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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根本矛盾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1-29 11:06: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商品经济的根本矛盾,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商品经济的根本矛盾

篇1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7-0022-05

一、社会主义是否应该发展市场经济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的重大问题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成功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实际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一些国际友人也充分肯定了我们取得的成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深入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它尊重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产生了具有社会主义内容的特殊规律;具有市场经济一般的许多共同的运行形式,又产生了许多不同既往的新的市场经济运行形式。它是在否定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市场经济新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种重大探索、重大突破、重大进步和重大创造。它使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宏观管理、综合平衡条件下更加活泼,更有生机,更有适应调节能力和创造创新能力,能够更充分地调动各个方面、各种因素发展生产力的主动性、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和走共同富裕道路。这些既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否定。而市场经济的优势主要是利用价值规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这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过去我们只注重发挥前一方面的优势,把后者误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而加以忽略甚至抑制,为生产力发展设置了障碍。这两种优势本来是社会主义制度都具备的,只是过去我们没有发现这一点,而现在也还未能完全认识这一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摆正了市场与宏观管理的位置,既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重视发挥宏观管理的重要作用,使两者的相互关系走上了正确轨道。宏观管理或称全局管理是从国民经济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对经济进行管理,它立足实际、放眼全局,实现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并尽力避免市场失灵问题,使市场运行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符合整个社会平衡协调、有步骤、按比例全面发展的要求。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本质差别

毋庸置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当然有共性,如市场经济运行的形式和规律等。其中,“看不见的手”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是市场经济共同的最重要的基本规律。因此,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果,有利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掌握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共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市场经济不仅是资源配置的方法,也表现了生产关系的性质,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运行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所有制基础不同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之上。资本主义制度诞生后,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但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之上,使其先天便具有两个无法解决的根本矛盾。实践表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日益下滑,而且这不是单纯用基数大所能解释的,只是表明“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此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物质生产停滞甚至下降,而另一方面,其虚拟资本却疯狂增长。如,美国原来是世界上最大的物质生产国,能源、钢铁、汽车等曾居世界首位。但这些年来美国物质生产逐步衰弱,其煤矿矿井减少了1/3,煤矿工人减少了1/7,炼化厂减少了1/3,钢铁产量已不到中国的1/6。制造业占GDP比重由1960年的29.7%下降到2009年的12%,虚拟经济和服务业占比则由30%上升为88%。1998—2009年,美国GDP增长了1.4倍,虚拟资本增长了10.4倍。2010年,以发达国家为主体的金融货币交易额超过1000万亿美元,其中与物质生产有关的仅占1%,外汇市场日成交量是商品日交易量的90~200倍。金融业从业者数量飞速增长,国家垄断向金融资本垄断高速发展。目前,美国最大的50家商业银行资产,占全美1万家银行资产的56.8%。有2000多家对冲基金,7000多家保险公司,保险业从业者230万人,证券业从业者超过万人。1970—1997年,发达国家对外投资增长32倍,国际证券投资增长265.6倍,每年获得超过万亿美元的利润,虚拟资本投资利润比实体投资利润高几十倍。

发达国家一方面是物质生产增长缓慢甚至负增长,另一方面是消费和债务高增长。其消费不是建立在物质生产增长上,而是建立在入不敷出和掠夺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和资源的基础之上。2010年,美国国债达到11万亿美元,2011年上升到15.3万亿美元,加上其他债务,总额已超过50万亿美元,占GDP的比重达到70%和税收的674%。2009年,美国债务占全球债务的39%,居世界首位。不仅国家负债累累,而且居民也举债度日。2008年,美国平均每个家庭负债21.7万美元,家庭私人负债占CDP的比重达到98%,负债比自有资产高50多倍。2010年,欧洲的公债相当于GDP的80%,其中英国为100%,法国为77%,意大利为106%,希腊为135%。高负债实际上是用别人的钱或未来的钱来维持自己眼前的高消费、高福利,表现出资本主义制度的虚弱和无奈,并成为经济危机产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

美国不仅利用举债掠夺发展中国家用辛勤劳动创造的大量物质财富,还利用美元作为储存手段和结算手段的特殊地位,通过大量印钞、汇率变化和美元贬值等手段,将危机转嫁给世界,更使发展中国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发达国家一、二产业比重下降、虚拟经济和债务经济急剧发展,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生产力发达的反映”,而是表现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寄生性和腐朽性。有生产才能有消费,发达国家在生产下降的情况下依靠投机、举债来维持自身消费,进而成为全球经济的破坏者和掠夺者,使能够获得高额利润的虚拟经济成为资本主义腐朽性发展到新阶段的重要特征和反映,食利阶层人数迅速增加,资本主义寄生性愈发突出。发达国家凭借其资本优势和技术优势,不断剥削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成为它们的打工者、出口市场和廉价原材料供应地,使寄生阶级发展为寄生国家,以至于一些失业者宁肯拿失业救济金赋闲,也要把赃、累、危险的工作让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劳工负担。

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不仅在生产过程中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来,也必然在收入分配上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来。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定会表现在分配关系上,而后者又会进一步影响生产。近年来,发达国家两极分化加剧,失业率居高不下。2010年,美国最富的5%的家庭收入占国民财富的60%。当年经理层年收入1080万美元,工人为33121美元,前者比后者高325倍。近30年来,美国最富的20%的家庭收入增长了89%,而另外80%的家庭实际收入无任何增长。美国财富正迅速向少数金融寡头和大垄断资本集中。2010年,美国排前5名的金融公司市值达到800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DP的1/20。发达国家358个亿万富翁所拥有的财富相当于世界财富的一半。而同时,发达国家的贫困人口迅猛增长。2010年,美国贫困率达到15.1%,贫困人口达到4620万人,每7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处于贫困状态。德国5%的高收入者占有私人财富的1/3,另有50%的家庭其收入只占10%。法国、意大利、德国失业率超过10%,其中青年人失业率更高,意大利为33%,法国为22%,比利时为20%,西班牙为35%,整个欧盟失业人口达2200万。贫富差距拉大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导致发达国家犯罪率激增。美国犯罪率最高,2010年犯罪案件超过1000万起,其中暴力犯罪125万起,财产犯罪908万起。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3万美元,欧元区接近4万美元,竟还有那么多的贫困人口和失业者,可见其财富不均和两极分化程度之高,也充分暴露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之上,关键生产资料掌握在劳动者手中,保证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一致性,从而在根本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共同占有,使生产力得到根本性的解放,并解决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矛盾,原则上消除了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源。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矛盾和对抗性,因此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以解决。

(二)资源配置方式存在差别

由于正确认识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建立起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经济体制,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内涵发生了根本变化。认识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的必然性,并形成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制度,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认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实际上是认识商品经济在我国发展的必然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但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我们是处理得最好、觉悟得较早、认识较深入的。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与以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的根本区别,在于投资、生产、流通和消费都由市场决定,即使计划的制定执行也必须建立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之上。只有建立这样的体制机制,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基础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基础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和出发点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按劳分配。公有制企业之间虽然也存在竞争,但更多地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非公有制也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但不占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目的和方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相互运动中,注重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通过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相互转化和实现,服务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一些共同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内涵发生了改变,需要我们结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更好地认识和尊重规律,使其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三)宏观调控目的和作用不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宏观调控体系,解决了从全局出发配置资源这一资本主义不可能解决的根本问题。生产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矛盾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固有矛盾。这一矛盾带来资本主义经济的盲目发展,导致生产过剩与消费不足的矛盾愈演愈烈和经济危机周期性出现。虽然资本主义国家也尝试调控,但私有资本不可能甘心接受干预,结果致使这一矛盾无法得到解决。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机器不仅对市场的调节能力有限,而且其国家机器的运转反而受到私有资本的“调节”,导致资本主义无法摆脱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关键生产资料,从而有权力、能力和责任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全局出发,使用和配置主要社会资源。管理经济是人民民主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集中力量搞建设、谋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必须集中力量完成这一任务。国民经济管理体系是一个强大而科学的体系,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体系,是自觉地把过去控制自己的力量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体系。这种从全局出发进行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将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与加强宏观调控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优势。

