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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特点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2-07 11:41: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特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特点

篇1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与分析

我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家,村级卫生所及个体诊所316家。分布在农村16个乡镇和187个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些乡镇卫生院、村级诊所以及个体诊所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有的甚致职工都开不出工资,而且硬件设施极度匮乏,处于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难以达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给我们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功能达不到要求。由于乡镇医疗机构受规模、人员所限,在药事管理上药房人员缺少,有的还不够从事药房管理的资质条件,还有的是资质能力偏低,对药品的养护、评价、配制和分发以及特殊药品管理的知识还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药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维持简单的药事管理职责。第二,药学技术人员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学历普通较低,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药房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在农村医疗机构表现的尤为突出。第三,药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药事管理的好坏有赖于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大多没有摆上日程,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事实上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既缺乏外部的压力,又缺少内部激励的动力,就连《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医疗机构中得不到落实,给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了隐患。第四,药事管理水平较低。在日常监管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明显低于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技术水准、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较低。医院往往只重视药品的进出数量管理,注重药品的经济收益,忽视药品的质量管理,而且对药房、药库及设施的投入比较少,很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硬件还不如普通的药店,制度和软件建设更是处于低层次状态,不能适应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药品养护和贮存设施条件较差,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贮存设施可以用“简陋”二字来形容。一是药库药房条件差,既无隔热装置,室内也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及防鼠装置等设施,药品直接与地面或墙壁接触,在潮湿多雨的季节极易吸潮霉变。有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各种药品随意摆放,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极易混淆;二是阴凉库缺乏。全县80%的医疗机构没有设置阴凉库,有阴凉库的其面积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空调长期关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设备不齐全,只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配有冰箱,95%的村级医疗机构没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一些需要冷藏的药品如胎盘注射液等也在常温下存放。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够用,冰箱未起到应有作用;四是中药贮存器皿简陋。用纸箱、竹篓、麻袋盛装中药现象普遍,造成中药饮片发生吸潮霉变;五是温度计配备不全,多数医疗机构没配备温度计,有的配备了温度计,也无记录,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温湿度调控成为一名空话;六是一些医疗机构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药养护设施;七是药品出库不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操作,随意性大,导致经营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第六,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质量隐患大,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医疗单位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向无证经营者采购药品,尤其是农村个体诊所,药品采购渠道比较混乱。而无证经营者提供的药品来源复杂,加上储存和养护条件差,没有相应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因此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安全隐患大。又因购进药品无质量验收制度也不进行验收,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

造成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时医疗机构取得用药资格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却不同,医疗机构使用(其实质就是经营)药品只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用药,且用药范围广,并可以合用三类医疗器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及规章制度有相应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很少组织现场验收,而办药店,则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还要有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必须通过gsp认证。另外,一般零售药店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必须要有2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在农村申办药店的人少,而申办个体诊所的人却很多。另外,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规定的不明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27条规定:“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而现实中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普遍设置了药房。虽然有关解释明确了城镇和乡村的区别,但是药房和药柜怎么区别,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违反第27条该如何进行处罚现实中难以操作。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下来电费要好几千,而保存的药品价值也不过几百元,经济上很不划算。村级卫生所需要在阴凉和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价格有的只有几元,即使被药监

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药剂科看作是辅助科室,在资金技术上投入明显不足;再者,从现实中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既使使用假劣药品)导致的纠纷远远少于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农村医疗机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重视。每年除药监部门对药剂人员进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训外,很少组织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有些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修养。

3、我们还存在监管力度还不够问题。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资金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从而影响监管覆盖面。××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个,村级诊所187个,个体诊所316个,分布比较分散,每年监督检查频次达不到两次,这也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把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上面谈到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治理好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众所周知,药品是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许可”,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属性迟迟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尚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的“用药”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一现状直接造成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一方面,医疗机构承担着80%份额的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却游离于市场准入之外,只要成立医疗机构就自然获得了使用药品的权力,这对广大药品经营企业而言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对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线。实践证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问题,违法违规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仅靠事后监管很难治本,只有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医疗机构药品纳入市场准入的大环境中去,明确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是市场流通的一种形式,从开办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标准,才能获准“使用”药品资格。否则就严格实行“医药分家”,不允许其单设药房或药库。目前在现有管理

基础上,一些地方或通过规章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及药库提出了基本标准,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现实选择。

2、依法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笔者认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与药库实行市场准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然而,要求农村医疗机构配备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药品管理法》(22条)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可以依法强制推行。问题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即“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一法定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仅靠药监人员的教育督促事实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一些配套规章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上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22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基本素质能依法得到保证,农村医疗的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品质量会得到明显提升。

