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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1-20 10:18: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劳动局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劳动局法律法规

篇1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篇2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高级会员服务,并针对会员权利与义务达成以下约定:

一、会员可享受的服务与权利

(一)免费服务项目:

a)会员确认书及紧急援助热线电话号码,在任何时候当您碰到法规方面的难题或发生紧急事宜时,可获得咨询和紧急援助。

(1)电话咨询:咨询时间为:_________(工作日),咨询电话:_________;

(2)专家面谈分析:通过事先电话预约,法规专家将面对面与您共同分析您在工作中遇到的法规、合同、争议等问题,同时为您出具合理的建议。

b)享受最新劳动法律法规速递(电子邮件形式)。

c)享受_________网站免费赠送的_________元的培训费(可抵扣_________网站举办的各种培训课程:如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等)。

d)年度内免费在_________网站刊登hr招聘职位。

e)全年免费访问会员专用的_________网站法律法规专页,享受以下专业的网上查询及电子咨询服务:

(1)各地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查询;

(2)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及标准合同查询;

(3)人力资源分类法规及实用工具查询;

(4)国内主要劳动法规(英文版)查询;

(5)网上查询劳动法律法规原文汇编(国家、当地省及省级城市);

(6)全国各地最新劳动仲裁案例解析;

(7)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热点话题;

(8)hr专区资料下载(培训讲义、hr案例);

(9)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f)当地劳动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劳动合同条例;

(3)当地省及省级城市社会保险条例;

(4)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其他常用劳动法律法规;

(5)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g)_________网站将免费协作会员单位聘请知名劳动仲裁律师。

h)免费享受由_________网站法律顾问及人力资源咨询师提供的人事制度、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员工手册审核服务。

(二)优惠服务项目

a)享受hr联盟会员的各项服务,并协助企业办理劳动年检。

b)由_________网站组织专家对单位出现的紧急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c)组织参加与劳动局官员的茶话会。

d)会员单位可享受六折优惠参加劳动法规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与政府官员、劳动法律法规专家及同行业人士定期进行交流。

e)优惠购买_________网站推出的vcd管理课程。

f)八折优惠参加_________网站举办的hr管理培训课程、研讨会以及国内外相关hr交流活动,并可优惠获得劳动法律法规其他顾问服务。

g)八折享受_________网站职业信用管理与职业信用担保服务。

(三)在登记并支付了年费后,会员即可获得以上_________;会员费为:¥_________元/年。

篇3

根据市民委“关于组织参加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在短时间里迅速完成任务。对此,我们正确处理年终工作繁重与开展此项活动的关系,把活动的开展,作为当前紧急的一件大事,作为一次学习宣传民族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法律意识和民族理论政策水平的大好机会。我们迅速召开局班子会进行研究,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进行部署,局班子成员分头负责落实。通过精心策划、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共组织了全县县直机关和乡镇社区等700多人参加了竞赛活动,收回答题卡441份,圆满完成了市民委分配的任务。通过对活动的切实开展,我县广大干部职工对党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民族法律法规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具体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突出重点性。我们把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为此次活动开展的重点,成员单位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支持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形成民族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民族工作的主要单位和部门,为此,我们通过积极联系,争取重视支持,先后组织了发改局、水务局、交通局、教育局、农业局等22个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150多名干部职工参加试题答写,收到答题卡130份。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遵守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了民族工作的合力和向心力,同时,也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突出广泛性。活动中,我们坚持从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阶层、不同行业出发,并把它作为工作的切入点,通过大力宣传发动,利用电话联系、集中培训、上门讲解等方式,上至在家的四大家领导及县直机关干部,下至各乡镇干部群众及在校学生踊跃参与答题,发放试卷和答题卡共300余份,收到县直机关答题卡84份、乡镇答题卡90份。活动的开展让民族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深入人心,普及力度得到进一步推广。

三、突出代表性。在晃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是我县来至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在工作、生活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为此,我们充分抓住我县于12月24日至31日召开“两会”这一难得的机会,派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工作人员蹲守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到的地方——夜郎迎宾馆,宣传发动他们参与答题,共发放试卷和答题卡120余份,得到代表们热情响应,收回答题卡96份。我县的民族法律法规竞赛活动,因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参与,变得特别引人注目。

四、突出行业性。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只有各行各业的发展,才有我县经济社会的腾飞。因此,我们把增强各行各业具备基本的民族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切入点,有意识地分行业、分系统地宣传组织参赛。派人送试卷和答题卡到工业战线、卫生战线、第三产业涉及工业局、劳动局、人民医院、林业局、工贸中心等20多个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和响应,有的部门还不要我们送试卷和答题卡,他们直接在网上下载答题,共收到答题卡111份。此次活动的开展,在新晃几乎家喻户晓,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篇4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357号文)的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  劳部发〔1996〕16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参与指导、培训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加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导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篇5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分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范劳动执法行政行为,严明纪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二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分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范围

