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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知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2-04 18:23: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医疗机构管理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医疗机构管理知识

篇1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篇2

为构建医疗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我院推出了以“十三大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为核心的立体式医疗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全过程、全时段的医疗质量自控和互控,推进了医疗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建设,较好的预防了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医院健康、稳定、和谐发展,现将主要做法和体会报告如下。

1 主要做法

1.1 细化质控内容,规范医疗管理行为标准

医院将医疗安全、病历、院感、护理、特检、检验、放射、血透、骨科、口腔、药事、麻醉、计量与设备安全管理确定为“十三大质控”对象,细化相应管理标准,覆盖医疗行为各个层面,为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廉洁行医、按章办事提供了规范依据。(1)细化科室岗位履职标准。以“十三大质控”内容为标准,明确各科室的岗位职责、岗位工作目标、科室之间协调配合要求和科室质控内容,通过每月对各科室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质控考评,及时通报考评结果,落实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确保各科室整体医疗水平不断提高。(2)细化科室医疗行为标准。对各科室自身涉及的质控标准再进行严格的细化管理,确保医疗行为管理不留死角。如将医院口腔科的质控安全管理标准细化为口腔、院感、放射、病历、医疗安全、计量与设备等六大类。质控员、质控小组以此六大类质控细则为口腔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详细检查、考核,确保安全医疗。(3)细化医务人员行为标准。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了全程规范,使全体医务人员能够对照标准做到按章操作。如医院病历记录作为诊疗过程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医院在病历质控上,要求各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不但需要分病种、分类别书写,而且具体规范了首页、首(复)诊时间、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病程记录等所有诊疗内容,从细节入手,源头预防各类医疗争议、纠纷和事故的发生。

1.2 实施层级监督,确保质控要求落到实处

(1)抓好医疗质控管理网络建设。医院结合实际,构筑了一个全员参与、多层次的动态四级医疗质控管理网络,即院级质控、职能部门质控、质控小组质控、科室质控。医院制定质控目标,明确各质控网络的工作职能及责任分工,形成了分片、分点自控和互控的闭环监督体系。(2)抓好临床科室质控监督。各科室设立兼职质控员,严格按照质控标准实时监控本科和相关科室的医疗质量动态,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医疗文件书写质量,及时报告本科的医疗差错情况以及提出改进医疗质量的合理化建议。同时,科室成员亦行使自控和互控职责,使科室每个医务人员切实做到质量从身边做起,自我约束,互相监督。(3)抓好质控小组质控监督。每月有计划地组织“十三大质控”小组开展自测自评工作,根据相应质控指标随时检查医务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分析医疗质量的数据、病人的建议以及质量缺陷问题,并通过开展自我查找医疗隐患、自评工作优劣,将存在不足和整改方案及时上报职能部门,以引起重视,实现了医疗质控管理的严密性、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技术操作的严格性和临床思维的严谨性。(4)抓好职能部门质控监督。医务处和院务处每季度组织各质控小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收集反馈各层面质控信息,调查核实医疗缺陷情况,将检查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至有关科室和具体医务人员,召开医疗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医疗调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评标准和质量控制方案,推进医疗安全工作管理。(5)抓好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质控监督。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以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分析、处理质量管理重要问题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医疗风险的情况和典型案例分析情况,及时通报临床科室,引起高度重视,预防各类医疗事故发生。

1.3 建立辅助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

(1)建立医德医风监督制度。医院从驻地社区有关部门、单位、学校聘请了14名医德医风监督员,每半年组织监督员座谈会,收集监督员对医疗服务、医疗操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落实整改。(2)建立病人问卷调查制度。每月开展门诊及住院病员的问卷调查工作,病区每月组织召开病人及家属工休会,认真听取对医务人员的综合评价。据历年数据分析,患者满意度每上升1%,业务工作量同时上升3%~4.5%,医疗差错发生率成反比下降5%左右。(3)建立医疗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科室与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未及时汇报医疗安全隐患的科室与个人加重处罚,对发生重大医疗纠纷、严重差错事故的科室和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4)建立激励与约束制度。医院充分运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将每季度医疗质量考评分数纳入科室目标管理,并作为科室的绩效评价指标,同时与科室人员年度评比先进、晋升、晋级挂钩。对落实医疗质控较好的科室与个人给予表彰,并做为业务干部和职工提前晋级的标准之一。

2 体 会

2.1 实行质控管理可以夯实医疗安全的基础

我们认为,医院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医疗质量是关键,安全工作是重点。医疗质量控制将无序的管理流程变为有序,将操作性不强的管理方法变为可操作性,通过基础质量和环节质量控制不断改进和创新,使医院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上升到更高的层次,从而达到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确保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高[1]。

2.2 推广质控管理可以提高医院精细化管理的水平

质控管理具有全方位、全时制、全员额、全过程管理的特点,在医院安全管理工作中,推行质量控制能够逐步形成覆盖式管理、网状式监督、超前式预防的管理机制,从而促进了医院精细化管理的深层次发展。

2.3 加强质控管理可以增强纪检监察的效能

医疗安全、医德医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两防”工作息息相关,不断加强质控管理,可以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将预防“关口”前移,有效促进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的发挥,确保医院安全无事故[2]。

2.4 深化质控管理可以促进队伍建设的长足进步

“十三大质控”管理充分依靠层级监督抓落实,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科室负责人以及医务人员参与医疗质量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增强官兵依法行医、廉洁行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提高人员整体素质、促进队伍建设的长足进步起到长效持久的作用[3]。

参考文献

[1]张捷.基层医院医疗质量、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思路初探[J].西南军医,2005,7(3):69.

