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4 18:23: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医疗机构管理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为构建医疗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我院推出了以“十三大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为核心的立体式医疗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全过程、全时段的医疗质量自控和互控,推进了医疗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建设,较好的预防了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医院健康、稳定、和谐发展,现将主要做法和体会报告如下。
1 主要做法
1.1 细化质控内容,规范医疗管理行为标准
医院将医疗安全、病历、院感、护理、特检、检验、放射、血透、骨科、口腔、药事、麻醉、计量与设备安全管理确定为“十三大质控”对象,细化相应管理标准,覆盖医疗行为各个层面,为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廉洁行医、按章办事提供了规范依据。(1)细化科室岗位履职标准。以“十三大质控”内容为标准,明确各科室的岗位职责、岗位工作目标、科室之间协调配合要求和科室质控内容,通过每月对各科室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质控考评,及时通报考评结果,落实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确保各科室整体医疗水平不断提高。(2)细化科室医疗行为标准。对各科室自身涉及的质控标准再进行严格的细化管理,确保医疗行为管理不留死角。如将医院口腔科的质控安全管理标准细化为口腔、院感、放射、病历、医疗安全、计量与设备等六大类。质控员、质控小组以此六大类质控细则为口腔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详细检查、考核,确保安全医疗。(3)细化医务人员行为标准。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了全程规范,使全体医务人员能够对照标准做到按章操作。如医院病历记录作为诊疗过程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医院在病历质控上,要求各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不但需要分病种、分类别书写,而且具体规范了首页、首(复)诊时间、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病程记录等所有诊疗内容,从细节入手,源头预防各类医疗争议、纠纷和事故的发生。
1.2 实施层级监督,确保质控要求落到实处
(1)抓好医疗质控管理网络建设。医院结合实际,构筑了一个全员参与、多层次的动态四级医疗质控管理网络,即院级质控、职能部门质控、质控小组质控、科室质控。医院制定质控目标,明确各质控网络的工作职能及责任分工,形成了分片、分点自控和互控的闭环监督体系。(2)抓好临床科室质控监督。各科室设立兼职质控员,严格按照质控标准实时监控本科和相关科室的医疗质量动态,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医疗文件书写质量,及时报告本科的医疗差错情况以及提出改进医疗质量的合理化建议。同时,科室成员亦行使自控和互控职责,使科室每个医务人员切实做到质量从身边做起,自我约束,互相监督。(3)抓好质控小组质控监督。每月有计划地组织“十三大质控”小组开展自测自评工作,根据相应质控指标随时检查医务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分析医疗质量的数据、病人的建议以及质量缺陷问题,并通过开展自我查找医疗隐患、自评工作优劣,将存在不足和整改方案及时上报职能部门,以引起重视,实现了医疗质控管理的严密性、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技术操作的严格性和临床思维的严谨性。(4)抓好职能部门质控监督。医务处和院务处每季度组织各质控小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收集反馈各层面质控信息,调查核实医疗缺陷情况,将检查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至有关科室和具体医务人员,召开医疗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医疗调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评标准和质量控制方案,推进医疗安全工作管理。(5)抓好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质控监督。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以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分析、处理质量管理重要问题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医疗风险的情况和典型案例分析情况,及时通报临床科室,引起高度重视,预防各类医疗事故发生。
1.3 建立辅助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
(1)建立医德医风监督制度。医院从驻地社区有关部门、单位、学校聘请了14名医德医风监督员,每半年组织监督员座谈会,收集监督员对医疗服务、医疗操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落实整改。(2)建立病人问卷调查制度。每月开展门诊及住院病员的问卷调查工作,病区每月组织召开病人及家属工休会,认真听取对医务人员的综合评价。据历年数据分析,患者满意度每上升1%,业务工作量同时上升3%~4.5%,医疗差错发生率成反比下降5%左右。(3)建立医疗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科室与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未及时汇报医疗安全隐患的科室与个人加重处罚,对发生重大医疗纠纷、严重差错事故的科室和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4)建立激励与约束制度。医院充分运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将每季度医疗质量考评分数纳入科室目标管理,并作为科室的绩效评价指标,同时与科室人员年度评比先进、晋升、晋级挂钩。对落实医疗质控较好的科室与个人给予表彰,并做为业务干部和职工提前晋级的标准之一。
2 体 会
2.1 实行质控管理可以夯实医疗安全的基础