第四条分局依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管理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

3、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管理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5、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工作。

6、负责劳动普法工作,接受劳动法律、法规咨询。

7、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第五条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服务工作,以及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

2、办理企业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

3、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抓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4、负责流动就业统计,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处理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

2、实施劳动合同签订、鉴证管理,指导、协调村(居民)劳动服务站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3、承担镇劳动争议仲裁庭日常工作。

第七条分局内设三个职能室,其负责人是行政责任人。

第一,综合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领导指挥调度,工作计划、综合性调研、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的组织实施。

2、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做好会议、档案、信息、保密、财务、保卫、接待工作。

第二,培训就业办公室职责:

1、实施有关劳动就业基本政策、城乡就业工作措施,管理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涉外就业服务机构。

2、管理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指导监督实施政策性就业的安置、调配。

3、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合同制职工管理,做好劳动统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计划。

4、管理社会力量兴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构,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三,仲裁监察办公室职责:

1、综合管理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制定企业调整劳动关系政策、措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2、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实施。

3、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企业劳动年审,负责劳动、劳动普法工作。

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条分局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九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办公室主要受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案件。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属行政执法过错,应予以追究:

1、经镇人大、市劳动局监督或者群众投诉,经查实确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4、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处罚和强制措施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过错行为:

⑴没有事实根据,证据不足予以处理或者实施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不予处理,放纵姑息。

⑵违法采取检查措施,、、谋取私利,向他人泄露案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和有关保密资料的。

⑶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

⑷未经上级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期限,或者案件审理或者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⑸其它受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二条过错责任由造成过错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由于领导违反规定错误命令,指挥造成执法错误的,领导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因执法过错导致国家赔偿,需向有关责任承担人追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责任人徇私枉法,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从重追究;主动纠正执法错误、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追究。

第十五条执行任务时,因领导命令干扰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领导者责任。执行上级机关、检察院、法院决定出现错案的,不作错案追究。

第十六条过错责任追究种类:A.通报批评。B.减发、停发奖金。C.取消一定期限内评选先进、晋升资格。D.记大过。E.降级、降职。F.撤职。G.开除。H.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种类,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过错行为发现途径主要有:

1、当事人对错案提出申诉、控告。

2、在审核案件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案。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

4、其它可发现行政执法过错的途径。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过错由市劳动局组织调查,作出过错认定意见并审批后,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第五章实施要求

第十九条分局行政执法活动和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全体执法人员逢星期五下午进行学习。

篇6

根据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

一、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劳动者正确选择职业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根据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职业指导”是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而开展的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就业能力,掌握求职方法,促使劳动者根据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实现就业或参加职业培训及指导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服务工作的总称。

三、职业指导的服务对象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求职者、有转换工作岗位愿望的在职职工、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复转军人等特殊就业群体及各种经济成份的用人单位。

四、市劳动局负责本市职业指导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市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组织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3.核发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4.组织职业指导材料的编写与择业能力测试的软件开发工作。

五、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指导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本市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对辖区内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辖区内职业指导工作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提供咨询服务。

六、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是承担职业指导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1.科学分析就业趋势、劳动力供求特点和不同类型职业所需人员的类型与特征,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2.测试和鉴别求职者综合就业能力,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运用职业指导的政策导向和科学方法,向求职者提出择业方向(职业培训方向)的建议,使其选择或调换到合适的职业并能胜任工作。

3.指导求职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掌握求职和择业方法,接受必需的求职教育,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

4.指导用人单位了解劳动力市场特点,掌握劳动力资源状况,合理招用人员,实现劳动力合理配置。

七、职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1.调查、分析、预测本辖区(行业)内的劳动力资源结构、素质状况,各类劳动者求职意向,企业用工岗位空缺及对职位要求状况,定期向市劳动局报告社会职业变动趋势与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

2.对求职者进行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就业形势、社会职业需求趋势及求职方式的宣传指导。

3.运用微机等现代化手段、设施,开展劳动者素质、技能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指导劳动者正确选择职业或参加专业技能培训。

4.对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指导,帮助企业选择招聘方法、确定招工条件、办理录用手续和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根据劳动力供求信息和社会职业需求趋势,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方向、培训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方面的建议和信息。

八、职业指导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平、自愿、收费合理原则,区别不同指导对象,实行一般指导与专门指导相结合原则,帮助被指导者熟悉劳动政策法规,了解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方法,尽快实现就业和依法用工。

九、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根据《职业指导办法》的规定将职业指导工作列入业务服务范围,配备二至三名专职(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采取以下形式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1.咨询面谈服务,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咨询面谈制度,当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登记时,职业指导人员应采取个别或集中座谈等形式向他们提供当前社会就业岗位空缺情况,帮助求职者选择职业方向,填写《求职登记表》,并发给相关的职业指导宣传材料;对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登记半年后仍未找到职业的求职者,职业指导人员应约其再次面谈,分析其未就业原因,帮助修正择业方案。

