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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2-06 11:13: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篇1

[关键词] 新型经营主体 存在问题 发展对策 主要举措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8-0030-02

1 发展现状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代表,这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态比较快速。

1.1 全县已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59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家庭农场186个,涉及粮食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种养结合、休闲农业等多个行业。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下,实现了17.56万亩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了集体增收,农民致富。

1.2 全县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入社户数7.8万户,占总农户数的95%,带动农户7.98万户,带动农户率达98%;目前,已创建省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16个,市级“五好”示范社45个;申请合作社产品注册商标117枚,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直营店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总资产达3.49亿元,其中农民现金出资0.96亿元,预计全年可实现销售额10.3亿元。

1.3 全县已建成并在农经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186个,其中经工商注册登记143个,按行业类型可分为:种植类147个,畜禽养殖类13个,水产养殖类16个、种养结合类8个,休闲观光类2个;目前,家庭农场从业人数达535人,其中季节性雇工85人,占比15.89%;经营土地面积7.53万亩,其中流转土地面积7.517万亩,预计全年销售额超亿元,可实现净收益2000余万元。

2 主要成果

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产业特色日益显现。“三水”水禽、水产、水生蔬菜的主导产业已经形成10亿级的优势,洪泽湖鹅饲养量突破1000万只,规模饲养量达600万只;水产养殖面积10.5万亩,高效渔业面积比重达77%,其中200亩以上高效渔业基地已经建成35个;芡实种植面积达3.2万亩。二是要强力推进农业园区的建设。建成省市级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5个,形成了沿洪泽湖、白马湖的2个高效农业产业带;建成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丰产粮示范区以及省级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定有机稻米标准化示范区。三是品牌创建成果丰硕。创成省级著名商标6枚、市级知名商标14枚,省市知名品牌29个,获批“洪泽湖螃蟹”、“洪泽大米”、“洪泽白鹅”、“洪泽银鱼”等9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 存在问题

近年来,通过各方努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市场竞争力不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的品种单一且大众化,没有特色,没有自主品牌,抗市场风险能力也较弱。二是管理、技术人才匮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多数是种养业农民,之前没有管理的经历,也没有聘用有经验、有资历的技术管理人才;经营管理者文化水平低,对科学的种田、养殖与经营都比较茫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前景没有任何好的建议,起不到促进作用。三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普遍存在“重发展,轻规范;重建设,轻指导;重扶持,轻监管”的问题。相当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停留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层面,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有的虽然有章程、有制度,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流于形式。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到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时,没有前置条件,其中大多数在成立之后不主动到农经部门登记备案,使农经部门无法对他们进行监测和指导。

4 主要措施

4.1 领导重视,政策扶持。一直以来,我县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每年都将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安排部署。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意见》、《洪泽县家庭农场审批暂行规定》、《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运营管理。此外,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我县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在资金、金融、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仅2013年,我县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争取省市扶持资金435万元、落实帮扶项目27个、搭建融资平台2个。

4.2 开展培训,规范管理。开展以乡镇分管领导、农经站长、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以及相关财务人员为重点对象,以农业经营主体机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管理及利益分配机制、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创建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逐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水平,提升基层干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服务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先后共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人员200多人次。

4.3 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的创建工作,通过典型培植,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在典型培植过程中,我部积极引导各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运营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并要求申报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使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此外,我县还定期组织各镇分管领导、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到示范社、示范场观摩学习,交流经验。目前,全县已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农业经营主体61个,通过示范社和示范场的创建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为产业上规模、运行上水平、实力上档次的规范化经营主体。

4.4 强化服务,注重引导。为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服务工作,全县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确保为培育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其中,县委农工部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建档、统计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工商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设立便捷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县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简化程序、开展业务指导,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农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其他涉农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发展。

5 对策建议

5.1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民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的创业意识。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建设,有效推进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

5.2 狠练内功,增强实力。鼓励更多有学历、懂专业技术的人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理念,提高抗拒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以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占领市场,以品牌增强经济实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强强联合、以强带弱,达到同步发展,共同致富的目的。

