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7 09:45: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革命文物保护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文管所,文物保护,文化建设,工作,开展方法,分析
在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中,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一直存在着比较突出的矛盾关系,尤其是在当代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其与文化保护工作的矛盾就更加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一法律的颁布,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文物保护作为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的新形势下,其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与方法措施,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与文化产业建设提升的作用意义尤其突出。县级文管所作为文化产业发展建设以及管理的一个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具有非常重要和关键突出的地位作用。因此,县级文管所就应该在自己的日常工作中,拿起国家赋予自己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1、适应新形势,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开展文物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文化文明建设的提高,文物保护工作在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中越来越被关注和重视,尤其《文物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更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的环境和条件。因此,县级文管所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在这样的新形势与新环境下,更应注意对文物保护新形势新环境的适应,通过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意义的宣传,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进而依据文物保护法的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级文管所通过适应新形势,加强宣传,进而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应注意抓好城市与乡村两条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线路。在城市进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开展中,注意通过多种手段与方式进行丰富多彩的文物保护工作宣传活动。比如,通过媒体或者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比如利用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意义,将文物保护中的革命纪念馆或者是革命旧址作为教育基地,通过发挥革命纪念馆以及革命旧址的旅游功能作用,在旅游观光过程中,同时实现以革命文物为主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以上方式,从而实现对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观念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最终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能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顺利开展。此外,县级文管所还可以通过与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相关联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这一工作。比如联合文物监管部门做好文物市场的监管工作;联合政法职能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联合广播电视宣传部门通过专题片以及系列剧目制作、专题讲座演出等方式,做好文物保护的教育工作;联合文化职能部门以电影放映或者是演讲、故事会等形式,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等。
2、健全与完善文物保护的各种规章制度
县级文管所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健全与完善文物保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在规章制度的约束规范下,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和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管理,我国早有相关的明确法律规定与条例,县级文管所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应结合这些文物保护以及馆藏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条例,再根据县级文物保护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现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与制度措施,以实现对于县级文物保护的规范化和全面化保护管理。在进行县级博物馆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中,县级文管所就可以通过健全对于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接收以及鉴定、登记、档案编目管理、文物出入库、注销、文物保养修复、文物复制等制度,以方便对于文物的安全检查,从而实现对于博物馆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
3、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
在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文物价值的重要性与文物数量、种类等的多样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仅仅依靠县级文管所这一部门力量,是明显不够的。因此,县级文管所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时,应注意充分发挥和依靠当地群众与政府的力量。在加大对于县级文物的保护工作力度同时,通过建立与健全相关的文物保护网络,来完善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实现对县级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与健全文物保护网络,通过横向协作实现对文物的保护管理过程中,文物保护与管理部门,应重视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意识,从而为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提供人力资源上的支持。
4、加强对文物保护的领导,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对文物保护的领导是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效果好坏的重要保障。县级文管所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要想实现理想的、具有突出效果的文物保护管理成果,离不开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文物保护领导,就是要建立文物保护的专门领导班子与管理部门,明确领导管理职责,提高文物保护领导工作人员的保护管理意识,增强领导层对文物保护价值的认识和对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的支持,从而实现在统一领导以及运作协调情况下,顺利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而达到文物保护工作预先设定实现的目标。
5、结束语
总之,文物保护是社会经济以及文化产业建设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县级文管所作为文物保护的一级重要职能部门,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就应该在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这几个方面做好功课,只有这样,县级文管所才能顺利开展自己所承担的这项份儿内工作。从而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进一步落实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好全州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博事业在全州经济社会,特别是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州文博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文博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我州是建国后成立的第一个民族自治州,历来是各民族迁徙、交流、融合的民族历史走廊,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在漫长历史进程中遗留下来的众多历史文物、民族民俗和革命文物,为民族、历史、考古学界专家、学者所瞩目。目前,全州有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3处、文物点350多处、国有馆藏珍贵文物1500多件,这些宝贵的文物资源是我州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历史物质遗存,是革命传统及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窗口和阵地,是我州民族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是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资源。发展文博事业,有利于继承和弘扬康巴优秀文化,增强民族团结;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素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文博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文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我州文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法人知法、懂法、守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文物工作,支持文物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旅游业发展中,文物资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方针,按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积极探索保护前提下的利用,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对弘扬民族文化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树立文物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发展理念,坚决反对和防止不顾文物及其环境的客观承受力、不顾长远发展需要的盲目利用和恶性开发,促进文博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关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坚持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发挥提前介入的职能。