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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事件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7:52: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公共安全事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公共安全事件

篇1

1.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公共安全事件档案是人们在预测、预防预警、应对处置、善后安置及事后总结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原始记录的总称。作为独特、专门的档案门类,一方面,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客观真实、系统详细地反映了人们对公共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的历史过程。另一方面,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也反映了在面对突发的意外状况时,人们所做出的种种行为。这些行为较大程度地体现了以下两方面情形:其一,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灾害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自救知识储备不足及自救能力偏低等。其二,政府机构的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足及公众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例如:2003年重庆开县发生井喷事故时,一些村民不是逃命,而是站在那里看热闹,等到感觉不舒服想跑时,却已经跑不动了。因此,我们可以从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正反两方面对社会公众进行警示和教育。比如,告诫社会公众,在面对突发灾害事故时,该如何采取正确的防范、处理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些对于普及基本的安全知识、树立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公民的自救能力、增强公民的危机应变能力及避免因无知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具有重大的意义。

2.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咨询和决策作用。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进入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尖锐,各种利益不断冲突,公共安全事件频发。近年来,我国的地震、洪涝、干旱、冰雪和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频发,SARS、甲型HINI流感和禽流感等重大公共卫生事肆虐。与此同时,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暴力恐怖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特大交通事故、特大矿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事故灾难接连不断。这些都考验着我国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然而,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记载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的全景原貌,总结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预防、处理的经验教训以及探寻了以往公共安全事件形成、发展的规律。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不但可为各级政府应对新的同类公共安全事件提供参考与借鉴,而且为各级领导的咨询与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评估和评判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由于,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对事件发生的诱因、发展的进程、产生的影响、造成的损失等都做了真实完整地记录。因此,公共安全事件档案资料对评估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重要作用。首先,通过已有类似的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人们可以较容易地明确风险评估目标、制定风险评估计划、选择风险评估方法以及建立风险评估指标。其次,通过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人们还可评判政府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的态度是否积极、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科学、善后安置是否到位等。

4.有利于发挥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科学研究作用。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为科学研究提供了第一手支撑资料,档案部门应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共同开展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研究。鉴于,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的地震灾害,档案部门可以利用地方史志档案资料查找历史上的地震数据,根据档案记载,对每一次地震发生的前兆,地震与周边地理环境的关系,地震范围和级别,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可能影响的人口数量和交通情况等进行精确分析,我们通过这些数据,不但可以分析地震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不同级别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可以制订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地震的应急预案,最终为政府的救灾抢险工作提供指导。例如,为了使政府的救灾抢险工作顺利开展“,日本政府开发了‘地震受灾早期评价系统’,该系统存储了大量4级以上地震灾害的资料,能在地震发生半小时内计算出受灾规模,指导政府救灾抢险有效进行。”

二、加强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建设的措施

1.明确档案部门参与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档案部门在政府应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应当转变观念。一方面,应积极争取向国家决策部门提议,尽早制定与档案工作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建立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应通过修订、完善地方应急管理条例,将建立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纳入地区的各种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的具体规定中,使档案部门纳入救灾抢险的智囊部门,从而正确认识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在政府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篇2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范围比较广,类似于汶川地震、非典等,都是给我国带来巨大灾难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这些灾难不仅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还会产生人身损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当归属多部分法律调整范围,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从民商法部门的角度,对其体系进行分析。

二、民商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调整

当前我国广泛使用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调整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律属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上法位,其中按钮概括了比较全面的突发事件行政应对方式,行政色彩比较浓郁,但是民商事立法的内容却比较少[1]。其余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的调整法律也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与经济法特性,导致民商事立法的内容趋近于空白。对民商法来说,民商事法律是主要调整对象,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与特定意义民商事法律状态是其主要构成部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否可以成为民商事法律调整对象,尚未明确,也没有科学化的体系支撑[2]。

(二)主要问题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方面的立法上,虽然行政应对法内容是比较完善的,但是民商事救济法内容并不够全面,需要完善。导致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问题,影响社会环境与社会治安,导致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从前些年的偶然出现变为大量出现[3]。虽然问题日益严重,但是民商事应对立法制度的缺陷已然明显。必须抓紧时间完善。民商事立法可以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当如何去应对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方面出发,构建清晰化的法律体系,提升问题解决质量。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民商事法律进行清理,构建系统化的立法体系,进而最大化的保护民事主体私权利。

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法律制度构建

(一)公共补偿制度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一旦产生,必然会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所以需要的援助资金数量也比较多,如果单一凭借国家的财政补贴来解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针对该情况,可以构建应对资金商事运作制度,让民事赠与制度发挥长效化机制,在社会和谐发展的时间段内不断的聚拢资金,通过基金会等形式来筹集资金,构建运作机制。公共补偿制度属于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同努力的补偿制度。但是当前我国民商事立法还没有成立针对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对资金商事运作模式以及科学化、体系化的公共补偿制度,在立法方面也是呈现空白状态的,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不断完善。

(二)征用补偿相关赔偿制度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的行为,在突发的状况下,为了公共安全价值目标可以正常体现,工作人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针对事件本身拟定对策,有事还需要征用个人财产。征用私人财产是政府强制性影响民事主体物权的一种行为,必须得到补偿。如果被征用财产遭受损失,会涉及到补偿问题,但是这部分财产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依据,目前国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物权法虽然对征地补偿相关事宜尽心了规定,而且个各省市也有相应的法律支撑,但是在落实上存在问题。在出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无条件遵循及时、充分补偿就及原则,构建科学化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事补偿制度,提升满意度。

(三)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以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员提供一定量的保险费,而保险人需要承认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时候按照保约合同给与一定的补偿金。近年来,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但是其中大部分事件都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决事件归属类型的,所以只要是加害方在客观事实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就必须强制性承担相关责任。将责任保险制度纳入到公共安全事件中,可以转变传统模式下的纯转移损失模式,使其变成分散损失转化模式,保证收到损害的人可以正常生活。我国在保险制度方面虽然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经常性与规模性都在朝着负面方向发展,所以保险制度也应当借鉴一些和我国有类似情况的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构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保险制度。

四、结语

篇3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多种类型,是人们对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难以预测的突发灾害事件的通称。而围绕社会各方面在预防、应对、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而形成的真实历史记录构成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实质内容,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对于各级档案部门来说,采取必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档案部门为构建和谐社会伟大实践提供有效服务的必然举措

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亿万人民群众在新时期的共同追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基础之上的。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多种类型,极大地威胁着社会的稳定,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背道而驰的危险因素,必须加以限制与消除。

作为一种专业档案的门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真实、全面地记载了整个社会各个方面预防、应对、抗御及善后处置突发灾害事故的全过程,是人们与各种灾害事故英勇抗争的真实写照。对于回顾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的全景原貌、总结同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抗争的经验教训,探寻各种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形成、发展的规律,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安全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等都具有积极作用。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有利于人类社会寻求到通过事先投入与防范,把灾害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一种经济、快捷、可行、有效的公共安全建设之路;有利于人类社会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与设备,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尤其是突发性灾害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失与威胁;有利于创建和谐的社会发展空间和营造良好的经济建设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步伐;有利于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科学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难看出:强化措施,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各级档案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投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的必然举措。

2.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档案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丰富馆藏、改善馆藏结构的基本要求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作为一种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档案门类,是整个国家全部档案信息资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微观具体的角度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记载反映了特定突发灾害事故发生、发展直至善后处置的全过程,是社会各方面与“天灾人祸”进行英勇抗争的真实写照,也是社会各方面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科学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极具查考利用价值;从宏观整体的角度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记忆的具体体现,与其他各种门类的档案共同“描绘”着以往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作为档案大家族的一员,除了具备档案在行政、文化、业务、法律等方面的共同作用表现外,还具有其重要的特殊作用。因而,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是档案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丰富档案馆藏、改善馆藏结构、进而增强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能力,服务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篇4

