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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特点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2-07 11:41: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特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特点

篇1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与分析

我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家,村级卫生所及个体诊所316家。分布在农村16个乡镇和187个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些乡镇卫生院、村级诊所以及个体诊所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有的甚致职工都开不出工资,而且硬件设施极度匮乏,处于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难以达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给我们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功能达不到要求。由于乡镇医疗机构受规模、人员所限,在药事管理上药房人员缺少,有的还不够从事药房管理的资质条件,还有的是资质能力偏低,对药品的养护、评价、配制和分发以及特殊药品管理的知识还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药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维持简单的药事管理职责。第二,药学技术人员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学历普通较低,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药房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在农村医疗机构表现的尤为突出。第三,药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药事管理的好坏有赖于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大多没有摆上日程,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事实上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既缺乏外部的压力,又缺少内部激励的动力,就连《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医疗机构中得不到落实,给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了隐患。第四,药事管理水平较低。在日常监管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明显低于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技术水准、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较低。医院往往只重视药品的进出数量管理,注重药品的经济收益,忽视药品的质量管理,而且对药房、药库及设施的投入比较少,很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硬件还不如普通的药店,制度和软件建设更是处于低层次状态,不能适应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药品养护和贮存设施条件较差,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贮存设施可以用“简陋”二字来形容。一是药库药房条件差,既无隔热装置,室内也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及防鼠装置等设施,药品直接与地面或墙壁接触,在潮湿多雨的季节极易吸潮霉变。有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各种药品随意摆放,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极易混淆;二是阴凉库缺乏。全县80%的医疗机构没有设置阴凉库,有阴凉库的其面积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空调长期关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设备不齐全,只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配有冰箱,95%的村级医疗机构没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一些需要冷藏的药品如胎盘注射液等也在常温下存放。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够用,冰箱未起到应有作用;四是中药贮存器皿简陋。用纸箱、竹篓、麻袋盛装中药现象普遍,造成中药饮片发生吸潮霉变;五是温度计配备不全,多数医疗机构没配备温度计,有的配备了温度计,也无记录,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温湿度调控成为一名空话;六是一些医疗机构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药养护设施;七是药品出库不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操作,随意性大,导致经营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第六,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质量隐患大,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医疗单位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向无证经营者采购药品,尤其是农村个体诊所,药品采购渠道比较混乱。而无证经营者提供的药品来源复杂,加上储存和养护条件差,没有相应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因此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安全隐患大。又因购进药品无质量验收制度也不进行验收,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

造成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时医疗机构取得用药资格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却不同,医疗机构使用(其实质就是经营)药品只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用药,且用药范围广,并可以合用三类医疗器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及规章制度有相应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很少组织现场验收,而办药店,则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还要有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必须通过gsp认证。另外,一般零售药店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必须要有2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在农村申办药店的人少,而申办个体诊所的人却很多。另外,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规定的不明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27条规定:“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而现实中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普遍设置了药房。虽然有关解释明确了城镇和乡村的区别,但是药房和药柜怎么区别,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违反第27条该如何进行处罚现实中难以操作。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下来电费要好几千,而保存的药品价值也不过几百元,经济上很不划算。村级卫生所需要在阴凉和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价格有的只有几元,即使被药监

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药剂科看作是辅助科室,在资金技术上投入明显不足;再者,从现实中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既使使用假劣药品)导致的纠纷远远少于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农村医疗机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重视。每年除药监部门对药剂人员进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训外,很少组织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有些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修养。

3、我们还存在监管力度还不够问题。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资金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从而影响监管覆盖面。××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个,村级诊所187个,个体诊所316个,分布比较分散,每年监督检查频次达不到两次,这也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把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上面谈到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治理好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众所周知,药品是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许可”,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属性迟迟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尚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的“用药”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一现状直接造成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一方面,医疗机构承担着80%份额的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却游离于市场准入之外,只要成立医疗机构就自然获得了使用药品的权力,这对广大药品经营企业而言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对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线。实践证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问题,违法违规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仅靠事后监管很难治本,只有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医疗机构药品纳入市场准入的大环境中去,明确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是市场流通的一种形式,从开办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标准,才能获准“使用”药品资格。否则就严格实行“医药分家”,不允许其单设药房或药库。目前在现有管理

基础上,一些地方或通过规章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及药库提出了基本标准,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现实选择。

2、依法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笔者认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与药库实行市场准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然而,要求农村医疗机构配备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药品管理法》(22条)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可以依法强制推行。问题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即“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一法定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仅靠药监人员的教育督促事实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一些配套规章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上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22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基本素质能依法得到保证,农村医疗的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品质量会得到明显提升。

篇2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与分析

我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家,村级卫生所及个体诊所316家。分布在农村16个乡镇和187个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些乡镇卫生院、村级诊所以及个体诊所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有的甚致职工都开不出工资,而且硬件设施极度匮乏,处于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难以达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给我们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功能达不到要求。由于乡镇医疗机构受规模、人员所限,在药事管理上药房人员缺少,有的还不够从事药房管理的资质条件,还有的是资质能力偏低,对药品的养护、评价、配制和分发以及特殊药品管理的知识还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药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维持简单的药事管理职责。第二,药学技术人员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学历普通较低,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药房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在农村医疗机构表现的尤为突出。第三,药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药事管理的好坏有赖于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大多没有摆上日程,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事实上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既缺乏外部的压力,又缺少内部激励的动力,就连《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医疗机构中得不到落实,给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了隐患。第四,药事管理水平较低。在日常监管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明显低于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技术水准、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较低。医院往往只重视药品的进出数量管理,注重药品的经济收益,忽视药品的质量管理,而且对药房、药库及设施的投入比较少,很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硬件还不如普通的药店,制度和软件建设更是处于低层次状态,不能适应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药品养护和贮存设施条件较差,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贮存设施可以用“简陋”二字来形容。一是药库药房条件差,既无隔热装置,室内也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及防鼠装置等设施,药品直接与地面或墙壁接触,在潮湿多雨的季节极易吸潮霉变。有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各种药品随意摆放,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极易混淆;二是阴凉库缺乏。全县80%的医疗机构没有设置阴凉库,有阴凉库的其面积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空调长期关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设备不齐全,只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配有冰箱,95%的村级医疗机构没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一些需要冷藏的药品如胎盘注射液等也在常温下存放。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够用,冰箱未起到应有作用;四是中药贮存器皿简陋。用纸箱、竹篓、麻袋盛装中药现象普遍,造成中药饮片发生吸潮霉变;五是温度计配备不全,多数医疗机构没配备温度计,有的配备了温度计,也无记录,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温湿度调控成为一名空话;六是一些医疗机构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药养护设施;七是药品出库不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操作,随意性大,导致经营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第六,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质量隐患大,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医疗单位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向无证经营者采购药品,尤其是农村个体诊所,药品采购渠道比较混乱。而无证经营者提供的药品来源复杂,加上储存和养护条件差,没有相应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因此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安全隐患大。又因购进药品无质量验收制度也不进行验收,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

造成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时医疗机构取得用药资格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却不同,医疗机构使用(其实质就是经营)药品只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用药,且用药范围广,并可以合用三类医疗器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及规章制度有相应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很少组织现场验收,而办药店,则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还要有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必须通过gsp认证。另外,一般零售药店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必须要有2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在农村申办药店的人少,而申办个体诊所的人却很多。另外,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规定的不明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27条规定:“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而现实中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普遍设置了药房。虽然有关解释明确了城镇和乡村的区别,但是药房和药柜怎么区别,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违反第27条该如何进行处罚现实中难以操作。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下来电费要好几千,而保存的药品价值也不过几百元,经济上很不划算。村级卫生所需要在阴凉和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价格有的只有几元,即使被药监

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药剂科看作是辅助科室,在资金技术上投入明显不足;再者,从现实中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既使使用假劣药品)导致的纠纷远远少于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农村医疗机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重视。每年除药监部门对药剂人员进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训外,很少组织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有些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修养。