篇2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与分析

我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家,村级卫生所及个体诊所316家。分布在农村16个乡镇和187个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些乡镇卫生院、村级诊所以及个体诊所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有的甚致职工都开不出工资,而且硬件设施极度匮乏,处于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难以达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给我们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功能达不到要求。由于乡镇医疗机构受规模、人员所限,在药事管理上药房人员缺少,有的还不够从事药房管理的资质条件,还有的是资质能力偏低,对药品的养护、评价、配制和分发以及特殊药品管理的知识还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药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维持简单的药事管理职责。第二,药学技术人员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学历普通较低,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药房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在农村医疗机构表现的尤为突出。第三,药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药事管理的好坏有赖于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大多没有摆上日程,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事实上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既缺乏外部的压力,又缺少内部激励的动力,就连《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医疗机构中得不到落实,给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了隐患。第四,药事管理水平较低。在日常监管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明显低于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技术水准、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较低。医院往往只重视药品的进出数量管理,注重药品的经济收益,忽视药品的质量管理,而且对药房、药库及设施的投入比较少,很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硬件还不如普通的药店,制度和软件建设更是处于低层次状态,不能适应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药品养护和贮存设施条件较差,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贮存设施可以用“简陋”二字来形容。一是药库药房条件差,既无隔热装置,室内也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及防鼠装置等设施,药品直接与地面或墙壁接触,在潮湿多雨的季节极易吸潮霉变。有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各种药品随意摆放,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极易混淆;二是阴凉库缺乏。全县80%的医疗机构没有设置阴凉库,有阴凉库的其面积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空调长期关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设备不齐全,只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配有冰箱,95%的村级医疗机构没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一些需要冷藏的药品如胎盘注射液等也在常温下存放。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够用,冰箱未起到应有作用;四是中药贮存器皿简陋。用纸箱、竹篓、麻袋盛装中药现象普遍,造成中药饮片发生吸潮霉变;五是温度计配备不全,多数医疗机构没配备温度计,有的配备了温度计,也无记录,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温湿度调控成为一名空话;六是一些医疗机构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药养护设施;七是药品出库不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操作,随意性大,导致经营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第六,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质量隐患大,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医疗单位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向无证经营者采购药品,尤其是农村个体诊所,药品采购渠道比较混乱。而无证经营者提供的药品来源复杂,加上储存和养护条件差,没有相应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因此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安全隐患大。又因购进药品无质量验收制度也不进行验收,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

造成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时医疗机构取得用药资格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却不同,医疗机构使用(其实质就是经营)药品只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用药,且用药范围广,并可以合用三类医疗器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及规章制度有相应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很少组织现场验收,而办药店,则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还要有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必须通过gsp认证。另外,一般零售药店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必须要有2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在农村申办药店的人少,而申办个体诊所的人却很多。另外,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规定的不明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27条规定:“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而现实中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普遍设置了药房。虽然有关解释明确了城镇和乡村的区别,但是药房和药柜怎么区别,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违反第27条该如何进行处罚现实中难以操作。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下来电费要好几千,而保存的药品价值也不过几百元,经济上很不划算。村级卫生所需要在阴凉和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价格有的只有几元,即使被药监

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药剂科看作是辅助科室,在资金技术上投入明显不足;再者,从现实中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既使使用假劣药品)导致的纠纷远远少于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农村医疗机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重视。每年除药监部门对药剂人员进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训外,很少组织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有些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修养。

3、我们还存在监管力度还不够问题。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资金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从而影响监管覆盖面。××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个,村级诊所187个,个体诊所316个,分布比较分散,每年监督检查频次达不到两次,这也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把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上面谈到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治理好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众所周知,药品是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许可”,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属性迟迟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尚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的“用药”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一现状直接造成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一方面,医疗机构承担着80%份额的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却游离于市场准入之外,只要成立医疗机构就自然获得了使用药品的权力,这对广大药品经营企业而言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对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线。实践证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问题,违法违规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仅靠事后监管很难治本,只有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医疗机构药品纳入市场准入的大环境中去,明确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是市场流通的一种形式,从开办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标准,才能获准“使用”药品资格。否则就严格实行“医药分家”,不允许其单设药房或药库。目前在现有管理

基础上,一些地方或通过规章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及药库提出了基本标准,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现实选择。

2、依法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笔者认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与药库实行市场准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然而,要求农村医疗机构配备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药品管理法》(22条)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可以依法强制推行。问题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即“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一法定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仅靠药监人员的教育督促事实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一些配套规章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上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22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基本素质能依法得到保证,农村医疗的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品质量会得到明显提升。