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在工程预算批准后,应主动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在编制和调整城镇规划、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交通道路建设中,要加强对文物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文物单位以及历史文化城镇标志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和传统街区的保护,使城镇独特的风貌得到保留,让城镇的历史文脉得以延续。各级城镇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民族文化城镇、街区、地下文物埋葬密集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并将其作为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城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要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文物是旅游业的重要载体,旅游是发挥文物功能的重要渠道。合理利用好文物资源将为发展我州旅游支柱产业发挥重要作用。旅游发展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文物部门要有精品意识,集中力量打造德格印经院、泸定铁索桥、丹巴古碉等一批精品,为我州旅游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加强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功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要严厉查处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文物的作法,不得以抵押、承包、出租、出让或变相出租、出让的方式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给企业经营,不得随意改变文物的管理体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维修和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要加强对濒临毁坏的重要文物古迹和馆藏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修复。要统筹规划,讲求实效,抓好文物抢救工作,重点支持亟需抢救且有利于打造文物旅游景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项目。
(略)
要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和管理。高度重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调做好丹巴古碉群、德格印经院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通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推进全州文博事业发展。
要加强对革命历史文物特别是文物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物负有保护和维修的责任。对泸定铁索桥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要重点保护。
要完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适时加快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景点的对外开放步伐,在不破坏文物本体安全及文物环境历史风貌的同时,发挥文保单位及文物景点自身的造血功能,让保护与利用逐步协调、统一。
要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技防与人防相结合,层层建章立制,确保文物安全。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公安、工商、宗教、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
三、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利用的基础工作
要认真做好文物普查和摸底工作。深入调查全州不可移动文物和寺藏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的基本状况,建立文物档案,增强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各县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适时公布一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一批州、省和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要加快推进完成州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管理机构、保护范围、标志说明、科学记录档案”的四有基础性工作。
博物馆是实现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场所。要加快推进甘孜州民族博物馆建设,把甘孜州民族博物馆建成具有鲜明特色和独特风格的市、州级博物馆。要积极支持具有地方特色、专业特色的民办博物馆建设。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博物馆、纪念馆的文物保管条件,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增强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的宣传教育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成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
四、进一步加强对文博工作的领导
文物资源是先人留下的无价之宝,是历史的见证,是历史的再现。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显示一个区域、一个城市深厚博大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品位,也是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物管理部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在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良好环境中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使我县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步入了有序的发展轨道。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我县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著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2000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2003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光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还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文物宣传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可在《今日象山》、象山人民广播电台、象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绍象山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重要文物保护点的资料及录像,编辑、出版《象山文物胜迹》、《象山库藏文物精品图录》等,使全县人民了解象山文物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象山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热爱象山、建设象山的热情,为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共同努力奋斗。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党政一二把手,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同时对文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是要充分发挥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使之成为协调全县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权威性机构,特别是规划、城建、公安、海关、工商等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尽所能。而事实上,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已多年没有召开,致使个别成员和成员单位忘记了自己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与义务。同时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进一步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
四是要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我县文物业务费虽从原来的5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15万元,间或有少量的应急专项拨款,“九五”至今十年县拨经费累计近百万元。而十年来维修的文保单位有10余处,计约用去维修经费600万元,差额部分都是由当地企业、群众筹资解决的。而当前我县部分农村的村级经济和群众的资金还相对有限,筹资困难,致使许多急需维修的文保单位和文保点苦于资金而无法实施维修。近年来,我县丹城、石浦等地在旧城改造中,文物受损最多、最严重,保护维修任务更为突出。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参照宁海的做法,每年从县城乡建设费中划出2-3%经费作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濒临损毁的文物得到及时的抢救性整修和维护,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审计。
一、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大部分县城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着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xx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了显着提升,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渴望有文化品味高、路途短,既可回归自然,又能寻古探幽的休闲游憩场所。XX年雨花台区委、区政府就提出了“精做南部风光旅游区” 的发展战略,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全面促进了文物资源的有效整合,加快了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与利用,将其培养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
“出了长干过了桥,纸钱风里树萧骚。若无六朝英雄骨,牛首诸山肯尔高。”雨花台区区域内丘陵绵延起伏,从古至今,是历史各个朝代南京地区墓葬的主要集中地之一,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48处(其中:国保级2处、省级7处、市级15处、区保区控24处),有明浡泥国王墓、明宁河王邓愈墓、明镇国将军李杰墓、明虢国公俞通海墓、明文学士方孝孺墓等等。
