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6 11:16: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辐射环境;保护;对策;防护措施
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正得到迅速发展。具有放射性的同位素的广泛使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大量开发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辐射难题。以下就辐射环境保护的对策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论述分析。
1辐射环境的类型与辐射污染特点
1.1辐射环境的类型
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辐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微波已经在雷达、通讯、广播、电视、电脑、医疗等领域有了广泛的应用。如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品,但是其辐射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其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装修变得越来越频繁,一些装饰材料由于工艺要求需要添加放射性水平增高的物质,从而对人体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再次,核技术在医学中的应用种类也越来越多,如X射线、CT、PET等等,尽管为患者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也给患者和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辐射伤害。可见,在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已经无法避免辐射污染的存在,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辐射污染控制在人类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1.2辐射污染特点
首先,辐射污染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无色、无味的能量或射线污染,并且辐射污染是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因此辐射污染的控制不能够完全消除,只能够控制在可接受的尽量低的水平上。通常,电磁辐射污染源可以分为五大类,即广播电视系统发生设备,通讯、雷达及导航系统无线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和医疗系统射频设备、高压电力系统设备以及交通系统电磁辐射设备。
2辐射环境保护的对策
2.1加强辐射环境的监测
做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是控制辐射污染的前提条件。伴随着我国核工业发展的起步,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当前,在我国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科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结合国际辐射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的体系,并且编制了相关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和进步。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需要多种因素的协同作用,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的配备等等。如果财力允许,实验室更新设备时还应该朝着自动化、数字化和谱仪化的方向发展,从而减少人为误差和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2.2强化辐射环境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演练
辐射安全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对于辐射环境安全事故一定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建立好辐射应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等。同时还应该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当辐射事故发生时,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2.3做好辐射环境污染的医学防护
首先,要积极开展辐射危害研究,从而制定科学的卫生防护标准。其次要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广泛的进行科普宣传,让周围的群众广泛的了解放射性核素的性质,正确认识辐射的危害。除此之外,还要加强投入、严格执法,对一些为了追求利润不顾人们生命安全的不法分子要处以严厉的处分,对于核废料的处理要由国家政府直接监控,严格管理,独立执法,从而有效的避免核废料对人类安全造成的伤害。
2.4妥善管理辐射环境档案。辐射环境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体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辐射环境管理档案材料,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入场监测以及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基础性资料和科学依据。要做好辐射环境的档案管理工作,首先要能够科学系统的进行分类,从而为管理利用提供必备的条件。辐射环境档案可以根据行政区划分,也可以根据污染源或污染性质划分。其次,要系统的对档案进行排列和编号,以便迅速准确的查找和利用这些档案。
3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措施
运用射线设备与放射源的单位,首先要根据辐射作业类型装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对辐射作业场所进行专项的监测,设定门机联锁体系,这样可以避免人员在射线设备或放射源运转时期进人辐射剂量水平较高的射线机室。
3.1健全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凡是从事放射作业的单位应根据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法令的规则,结合单位的具体状况,树立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理人员,拟定健全的、可操作性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执行规则细则,实时监督落实。这样能够规范辐射管理,防止呈现管理混乱,使每人表现自我监督的效果,各司其职。优秀的组织机构能够非常好的便于环境保护部分的监督管理,增加辐射防护监测和管理力度,部分单位虽然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但仅仅为了敷衍检查,机构和人员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与实际作业脱节。在健全的管理机构下,对辐射作业人员进行定时的工作健康体检和自己剂量检测,并进行考核和训练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定时对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和防护,将反常的现象报告给单位主管,及时向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的辐射事端状况,对辐射事端进行全部的调查。
3.2日常监督检查常见的不符要求及整改项
门机联锁和作业状态指示灯呈现问题,门机易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安全联锁是确保安全的最好方法一起,警示象征不符合也会引起事端作业室大门忘关(没有门机联锁的射线设备),会导致作业、非作业人员进人射线机室,遭到不必要的辐射,给人员形成辐射损伤无防盗设备或设备不结实,存在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有些单位不重视这项办法,以为这是糟蹋,没有必要进行辐射作业场所设置与辐射类型一样的报警仪,辐射作业人员没有佩带热释光剂量计,或者虽佩带,但并没有定时进行剂量检查,自己剂量档案不完善,为了削减不必要的辐射,需要强调工业人员自带防护用品,不能为一时方便给自己或者别人增加辐射剂量。(1)有些单位分管领导没有参加辐射防护和安全训练,缺乏辐射防护与安全知识,对辐射防护的注重力度不行;(3)有些单位没有建立辐射安全领导小组,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辐射防护作业,或者虽建立了领导小组,但形同虚设;(3)对于有些现已验收过的单位,疏于平常管理理,没有定时对报警、监控等硬件设备进行维护和演练,致使应急呼应功能有所降低。
结束语
目前,辐射环境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给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辐射环境的保护工作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也逐渐成为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个的重要组成内容。
参考文献
[1].指导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J].环境科学研究,2006,02:6-11.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of nuclear technology mainly refers to the use of radioisotopes and radiation devices in the field of medical, industrial, agricultural, geological survey,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eaching. This technical requires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nce monitoring of application of nuclear radiation protection facilities project, monitoring condition, monitoring methods, the point arrangement, monitoring results, evaluation of radiation safety verification principle and monitoring project approval, monitoring report content approval and so on. Thus, this topic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关键词: 核技术;辐射防护;验收监测
Key words: nuclear technology;radiation protection;acceptance monitoring
中图分类号:TL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0-0065-02
1 验收监测结果报告形式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要求,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竣工辐射防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形式: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对于监测结果,通常情况下,通过收集有关技术资料、现场勘察和监测,以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辐射防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表的形式进行报告。
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检查结果可以通过现场监测,以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辐射防护设施验收登记卡的形式进行报告。
2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的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通常情况下其内容主要包括:
2.1 阐述监测任务的由来、依据等,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详细阐明结论意见、辐射防护、辐射安全管理措施等,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明确;
2.2 工程项目的实施概况:工程概况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生产过程射线、放射性“三废”的排放流程,以及辐射防护设施建设和辐射安全措施试运行情况;