5.3 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完善内部运营机制和操作规程,强化内部管理,做到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4 拓宽渠道,扩大融资。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盘活有效抵押物,探索将农业设施、农业机械、土地经营权等作为贷款抵押物,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5.5 强化服务,引导发展。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将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改善农村经济的有效手段来抓。要按照落实共同责任的要求,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在注册登记、建档备案、业务指导、纳税申报、金融扶持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共同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及时地给予解决和帮助,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享受到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6 结语

新型经营主体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政府扶持充满期待,最重要的是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生产基础,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强化生产能力。 具体地,政府作用要突出以下三点:

一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土地流转关系保持稳定。这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主体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果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不利于种粮大户稳定投入、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土地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转出土地经营权。

篇2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7.13.042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Shangluo City

DENG Shu-hong1,LI Hong-bo1,LIN Juan2,RUAN Bin3

(1. Shangluo College,Shangluo 726000,Shaanxi,China;2. Shangluo Rural Energy Station,Shangluo 726000,Shaanxi,China;

3. Shangluo Agricultural Bureau,Shangluo 726000,Shaanxi,China)

Abstract: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in Shangluo city promoted the continuous growth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such as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specialized households, professional farmers, family farms an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Based on available literature and in-depth investigation, the development status quo and achievements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Shangluo city were summarized, and many problems seriously restricting its healthy development were analyzed. Accordingly,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level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Shangluo city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status quo; achievements; countermeasures; Shangluo city

目前,?r村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业劳动力数量、质量不断下降,迫切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谁来种粮”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在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1]。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有效解决中国目前农村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是当前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需求,能有效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近年来,陕西省商洛市农业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然而,现阶段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存在有数量没质量、结构松散、制度不健全、农民参与度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提高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水平的有效对策。

1 文献回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学界及农业经济工作者从各个方面对中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张照新等[2]提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钟真等[3]提出在新型经营体系的基本框架下,以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具生产和服务的双重功能。陈晓华[4]提出应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汪发元[5]提出中国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应当确立政府培育的政策,促进新型经营主体成长;实行农业经营准入制度,促进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实行行业协会联盟制,促进市场话语权扩大。楼栋等[6]提出政府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可将其纳入到“四化同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个体系中去。李英杰等[7]提出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的技能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经营素质;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鼓励和吸引农村中有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和更多的专业型人才加入新型经营主体队伍。吴金明等[8]针对农村空心化、农业副业化、务农老龄化的“农村新三化”问题,提出发展农业多功能经营、加快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大力优化财政支出政策改农业经营收入分配等六大对策,积极推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多元化与体系化。

2 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商洛市位于陕西省东南部,辖镇安县、丹凤县、商南县、洛南县、山阳县、柞水县、商州区6县1区,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农业发展整体生态环境质量较好,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均位居全省前列。境内中药材、食用菌、林特产品等原生态可再生资源比较优势突出,是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发展的良好区域,具有得天独厚的后发优势。

商洛市围绕农业特色产业的资源优势,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积极促进各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为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商洛市从政策和资金给予了很大的支持。近年来,商洛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崛起,极大地促进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其发展现状如下。

2.1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加

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15年底,商洛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累计发展到1 749个,入社农户50 305户,带动农户92 225户,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1.05亿元,帮助农民实现收入2.91亿元[9]。市级以上龙头企业123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40家,市级示范专业大户106个,培育职业农民1 670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农业特色产业资源优势,积极发展食用菌、板栗、核桃、金银花、茶叶、万寿菊、藏香猪、油用牡丹等特色产业合作社。2015年商洛市2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被陕西省科技厅确认为实施“千人千社”行动的成员单位。