篇3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3-0315-02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但广大农村地区仍集中了全国人口的70%以上。近年来,由于农村地区药物需求、流通和使用量的迅速增加,再加上农民的法律知识和安全用药知识相对不足,基层群众的药品安全面临巨大挑战。如何确保农村地区的基本安全用药就成为考验相关行政部门药品监管能力的重要方面。《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也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着力保障人民健康。然而,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农村药品流通、使用的重要终端,在对其药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却仍存在诸多问题。

1存在的问题

1.1重医轻药,缺乏专业药学人员配备。《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而95%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思想上“重医轻药”,行为上“以医代药”,他们认为,药品调配和管理仅仅是一项简单的体力劳动而已,不需要配备专门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现实来看,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只配备了一两名医护人员,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一些医疗机构虽然在申报材料中有药学技术人员,实际上却只在册不在岗,相关的药品调配和管理工作由对专业的药学知识一知半解的医护人员代劳。“重医轻药”、“以医代药”的现象较为普遍。[1]

1.2业务水平不达标,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低。目前,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虽然在岗工作,但是许多人素质较低,业务水平和专业技术性不强,多数只是从事一些简单的药物流通工作(如:发药)等,更做不到解释、评价或配制处方。他们普遍对药品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不够熟悉,缺乏药品管理的规范意识,以致药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形同虚设。

相关药学技术人员虽然取得药师或职业药师资格,但专业知识掌握不到位,缺少自我学习意识,更缺少定期参加培训学习或继续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没有办法做到规范管理、规范用药。

1.3药品购进验收混乱,部分医疗机构甚至存在假劣药现象。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但仍有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未严把药品质量关,没有严格落实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要求。他们只考虑把利润和回扣放在首位,以获利作为主要目的,而忽略药品的质量和渠道的正规,没有建立供货方档案,未及时审查、索取、保存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及销售凭证等。有少数知道索要“二证一照”等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及销售凭证的医疗机构,却不知“二证一照”具体是什么,不知查看证照是否仍在有效期内,不知销售凭证的应有内容是否与所购药品相符等,甚至不做相应的购药验收记录。[2]一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对相应记录未落实到具体行动,而只是体现在形式上来应付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甚至有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因药品批发网点手续繁琐、价格较高等原因,存在从非法药品批发点或药品超市采购药品的现象。

据调查,全国多个省市被查处的药品违法违规案件中,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假劣药案件达到80%,其中有些私人小诊所非法渠道购入药品竟超过40%。在一些基层医疗机构药房中,存在使用过期失效和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的现象。个别还有将过期药品拆零或将过期药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等标记清除,继续给患者使用的情况,使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存在巨大隐患。[3]

1.4药品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日常管理工作极不规范,未真正建立起适应药品日常管理的标准和制度,无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也无药品的储存、陈列、养护、分类管理等制度;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中建立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只是敷衍了事,一纸空文,现实工作中却未真正落实。不仅制度难以落实,环境和条件也不尽如人意。很多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存放条件简陋,缺乏必备的阴凉、遮光、通风等条件,“五防”(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湿)设施不全,更谈不上相应的冷藏设施和分区、分类管理;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混放现象普遍,一些小诊所的治疗室与药房不分开,极易发生交叉污染。[4]

2对策及建议

2.1完善药品监管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安全、规范用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解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要切实把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量化有关法律条款,也可出台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等。就目前来看,广大基层人民群众对安全、规范用药及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认识上的不足,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应根据基层群众的消费习惯和文化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安全、规范用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基层人民群众懂药、会用药,了解不合理用药的严重危害,从而建立全面的安全用药信息网络,让他们也成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

2.2强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针对基层医疗机构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低的现状,要充分开展对他们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充分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从而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并严格执行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调配药品的规定,严格落实药学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考核机制。[5]相关药学技术人员应遵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从事药品调配工作,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等。

2.3从严要求,加大监管及协调力度,加强日常监管。药品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必须从药品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要求。因此,药品监督部门要严格规范药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各环节的药品监管,并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从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分区分类管理等方面提出标准要求,着力创建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6]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自身的积极性,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其药品管理水平,以保障基层群众用上安全药、放心药。

基层医疗机构各行政主管部门(药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交流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长期有效机制。要加大协调力度和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帮促力度,并采取多种方法(如分片区网格监管等),完善药品监管网络,权责分明,避免因多头管理而造成药品监管盲区,保证切实有效地开展药品监管工作。[2]