悠久的历史还为雨花台区留下了一系列名人轶事。南朝梁代武帝时,高僧云光法师讲经感动佛祖,落花如雨的传说;南宋抗金英雄岳飞大战牛首山精忠报国的轶事;古文莱国与中国友谊交往的历史见证;伊斯兰教学者刘智游学、传教、着书、立说的故事;弘扬民族气节,异域忠魂的抗日九烈士的事迹和为革命捐躯的雨花台革命烈士的史料等。这些都为雨花台区的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提供了深厚的文化资源。
一、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资源
走进自然,探古寻幽,接近历史,了解过去,是旅游者的共同心理。文物古迹为旅游者带来了接触历史、了解历史最为直观的感受,使人们能够在旅游中真切体会人类历史博大精深的文化。文物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的物证,是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反映,它沉淀着丰厚的历史信息,涵盖人类各个时期的传世绝作。它既是开拓旅游事业,促进经济繁荣兴盛的重要载体,又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游览文物古迹时,可以学习到大量知识,掌握许多历史信息,可以满足人们的探古、探幽、探奇和求知等方面的需求,在学中游,游中学,这样学的轻松、愉悦、有趣。
我国是个有着50XX年文明史,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物古迹众多,比如:世界奇观之一秦朝兵——马俑;世界上保存最完整、最大的皇宫——故宫等等,这些文物古迹支撑起我国旅游事业发展。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旅游业的特色,很大程度就体现在古老的东方文化魅力。大多数国外的游客到我国旅游是充满着对东方文化神秘感,是为了探寻古老的华夏文化。
在文物部门流传有这样一句话“地下文物看陕西,地上文物看山西,山西文物看大同”。近几年来,大同市以文物保护促进旅游开发,以旅游发展带动文物保护,拉动了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XX年,大同市接待国内外游客近300万人次,经济收入达13亿元,占大同市国民经济收入的6.9%。据统计,今年“五一”黄金周,云冈石窟接待游客五万人次,旅游收入达176万元。
二、整合文物资源 强化文物保护
我们应充分有效地整合文物资源,开发利用好文物,着重培养文物经济,全面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为此,应做到以下几点:
[关键词]“文化荔城” 建设 思路
莆田市荔城区结合市情区情实际,将“文化荔城”建设作为自己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化角度对城区进行整体研究和规划。“文化荔城”将是一种全新的城区形态,也是一种全新的城区发展模式。
首先,以特色文化提升荔城竞争力。荔城区是莆田市的老县新区,有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原文化底蕴厚重,但荔城区要提升城区竞争力还需将城区形象塑造与传统文化、荔城精神相融合,形成本区的特色文化品牌。其一,传承传统文化。如,民间绘画,荔城区的民间绘画艺术,承传了原莆田县丰厚的艺术底蕴,以风格独特、技艺高超而著称。西天尾镇南少林画院的民间绘画基地应以南少林画院为主要载体,实施民间绘画人才培训和绘画艺术作品生产规划,与南少林旅游文化互为唱和,把民间绘画艺术从应用理论上形成体系,成为民间美术的一大精神宝库。再如,莆仙戏,荔城区莆仙戏历史悠久,区内瑞云祖庙是莆仙戏的发源地,目前设有戏剧研究基地,现有保存戏曲牌和剧目五千多个,曲目二千个。改革开放后,莆仙戏民间艺术创作繁荣,演出活动活跃,在全省乃至全国影响力大,但现在不少年轻人的对传统的剧目缺乏兴趣,再加上莆仙戏方言的局限性,要使莆仙戏真正被大众所喜闻乐见,并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还需有更深层次的探索创新。其二,践行荔城精神。以“团结、奉献、创新、卓越”表述的荔城精神,它从莆田县的历史走来,从莆田城市发展中来,从无数先辈、创新、包容、厚德的行为、活动和实践中来,它是莆田人民长期发展建设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精神财富的概括和总结,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体现了莆田历史文化的特征,体现了荔城群众的精神文化追求,为全区人民打造先进文化之区注入了强大精神动力。
其次,以新兴文化提升荔城区创造力。本着文化活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三位一体协调发展的理念,促进文化产业服务于城区经济发展,荔城区应根据区情实际和原有产业基础,发挥民间文化资源积淀深厚及金银珠宝加工等工艺美术产业不断壮大的优势,以小分队直销式招商为主,结合省、市招商活动,采取灵活措施,有针对性进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招商推介,同时大力实施民资“回归工程”,加强与省外商会、外市在莆商会等组织的联络,激发民营企业回家乡投资的热情,然后再将驻区企业文化、传统工业文化和区域特色文化应用于城区建设和发展之中,以文化树形象,以文化促发展。
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履行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职能;指导文物保护的各项具体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文物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履行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职能。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宗教、国土资源、旅游、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河流、湖泊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性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和损坏文物的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文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本级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并从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经费,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第八条 本市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文物古迹集中,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区域划定为历史风貌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和措施。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甄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需要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核定。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保护的街区、村镇的开发、利用,应当保护其历史风貌。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报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制度。新公布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设立标志说明、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施工中应当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更名、合并的,应当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拆除、迁移,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经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或者迁移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当地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拍照、测绘,保留必要的图纸、资料后方可施工。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经批准迁移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过程中应当保证文物的完整,不得中止迁移。
本条规定的拆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经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风貌保护区,不得改变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因特殊情况改变其原有历史风貌的,应当报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保护及修缮、保养,并接受当地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没有使用人的,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保护,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修缮、保养。属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予以修缮经费补助。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保护及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分别按前两款执行。
第十八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当将修缮计划和方案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报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迁出文物保护单位。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时,国家可以按其使用功能进行置换或者优先收购。
第二十条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或者迁移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修缮或者迁移方案施工,并接受当地及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由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二十二条 国内外团体、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修缮或者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该文物的所有权。利用过程中,应当接受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登记时,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实施地籍调查和四邻签章认可,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完整统一,维护其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防火、防盗、防爆、防其他责任事故的文物保护责任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线路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进行利用。因特殊情况修改保护规划的,报上一级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合理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时,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改变使用权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工、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局部停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停工或者复工意见。停工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与本市历史文化相关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文物管理所、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文物藏品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物藏品鉴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设置文物藏品专用库房及专职库房保管人员,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