2.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包括应执行的国家标准,以及射线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执行标准中规定的限值,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有关特殊限值方面的要求等;
2.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照射线、放射性废液、废气、废物等进行分类以及其它非放射性污染物,全面简要地阐述监测因子、频次、点位的布设情况等,附示意图;
2.5 在现场监测时的操作安全注意事项;
2.6 辐射防护安全措施、管理核查的相关内容。
3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基本要求
3.1 在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现场核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需要如实地反映。如果发现问题,需要进行实际分析。对于射线、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浓度、工作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达标情况,以及辐射安全管理措施核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
3.2 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②监测期间工况;③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及参考标准;④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⑤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分析评价;⑥出现超标或不符合环评中提出的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⑦公众及工作人员照射剂量评价;⑧辐射安全管理措施核查结果;⑨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4 验收监测
4.1 验收监测的内容 所谓验收监测就是全面监测和核查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放射性“三废”处理及排放、辐射安全管理措施等情况。
通常情况下,对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辐射防护设施进行监测,同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相应的验收监测,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项目周边区域和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核技术应用项目投入运行后,需要对项目周边区域和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进行监测,检测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
4.2 确定验收监测放射性污染因子 确定验收监测因子的原则主要包括: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需要监测的射线及放射性流出物;②核技术应用项目投产后,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运行产生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③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其它非放射性污染物。
4.3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①核技术应用项目验收监测一般在工况稳定、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及射线装置管电压使用达到额定负荷的75%以上情况下进行。②对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及射线装置管电压工况无法达到额定负荷的75%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实际使用中的最大工况,并附企业相关使用说明。③对于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涉及核素生产、使用,现场验收时核素操作量应不低于该场所日最大操作量的75%;病人给药或注射药物量不低于该类诊断或治疗项目一次最大药物量的75%。④对于整体项目短期无法达到(如放射性同位素活度、数量或射线装置数量)环评及环评批复中的最大负荷能力,可采用分批(分阶段)验收监测形式。
4.4 验收监测结果评价 对验收监测结果的评价,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评价:①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中采用的标准进行评价;②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公众和工作人员照射剂量限值和环评及环评批复中对工作人员、公众剂量约束值进行评价;③参考当地的天然辐射本底水平或项目建设前天然辐射本底水平进行评价;④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射线照射或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标准值进行评价。
5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5.1 确定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需要依据:评价环境影响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在确定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①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需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行文确认;②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执行辐射防护、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③根据保护环境的新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采用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④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规定,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对工作人员、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
5.2 确定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①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或射线照射标准值;②由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认可的当地的天然辐射本底水平或项目建设前天然辐射本底水平;③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或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参考文献:
[1]谈成龙.环境核辐射的检测与评估[J].铀矿地质,2004(02).
为方便计算将上下4层面板的680根源棒简化为单层源板共170根线源,线源板高2m,长2.5m,距离地面1m,线源强度为0.21765PBq/cm。根据《辐射防护手册》第一分册中有屏蔽均匀矩形面源计算公式5.27[2],面源对南墙外参考点B的辐射通量密度采用公式(3)进行计算。Ф=BsA4π[π2E1(b1)-J1(m,n,b1)-J2(m,n,b1)](3)式中Ф同上,SA是面源强度(Bq·cm-2),b1是屏蔽体厚度〔μt,μ是屏蔽材料γ线性减弱系数(cm-1),t是屏蔽体厚度(cm)〕,E1函数取值可查《辐射防护手册》第一分册附录A-2,J1函数取值可查《辐射防护手册》第一分册表5.1,m=l/a,n=h/a,J2函数取值可查《辐射防护手册》第一分册表5.2,面源强度为3.7TBq/cm2。B是照射量积累因子,由于碰撞辐射的积累和减弱自由程、屏蔽材料的原子序数和射线的能量以及方向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因此对于γ射线能量在0.5~10MeV,屏蔽体厚度在1~20(μt),可使用《辐射防护手册》第一分册中公式5.104[2]计算B。B(E,μt)=A1e-α1(E)μt+(1-A1)e-α2(E)μt式中E是光子能量(MeV),A1,α1,α2可查《辐射防护手册》第一分册表5.19,μt同上。
2MCNP5模拟计算
根据源板在辐照室内的布置位置、源板的结构设计,使用MCNP5模拟计算辐照室墙体外点A、B的辐射通量密度时将源项简化为长度为2.5m,高度为2m的矩形均匀各向同性面源,γ光子能量为1.1732MeV、1.3325MeV,发射概率为1:1。坐标系坐标原点为源板中心,其中面源距离东侧、西侧墙体为2.75m,距离南侧、北侧墙体距离为7m,墙外计算点A为面源中心沿Y轴方向至墙外参考点,计算点B为面源中心沿X轴方向至墙外参考点。辐照室墙体混凝土密度为2.36g/cm-3。使用MCNP5中的F5卡[3](半径为2cm的点探测器,光子截断能量为0.05MeV,样本数为1×109)计算辐照室墙体外点A、B的辐射通量密度。
3计算结果及比较分析
某公司为保证其所生产的铝合金轮毂的产品质量,配备了1套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对产品进行无损检测。由于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X射线可能对环境产生电离辐射影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辐射环境管理规定,本项目应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概述
1 评价目的
(1)对该公司现有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及其周围进行X-γ辐射剂量率现状水平监测,以掌握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周围环境的X-γ辐射剂量率水平。
(2)对公司现有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进行辐射环境现状评价。
(3)对不利影响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措施,把辐射环境影响减少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4)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该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评价标准
(1)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辐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和剂量约束值分别取为20mSv/a和5mSv/a,公众成员剂量限值和剂量约束值分别取为1mSv/a和0.25mSv/a。
(2)本项目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的用途是开展工业X射线无损探伤工作,参照《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检测装置屏蔽体外30cm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大于2.5μGy/h;应安装门-机联锁安全装置和照射信号指示器,并在保证门关闭后X射线装置才能进行探伤作业;如需设置观察窗口时,应避开有用线束的照射方向,并应具有与同侧屏蔽体相同的屏蔽防护性能。
工程分析
1 装置概况
该装置由自屏蔽系统、X射线发射及接收系统、机械运动系统和计算机图像采集处理系统组成。检测装置长约2.8m,宽约1.5m,高约2.3m,在非照射方向上设有观察窗,工件门安装了门一机联锁安全装置和开机工作警示灯。检测装置各侧屏蔽体为10mm的铅板,观察窗为10mm铅当量的铅玻璃。
本项目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额定管电压为120kV,额定管电流为5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2 探伤过程
工作人员将待检轮毂放置在检测装置内,关闭工件门,调整探头对准工件,开启X射线机,X射线穿透工件投射到图像接收系统上,同时在图像增强器的输入屏上产生可见的X射线荧光图像,摄像系统将其传输到显示器上,操作人员通过观察显示器上的X射线影像图判断轮毂的质量。
3 污染因子分析
由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的工作原理可知,X射线随机器的开、关而产生和消失。本项目使用的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只有在开机并处于出线状态时(曝光状态)才会发出X射线。因此,在开机曝光期间,X射线成为污染环境的主要污染因子。
此外,X射线能使空气电离而产生臭氧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不需要进行洗片,因此不产生洗片废液。
环境影响分析
鉴于本项目已建成并已具备开机测试条件,因此采取开机实测的方法进行评价。
1 辐射水平监测与分析
