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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权限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1-28 16:12:27

工程监理的权限

篇1

一、工程费用支付职责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工程费用支付中的职责就是定期审核承包人的各类付款申请,为业主提供付款凭证,从而保证业主对承包人的支付公平合理。具体来说,他的主要职责就是审核和开具付款证书。一方面,他必须按时处理承包人的付款申请,以便承包人能够及时获得各种应收的款额;另一方面,他必须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和原则进行审核,向业主证明承包人在每一阶段所完成各项工作的实际价值,为业主所支付的每一笔资金严格把关。监理工程师只有站在公正的立场才能确保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利益,任何形式的偏差,将会导致费用支付的失真。

二、工程费用支付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支付方面权限的内容很多,每一支付项目都赋予了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合同得到正确履行的最终支付证书以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2、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条件要求的工程细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时拒绝支付,待上述细目和活动达到要求后才予支付;3、具有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权力。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下述两种情况可能导致工程费用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一是后续法律、法令、法规和条例的使用,二是资源价格的涨落。无论出现哪种情形,监理工程师都必须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以确定新的合同价格;4、具有确认工程变更和索赔所产生费用的权力。这主要是指确认工程变更单价和索赔细目的单价与费率的权力;5、其它有关支付方面的权力。例如,下令使用计日工,动用暂定金额以及有关保留金、提前竣工奖金支付等方面的权力。

三、工程费用支付的原则

工文秘站:程费用支付的目标是组织和协调好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收支行为,使双方发生的每一笔工程费用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并做到公平合理。为了实现公平合同这一目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支付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一方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承包人的施工活动,仔细地计算各项工程费用,并及时地签发付款证书,从而使承包人及时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使已支出费用的业主能按时得到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由此可见,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支付工作中责任重大,为了真正做好这一工作,他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支付必须以工程计量为基础,对于单价合同,计量是支付的基础,亦即没有准确的计量就不可能有准确的支付。由于工程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所以工程费用支付就必须在质量监理和准确计量的基础上进行。

支付必须以技术规范和报价为依据(1)技术规范是承包报价时的指导文件和依据,也是监理工程师支付工程费用的指导文件和依据,技术规范详细说明了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以及要求,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价值摊入到哪一细目中条款内容,都具体作了规定。(2)工程量清单经承包人填报价格后就成为报价单,报价单是费用支付时的单价依据。对于报价单中没有单价的工程细目,其单价为零,但承包人必须完成技术规范和图纸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因为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于没有单价的工程细目,其费用已摊入到其它细目的单价之中。对于有单价的工程细目,则以此单价支付工程费用,但应该注意其单价的包容程度。同时,报价单中的单价是不能变动的,除非发生工程变更。单价的包容程度一方面是指单价的价值构成,另一方面是指单价所包含的工程或工作内容。单价的价值构成是指完成该细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都已含于单价之中。单价包含的工程或工作内容是指该细目的单价按规定应包含的内容。报价单中的单价一般是成品单价,也就是按成品计价,它包含了完成该产品所必须的生产条件和设施,如有关临时工程及必须的施工准备活动和其它必须的一些生产环节等。因此,支付工程费用时,必须将价单与技术规范联系在一起,确保支付准确。例如,路基挖方与填方的单价中包括了台阶挖土、边坡修整、路基整型和临时排水的内容,同时,路基的压实及成型等的一切费用也包括在里面,因而在支付路基挖方和填方的工程费用时,必须等路基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才能支付。又如浇筑河道中的灌注桩,需要搭设施工便桥或租用船只,但搭设便桥和租用船只的费用包括在灌注桩单价中,不能另外单独支付。

支付是资金运动中的关键环节,而资金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具有时间价值,因此,资金运动的内在规律和特征要求监理工程师按时签认和支付工程费用,工程施工活动的特点又决定了要进行月进度款的支付,支付月进度款的原因在于施工生产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而承包人无法也不愿垫如此巨大的资金。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时组织工程费用的支付。

篇2

1.1水利工程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建设施工来说是投资的主体。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之后,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实施管理控制能力依然没有发生改变,从而导致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工程建设单位基本上控制了建设施工的整体过程,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就形同虚设并且没有实际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得工程监督管理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部门希望将工程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如果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着异议并且没有明确的支持态度时,那么监督管理单位工作的开展将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需要从质量管控、安全监督、施工进度以及投资成本等这几个方面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工程投资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原材料以及施工安全等,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施工标准对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如果工程建设单位给予不符合施工标准的操作放行,那么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因为压力大而放行,监督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起到的管理控制作用仍然不够强大。更有甚者会出现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产生争议的现象,最终在建设单位是投资主体的压迫下不得不做出让步,从而导致了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混乱并且很难开展,进而影响到项目施工的整体质量。

1.2监督管理行为不够规范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监督管理部门部分行为不够规范。部分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作存在着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执行力度不够强等问题,少数的监督管理人员和工程承包人员互相串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这对工程的质量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并且有很多工程项目在交办手续时还会存在资料不全,文件混乱等问题,部分工程建设为了验收,在上交文件资料时可能有虚假资料的存在。而监督管理行为不规范,就无法保证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

1.3监督管理市场不够规范

大多数的监理单位主要是设计院、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以及工程实施单位的下级机构等,而这些监理单位没有进入市场进行调查和分析,没有完全发挥出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并且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时,监理人员专业性和管理性不强,无法保证监理工作的效果。很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人员挂着监理的牌子却没有真正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能,监理单位业务甚至还分包或者转包,监督管理市场严重不规范。

