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7 10:17: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渔业资源评估的方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评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得以形成,而在不断的企业发展及竞争过程中,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已经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当然,我国大多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仍处于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式当中,在人力资源政策的实施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障碍性,且对企业的持续发展造成了较为不利的影响。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分析
企业的发展开展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的目标是对不同经济体制下企业目标的定位进行服务的。依据这一点,可以通过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中企业发展的目标对比,对人力资源评估管理的目标与功能进行阐释。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企业是以国家基层单位的形式存在的,能够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具有提供员工福利与保障的重要职能。此种体制下,对人事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主要标准在于组织投入的交易劳动能否获得最大福利,且这种福利分配的公平能否得到保障。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个人平均收人最大化以成为企业的目标逐渐演变而成,其企业近期利润的最大化实现及向个人收人的转化则是评估人事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标准。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所有者长期利润的最大化收益是企业追求重要目标。在这样一种状态下,人力资本向经营资产的转化则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主要目标。通过对企业人才的投资吸引及应用,进一步确保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产生,由此促使企业资产增殖的实现。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
技术、资本、员工、市场是现代企业经营所需的四大关键要素,只有在这四项要素上确保竞争优势的维持,才能较好的促使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随着新经济时代的不断推动,企业发展四要素的相对地位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在资本为重要商业条件及基础的20世纪80年代,科技的日新月异、市场国际化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动已经对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必须促使经营发展的创新性和灵活性,同时能够进一步提高员工的重要性。实际上,员工不仅仅是企业经营价值增加的重要条件,同时员工自身也具备较好的自我增值性和能动性;另外,员工作为企业资源要素的载体,对这些资源要素功能的发挥有着积极地影响。对此,员工以成为一种粘合剂无形的将企业的各项资源整合在一起,并促使企业发展核心能力的形成和作用发挥。从本质上讲,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尤为关键,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和经营绩效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首先,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向顾客提品和服务,都需要通过员工的劳动才能得以实现,而经营效益的提升则取决于劳动的效果。其次,在企业经营整体性的管理方面,不同经营功能的配合都必须借助人力资源才能得以实现。就人力资源管理而言,其不仅仅是人员配置职能的发挥,同时也是组织、推动企业全体人员能力发挥的重要基础。最后,个体及群体员工作为企业组织的构成单元,对企业组织的活动效率有着一定的影响,通过对企业目标与员工目标的管理和调整,使良好的工作环境得以有效创造,并最大程度的对员工潜在的能力进行挖掘,从而有效提高群体员工的工作效率及质量,并较好的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评估体系的设计
外部环境因素的存在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实效性有着一定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平台,说明人力资源管理的评估不能处于孤立地位,而应针对影响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因素,对企业整体经营的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对于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因素而言,其主要包括劳动力市场、行业市场、政府政策、社会文化等,而企业整体经营状况主要包括劳动生产率、竞争优势、企业目标、资本状况、发展战略等。
建立管理体系维度评估体系,则是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一一程序―作业管理体系的创建,借助制度化文件的指导和约束,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各项活动的决策和管理,当然,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评估要包含在内,即程序、作业的可改善性和可执行性评估与政策、程序、作业的一致性评估。以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为核心,促使管理体系维度评估体系的建立,同时也是对企业竞争与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的一致性评估,在政策的影响下,制度与程序的实现也会发生转变,其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效果也有一定的影响。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执行情况是通过管理职能的维度评估体现的,依据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其基本职能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的获取、保持、发展、评价及调整五项内容,其中每一个职能包含的活动都是相对应的。在这种条件下,企业通过对这些职能活动的评估,促使其执行状况能够与人力资源政策相一致,同时在制度与程序的标准要求下,规范并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基本职能的开展和执行。另外,企业还需对职能活动之间的配合情况进行评估,同时能够针对企业的培训、考核、奖酬等方面的实现作出一定的响应,最终通过对成本效益及生产活动效率的评估,确保企业的有效管理和发展。
总而言之,人力资源管理评估体系的功能实现对企业经营的发展非常重要,而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评估实施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实现,对企业发展中人力资源的管理、组织、配置问题进行处理和改善,进一步形成评估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的推动企业的效益增长和经营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渔业资源;WTO渔业补贴规则;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5—0065—04
一、问题的提出
渔业资源关系到一国的粮食安全,如何保持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渔业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以往,渔业国家大多通过提供高额的补贴来促进本国渔业产业的发展。但现在各国纷纷意识到,不当的渔业补贴不仅扭曲国际贸易,更催生了对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WTO《SCM协定》项下的一般补贴规则不能有效地对渔业补贴进行全面规范,对渔业补贴应该通过专门的规则予以约束逐步成为WTO成员方的共识,于是渔业补贴这个议题在2002年被正式列入W'I'O多哈回合的谈判之中。
然而,由于各成员的利益不同,对渔业补贴问题所持的立场和态度也各不相同,尽管谈判已经进行了10年,共40多轮,迄今仍未达成一致的意见。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就渔业补贴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2007年11月渔业补贴谈判规则小组主席提交的文本草案(以下简称主席文本草案)的评介和谈判结果的预测,从法学理论角度对渔业补贴规则的建构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成果寥寥无几。本文将从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逻辑起点、价值取向人手,深入分析渔业补贴规则在WTO整个补贴体系中的地位、构建模式及其主要内容,希望对我国在渔业补贴的国际谈判和相关国内立法提供有益的智力支持。