关键词:公共安全;预防预警

Abstract: public safety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security, also is the most abundant connotation, so it is of the highest state security. Improve the public security incident prevention warning and emergency mechanism, and a set of the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for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an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analyzes our country through public safety situation and root causes, and formulated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used for public security incident prevention warning, and maintain the local society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Preventive warning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安全是指免于危险,不受伤害,不出事故。推广而言,安全是除了要防止各种产业事故,也须避免日常生活的灾害,例如交通事故、城市火灾、家庭事故等。还须免除各类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比如地震、洪水、星球碰撞等等。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

二、我国公共安全形势严峻

目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已经成为制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造成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共安全产业发展滞后,缺乏一套监测、预警、应对、管理公共安全事件的科技手段。国家应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将发展公共安全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提升在公共安全领域的防范应对能力和管理水平。

据国家统计局近五年的数据估算,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20万,伤残人数超过200万,经济损失年均近9000亿元,相当于GDP的3.5%,远高于中等发达国家1%~2%左右的同期水平。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公共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越来越凸显出来,但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三、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根源分析

通过理论分析,得出了各种现实和潜在的安全事件发生根源,分析了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各种直接原因及其潜在因素:

(一)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与人为疏忽等主观原因相结合,以人为主观引发的公共安全事故为

主。由于近年来地壳运动的不规则性和全球气候变化的程度加剧,各种自然灾害接踵而至。如发生在2008年年初的南方“五十年一遇”的大面积冰灾。冰灾刚过,5.12汶川大地震突如其来。

(二)人为主观原因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发生的行业和场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管的不足成主要原因。无论是从上述不久前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例来看还是从以往的历史记录来看,人为主观原因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呈现出特定的行业性。如矿难多发生于找矿和采矿的过程中,特别是以煤矿为代表的采矿业以及其他地质勘探行业。此类行业获利多,利润率高,但与此同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格要求都比较高,对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

(三)交通运输行业也是一个安全事故频发、安全问题严重的行业。 如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等。

(四)一些普通的公共场所也成了公共安全事故的高发地。如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酒店、旅馆等住宿场所,电影院,公园等休闲场所,商场和超市等购物场所。这些场所由于人多地杂,往往容易受火灾、踩踏等原因影响而诱发公共安全问题。如2009年上午9时15分左右重庆涪陵商家促销时发生踩踏事故等。

四、针对以上公共安全事故,主要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公共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加强公共安教育,就是要提高对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是要组建专门机构,加强对城市安全文化建设的研究,为政府在安全教育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2.是要创新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能打动人心的宣传,以提高人民大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奠定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基础。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将安全责任分配细化、安全责任主体具体化。公共安全问题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是运用公共权力的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的服务。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安全问题,大致可以划分为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和非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里说的就是风险意识,要对各类公共安全事故易发和高发行业进行风险管理。

(三)完善公共安全法制保障,力推“安全法治”。我国目前在公共安全建设领域的立法,总的来说已经初具规模,但由于没有从总体上来把握对公共安全建设的制度设计,所以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安全建设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如根据现行《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在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时,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应对处理,形成了公共安全建设组织保障体制错综复杂的局面。

(四)加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安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与普通的单一的应急服务系统是不同的,应该说,公共安全系统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全问题,包括:人、财产、公共设施等。公共安全系统完全包括应急系统的内容,但却是个更综合、涉及面更广泛的体系。公共安全系统包括的内容应该有:危险评估和规划;预防准备(预案措施);快速反应即应急服务;恢复重建。

(五)建立应急处置服务体系

各地部门也可建立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服务体系,可分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级),所负责的方面应包括:特大型交通事故、大型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经济责任事故、大气和水环境污染事件、大型建筑安全责任事故、大型民族矛盾事故及其他大型事故。此外,还要借助媒体加强应急宣传及事件事实报道及新闻发言工作。

五、结束语

公共安全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以各级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为主体,以国情、各地情况、行业情况为依据,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专项公共资源的配置、整合为手段,以社会力量为依托,以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为目标,坚持常抓不懈、稳步推进。结合应急体系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应急体系建设的经验,我国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体系,应在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应急资源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和紧急状态的法律体系上下功夫。公共安全重在“防患于未然”。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充满忧患意识、责任心,当前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一定会大大改善。

【参考文献】

[1] 唐银亮.公共安全问题急待关注,中国财经报网,2009.6

[2] 崔王娟.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和特点总结,人民网,2009.10

篇5

关键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广西城市 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解决对策

一、引言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型的重要过渡时期,社会中存在着诸多矛盾,如社会矛盾、经济矛盾、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等等,从而导致城市突发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城市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它是推动国家发展的载体,凝聚着中华文明,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城市中是否安定,直接影响到社会是否稳定。研究发现,广西各个城市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表现出运行管理机制较混乱,管理基础较为薄弱,无法满足当前城市的发展需求,因此,需要特别重视对广西城市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完善,确保城市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广西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事件发生前的预警系统和响应协调机制不完善

应急管理专业机构在广西城市已经建成,虽然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效果也不太突显。原因是:一方面,这些工作没有连续性,通常缺乏动态分析潜在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即缺乏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进行预控制;另一方面,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急救部署中,需临时组织跨部门合作,这使得人员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相关工作,且还需要协调与原部门之间的关系、门部和部门之间的关系等,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管理的效率。

(二)未建立完善的信息传播管理机制

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运行机制中,因为对信息和监管制度缺乏合理的奖惩,且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多保持沉默,即对上层领导或外界抱有“报喜不报忧”心态,因此在一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很难实现信息的通畅传播。有些政府部门在应对突发应急事件过程中,有选择性地或推迟信息。甚至有政府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会选择封锁消息,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政府人员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管理的有效性方面可信度较低。

(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不健全

相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由于应急管理决策理念更新较慢,应急决策技术更新跟不上时展的需要,导致做出的行政指令或行政指导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决策时,多数决策者仅仅依靠传统的独断的思路,导致应急管理决策带有一定的个人感情因素,对外界咨询机构提供的决策建议持有排斥心态。因此应急管理决策在实施时无法确保其科学有效性,导致决策的效果与计划不相符合,使得决策面临的风险提高。因此,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决策质量,需要重视咨询机构和专家组提供的建议,确保应急管理决策向着自动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努力,同时需要参考群众和媒体提供的宝贵建议,确保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效果。

(四)未形成健全的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责任与整改制度

广西各大城市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所进行的应急管理评估,多由政府部门临时组建的事件评估小组实施,由于采取该评估方式,评估结果势必会对有关部门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减少对自身利益的损害,很容易出现评估中弄虚作假,无法真实的评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责任的情况。此外,由上级部门组成评估小组的方式,虽然与责任部门自身评估相比有一定的区别,但是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因此仍然无法真正实现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真实、客观的评估。

三、完善广西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对策

研究发现,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突发事件前的管理、事件发生后的应对和处理措施以及事件处理后的分析学习过程,这三个过程是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针对广西城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表现出来的问题,建议建立和完善以下运行机制:预警机制、信息传播机制、决策机制、评估与监督机制等。

(一)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顾名思义,主要是对城市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监督、管控,从而确保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预警机制,主要是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掌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形成的原因及过程,从而建立有针对性的应急管理预警系统。社会燃烧理论认为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与自然环境中发生的燃烧现象是相类似的。预警机制可认为是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因素进行监督控制,在这些因素由量变逐渐向质变发生前或者在发生质变的初期,及时采取措施进干预和处理。研究发现,引起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各不相同,因而对事件因素的监控措施也有所不同,例如,针对自然因素或者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两者之间交互作用,而导致发生的突发事件,可以采用观测仪器设备和监测技术得到相应的资料数据,并对其进行归纳分析,从而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判断、预报、统计、科研并进行其他应急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以前对安全事件监测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事件的强度、范围等,并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二)建立通畅的信息传播机制