2.工程建设实施如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来说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仍然不够完善,主要是对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招标阶段,建设阶段和工程完工阶段进行管理控制。而这几个阶段主要是根据工程总体投资指标、竣工指标以及建设质量指标进行规划开展的。控制好工程建设项目目标和实际目标,以便更好的完成工程建设目标,进而加快工程建设的脚步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国内的大部分工程建设单位都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当工程建设单位将监督工作托付给监督管理部门时,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已经开始进行,但监理单位无法详细了解建设单位整体状况。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能,监督管理单位应当与工程项目加强沟通,加强对工程建设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实施标准的了解,增强对工程实施责任和义务的了解。监理单位应当熟悉工程建设的设计文件,掌握工程建设的最新资讯,处理好监督管理工作的各个事项,做好监督监理工作。所以,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熟悉工程建设单位的各个合同材料,做好监督管理分内的事情,确保工程建设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提高工程整体建设的质量。

3.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心得体会

3.1增强监督管理服务观念,提升监理

建设和服务水平只有增强监督管理部门服务意识观念,提高监督管理部门建设水平和服务水平,才能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近几年来,国内的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水电工程建设逐渐开展实施。在大中型的水电工程中严重缺乏高素质高水平的设计及监督管理人员。因此,为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应当提升监理建设和服务的整体水平,进而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能。

3.2申请优惠政策,提升水电工程监督

管理取费标准和收入水平目前来说,国内的水电工程监督管理的取费标准相对较低,并且监督管理单位人员的整体收入也比较低。而且工程建设大多数工作地点都是位于相对郊区的地段,与城市中心距离较远且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容易流失优秀的监督管理人才。所以,为了确保我国水电工程建设能够长久稳定的发展,就需要向国家申请相关的优惠政策,从而提高国内水电工程监督管理取费标准和收入水平。

3.3监理单位应当发展成为独立企业

我国激励监督管理行业发展成为独立企业,有助于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目前大多数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部门都是设计院、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以及工程实施单位的下级机构等,很多的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尚不够完善,并且自主性相对较弱,因此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能够稳定长久的发展,监理单位应当发展成为独立企业或股份企业单位。

3.4扩大监理服务内容和范围,发展成为综合项目管理公司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地增加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施工咨询,工程招标咨询以及合同文件管理咨询,设计和运行咨询等内容。扩大监理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让监督管理单位发展成为综合项目管理公司。

3.5给监理人员授权

根据水电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监督管理部门下面的几个管理权利:一、监理部门具有选择实施单位以及供货单位的建议权;二、具有审核权限;三、对于合同具有解释权限;四、具有审核建设单位企业资质的权限;五、对于水电水利工程建设优化具有建议权;六、具有工程建设计划,实施审批权限;七、能够协调工程承包商和发包商的权限;八、根据施工合同具有开工,停工,返工以及复工权限;九、对于建设原材料,施工设备以及施工质量具有审查权和检验权;十、具有对工程建设进度实施监督权限;十一、具有工程实施指令权限和处理权限;十二、具有环境保护和控制权限;十三、对于合同的设定具有审查权限;十四、对于合同产生的争议具有协调权限;十五、具有工程竣工的签证权限;十六、对于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撤消或者更换具有建议权限。

3.6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

目前国内的监理费用的支付基本上都是从业主那里支付监理费用,个别业主单位的管理也不够规范,在支付监理费用的环节上存在着拖延、少支付、不支付的现象,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支付监理费用,监理人也很无奈,有时只能采用委屈求全的办法。当然监理人也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监理人的权利,但毕竟维权成本太高,这样不规范管理的后果就是严重地打击了监理人的积极性,损害了监理人的利益。如果政府部门能够成立一个专业的机构,由政府的机构来支付监理费用,就能够保证监理费用能够按时、按量支付监理费用,必然能够起到保障监理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也能提高监理人的积极性,必将能够使得监理行业的道路越来越宽广,从而也能保证整个建筑市场的工程质量。

4.结论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录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 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三、 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监理范围

篇4

其实,银行监管者的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由国家以法及法律的形式,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对象(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具体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可以采取的一系列的纠正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权力。“国家以法及法律的形式赋予”说明其权力的来源,“按照法定程序”说明监管者应依法监管,不可滥用权力。

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独立监管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能否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是否赋予银行监管当局“正式监管权力”,以及监管当局能否依据法律的授权充分、及时、公平、公正地行使相应的权力。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原则22具体体现了“正式监管权力”的。该原则强调:银行监管者必须以法律或法规为后盾,并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措施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和建议撤销银行执照。

对监管者正式权力的阐述

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

原则22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概述如下:(一)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即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存在。否则,监管者无权对被监管对象实施任何监管手段、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

(二)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即监管者必须有充分的自主权,及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不受任何干扰(包括政府的行政干预)。

(三)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最终保护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纠正措施中既包括比较温和的处理,如当所发现的问题相对较小时,监管者可采取与银行管理层进行简单的口头或书面联系、特别报告、专项审计等非正式措施;也包括其他的挽救措施或整改措施;还包括其他具有惩罚性的处理,如有权力对银行的业务进行限制(如限制银行当前开展的业务,并停止批准其开办新业务或收购活动),对银行实现盈利的分配进行干预(限制或暂停向股东支付红利或其他收入),对银行的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提出禁止性要求(禁止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具备有效的手段解决银行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有权撤换银行控股方、银行管理层或董事,限制其手中的权力,并可在监管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将这批人永远逐出银行业)。在情况严重时,监管者应有能力对未达到审慎要求的银行进行接管。在极端的情况下,监管者可对不具备生存能力的银行采取严厉的强制处罚措施,参与该机构的重组或合并,直至最终吊销其执照,以保证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