总之,两种市场经济从所有制基础到运行内容、运行目的都有本质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克服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矛盾。虽然还不成熟,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但是它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适应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并不断发展完善,是当今人类社会最先进、最优越的经济体制和具体经济制度。

三、几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怎样理解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

“在宏观调控下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原则。但是怎样理解“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呢?有的同志把这一问题理解为单纯的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配置,是让“看不见的手”完全自由地配置资源。这种理解是不完全的,没有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固有内容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项内容:第一,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第二,资源配置的基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即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第三,市场在各个环节配置资源的核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第四,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优势的同时,尽可能限制市场的局限性和盲目性。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之意。有人把市场的作用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提出经济领域的完全自由化;反对以公有制为主体,提出以非公有制为主体,让国有经济退出一切竞争领域。这种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放弃宏观管理的观点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将带来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怎样看待和进行宏观管理

如果把资源配置理解为生产组织方法和运行方式,那么资源配置的形式绝不只市场和宏观(政府)两种,它应是一个从个人、企业、企业集团、地方政府、各种中介到中央政府资源配置的金字塔,有若干层次,每个层次都会使用多种手段和方法进行资源配置,只是配置的内容和范围不同。把资源配置方式概括为市场和宏观管理两种,实际上沿用了过去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划分,并不完全科学。不过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我们还是使用这两个概念。如果说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那么宏观管理也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而且是先于市场、高于市场,且单纯的市场配置无法取代的手段。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条便是“看不见的手”能够调节一切,所以无须任何外部干预。但现实中诸多的市场失灵问题证明,单纯依靠市场自动调节实现均衡只是一个空中楼阁。而宏观管理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能摆脱企业和市场的局限性与盲目性,从全局出发观察和处理问题,将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相结合,对社会资源进行社会范围的总体配置、综合配置和有预见的配置。宏观管理包括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种形式。我们强调宏观间接管理,但并不排斥直接管理,包括在一定范围和时期下达指令性计划。如,航天工程、南水北调工程、涉及2/3国土面积的三北防护林工程等的实施,大面积建设高产田、加强中西部地区建设等,都需要宏观直接管理。当然,指令性指标的制定、执行和实现也离不开市场,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建立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之上。但是这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不是只考虑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是考虑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并将两者妥善结合。

(三)怎样看待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也是虚拟经济发展的前提。虚拟经济是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有实体经济的发展才能有虚拟经济的发展。虚拟经济的根本任务是为发展实体经济服务,如果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的需求自行发展,就可能导致经济泡沫,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客观规律表明,经济发展过程中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关系的规律是不能违背的。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如此。对此,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动摇,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动摇。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都反映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其性质和内涵都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目前,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已经超过国界,成为各国之间密切联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球化现象,我国也已深深融入其中。这给我国带来经济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经济、金融风险。因此,应当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其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之一,从而建立多元竞争的国际金融体系。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立足于广阔的国内市场,扩大对外开放规模,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使对外开放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篇2

关键词:资本;资本属性;资本主义精神

资本主义精神是指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由资本的生产方式、运营方式、产品的分配方式及相应制度决定下的资本经营者的精神状况及表现,它是资本主体的思想意识、心理动机、道德伦理、价值取向的抽象表达。

一、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精神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不同主体间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

较早提出资本主义精神概念的是马克斯·韦伯。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精神就是诚实、守时、勤奋、节俭的理性精神和生活态度,是资本家的“节欲”精神,这种精神是宗教改革的结果,“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完全可以理解为理性主义整体发展的一部分,而且可以从理性主义对于生活基本问题的根本立场中演绎出来”,“在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乃至整个近代文化精神的诸基本要素之中,以职业概念为基础的理这一要素,正是从基督教禁欲主义中产生出来的。”[1]他认为,资本主义精神促使了近代资本主义在西方的兴起和发展。

在韦伯从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的高度对资本主义精神分析以后,西方学者纷纷对资本主义精神进行了研究,并赋予不同的内涵。桑巴特认为,资本主义精神是由企业家的精神和市民的精神组成的统一体。例如,他认为17世纪荷兰的崛起不是起因于新教,而是因为有宽容等其他的精神动因[2]。美国学者里亚·格林菲尔德在对英国、荷兰、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的经济发展背后的意识进行分析后认为,现代化的、以增长为导向的经济背后的动因或者“精神”,并不是对“理性经济行为人”的解放,而是民族主义[3]。博尔坦斯基和夏佩罗认为,历史地讲,有三种连续的“资本主义精神”。它们分别代表了冒险、投机和革新等精神,其理想特点是企业家和领导者具有“感召力、想象力、交流的天赋、直觉、灵活性和全面主义”[6]。

资本主义精神的一个重要组成和反映是经济伦理和道德。当代日本著名企业家稻盛和夫和著名学者梅原猛在其合著的《回归哲学》一书中分析了资本主义精神。他们认为,近代资本主义以追求利润为主题而获得了发展,现在,道德、伦理和资本主义明显分离了,剩下的只是赚钱,一些经营者缺少社会责任感。他主张超级大企业必须自我抑制,公正经营,不能和政治权力串通一气危害民众的利益[4]。另一位被认为是儒教资本主义之父的日本企业家涩泽荣一,提出了“经济道德合一”的思想,则从另一方面阐述了日本资本主义精神[5]。

与西方学者对资本主义精神的分析不同,国内学者、尤其是经济学界主要是从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借鉴研究,推崇资本主义所谓企业家精神,认为这种精神是企业家所具有的独特的个人素质,是个人内在的经营意识、理念、胆魄和魅力,如创新、冒险、敬业、合作等精神,企业家精神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是财富的重要源泉。

“理性经济人”是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假设,可以看出,包括西方学者在内的众多学者,对资本主义精神正是从理性“经济人”的道德伦理角度分析的。第一,“经济人”是“自利的”,就是说追求自身利益是驱使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的根本目的和动机就是追逐利润,无论是理性的“节欲”精神、奢侈的消费精神,还是企业家个人的冒险和创业精神、经营意识、理念以及个人魅力,都是“经济人”围绕这一目的的精神表现。从“经济人”角度分析,容易将资本主义精神归结为自利精神。第二,在斯密看来,交易是出于“把我所需要的给我,你就会得到你所需要的”动机,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不得不考虑他人的私利,否则就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经济人”必须强调道德伦理规范和社会责任,必须“理性”交易,这就掩盖了“经济人”理的本质。第三,夸大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利他性”。“经济人”在逐利的同时,无意识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被认为是经济人假设中最有意义的命题。然而,正是这一“‘经济人’的灵魂”的命题最具有蒙蔽性,它把资本主体的动机深深地掩藏起来了。