其一,是在应急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完善的信息传播机制,从而确保能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有效地搜集信息。例如,以突发禽流感为例,首先,应建立禽流感的信息搜集系统,对禽流感的传播做到有效的监控,具体作法是:第一,对可能传播病毒的候鸟设立监测点,并对其越冬和迁徙状况进行监视;第二,对可能感染的禽类,需要安排相应的人员驻点进行观察,以建立禽类传播病毒的预防机制;第三,在城市各分区设立可能感染人员监测点,对发现感染的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观察,避免病态继续恶化。

其二,建立完善的民众、传媒信息须知平台。第一,定期举办新闻会,政府部门应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举行信息公开会,向城市居民、民众公布准确的信息,从而消除居民之间散播的虚假信息;第二,利用新闻媒体向民众传输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以方便民众了解事件的最近进展,减少民众间出现的恐慌,最大限度的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

(三)构建科学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

在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应急管理决策是应急管理的核心问题。因此,在广西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应重视构建应急管理决策系统。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开展的应急管理决策,其实质是对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决策。由于无法有效地预测突发事件何时发生、规模多大、持续时间多长,甚至连后续影响也难以预估,因此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制定的应急管理决策是非程序化的决策。构建科学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应急管理决策机构。应急管理决策机构是完善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决策的重要环节之一,应明确决策机构的权力和责任,遵循属地管理和领导统一管理相互协调的基本原则,对城市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做出相应的决策。

第二,应急管理决策者。由于决策者是应急管理决策的主要人员,他对应急管理决策负全部责任,因此需要提高应急管理决策者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提升决策者的决策理念和水平,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三,决策技术平台和决策咨询机构。决策技术平台和决策咨询机构组成了应急管理决策的支撑系统,它为应急管理决策提供了科学的保障。首先需要重视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构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的作用。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决策技术平台,从而推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决策向理论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前进。

针对广西城市突发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对策,对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民众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应对广西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需要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通畅的信息传输机制、构建科学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最终实现社会和经济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篇6

[关键词]公共安全 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 改进研究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6-0147-01

引言: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关键时期,也正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的重要体现。然而我过目前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仍存在这诸多问题,提高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仍是今后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分析应急工作的各项因素,针对性的改进应对政策,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至关重要。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日益突出,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成为阻碍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对如何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妥善预防和处理公共安全突发危机都高度重视,但是对于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研究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仍需进一步提出改进研究工作。

一、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问题

1.1 应急法制不健全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政府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对公共紧急状态和危机情境的对抗手段仍然比较分散,紧急行政命令仍优于法治。虽然我国已经先后制订了应对社会动乱的相关法律,如《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和《消防法》等。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部门管理的色彩很重,未能有效的依法进行,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上也存在难以协调等问题。

1.2 应对机制缺损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应对机制也在日益完善。然而,应对机制建设过程中部门意识浓厚,考虑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致使我国系统性的应对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整合机制:重要信息缺乏统一共享,各部门缺乏统一调度,处置力量缺乏统一共用,造成应急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效能受限;二是缺乏协调机制:我国现有公共安全应急模式对单位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较强,而对复合危机事件的快速反应慢且效率低下,缺乏应对开放性事件的开放性和统一性思维。

1.3 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政府缺乏“开放全能”的应急管理思维,不能积极发挥和调度社会力量。传统的政府管理思维束手束脚,忽视社会力量,未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功效。社会力量自身缺乏组织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习惯别动等待,不能发挥自救和互救的力量。

1.4 专业人才的缺乏

我国极度缺乏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的专业人员,突发事件发生时,缺乏专业的指挥人员和搜救人员。多为政府官员直接指导发令,然而由于缺乏专业性,致使在指挥调度过程中缺乏整体性和专业性,造成应急失误和资源浪费。

1.5 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教育缺乏

有关于危机应对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科普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缺乏,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薄弱,危急关头自我防护能力和互救能力缺乏,加重了突发事件的损失。

二、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改进策略

2.1 健全应急法制法规

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上,法制法规建设不完善,也存在难以协调等问题。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应急权力也是法律授权的结果,依法行政,是应急工作顺利展开、将突发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的有效保障。

2.2 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专业部门从专业、科学的角度建立起我国先进的应急管理系统,是应急工作的核心。第一,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建立科技支撑平台,科学组织和实施应急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第二,建立资源管理体系,应急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是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建立高效的资源管理体系,科学分配、存储、运输,保证应急资源合理利用;

2.3 强化民众参与机制

民众在应急突发事假中积极参与,可减轻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减少损失,提高救援效率。政府应具有“开放全能”的应急管理思维,积极发挥和调度社会力量,在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充分发挥民众的社会力量,形成“众志成城”的坚固力量。民众参与救助的同时,一方面鼓舞增强受灾人民的信心,另一方面也是得广大民众增强危机意识和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自我救助和互救的能力。

2.4 培养应急专业人才

专业的应急人才在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中至关重要,专业、正确的应对政策才可高效利用资源,控制应急风险。专业应急人才的培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挥型人员,统筹规划,统一指挥调度,把握宏观工作,整体出发;第二,信息型人员,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的关键信息资料,并对资料进行专业分析处理后反馈给各个部门,从而可以高效应急;第三,执行型人才,反应灵敏,执行力强,准确高效,才能在突发事件处理中节约时间,正确应对;第四,疏导型人才,灾难中以及灾难后期,都亟需心理疏导专业人才,安抚受灾民众情绪,听从统一调度。

2.5 完善应急教育体系

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薄弱,缺乏自救和互救能力是危机应对的重要方面。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科学体系,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大众的危机培训和教育至关重要。加强危机应对科普宣传,定期专业危机教育培训,提供各种专业危机实战演练,有效提高民众的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可有效减免突发事件的危机损失。

结束语: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的重要体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日益完善,法律体制的日益健全,科技措施的有效利用,民众力量的有效发挥,危机防范意识的增强都将有效改进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为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周少百,王新云.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探究[J].经营管理者, 2014, 4: 265.

[2] 曹杰,杨晓光, 汪寿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研究中的重要科学问题[J]. 公共管理学报,2007,4(2):84-93.

[3] 张小明,麻名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建设[J].行政管理改革,2013 (5):57-63.

篇7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空前关注,直接催生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积极介入民事赔偿工作,免除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在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使受害人获得了相对公平、合理的救济,最大限度地对受害人进行了救济,可以说是当时能够采取的较优方式。然而,这种民事赔偿方式没有经过一种中立、权威、公开的司法程序,也缺少由立法程序制定的规则,其正当性和合法性颇受外界质疑。如何探寻建立一种权威、合理、有效的制度,能够解决食品大规模侵权纠纷,为广大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民事救济,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再次发生,《食品安全法》并没给予人们期待的答案,而《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则提供了新的思路。

公益诉讼―制度下的必然选择

(一)行政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弊端

传统的诉讼理论坚信,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仅限于私人利益的民事纠纷,而保护公共利益的任务应当由国家机关依靠行政手段完成,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受制于有限的监管资源,单纯依靠政府监管显得漏洞百出。在地方保护和权力“寻租”的影响下,甚至出现政府部门与违法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怠于履行职责的现象。例如三鹿集团作为地方上的纳税大户,地方政府的知情不举就是消极不作为。面对多样化的损害情况,用单一的标准赔偿,既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也有滥用权力之嫌。因此,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司法保护和救济途径,既是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现有诉讼制度下的救济缺失