我们认为,医院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医疗质量是关键,安全工作是重点。医疗质量控制将无序的管理流程变为有序,将操作性不强的管理方法变为可操作性,通过基础质量和环节质量控制不断改进和创新,使医院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上升到更高的层次,从而达到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确保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高[1]。
2.2 推广质控管理可以提高医院精细化管理的水平
质控管理具有全方位、全时制、全员额、全过程管理的特点,在医院安全管理工作中,推行质量控制能够逐步形成覆盖式管理、网状式监督、超前式预防的管理机制,从而促进了医院精细化管理的深层次发展。
2.3 加强质控管理可以增强纪检监察的效能
医疗安全、医德医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两防”工作息息相关,不断加强质控管理,可以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将预防“关口”前移,有效促进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的发挥,确保医院安全无事故[2]。
2.4 深化质控管理可以促进队伍建设的长足进步
“十三大质控”管理充分依靠层级监督抓落实,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科室负责人以及医务人员参与医疗质量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增强官兵依法行医、廉洁行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提高人员整体素质、促进队伍建设的长足进步起到长效持久的作用[3]。
参考文献
[1]张捷.基层医院医疗质量、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思路初探[J].西南军医,2005,7(3):69.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支两条线管理实际上就是进行预算管理时,将所有的收入都上缴至专门的财政用户中,而支出都归于社区服务中心的预算项目里,再交予财政部门安排。由于该管理方式在社区服务中心财务工作方面提出了高标准和要求,有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并使其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变为全面的预算管理。此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还加强了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把私自挪用资金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1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的问题
1.1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存在着矛盾 自从国家推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以来,许多社区服务中心都没有将其医疗收入纳入到预算外的资金进行管理。而在实施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之后,也没有将医疗收入归为行政性收费进行非税收入的管理[1]。但在财政收支的分类科目关于非税收项目这一科目中,并没有医疗的收费收入科目,而且相关部门也有明文规定,不能够把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收入纳入到非税收入科目中进行管理,这就造成了收入与支出之间的矛盾。
1.2社区服务中心内部会计核算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着矛盾 我国的卫生部和财政部都明确规定了社区服务中心内部会计核算应实行权责发生制,即以权利是否发生作为确定机构收入的标准,不管现金收付与否,都应该按照各会计期间收益确定具体的归属期。而就算没有收到款项,只要是本个期间的收益,就应该当做本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进入账簿[2]。而这样的核算方式已经和收支两条线要求实施收付实现制之间出现了矛盾。
1.3许多财政资金供给量不足的地区无法承担收支两条线管理 如果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社区服务中心获得的所有的收入都要上缴予地方的财政部门,而其支出则是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支出预算进行拨付,导致收入和支出之间脱节。而这样的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区服务中心运营的整体行为,在支出上升或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收入的总量却明显的呈现为下降趋势,其中的差价就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填补,而经济实力薄弱的地区显然就无法承担。例如,某区于2012年卫生财务金额的决算资料中显示,其社区服务中心2012年的业务收入金额为2.5亿元,但其业务支出为3亿元。若该社区服务中心实行药品的零差率出售方案,其全年的业务收入量会低于1亿元,但业务支出的金额却不会下降。
2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策
2.1改革社区服务中心服务收费的收入性质 社区服务中心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获取到的服务收费,应将其纳入到非税收入的项目中,由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同时,还应该保留机构的基本账户,将现金收入进行定期解缴,并由财政部门核算和拨付支出。而在核定支出金额的时候,应该结合机构所具备的突然性特征,放宽核拨的额度。针对具备逐日解缴现金收入能力的地区,应根据其运转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相对数额的周转金,使其能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2.2社区服务中心应严格的执行相关会计制度 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资金具有流动性,在执行专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利用权责发生制代替收付实现制[3]。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出现收入之间的差异,账面的收入与实际的收入之间出现差距,表现在待结算的资金解缴方面。因此,社区服务中心应严格的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的规范,适应政府部门对收支分类的改革,并同财政部门进行定期的对账。