2.求职培训班,对于失业一年以上的求职者,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其参加求职培训班,帮助其提高求职技巧和自我介绍技术,并根据就业意向和自身素质,进行基本的职业技能训练。

3.求职座谈会,对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下岗待工人员,要定期组织他们参加求职座谈会,分析就业形势,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确定求职意向和就业方案。

4.设立职业指导宣传栏,用于介绍社会岗位空缺及对所需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的详细情况,公布近期在本机构招聘人员的单位状况。

5.设立职业指导咨询台和就业咨询专线电话,随时帮助解答求职者在求职择业中的问题和困难。

十、职业培训机构应将职业指导列入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学员在掌握职业技能的同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和必要的求职择业知识、手段。

十一、职业培训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根据教学计划、大纲合理确定职业指导课程的课时比例,由专职(兼职)教师授课。(具体职业指导课程科目另行确定)并将其做为学员结业必备的职业资格考核内容。

十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指导教师须接受有关职业道德、职业心理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科目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市劳动局颁发《职业指导员证书》,持证上岗(上课)。

十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指导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  劳部发〔1994〕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职业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及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印制等事宜,另行通知。

                            职业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规范和推动职业介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促其实现双向选择。

第三条  职业指导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职业指导可采取个人面谈、集体座谈、报告会、授课、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就业训练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参加就业与转业训练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

第六条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二)开展对劳动者个人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三)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四)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并负责向就业训练机构推荐;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指导用人单位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

(七)对从事个体劳动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开业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对就业训练机构的培训方向、训练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导向;

(九)对在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职业指导工作;

(二)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规与政策,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了解职业分类和职业特征;

(三)具有与职业指导工作相关的心理、教育、社会等学科知识;

(四)在劳动部门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五)经过相应的业务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第八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协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相互关系;

(三)指导劳动者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组织用人单位与求职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

(五)负责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等方面的工作联系。

第九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非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7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现代服务业中心区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经过三年的努力,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关闭转向经治理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规范升级证照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有效控制、规范引导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发展,实现全区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消防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房屋出租管理条例》、《GB16910-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基本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中心区建设。

3.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整治易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又要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4.坚持重点整治与分片推进相结合,通过分阶段、有重点地依法整治小食品、小棉毡、小服装、小五金、小建材企业(以下简称“五小”企业),同时,以点带面,分片推进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相对集中区域的整体整治,力争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达到区域整治的整体效果。

三、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

整治范围:不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场地和劳动用工等,影响居民群众生活环境及正常生活秩序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

整治内容:依法坚决取缔存在消防安全生产隐患、职业病危害、劳动用工不规范、影响居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等问题的无证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

四、工作步骤

全区整治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专项行动分4个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7月至9月)。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所有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用工人数、用工来源及有无营业执照、有无超经营范围、有无相关许可证、有无安全生产隐患等相关问题逐户进行清查,对存在的问题逐项登记。

(二)宣传动员阶段(年8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通过媒体、社区宣传栏、印发宣传册向企业负责人和社区群众广泛宣传整治“五小”企业的目的、意义、范围、内容和相关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让企业负责人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自觉对企业生产进行整改规范,让社区群众深知“五小”企业的危害,积极监督举报。同时,根据不同阶段工作的侧重点,将宣传发动工作贯彻整治工作的始终。

(三)集中整治阶段(年9月至年5月)。整治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年9月至年5月份,其中年9月至12月质监、工商、卫生部门牵头,商旅、发改、公安等部门和街道配合,重点对辖区小食品类生产企业及流通领域经营点、生猪等牲畜非法屠宰场等进行整治、规范和取缔;同时对小棉毡制品类企业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生产条件恶劣的小企业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此类无证无照小企业。年1月至5月,对前段整治工作进行阶段小结和巩固,探索建立综合执法机制,为推进后期工作打下基础。第二阶段从年6月至11月份,由环保、工商、商旅、建管等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和街道配合,重点对辖区小五金、小作坊、小建材等企业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此类无证无照小企业。第三阶段从年12月至年5月份,由工商、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和街道配合,重点对辖区小服装企业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此类无证无照小企业。

(四)巩固完善阶段(年6月至年6月)。对整治过程中的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取缔后,上述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引导、规范、扶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五、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整治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作的领导,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成立区整治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劳动局、区城管局、区监察局、区建设局、区地税局、区房产局、区局及各街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五小”整治工作专班,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办工地点暂设在区机关五楼一号会议室。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兼任区整治工作专班负责人。职责分工如下:

区“五小”整治工作专班负责全区“五小”整治日常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组织、协调、调度、督查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度情况。

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关闭转向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并对照国家的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及行业标准对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的申报进行严格审批和论证。

