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0 10:18: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劳动局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高级会员服务,并针对会员权利与义务达成以下约定:
一、会员可享受的服务与权利
(一)免费服务项目:
a)会员确认书及紧急援助热线电话号码,在任何时候当您碰到法规方面的难题或发生紧急事宜时,可获得咨询和紧急援助。
(1)电话咨询:咨询时间为:_________(工作日),咨询电话:_________;
(2)专家面谈分析:通过事先电话预约,法规专家将面对面与您共同分析您在工作中遇到的法规、合同、争议等问题,同时为您出具合理的建议。
b)享受最新劳动法律法规速递(电子邮件形式)。
c)享受_________网站免费赠送的_________元的培训费(可抵扣_________网站举办的各种培训课程:如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等)。
d)年度内免费在_________网站刊登hr招聘职位。
e)全年免费访问会员专用的_________网站法律法规专页,享受以下专业的网上查询及电子咨询服务:
(1)各地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查询;
(2)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及标准合同查询;
(3)人力资源分类法规及实用工具查询;
(4)国内主要劳动法规(英文版)查询;
(5)网上查询劳动法律法规原文汇编(国家、当地省及省级城市);
(6)全国各地最新劳动仲裁案例解析;
(7)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热点话题;
(8)hr专区资料下载(培训讲义、hr案例);
(9)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f)当地劳动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劳动合同条例;
(3)当地省及省级城市社会保险条例;
(4)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其他常用劳动法律法规;
(5)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g)_________网站将免费协作会员单位聘请知名劳动仲裁律师。
h)免费享受由_________网站法律顾问及人力资源咨询师提供的人事制度、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员工手册审核服务。
(二)优惠服务项目
a)享受hr联盟会员的各项服务,并协助企业办理劳动年检。
b)由_________网站组织专家对单位出现的紧急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c)组织参加与劳动局官员的茶话会。
d)会员单位可享受六折优惠参加劳动法规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与政府官员、劳动法律法规专家及同行业人士定期进行交流。
e)优惠购买_________网站推出的vcd管理课程。
f)八折优惠参加_________网站举办的hr管理培训课程、研讨会以及国内外相关hr交流活动,并可优惠获得劳动法律法规其他顾问服务。
g)八折享受_________网站职业信用管理与职业信用担保服务。
(三)在登记并支付了年费后,会员即可获得以上_________;会员费为:¥_________元/年。
根据市民委“关于组织参加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在短时间里迅速完成任务。对此,我们正确处理年终工作繁重与开展此项活动的关系,把活动的开展,作为当前紧急的一件大事,作为一次学习宣传民族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法律意识和民族理论政策水平的大好机会。我们迅速召开局班子会进行研究,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进行部署,局班子成员分头负责落实。通过精心策划、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共组织了全县县直机关和乡镇社区等700多人参加了竞赛活动,收回答题卡441份,圆满完成了市民委分配的任务。通过对活动的切实开展,我县广大干部职工对党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民族法律法规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具体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突出重点性。我们把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为此次活动开展的重点,成员单位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支持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形成民族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民族工作的主要单位和部门,为此,我们通过积极联系,争取重视支持,先后组织了发改局、水务局、交通局、教育局、农业局等22个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150多名干部职工参加试题答写,收到答题卡130份。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遵守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了民族工作的合力和向心力,同时,也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突出广泛性。活动中,我们坚持从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阶层、不同行业出发,并把它作为工作的切入点,通过大力宣传发动,利用电话联系、集中培训、上门讲解等方式,上至在家的四大家领导及县直机关干部,下至各乡镇干部群众及在校学生踊跃参与答题,发放试卷和答题卡共300余份,收到县直机关答题卡84份、乡镇答题卡90份。活动的开展让民族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深入人心,普及力度得到进一步推广。
三、突出代表性。在晃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是我县来至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在工作、生活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为此,我们充分抓住我县于12月24日至31日召开“两会”这一难得的机会,派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工作人员蹲守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到的地方——夜郎迎宾馆,宣传发动他们参与答题,共发放试卷和答题卡120余份,得到代表们热情响应,收回答题卡96份。我县的民族法律法规竞赛活动,因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参与,变得特别引人注目。
四、突出行业性。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只有各行各业的发展,才有我县经济社会的腾飞。因此,我们把增强各行各业具备基本的民族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切入点,有意识地分行业、分系统地宣传组织参赛。派人送试卷和答题卡到工业战线、卫生战线、第三产业涉及工业局、劳动局、人民医院、林业局、工贸中心等20多个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和响应,有的部门还不要我们送试卷和答题卡,他们直接在网上下载答题,共收到答题卡111份。此次活动的开展,在新晃几乎家喻户晓,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357号文)的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 劳部发〔1996〕16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参与指导、培训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加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导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分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范劳动执法行政行为,严明纪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二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分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范围
第四条分局依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管理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
3、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管理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5、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工作。
6、负责劳动普法工作,接受劳动法律、法规咨询。
7、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第五条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服务工作,以及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
2、办理企业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
3、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抓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4、负责流动就业统计,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处理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
2、实施劳动合同签订、鉴证管理,指导、协调村(居民)劳动服务站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3、承担镇劳动争议仲裁庭日常工作。
第七条分局内设三个职能室,其负责人是行政责任人。
第一,综合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领导指挥调度,工作计划、综合性调研、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的组织实施。
2、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做好会议、档案、信息、保密、财务、保卫、接待工作。
第二,培训就业办公室职责:
1、实施有关劳动就业基本政策、城乡就业工作措施,管理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涉外就业服务机构。
2、管理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指导监督实施政策性就业的安置、调配。
3、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合同制职工管理,做好劳动统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计划。
4、管理社会力量兴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构,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三,仲裁监察办公室职责:
1、综合管理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制定企业调整劳动关系政策、措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2、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实施。
3、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企业劳动年审,负责劳动、劳动普法工作。
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条分局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九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办公室主要受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案件。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属行政执法过错,应予以追究:
1、经镇人大、市劳动局监督或者群众投诉,经查实确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4、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处罚和强制措施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过错行为:
⑴没有事实根据,证据不足予以处理或者实施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不予处理,放纵姑息。
⑵违法采取检查措施,、、谋取私利,向他人泄露案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和有关保密资料的。
⑶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
⑷未经上级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期限,或者案件审理或者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⑸其它受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二条过错责任由造成过错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由于领导违反规定错误命令,指挥造成执法错误的,领导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因执法过错导致国家赔偿,需向有关责任承担人追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责任人徇私枉法,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从重追究;主动纠正执法错误、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追究。
第十五条执行任务时,因领导命令干扰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领导者责任。执行上级机关、检察院、法院决定出现错案的,不作错案追究。
第十六条过错责任追究种类:A.通报批评。B.减发、停发奖金。C.取消一定期限内评选先进、晋升资格。D.记大过。E.降级、降职。F.撤职。G.开除。H.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种类,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过错行为发现途径主要有:
1、当事人对错案提出申诉、控告。
2、在审核案件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案。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
4、其它可发现行政执法过错的途径。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过错由市劳动局组织调查,作出过错认定意见并审批后,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第五章实施要求
第十九条分局行政执法活动和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全体执法人员逢星期五下午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