二、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整个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普遍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对客体的具体分析所达到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逻辑起点的意义在于它决定着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决定着理论体系的终点。正如任何理论研究都必须有自己的逻辑起点一样,任何一个经由法哲学思辨构筑起来的成熟的规则体系也有自己合理的逻辑起点,WTO多哈回合谈判正在构建的渔业补贴规则体系也不例外。逻辑起点的选择与确定将直接决定规则谈判者达成一致协议的难易程度。从法理上说,渔业补贴规则的逻辑起点包含着渔业补贴这一规范对象及其整个发展过程中一切法律关系的胚芽。
渔业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有些渔业补贴不仅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就业、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渔业资源养护也大有裨益。有些渔业补贴不仅会扭曲国际贸易,而且也是导致捕捞产能过剩和过度捕捞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开展了长达数年的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可能有害于环境”。科学家们也认为,威胁全球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过度捕捞,而过度捕捞与渔业补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现在全球75%的鱼类种群的捕获量已达到或超过其生态极限。缓解渔业资源衰竭,迫切需要对有害于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补贴予以禁止和规制。基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宗旨:“成员方在处理其间贸易和经济关系时,需要同时考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WTO各成员方同意将渔业补贴纳入多哈回合谈判的议题,期盼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内达成具有约束力的渔业补贴制度来促进全球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可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WTO体制内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逻辑起点,并且该点与《SCM协定》的逻辑起点——公平贸易形成鲜明对比。
三、渔业补贴构建的价值取向
鉴于WTO成员方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阶段不同,其在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战略利益也不同,WTO渔业补贴规则的构建首先要考虑为谁的利益服务、为谁的利益辩护。也就是说,渔业补贴规则的顺利达成、有效执行和终极目标的实现,首先需要确立规则制定的价值取向。
(一)全人类共同利益
从保护的对象和目的来看,渔业补贴规则建构的价值取向与《SCM协定》不同,《SCM协定》的价值取向是保护成员方个体的贸易利益,而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价值取向是保护成员方整体的利益,保护全人类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利益。
过度捕捞使得鱼类生物资源越来越少甚至有些种类濒临灭绝,这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涉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一共同利益将人类联系在一起,成为人类整体。这个整体强调的是人类的整体性和在渔业资源危机时代人类利益的共同性。以全人类对渔业资源的共同利益为根据规定成员方个体利益,以整体利益的需要思考渔业补贴规则的形态和服务能力等。
(二)实质公平
渔业补贴问题本身很复杂,涉及的利益关系盘根错节,例如,渔业补贴限制,必然会导致一些捕捞效率较低的成员的渔业产业逐渐衰退甚至退出市场竞争,而那些自然条件优越,渔业资源丰富,且拥有强大的远洋船队的捕鱼大国将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所以,采取一刀切的规则,虽然形式上显示出公平和执行的高效,但在实践中却因其实质上的不公平而有可能引发各方的矛盾,不仅无助于渔业资源问题的解决,而且使此问题更加复杂。因此,2001年11月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指出,将渔业补贴作为谈判议题之一,旨在澄清和改进WTO渔业补贴规则,并且要考虑到渔业部门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在制定新的渔业补贴规则时应充分考虑最不发达沿海国的现实,在给与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前提下对其补贴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而且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条件应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否则,如果条件太严格,就很可能会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三)国际合作
在发展国际贸易和增加社会财富的同时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坚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发展理念,而要实现这一理念,需要国际社会各领域相关制度间的互动与合作,全球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不例外。目前全球渔业资源管理的现行制度主要有联合国国际海洋法、粮农组织渔业管理制度、世界贸易组织《SCM协定》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渔业管理制度,在制定WTO渔业补贴规则中不仅需要协调WTO体制内不同制度间的关系,而且需要考虑全球渔业补贴管理现行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是要关注和加强WTO补贴规则与WTO体制外制度间的互动与合作。
WTO与体制外的制度合作有其性法律依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总理事会应就与WTO职责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总理事会可就WTO与非政府间国家组织进行有关事项的磋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从立法实践上来说,WTO的《SBS协定》与《TBT协定》已包涵了关于WTO成员方与WTO体制外制度合作的条款,也就是说,在渔业补贴领域,WTO成员方与WTO体制外制度互动合作已不是WTO的首次实践。
考虑到渔业补贴谈判中有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WTO制定渔业补贴规则的担忧,规则谈判小组专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相关规则之前主动向WTO体制外的相关国际组织举办的论坛、会议和网站了解信息。总之,合作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各国家应该合作,而且包括国际组织在内的各社会主体之间也应该合作,这一原则同样指导着WTO渔业补贴制度的构建与运行。事实上,渔业补贴制度构建中就WTO与体制外制度的合作,谈判方已逐步达成了共识,问题在于如何合作。这也是今后谈判的焦点。
四、渔业补贴规则构建的模式
渔业补贴是否需要规制?是否有必要进行单独规制?该问题的焦点是怎样界定《SCM协定》与渔业补贴规则之间的关系,即渔业补贴是在《SCM协定》框架内进行规制还是脱离《SCM协定》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协议。
对此问题,各成员方基于自己的利益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主要分为两个阵营,即赞成派和反对派。赞成派以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为代表,认为渔业补贴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和贸易均有不利影响,支持对此问题进行单独谈判。大多数国家支持此种观点。反对派以日本、韩国、欧盟为代表,他们反对就本问题进行谈判,即便谈判也反对进行单独的谈判。从公平贸易角度来说,渔业补贴受《SCM协定》一般性补贴规则的约束,但渔业作为一种资源类产品,有其特殊性,需要有专门的规则予以约束。首先,由于渔业的生物属性,其价格的变化不同于其它产品,对援引可诉性补贴条款的条件“不利影响”的确定相当困难,所以,确定其危害程度和对其的调查程序也应区别于其他的补贴。其次,由于一般补贴的通报制度的不完善,九成以上的渔业补贴是不透明的,公开的数据极少,而诉讼成本又非常高,这些原因都导致国际贸易实践中现行的《SCM协定》不被WTO成员援引作为应对破坏性渔业补贴的手段。