篇3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支两条线管理实际上就是进行预算管理时,将所有的收入都上缴至专门的财政用户中,而支出都归于社区服务中心的预算项目里,再交予财政部门安排。由于该管理方式在社区服务中心财务工作方面提出了高标准和要求,有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并使其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变为全面的预算管理。此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还加强了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把私自挪用资金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1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的问题

1.1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存在着矛盾 自从国家推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以来,许多社区服务中心都没有将其医疗收入纳入到预算外的资金进行管理。而在实施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之后,也没有将医疗收入归为行政性收费进行非税收入的管理[1]。但在财政收支的分类科目关于非税收项目这一科目中,并没有医疗的收费收入科目,而且相关部门也有明文规定,不能够把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收入纳入到非税收入科目中进行管理,这就造成了收入与支出之间的矛盾。

1.2社区服务中心内部会计核算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着矛盾 我国的卫生部和财政部都明确规定了社区服务中心内部会计核算应实行权责发生制,即以权利是否发生作为确定机构收入的标准,不管现金收付与否,都应该按照各会计期间收益确定具体的归属期。而就算没有收到款项,只要是本个期间的收益,就应该当做本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进入账簿[2]。而这样的核算方式已经和收支两条线要求实施收付实现制之间出现了矛盾。

1.3许多财政资金供给量不足的地区无法承担收支两条线管理 如果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社区服务中心获得的所有的收入都要上缴予地方的财政部门,而其支出则是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支出预算进行拨付,导致收入和支出之间脱节。而这样的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区服务中心运营的整体行为,在支出上升或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收入的总量却明显的呈现为下降趋势,其中的差价就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填补,而经济实力薄弱的地区显然就无法承担。例如,某区于2012年卫生财务金额的决算资料中显示,其社区服务中心2012年的业务收入金额为2.5亿元,但其业务支出为3亿元。若该社区服务中心实行药品的零差率出售方案,其全年的业务收入量会低于1亿元,但业务支出的金额却不会下降。

2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策

2.1改革社区服务中心服务收费的收入性质 社区服务中心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获取到的服务收费,应将其纳入到非税收入的项目中,由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同时,还应该保留机构的基本账户,将现金收入进行定期解缴,并由财政部门核算和拨付支出。而在核定支出金额的时候,应该结合机构所具备的突然性特征,放宽核拨的额度。针对具备逐日解缴现金收入能力的地区,应根据其运转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相对数额的周转金,使其能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2.2社区服务中心应严格的执行相关会计制度 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资金具有流动性,在执行专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利用权责发生制代替收付实现制[3]。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出现收入之间的差异,账面的收入与实际的收入之间出现差距,表现在待结算的资金解缴方面。因此,社区服务中心应严格的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的规范,适应政府部门对收支分类的改革,并同财政部门进行定期的对账。

2.3政府应加大对社区服务中心的资金投入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就不会有多余的资金满足日常周转与长期的发展,而这些资金就需要财政部门投入。因此,地方的财政部门应该根据具体的发展规划,针对社区服务中心制定相应的建设计划与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项目库内,加大资金投入。同时,还应对社区服务中心收支之间的差额进行核定,并安排相应的经费,真正落实预算计划。

3结论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矛盾、会计核算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矛盾、财政经济实力薄弱的地区无法承担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问题[4]。因此,地方财政部门及社区服务中心应改革服务收费的收入性质、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而政府也应加大对基层社区服务中心的资金投入,促使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发挥其最大功效。

参考文献:

[1]李江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难点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1,09(09):40-41.

[2]刘金祥,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之后的综合情况分析[J].中国外资,2012,07(07):196.

篇4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056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0-00-02

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让管理工作更科学、更高效,有利于维护机构各项制度的落实,而基于全局视野来看,加强该项工作的质量,更能保障新医改机制在基层的顺利落实和运行。低值易耗品管理缺失是多年来我国旧医疗体制弊端下的产物,2009年之前的医改一直致力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和普及,而忽略了对其内部管理机制的调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实施难度的增大,导致其内部控制混乱,内部管理不足,为基层医疗事业的发展制造了风险。因此,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是当务之急。对此,本文立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前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的优化。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的特点

低值易耗品管理是医院内部控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更是关系着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的一个重点环节。我国于2015年2月重新修订了《医药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完善医用耗材管理机制,构建更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其中,对于低值易耗品的规定,一般为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设备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的专业设备,或其单位价值达到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但使用期限较短或易于损坏需要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而从管理方面来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管理主要涉及了3个层面:①通过财务管理的介入来规范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和库存,加强成本控制;②管理工作应受相关制度的监督保障;③构建制度维系下的数量登存,对于易损、易耗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破坏的低值易耗品,严控库存数量,定期盘点登记。从目前来看,具体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的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计、容器器皿、手术器材、桌椅、橱柜、被服等。由此可见低值易耗品的品种繁多,涉及了医疗、康复、预防、保健、药品等,管理工作不仅难度大,而且专业性强。

2 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采购制度不健全,审核手续不严格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关系到了产品质量,进而影响着医疗安全,因此,严控低值易耗品的质量,健全采购制度,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审核,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从目前来看,很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存在的两个弊端。

一是定点采购。目前,很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择取耗材供应商方面,往往采用“定点”的方式,这种方式会促使医用耗材市场形成新的市场割据和垄断格局。同时,定点采购还严重削弱了采购程序的透明度,许多采购项目都是通过供求双方的电话联系,其间缺乏监督环节,缺乏对耗材质量的检验。

二是高价采购。低值易耗品虽然价格低,但用量大,因此,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和成本控制也产生着较大的影响。但从目前来看,这项工作极易出现高价采购,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招标负责人与投标方责任人采用协议的方式抬高耗材价格,其间差价的一部分会成为院方相关人员所谓的“好处费”,这种高价采购形式在产生巨大浪费的同时,也降低了耗材采购的透明度,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带来了风险。

2.2 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

当前,有很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核算采用“一次摊销法”,即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支出或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显然过于简单。在实践中,有些低值易耗品能够反复使用,而一次计入支出或成本,会导致会计信息不准确,财务账面无法准确反映低值易耗品的库存数量、使用情况和成本占用,如此,则极易为会计工作带来风险。相对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缺乏相应的制度对该项工作进行制约,或只是流于形式上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不进行定期的盘点,不进行报废审批,不进行日常维护,使各部门的低值易耗品管理游离于监控之外,形成账、物管理工作脱节,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

3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管理的措施

3.1 深化低值易耗品采购机制改革

在新医改背景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于自身现状,摒弃传统的低值易耗品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低值耗材机制改革的新路径。首先,要改革采购管理模式,建立领导班子高度统一的一体化管理体制,实现耗材集约化、模式化管理,在采购、价格、质量和人员配置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监管,优化采购流程,严控产品质量,增强耗材采购的透明度。其次,要增强对采购项目的管理,建立多级建项审核机制,从低值易耗品短缺到采购项目的确立,实施全程监督审查,以增强采购项目的透明度,提升采购项目的可行性。为避免因监审手续烦琐、过程过长所导致的耗材采购项目落实困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采用“提前报”和缩减审批环节的措施,按照耗材管理制度,确立耗材的最低限量,实行信息化审批程序,将监审过程通过互联网来传递,以确保低值易耗品采购项目尽快立项并尽快实施。