3、我们还存在监管力度还不够问题。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资金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从而影响监管覆盖面。××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个,村级诊所187个,个体诊所316个,分布比较分散,每年监督检查频次达不到两次,这也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把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上面谈到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治理好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众所周知,药品是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许可”,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属性迟迟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尚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的“用药”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一现状直接造成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一方面,医疗机构承担着80%份额的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却游离于市场准入之外,只要成立医疗机构就自然获得了使用药品的权力,这对广大药品经营企业而言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对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线。实践证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问题,违法违规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仅靠事后监管很难治本,只有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医疗机构药品纳入市场准入的大环境中去,明确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是市场流通的一种形式,从开办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标准,才能获准“使用”药品资格。否则就严格实行“医药分家”,不允许其单设药房或药库。目前在现有管理

基础上,一些地方或通过规章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及药库提出了基本标准,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现实选择。

2、依法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笔者认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与药库实行市场准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然而,要求农村医疗机构配备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药品管理法》(22条)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可以依法强制推行。问题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即“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一法定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仅靠药监人员的教育督促事实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一些配套规章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上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22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基本素质能依法得到保证,农村医疗的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品质量会得到明显提升。

篇3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3-0315-02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但广大农村地区仍集中了全国人口的70%以上。近年来,由于农村地区药物需求、流通和使用量的迅速增加,再加上农民的法律知识和安全用药知识相对不足,基层群众的药品安全面临巨大挑战。如何确保农村地区的基本安全用药就成为考验相关行政部门药品监管能力的重要方面。《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也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着力保障人民健康。然而,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农村药品流通、使用的重要终端,在对其药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却仍存在诸多问题。

1存在的问题

1.1重医轻药,缺乏专业药学人员配备。《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而95%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思想上“重医轻药”,行为上“以医代药”,他们认为,药品调配和管理仅仅是一项简单的体力劳动而已,不需要配备专门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现实来看,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只配备了一两名医护人员,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一些医疗机构虽然在申报材料中有药学技术人员,实际上却只在册不在岗,相关的药品调配和管理工作由对专业的药学知识一知半解的医护人员代劳。“重医轻药”、“以医代药”的现象较为普遍。[1]

1.2业务水平不达标,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低。目前,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虽然在岗工作,但是许多人素质较低,业务水平和专业技术性不强,多数只是从事一些简单的药物流通工作(如:发药)等,更做不到解释、评价或配制处方。他们普遍对药品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不够熟悉,缺乏药品管理的规范意识,以致药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形同虚设。

相关药学技术人员虽然取得药师或职业药师资格,但专业知识掌握不到位,缺少自我学习意识,更缺少定期参加培训学习或继续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没有办法做到规范管理、规范用药。

1.3药品购进验收混乱,部分医疗机构甚至存在假劣药现象。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但仍有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未严把药品质量关,没有严格落实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要求。他们只考虑把利润和回扣放在首位,以获利作为主要目的,而忽略药品的质量和渠道的正规,没有建立供货方档案,未及时审查、索取、保存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及销售凭证等。有少数知道索要“二证一照”等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及销售凭证的医疗机构,却不知“二证一照”具体是什么,不知查看证照是否仍在有效期内,不知销售凭证的应有内容是否与所购药品相符等,甚至不做相应的购药验收记录。[2]一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对相应记录未落实到具体行动,而只是体现在形式上来应付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甚至有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因药品批发网点手续繁琐、价格较高等原因,存在从非法药品批发点或药品超市采购药品的现象。

据调查,全国多个省市被查处的药品违法违规案件中,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假劣药案件达到80%,其中有些私人小诊所非法渠道购入药品竟超过40%。在一些基层医疗机构药房中,存在使用过期失效和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的现象。个别还有将过期药品拆零或将过期药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等标记清除,继续给患者使用的情况,使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存在巨大隐患。[3]

1.4药品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日常管理工作极不规范,未真正建立起适应药品日常管理的标准和制度,无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也无药品的储存、陈列、养护、分类管理等制度;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中建立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只是敷衍了事,一纸空文,现实工作中却未真正落实。不仅制度难以落实,环境和条件也不尽如人意。很多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存放条件简陋,缺乏必备的阴凉、遮光、通风等条件,“五防”(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湿)设施不全,更谈不上相应的冷藏设施和分区、分类管理;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混放现象普遍,一些小诊所的治疗室与药房不分开,极易发生交叉污染。[4]

2对策及建议

2.1完善药品监管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安全、规范用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解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要切实把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量化有关法律条款,也可出台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等。就目前来看,广大基层人民群众对安全、规范用药及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认识上的不足,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应根据基层群众的消费习惯和文化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安全、规范用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基层人民群众懂药、会用药,了解不合理用药的严重危害,从而建立全面的安全用药信息网络,让他们也成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

2.2强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针对基层医疗机构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低的现状,要充分开展对他们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充分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从而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并严格执行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调配药品的规定,严格落实药学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考核机制。[5]相关药学技术人员应遵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从事药品调配工作,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等。

2.3从严要求,加大监管及协调力度,加强日常监管。药品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必须从药品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要求。因此,药品监督部门要严格规范药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各环节的药品监管,并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从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分区分类管理等方面提出标准要求,着力创建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6]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自身的积极性,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其药品管理水平,以保障基层群众用上安全药、放心药。

基层医疗机构各行政主管部门(药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交流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长期有效机制。要加大协调力度和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帮促力度,并采取多种方法(如分片区网格监管等),完善药品监管网络,权责分明,避免因多头管理而造成药品监管盲区,保证切实有效地开展药品监管工作。[2]

2.4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模式,开发建设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网络平台。在对基层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和基础建设的基础上,必须充分拓展工作思路,积极探索适应当地辖区内药品监管特点的新路径、新模式。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充分借助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整合,注重信息化建设,开发建立基本覆盖各个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网络和智能监管系统,从财务、处方、病历等方面全方位监管实际用药情况。[7]可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等纳入电子化、信息化和动态化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实现远程监管、实时监控、快速预警、不良反应报告和风险测评评价等功能,确保药品安全。[8]

药品安全事关民生,不容忽视。基层医疗机构是基层人民群众用药的重要终端,极易存在药品安全隐患,发生药品安全问题。相关行政部门应务必把好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关,正视目前监管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主动加强宣传及执法协作,创新性、有效性地开展药品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并完善药品监管机制,以切实保证基层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1]王丽.对目前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思考[J].中国药业,2011,20(10):1-2

[2]刘恩广,闫树真,曲海燕.关于农村医疗机构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J].齐鲁药事,2010,29(7):385-386

[3]王力,余苏珍,陈和利,王素珍.基本药物制度下农村药品监管应注意若干问题[J].中国卫生经济,2010,29(10):11-12

[4]宏伟.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基层医药,2006,13(11):1906

[5]宫相东,周晓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齐鲁药事,2007,26(10):591

[6]李坦英,王素珍.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监管研究[J].中国药事,2012,26(2):125

篇4

劳社厅函〔2003〕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定期督促检查协议管理工作。目前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6月底前签订;已经签订协议的,要参照附件所列完善要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协议签订和补充完善情况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完善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

当前要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专科特点与定点服务内容等,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与标准,并确定审核检查及费用控制的指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围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

各地要针对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急需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协议全面、顺利、切实地履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过程中,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扩大定点范围。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之签订协议。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机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聘请专家为协议管理提供咨询,并对医疗服务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要注重发挥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各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以典型引路的方式推动和完善协议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部里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协议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疗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一、就医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要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保险服务,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乙方要通过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设置导医服务台等方式,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要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

(三)、对明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乙方要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参保人员检查诊断和治疗等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审核支付工作。

(四)、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做好网络衔接。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乙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要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一)、甲方要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乙方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甲方要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时对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进行变更和维护。

(二)、甲方要根据乙方级别与专科特点,具体明确乙方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

(三)、乙方要控制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要控制在××%以下,二级医疗机构××%以下,一级医疗机构××%以下。

(四)、甲方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乙方业务开展情况,明确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其业务开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料。

(五)、乙方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记帐、收费、申报。超项目规范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六)、甲乙双方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共同议定费用控制措施。

(七)、乙方已开展并经甲方同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目录,乙方已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内部制剂清单,可作为定点协议附件。