2.2 特色农业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商洛市为农产品生产提供了优质的气候条件。土地类型丰富,有利于特色产业多样化的发展。境内生物资源丰富,农业特色产品品种较多,板栗、核桃、茶叶、香菇、高山蔬菜等的发展尤为突出,成为农民增收的骨干产业,特色产业收入占农业产值的63%。2015年底商洛市核桃种植20.33万hm2,板栗17.87万hm2,中药材1.33万hm2,食用菌1.4亿袋,高山蔬菜0.27万hm2,茶叶0.54万hm2。特色产业的发展为商洛市绿色产品走向高端消费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商洛市在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和西安市西七路建设了商洛市供销农产品展销馆,常年展示展销商洛市名优农特产品,并通过各种平台积极宣传、展示、销售商洛市山地农产品。特色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数量不断增加,形成了以特色农产品合作社为主的新型经营主体格局。

2.3 政府政策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稳定发展

为了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实现脱贫致富。商洛市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建设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解决生产的小规模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抓手。2014年《关于建设秦岭生态农业示范市的意见》,积极推进农业组织工作,鼓励采取“现代农业园区+基地+贫困户”、“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产业合作社+贫困户”、“专业大户+贫困户”治贫模式,大力支持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10]。2016年第一季度,全市共有3.2亿元的补贴贷款扶贫,扶持龙头企业84个、现代农业园区46个、农业专业合作社435个、家庭农场152个,扶贫1.89万户[11]。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政府的扶持下稳定发展,为农民脱贫致富创造了有利条件。

3 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取得的成效

3.1 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从单独的农民家庭经营到集体规模经营,从“单打独斗”变为“抱团取暖”,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规模经济理论在农业产业发展中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当前农村劳动力数量下降、劳动力质量不高的情况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农业生产发展越好,农民收入也会越高。另外,交易费用理论阐述了如何通过农民的组织化来解决交易费用高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有效解决单个农户所面临的交易费用问题。商洛市农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壮大,能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3.2 特色产业进一步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靠自身优势,及时掌握生产技术和市场动态,通过示范和引导农民生产适销对路、科技含量高的农业新品种,进行规模化生产,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根据对食用菌、蔬菜、核桃等特色产业的调查了解,截至2015年商洛市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20.8万hm2、绿色食品基地7.0万hm2。认定“三品”产地251个;认证“三品产品”303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10个[12]。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特色产业的快速发展。

3.3 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15年商洛市共争取产业发展项目资金1.18亿元,发放扶贫贴息贷款6.43?|元,滚动投放扶贫互助资金3 920万元,扶持42家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3.32万户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通过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促使农民扩大种养殖规模,增加农民收入。2015年商洛市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 706元,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68.24亿元。特色产业核桃、板栗和食用菌产量分别达到6.37万、2.53万t和1.4亿袋,产值分别为12.4亿、1.22亿、12.6亿元。高山蔬菜和中药材生产达到0.3万和12.0万hm2,产值分别为2.5亿和22.0亿元。

4 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依托商洛市特色产业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不断壮大,促进农民增收。近年来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势头猛,但其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低

目前,商洛市主要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形式是特色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内部成员少,业务单一,主要表现在生产技术、销售渠道、原料采购的信息交流缺乏深层次、多元化的互助合作,无法实现合作社的合作优势,更无法体现合作社的合作效应。没有专业、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在生产中仍以家庭经营为主,在市场上依然是初级产品的供应者,农民无法参与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出售的产品附加值低、销售渠道单一,进而造成农民收入低下。

4.2 新型经营主体间利益关系松散

农民与合作社、专业大户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松散,仍以初级合作为主。在实际调研中发现相关问题有:①多数合作社挂空牌,根本没有进行任何产业合作事务,合作社只是用来应付政府机构的检查或者套取政府补贴。②“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居多。一个种植大户就是一个基地,一个基地就是一个合作社,也就是说合作社就是一家人建立的,该合作社的土地是租用的,平时雇佣当地劳动力,自己经营、销售,整个生产环节没有合作行为,且这种形式化的合作社较多。③“专业大户+农户”模式。有技术的专业大户建立的合作社,部分农户参与,专业大户负责技术指导、生产原料供给,不参与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生产和销售风险全部转嫁给其他农户,农户能获取的就是便利的材料采购和技术指导,合作形式简单。由此可见,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合作缺失,运行效率差,利益关系比较松散,服务层次低,严重影响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4.3 新型经营主体缺少建设资金