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相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尤其是大型食品企业,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无论在法律还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都呈现出一种制度化的失语状态。当广大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寻求司法途径获得民事赔偿时,现有的诉讼制度显得救济乏力。一方面,食品消费者人数众多,行为分散,诉讼多为“小额多数”,当事人面对高昂的成本、繁琐的程序以及被告的强势地位,往往得不偿失,索性放弃,成为一种“易腐”的权利(张卫平,2000);另一方面,即便受害者求助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代为诉讼,受制于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法院迫于各方压力往往不愿受理群体性诉讼。此外,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受理侵权案件,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偏重事后救济而缺乏预防功能,食品侵权事件一旦发生,会对众多消费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事后救济更像是一种“迟来的正义”。尤其是面对存在未知风险的转基因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这类存在潜在风险,但无法证明实际损害的情况,消费者无法表达其对食品安全的诉求。

(三)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优势

公益诉讼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而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事实上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徐卉,2009)。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并非是一种整体上、泛化的公益,而是依据“木桶原理”,在利益和价值多元化且相互冲突的社会转型期中逐渐形成的弱势群体――作为“木桶”的短板――在社会中的利益状况所决定的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水平。因此,公益诉讼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司法途径追求社会公平作为立足点的,食品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正是公益诉讼所要保护的对象。

从公益诉讼的功能价值来看,首先,公益诉讼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制度保障。行政救济并不能阻却受害者的诉讼维权,公益律师也不会因为制度的缺失而放弃诉讼,公益诉讼恰好为法院提供了解决纠纷的正当程序,将众多分散的由于同一或者类似的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集中解决,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不公等问题。其次,公益诉讼有利于实现宪法赋予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弥补政府监管的漏洞和偏差,也使法院成为一个公民表达意愿,让纠纷被公众感知并得到协商或者和解的场所。对于存在未知风险的食品安全问题,例如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消费者如果认为转基因食品充斥市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甚至生命健康权,就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激发公共辩论,乃至形成公共政策,甚至上升为法律。最后,公益诉讼对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预防作用。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依法提讼。面对“塑化剂”、“瘦肉精”这类存在危害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公益诉讼可以预防危害行为的扩大化。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原告资格的确定

1.法律规定的机关。“机关”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包括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因此,需要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机关”解释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肖建国,2012)。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仅指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那么公益诉讼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作用有限。无论在英美法国家还是在大陆法国家,作为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都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汤维建,2010)。

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监管中具有信息和技术优势,由其举证更为便捷、可靠,胜诉几率更大。尽管反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由不绝于耳,但在受益人“缺位”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启动公益诉讼十分必要。司法实践中,民政局在流浪汉被撞身亡案中对肇事方提讼的例子可以充分说明这点。随着机构改革的完成,《食品安全法》势必修改,可以明确卫生、农业和食药监部门承担公益诉讼的职责。当然,为避免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的角色错位,应当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穷尽一切行政管理手段仍无法制止危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情形下,才能提起公益诉讼。

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乃是职责所在。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和国有资产方面积累了大量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其在收集证据、取证权限以及专业素养方面的优势明显,在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可以运用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提起公益诉讼。考虑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者,应当规定在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公益诉讼职能时,检察机关方可提起公益诉讼。

2.有关组织。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组织”的提法似乎意味着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都被纳入公益诉讼主体的范畴,若对此不加限制,会存在“滥诉”的风险。事实上,基于组织宗旨,也并非所有组织都适宜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然而,如果将“有关组织”严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那么,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所成立的数量庞大的社会组织无一适格,更勿论食品安全领域。因此,有关组织应当界定为与事项有一定关联的组织。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可以明确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当然,还应扩大“有关组织”的范围,通过修改《食品安全法》或者司法解释,将那些依法设立或登记备案的,以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发展为宗旨,成立时间2年以上,并具备一定数量会员、专业人员以及经费保障的组织纳入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3.公民。民事诉讼法应将公民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食品安全是一种公共安全,任何公民都是食品公共安全利益的享有者和保护者。“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私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的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周楠,1996)。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鼓励公民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这是法治和的应有之义。有人担心,允许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引发“滥诉”的问题,激化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笔者认为,限制资格并非治本之策,诉讼模式以及审理程序的科学设计才是化解矛盾之道。况且,面对“道德滑坡”和“法律纸面化”,给予忧虑的不应是“滥诉”,而是在这个具有“轻讼”传统的国度,受制于法律水平和专业技能,会有多少人执着于维护公共利益。现有的公益诉讼很多都是律师提起的,他们会选取一些有社会价值、胜诉率高的案件进行公益诉讼。况且,可以通过设置前置程序,限定公民只有在相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都不作为时,方可提起公益诉讼,以防止“滥诉”的发生。

(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不应当以“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为限制,只要存在危害公众食品安全的行为即应受理。对于存在潜在风险或者未知风险,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公益诉讼应当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发挥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用;如果公民提讼的,法院应当免收诉讼费用,甚至可以给予法律援助或者引入“胜诉酬金制”。

考虑到食品侵权案件影响范围大、涉及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且案情较为复杂,原则上一审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符合“两便”原则,也利于案件的执行,而对于类似“三鹿奶粉”事件受害人涉及面较广、标的额巨大,而且影响重大的案件,一审可以由被告住所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般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遵循此原则。但对于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讼,考虑其在信息、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劣势,举证难度颇大,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原告只需要提出食品安全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的初步证据,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四)配套机制的设置

1.限制原告处分权。公益诉讼的权是国家和公民赋予的,原告是社会公益的代表,而非权利人,故应当限制其处分权。除非原告因客观因素不能举证被告的确侵害了公共利益,或者被告承诺停止侵害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原告不得撤诉或和解。如果原告在一审中败诉,即便原告放弃上诉,其他适格主体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上诉或申请再审。

2.行为保全措施。针对持续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应采取必要的行为保全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但对于存在未知风险,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则不适用。

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企业在市场准入时应当强制缴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旦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受害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后,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先行赔偿。还可以通过各类食品行业协会设立医疗赔偿基金,委托保险公司代管,用于补充食品安全责任险赔偿不足的部分。

4.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公益诉讼制度的精髓,提起公益诉讼的公民一旦胜诉,应当给予奖励,或者分配一定比例的赔偿金,提高其积极性。此外,可以引入误判责任豁免机制,只要原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以恶意贬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信誉为目的,而仅因监控信息缺陷、监控技术落后以及对食品安全合理性怀疑而导致对食品安全的误判,就应当豁免责任,以鼓励原告通过公益诉讼参与监管。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诉讼的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徐卉.通向社会正义之路――公益诉讼理性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3.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2-10-10

篇8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前言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常态阶段。如何面对挑战,适应新常态,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当前亟需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1.经济新常态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挑战

(1)高端建设模式的引入,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提出了新课题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为了节省投资、缩短工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BT、EPC、BOT、EPC+BOT等一批趋向一体化高端建设的模式陆续得到实施,特别是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PPP)帷幕已经徐徐拉开并正在实施推进,为建筑施工企业适应经济新常态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新的建设模式下,施工模式也由过去单一施工向设计、采购、施工到竣工交付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综合管理转变。同时,也对新模式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提出了新课题。(2)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效能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国经济增长减缓倒逼建筑施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大胆拓展业务领域,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发展方式的转变,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兼并重组等方式推进转型升级,实施集约化和多元化发展将成为一种常态。在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势必发生不同企业安全文化的融合,也势必发生一系列资源的整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也势必面临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资源的重新配置,对如何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连续稳定性、管理体系如何融合、管理方式如何创新、管理能力如何提升等工作效能问题提出了新要求。(3)国际建设市场的拓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从我国的外部环境看,我国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亚太自贸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设紧锣密鼓进行,给建筑施工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开展国外工程承包,扩展对外业务,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更好的机遇,创造了更好的条件。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机会增加,境外工程项目也会越来越多。由于很多建筑施工企业海外工程安全管理经验不足,对国外的宗教习俗、人文环境不熟悉,加上境外有些地方的社会动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和传染性疾病时有发生等很多不安全因素,直接威胁着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都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新挑战。