3.2 建立低值易耗品综合管理机制

低值易耗品综合管理机制的建立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要建立高效的信息平台,立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应链的实际情况,以计算机互联网作为联系机构内部与外部之间的纽带,同时对低值易耗品实施信息化市场调研、计划管控、运输、验收、结算、储存和配送等运作机制,全面实现信息化运营模式,使低值易耗品管理机制更透明、运行更顺畅。二是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让制度来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监管,确保各项工作实现制度维系运行和规范化运作管理。三是要增强库存控制,库存过量或是过低都会影响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避免因库存问题而加大管理难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库存控管纳入制度建设中,配合制度建设,增强库存管理。四是要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档案库,将日常管理活动的所有细节录入档案库,以备查阅并为以后的管理制度变更和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3.3 以优化会计核算来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

严格来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管理与会计核算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与耗材保管相辅相成。因此,优化会计核算,是降低成本风险,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举措。从目前来看,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最好的方法是采用低值易耗品收付实现制,而真实全面的反映财务状况又需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然而实践证实,两者在现实中是存在冲突的。由此,在新会计制度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要找到一种既能满足预算管理、又能真实反映低值易耗品占用成本状况的有效方法。

首先,对于日常关于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方法,期末进行数据调整,以尽可能的满足预算管理的需求。权责发生制是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产出应当归属的时段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月、季、年)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其优势在于能简化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低值易耗品的利用效率。

其次,针对权责发生制的弊端,为了期末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关于低值易耗品的财务状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用“双轨制”会计核算办法,即日常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期末同时生成预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同时将预算报告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部分来进行审核处理。如此,则能够有效消除权责发生制的弊病,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效率,并增强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4 结 语

低值易耗品管理机制的建设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机制建立的主旨并非仅仅为了加强管理质量,更重要的是通过机制建设,能够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发现该项工作中的问题,从而为消除风险,并为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因此,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已刻不容缓。

主要参考文献

[1]俞吉波.勿以事小而不为――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易耗品管理[J].中国经贸,2016(6).

[2]谭小玉.医院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方法――配给制[J].基层医学论坛,2013(32).

[3]杨俊.加强医院低值易耗品的管理[J].医疗装备,2008(9).

篇5

关键词:基于信息识别技术;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构建

为了将我国医院有关医疗设备进行加强管理,有效提升其临床应用质量,我们有必要借助于信息识别技术将其相关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并建立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对应的数据库,如此能够科学实现医院相关设备信息的采集、保存、传递以及剖析统计等等,有效降低了人工因素的干扰,确保相关数据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一步促进其有关工作效率。

1 当前我国常见的两大信息识别技术

1.1 条形码信息识别技术

到今天为止条形码技术已经存有五十多年的历史了,其发明是伴随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而发展的。其内部包括很多模块,如信息采集、辨识、处理等。其主要是把宽度不一样的白条与黑条依照某种规律进行排列,从而将某些信息数据用图形方式进行表达。其对应数据可以经过有关设备进行扫描识别。如其可以将商品的名称、编号、日期等数据进行标识,因此条形码技术被物流、超市商品等行业广泛应用。

1.2 射频识别信息识别技术

该技术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起的自动识别技术,其英文全称为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其不用与目标信息进行机械接触、也无需进行光学接触,仅仅借助无线信号就能够将目标信息数据进行识别采集。一个完整的射频识别体系主要包括三大组成环节,即电子标签、信息阅读器以及相关应用软件系统。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工作原理是某些特定能量(如:频率无线电波等)通过阅读器向外发射,被电子标签器所搜集,然后其内部相关电路被激活将相关信息输出来,阅读器又根据科学解调和解码程序将收到的载波信号信息进行解码,最后把相关数据信息输入应用软件操作处理。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跟条形码技术比较而言,其具有更多的优点从而被我国银行领域、物流领域、交通领域以及制造业领域等大力推广及广泛应用。其具体优点如下,即:具有较强的辨认能力、更容易适应周边环境、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辨认间隔远、能够贮存的信息更多等等。因此在我国医疗领域也开始逐步应用该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并获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不过目前该技术在医疗行业还未获得全面普及。

2 医疗设备构建信息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医院固定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左右都是医疗设备,但是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大约是患者在住院部与门诊部消费全部资金的百分之六十六左右,我国医院的诊疗过程也更加依赖于各种设备。现在医院诊疗的物资基础就是其设备,设备的质量对医院最终诊疗效果能够产生直接性的影响。为了有效保障医疗设备的质量,我们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来对这些设备进行质量控制与医学计量工作。

虽然各大医院开始慢慢了解到设备的计量质控关键性,但是现在某些医院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还是使用原始人工模式进行管理,没有借助新时代的科学技术,将计算机应用到其计量质控工作中。这些年,我国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逐步构建了有关医疗设备医学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系统与医学计量的信息管理系统,其能够进一步保障医院诊疗质量水平,有效增加医疗设备的管理水平。

3 基于信息识别技术的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

3.1 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组织结构

在我国医疗领域应用该系统存在很多关键性问题,例如:将设备的原始数据(如:检定工作人员、日期等)进行自动获取。在设备的表面通常会被贴上各种标签或条形码,经过对这些数据进行识读可以自动采集所需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输入电脑,以便日后为系统提供支持。该管理系统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3.2 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流程

在医疗设备进入医院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对其贴上对应的标签,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把该设备有关数据进行记录。在对设备进行医学计量检测以及质量控制时候,可以借助该设备上贴的条码将数据库数据与其编号进行匹配,并把检测到的结果录入数据库,以便之后可以借助设备条码对其相关检测数据进行查看、传输、统计等操作。

3.3 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模块

3.3.1 该信息管理系统的任务计划模块

医院每个医疗设备在进行计量检测以及质量控制任务的时候需要在前期创建任务单,其以医疗设备表面的标签为识别,在执行任务后可以按照其规定的周期按时自动创建下一次的任务单。根据设备的标识数据我们能够对其所有的任务信息进行查询,并根据其规定时间来向有关人员做警示提醒操作。

3.3.2 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测记录模块

该模版包含各种数据信息,如:设备类型、厂家、型号、所属部门等设备基础信息;还包括计量检测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如:检测结果、检测时间、检测人员等等。我们可以借助设备标签来对所有的原始报表进行查询、传输等操作。

4 结束语

本篇文章针对“基于信息识别技术的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的相关内容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当前我国常见的两大信息识别技术以及医疗设备构建信息管理系统的必要性,如:射频识别信息识别技术、条形码信息识别技术等,还为大家简单阐述了该系统的构建结构组织、业务流程以及功能模块,如该信息管理系统的任务计划模块、设置模块、设备信息模块、检测记录模块、查询分析模块以及该信息管理系统的结果审批模块等。

参考文献

[1]李辉,尤富生,黄比今,等.医院医疗设备全程质量控制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J].医疗卫生装备,2012,02:51-53+72.