在商洛市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虽然各地在财政、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了不少优惠政策,但资金短缺问题依然严峻。政府通常以创业补助、农业生产补贴、产业发展、扶贫项目等形式对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间接的资金补贴,数额少,很难满足实际的资金缺口。因此,新型经营主体在建设初期就存在资金困难,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由于资金不足,各类合作社很难自主培育产业、扩大经营规模、进行产品创新,从而导致农业产业发展滞后,难以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农民难以增收。

4.4 新型经营主体人才缺乏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本。调研资料显示,目前商洛市农村有文化的劳动力短缺,以老人、妇女为主,只能从事简单的生产劳动,主要是家庭日常生产、就近轻体力务工。劳动力整体素质差成为商洛市农村产业发展的短板。产业发展需要高素质劳动力,农业经济组织发展需要一批有文化、有技术的现代新型农民。

5 对策与建议

5.1 规范化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商洛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促进建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变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初级落后的状态。从源头控制简单、不健康、形式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组建人员、资格、组建目的等要素都要进行一定的评估。杜绝以套用国家农业发展资金和各种农业补贴为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严格的档案管理,对组织事务的进行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及时总结区域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典型,积极做好经验推广工作,促进合作社规范的发展。并鼓励组建形式多样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使之在区域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5.2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政府机构应积极扶持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资金、技术、基础设备、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对农民做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认识度、参与度和信任度,切忌任务式、形象式宣传。切实做好服务于民,从原始产品的生产、加工到销售进行全过程扶持。特别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信息技术对农民进行信息化扶持,使其适应、参与现代化的生产和管理方式。积极推广信息化进村项目,扶持合作社成立独立网站推广农产品;鼓励其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和贸易活动,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5.3 积极培养和引进人才

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积极培养和引进农业技术人员。农村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民问题,要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生产知识和文化水平,树立现代农业发展思想。此外,应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组织知识的宣传,先解决农民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认识层面的问题,提高其参与积极性,才能培养规范、高质量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从年轻的职业农民入手,积极引导其了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引进农业产业专业人才,建立农业产业人才机制,更好地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化、专业化,从而解决商洛市农民增收问题。

篇3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思考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客观需要,为了充分了解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主要模式和特点,以及影响制约因素,笔者对所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旨在通过调查、总结、研究分析,对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设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发展现状

本文所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具有适宜的经营规模、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较好,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四种类型。目前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为主要经营类型。截止2016年6月末,鸡西市合作社达到2667个,种植业家庭农场(大户)达到4619个。

1.合作社。全市工商注册并在经管站备案合作社2667个。合作社成员总数2.8万个,带动农户6.76万户。种植合作社规模经营达71.2万亩,经营个体达427个。其中200~5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9.61万亩,经营个体134个;500~1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5.48万亩,经营个体66个;1000~3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25.2万亩,经营个体163个;3000~5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14.12万亩,经营个体38个;5000~10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14.16万亩,经营个体24个;10000亩以上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2.63万亩,经营个体2个。可以看出种植合作社规模经营主要范围集中在1000~3000亩,这个区间的经营面积占合作社规模种植面积的35%。

2.家庭农场(大户)。全市种植类家庭农场(大户)达到4619个,种植面积达141.84万亩,主要作物为玉米、水稻,其中玉米为65.3万亩,占种植面积46%;水稻为65.9万亩,占种植面积46.5%。其中200~5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118.90万亩,经营个体4460个;500~1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9.73万亩,经营个体148个;1000~3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8.84万亩,经营个体55个;3000~5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1.29万亩,经营个体4个;5000~10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0.51万亩,经营个体1个;10000亩以上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2.58万亩,经营个体2个。可以看出家庭农场(大户)规模经营主要范围集中在200~500亩,这个区间的经营面积占家庭农场(大户)规模种植面积的84%。