2.经济新常态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对策

(1)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前,建筑业安全生产状况不容乐观。一些施工企业安全工作基础薄弱,现场安全管理粗放,隐患丛生,事故频发,这与安全发展理念以及工程建设的安全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要改变目前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必须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种现代安全管理模式,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覆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方面面,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建筑施工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来抓,通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工作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完善安全长效机制,使各施工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状态,做到管理制度标准化、设备设施标准化、人员行为标准化、现场作业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水平。(2)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随着转型升级的步伐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发展规模逐渐壮大,拓展产业领域愈来愈宽,发展覆盖面愈来愈广,由此带来企业监管的对象数量比较多,监管覆盖面比较广的问题,特别是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多,在建工程规模也越来越大,建设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仅仅靠安全检查、统计报表纸质报送等传统的方式,要确保对企业所有监管对象进行有效安全监控,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将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企业施工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有效的集中安全监控势在必行。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应用计算机建模、视频监控等现代的各种技术手段,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通过信息集约化,管控数据化,后台管理和监管对象的安全联动,动态监控,实现安全管理零距离,推动企业由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向信息管理模式转变,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效率。(3)建立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设工程规模、类型、特点不同,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多变,作业条件迥异,尤其是随着建筑施工企业参建的国内外项目越来越多,不确定因素更加复杂,随时可能出现安全失控状况。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机制,制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企业与社会的相互联动,构建“体系完整、机制完善、反应迅速、处置得力”的应急救援体系,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施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防范突发事件并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主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应对新挑战,主动作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突发应对机制,探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路子,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对企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推动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勇.中央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总监的思考[J].建筑安全,2015(06):49-52.

[2]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释义[M].煤炭工业出版社,2011.2.

篇9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理顺监管机制、规范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为目标,以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督执法、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市场准入为抓手,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在市区和县(市)城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

(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全部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无公害蔬菜抽检合格率98%以上,10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全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无公害标准化覆盖率95%以上,全市蔬菜抽检合格率96%以上。

(三)辖区内农药、肥料生产厂家、销售门市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农药、肥料抽检合格率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四)按照“四有”标准(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仪器),全部建立县级检测站。

(五)对蔬菜生产基地和实行市场准入的主体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监督抽查率100%。

(六)对规模养殖场、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奶站、市区和县(市)城区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全部落实监管责任人,全面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率100%,对涉嫌犯罪的向司法部门移送率100%。

(七)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持证率100%,全部建立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进货索证率100%,建立台帐登记率100%,可追溯率100%,生产企业产品检测合格率100%,经营单位产品检测合格率98%以上。

(八)奶站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持证率100%,全部建立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分户留样率100%,质量自检率100%,建立台帐登记率100%,可追溯率100%。

(九)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建立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对购入饲料和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索证率100%,建立台帐登记率100%,可追溯率100%。无公害畜(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单位产品抽检合格率98%以上。

(十)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70%以上。畜禽标识佩戴率、免疫档案规范建档率、免疫证发放率100%;产地检疫覆盖面100%;定点屠宰厂检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规模饲养场(小区)、屠宰厂(场、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率、审核合格后发证率100%。

(十一)出栏生猪瘦肉精批批抽检(速测);定点屠宰厂屠宰检疫率100%,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

(十二)实行准入的牧渔产品市场全部建立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肉品经营市场经营户全部持证、挂牌经营,抽检合格率95%以上。

(十三)对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单位、批发市场畜产品开展质量抽检,认证产品抽检合格率100%,其他产品抽检合格率96%以上,检测不合格查处率100%。

(十四)加强水产品生产监管。严厉打击在水产苗种繁育和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水产品抽检合格率96%以上;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全部建立投入品使用制度,无公害水产品抽检合格率98%以上。

(十五)实现对果品生产经营者的全员宣传教育;生产上彻底禁用五种高毒农药,全面加强对果品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贮果冷库及实行市场准入的经营主体

的监督抽查,对无公害生产基地抽检合格率100%;实行市场准入的经营主体自检率100%,力争上市果品全部合格达标。

(十六)建立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源头监管

1种植业农产品

——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切实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将实现农业标准化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相结合,以政府推动、市场拉动、品牌带动,加速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实施。

——着力实施“百村千户”工程。按照“一定、二约、三健全”(“一定”即确定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建设标准;“二约”即县农业局与无公害标准化样板村进行质量承诺约定、村与蔬菜种植户进行质量承诺约定;“三健全”即健全档案、健全检测机制、健全监管机制)模式,重点建设10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和1000个示范户。设立100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推广十项关键无公害技术。

——整顿农资市场秩序。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农资市场专项治理活动,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组织对蔬菜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中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是否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田间使用农药记录、是否建立蔬菜产地准出制度。同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完善检测制度,强化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两级检验检测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技推广综合区域站的作用,加大对蔬菜生产基地监管抽检力度。市级检测中心每年从生产基地抽样50次,1000多个样品;从实行市场准入的经营单位抽检400多批次,10000多个样品;县级检测机构每月至少全部覆盖一次;乡级综合区域站在蔬菜生产全过程实施跟踪检测。对规模生产基地、重点区域和关键季节增加检测频率,确保产地准出。

2牧渔产品

——完善标准体系,抓好标准的宣传和贯彻,推行标准化生产,通过示范推广,带动广大养殖户健康养殖、清洁养殖、生态养殖。加强无公害畜产品、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后续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公共安全和品牌形象;强化对养殖场(户)的培训和技术指导,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严厉打击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添加和使用违法物品的行为;加快奶牛小区新建和扩建步伐,引导散养户进入小区饲养,今年6月底前实现“养殖入区、挤奶进厅”目标;搞好奶站标准化建设,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管理,严厉查处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对证照合法、手续齐备、管理规范的单位,予以备案,落实监管责任人,签订质量承诺书;对无证经营,以及制假售假的“黑窝点”,依法查处、取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严厉打击假劣投入品和生产经营企业非法添加、销售、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苏丹红和抗生素、β-内酰胺酶(解抗剂)、孔雀石绿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

——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猪瘟、布病五个病种实施强制免疫,坚持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相结合,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构筑起坚强的免疫屏障;全面开展消毒灭源,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同时,继续加强对鸡新城疫、炭疽、猪伪狂犬、狂犬病等其它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实现“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

——大力推广速测技术。当前重点推广猪“瘦肉精”速测技术,积极探索其它指标速测技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23个县(市)区全部开展生猪出栏前猪尿中“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工作。

——规范动物卫生检疫监督。严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场监督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四关”。规范产地检疫,严格凭免疫证、动物标识、档案出具检疫证明;规范屠宰检疫,严格按照屠宰检疫程序检疫合格后出证;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完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制度,节假日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大对肉类储存、销售环节的检疫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偏僻农村散户和零售摊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病死畜禽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净化肉类市场,让消费者吃上无疫病的放心肉。

——加强奶站监管。认真落实奶站十项管理制度和一项技术规程,即监管责任人制度、质量监管员制度、卫生消毒制度、质量监测抽查制度、日常检测制度、购销台帐制度、“五禁止”制度、分户留样制度、冷藏运输制度、营运交验管理制度和挤奶操作规程,发挥监管责任人和驻站监管员的作用,抓好以上制度和规程的落实,加强奶站各环节监管,规范奶站经营行为,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推进乳品企业经营管理奶站,鼓励乳品企业通过买断、入股、租赁、托管、监管、签订合同等形式直接经营管理奶站,使奶站真正成为乳品企业的第一生产车间,实现一体化经营。

