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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经济纠纷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1-18 10:16: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跨国经济纠纷,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跨国经济纠纷

篇1

(一)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跨境电商的发展。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计算机已经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互联网购物。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2012 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 万亿美元,同比增长百分之二十一,而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也同比增长了百分之二十七,相对于全球来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升了我国的经济增长水平,随着互联网一体化和共享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融入电商行业,为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二) 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互联网购物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近年来,跨境电商得到了我国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政府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2013 年政府制定了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国六条,并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对相关出口企业在税收、海关以及检验等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实现了政府部门与电商企业的信息流通,对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随着国家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将会出台更多与跨境电商发展相关的政策,建立一套完整的跨境电商法律体系。

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跨境电商有很多发展优势和灵活性,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具体来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 交易信用和安全问题。随着信息时代的进入,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很多人开始进行网上购物,通过网络支付费用,但是与此同时,也滋生了很多诈骗集团,他们利用互联网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盗取他人的信息和财产,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消费者不敢选择网购。另外,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质量不合格产品也是阻碍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原因,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化的特点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和销售,骗取消费者利益,这就使得跨境电商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二) 支付问题。因为跨境支付系统面临的是国际性贸易,这相对于国内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来说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并且也存在更多的问题。首先,国家没有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系统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对跨境的业务范围也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监管部门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这就造成跨境电商在支付方面存在问题。其次,因为跨境电商是跨境消费,每个国家以及地区的汇率不相同,而整个交易又靠第三方支付系统完成,这就导致交易双方不能清楚地了解对方的金融状况,加上网络的虚拟化特点,使得非法集资有了一定的可能性。最后,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比较多,伴随着支付平台的开展,个别机构有违规操作的现象,导致资金支付存在安全隐患。

(三) 物流问题。首先,相对国内物流来说,跨境物流涉及到关税、运输储存以及跨境运输等问题,导致物流成本高、速度慢,这就严重阻碍了跨境电商的发展。其次,我国物流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还有一定的欠缺,很多物流企业信息化处理水平较低,包装、分拣等流程都需要人工进行,这就需要浪费较多的时间,降低了物流操作的效率。最后,服务以及价格是跨境物流面临的又一问题。消费者选择物流的标准主要有价格、速度以及服务,目前我国很多物流企业在跨境运输方面来说,不能提供相对优惠的价格,运输过程服务也有待提升。

三、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问题的对策

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问题不仅需要加强技术创新,还需要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建立全面的监控系统,从法律层面上提供保障。具体来说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问题的对策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 健全全面的信用体系,加大监管力度。跨境电商面临的是国际市场,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带来的影响也更为巨大,因此要想保证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加快信用体系的完善,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非常重要。因为各国的信用标准和法律各不相同,所以跨境电商网站上的商家要依据国际标准进行产品销售,政府要依据国际标准对产品信用和质量进行检测,同时各个商家也要提高检测的力度,培养企业的信用意识,与政府联合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信用认证体系,预防不法分子的有害行为。另外,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自己的信息进行保密,并及时关闭交易页面,发现问题及时退出等等。

(二) 建立健全的支付系统。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建立全面的用户核对系统,最好采用实名制注册,对于那些采用虚拟信息注册的用户不予以审核通过,从用户方面降低安全隐患,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完善自身的服务体系,加大与银行的合作,让银行对消费者的支付状况进行必要的监管,提高支付的双重安全性,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要提升自身的技术,从自身出发降低黑客入侵和病毒侵害的可能性。最后,政府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发现有违规操作或者欺诈性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及时予以惩处,银行也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完善的跨境消费制度,严格避免操作漏洞的存在。

(三) 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物流体系的效率。物流作为消费者和商家的一条纽带,在跨境电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我国逐渐兴起了一大批物流企业,完善这些物流企业的发展体系,建立全面的物流系统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外贸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物流仓储运输或者在海外设立仓库的形式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的效率。其次,物流企业要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尽量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运输费用,引进现代化物流的管理模式,促进自身效益的提升。同时,物流企业要完善基础设施,建立智能化和自动化的仓库,规范运输工具,保证运输的质量。最后,我国的物流企业要与国外先进的物流企业学习,借鉴他们的发展模式,推动现代化物流的发展。

(四) 加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国家要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促进人才培养体系的形成,并加大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储备与时展相符合的跨境电商人力资源。另外,跨境电商企业也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培养专业化能力强的人才,积极开展自我教育,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篇2

关键词: 跨国公司 投资 外贸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各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方式和渠道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跨国公司投资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不但缩小了中国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缺口,还带来了较为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推动了中国产业结构升级,扩大了就业,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每年都有新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进行投资,截止2005年,全球500强进入中国的已经有400多家,在中国进行投资设立企业的也有300多家。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扩大了中国对外贸易规模,但是,就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外贸质量的影响方面来说,目前研究的结果还不多,所以本文将从外贸竞争力这一角度出发,就跨国公司投资与中国外贸竞争力之间的关系进行相应的分析说明。

一、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整体外贸竞争力的影响

为了清楚的说明外商投资能否提高中国的外贸竞争力,利用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这一可以评价外贸竞争力的显性指标来进行解释。

设中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为 ,跨国公司投资为 ,在实际情况下,一般认为跨国公司投资资金流入的增加不会马上导致出口的增加,毕竟外商资金投入后,还要购买基本的生产设备,进行员工培训,到生产出出口贸易品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跨国公司投资对出口应该有一个滞后效应。本文用滞后3年的值进行计量为 ,建立回归方程:

带入数据,利用Eviews软件,使用逐步回归法,得到如下结果:

=-4.858+ 0.135+0.132 (2.2)

-39.148(0.000)2.124(0.048)2.497(0.022)

=0.915 =0.906 F =97.009(0.000)

模型下面的数字表示模型自变量回归系数的t检验值,F是F检验值,括号中的数字表示模型变量的标准差P值,若括号中数字为0.000并不是数字真实为0,而是说明此数字接近于0, 为调整后的 值。统计检验结果表明,各变量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模型拟合良好。

从方程可以看出,跨国公司的投资对中国的总体外贸竞争力的作用是正面的,从需求效应来看,跨国公司投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中国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将提高0.135个百分点,而另一方面由于供给效应,跨国公司投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中国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将提高0.132个百分点。

二、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产品外贸竞争力的影响

众所周知,中国对外贸易商品中具有比较优势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截止2005年,外商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投入占总投资额的60%左右。外商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的投资,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的体现,推动了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

为了清楚说明外商投资能否改善中国的外贸出口结构,假设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额为 ,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额为 ,跨国公司投资为 ,和滞后效应存在导致的 ,建立回归方程:

=a+b+g (2.3)

=a +b + g(2.4)

带入数据,利用Eviews软件,使用逐步回归法,得到如下结果:

=-138.056 + 1.242+ 1.425 (2.5)

-0.520(0.614) 1.139(0.279)1.422(0.183)

=0.627=0.559 F=9.227(0.004)

=380.427 + 1.530+1.151 (2.6)

2.284(0.043)2.077(0.062)1.699(0.117)

=0.785 =0.746F=20.042(0.000)

模型下面的数字表示模型自变量回归系数的t检验值,F是F检验值,括号中的数字表示模型变量的标准差P值,若括号中数字为0.000并不是数字真实为0,而是说明此数字接近于0, 为调整后的 值。统计检验结果表明,各变量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模型拟合良好。

由方程可以看出,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和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均具有推动作用,可以由较大的 看出,而且T检验和F检验对应的P值均较小,说明这两个方程都是显著的。跨国公司投资每增加一个单位,中国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额将提高1.242个单位,而跨国公司投资每增加一个单位,中国的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额将提高1.530个单位。因此发现,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均具有推动作用更大。

三、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企业外贸竞争力的影响

我们对中国企业外贸竞争力的衡量采用的指标是内资企业商品出口额以及内资企业商品出口额与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利用Eviews软件,MCI表示的是跨国公司投资额,选择最大滞后期为3,中国内资企业商品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为R,所用的数据从1992年至2005年,所得结果如下所示:

R = 0.939- 0. 118-8.910 (2.7)

3.076 (0.015)-1.906 (0.093)-5. 703 (0. 000)

=0.594=0. 492 F=5.841 (0.027)

在所得到的这一方程式中,方程以及方程中因变量的系数均通过了对应的F检验和T检验,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方程的R以及调整后的R,都是比较小的,所以尽管此方程在97%的情况下是成立的,但是,方程的两个自变量对应变量的解释程度是不充分的,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对中国企业外贸竞争力的影响不是很显著。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中国企业的外贸竞争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如果将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这一部分排除在外,也就是说,仅仅考虑中国内资企业的情况,与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整体外贸竞争力和产品外贸竞争力影响比较而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中国企业外贸竞争力的影响是相对较弱的,其推动作用还有待提高。

