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6 10:55: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医疗紧急救护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全科医疗社区急救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0-0236-01
全科医疗概念下的社区急救即是指在社区发生某类特别紧急的医疗事件时,在医院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之前,由社区全科医生对患者采取的现场紧急救护措施。
1当前社区急救的现状分析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83%的院外急救事件都发生于社区。针对这些发生在社区的危重疾病,一方面由于城市社区较为分散,增加了大型综合医院急救中心全面覆盖的难度,尤其在道路拥挤、共存多个急救需求以及对社区缺乏了解等情况下,更会显得鞭长莫及,救护要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当前社区的医疗基础相对薄弱,医疗资源在配置、体制和行为标准等方面均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规范,与此同时,以全科医师为主的多数社区医护人员几乎未接受过专业的急救医疗教育,基础理论和对危重疾病的认识水平有限,有待进一步加强培训。综合以上两方面的情况,再从医院急救医生和社区医师的协同来看,由于疏于沟通,时常导致单方面独自应对复杂的社区救护事件,难以实现将社区和医院双方面的医疗资源有机结合的综合性医疗救援[1]。
2社区急救的全科医疗特点
社区急救属于全科医疗的范畴,在社区突发危及重症的时候,社区全科医生采取的紧急救护需遵循全科医疗的基本理念,以维持患者生命体征的最佳利益为准则,让患者及其家属感受到温馨亲切的医疗服务。同时,社区的全科医疗救护需充分体现出综合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应在多使用合理安慰语言和心理疏导的基础上积极调动现场人员,让他们积极地有序地配合救护行为,防止家属因情绪过于激动而引发更多意外状况的发生。在医院的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的时候,需将患者的病史和之前的救护过程简明扼要地对他们讲述出来,同时配合他们做好剩余的必要院前急救工作。事后可适时对患者的住院治疗情况和出院后的康复情况进行随访,以此将全科医疗的双向转诊工作合理的融入社区急救工作当中去[2]。
3全科医疗概念下社区急救存在的问题
3.1思想问题。某些社区全科医生的思想太过保守,害怕担当责任,所以每每遇到危急重症的时候,几乎仅是坐等来自医院的救护,主动采取的救护措施极其有限。另一种误区就是过重看重利益得失,在明知自身救护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让患者转院。以上两方面的思想问题都可能延误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
3.2协作问题。很多时候,良好的社区医疗救护都需要临近全科医疗站的全科医生以及院方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多方的协作,在患者病情危及的时候,若不能保持各方良好的联系和沟通,不能随时接收专业人员的远程指导,单凭某一位社区全科医生的一己之力很难取得高成功率的救护效果。
3.3技术问题。社区急救能否取得较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科医生现场急救技术的高度。当前,多数全科医生的学历并不高,也未曾接受过专业的全科培训,难以胜任某些高难度的社区急救事件的救护处理。因此全科医生还需不断加强自身专业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社区院前救护水平。
3.4硬件问题。硬件问题主要反映在设备和药品两个方面。当前很多社区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都存在不完善的情况,配备不齐全、陈旧单一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严重制约了全科医生在实施社区急救的时候本来可以发挥的功效。
4全科医疗概念下社区急救的发展策略
社区急救之于全科医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大力发展社区急救医学、积极培养技术全面和具备优秀应急能力的全科医生是完善院前急救方案和全科医疗体系的必由之路[3]。
4.1建立网络化的社区全科医疗救护站。把现有的社区全科医疗救护站与医院急救中心有机地结合起来,由医院提供统一的人员调配和后勤保障管理,建立起以家庭为单位的社区医疗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由全科医生负责信息的动态搜集和医疗初发事故巡查,并将所得信息与医院和临近救护站共享,以此实现对各种急症危险因素的实时监测和急救资源的合理调配。
4.2提高社区群众的基础救护知识。社区全科医生在进行日常工作的同时,需大力加强对社区群众基础救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对正规的救护方法比如初级心肺复苏等产生普遍的认知,以此确保社区的普通居民在紧急时刻具备一定自救、互救和他救的能力。该方法只要将工作落到实处,就一定能成为社区急救力量的有力补充和全科医生的有力助手。
4.3树立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理念。全科医生应高度重视社会和心理等诸多因素对诱发重大社区医疗事故的影响,更新急救观念,增强紧急心理干预能力,从维护患者根本利益和满足社区卫生需要的角度出发,不断增强社区急救水平和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祝墡珠.全科医疗服务模式认识与发展[J].中国施用内科杂志,2012,32(4):245-253
【关键词】急救;护理;EMSS;ICU
【中图分类号】R4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455(2011)04-0403-01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现代医学的进步和社会医疗保健需求的提高,在社会医疗保健工作中,急救愈发挥出其重要的作用。
急诊科是医院抢救诊疗危、急、重症病人生命的一个前沿阵地,是患者及患者亲属渴望得到“死扶伤,重塑生命”的希望场所,也是衡量一个医院专业与科研水平的重要部门,同时也是考核与评定整个医院医护工作的窗口部位。加强急诊护理的科学管理,形成规范的程序运行,在短时间内准确、及时、有效地对急诊病人进行急救处理,是提高抢救率的关键所在。
本文以急诊科急救护理的根本目的为中心,主要论述了院前救护、院内急诊救护,提高急救护理人员素质、加强急救护理设备及药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1 院前救护的先导性
1.1 院前救护的基本概念:院前救护是院内急诊救护中的一项先导性工作,其救护对象是医院以外的病人,病人往往年龄跨度大,健康基础不同,病因、病史常无法提供,急救现场更是复杂多变,病情、伤情错综复杂,这些都给现场救护的医护人员增加了工作的复杂性和救护难度。
因此,院前救护就是指在接到呼救后,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给予现场伤病员以最有效的救护措施,在不停止救护的情况下,安全、迅速地将伤病员转运到相关医院继续治疗。
1.2 院前救护的研究范围:从急诊科护理工作的实际出发,院前救护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宏观上是在研究院前救护与社会的关系,院前救护的社会地位和功能。微观上的主要研究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对危急重症病人评估方法、标准和检伤分类的研作为一名急救护士,要具备较全面的知识和应变能力,具有对各种伤员快速,准确地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能力,才能完成针对性的救护活动。因次院前救护应开展对各类伤病员的评估方法,标准和检伤分类的研究,以提高救护速度和救护质量。
(2)开展现场救护技术的研究:现场能否进行卓有成效的救护,除了迅速到达现场,准确评估,判断伤情外,还应重视抢救生命,改善危重病况,预防危重并发症的护理理论与技术的研究。开展基础生命支持和进一步生命支持,搬运伤病员,在转运途中监护等关键环节的研究。护理人员必须具备高超的技术和有效的抢救手段,才能为病人提供良好的院前救护服务。
(3)开展院前急救护理仪器、设备开发利用的研究。院前抢救病人生命成功与否,除了与时间和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技术水平相关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急救仪器。设备的配置,这是院前急救获得成功的物质保障。
2 院内急救护理的延续性
2.1 急诊救护的基本概念:急救护理是院前救护的延续,EMSS(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system,急诊医疗服务系统)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医院医疗护理的窗口。
因此,院内急救护理就是指院内急诊科的医护人员接受各种急诊病人,对其进行抢救治疗和护理,并根据病情的变化,对病人作出出院,留院观察、立即手术、收住专科病房或收住重症监护治疗病房(lcu)的决定。
2.2 急救护理的特点
(1)急诊救护的首要特点是“急”。对危重病人进行紧急医疗处置,要急病人急所急,提高急诊抢救护理工作的效率和抢救成功率。我院设有“120”紧急呼叫电话,24小时有专人值班,并迅速将急救信息反馈给院方,以备主治医师迅速采取急救措施,同时围绕急救的护理准备工作也能够运作起来。
(2)急诊救护的专业特点是“准”。准确判断病情,准确制定抢救方案,掌握住一个“准”字,增强护理管理就必须要熟练掌握护理理论和护理技术,并且要经常组织急救演练,不断总结和积累急救的经验,在应急情况下能紧急启动急救工作及时有效的抢救危机患者的生命。
(3)急诊救护的工作特点是随机性强。在危、急、重症病人到来时,要求护士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准确的判断力,灵活的应变力和高度的责任感。不能消极地等待医生指令,并且应该主动灵活的准确好施救器械和医用器皿,承担一定的治疗抢救任务。例如:不及时的给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输液止血、清理脏污物品等。要求急诊护理人员人人会使用心电图机,准确辨认正常心电图。每位护士能够掌握心肺复苏操作及心电监护机、除颤机、呼吸机、吸痰机、麻醉机、洗胃机、吸引器等的操作规程,还必须熟悉三衰六个方面的抢救程序(即:心衰、呼衰、肾衰、休克、脑疝、出血、电击、中毒)并能运用自如,在急诊抢救中能更好的发挥功能和作用。
3 提高急救护理人员素质
3.1 基本素质
(1)思想素质:急救护理人员应具备高尚的医疗道德。对病人有深情的同情心、社会责任感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的精神,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的观念,具有急救意识和应变能力。同时要有团队精神,与医生密切协作,齐心协力抢救病人。
(2)业务素质:急救护理人员应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应尽可能的学习、掌握与急救护理相关的知识,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与精湛的专业技术,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集知识、智慧和实际工作能力于一身。
(3)身体和心理素质:急救护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心理状态和稳定的情绪,掌握人际交流、沟通的技巧、与病人和家属建立协调的合作关系。同时,要注意锻炼身体,只有做到身心健康,才能胜任急诊急救工作的需要。