——加强生鲜乳和饲料、兽药质量监测。根据《河北省奶站生鲜牛奶质量监测抽查制度(试行)》规定,加强奶站生鲜乳质量抽检。全市所有奶站市级每月抽检20%,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皮革水解物和抗生素。加强对奶站生鲜乳的质量抽检,下半年开始,县级对本辖区所有奶站每月抽检一次。市级对全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单位、规模养殖场(小区)每季度集中抽检一次,重点是蛋白饲料和奶牛饲料,其中对奶牛小区自配料抽检比例不低于10%,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对兽药生产企业每半年集中抽检一次,全年抽检两次,重点抽查企业主打品种,检测项目根据兽药品种确定。县级要根据当地饲料、兽药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抽检计划,加强饲料、兽药质量抽检,保证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

3果品

——推行果树标准化生产,大力推广12项无公害果品生产技术规程和各项技术标准,全年无公害果品生产技术推广面积达到210万亩,结果树标准化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市建立无公害标准化果园100个、建成高标准果树标准化核心示范区10个。严禁使用国家违禁农药和投入品,防止源头污染,建设生态型果园,全部实现无公害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产品,加快无公害果品产地环评认定力度,年内达到160万亩,无公害果品、绿色果品、有机转换果品达到10个以上。

——提高果农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推行规模化生产,克服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管理弊端,规范生产过程,推广“统一施肥、统一用药、统一标识”的管理模式,减少人为生产污染,提高果品质量安全水平。

——依法加大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从生产投入品、生产过程到餐桌消费的全程监管,实行经常性调度检查,每季开展专项整治,实现“网格化”管理,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果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严格市场准入

——继续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制度,积极推进县(市)城区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全面落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要求。

——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自检和委托检验机制,配备检测人员,完善检测手段,开展自检工作,做到批批检测,严把准入关。对检测不合格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加大对实行市场准入主体单位的监督抽查力度。对市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市级检测中心全年抽检400多批次,10000多个样品(定量检测2000多个、速测8000多个);对县城区内四类市场,县级检测站每月全部覆盖一次。

——进一步完善质量追溯制度。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重点生产基地等建立完善、翔实的生产管理记录,并积极推行产地编码、产品条码制,增加可追溯性。对每一个不合格农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并根据追溯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抓好市场畜产品质量安全六项管理制度(试行)即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质量安全监管员制度、质量检测制度、畜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质量追溯制度、质量安全诚信档案制度的落实,发挥市场主体和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员的作用,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市场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对市区内65个经营畜产品的重点市场、40家超市畜产品质量抽检,每季度随机抽检20个;加强对畜产品产地认定单位、产品认证单位的产品质量抽检,每半年抽检一次。抽检品种为猪肉、鸡肉、牛肉、羊肉、鸡蛋,检测项目为:猪肉检测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二甲嘧啶;鸡肉检测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牛羊肉检测磺胺二甲嘧啶;鸡蛋检测磺胺二甲嘧啶。对市区内7个水产品批发市场、1个配送中心的鱼、虾、蟹、贝、鳖五种鲜活水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抽检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各县(市)和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抽检计划,加强对县(市)城区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畜禽产品的抽检,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加快监管、检测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县级有机构、有队伍、有人员、有设施、有保障,尽快达到规范运作,提高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农产品重点乡、村、生产基地、龙头企业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批发市场及所有实行市场准入的经营主体,都要配置专业设备,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制定完善的检测制度,实现果品监管、监测无缝隙、全覆盖。

(三)加强流通、消费环节监管

——严格农产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坚决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加强农产品经营单位自律机制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农产品经营单位按照有检测人员、有检测仪器、有检测场地,有检测制度“四有”标准,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自检工作,对上市农产品实行批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进场销售。同时,落实完善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信息公示等制度。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完善自律机制,建立自检、索证索票等制度,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允许加工使用。

——加强对学校等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严防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卫生、工商、商务、质检、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为强化办公室综合组织和协调指导工作职能,保证监管机制正常运转和工作正常开展,确定一定数量的人员编制,市财政每年安排必需的专项工作经费。畜牧水产、林业、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组建相应的监管机构(处、室),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所监管品种和监管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依法行政,强化“三种责任”。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落实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农产品种植、养殖户、经营单位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农产品负直接责任。农产品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生产记录、购销台帐、主动召回等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落实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农业、畜牧水产、林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和果品种植、畜禽和水产品养殖环节的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加强对生鲜乳和奶站的监管及畜禽定点屠宰的检疫工作;落实对农业投入品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以及配送中心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监督查封、销毁不合格农产品;负责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自检机制,建立索证索票、违规经营强制退出等制度。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消费环节的农产品监管工作,督促餐饮单位建立索证索票、自检制度,确保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监管队伍建设,全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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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 我国的安全生产基础非常脆弱, 特别是非公有制小企业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都占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总数的70%左右。2004 年2 月1 日起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一线, 有义务、有责任研究与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产生原因、特点、处理办法及相关预防措施, 做好和抓好这方面的工作, 以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和安全生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体制现状是“行政执法、企业管理、法人负责、职工守纪、群众监督” , 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是宏观管理, 督促, 而施工现场安全主要靠承包商的微观管理, 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如: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只看工程质量好坏和工程进度的快慢, 不为承包商提供安全施工环境, 承包商对此无法解决;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流于形式; 企业负责人以经济效益为重, 对安全工作干打雷不下雨; 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 或人员水平较低, 而安全管理人员的一切利益都与企业挂钩; 施工企业使用民工数量多, 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流动性大; 工程监理单位只注重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并未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等等。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现状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建筑安全监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正路道;基本形成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的标准体系和框架,基本建成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了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然而现在建筑安全监理工作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1、企业领导长期重视经济效益,而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 违章指挥,加上部分工人由于自身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2、安全监理的底子薄,一些事故主要是由于人们的安全意识谈薄,不明白速度,效益,发展是与安全密不可分的。关于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还不适应生产实际,对建筑安全主要技术的研究还相当落后。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的水平还有待提高,标准化程度还不是很高。建筑工程安全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偏低,敬业精神不强,不能对人员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

3、我国尽管制定了不少关于安全施工、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实施中还有不少问题,如今的建筑安全监理规定对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与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规企业的惩治力度不够,细则不够明晰,操作起来不够方便。

4、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还要大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特别是监理队伍的建设,现在我国行之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最终形成,安全监督手段和管理方法还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建设规模的需要,对安全监管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

目前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首先,生产工人没有掌握安全的操作方法,对操作流程拿不准,对规章制度缺乏认同,对违章作业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并且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其次,员工的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不以为然,工作中麻痹大意,随意性太强。第三,企业对员工的宣传教育缺乏力度,具体措施没有落到实处,有的虽然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施工中没有严格执行。

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监理工作重点:安全管理体系及组织结构、安全管理措施和保证措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及上岗证、分包单位的安全资格证明文件、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及身体情况、总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和安全资金投入等。首先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事故预防、应急救援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其次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人的项目经理部对各工种班组纵横向安全管理组织。

2、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监理工作重点:对经审批的挖土方案、围护支撑施工及拆除方案、地下室模板方案实施监控。爆破土方时要检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方案是否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地下室挖土土方工程量大,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严格按方案控制挖土深度;合理布置挖掘机位置并有加固措施;地下室基坑周边设置防护拦杆和安全网;围护支撑梁上设通道防护栏杆和安全网;土方随挖随运不在坑边堆放;出土口基坑部位按审批的方案作加固;搭设施工人员上下基坑的临时梯子;夜间挖土运土作业点保证足够照明。

3、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与检查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应对和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规程进行操作。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部位,除进行日常检查外,必要时应进行抽检和检测工作。要求承包单位在下道工序施工前对该工序的施工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并经安全监理人员确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搭设之前,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工艺对脚手架搭设方案进行审批,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认,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审查内容包括:计算书中荷载的取用及稳定承载力计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构造要求及技术措施、搭设及拆除施工工艺、文明施工要求、脚手架搭设人员的资格证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同时应注意,施工方案必须有针对性,能有效指导施工,并应注意方案与现场的一致性。在脚手架的搭设过程中,应对其所用材料及搭设构造进行检查,检查脚手架搭设交底与验收记录,脚手架的使用荷载。钢管、扣件必须进行检测,如不合格,应更换钢管和扣件。