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说,有些渔业补贴并不违反《SCM协定》的规定,不会造成贸易限制或贸易扭曲,但是它却可能会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损害,需要加以规制,而现行WTO补贴规则体制无法有效地规范有害于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渔业补贴,如《农业协定》适用范围条款明确排除了渔业或渔产品,《SCM协定》旨在规制扭曲贸易的补贴,而非对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其例外条款也仅是对环境保护的例外,不包括资源保护的例外,除非扩大解释,但是具体的限制性条件不适用,需要制定资源保护例外的具体适用条件。
从保护的对象来看,SCM保护成员方个体的贸易利益,而渔业补贴协定保护成员方整体的利益,全人类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利益。所以,渔业补贴需要进行单独规制。
那么,渔业补贴规则以何形式存在呢?对此,我们可以采纳2007年11月首次公开的主席案文的安排,将渔业补贴规则作为《SCM协定》的附件8而与之形成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统一体。这种规则建构模式的合理性在于,它表明渔业补贴除受《SCM协定》一般规则的约束外,还受附件8的专门规范的约束。换言之,《SCM协定》与其附件渔业补贴规则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可以重叠适用。
五、渔业补贴规则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渔业补贴的定义
从字面上看,补贴即“贴补”,因补助而有所增益。从经济管理学的角度讲,补贴是一种经济杠杆,是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从经济法角度讲,补贴是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是一国经济的体现。当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渔业补贴的定义。各国际组织,由于其组成成员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对渔业补贴的定义往往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例如,2004年粮农组织(以下简称FAO)出版的《渔业补贴识别、评估和报告指南》一书对渔业补贴进行了概括式定义:从根本上而言,渔业补贴是政府对渔业部门实施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干预或者不干预行为。也就是说,渔业补贴是政府在特定经济政策环境下,对渔业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并非是一种常规行为,且这种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对渔业产业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尽管要构成补贴,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参数或条件,但是,这样的定义非常宽泛,所有与政府有关的补贴行为基本都被包含在内。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或OECD)就渔业补贴给出列举式定义,认为渔业补贴是政府给予渔业部门的经济支持,该经济支持包括所有关于船舶建造和改进补贴、价格支持、改善渔业生产环境补贴、渔民和鱼产品加工者生活补贴、显著影响鱼类国内价值的政策,如对进口价格、关税的控制。
根据《SCM协定》,构成一项补贴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是主体条件,即补贴是由WTO成员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是性质条件,即该项补贴构成了一项财政资助或GATF第16条意义下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是利益条件,即补贴受体由此获得了利益。据此,我们可以将渔业补贴定义为WTO成员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渔业部门所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授予GATT第16条意义上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使渔业行业或特定渔业企业因此而获取某种经济利益。
无论是FAO的概括式的定义,还是OECD的列举式定义,它们对渔业补贴的概念的界定都较为笼统,缺乏明确性,而基于《SCM协定》对渔业补贴所下的定义则克服了这一缺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渔业补贴的主要类别
OECD主张根据渔业补贴的实施方式进行分类,可分为:(1)政府财政预算中直接支付方式的补贴,指以捕捞量、销售量或单位船只为基本计量单位的直接补贴;(2)降低成本补贴,指那些能降低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的补贴;(3)一般,指政府预算中用于渔业管理的补贴,包括运行费用、科研费用以及资源增殖、发展渔港和港口自由停泊的费用等。
哥伦比亚大学渔业中心主要根据补贴性质的不同,将广泛存在于全球的补贴分为三大类:好的补贴、坏的补贴和危险的补贴。好的补贴主要指有关渔业管理与服务、渔业研究与开发这两种补贴。坏的补贴则主要包括税收减免、“入渔权”转让补贴、渔船新建或改进项目补贴、渔港新建或改造项目补贴、渔业开发规划和支持服务以及市场支持、加工、贮藏等基础设施项目补贴。危险的补贴则主要包括三类:对渔民的援助补贴、渔船回购项目和农村渔民社区开发项目。这种分类方法受到许多环保组织和利益集团的认可和支持,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鱼之友”集团代表方主张参考《SCM协定》的相关规定,将渔业补贴细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三种具体类型,从而适用不同的规则。但是,如何划分这三者的范围?将哪些渔业补贴归入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或者不可诉性补贴?应该说,界限的划定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这也是渔业补贴规则谈判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渔业补贴的通报与监督机制
鉴于《SCM协定》关于补贴项目的通知要求的执行程度非常低,监督力度不够,主席草案文本在要求成员方向WTO通报补贴情况,并由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对这些已通知的补贴予以审查的同时,提出要加强制度互动,尤其是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在成员方鱼群种类评估和渔业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合作。例如,该主席草案文本第V条“渔业管理”规定,无论是允许性补贴,还是S&D补贴,各成员必须将其渔业管理系统的性质和运作信息包括资源评估结果通报给FAO相关机构审查后才能允许实施。
鉴于《SCM协定》注重某项补贴措施对经贸的影响,而忽略渔业补贴对环境资源的影响这一缺陷,笔者认为主席草案文本要求成员方在渔业补贴通报中增加渔业补贴措施对环境资源的影响这一内容是合理的,这顺应了WTO规则由仅关注贸易自由化向平衡贸易和环境资源二者的关系转变的发展趋势。
《SCM协定》第26条规定了就补贴的监督机制:“委员会应在每次例会上审议根据第25条第11款提交的报告。”然而,该规定是粗线条和概括性的,没有规定违反通知义务的惩罚性措施,给实施渔业补贴的成员不履行通知义务留下了空间。这是WTO缺少成员方渔业补贴信息和数据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新的渔业补贴规则构建中,有必要对这一部分加以改进。
(四)渔业管理标准
主席草案文本第V条“渔业管理”规定,无论实施允许性补贴还是S&D补贴,在实施前,各成员的渔业管理水平都要达到条款中规定的要求。即所有WTO成员方寻求补贴豁免的首要条件是这些成员必须实施一套特定的渔业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应该符合国际公认的渔业管理最佳惯例,这些最佳惯例集中反映在《鱼类种群协定》、《负责任的渔业行为规范》、《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技术准则和行动计划这五个国际文件中。基于这五个国际文件,对于可以补贴的渔业活动,应该采纳国际社会公认的最好的捕鱼作业方式,且要进行定期的科学的鱼类种群评估,实施能力管理和效果管理措施。
(五)渔业补贴的救济机制
关于渔业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主席草案文本规定了两种程序:一种是针对禁止性补贴争端的解决程序,一种是由其他条款引起的争端的解决程序。对于禁止性补贴争端,根据《SCM协定》规定的程序设立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小组。对于那些基于绿灯条款及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其他渔业补贴条款引起的争端,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设立DSB专家小组。在这两种案件中,如果争端引起了“与渔业相关的科学或技术性问题”,DSB专家小组可以从WTO体制外制度中搜集相关信息,包括法庭之友意见书和争端当事人自身的意见。
不过,就具体个案,WTO争端解决机构是否与其他制度的互动合作,如何互动合作,这都将由WTO争端解决机构自行决定,而且WTO与体制外制度的协调与互动需要先易后难,避免制度协调互动中存在的利益明显失衡的问题。
【关键词】金枪鱼;印度洋;澳大利亚;非法捕鱼