2.3政府应加大对社区服务中心的资金投入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就不会有多余的资金满足日常周转与长期的发展,而这些资金就需要财政部门投入。因此,地方的财政部门应该根据具体的发展规划,针对社区服务中心制定相应的建设计划与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项目库内,加大资金投入。同时,还应对社区服务中心收支之间的差额进行核定,并安排相应的经费,真正落实预算计划。
3结论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矛盾、会计核算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矛盾、财政经济实力薄弱的地区无法承担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问题[4]。因此,地方财政部门及社区服务中心应改革服务收费的收入性质、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而政府也应加大对基层社区服务中心的资金投入,促使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发挥其最大功效。
参考文献:
[1]李江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难点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1,09(09):40-41.
[2]刘金祥,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之后的综合情况分析[J].中国外资,2012,07(07):196.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056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0-00-02
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让管理工作更科学、更高效,有利于维护机构各项制度的落实,而基于全局视野来看,加强该项工作的质量,更能保障新医改机制在基层的顺利落实和运行。低值易耗品管理缺失是多年来我国旧医疗体制弊端下的产物,2009年之前的医改一直致力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和普及,而忽略了对其内部管理机制的调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实施难度的增大,导致其内部控制混乱,内部管理不足,为基层医疗事业的发展制造了风险。因此,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是当务之急。对此,本文立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前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的优化。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的特点
低值易耗品管理是医院内部控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更是关系着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的一个重点环节。我国于2015年2月重新修订了《医药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完善医用耗材管理机制,构建更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其中,对于低值易耗品的规定,一般为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设备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的专业设备,或其单位价值达到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但使用期限较短或易于损坏需要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而从管理方面来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管理主要涉及了3个层面:①通过财务管理的介入来规范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和库存,加强成本控制;②管理工作应受相关制度的监督保障;③构建制度维系下的数量登存,对于易损、易耗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破坏的低值易耗品,严控库存数量,定期盘点登记。从目前来看,具体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的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计、容器器皿、手术器材、桌椅、橱柜、被服等。由此可见低值易耗品的品种繁多,涉及了医疗、康复、预防、保健、药品等,管理工作不仅难度大,而且专业性强。
2 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采购制度不健全,审核手续不严格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关系到了产品质量,进而影响着医疗安全,因此,严控低值易耗品的质量,健全采购制度,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审核,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从目前来看,很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存在的两个弊端。
一是定点采购。目前,很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择取耗材供应商方面,往往采用“定点”的方式,这种方式会促使医用耗材市场形成新的市场割据和垄断格局。同时,定点采购还严重削弱了采购程序的透明度,许多采购项目都是通过供求双方的电话联系,其间缺乏监督环节,缺乏对耗材质量的检验。
二是高价采购。低值易耗品虽然价格低,但用量大,因此,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和成本控制也产生着较大的影响。但从目前来看,这项工作极易出现高价采购,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招标负责人与投标方责任人采用协议的方式抬高耗材价格,其间差价的一部分会成为院方相关人员所谓的“好处费”,这种高价采购形式在产生巨大浪费的同时,也降低了耗材采购的透明度,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带来了风险。
2.2 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