辐射监测仪器选用检定有效期内的美国Thermo公司的FH40G+FHZ672E-10 X-γ剂量率仪。由表1的监测结果可知: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开机时,周围各监测点位的X-γ辐射剂量率在86.2~102.9nGy/h之间,与未开机时未见显著升高。开机时个点位X-γ辐射剂量率均符合《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中“探伤室屏蔽墙外30cm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大于2.5μGy/h”的要求。
由于开机时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周围人员可达位置的辐射水平与未开机时相比未见显著升高,因此周围的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不会受到额外的辐射照射,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关于“剂量限值”以及本项目剂量约束值的要求。
2 污染防治措施
(1)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装置的设置已充分考虑周围的辐射安全,单独设置于专用房间内。
(2)检测装置已设置了门一机联锁安全装置。
(3)检测装置辐射工作场所已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
(4)检测装置已设置了工作警示灯。
(5)公司已制定了系统的各项辐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张贴在操作室内。
(6)检测装置所在房间设置了机械通风。
3 事故工况
公司使用的射线装置属Ⅱ类射线装置,可能发生的事故工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误照射;
(2)在对工件进行照射时,门一机联锁失效,防护门未完全关闭,致使X射线泄漏到外面,给周围活动的人员造成不必要的照射。
为了杜绝事故发生,公司必须进行门-机联锁装置的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4 辐射环境管理
(1)公司已成立了“辐射防护安全管理机构”,制订了《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等规章制度。
(2)公司现有2名辐射工作人员,已参加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了合格证,应按要求每四年参加一次复训。
(3)公司已委托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公司现有辐射工作人员都已参加了放射职业体检。公司应组织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每年一次的放射职业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结论
【关键词】辐射环境;类型;特点;保护措施;防护措施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放射性的同位素的广泛使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大量开发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辐射难题。以下就辐射环境保护与安全防护进行了探讨分析。
1辐射环境的概述
1.1辐射环境的类型
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辐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微波已经在雷达、通讯、广播、电视、电脑、医疗等领域有了广泛的应用。如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品,但是其辐射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其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装修变得越来越频繁,一些装饰材料由于工艺要求需要添加放射性水平增高的物质,从而对人体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再次,核技术在医学中的应用种类也越来越多,如X射线、CT、PET等等,尽管为患者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也给患者和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辐射伤害。可见,在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已经无法避免辐射污染的存在,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辐射污染控制在人类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1.2辐射污染特点
首先,辐射污染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无色、无味的能量或射线污染,并且辐射污染是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因此辐射污染的控制不能够完全消除,只能够控制在可接受的尽量低的水平上。通常,电磁辐射污染源可以分为五大类,即广播电视系统发生设备,通讯、雷达及导航系统无线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和医疗系统射频设备、高压电力系统设备以及交通系统电磁辐射设备。
2辐射环境的保护措施
2.1强化辐射环境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演练
辐射安全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对于辐射环境安全事故一定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建立好辐射应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等。同时还应该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当辐射事故发生时,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2.2加强辐射环境的监测
做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是控制辐射污染的前提条件。伴随着我国核工业发展的起步,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当前,在我国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科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结合国际辐射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的体系,并且编制了相关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和进步。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需要多种因素的协同作用,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的配备等等。如果财力允许,实验室更新设备时还应该朝着自动化、数字化和谱仪化的方向发展,从而减少人为误差和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2.3做好辐射环境污染的医学防护
首先,要积极开展辐射危害研究,从而制定科学的卫生防护标准。其次要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广泛的进行科普宣传,让周围的群众广泛的了解放射性核素的性质,正确认识辐射的危害。除此之外,还要加强投入、严格执法,对一些为了追求利润不顾人们生命安全的不法分子要处以严厉的处分,对于核废料的处理要由国家政府直接监控,严格管理,独立执法,从而有效的避免核废料对人类安全造成的伤害。
2.4妥善管理辐射环境档案
辐射环境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体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辐射环境管理档案材料,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入场监测以及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基础性资料和科学依据。要做好辐射环境的档案管理工作,首先要能够科学系统的进行分类,从而为管理利用提供必备的条件。辐射环境档案可以根据行政区划分,也可以根据污染源或污染性质划分。其次,要系统的对档案进行排列和编号,以便迅速准确的查找和利用这些档案。
3辐射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用射线设备与放射源的单位,首先要根据辐射作业类型装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对辐射作业场所进行专项的监测,设定门机联锁体系,这样可以避免人员在射线设备或放射源运转时期进人辐射剂量水平较高的射线机室。
3.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在辐射作业场所,门机联锁和作业状态指示灯呈现问题,门机易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安全联锁是确保安全的最好方法,警示象征不符合也会引起事端作业室大门忘关(没有门机联锁的射线设备),会导致作业、非作业人员进人射线机室,遭到不必要的辐射,给人员形成辐射损伤,无防辐射设备或设备不结实,也存在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有些单位不重视这项办法,以为这是糟蹋,没有必要进行辐射作业场所设置与辐射类型一样的报警仪,辐射作业人员没有佩带热释光剂量计,或者虽佩带,但并没有定时进行剂量检查,自己剂量档案不完善,为了削减不必要的辐射,需要强调工业人员自带防护用品,不能为一时方便给自己或者别人增加辐射剂量。(1)有些单位分管领导没有参加辐射防护和安全训练,缺乏辐射防护与安全知识,对辐射防护的注重力度不行;(3)有些单位没有建立辐射安全领导小组,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辐射防护作业,或者虽建立了领导小组,但形同虚设;(3)对于有些现已验收过的单位,疏于平常管理理,没有定时对报警、监控等硬件设备进行维护和演练,致使应急呼应功能有所降低。因此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的安全必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3.2健全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凡是从事放射作业的单位应根据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法令的规则,结合单位的具体状况,树立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理人员,拟定健全的、可操作性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执行规则细则,实时监督落实。这样能够规范辐射管理,防止呈现管理混乱,使每人表现自我监督的效果,各司其职。优秀的组织机构能够非常好的便于环境保护部分的监督管理,增加辐射防护监测和管理力度,部分单位虽然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但仅仅为了敷衍检查,机构和人员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与实际作业脱节。在健全的管理机构下,对辐射作业人员进行定时的工作健康体检和自己剂量检测,并进行考核和训练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定时对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和防护,将反常的现象报告给单位主管,及时向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的辐射事端状况,对辐射事端进行全部的调查。
结束语:
当前辐射环境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威胁。因此提高环境监测技术的水平,做好辐射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和演练工作,完善辐射污染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辐射污染的医学防护工作是控制辐射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将辐射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张华英等. 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研究[J].硅谷,2008(16)
关键词:移动通信 电磁辐射 现状调查
中图分类号:TN929.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5(a)-0067-02
1 调查方法
1.1 调查对象和时间
本次调查选择了乌鲁木齐市市区40个正常运行移动通信基站进行电磁辐射水平监测。以上基站分布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等主要城区。调查时间为2014年2月。
1.2 典型基站的选取原则
典型基站的选取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基站所处环境的不同状况,如住宅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2)基站不同的架设方式,如楼顶抱杆、楼顶支架、铁塔、美化塔等。