三、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

(一)、乙方提供需参保人员自付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二)、乙方要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总负担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

四、费用结算

(一)、甲方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乙方的结算方式、标准、时间以及审核检查和费用控制的主要指标。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乙方要按要求统一申报,不得遗漏。对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要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足额给付,不得无故拖欠和拒付。

(二)、要加强出入院管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同时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能诱导参保人员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保人员出院。乙方出入院管理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篇5

三分局辖区共有医疗机构4家,医疗机构在人民群众防病治病方面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医疗机构药房是否规范、药品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直接关系到医疗效果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目前大部分医疗机构药房存在“小、乱、差”的问题,使群众买放心药难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医疗机构药房的改造和规范工作,就成为药监部门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

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硬件设施不完备。硬件设施是一个医疗机构药房的基础性工程,直接影响着药品的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然而,4家医疗机构,大部分均不同程度地缺乏硬件设 施。一是药房、药库面积过于狭窄,有的药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药库面积不足40平方米;二是没有相应的管理设施,如药架、药柜、干湿温度计、隔地垫、冷藏设备及通风、避光、防鼠、防虫等措施;三是调配使用工具不全,部分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都没有使用专用工具,而是用手直接调配,并且包装药品没有专用药袋,这些都不符合药品的包装要求,直接污染了药品。

(二)软件资料不健全。软件资料最能反映一个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全过程。但是,在常用的10余种软件资料中,医疗机构最多只能查到药品购进记录等三、四种资料,与 药品零售 企业50余种软件资料相比,还不足10%。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类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如药品的储存、养护、出库、调配、事故处理等制度;二是本单位没有建立起人员培训及健康检查档案;三是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不写药品剂型规格、不注明验收结论、购进验收人员不签名等现象大量存在;四是没有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及无近效期药品催销表等问题很为普遍。

(三)购货手续不完善。在药品采购方面,一些医疗机构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首先,虽然大部分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都能做到查看一证一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没有按要求将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存下来;其次,对于进口药品及一些特殊药品,没有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此外,个别法律意识较弱的医疗机构,在购货时没有与供货方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没有索要正式税票及交货清单,一旦发生纠纷,缺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四)管理措施不得力。药品的储存、养护、陈列等工作,是药品管理的关键环节。但是,由于绝大部分医疗机构缺少必要的设施设备,加之思想不能引起足够重视,所以在管理上存在着不少漏洞。一是药品堆垛不符要求,没有与地面墙壁保持一定距离,药品受潮现象时有发生;二是药品储存未实行合格药品与不合格药品的分区管理,在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假劣药品时,总是以“已经报废”为由推脱责任,难以辩清;三是药品陈列比较混乱,导致许多药品因使用时寻找不到而过期失效;四是库房与药房的温湿度没有定时监控,造成了许多药品霉烂变质或被虫蛀;五是不能定期对药品检查养护,例如药品被阳光曝晒现象已是司空见惯,由于这 些问题的存在,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已令人十分堪忧。

(五)调配使用不规范。药品的调配使用,是直接作用于患者的终端环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调剂人员的调配使用行为极不规范,大多数调剂人员在药品调配时不使用调配工具;调剂人员不经处方医师而随意更改处方或代用药品;部分调剂人员不在处方上签名等;这些不良习惯和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胁着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而且严重地阻碍了药品使用规范化程度的提高。?

(六)服务质量不满意。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高低,不仅是其行医用药技能的一个外在体现,更是一条能否保证患者心理治疗的重要途径。但是,在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上,大部分医疗机构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药剂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坚持在职在岗,不能按要求着工作服;二是个别药剂人员态度恶劣,没有体现患者至上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三是未设立服务公约、监督电话和患者意见簿等便民条件,不能正确倾听群众呼声;四是对药品使用后的不良反应等情况没有及时监测,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不能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

二、产生的原因?

(一)认识有偏差,旧有管理体制存在弊端,缺乏竞争机制。长期以来,由于医疗机构一直处于被保护地位 ,认为只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如同获得使用药品的“通行证”,没有危机感;其次,“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还严重存在;最后,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被医疗机构独揽,也是造成缺乏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思想不重视,药学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一方面,一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药房管理工作很不重视,总认为药房只是为了卖药,传统的思想观念和药房管理方法还根深蒂固,直接影响了药品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各医疗机构药学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曾对医疗机构调剂人员进行过调查,问其调剂职责有哪些,大多数 回答不上来,由于这些人未经过正规药学知识培训,只对药品有粗浅的认识,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三)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药房无章可循。虽然以前卫生管理部门给医疗机构药房制定过一些工作制度,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药制度的逐步改革,这些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药房工作的需要。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to,gmp、gsp等规范相继修改出台,但是由于考虑到“医药分家”的发展趋势,我国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规范成为了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一个合理缺陷。因此,在医疗机构的药房规划、人员结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使用及服务等环节上,没有严格的标准和统一的尺度予以要求和衡量,从而造成药房工作无章可循的问题及药房现状参差不齐的现状。?

(四)举报案件少,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方面,一些群众在发现甚至自己用上假劣药品的时候,总认为吃一点小亏而已,不能及时向药监部门举报,延误了作战时机。另一方面,大部分医疗机构负责人,在发生违法行为后,还不能正确认识错误,法律观念极为淡薄。?

三、几点建议与对策?

(一)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一是要实行药品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药品从业人员上岗必须先通过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凭药监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二是要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从药品基本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药品职业道德等方面不断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要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的评审及考试,从根本上解决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

(二)加大经济投入,实现医疗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使医疗机构药房进行有效改造,从而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就需要社会多方面给予经济支持和投入。首先,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从思想上予以足够重视,要加大对药房改造的投资力度,下决心完善各项设施设备;其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药房改造工作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帮助其度过难关。

(三)出台相应规范,促进药品使用科学化程度提高。目前,国家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没有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这虽然是一个合理缺陷,但是面对医疗机构药房的现状,我们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一整套既能适应地域特点,又能切实解决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规范和制度。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行为进行全面管理和规范,市局出台的《**市创建“规范药房”实施方案》及《**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验收标准》就是一个很好的先例。?

(四)利用多种手段,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中,监督是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就须多管齐下。一是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狠抓队伍自身建设,充分调动监管环节的内在因素;二是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三是以建立“药品监督网络”为重点,聘请有一定社会影响且责任心强的人士担任药品协管员,从而确保药品监管无盲区;四是积极鼓励群众对药品违法案件进行举报。总之,我们要采取多种方法,建立起以药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药品打假机制,着力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整体水平。?

篇6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和壮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药和壮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将壮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壮医药事业,根据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合理安排中医药、壮医药事业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中医药、壮医药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将中医药、壮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统筹安排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壮医药发展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以及中药房;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壮医专科建设。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鼓励村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第八条开办中医、壮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合并、撤销各级人民政府开办的中医、壮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医、壮医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壮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可以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医疗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中医药、壮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药品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有条件的,应当将壮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壮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壮药的开发与利用;支持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鼓励建设中药材、壮药材示范基地和生产基地。

乡村中医药、壮医药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民族草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中药、壮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好中药、壮药资源普查和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收集圃建设以及濒危品种、道地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工作,保护其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种源研究;建立种质资源库,保存药材种质资源;加强药材人工种养品种的标准化研究与推广;加强药材野生品种科学种养和新品种的研究,开展珍稀濒危药用资源的人工种养和替代品研究。

第十四条鼓励发掘与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鼓励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有效和多样化的中药、壮药制剂。

医疗机构中药、壮药制剂的配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配制的依法取得批准文号的中药、壮药制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中药、壮药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壮医药教育体系,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鼓励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立壮医药专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加强中医药、壮医药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鼓励高等中医药、壮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贫困地区从事中医药、壮医药工作,鼓励城镇医疗机构支援和帮助农村中医、壮医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药师到农村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壮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和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做好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鼓励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药、壮药的研究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研究和创制中药、壮药新产品,提升中药、壮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的评审、鉴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或者壮医药专家为主:

(一)中医药和壮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和壮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和壮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其他中医药、壮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医药、壮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帮助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中医药和壮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植物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壮医药的知识产权,包括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壮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医药、壮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壮医药文献。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境外资金,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参加中医药、壮医药产业开发。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其他方式支持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中医药和壮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境外或者其他地区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技术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立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或者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其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调剂给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调剂的制剂,并处违法调剂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给制剂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他人中医药、壮医药知识产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

一、明确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改革的原则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药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引入竞争机制,改进医德医风,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二、加强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的全行业管理职能有:制定实施卫生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严格依法监管卫生服务和产品的许可、准入、质量与行为,特别是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滥开处方药品,随意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严格监督,从严处理;禁止各种非法行医;规范和监管卫生执法活动;管理和卫生服务信息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和确定本级卫生行政职能,明确全行业管理的内容、具体措施和办法,结合机构改革,理顺内部职能处(科)室的功能和设置,合理配备人员。为促进政事分开并加强社会各界对医院管理工作的参与,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体改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筹备方案,在*年年底前成立“*市医院管理顾问委员会”,广泛吸收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包括*地区的著名医药卫生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委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该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管理医院的咨询机构,定期与各医院的院长交换意见,对医院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

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局,加快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工作进度。在规划指导下,逐步调整卫生资源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对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逐步引导卫生资源向薄弱地区和基层、社区卫生组织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康复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对从企业分离出来又不符合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也要逐步进行撤并改向,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四、改革卫生执法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系。

撤销市、区、县级市卫生防疫站,分别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原来由有关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由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卫生检验职能。由市卫生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145号)的有关精神,抓紧制定《关于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施方案》,经市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机构的组建工作争取在*年第三季度完成。

五、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计委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33号)的精神,制定《*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按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市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分类核定,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各级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应占主导地位。市属医院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编办、市计委、市财政局进行核定,区(县级市)属医院、街道(镇)卫生院由所属区(县级市)卫生局会同区(县级市)编制、计划、财政部门进行核定。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由市卫生局会同其主办单位等进行核定。个体诊所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医疗机构,由同级卫生、编制、财政等部门核定。全市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争取在*年第三季度完成。在开展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社会医疗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医疗广告。

全市医疗机构的性质核定后,要按照国家对两类医疗机构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现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改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在3年内仍按现行政策继续给予补助,以保证其平稳过渡,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要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其职工收入分配办法。

六、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各级政府及卫生、编制、计划、财政、物价、劳动保障、民政、人事、教育、规划、建设、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市贯彻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穗府〔*〕29号),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争取到2003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互衔接的双向转诊制度及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

七、转变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院长聘任制,根据任职条件,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公立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

加强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实行全成本核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积极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选择若干项目,通过医院联合等形式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凡社会能有效提供保障的其他后勤服务项目,也逐步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社会去办,暂不具备社会化条件的,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业务科室,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建立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把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职业风险、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与个人收入挂钩,按岗定酬,拉开分配档次。同时,要建立岗位考核制度和解聘、辞聘、告诫制度,加强聘后考核、管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由市卫生局负责,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卫医发〔*〕2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实施意见》。医疗机构要为“病人选择医生”提供必要条件,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中,要正确指导病人选择医生。

八、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156号)的要求,制定《*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每季度将实际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缴存同级财政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成本、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收入比例返还办法统一核定后及时返还。核定返还金额时,应考虑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医院的特点,给予照顾。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解决。

保障广大群众对医药卫生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除可购买和使用由省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九、规范财政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和市卫生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各级财政、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内容和补助方式。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体性伤害医疗费用和对无主病人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扣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数额按照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对中医及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主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核定。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核定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自筹和接受捐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发展建设。

十、推进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布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限期过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

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小型批发企业。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3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从*年开始,对我市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常用药品以及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其他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由市、区、县级市卫生与药监、物价和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评标工作。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条件具备的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负责处理招标事务。招标机构的资格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招标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招标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可按省颁布的收费标准向投标企业收取标书成本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参加评标的评审专家要严格审核投标企业的资格和投标药品质量证明,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决标后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招标医疗机构要依据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相应调整零售价,让利于患者。

十一、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的监督实施,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和完善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十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革*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市物价、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省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范围,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充分征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制定,要综合考虑我市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适当提高中医的技术服务价格。允许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提供由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但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影响基本医疗服务,其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卫生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原则制定。市物价、卫生部门要定期对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进行市场监测,适时调整指导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为患者提供价格查询服务,并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的名称和价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增加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杜绝价格欺诈。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各主要医院主要服务项目的价格,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并促进全市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要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进一步降低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由市物价局负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9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革*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列入国家、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价格分别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他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要引入市场机制,降低“虚高”价格。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篇8

医疗机构在人民群众防病治病方面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医疗机构药房是否规范、药品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直接关系到医疗效果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为解决人民群众就医难的问题,卫生部门建立了以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为基本形式的医疗保健体系,对改善人民群众就医用药起到了积极作用。我院为一所乡镇中心卫生院,辖下有6个村卫生室,尽管多年来各级政府给予了大力的关怀和扶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目前大部分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切实有效地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工作,就成了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1 难点

1.1人员

1.1.1执业药师缺口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即执业药师。而农村医疗机构很难达到这种要求。它们大部分没有配备执业药师,即使少数乡镇卫生院有为数不多的执业药师,由于没有配套的奖励制度,缺少吸引执业药师从业环境,导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学人员多年不注册,不参加每年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2,使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等得不到及时更新,不了解国家最新的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出现知识的断层。

1.1.2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是缺乏药品管理的基本知识。农村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室药品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从事药品管理的人员多为兼职,且药学知识缺乏,对药品的理化性质、性能不了解或根本不懂,对包装标志和药品说明书上的贮存条件说明不理解,故普遍存在对药品保管不规范现象。例如药品对阳光、空气、湿度、温度、放置时间、包装、容器等有什么不同的要求;药品开启后贮存过久对药品质量有什么影响等;二是缺乏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高低,不仅是其行医用药技能的一个外在体现,更是一条能否保证患者心理治疗的重要途径。但是,药品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并未引起农村医疗机构的重视。例如:一些药剂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坚持在职在岗,不能按要求着工作服;个别药剂人员态度恶劣,没有体现患者至上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未设立服务公约、监督电话和患者意见簿等便民条件,不能正确倾听群众呼声;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不能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

1.2环境设施

乡镇(村)卫生院经济状况较差,普遍缺少卫生事业经费,药房设施长期得不到维修和添置,没有相应的管理设施,如药架、药柜、干湿温度计、隔地垫木、冷藏设备及通风、避光、防鼠等措施;针剂、片剂、成药、草药,处方药、非处方药混放,达不到按药品性质、用途分类摆放的要求;一些该在凉暗处保存的药品,诸如硫酸庆大霉素、青霉素纳、青霉素V钾片等制剂置于光线明朗处,甚至于阳光直射下;该冷藏的药品如精制破伤风抗毒素、某些酶类制剂,没有相应的冷藏设施,与其他药品一起置药架上或藏于药架底部无垫仓板的地面上;卫生管理意识差,药柜药架布满灰尘,中药饮片生虫发霉长毛现象严重;由于药品堆积,不易及时发现近效期药品,造成药品过期失效。库存药品的房间通风条件差、潮湿,室内清洁卫生差,无温度湿度调节设备,无防鼠防蝇设施,易使药品虫蛀、霉变、污染。

1.3制度建设

1.3.1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大多数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村卫生室基本上没有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如 药品的储存、养护、出库、调配、事故处理等制度。有的卫生院对精、麻特殊管理药品不按制度进行严格管理,随意放在抽屉、木柜上,没有上锁;没有建立起涉药人员培训及健康检查档案;没有近效期药品记录和药品养护档案等;

1.3.2药品管理电子化程度不高。农村医药单位药品管理普遍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不写药品剂型规格、不注明验收结论、购进验收人员不签名等现象大量存在;没有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及无近效期药品催销表等问题很为普遍 ;药品、器械验收台帐记录不全,发票乱放,遇到问题查找起来比较繁琐。而如果有电子记录,就能迅速查到每一盒、每一箱、每一批药品的生产、经营、库存以及流向情况,更利于对药品的电子动态监管。