(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法律必须明确对不作为以及滥作为的监管者要实施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核心原则》强调的“法律或法规对无故延误采取纠正措施的监管机构不能姑息”。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上述第(一)项、(二)项和第(三)项是一国监管当局有效行使其正式监管权力必须具备的内容,第(四)项则是对监管当局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各国应努力实现的目标。

实施监管权力方面的进展

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加强了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2003年5月,中国银监会成立了巴塞尔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评价》,评估小组对我国银行监管状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在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实施银行监管权力的评估方面,评估小组认为:

(一)近年来,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权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有问题的机构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实施了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如对部分违法违规的银行采取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下达监管意见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罚款以及取消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格或建议银行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等措施,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银行,采取了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措施(如汕头市商业银行),对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银行实施了关闭或撤销等较为严厉的处罚(如海南银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撤销及拟撤销机构的多数存款人的利益,阻止了金融风险的蔓延,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银监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银行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有一定的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明确了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的权力主体。银监会设立前,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设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监管职责。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监法》,又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明确了监管机构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的权限、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加以限定,为银监会今后更有效地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根据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借鉴《核心原则》的相关条款,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的实践,在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原有的监管权力的基础上,《银监法》赋予监管者可视银行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原监管机构可采取的措施单一、手段较少的缺陷得到改善,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也得到一定的改进。《银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条款授权中国银监会有权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如授权银监会在一定条件下,采取递进的监管强制措施权力,这些措施既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也有对银行业股东的,还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包括:(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又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严重违法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撤销等行政强制措施权、拥有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权。再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权;对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银行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权、直接给予其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和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等权力等。

三是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银监法》在授予银行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力的同时,也考虑对其履行监管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不当使用及滥用这一问题。《银监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银监会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等法律、规章、制度等均明确要求银监会要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规范、考核和问责,对银监会工作人员工作拖拉、相互推诿、不作为、滥作为甚至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银监法》还明确了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等规定。

四是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要求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时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如制定的规章在发布前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银监会网站公布监管信息、要在限期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公开审批结果等等,增加社会公众对监管法规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了解,加强社会公众对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

进一步加强监管权力

建立和完善分类纠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结合风险评价和预警结果,根据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程度及合规经营情况,及时采取纠正与处置措施;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评价,落实问责制.

对照《核心原则》的要求,我国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权力方面尚存在一些差距:如没有建立完整的、可操作的机构市场退出、法规,对有银行缺乏判断、处置的制度安排;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如部分银行违反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要求)的处罚缺乏力度,基层监管机构行使其正式权力的自主性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法不依(讲人情)、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违法不究(纵容、放任违规行为)的现象;监管问责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等等。

篇5

其实,银行监管者的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由国家以法及法律的形式,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对象(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具体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可以采取的一系列的纠正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权力。“国家以法及法律的形式赋予”说明其权力的来源,“按照法定程序”说明监管者应依法监管,不可滥用权力。

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独立监管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能否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是否赋予银行监管当局“正式监管权力”,以及监管当局能否依据法律的授权充分、及时、公平、公正地行使相应的权力。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原则22具体体现了“正式监管权力”的内容。该原则强调:银行监管者必须以法律或法规为后盾,并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措施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和建议撤销银行执照。

对监管者正式权力的阐述

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

原则22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概述如下:(一)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即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存在。否则,监管者无权对被监管对象实施任何监管手段、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

(二)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即监管者必须有充分的自,及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不受任何干扰(包括政府的行政干预)。

(三)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最终保护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纠正措施中既包括比较温和的处理,如当所发现的问题相对较小时,监管者可采取与银行管理层进行简单的口头或书面联系、特别报告、专项审计等非正式措施;也包括其他的挽救措施或整改措施;还包括其他具有惩罚性的处理,如有权力对银行的业务进行限制(如限制银行当前开展的业务,并停止批准其开办新业务或收购活动),对银行实现盈利的分配进行干预(限制或暂停向股东支付红利或其他收入),对银行的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提出禁止性要求(禁止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具备有效的手段解决银行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有权撤换银行控股方、银行管理层或董事,限制其手中的权力,并可在监管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将这批人永远逐出银行业)。在情况严重时,监管者应有能力对未达到审慎要求的银行进行接管。在极端的情况下,监管者可对不具备生存能力的银行采取严厉的强制处罚措施,参与该机构的重组或合并,直至最终吊销其执照,以保证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

(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法律必须明确对不作为以及滥作为的监管者要实施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核心原则》强调的“法律或法规对无故延误采取纠正措施的监管机构不能姑息”。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上述第(一)项、(二)项和第(三)项是一国监管当局有效行使其正式监管权力必须具备的内容,第(四)项则是对监管当局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各国应努力实现的目标。

实施监管权力方面的进展

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2003年5月,中国银监会成立了巴塞尔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评估小组对我国银行监管状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在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实施银行监管权力的评估方面,评估小组认为:

(一)近年来,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权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有问题的机构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实施了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如对部分违法违规的银行采取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下达监管意见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罚款以及取消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格或建议银行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等措施,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银行,采取了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措施(如汕头市商业银行),对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银行实施了关闭或撤销等较为严厉的处罚(如海南发展银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撤销及拟撤销机构的多数存款人的利益,阻止了金融风险的蔓延,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银监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银行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有一定的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明确了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的权力主体。银监会设立前,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设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监管职责。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监法》,又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明确了监管机构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的权限、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加以限定,为银监会今后更有效地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根据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借鉴《核心原则》的相关条款,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的实践,在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原有的监管权力的基础上,《银监法》赋予监管者可视银行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原监管机构可采取的措施单一、手段较少的缺陷得到改善,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也得到一定的改进。《银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条款授权中国银监会有权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如授权银监会在一定条件下,采取递进的监管强制措施权力,这些措施既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也有对银行业股东的,还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包括:(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又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严重违法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撤销等行政强制措施权、拥有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权。再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权;对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银行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权、直接给予其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和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等权力等。