(3)模板工程

监理的重点:施工方案的审批、支模架所用钢管、扣件的进场检查及现场搭设质量等方面进行。

施工方案审查主要应对支模架系统计算书中荷载的取用、承载力计算及稳定性验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构造能否满足系统刚度及稳定性要求,安装和拆除的施工程序、作业条件以及运输、堆放的要求等。搭设模板承重架所用的钢管、扣件进场后应按要求进行抽样复试,如测试结果不合格,必须更换钢管或扣件。

(4)高空作业

监理的重点:1)临边作业应检查防护栏杆、安全网及安全门的设置;2)洞口作业应检查洞口标志、防护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及其它防坠落措施的设置;3)悬空作业应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牢靠的立足点、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吊篮、平台及塔架等是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4、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监理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的监理工作,首先应由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

工程师依据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进行审批,方案必须由

施工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认,企业技术

负责人批准。

5、施工机械安全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检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重点应查验相关资料的有效期,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与实际进场设备的型号是否相符。各种建筑机械必须经验收合格并挂验收合格牌后方能使用。井架、塔吊、人货两用梯等大型机械的书面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留存备案。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在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装拆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批;从事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装拆,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后方可进行;上述机械设备的装拆及操作人员,也必须取得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监理工程师应查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与施工单位上报的上岗证人员是否相符。

总之, 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是一项事关千秋万代伟业的重大工程,政府部门、监理部门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 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安全规范文明施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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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于涛. 谈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控制[J]. 甘肃农业, 2006,(07) .

[3] 徐志远. 台湾建筑商在闽承揽业务政府监管模式初探[J]. 福建建筑, 2012,(02) .

[4] 李英侠. 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J]. 华章, 20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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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和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效能的理念,全面加强和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网格化管理制度以及制度化的落实,实现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执法检查,“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非”等监管职责,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安全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3、工作目标。把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继续降低百亿元死亡率,所有建筑工地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化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2015年,我市百亿元建筑业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全部达标,其中,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二、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4、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每个月至少要带队一次到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上岗打卡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对未能执行带班和打卡制度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记有关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每年至少对本企业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凡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上岗的上述人员,将作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处理。逐步推行农民工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平安卡”制度。

6、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2012年年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合格率”要达到100%;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以上,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

市城乡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奖惩措施。对取得国家AAA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及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在招投标中予以适当加分。同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企业。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在下一年度仍不达标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7、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企业要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信息监控平台的推行和使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做到可知可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城乡建委将把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挂钩。

8、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和使用。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与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挂钩;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制度对建筑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降低企业事故风险。

9、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人数;建筑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覆盖到企业的所有项目,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长效机制。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均由施工企业直接支付,到2013年年底前,一律与项目部脱钩。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10、制定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以文件形式或在承包合同中赋予施工现场班组长(施工队长)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11、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要准确真实,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要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2、建立和强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挂牌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整改,隐患消除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应该挂牌没有挂牌督办的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不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3、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体系。以防范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高大模板、脚手架、深基坑、施工升降机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告和应急预案制度。全面强制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2011年年底前,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建成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2015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信息化监控体系。结合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普遍使用认可的的程序软件进行规范化编制。

14、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和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淮)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信用诚信体系挂钩,与招投标和安全许可挂钩。

15、严格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安全报监手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即擅自开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等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城乡结合部、村镇等建筑安全监管薄弱区域的工程项目的重点监管。对于未办理安全报监的施工项目,依法给予停工等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6、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办法,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建筑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要及时予以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清并督促整改。

17、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分管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到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打击建筑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有关部门,将通报批评;对辖区内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上级督办发现的非法、违法建筑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8、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坚决执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市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9、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要把建筑施工企业或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项重要审核指标进行指标进行审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建筑企业技术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停工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20、加强村镇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县(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主动和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切实解决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限额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整合监管资源,实行分类监管,督促村镇建设限额以上建筑工程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开展对农民建房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

21、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等规定,对因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含农民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足额发放。

四、实行更加严格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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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s, the common problems of the construction phase and construction safety measures three aspects, analyzes th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works..Key words: construction work; construction;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S782.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建筑施工安全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和社会稳定以及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实际中大部分在建工程均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施工行为,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

1.建筑业的施工特点

建筑业属于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其施工特点是:

1.1高处作业多。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划分,建筑施工中有90%以上是高处作业。

1.2露天作业多。建筑物的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受到春(夏(秋(冬不同气候以及阳光、风、雨、冰雪、雷电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危害。

1.3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建筑业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容易使人疲劳、分散注意力、误操作多#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来源:考试大

1.4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产品结构复杂,工期较紧,必须多单位、多工种相互配合,立体交叉施工,如果管理不好、衔接不当、防护不严,就有可能造成相互伤害。

1.5临时员工多。目前在工地第一线作业的工人中,农民工约占50%-70%有的工地高达95%.

以上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个危险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因此,必须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阶段常见的安全问题

2.1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将工程肢解发包,签订阴阳合同、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严重削弱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致使安全防护很难及时到位,再加上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最终酿成事故。 采集者退散

2.2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

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均编有项目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但在实际中,部分监理人员对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认识不到位或重视不够,有麻痹或侥幸心理,责任心不强,不按要求进行处理,仅对施工企业发一些整改通知,在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听任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使安全监理形同虚设,由此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

2.3安全资料不真实

安全资料和技术资料一样,应与工程进度同步,是施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排除的真实记录但实际上,多数工地项目负责人对安全资料的整理不够重视,认为主要是应付检查,资料员整理的安全资料,并非从项目部各部门搜集而来,而是抄录其他工程的。检查中还发现有的资料无交底人、检查人、接受教育人签字,无日期和监理审批意见,无整改结果,起不到安全资料应有的作用,并未真实反映安全检查情况和安全隐患是否排除。

2.4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实#目标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缺乏安全技术交底,有的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考试大论坛

2.5施工现场布置、管理不到位

施工现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进行封闭式管理。可采用彩钢板或砖、空心砌体墙体封闭围挡,且应保证围墙坚固稳定。现场出入口应有企业标志,并设大门及门卫,悬挂“六牌一图”;场内道路应进行硬化,排水系统完好畅通,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置图有序堆放,并挂牌标识;建筑及生活垃圾应存入垃圾池并及时清运。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分类妥善保管,现场防火、消防器材要符合消防要求。主要通道口及危险处应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牌;现场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明显区分,并应有安全距离;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两层,职工宿舍应集中统一布置。杜绝在厨房、配电室、作业区内住人。食堂、简易浴室、厕所结构稳定。但实际中多数工地现场达不到上述要求,项目负责人对现场布置的投入及管理重视不够,以致引起活动房围墙倒塌以及火灾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2.6现场防护不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

施工期,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均应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帽,在建工程外侧必须用取得安监部门准用证的密目安全网予以封闭,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系挂质量合格的安全带,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设置防护措施要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电梯井口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平网或满铺架板,通道口应按规定设置双层防护栏杆,并要求防护棚牢固,材质合格,防护严密;楼梯边、阳台边、楼板面周边、屋面周边、坑槽周边均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栏杆。但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节省费用仍大量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网,对“四口”“五临边”处不作防护或防护不规范、不到位,个别工人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形成严重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3.1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思想。

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实施的主体单位,其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改变重生产、重质量、重进度、重效益而轻安全的状况,健全安全生产体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业务精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部日常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设施投入,杜绝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项目部在各专项工程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不能流于形式。要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施工作业安全。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事故的易发部位,大力开展以防高处坠落、防触电、防坍塌、防机械伤害、防物体打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真正把现场安全管理落到实处,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2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3夯实企业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3.4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3.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3.5.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3.5.2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