2 重点

2.1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我国自1995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体系的建设取得迅速的发展。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3要求执业药师是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医疗单位要留住有限的取得执业药师人员,必须提高执业药师地位和待遇,为药师专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吸引现有执业药师从业,以解决执业药师严重不足问题,充分发挥执业药师依法执法、药品质量监督和监督合理用药的职责。鼓励药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的评审及考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

2.2因地制宜,改善药房设施条件

农村医疗机构应有适宜药品保管和储存要求的药房;药房封闭,配置调节温、湿度和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防火等设施设备,药房环境干净,药品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一般药品与地面之间应保持15cm以上距离),药品应按照内服、外用、分剂型摆放,不得随意堆放、混放,使药房达到符合药品贮存、陈列、保管、养护的基本要求,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2.3建立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的关键是要建立并落实各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加强涉药单位的制度建设,责任要到人;建立、健全台帐资料建设的制度;建立药品购进记录与购货发票要一致,验收要验收实物,不能抄一遍购货发票,失去了验收的实际意义;推进合格药房、库房建设,制定出包括管理与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司药与服务等内容的验收标准,做到监督与执行并重。

3 对策

3.1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监管

针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特点,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要联合对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药品基本知识、药品职业道德等方面知识培训。通过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工作,严把药品从业人员资格的准入,凭药监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从而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农村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

3.2加强“两网”建设

新疆全区通过药品“两网”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快速检索票证以及电子监管等措施,加大了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3而农村医疗机构药品治理是一项漫长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尤其药监部门的不断宣传,不断普及药学基本知识,宣传药事法律法规。监管窗口前移,加强对涉药单位的经常性检查指导,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重视农村的药品义务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的建设,鼓励其积极主动配合药监部门做好药品监管工作;同时,要做好正规药品供应网络主渠道作用,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农村,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3.3“规范药房”建设纳入法制管理

农村医疗机构是广大农村需要,也是农民病人需要。药监、卫生两部门应一起深入基层,监督、帮助、促进农村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创建工作。在重视规范化药房硬件和软件建设同时,注重加强药品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建设,逐步建立以药品质量和药品安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扎扎实实做好规范化药房的建设。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1.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Z]. 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2003.

篇9

医药分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资料显示lI】:目前.只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实行医药分家.但这些国家在急诊和住院方面也并非完全彻底。亚洲国家几乎还都是医药一体。韩国曾尝试进行医药分家.现已宣告失败.而日本在这方面也迟迟不敢贸然下手.国内医药分家初始于1999年.国家卫生部和财政部要求全国县及以上医疗机构对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对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人、超收上缴”。2002年4月.由国家计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的文件《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选定了青岛、西宁和柳州等3个城市.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试点的城市.以此来推进医药分家的改革试点。在对试点医院进行调查时发现:医药分家的试点,对降低药品价格有一定促进作用.但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闸题依然存在.医院药品收入所占比例依然居高不下。在全国统一实施新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医疗收入的巧立明目乱收费、乱定价状况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市场的治理通过开展行风教育、反商业贿赂甚至立法来进行治理,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现阶段老百姓看不起病.药费贵是最主要因素之一,而药费贵的主要原因:一是定价机制不合理.新特药泛滥;二是中间环节多;三是医生受利益驱动滥开药、开蛊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需要把。医”和。药”分开。在实践过程中也产生了医药分家的中间过渡形式——“药品托管”(即所有权不变.职工身份不变。保证临床用药需求.保证药品价格.委托医药公司经营)。该方式是全国目前采用较多.运用较成熟的方式之一.目前主要运用于中小医院。药房托管模式的成熟运用为医药分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药房托管后遇到的问题也是医药分家后应诙而且是必须解决的。在管理层.医与药其实早已“分家”.原来隶属于卫生系统的药监局已独立出来.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为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职部门。“上头”分了,但。下头”没分,尽管各地都开了不少药店.可医院药房垄断市场的局面井未改变。

2医药分家存在的问题

2.1医院经营更加目难统计资料显示日:目前.全国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的比例为40,60%.在一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这一比例更高。在财政补偿机制币到位.而国家调资政策促使人员费用抉速增长的情况下.如果实施篷药分家.切断。以药养医”:(1)可能使大部分医疗机构出现亏损,甚至倒闭;(2)医院想方设法在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上作文章.导致患者看病贵进~步加重;(3)目前.各医院通用的药品购人是赊购方式.药房剥离后.医院每年将损失一笔数日可观的无息资金.这势必给医院的资金周转及经营带来困难.

2.2医院管理难度增太宴行医药分家.特别是药房改为零售企业.产权及人事等~系列关系的妥善分离及分离后的协调是一个难点。

2.2.1药房人员:如果将工作人员剥离(即由事业单位向经营企业转换),导致人员不满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如果不剥离.医院又无法安置剩余人员。如果由医药公司经营.而原来的药房人员身份不变,则与药房托管类似.且叉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家。

2.2.2就医环节:医院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增加患者就医环节(如患者开了l张输液处方.仅空费环节就由1个增加到2个).给患者造成很大不便.并加大急症患者的用药协调难度。

2.2.3药品供应及质量:医药分家后.在临床中医院无法控制药品库存结构及药品质量,医生无法比较药品敢应的优劣.一旦出现缺药及药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在临床上将引起严重的后果.患者的索赔将会面临较大用难。即:患者究竟是应该找医院还足找药商?同时.医疗事故的潜在发生几宰将会给医疗机构的管理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分离后的药房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临床上一些质优价廉的药品将可能出现空缺.药品的社会效益缺失,弱势群体就医更加困难,医患矛盾将更加突出.

2.3药品流通渠道厦价格难以管理

2.3l流通犟道:目前.药品的流通主要靠医药经营企业和层层分布的各级商。在政府药品区域配送中心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实行医药分家.1所医院(尤其是大型医院)的药品供应仅靠t家医药公司难以维持.如果同时供应的医药公司太多。很可能出现患者1张处方的期价、取药分别在多家医药公司供应点上.不仅增加患暂就医环节.也可能使患者花费过多的精力而得不偿失.可能出现患者花费丁30分钟的时间只节约rl元钱的现象.

2.3.2药品价格:医药分家后.医院失去了对药品价格的监管.药品招标后确定的价格尤其是非处方药的价格监管更加困难。这需要政府部门重新核定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加强耐新药、特药爱三资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价格管理,限定药品生产经营和准人制度.解决重复建设问题.降低虚高定价.减少用于流通环节的费用。

2.4政府补偿机制难d建立.补偿负担沉重

2.4.1管理体制多元化.朴偿机制难以实施。目前.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所有制形式呈多元化.有省属管理的、有卫生部门管理的、有军队管理的、有社会兴办的、还有已经转制或买断的。目前.各种管理形式的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政策和价格标准是基本一致的.如何全面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全面建立补偿机制,涉及到卫牛医疗市场的管理与运作。

2.4.2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补偿标准难以确定。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分布不平衡;二是医疗机构内部资源配置不平衡。这2个不平衡都直接影响医疗机构的毁益。使得医院盈亏囡索难以确定。从而也使得医疗机构补偿标准难以确定。

2.4.3医疗服务成本标准不统一.医疗盈亏难以衡量。医疗服务成本是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蘑要依据.由于医疔机构所处不同区域,资源配置的优劣、人员结构配置、基层组织费用标准等都直接影响医疗服务成本.使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成本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衡量;目前.医疗平均成本也缺乏统一的量化计算方式。这些都将影响医疗机构补偿的合理性。2.5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难以椎除医药分家后.医药公司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可能会继续向医生进行。回扣”或“促销”.在目前医生收入与付出不对等的情况下.面对灰色收入.医生同样可能会开大处方.开高价药.开利润高的药。26医院内部人员的阻力医药分家会触动一部分人员的经济利益.可能会遇到来自医疗机柯领导、医生和药房等各类人员的阻力.给医药分家埋下不稳定因素。3药房托管在医药分家实施前.药房托管不愧为目前较好的方法之一。根据我们麦际运行的经验来看。药房托管较适用于中小医院,中小医院具有人员少,药品使用品种相对单一.托管企业首次投入的资金规模不大.容易操作等特点。国内目前宴施的医药分家基本上属于药品托管操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家。三蛱坝医急救中心从2004年起开始实行药房托管.合同约定:在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价格让利于患者。4年的财务数据显示:药房的收支结余率反而由托管前的8.31%增长到目前的1291%。同时.医院在群众中的ra碑也得到较大提升.实现了院方、托管方和患者等

3方共赢的局面。

3.1药房托管后取得的成靖

3.1.1药品质量更有保证.药品价格下降。托管方具备业务素质更高的药学专业人才.可以有效的杜绝假、劣药的流人。同时.托管方可以凭借自身的采购信息优势和先进的物流配送系统为医疗机构提供质量更高、疗效更好和价格实惠的药品。药品中间流通环节的减少.也有利于降低药价。

31.2托管后的药品收益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药房托管后只按药品销售的一定比例提取收益.减少了运营成本及财力和物力消耗.在保证医院利润的同时.降低了医院运营成本.