3.2 开展护理人才培养与管理的研究:人才培养与管理的研究是急救护理发展的根本,对护理人才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要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加强梯队研究就是要求急诊科人员的配备上要着重梯队建设,从知识,能力、专业、年龄等层次多方面考虑,实现最佳组合。最后一个措施就是开展继续教育的研究,对从事急救工作的护士要进行定期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定期考核、持证上岗、使急救人才的培养规范化,保证护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普遍提高。
4 加强急救设备及药品管理
(1)急诊科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功能的完好,建立各类抢救设备、新进设备和特殊设备的操作规程,注意事项,使用后登记,以防操作失误,损坏仪器,加强维护保养,及时排除隐患,无菌物品定期消毒或更换,以待备用。
(2)根据每个医院急救任务,合理增加各类抢救药品的固定基数,应经常保持齐全,使用后及时补充。对过期的药品及时更换,严格执行“五定制度”班班交接,确保抢救工作正常运转。
5 总结
总上所述,现代急诊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电子科学的突飞猛进,急救护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极大地提高,为急救护理的发展增加了高科技含量。医疗仪器、设备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使各种危急重症病人的紧急抢救水平和诊疗技术显著提高。这些将为改善急诊病人的就诊条件,加快抢救速度、缩短诊治时间、保障病人生命安全、提高生命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庸晋主编.急救护理学.上海科技技术出版社出版,2005
[2] 急救护理学.周秀华主编.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2003
【关键词】 院前急救;急诊医学;风险因素;防范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护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人民对院前急救的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医务工作者意识到院前急救的重要性、急迫性、技术性与法律性。院前急救作为急诊医疗服务体系的首要环节,急救护理的对象通常具有多病种、多学科、病情变化快、工作环境差等特点,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威胁患者生命的隐患,利用有限资料在短时间内做出临床决策,存在很大风险。因此,全面研究分析院前急救护理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有利于提高院前急救成功率,减少或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1 院前急救护理的特点
1.1 病情急及突发性 院前医护人员在急救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时间紧迫、病情紧急等情况[1]。而院前急救对象多为人们预料之外或始料不及的突发性、危及生命的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急症创伤、中毒、灾难事故中出现的伤员或患者;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抢救而突发产生的护理风险更加难以预测识别,护理风险随时可能突然发生,甚至措手不及、难以防范。
1.2 病种涉及多学科 院前急救的患者涉及医学领域的各个方面,尤其在发生重大事故进行现场救护时,患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2],这是院前急救十分重要的特点,要求救护人员掌握全科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自然地应对各种急诊患者。
1.3 急救环境不稳定 院前急救现场复杂多变,伤员多在家里、公共场所、路边、工地等事故现场,现场环境往往光线暗淡、空间较小或是人群拥杂的马路上,将患者抬上救护车后车辆震动和马达噪声等原因,都会使护理工作执行起来难度加大,所以要求医护人员具备较高的急救技能和熟练的技术水平。
1.4 感染几率高 院前急救的对象大多数是突发事件,往往病员量大、病情复杂、危重[3],在急救中往往遵循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常常会因为采取紧急措施而忽视无菌操作,继发性感染等问题,一些侵袭性操作,破坏机体的正常防御功能,导致伤口感染,但因条件有限无法彻底清创。而作为转运主要工具的救护车空间小,每天接送不同病种患者易被患者分泌物、排泄物、血液等污染,加之出诊任务繁重,难以对救护车进行完全、彻底消毒处理,也易致患者感染[4]。
2 院前急救护理风险分类及产生原因
2.1 接警时常见的风险 值班护士接听电话不及时、不详细或者服务态度差,如语调生硬、未询问清楚病情、发病地址、伤病员数量等;对现场没有进行确切的评估;地方方言不熟悉难听懂;
2.2 现场急救护理风险 仪器储备电能不足;急救车上药品、物品配备有限;护士责任心不强,交接班时未认真检查;部分护理人员急救护理技术不熟练、专业知识不全面、抢救流程不熟悉、应急配合能力差,易引发延误抢救时机的护理缺陷;现场环境恶劣,暴露患者不充分,评估不全面,救护措施不当;在现场急救时,静脉穿刺难度大,护士精神紧张、动作慌乱、导致穿刺失败,引起患者家属不满;与患者及家属缺乏沟通,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在转运过程中患者病情突然加重,患方对抢救预后毫无心里准备,一旦出现不满意的结果将引发医患纠纷。
2.3 转运途中的护理风险 ①转运本身存在不安全因素[5]:如道路颠簸,对患者未做妥善固定,或由于意外情况紧急刹车制动等从而医源性的导致患者意外受伤或加重损伤;②脊柱外伤患者搬运或固定不当,途中颠簸造成继发伤;输液和输氧管道脱落、气管导管脱出,引起患者病情变化[6],增加了患者疾病危险性的风险;③部分院前急救人员及家属有转运越快越好概念,未经初步现场救治,病情未相对缓解,仓促转运,致疾病恶化[7];
2.4 护理文件书写的风险 ①记录时间与治疗时间不一致。院前急救患者的急救治疗护理在现场和转运途中进行,护士忙于完成护理工作而无暇顾及急救护理记录;②家属知情记录不全。患者在院前急救中病情急、危、重,护士易忽视告知家属病情以及转运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患者出现意外导致家属误解;③护理文件记录不详细,关键的阳性体征遗漏;抢救记录书写不规范,过于简单,记录不详细,未及时记录所用抢救药物,未测量体温等。
2.5 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医疗传统习惯使护理工作处于只重视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而对临床潜在的法律问题认识不足,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护患间存在的法律责任。
3 院前急救护理的规范化管理及防范措施
3.1 加快院前急救体系建设 院前急救系统是集医疗性、社会性相统一的紧密救助体系,是防范院前急救风险的物质保障。加强急救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急救通讯网络建设,现代化的通讯手段是急救工作的基本保证;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建设急救站,有效缩短急救半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以保证急救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加强管理,规范院前急救市场。
3.2 提高护士的整体素质 ①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护理人员要不断加强专业理论的继续学习,管理者应鼓励护士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②急救操作技能:加强急救操作技术的培训及考核,提高急救操作技能;加强抢救设备使用及保养的培训考核,熟练使用各种车载抢救设备及仪器。③重视护患交流:强化护理过程中的服务意识,重视护患交流,文明用语,把护患交流作为护理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治疗性沟通,治疗操作前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操作时主动与患者交流,使用通俗语言,给患者适时关怀和鼓励,通过护士良好的态度、语言、行为有意识地影响患者的感受和认识。④落实告知签字制度:院前急救相对于院内抢救而言具有以下特点:情况更为紧急,现场抢救条件差,缺乏客观资料,患者和家属缺乏思想准备,救护人员体力消耗大等。故对医护人员素质的要求更高,除肯有娴熟的急救技术外,还要对病情作为科学评估,最后作出是就地抢救或转运到附近医院或是上级医院的决定,对不能搬运的患者要向家属交待患者的病情和搬运过程中的危险,待家属签字同意之后才可以转运[8]。
3.3 建立通讯调度员管理制度 固定人员24 h轮流值班,急救电话做到专线专用,随时检查网络情况,保持急救电话24 h通畅;熟悉掌握全市的地形、交通路线及区域标志性建筑,为行车提供最佳路线;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的医、护、驾人员情况及车辆状况,做到心中有数,迅速准确调度;规范文明用语,回答问题措施严谨,认真询问呼救信息,做好记录;接听重大突发事件电话后及时上报,以便迅速组织后备急救力量。
3.4 规范院前急救护理文件书写 护理记录是临床实际工作的总结,也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有力证据,要做好随车记录。组织护士认真学习新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同时加强相关值班人员的沟通,注意各项记录的同步性。完善患者转院后各项工作,做到无缝交接。
3.5 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 院前急救护理工作随机性强、任务重及环境差等特点,院前急救护理工作对护士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需要医院在完善院前急救护理的过程中能够按照出诊护士的业务熟练程度来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同时对排班模式进行大胆的改革,对以往工作负荷大的三班制,增加一组以缓解其工作压力,使护士的超负荷工作现状得到改善,以此提高急救效率。
3.6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 加强护士法律知识教育是预防护患纠纷,减少护理不安全隐患有效手段,因此,护士要有针对性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每们护士学法、知法、守法,牢记树立安全第一和依法施护的观念。面对特殊急救现场和某些特殊救护对象,护士要有快速应变能力,做好自我保护。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病情危重时向家属说明并落实知情签字制度。
4 讨论
院前急救护理风险高、责任大,通过对院前急救过程中的发现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防范,是保证院前急救护理质量和提高患者满意度的有效措施,不仅能从根本上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患者与医院间的纠纷。除此以外,在完善的过程中,医院管理人员还应制定出科学的管理制度,将其落实到院前急救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参 考 文 献
[1] 叶静.院前急救护理风险防范.护理与康复,2010,09(12):1029-1031.