3.5.3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

3.5.4施工用电安全;

3.5.5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3.5.6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结构,制定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3.5.7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3.5.8防火防爆措施。

3.6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并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安全工作的违章情况、评估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对于“三类人员”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按相应规定扣减商务标书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酌情给予暂停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处分。

3.7监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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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由于水利工程规模都较大,涉及多个施工单位,加上现场工地分散,工地之间的距离也较大,造成各个施工单位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因而安全管理难以系统化。

1.2施工对象比较繁杂,涉及到的单项管理形式多变。比如,有的涉及到爆破安全问题,有的涉及到如何在汛期开展季节性施工;有的涉及到基坑边坡的安全支撑问题;还有引发水电隧洞,施工导流隧洞施工过程中洞室施工开挖衬砌与封堵的安全问题。

1.3施工现场都属于“敞开式”施工,不能实现有效的封闭隔离,给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不小难度。

1.4水利施工工作向着机械化、自动化方向发展,使施工速度不断加快。目前,中大型的水利枢纽工程一般只需4至5年即可完工。在有限的场地内,快速的现场施工,给现场施工安全控制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1.5施工现场基本在野外,施工人员大部分都居住在临时建筑中,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都差。并且,安全措施不到位,如相关消防器材未配备到位。野外条件下,自救能力有限,若出现问题,都可能对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危险。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出现的主要问题

2.1安全管理人员方面

专门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太少,因而很多水利施工企业往往只安排了一名专职安全员。水利施工作业多在野外进行,加上很多水利施工企业承接的项目多为跨区或跨省,无形中给水利安全监管增加了不小难度。并且,专职安全员的不足,导致不能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同时,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工作多为走过场,安全教育台帐也只是用来应付检查的“假资料”。施工单位对安全教育的忽视,也是引起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2.2安全检测设备方面

随着水利施工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前的安全检查策略早已无法满足施工现场的管理。比如,在安装与验收施工现场漏电保护器、机械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时,不能仅依靠人工完成,还需借助相关的安全检测设备。通过检测所得的数据来判断产品是否合格、安全性能是否达标等。在地基处理中使用的灌浆材料,或多或少涉及到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这些化学品在凝胶前都有毒性。此外,在此施工过程中还涉及到很多易燃易爆、易腐蚀的药品。然而,这些环节都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

2.3安全经费投入方面

当前,施工项目经理在人、财、物方面有自主支配权,不过,他们很多的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对施工安全经费提取的多少都是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检查严厉程度来决定。因此,他们认为能少提的就尽量少提,这样,安全隐患随处可见。

3、加强水利施工安全管理的建议

施工安全管理一定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实现安全管理的保障。安全制度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法律及行业规定来制定,确保内容全面、针对性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要体现出实效性与可操作性。这样,便于一线职工理解与遵守。形成一套完善、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还能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企业更加规范化,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还应加强对安全经费的管理,做好预算,保证充足的经费投入。

3.2抓好施工现场管理

对于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施工现场管理。它涉及到的范围广、耗时长、跨度大。因此,施工现场管理作为安全管理的最终落实点,一定要严控现场施工作业,确保安全施工。

3.2.1把握两个关键,确保安全生产

两个关键是指关键施工对象与关键施工工序。关键施工对象,也包括危险施工部位。比如,深基坑开挖支护施工、高空悬挑部位施工、导(引)水洞衬砌封堵施工、土石方爆破开挖施工等。关键施工工序主要有大体积砼浇筑、钢筋焊接加工、大型构件吊装作业、材料和构配件吊装运输、脚手架工程等。对于上述关键环节必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及专人安全盯岗制。这样,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位,保障施工安全。

3.2.2多措并举,保证现场安全

(1)落实安全责任。安全管理部门要结合水利工程的施工条件与特点,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安全员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制,强化他们的责任感。针对各种违规违章的行为,必须按规定,及时纠正。

(2)重视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工序必须在工程师与安全员完成技术交底工作后,方能实施。并且,还应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特别是关于易燃易爆等材料,在施工之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保证施工安全。

(3)制定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以及劳保用具发放制度,保证施工人员、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安全。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检查,同时,备齐相关劳保用具,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装备。

(4)专业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严禁无证上岗、非专业人员从事专业工种。闲杂人员一律禁止进入危险区域,如高空悬垂、危险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场所,防治出现意外事故。

(5)赶工作业,如夜班作业或连班作业都极易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施工人员长时间工作,精神疲惫,尤其是深夜时期打瞌睡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应尽量避免赶工作业。若实在需要加班加点作业的,首先要由安全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加强对现场的监督巡视,随时控制现场作业的情况,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6)水利工程一般规模都很大,施工作业点分布广泛,加上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较多,极易引起火灾。因此,要构建一支消防队伍,由项目经理、安全员负责领导。平时做好相关的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演练。同时,为各个易发生火灾的场所(仓库、食堂、发电房、机修车间、木工车间)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沙包等,做到防患于未然。

(7)每日结束施工作业后,施工作业班组必须认真清理现场。然后,通过安全检查员的验收后,才能离场,避免留下安全隐患。

(8)加强对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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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工程;施工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工程安全

1.1 建筑工程安全的定义

建筑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建筑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

2.1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产生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导致安全事故至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管理缺陷:对于大多数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各种原因,完全依靠工程技术措施预防事故既不经济也不现实,需要完善的是安全管理工作,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果安全管理上出现缺陷,就会使得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出现。必须认识到,只要生产没有实现本质安全化,就有发生事故及伤害的可能。因此,安全管理是企业的重要一环。

(2)基本原因:为了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必须查明事故的基本原因,并针对查明的基本原因采取对策。基本原因包括个人原因及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关键是在于找出问题基本的,背后的原因,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的现象上。这方面的原因是由于上一个环节——管理缺陷造成的。个人原因包括缺乏安全知识或技能,行为动机不正确,生理或心理有问题等:工作条件原因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设备、材料不合适,以及存在温度、湿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照明、工作场地状况(如打滑的地面、障碍物、不可靠支撑物)等有害作业环境因素。只有找出并控制这些原因,才能有效地防止后续原因的发生,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

3)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这种原因是最重要的,在安全管理中必须重点加以追究的原因。但是,直接原因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是深层次原因的表征。

2.2防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方法

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只要能够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预防98%的事故。预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最基本的方法有: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来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通过制度来提高人们的安全防护意志,强化安全防护技术的应用,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与措施费用,杜绝只强调生产而忽视安全的行为,同时也通过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

(2)强化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与人们的安全意识,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专业安全人员及施工负责人、班组长是预防事故的关键,他们工作的好坏对能否做好预防事故工作有重要影响。

(3)统一管理生产与安全工作,不断审查和改进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技术。通过安全防护技术的应用既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还可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施工单位应有足够的安全投入来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把安全技术费用纳入到成本管理之中。

(4)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与工具。

(5)必要的检查与监督。

3 建筑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的运用

3.1 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建筑法》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指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3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44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第45条)根据《建筑法》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因此,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以及合同范本的规定,承包商应当对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负责,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3.2 《安全条例》实施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安全条例》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安全意识差等种种原因,常常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整改命令,这时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安全条例》规定了情况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业主。什么情况属于“情况严重”安全无小事,任何安全隐患都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到底什么级别的隐患可以要求停工并向业主报告呢?如果向业主报告了,但业主不同意停工该如何处理呢?

《安全条例》最后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上面的分析和具体的现场实施情况,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不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常常发现了隐患却无力采取任何措施。

4 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建议

4.1 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

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4.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报告。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4.3 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对行政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承包方创造—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4.4 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

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

作者简介:项学松(1986- )男,辽宁海城人,助理工程师,专科学历,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为建筑工程施工。

参考文献

[1] 卢循主编.建筑施工技术.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