三是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银监法》在授予银行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力的同时,也考虑对其履行监管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不当使用及滥用这一问题。《银监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银监会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等法律、规章、制度等均明确要求银监会要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规范、考核和问责,对银监会工作人员工作拖拉、相互推诿、不作为、滥作为甚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银监法》还明确了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等规定。

四是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要求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时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如制定的规章在前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银监会网站公布监管信息、要在限期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公开审批结果等等,增加社会公众对监管法规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了解,加强社会公众对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

进一步加强监管权力

建立和完善分类纠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结合风险评价和预警结果,根据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程度及合规经营情况,及时采取纠正与处置措施;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评价,落实问责制.

对照《核心原则》的要求,我国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权力方面尚存在一些差距:如没有建立完整的、可操作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对有问题银行缺乏判断、处置的制度安排;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如部分银行违反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要求)的处罚缺乏力度,基层监管机构行使其正式权力的自主性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法不依(讲人情)、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违法不究(纵容、放任违规行为)的现象;监管问责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等等。

篇6

【关键词】一体化数据共享;过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544(2015)08-0100-01

本文是以建设单位角度分析项目管理一体化信息管理的控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参与方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商等。由于以下原因使得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存在需要解决问题:建设单位实施目标管理需要掌握和解决各参与方的管理进度;建设单位处理不同施工参与单位的交叉施工协调事宜;建设单位对现场管理信息的反馈需求。项目各参与方都有各自的管理体系,且根据各参与方的实力不同,其管理体系的复杂成度也不一样,各有侧重。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设单位的管理体系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在这两个管理体系中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主要侧重于其内部的材料、技术、物资、资金的管理,一般不与他人共享,而建设单位主要侧重于进度管理和质量管理,要求细致可控。实施进行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为主的一体化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其依据有: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合同、项目清单、施工验收规范等。思路如下:(1)在招标文件及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项目实施信息管理的条款①包括信息管理实施细则;②包括信息管理实施的责任;③包括信息管理实施与工程款支付的联系。(2)申请项目管理网站及设置项目信息管理软件因项目管理可以采用租用服务器。(3)进行项目信息管理如何定义项目信息管理软件的内容是最基本的环节,各参与方都需要登录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和反馈。

一、软件定义功能如下

(1)按类别设置用户权限①用户类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商;②用户权限类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权限、专业工程师权限、总监理工程师权限、专业监理工程师权限、施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权限、技术负责人权限、施工员(质检员)权限、供应商权限、各单位资料员权限。(2)根据合同定义各单位施工内容(3)设置以单位工程为基础的信息录入反馈机制①设置单位工程为一级目录;②设置分部工程为二级目录(参照清单计价办法);③设置分项工程为三级目录(参照合同清单);④设置定额为四级目录(参照合同清单、消耗量定额、施工规范。(4)设置目录属性①一级目录属性:单位工程名称、建筑形式、建筑面积、层数、(户号)、全部参与单位;②二级目录属性:分部工程名称、参与单位;③三级目录属性:合同清单编号、合同清单名称(含签证增加项目)、合同清单特征、合同清单数量、合同清单单位、合同清单内容、参与单位(审批权限、申请权限)、协调要求、照片上传功能;④四级目录属性:工序内容、工序做法、照片上传功能、参与单位(审批权限、申请权限)。(5)设置以三、四级目录为基础的施工人数、质量、安全、进度、工程款支付的提交、审核权限(6)设置目录管理项目①可以以部位设置:如地下室一区、地下室二区;②可以以楼层设置:如地上一层、地上二层、屋面层。(7)设置辅助工能①即时信息沟通功能(各参与方都可面对特定用户及特定人员定向、全员);②信息定时响应系统;③生成报表(含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重要节点报表)及打印功能。

二、软件功能实施路径

(1)建设单位单位工程的一~四级目录,且三、四级目录权限处于关闭状态;(2)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的工期节点由施工单位根据弃置的目录管理项目经进行申请(提交申请),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申请(打开关闭状态的三、四级目录);(3)按天由施工单位施工员权限(分包单位、供应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施工记录(同施工日记相),由施工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权限或技术负责人权限审核;填写时间分上午填写、下午填写、完成填写(三、四级目录);(4)按天由监理单位根据现场按分部分项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填写记录进行复核、自行检查结果(三、四级目录)、及时复核;(5)按天由建设单位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权限进行复核;(6)打印报表保存。

三、通过软件功能可以实现的目标

(1)一体化信息管理协作平台:抽取项目参与各方数据需求的共同项目,简洁明了;(2)及时化信息反馈收集平台:按天收集项目实施工信息数据;(3)可视化信息管理统计平台:可供项目各参与方现场管理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掌握施工实际情况;(4)精细化信息管理控制平台:通过项目属性的设置,达到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需要的深度和广度,有效调动各参与方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及责任心;(5)项目实施信息的协调作用:通过定向和全员可以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协调处理各类问题,增加对重点问题的关注度和解决速度;(6)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质量和安全通过施工单位自检填写、监理单位复检(文字和照片)填写进行及时控制,避免了现场实际管理中责任单位忽视口头通知的弊病。