[2] 李秀英.浅谈院前急救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护理研究,2007,21(7):634-635.
[3] 何秀凤.基层医院院前急救护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护理研究,2005,19(6):545-546.
[4] 于小杰.院前急救护理安全隐患及对策.医学信息,2011,24(12):591-592.
[5] 李燕.院前急救中长途转运患者的护理体会.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7,28(16):2042.
[6] 李患礼,陈瑶.急诊与医疗纠纷.世界急危重病医学杂志,2006,3(3):1224.
【关键词】
风险管理;急救;护理安全
医疗风险管理是一个管理程序,是指对现有和潜在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价和处理,以减少医疗风险事件的发生及风险事件对患者和医院的危害及经济损失。其过程主要包括医疗风险识别、医疗风险衡量与评价、医疗风险处理、医疗风险管理效果评价[1]。急诊科是医院急救的前沿阵线,面对的都是急、危重患者,面对群体伤害事件,能否及时无误地做出诊断和救护,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以后的康复。为了保障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急救过程中的救护安全,我科自2009年以来利用风险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1 临床资料
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我院急诊科组织抢救突发事件29起,收治群体伤员238例,男137例,女101例;年龄7~76岁; 食物中毒106例,交通事故98例,爆炸伤21例,重物压伤13例;院前死亡9例,在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27例,其余经抢救转住院或留院观察治疗。
2 实施院前风险管理的方法
2.1 风险识别
经充分调查分析,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救护中风险隐患主要为急救流程欠完善,工作人员应急能力差,急救技术知识不够扎实,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到位,患者转运过程发生意外等几个方面。
2.2 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救护中的风险评价
2.2.1 急救流程欠完善 应急体系不够完善,对人力、物质等资源未能合理的协调和统筹,各种风险的应急预案、防范措施未健全。
2.2.2 工作人员应急能力差, 急救技术知识不够扎实 突发事件中危重伤病谱广,病情危重凶险,急救经验不足,协作性技术技能下降,对危重患者的评估能力差,不能熟练使用抢救仪器,救护技术不熟练,法律意识淡漠,没有风险观念。
2.2.3 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到位 群体伤员因突然发生意外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加上创伤的剧烈疼痛,使患者情绪不稳定,患者与家属很容易产生激惹情绪,如解释沟通不到位,易发生医患冲突。
2.2.4 患者转运过程发生意外 转运前未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患者可能发生意外的原因未进行分析,患者的转运承受能力未评估或评估不全面。
2.3 护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2.3.1 成立安全质量管理小组 科室成立安全管理监控小组,对急救安全管理进行监控。主要职责是:制定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救护预案,培养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及抗风险能力,及时收集潜在的风险信息,分析急救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2.3.2 建立急救领导小组,制定院内急救预案 院内急救预案:①急诊科接到抢救通知时,立即通报科主任、护士长,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检伤分类组、抢救治疗组、病情观察组、护送患者组。②畅通急救绿色通道,按群体伤员病情轻重快速分类编号,把编号标牌套在患者的手腕上或贴于胸前,并根据病情轻重做出紧急相应处理,一切诊疗操作检查,实行先抢救,后补办手续。③护送组负责送伤员检查、住院、手术,护送前先与相关科室取得联系,对危重伤员应有专人护送,携带简易呼吸气囊等抢救物品,并注意观察病情,保持各种管道通畅。④一般患者或经急诊处理后的患者,由病情观察组人员专人分工负责治疗护理,加强巡视,高度警惕沉默不语、表情淡漠的患者是否处于休克状态,避免忙乱遗漏患者。
2.3.3 持续专业教育和急救技能培训 急诊护士是具体实施抢救和治疗方案的主力军[2],急诊科护士必须具备很强的应急能力、观察能力、娴熟的抢救护理技术。科室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外出进修、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安排护士去心电图室轮流学习,定期进行呼吸机的使用和管理、气管插管、心电除颤、心肺复苏等训练,掌握各项急救流程。科室实行“三定三不定”[3]质量控制方法,对急救技术进行检查,每季度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演习,通过模拟训练,建立一支快速的应急抢救护理队伍。
2.3.4 加强心理素质稳定性的培训 急救重在“急”字,医护人员必须对病情做出判断,做到眼、耳、手并进。实施稳、准、快的抢救。只有在具备扎实的基本急救技能的基础上遇到意外情况,才能不惊慌失措,才能灵活应用现场条件和设备,相互默契配合。除了平日加强急救技能及急救理论知识培训外,每周业务学习时,安排模拟情景训练,以锻炼在紧急情况下的心理承受能力及反应速度。
2.3.5 护理记录要全面、真实,急救护理文书涉及法律、赔偿等问题也是医疗纠纷的第一手资料[4],要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到达时间、生命体征、抢救措施、医嘱执行情况、病情发展过程,禁止出现遗漏、涂改现象,抢救患者或紧急情况下用药,完成每项操作后及时补写医嘱,避免护理记录与医嘱单不符。
2.3.6 加强护患沟通,及时实行告知 由于存在着医疗技术专业与患者认知水平的矛盾和患者就医的高期望值与医疗发展阶段性的矛盾[5],群体急救患者病情复杂,变化性有时难以预料,护理人员应突出“急”字,妥善合理安排患者,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交代病情及预后,不能轻易下“没问题”、“不要紧”等结论,以免病情突变,家属无思想准备,出现误解和纠纷,在使用急救器械时如心脏起搏器、侵入性操作等,应告知家属其目的、配合的注意事项、作用及不良反应等。
3 效果评价
在29起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急救中运用护理风险管理,避免了以往的盲目混乱现象,抢救工作分工明确,医护人员密切协作,对高风险环节,能及时控制缩短了救治时间,使全部患者得到妥善处理,无医疗护理纠纷发生。
4 讨论
4.1 风险防范规范了过程的管理 风险管理是把发生不安全事件后的消极处理,变成不安全事件前的积极预防,处理更全面、更科学[6]。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运用急救预案,成立急救小组,对高风险环节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建立适合本院实际情况的应急管理体系,使急救人员各尽其责,进入应急状态,有条不紊地展开救护工作,保持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4.2 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过有计划的专科培训,执行急救任务后,有组织地对救治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提高急救人员的风险意识,能迅速发挥人员调配、物质供应、信息报导等职能作用,有预见性地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做好人力、物力上的准备,做到忙而不乱,准确执行抢救方案,使每一个患者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处置。
4.3 促进急诊救护质量的持续改进 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急救时,涉及部门科室广、人员多,在组织管理的同时进行质量检查,加强风险管理,每次抢救患者后总结讨论,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措施,从中吸取教训,同时狠抓薄弱环节:如节假日的排班、新调入人员的培训等,全员树立了风险意识,提高护理质量。
参 考 文 献
[1] 王淳德,郑思炳,王渠江.医疗风险浅析.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3, 19(7):398.