引言:金枪鱼类主要指鲭亚目中的鲭科、旗鱼科、箭鱼科等种类,是世界中上层鱼类的主要捕捞对象ii。金枪鱼类为高度洄游鱼类,分布范围极广,遍及温带到热带的沿岸至大洋,几乎整个世界海洋均有分布,其中以太平洋的产量最高,约占70%左右。iii近年来印度洋的金枪鱼产量增长很快,经济价值极高,是世界渔业市场的畅销鱼种,目前金枪鱼渔业产值已占世界水产品贸易额的10%左右iv。印度洋金枪鱼渔业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产量持续增长,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金枪鱼产区。在2000年,其年产量已稳定在百万吨以上,再加上金枪鱼渔业中剑鱼、旗鱼等其它兼捕种类,印度洋金枪鱼渔业的年总产量已突破140万吨,渔业规模巨大;而到2003年,这个数字已经突破到了154万吨,其中鲣鱼产量最高,达54万吨,黄鳍金枪鱼产量次之,约为45.8万吨。
澳大利亚四面环海,东面和东北濒临太平洋,北、西、南频临印度洋。陆地和海洋领土横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海岸线总长36 000多公里。岸形曲折、港湾众多,具有天然优越的海产品养殖和捕捞条件。澳大利亚拥有世界上第三大海洋专属经济区和多种渔业资源。但澳大利亚的捕捞数量只位于世界第五十位左右,不过其海产品的经济价值较高,如龙虾、虾、鲍鱼和蓝鳍金枪鱼等品种,其商业捕鱼是仅次于牛肉、小麦、牛奶的食品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
一、澳大利亚印度洋地区金枪鱼渔业现状
就其在印度洋的位置来说,澳大利亚位于东印度洋。其在整个环印洋地区拥有最大的海洋专属经济区(EEZ)。
澳大利亚在印度洋地区的渔业利益包括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的澳大利亚捕鱼区(AFZ)和参与地区渔业资源管理。目前为止,澳大利亚在其所属的捕鱼区之外仅有2艘捕捞船,然而,从澳大利亚开始在印度洋公海区捕鱼那天起,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就承诺其可以在印度洋捕获其总体的金枪鱼资源的5%。在2007-08年度,龙虾是澳洲的价值最高的生产种类,价值为4.07亿美元,约三分之二的产量来自西澳大利亚。在2007-08年度,西澳大利亚渔业生产总值约为4.48亿元,占整个澳大利亚的渔业生产总值的20%。
在赫德岛和麦克唐纳岛捕鱼区对巴塔哥尼亚齿鱼及银鱼的非法捕捞长久以来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过去三年以来,由于‘大洋洲维京人号’武装巡逻艇的打击,这个地区基本上已经没有了非法捕鱼的案例报告。然而,在赫德岛及麦克唐纳岛南部的公海海域,非法捕鱼的问题却一直存在,并且他们使用的刺网长度达到6海里。viii 科科斯群岛和圣诞岛附近的捕鱼区也因澳大利亚没有发行捕捞许可证而关闭了多年。由于在这些孤立的岛屿上的运营成本问题,以及运输和销售市场问题,目前,在这些地方开展捕鱼业也是不划算的。
澳大利亚在南部蓝鳍金枪鱼业中拥有重大利益。这一重要种属属于高度洄游的鱼类,它们主要在澳大利亚南部海域被捕捞,但它们在洄游到南澳大利亚西海岸海域及新西兰海域之前却集中在印度洋东北部爪哇岛南部产卵。也有一部分穿过印度洋游到南大西洋。
二、澳大利亚印度洋地区金枪鱼渔业现状分析
与作为本地区最大的海洋国家之一相比,澳大利亚在印度洋的金枪鱼捕获量确实少得可怜。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二:
(一)对印度洋的长期忽视是造成这种情况的首要原因。
澳大利亚经常忽略自己是一个三面环海洋的国家。作为印度洋地区最大的海洋国家之一,长久以来,与太平洋地区相比,澳大利亚一直忽略了印度洋。它对印度洋的关注几乎是以15年为周期: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苏联出兵侵占阿富汗到20世纪90年代初试图在建立整个环印度洋地区全面的合作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现在,随着印度和非洲地区的加入,澳大利亚又重新重视该地区。当然,澳政府支持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而积极致力于对南亚和非洲地区的人道主义援助也是原因之一。
澳大利亚对整个太平洋有一个统一的政策,包括东南亚地区及南极洲和南大洋地区,而相对地对印度洋在整体上缺乏一个统一的政策。澳政府一直以来只专注于太平洋和东南亚地区,与印度洋地区国家的双边关系却很少有进展。不管是在整个印度洋地区还是亚地区,澳大利亚都很少参加多边的磋商会议,当然这样的多边的会议安排在本地区确实也是很少且无力的。整个印度洋地区也缺乏如亚太经合组织,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太平洋岛国论坛及其相关机构(如太平洋岛国论坛渔业局)这样的论坛组织。
对印度洋长期的忽视最终导致在澳大利亚国内,与南方蓝鳍金枪鱼渔业,太平洋金枪鱼渔业及南大洋渔业相比,印度洋金枪鱼渔业一直不被重视。澳大利亚国内的捕鱼公司对在印度洋的捕捞兴趣也不高。
(二)缺乏有效的管理组织,印度洋公海地区非法捕鱼现象严重。
相对而言,印度洋的渔业管理没有其他地区严格有效。澳政府通过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支持在印度洋的渔业管理的力度也不大。
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作为该地区唯一的渔业管理组织,但其一直以来都不能有效管理本地区的渔业资源。
2.1 地区国家之间的多样性导致很难找到一个平台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及利益纠纷。
印度洋地区沿岸各国有很大的多样性,内部也存在复杂的矛盾和纠纷,所以各个国家很难找到一个平台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及利益纠纷。最终导致一些国家对渔业管理的热情不够。
2.2 缺乏先进的管理措施,非法捕鱼现象严重。
相对于国际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ICCAT),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由于成立时间短等原因,通过的管理措施不多。尤其在应对印度洋公海地区的非法捕鱼(IUU fishing)问题还存在很多不足。
非法捕鱼(IUU fishing)是一个严重的世界性问题,当然也包括印度洋地区。大西洋和北太平洋渔业资源的不断减少导致出现在印度洋的欧洲和亚洲捕捞船只越来越多,而这些船只很多都涉及非法捕捞,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本地区缺少一个有效的渔业管理措施。在IOTC一个最近的业绩评估中也指出了委员会内部存在严重的分歧与不足。x它也指出,该委员会的渔业管理原则是过时的,缺乏预防的原则和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方法,并且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数据和鱼资源评估的质量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些数据对打击非法捕鱼活动至关重要。总之,缺乏对捕捞活动有效地监控是该地区面临的主要挑战,许多地区国家没有完全意识到其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对促进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巨大潜力。
三、澳大利亚印度洋渔业发展对策分析
印度洋作为世界上最后一个渔业资源未被充分开发的大洋,一直以来是各利益国博弈的对象。澳大利亚作为本地区最大的海洋国家之一,在这个地区拥有很大渔业利益,但长久以来,其捕捞量一直处于中下水平。
(一)、制定统一的印度洋政策,加强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协调。
尽管澳大利亚拥有先进的渔业管理体系,但其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太平洋。政府要像对待太平洋一样对待印度洋,必须制定统一的印度洋政策,应根据相应的国际公约、协定和决议的规定,制定一套与印度洋远洋渔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协调联邦政府与西澳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加强西澳州的渔业基础建设,制定有效的渔业管理政策。增加开往印度洋公海地区捕捞船只的数量。此外给前往印度洋捕捞的企业以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去印度洋捕鱼。
(二)、与有关利益国积极配合,严厉打击非法捕鱼。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IUU)。要加强专属经济区(EEZ)的巡逻力度,严厉打击专属捕鱼区内的非法捕捞活动。加强与地区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特别是与印尼的关系。澳大利亚与印尼的关系一直被视为其最重要的双边关系。它与印尼拥有在世界上最长的海上共同边界,并且所有这些边界都处在印度洋。在海洋领域,这两个国家有许多共同的利益,包括共同维护海上秩序,打击海盗、人口走私及非法捕鱼等。此外,还要加强与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的合作,特别是要推动提高IOTC的管理效率,和其他国家一起积极合作,共同打击非法捕鱼。
(三)、合理规划布局,积极发展金枪鱼围网作业。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淡水养殖;适宜性评价
中图分类号: S965.9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2.06.016
天津市地处华北平原东北部,环渤海地区的中心地带,北依燕山,东临渤海,与北京市和河北省相接壤,区位优势明显。天津市平原辽阔,河流纵横,坑、塘、洼淀星罗棋布,素有“九河下梢”之称,是海河五大支流南运河、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的汇合处和入海口。流经本市的一级河道就有19条,二级河道79条,还有6条人工河道,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12座、小型水库60座、水系干流闸坝13座。