3l.3减少医院药品经营风险。如:有些不常用但又必须备用的品种面临过期失效和调价的风险.所有药品都存在霉变、破损和丢失的可能。药品托管后.医药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将近效期的药品调剂到药品周转更快的其他医疗机构使用,更可利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将药品经营风险降低。

3.1.4可以使医院管理者得以从繁杂的药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用于抓好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医疗市场的开发上。

3.1.5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果购方式、采购渠道以及价格商谈所引起的行业不正之风。

3.16可以使医院药房管理运步趋于规范并使药房职工得到系统培训。托管后.药房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彻底打破了医疗机构的原有管理模式.提高了药剂人员的积极性和市场竞争意识.也为医药分家后人员的意识转换奠定了基础。

3.2药房托管存在的问题

3.2.1需正确处理好医院、托管企业和患者3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医药企业注重的是经济利益.相对利润越高越好;医院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价格太高影响社会效益.短期的经济增长导致病源流失而最终失去市场.价格太低影响医药企业和医院本身的经济利益:而患者注重优质低价,且价格越低越好。医药企业的药品必须经过医院才能到达患者手中,医院成为了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因此,医院必须处理好医院、企业和患者3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价格和质量监管.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确保患者利益不受侵犯.

3.2.2面临的政策问题。药房托管属新生事务,国家目前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加以规范.要持续合作面临诸多政策上的问题:

3.22.I招标采购问题。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所有药品必须纳入招标采购范畴.而托管后的药品经营权已发生转移.有可能医院所需的品种恰好不是托管企业中标品种.根据规定医院必须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但签订的台同无法执行。58•

3.2.2.2药品托管属性问题。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严禁科室对外承包。药房托管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应属科室承包范畴.但药房托管与普通的科室对外承包产生的效果和意义有着质的区别,关键是老百姓从中得到了实惠。

3.2.23工商和税赋同题。药品托管后药品销售直接由医药企业经营,是否应该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医院经营药房是免税的.但托管后的经营权发生转移.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处理不好时不仅违法.而且协议面临夭折.3方的利益受损.

3.2.3面临的内外部压力。药房托管的推行将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遇到的阻力较大。(1l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媒体的支持,实事求是地总结和宣传试行药房托管的积擞作用和成果,造就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f21要避免超越职权的行政干预;f3)要推行药房托管的医疗单位深化用t人和分配机制改革.允许在药房托管中实行药房管理人员能E能下、药房职工能进能出和更彻底的工资与绩效挂钩.使托管企业对药房有更多的管理权。

3.2.4医药企业的配送及时性和配送能力。医药企业的配送能力关系到能否保证临床用药和医疗机构抢救患者的成功率。相对而言.医药企业规模越大,配送能力越强,医疗机构用药的及时性越能保证.价格也相对越低。但托管后医药企业考虑自身利益更愿意送附加值高、利润大的品种.对低附加值的品种推三阻四.不是说采购不到就是厂家不生产.建议更换品种,医疗机构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患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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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本药物制度 合理用药 建议

【中图分类号】 R9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801(2014)03-0364-01

1 基本概念

1.1 国家基本药物概念

国家基本药物(NationalEssentialDrugs,NED),是指满足大部分社会公众的卫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时候均有足够的数量和适宜的剂型,其价格是个人和社区能够承受得起的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的特点是疗效好、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和使用方便等,是能够负担得起的最合理、最适用的药物。它应是临床用药过程中的首选药物,亦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生产、配送、销售等过程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的药物[1]。

1.2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National Essential Drug System, NEDS)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2]。其目的是满足公众的重点卫生保健需要,合理有效利用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合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是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内容[3]。

2 溧阳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回顾

2.1 基药目录、采购程序、结算

作为全省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市,2011年5月25日,溧阳市政府明确指出溧阳市2011年6月1日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2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价销售。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轮基本药物。我市还设立了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对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大大缩短了药品货款的周转周期。

2.2 新农合优惠举措

2011年11月1日起,溧阳市进一步提高了治疗糖尿病、高血压药物的新农合门诊补偿比例。在该市使用的基本药物范围内,筛选出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的药物共110个品规,将其新农合补偿比例由25%提高至45%,每个参合患者一年内在此范围内药物的补偿封顶线提高至2000元。

2.3 相关培训

2011年9月,常州市卫生局组织了全市基层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区药事管理、临床药理学、社区调剂学、临床药物治疗学、社区药学服务,采取半脱产集中面授的方式,培训结束后将统一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统考,考试合格者将颁发《江苏省社区药学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3.1 补贴不到位,影响积极性

政府补偿不到位与机构业务收入明显减少并存,影响机构正常运转。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面:一直以来药品收入是他们的主要业务来源。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不仅药品的价格下降了,品规品种减少了,业务收入也同步明显下降。

3.2 配送不到位,品种不齐全,影响基药使用

据市卫生局所统计的数据显示,溧阳药业到货率91 %,溧阳利康到货率85 %,常州药业到货率75 %,江苏亚邦到货率42 %,国药控股到货率68 %,吴江医药和常州九天因为配送药品种数不多(均在10个以内),前者到货率为百分之百,后者为零。

3.3 对专科建设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后,由于基本药物里面关于专科使用的药品很少,明显制约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

3.4 尚未能做到合理用药

本轮基本药物里面抗菌药物注射剂较为单一,但是口服类抗菌药物品种繁多,达到一品。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刻不容缓。合理用药的核心内容其实就是制定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而完善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本身对于合理用药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建立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导致在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合理用药不但没有产生推动作用,反而出现阻碍其发展的局面。

4 思考与建议

4.1 要确保财政补偿足额到位

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长期以来基层医疗机构“以药养医” 局面的终结,标志基层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性质,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应尽责任。其中实施的前提是建立补偿机制,补偿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落实。建议:一要科学预测总体资金需求,真实、准确编制好预算,并纳入财政预算;二要强化预算执行,要按科目按进度及时拨款,保证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三是加强资金拨付后的跟踪问效,加强跟踪审计、延伸审计,规范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4.2 要加大医保间接补偿力度

建议:在目前政府财力补偿有困难的前提下,医保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并通过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等办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来源。

4.3 要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药品降价。如何让基层医生配备和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才是让老百姓真正受益的关键。不能忽视医务人员在推进基本药物实施中的主体作用和考虑现有队伍的稳定性。建议:一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改政策,让广大基层医务人员了解基本药物制度,积极参与改革。二要充分考虑人员岗位结构。基层医疗机构有其特有功能,是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等体系的基础部分。三要同步考虑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4.4 要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力度

要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使其了解医改政策,支持医改,当好医改的组织者。要加强广大群众的宣传,出台政府层面的宣传政策和方案,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基本药物推广使用。

4.5 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主体作用促进合理用药

基层医疗机构是使用基本药物的主体机构,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对于制度的推行和完善至关重要。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的作用,开展相应的培训教育,认真做好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l]孟锐.药事管理学[M].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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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管理水平;主要对策