四、以外资增强中国外贸竞争力的对策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在改善中国产品的出口结构、提升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增强中国企业的外贸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是否如理论上所说那样推动了中国外贸竞争力的提高,有赖于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因此,中国政府需要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制定相应的引进外资和促进外贸竞争力提高的政策,有效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外贸竞争力的推动效应,增加中国产品和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而形成中国外贸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使中国的外贸竞争力能够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建立健全各项吸引外资的措施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前面的分析,我们既不能照搬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道路,也不能重复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做法,必须探索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以跨国公司投资来带动外贸竞争力提高的新途径。

1.在外商投资的流向上,根据中国不同的地区特点,在外资政策上保持一定的梯度

对东部沿海地区和一些中心城市来说,由于这些地区开放的时间较早,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发展较为成熟,虽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符合中国现有的比较优势,但是这不利于中国出口结构的升级和长期发展。因此,在这些地区,有必要采取措施逐步限制外商向成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扩张,积极鼓励外商向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渗透。同时,在中西部地区,则对这种类型行业的外商投资仍然采取较为优惠的政策,以鼓励外商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的转移。

2.在引资方式上,要通过制度创新,引导外商向有利于出口结构优化的工业部门投资

通过长期的引资实践,中国己经在吸引外资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面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和日趋激烈的引资竞争,传统的引资方式已经对进一步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与质量形成了制约,有必要从新的着眼点入手为外资流入提供更多的空间。金融机构可以对一些投资量大或技术含量高、技术先进的创业初期的外资企业提供信贷,由政府出面建立担保基金,从而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投向具有出口战略意义的行业。

3.在引资的来源方面,要促进外资流入的多样化

一方面,从整体上来说,要扩大进入中国外资的国别范围,如果外资的来源局限于几个国家,那么中国的经济发展就容易受到这几个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容易对国内的经济造成冲击,而扩大中国引进外资的国别范围则可以避免或减弱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就同一行业来说,在引进外商投资的时候,中国政府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多家跨国公司的进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跨国公司对中国某些行业的控制,而且可以加剧行业内公司的竞争,有助于推动行业内公司整体竞争水平的提高。

(二)构建和完善外贸服务体系

要想充分发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中国外贸竞争力的促进作用,只通过外资政策是难以完成的,中国政府还必须同时重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

1.推动外贸体制的法制化与市场化

面对中国已经入世的新形势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中国外贸体制中的立法,实现中国外贸体制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在具体的做法上,应积极向有关的国际标准靠拢,建立适应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的法律体系,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竞争政策,建立中国的反垄断法,强化中国的反倾销政策,增强外贸政策的系统性、透明度,建立对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支撑体系,促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2.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建设

要想充分发挥跨国公司投资对中国外贸竞争力的促进作用,中国政府必须做好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为两者的共同协调发展做好服务工作,起到剂的作用。总的来说,中国政府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应的工作:①加强外贸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②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目标,从中国的产业政策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支持;③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强化竞争机制。

3.重视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市场监管

由于跨国公司投资可能带来的垄断效应,必须重视对相关行业内跨国公司投资的市场监管。一方面应从宏观角度和经济运行状况入手,在搜集到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竞争秩序状况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通过建立合理的预警机制,对有关行业内跨国公司投资可能带来的垄断效应进行有效地预防,以避免对行业内的其他企业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要致力于增强行业内企业的竞争水平,在同一行业引进不同的跨国公司进入投资,同时加强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的竞争立法,以此来提高行业内所有企业的竞争水平。

(三) 注重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

对中国的外贸企业来说,在自身竞争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该主动介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经营环节,通过学习模仿,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外贸竞争力。在这一过程中,国内企业要注意以下的一些问题:

1.增强自身的技术吸纳能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力

这里所提的吸收消化能力不仅指国内企业对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生产所使用技术的简单模仿能力,更重要的是企业通过对扩散出来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利用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创新的优势,将其转化为自己所用。

2.深化企业自身的改革,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机制

在企业深化自身的改革中,国内企业应该充分借鉴跨国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企业要优化自身的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创新机制,注重企业文化的塑造,不断提高自身品牌的竞争力,加大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的力度。通过与国外跨国公司建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方式,加强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合作,在这一过程中,国内企业应重视学习跨国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理念,并结合中国国情探讨适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志乐.著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陈敏敏.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技术进步的反思[J].国际贸易问题,2002(5): 20-23.

[3]陈佳贵,黄群慧.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并购[J].经济管理,2002(16):41-42.

[4]李东阳.国际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5]范纯增,姜虹.中国外贸产业国际竞争力结构优化研究[J].经济管理, 2002 (2).

篇3

一、WTO的基本情况

WTO全称叫世界贸易组织。它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

三十年代,世界各国纷纷提高关税,扶持本国产业。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家意识到保护主义不利恢复各国经济。于是在政治和经济上出现了重新整合的局面。政治上成立了联合国。经济上,第一,用美元取代英镑,用作世界贸易结算单位。反映出美国经济在二战后取得霸主地位;第二,针对三十年代后期的贸易保护主义,成立了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开始,进行了8轮多边全球性谈判。到八十年代中期,该协定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贸易活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解决矛盾争端的机制方面,没有法律强制性手段。总协定规定比较含糊,双方一有争端就解决不了。2、例外条款多,贸易大国利用例外条款来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主义。3、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商品贸易,对纺织品贸易,知识产权等就管不了。

从1986年至1994年,开始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一谈就谈了八年,最后决定从1995年1月起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即WTO.联合国叫加入方位成员国,WTO叫加入方位成员方,为什么呢?联合国是具有独立国家才能加入。WTO既有独立国家,也有非独立的地区,如中国参加WTO后,我国台湾也可以参加,但台湾不能打着中华民国的主旗号,只能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参加。现在,WTO的成员有135个,发达国家和地区有28个,不发达国家和地区有105个。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

一、在法律人格上,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没常设机构。WTO是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在国际上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国际上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有三个: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这三个经济支柱决定了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向。

二、在适用范围上,总协定规范了货物贸易,世贸组织不仅规定了货物贸易,也规定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

三、在权威上,关贸总协定,各方要协商一致才能解决争端。WTO不用协商一致。

四、成员构成上,WTO比关贸总协定更为广泛。关贸总协定被称为富人俱乐部。

1995年以来,WTO解决国际争端70多个,美国胜诉不多。印度与美国在WTO打了7个官司,胜诉率美国不如印度。印度也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我们应好好利用WTO规则,完全可以与美国和西方国家周旋。

WTO的五大职能:(1)组织制定和实施多边的贸易规则;(2)组织多边贸易谈判;(3)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4)通过贸易政策和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各成员方不断提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5)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有效地协调全球经济政策,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协调经济发展职能。

WTO的三项基本原则。(1)非岐视原则。这是WTO的基石。它要求成员不论大小、强弱,都应平等贸易往来。对其他成员不能岐视,对进口商品也不能岐视。体现在两个待遇:一是最惠国待遇,二是国民待遇;(2)市场开放原则。也叫市场准入原则。主要体现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取消配额,增强透明度;(3)公平竞争原则。WTO允许各成员方用关税做贸易保护手段,但不允许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特别是不能用倾销、政府补贴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WTO有个反倾销协议,还有一个反政府补贴协议。公平竞争原则还规定,每个成员的贸易法律制度,必须由这个国际的中央政府统一颁布。

WTO的机构组成:(1)部长会议。这是WTO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各成员方的部长组成,至少两年举行一次;(2)总理事会。日常工作主要由总理事会负责,对部长会议负责。有两项工作:一是解决争端,二是审查成员的贸易政策;(3)委员会。在部长会议设立四个委员会:贸易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预算财务行政委员会;(4)秘书处。日常办事机构,其首脑人物是总干事。

二、中国加入WTO的情况

我们是关贸总协定的发起人,以后被把持。台湾离开联合国后,我们和该组织就没联系。改革开放后,我们又进行了复关和入世的谈判。从1986年到现在已长达14年。主要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年至1994年,谈中国是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WTO规定,只有市场经济国家才能进入WTO.现在,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第二阶段,1995年后,市场准入谈判。主要是关税减让。我们加入WTO大基本原则有三条:第一条是关贸总协定是国际性组织,如没有中国参加不完整;第二条是中国复关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参加的;第三条是中国加入WTO的权利和义务要平衡。

中国与美国谈判,美国承诺什么呢?美国承诺给予中国条件最惠国的待遇,并同意逐步放宽对中国的技术限制。美国这些让步是我们经过多年的斗争取得的。我们也让步到2006年取消关税配额管理。美国提出,农产品、化工原料,中国要实行零关税。我们的粮食价格比国际市场高,实行零关税对我们的农业打击较大,那不行,于是我们承诺到2008年降到6.5.