当前,有很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核算采用“一次摊销法”,即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支出或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显然过于简单。在实践中,有些低值易耗品能够反复使用,而一次计入支出或成本,会导致会计信息不准确,财务账面无法准确反映低值易耗品的库存数量、使用情况和成本占用,如此,则极易为会计工作带来风险。相对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缺乏相应的制度对该项工作进行制约,或只是流于形式上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不进行定期的盘点,不进行报废审批,不进行日常维护,使各部门的低值易耗品管理游离于监控之外,形成账、物管理工作脱节,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
3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管理的措施
3.1 深化低值易耗品采购机制改革
在新医改背景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于自身现状,摒弃传统的低值易耗品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低值耗材机制改革的新路径。首先,要改革采购管理模式,建立领导班子高度统一的一体化管理体制,实现耗材集约化、模式化管理,在采购、价格、质量和人员配置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监管,优化采购流程,严控产品质量,增强耗材采购的透明度。其次,要增强对采购项目的管理,建立多级建项审核机制,从低值易耗品短缺到采购项目的确立,实施全程监督审查,以增强采购项目的透明度,提升采购项目的可行性。为避免因监审手续烦琐、过程过长所导致的耗材采购项目落实困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采用“提前报”和缩减审批环节的措施,按照耗材管理制度,确立耗材的最低限量,实行信息化审批程序,将监审过程通过互联网来传递,以确保低值易耗品采购项目尽快立项并尽快实施。
3.2 建立低值易耗品综合管理机制
低值易耗品综合管理机制的建立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要建立高效的信息平台,立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应链的实际情况,以计算机互联网作为联系机构内部与外部之间的纽带,同时对低值易耗品实施信息化市场调研、计划管控、运输、验收、结算、储存和配送等运作机制,全面实现信息化运营模式,使低值易耗品管理机制更透明、运行更顺畅。二是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让制度来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监管,确保各项工作实现制度维系运行和规范化运作管理。三是要增强库存控制,库存过量或是过低都会影响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避免因库存问题而加大管理难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库存控管纳入制度建设中,配合制度建设,增强库存管理。四是要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档案库,将日常管理活动的所有细节录入档案库,以备查阅并为以后的管理制度变更和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3.3 以优化会计核算来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
严格来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易耗品管理与会计核算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与耗材保管相辅相成。因此,优化会计核算,是降低成本风险,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举措。从目前来看,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最好的方法是采用低值易耗品收付实现制,而真实全面的反映财务状况又需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然而实践证实,两者在现实中是存在冲突的。由此,在新会计制度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要找到一种既能满足预算管理、又能真实反映低值易耗品占用成本状况的有效方法。
首先,对于日常关于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方法,期末进行数据调整,以尽可能的满足预算管理的需求。权责发生制是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产出应当归属的时段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月、季、年)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其优势在于能简化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低值易耗品的利用效率。
其次,针对权责发生制的弊端,为了期末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关于低值易耗品的财务状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用“双轨制”会计核算办法,即日常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期末同时生成预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同时将预算报告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部分来进行审核处理。如此,则能够有效消除权责发生制的弊病,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效率,并增强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4 结 语
低值易耗品管理机制的建设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机制建立的主旨并非仅仅为了加强管理质量,更重要的是通过机制建设,能够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发现该项工作中的问题,从而为消除风险,并为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因此,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已刻不容缓。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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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于信息识别技术;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构建