篇6

关键词:卫生机构 基层 收支管理

我国很多地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来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目前还面临着很多的矛盾。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汇集核算部分与医疗收费的收入性质之间的矛盾。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对基层的财务管理方面也会给予很大的压力。这样的改革无疑是对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一次体制改革,一次机制性的改革。对于这项措施,各个部门对于这项制度褒贬不一。更有人认为这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是财政进行非税的收入改革之中的好消息,但同时也会担心,县乡等基层政府对于财政保障能力。有的人则是对改革后续的效果不乐观。

一、实施基层机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在基层的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是有利于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但是在现实中也有政策性的困难,在具体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包括如下:

(一)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的医疗保险的服务流动性比较弱,这样就造成了收费收入与医疗支出这两条线会存在一些现实矛盾

在正式的实施了收与支这两条线管理的制度之后,基层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则增强了,医疗服务的收入财政项目却一直没有被作为具体预算资金进行财务的标准项目来被管理尤其实行非税务的收入以及收缴的制度之后。可以说,收与支这两条线的管理跟国家以前所明确规定的医疗收费收入的性质本质是自相矛盾的,这个项目政策的实施与财政的非税收管理政策是自相矛盾的。

(二)收与支这样两条线和基层的医疗机构所施行的会计核算基础

当施行基层的财政收与支这两条线管理,基层医疗的卫生机构获得的所有的收入都会上缴地方财政部门,所有的支出项目都会由财政部门按原先所核定的支出项目进行普及预算或者拨付,若是支出与收入无脱线的现象产生,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收支两条线对于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所出现的矛盾

我们发现核定经常性的补贴收入是达不到原先核定的经常性质的支出的。但是政府对基层的医疗机构所需要的那部分差额一般都是由财政给予补助。但是这些补贴不包含建设房屋和发展建设,也不包含设备的购置资金,并且这个部分的资金是不会在经常性收支当中反应的。在原先所补偿的这个模式之下,财政方面虽然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但对于很多项目的支出,都是必须要经过专业人士的批准与论证后。可是实际中,基层的医疗卫生单位若是想发展建设,其大部分的资金都是要依靠这些基层单位自己来解决。

二、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的对策

基层医疗的卫生机构一般是直接面对民众的,同时还需要认识到,该机构实际上是患者们享受医疗服务的一个载体,一个平台。实行财务的收与支这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是利于引导我国医疗的卫生机构回归公益性的,也是利于让我国的普通患者真正享受医疗的便捷、享受较低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的机构利用试行收支这样两条线的管理中会面临的问题,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来进行调整: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基层医疗的机构所执行是具有明显的符合医疗行业特性的财会制度,这也是我国基层的医疗机构实际运行所需的。我国现在实行收与支这两条线管理,必然会提高收与支的差异风险,也就是说,账面收入不等同实际的收入,主要表现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医保待结算资金。

(二)满足非税收入的管理就需要调整我国的医疗服务收费的收入性质

基层的医疗机构从事着基本的医疗服务中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以当作非税的收入项目,并且把该项目纳入到财政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当然,我们需要考虑到我国现在的基础医疗现有的特点,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存留基础账户,还要实行收支定期解缴,现金的收、支则还需要进行财政的核拨。同时财政部门也要的核定出收与支的控制,还需要考虑医疗机构的特殊性。

(三)有效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

必须完善我国基层机构的组织架构财政部门是收支的组织者并承担了执行者的责任,因而,财政部门需要义不容辞地担负日常管理的职责。 基层医疗部门业需要做好适合自己的财政探索,不能进行“一刀切”。具体事务上可以进行统筹的调配,保障基层医疗卫生的服务工作可以有序正常的开展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还需要落实政府投入

若是要全面的实行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收与支两条线并行管理,对地方财政的投入保障来说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收与支的两条线管理实际上是基层的医疗机构没有额外的资金可以用做发展,因而后期所有的需求都是依靠财政部门进行医疗资金投入。地方财政需要按地区卫生的发展来做出科学的规划,要认真的把医疗项目的投资列入到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库中,定期组织和实施。

参考文献:

[1]王红兰.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思考[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9

[2]周彬,周霖.试论经营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J].中国医院,2008

篇7

【关键字】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1 前言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01月04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超过两年。《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广东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以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行政处罚以外的处罚措施,能弥补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更好地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具体在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仅与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密切相关,还被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评分依据。因此,大部分医疗机构管理者对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甚至比行政处罚更为看重。然而,《办法》出台至今,尚缺少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者规范性流程,某些关键部分规定很模糊,对于卫生监督员的具体实施有一定难度。以下将着重指出《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模糊点以及给予相应的解决意见,并对《办法》提出几点建议。

2《办法》的几处模糊点

2.1《办法》中提到,在查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查实”的时间概念没有明确给出。

2.2《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单项分值为2分(含)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记分处理”。此处是理解为“不管有多少个不良执业行为,只要每一个不良执业行为单项分值为2分(含)以下的,无论最后累计记分是否超过2分,都可以当场记分”,还是理解为“最后累计记分2分(含)以下的,才可以当场记分”,还有待明确。

2.3卫生监督员将制作好的《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由谁签收,《办法》无明确规定。

3 解决意见

根据《办法》的制定精神,以及深圳市卫生监督员执行的具体情况,以下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供大家参考应用。

3.1对于当场记分的情况,“查实”的时间即为当天;对于非当场记分的情况,一般会伴随行政处罚,这里,“查实”的时间应规定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

3.2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于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以及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均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固综合考虑,当场记分的条件,应该是:当场可以查实不良执业行为,且医疗机构该次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在2分(含)以下的。累计超过2分的,应当进行领导审批程序,不能当场记分。

3.3《通知书》的签收人,是得到医疗机构相关授权委托的人。签收人要填写好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相关授权才能成立。

4对《办法》提出几点建议

《办法》实施至今已超过两年,逐渐显露出滞后性,以及与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不相匹配,下面将对《办法》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4.1前面已经提到,《办法》作为一个试行的管理办法,而且实施已超过两年,相关部门亟需出台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者规范性流程,解决模糊点、争议点,尽可能地统一各地卫生监督部门的操作流程,更好地监管、规范执法人员的具体操作。

4.2《办法》规定的某些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有待商榷,例如:常见的不良执业行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一次才记2分,而另一常见的不良执业行为“任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执业范围或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一次却记4分。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和任用超执业范围人员同属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两者的处罚相当。再例如:前面说到,医疗机构“任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执业范围以外或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一次记4分,而“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一次却记12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明确注明“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可见两者是等同的。从以上对比不难看出,《办法》规定的某些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还有待修改,使之趋于更加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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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层卫生机构;消毒;效果分析