四、项目各参与方通过软件达到的目的

(1)施工单位:将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广播化,内部问题明确化,通过数据公开可以加强对班组的管理并提供详细的依据,并随时可查、可控。通过网络平台可随时录入数据,使得检查工作内业洁化。可将平台数据与本单位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便于项目管理各管理层对项目情况明了化,自身职责明确。可将需要其他配套单位协助的工作进行广播,便于相关责任主体、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主动跟进。(2)监理单位:通过软件平台,可以随时掌握和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可以以文字和照片的形式反映现场施工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软件功能向施工单位的不同管理层级进行提示和要求。以平台数据对施工作业面、交叉施工情况进行协调,确保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力度。可以对现场施工详细过程情况予以留存,为质量分析、安全检查、进度管控提供真实数据,避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和不同责任单位打嘴吧仗,无依据可查。可对单个部位和施工过程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存在问题、质量后果,以数据说服责任方。(3)建设单位:通过软件平台,可以随时掌握和控制项目施工情况,通过指令系统明确下达各种指令,使得各种口头通知书面化,严谨化。

五、软件实施基础

(1)现场互联网的设置:由建设单位架设现场网络并维护;(2)软件应用的培训:由建设单位进行相关培训及应用服务;(3)个人联网设备的配置: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由各参与单位自行配置符合软件运行要求的手持终端(平板电脑、大屏智能手机等)。(4)必须与责任单位明确进行软件数据申报的责任,与工程进度款挂钩。

六、结语

篇7

发包方: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条 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4.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7.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9.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

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6.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

8.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监理方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六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9.奖罚

(1)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篇8

关键词:监事会制度;虚化;法人治理结构

引言

在代理成本,分权制衡理论基础上产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公司监事会日益被人们接受认可,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了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在中国监事会的重要性地位却很难体现,不少股份公司原监事会主席还兼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这样利益交重的监事会是不可能独立的。可以说,不少监事会只是个橡皮图章,它是聋子的耳朵,几乎毫无价值。

一、中国监事会虚化根源分析

(一)现行监事会体制设置中存在的不独立性

首先,监事会的设置不独立。中国监事会中监事一般为兼职,通常不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这使得监事会处于一种流动状态,没有独立的办公室,连开会都需找人借会议室;且其人员多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容易受到公司内部各种利益的制约和局限。其次,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不独立。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来决定,而公司章程一般都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对有关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通过也必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的2/3以上通过。最后,监事会极易受制于董事会。中国监事会监事素质低,往往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以及法律、金融等专业人士,因而常常需要大量经费,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如遇上经理层以经费紧张拒绝提供,则极易导致对公司的中期报告,年终报告实施橡皮图章似的审核,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虚假财务报告也往往没经“非议”就通过了,这就使得监事会无论检查公司财务,还是监督董事,经理的违规行为都没有具体明确的程序,离开了董事和经理的协助,监事会的工作根本无法展开,这样监事会几乎成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

(二)职工代表设置不明,权益无法体现

中国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但目前仅只规定职工代表适当比例,且这个适当比例只能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章程实际上由股东会操纵,极易产生对职工权益漠视,使职工代表难以行使监督权。即使公司章程按规定确定了比例人数,实际上大多出现难以或不敢监督的情况,因为虽然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但由于股东利益的维护,决定了股东代表必然在监事会中居于主导地位,职工代表只能处于弱势,且职工是在经理管理之下的,地位显然低于公司经理,其工作岗位、工资乃至工作本身都受制于公司经理,这显然无法监督经理和经理之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监事的任职资格不健全

监事会在中国现代企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也应相对明晰的限制,而中国对监事资格仅以违法,违规,违章或出重大经济事故为限,随着中国公司发展,仅仅这样是不够全面的,无法适应公司运转需要。

首先,某些公司随着业务扩大,建立了一些母子,关联公司,而对这样公司中董事,监事资格未作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一些母子、关联公司监督不力,导致内部矛盾。其次,虽然有明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但在实际中,大多数公司董事一揽独权,作为股东利益代言人的董事长,本身肯定不希望其权力受阻,不可能放置一个眼中钉来监督自己,多数情况下都会暗自推举自己的亲信控制监事会,为自己创造无人约束的环境,则监事会形同虚设。最后,对于监事任职资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监事个人素质。现在公司不少资本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产,有一个占有庞大经济资源的利益集团,其财务大多非常复杂,非精通法律、财务、管理相关知识,根本无法进行检查,而在实践中,不少公司选派监事一般为政工干部,职工代表大多为工会干部,他们一般不具有经营管理、财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审计意识,监事看不懂会计报表,难以很好履行监事的职责。

(四)监事会职权的权限范围小

中国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第一,检查公司财务;第二,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面对强大的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只享有以上权力根本无法保障其有效的监督。

第一,监事会虽有权监督公司的财务,但却不能对公司整个业务活动进行监督,而实际中许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经营者违法行为在财务上是看不出来的;第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只能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但是他们凭借权势不予纠正,则权利无法保障,对于董事或经理没有强有力的约束;第三,监事会行使职权原则一般为集体,一般监事无权以个人名义开展监督工作的权利,贯彻的是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式,也易使监事会监督流于形式;第四,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当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如果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时,监事会没有补充召集权,导致董事和监事之间的权力分配失去了平衡,而且监事会提议召开后2个月内期限也过长,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利益。

二、解决中国监事会虚化现况的对策探讨

(一)维护监事会的独立性,增强监事自主能力

随着现代公司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也被分别设置,董事会与监事会成为了执掌上述两项公司权力的法人机关的典型形式,因此监事会在组织上是独立的,这就要求监事会及监事和本公司的决策者经营者之间没有行政隶属、上下级、同僚等关系。主要体现在:监事会要成立办事机构——监事办公室、行使职权必须有充分的资金供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的监督作用,就必须消除不利于行使职权的主要来自于相对董事、经理的从属地位,要改变这种从属地位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消除董事,经理利用支配地位威胁职工监事,这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非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职工民主机构(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不得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得变换;其次职工监事离任后三年内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得被解聘或改变工作岗位;再就是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受额外的加薪;最后明确职工代表范围,根据企业性质规模规定职工代表人数的上限和下限。