三、中国加入WTO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加入WTO是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入WTO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总体来讲,利大于弊。1、加入WTO将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和对外经贸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可享受其他地区贸易自由化的好处。扩大出口,发展有优势的产品,如纺织、家电等产品。有利于我国吸收外贸,有利于树立我国开放、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可利用WTO避免与美国和其他国家因贸易问题发生正面冲突和对抗,有利于经济贸易关系非政治化,扩大海外市场。统计数字表明世界贸易量90%是在WTO的135个国家进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永远在WTO之外,参加WTO会有更多外资进来。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参加WTO后垮了。印度参加WTO后对美国岐视措施进行了控告。印度一票,美国也只有一票。

2、有利于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加入WTO后,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也要对原有的经济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实行政企分开,创造平等竞争的机制,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实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推进我国经济改革进程。加入WTO后,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放的力度,使我国可以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实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格局。

3、有利于加快国内结构调整。根据WTO的规定和我国承诺的市场开放义务,外国的商品和服务可更多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企业就可以学习别人的先进管理经验,改善企业的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增强我国经济的竞争实力。

4、有利于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是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可在经济全球化中发展自己。加入WTO,有利于与跨国公司合作,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动力,承诺按国际规则办事才能提高跨国公司与中国合作的信心,只有承诺开放市场,跨国公司才有与中国合作的动力。只有加强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中国才能成为世界主流动一部分。世界经济500强之一点别克公司已投资17亿美元在上海浦东,其他还在门外观望,一旦中国加入WTO,这些观望者就会蜂拥进来。通过别克车的合资,我国的轿车技术一下就提高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水平,长远来说对我国是有利的。同时也表明我国已开始融入世界经济。

5、有利于海峡实行三通。中国大陆加入WTO后,台湾只能以单独关税区加入,这样台湾就得按照WTO的规则与大陆贸易,不能禁止三通。

但也存在一下几个问题:1、我国经贸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受WTO制约。2、我国企业将面临更激烈竞争。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要有个过渡期。但这也是很快的。3、发生争端时,可能出现对我们不利的结果。4、台湾加入WTO后,会牵涉我们相当的精力。众所周知,中国只有一个,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力的进一步增强,台湾在国际活动的空间越来越小了,但在加入WTO后,其与其他135个成员的贸易往来也将越来越密切,因此,我们必须注意他们通过商贸活动搞小动作。

中国的银行业对外开放,也将产生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增加外国资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增强国内市场的实力,为我国境内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增建新的融资渠道。对我国经济增长将会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外资银行可较好适应本国跨国公司经营的需要,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

3、对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四、做好中国加入WTO后的司法对策准备工作

1、深入研究WTO的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最高法院的调研题目中就有一个题目是中国加入WTO后的形势和司法对策的问题。加入WTO后对我国的法制影响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如何保证WTO的规则在中国实行。关键问题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涉及两方面:一是在国内如何适用国际条约;二是在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如何优先适用的问题。我们法院要关注的是WTO规则在何种情况下在国内有效,在审判中可适用哪些国际规则,当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法院应怎样适用国际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国际条约时,有一种做法是把国际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加以适用,或通过国内程序,将国际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另一种做法是优先适用国际法原则,这也是我们的做法。

对法院直接影响的是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可直接适用有关国际规则。在下面两种情况可适用国际条约:一是国内法没规定,而国际条约有具体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二是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有声明保留条款的除外。对法院的间接影响,主要是WTO规则被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立法后,国际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适用。

人民法院直接适用WTO规则有以下三方面:(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各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下令处理销毁盗版或假冒商品,并规定对商品仿冒和盗版的防止和处罚措施。现销毁盗版主要是工商部门,今后法院可直接搞。(2)反倾销协议。这主要会引起行政诉讼。WTO规定,我国的反倾销纠纷由外贸部门处理。政府外贸部门的反倾销协议是对厂商进行的,可能出现这些厂商不服外贸部门的反倾销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法院的职责是审查外贸部门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今后要按WTO规则搞,而不是××书记说了算。这是全新的概念。(3)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协议。WTO规定各国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的技术管理和法律问题,要进行处理。主要包括技术性的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海关纠纷规则等。这些规则一般由政府部门外国进口商和投资者实施的。这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的发生。加入WTO后,我国在2005年后如再对进口商征收的关税平均超过14%,就会被认为不符合WTO规则,可能会向我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调整审判力量,做好加入WTO后审判工作的组织准备。可以预测,加入WTO后,涉外经济纠纷,尤其是涉外知识产权的纠纷将会增多。国外的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当重视。我参观了美国一家电脑公司,该公司与微软相比差远了,但国内与其无法比,比四通大几倍。该公司设有一个法律部,董事会给法律部一个原则:公司的产品将要销售到哪里,法律部的触角就要伸到哪里,公司的产品销售到哪里,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触角就要伸到哪里,就是说法律要先行一步。而我们却不是这样,不管销到国外还是国内,只要产品销售得出去,钱能收回来,就不管了。同时,外资纠纷回增多。外资银行进来了,跨国公司也进来了,这些外资公司间或与国内的企业间的纠纷也会增多。涉及服务业的纠纷会增多,特别是保险、电讯、旅游等行业的纠纷都会增多。反倾销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粮食购销纠纷会增多。企业的兼并破产等资产重组案件会继续增多,难度也会增大,除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破产外,外资企业破产也会增多。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当务之急是调整审判力量,特别是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都要重视起来,培养出一批专家型的法官。

3、加快审判方式改革步伐,大力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如果我们向地方保护主义屈服,将来总有一天,会给中国政府带来被动的,会在WTO当被告的,千万不能因小失大。

篇4

一、后危机时代国有企业法律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后危机时代,经济危机基本过去,金融安全趋于稳定,整个经济逐渐恢复,但整个世界的经济形势仍有很多的不安全因素。各国都会采取更加严格和更加隐蔽的经济保护政策,以此来规避本国的经济风险。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要获得发展,就必须适时走出去,这样就会面临他国的经济法律的问题。要想获得经济更好的发展局面,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国有企业必须加强企业法律管理,认真研究法律政策,创新法律管理机制。

二、后危机时代国有企业法律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后危机时代,很多国有企业经历了创伤之后,并没有太多的反省,尤其是对法律管理的认识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高层的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国企在制定政策时很少参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往往靠几个高层领导的临时决策;一般的国有企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即使有法律顾问也是在出现问题后才能想到;发生经济纠纷后,很难用法律手段来挽回自己的经济利益,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尤其在后危机时代,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都会更加小心,国有企业若不加强法律管理,要想获得发展势必会举步维艰。

三、后危机时代国有企业法律管理创新的策略

1.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认识

国有企业法律管理创新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国企的高层管理者要认识到后危机时期,各国都重视对法律的运用,都制定了保护本国的经济政策,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切都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这个规律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建有适合市场的法律。作为高层领导一定要认真研究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的政策,在制定本企业的各项政策时,严格按照已有的法律办事,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遇到经济纠纷时,也要先认真研究法律政策,尽量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此外,在企业内部要设置科学合理的法律机构,建立有关法律的规章制度,一切活动都严格按照已有的规章制度执行。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随着国家对法律法规的大力推进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升,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重视依法办事,法律顾问就应运而生。国有企业要加强法律管理,必须在国有企业中设置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可以专门为本企业研究相关的法律政策,高层在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时,可以直接让法律顾问来解决;在对外贸易或者在拓展海外市场时,可以让法律顾问拿出具体的法律意见;在发生经济纠纷时,也可以让法律顾问去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当然,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不能成为摆设,不能是需要时才能想到用它,平时就把其束之高阁,而应把法律的运用成为常态。同时,为了提高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发挥法律顾问的最大作用,还要提高法律顾问的待遇,稳定法律顾问的队伍。

3.利用现代科技建立信息化法律平台

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和多媒体的应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国有企业要想做好法律管理,必须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建立信息化的法律平台,发挥计算机强大的计算和分析处理数据的能力。可以利用计算机把国家以及国外的法律政策进行汇总,需要运用有关的法律时,可以运用筛选的功能,把相关法律进行提取,避免了大海捞针似地翻阅文件。还可以把各种法律文件及时进行更新,避免了法律的滞后性,保证其时效性。

4.以国际化的眼光认真研究各国经济法律

篇5

关键词:法律顾问 法律风险 依法治企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58-0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无论是企业内部治理还是企业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从宏观上说属于社会风险,从微观上说属于人为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因此,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相对于企业的其他部门而言,一些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足够重视,通常只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并没有全部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笔者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从服务企业的视角来探讨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如今企业大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其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

1.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法律顾问的产生变更或解除由聘请方和应聘律师事务所双方具体商定,通过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确定下来,双方之间是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

2.根据合同确定的咨询服务关系和关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主要是依据法律顾问合同提供咨询服务和有关法律事务与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因此,双方又是根据合同确立的咨询服务关系关系。