作者单位:130600长春市双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预防医院感染是贯彻预防为主、提高医疗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全面了解长春市双阳区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状况,为进一步提高双阳区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效果和质量提供科学依据,有效控制医院内感染,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0年双阳区疾控中心对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空气、浸泡液等项目进行了监测,现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监测对象 2个区级医院卫生机构,12个乡镇卫生院,22家村卫生所,45家个体医,共计81家医疗卫生机构。

1.2 样品采集 采集各医疗机构空气、物体表面、浸泡液、医护人员的手、无菌器械样品供检测。

1.3 监测项目与方法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颁布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检测与判定。

2 结果

在81家医疗卫生机构中,共计检测样品333件,合格203件,合格率60.96%,其中区级合格率90%(54/60),乡级合格率70.76%(61/85),村级合格率46.77%(29/62),个体医合格率46.82%(59/126),区、乡、村三级消毒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7.253,P

表1

区、乡、村个体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

名称

区级乡级村级

个体诊所

样品数合格数合格率(%)样品数合格数合格率(%)样品数合格数合格率(%)样品数合格数合格率(%)

物体表面17 16 94.1221568.19 13 430.7728 1035.71

浸泡液14 14 100272488.89 18 11 61.11 3526 74.29

医护人员手 99 1009 555.561022028725.00

空气149 64.289 4 44.4450 01 00

无菌器械 66 100181372.2216 127524 16 66.67

合计60 54 90856171.7662 2946.77126 5946.82

3 讨论

本次调查的结果显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污染情况是比较严重的,81家卫生医疗机构,抽检的各类不同样品为333件,合格203件,合格率仅为60.96%,合格率由高至低依次为市级>乡级>村级、个体医,总结整次调查工作,分析原因有:①各级医院的医务人员普遍存在着重治疗、轻预防的思想。②以个体医、村卫生所为突出,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低,缺乏全面、综合的医疗知识。③消毒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有的个体医、村卫生所未建立消毒、隔离制度。④以个体医及部分村卫生所为甚,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追求盈利。⑤合格率较低的个体医、村卫生所,其消毒技术极不规范,在进行消毒技术操作时缺乏严谨的态度。⑥有的个体医、村卫生所,没有配备必须用消毒药械,更谈不上开展消毒工作。

为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管理,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从主观上普遍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消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②定期举办消毒知识培训班,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树立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中无菌观念,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使他们在工作中做到自觉、主动地预防和控制感染的发生。③建立、健全消毒工作制度,严格中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消毒和灭菌工作中,要主动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监测。④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每年定期对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消毒工作检查和效果监测,并作为考核和评估医院管理水平的相应指标。⑤调查结果显示:尤其应加大对村级卫生所、个体医疗机构的消毒质量检查监督和监测,提高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工作的整体质量。⑥普及群众卫生知识,提高全民防病意识,使群众在接受医疗服务中对医护人员进行监督。⑦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及消毒知识培训班,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消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提高业务水平和素质。预防和控制感染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王伟秀,沈逸冕,等.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探讨.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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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是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本人在2016年度参加了区卫计局组织的医院感染(以下简称“院感”)管理专项检查,通过对辖区130余家基层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发现基层医疗机构在院感管理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现就基层医疗机构院感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基层医疗机构院感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领导思想不重视

基层医疗机构领导对院感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健全的院感管理组织,专(兼)职管理人员未配备或配备不全。

2.规章制度不健全

基层医疗机构各项院感和消毒隔离制度不健全;医院重点部门院感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不符合部门特点或特殊管理要求。

3.知识培训不到位

基层医疗机构专(兼)职院感管理人员未接受专业知识岗位培训,对下发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标准、办法等不了解、不熟悉;民营医疗机构专业队伍不稳定,医务人员接受院感相关知识培训少;医疗机构内院感培训计划过于简单,培训内容未结合实际和院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针对性授课,无培训考核及记录。

4.布局流程不合理

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区、污物区、生活区等区域未分开,布局流程不合理,标识不清或无;重点科室如手术室的三区划分不明,清与污、人与物通道未分开,甚至共用一个通道。

5.消毒灭菌不规范

基层医疗机构未设合格的消毒供应室,缺少应有的消毒灭菌设施及设备,压力消毒灭菌没有专人负责;消毒液使用不规范,消毒剂种类选择不当,消毒剂浓度不达标,无定期更换制度;使用消毒剂浸泡物品不规范,有的只更换消毒液,对浸泡容器未作清洁灭菌处理;紫外线灯空气消毒不规范;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未分区放置。

6.规章制度不落实

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诊疗操作时未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一次性医疗用品和消管理不规范,索证不全,进货验收无记录;一次性医疗物品使用后处置不规范,有的未经过毁形、分类处置。

7.手卫生执行不到位

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未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培训,医务人员对卫生洗手和手消毒指征不知晓、执行不到位;洗手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未采用非触式水龙头,未提供抗菌洗手液、免洗手消毒剂、干手设施;诊疗、护理患者时未做到一患者一洗手或手消毒,脱去手套后未及时进行卫生洗手或手消毒等。

8.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

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未安排专人负责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存地面积不足、未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必要的防护用品,未做到“四防”;暂存地无 “禁止吸烟、禁止饮食”警示标识或标识不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的厚度、颜色不符合要求,未使用加w桶装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袋上未注明产生科室、时间,封扎袋口方法不正确或未封扎;医疗废物回收登记项目不齐全,交接登记不规范。

9.综合性监测不到位

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必要的监测技术与设施,院感管理人员未开展前瞻性监测、目标性监测工作;一次性无菌物品、消毒灭菌物品的消毒灭菌效果、空气等监测不到位,仅依托区疾病控制中心每年做1~2次。

二、预防对策

1.加强组织管理

提高思想认识,重视院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院感管理组织体系,配备、培养高素质院感管理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健全规章制度

健全院感管理规章制度,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等有关法规、规范要求,及时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院感管理、消毒隔离及重点部门院感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加强知识培训

加强院感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强化全员对院感管理与控制的意识。医疗机构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每年要接受市级以上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系统掌握医院感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按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全员培训,使医院感染知识的教育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全员主动参与院感防控,以保证各项措施贯彻实施,从源头上控制医院感染。

4.调整布局流程

对易发生院感如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口腔科等重点科室及医疗机构内建筑布局不符要求的区域,要对照部颁院感管理标准,限期逐一整改,张贴醒目标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执业。