(三)限制监事资格、提高人员素质

对监事资格要作出明确限制,主要体现在两点:明确关联公司中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明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可担任公司监事,对董事,经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管理公司业务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其他高级人员配偶、有血缘关系或依赖上述人员生活者都不可担任公司监事。同时还要通过一些积极措施来提高监事能力,如对监事会成员业务素质进行定期考核。

(四)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扩大监督权限

1.首先搞好重要事项决策的监督。对企业投资、贷款投资、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2.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其拥有的仅仅是提议权,而不是召集权,监事的“提议”往往得不到保障。为此,应改变现行实际中股东大会召集权由董事会专属权利,给予监事会对临时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在其认为必要时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的两个月,如果董事会仍不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可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

3.人事监督。在公司中应当赋予监事会人事监督权以加强监事会监督力度,对于尽职尽责,为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董事或经理,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奖励的建议,而对于不称职的董事或经理,监事会亦有权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弹劾。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制度是上市公司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职权部门分权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中国公司法实施和企业公司化改革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等方面因素影响,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这显然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从体制上各个方面的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监事会独立性、重要性使监事会有效发挥促使人们重视监事会地位、作用,营造良好的监事氛围,使权力制衡中三者协调发展,促进上市公司制度的不断优化。

参考文献:

[1]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篇9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条 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静态:_____________,动态: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4.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7.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9.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

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6.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

8.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监理方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六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9.奖罚

(1)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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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资源 优化调度 流量控制 闸群联动

当前,水资源日趋紧缺的现实迫使我们必须采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全国最大的都江堰灌区,对水资源进行优化调度、优化配置也是势在必行。

一、联合调度主系统框架

根据闸群联合调度发展趋势,结合都江堰灌区自身特点和调度水平现状,本联合调度系统主框架拟如下所示:

图 联合调度系统框架

二、联合调度权限认证管理模块

闸门的调度必须由特定的调度人员完成,否则可能出现调度事故,为此,中心站联合调度系统必须包括调度权限的认证管理系统。

该系统主要由权限管理、用户管理,角色管理、部门管理、应用管理、日志管理六个模块构成。

(一)权限管理。许可/权限,即权限系统的最小单位,代表某一种不可在细化的权限。

(二)用户管理。用户,是权限的拥有者或主体。用户和权限实现分离,通过授权管理进行绑定。

(三)角色管理。角色,权限分配的单位与载体,代表某类业务的范畴。

(四)部门管理。对都江堰灌区所有执行部门进行统筹管理。

(五)应用管理。管理目前可以使用的应用模块。

(六)日志管理。对用户登录的状况和操作进行记录。

三、联合调度综合监视模块

(一)概述。联合调度综合监视模块用于实现都江堰灌区渠首中心站对远程闸群的监视。目前,都江堰灌区渠首内江闸群和外江闸群已经完成了闸门自动化的改造,现场的闸控系统已经可以实现一些特定功能,并在闸房、测点与渠首中心站建立了快捷的传输通路。由于闸门运行的视频图像最直观地反映了闸门当前的位置和状态,在水资源调度、防洪抢险指挥等过程中具有比任何其他检测数据更为直观、准确、可靠的特点,尤其在恶劣的气候条件和远程监控情形,视频图像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该项目的实施中设计了联合调度综合监视模块,在进行调度的同时能够通过实时的、清晰、连贯的图像信息观测闸群的调度状况。

联合调度综合监视模块依托原有的闸门视频监视系统,遵循“分散监控,集中管理,统一存储,授权调用”的思想。

1.分散监控:分别利用各自范围内的摄像头对闸群运行状况及上下游河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2.集中管理:在分控中心设置图像监控服务器,该系统配合数据库,主要完成现场图像接收,用户登录管理,优先权的分配,图像的实时监控,录像的存储、检索、回放、备份等功能。

3.统一存储:在分控中心设置图像录制服务器集中存储重要的监控录像。这样,一方面方便历史数据的查询,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各闸站重复建设存储设备的投资。

4.授权调用:用户根据自己的权限在获得授权后可调用查询管辖范围内的闸站的相关图像信息。

(二)功能描述。联合调度综合监视模块支持如下功能:

1.采用b/s(浏览器/服务器)的结构,在客户端无需安装任何软件;2.授权调用,不同的用户具有不同的权限,各自监视其所拥有权限的对象;3.远程高清晰实时图像传输;4.支持多画面或者全屏显示,画面可根据闸站位置任意分组;5.日常展示实时调度信息,但可提供一定范围内的历史记录查询并回放;6.一定的故障报警,即遇到故障时给出报警信息。

(三)性能指标

1.实现基于web基于gis的水位数据实时监控;2.实现基于web基于gis的流量数据实时监控;3.实现调度命令与调度结果的对比监控;4.实现六干渠分水定量图形化监控;5.实现基于web基于gis的各视频点的监控。

四、联合调度实时计算模块

联合调度实时计算模块主要为实现闸群联合调度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它从后台提取所需的工程信息和水情信息,而后利用现场信息计算系统提供的模型进行计算,从而实现对闸门开启程度等信息的准确计算。

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一)根据不同的基础水情情况,调用模型对目前工情状况下出现的水情变化进行实时预测计算,

为调度决策提供辅助决策;(二)实时监督水情状况进行预设极端条件判定,一旦触发条件即启动自动处理流程,进行人工确认后调用主框架进行闸群自动联合调度,并通过主框架实现紧急调度信息发