[2] 戴青梅,陈丽英,徐雪艳,等.护理风险管理研究进展.中国护理管理,2006,6(8):3638.
[3] 林菊英.医院管理学・护理管理分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72.
[4] 张颖,高秀芬,史忠岗.急诊护理的风险管理.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6,22(1):5354.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服务,维护急救医疗秩序,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实现救死扶伤的宗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统称院前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机构)为院前急救机构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在突发急症或者意外受伤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活动或者行为。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形成平面急救站点完善、立体急救门类齐全、硬件配置先进、院前院内有序衔接的急救医疗网络和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群众日常急救需求。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文广影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市民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七条 市民应当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捐赠,支持急救事业发展。
第九条 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急救站点的数量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院前急救设施建设预留建设用地。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院前急救机构的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急救医师、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急救辅助人员和医疗急救装备专业维修维护人员。院前急救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以下简称救护车)配备数量。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喷涂120等标志图案。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
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
第十五条 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一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两名。
急救医师应当由医学专业毕业、经过院前急救医疗专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急救辅助人员应当由经过急救员技能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院前急救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本市设置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急救呼叫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且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时,才可以拨打120专线电话;不得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不得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
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与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应当完善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 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发出救护车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急救呼叫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的指导。
第二十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院前急救医疗标识,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
院前急救人员根据调度指令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院内急救机构抢救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通知院内急救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患者家属、现场其他人员有义务协助院前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院前急救人员因未能与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其住宅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立即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请求协助进入现场。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除通过院前急救机构为急诊患者提供转院服务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往院内急救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时救治,并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询问病史,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护性措施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在提供急救医疗服务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存。院前急救机构的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陆上、水面、空中等门类齐全的立体化院前急救网络,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实现陆上与水面、空中急救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对现场患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后,由院前急救机构送往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二十八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内急救医疗资源布局,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危重急症专业急救网络,加强区域内定点救治工作。
第三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内急救机构的功能定位,制定院内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急诊科室建设,并接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关、停急诊科室。
鼓励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三十三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建立急诊抢救、紧急会诊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院内急救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明确急诊分级救治的目标和措施。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循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按照院内急救机构的规范和流程有序就诊。
第三十五条 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按照急诊分级救治标准的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院前急救人员要求做好急危重患者收治抢救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诊准备。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院内急救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前急救人员办理患者交接的书面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不得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交接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转运至其他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的患者,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判断,对符合转运指征的,应当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联系、落实接收的院内急救机构。
第三十七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者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鼓励三级医疗机构与相关医疗、康复、老年护理、养老机构开展业务协作和双向转诊。
第三十九条 市医保部门应当通过医保支付政策的倾斜,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信息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院内急救医师与院前急救医师、院内急救医师与其他相关科室医师联动培养机制,组织相关专业医师到院前急救机构或者急诊科室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急诊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后的奖励应当向急诊科室倾斜。
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科室的医护人员在个人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聘任方面予以倾斜,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二条 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第四十三条 下列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
(一)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大型工业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四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编写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组织各类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 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急救知识和技能课程,组织学生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等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救护车以外,禁止停车。
第五十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
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予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将车辆或者行人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五十三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从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及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病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产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即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或者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院内急救机构拒绝、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及时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二)未依法履行对急救医疗服务的保障职责;
(三)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急救医疗中心急救中心(重症医学中心) 是向100万人口以上区域提供高水平院前院内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是国家高层次的医疗机构;是省内或全国急救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技术中心。
21世纪现代急救医学中心已发展为集治疗抢救、医疗转诊、技术指导融合急诊、急救与重症监护等功能于一身的大型的急救医疗技术中心和急救医学科学研究中心,可以对急、危、重病人实行一站式无中转急救医疗服务,被喻为现代医学的标志和人类生命健康的守护神。
重症医学科是卫生部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新增加的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20xx年1月19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中,对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医师等问题,都作出规定。