(二)主要特点

1.创办主体多元。鸡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主要是由村干部、种养大户、致富能人等主体创办。比如本地某一村的村支书,根据本村朝鲜族农民外出务工多的特点,带领村民组建了水稻专业合作社,将全体村民纳入合作社,实现了整村近5千亩土地全部规模经营,留村农户共同从事农业生产,通过规模经营增加效益。

2.产业覆盖面广。从产业分布来看,鸡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经营内容基本涵盖农业所有产业,但以种植业为主。以合作社为例,全市种植业合作社2033个,占总数76.2%;养殖业368个,占总数13.8%;农机175个,占总数6.6%;加工28个,占总数1%;各类技术及信息等服务业63个占总数2.4%。

3、区域主导产业明显。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布局上充分体现地方产业的特点、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突出地方特色。如市区近郊蔬菜、养殖等产业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发展明显。县(市)地多,水稻玉米种植优势突出,粮食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发展明显。如本地县(市)的一个种植合作社――金健农业种植合作社,依托当地资源优势,2013年吸引全村110户农民带地入社,规模经营种植玉米7900亩,截至2015年,入社成员达到201户,规模经营耕地面积15320亩, 合作社比当地不入社农民亩均增收261.6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流转难度大

土地流转规模大小,流转机制是否健全,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当前制约鸡西市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民的思想观念和认识局限,恋土情结、各种忧虑和担心,制约了土地流转。二是服务体系不健全,制约了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市场不够健全,对农民的服务引导、培训不到位。

(二)发展资金不足

所有经营主体都面临共同的难题―发展资金不足。经营主体要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机器设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农民的主体性质决定了投入能力不足,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特别是大型种植、农机合作社,经测算,经营1万亩地至少需要流动资金三百多万元。

(三)支持扶持不够

鸡西市新型经营主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特别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扶持。当前政策支持不多、财政扶持资金投入不足是普遍问题,从额度上说更是杯水车薪,不足以投入到生产、经营环节,对于增强新型经营主体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的力度有限。特别是金融部门对合作社贷款要求标准高,合作社贷款难度较大,对于合作社的信贷主体资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并不认可。

(四)经营主体能力不足

当前鸡西市经营主体的领办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种养大户,尽管大部分经营主体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但还是受学历、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缺乏专业知识,缺少长远规划,组织能力不强。具有懂经营、会管理、市场开发能力强的“能人”更是稀缺,难以有效担当现代农业发展重任,急需进一步提高。

(五)经营主体不够规范

从鸡西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来看,一些农民合作社运行不规范,发展实力不强,缺乏竞争力、凝聚力和带动力。家庭农场规模偏小,实力较弱,发展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多为初级产品,附加值不高,缺乏品牌,市场竞争力不强。

(六)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鸡西市农业基础设施还很薄弱,农田水利设施普遍老化落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足,难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农业经营主体虽然把农业机械和投入一定程度整合,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改善,但由于流转的土地过于分散、村级财力不足等原因严重制约了基础设施建设,对经营主体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七)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

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在农业技术技能、生产经营管理、农机植保,以及产加销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指导服务。但目前的现状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整体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满足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需要。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流转服务

依托各级经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级服务组织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和公布、土地评估、交易服务等工作,健全县(市)土地流转服务大厅,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高效完善的服务,让土地流转逐步向规范有序转变,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严禁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完善制度保障。

(二)加大政策扶持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应优先面向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农机具购置补贴倾斜。农机购置补贴要向规模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三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用地,依法优先安排。四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贴息贷款额度。

(三)加强金融服务

进一步加大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灵活的贷款方式,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协助金融部门做好合作社信用评级工作,完善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授信、增信机制。

(四)加大培育引导

一是培育致富能人领办一批。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村的致富状元、致富能手因地制宜地领办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二是依托龙头企业带动一批。选择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企业以资金、技术等加盟合作社,使合作社起到上接龙头,下连农户的作用,在切实代表农民的利益的同时,又帮助企业组织生产。三是培育典型推动一批。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开展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建设活动,培育各层级示范典型, 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在全社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力,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带动其他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五)加强服务指导

针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领办人进行培训。建议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型经营主体方面的培训。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应主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系统服务,帮助其逐步规范发展壮大,提升质量层次,增强发展实力和后劲。

参考文献:

[1]张秀生,单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3).