五、结论与展望

本设计,从理论、工程技术系统及都江堰渠首工程的运行、管理等各方面全面考虑了系统建设的有关因素,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本设计的思想及研究方法可供整个都江堰水资源优化配置、优化调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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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的来源

传统认为,企业中的权限来源于法律对所有权的确认。法律保障了股东对企业的权利,股东再把权限委托给总经理,而总经理把部分的管理权委托给下一级管理人员。今井贤一(1980)在其《内部组织经济学》认为,法律并不能保障权限的实施,起码不能低成本得保障。他认为在组织中实质性的权限属于对该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既重要又稀少的资源的所有者”。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认为,权限来源于团队成员的共同认可。在团队生产中,由于总产出不是单个成员可分离产出的和,不可避免要出现“搭便车”的行为,团队成员会选取一个监督者行使权力。普特曼认为在大部分工商企业中,决策权由同时既承担财务风险又提供资金的人持有,这些权利的持有者被称为企业所有者。

上述文献在讨论权限的来源时并没有区分所有权和管理权。我认为,要讨论权限的来源,必须首先把权限分开,明确讨论的是什么权限的来源。法马认为应把传统企业主的概念抛开,把企业主的两个职能:管理和风险承担分解成两个独立的要素。现代企业制度也从实践的角度证明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是可行的。所有权是企业所有者享有的权限,管理权是管理这种投入要素执行职能是所拥有的权力,所有权和管理权是潜在得可以相互分离的职能,它们分别来自不同的要素,这和现代企业更加贴近。我同意传统的观点,企业中的权限来源于法律对所有权的确认。应当更明确说明的是,企业的最终权限是这样的。然而并不能因此认为所有权的持有者应该实施所有的决策权。企业的所有权享有最终决策权,但所有权涉及的仅是企业重大的决策,如成长战略和使命。下文所涉及的企业的管理权,即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对下属的管理、授权,安排自身工作方式,雇用辞退员工等这样的活动,则不属于所有权的范围。正如同一切法律的规定来源宪法,但宪法和法律的职能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的管辖范围。

权限的分配――集权与分权

企业是一个多层级的组织,经理总是把一部分权限放给下一级,这就产生了集权和分权的选择。一个经理是如何考虑集权和分权的平衡的?一个自利的经理总会倾向于分权,这样可以减少自己的劳动,事实上分权有一个界限,否则,经理把所有权力下放,就无所事事了。这个界限是什么?普特曼等认为“一个经理的精力事实上总是有限的,但他可以雇佣其他经理来照料企业各部门的活动”。我同意普特曼的看法,然而他还没有说到更深的原因。我认为集权和分权会分别引起两种成本:一是自身管理成本;二是委托成本。自身管理成本即自己管理或工作付出的成本,而委托成本在这里不是指企业承担的成本,而是经理采取委托制度安排时他自身付出的成本。在一个经理不断扩大分权的过程中,自身管理的成本降低了,可是委托成本却上升了。一个经理如果是理性的、自利的,那么他集权分权的决策应是对两种成本比较的结果,追求二者成本之和最小化。

如果一个经理选择分权,他让别人替他做了一部分工作,即形成了委托关系。Michael Jensen和William Meckling(1976)认为成本包括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人的保证支出和剩余损失。他们的结论是从企业的角度作出的,因为这些成本是由企业承担。经理人进行权限的选择时并不考虑所有的这些,而只考虑和自己利益相关的成本。比如,在上述的成本中,经理考虑的是第一方面,因为他必须付出监督这种劳动;第三方面,同样也是站在自身的角度考虑――委托了一个能力不如自己的人工作后造成的效率损失由自身利益承担(假设他的总体业绩和他的利益是相关的),即成本的支出。而第二个方面和他的利益关系并不密切,由组织承担。

如果他选择集权,意味他亲自从事具体工作的安排和控制,这些对于他是一种成本。包括对人员的管理、了解任务的知识、设计任务的方案、进程的控制等,总之需要管理者付出时间和精力、体力和智力、牺牲闲暇。另外还有监督成本,因为他要对工作的进展、员工的努力程度进行考察。此处的监督和委托的监督不同,这里是对具体行为的监督,而在委托条件下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监督。例如,签订的是利润分享合同,监督的内容是人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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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略)

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b-1 监理服务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 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附件

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附件

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篇13

一、科学配置“一把手”的权力,明确权力界限

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头人,过去往往存在“一把手”拥有较大经营自和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由于高度的集权,使“一把手”面对的诱惑很多,容易诱使 “一把手”产生各种不廉洁行为。如何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当前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难点。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现代管理下的公权力都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因此“一把手”也必须遵循有限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限定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超越其有限权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应逐步建立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制约,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组织架构和工作体制,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一是修订新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长的职权范围,对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实行“三权分离”,有效规避“一把手”高度集权的风险;二是党政“一把手”不应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等工作,同时明确界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力和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的审批权、重要人事任免权,实行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三是修订董事会、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规定包括“一把手”在内,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杜绝“一把手”出现“一言堂”的现象。

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减少“一把手”自由裁量权

国有企业应不断探索建立权力制约的长效机制,有效压缩“一把手”的个人自由裁量权,实现“四个所有”。即:所有的权力都要在系统中运行;所有的资源都要在系统中受控;所有的交易都要在系统中进行;所有的操作都要在系统中留下痕迹。将“一把手”权力行使情况予以公开“曝光”,促使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用权,让个人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为了防止常见的“一把手”个人自由裁量权太大,在重大事项决策上发生人为操控的问题,企业应坚持管住权力,管住程序,抓住“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严把“三关”:一是把好用人关。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全面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在选人用人方面,要充分体现“民主推荐和公开竞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干部员工各层级代表测评打分等民主选择程序,综合考核确定人选,避免了“一把手”干预太多问题的发生。二是把好用钱关。国有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逐级授权审批制,对于职务消费等敏感性开支,更是要严格控制。三是严把重要项目审批关。凡是涉及招标、招商、采购等重要建设经营项目,都要由企业经营决策会议以票决制的方式审定,“一把手”不参与表决。