第三十二条 市文物、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物商店应当亮证经营。销售的文物应当由经营者按品类如实登记,经审核并加贴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核标识后,方可销售。不得伪造、挪用、涂改文物审核标识,销售的文物应当明码标价。
第三十三条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查缴、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擅自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改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中止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迁移;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迁移或者造成文物损毁、灭失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缮过程中,明显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当地人民政府进行了抢救修缮,所有人拒不支付修缮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或工、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达不到保管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尚未整改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相关文物藏品。
第三十九条 文物商店未经审核、加贴审核标识而销售文物,或伪造、挪用、涂改文物审核标识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文物保护 宣传 法律法规 自身建设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继承我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科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文物保护的良好环境
文物是全社会共同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国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门应尽早协调相关部门,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普法教育和宣传的范围,列入领导干部法律学习的重要内容中,提高城市管理者文物保护意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和实物见证,是民族的象征、国家的标志,也是一个城市的个性和魅力所在。
基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多向有关部门宣传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采取举办各类展示、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真正了解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让人们把文物遗产保护看做是一种自觉的观念,号召广大的人们群众自觉的参与到文物保护的工作当中来,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文物保护的执法力度
立法是执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实施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进行文物保护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化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极大的推动。我国早已经颁布了《中国人们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明确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但是,由于各地区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对文物保护工作做的也不太一样,尤其是文物工作的重点区,由于长期人员和资金的不足,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当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文物破坏现象的发生。
三、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文物保护的管理力度
文物保护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也可以有多种来源,但最根本的还得要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证。一是政府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二是要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社会、企业、个人多方面引进、筹集文物保护资金。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采取捐资、集资、募捐等办法,鼓励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三是积极探索文物保护的融资新渠道,尝试走市场化运作的道路,转让一部分使用权、经营权,根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开发。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
保护文物、传承文明是文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和首要任务。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人才的支撑。要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文物保护管理队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首先,要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为导向,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其次,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结合工作需要,舍得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给专业人员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为优秀人才创造锻炼、提高的条件,使其各尽其才,各显其能;同时,还要强化文物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文物执法的主动性,制定有效的文物安全预案等措施,提高驾驭新形势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管理任务的要求。
五、鼓励全民参与,形成文物保护的积极氛围
文物管理本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政府关于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对市、乡、村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建立奖罚机制,形成人人关心、全民参与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格局,把我们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与提高全民素质工作相结合,做好此项工作。比如,对各类田野文物进行树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使人们从标志内容了解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和日期、树标机关,明了该处文物受国家保护;另外还可从说明牌内容了解该处文物建造形成的时代和时间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增加当地人们的自豪感,增强群众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
规划项目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对主城区200多个危旧房改造片区进行了拉网式调查,共登录了191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渝中区数量最多共96处,江北区23处,南岸区15处,沙坪坝区21处,九龙坡区4处,大渡口区2处,巴南区10处,北部新区4处,渝北区1处,北碚区15处。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统计,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8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三普文物点152处①。按文物类别统计,包括古建筑4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2处,石窟寺及石刻5处,其他1处。上述191处文物,列入抗战遗址名录的35处,革命遗址2处,优秀近现代建筑11处。除单体文物外,危旧房改造片区还涉及到18个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市级历史文化街区3个,即磁器口传统街区、湖广会馆-东水门传统街区、金刚碑老街传统风貌街区,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1年修订)中列入的历史文化风貌区3个,即上清寺历史文化保护片区、七星岗历史文化保护片区、解放东路历史文化片区。
2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情况
2.1规划思路和原则
