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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紧急救护知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1-16 10:55: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医疗紧急救护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医疗紧急救护知识

篇1

关键词:全科医疗社区急救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0-0236-01

全科医疗概念下的社区急救即是指在社区发生某类特别紧急的医疗事件时,在医院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之前,由社区全科医生对患者采取的现场紧急救护措施。

1当前社区急救的现状分析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83%的院外急救事件都发生于社区。针对这些发生在社区的危重疾病,一方面由于城市社区较为分散,增加了大型综合医院急救中心全面覆盖的难度,尤其在道路拥挤、共存多个急救需求以及对社区缺乏了解等情况下,更会显得鞭长莫及,救护要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当前社区的医疗基础相对薄弱,医疗资源在配置、体制和行为标准等方面均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规范,与此同时,以全科医师为主的多数社区医护人员几乎未接受过专业的急救医疗教育,基础理论和对危重疾病的认识水平有限,有待进一步加强培训。综合以上两方面的情况,再从医院急救医生和社区医师的协同来看,由于疏于沟通,时常导致单方面独自应对复杂的社区救护事件,难以实现将社区和医院双方面的医疗资源有机结合的综合性医疗救援[1]。

2社区急救的全科医疗特点

社区急救属于全科医疗的范畴,在社区突发危及重症的时候,社区全科医生采取的紧急救护需遵循全科医疗的基本理念,以维持患者生命体征的最佳利益为准则,让患者及其家属感受到温馨亲切的医疗服务。同时,社区的全科医疗救护需充分体现出综合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应在多使用合理安慰语言和心理疏导的基础上积极调动现场人员,让他们积极地有序地配合救护行为,防止家属因情绪过于激动而引发更多意外状况的发生。在医院的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的时候,需将患者的病史和之前的救护过程简明扼要地对他们讲述出来,同时配合他们做好剩余的必要院前急救工作。事后可适时对患者的住院治疗情况和出院后的康复情况进行随访,以此将全科医疗的双向转诊工作合理的融入社区急救工作当中去[2]。

3全科医疗概念下社区急救存在的问题

3.1思想问题。某些社区全科医生的思想太过保守,害怕担当责任,所以每每遇到危急重症的时候,几乎仅是坐等来自医院的救护,主动采取的救护措施极其有限。另一种误区就是过重看重利益得失,在明知自身救护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让患者转院。以上两方面的思想问题都可能延误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

3.2协作问题。很多时候,良好的社区医疗救护都需要临近全科医疗站的全科医生以及院方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多方的协作,在患者病情危及的时候,若不能保持各方良好的联系和沟通,不能随时接收专业人员的远程指导,单凭某一位社区全科医生的一己之力很难取得高成功率的救护效果。

3.3技术问题。社区急救能否取得较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科医生现场急救技术的高度。当前,多数全科医生的学历并不高,也未曾接受过专业的全科培训,难以胜任某些高难度的社区急救事件的救护处理。因此全科医生还需不断加强自身专业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社区院前救护水平。

3.4硬件问题。硬件问题主要反映在设备和药品两个方面。当前很多社区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都存在不完善的情况,配备不齐全、陈旧单一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严重制约了全科医生在实施社区急救的时候本来可以发挥的功效。

4全科医疗概念下社区急救的发展策略

社区急救之于全科医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大力发展社区急救医学、积极培养技术全面和具备优秀应急能力的全科医生是完善院前急救方案和全科医疗体系的必由之路[3]。

4.1建立网络化的社区全科医疗救护站。把现有的社区全科医疗救护站与医院急救中心有机地结合起来,由医院提供统一的人员调配和后勤保障管理,建立起以家庭为单位的社区医疗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由全科医生负责信息的动态搜集和医疗初发事故巡查,并将所得信息与医院和临近救护站共享,以此实现对各种急症危险因素的实时监测和急救资源的合理调配。

4.2提高社区群众的基础救护知识。社区全科医生在进行日常工作的同时,需大力加强对社区群众基础救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对正规的救护方法比如初级心肺复苏等产生普遍的认知,以此确保社区的普通居民在紧急时刻具备一定自救、互救和他救的能力。该方法只要将工作落到实处,就一定能成为社区急救力量的有力补充和全科医生的有力助手。

4.3树立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理念。全科医生应高度重视社会和心理等诸多因素对诱发重大社区医疗事故的影响,更新急救观念,增强紧急心理干预能力,从维护患者根本利益和满足社区卫生需要的角度出发,不断增强社区急救水平和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祝墡珠.全科医疗服务模式认识与发展[J].中国施用内科杂志,2012,32(4):245-253

篇2

【关键词】急救;护理;EMSS;ICU

【中图分类号】R4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455(2011)04-0403-01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现代医学的进步和社会医疗保健需求的提高,在社会医疗保健工作中,急救愈发挥出其重要的作用。

