在分析了现代电子商务及相关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发展脉络以及现代医院经济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指出了现代医院经济管理的要素和特点,也结合新时期卫生事业发展的新背景和医疗机构管理的新需要,论述了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技术与现代医院经济管理的紧密联系,同时通过具体的理论方法和实际案例分析了电子商务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所带来的效益,并指出了电子商务在参与现代医院经济管理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和相应的改进措施。

本论文从整体结构一共分为四部分:

第 1 章 提出本文要论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研究背景、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并简要介绍相关理论;第 2 章 介绍电子商务及其相关理论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发展脉络,分析了国际电子商务运营的先进经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办法,突出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第 3 章 从财务、物资、信息三要素出发介绍了现代医院经济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体系框架以及传统工作模式的缺陷,着重分析了当前形势下医院经济管理工作所呈现的新特点、新需要,从而指出了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技术应用于医院经济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 4 章 结合医院实际工作案例论述了电子商务内部、外部系统及各种理论方法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及由此带来的好处,同时也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医院 经济管理 医疗保险 信息系统

目录

1. 序言

1.1 研究背景

1.1.1 时代背景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1.1.2 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技术蓬勃兴起

1.1.3 医疗机构迫切需要高效的新型经济管理模式

1.1.4 笔者从事的工作

1.2 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1.2.1 研究角度

1.2.2 论文结构

1.2.3 研究方法

1.3 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之处

2. 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

2.1 电子商务的定义及基本理论

2.1.1 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

2.1.2 电子商务的基本特点

2.2 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五个阶段)

2.2.1 第一阶段:电子邮件阶段

2.2.2 第二阶段:雏形电子商务阶段9

2.2.3 第三阶段:互联网电子商务阶段

2.2.4 第四阶段:全程电子商务阶段

2.2.5 第五阶段:成熟电子商务阶段

2.3 国际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简介

2.4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及在医疗行业中的应用概况

2.4.1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趋势

2.4.2 电子商务在我国医疗行业中的应用概述

2.4.3 我国医院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5 信息技术是现代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有力保障

3. 现代医院经济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体系框架

3.1 医院经济管理的基本内容

3.1.1 实施医院经济管理的背景意义

3.1.2 医院经济管理的基本概念

3.2 医院经济管理的要素

3.2.1 要素一--财务管理

3.2.2 要素二--物资管理

3.2.3 要素三--信息管理

3.3 医院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基本原则

3.3.1 医院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3.2 医院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

3.4 新时期医院经济管理的新特点和新需要

3.4.1 当前医疗事业发展的形势和背景

3.4.2 新时期医院经济管理的新特点

3.4.3 新时期医院经济管理的新需要

4. 电子商务在现代医院经济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4.1 现代医院电子商务内部系统建设理论及应用

4.1.1 B to C理论优化了医院门急诊和住院收费模式

4.1.2 SCM理论完善了医院物资管理流程

4.1.3 ERP理论的应用提高了医院经济资源管理质量

4.1.4 条形码技术提高了临床工作精细度

4.1.5 RFID理论实现了医保患者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4.1.6 OA模式提高了医院经济管理效率

4.1.7 电子商务思想创新了挂号及付费方式

4.2 现代医院电子商务外部系统建设理论及应用

4.2.1 建立了公开、透明、高效的网上采购体系

4.2.2 方便快捷的网上信息交互

4.2.3 提高远程医疗和远程科研的时效性

4.2.4 广泛的服务营销和网络推广

4.3 电子商务参与医院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4.3.1 安全问题及相应的改进技术

4.3.2 容易造成人为管理弱化

4.3.3 强化发展意识,重视人才培养

篇5

(一)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完善、网络的健全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将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功能发挥产生重要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作用,促进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形成,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捷、经济的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镇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研究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坚持严格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优化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配套实施,鼓励探索创新。

二、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三)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允许各类为社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门诊部、诊所、医务所(室)等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四)在坚持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条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条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人员和设施配置基本标准,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内部运行,有明确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掌握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具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等。

(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意向确定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同步审查,均符合条件的要同步纳入定点。对由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定点。

三、切实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六)要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进行逐项审定,明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平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辖区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慢性病和精神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其中按规定应免费提供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四、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

(八)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有1-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可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定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直接与社区医师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允许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和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购药。

(九)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可探索按病种确定定额标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的费用结算办法。

五、加强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十)要将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制度、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制度。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考核评议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和定点协议的动态管理。对不规范医疗行为严重、发生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定点考核不达标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低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解除定点服务协议,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