(1)主要思路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文物保护规划是配合大型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而编制的文物保护规划,其规划内容、规划范围以及规划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既要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主城区是城市文明的发源地,尤其渝中半岛作为重庆母城,留存了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积淀了厚重的城市历史文脉,承载了巴渝儿女共同的城市历史记忆,大量的历史建筑就是其物质载体和历史明证。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使多数老建筑面临被拆除的威胁,对老建筑进行调查、甄别,实施抢救性保护成为当务之急。在长期的实践中,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也在随认识的不断深入而更新,越来越强调文化遗产本体与历史环境并重,文化遗产本体和文物所处自然、历史环境的保护与整治是文物保护规划的第一要义。只有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谈如何发掘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使文化遗产得到合理利用和展示。本次规划秉承先进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以广泛的实地调查为基础,对文物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充分考虑、统筹安排,力求规划的高指导性和强可操作性。(2)规划原则本规划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地方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原地保护优先,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结合科研,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有机统一起来的规划原则。我们充分地认识到,文化遗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必须最大限度地加以保护,对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文物,要尽量调动有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保护。文物是人类的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我们每一代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将它们保护好,并传承给我们的后代子孙,以实现文化遗产的代际平衡。保护文化遗产,既要保护其真实性,又要保护其完整性。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是衡量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文化意义的内在统一程度的标尺。文化遗产保护是要保护真实的文化遗产,而保护的目的是要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文化遗产的完整性既依附于其真实性,亦体现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内涵既包括有形范围上的完整,即文化遗产本体组成部分和结构的完整,也包括其所处环境风貌的完整。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采取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式,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着眼于长远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
2.2规划需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1)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将一直伴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中。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它们只是人类活动产物的千万分之一,因而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就是历史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当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要保护好文物,并将它们以最好的状态传给子孙后代。因此,保护必须是首位的,要以长远利益为重,考虑代际平衡。同时,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一属性要求对其加以合理利用。多年的实践证明,保护和利用是文物工作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离开利用的保护将会出现僵死的局面,而不谈保护的利用必将是竭泽而渔。文化遗产的利用重在合理,首先是利用目的的合理性,要能够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优秀文化的传承;其次是利用方式的合理性,应该要能充分体现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使更多人享受到保护成果;最后是利用程度的合理性,任何形式的利用以不威胁文物安全为限。(2)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浩大的工程,它着眼于长远利益、综合效益。它与城市建设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文化遗产是一种集有形和无形为一体的宝贵资源,如果保护得好、利用恰当,它可以成为城市竞争的软实力,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为宣传城市、打造城市添加厚重的筹码,无形之中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说,城市建设是在创造未来文化遗产,这种“创造”不是无本之木,所“本”就是祖先遗留下来的这份珍贵遗产。因此,不能一味要求文化遗产保护向城市建设妥协,文化遗产不应该是城市建设的绊脚石,只要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将能够达到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双赢。(3)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民生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旧城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民生问题关系十分密切。多数旧城区的建筑破败,生活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宜居程度较低。旧城区的历史建筑,尤其是未定级的文物建筑,居住者通常都是城市较低收入人群。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保护遗产本体,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和整治周边环境风貌,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为居住在其中的居民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4)文化遗产本体与周边环境风貌的关系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不断更新,我们越来越认识文化遗产依存的历史环境是文化遗产完整性的构成部分,同样体现了文物的真实性,脱离了特定的历史环境,文化遗产的价值将大打折扣。与遗产本体一样,遗产所处历史环境同样是不可再生的,且更脆弱易损。因此,文化遗产历史环境的保护与遗产本体的保护同等重要。依托文化遗产蕴含的历史文化内涵对其周边环境风貌(历史环境、自然环境)进行整治,使之与遗产本体之间能够协调统一。
2.3规划主要技术手段
(1)危改片区内的拉网式实地调查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08年)中2008年至2010年全部危旧房改造片区分布图(地形图),我们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对所有危旧房改造片区范围进行拉网式全覆盖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对每一处发现登录的文物点都按照设计好的调查表格内容,进行GPS定位、摄影照相、文字记录、现状测绘,并将它们逐一标注在片区分布图上。除此之外,我们还对周围原著居民进行走访,获得文物历史沿革、变迁以及有关历史背景资料。(2)实地调查基础上的文物综合评估规划中,在对危旧房改造片区进行拉网式实地调查基础上,对所涉及到的文物进行整体的价值分析后,我们建立了针对每处文物点的综合评估体系。(3)依据综合评估评级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包括原地保护、就地迁建、异地迁建和留取资料等四种文物保护措施,并坚持原地保护优先原则。对于单体建筑而言,综合评估评级为“”的多采取留取资料,“”以上的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则结合所在片区用地性质采取原地保护,或就地迁建、异地迁建,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均采取原地保护的措施。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文物,尤其是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列入《总规》中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一般均采取原地保护措施,结合片区功能定位整体保护。(4)利用卫星地图进一步明确文物现状在第二阶段的文物保护规划中,我们将每个危旧房改造片区红线和片区内的文物点分布情况,全部准确标注在最近更新的卫星地图上。这样一来,危改片区及文物点的位置、文物周边环境等信息均一目了然,对危旧房片区拆迁、文物保护都是一种很好的指引。
2.4主要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的191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原地保护、就地迁建、异地迁建和留取资料的文物点数量分别为114处、18处、12处、47处,分别占总量的59.69%、9.42%、6.28%、24.61%。原地保护是指不改变文物点原有的周边环境、风貌、基础和位置,待条件成熟时经现状勘察后针对具体病害施行加固、维修等保护手段。实施原地保护要求尽力保留文物原状和尽可能多的历史信息,维护并改善文物周边环境风貌,保证文物遗存本体及其载体环境的安全。在对本体实施保护时,须坚持最小干预的原则,采用原材料、原工艺,按照原形制、原结构进行保护,新技术的使用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体现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由于本规划坚持原地保护优先原则,尤其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得就地迁建或异地迁建,评级较高的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也以原地保护为主,如川康平民银行、望龙门客运缆车遗址、人和门城墙遗址、重庆海关总署旧址、汪全泰号、白象街151号历史建筑、海关办公楼旧址、大溪沟电厂苏联专家楼、文昌宫、周家湾别墅、文星阁、重庆特钢厂仓库等。上述文物点后来大多陆续进行加固、维修,并被公布为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而规划中建议原地整体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文物,基本都得到了有效保护。就地迁建是指在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原有文物周边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对文物进行就近整体移位迁建保护。本规划对就地迁建文物的规划选址提出建议,即结合危改片区的社区功能考虑,尽量选择片区规划绿地,不占建筑容积率。在工作中应按照“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原形制”四方面要求,做好解体前的测绘和修复设计工作,解体和迁建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记录。本规划对陈诚公馆、徐远举公馆、交通银行旧址群等建议实施就地迁建,即便作出此建议,我们仍强调优先考虑原地保护。异地迁建是针对原地原址无法保护或已无原生文物环境风貌,但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地面文物,进行异地搬迁集中保护,并提取相关资料。异地迁建较典型的案例包括李子坝抗战遗址公园里的几栋建筑,多是原李子坝片区和牛滴路环沿线危改片区内的抗战文物集中迁建至此,集中展示重庆抗战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方面的历史风貌。除上述比较成功贯彻执行规划措施的案例外,还有一部分未得到执行的。例如有的片区部分文物点原定保护方式为原地保护或就地(异地)迁建,但在拆迁过程中予以拆除。