120急救所接触的都是急重症患者,发病非常紧急,病情严重,患者距离医院的距离不确定,交通条件存在很多的未知因素,这些不仅给紧急救助带来了困难,更给患者的及时接送治疗带来很多的危急情况,也给医患关系非常紧张的当代医疗救治带来各种纠纷。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纠纷困扰着现代120急救机制,影响着医患关系和患者及家属的健康幸福。研究120急救护理中的常见纠纷,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生命健康安全,降低各种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1.2.0急救护理中出现的纠纷隐患分析
1.没有严格遵守急救护理制度和程序
120急救不同于医院救治,患者的病情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家属对患者病情和病因的认识与陈述存在诸多的问题;尤其是急救设备和医护条件与医院相比存在非常大的差距,造成急救护理不能够像医院救治那样方便全面。同时,都是突发事件,很多患者病情非常危急,不能迅速做出准确诊断和处理,需要快速送入医院进行全面诊断,这些都会给急诊护理带来诸多的挑战。而且,120出诊的医护人员在实际紧急救治过程中不能严格遵守急救护理制度,或者在操作程序上容易出现问题,不能严格遵循相的规章和程序进行施救,造成病情延误和失去最佳救治机会。另外,120进行院前急救需要和医院急诊科护理做好全面有效交接,这样才能保障接诊和救治迅速衔接。但是,一些急救未能交接到位,是影响救治、造成纠纷事件。还有,呼救接听时非常关键,因为急救患者的病情和病因各不相同,且具有突发性和紧急性等特点,如果不能仔细接听呼救者提供的病情、病因、地点、时间、特征、危重程度,也就不能做出最为及时的准备和处理,耽误急救进程。
2.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技能不强
120急救护理本身具有特殊性,需要护理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护理技能。有些急救护理人员不能与患者家属进行有效沟通,或者缺乏相应的沟通心理与技巧,不能充分考虑患者家属的焦急心理和激动情绪,态度生硬,或者病情及安抚语言不到位,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家属的误解与不满,激发他们的不良情绪,造成纠纷事件的发生。其次,护理人员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护理技能,如果不能做到熟练迅速有效,也会耽误病情,影响患者及家属的情绪,比如,深静脉穿刺、包扎止血固定、心肺复苏操作不够娴熟,或者在急救过程中不能与专业主治医生做好衔接配合,影响及时诊断和救治的黄金时间,耽误病情或者激怒患者及家属的不良情绪,引发医患纠纷。
3.急救转运过程路况和路程影响
急救患者的地点不确定,路程和路况都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这些都会给转运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影响患者的病情和救治时间。转运患者是急救工作的重要一环,在转运医院的过程中,因为路况不好或者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等因素,造成转运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颠簸问题。很容易给患者造成继发伤,造成输液中断,加重病情,造成医患纠纷。还有患者距离医院路程过远,交通拥堵等原因都会造成转运时间延长,影响患者的病情,加重病情,导致纠纷发生。
二、急救护理纠纷有效的防范措施分析
1.提升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急救能力
医院急救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急救能力关系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造成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减少急救护理纠纷,保障急救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强化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他们的专业护理能力。做好教育宣传培训,强化他们的服务意识,让每个医护人员都能将患者的健康和生命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聘请专业人培养急救护士的业务素质,让他们掌握过硬的护理能力,各种急救和护理都能做到规范到位,以此组建一支敬岗爱业、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护士队伍。
2.强化沟通技巧培训,做好非医疗心理安抚
护理人员的沟通方式和交流能力是事关重要,很多的患者和家属心理和情绪波动非常大,情绪自控能力处于最弱状态,需要护理人员掌握必要的沟通技巧,减少纠纷事件的发生。通过培训,让护理人员能够掌握温和的语言,从患者及家属的心理角度做好解释和安抚,让患者及家属能够平静心理。这样既有利于减少纠纷,更有利于配合急救,提升患者及家属的治疗信心。
3.完善并严格落实急救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护理,对于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散漫等行为,除了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还要做好强化培训,并进行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坚决要调离岗位或者解除聘任关系。做好模拟训练,熟悉相关程序和操作,确保每个护理人员都能依照相关程序准确操作,减少医患纠纷,提升生命救治质量。
总之,120急救关系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一定是一个紧急医疗接送救治体制相对完善的社会,120急救关系每个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承担着救治黄金时间争夺的核心任务。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各种医患纠纷,提升救助质量。
参考文献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做好县内重大节庆、会议等活动(下称重大活动)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特制订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县内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旨在认真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后勤保障服务体系,促进重大活动期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确保重大活动隆重、热烈、成功地举办,保障来自四面八方佳宾的健康、卫生、安全。
二、组织协调
1、充分重视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本系统重大节庆、会议等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局业务科承办事务工作。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相应落实领导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明确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职责,由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任务;县第一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承担医疗保健、应急救护任务;县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承担临时医疗卫生保障任务。各单位严格服从县局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指挥。
3、重大活动期间,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群体中毒、传染病疫情、意外伤害等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范事态扩大,把危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三、卫生保健
1、重大活动之前,县卫生监督所主动联系,提前介入,加大监督、检查、指导频次,提高服务窗口卫生质量。
2、对接待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操作规范知识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并掌握本岗位卫生要求和规范。在接待前,对食品、食具、一次性用品及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监测,并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对食品采购、索证、加工、销售等环节、各项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卫生安全隐患的,提出监督意见,并在接待前整改。
3、接待期间,派专业人员到各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进行蹲点指导,完善各项卫生制度,跟踪并指导做好食品采购、加工、保鲜、留样、消毒等工作,确保卫生质量。
4、坚持指导帮助与执法监督相结合,强化执法检查。对卫生安全隐患大、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同时向活动主办单位发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警示,建议取消其接待资格。
5、开展重点地段的整治,重点整治无证摊贩以及卫生条件差的店摊,确保活动期间周围环境的整洁卫生。
四、医疗救护
1、各定点医院建立预备机制,有充足的急救药品、物资等准备,确保重大活动期间医疗保健和紧急救护工作快速、及时、高效地开展。
2、重大活动期间,定点医院安排1辆救护车24小时待命,保证急诊通道畅通无阻。重大活动如有对抗性竞赛、大型巡游等情形的,安排1辆救护车及随车医务人员跟随服务。
3、根据重大节庆、会议等活动的需要,定点医院抽调1—3个有相当急诊和救护经验的医务人员组成临时救护组,到现场开展医疗保障、临时救护服务。
4、各级医疗机构认真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三个阶段的“分级救治”原则,临时救护组及承担临时任务的卫生院负责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定点医院负责专科治疗工作。
5、定点医院建立全院医疗专家联动机制,充实一线科室值班力量。重大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疾病或特殊需求的,确保专病专治。
6、重大活动时的紧急救护,定点医院实行优质优诊。
五、通讯联络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急救模式
急救行为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前者是指患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前主要在救护车上进行的救治活动,后者是指患者被送到医院后由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的救治活动。
院前急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美英模式,核心理念是以最快的速度将患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均采用这种模式。二是欧陆模式,核心理念是把救护车打造成“流动医院”,稳定患者病情后再送往相关医院,德国、法国、俄罗斯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两种模式各有特点:在美英模式下,由于强调最快速度送往医院,使得现场仅作简单救护,对救护员的要求不高,救护职责由警察或消防部门承担,警察或消防员经过简单培训后成为救护员。在欧陆模式下,由于强调在救护现场或救护车上进行抢救,技术要求较高,救护车必须配备执业医生和护士。
院内急救、急诊统一采用分级救治原则,即对患者病情进行分级并排序,急危重患者先救治,非急危重患者后救治。经过急诊科治疗后病情稳定的,分别采取住院、转往其他医院、出院等措施。
二、国内急救主要模式
我国院前急救模式比较接近欧陆模式,强调救护车配备执业医生和护士。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按照急救任务承担主体的不同,国内院前急救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
1、指挥型,以广州市为代表。设立急诊科的医院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出资设置急救站、配备急救人员、车辆、设备,承担主要急救任务;市急救中心仅设置少量急救站点、配备少量救护车,承担少量急救任务。市急救中心设置指挥平台,受理120呼叫后,指挥患者附近的医院或直属急救站点,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开展现场救治,再送往相关医院;市急救中心运营经费由财政支出。
2、独立型,以本市为代表。院前急救任务由市急救中心和区县急救中心承担,医院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市和区县急救中心运营经费由财政支出。
3、混合型,以北京市为代表。设立市急救中心,每个区县也设立急救中心,但是部分区县急救中心下设的急救站点挂靠在所在区县的中心医院,资金、人员等均由所在医院承担,这些急救站点占全市急救站点的三分之二。
另外,北京市不仅存在120急救系统,北京红十字会还设立999急救系统,采取社会化运营模式,由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北京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负责调度指挥,两个系统间既相互竞争又优势互补,120系统和999系统分别占全市急救量的六成和四成。
院内急救、急诊方面,各地均未采纳国际通行的分级救治原则,除了救护车送往医院的患者优先救治外,其他患者不论病情轻重,一律实行先挂号先就诊。经过急诊科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由于住院难等原因,一些不应让急诊科的患者滞留下来,挤占急救、急诊资源。
三、我国急救立法情况