公安分局负责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负责依规对辖区外来人员和房屋出租户进行依法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消防设施、消防生产条件依法进行查处。

质监分局负责依法取缔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小型食品加工型企业;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

区安监局负责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

区环保局负责对噪音、污水、废气排放不达标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区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和存在职业病作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劳动局负责对违反劳动用工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城管局负责对发现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从事生产加工的违法建设和违章搭盖的建筑物依法进行拆除。

区建设局负责对存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的小型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区地税局负责督促整治工作中登记的经营户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区房产局负责对私房出租户的备案管理,禁止危房出租,向房屋出租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不将房屋出租给无证无照或从事非法生产的“五小”企业。

区局负责做好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群众上访的接待和处置等维稳工作。

各街道、社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的调查摸底、日常巡查、发现、报告、监管、组织协调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供电、供水等市职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六、工作机制

整治无照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着眼长远,建立有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快速发现机制。要充分发挥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中心的发现机制,同时聘请一批社区义务监督员,双管齐下,对辖区内小型加工企业和食品流通领域经营点进行巡查、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加强联络和沟通,中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三是建立区、街两级联动机制。各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群众基础作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依法整治工作力度,形成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紧密联系、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区整治工作专班要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对街道、部门发现、反馈、报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综合整治,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四是建立定期通报机制。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互通信息,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全区专项行动实行每月一报制度,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每月情况的上报;五是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各司其职,严格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和食品流通领域经营点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和食品流通领域经营点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对已有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加以引导、整改和规范。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班,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正确处理整治专班和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专班负责总体协调、组织、督办、检查、落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执法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的监管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和违法加工生产行为或发现问题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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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劳动局进一步布置开展劳动用工管理,清理非法用工工作。5月12日,市劳动局已经下发专门文件,在全市布置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整顿大行动,巩固前一阶段的清查成果。5月15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了“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打击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劳动保障厅以及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研究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积极从根本上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市劳动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用工管理清查整治大行动,并进一步抓好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清理非法用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事来抓,着力抓出成效。重点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坚决查处非法介绍、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学生工。加强对劳务派遣活动的检查和用工管理,大力清查非法劳务外包活动。

二是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非法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对非法介绍、使用童工的行为,将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查处的童工案件,纳入重大劳动违法行为公开曝光。

三是抓住企业源头,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和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档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禁止违法实行劳务外包。组织劳动监察人员到工厂、车间、职介场所开展突击检查,严查非法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打击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学生实习、勤工俭学为名,从事非法劳务活动。四是积极受理举报,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和信息沟通机制,对媒体提供的情况、线索,及时作出查处。加强劳资工作,以12333为对外统一平台,认真做好非法用工等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配合和协助制订“童工”举报奖励专项办法,鼓励媒体、群众对非法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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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人大代表:

我分局在镇委、镇政府和市劳动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尤其是在贯彻实施《劳动法》方面,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镇人大办组织进行本次《劳动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工作安排,我在这里代表镇劳动分局就我镇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切实抓好劳动普法宣传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

为了使广大企业员工更好地了解《劳动法》,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分局非常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组成工作组深入企业为员工派发《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书籍,在今年,我分局共派发各类劳动法律法规书籍13000多本,并会同镇司法、社保等部门联合举办了6场有关法律、法规现场咨询活动,向前来咨询的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积极宣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有重点地深入用人单位面对面为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解答劳动争议等疑难问题,我们出动了10多人次,共为1420多人次解答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疑难问题,不断提高了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减少劳资纠纷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我分局以“努力扩大与促进就业,实现社会就业充分”为工作目标,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并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努力推动“创业__”工程的全面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创业__”工程自启动以来,我分局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并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对需办理各项创业就业补贴的群众提供指引并为他们办理《岗位培训补贴》等各类补贴的申领手续。截止目前,我们为220人办理了《岗位成才奖励》、为376人办理了《岗位培训补贴》、为809人办理了《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为873名“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办理了《工资差额补助》、为1000人办理了《推荐就业补贴》等各类补贴的申领手续,其中2295人已拿到了补贴,补贴金额约126万元;着重开展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了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今年上半年,我分局举办了二期初级计算机操作员培训班共110人,举办了七期厨师培训班共261人;切实抓好推荐就业工作,特别是对“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的推荐就业,努力促进本地人就业。在今年上半年,我分局成功免费推荐本地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有534人,为本镇用人单位介绍外省、市流动人员2130人次,缓解部分企业一度用工难的问题;为配合市委、市政府的“治摩”行动,帮扶“摩的”司机转型就业,我分局认真落实工资差额补贴、定向项目培训补贴、创业资金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并在近期内开展创业、电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家电维修就业见习、模具就业见习等7项免费培训班,深受广大“摩的”司机的欢迎。