由于独特的地理条件,天津市水产养殖业发展由来已久。尤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和近年来的调整整顿,水产养殖业已成为天津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业经济增长点。然而,随着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天津市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新时期,水产养殖业如何发展,还有多少发展空间,急需进行科学的规划研究。
本研究采用了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1-4]这一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突破传统的水产养殖用地评估依靠经验和人为主观方式进行,缺少科学定量分析的模式,着重对天津市淡水养殖自然资源、社会经济资源进行适宜性评价,并将其结果划分出等级,帮助水产管理部门制定科学的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天津市水产养殖资源的生产潜力,更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全市资源,以保持我市水产养殖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1 GIS技术在渔业领域的应用
GIS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是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在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下,对空间相关数据进行采集、管理、操作、分析、模拟和显示,并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适时提供多种空间和动态的地理信息[5-6]。GIS技术的最重要特征是具有集成管理大量多专题的空间与属性数据的能力,其强大的空间数据处理和分析功能,不仅可以成功地支持整个评价过程、实现指标的空间分布可视化,还可以获得评价目标的深层次的信息。
目前,GIS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众多领域,尤其在农业土地、林牧业土地、城市土地等土地资源规划、评价上的应用研究已日趋成熟。在渔业领域中的应用则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用于内陆水域渔业管理和养殖场的选择,20世纪80年代末期,GIS逐步运用到海洋渔业中。发展到今天,GIS在渔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受到科研人员及国际组织的重视。1999 年,第一届渔业 GIS 国际专题讨论会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之后每3年举办1次,目前已举办了4届。综合目前国内外 GIS 技术在渔业中的应用,更多的还是在海洋渔业领域,通常涉及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渔海况数据采集与分析,渔业资源与海洋环境关系,水产养殖选址,渔业资源评估与分析,标志放流,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渔情预报等[7]。
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将GIS技术引入渔业领域,与国外相比发展较缓慢,但近几年我国在渔业信息收集和数据库建立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目前已建立实用性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如渔业科技文献、科研成果管理、全国渔业区划、淡水鱼类种质资源、使用养殖技术、渔业统计、海洋渔业生物资源、基建项目与财务管理、海洋捕捞许可证与船籍证管理、远洋信息、管理系统等,为渔业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海洋管理中应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主要是将数据资料整理后进行统计,建立相关数据库,如南海海洋渔业GIS管理系统、渤海生物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环境信息地理信息系统及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生物资源地理信息系统等项目[8]。在大量的研究中也有开展渔业养殖区域规划方面的,如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综合信息研究中心同世界渔业中心(FishCenter)合作开展了河南省渔业养殖区规划研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 建立天津市淡水养殖影响因子评价指标体系
2.1 指标筛选
适宜性评价过程需要自然科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各方面的力量,只有全面、综合地分析研究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才能客观地对土地做出评估,增强区域评价成果的科学性和运用价值。影响水产养殖生产的因子很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因素都一一进行评估。通常,只选那些与当地水产养殖生产密切相关的因素作为评估因子[9]。各地条件不同,不可能采用统一的影响因子指标。为了获得科学、系统和符合实际的评价结果,本研究主要遵循以下三方面原则。
(1)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原则。水产养殖评价体系构建中,既要注意客观构成要素的科学测定,也要充分考虑主观评价的感受,既要利用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如召开专家会,对各指标的重要性做出判断,又需要定量数据作为评价支撑,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资料,尽量选择可以量化、直接的指标,如年鉴和问卷调查,即我们通过相对客观的手段获取指标值。
(2)主导性与差异性相结合原则。在全面分析每一个质量因子的基础上,既需要选取对研究区水产养殖生产力长期起主导作用的质量因子作为适宜性评估影响大的因素,又需要体现空间分布差异性的因子,对于那些对水产养殖适宜性有重要影响,但在评估区内基本一致的因素应视为背景因素。
(3)可操作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指标体系不宜求全、求细,否则将会因指标群过于庞大而减弱可操作性,甚至导致无法应用。这就需要尽可能简化,只保留核心指标,将指标内部之间有因果关系或关联程度大的指标删减。尽可能采用现行的国家和天津市统计口径,便于收集和计算分析,避免或减少调查项目与工作量。
2.2 确定指标权重
指标权重的确定方法通常分为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两大类,但两种方法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主观赋权法客观性较差,容易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客观赋权法可以减轻主观因素的影响,但确定的权重缺少稳定性,不能充分体现指标本身的相对重要程度,有时与指标的实际重要程度相悖,解释性较差[10-12]。同时,学者认为选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方法时必须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特征来进行,且在农业相关指标评价中,除了定量分析外,还存在有一些定性的判断[9,13-14]。
因此,本研究考虑到水产养殖评价的特殊性,选用了能够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相结合、对非定量因素进行量化分析的层次分析法和德尔菲法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天津市淡水养殖发展影响因子指标的权重。
结果表明,在影响天津市淡水养殖发展的因素中,自然资源是最关键的影响因素,权重高达63.39%,其次是市场前景,权重为23.19%,最后是发展基础条件13.42%。在自然资源方面,水资源对淡水养殖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权重超过了97%,其中地表水资源量和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发挥较大的作用,而地表水接近程度的作用较小;在土壤资源方面,由于天津市土壤pH值和坡度较为相近,因此观测指标只选取了土壤质地类型。在市场前景方面,产品竞争力起主导性作用,权重为67.45%,其次是产品销售模式,而产品消费能力的作用较小;在产品竞争力方面,注册商标数量、名特优水产品产量占总产量的比例和有无出口水产品都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在产品销售模式中,销售方式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发展基础条件方面,从业人员水平和养殖技术水平共同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权重为49.23%和42.73%;其中养殖总体投入产出比、渔业专业从业人员管理水面情况、乡镇渔民人均纯收入的作用较为突出。
3 天津市淡水养殖适宜性分析评价
3.1 建立淡水养殖适宜性分析模型
本研究利用IDRISI作为适宜性分析软件,这一软件集地理信息系统和图像处理功能于一身,为众多相关应用研究领域提供了强有力的研究与开发工具[15]。水产养殖适宜性分析就是将影响水产养殖的各种因素数据栅格化,在IDRISI中利用各分析工具,依据专家赋予的权重,建立层次分析模型,最终得到客观计算结果的过程。整个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指标数据准备过程,通过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将表格、矢量等多种格式的指标数据转换为统一标准的栅格数据;二是在IDRISI软件中,利用各种分析功能对栅格数据进行叠加运算和分类。