3.顾问律师的组织领导机关是律师事务所。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

1.法律顾问的社会功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协助聘请方实行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运用法律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多数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但缺乏法制观念,决策有时往往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而导致无效。有了法律顾问,就会使领导决策更科学化和法律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帮助企业理顺纵向关系,协调横向关系。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求各业务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能以独立的身份在理顺纵向关系方面,促进各项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的自和各项合法权益。例如: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办事,排除非法干涉和不合理的摊派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改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发展。协调横向关系,管理好合同。法律顾问帮助聘请方草拟、审查国内外经济合同,协助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其经济利益,有助于维护其生产经营,防止聘请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顾问的斡旋,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决受托参与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以求得到妥善解决。(3)帮助聘请单位提高自身的素质,使内部管理活动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法律顾问可协助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管理者和职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奖什么,罚什么,自觉地按照国家法律、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计划的要求,从事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和开展本单位的工作,使人人懂得依法行使权利,合理承担义务,并使企业的各项机制都能够合法、有效地运转,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社会效益。(4)协助聘请方处理好涉外经济事务。为了避免在谈判中失误或签订合同中出现漏洞,使国家和企业受到损失,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事务一般都有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委托单位就经济贸易和引进技术等方面与对方进行谈判,通过提供法律帮助,草拟、审议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加强与外国的经济科技合作,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需要,维护签约企业的合法权益。(5)为聘请方传播法律知识,协助聘请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建立自身的法律事务机构,增强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聘请方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都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同。

2.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现实功能。(1)预防功能。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2)挽救功能。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3)宣传教育功能。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在现代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参谋。公司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在大多数跨国公司中,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也是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因现代企业管理与法律越来越密不可分,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公司的业务顾问。

2.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公司的经营活动要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因而,保证公司运营“合轨”,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又一重大职责。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对公司决策和运营的直接参与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公司得以执行。

3.公司目标管理的支持者。公司的经营目标确定后,不仅业务人员在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而努力,法律顾问也积极支持业务人员实现目标。一般来说,跨国公司都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的高效率运作。法律顾问因参与公司的目标管理,从而会主动对公司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

4.商务合同的实践者。现代公司的经营活动,从采购、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公司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使公司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保障。

5.公司自律制度的维护者。现代公司内部一般都实施职工行为守则,并设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控制企业的商业行为。公司法律顾问一般负责职工行为守则的教育工作,并指导审计部门的工作。

6.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者。在现代公司里,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公司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此时,公司法律顾问成为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仲裁者。

7.业绩和风险的协调者。公司业务人员通常以经营业绩为主要目标,所以有时会出现忽视经营风险,甚至法律风险的情况。例如,为争取某项业务而承诺承担毫无限制的赔偿责任;为了扩大业务而不顾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等。公司法律顾问则在帮助其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坚持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

8.公司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公司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1.企业日常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在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2)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企业规范管理,并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3)为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劳动与人力资源等相关合同、制度,协助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力资源管理。(4)应企业要求,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并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财务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及相应的处理方案。(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或者对企业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企业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运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6)对企业管理层、员工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进行法律辅导、培训和讲座以及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指导,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7)根据企业的要求,参与对外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以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8)根据企业要求,接受企业员工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相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或调解活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仲裁或调解活动,举报、控告损害其利益的犯罪行为。(9)根据企业要求,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律师公告,应企业要求起草并以企业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10)为企业设计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运营权的保护方案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11)为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13)根据企业需要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该企业有关的最新法律资讯和动态。

2.企业重大运营活动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建议和意见。(2)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3)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参与投资方案的设计,提供相关法律资讯和建议。(5)为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3.企业重大专题项目活动的法律服务。(1)就专题项目,参加与法律有关的规划咨询,进行行业规划、专题调查研究。(2)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的设计与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见。(3)协助企业在对外活动或项目运行中,为企业进行所需的有关项目、企业资信和信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资信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4)根据企业的要求,审查或准备重大项目谈判所需相关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谈判。(5)在项目开展中,参与并协助企业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企业的运营和业务进行法律沟通与联系。

4.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申诉,具体如下:(1)接受企业委托,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2)制定诉讼、仲裁方案;(3)作为受托律师参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4)作为受托律师参加国内、国际民商、劳动仲裁;(5)应企业要求,在诉讼、仲裁程序中解答相关法律咨询;(6)相关的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企业强制执行;(7)各类民商案件的申诉。

六、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法律顾问充当企业经济的法律卫士作用,将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真正全面地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林清著.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司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张庆华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10

篇6

然而,在使用催款函时,需要明确催款函怎么写。催款函是催款单位对超过规定期限尚未交款的单位进行查询和催收的一种文书。

催款函概述

催款函即有商务性质又有法律内涵。一般是指业务相对方有拖欠付款时,收款方友好发出的请求对方支付款项的书函。

催款函格式

催款函可以用固定格式的表格,也可以写成便函,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标题和编号:标题要简明,一般写作“催款通知单”、“催收、清理联系单”等字样。如果催收的是紧急款项,可在标题前加上“紧急”二字。标题下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

双方单位的名称和账号:要正确地写上催款单位和前款单位的全称和账号。必要时候还应该写上催款单位的地址、电话以及经办人的姓名。如果是银行代为催款的,还必须写明双方开户银行的全称和账号。

崔收的内容应该具体、准确地写明双方发生往来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或货物的数量、金额,以及款、货拖欠的情况。

处理意见一般是再确定一个付款期限,希望对方从速交付。同时也可以把再次逾期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对方,如停止贷款或收取逾期罚金等。

总之,催款书的内容要写清楚、具体;处理意见既要有催促的作用又要符合财经政策,文中所写的日期、金额、账号数字要准确无误。

催款函的作用

查询:催款函可以及时了解对方单位拖欠款的原因,沟通信息,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协调双方的关系。

催收:债权方为了加速资金流动以及合理周转,扩大再生产,会对债务有意或无意拖欠付款的行为采取催款措施。通过催款可以及时追回拖欠款,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凭证:如果由于拖欠付款给债权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催款函又可以起到记载凭证作用,即当催款单位在想有关方面提出追查对方的经济责任时,催款函可以作为一种有力的凭证。

结束语

事实上,做外贸的会使用到催款函,因此需要引起重视。特别是对于在eBay平台上的商家更需要了解催款函怎么写,从而更好的运用到外贸业务中,熟悉催款函怎么写,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催款函怎么写

催款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编号、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催收内容、处理意见、落款等五部分组成。

(1)标题和编号

如果催收的是紧急的款项,可在标题前写上“紧急”二字。标题一般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并且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走上法庭时,它也是一份有力的凭证。也有的不编号

(2)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催款函要清楚、准确地写上双方单位的全称和账号。必要时,要写明催款单位的地址、电话及经办人的姓名,若是银行代办催款的,还必须写明双方开户银行的名称及双方账号名称和账号。

(3)催收内容

这是催款函的主体部分,应清楚、准确、简明地写出双方发生往来的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及拖欠的情况,比便使受文单位明确情况,及时地交款。

(4)处理意见

催款方在催款函上提出处理办法和意见。这种意见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①要求欠款户说明拖欠的原因。

②重新确定一个付款的期限,希望对方按时如数交付欠款。

③再次逾期不归还欠款将采取的罚金或其他措施。

(5)落款

附:催款函范文

***(对方公司名称):

贵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的**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共**元,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或约定),贵公司应在**年**月**日付清该款。()现贵公司已逾期**天仍未支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安排。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天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货款汇付我公司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否则,本公司将循法律途径或委托相关追收人员上门催收解决,届时可能造成贵公司不良影响并将有损贵公司诚信形象。

故特此通知。

祝:

商祺!

篇7

最近,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造房子的石膏板出了问题。受卡特里娜飓风的影响,很多房子被摧毁了,要紧急造房子,而美国储存的石膏板不够,以致出现了全国紧急状态的情形。美国的承建商找到中国制造石膏板的企业,因此,那些建造的房子使用的石膏板基本上都是中国提供的。根据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调查,全美用了中国的石膏板造了新房子的户主,最高可能达到10万户,最低恐怕也要在3―4万户,造这些房子的大多是在郊区或小城镇,这样的家庭规模是比较大的,平均家庭在5口人左右,这就要影响50万人,这在美国是一个很巨大的数字,虽然在中国可能不是。

为此,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席向中方提出抗议,中国政府答应在国内帮助美国消费者去找这些不合格的产品究竟是哪些厂商制造的,哪些厂商在中间做了什么不符合规定的事。这个事情现在非常复杂,它涉及到在发生跨国经济纠纷时法律如何执行的问题。下一步,中国国内的类似企业将面临直接的影响。

按照中国的常规,生产这种板料也有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条例。如果有这样的条例就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这个条例本身没有得到制造商的有效的执行;二是相对于美国来说,中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在这些产品的条例的控制可能是过时的,水平比较低。