1.3 监测仪器
本次监测使用的仪器为德国Narda Safety Test Solutions公司生产的NBM-550电磁分析仪,该仪器为综合场强仪,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仪器参数见(表1)。
1.4 监测方法及布点
依据HJ/T10.2-19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1]和《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2]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监测点位分为地面测点(按不同距离)和敏感建筑物室内测点(按不同层高),以基站发射天线为中心,沿其主辐射方向,按照间隔10 m布设监测点,依次监测至50 m处,测量距地1.7 m处的功率密度;当主辐射方向50 m内有敏感建筑物时,在建筑物室内布点。
1.5 数据处理
每个监测点连续测量5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小于15 s,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取5个测量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该点的监测结果。
1.6 评价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3](GB8702- 88)中要求,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应不超过40 μw・cm-2,同时要满足《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4](HJ/T10.3-1996)中规定的:单个项目电磁辐射管理限值应不超过8 μw・cm-2要求,本次调查执行8 μw・cm-2的评价标准。
2 调查结果
监测结果统计见表2和表3。
3 数据分析
从监测数据看,乌鲁木齐市市区移动通信基站地面电磁辐射水平最大值为0.005~3.474 μw・cm-2;敏感建筑物室内电磁辐射水平为0.059~1.224 μw・cm-2。所有监测点位的功率密度均低于《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10.3-1996)中单个项目电磁辐射管理值8 μw・cm-2的评价标准。
4 结语
目前,乌鲁木齐市市区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磁辐射污染,也不会对人们产生电磁辐射危害。
参考文献
[1] HJ/T10.2-19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S].
[2]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环发[2007]114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三)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四)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依照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二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三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三十九条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附 则
第六十五条军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2005年10月24日《人民日报》)
一、核子秤装置概况
我公司目前拥有核技术应用项目1台df5500型核子秤,安装于一期选矿厂磨选车间,主要用来对皮带输送带上的铁矿入磨量进行计量。此台核子秤由丹东东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其中含有1枚铯-137放射源,源的出厂活度为1.48gbq(20__年8月22日出厂)。该项目的总投资为25万元,于20__年9月13日通过__省环保局审批,项目于20__年12月投产试运行,20__年2月13日取得__省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闽环辐证[00036]).
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方面
137cs属于密封放射源,放射源安放在铅罐内,使用方式为非接触式测量,放射源(包壳)没有与被测物料直接接触,也不会造成放射源损伤。在铅罐表面和磨选车间传输带均已放置了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三、管理措施方面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令)的要求,公司已配备一名具有本科学历的安全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核子秤工作人员均参加了省环保厅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监测辐射防护效果,确保核子秤安全运行。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上岗前健康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
与此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核子秤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含了《放射防护人员岗位职责》、《核子秤维修制度》、《核子秤安全操作规程》、《环保标准、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安全防范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四、应急救援方面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确保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事故和紧急情况造成的影响,避免事故蔓延和扩大,制订了《核子秤放射源泄漏应急预案》,明确了可能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的职责、组织指挥、工作程序,做好各项预防措施,做到安全与操作并行。
五、档案管理方面
【关键词】辐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中图分类号:O434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目前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越来越多的运用于人类社会的各行各业,生产和生活中辐射危害越来越显著,人们对辐射安全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渐高。因此,积极采用科学、务实的方法,不断完善辐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就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问题。
二、辐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意义
随着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等领域的广泛应用,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前所未有的便捷,却也给职业健康、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定带来了潜在危害,如果对核技术利用活动管理不善、处理不当,可能会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历年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职业照射及人员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放射性污染引起群众投诉纠纷、上访的事件也不断增多。辐射安全问题,尤其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和老百姓关注的热点。核与辐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保护主要工作之一,为此国家环境保护部18号令2011年颁布实施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如何做好辐射安全工作,特别是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使用放射源不发生危及群众生命健康、不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事件),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辐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1、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可靠性差
对于核技术利用单位而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是保护人员与环境的基本保障,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保养是确保这个基本保障有效的必要手段。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和防护评估常见的问题是对设施的状况描述比较笼统、不精确,无法反映出这些设施的真正状态,无法掌握在什么时间对这些设施采取怎样的措施,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可靠性。为了保证可靠性,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自我评估是一种周期性的自我审核行为,是对设施的整体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是为了保障运营单位自身的利益。
2、对辐射监测重视不够
辐射监测包括周边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辐射环境监测可以了解辐射的水平及分布,确认防护设施的效果与运行情况;个人剂量监测可以了解工作人员接受的照射剂量水平,可间接了解工作环境的辐射情况以及本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在自我评估时往往仅关注是否有测量数据,对辐射监测的的布点、监测周期以及监测方法重视不够,布点不科学、周期不设定、方法不严谨,则数据不准确,同时对数据的信息缺乏细致的统计分析,无法发现存在的问题,无法提出改进的措施。
3、法规标准规章制度评估不深入
核技术利用单位须依据国家关于核技术应用法规标准,制定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辐射防护制度、应急预案、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监测方案以及台账管理制度等。有些单位在自我安全评估时只是在评估报告中介绍制定了哪些相关制度,而对制度的升版、修订以及对国家最新要求的响应情况缺少必要的分析,或者是缺少对某些制度或方案的针对性、可执行性、适用性的分析。
4、整改对策及整改措施的落实不得力
辐射安全检查以及自我评估的目的就是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合理的应对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把由此引起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有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检查以及自我安全评估中存在对发现的问题分析不充分、给出的对策不得力等现象。制定整改措施以及落实整改情况是整个评估的关键环节,而问题及其分析的准确性,对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则直接关系到整改落实的效果。自我评估时必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准确分析,必要时可以聘请操作、仪表电气、机械以及安全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务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找到科学合理的、有效且可行的整改方案。
四、辐射安全管理检查
1、严格贯彻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严格检查