三、健全监督机制,让能监督的人敢监督

由于“一把手”地位特殊,往往面对权力腐败,大多数普通干部群众“不敢说”、“不想说”、“不愿说”。为解决对“一把手”的监督长期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国有企业要逐步健全完善监督机制,让能监督的人敢于监督。一是建立起“一把手”“一年一述职述廉、一年一群众评议、一年一组织考核”制度。要组织开展企业高管年度民主测评会,“一把手”向全体员工代表述职述廉,并接受无记名打分测评。二是建立企业纪委书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要根据国企在管理和经营性质上区别于其他类别企业的特性,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套马车”的基础上再增加企业纪委这“一套马车”,使之在不受本企业内部管理权限制约的条件下,实现独立行使行纪委书记和董事会成员双重职能作用,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全面渗透到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去,把好决策监督关,保证党组织把握住企业正确的发展方向和经营大局。并从纪律检查和效能监察着手,提高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和决策的执行力。要让领导人时刻感觉到有双眼睛在盯着他。三是坚持监控预防和查处纠治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对企业所有公共权力的监督防控力度与查处纠治违纪违规问题力度的统一。对招投标及采购、干部选用、资产资金管理等进行廉洁风险排查,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资金流向哪里,审计就到哪里。整合监督力量,形成“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监督氛围,确保所有公共权力都得到有效监督;四是深化企务公开,提高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度、透明度。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管理、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的程序和结果,保证企业决策和国有资本运营的公开和透明,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建立思想教育长效机制,降低道德风险

权力的正确运用往往要依靠国企“一把手”的道德自律,一旦“一把手”突破道德防线,就极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由于当前一些不规范的市场和经营环境,给国企“一把手”遵循廉洁自律的操守形成较大的压力。国有企业的经营置身在大的市场环境,必然受各种市场主体的影响。有的企业特别是非国有经济单位不择手段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变相提供高消费、钱权交易等行为,以达到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使国企“一把手”经常面临着各种诱惑的考验。因此必须强化“一把手”廉洁从业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促进自我约束,正确使用权利。一是要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持续保持纠治收受“红包”的高压态势,加强节日廉政提示教育,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远离“红包”。二是要结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订企业各项廉洁规定,依靠制度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提高行为规范的约束力。三是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收集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提高警示威慑力,使领导干部避免由于“一念之差”造成“一墙之隔”。

篇14

一、充分发挥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案件监督中的作用,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控制,实行审判权与案件管理控制权相分离

依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为了确保合议庭审案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应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作出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委会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事实不应列入讨论的范围;二是对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应作出必要的限制。合议庭认为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或者合议庭难于以形成决议的案件,必须由庭长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合议庭已形成了多数或一致意见的案件,由院长严格把关,原则上不提交审委会讨论,应按照本院制定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院、庭长审判权责划分规则”处理。对院、庭长通过旁听庭审,当事人的反映,听取合议庭汇报,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认为案件处理关系重大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要求合议庭合议后报告合议结果;合议庭对此类案件在合议后下判前,必须向院、庭长报告,院、庭长对合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将此类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么做既是加大合议庭责任的体现,也是院长和审委会对案件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

案件流程管理控制权,即对案件中的特定事项实行管理、审批、制约权。这种管理控制权,表现在院、庭长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某些特定事项如回避、强制措施、延长审限等的决定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特定事项,有的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必须经院、庭长审批决定的,如《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采取的强制措施、《民诉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回避的决定权、延长审限的批准权等;有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须经院、庭长审批决定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但这些特定事项具有行政领导管理方面的属性。对这些案件特定事项由院、庭长进行管理、审批、制约,不仅不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也不会形成对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的干预,而且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进而通过这种管理控制权的形式对案件实行监督。

二、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

司法技术鉴定和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是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应当将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在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案件中,合议庭认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评估、拍卖和审计等事宜的,应当依照《拍卖法》、《审计法》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报请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决定。过去一些法院制定了《司法技术鉴定及委托评估工作规则》、《委托拍卖规则》和《关于规范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制度,但不尽完善。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是否科学公正,将会直接影响到司法裁量的公正与恰当。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鉴定、评估、审计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证据,通常要求经过庭前展示,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对鉴定、评估、审计结论,需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举证环节中提交的各种审计、评估、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是合议庭法官的主要职责。法官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人、公诉人的申请行使委托司法鉴定权,按照当事人主张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在司法鉴定人名册和中介机构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报院、庭长审批确定中介机构或司法鉴定主体。同时,法官应当不直接与被委托的中介机构人员接触,由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部门负责管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和中介机构名单,完成鉴定、评估、拍卖、审计的委托和组织工作,并负责提供司法鉴定的咨询、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评估和审计报告等工作。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的换价措施。拍卖成交后,如何确定分配方案,应由院、庭长审批把关;拍卖未成交,亦必须报请院、庭长审批把关。院、庭长负责审批把关,从而达到审判权与委托权相分离的要求,达到把管理监督工作切入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当中的目的。

三、加强院、庭长对案件实行程序的管理权,实现对审判工作从立案、排期、公告、审理、合议、宣判、送达、执行、再审等各个环节的控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