(三)强化劳动监察,大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能否顺利实施,只挂在嘴边说是不够的,务必要加强督促管理,加大监察的力度,才可使之顺利实施。我分局通过强化劳动监察、开展各项劳动执法大检查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全面加强对全镇各企业单位的监察力度。我分局成立3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负责各自片区的企业检查工作,各小组每月至少检查15家企业单位,重点检查其聘用童工、执行__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时间、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单位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并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全面或屡教不改的企业,实行行政处罚。今年上半年,我分局共查处劳动监察案件91宗,其中查处群众举报案件20宗。直接参与处理劳资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9宗,其中处理企业老板欠薪逃匿事件7宗,共垫付员工工资212万元。查处企业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43宗,涉及劳动者人数1756多人,为劳动者追回工资150万元,并要求企业补签劳动合同19700多份;二是认真开展多项劳动执法大检查。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企业欠薪、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企业用工情况等专项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我镇企业的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减少和预防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开展各项执法检查,积极消除劳资矛盾,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有力推进《劳动法》的实施。

(四)完善镇、村两级劳动争议处理网络,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作用。

我分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严格执行劳动争议办案规程,认真积极的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接待,审查立案,调解仲裁工作。由于仲裁审理时间较长,为尽量减少办案环节,提高办案效率,我们贯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及时把争议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村级劳动服务站未能立即处理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经上报由我分局处理,充分体现镇、村两级部门的分工优势。对我分局调解不成的案件,我们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审理争议案件,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今年,据

统计到目前为止,全镇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643宗,案件共涉及3240人,为劳动者追回工资等待遇268万元。我分局受理的仲裁案件25宗,涉及人数30人,全镇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达99%,对全镇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企业在执行《劳动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贯彻实施十三年以来,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做了深入广泛而又大量的宣传。本镇绝大部分企业遵守《劳动法》的意识普遍提高,能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但是,经我局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对全镇有隐患的企业单位进行跟踪摸底,发现我镇部分企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中存在以下四个突出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部分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有的担心企业生产出现困难或业务不稳定,签订劳动合同后,想解除劳动关系难。同时,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成为新的难题,有的职工为了流动自由而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部分企业劳动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家庭作坊式管理居多,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有的虽已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但内容不规范,违法条款多。

3、加班加点现象时有发生。加班加点是个私企业较为突出的问题,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现象相当严重,如服装、制鞋等外贸加工出口企业,在业务紧时连续昼夜上班,每天加班3、4个小时,且还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4、克扣、拖欠工资情况有待缓解。由于本镇企业多为个体、私营企业,规模偏小,资金来源有限。有的企业往往以拖欠员工工资作为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同时,有的企业为控制员工的随意流动,采取克扣拖欠工资作为制约措施,员工若要求离厂则扣发其工资。

三、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全面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要求。针对本镇部分企业存在的问题,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为了能更全面地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共建和谐社会,我提出如下几点工作要求和建议: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劳动政策的透明度,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劳动法》组织有深度和广度的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转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提高员工的法制和自我保护意识。

2、进一步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如对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突发事件的处理,就常常涉及劳动、公安、工商、法院等单位。单靠我们劳动部门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有关部门的能力合作,协同作战,加强对用工单位的依法管理。特别是对一些别有用心的聚众闹事者,公安部门要给予大力的打击,对主要负责人实行教育和追究法律责任。

3、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通过劳动监察等手段重点解决个体和私营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本镇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大对企业用工管理制度的监督力度,做到事前监督检查、事中调查解决、事后处罚纠正相结合,力争使各企业单位的各项用工管理制度达到完善;加快实施工资发放监控制度,建立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做到该处罚的处罚,绝不手软,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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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顶岗实习;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广泛开展,顶岗实习在实践中被各职业学校广泛采用,由于目前我国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缺乏、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及学生自我维权意识淡漠与维权能力普遍低下等原因,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不可避免会遭遇一系列法律风险。

一、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类型分析

1.签订合同风险。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实行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要与学校和企业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学校、企业及学生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合同三方明显存在信息不对称、经济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高职学生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的供应者,在岗位技能、职业纪律、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等诸多方面不可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要求;而学院为了抓住实习机会,在签订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合同时,往往在条款设定上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做法,为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埋下隐患。

2.权益保障风险。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中的“真空地带”。同时,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造成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极易成为遭到实习单位“盘剥”的廉价劳动力,沦为真正的弱势群体。实践中,顶岗实习的学生被实习单位随意辞退、要求加班加点持续劳动、与其他劳动者不能同工同酬甚至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的现象相当普遍。总之,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包括安全保护权、休息权、报酬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

3.安全事故风险。这方面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是实习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顶岗实习的学生完全是一线操作的生手,安全意识又比较淡漠,加上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岗位操作管理不是非常重视,实践中,参与顶岗实习学生更容易面临各种安全事故的威胁;另一方面,一旦顶岗实习的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由于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又面临无法依据劳动法获得救济的风险。