5.更新消毒设备

加大资金投入,添置一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扩建、改建消毒供应室或外送消毒供应中心集中消毒,增设无菌物品存放柜、紫外线灯、消毒液、浸泡消毒的容器等,通过资源合理配备来加强院感染管理工作。

6.遵守规章制度

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办法》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诊疗过程中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消毒剂、消毒灭菌设备,加强消毒灭菌工作,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原则,以有效降低院感的发生。

7.执行手卫生规范

手卫生对获得性医院感染控制起关键作用,而洗手是最简便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1]。要按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对所有医护人员进行手卫生的培训,严格掌握洗手、手消毒指征、洗手流程;要提供规范洗手的设施设备,配备快速手消毒液,定期督促和检查,促使医务人员养成良好的洗手习惯,有效提高医务人员洗手依从性,以达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

8.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专人专车专管,各项流程均符合规范要求;专职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必要时进行乙型肝炎等严重传染病的免疫接种;院感管理(专职人员)定期督查,并将检查结果与考核相挂钩。

9.开展相关监测

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医院感染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认真做好监测记录;应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对各科室特别是院感管理的重点科室、重点环节、重要部位、高位因素进行检查和监测,总结、分析、查找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整改;在开展综合性监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目标性监测,有利于掌握院感发病率、多发部位、多发科室、高危因素、病原体分布及耐药性特点等情况,为院感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杜绝医院感染的暴发流行。

10.加强督导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健全督导组织,强化区疾控中心知识培训、消毒效果监测等督导作用;局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院感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院感意识和无菌观念,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给患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医疗场所。

三、总结

院感管理是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医疗护理质量的综合体现。通过加强院感组织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培训、调整布局流程、更新消毒设备、执行手卫生规范、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开展相关监测、加强督导监管,可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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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覆盖区域越来越广阔,普及的人口与日俱增,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业务量也在极速增长,信息承载量成爆炸式增长,管理难度在增强,原有的档案管理方式开始不适应现代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因此,需要医疗机构积极改善档案管理方式和技术,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医疗机构在做出重大决策时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因而需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一、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未形成规范化管理体系。由于我国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起步时间较晚,管理工作者对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意识不强,领导者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因而医疗机构整体对档案资料管理投入的精力和时间远远不够,工作人员的管理经验缺乏,或者对资料的管理仅仅停留在过往的经验中,没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在过程中存在着管理分散,职责不明确的状况,缺乏规章制度约束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系统化的管理体系,不利于对档案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管理。

2.管理技术运用方面的问题。在当前信息网络时代,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完全可以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借助先进的计算机软件设备,记录、存储和提取信息,提高档案管理的有效性,但由于网络上充斥着各种档案管理软件,给医疗机构的选择带来了难度,加上管理者本身对信息网络技术的不熟悉,因而在利用这些技术的过程中会出现种种问题,如档案管理软件不统一,客观上复杂化了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方式,某些档案管理软件并不适用于某些医疗机构等,不利于信息化技术的管理运用。

3.管理人员配备方面的问题。档案管理者除了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与技术之外,还存在着配备人员不足的问题,尤其在当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日趋复杂化状态下,面对庞大的参保人员群体及其产生的庞杂的档案数据与资料,管理人员显得更加缺乏,某些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还是其他部门的兼职人员,人手不足,自然不能将档案管理工作细致化,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全面的服务,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二、提升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策略分析

1.构建规范化管理体系。各医疗机构须根据国家机构成立专门的档案室,并设置具有专业档案管理知识与技术的管理人员,制定具体可行的档案管理规范、制度和操作流程,让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有例可援,构建规范化的档案管理体系。在具体的档案管理中,要求工作者把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处理、归档以及存放等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中,切实做好每一项细致的工作。为了明确各自的责任,还应健全机构责任制,将这些规范和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位管理者的工作中,增强他们科学管理档案、认真工作负责的意识。

2.加强对信息技术的运用。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须不断完善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对参保对象的资料进行数字化管理,对于特殊的档案工作项目可以编制大型索引目录,同时需要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保存,以防出现数据的丢失或者遗漏现象,避免出现数据不可复制的严重后果。在档案管理软件方面,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好研究,选择和使用适合于本机构档案管理的软件,实行无障碍软件管理方式,创建电子档案资料查阅平台,实现档案信息资料的共享。

3.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档案管理者本身需要掌握现代信息管理技术,才能更好地进行档案信息化管理。因此,医疗机构须成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培训管理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熟练掌握各项信息工具、计算机设备的运用方式,不断学习相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以适应信息化管理的发展需求,不断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

三、结语

总之,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有效方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但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是必然的趋势,因而,管理者需要进一步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程度,完善相关规范与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者对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操作程度,促进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刘代诚.医保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3):2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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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得会计信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会计部门缺乏信息的安全管理,会计信息存在被盗用的可能,没有一个安全软件的保护,会计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差,安全隐患较多。如缺乏必要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措施,对利用计算机犯罪知之甚少,缺乏相应的控制措施;会计档案形成和保管过程中存在风险,如未及时备份,凭证、账簿没有及时打印等,可能会因此导致计算机系统会计信息出现错误、丢失的现象,会计信息系统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

会计软件的局限性限制了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的发展

目前,多数会计电算化软件偏核算轻管理。会计信息化将财会人员从繁重的算账、报账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但我国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单位只重视报账,忽视管理,使用会计软件的总账、工资、固定资产、报表等核算内容较多,致使会计软件开发商提供的具备管理型功能的成本核算、预算、分析等模块,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功能不全面,限制了电算化的管理功能。导致计算机技术在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工作中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提高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重视程度

基层医疗机构领导要正确认识随着全球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大趋势及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给信息化建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不断增强基层医疗机构会计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清楚认识到建立完善会计信息化体系,是促进财务管理向深层次发展,使财务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大力支持会计信息系统的实施和运作,适当加大对会计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的投入。充分利用计算机快速提供信息的能力,提高会计信息加工的效率,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和决策提供满意的服务。

选择成熟的信息化软件

目前,基层医疗机构财务软件设计人员对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是非常了解,有的财务软件对财务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得不够及时,会计流程不够流畅。因此,一定要购买专业的经过有关权威部门检测的,功能强大、性能稳定、数据安全、兼容性好的软件。除此之外,也可以委托比较有实力的软件公司,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设计出个性化的软件。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发具有财务管理功能的会计软件,改变会计软件开发的模式,进一步加速会计软件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在广泛吸取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开发出商品化的实用的基层医疗机构会计软件,会计软件应具有二次开发的能力,以满足管理方面的各项需求。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会计信息化的内部控制