3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对过去若干年城市化进程的反思思潮的出现,各级政府对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通过对危旧房改造工程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情况的回顾和实施情况的初步追踪,我们对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3.1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址保护优先原则
文物保护优先、原址保护优先原则是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这也是文物所具有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的内在要求。不可移动文物不同于可移动文物,除本体外,所依存的周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同样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是文物历史内涵的重要构成。搬迁复建将流失掉宝贵的历史信息,尤其是关于重要的历史时空信息,搬去的只是文物的“壳”,也必将失去文物的“魂”。
3.2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程序,强化文物保护前置审批
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长期存在,但并非不可调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应该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程序,将文物保护列入规划和建设审批前置条件。从技术上可以通过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引入地理信息系统,完成文物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信息共享来实现,这样一来规划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对涉及文物用地的土地性质、权属等作出统一、明确、合理的认定,在规划阶段实现城市建设对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的避让。
3.3通过一定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文化遗产保护
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但单靠政府无法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这需要通过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资金注入遗产保护。例如(1)通过减免税收的政策来鼓励历史建筑、街区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对历史建筑、环境进行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维护;(2)通过优先开发城市中其他地块的权利来吸引开发商投资历史建筑、街区的保护项目;(3)通过优先古镇、历史街区内及其周边配套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吸引开发商投资古镇、历史街区的保护等。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中,有的地段和片区的文物保护通过引进社会力量投资,达到保护与利用共赢。
4结语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
风景名胜区的文物保护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的旅游管理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或者其他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保管,使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免受破坏。具体而言是对具有一定艺术文化、科学和历史价值的古代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壁画、古石刻和古代石窟寺等;或者是与重大的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或者革命运动有关联的具有重要史料价值、教育意义或纪念意义的近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实物或史迹;或者是在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工艺美术作品或其他艺术作品;或者是在历史上各时代遗留的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其他具有科学、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图书资料或手稿等;或者是反映了历史各时代的各族社会文化制度、社会生活、社会生产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实物;此外还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等文物的管理和维护。
一、我国重点风景名胜区在文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般而言,对于文物的破坏因素主要来源于自然环境的侵蚀和破坏,在风景名胜区,文物的破坏因素除了自然条件的因素外还有人为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破坏。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各风景名胜区文物的破坏更趋明显。
1.自然因素的影响和技术、设备的落后。对于文物的破坏因素,首先来自于自然因素的影响,包括自然环境中的溶蚀作用、风蚀作用和流水切割作用,以及空气的湿度、温度的变化、地壳板块移动和动植物的活动规律等。
2.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使用过程中对文物的破坏。旅游资源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风景名胜区的文物资源造成破坏。首先,风景名胜区的开发需要在景区内进行宾馆、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造,而工程的施工通常会破坏文物的保存环境;其次,由于部分旅游管理部门的规划不到,过分地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对景区的文物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使文物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第三,风景名胜区在开发过程中对文物进行不恰当的修缮或者任意地改造文物,使文物遭到了破坏;第四,在风景名胜区的开发过程中,忽视了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过分热衷于假文物的修建,从而破坏了风景名胜区中的历史文化氛围,从而使破坏到文物的社会文化价值。
在风景名胜区的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不到位,造成文物的破坏。在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中,管理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常常使游人的接待数量超出了合理的承受容量,破坏了文物的保存环境,从而造成文物的破坏。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敦煌石窟为例,由于近年来大量游客的涌入,使得石窟内的湿度、温度升高,二氧化碳含量增加,加上石窟内光线的增强以及游客照相机闪光灯的频繁照射,使敦煌石窟壁画中的某些颜料发生化学反应而变淡甚至消失,原本历经千年仍然栩栩如生的壁画因此变得黯淡模糊,不复光泽,让人不禁扼腕叹息,心痛不已。
3.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安全问题。建国以来,中国正在不断富强起来,列强不再明目张胆地对我国文物进行掠夺,可是我国文物被盗现象却依然存在。文物的流失、倒卖甚至已经形成国际一条龙的经营模式,犯罪分子的猖狂也给我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文物保护造成困扰。
二、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应当采取的措施
针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文物保护方面的问题,提出几点措施,以供参考。
1.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将国家重点风景区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到各地区旅游事业长远规划之中,各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在进行地区旅游事业的发展规划时,对相关文物保护工作也要做出明确规划;在进行文物管理工作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配合与合作。
2.控制景区游客数量,防止游客的破坏。超负荷的游客接待最容易造成文物的损害,破坏旅游环境质量,从而加快文物的侵蚀速度,因此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该注意控制景区游客的接待量,同时在景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防止游客对文物造成破坏。
3.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的科学保护。国家应加强对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方面的相关科研投入,提高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的科技手段,从而有效增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文物对自然环境侵蚀的抵抗力。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关键词] 基层文物 保护管理工作 现状 对策
一、莆田市涵江区文物管理工作的现状及特点
莆田市涵江区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是宗教古建筑,它是社区、乡村,尤其是农村群众最集中的活动场所,做好这些宗教古建筑的保护工作,把它们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且对于安定民心、安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涵江区对于申报、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非常重视,多年来,在上级文物部门的指导下,涵江区文物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手抓保护,一手抓管理,促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的轨道。
1.形成与发展
1987年,涵江区公布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6处后,随着人们对文物保护认识的提高,建区25年来,共公布了7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30处,是莆田市6个县(区)中同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批次最多、数量最多的一个区。
2.文物的种类
涵江区有文物保护单位95处,具体分类如下:
(1)按级别分
有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处(白塘镇洋尾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市级32处、区(县)级56处。
(2)按类别分
有古建筑80处(古桥5座),古墓葬4处,石刻4处,古遗址2处,近现代建筑1处,革命旧址4处。
3.保护管理机构