3.2 淡水养殖区域适宜性评价结果
天津市淡水养殖适宜性评价结果表明,全市淡水养殖可以规划区域为7.258 2万hm2。非常适宜养殖的区域仅为391 hm2,占可规划面积的0.55%,分布在宝坻区;比较适宜区域为29 945 hm2,占可规划面积的41.25%,分布在宁河县、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和蓟县;一般适宜区域最大,为41 969 hm2,占可规划面积的57.82%,所有区县均有分布,以滨海新区、武清区、西青区的面积较大;不适宜区域最少,为277 hm2,仅占0.38%,分布在东丽区、北辰区和西青区3个近郊区。经综合分析,更加适合淡水养殖的区域主要集中在滨海新区、宁河县、武清区和宝坻区。比较而言,本研究得出的可规划养殖区域高出2010年天津市实际养殖面积的近1倍,这一结果有利于未来的天津市淡水养殖规划布局。研究结果中条件较好的规划区域与天津市淡水养殖现状较为吻合,说明本研究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相信GIS技术的数据处理和空间分析功能将更加强大。在水产养殖适宜性分析、实时监测、管理和预警等方面,GIS的研究与应用将显示其不可比拟的优势和巨大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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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补偿;海洋生态;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P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2-0024-04
1引言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1]。作为一种能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手段,它的发展对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近30年开展的生态补偿工作来看,我国仅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及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并反馈到一定的效果[2],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投入还远远不够。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我国拥有长达1.8万km的海岸线和300万km2的海域,海洋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产品,同时也提供了巨大的海洋生态服务价值。然而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近海污染加重、渔业资源衰退和海洋环境灾害频繁等,都在不断地削弱海洋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近些年,国家大力整治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重视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催生了各种形式的海洋生态补偿。
通过海洋生态补偿,一方面可以为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则通过合理的长远规划来保护与利用海洋资源,增加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而在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需要合理地选取补偿方式,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2海洋生态补偿方法
现阶段海洋生态补偿从补偿方式上可划分为3大类,包括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3]。这3类补偿方式在实施主体、实施过程、实施效率和实施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实际补偿过程中,往往需要针对不同形式的海洋活动和不同类型的生态破坏,采取不同的生态补偿方式。
2.1经济补偿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是海洋生态补偿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的一种补偿方式。广义上的海洋经济补偿既包括收取的生态补偿金,也包括政府出资、企业投资、公众募捐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经济补偿,狭义上的海洋经济补偿只是针对破坏或利用海洋资源环境的主体收取生态补偿金。一般来说,当地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条例,针对海洋工程建设、经济活动开发等项目进行税收,针对违法污染等行为进行罚款,然后运用这些资金进行海洋生态防护以及生态修复工作。
2.2资源补偿
所谓海洋资源补偿,是对海洋生态环境中缺失的生物资源以及其他资源,以人为的方式进行数量补充,使其恢复到最初的状态。资源补偿包括增殖放流和养殖两大类,但通常情况下资源补偿主要是采取增殖放流的形式。
工程填海占海、过度捕捞以及大面积的海洋污染,都可能造成海洋生物资源的衰退,物种(尤其是经济物种)数量急剧下降,海洋生态平衡受到影响,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为了能够快速解决这种海洋生态问题,增殖放流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增殖放流形式多运用于近海海域的海洋渔业捕捞或者养殖区域,且增殖放流的物种多为经济鱼类,增殖放流前期投入资金相对较低,放流后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效益良好。它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缺失的海洋生物数量恢复到一定的程度,使得区域物种多样性得到提升,使原来弱化的海洋生态资源得到充分的补充,而这种恢复程度也与资源补偿强度成正对应关系。除了提高了当地海洋环境质量,增殖放流也能为日后区域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潜力与资本。
2.3生境补偿
2.3.1建设人工鱼礁
人工鱼礁是指人为设置的一个或多个自然或人造构造物,并有目的地沉置于海底,形成一个为鱼类等提供繁殖、生长、庇护和索饵的场所,从而改变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4]。作为一种生境营造的补偿方式,建设人工鱼礁有很强的优势。人工鱼礁投放后,礁区海域受到流场影响,礁体局部形成上升流,使得海水中营养盐浓度升高,上层浮游植物大量生长,为海域浮游动物提供了丰富的饵料,并促进了游泳动物的生产繁殖;鱼礁投放着床后,伴随海域底质环境变化,底栖生物生活环境产生变化,其种类 、生物量 、栖息密度 、多样性 、均匀度均有所增加[,6];鱼礁投放后,不仅对海域生态环境存在修复作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也明显提高。
据不完全统计,已经用于构建人工鱼礁的材料超过249种[7],这些材料中既包括一些贝壳岩石树木等天然材料,也包括一些报废船体、混凝土、钢筋、玻璃等废弃材料和建筑材料,采用不同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会有不同的效果,且采取不同的投放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流场效应[8],所以在投放之前必须在礁区选址、配置方案和鱼礁效应等方面进行充分的科学研究论证。
2.3.2建设海洋牧场
海洋牧场这一名词的出现最早是在1971年,当时日本在海洋开发审议会上首先提出了“海洋牧场的构想[9],指出了海洋牧场是未来渔业的基本技术体系,是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生产食物的系统。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海洋牧场主要通过放流、底播、移植等方式将人工培育驯化的生物苗种放流入海或者人工鱼礁海域,利用天然饵料或微量投饵育成,并进行高水平的生物管理和环境控制,扩大海洋生物资源量[10]。海洋牧场建设一般包括生境营造、育苗培育、监测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建设以及配套技术建设几个方面[11]。往往以大型海藻场营建、人工鱼礁的投放和渔业苗种的增殖放流为手段,增加区域海洋渔业资源,改善牧场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近岸产卵场和索饵场,养护近海生物资源,增加了鱼、虾、贝、藻等生物资源数量,具有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3.3建立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这个概念最初并不是从生态补偿角度出发考虑的,它以国家政府为行使主体,划定特定的海域,禁止或者控制捕捞建设等人类活动,使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得到迅速恢复和提升。由此可以看出,海洋保护区不单纯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它也属于生态补偿的范畴。其生态补偿运行机制是在保护海域范围内的各类生态要素间进行的,通过完整地保留各生态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规律,把各构成要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以达到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顺利实施的目的[12]。