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分析资本主义精神,把它局限在一定的道德伦理等思想范围内,这和较早前马克思从资本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精神的分析有着本质区别,它看不到马克思所强调的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社会的道德人”,只能把人看做是单向度的“经济的道德人”。这样的分析,也使人无法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对利润的追求所导致的经济与道德的冲突,主观的道德价值和客观的经济价值分裂的本质。

我们应该看到,在资本主义及其精神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中,虽然其内涵、表现形式、组成要素等随着不同主体、社会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不断变化,但其背后仍然是资本主义的经济事实,它只能是资本及其生产方式的反映。资本及其生产方式不仅决定着资本主义精神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而且是它发展演化的动力。而要说明这一点,就必须从资本范畴及其属性出发,对资本属性与主体精神表现之间的关系加以分析。

二、资本精神是由资本主体表现出来的。

从个体层面上看,它表现为资本主体运用资本追逐价值增殖的动机、行为、道德表现等,如经营中的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生活的理性节俭、个人的贪婪、自私等。通过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反映到主体的精神意识领域和行为上。从根本上说,资本主义精神是资本属性的逻辑展开和必然反映。

首先,资本的一般属性决定着资本主义精神的一般性表现。资本的一般性是指资本具有增殖性、运动性、价值性、竞争性、权力性。“资本一般,这是每一种资本作为资本所共有的规定,或者说使任何一定量的价值成为资本的那种规定性。”[7]资本一般性是商品经济共有的范畴,它存在于商品经济的任何阶段,任何领域。一方面,资本冲破民族、地域、文化、意识形态、宗教传统的束缚,使贸易、投资、金融、生产等领域的经济活动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展开,另一方面,由于资本的这种一般性,资本对不同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行为动机等产生了冲击。资本与宗教作用,资本主义精神就是宗教变革的产物,与文化、道德作用,就是义利统一、理性节俭的意识。资本精神反映在经济观念方面,就是竞争、公平、效益意识,反映在政治观念方面,是民主、法制、平等、自由意识等。尽管资本主体的这些精神表现可能不尽相同,但都是资本生产、运营等活动方式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作为以资本运营为典型特征的社会,因而,它的资本主体具有资本一般属性决定的精神表现。

其次,资本的特殊性使资本主义精神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一,资本增殖或者说发挥作用,必须有一定的“作用场”或者经济环境,这个“作用场”就是市场机制。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意图、道德表现、不同企业主体的理念和行为都以市场为中心,以盈利为目的展开,从而形成了既丰富多元又目的单一的充满悖论的精神现象。第二,资本在运动过程中采用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固定资本、流动资本;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借贷资本。资本的形式尽管不同,形态不断变化,资本主体的动机却是相同的,但由于资本主体在资本运动中的参与方式、分配方式、消费方式等地位的不同,相应的形成了主体的不同精神。第三,资本归属不同的主体,资本主体精神表现不同。从主体角度看,资本主体精神有个体(包括企业家)、企业组织(包括跨国企业)、社会(包括经济共同体)等不同类型的精神表现;从资本运动过程看,有不同部门、行业、企业组织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等;从资本体现的生产关系看,它必然反映资本主义的经济伦理和精神;第四,资本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形态,资本的增殖属性使得它不断冲破束缚自己的各种藩篱,动员包括精神文化在内的一切力量为自己服务。它不仅和不同的民族、国家、宗教、文化相结合,而且作用于社会结构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习俗、心理等不同层面,资本主义精神是资本属性在社会不同层面的综合精神表现。

再次,资本主义精神对资本属性的反映表现在发达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竞争中。一方面,它使得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人们站在了市场经济的同一个平台,从而使经济全球化进程能够迅速发展,资本运营所需的精神能够得以共享认同。另一方面,在世界市场中,经济主体一般都带有强烈的国家与民族的色彩,由于受国家与民族的利益、经济基础与经济能力,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的影响,资本主体精神必然面临着冲突与竞争,各经济主体总是形成有利于自身的经济精神,培育自身的核心价值观,朝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最后,经济全球化、国际垄断资本、高新技术是推动资本主义精神的演化发展的三种力量。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垄断资本、高新技术的发展,生产、投资、金融等在全球范围内展开,资本要素在全球范围内重组,这就要求资本主体突破传统思想和特征,具有全球眼光和思维。在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要求资本主体更加注重商业伦理、重新定位实现自己动机的手段。所有这些,都使资本主义精神具有同以往不同的表现。但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未变,资本主义精神的实质未变。资本主义理性的逐利精神带来了什么呢?人们除了拼命的、单调的、运用一切手段赚钱外,更多的人感到生存状况日益艰难,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人的道德沦丧等,资本不仅把文明带到了全世界,也把危机与灾难带给全世界。

三、可见,从资本逻辑上讲,资本属性、资本主体精神的内在表现是一致的,从本质上不存在“善”,也不存在“恶”。

资本主义精神是资本属性在资本主义特定社会的必然逻辑展开和主体精神表现。

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却在生产着矛盾。资本主义始终要面临和解决的一个矛盾就是资本主义精神自身表现与生产方式的矛盾。

第一,资本自身发展与其主体精神表现之间存在着文明的悖谬。资本“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8]“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8]资本在不到100年的时间里“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纪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8]。然而,正是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这种资本,却是靠剥夺起家的,“是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欲的驱使下完成的。”[9]“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9]资本同样带着血和火书写着其发展史。而且,这种文明的悖谬还会继续下去,因为“‘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绝不罢休”[9]。可以看出,资本主义一方面创造出物质文明,另一方面表现出这一创造过程主体精神上的虚伪、欺诈和野蛮性的一面。资本自身发展与其主体精神表现之间存在着文明的悖谬。

第二,包括资本主义精神在内的资本主义文明自身的矛盾不断深化。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虽然资本主义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从总体上看,其文明自身的矛盾却不断深化。其表现主要有四个方面[10]:首先,由单一性矛盾和危机向综合性矛盾和危机发展。资本主义由早期的经济危机所导致的“文明危机”,引向现在的社会文化领域,成为一种包括经济危机、社会危机、政治危机、文化危机、意识形态危机在内的综合性、普遍性的危机。其次,社会主体自身的“文明矛盾”更加凸显。出现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体自身特有的“文明矛盾”或“文明悖论”。再次,由民族—国家范围的矛盾转化为全球性的矛盾。最后,由损害当下文明的矛盾向危及人类文明根基的“生态文明危机”演进。超级秘书网

资本的生产“不仅生产商品,不仅生产剩余价值,而且还生产和再生产资本关系本身。”[9]“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它是一种历史的生产关系。”[9]资本主义精神及其与生产方式的根本矛盾是资本主义的必然产物,资本主义文明的矛盾深化和合规律性的演进,既表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下的资本主义精神表现的狭隘性、矛盾性、扭曲性,也预示了它的消亡和终将被更高的精神文明形式所取代。人类文明由资本主义文明向社会主义文明的转型成为必然。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资本在全球范围的流动,资本现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的普遍现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坚持这一分析方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对于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们来说,现在最重要的任务不是如何赚钱,而是探索支持中国市场经济的一种精神,找到中国企业家应具有的灵魂。没有精神追求和使命感的企业是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现代企业,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构建资本精神是一场真正的革命,其意义比资本主义的物质前提,如资本原始积累更为重大[11]。其次,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精神、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中,要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出发,对资本加以道德伦理限制,始终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目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要从“社会的道德人”角度,实现最广大人的利益,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和谐进步。最后,对待资本主义精神的问题不仅是认识问题,如何借鉴资本主义发展经验,坚持的分析方法而不是西方学者的方法,建构与培育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相承接,体现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既包容多样又形成核心价值体系等适合本民族、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的问题,恰恰正是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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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关键词马克思经济伦理市场经济实践