传染病一般是指由多种病原体引发的能在人类或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具有传染性、流行性和免疫性等基本特点,可以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等途径传播,是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一种常见疾病[1]。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传染病的危害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针对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很多医疗机构尚未设立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机构,也没有独立的感染管理科,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存在混乱的现象。有的医疗机构如综合医院虽然设立了专门的传染病管理机构,但由于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清、医护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使日常化管理不符合传染病防止工作的要求,传染病管理机构不能发挥其应有的防治作用。很多医疗机构设置的传染病预防管理部门和预防制度,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制定的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缺乏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符合医疗机构自身情况的管理制度,出现无章可循、有法不依的情况。此外,很多医疗机构缺乏科学化的质量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不能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限制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管理水平的提高。

1.2 医护人员对传染病的认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很多传染病患者在就诊之前就已经是传染病的携带者,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很多医护人员对于传染病的认识不足,再加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接诊患者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将自己完全暴露在患者面前,导致自己也被感染。如果医护人员成为传染病的感染源,就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其他患者,一旦患者带出医院就可能导致传染病的大规模传播。可见,医护人员如果不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自己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1.3 诊治布局不合理,医疗救治水平不高

目前,很多医疗机构由于专业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出现诊治布局不合理、医疗水平不高等现象,降低了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管理水平。很多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管理中存在着以下现象:独立的传染科未设置;传染病门诊与其他门诊的设置区分不清;没有在相对独立的位置设置隔离病房;对污染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未加详细区分等,使医疗机构存在着很大的传染隐患,降低了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2]。

2 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管理水平的主要对策

2.1 强化传染病管理规范及制度建设

针对现阶段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医疗机构要加强体制与机制建设,使传染病管理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与执行,并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如疫情报告流程、传染病管理规范、传染病培训制度、门诊日志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使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坚持以制度管人的原则,做好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

2.2 重视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

现阶段,我国很多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可能会造成大规模传染病的爆发与流行,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构建完善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进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管理。要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依法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使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实效。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宣传与培训,使传染病预防管理人员能够掌握扎实的专业技术,自觉主动地做好传染病的日常预防管理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并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管理的科学模式。

2.3 加强传染病预防管理的执行力度

针对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总结、讨论并逐条更改,要重点整改疫情报告的迟报与漏报、传染病患者的收治、门诊日记管理、医院感染控制、传染病诊治场所的布局、门诊预检分诊等重要环节,做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早报告。此外,要构建一套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评价标准,制定具体的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流程。要建立传染病预防管理的激励机制,以有效的奖惩措施,坚持预防管理与效果评价相结合,提高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断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2.4 重视医疗机构防治义务履行和权益保护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具有传染病医疗救治的法定义务。在传染病爆发与流行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接受行政调遣与征用。在诊疗过程中,要重视保护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对一些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医疗机构有权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强制治疗措施[3]。医疗机构要设立重点传染病医疗机构救治专项资金,并开设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费用保险,建立追讨传染病医疗救治欠费的司法机制。此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被行政调遣与征用的同时,也享有获得合理补偿、健康保护等权利。

3 讨论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传染病一旦流行,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医疗机构作为传染病预防与管理的主力,担负着预防和控制疾病、救治患者、报告疫情等多重任务,在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构建科学的传染病预防管理新模式,提高传染病预防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邹培明.浅谈当前传染病疾病控制的难点及对策[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2,11(15):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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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吉林省医疗机构;煎药室;规范化管理

现代中医在临床用药上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即为中药复方汤剂,它不仅具有吸收好、起效快、适用范围广的特点,还能够方便医生依据不同患者的临床病情随症加减、调整处方,是中医临床用药的主流。目前我国中医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模式日渐完善,2009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是其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对吉林省有代表性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进行问卷调查及实地调研,吉林省大多数中医医疗机构的中药煎煮实际操作过程与“规范”要求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诸多因素造成了复方汤剂临床疗效的差异。中药煎煮越来越引起患者和医疗界人士的广泛注意。笔者认为中药煎药室规范化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为重点管理内容。

1煎煮环境与煎药设备

1.1煎药室环境吉林省中医医疗机构的规模以及患者对中医药的需求量直接决定了煎药室面积的合理划分。中药煎药室内外均应保证远离化学污染、工业污染、环境污染等各种污染源,确保煎药室内外宽敞明亮、地面平整洁净。不仅要做到防尘防积水,更要配备有效的通风设施、消防设施等。中药煎药室内还应设有工作区和生活区,并根据其不同的功能职责进行合理配置,保证不同功能区域安全卫生,无清洁死角。1.2煎药设备明朝李时珍说:“煎药并忌用铜铁器,宜银器瓦罐”,现代煎药室中常见煎药容器多以陶瓷、不锈钢等材料所制成的器具为主,严禁使用铜铁类、易腐蚀类器具。根据国家管理规范要求,应确保储药容器使用前后的清洁度,严格消毒,做到“五防”(即防虫、防鼠、防尘、防霉、防污染)[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完善的煎药室设施是吉林省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质量管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临床疗效强有力的保障[2]。

2煎煮过程

《医学源流论》中记载:“煎药之法,最宜深讲,药之效不效,全在乎此”[3]。中药在煎煮过程中能够使其有效成分充分溶出,并重新进行整合。根据国家管理规范要求,煎煮过程对中药汤剂临床疗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4方面内容:2.1前处理在现代中药煎煮过程中通常以日常饮用水为主,且保证待煎煮药物的浸泡时间不少于30min。首次煎煮时,加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一寸为基准,再次煎煮时可减少加水量。对于需要长时间煎煮的药物应当酌量加水[4]。2.2煎煮方法先煎药:在先煎药物煮沸10~15min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同煎。后下药:将待煎药物煎煮至预定量时,加入后下药物共同煎煮5~10min[5]。另煎药:将另煎药物煎煮2h后取汁,并与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另炖药:将另炖药物以10倍量冷水,隔水炖至2~3h后取汁,再与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6]。溶化药(烊化):在待煎药物煎煮至预定量时,过滤去渣,将溶化药(烊化)放入药液中,微火煎煮并不断搅拌至其融化[7]。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煎汤代水药:将此类药物煎煮15~25min后过滤取汁,再与其它药料共同煎煮至预定量。需要特殊煎煮的药物均应符合相应的规范操作。煎煮前保证待煎药物的浸泡时间不少于30min;煎煮期间应避免药液煎干或煎焦;煎煮后的药料应做到“三无”(即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严禁使用煎干或煎焦药物[8]。2.3煎煮时间依据中药方剂不同的药物功效以及功能主治,其所需煎煮时间也不尽相同。如: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所含有效成分易挥发,故不宜久煎,煮沸后以15~20min为宜;滋补类药物所含有效成分不易溶出,只有经过长时间煎煮(即煮沸后再煎40~60min)才能使有效成分充分溶出,发挥药效。药物在进行二次煎煮时所需时间相对首次煎煮要略微缩短,在煎煮期间也要充分搅拌,搅拌棒材料以陶瓷、不锈钢等材料为主[1]。2.4煎药量煎药量应当根据成人和儿童分别确定,且每付煎剂一般以两份等量分装。成人每剂煎药量一般为400~600ml,儿童每剂煎药量一般为100~300ml,或遵医嘱。

3中药煎煮人员要求

现代中药煎药室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学专业人员,医疗机构还要加强煎药室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定期对煎药室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煎药知识的讲授和技能培训,严格把关,做好业务指导与质量监督等工作[9-10]。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煎药室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定期体检(每年1次),患有皮肤病、传染病以及乙肝病毒携带人员严禁从事煎药室相关工作[1]。

4监督管理模式

为了加强中药煎煮过程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应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煎煮期间各流程执行情况,并对所有记录进行归档。在开展内部煎药质量监控的同时,还引入外部监控机制[11]。如:质量监控管理记录中增加在疗区针对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调查问卷,并进行不定期的访问调查,结合与各临床科室日常交流的情况进行分析,掌握中药煎药质量动态,并对中药煎药监管方式及时加以改进。综上所述,导致中药复方汤剂与临床疗效之间存在差异的主要因素在于其煎煮过程中有效成分的溶出,而影响有效成分溶出的各种因素也成了关键问题。规范的中药煎煮是临床疗效的基础。建立符合吉林省医疗机构科学、可行的煎药管理体系不仅对节约原料、提高临床疗效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实现中医现代化、标准化也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Z].2009:1.