辐射安全管理检查是一个执法过程,因此在管理检查中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检查。要使法律法规从纸面上变成现实中遵循的东西而不走样,就必须严格实施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按法律法规来要求,按法律法规来办事,使辐射安全管理检查在法律化的基础上运行,使监管工作规范化。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部18号令2011年颁布实施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明确管理检查内容,提高管理检查质量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生产,销售,使用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而放射性同位素又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就使用方面来说,随着核科学的发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领域越来越广,种类越来越多,几乎涵盖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由于使用目的不同,使用的种类各不相同,使用的方式也是各种各样。因此,对于不同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检查内容既有共同性,但也有特殊性,不能对所有的辐射工作单位都采用同样的检查内容,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辐射工作单位,确定相应的检查内容。因此,对于不同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检查内容既有共同性,但也有特殊性,不能对所有的辐射工作单位都采用同样的检查内容,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辐射工作单位,确定相应的检查内容。例如,辐射工作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相关制度;都必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只限于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活动;都必须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措施;都应在辐射工作场所入口的醒目位置上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等,这些是对所有辐射工作单位都必须检查的内容。
3、正确处理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共同维护辐射环境安全
要做好辐射安全工作,保障辐射环境安全,需要辐射工作单位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贯彻执行我国的辐射安全法规,对辐射单位进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是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检查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确定管理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检查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的有效性。严格执法是必须的,同时,热情服务也是必要的。监督检查应以关心、帮助辐射工作单位为出发点,以保障辐射安全为最终目的,做到既认真执法,又文明服务。
4、客观公正评价检查结果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辐射安全检查及评价人员对检查的情况,必须建立安全现场检查记录。在监督检查后,应依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检查的辐射工作单位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满足辐射安全的条件、是否符合辐射安全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客观公正评价,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提出明确的限时整改要求。通过辐射安全检查以达到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促进核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5、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综合素质,保证管理检查质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辐射安全管理检查是监督管理的一个环节,但管理检查是在第一线的现场工作,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具体应用。这项工作对环保部门来说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尤其对基层环保部门来说,接触较少,更是陌生。由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用行业多,专业性强,因此,对从事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的人员要求较高,应具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结束语
辐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作为辐射安全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对辐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日常性的监督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为防止意外辐射事故奠定基础,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及环保安全。
参考文献
[1]刘华,俞军 我国放射源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辐射防护,2002
[2]潘自强 放射源安全管理中的一些问题的讨论[J]辐射防护,2002
关键词:辐射环境监测 现状 展望
一、前言
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中是电离辐射的简称,定义为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1]。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处环境的辐射水平进行测量,估算公众及工作人员所受照射剂量,从而控制照射。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区域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为评价区域辐射环境质量和国民公众剂量提供基础资料;监控核设施和伴有辐射设施的辐射污染排放,为环境执法和辐射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预警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在事故情况下及时开展应急监测,为应急防护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为公众提供环境安全信息,促进核与辐射设施与周围公众的和谐相处。辐射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二、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的现状
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始于20世纪50年代核工业建立初期,当时主要由核设施营运者自行监测,监测范围局限于核设施周围地区。我国环保系统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起步于1983年开始的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自1983年至1990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职责,结合我国核工业、核技术利用和核电事业的发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摸清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及其分布为主要目的“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研究”。
经过多年发展,现我国国控网辐射环境监测共有城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136个;重点核设施周围核环境安全预警监测站点28个;重要江河流域,国际河流,以及重要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和海水等水体的监测点108个;陆地γ辐射监测点328个;土壤,生物样品的采样点175个;电磁辐射监测点84个;覆盖我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江河(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辽河、海河、淮河、钱塘江)、五大湖泊(鄱阳湖、洞庭湖、太湖、青海湖、镜泊湖)和重要的国际河流等。
三、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展望
辐射环境监测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它涉及许多科学技术领域,要真正做好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的技术力量支持,目前我国环保部门正逐步加快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支持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展辐射监测技术研究,以适应当前核电全面发展的局面。未来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健全法规及标准体系。制定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运行管理、监测方法、人员培训等规章制度,加快出台配套的职业资格、机构资格、监测专用设备监管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推进辐射环境监测的统一管理。
(2)完善辐射监测网络布点。填平补齐大气、水、土壤、生物等辐射环境监测国控点,开展江河、五大重点湖泊以及大型水库、近岸海域水体监测点监测,设区市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新增981个辐射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其中新建410个辐射监测自动监测站(400个空气自动监测站,10个水体自动监测站)以及31个电磁环境车载自动监测站。
(3)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监测质量监督和考核机制,建设质量控制实验室,具备配制标准物质的能力。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督)站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出具监测数据所用的仪器合格率达100%,核电厂连续监测系统的数据获取率90%以上。建立全国辐射环境样品库,建立全国和省级样品库建设和管理模式,统一标准物质。
(4)大力推进标准化建站工作,建设省级辐射监测重点实验室。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标准,通过验收。加强重点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建设,补充国家在应急监测、质量保证以及培训方面的需要。
(5)加强地市级辐射监测能力。150个地级市配置现场快速响应监测设备,具备快速到达现场,开展初步测量的能力;67个地级市建设监测业务用房,配置相应设备。
(6)完成运行核电厂、核燃料循环设施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开展拟建核电厂周围的本底监测。
(7)建立“平战结合”的国家、重点省以及省级标准化的应急辐射监测队伍,完成省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建设。
(8)加强国家级辐射监测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航空、近岸海域、地下水等监测能力建设,强化质量保证和培训能力,建设超低本底实验室。
(9)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辐射环境监测培训体系。统一培训项目、教材、师资等,建设培训基地,建立监测培训长效工作机制。辐射监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测部门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的轮训率达到100%,新上岗的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在岗监测技术人员80%以上培训上岗,实现人员数量、素质适应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需要。
(10)开展重大专项研究,支持科研技术发展。做好核基地与核设施的现状调查与评价,开展天然本底调查的前期工作,抓紧开展天然放射性物质(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s,简称NORM)水平调查工作。
(11)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辐射污染源及其环境污染状况的动态数据库,并定期向社会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GB 18871 - 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198.