不过,专家认为问题可能比这个严重。有的专家提出,最好的情况是,即便中国国内的安全生产条例没有被违反,但这个标准偏低了,不过在这个事情上,这种情况不大可能出现。因为按照美国进口条例管制的话,还有第二个关口,并不仅仅是生产方的管理问题,还有美国方面的监管。所以,不管你自己国家的标准如何,出口到别的国家就要按照进口国的标准来监管,这在全世界是通行的。还有的专业律师表示,对于这些产品,美国并不是中国出口的唯一市场。在这之前或同时,中国也出口到东南亚包括日本等国,日本对这些产品的控制也是很严格的,不会跟美国有太大的差别。如果在日本、东南亚没有造成大面积的产品问题的话,为什么唯独到美国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这就更复杂了。

篇8

关键词:域名;争端处理;方式;评析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6)04-0043-05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国人带来了全新的信息工具概念。而随之而来的域名纠纷日趋增多,让法律界人士和网络专家们意识到,必须整合两者的力量才能较好地解决这一新类型纠纷。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除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以外,诉讼解决的方式也逐渐占据一定地位。此外,传统的调解和仲裁,亦应当能够有所作为。然而,由于域名纠纷专业性较强,现有的争端解决方式又各有侧重,不完全涵盖所有的纠纷类型。加上不少人将CNNIC指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域名纠纷与仲裁方式混为一谈。为此,对我国现有的域名争端解决方式作一梳理评价,很有必要。

一、域名争议的行政解决方式及评析

目前,我国域名注册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对全国注册网站名称进行统一注册试点的主管机关,对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符合注册条件的,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网站注册申请提出书面异议,由注册主管机关组织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注册网站名称及其有关纠纷等事宜。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导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其特殊性。第一,处理纠纷有限性。在工商局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进行初步公告期间,工商局主要对3类纠纷情形进行评审处理。一类是拟注册的网站与他人拥有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名称相同的;一类是与他人所拥有的注册网站名称近似并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还有一类是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第二,处理结果或者批准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第三,纠纷处理的主动性。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者的地位,决定了其有职责主动监督并撤销那些已注册但恶意抢注他人网站名称的网站名称,收回其《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CNNIC 作为我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指定注册服务机构,向广大用户提供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同时指定民间争议解决机构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实施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网上投诉、网上答辩、网上裁决的形式,快速高效地解决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它所指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执行。2000年12月,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网上争议解决的方式,负责解决.省略”域名,德国保时捷公司提出“porsche.省略、”域名投诉,宝洁、安捷伦、美洲银行、星巴克、美国在线、西门子、索尼、欧莱雅、米其林、宝马等著名跨国公司的中国域名争议投诉案件。应该承认,这一域名争议机制已经成为域名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域名争议行政解决方式的固有优势有:

1. 裁决者专业性强

域名纠纷不仅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征,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等专业法律知识。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1名或3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截至目前为止,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成员为55人,其教育背景和实践经历均贯通网络科技和法律知识,有助于处理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域名纠纷。

2. 裁决快捷高效

域名纠纷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商业化与信息化的结合,致使域名纠纷的当事人具有要求尽早解决纠纷的诉求。在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规定了先进的在线投诉与解决管理机制。有关案件的投诉、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程序性事项均通过互联网进行。鉴于目前电子签章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在CIETAC域名解决机制程序中,中心秘书处的秘书人员除要求当事人提交电子文本外,还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文件的书面文本。裁决书也同样会将经专家签署的书面文本寄送当事人。但是从提交投诉到答辩到专家组作出裁决,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以便加快案件的处理。如无特殊情况,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这有力地保障了网络纠纷的快速解决。

3. 裁决易于执行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由于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需要有域名管理机构CNNIC的授权,因此被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作出的裁决往往被无条件接纳而直接由该管理机构执行或者推动执行。域名注册使用过程对于管理机构的依赖特性,决定了裁决一旦作出,不太可能出现执行难的状况。

尽管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处理域名纠纷上具有一定优势,但是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

1. 受理的纠纷有限

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被授权处理的纠纷是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涉争议域名限于由CNNIC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其他的域名,如“.ORG”“.NET”引发的争议,不受此中心解决。

根据CNNIC的规则,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2. 裁定败诉方责任方式有限

裁决仅限于域名自身存在状态的变化。在认定投诉人域名投诉成立的前提下,专家组的裁决仅限于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要么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要么裁决注销域名;如果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不能成立的话,即裁决驳回投诉人的请求。如果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恶意,滥用纠纷解决机制,属于反向域名侵夺的情形,专家组应在裁决中宣布。专家组的裁决不涉及任何损害赔偿,这就可能造成被侵权人为了实现经济损失弥补,不得不另外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

3. 裁决效力并非终局

在投诉人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CNNIC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可见,在投诉至CNNIC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行政调处之外,还有诉讼或仲裁方式与之平行展开,两者并行不悖。此处值得一提的是,一旦启动投诉程序,再要以司法程序抵挡CNNIC授权进行的行政调处,其管辖法院是固定不可选的,即CNNIC所在地法院。这恰又印证了CNNIC授权民间机构解决纠纷具有的行政处理性质。

由此可见,CNNIC体制下的域名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的专家裁决并不是去替代诉讼或仲裁解决方式,也不是去对域名建立一种高水平保护机制,而是对域名的一种低水平保护,其目的是要提供一条迅速的、低成本的解决当前社会中大量出现的域名恶意抢注问题。现存的这一体制将很多空间留给了法院和仲裁、调解方式。

二、司法程序解决及评析

中国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发生于1999年4月。涉及网络域名争议的案件,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域名与商标权争议案件以来,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已受理多起域名纠纷案件。像“tide”(汰渍)、“ikea”(宜家)、“safeguard”(舒肤佳)等域名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目前,我国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作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方式,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具有以下特征:

1. 解决纠纷类别较多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司法程序,是民众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有域名与域名之间、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相比较CNNIC指定CIETAC处理的仅涉“.CN”或者中文域名纠纷,司法解决纠纷的类别更为广泛,尤其是以国外域名持有者作为被告的涉外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2. 审案法院级别较高

域名纠纷涉及诸多计算机专业知识,对于审理法官的计算机水平和科技法律知识提出了新的要求。考虑到我国中西部地区计算机普及率较低的现状,目前法律规定,只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关涉域名纠纷的。就地域管辖而言,仍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域名纠纷。倘若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实践上通常将原告联机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3. 败诉方责任方式较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行为侵权后,可以作出要求败诉方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转移域名、赔偿损失的判决。具体来讲,首先被告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域名。之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注销此域名,即必须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撤销登记手续。被告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原告可以持判决书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转移的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原告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行为产生了实际损失,则法院还可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这一点的威慑力强于前述CNNIC的处理方式。

三、域名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及评析

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其秘密性、终局性的特征既照顾了当前竞争环境下各个公司要求对于自身的商业纠纷处理予以保密的要求,同时又能摆脱CNNIC处理结果无条件服从法院判决的阴影。更重要的是,倘若当事一方是国外公司的话,采用仲裁方式的快捷优势就更能体现出来。因为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涉外民事纠纷是没有审限限制的,如果出现不公情形,纠纷进入审理阶段也可以拖上一两年,这显然不是受害公司希望的。为此,CNNIC 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明确其专家组裁决效力将服从于有效仲裁裁决。

因此,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似乎能够在网络新时代处理域名新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然而就目前的纠纷处理看来,仲裁方式解决域名争端并未如人所愿担当重任。这不得不牵涉仲裁的最基本的特质――意思自治。仲裁必须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如果没有当事人合意将双方特定纠纷交付特定机构或者个人解决,仲裁机构无权介入当事人的纠纷。而事实上,域名纠纷多为侵权纠纷,侵权当事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极小,以至于仲裁处理方式难以成为解决域名纠纷的主要方式。

四、域名争议的调解解决方式及评析

调解是我国古已有之的纠纷处理方法,源于传统的息讼止讼观念。如能运用得当,其友好性、协商性可以使双方实现双赢,亦不失为商业社会的上策。尽管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以调解方式处理的域名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人和调解书只有道义上的尊重和礼貌,并没有义务遵守调解书的内容。调解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但是,通过找到恰当的调解人,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将来进入有约束力的处理程序中,此书面的调解意向作为证据提交,也可以对最终纠纷的解决起到辅助作用。

五、结 语

域名存在强烈的资源稀缺性,而由此表现出的惟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和全球性使得域名的价值无法估算,域名争夺之战在所难免。为了规范域名的使用秩序,营建良好的网络环境,应当提倡多种途径解决纠纷,各种途径各有所长,但司法程序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一道屏障,在未来的纠纷处理中相信能更多地体现出其权威性、终局性的优越一面。作为深陷纠纷困扰的当事人,则要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妥善有效的处理方式。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克楠.中文域名注册与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01,(3).