[2]解庆东,吴辉彬,秦玲.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规范化管理的实践[J].中国药业,2012,21(6):80-81.

[3]徐灵胎.医学源流论[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1:31.

[4]杨蓉,郑虎占.中药煎煮法的现代研究概况[J].中国医药科学,2012,2(17):44-46.

[5]王少红,梁莹,范翠琼,等.几种特殊中药的煎煮方法[J].今日药学,2013,23(5):323-324.

[6]李翠云.中药饮片的特殊煎煮方法和常用药引[J].中医临床研究,2013,5(15):36.

[7]赵永岭.浅谈中药饮片特殊煎煮方法的重要性[J].北方药学,2014,11(12):131,102.

[8]卢芳国,张世鹰,吴治谚,等.中药煎煮的容器、溶媒、时间、火候因素[J].中医杂志,2016,57(1):78-80.

[9]李冬梅,李宝芬.探讨中药煎药室的规范化管理[J].中医临床研究,2013,5(21):96-97.

[10]张方元,刘震.煎药室存在的问题探讨[J].中国当代医药,2014,21(5):14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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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泰泽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中心医院合作研发的国内首个临床用药监控系统,经过两年的运行已凸显优势和作用。合作多方深刻学习领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等讲话精神,持续改进并完善合理用药信息化管理,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亥吉亚”诞生

2009年7月,在大连市中心医院院长孙喜琢亲自主持下,与大连华泰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研发临床用药监控系统――亥吉亚(以下简称“HYGEA”),实现了医院管理思路与IT技术的对接创新。该系统将合理用药管理软件嵌入医院HIS平台,实时管理控制临床用药。

2011年7月,吉林省卫生厅在推广使用HYGEA中,与大连华泰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建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平台并研发配套检查软件,以满足行政监管工作需要。省卫生厅通过该平台,加大对全省各医院临床用药监管力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实现对所辖医院临床用药的及时监控与上下联动。

“亥吉亚”的特点及优势

HYGEA以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为指导,以相关标准计算公式为依据,结合医院管理需求和信息化管理特点,实现了对临床用药从预警管理到追溯管理,到控制管理,再到预警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了闭环管理模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平台及检查软件的应用,实现了区域化合理用药管理。

1. 实时全程防控

HYGEA将管理节点前移,对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用药问题提前预警,对大量的用药信息特别是预警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已出现的问题进行痕迹追溯。同时结合计算机管理优势对不合理用药行为进行控制,帮助管理者纠正管理偏差。控制结果直接反馈到前台预警管理机制中,有效规避不合理用药行为。

2. 动态科学监管

目前,HYGEA已实施使用8个模块。各模块具有层级化监督和控制管理的作用,可实现科室药品费用比例在线监控、医生药品费用比例在线监控、药品费用比例历史数据分析、费用比例超限采集结果统计、后台监控数据维护管理、医保数据监控等功能。

药品费用比例管理模块。根据医院各临床科室近3年药品使用情况,参考国内部分医院经验,为每个临床科室制定相对合理的药品比例。当药品比例超过警戒值时,系统自动锁定。结合临床路径以及DRGs付费方式,此模块被设定按病种限定药品比例功能。

围手术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管理模块。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自动限定可选择的抗菌药物和使用时间,根据手术切口类别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数据库,对不同病人使用抗菌药物时间和期限进行严格限定。

同类药品使用排他限定管理模块。主要针对中药提取物注射剂滥用而设计,如:丹参、刺五加、银杏叶等注射剂和口服制剂归纳到一个数据库中。此类药物具有排他性,医生只能从中选择一种,并设定使用时间,避免重复、联合、长时间使用。

超常规使用药品限定管理模块。根据既往各种药品出库数量限定正常值、警戒值和锁定值,有效控制药品出库总数量。

特殊药品有条件限定使用管理模块。对于一些专科病人使用的药品,其使用权限仅限于该科室,实现专科药品专科使用。同时,该模块可实现病情满足条件下使用功能。

合理用药相关信息查询模块。系统中录入各种政策、法律法规、药品说明书、疾病编码、诊疗指南和医学前沿知识等内容,为医生即时提供在线用药说明和全面详细的药品信息,方便医生随时查阅。

医疗指标自动生成模块。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医院等级评审等要求,从医院HIS系统中随时自动生成每次就诊人均用药品种数、每次就诊人均药费、就诊使用抗菌药物的百分率等6项处方指标(分门诊、急诊、儿科),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住院患者人均使用抗菌药物品种数等12项抗菌药物用药指标,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百分率、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人均用药天数等5项外科清洁手术预防用药指标,便于工作检查、统计分析及用药管理决策。

医保数据监控模块。系统可设置科室人均医保费用设置,限制医保费用的使用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可统计超标病人情况,为医保管理者提供管理依据。

3. 集成分析共享

通过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平台,保障医院合理用药的科学规范,为加强管理与完善政策提供准确依据。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平台。该平台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获得和分析医院合理用药数据的软件系统,体现了真实的数据源、科学的分析、优质的资源、信息的共享、节约管理成本和数据网络化等特点。该平台通过HYGEA直报或登录平台后手工填报获得数据,卫生行政部门或是有授权的医院通过专业高效的数据挖掘工具,对各医院或各行政管理区域合理用药情况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与反馈,形成良性循环管理模式。

检查软件。该软件是一套迅速获得检查指标结果的单机版软件。检查人员利用检查软件在医院现场检查指标情况,医院不需增添任何设备。该检查软件精度高,上传检查文件点击即可看到检查结果。

4. 推广使用评价

临床合理用药信息化管理系统得到卫生系统认同并在国内产生一定影响。HYGEA已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武汉同济医院、武汉协和医院、人民医院等100余所医院推广使用。仅以吉林省为例,吉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吉林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23个医院签约实施,长春市中心医院等11个医院意向使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平台在吉林省全面启用,服务器设在吉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覆盖至各县区。

临床用药监控系统得到各级领导关注与高度评价,“有些顽疾不是不可解决,关键是否用心、是否有制度与技术的有效的结合”。

篇14

一、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继续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在去年底全市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80%的基础上,加大推进力度,力求在中央省属单位、困难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上有新突破,到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要达到28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88%,力争突破30万人。

(二)完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扩大医疗服务范围。规范“两定”管理,量化考核指标,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稽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采取合同化管理,细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协议,增强协议双方的约束机制,共同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和基本医疗需求。

(三)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结算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一些诊疗项目的收费,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总量控制指标。探索实行复合式结算的科学结算办法。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工作,与不同性质特点的医疗机构签定符合实际的协议,对“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使用率、药品的备药率、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率)及新增诊疗项目使用提出严格要求,确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四)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医保制度。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出台《关于企事业单位不参保处罚的规定》、《关于未成年人参保办法》、《关于建立参保职工健康档案制度的规定》、《医疗救助办法》、《关于调整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意见》等政策措施,保证参保面的扩大和医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五)根据县区不同情况,分类指导。对财政出现赤字的县区,积极研究新的办法,努力解决欠费问题,保证医保制度正常运转。对条件好的县区,要尽快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六)建立医保协会。由其承担医保中介、咨询服务、技术管理培训和自律的责任,使其成为联结政府与医保企业、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二、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七)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使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精力集中到对卫生行业的服务、引导、规划、监督、规范等宏观调控上来,逐步实现由“办卫生”向“管卫生”的根本性转变。按照“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能分设的原则,将市卫生防疫站、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整合分立,组建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行使综合卫生执法权,加大卫生行政监督,规范医疗卫生市场秩序,为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八)加快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尽快出台《秦皇岛市区域卫生规划》,重新整合卫生资源。逐步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实行卫生工作和卫生资源的全行业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组建医疗集团。新增卫生资源要向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转移,向卫生人员培养、医疗条件改善以及新技术、新设备引进等领域拓展,逐步实现卫生发展方式由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