全国层面,目前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仅有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部门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从院前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关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界定,第2条规定,是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关于院前急救的性质,第3条规定,属于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关于急救中心的设置和职能,第8条规定,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第10条规定,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关于救护车送患者入院的原则,第23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地方层面,杭州、郑州、武汉、长春、成都、广州、南宁、西安、贵阳等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沈阳、济南、青岛等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政府规章。这些急救领域的法规,主要规范院前急救,各有特点。例如,《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12条规定,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具有两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又如,《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23条规定,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急救中心、急救站开展演练,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另外,这些法规也有一部分内容是规范社会急救的,包括急救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急救技能的培训、大型公共场所简易急救设备的配置、受过急救技能培训的人员现场急救行为免责等。
四、本市急救工作情况
本市拥有完整的院前急救体系,包括独立建制的1个市急救中心和9个区县急救中心,分别隶属于市、区县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急救中心负责8个中心城区,区县急救中心负责本区县急救工作。目前,全市有127个急救分站,668辆救护车。市120调度指挥中心与区县调度指挥系统建立统一业务信息平台。自2001年以来,院前急救业务量平均年增幅超过10%,2014年达到64.2万车次。
本市院内急救、急诊资源丰富,使用率高。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设置独立急诊科。2014年,全市医疗机构急诊量超过1524万人次,其中市属三级医院超过611万人次,急诊床位使用率超过95%。急诊量最大的新华医院全年高达76万人次,日均接诊量逾2000人次。
本市急救工作总体满足城市需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院前急救方面,救护车难叫、等待时间较长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救护人员普遍紧缺,人才流失。院内急救、急诊方面,不同医院急诊室利用情况反差明显,三级医院急诊室收治大量非急诊患者,病人出口不畅导致病人淤积在急诊科,急诊资源难以用于抢救急危重病人;一些二级医院急诊资源利用率较低。社会急救方面,特殊岗位和普通公民急救知识培训力度不足,简易急救器材配置不够。
五、本市急救立法主要内容
为体现立法的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战略导向,使条例成为一部“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法律,教科文卫委从去年第四季度起,开展前期立法调研系列活动,通过走访老专家、医院领导、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本市急救工作的有益经验和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梳理了立法涉及的30余项重点问题,供起草部门参考,也作为委员会立法调研的重要内容。
院前急救方面:包括急救中心、急救分站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急救人员、急救车辆、急救装备的配置标准;信息化设备的配置要求;急救人员和病人家属在院前急救中的权利和义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送院原则的完善和细化;对市、区县急救中心在站点、车辆、设备、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的具体内容;对急救人员在待遇、职称、培训、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扶植政策;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权的具体规则和处罚措施。
【关键词】院前急救;护理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0-0251-02
院前急救是指对遭受各种危及生命的急症、创伤、中毒、灾难事故等患者进入医院前的紧急救护,包括患者在伤病现场对医疗救护的呼救、现场救护、途中监护和转运等环节[1]。由于院前急救护理的特殊性,急救工作存在更大的风险,因此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减少护理纠纷,保护护理人员;才能为患者提供快速、有效和安全的救护,更好的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1护理风险发生的原因
1.1 现场救护风险
1.1.1急救药品、物品、器械准备不足
由于现场救护的紧急性和复杂性,救护车上的物品、药品准备有限,或者由于使用后没有及时补充、准备、检查不及时,导致到现场才发现抢救物品没带齐,仪器不能正常使用,直接影响患者的抢救。
1.1.2急救护理技术不熟练
现场急救人手有限、环境复杂、位置不舒适、精神紧张等都可能造成护士不能与医生密切配合进行抢救,如仪器操作不熟练,静脉穿刺数次不成功,延误抢救用药最佳时间,直接影响院前抢救质量[2]。由于现场急救多数在患者家里或路边等公共场所,家属或路人目睹抢救过程,如果急救技术不熟练或不及时,容易引起护患纠纷。
1.1.3 未实行告知、知情同意
在院前急救中,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容易忽略患者和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如在使用急救仪器或紧急抢救技术如气管插管、除颤等未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一旦患者抢救不成功,容易引起纠纷。另外,患者拒绝治疗或因病情危重不宜长途转运患者家属强烈要求转运而中途病情加重或死亡的患者也易引起纠纷。
1.2 转运途中风险
在转运前未向患者或家属交代途中可能出现的危险;脊椎外伤患者在搬运或固定时不当,或由于途中颠簸造成继发伤;输液、输氧管道脱落;气管导管脱出;观察病情不到位,未充分评估路况,造成患者输液外渗及输液速度的改变引起患者病情变化。
1.3 暴力伤害风险
院前急救注重的是时间,面对的是危、重、急症患者,但由于路况原因或出车地点比较远,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家属在等车过程中,常常认为救护车出车时间慢,没有尽到责任,尤其在抢救患者无效、死亡时就容易引起家属的不满,甚至暴力伤害,而护理人员是暴力发生最危险的人群。
1.4 职业伤害风险
1.4.1 针刺伤
是医护人员最常见的职业性伤害,多种经血液传播疾病经此途径传播。紧急状态下由于时间紧逼,现场急救由于环境、人力、用物的限制,护士显得更加紧张,在建立静脉通道和各种注射及处理医疗废物时容易被针头、留置针芯刺伤。
1.4.2 传染病感染
院前急救情况紧急,对患者的传染病的不确定性,由于缺乏人手,在现场急救时只能靠自己去完成所有的工作,而护士为了能尽快完成超负荷的工作,常常忽略了安全检查和戴手套程序,或者在操作中手套破损,就容易接触到患者的血液、分泌物,当有伤口的时候就有被感染的潜在危险。在转运过程中,由于救护车空间小,呼吸道传染病容易传染给护士。
1.4.3 身体性伤害
急救护士的工作就是出诊,大多数院前急救时没有担架工,在现场急救时需要把患者移至安全和适合抢救的地方,或者抬上救护车,如果在抬举过程中用力不当,很容易造成护士腰椎损伤或肌肉拉伤。
1.4.4 心理性伤害
急救护士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时间的不可预计性,即便是休息也是在待命状态,一旦遇到突发事件随时必须出发。长期在繁重和紧张的工作中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影响其身心健康和工作质量。
1.5 其他风险
护理记录不准确或不齐全;护士与患者或家属的沟通不良都容易引起纠纷。急救护士在车上的时间长,而急救车车速快等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2风险管理
2.1加强法律知识及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我国法制法规的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院前急救工作面临许多法律问题,常引发医疗纠纷。加强急诊护士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护士长利用每月一次的护士安全例会组织护士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树立法律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在进行高风险护理工作前,及时告知病人及家属其操作的目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和注意事项,以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配合,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3]。
2.2 保证急救物品的完好与齐全
急救药品、器材处于完好备用状态,是急救护理质量的重要指标。值班一线、二线护士坚持每天早上检查车上各种物品、药品、仪器性能状态并做好登记,血压计、咽喉镜、吸痰机、除颤机、监护仪等定期充电或更换,以保证诊治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救护车每天进行消毒液搽拭一次,保持车况运行良好。对救护车上的抢救药物和物品做到“四定、三及时”,分管到个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用后及时补充,护长随机抽查,分管护士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检查,认真、准确登记各种药品及一次性物品的批号及有效期,近效期在6个月内的药品及时给予更换,检查者签名以示负责,确保急救物品完好率达100%。
2.3 加强急救理论及技能训练
科室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型事故、火灾、车祸、成批中毒病人的抢救与预案,确保护士在抢救过程中,做到忙而不乱,从容应对。科内定期请高年资医生讲课,外派护士参加各种急救护理学习班,每月进行基础操作和急救技能培训和考核一次,特别是急救仪器的使用,并进行分级考核,主管护师考护师;护师考护士的办法,达到彼此起促进的作用。除外我们还进行模拟抢救训练,与医生一起进行配合,如:气管插管术、CPR、除颤等配合训练,使医护配合默契,提高抢救成功率。
2.4 加强护理质量管理
成立安全质量管理小组,科护士长为组长,带班护士长为护理质量控制组长、院前急救护士为成员的“三级安全管理监控网络”,对院前急救护理安全管理进行监控。主要职责是:制定院前急救预案,培养护士的院前风险意识及抗风险能力,及时收集潜在的护理风险信息分析院前急救护理中的问题,利用每月一次的护士安全例会时间,组织大家把各自在院前遇到的一些风险、教训、经验积极交流,对有益的一些建议或教训,不仅对当事者不予批评,还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大家个个都发言,人人有收益,避免发生重复的差错。
2.5 提高自身素质,建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生命高于一切的信念,保证在接警后白天3 min内出车;夜间5 min内出车。在抢救时做到沉稳、熟练。在进行一些急救措施如:气管插管、除颤等仍然需简明扼要的对家属解释,做到边抢救边沟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建立一个特殊事件登记本放在出诊箱内,对于需要到医院治疗而不愿到意愿者向患者或家属交代注意事项后果,让病人或家属签字;或者确实因为病情严重不宜长途转运的病人,家属强烈要求转院的要详细向家属交代途中可能出现的意外,让家属签字,以防病情发生变化而把责任推诿到医护人员身上。护理人员从平时做起,不断的学习、提高与医生、患者、家属的沟通能力。
2.6 制定转运风险预案,重视患者病情观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转运中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病情变化和家属的心理需求,及时解决存在的和潜在的护理问题。我科要求医护人员不管病人病情轻重都必须坐在患者身边,不能坐副驾驶座,要求每一位护士在患者转运过程中仔细把握好每一个环节,妥善固定各种管道。避免扭曲、挤压、脱落、堵塞等;始终守护在患者身旁,密切观察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保证患者得到不间断的治疗和护理。
2.7 加强职业防护教育
定期进行职业防护讲座和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每个进入院前急救队的护士在岗前培训时均要接受基本的职业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在搬运患者时正确运用人体力学原理及技巧,保持身体的正常平衡,尽可能用最大的肌肉及杠杆作用去完成工作,避免肌肉和韧带的损伤。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程序,避免被针头等利器刺伤。接触患者血液、体液时戴手套预防感染。
我科通过院前急救护理风险管理半年多来,全体护理人员树立了风险意识,提高了自觉学习业务的能力,对护理工作中出现的缺陷、缺点不回避,不隐瞒,积极交流,主动想办法解决工作中易出现、常出现的问题,对有风险的事件做到“先知道、先告知、先预防”,科室制定相应的措施,真正达到防范于未然,病人的抢救成功率明显上升,而投诉,纠纷发生率明显下降。同时也看到了院前急救护理安全管理上的缺陷。人人参与管理,人人接受管理,增强了护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及科室主人翁意识,减少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和发生。
参考文献
[1]吴有平.120急救中心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百科全书[M].长春:吉林科技出版社,2003:103,109.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在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为预防洪涝等自然灾害,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一)疫情处置组
负责组织开展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和洪涝灾区的消毒处理及技术指导,协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卫生防疫组下设消杀组和流调组两个小分队。区疾病控制中心负责疫情处置组以及小分队的组建工作,并明确各小分队的职责。
(二)医疗救护组
负责洪涝灾区医疗救护的调度、组织、实施;抓好医疗机构医疗队的组建,落实急救车辆、药械,确保一旦发生灾情、疫情,迅速组织医疗队赴灾区、疫区开展医疗救护和防病治病工作。区医院负责医疗救护组工作,救护组下设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两个小分队。驻区二级以上医院均为汛期防病与医疗救护成员单位,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搞好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小分队组建,并配齐急救药品、器械,落实好急救车辆。
(三)爱国卫生组
保障通讯联络畅通及救灾防病工作用车辆;对灾区的灭蚊蝇、灭鼠等消杀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区爱卫办负责爱国卫生组工作。
(四)卫生监督组