4.角色认同风险。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既有学生的身份,又是实习单位的一名在岗员工,身兼双重角色。作为学生,是学校的主人和学习的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简单透明,很少有根本性的利益冲突。而作为实习单位在岗员工,则要服从实习单位严格的责任、纪律、劳动、生活作息等考核和管理,自由受到很大约束,个人利益也与企业利益发生根本冲突。巨大的角色反差和利益冲突,会使部分学生的心理结构与秩序受到一定冲击,行为偏离企业的要求,甚至要求中途退出顶岗实习,从而影响校企合作协议的履行,加大学院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风险。

二、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原因分析

1.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缺乏,使得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无法可依。高职院校的学生因参与顶岗实习而与实习单位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但目前这种关系尚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实习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不受《劳动法》调整。尽管顶岗实习的学生同样要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与劳动纪律,与正式职工几无差别,但毕竟依然是学生身份,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与实习单位也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涉及到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问题,甚至连政策性规定都没有(实践中只能参照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至于实习院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院校及实习单位的关系如何理顺完全无法可依、无规可循。

2.社会责任感的缺乏,使实习单位不择手段“盘剥”实习学生以降低成本。企业追求成本最低化,实现创利最大化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实践中部分实习单位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占领市场,有的用人单位仅仅把实习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而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有的甚至故意以各种理由让实习学生加班加点,却克扣实习生加班工资或者津贴,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实习学生创利创惠。这种为了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却丢失企业诚信、损害企业社会形象的做法是严重短视的。

3.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使得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顶岗实习期间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自我维权意识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是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问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4.自我心理调整能力的缺乏,致使心理落差加大。现在的高职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从小受长辈娇惯,任性、自利心强、团队合作精神差,对困难、挫折等承受力差。尽管法律上大多已经是成年人,但在心理上,他们却依旧是个孩子,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对实习岗位的艰苦工作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更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因此在实习初期的兴奋与好奇之后,很快会产生逃避和退缩的心理,甚至要求中途退出顶岗实习,从而影响校企合作协议的履行。

三、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这是制约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却无法有效维护的重要瓶颈。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缺失,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尽快出台顶岗实习合法权益保障法规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急迫任务。笔者认为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通过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德国在这方面已开先例,德国劳动局有专门的条例来保障实习学生的各种权益,其中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休假、学习时间等。我国在立法时,不妨借鉴德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2.规范与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顶岗实习企业与学生签约比例较低,学生权益保护隐患不少。因此,高职院校要尽可能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在目前法律对实习生的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缺陷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且发生实习违约情况,实习学生可以采取民法保护方式,即通过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来保护自身的有关权益。高职院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并规范与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特别就实习工资(或津贴)、工伤待遇等问题要事先作出约定予以保护。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工作组织,双方安排稳定的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实习计划和管理办法,确保实习的内容、形式和管理方式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的提高;高职院校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互惠互利合作,共同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生产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实习、生产和服务活动,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3.增强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维权方面的教育。学生运用法律维权意识、能力的薄弱,是困扰学生权益保护的一大症结。因此,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应把开展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努力提升学生的知法、守法、用法意识,让学生能够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学习《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实习单位损害自身利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同时,要注意收集有关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没有证据支持自己权利主张。在实习过程中如果遭遇意外伤害,实习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

4.做好顶岗实习学生心理疏导工作,防范学生心理危机。虽然顶岗实习仍属于学习的一个环节,但它毕竟与学生平时的学习环境有很大的差异,再加上高强度的劳动、严格的管理行为,极易造成学生心理上的负担。所以在顶岗实习中除了对顶岗实习生的劳动权益应加大保护外,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心理不适应等问题也不能忽视,应由学校的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负责人员与学生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心理疏导等措施,调整好学生心态,使实习学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精神上得到慰藉,心理上感到温暖,以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增强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全面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苏运来.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中国

职业技术教育,2008,(12):13.

[2] 杨和能,韦建群,韦永忠.中职生顶岗实习权益如何保护

[J].西北职教,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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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完善机构,落实责任,推进劳动保障能力建设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成立了以镇长为负责人的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完成了标准化劳动保障所建设,做到了机构设置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在各村配备了一名劳动保障协理员,从而保证了我镇劳动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学习,落实政策

积极参加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的培训会议,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社保业务知识以及省、市相关再就业文件精神,将劳动保障这项意义重大、任重而道远的事业切实落到了实处,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各项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努力开展社会保险工作,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一)认真做好了社会保险各类台帐的建立工作,为我镇退休人员建立文档并建立了电子文档,从而准确及时地掌握了我镇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我镇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信息宣传,特别是今年的失地农民办理社保政策,把各种政策信息宣传到社、到户,让农民正确的理解政策,用好政策,使他们切实的享受到优惠政策,我镇在XX年征地农转非人员中还有80人由于财政局资金没有到位,未办理社保,现正在为建新、永乐共6人,已到退休年龄人员办理社保。全年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共有16人到达退休年龄,上半年已办理10人。