涵江区政府成立文物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任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文管委负责领导全区的文物工作。涵江区文物管理办公室的编制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来的托附于文化馆改为独立编制,充实了文管办的力量,扩大了文物干部的队伍,增强了文物保护的功能,负责指导全区的文物保护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在2006年95处文保单位全部成立“文物保护管理所”,完善了保护机构,提升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力度。各村还聘任了文化协管员,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这样形成了从区文管委、区文管办、乡镇文化站到各文物保护管理所及村文化协管员的文物保护网络,使全区95处文物保护单位置于这个网络的有效保护之中。
二、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文物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基层的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业务素质存在着差别,这使得基层文物工作者对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认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存在着极大差别。加之专业不对口,缺乏必要的文物专业培训、学习和深造,造成目前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势。
2.工作环境不够完善
许多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甚至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机构不健全和体制不顺
由于各地区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和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基层的文物管理机构所肩负的任务繁多,绝大多数肩负着“一揽子挑”的任务。
4.经费短缺
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经费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文物保护经费仅仅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甚至无存。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建立起来的业余保护组织的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业余保护人员的积极性,业余保护组织形同虚设,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由于经费的短缺,交通工具难以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难以到位;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
5.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基层文物管理单位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往往导致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欠佳。正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是难以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二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出现法人单位不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的基本建设擅自开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司法部门难以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6.开发与保护失调
应该说,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但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的热潮,对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却造成了新的问题。在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中,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总体目标的影响和行政的干预,往往是文物保护为开发和经济建设让道,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文物保护难以有效落实,管理工作造成失控。
三、对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当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所面临和存在的诸多问题,作为文物工作者应认真分析、冷静思考。在认真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搞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二是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领导文物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三是加强对文物工作者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这是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证。同时,文物部门还应抱着守土有责的态度,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及《条例》的宣传和贯彻,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基层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效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使之能互相促进,和谐发展。
2.加强管理,强化管理职能
基层文物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上。为此,一方面,要根据涵江区的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订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制,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3.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问题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纯粹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但片面地进行开发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但针对一个地区来说,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开发利用也不现实,而要结合实际,二者兼得,走出适合当地发展要求的路。因此,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先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探索经验,循序渐进,促进整个涵江区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开展。
4.拓展文物经费来源渠道
文物保护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完全依靠财政的投入不太现实。但政府可以通过依靠财税、开发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5.理顺基层文物机构的管理体制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重视的差异,往往导致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的差异和各种不平衡。所以对文物工作的垂直管理,进行上划管理,是体制改革的良好出路。对文物工作进行上划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权、物管理,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便于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管理;二是便于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调配;三是便于财力的统一平衡调配使用;四是免受地区差异带来的各种冲击和地方政令的干扰。最大的益处是便于统一的行政领导和统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如此,就会使基层文物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工作思路,打破小框框,放开手脚,统一思想,发展有序。这种机制的改革,将会解决许多基层文物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有利于国家文物事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6.认真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的要求
(1)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制订社会发展计划时,把文物保护列为全区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不管是编制长期发展规划,还是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都体现了对文物管理、保护、维修等工作内容,并要有关职能部门切实执行,认真实施。
(2)把文物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都把文物保护列为重要项目。如规划部门制订了历史文化名村――白塘镇洋尾村的保护规划;在制订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区规划部门又江萝苜田等片区划为重点保护范围。
(3)把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
在涵江区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努力争取为文物保护提供财政支持,将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定额下拨文物部门的财政经费,并在政策上支持文物保护单位以集资的方式修理受损文物。
(4)把文物工作纳入体制改革
虽然在涵江区体制改革中,文物管理部门予以优先照顾,在全区机构精简、人员缩编的情况下,文管办的编制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来的托附于文化馆改为独立编制,充实了文管办的力量,但在没有任何交通工具的情况下,要对全区95处文物单位进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扩大文物干部的队伍,配备交通工具是燃眉之急。
(5)把文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涵江区本着“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原则,没有把文物工作简单看成是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的事情,而是将文物工作作为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事业。从区领导起,到各职能部门,各社区、乡镇的领导都要为文物保护负起责任,纳入他们的工作范畴,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在每年度的年终考核中,都将文物保护工作列为考核的项目之一,各级领导的述职报告中都必须有文物保护的工作内容,从而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了文物事业的良性发展。
7.加强文物队伍建设