2.4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模式,开发建设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网络平台。在对基层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和基础建设的基础上,必须充分拓展工作思路,积极探索适应当地辖区内药品监管特点的新路径、新模式。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充分借助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整合,注重信息化建设,开发建立基本覆盖各个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网络和智能监管系统,从财务、处方、病历等方面全方位监管实际用药情况。[7]可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等纳入电子化、信息化和动态化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实现远程监管、实时监控、快速预警、不良反应报告和风险测评评价等功能,确保药品安全。[8]

药品安全事关民生,不容忽视。基层医疗机构是基层人民群众用药的重要终端,极易存在药品安全隐患,发生药品安全问题。相关行政部门应务必把好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关,正视目前监管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主动加强宣传及执法协作,创新性、有效性地开展药品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并完善药品监管机制,以切实保证基层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1]王丽.对目前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思考[J].中国药业,2011,20(10):1-2

[2]刘恩广,闫树真,曲海燕.关于农村医疗机构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J].齐鲁药事,2010,29(7):385-386

[3]王力,余苏珍,陈和利,王素珍.基本药物制度下农村药品监管应注意若干问题[J].中国卫生经济,2010,29(10):11-12

[4]宏伟.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基层医药,2006,13(11):1906

[5]宫相东,周晓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齐鲁药事,2007,26(10):591

[6]李坦英,王素珍.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监管研究[J].中国药事,2012,26(2):125

篇4

劳社厅函〔2003〕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定期督促检查协议管理工作。目前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6月底前签订;已经签订协议的,要参照附件所列完善要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协议签订和补充完善情况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完善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

当前要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专科特点与定点服务内容等,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与标准,并确定审核检查及费用控制的指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围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

各地要针对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急需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协议全面、顺利、切实地履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过程中,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扩大定点范围。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之签订协议。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机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聘请专家为协议管理提供咨询,并对医疗服务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要注重发挥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各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以典型引路的方式推动和完善协议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部里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协议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疗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一、就医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要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保险服务,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乙方要通过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设置导医服务台等方式,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要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

(三)、对明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乙方要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参保人员检查诊断和治疗等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审核支付工作。

(四)、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做好网络衔接。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乙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要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一)、甲方要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乙方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甲方要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时对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进行变更和维护。

(二)、甲方要根据乙方级别与专科特点,具体明确乙方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

(三)、乙方要控制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要控制在××%以下,二级医疗机构××%以下,一级医疗机构××%以下。

(四)、甲方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乙方业务开展情况,明确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其业务开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料。

(五)、乙方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记帐、收费、申报。超项目规范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六)、甲乙双方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共同议定费用控制措施。

(七)、乙方已开展并经甲方同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目录,乙方已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内部制剂清单,可作为定点协议附件。

三、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

(一)、乙方提供需参保人员自付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二)、乙方要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总负担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

四、费用结算

(一)、甲方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乙方的结算方式、标准、时间以及审核检查和费用控制的主要指标。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乙方要按要求统一申报,不得遗漏。对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要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足额给付,不得无故拖欠和拒付。

(二)、要加强出入院管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同时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能诱导参保人员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保人员出院。乙方出入院管理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篇5

三分局辖区共有医疗机构4家,医疗机构在人民群众防病治病方面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医疗机构药房是否规范、药品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直接关系到医疗效果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目前大部分医疗机构药房存在“小、乱、差”的问题,使群众买放心药难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医疗机构药房的改造和规范工作,就成为药监部门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

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硬件设施不完备。硬件设施是一个医疗机构药房的基础性工程,直接影响着药品的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然而,4家医疗机构,大部分均不同程度地缺乏硬件设 施。一是药房、药库面积过于狭窄,有的药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药库面积不足40平方米;二是没有相应的管理设施,如药架、药柜、干湿温度计、隔地垫、冷藏设备及通风、避光、防鼠、防虫等措施;三是调配使用工具不全,部分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都没有使用专用工具,而是用手直接调配,并且包装药品没有专用药袋,这些都不符合药品的包装要求,直接污染了药品。

(二)软件资料不健全。软件资料最能反映一个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全过程。但是,在常用的10余种软件资料中,医疗机构最多只能查到药品购进记录等三、四种资料,与 药品零售 企业50余种软件资料相比,还不足10%。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类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如药品的储存、养护、出库、调配、事故处理等制度;二是本单位没有建立起人员培训及健康检查档案;三是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不写药品剂型规格、不注明验收结论、购进验收人员不签名等现象大量存在;四是没有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及无近效期药品催销表等问题很为普遍。