卫生监督组负责灾区开展对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熟食和卤菜的监督检查,防止微生物和化学品污染食物,坚决取缔无证食品生产经营,防止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监督组的组建和工作开展。
二、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卫生局接到突发洪涝等灾情报告后,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
1、医疗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按照灾害程度以及受灾地点,立即组织不同规模的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灾区,会同当地医疗救护力量,按照重点抢救重伤员、突击救治中、轻伤员,对灾区伤员进行分级救治。
(1)组织实施现场急救和伤检分类。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要及时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在脱险的同时进行检伤分类。经初检把人员分为四类:已死亡的人员左手腕挂黑牌,重伤员左手腕挂红牌,中等程度伤员左手腕挂黄牌,轻伤员左手腕挂绿牌。
(2)及时转运伤员。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理后,及时将伤员转运至附近的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救治。必要时,统一调配卫生技术力量,统一使用,集中力量救治伤员。
2、灾区防病和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疫情处置组、爱国卫生组、卫生监督组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1)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灾区建立疫情监测点,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规定,密切注视各种传染病的发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报工作,为开展救灾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2)组织流调队伍对灾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调查,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组织开展灾区的消、杀、灭工作。加强对蚊、蝇、鼠等病媒生物的监测,安全合理使用杀虫、灭鼠药物,采用多种措施,及时有效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消除蚊蝇鼠害,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4)加强灾区的饮水及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及时确定可供引用水源,定期开展饮用水源的卫生状况监测。加强对分散式供水的消毒。对灾区的食品要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食品,消除食物中毒的隐患,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
(5)广泛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灾区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身防护、自我保健意识和心里调节能力。
(6)做好参加救灾防病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个人防护。
三、卫生系统防洪抢险工作
各直属单位和驻区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本单位危险区域和危险地带的巡查和防范,及时转移低洼地带及有隐患房屋内的人员、物资,对低洼地带无法转移的设备实行有效防护,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沙袋、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确保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
四、培训与演练
各直属单位和驻区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防洪救灾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防汛抗旱急预案。
五、应急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设施设备和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紧急情况下正常、高效运转,避免设备故障给防洪抢险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医疗机构要备好急救药物、器械、设施、病床、担架、救护车辆等物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准备好充足的防疫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确保应急状态下拿得出、用得上、效果好。
六、责任追究与奖励
对在防汛和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误、、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医疗急救中心(站)的基本任务
(一)各医疗急救中心(站)的基本任务是:为市民提供日常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本市重大突发性灾害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国际国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院前医疗服务保障以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它相关医疗保障任务;对市民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
(二)各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的服务宗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病人提供快速、温馨、便捷、优质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三)各医疗急救中心(站)负责对伤病员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快速护送转运。通过现场急救,维持伤病员基本生命体征,减轻伤病员痛苦,稳定伤病情,防止再损伤,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为伤病员的院内救治提供条件。
二、急救服务管理
(一)按照区域划分和就近救护的原则,各医疗急救中心(站)负责服务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对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开展业务指导,并结合本市院前急救实际,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教学培训和科研工作,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素质,通过组织实施规范化管理,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质量。
(二)各医疗急救中心(站)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服务制度,随时负责受理服务区域内市民的呼救,提供院前医疗急救及其他相关救援服务。
(三)各医疗急救中心(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业务考核制度,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
(四)各医疗急救中心(站)应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五)各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注重仪表仪容,在实施医疗急救服务中应做到主动热情,态度和蔼,文明服务。
三、急救资源配置
为了保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有效开展,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应按照《**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配置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适应的急救装备。
(一)通信装备
建立性能良好、畅通的通信系统,包括有线、无线通信网络,并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计划地装备院前急救服务的GPS卫星定位与GIS电子地图系统。
(二)车辆配置
根据服务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和任务状况,逐步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救护车数量,以满足医疗急救服务的需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救护车的管理,保证良好的车辆性能和车容车貌。建立车辆维护保养、更新报废制度和车辆维修保养技术档案。
各医疗急救中心(站)的救护车,应统一标识。
(三)医疗装备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职责与任务和各辖区内不同的急救服务需求,按急救型和普通型救护车的不同装备要求,配备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保障现场和转运途中医疗急救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人员配备
每辆救护车应至少配备急救医师、驾驶员和专职担架员各一名。
急救调度人员应掌握医疗急救调度相关专业知识;急救医师应熟练掌握医疗急救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驾驶员与担架员应接受基础急救技能培训,以协助急救医师开展现场医疗急救的辅助工作。
四、基本服务要求
(一)受理调度
各医疗急救中心(站)调度中心(室)调度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市民的呼救,记录呼救相关信息,调度呼救相关区域的救护车,做到合理、有效派车。如遇繁忙时段,确实无车可派时,调度员应充分尊重呼救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告知,耐心解释。
(二)现场急救
急救人员应服从调度人员的调度指挥,在执行任务前做好有关急救医疗设备、药品、车辆的日常相关检查。
救护车到达呼救现场后,急救人员应按规定携带好现场急救所需的急救医疗设备、药品,快速到达伤病员身边,按院前急救医疗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有序、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三)护送转运
对需护送转运的伤病员,应按“就近、快速送院”原则,以最快速度将患者就近送至区(县)二级及以上具备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也可送至病人(家属)指定的本市医院。对传染病、精神病、中毒等专科疾病应送往相关的专科医院。在转运护送途中,急救人员应继续做好急救伤病员的病情观察、途中救护和护理等工作,但任何医疗检查都不应影响快速转运。
急救医师在工作中应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如遇伤病员(家属)不愿送院或要求转送指定医院的,应要求伤病员(家属)在《院前急救病员、亲属签字单》上签字确认。
在现场急救和护送转运中,发生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开展和护送转运的情况,可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解决。
伤病员出院因行动不便需用救护车送回家或要求送往机场、车站、码头等处的,原则上在保证急救病人用车的前提下,可酌情派车。
(四)医院交接
急救伤病员护送至医院后,急救医师应及时与接受医院办理伤病员病情交接手续。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病人收治和院内抢救力量的准备,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的畅通,保证伤病员院前和院内救治工作的连续性。
(五)开具死亡证明
在急救现场经急救医师检查确诊已死亡的伤病员,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场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死因不明或疑为非正常死亡者可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五、应急医疗救援
【关键词】急诊急救;建设与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7-0603-01
急诊急救医学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渐渐形成的临床医学专业,也是医学领域中的一门新的跨专业的学科,是一门多学科专业,涉及多种医学专业。急救医学是一门由多专业综合的科学,用于是处理和研究各种急性创伤和急性病变,需要在短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对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意外疾病和灾伤,采取的紧急救护措施的科学。急救医学不处理伤病的全过程,是把重点放在处理伤病的急救阶段,其内容主要包括是:心、肺和脑的复苏以及因循环功能所引起的体克、急性创伤,还包括多器官功能的衰竭和急性中毒等等。此外,急救医学还需要研究和设计现场抢救、运输和通讯等方面的问题。总的来说,所急救医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院前处理(急救中心)、医院急诊室和危重病人监护病房(ICU)三个部分,急救设备也是急诊急救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对急诊和急救工作的要求和期望也随之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命健康,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临床医学发展是分不开的。在1979年,急诊急救已经被国际上公认为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果。急诊急救工作是否做到了及时和妥善对伤病患者的生命安全和预后恢复都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急诊急救工作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预防水平的标志。