[2]胡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困扰与对策措施[J].中州学刊,2015(03).

篇4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新疆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般意义上讲,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农业生产过程、加工过程、销售过程以及服务过程的任何个体或集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化迅速,由原来的以家庭承包为主体的经营形式转变为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出现了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农业生产大户、农业服务公司等,它们共同形成了我国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从新疆农业发展过程来看,农业生产用地面积较大,土地耕作的规模化程度较高,从地方到兵团均具备大规模农业生产的能力,但新疆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水资源匮乏,以及脆弱的生态环境均对新疆的农业生产形成了较大的制约。因此,新疆农业生产需要迫切转变经营方式,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新疆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态势。

一、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从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来看,新疆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民合作社为发展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发展支撑,并以专业大户为主要发展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以及多元的发展态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中,新疆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通过相关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初新疆共有农民合作社1.2万个,入社农户数量约44万户,其间接带动农户数量约80万户,占新疆农户总量的比例接近48%。通过农民合作社进行销售的农产品总额接近55亿元,占新疆种植业总销售金额的10%以上。

专业大户的发展速度稳步提高。相关数据显示,新疆各类种养大户在2014年接近2万户,其中种植大户接近1.2万户,根据进一步的统计信息显示,种植规模在百亩以上的农户接近5万户,总种植面积超过600万亩;养殖大户和其它类型的大户合计约为8000户。种养大户的快速发展为新疆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基本推动力。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根据相关统计信息,2014年新疆农业龙头企业数量接近600个,销售收入总额达到五十多亿元,直接带动农户数量超过五十多万户,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速度开始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得到较大转变。

二、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是以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为基础,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主要以农户和政府为主体,建立在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并以单个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其经营规模小,经营较为分散,无法适应现代“大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疆农业发展的规模较大,多数地区的经营模式较为传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新疆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虽然新疆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作出了较大努力,并且随着新疆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壮大,新疆从传统农业过渡到现代农业的步伐正在加快,但是新疆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仍然和其他农业大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并且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还需要克服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有限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较小,其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能力较弱,其中:六成左右的农村合作社资本规模在五十万元以下,资金规模小成为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且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范围基本上局限在本村,缺乏大型的跨区域存在的大型合作社联社,这就导致合作社经营的土地规模非常有限,约三成的合作社经营土地规模不足五百亩。发展规模小,使合作社的经营效益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无法吸引村民积极入社,新疆2014年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比率不足20%,低于全国33.6%的水平,特别是南疆地区,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滞后,使得龙头企业的水量少,带动能力较弱。

(二)土地流转体系不够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需要建立在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机械化基础之上,需要大规模连片的土地才能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这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基础。传统的使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以单个农户为主,无法使农业生产实现有效的规模化和机械化,无法适应现有农业发展的需要,而土地流转制度成为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基础,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土地流转体系,当前新疆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限制:第一,农户个体差异较大,多民族聚集导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经营观念和价值观念存在较大差异;第二,农户自行流转土地,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想要通过规范化的方法流转土地难度较大;第三,关于土地面积的统计数据和实际数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农户实际开垦和经营的土地规模与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三、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培育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敢于打破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在完善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基础上,提高财政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和辐射能力,加速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成长。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

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在推进财政支持的过程中,需要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地位,优先对符合条件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项目支持,以实现财政项目支持的精准性。鼓励地方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加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支持力度,可以对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推行差别化措施鼓励南疆不发达地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大对农村经营人才的培养,树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典型案例,通过构建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新疆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有效的提供农民收入水平。

(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制约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而合适的土地流转机制是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基础。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需要从新疆自治区层面出发,引导县、乡两级基层政府部门对集体土地、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农户拥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在土地开发种植的过程中,对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进行协商,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集中化。再则,需要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对已经进行流转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以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并为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奠定基础。因此,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新疆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1]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J].改革,2013(02).