作者简介:顾颖,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09

中国已有的市场经济伦理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历史惯性导致个人经济自由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行政垄断与差别待遇常态化导致竞争严重缺位;科学产权伦理的缺失制约民众的创富热情;政府职能错位干扰了经济自由和主体平等。为此,必须采取弘扬个人主义伦理、树立正确的产权伦理观念、减少市场经济权主体的存在、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等措施,以更好地构建中国市场经济伦理。

一、马克思经济伦理的内涵

(一)马克思经济伦理的出发点

马克思经济伦理认为现实生活着的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环境中的人不仅具有经济活动的意义而且具有道德层面的意义,是具有完整行为标准的人。现实生活中的人,首先其凸显的是其自然属性,其次是具有社会生活层面上的属性,现实中的人具有现实性与实践性而不是抽象的。人既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首先相对于人的自我本身同时也是社会的客观存在。人是无法孤立与社会生产之外而进行独立的生产活动,社会生产活动也不能忽视人这个客观活动的主体。人在社会中当中的实践活动是人与客观世界关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客观证明。人是社会的主体,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经济活动是人的实践活动也是作用于人的实践活动。人在社会实践的过程当中,在经济领域进行生产与消费等经济行为也是道德规范的创造者。这种道德规范的创建可能产生于经济行为但更多的是非经济活动时的创造。人在经济活动中也是道德规范的执行者,执行经济行为的同时也在间接执行着道德的内容与规范标准。

(二)马克思经济伦理史具体性和历史性的伦理

马克思经济伦理认为人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是基于人在社会环境下与其他客观活动主体间的相互行为关系而产生。这种社会环境中的行为关系,主要是人的经济关系。人在社会活动中与的生产行为以及与其他主体间的商品交换行为,推动着已有伦理道德关系的转变与发展也催生着新的伦理道德关系产生,并且是伦理道德产生变化的主要动因。任何伦理道德标准的形成,都是现实社会经济活动的产物。道德的存在基于以及发生过的社会经济活动,同时道德也是现实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的产物,伦理道德的动态形式与经济活动的变化规律之间呈现出密切的相互影响关系。道德是可以依照经济活动关系而具体进行观察的,同时也是可以因经济活动关系而变化的。所以道德是呈现出具体性和历史性。

(三)馬克思经济伦理是集体主义伦理

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根据参与的行为方式与社会集体的组成形式,给人以特定的身份。这种特定的身份是人的社会关系象征,也体现着在此范围内的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本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界定一个人,同时人也可以代表自身的个性参加社会活动,而不受社会关系界定的局限。正是人的这种个性化行为方式,使人在社会活动中呈现出主体性和具体性。在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行为,无论是发生体还是接受体,都是以主体身份进行的。人在社会活动中的个性化行为,以及主体性的体现,是伦理道德的基本。也是马克思经济伦理始终都在提倡而追求的发展方向,即,解放人的自由。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道德的真正主体。道德进行实践必须以人的个性社会活动为载体,进而形成了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也是现实道德,社会道德向现实道德转转化的过程是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个性化行为的发生结果。

只有把现实中的人当成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才能实现人的自由与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只有将人的主体性地位进行强调与发挥,才能将社会经济活动有效转化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一过程是正确伦理道德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伦理道德的体现形式。所以伦理道德的衡量标准即是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体现的主体性与自由性。这是马克思经济伦理观的内涵精髓,也是市场经济进行实践的引导方向。

二、经济伦理与市场经济价值取向

(一)伦理道德与经济的辩证统一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思想家们对经济伦理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不断地进行着论证,体现为两个主要的论点:一种是认为经济活动是伦理道德的外在体现,伦理道德是经济活动的本质而且伦理道德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经济活动的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伦理道德是经济发展的一种策略或者手段,经济发展通过伦理道德来进行一定行为指引和界定,伦理道德是经济活动的要求。

这两种观点具有一个相同的特征就是伦理道德与经济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两种观点之所以独立也正是基于这种价值取向的差别。两种价值取向的对立观点在论述的规程中,并没有对价值取向进行针锋相对,而是侧重于对于因果关系的强调。这种因果关系都是基于同一现实结果进行比较的,也就是说其中具有一定层面的统一性。两种观点对于结果形成的原因展开价值取向的论述,但是结果却是客观现实的存在。客观现实的统一性,掩盖了理论层面价值观的对立性。马克思经济伦理的内涵对这种内与外的矛盾进行了充分的解析,市场经济在现实环境中的发生不仅转变着既成的伦理道德观念,同时也能推动新的伦理道德观念形成。两者之间无论是在社会现实层面还是在理论现实层面都是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哲学关系。伦理道德在社会现实环境中的实践,以及市场经济在社会现实环境中的实践,都必须以人为活动主体来进行发展。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与人的关系,成为了其个体实现发展的核心影响因素。比如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在尊重并强调人在现实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并协调好经济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为前提进而形成正确的市场经济伦理观,并以这种价值观念指导其市场经济活动策略,才能实现经济本身的发展。这也是马克思经济伦理与市场经济进行有机融合的核心实践途径。

(二)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两种作用方式

伦理道德与市场经济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是基于两者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的行为,两者之间就不会存在实际关系。现实中的人为实现自身生存与发展而产生社会行为以市场经济活动来实现,就产生了以人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发生的同时,通过人这一活动主体,使伦理道德也在产生动态变化或者进行新的形成。同时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活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力,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经济伦理对市场经济发展有两种作用方式。两种方式是基于伦理与经济的辩证统一本质,而又体现出的两种不同外在形式。首先是自发经验式的作用方式,市场经济在社会现实环境中实际发生时,相关经济活动主体间存在着一定的利害关系矛盾,需要相应的规则或规范来进行界定和指导。经济伦理在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发挥着界定和指导的作用,使各经济活动主体间的经济行为关系能够协调,進而实现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展开。经济伦理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受社会法律制度的支撑,两者之间协同对市场经济活动产生实际作用。同时在经济伦理也在非社会法律制度支撑范围发挥着影响力,这也是经济伦理自发经验式作用的主要价值体现。但是在没有社会法律制度支撑的前提下发挥的影响力,很容易受到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主动性破坏。产生非经济伦理,但是不受社会法律制度约束的市场经济行为发生。这种市场经济行为使某一市场活动主体利益受益而有市场活动主体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另一种是自觉理性式的作用方式,自觉理性式是基于自发经验式出现影响力不足的情况自动产生的。是经济伦理对市场经济活动更深层的影响力,也是对市场经济提出的更高要求,基于经济伦理被否定的前提之下,经济伦理以伦理价值观的立场进行辩护性的行为来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或者更为强烈的采用革命性的行为来对市场经济活动产生作用力。旨在将市场经济活动规范在经济伦理的要求与规范之内,进而实现保证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现实要求。