关键词:中心;电磁辐射;监测;环境影响;防护;措施
1 项目概况
新疆区域管制中心(下文简称新疆中心)主要任务是提供航行情报,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和航空器的告警服务及搜寻救援等服务,保证空中交通安全、有序、快捷。新疆中心由乌鲁木齐、吐鲁番、和田等16个民用机场以及20余个台站。现有发射设备包括VHF台、VOR、DME导航台及卫星地面站四类(遥控台)组成。
新疆中心空管设施大多数是在“八五”、“九五”时期配置的,设备先进程度不高,自动化处理能力低,扩容能力差。难以实现信息的全国性联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⑴空域分布不合理,管制手段较落后。⑵现有空管设施技术标准不统一,难以实现大区域信息联网。⑶管制区内VHF覆盖存在盲区。
总之,现有空域的划分方式、管理模式不合理及空管设施落后等问题直接影响了飞行流量的增加,不利于提高空域利用率和管制工作的效率,对保证飞行安全极为不利。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对该中心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
2 电磁污染源分析与电磁辐射环境质量评价
2.1 电磁污染源分析
项目建成后,新疆中心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源主要由雷达、微波通信、遥控台和卫星地面站等组成,各电磁辐射源的基本参数见表1.3-表1.9。
2.2 电磁辐射环境质量评价
(1)监测仪器
对新疆中心范围内的雷达站、遥控台等电磁环境进行了监测,采用的仪器设备是EMR300高频电磁辐射分析仪。
(2)新疆中心
新疆中心拟选厂址区域电磁辐射环境背景监测布点见表1.4-表1.16。
3 监测结果及分析
为了解不同条件下电磁辐射水平,选取有代表性的台站开展监测,其结果见表1.10~1表1.19。
3.1 乌鲁木齐区域管制中心拟选场址
【1】注:“L”表示监测结果低于仪器灵敏度,监测结果低于0.6V/m,未检出,用0.6L表示,根据电场强度计算功率密度的灵敏度为0.1μW/cm2(以下同)。
根据区管中心电磁环境监测结果统计,各点位综合场强值均低于仪器灵敏度,符合国家公众限值40μW/cm2和影响限值20μW/cm2。该区域电磁环境良好。
3.2 库尔勒VHF台
库尔勒VHF台环境敏感点监测结果和典型辐射体环境监测结果分别见表1.11和表1.19。
根据库尔勒VHF台电磁环境监测结果统计,各点位综合场强值均低于仪器灵敏度,符合国家公众限值40μW/cm2和影响限值20μW/cm2。
库尔勒VHF台位于城市远郊机场内。场址东侧为机场跑道,南、北两侧均有环境保护目标,西侧为进站道路,因此选择以卫星地面站为中心,沿西方位作等值线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的统计,其最大值出现在卫星地面站的表面,为11.07μW/cm2,符合国家公众限值40μW/cm2和影响限值20μW/cm2。
随着监测距离的增加,距卫星地面站表面1m开始,功率密度的大小随着距离的增大呈明显衰减趋势。但是总体看来,监测结果很低,这因为卫星地面站以仰角49.2°面向机场跑道向天空发射电磁波,功率较低,这类设备电磁波传播方向上一般不会有居民区等敏感目标。
3.3 库车VHF台
库车VHF台电磁环境监测结果见表1.13。
3.4 塔中VHF台
塔中VHF台电磁环境监测结果见表1.14
3.5 且末VHF台
且末VHF台电磁环境监测结果见表1.15。
3.6 若羌VHF台
若羌VHF台电磁环境监测结果见表1.16。
根据表上述库车、塔中、且末和若羌等4个VHF台电磁环境监测结果统计,各点位综合场强值均低于仪器灵敏度,符合国家公众限值40μW/cm2和影响限值20μW/cm2。这些区域电磁环境良好。
4 电磁辐射防护措施
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做好新疆中心的电磁辐射防护措施,主要的措施是:
4.1 合理选址、优化布局
本工程区管中心拟建场址选在空旷、偏远以及地广人稀地段,电磁环境良好,利于管控,工作环境适宜,具备长远发展的潜力。各台站选址符合机场、航路的发展规划,大部分在交通方便,靠近水源、电源的地点,有人值守的台站具备台站值班人员所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也有利于自身工作性能的充分发挥。
4.2 合理避让、搬迁措施
本项目在设计和选址阶段避开了乡镇规划区及密集村庄,对周围地方规划、设施的影响甚微,同时避开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电台、水源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等,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小。
4.3 管理措施
新疆中心在整个航空系统中的管理制度是比较完善的。投入运行后,对通信维护人员、气象情报等其他专业人员需求,将通过对空管局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剂使用,并辅以少量接收相关专业毕业生等手段,基本满足中心运行后的人员需求,在此基础上,引进中心管制员,进一步加强管理。
参考文献
[1]高水生,蔡意等,饶丹. 成都区域管制中心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分析与防护措施. 环境科学与管理,2010,35(10),190~194
[2]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 交通运输类环境影响评价(下).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核电站、变电站、铀矿、射线探伤……随着工业的发展,辐射的运用范围日益广泛,人们对工业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刻板印象影响,很多人对辐射往往是“谈虎色变”。
对此,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刘森林就提到,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如今的辐射防护技术已经得到快速发展,完全有能力把辐射控制在安全范围内。“我们需要运用研究成果回应社会的关切,指导行业辐射防护工作,更好地保护从业人员与公众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核电、核技术应用与铀矿冶炼健康顺利发展。”在近期举行的广东省第二届工业辐射安全与防护学术交流会上,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会长戎明海在致辞中就表示,应该加强技术的交流与推广,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对辐射的认识,促进核技术的健康发展。
辐射“神通广大”
一提到辐射,人们首先映入脑海的恐怕就是核电站了。核电站是人类电力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快速发展、人们消费方式愈趋多样化,随之而来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传统的电力供应方式已经难以为继,这个缺口将如何填补?