(三)认真组织宣传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按时完成今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

(四)我所结合退休人员年检工作着力宣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做好了稳定工作。同时与镇老年协会联系,组织退休人员的参加秧歌队和象棋组织,丰富他们的文娱生活,让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真心实意为退休人员服好务。

(五)在社会保险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中,更是下了大力气。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我镇企业等参保。

四、扎实推进富士康招募工作

富士康招募工作作为乡镇考核的重点,党委政府非常重视要求镇村干部把工作做细、落实,将正确的、具有指向性的招聘信息宣传到群众中去,要求每个村今年完成招工数不少于7人。全年富士康招工任务数为44人,上半年完成16人。

下半年工作计划:

1、按时上报每月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转退休人员资料,不错、不漏地完成下半年6人转入退休。

2、按照市人社局要求在7-9月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代征收工作。

3、想方设法完成富士康招募工作。由于上半年完成数还远不到全年任务数的一半,下半年要广泛宣传、细化责任、加强督导、落实考核,督促各村完成各村任务数,从而完成全镇招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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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市档案资源整合推介会及相关文件精神,有效整合档案资源,探索建立符合档案事业发展方向、与时展相适应的档案资源管理模式,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展档案资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档案工作是否有利于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促进先进文化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标准,创新观念、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整合资源,建立一个“归属明晰、运转协调,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档案资源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理顺档案资源的归属和流向,强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变不同类别、不同载体档案的多头管理、分散保管为集约化管理。重点开展对民生档案的资源整合,加大民生档案接收、征集力度,进一步丰富馆藏,改善馆藏结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综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全面提升区档案馆的整体服务功能。

二、对象和重点

此次档案资源整合工作的对象和重点是区建设局、广电局、财政局、房产局、规划局、交通局、民政局、司法局、建工局、劳动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专业档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档案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交通局、广电局、建工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档案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档案局(馆)。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拟定方案。

区档案局(馆)要根据*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区县档案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我区实际拟制定*区档案资源整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提高认识。

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工作布置。区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市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及开展国家档案资源整合工作的宣传,提高对开展档案资源整合工作的目的、意义的认识。

(三)加强指导,分步实施。

区档案局(馆)要加强对重点部门专业档案整合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各类专业档案的业务标准做好收集、规范化整理和编目工作;各重点单位要加强对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形成的专业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具备移交条件的单位,区档案局(馆)要适时予以接收。

(四)强化管理,提升服务。

区档案局(馆)要对专业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管理档案,加强对档案资料调阅利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资源整合后利用方便快捷,提升为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利用服务的手段,真正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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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

1、设立投诉举报集中受理大厅。整合原有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职能力量,设立集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劳动仲裁立案审查、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劳动为一体的便民服务大厅,为人民群众提供一条龙的仲裁立案和监察投诉服务。

二、推行便民立案工作机制

2、设立咨询服务台。为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指引,并为有困难的投诉举报当事人申诉书和投诉书。

3、设立投诉举报预约专线。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工作日申请劳动仲裁或投诉立案的劳动者,可提前预约,在休息日或休息时间到劳动部门立案和投诉,预约电话:。

4、推行“快立快结”机制。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和2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和投诉案件,快立快结。

5、实行“邮寄立案”机制。对居所地在本市以外的劳动者,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立案。

三、开辟特殊案件绿色通道

6、设立特殊案件仲裁监察联合办案机制。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针对职工讨要拖欠工资、企业负责人逃逸案件、妇女儿童劳动违法案件等特殊案件进行联合调查、处理和安抚,实行特案特办、快审快结。

7、设立流动仲裁庭。对劳动者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到仲裁办出庭的,可以择地就近仲裁。

四、建立法律援助机制

8、成立法律咨询专家团和法律援助专家团。专家团以已成立的劳动实务研究中心为基础,主要由区劳动局、大学法学院、职业学院以及部分律师事务所为成员单位,定期对人民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帮助,对生活困难群体、涉及妇女儿童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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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现状

我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逐步提高,政府部门管理日趋完善,监督规范职能进一步加强,具体体现在:

1、工会组织的逐步健全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保障

受调查的企业,100%建立了工会,90%成立了女工组织或有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95%以上的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多数工会、女工组织较好地维护了女职工劳动权益,基本做到定期对女职工安全生产、四期保护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缓解了劳资双方矛盾,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为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奠定了基础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企业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板报、专刊、幻灯、知识竟赛、学习班等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局先后两次举办大中型企业领导和女工干部法律学习班,据统计,各企业举办女职工劳动保护学习班35期,培训人员1860名。多数企业女工组织负责人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比较熟悉,对企业应当承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女职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一定了解。被调查企业的领导法律意识也较强,92%以上与女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内容列入合同条款,有的企业还将部分法律、法规条款列入企业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涉及有毒有害流程的企业基本能对女职工进行相关卫生知识教育,并配备屏障、空气流通、调节等设施,所调查企业毒尘、有毒气体等的危害程度均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政府监督职能不断加强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坚强后盾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管理等行政部门对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卫生标准等的管理、监督意识和检查力度逐年加强。如卫生防疫站对涉及有毒有害流程企业的毒害情况坚持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劳动部门每年联合工会、妇联进行执法检查,对非法用工、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等现象进行集中整治。人大、政协也非常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经常听取汇报、进行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力度的加强,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有效遏制了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发生。

4、劳资双方关系逐步改善为女职工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各企业领导逐步改善对职工的管理,采取“以人为本”的先进管理方法,关心职工生活,注意改善企业生产环境,收到了较好效果。女职工对企业能够及时发放工资比较满意,有的女职工认为企业在管理上也比较有“人情味”。如有的企业在职工加班或结婚时发个红包,生日时送上一份祝福,这些“人性化”的管理和一定程度的感情投资,增强了企业凝聚力,拉近了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关系,营造了轻松和谐的企业氛围。

5、“四期”措施的落实使女职工身心健康得到保护

95%以上的国有企业、40%的非公有制企业能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对她们实行“四期”保护,做到在“四期”内不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不延长劳动时间,不减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100%的公有制企业能保证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90%以上的国有企业、20%的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能调离一线工作,并不安排夜班作业;85%的国有企业女职工怀孕后能定期进行检查,检查费用企业全部报销,有80%的公有制企业和6%的非公有制企业能为女职工的生育费用报销100%;95%的国有企业和30%的非公有制企业能给予女职工哺乳时间;75%的国有企业允许女职工请1——3年产假,工资发放90%——70%,均不影响再次复岗;90%的国有企业和30%的非公有制企业发放了1.5元——20元的卫生费和经期用品;95%的国有企业和10%的非公有制企业能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妇科检查制度,做到1——2年检查一次,对较严重的妇科病能及时发现及时治疗,使妇科病发病率逐年下降。

二、存在问题

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受到各方关注,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

1、领导认识不到位。目前,仍有少数企业领导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缺乏了解,导致了行动上的不力。有的只管生产,不管保护。有的企业领导说:“凡男职工有的待遇都给了女职工,从来没有两样对待。”可见这些领导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认识上还有距离。

2、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不少女职工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对自已的劳动权益一概不知,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有问题也不敢反映、申诉。

3、部分亏损国有转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呈滑坡趋势。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因受经济效益下滑的影响,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下降。出现了削减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劳动防护用品不能得到保障;女职工卫生费多年没有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被取消或改作他用;女职工劳动权利不同程度的受到侵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能得到及时改善;女职工的生育费用不能全额报销;产假工资等费用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等。一些亏损严重的企业,连职工的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更无力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落到实处。

4、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突出。一是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如企业经营者任意设置试用期,有意避开生育期或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既使签了合同也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对孕、产、哺乳期女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些企业规定女工在聘用期间不准怀孕、生育等。二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有85%的企业女职工产假时间达不到规定标准,不少企业只给予45天产假,产假工资减发甚至不发,生育费用不能报销或给予200——300元的包干;100%的企业没有设立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绝大多数的企业妇科检查从未进行;95%的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生育保险;三是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劳动定额偏高,即使按时完成定额,月收入也只有200元左右,追使女职工只能靠加班来增加收入。在这些企业中,法定节假日、休假难以保证,加班费也难以兑现。四是劳动卫生条件差,职业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5、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普遍匮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冲洗、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浴室等都有明确的要求。而我市在92年以前凡有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都按规定建立了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女职工冲洗室,可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改制,不少企业效益滑坡、严重亏损,原来设置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大都被关闭或改作他用。特别是女工卫生冲冼室,由于设备老化,企业无投入,加上管理不善,使用的人越来越少,绝大多数企业的冲洗室逐步废置。据调查,全市原有54个冲洗室现在仅有一个在使用。

6、《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落实难。一是目前实行的定额拨付基金的方式不尽合理,出现了支付水平偏低和基金结余过多的现象,加重了企业和生育女职工的负担,影响了参保单位的积极性。二是企业参保率低,参保单位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中央部属企业、行业参加地方统筹的极少。三是由于企业效益差,生育保险又缺乏强制性,使生育保险基金收缴困难。

7、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企业用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等各项改革的进一步强化,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内容和措施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执行上有一定难度。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要大力加强《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企业领导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他们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同时,要在女职工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工会、妇联、人大、劳动、监察部门应经常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处罚措施和监督检查制度,对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保护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到实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