1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概说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急诊急救医学事业发展历经的阶段主要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五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末期,第二个阶段为八十年代至今。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范围广泛、医护人员素质提高快、急救医学发展速度快,理论研究也基本适应了我国的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所需,在硬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县以上的医院,急诊急救已经配备了专用的呼救电话、人员、车辆,具备监护功能,在软件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成效,相关的医护人员对急诊急救足够的重视,使得急诊急救医学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主要的特点有这样几方面。
(1)专业急诊急救机构由医疗卫生部门向多功能的救护机构扩展和渗透,初步具备了能够在现场及时有效的开展对病患的脱险救治工作,具备了医学监护下的能够很好的运输病人的能力。比如装备现代化的救护车、救护飞机、医疗救护舰船和直升机等运输交通工具。
(2)专业急诊急救机构由单一的城市和地区向着若干组织联合逐步发展,初步形成了城市和地区的专业急诊急救网络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系统,这样就适应了现代社会中人类交往所造成的频繁的特点和需求。
(3)为了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证,这也为国际紧急救援机构的发展和建立创造了条件,有了跨州跨洋远距离的急救运输,也包括参加紧急救援的商业性的组织,以我国的卫生部的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为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4)在比较全面的对现代急诊急救医学和人类的生活生产关系进行评估,这样可以给予有力的支持,有利于急救资源的发展,也加强了社会民众的急救活动和急救意识。
(5)随着灾难事故的增加也是的灾难救援医学在急救医学方面起了很大的扩充,形成了院外救援医学的发展。
(6)现代医学在学术上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主要由院外急救主要包括有医学监护运输和灾难医学,院内危重急诊急救监护医学等学科逐渐形成了现代急诊急救医学体系和学科,它的形成和发展也对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我国急诊急救工作的管理模式分析
我国医院的急诊急救大多是建立在急诊室的基础之上的,在七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医院分级管理对急诊科和急救中心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就目前来看,我国县以上的医院基本都有急诊科,在大中型城市还建立了急救中心。总的来看,我国的急诊急救模式主要有这样几种:独立模式,比如北京的急救中心也称作是北京模式;行政模式,也就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急救通讯指挥中心,比如广州的急救中心也被称作是广州模式;院前模式,也就是以院前急救作为重要任务的急救中心,这种急救中心没有床位,比如在天津、南京和上海等也被称为是上海模式;依托模式,是以大中城市的一所综合性的大医院作为依托,建立急救中心。比如在青岛、郑州、重庆和海口等建立的也被称作是重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备有强大的急救医疗后续力量,也充分的发挥了院内、院前和ICU等比较完整的急救医疗功能,这也是我国目前发展比较好的重要模式;指定模式,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所当地的医院为急救中心,这在我国的中小城市和县级和区域医院比较常见;自由模式,是由各级各类的系统医院自发组织和建立的急救中心。
3急诊急救医学的未来发展研究
(1)逐步形成以城市和地区为依托的立体交叉城市交融的急诊急救网络和体系,这会缩短急救的反应时间,对抢救工作是至关重要的,要逐步发展功能完备的医疗急诊急救交通。
(2)努力加强和完善急诊急救的医学研究和教育工作,要在医学教育中专门开展急诊急救的相关课程,强化专业教育,在有条件的地区专门成立急救医学研究中心,以更好的研究现代城市的急诊急救体制、加强网络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方向等,要争取在短时间内研究危机生命的重病急危的院外救治工作。
(3)在城市建立急救中心时要经过充分的科学研究和论证,急救中心站是城市和地区急救工作的关键,它与社区内的急救网点构成了网络,对居民的日常院外急诊和急救以及灾难事故的救援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专业的急救机构和城市、消防、公安、交通等要进行密切的配合,紧急救援要互相支持和渗透,建立在专业医学科学知识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出现新的急救医学模式。
社区紧急救护(简称社区急救):治伤、病者发生了危及生命的各种情况后,在院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前,在社区获得的及时有效的初步医疗救护。社区急救如能进行科学有效地急救处置,将会大大提高危重病人的抢救成功率。现将社区急救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 社区急救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医德,精湛的技术,过硬的心理素质
当社区居民发生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社区急救人员必须迅速到达救治现场,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时,尤其是大型突发事件时,急救人员应沉着冷静以精湛的技术,紧张而有序的救治病人,争取时机真正体现“时间就是生命”。同时做到尊重病人,尊重生命。
2 注重社区急救护理人员的培养
为了提高社区急救的护理质量及适应发展,注重技术培养,我院定期举办社区急救培训班,学习心肺复苏术,现场创伤的救护技术,各种常见意外伤害和急症的紧急处理技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使社区医护人员的社区急救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得到不断更新、补充和提高,更好地为社区居民的生命保驾护航。
3 急救护理的内容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在短时间内对疾病作出判断,根据病情需要有条不紊的抢救病人,护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医生,熟练的使用各种抢救设备,认真执行医嘱,对口头医嘱要重述,(保留空安瓶,以便核对。)在迅速打开静脉通路、吸氧、包扎、固定等完成后,要密切观察病情, 生命体征及病情的动态变化,急重症病人病情复杂,变化快,所以护理人员与病人接触的每个细节都可能dui提高治疗效果,提共最重要的临床资料,帮助医师确定修改及补充救治方案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4 急救原则
4.1 严格执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抢救中不能因为病人病情危重而简化操作程序,抢救中严格执行医嘱,防止事故、差错的发生。
4.2 搬运护理原则
搬运前快速评估现场和伤情,根据患者的情况及现场环境选择合适的搬运方法,搬运时应及时快速安全、动作轻柔,避免不必要的震动,一般应先止血、包扎、固定后搬运,除非现场情况危险需要紧急移动,搬运过程患者要适宜,如腹部损伤患者应取屈膝仰卧位,开放性气胸患者应取半卧位,昏迷患者应取仰卧位、头偏向一侧;脑脊液漏患者应头部适当抬高15-30。搬运过程注意观察伤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要无目的地搬运患者,尤其是颈椎、脊柱损伤患者。
4.3 心理护理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行为和转至院内抢救至病人病情稳定或病人死亡的救治行为。
第三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与职责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市急救中心、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
(二)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诊科;
(三)急救点。
第七条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其辖区设立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承担其辖区日常社会急救调度指挥任务,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第八条急救分中心、急救点应当按照全市社会急救资源规划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标准执行。
急救分中心可以采取市急救中心独立设立、医疗机构独立设立、市急救中心与医疗机构共同设立等形式设立。
急救点的设立可以根据急救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设立。
第九条市急救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统一调度指挥,收集、处理、储存和分析社会急救信息,指导各相关单位的急救工作;
(二)承担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日常院前急救任务;
(三)承担重大节庆、大型集会社会急救保障和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
(四)指导开展全市社会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急救分中心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救护任务;
(二)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交付的其他社会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急诊科职责:
(一)接收急诊病人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调度指挥机构调度指挥,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
第十二条急救点职责:
(一)在调度指挥机构指导下对所属区域内的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抢救;
(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
(三)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宣传。
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市设立“120”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三个月。“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呼叫号码。
禁止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药品、器械、设备,并及时做好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
(二)按规定和需要配置救护车辆,救护车辆应当印有国际通用的急救标志和急救专用标志,按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从事社会急救工作的急诊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急诊护士应当具备护士资格并具备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
第十六条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不得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运送工作。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条鼓励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或支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的限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病人,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通信单位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信网络畅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放行;
(三)公安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协助调查无法证明其身份急、危、重伤病员有关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时,应当维护事发现场秩序;
(四)重大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体系管理相关规定,协助调用非医疗单位和个人的运输工具,执行临时性急救运送任务。
第二十四条交通场站、游泳场馆、旅游景点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基本知识的培训或宣传。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单位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提高全民自救互救意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急诊工作。
同等条件晋升职称时,应当优先考虑专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急救医疗问题的投诉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罚款:
(一)不在规定时间派出救护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社会急救医疗器械和设备的;
(二)急救分中心未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可处警告或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可处警告或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
(二)重特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急救电话、电话记录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
(四)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
(五)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
第三十二条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急救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