随着传统能源消耗所产生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新能源的概念层出不穷,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能源发电逐渐发展,并逐步填补了电力需求的缺口。而具有环保性高、资源消耗少、储存运输方便等优点的核能发电,也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核电站利用原子核的链式反应,产生大量热能,并最终将其转化为电能,不仅高效而且环保。中广核辐射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夏彤提到,中广核2015年清洁能源上网电量相当于少消耗标准煤约3463万吨,减排二氧化碳约3511万吨,减排二氧化硫约82万吨,减排氮氧化物约54万吨。
除了核电站,辐射在工业中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工业生产中常常需要对设备进行探伤处理,例如我们要对飞机、桥梁、船舶等金属部件进行探测,查看这些金属部件中是否存在气泡、针孔、裂痕等问题,以便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但是这种探测不能对这些部件带来损害,此时,核辐射就能大显身手了!
辐射中的x射线和γ射线有强大的穿透能力,当射线束穿透物体时,如果物体存在缺陷或结构差异,该部位透射的射线强度就不同于周围区域。采用检测器检测透射射线的强度,根据强度变化情况就可以判断物体内部的缺陷和物质分布。射线探伤大大减少了机械故障发生的概率,这对于航空、航天工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除了在工业中大展拳脚之外,辐射还在其他很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任何物质都有两面性,辐射虽然听起来很可怕,但也并不是魔鬼,人类完全可以控制并利用好辐射。
工业辐射没那么可怕
“低剂量的放射性并不可怕,人类自古以来就生活在辐射环境中。”广东省核工业矿冶局原副局长、研究员级高工叶维荣提到,人类几乎每天都会接触到一定的辐射,但是剂量都很少,通常不会带来危害。而在工业领域,都会设置严格的防护标准,并且设立严密的工作体系,放射性物质从产生到废弃,都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中。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可以说是层层把关,一点都不能含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陈瑞邦提到,放射源运输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输司机及押运人员必须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有效的《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佩戴个人剂量章及电子个人剂量计,携带环境辐射仪随时监测车内辐射剂量水平。运输车辆放置闪光灯、张贴电离辐射标志,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车逗留,直至将放射源运送到放射源库。
在开展辐射探伤工作时,存放放射源要实行“三人四锁”的管理模式,即依次对隔间门、源库大门、铁网门、放射源存储箱进行上锁。放射源存放的时候,就需要经过三个人的配合,先经业主保安人员开锁打开铁网门、业主安全管理人员开锁打开源库大门,放射源所属单位人员才能打开相应隔间门锁,将放射源存放在《放射源准进(存)证》上登记的存储箱内,并对存储箱上锁。放射源存放于放射源库内,由业主保安人员24小时看守管理。
在这样的层层防护下,工业辐射就如同被“困在囚笼的猛虎”,对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控的安全范围。大亚湾电站,是国内知名的核电站,为了探测核电站辐射对环境的影响,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对大亚湾周围环境中的放射性情况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的调查。结果表明,大亚湾核电站周围介质中3H和14C(占国家批准排放限值最高的两种核素)的水平与核电站的距离明显相关,当距核电站3千米以上时,3H和14C与一般环境相当。据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主任黄乃明介绍,历史监测数据也表明,大亚湾核电站周边环境介质中3H和14C没有呈现出累积增加的变化趋势,“尽管3H和14C为核电运行后在周围环境介质中可以检测到明显高于环境本底的几种核素中的两种,且是对公众剂量奉献的主要核素,但核电所有排放核素的剂量总奉献小于限值的1/10。”
“辐射对人体的影响,很多时候是无效应。”刘森林提到,人体细胞有自我修复的能力,人体受到辐射之后,细胞会做出反应对损伤的部分进行修复。当然,有没有效应,取决于所接受的辐射剂量,国际安全标准规定,人体每年在正常环境本底辐射之外,所受的辐射剂量上限是1mSv。
刘森林也提到,目前辐射防护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智能机械工具、智能可视工具、智能防护器具等的研发,可有效减少人与辐射源的接触,把人解脱出来。加上在线实时监测技术、精细屏蔽计算、剂量分布预报、防护措施建议等技术的开发,源头废物减量技术的发展等,这些技术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一次提升。
辐射防护意识很重要
在某一次使用γ射线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过程中,射线探伤人员在回收放射源时,没有成功将放射源收回到γ射线探伤内。由于下一项的射线检测工作需要搬动γ射线探伤,当工作人员逐步靠近γ射线探伤时,个人剂量监测仪声响与灯光闪烁的频率越来越快,与平常的情况完全不同。但他对个人剂量监测仪的声响与灯光闪烁的异常情况并不在意,继续走向γ射线探伤。同事发现这一情况时,才把他给喊回来。但在这短短的不足半分钟的时间内,他就额外吸收了不必要的剂量,受到未知的射线辐射伤害。
在另外一次野外射线探伤作业中,有一位保安人员在没有注意辐射标志及监督区隔离带的情况下,经过X射线探伤场所设置的监督区域边界外侧附近,当他看到辐射标志及监督区隔离带时,认为自己受到了射线辐射,感觉全身都不舒服。尽管此后的测试测量都表明,该名保安没有受到辐射伤害,但是由于对辐射怀有强烈的恐惧心理,令他惶恐不安,乃至觉得自己身体都出了问题。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容耀文在学术交流会上介绍了辐射防护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要作用,从他介绍的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无论是射线探伤工作人员还是非射线探伤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偏差。
关键词:电磁辐射.防治措施,建议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expounds the general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monitoring and specific environmental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environment monitoring in the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Keywords: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the proposal
中图分类号:O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通信工具、计算机和家用电器等都进入我们的生活,我们在享受现代化带来的方便舒适的同时,也受到恶化的电磁环境给健康带来的威胁,经研究证实,电磁辐射污染已成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后的又一新型污染源,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1 电磁辐射概述
1.1 电磁辐射背景及研究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电磁技术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因而广泛应用于节能、通讯、制造、医药、科研、农业、军事等多个领域,而且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作为一种新技术、新资源,电磁技术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诸多领域的革新与发展。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电磁辐射污染,其影响和危害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1.2 电磁辐射污染的主要危害
随着电磁技术的广泛应用,环境中的电磁辐射越来越强,高强度的电磁辐射已经达到直接威胁健康的程度,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时有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产生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体健康。电磁辐射可对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造血系统产生影响;二是电磁干扰。电磁辐射会对电子设备、仪器仪表产生干扰,导致设备性能降低,严重时还会引发事故;三是燃爆隐患。电磁辐射能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
1.3 电磁辐射环境状况
目前人们所处的电磁环境状况主要表现在4 个方面:一是通信基站所使用的大功率电磁波发射系统对周围电磁环境的影响;二是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对周围区域的电磁环境影响;三是高压电力系统的布设造成的电磁污染;四是日常电子设备的接触、利用带来的电磁环境污染。
2 一般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一般电磁辐射环境是指在较大范围内由各种电磁辐射源,通过各种传播途径造成的电磁辐射背景值。一般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可以参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将某一区域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网格,监测点取网格的中心位置,再考虑建筑物、树木等屏蔽影响,对部分网格监测点作适当调整。具体的监测工作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进行。由于环境中辐射体频率主要在超短波频段,采用电场强度为评价指标,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选取评价标准。一般环境的电磁辐射污染状况反映了一个区域在某个时间段电磁辐射环境的背景水平,可以从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电磁辐射分布规律、污染区域电磁辐射环境特点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研究,以此评价一个区域一般电磁辐射环境状况。