篇9

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

(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

(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

(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

(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

(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

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二、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生源大战序幕的拉开,增设新专业竞争加剧,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各类高校纷纷创立“国内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国内学历教育+国外学历教育”(2+2或3+1、3+2等)、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的“2+2”或“3+1”、本学科“创新人才基地班”、“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实践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改革和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其职场竞争力和职业迁移能力、扩大就业适应性。可以尝试借鉴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

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

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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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接到企业管理联络员的消息:加拿大独资的苏州某模塑公司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倒闭,其加拿大籍法定代表人离境回国,停止了与公司的一切联系。几天内,公司人员离散、资料散落、公章遗失、存款转移,厂房由供租方临时看管。

海关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工厂中还留有属海关监管范围的减免税进口成套设备,进口时价格高达200多万美元。

这是一块烫手的山芋。机器长期留置,不仅安全难以保障,而且根据海关监管规定,其税款数额也将随设备的折旧而减少。

海关遇到了难题。通常,企业倒闭后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海关税收在执行破产的过程中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到保障。但这次情况有所不同,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不具备破产条件,“僵而不死”,无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国家税款面临流失风险。而且,根据海关现行规定,上述设备当前的状态并未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海关没有启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依据,无法通过提取变卖等措施抵偿税款。

但事情必须着手解决了。

就在海关大伤脑筋的时候,法院也在为同一家企业烦恼。2005年10月,加拿大某设备供应商将一纸诉状递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模塑公司的设备所有权提出质疑。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法院审理,设备供应商于2007年底胜诉,取得了这批设备的所有权,并准备将其运回加拿大。但就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对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企业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其对设备进行处置时,须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就模塑公司的设备而言,尽管法院已判明其归属,但胜诉方要将其运送出境,却还必须等到解除海关监管之后。

这还不是全部问题所在。按照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手续必须以该设备的进口方,即上述模塑公司的名义办理。在该公司仅剩一个空壳,既无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这显然是天方夜谭。

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在现有情况下,债权人赢了官司却实现不了权利,法院做出了判决,却难以执行到位。

篇11

关键词:金融危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WTO;角色定位;制度构想

金融危机的发生,昭示着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任何可能引发危机的经济问题,都不再是一个领域或国家的问题,而是整个世界的共同性问题。而解决这种共同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预防和控制系统性风险。而系统性风险的全球监管体系更是该问题的重中之重。笔者在此不揣浅陋,试图对以本次金融危机后的欧美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为基点,讨论以WTO为中心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为未来的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提供一种可能的进路,希求教于方家。

一、 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欧美模式及评价

1. 欧盟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路径选择。

(1)建立系统性风险监管协调机构,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欧盟为了弥补宏观监管体制的漏洞,设立欧盟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欧盟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由欧洲中央银行牵头设立,其中包括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及欧盟所辖的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而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又下设一个由8人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其主要目的在于监测并评估影响整体金融稳定的风险。

(2)建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强化欧盟的微观审慎监管。建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意在加强欧盟层面的微观审慎监管。为此,建立了一个三层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即金融监管指导委员会、三家欧盟金融监管局以及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其中,三家欧盟金融监管局为欧盟银行管理局(EBA)、欧盟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欧盟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EIOPA)。新成立的三个金融监管局最重要的特点,是被赋予了法人地位,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制定约束各国监管机构决定和否决其决定的权力。

(3)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也成为本次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门槛;其次,扩大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将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再次,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本次改革,提高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条件,并加大了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 美国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路径选择。

(1)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应对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了应对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成立了新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新增设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由财政部部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财政部部长、美联储主席、国民银行监管机构主席、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局长、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等。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识别和处理危害国家经济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2)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遏制金融创新过度。《多德―弗兰克法案》特别对金融衍生品监管作了规定。法案规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期货交易委员会通过负责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并协同制定监管规则;将大部分的场外衍生产品通过交易所和中央清算中心进行交易和清算;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施加保证金、特别的资本比例、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以控制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此外,授予监管机构更大的权力,可以处罚那些帮助客户欺骗公众和第三方的市场交易者,并可以对逃避清算的行为进行加倍处罚。

(3)防范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风险,设置破产清算新机制。法案汲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建立起了新的系统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都纳入到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并授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权,对于在极端情况下“大而不倒”的大型金融机构有破产清算的权力。此外,明确规定普通的纳税人将不承担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费用;并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必须提前进行风险拨备,意欲防止其风险转移到纳税人身上。

3. 简要评价。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美国本次的金融监管改革主要是对原有问题的修补和完善,且更多的从完善本国的监管制度和技术手段方面来降低本国的系统性风险,但如果全球金融生态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善,美国这种单边监管改革也无法实现本国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而相较而言,欧盟本次改革则兼具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并致力于建立一个泛欧洲层面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符合并代表了跨国金融监管的潮流和风向。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向只关注本区域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选择一个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并以其为中心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危机后风险控制的关键所在。

二、以WTO为中心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可行性和构想

1. 为什么需要一个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首先,有利于防范和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维护全球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致使世界各国已无法自成一体的单独应对经济危机,必须树立全球一盘棋、全球一条心的思想,通过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共同应对和防范危机才是未来全球经济安全和稳定的因应之道。而该问题也在本次次贷危机中体现地淋漓尽致。次贷危机首先是在美国爆发,但迅速波及到全球,并逐渐由金融危机扩散为经济危机,而次贷危机的爆发直接提示我们必须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而危机的扩散则警示我们需要寻求一个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并构建一个完善的、正式的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以达致世界主要国家和金融组织协同合作,维护全球经济安全和稳定的愿景。

其次,有利于协调全球金融监管合作,保障全球金融业的有序发展。正如上文所言,次贷危机由一个行业和一个国家扩散到整个金融体系和整个世界,使我们无法独善其身的应对和防范这种全球性的金融崩溃。基于此,全球主要国家和金融组织必须着力克服金融监管的各自为政和碎片化的状态,转而寻求构建由一个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领导的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通过该体系的构建,由该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协调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监管信息、监管标准、监管行动,从而切实的保障全球金融的有序发展。

2. 为什么选择WTO作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首先,其它国际性经济组织不是最佳选择。除了WTO之外,现有的国际性经济组织还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IOSCO)、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论坛(FSF)、金融稳定研究所(FSI)。尽管上述国际性组织在各自领域内,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均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无法担当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重任。原因在于:其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以及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尽管可以在各自的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但却无法顾及全球经济和贸易的系统性风险;而且由于以上机构缺乏必要的法律人格,不具有超国家的监管权力,因此无法有效地对全球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协调和监管。其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战后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产物,也是当今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核心,尽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其负有融通资金、稳定汇率等重要国际货币金融职能,但为保障其法定职能的有效性,其无力也不应当承担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角色和责任。其三,金融稳定论坛和金融稳定研究所虽然是七国集团和国际清算银行意图防范和监管系统性风险而设立,但存在非正式性、无独立性、国际认可度低等缺陷,导致其无法担负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任。此外,以上国际组织和机制大多存在透明度差的缺陷,而这也将极大的限制其功能的发挥。

由此可见,现今国际性组织和机制的缺陷导致其无法担负起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任,而经济形势的不断恶化则昭示着寻求和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以上缺陷,并非要求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尽管有很多学者提出应新设立一个全球金融管理委员会或者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但实际上,一个新机构的诞生会成为现有监管者推卸过去监管不力的借口,也会成为其未来监管失败的理由,并且容易陷入监管权力无法约束的困境。2008 年秋天的情况也让我们有理由担忧,这样一个新机构在控制风险的过程中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其次,选择WTO作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者,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具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WTO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其具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的促使成员国积极履行各自的承诺,并接受其它成员国的监督;同时,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贸易体系的发展。其二,有成功的纠纷解决经验。WTO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和纠纷,以及处理纠纷的经验是独一无二的,也是其它机构所无法比拟的。WTO的这种争端解决体系包括解决大型或小型纠纷、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贸易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以可以将其称之为国际经济监管秩序的一颗皇冠。其三,灵活有序的决策机制。WTO继承了GATT不通过投票而采用协商一致作出决策的传统,尽管由全体成员通过一项决议较为困难,但这样做可以充分考虑各成员的相应利益,有利于各成员的接受和执行。而在协商一致无法执行时,WTO协议也进行了变通,即允许各成员在“一国一票”的原则下进行投票,得票多者为胜。其四,具有国际贸易系统高效运转的成功经验。正如学者所言,WTO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则,不论是总体上,还是对于某个具体领域都是如此。而这种规则的完备性,也有效的促进了WTO更好的管理国际贸易体系。WTO具备的这种运作和协调的成功经验也使国际贸易体系在本次经济危机中未遭受重大的损害,这是WTO作为系统性监管者的巨大成功。其五,治理机构完善。WTO所具有的成员国一致同意或决定的治理体系也是WTO可以胜任系统性监管者的一个方面。而该种治理结构也是WTO合法性的基础,并明显区别于IMF以及其它国际金融组织,因为后者的投票权的分配是按照某些经济公式计算而成,并且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甚至在金融危机等紧急态势下。