三、马克思经济伦理的方法论原则

(一)批判性与建构性的统一

的本质是具有批判性和革命性的价值判断体系,所以马克思经济伦理也是以批判思维来发挥影响力的。这种批判式的价值判断和解决问题方式,这种科学的精神和辩证的眼光是市场经济实现发展的、理念层面的重要构成部分。通过经济伦理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批判,使市场经济能够找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而使市场经济能够实现对主观和客观问题的全面而系统的掌握。所以经济伦理对市场经济的批判是市场经济实现自身发展的建构需要,批判性与建构性的统一,是马克思经济伦理方法论的核心原则。

在社会现实环境中,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很难做到批判性与建构性的统一,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批判性与建构性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秉承建构性的原则,可以保证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实现利益的积累,而经济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利益积累产生了负作用了,而强调伦理道德价值的维护。这种经济活动问题的本质是利益积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价值矛盾。伦理道德其本质上并不是利益积累的矛盾体,相反的是伦理道德的价值观正是基于以人为主体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在一定的情况下产生的伦理道德与利益积累之间的矛盾根源是在利益实现的层面上,构建主义强调的是基于当前目标的利益实现,而经济伦理的伦理道德价值标准要求的更加长远而宽泛。这就产生了市场经济活动主体需要面临的价值选择问题,是选择侧重构建性的单一目标利益还是着眼长远的批判性利益。这种选择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市场活动主体的综合辨析能力,而不是批判性与建构性矛盾冲突的获胜者。批判性与建构性在本质上都是着眼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积累,两者并无根本矛盾。矛盾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自我选择。

(二)“以人为本”的经济趋势

从马克思经济伦理的批判性与建构性统一原则中不难看出,就市场经济活动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利益积累的最大化,而利益积累的最大化正是基于以人为主体的需求。所以服务与人的基本需求、满足人的发展需求是马克思经济伦理的核心原则,也是其内涵核心。“以人为本”是马克思经济伦理的内涵主旨,也是经济伦理进行实践所需要秉承的原则。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发展和人性化发展是人类历史前进的必然,“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市场经济中将占有核心的经济行为指导地位。

市场经济在社会现实环境中进行经济活动时,重视发挥人在经济活动的主导性,利用人的创造性劳动产生实际利益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高价值实现方式,同时也是经济伦理与市场经济进行融合并实践的理想化境界。在“以人为本”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强调的不单单是发挥人的劳动生产能力的利用。应更加强调市场经济活动服务与人的本质,只有将市场经济活动的价值产生在人的利益获得上,市场经济活动才能真正实现本身的自我价值以及利益的积累。市场经济利用人的创造力来生产,并服务人的根本需求,是经济伦理的要求、“以人为本”原则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本身实现发展的必然途径,更是经济伦理与市场经济进行融合的实践体现。

四、马克思经济伦理的精髓——劳动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

市场经济活动是人类重要的社会活动,人类通过在社会现实环境当中经济活动来创造利益并逐渐的积累利益,以满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人类本身是其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将生产力转化为实际的利益。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人,在劳动过程中通过对自身的利用以及对工具的使用产生了劳动生产力,这种生产力在一定的市场环境的标准下转化为实际效益,而实际效益就成为了人的最终收益。但是这种最终收益并不能等向代表生产力的价值,这是由于市场环境的价值转换标准决定的。当市场环境价值转换标准下,人的劳动生产价值高于实际转换效益时,人的收益就会受损,生产力就会处于弱势被压迫地位,导致人的发展受到限制。

马克思经济伦理的出发点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受到的压迫,实现人的自由发展。这一目标是马克思经济伦理的内涵精髓,也是思想在经济伦理中的体现。生产力是人实现发展的根本,将生产力有效发挥并获得公正的效益回馈是人实现发展的必然途径。但是在社会现实环境中,社会内部往往充满着矛盾与竞争,人与人之间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这就产生了一些人实现发展而另一些人则受到压迫的资本主义经济现象。以社会观为根本核心的马克思经济伦理,以打破这种矛盾性的束缚,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社会现实环境中发挥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作用力。首先,将利益的概念超脱与单纯的物质财富利益,而是着眼于人类长远发展的综合利益,如:人的物质生活质量、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伦理道德的形成等。这种利益标准是人与社会实现长远发展的价值标准,在正确价值标准进行确定的前提下,还需要对市场环境的价值转换标准进行革新才能最终实现人类的价值获取。市场环境的价值转换标准是影响生产力转换为实际效益的核心因素同时也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环境的转换标准是社会体制、经济体制、社会意识形态、政策法规等多方面力量共同作用形成的。将其进行有效的改革,需要国家行为的长期作用,而经济伦理可以从中发挥正确引导的作用。以一定的价值衡量标准来引导改革的方向与实施措施。

五、以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为核心建构市场经济伦理

适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伦理,就是能够推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伦理精神。将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实现作为改革基本点,以引导社会生产力创造性的发展为实效标准,构建以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伦理,是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也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明,中华传统文化在社会各领域当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并形成了一定的伦理道德标准。这种中华文化的伦理道德不仅影响着经济领域的经济活动,对我国社会各领域、各层面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是我国精神领域的核心支配力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是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中的精神力量,指引社会现实环境中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标准,并有力的推动着市场经济活动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不是一种硬性的规范制度,而是基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利益需求,将人民群众的劳动生产力最大化、最合理化的进行发挥,并实现最为公正而平等的价值转换,进而实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宗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实践目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是统一的,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作用于法律制度不能控制的范围,发挥着法律制度不能发挥的积极影响力。同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形成了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关系依托于中国优秀传统道德观念而树立的市场经济伦理,是中国优秀传统道德观念在当代经济建设中发挥影响力的体现。由于受到经济伦理中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本身具有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色彩。社会主义价值观在这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获取与反馈中,积极而显著的影响了社会伦理道德的形成,最终使社会道德风气与社会意识形态产生了重要的改变。

所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间接的推动着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并且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是时展对国家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

参考文献: 

[1]张霄. 马克思的伦理学:分析的马克思主義的贡献与黑格尔的遗产.与现实.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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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彦. 论当代企业伦理建设中的价值排序问题——经济伦理学的一种现实解读.伦理学研究.2012(5). 

[4]安慧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西方经济实践经验和理论的借鉴与超越.商场现代化.2009(12). 

篇4

一、关系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法时期

正式论述之前,须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即对一国法律秩序中法律地位的考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标准。我们知道,现代法律已不再是概念法学价值无涉的体系,毋宁是包含着价值评价的标准。鉴于诸多学者将法律分为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1]316-348笔者对法律地位的判断就采取规范效力及价值判断的标准,其意指某部法律在一国法律体系中规范效力和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如何。从法律的分期来说,民法的历史地位应从习惯法说起。但实际上习惯法时期,社会为原始社会,经世代而形成的有关秩序的规则虽然具有氏族的强制力,可以成为习惯法,假使硬性地从中剥离出有关民法、刑法的规范来,则未免过于牵强,毋宁认为是处于一种渐进的、分离的发展过程。故本文对民法地位的考察以古代成文法、近代法和现代法的分期进行。分期依据作为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经济关系,分别为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工业革命以来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二战以后的混合资本主义时期。