急诊科是医院抢救诊疗危、急、重症病人生命的一个前沿阵地,是患者及患者亲属渴望得到“死扶伤,重塑生命”的希望场所,也是衡量一个医院专业与科研水平的重要部门,同时也是考核与评定整个医院医护工作的窗口部位。加强急诊护理的科学管理,形成规范的程序运行,在短时间内准确、及时、有效地对急诊病人进行急救处理,是提高抢救率的关键所在。

本文以急诊科急救护理的根本目的为中心,主要论述了院前救护、院内急诊救护,提高急救护理人员素质、加强急救护理设备及药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1 院前救护的先导性

1.1 院前救护的基本概念:院前救护是院内急诊救护中的一项先导性工作,其救护对象是医院以外的病人,病人往往年龄跨度大,健康基础不同,病因、病史常无法提供,急救现场更是复杂多变,病情、伤情错综复杂,这些都给现场救护的医护人员增加了工作的复杂性和救护难度。

因此,院前救护就是指在接到呼救后,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给予现场伤病员以最有效的救护措施,在不停止救护的情况下,安全、迅速地将伤病员转运到相关医院继续治疗。

1.2 院前救护的研究范围:从急诊科护理工作的实际出发,院前救护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宏观上是在研究院前救护与社会的关系,院前救护的社会地位和功能。微观上的主要研究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对危急重症病人评估方法、标准和检伤分类的研作为一名急救护士,要具备较全面的知识和应变能力,具有对各种伤员快速,准确地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能力,才能完成针对性的救护活动。因次院前救护应开展对各类伤病员的评估方法,标准和检伤分类的研究,以提高救护速度和救护质量。

(2)开展现场救护技术的研究:现场能否进行卓有成效的救护,除了迅速到达现场,准确评估,判断伤情外,还应重视抢救生命,改善危重病况,预防危重并发症的护理理论与技术的研究。开展基础生命支持和进一步生命支持,搬运伤病员,在转运途中监护等关键环节的研究。护理人员必须具备高超的技术和有效的抢救手段,才能为病人提供良好的院前救护服务。

(3)开展院前急救护理仪器、设备开发利用的研究。院前抢救病人生命成功与否,除了与时间和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技术水平相关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急救仪器。设备的配置,这是院前急救获得成功的物质保障。

2 院内急救护理的延续性

2.1 急诊救护的基本概念:急救护理是院前救护的延续,EMSS(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system,急诊医疗服务系统)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医院医疗护理的窗口。

因此,院内急救护理就是指院内急诊科的医护人员接受各种急诊病人,对其进行抢救治疗和护理,并根据病情的变化,对病人作出出院,留院观察、立即手术、收住专科病房或收住重症监护治疗病房(lcu)的决定。

2.2 急救护理的特点

(1)急诊救护的首要特点是“急”。对危重病人进行紧急医疗处置,要急病人急所急,提高急诊抢救护理工作的效率和抢救成功率。我院设有“120”紧急呼叫电话,24小时有专人值班,并迅速将急救信息反馈给院方,以备主治医师迅速采取急救措施,同时围绕急救的护理准备工作也能够运作起来。

(2)急诊救护的专业特点是“准”。准确判断病情,准确制定抢救方案,掌握住一个“准”字,增强护理管理就必须要熟练掌握护理理论和护理技术,并且要经常组织急救演练,不断总结和积累急救的经验,在应急情况下能紧急启动急救工作及时有效的抢救危机患者的生命。

(3)急诊救护的工作特点是随机性强。在危、急、重症病人到来时,要求护士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准确的判断力,灵活的应变力和高度的责任感。不能消极地等待医生指令,并且应该主动灵活的准确好施救器械和医用器皿,承担一定的治疗抢救任务。例如:不及时的给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输液止血、清理脏污物品等。要求急诊护理人员人人会使用心电图机,准确辨认正常心电图。每位护士能够掌握心肺复苏操作及心电监护机、除颤机、呼吸机、吸痰机、麻醉机、洗胃机、吸引器等的操作规程,还必须熟悉三衰六个方面的抢救程序(即:心衰、呼衰、肾衰、休克、脑疝、出血、电击、中毒)并能运用自如,在急诊抢救中能更好的发挥功能和作用。

3 提高急救护理人员素质

3.1 基本素质

(1)思想素质:急救护理人员应具备高尚的医疗道德。对病人有深情的同情心、社会责任感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的精神,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的观念,具有急救意识和应变能力。同时要有团队精神,与医生密切协作,齐心协力抢救病人。

(2)业务素质:急救护理人员应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应尽可能的学习、掌握与急救护理相关的知识,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与精湛的专业技术,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集知识、智慧和实际工作能力于一身。

(3)身体和心理素质:急救护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心理状态和稳定的情绪,掌握人际交流、沟通的技巧、与病人和家属建立协调的合作关系。同时,要注意锻炼身体,只有做到身心健康,才能胜任急诊急救工作的需要。