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部门要重视会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建设,要制订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制度。除了要遵守手工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要考虑会计信息化系统的特点。建立健全一整套信息化模式下的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内控环境,从而保证会计信息化的安全。

加大基层医疗机构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和资金投入,实现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

科学化、精细化的财务管理必须有大量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信息种类要包括财务和非财务数据(如住院人数、住院天数、门诊人次等),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保障系统是会计信息化的基础。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资金的投入力度,要整合会计信息资源,在原来单机运行的基础上实现计算机联网并进行扩充,尽快建成区域会计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以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会计信息资源的统一高效、共享共用。

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审计人员的监督作用

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在信息化系统运行过程中,审计人员对会计业务处理等工作的评价和检验,有利于检测财务软件的可靠性,发现各种内控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单位也可以考虑定期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专项审计,检测会计信息处理的重要环节和流程,借助外部中介机构的力量更好地查漏补缺。

篇12

【摘要】医疗器械在医院中属于重要的设备财产,而且是意料中不可缺少的设备,因此管理的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医疗质量问题。在当前,许多医院在对于医疗器械设备的管理上总是有着一些疏忽,特别是在基层,那些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管理,更是存在很多的问题。笔者结合当前对医疗设备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简要论述了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医疗管理 医疗设备管理 处理方法

作为医生,除了有精湛的医术之外,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是提高对疾病诊断率和治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医疗设备是开展医疗、教学、科研的必备条件,是提高诊疗水平的物质基础和先决条件。医疗设备对提高疾病的诊断率和治愈率、增强医院的综合竞争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加强医疗设备管理是医院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医院领导的重视。

而纵观当前的许多医院,对于医疗设备的管理却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那些基层的医院,对医疗设备的监管还处在一种不规范的状态中。在基层除乡镇卫生院有部分“B”超、X光机、红外线冷凝仪、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等常用器械外,几乎再没有什么大型的医疗器械。在乡、村医疗机构中使用最普遍的是一次性医疗器械中的注射器与输液器,因此,在基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中,如何做好对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监管,避免和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是摆在药监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结合自己的经历,简要分析了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医疗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般来说,医疗设备的采购都需要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性,因此选择好的厂家,就等于是选择了一种保障。而当前的许多医院,在采购医疗设备上边,存在着许多问题。大部分的基层医疗机构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都是在不同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医疗器械采购站之类的地方采购,这些经营企业对批发数量较少的采购者,找各种理由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这种现象造成了药监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对其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供货渠道的合法性和产品的合格性无法准确判断。

除了采购上的问题之外,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针对那些一次性的医疗器械的销毁上边,许多基层医疗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只是倒入垃圾堆或河流中,或是销售给一些非法收购人员,有的个别村卫生室甚至对一次性注射器消毒后重新使用等等,这些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二次污染,这种二次污染是很危险的,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收到了很严重的威胁。

再次,就是医护人员对医疗器械的管理知识上的匮乏。许多医务人员 许多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缺乏科学性,没有一点一次性医疗器械是无菌消毒器械,应按无菌要求操作的概念。在对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储存上,基层医疗机构把一次性医疗器械随意放置,造成一些一次性医疗器械外包装破损,使一些注射器、输液器严重受污染。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具体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问题的发生的呢?首先是医疗机构的原因。在基层的那些医疗机构,对于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知之者甚少,这些因素使医疗机构在使用管理医疗器械上既没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制度,也没有专门的主管领导及科室。而更为严重的是医务人员在医疗器械存储和管理的知识上的匮乏,由于理论知识上的缺陷,导致了在实际管理中作出一些不当的违规的操作行为。

其次是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销毁上,大多数的基层医疗机构对怎样科学正确的销毁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完整程序都不知道,只能做到其中的某一环节,达不到正确的无害化处理的效果。这是处理一次性医疗器械必须了解的重要的步骤,因为这关系到这些医疗器械所带来的后遗症。

再次,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法规上的不完善。一些处罚条款对基层小型医疗机构效益差、资金少,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数量很少的情况来讲,无法操作,只能给予警告处理,达不到处罚教育的目的。而对于不做医疗器械销毁记录或不按无害化处理的行为以及非法收购使用后的无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无处罚条款,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治。完善法律法规,是间接管理号医疗器械设备的重要手段。

三、如何做好医疗器械设备的管理

1.设备的选购上一定要严格。

购买设备不是儿戏,不是随便就可以的,这需要经过严格的考察和筛选,经过对比,选出最优的厂家,经过综合考虑确定可以购买后,则组织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使用科室人员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科学论证和效益分析,决定购买设备的型号、规格、配置、种类和档次。货比三家,选择国内外信誉好,有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售后服务好的产家订购。首先,要通过制定法规或制度,要求各医疗器械经营商要主动向采购者提品合法、完整、有效的资质证明,以保证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一次性医疗器械的渠道合法性。其次,要求供货方与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者签定质量协议。再次,医疗机构内部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2.加强医务人员理论知识的学习。

学习理论知识,让医务人员了解这是最重要的。可以通过宣传培训,使各级医疗机构的领导及医务人员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依法使用、处理医疗器械的重要性,而且要从一次性医疗器械所具有的特殊性要求,增强大家对一次性医疗器械科学合理使用管理的自觉性。对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处理,更要加强处理人员的理论知识。

3.修正法律法规,完善医疗设备管理。

调整当前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使其更加完备,这不只是对下边医务人员的要求,这样可以让国家卫生部门的管理更加完善。

总之,解决当前医院的医疗管理设备,是对医院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也是医生能够提高诊断率和治愈率的一个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袁红静.强化医疗设备管理提高医院科学化管理水平.中国现 代医生 2009年第31期.