在古代成文法时期,民法规范是社会的主要规范。以《十二表法》为例,这部成为罗马法基础的法典[2]18分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其中公法所占范围最小,诉讼法次之,私法最大。原因在于:首先,该法乃平民与贵族斗争的产物,故而要求对私权进行较多的规定;其次,该法典乃习惯法之汇编,而习惯法又以私法为主;再次,在重视身份的古罗马,主要还是通过人法来调整身份关系,而人法自属民法。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征得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即确立的法律。[3]20因此在古代法时期宪法的内涵不同于近代法时期,主要是皇帝颁布的一些有关组织的公法规范,而后者已经是具有意义的法律。既然宪法尚处于概念发展阶段,也就意味着在民刑混杂的法律中,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因此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是同等效力阶层,亦即在法律的外部体系中,民法与刑法等规范同处于同一位阶。而在价值上,因为私法来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术。私法配称人间指南、人生向导。[4]

此时,法律的精神、价值均体现、凝聚在民法之中。刑法所体现的价值主要是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之侵权行为的一种矫正,亦即与侵权法一样,承担并实现矫正正义。唯侵权法所实现的矫正正义可以通过私法的救济而得以实现,刑法实现的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正义,需要对行为人科以刑罚以惩罚犯罪并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因此我们可以将刑法的这种功能视为是对民法价值的一种补充。综上,在古代成文法时期民法在法律的外部和内部体系上处于一种事实上的最高地位。有学者称,在宪法产生之前,私法就是宪法,[4]52是对此时民法地位的一种真实描述。

(二)近代法时期

在近代法初期,民法的地位未曾变化,只不过其内容以另外一种面貌出现,即“旧瓶装新酒”。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例,作为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它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和巩固了革命的成果,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它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是一部解放人的法典。[5]6也就是说,民法典通过对私权神圣、契约自由以及过失责任等原则的确立,凝聚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核心价值,亦即它在法律的内部体系中仍然占据着最高地位。假使将民法典编纂视为一个国家私法秩序建构的最显著的标志,则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欧洲主要国家的民法典编纂都不是在民主体制之下完成的,亦即私法秩序的生成没有受到民主的影响。德国学者明确提到,在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中,与宪法的关系问题完全被搁置在一边,未加考虑。[6]79不仅如此,实际上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宪法亦未对民法施加实质性影响。原因在于,此时的宪法虽则规定了秩序,并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因其自身尚未形成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制度,宪法实际上仅是一种价值宣泄,并未得到真正实施。然而,随着立宪主义的兴起,这种情况得到改变,民法与宪法关系步入近代法的第二阶段,即泾渭分明的平行阶段。立宪主义宪法深受限权政府理论以及人权理论的影响,将组织政府与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不受政府的侵犯作为其规范的主要内容。[7]35这种宪法理念视宪法为公法,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或为限制、规范公权力运行,或为限制公权力侵害私权利。同时为了捍卫公民私权利,严守公私法的二分理念,坚决反对宪法对私法发生效力。因为立宪主义宪法均形成了完善的危险审查和宪法诉讼机制,故而宪法确立了其在公法领域的权威。与此同时,民法退出了宪法产生之前的宪法地位,从而成为与宪法平行的私法领域的根本法。“民法•宪法同位论”[8]就是以这种思想为前提。

此时期民法与宪法平行关系的形成在民法上的原因如下。

第一,在所有的法部门中,私法仍然最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在现实中,人们主要是通过私法去认识法、接受法、践行法的。从私法与人们生活的关切度来看,私法是最高的法。[4]52因此民法在私法领域的最高法地位仍无变化。

第二,宪法为公法的理念,导致了宪法价值在私法领域的缺位,而民法的固有品性乃在于保障人权、维护人性,推动人的成长和发展,[9]78正好以私法的身份替换了宪法的这种角色,奠定了其在私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地位。

第三,在公私法对立的情况下,宪法救济不需要通过民法来实现,民法救济亦不求助于宪法。给人一种民法与宪法可以持久分立下去的假象。民法从古代法时期的最高地位到立宪时期与宪法平行发展,经历了一个“民退宪进”的演变。然则,宪法与民法关系至此仍未停止,并且在现代法中继续演变。实际上从宪法基本权利的内容中我们已经能看到其与民法发生交集的可能。宪法基本权利可以分为积极权利(要求国家积极介入)与消极权利(不要求国家积极介入)。积极权利不具有可诉性,[10]68而消极权利又分为对抗国家和对抗私人两种情形。前者主要通过宪法诉讼(国外)或行政诉讼(中国)得到救济,后者则依靠民法得到救济。基本权利的这种区分实际上内在地蕴含了一种张力,即当宪法或民法任一方不能通过自身的发展来对权利提供合理救济时,二者就会倾向于向对方寻求援助。而导致这种变化的则是现代社会情势的变更。

二、社会情势的变更

现代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这些变化,正是民法与宪法关系变化的基础。

(一)立法民主化

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各国建立起资产阶级政权,资本主义得到了长足发展。相对于封建主义,资产阶级本身即有自由、平等、民主等进步价值追求。因此在寻求政治上的利益时也不同于封建阶层的等级和专制,而具有资产阶级式的民主。但是资本主义的民主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在最初的时候,资产阶级因在经济上占据了主导地位,政治上也仅仅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这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截然不同。相应的,此时的法律乃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民法中的所有权绝对、私权神圣等都是明显例子。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基于根本矛盾,暴露出许多弊端,甚至产生了危机,这引起其他阶层的严重不满。为了缓和这种矛盾,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过渡到福利国家,也就意味着其他社会基层可以参与到民主过程中来。于是民主化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力量,这股力量要求法律的制定尽可能地衡平各阶层之间的既得利益,因此传统高度形式化和纯粹的法律在价值和体系上逐渐分解。这种立法民主化的趋势在现代社会已经具有一种共性,即使在社会主义中国也不例外。例如我国立法程序中各界人大代表的审议、表决,立法草案的公开征集以及举行听证会等。

(二)阶层失衡化

工业革命初期,产业工人没有自己的土地或财产,必须依靠从事雇佣劳动才能维持自己的生计,由于居民中越来越多的人口无法在农村获取收入,无法从事传统的职业,因此他们只能到不断扩大的工业领域中去寻找工作和其他赚钱的可能性。[1]68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企业主、资本家日趋富裕,掌控的资源也日益增多,产生了跨国公司、垄断巨头等强势团体。市民社会的这种分化导致了劳动者与雇佣者的对立。不仅如此,随着知识的深入,特定领域的信息集中在特定阶层之中,该领域的话语权也集中在该阶层手中。于是,消费者不仅孤弱,亦常欠缺对产品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等,并且在损害发生后,也常陷于无法举证的尴尬境地,出现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对立。最终形成了“消费者/生产者、劳动者/雇佣者的二元模式”[11]133局面。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体制下,社会阶层持续分化。“农民阶级分化了,工人阶级也变化了,并产生了诸如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理人员等一批新的社会阶层。一些阶层的社会地位上升了,规模也扩大了,一些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下降了。一个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形成之中。”[12]33当前我国社会阶层的变化还不合理,还只是一个中低层过大,中上层还没有壮大,最上层和低层都比较小的一个洋葱头型的阶层结构形态,与稳定的橄榄形结构还有较大差距。[12]35一般而言,在现代社会中,稳定的社会阶层结构能够扭转现代“消费者/生产者、劳动者/雇佣者的二元模式”失衡,因此我国社会应当在促成其走向阶层合理的同时,尤其应当注意对社会结构失衡的宏观调控,特别是通过法律的手段。