为了将我国医院有关医疗设备进行加强管理,有效提升其临床应用质量,我们有必要借助于信息识别技术将其相关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并建立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对应的数据库,如此能够科学实现医院相关设备信息的采集、保存、传递以及剖析统计等等,有效降低了人工因素的干扰,确保相关数据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一步促进其有关工作效率。
1 当前我国常见的两大信息识别技术
1.1 条形码信息识别技术
到今天为止条形码技术已经存有五十多年的历史了,其发明是伴随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而发展的。其内部包括很多模块,如信息采集、辨识、处理等。其主要是把宽度不一样的白条与黑条依照某种规律进行排列,从而将某些信息数据用图形方式进行表达。其对应数据可以经过有关设备进行扫描识别。如其可以将商品的名称、编号、日期等数据进行标识,因此条形码技术被物流、超市商品等行业广泛应用。
1.2 射频识别信息识别技术
该技术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起的自动识别技术,其英文全称为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其不用与目标信息进行机械接触、也无需进行光学接触,仅仅借助无线信号就能够将目标信息数据进行识别采集。一个完整的射频识别体系主要包括三大组成环节,即电子标签、信息阅读器以及相关应用软件系统。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工作原理是某些特定能量(如:频率无线电波等)通过阅读器向外发射,被电子标签器所搜集,然后其内部相关电路被激活将相关信息输出来,阅读器又根据科学解调和解码程序将收到的载波信号信息进行解码,最后把相关数据信息输入应用软件操作处理。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跟条形码技术比较而言,其具有更多的优点从而被我国银行领域、物流领域、交通领域以及制造业领域等大力推广及广泛应用。其具体优点如下,即:具有较强的辨认能力、更容易适应周边环境、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辨认间隔远、能够贮存的信息更多等等。因此在我国医疗领域也开始逐步应用该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并获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不过目前该技术在医疗行业还未获得全面普及。
2 医疗设备构建信息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医院固定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左右都是医疗设备,但是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大约是患者在住院部与门诊部消费全部资金的百分之六十六左右,我国医院的诊疗过程也更加依赖于各种设备。现在医院诊疗的物资基础就是其设备,设备的质量对医院最终诊疗效果能够产生直接性的影响。为了有效保障医疗设备的质量,我们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来对这些设备进行质量控制与医学计量工作。
虽然各大医院开始慢慢了解到设备的计量质控关键性,但是现在某些医院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还是使用原始人工模式进行管理,没有借助新时代的科学技术,将计算机应用到其计量质控工作中。这些年,我国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逐步构建了有关医疗设备医学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系统与医学计量的信息管理系统,其能够进一步保障医院诊疗质量水平,有效增加医疗设备的管理水平。
3 基于信息识别技术的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
3.1 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组织结构
在我国医疗领域应用该系统存在很多关键性问题,例如:将设备的原始数据(如:检定工作人员、日期等)进行自动获取。在设备的表面通常会被贴上各种标签或条形码,经过对这些数据进行识读可以自动采集所需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输入电脑,以便日后为系统提供支持。该管理系统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3.2 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流程
在医疗设备进入医院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对其贴上对应的标签,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把该设备有关数据进行记录。在对设备进行医学计量检测以及质量控制时候,可以借助该设备上贴的条码将数据库数据与其编号进行匹配,并把检测到的结果录入数据库,以便之后可以借助设备条码对其相关检测数据进行查看、传输、统计等操作。
3.3 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模块
3.3.1 该信息管理系统的任务计划模块
医院每个医疗设备在进行计量检测以及质量控制任务的时候需要在前期创建任务单,其以医疗设备表面的标签为识别,在执行任务后可以按照其规定的周期按时自动创建下一次的任务单。根据设备的标识数据我们能够对其所有的任务信息进行查询,并根据其规定时间来向有关人员做警示提醒操作。
3.3.2 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测记录模块
该模版包含各种数据信息,如:设备类型、厂家、型号、所属部门等设备基础信息;还包括计量检测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如:检测结果、检测时间、检测人员等等。我们可以借助设备标签来对所有的原始报表进行查询、传输等操作。
4 结束语
本篇文章针对“基于信息识别技术的医疗设备计量质控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的相关内容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当前我国常见的两大信息识别技术以及医疗设备构建信息管理系统的必要性,如:射频识别信息识别技术、条形码信息识别技术等,还为大家简单阐述了该系统的构建结构组织、业务流程以及功能模块,如该信息管理系统的任务计划模块、设置模块、设备信息模块、检测记录模块、查询分析模块以及该信息管理系统的结果审批模块等。
参考文献
[1]李辉,尤富生,黄比今,等.医院医疗设备全程质量控制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J].医疗卫生装备,2012,02:51-5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