2.4补偿方式比较
针对不同补偿方式的补偿主体、适用海域、特点、前期投入、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具体见表1。
表1海洋生态补偿方法的比较
比较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方法经济补偿资源补偿生境补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海洋保护区
补偿主体政府、污染者、受益者、社会公众污染者、施工单位、企业企业个体、受益者国家、政府
适用海域任何海域施工建设海域鱼类繁殖区、适宜生长区特征物种生存区
特点适用广泛直接补偿通过人为的生境营造建立适宜海洋生物生存环境,放流物种,并运用先进监测管理技术通过划定海域有,强制减少或者禁止人类活动
前期投入无生物资源的选取与准备材料选取与准备、方案选取各种规划文件
经济效益无直接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明显,但受到投放效果影响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经济利益降低甚至消失
环境效益环境效益较弱,具有一定延迟性和间接性区域生物资源恢复明显,生态环境改善较弱区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改善明显具有长远的环境效益
由表1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适用性最广,操作起来最简单,但是不产生经济效益,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的资金进行二次环境投资和环境保护,使得环境效益往往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和延迟性;资源补偿一般针对那些经济鱼类物种,虽有一定的环境效益但不长远,补偿效果不稳定且容易受到补偿海域其他物种以及所处生境等外界因素干扰,甚至会产生由于物种选择不妥而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现象,而补偿实施后在效果评估方面也往往具有一定难度;生境补偿最具多样性,可以根据不同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虽然在过程实施方面会相对复杂,但却具有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也是目前最具前景的海洋生态补偿方式。
3国内外海洋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3.1国外研究进展
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经济补偿主要通过政府补贴、财政援助、开征生态税和借助国内外基金等方式进行,而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则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收、绿色环保税收等多种特定税收来维护环境,平衡生态[13]。
资源补偿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前苏联和日本的技术已十分成熟。美国放流鱼类历史已有100多年,20世纪80年代仅对鲑鱼的增殖投资就达7.1亿美元,0年代还开展“巨藻场改进计划以恢复和发展原有藻场,多次探索后并最终形成了人工培育胚孢子体密集撒播的方法;前苏联共有10多个养殖工厂和驯化站,90多处鲟、鲑鱼的人工孵化场,仅在1976~1980年期间培育各种放流苗种70亿尾以上[14];日本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使得它对海洋的依赖性很高,早在1962年便设立了国家为主体的栽培中心,并建设了专门的增殖机构,几十年的发展使得增殖渔业在日本成为了一种产业,对日本海洋经济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甚至在一些东南亚国家,如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等,通过增殖放流方式来提高经济品种的捕捞产量也十分常见[1]。
生境补偿方面,近年来各国为保护及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恢复海洋生物资源,纷纷发展人工鱼礁项目,其中日本及欧美等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在利用人工鱼礁改善和恢复海洋生态环境等研究和应用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获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生态效应[16];韩国早在1971年便将62种不同的人工鱼礁运用于周边海域[17],如今韩国在人工鱼礁方面的研究已近十分成熟,针对不同结构形状的人工鱼礁构件的周围水流速率变化都有很细的研究[18];而一些欧洲国家为了缓解当地渔民与一些外来休闲渔业者的冲突与矛盾,开设海洋牧场休闲渔业,一方面对经济鱼类进行了补偿,另一方面又带动了其他经济的发展[19];而澳大利亚也在20世纪80年代开展了海洋生态补偿与保护工作,如1979年建立了大堡礁海洋公园,1982年建立了第一个联邦海洋保护区[20]。
现今,世界各国对海洋蓝色经济的开发不断转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逐步从传统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变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存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中,受到不同地区经济、环境本底差异的影响,国际上一直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体系,而传统生态补偿同新补偿方法交叉实施后,如何权衡所获经济和环境效益比例,如何确立混合型补偿标准将又是一个难点。随着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深化与丰富,海洋保护区网络构建、混合型海洋生态补偿,都将给管理体系以及评估系统带来新的挑战。
3.2国内研究进展
目前,国内海洋生态补偿还处在研究试点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我国生态补偿工作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整体上对生态补偿机制等基础理论的探讨和研究较多,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法、补偿关系等探讨较少,导致海洋生态补偿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不连续与不规范的现象。近些年,随着对海洋污染生态问题的关注,国家海洋局先后组织多家单位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和相关标准的研究,取得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办法、“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海洋生态资源评估技术导则等阶段性成果;沿海各地海洋主管部门也积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工作,如天津、山东、浙江、福建、海南等省在各自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等原则,强调各方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近几年国内对于所有的涉海工程或者项目,在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都会进行海洋生态补偿金计算,海洋生态补偿已经成为项目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2013年4月11日,国家海洋局公布《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从恢复海洋生态功能、提高海洋生态承载力角度出发,将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可见今后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将迎来巨大的机遇。
实践方面,国内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展过相关的工作,先后在渤海、黄海流域实施中国对虾的生产性增殖放流,但一直没有开展起来;近年针对我国近海海域渔业及相关生物资源短缺的现状,国家相关部委及部分沿海省份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采取了一些补偿措施,山东、浙江等沿海省份联合企业开展了一些近海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山东省决定每年省财政提供支持资金建设人工鱼礁项目;山东、福建、广东等省在围填海、跨海桥梁、海底排污管道等项目建设中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山东省将征收的海洋工程生态补偿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并把建设海洋牧场、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作为蓝色半岛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山东半岛沿海建成能形成一定规模的、多种类型的“鱼礁,为海洋生物营造栖息、繁衍的场所;福建、广东省采取由项目开发主体实施红树林种植、珊瑚礁异地迁植等式,对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广东大亚湾开发区安排资金扶持失海社区发展,对失海渔民进行创业扶持和生活补贴。