[2]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支持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4(07).

[3]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

[4]宋建华.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探析――基于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思考[J].克拉玛依学刊,2016(01).

[5]鲁钊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福利效应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6(06).

[6]田聪华,苗红萍,沈鸿,张照新.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模式研究――以新疆南疆三地州为例[J].农业科技通讯,2016(08).

篇5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经营组织;经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嵊州市作为农业大县(市),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1 嵊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欣欣向荣

近年来,嵊州市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意见》、《关于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嵊州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数量持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不断拓宽,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凭借地方产业优势,培育出了茶叶、果蔬、花卉、竹笋、香榧、长毛兔等一批有区域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嵊州市也被省农业厅评为第三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进入数量持续增长、质量逐步提高的阶段。截止到2013年9月,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1096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家(嵊州市三界永明农机专业合作社),浙江省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2家,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2家,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146家,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15.6%。2013年6月,工商部门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备案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全面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经营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服务。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挥了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接市场的功能作用,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2 农业龙头企业强劲发展

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生产规模不断壮大,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嵊州市拥有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221家,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71家。2012年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产值38.1亿元,销售收入35.7亿元。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家,省级骨干龙头企业6家,绍兴市市级龙头企业31家,年加工产值超亿元的企业有9家,浙江华发茶业有限公司被国家农业部评为全国百强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嵊州市畜产品有限公司被评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嵊州市农业龙头企业更加注重科技创新,不断做大做强,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和新品种,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效率以及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充分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

1.3 种养大户快速成长

嵊州市积极鼓励扶持种养大户发展生产,嵊州市种养大户数量不断增加,规模日益扩大,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种植业领域,嵊州全市百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有82户,其中茶叶大户30家(66666.7m2以上)、花卉大户30家(66666.7m2)、香榧15家(23333.3m2以上)、竹笋8家(13333.3m2以上)、水果15家(4hm2以上)、蔬菜35家(3333.3m2以上)、粮食15家(33333.3m2以上);在养殖业领域,长毛兔29家(500只以上)、生猪20家(500头以上)、鸡4家(5000只以上)、水产7家(33333.3m2以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嵊州市为减轻种植大户资金压力,采取先送农资上门、收获后再还钱的支持方式,2013年,嵊州市政府继续加大对种植户和养殖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财政补贴和农户共同承担保费。

1.4 家庭农场初具规模

从2013年5月17日嵊州市首个家庭农场嵊州市七一家庭农场成立,几个月来,家庭农场如雨后春笋般在嵊州悄然兴起。嵊州市加大对家庭农场的培育引导力度,分层推进家庭农场发展深化“兴农”文章。通过对全市农业经营主体的摸底调查,逐步筛选出一批具备家庭农场创办条件的种植、养殖大户,对其进行“点对点”指导,依据农业经营者规模、雇工情况,实施分层分类发展。对经营市场化程度高、雇工人数较多的农业主体,引导其办理有限公司形式的家庭农场;对产权清晰度不高,以雇工经营为主的,引导其发展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家庭农场;对以家庭经营为主无雇工经营的,具备一定规模的农业从业者,引导其办理个体家庭农场。截止到至2013年11月底,嵊州全市在册登记家庭农场77家,其中在册公司制家庭农场3家、个人独资企业类家庭农场4家、个体家庭型农场70家。注册资本达1.12亿元,户均注册资本达146万元。

1.5 农业经营组织日趋完善

近年来,嵊州市涌现了一批以专业服务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为代表的新型经营服务性组织,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大大降低了农户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了资源要素利用效率。目前,嵊州市已建成各类农副产品专业市场19家,年成交额达25亿元左右,其中浙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20.5亿元,被国家农业部授予全国定点市场,为我市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2 嵊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的主要模式

农业经营体制问题直接决定着农业效率的实现,近年来,嵊州市农业经济模式开始由家庭经营向多主体共同参与、利益共享、全方位合作的经营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