3. 以WTO为中心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初步设想。如上文所述,美国本次金融监管改革主要是对危机中暴露问题的修补和完善,并未解决金融资本跨国流动给世界经济及金融系统所造成的危害。所以,美国旨在加强单边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的权力集中于美联储一个机构,并非着眼于国际层面的跨国金融监管,这也导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国际借鉴意义相对有限。而相较而言,欧盟实行的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对于构建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更具有借鉴意义。

基于此,建议由WTO牵头设立组成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委员会,其中包括WTO总干事、副总干事以及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而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负责全球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监控、评估并提示危害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的各种风险。而在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之下,设立一个三层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包括金融监管指导委员会、三家全球金融监管局以及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其中三家全球金融监管局为全球银行监管局、全球证券和市场监管局以及全球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而金融监管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上述三家全球金融监管局的局长、WTO总干事、副总干事等。当然,对于三家全球金融监管局可以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允许其有权制定约束和限制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决定。

三、 结语

正如学者所言:WTO被认为是现今实现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最优选择。而且,如果WTO积极承担和履行该角色,会极大地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改进和坚持对GATS金融服务承诺的理解。而要做到上述几点,需要WTO建立灵活、多层次的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是类似于欧盟模式,而非美国模式。本文提倡以WTO为中心建立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并非主张以WTO为中心的方法是唯一的且不可代替的,而是认为在现行国际经济形势以及与其他国际性监管机构相比,以WTO为中心的方法更为有效和可行。也就是说,本文旨在提出一种可行的路径,当然这种路径存在很多缺陷和障碍,或者存在其它更优的方法或路径,而这则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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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约翰・B・泰勒. 系统性风险与政府扮演的角色.中国金融,2009,(21).

3. R.Michael Gadbaw. Systemic Regulation of Global Trade and Finance: A Tale of Two System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0,13(3):570-572.

4. Michael Gadbaw. The WTO as a Systemic Risk Regulator? [EB/OL],available at 省略/StoryId.aspx?StoryId=8214.

5. Kent Albert Jones. The Doha Blues: Institutional Crisis and Reform in the WTO.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6. Benjamin D. Austrin-Willis. EU and U.S. Solutions to Systemic Risk and Their Potential Influence on a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pproach, Georgetown Law and Economics Research Paper,p.29.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1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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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精神,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一院)接收了军队移交企业远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远望集团)。一院接收远望集团以后,经营模式发生了战略性转变,形成除军品研制生产外,高科技、房地产和进出口贸易互相补充匹配的业务格局。一院根据培育市场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在保证远望集团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资产重组,初步达到“鱼和熊掌兼得”,进一步确立发展的目标,资本运营也大幅度提升了一院在资本市场乃至经济领域的知名度,为一院经营开发积累了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财富,一院步入运载、武器、民品三产和资本经营齐头并进的新时代。

无庸讳言,一院接收远望集团既蕴含机遇,也存在风险,机遇与风险并存。接收远望集团是一院通过资本运营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的起步,也是一院从单纯产品经营向资产经营,协调发展军品、民品、三产的一个重要举措。下一步该如何运作,这将给一院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带来深远影响。

一、远望集团带来的优势

1.原以远望集团名义出资并持有的卫星股权,按一院接收领导小组原定策略达到目的。全国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已明确下文,原以远望集团名义出资占股的卫星公司股权移交一院。这为一院打入信息通讯领域,承揽卫星发射任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按照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一院仅靠自己的力量要打入行业壁垒,是无法企及的。一院作为商业卫星发射的运载工具的研制生产单位,没有对外卫星发射承揽权,无疑是“捧着金饭碗讨饭吃”。在商业卫星发射中,一院只承担发射任务,却不能参与总承包单位对外项目的谈判,其承担的风险是100%,而得到的收益只有38%~48%,高风险与低收益的不对等,是分配不公的现实。因此,卫星公司股权移交对一院发展的意义是举足轻重的。

2.远望集团产业拓展迅速,在成立后不到9年的时间内,公司业务涉及内外贸、房地产、高科技、药业、钢铁等10余个行业,公司分布在北京、天津、宁波、成都、香港、澳门和德国汉堡等地区,目前正致力于开发电动汽车、稀土电机、尼龙11、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电视因特网机顶盒等具有广泛民用价值的高科技项目。一院通过“零成本扩张”,准确的说是“负成本扩张”,即获得这些项目,为一院下一步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加快军工高技术向民用技术转化,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了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在税收方面有特别的优惠政策,且在设立上市方面也有倾斜。远望集团所拥有的高科技项目,也为一院下一步统筹运作,以项目为核心,以有关厂所为依托,对厂所包装上市奠定了基础。远望集团在很短的时间内,构筑了的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经营框架,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经经营背景的。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重构类似的经营体系是难以想象的。

3.远望集团长期以来,通过市场经济的磨练培养了一支对市场开拓、营销管理较为熟悉的经营管理队伍,而且远望集团拥有的数个冠以“中国”字头公司的“壳资源”为一院进行资产经营和资产重组,通过优势互补,逐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创造了发展的空间。尤其是当前航天科技体制改革,实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与一院之间存在清晰产权,明确权责,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理顺关系的问题。一院接收远望集团后,造就了一个体制外的发展平台,同时也是一院技术成果的“催化器”和“孵化器”,为成熟技术转化,资金、人才随项目发展、成熟而分蘖,造就一批具有效益,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公司,为壮大一院经济实力创造了条件。

二、远望集团带来的风险分析

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在企业经营中往往存在“成功是失败之母”的现象,远望集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1.业务范围庞杂,风险因素较多。远望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现行的经营范围极其广泛,涉及内外贸、房地产、实业投资等方面,引发风险的因素和环节较多。沃伦·巴菲特在评述优秀企业的标准时,把企业“业务是否简明易懂,有令人满意的前景”放在第一位。远望集团业务范围广泛,也有一部分因素是受投资“多元化”所误导,相信把鸡蛋放在几个篮子里能降低风险,但它同时也带来风险,即不可能去观察篮子中的所有鸡蛋。

2.资产质量较差,风险程度较高。目前,远望集团的不良资产较多,部分借款无法收回,大量应收帐款呆滞,资产流动性较低,投资项目没有效益,一些项目甚至已经?疚薰椤?br>

3.公司资本金不足,下属公司规模小,风险消化和抵卸能力较差。远望集团注册资本金××××万元,实际到位资金××××万元,到位率××%。由于一开始就没有足够的资本金,先天不足,负债比例较高,一旦出现风险,内部消化能力差。远望集团下属公司也普遍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金限额,资本充足率为××%以下。

4.资产负债结构不够合理,潜藏巨大偿债风险。由于远望集团业务扩张快,资金来源依靠银行贷款,而与之相对应的资产业务又多是资本投入项目和房地产投资,客观上造成“硬贷款,软资产”,流动性较差,加上资产质量不高,公司极易出现偿还到期债务困难,面临偿债危机。

5.管理较为混乱,法律纠纷较多。远望集团在较长时间内管理无序,少数企业领导自行其事,缺乏必要的制约,由此造成法律纠纷不断,使得集团经营的法律环境较为恶劣。由于涉讼经济纠纷,造成集团公司部分帐户被法院查封,正常的经济活动受到影响。

三、风险化解措施

一院领导指示远望集团现任经营班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对已经产生的风险问题,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化解。同时最大限度研究并运用可以利用的优惠政策,朝着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方向发展。能否善于利用政策资源,是对远望集团资产重组成功的保证。

1.债务重组,缓解偿债压力。由于远望集团债务量大,积重难返,必须进行债务重组,通过资产托管、资产置换,规避经营、债务风险,并通过向国家争取直接享受兼并政策,核销银行贷款利息,推迟偿还贷款本金时间,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2.进行股份制改造,充实资本金。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立了新的董事会,选调专业技术人员充实调整经理层。对远望集团逐步开展改制,为企业发展引入资金、管理和技术,并按股份制规范企业运作。

3.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对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清收;对所投资企业中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回天乏力的,予以破产。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对优势资产,结合远望集团自身发展方向予以调整,对不合乎企业确定目标的,予以置换或变现。

4.加强财务监管。实行财务集中,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制度,保证资金安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有关债权,由有关责任人追索清偿,对重要债务及法律纠纷,组织专门班子予以妥善解决。

四、资本经营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通过接收远望集团,进入资本市场,在运作实践中,一院总结出一些粗浅的体会,希望对拟进行资本运营的企业经营者有所鉴助。

1.正确估价自己的实力。并非任何资本营运都能取得预期效果。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超过70%的资产重组最终都是失败的。拟进行资本运作的企业要清醒认识自己的优势,避免因管理、人才、资金等各方面的准备不足,对融资政策、市场变化等不确定因素估计不够,步子迈得太大、太快,结果不但没有起到通过资本营运,取得1+1大于2的目标,反而被目标企业拖入泥潭,不能自拔,或者使目标企业陷入更加艰难的地步。