(三)社会危险化

科技革命的兴起使技术性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技术在推动大工业发达的同时造就了环境污染、机动车损害、产品损害等副产品。技术的发展亦极度压缩了人的隐私空间。面对管领危险之物或从事危险活动的企业组织体之时,作为一般民众的受害人有结构上的弱点。现代社会同时又是危险社会。危险既包括了建筑物致害、抛弃物致害、地面施工致害、动物致害、无(或限制)责任能力人致害等传统因素,也包括了因科技进步、资讯发达、企业竞争、消费活动等产生的现代新型危险。危险社会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如何对损害提供合理而有效的救济,同时兼顾受害者与责任人(包括有加害人与无加害人的情形)。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责任人完全的损害赔偿,则可能使责任人陷于破产之境地,从而对个人的行为自由以及经济的有序进行造成严重限制与破坏;另一方面,假如过分偏袒责任人,则将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赔偿,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的变化,导致了民法与宪法地位的变化,进而影响到民法与宪法的变化。

三、民法地位的衰弱

社会的变化,使近代民法发生了诸多变化,例如所有权绝对①、契约自由原则②被修正。在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型的过程中,最终使民法丧失了私法统治根基的,乃是其在在理性追求及损害救济之变化。

(一)形式理性的衰弱

民法的形式理性,亦即高度精粹、技术性的语言,使其能够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放之四海而皆准,此亦为民法维持体制中立的奥秘。[13]4-5民法的这种形式理性主要体现在民法中“人”的影像上。近代民法中人的影响“乃是根植于启蒙时代、尽可能地自由且平等、既理性又利己的抽象的个人,是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经济人”。归纳起来有两点:一为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即“可由自身意思自由地成为与自己有关的私法关系的立法者”,但却不考虑知识、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力量之差异的抽象性的人;一为“强有力的智者”,即在完全平等之法律人格背后隐含的是“在理性、意思方面强而智的人像”。[14]8,35近代民法中这种人的影像,实际上是基于法律个人主义的思想。法律个人主义的思想正是近代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产物,它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资本主义市场主体的自由,极大的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然而,现代社会中经济的非均衡化趋势侵蚀了法律个人主义的基础。日趋强大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打破了近代民法中的主体平衡,而民主化趋势中的各个阶层则要求法律正视主体间的这种不平衡,并要求国家有所作为。如上文所述,民主化的这种要求最终在各阶层代表作为立法者的博弈中体现出来。于是近代民法的形式理性受到冲击,而越来越融入了实质理性的因素。现代民法中实质理性的表现就在于其对民法中“人”的具体化对待。申言之,在近代民法中,一则人已不是抽象的人,而是不平等的具体的人。二则已非“理性人”,而是“弱”而“愚”的人。此处,强者是作为抑制的对象来对待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故而可以说:法律的中心已经转移到弱者。[14]76围绕着民法上人的变化,现代民法在传统民法之外(或称民法典之外)衍生出诸多特别民法。这些特别民法的主要特征是注入国家强制因素以修补民事主体之间的不平衡,使得民法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化。“民法迄今为止的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当时的不足。在我国,直到今天,民法的发展大体没有偏离财产私有制和合同自由等基本原则。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强调了同这些原则密切相关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强调了信赖原则,强调了对居民中的社会弱者的保护。”[1]68表面看来,民法中的强制性因素压缩了私法自治的空间,但细究起来又不然。民法主体间的不平等关系进行修补,使其在法律上得以平衡,实质上是巩固了私法自治。民法中从形式理性到实质理性的变化最终形成了“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15]24局面,或称“消费者/生产者、劳动者/雇佣者的二元模式”。这种转变,实际上导致了传统民法价值中立的破产,这使得民法不得不开始寻求价值依托。

(二)损害救济的发展

社会危险化趋势导致了两类损害的频繁发生:一类为侵权损害,例如日常出行中经常发生的机动车致害、大工业背景下的各种矿难以及其他高危事故造成的损害。侵权损害的大量发生,特别是严重危害公民生命、财产的高危事故,使侵权法很难仅由自身的救济在行为人与侵权人利益之间做出公正的平衡,从而产生侵权法外救济的需要。另一类为非侵权损害,例如频繁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侵权法对这类损害鞭长莫及,从而给侵权法外救济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它一方面促进了侵权法外救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亦对侵权法提出了挑战。以近年来兴起的自发的户外旅游意外事故为例,因此类活动往往具有危险性、不确定性,因而往往造成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法院就如何裁决此类损害纠纷颇感棘手。其难处之一在于,各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一种互相救助的义务?换言之,见死不救行为人到底是仅受一种道德谴责,还是应对其不作为行为负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社会危险化趋势下,损害已给侵权法不能承受之重,迫使侵权救济与侵权法外救济进行整合。其结果便是综合性损害救济制度的建立。综合性损害救济制度融侵权救济、无过失补偿制度、社会安全保障制度为一体。无过失补偿制度不同于“无过错责任”,可称为“非侵权行为补偿”,指对一定范围之人因意外事故而生的损害予以补偿,而不以具备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为必要。[16]25-26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是强制责任险,例如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社会安全保障制度为保障人民生存的基本权利由国家创设的各种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保险制度①。社会安全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是强制社会保险,包括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等。多层次的救济体系存在内在的结构关系,其中最基层的是社会安全保障制度;中间的是无过失补偿制度;最上层为侵权责任法。[16]24按照这一顺序,国家(或社会)责任属性依次降低,个人责任属性依次升高;受害人获得救济的成本依次升高,所提供的救济的便捷性、确定性依次下降。同一损害,有多种救济制度同时并存时,被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而保有之,还是仅得选择其中一项,或者被害人得分别就不同救济制度同时主张,但不得超出其所受损害?对此,比较法上存在不同的解决模式。[17]78在我国法上的综合损害救济模式既有补充模式也有兼得模式。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采纳补充模式。工伤事故责任采兼得模式。[18]33民法上救济制度的发展,表明即使是发生在私法领域内的损害,也不单单是一个侵权法或者民法问题,我们尚需从一个更高的层面来把握。换言之,综合性救济的制度依据何在,不仅是一个民法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

四、宪法地位的兴起

社会民主化的发展,使人们重新审视宪法的地位。实际上为了在民主秩序内保障各阶层的利益,最好的方式就是从宪法的高度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同时,经济上的不均衡以及社会危险化导致的民法上的变化,呼唤宪法作为最高法来为其提供价值依托和制度依据,这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其根本法属性,一方面是高级法属性。“当我们强调宪法内容的重要性时,我们称其为根本法。当我们强调宪法效力的优越性时,我们说高级法或者最高法,实际上是借用一个先验的概念表达一个经验性文本的独特地位。”[19]488