3 特定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特定电磁辐射环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由相对固定的电磁辐射源造成的电磁辐射背景值。电磁辐射源是引起电磁辐射污染的源头,分析、研究特定电磁辐射环境,对电磁辐射源进行调查统计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前提。采取污染源普查的方式,对国家规定的规模以上的电磁辐射源进行基础性的全面调查,初步掌握电磁辐射源的种类、数量、规模等基本信息,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3.1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3.1.1 移动通信基站工作原理
移动通信是利用射频发射设备和控制器通过收发台与网内移动用户进行无线通信的。无线通信是由基站接收及发射一定频率范围内的电磁波实现的。基站主要通过发射天线改变周围电磁辐射环境。
3.1.2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监测工作主要包括监测仪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监测技术要点等内容,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以《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10.31996)的规范要求为质量标准。主要对基站机房、地面塔、楼上塔、增高架等处进行监测,依据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标准,所监测的电磁强度值应满足<5.4 V/m 的要求。
3.2 广播电视系统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3.2.1 广播电视系统工作原理
广播电视发送设备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射机和发射天线,基本原理是用将传送的信号经调制器去控制由高频振荡器产生的高频电流,然后将已调制的高频电流放大到一定电频并送到天线上,以电磁波的形式辐射出去。
3.2.2 广播电视系统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监测条件及监测方法参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10.31996)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对周围地面点、塔上工作环境、周围敏感点三个方面布点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依据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所监测的电磁强度值应满足<5.4 V/m 的要求。
3.3 高压电力系统电磁环境监测
3.3.1 高压电力系统工作原理
高压电力系统主要通过高压输变电工程影响环境,主要包括高压架空送电线路和高压变电站,具有电场、磁场和电晕三种电磁场特性。高压电力系统的电磁污染主要表现在由电晕放电和绝缘子放电引起的无线电干扰和热效应、非热效应两种生物学效应。
3.3.2 高压电力系统电磁环境监测
高压电力系统的电磁辐射监测工作参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 / T10.21996)。同时,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选取不同的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为标准。高压电力系统电磁环境监测指标分别为综合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所监测的值应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4 电磁辐射污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由于人们对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或环保意识不强, 对环保部门的管理不予配合。
(2) 无完备的监测仪器对电磁辐射污染源和环境中的电磁污染水平进行监督监测, 不能及时为环保管理部门提供科学的管理依据; 同时也不能对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进行监督性检测。
(3) 通讯台站布局无科学规划, 仅考虑覆盖使用范围而不考虑环保要求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并且只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申请, 而不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5 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对策及建议
为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控制, 提出下列防治建议:
(1) 加强环境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8 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GB8702- 88 电磁辐射环境防护规定等相关的法规, 除加强对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管理外, 对新建、扩建的电磁设备严格按环境管理程序进行申报、登记、环境评价和验收。
(2) 开展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监测。
尽快购置监测仪器, 在我省电磁辐射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 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及城市区域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确定重点电磁辐射污染源, 掌握环境电磁辐射容量, 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3) 科学布局、减少污染。
由于城市中各有关行业都建有专用的通讯、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不少处于人口稠密区, 产生的电磁辐射对周围人群健康具潜在危害, 也易造成电迅障碍, 尤其是机场通讯干扰将给飞行安全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应在环境电磁辐射监测的基础上, 科学合理规划通讯、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布局, 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对重点污染源要有计划地搬迁, 不能搬迁的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如安装屏蔽装置等。
(4) 制定产品电磁辐射限值标准加强产品检测。
制定有关产品电磁辐射污染限值标准, 如频率高的手机、微波炉等产品, 并对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和用品进行检测, 防止超标产品的生产、进口及使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很多投资者对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感觉特别迷惑,对自己的项目不知需向环保局提供什么样的材料及证明,需要办理的时限是多久,为了解开投资者的迷惑,特对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进行介绍。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审批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该事项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需要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三)需提交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一份及扫描文件;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四)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时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对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是:
(一)要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用的技术与装备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需对环境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四)对于工业项目,还要求要首先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其次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五)对于房地产项目,要求首先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应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六)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求首先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垃圾卫生填埋厂应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七)对于餐饮项目,首先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并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八)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环保法规规定,可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以上项目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工业类)需先到北京市环评中心对相关材料及项目资格的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到北京市环保局环评处受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