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基层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调整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业余文保员素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以往北京故宫博物院对外公布拥有文物总数150万件,在册文物总数94万件。此次文物清理工作,众多专家突破传统的文物观念,真正从故宫学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故宫藏品。将60万件古籍类藏品纳入文物系统管理,包括20万件善本、23万件武英殿刻书处的书版、17万件乾隆后到1911年的普通古籍,以及22703件帝后书画作品等。此外,清代“样式雷”制作的“烫样”等11余万件普通文物和约13万件铜钱等,亦都升级为文物。对宫廷生活遗存的清理也采取了新的视角,过去一般认为宫廷生活遗存只是皇帝后妃的日常生活用品,不能算作文物,导致曾对70多万件所谓的非文物采取了物资式处理,现在重新审视这些藏品,其直接地展示了皇帝后妃们的日常生活和艺术理念,与古建筑、历代文物有着同等价值。比如过去只重视皇帝后妃的成衣,对相当数量的衣鞋纸样和衣盒重视不足。其实,它们是清宫服饰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还有反映清代官员觐见皇帝制度的近万件红绿头签,反映皇宫警卫制度的上千件腰牌等。
1807558件可以说是故宫博物院自建院以来在藏品数量上第一个全面而准确的数字,将故宫文物藏品准确到了个位数,且每件都能做到纸质总账、电子总账、分类账、文物卡片、实物完全核对上。这标志着故宫博物院的藏品管理工作进入一个历史性的新阶段。
在这次清理当中,故宫还调整了文物库房布局,改善部分库房的保管条件,研制出4套雨花阁瓷塔木塔“弹性滑移减隔震系统”。
清理工作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工作的完结。此后,故宫将编制《故宫博物院文物藏品总目》和《故宫博物院藏品大系》,通过电子本和纸质本两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过去一直保密的藏品编号也将对外公开。
我们相信,故宫在2011年伊始公布历时七年的藏品清理数据只是一个开始,是全国文物清理普查工作势在必行的开始,是博物馆藏品管理数据化、透明化的开始。
正如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所言:“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利于准确判断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为科学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有利于带动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志说明、文物档案、保护机构等基础工作建设,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发现文物,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和基础。而文物普查工作正是发现文物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同时,随着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前不被重视的、甚至不能规划入文化遗产范畴内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品类可能逐渐被认识到其蕴涵着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文物普查将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新趋势,将新的文化遗产品类纳入普查范围中,予以重新的身份认定、登记,扩大文物保护工作范畴,真正给予文化遗产最全面的、最有效的保护。
二、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贯彻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的方针,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适用本规定。市区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区和郊区。
四、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五、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采取分区梯级式布局,突出历史文化名城特点的古建筑、古遗址。整体上,旧城的建筑物低于旧城外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区周围的建筑物低于的建筑物;在古建筑、古遗址周围地区,建筑物的布局、体量、高度、造型、风格必须与之相协调。旧城内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新建筑风格应与古城风貌及环境相协调。以明城墙、钟楼、鼓楼等主要古建筑以及传统居民区为保护主体,建筑高度按保护范围和实际情况实行分区控制。从明城墙向市中心依次分为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二十八米、三十六米八个级次。整体控制高度以旧城内标志性建筑钟楼的宝顶(三十六米)为限。在高层可行区范围内可分散安排少量的高层建筑。旧城外下列区域应当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区域的建筑高度不受限制。
1、一环路限高过渡区;
2、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
3、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4、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广播、气象雷达高度控制走廊。
六、旧城内分区高度控制
(一)旧城内低层区
钟楼周围:东北、西南两个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东南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西北方向,钟楼与鼓楼之间规划为市中心绿地。鼓楼周围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由平房递升至九米。碑林、关中书院、化觉巷清真寺、德福巷的传统民居保护区,在规划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书院门、竹笆市、湘子庙街、安居巷沿街为不超过九米的传统形式建筑。北院门、德福巷保留为一、二层建筑的传统风貌街巷。革命公园、莲湖公园、儿童公园周围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其它文物点周围三十米至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其它需要保持传统风貌的民居地区,可以改造为不超过十二米带坡顶的住宅。
(二)环城区
城墙内侧一百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筑形式采取传统风格,一百米以外,采取梯级形式过渡,过渡区建筑形式应为黑、灰色瓦坡顶建筑。城墙外侧至环城路只允许分散建设少量高度不超过九米的园林式建筑。环城路红线以外的建筑物应高低错落,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各以六十米距离为一过渡区。东、西、南、北城门外的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五百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以下,各以六十米距离逐步过渡到五十米以下。过渡区外高度不受限制。
(三)旧城内高层可行区
西一路及其以西相对位置以北,西五路以南,东至解放路中段,西至洒金桥地段,解放路一线可向北至西七路口,向南至大差市口为高层可行区。按照详细规划所选定的合适地点,可以建少量风格与古城相协调的散点式高层建筑,其高度一般不超过三十六米。西五路东口以西至老关庙口,东新街的解放路口以西至规划的行政大街西口,解放路的五路口以南至东新街口,洒金桥北口以南至规划的行政大街西口,四条道路两侧,可按城市设计,分散布点,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同意,建设总量不超过二十幢,每幢建筑面宽不超过五十米,加上必要的附属物,构筑物其总高度不超过六十米的塔式高层建筑。
(四)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钟楼至东、西、南、北城楼,为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东大街、北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五十米,东大街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通视走廊外侧各二十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南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六十米。西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在一百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五)旧城内多层区
旧城内低层区、环城区、高层可行区以外的区域为多层区。由低层区、环城区向多层区采取梯级过渡,由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依次递升;南北按日照间距隔一幢可增加一个级次,东西每十五米可增加一个级次。
七、旧城外分区高度控制
(一)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下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应按道路中心五十四度视角斜线确定,并按1∶3以下坡度斜线计算建筑后退高度。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上道路两侧建筑高度,应按城市设计确定。
(二)大雁塔、小雁塔、兴善寺、青龙寺等文物古迹保护区院墙外周围五十米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园林绿地范围,园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园林绿地界限外,建筑高度由十二米依次递升。
(三)南门至大雁塔、大雁塔至青龙寺遗址、青龙寺遗址至东门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通视走廊内限高另行制定。
(四)大明宫遗址公园、汉城遗址、阿房宫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文物保护范围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按规划由平房向九米递升;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
(五)产河公园东西两侧,南至规划的铁路南环线,北至灞河,为环市绿带建设控制区,只能建少量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建筑。
(六)其它公园、风景区、古遗址、古建筑周围按城市规划,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
八、高度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地区的建筑物高度,平顶房屋按女儿墙或檐口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必要的附属物,其高度不超过七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建筑物的高度按照建筑物最高点,包括附属物计算。
(三)计算建筑物高度的起始点,一般从建筑物所在地室外自然地坪算起。文物保护点周围新建筑物建筑高度的起始点应按文物点所在地室外地坪算起。
九、本规定的分区高度系控制高度,不要求分区内所有建筑必须达到此高度。分区内控制高度的建筑,应当分散布点,错落有致,并保持适当的距离。
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按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建筑高度与防火、防空、防震、航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由市规划管理局协调解决。
十二、铁塔、水塔、烟囱及其它工程构筑物的高度控制,执行所在地区的建筑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