(三)购货手续不完善。在药品采购方面,一些医疗机构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首先,虽然大部分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都能做到查看一证一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没有按要求将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存下来;其次,对于进口药品及一些特殊药品,没有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此外,个别法律意识较弱的医疗机构,在购货时没有与供货方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没有索要正式税票及交货清单,一旦发生纠纷,缺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四)管理措施不得力。药品的储存、养护、陈列等工作,是药品管理的关键环节。但是,由于绝大部分医疗机构缺少必要的设施设备,加之思想不能引起足够重视,所以在管理上存在着不少漏洞。一是药品堆垛不符要求,没有与地面墙壁保持一定距离,药品受潮现象时有发生;二是药品储存未实行合格药品与不合格药品的分区管理,在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假劣药品时,总是以“已经报废”为由推脱责任,难以辩清;三是药品陈列比较混乱,导致许多药品因使用时寻找不到而过期失效;四是库房与药房的温湿度没有定时监控,造成了许多药品霉烂变质或被虫蛀;五是不能定期对药品检查养护,例如药品被阳光曝晒现象已是司空见惯,由于这 些问题的存在,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已令人十分堪忧。

(五)调配使用不规范。药品的调配使用,是直接作用于患者的终端环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调剂人员的调配使用行为极不规范,大多数调剂人员在药品调配时不使用调配工具;调剂人员不经处方医师而随意更改处方或代用药品;部分调剂人员不在处方上签名等;这些不良习惯和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胁着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而且严重地阻碍了药品使用规范化程度的提高。?

(六)服务质量不满意。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高低,不仅是其行医用药技能的一个外在体现,更是一条能否保证患者心理治疗的重要途径。但是,在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上,大部分医疗机构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药剂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坚持在职在岗,不能按要求着工作服;二是个别药剂人员态度恶劣,没有体现患者至上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三是未设立服务公约、监督电话和患者意见簿等便民条件,不能正确倾听群众呼声;四是对药品使用后的不良反应等情况没有及时监测,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不能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

二、产生的原因?

(一)认识有偏差,旧有管理体制存在弊端,缺乏竞争机制。长期以来,由于医疗机构一直处于被保护地位 ,认为只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如同获得使用药品的“通行证”,没有危机感;其次,“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还严重存在;最后,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被医疗机构独揽,也是造成缺乏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思想不重视,药学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一方面,一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药房管理工作很不重视,总认为药房只是为了卖药,传统的思想观念和药房管理方法还根深蒂固,直接影响了药品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各医疗机构药学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曾对医疗机构调剂人员进行过调查,问其调剂职责有哪些,大多数 回答不上来,由于这些人未经过正规药学知识培训,只对药品有粗浅的认识,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三)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药房无章可循。虽然以前卫生管理部门给医疗机构药房制定过一些工作制度,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药制度的逐步改革,这些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药房工作的需要。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to,gmp、gsp等规范相继修改出台,但是由于考虑到“医药分家”的发展趋势,我国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规范成为了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一个合理缺陷。因此,在医疗机构的药房规划、人员结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使用及服务等环节上,没有严格的标准和统一的尺度予以要求和衡量,从而造成药房工作无章可循的问题及药房现状参差不齐的现状。?

(四)举报案件少,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方面,一些群众在发现甚至自己用上假劣药品的时候,总认为吃一点小亏而已,不能及时向药监部门举报,延误了作战时机。另一方面,大部分医疗机构负责人,在发生违法行为后,还不能正确认识错误,法律观念极为淡薄。?

三、几点建议与对策?

(一)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一是要实行药品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药品从业人员上岗必须先通过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凭药监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二是要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从药品基本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药品职业道德等方面不断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要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的评审及考试,从根本上解决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

(二)加大经济投入,实现医疗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使医疗机构药房进行有效改造,从而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就需要社会多方面给予经济支持和投入。首先,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从思想上予以足够重视,要加大对药房改造的投资力度,下决心完善各项设施设备;其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药房改造工作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帮助其度过难关。

(三)出台相应规范,促进药品使用科学化程度提高。目前,国家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没有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这虽然是一个合理缺陷,但是面对医疗机构药房的现状,我们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一整套既能适应地域特点,又能切实解决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规范和制度。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行为进行全面管理和规范,市局出台的《**市创建“规范药房”实施方案》及《**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验收标准》就是一个很好的先例。?

(四)利用多种手段,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中,监督是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就须多管齐下。一是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狠抓队伍自身建设,充分调动监管环节的内在因素;二是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三是以建立“药品监督网络”为重点,聘请有一定社会影响且责任心强的人士担任药品协管员,从而确保药品监管无盲区;四是积极鼓励群众对药品违法案件进行举报。总之,我们要采取多种方法,建立起以药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药品打假机制,着力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