4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方向及建议
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海洋生态补偿建设,对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收取生态补偿金,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增加人工鱼礁建设投入,积极推展海洋牧场建设,改善海洋生态系统,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已成为沿海各省份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热点。
4.1加速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面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现状,现有立法远远不够,只有在合理的法律援助下,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才能走得更远。所以,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海洋生态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4.2采取先进手段促进我国海洋生态补偿体系发展
不断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相关配套标准和办法,积极探索高效先进的补偿途径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金的融资模式和系统;逐步开展建设项目海洋生态补偿的后评价,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效果评估系统,针对海洋生态补偿后的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进行系统评估与分析,及时反馈生态补偿信息,提高海洋生态补偿效率。促使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4.3加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严格执行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完整的生态补偿体制、采取恰当补偿方法的基础上,海洋生态补偿的发展仍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如何建立合理的监管模式与体系,提高监管效率,是我们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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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鱼类行为,研究动态,发展
中图分类号:S9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6-0125-01
鱼类行为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科学,在动物行为进化上和渔业生产发展中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现代渔业技术的发展,人们对鱼类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其中主要包括鱼类与环境因子的相互作用、鱼类对重金属或有机毒物的应激反应以及鱼类群体内部个体间的协调机制等。这直接促进了鱼类行为学研究的发展,使得更多的成果应用到生产实践中。鱼类行为就是指鱼类进行的各种运动,是鱼类对环境变化的外在反应,主要包括游泳、摄食、生殖、呼吸等行为;此外,避敌、攻击、求偶时改变体色等非运动形式也列入行为范畴。本文主要介绍鱼类行为学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以期为国内学者开展鱼类行为学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1.鱼类行为学研究的历史过程
动物行为学的研究由来已久,但直到20世纪动物行为学才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延伸。当时的主要研究对象是鸟类和哺乳类,而对于鱼类的研究和报道都较少。自从1904年Lyon报道了鱼类的趋流行为以来,陆续有学者开展关于鱼类行为的研究,但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真正鱼类行为研究直到上世纪中叶才逐步发展起来,主要是为了适应海洋捕捞的发展需要。在1963年召开的联合国粮农组织大会中,Blaxter介绍了鱼类在不同光照下对网具不同部分的反应,1970年在冰岛雷克亚米克召开的世界性渔具会议有专门讨论鱼类行为的论文,1977年国际水生生物管理中心在意大利召开会议,专题讨论了鱼类行为与捕捞业和养殖业的关系。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鱼类行为的研究引起国际海洋理事会的重视,1992年在挪威召开会议上强调了鱼类行为学在渔业资源评估和渔业资源管理方面的应用,2004年在波兰召开的渔具工作组会议上又讨论了渔具渔法、鱼类行为和鱼群的声波反射强度等。可见,有关鱼类行为学的研究领域已经从最初的海洋捕捞业,逐渐扩展到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资源管理等。
2.鱼类行为学的研究领域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对鱼类行为的观察和探索也不断取得进展。最初只是研究鱼类行为在捕捞产业中的应用,其后发展到研究鱼类个体对声响、光照等环境因子的反应,最后发展到研究鱼类群体行为及内部机理。鱼类行为学的研究方向主要分为个体行为学和群体行为学:
2.1 鱼类个体行为学
个体行为学主要是指鱼类个体在外界物理或化学刺激下所产生的自发或条件反射行为。主要研究对象为鱼类个体或者鱼群中的独立个体,主要研究方向为鱼类的趋、鱼类的游泳行为和摄食行为等。
2.1.1 鱼类的趋
鱼类趋通常与环境因子的改变有关,如鱼类的趋光性、趋流性和趋礁性等,这些行为通常理解为鱼类的本能行为,不同鱼类面对光照、温度、流速甚至颜色的改变均有不同的反应和适应过程。王武等研究了水温与光照对瓦氏黄颡鱼幼鱼行为的影响,发现水温与光照的变化会对瓦氏黄颡鱼行为产生显著影响,过低的水温会减少瓦氏黄颡鱼对外界影响因素的反应,而高强度光照会使瓦氏黄颡鱼的游动增加,寻求藏匿处。该研究结果表明瓦氏黄颡鱼适合在低光照强度下养殖,增加了瓦氏黄颡鱼幼鱼的成活几率,成功将鱼类行为学应用于养殖技术领域。罗清平等[3]对孔雀鱼幼苗在光场中的行为反应进行分析,得出孔雀鱼幼苗对短波长的蓝、绿光趋向性最强,相应的照度范围为1500~2000lx,而对长波长的红、黄光表现出避光性。该研究结果在孔雀鱼工厂化养殖中得到应用,主要利用其趋光性特点进行定时定量投饵,也可以利用其避光性的特点对其进行驱赶,以提高清洁、分箱或捕捞等操作的效率。张硕等分析了黑幼鱼的趋流性,测定了黑幼鱼的感应流速、喜好流速和极限流速,并定量分析了黑幼鱼体长与流速之间的关系,为今后学者开展遗传育种或增殖放流相关研究提供科学依据。
2.1.2 游泳行为与摄食行为
鱼类在长期的进化演变中,体形和游泳能力反映出鱼类对环境的某种适应性,观察和研究鱼类的游泳行为是鱼类行为学的重要内容。Marie-Laure等[9]早在1999年便利用声学遥感装置对养殖虹鳟鱼的游泳行为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在不同养殖密度条件下,虹鳟鱼的行为差异显著,在高密度下具有较高的行动水平。Hanson等对黑鲈在自然环境中的游泳行为进行研究,并对于个体间的游泳相似性进行分析,得出了黑鲈在自然状态下的游泳行为习性。由于这次实验实在自然条件下进行的,所以非常具有实用价值。
2.2 鱼类群体行为学
自然界中,许多动物以群居的形式存在。群体生活的好处在于有利于发现食物、抵御敌害和繁衍等。有统计表明,80%的鱼类均以聚集成群的形式进行栖息、索饵和洄游,这是鱼类经过长期自然选择的一种适应性,对鱼类生存起着十分有利的作用。鱼类群体行为学以整个鱼群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方向为鱼群的形成机制和鱼群的行为模拟等。ANNE等[17]研究了鱼类早期的经验对鱼类集群的影响,认为鱼群能否成功聚集及逃避捕食危害,多数取决于早期的经验,这在鱼类行为学的研究中,具有突破性价值,该项研究也可以应用于人工培育鱼类的早期驯养。日本学者M. Zheng等从鱼群对逃避捕食造成影响的角度出发,利用模型研究了鱼群对捕食者的行为反应,得出了不同情况下鱼类的被捕食概率,鱼群通常是某些个体行为对整个鱼群发出讯息,并成功逃避捕食者的追捕。
3.鱼类行为学的发展趋势
鱼类行为学发展至今,研究领域已经从水产捕捞学逐渐拓展到生理学、生态学甚至计算机学。其未来发展趋仍会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鱼类行为的原理、方式和结果进行更加精确的分析研究。随着基因遗传学的不断发展,更多的学者将该项技术应用于种群多样性、个体性状性和行为差异性的研究,鱼类行为学也可以借鉴该项技术,对个体和群体行为的内在因素进行探索与表达,如研究鱼类游泳姿态的差异性,雌、雄鱼求偶行为的基因表达等。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或仿真影像技术的发展,鱼类行为研究者们也开拓了研究的新思路和方法,人工智能在鱼类行为方面应用的典型是涂晓媛鱼,这是一种以计算机动画为条件,具备人工生命的鱼类。涂晓媛鱼具有自主性,可以根据外界环境变化作出不同反应。该种技术的应用具备广阔前景,许多不具备的实验条件在计算机上便可完成。仿真影像技术可以将鱼类的相对位置在计算机上精确显示出来,不仅可以应用于鱼群个体间的相对距离研究,而且可以应用于鱼群与渔船、礁体之间的相对位置研究。鱼类行为学会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更加繁荣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大仁,俞文钊译.(普罗塔索夫 B. P.著).鱼类的行动.北京:科学出版社,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