(一)作为根本法的宪法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强调其内容上的最高性,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为民主秩序,第二为其他经济、文化与社会制度。它与立宪主义宪法不同,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其意义在于适应于福利国家的转型,从秩序、社会制度层面支撑作为最高法的宪法地位。立宪主义宪法时期,宪法与民法各自为公、私法领域的根本法,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民法尚能够较好地承担起在私法领域实现分配正义(合同法、物权法、人格权法、婚姻继承法等)和矫正正义(侵权法)的功能。然而社会阶层失衡化和社会危险化之发展,使得民法已不能胜任作为私法领域的根本法,因此需要在、制度层面寻求宪法的依托。宪法的根本法属性自然就应当被强调。与西方宪法不同,我国宪法一直强调其作为根本法之属性,依次规定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宪法序言最后一段的第一句更是体现了立宪者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思想:“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于我国宪法的这种特性,有学者认为是一种缺陷。有学者认为,中国宪法关于经济政策、意识形态和国体方面的规定较多,制宪者认为宪法是一个总章程,因此宪法规范的内容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原则,宪法只具有大纲式的作用。[7]38有学者认为,经济内容并非宪法的应有内容,即或宪法中对公民的经济权利、民事权利作为规定,这些规定也仅仅带有原则性和宣示性,是作为政治权力的存在基础来看待的,并非是为了确立和界定一种纯粹的财产关系,也不能形成实质意义上的民事权利。[20]122上述观点正是基于立宪主义宪法以及彼时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解所致。笔者以为,随着社会的转型,宪法与民法地位上的变化,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应当得到认可,因此我国宪法的这种巧合正是其优势之所在。与消极权利不同,积极权利需要国家政策、方针的积极介入,具有不可诉性,体现的是对国家作为的期待。而国家的作为往往是通过相关的制度建设来实现的。然而,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分并非绝对,其界限为,基本权利是否需要国家的行为才能实现,抑或不需国家的介入即以享有惟须限制国家或其他有可能的私人主体的不法侵害。因为积极权利虽得由国家积极介入,但亦不容许国家或者他人的侵犯,故二者存在重叠乃是逻辑之必然。

(二)作为高级法的宪法

宪法的高级法属性主要是从宪法效力层面来讲的,宪法居于一国法律体系之顶端,所规定的制度、原则和权利为其他相关法律所继受而不能相抵触。此外作为高级法,宪法还具有部分自然法的成分,即当某一具体权利不能从宪法文本中寻求时,得从宪法的价值秩序中推导而出。“在美国,宪法是高级法,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可以受到违宪审查,当成文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攻击一个坏的法律可以诉诸不成文的高级法。”[20]488宪法的高级法属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从法律的外部体系来讲,宪法居于法律体系的最顶端,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二,从法律的内部体系来说,宪法规定的法律原则、精神以及相关的价值导向为所有下位法律提供价值依托,换言之,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必须将宪法价值贯彻下去,否则就有违宪之嫌疑。关于第一方面理解,凯尔森已经做出了经典的论述,也已经成为学者的共识。对于第二方面的理解,主要对宪法价值秩序而言。宪法价值秩序的元素是基本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了政治权利、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保护、监督权、社会经济自由权、文化教育权、国家赔偿请求权、控告权、申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经由基本原则的连接而形成一张宪法价值之网。而基本权利与基本原则之间的协作则使宪法价值之网形成疏而不漏的宪法价值秩序。诚如拉伦茨所言:各种基本权及各种原则并非毫无关联地并行适用,毋宁在意义上彼此相关,因此可相互补充、相互限制。[1]218以救济权为例,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家赔偿请求权,却没有对公民的其他请求权做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等救济权没有宪法上的依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其与第三十八条可以构成所有民法上的救济权的宪法基础。此外,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兜底条款,从一个更为抽象的角度最大限度的保证宪法价值秩序的完整性。

五、二者的功能关联

民法的衰弱与宪法的兴起,确立了宪法对民法的统帅地位,使民法与宪法从此紧密相连。对于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我们从功能的角度分两个方面论述: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出发,民法与宪法具有一种制度对应关系;从宪法的高级法属性出发,民法与宪法具有一种价值贯通关系。

(一)制度对应关系

宪法的根本法属性要求国家创设相关制度以保障民主秩序、促进公民福利。民法则由于不能胜任危险社会下的损害救济重任故而要求与其他社会救济制度相衔接,即建立一种综合性的救济制度。因此,宪法的根本法属性的要求正是民法上综合救济制度的建立,而民法综合性救济制度的依据也正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也就是说,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已经为民法救济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由是二者在制度发展上有一种相互对应关系。民法中(主要是侵权法)这种综合性救济方式的组合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针对大众的损害分散方式。例如汽车制造者得将其应负之损害赔偿,借调整汽车出售价格或责任保险或其他社会制度,分散于消费大众或汽车公司的股东。[16]8商品责任也是如此,这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另一种则是针对个案的位阶模式,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此处不同救济制度的介入是有位阶的,从首位到末位,其责任依次降低。救助义务在我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实务界已经接触到并且默认在自发的户外旅游中行为人作为“临时互助共同体”成员的救助义务①,惟对此尚未有相关法律为依据。救助义务在国外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二十世纪初期,德国法院、法国法院以及他们的英国同行,都不愿意对特殊行为义务(救助义务)的过错施加不作为责任。”然而,“二战成为重大的转折点,因为法国法走上了自己的道路。实际上法国与德国的立法者都在刑法中引入了救助义务。不同的是,德国法院拒绝将此种义务类推适用于民法,法国法院却很快在民事领域认可了它”。[21]

法国法院将任何导致他人损害的刑事违法行为的授权都认为是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所规定的过错。而这已不用再深究刑法上的规定,此概念则被引述为“刑法与民法上过错的统一性”,因此,当立法者将某一作为义务引入刑法之时,它很快就影响了侵权法的“过错”内涵解释。[21]随着危险社会的深入,救助义务具备越来越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我国也将受到更多的重视。因此我国法院对“驴友”伤害案的判决虽未有相关法律依据,但所确定的在危险条件下的“救助共同体”乃是对救助义务的一种现实思考(当然对这种救助义务的论证确立必须是基于宪法上行为自由与尊重生命之法益衡量)。只是对责任承担尚难界定,然在此亦应将侵权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结合起来。具体而言,对违反救助义务行为人科与责任时,应先使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额度内先行支付,惟其不足者方由行为人承担。我们发现,法律作为人所建构出来的上层建筑,其本身并不可能形成封闭的体系,民法(特别是侵权法)的发展实际上已经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紧密相关,亦即法律的发展少不了其他社会制度的支撑。

(二)价值贯通关系

宪法的高级法属性要求宪法将其价值贯彻到民法之中去,而民法理性上的变化则顺应了这一要求。民法与宪法这种价值上贯通关系的确立实际上就是宪法效力的扩张,即近代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对抗国家的权利在民法领域也发生效力。宪法效力扩张当然最为根本的是基于社会情势的变化(即民主化趋势和经济非均衡化),亦即社会变化乃是其社会基础,其次也和上文描绘的宪法与民法各自的变化紧密相关。正是宪法与民法对社会变化所表现出来的这种适应性,构成了宪法效力扩张的法律基础。宪法效力的扩张,表现为德国法上的“第三人效力”与美国法上的“国家行为”理论,兹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宪法对私法的“第三人间接效力”说在德国与我国均取得通说地位,该说对宪法效力的扩大化持谨慎的态度,认为宪法对私法效力的扩张仅在法院通过对私法一般条款的解释才能确定,否则宪法基本权利不能对私法关系产生效力。德国联邦在1958年“路特案”的判决中认为,“联邦认为到底宪法基本权利之规定,可否直接在民法中获得适用,不无疑问。但是对于联邦劳工法院之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认为乃失之过宽。”“法院清楚地赞成并引用杜立希所主张的概括条款是基本权利对民法的突破点,是宪法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关系的入口”。[22]31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