2.企业文化冲突。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理念、价值观、行为准则以及职工素质等方面的总和。不同的企业由于企业性质、历史背景、所处经营环境以及经营者思想不同,其企业文化也各不相同。这一点在资本经营中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要清醒地认识到既便是相同行业中最优秀企业之间的企业文化也是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是对立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企业的企业文化就更可能相距甚远。企业接收、划转过程中,企业文化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尤其要注意划转后经营举措若无法落实,内部矛盾会加剧,无法形成凝聚力、向心力和协同作用的效应。

3.经营成本问题。若被划转企业负债比率过高,划转后未来应偿付的债务和利息太大,是会使接收企业不堪承受的。这就要注意设立“防火墙”,让母子公司隔离,避免因局部影响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

4.争取优惠政策的支持。优惠政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被兼并企业,可以享受国有商业银行贷款5至7年的停息挂帐,分期还款优惠政策;另一部分有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种类较多,笔者曾就此问题探究过成都地区、宁波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其优惠政策主要有:

资金支持。免还原来投入目标企业的财政周转金及欠息或将财政周转金转为股本或继续提供一定额度财政周转金;帮助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在融资方面给目标企业以支持。

税收支持。对划转前企业所欠的地方税费予以免缴;国家税收协调予以缓交,或对以前所欠税费挂起来,等企业有利时再缴;对划转后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属当地政府部分的,一定期限内返还给企业。

减免部分费用。对排污费、水电、煤气增容费予以减免。

财政政策支持。同意采取加速折旧政策。

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将原属被划转企业管理的学校、医院等剥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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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文化商务交际中发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1.思维模式的差异。西方文化的思维模式注重逻辑和分析,而东方文化的思维模式则表现出直觉整体性,由于这种中国传统文化思维特征的影响,中国人往往特别重视直觉,注重认识过程中的经验和感觉,在交往中也往往以这种经验和感觉去“以己度人”。与西方人的思维模式相比,中国人的这种思维模式具有明显的笼统性和模糊性,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可以解释为识别和简化对外界事物的分类感知过程。有些思维定势是正确的,而有些则会直接影响跨文化交际,造成交际失误。因此,动辄就想统一大家的思维模式是行不通的。实际上,东西方人都是在运用不同的文化和智慧在做生意。统一是相对的、暂时的,在某一种利益下、某一种前提下形成的。我们需要做的是营造这样一种平台,让大家能够在共同的利益驱使下在发展方向上达到一定的平衡,实现共同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做生意根本上还是利益问题,利益一旦失衡,文化也会失衡。

2.行为规范的差异。行为规范的具体含义就是指被社会所共同接受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个体必然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这是因为人们的认知、思维、需要、价值取向、行为准则、风俗习惯等方面都是在多年的生活、工作、教育下形成的。正是这种文化差异所造成的个体差异导致了跨文化背景中的冲突。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套用自身所在社会的行为规范来判定对方行为的合理性,由于双方的行为规范存在差异,常常会产生误解。如我们有时拍拍孩子的头部表示友好,而西方人会认为这是一种极不尊重小孩子的做法。所以要保障跨文化交际中谈判的顺利进行,就必须理解对方的行为规范,可能时最好的办法就是遵循入乡随俗的原则。

3.价值取向的差异。在社会化过程中,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的交往必然与价值观念联系在一起。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特有的价值体系,帮助人们区分美与丑、善与恶,这就是人们的处世哲学、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每一种文化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有时无法说谁优谁劣,但是它们在自己的文化体系内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比如在中国文化中,人们推崇谦虚知礼,追求随遇而安,集体取向占据主导地位。而西方文化则非常崇尚个人主义,“随遇而安”被看作是无能、缺乏进取精神的表现。人本位的思想根植于他们心中,人们崇尚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依靠自己的能力去实现个人利益。

4.法制观念的差异。在处理经济纠纷方面,有些人习惯于回避从法律上考虑问题,而是着重于从伦理道德上考虑问题,而大多数西方人却更多的是从法律上考虑问题。很多应该利用法律手段正常解决的问题,有些人习惯于通过“组织”、通过关系、通过舆论来发挥道德规范化的作用,而西方人对于纠纷的处置,惯用法律的手段,而不是靠良心和道德的作用和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去解决纠纷。

5.文化优越感的影响。有些涉外人员在经贸活动中,始终怀着文化优越感与对方谈判。认为自己的文化价值体系优于来自其他文化或群体的成员,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对其他文化习俗、行为习惯、管理方式都置之不理,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排斥对方文化,缺乏向对方学习的姿态,其行为自然为对方成员所忌恨,遭到抵制,引发冲突,造成谈判失败。

6.语用迁移的影响。在跨文化交际中,人们对遇到的现象、事物和行为的评价、解释或语言的运用通常是建立在本国文化基础之上的,因此往往会造成交际的障碍,其根源就在于习惯参照母语中的语用方式,忽略了语用的迁移,造成语用失误。社交语用失误是指不了解或忽视双方的社会文化背景而出现的语言表达失误,因此往往导致跨文化商务交际的失败。其深层原因就在于人们缺乏对社会语言差异的敏感性,会无意识地进行语用迁移。

二、如何减少跨文化商务交际冲突的对策

1.尊重对方文化。对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员要认真认识对方文化与己方文化的差异,从而表现出对文化的理解和尊重。要认识到尊重对方文化就是尊重对方个人,因为尊重对方文化是双方心理沟通的桥梁、文化沟通的桥梁,有了这座桥梁,才能对它方的民族性、国民性、行为方式、人格价值取向、风俗习惯有进一步的了解,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尊重对方,才能体会和捕捉到对方的观点及在不同文化理念引导下的表达方式,尽可能地提升自身对异地文化的包容性,通过谈判而达到真诚的合作。

2.文化互补。跨文化优势在于巨大的文化差异使得两种不同的文化之间有着极强的互补性,一种文化的存在可以充分地弥补另外一种文化的许多不足及其单一性。因此,与外方人员的接触过程,也是文化相互渗透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如果能够对它方文化进行接纳和认可,对来自不同文化背景人员的观念和行为方式能够表示理解、体谅和支持,能容易看出各自文化的优点或不足,便于形成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局面,从而使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文化融合。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只要认可多元文化的存在、共存共荣,又有意识地去协调、构建相对统一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就可能形成跨文化全面融合的局面。通过融合的方式吸收异质文化中的精华,为我所用,是适应跨国文化环境,降低文化障碍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最佳选择。这样便能发挥跨文化优势,形成良性的循环,取得预期的商业谈判目标。

4.和睦相处。有了文化融合的基础,还要营造相互信赖、真诚合作、开放沟通、以及多种文化共存的环境。这对于促进中外员工的沟通非常重要。我方贸易公司或集团可以有意识地组织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集体与团队活动,引导中外籍员工积极、主动地融入对方的生活文化环境,增进双方的人际关系、加强沟通和消除偏见,逐步建立友谊,自然地和睦相处,确保经贸洽谈有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

5.转变观念。在经贸活动中,有些领导甚至涉外人员有一种误解,认为对外谈判人员只要能讲一口流利的英语就行了。忽视了语言的实际运用,忽视了不同文化也是需要不断改进的。对文化背景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到涉外谈判人员的英语使用能力,是能否得体地运用语言的前提。因此,我们的涉外工作者除学好英语语言外,还要转变观念,加强文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文化素质。通过各种商务英语综合实践活动,把握好英语文化知识,锻炼和提高在不同文化环境中的谈判能力,以达到预期的谈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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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 规范 发展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

我国的民间资本经过20多年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

二、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第一,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了融资制度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是资金不足,而这种资金不足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得以解决。民间金融则缓解了这一问题,既可以为这些经济主体解决创业资本的不足,也可为其补充追加资本。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门槛高等方面的不足。民间金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第二,民间金融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因为完全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民间金融的生成和发育,打破了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开创了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不仅给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机构施加了强大的外部压力,以示范效应有力地促进和启动了其向商业化转轨的步伐,更为重要的是,民间金融的介入可以使整个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最终实现其整体效率。民间借贷会帮助民营经济绕过僵化的落后体制,从而实现落后体制无法实现的效率,整个经济的效率因此得到提高,产出得以增加。

第三,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民间金融也会对经济产生消极影响:

第一,民间金融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给宏观调控带来困难。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来,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下降。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以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

第二,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民间金融的发展容易导致信用危机,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而民间金融组织不但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都没有,因而潜在风险极大。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加之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具有投机性和非法集资等特点,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攸关,一旦产生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社会震动。

三、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路径

1.大力促进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对一些确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予以正式化,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

2.加强发展民营金融的制度保障。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入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相对于正规金融交易,民间金融贷款期限灵活,手续简便,民间金融提供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须担保,风险防范多以亲朋好友获取的信息为保证,这种人缘或血缘、地缘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替代。我国的民间金融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所以,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作保障,要尽快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正常进入和退出机制及严格的监管制度。

3.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参考文献:

[1]程雷.中国民间金融趋势分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