[2] 叶性健,李书同.浅谈医疗器械监管中的盲点及对策[J].中 国药事,2004,18(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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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较低

现阶段,许多医疗机构都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许多医疗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的学历较低,文化程度、专业素质、理论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且存在较大的人员流动性,许多档案管理人员是由护理、行政等部位转岗而来的,缺乏相关档案管理知识,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阻碍。

(二)缺乏先进的管理设备

现阶段许多医疗机构都存在有管理技术落后、管理设备陈旧等现象,从而严重的影响了医院档案管理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等逐渐在医院管理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然而网络技术等现代管理方式在医院档案管理方面的使用范围还较为有限,医院档案管理往往是通过管理人员手工收集。检索的方式进行的,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医院档案的收集、利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二、解决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档案工作及档案法宣传的重视,使医院领导及职工认识到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建立健全的档案收集、利用、归档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对档案保管期限、归档范围等规范规定的重视,并将其归入到医疗机构相关考核制度中。由于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因此,医疗机构要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档案收集制度及档案传递、登记制度,从而达到动态管理的目的,一旦有档案遗失现象发生,便能及时进行查找补救,从而为保证档案完整性提供有效的保障。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责任制,将责任划分到相关部门和个人,一旦出现管理问题必须要对相关负责人及部门进行严格的惩处,从而有效的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提高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因此,医疗机构一定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的重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技术培训,同时还可聘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学,同时对于表现优秀的职工可安排其到相应的学位班学习,此外还要鼓励职工自学,从而有效的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三)加强对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信息

化及现代化水平建设的重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逐渐应用到各个领域中,医疗机构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行业,其管理过程中也必须要加强对先进技术应用的重视。因此,在医院档案管理过程中也必要加强对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及现代化水平建设的重视,在医院领导的带领下,有效的实现档案、信息管理一体化,从而为档案信息的统一规划、统一收集、统一加工统计提供方便。此外,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建立医院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药库管理系统、病案统计管理系统等的重视,并且还要实行全院计算机联网,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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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机构; 财务精细化管理;信息化

一、医疗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理念和模式相对滞后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几十年体制的沿袭养成了医疗事业单位不肯自立自足,凡事就等上级机关财政拨款,工作人员“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习惯,这样长此以往,工作人员工作没有压力,缺乏活力。最近这些年虽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不少改革,但计划经济下长期形成的陈旧观念不是短期就能打破的,创新管理意识缺乏,依循守旧,会计人员局限于简单的算账、记账、报账,没有深入到有关部门和科室进行调查研究和财务指导,导致财务分析不到位,看问题全局性和周密性不强,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提不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财务管理需要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但是现在重心放在了事后核算和管理上,上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初衷是要求单位对自己的收入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个预计,从而使机构领导对一年的工作有大体计划,也便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款项的安排和工作任务的布置,然而现在很多医疗机构为编制预算而编制预算,财务人员应当将预算管理上升为财务部门全局性的管理行为,如果很多可以在事前得以控制发生的费用并没有得到控制,就形成了对国有财产的浪费。

(二)财务管理手段没有创新,信息电算化运用不够

过去,会计做账必须制作纸质凭证,手动制作转账凭证并录入账本,通过从账本取数编制报表,过程繁琐且容易出现记错,漏记等低级错误。自从电脑和信息科技参与到财务日常工作后,虽然提高了财务工作的效率和核算的准确度,减轻了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但医疗机构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对电算化利用率不高,电算化可以说只在入账,转账,出报表时减轻了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没有把电算化运用到财务预测、分析、监控等精细管理工作中。财务人员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记账人员,没有与时俱进成为新时代的财务人员

信息系统建设不够完善,应用系统彼此独立和封闭,如宁波多数地区的医保软件都是金唐系统,而财务软件是用友财务系统,两个软件之间信息无法共享。很多信息无法按需输出,得不到有效利用。财务人员每月要用到的医疗收入,门诊、住院人次,药品消耗等都需要从金唐系统中取数,但是管理流程不规范,财务人员信息科人员对数据的要求不同,往往造成该明细的项目在金唐系统中无法取到明细数据,减免的项目人次未及时准确在金唐软件中反映等问题。

(三)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现阶段医疗机构领导大多数为医务或公共卫生专业出身,只重视单位业务管理,轻视财务管理,重视争取投入,轻视支出管理。上级部门对领导的考核主要体现在医疗业绩和公共卫生服务上,涉及到和财务部门相关的考核主要是与医疗或公卫服务相关的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率。财务管理得不到重视,部分医疗机构财务科人员紧张,会计人员忙于事务性日常工作,只能应付日常工作,根本谈不上精细化管理。

另外,部分地区的医疗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年龄相对较大,知识结构单一,很多没有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对财务的认识还是停留在记账会计的层面,由于没有系统学习过财务管理学科,缺少相关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单位又缺乏系统培训,经验大都来自多年的本职工作,即使有培训,如一年一度的会计继续教育,也只是注重对他们进行会计核算部分的培训,财务人员从这些培训中无法改变他们对会计工作的认识,对财务管理的认识,从而失去了整体培训的目的,造成业务素质跟不上时展。而更严重的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多数是机构事业编制,工作稳定,很多人一干就是一辈子,在单位内部,人情帐,关系网复杂,有些会计人员碍于面子和人情,对一些开支范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最终结算超出预算能力。

二、强化医疗机构财务精细化管理

(一)重新认识财务管理,财务人员做好角色转换

全体职工要深刻认识开展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会计工作绝不是简单的记账,算账,出报表,而是在平时的记账活动中发现医院管理的缺陷,细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使每一项收入和支出都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要求,不讲情面,只看制度,真正做好单位的管家;报表出来后要学会做财务分析,发现每期收入支出的变化并明白数据变化的原因,从而向相关科室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为单位领导提供决策需要的财务数据和信息。

(二)学习新预算法,编制科学客观的预算

2015年实施制定了新预算法,公立医疗机构在新预算法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编制和管理体系,制定医院发展总体经营目标,围绕医院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编制预算。保证收入预算的完整性,确保收入来源、收入内容完整。收入预算涵盖各单位、各部门所有的资金来源。纠正预算的执行偏差,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建立预算管理责任制,把预算执行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承担人和负责单位,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全年预算执行计划、监督和督促重点工作的执行进度,严格审核预算方案,平衡预算项目的分配,充分考虑医院的实际情况、资金状况,优先安排重点建设和发展项目,压缩不合理的支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每月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逐项对预算差异作出分析说明,以保证全年预算的完成。

(三)强化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要构建包括财务核算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医院业务信息系统等三大系统的财务管理信息化网络平台,只有充分利用电算化,克服困难,提高工作效率,才能推动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深入细致的进行。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自身修养和业务素质

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的主力军是财务人员,强化财务人员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十分必要。财务人员平时不仅需要通晓大量的理论知识,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会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参加短期培训提升业务水平,自学财务精细化管理知识。随着会计电算化和医院信息化的深入,财务人员必须对信息化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财务处理与业务处理的一体化,建立良好的信息渠道和实时有效会计控制系统。

三、总结

财务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管理工作,必须确立财务管理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精细化管理在公立医疗机构还是一项新事物,财务人员和机构管理人员还在摸索中需求精细管理的经验,财务人员必须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和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一整套精细化管理的流程和制度,分解执行责任,层层落实到位,以确保医疗单位高效的运作,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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