3.2 开展护理人才培养与管理的研究:人才培养与管理的研究是急救护理发展的根本,对护理人才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要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加强梯队研究就是要求急诊科人员的配备上要着重梯队建设,从知识,能力、专业、年龄等层次多方面考虑,实现最佳组合。最后一个措施就是开展继续教育的研究,对从事急救工作的护士要进行定期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定期考核、持证上岗、使急救人才的培养规范化,保证护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普遍提高。

4 加强急救设备及药品管理

(1)急诊科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功能的完好,建立各类抢救设备、新进设备和特殊设备的操作规程,注意事项,使用后登记,以防操作失误,损坏仪器,加强维护保养,及时排除隐患,无菌物品定期消毒或更换,以待备用。

(2)根据每个医院急救任务,合理增加各类抢救药品的固定基数,应经常保持齐全,使用后及时补充。对过期的药品及时更换,严格执行“五定制度”班班交接,确保抢救工作正常运转。

5 总结

总上所述,现代急诊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电子科学的突飞猛进,急救护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极大地提高,为急救护理的发展增加了高科技含量。医疗仪器、设备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使各种危急重症病人的紧急抢救水平和诊疗技术显著提高。这些将为改善急诊病人的就诊条件,加快抢救速度、缩短诊治时间、保障病人生命安全、提高生命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庸晋主编.急救护理学.上海科技技术出版社出版,2005

[2] 急救护理学.周秀华主编.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2003

篇3

【关键词】 院前急救;急诊医学;风险因素;防范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护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人民对院前急救的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医务工作者意识到院前急救的重要性、急迫性、技术性与法律性。院前急救作为急诊医疗服务体系的首要环节,急救护理的对象通常具有多病种、多学科、病情变化快、工作环境差等特点,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威胁患者生命的隐患,利用有限资料在短时间内做出临床决策,存在很大风险。因此,全面研究分析院前急救护理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有利于提高院前急救成功率,减少或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1 院前急救护理的特点

1.1 病情急及突发性 院前医护人员在急救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时间紧迫、病情紧急等情况[1]。而院前急救对象多为人们预料之外或始料不及的突发性、危及生命的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急症创伤、中毒、灾难事故中出现的伤员或患者;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抢救而突发产生的护理风险更加难以预测识别,护理风险随时可能突然发生,甚至措手不及、难以防范。

1.2 病种涉及多学科 院前急救的患者涉及医学领域的各个方面,尤其在发生重大事故进行现场救护时,患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2],这是院前急救十分重要的特点,要求救护人员掌握全科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自然地应对各种急诊患者。

1.3 急救环境不稳定 院前急救现场复杂多变,伤员多在家里、公共场所、路边、工地等事故现场,现场环境往往光线暗淡、空间较小或是人群拥杂的马路上,将患者抬上救护车后车辆震动和马达噪声等原因,都会使护理工作执行起来难度加大,所以要求医护人员具备较高的急救技能和熟练的技术水平。

1.4 感染几率高 院前急救的对象大多数是突发事件,往往病员量大、病情复杂、危重[3],在急救中往往遵循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常常会因为采取紧急措施而忽视无菌操作,继发性感染等问题,一些侵袭性操作,破坏机体的正常防御功能,导致伤口感染,但因条件有限无法彻底清创。而作为转运主要工具的救护车空间小,每天接送不同病种患者易被患者分泌物、排泄物、血液等污染,加之出诊任务繁重,难以对救护车进行完全、彻底消毒处理,也易致患者感染[4]。

2 院前急救护理风险分类及产生原因

2.1 接警时常见的风险 值班护士接听电话不及时、不详细或者服务态度差,如语调生硬、未询问清楚病情、发病地址、伤病员数量等;对现场没有进行确切的评估;地方方言不熟悉难听懂;

2.2 现场急救护理风险 仪器储备电能不足;急救车上药品、物品配备有限;护士责任心不强,交接班时未认真检查;部分护理人员急救护理技术不熟练、专业知识不全面、抢救流程不熟悉、应急配合能力差,易引发延误抢救时机的护理缺陷;现场环境恶劣,暴露患者不充分,评估不全面,救护措施不当;在现场急救时,静脉穿刺难度大,护士精神紧张、动作慌乱、导致穿刺失败,引起患者家属不满;与患者及家属缺乏沟通,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在转运过程中患者病情突然加重,患方对抢救预后毫无心里准备,一旦出现不满意的结果将引发医患纠纷。

2.3 转运途中的护理风险 ①转运本身存在不安全因素[5]:如道路颠簸,对患者未做妥善固定,或由于意外情况紧急刹车制动等从而医源性的导致患者意外受伤或加重损伤;②脊柱外伤患者搬运或固定不当,途中颠簸造成继发伤;输液和输氧管道脱落、气管导管脱出,引起患者病情变化[6],增加了患者疾病危险性的风险;③部分院前急救人员及家属有转运越快越好概念,未经初步现场救治,病情未相对缓解,仓促转运,致疾病恶化[7];

2.4 护理文件书写的风险 ①记录时间与治疗时间不一致。院前急救患者的急救治疗护理在现场和转运途中进行,护士忙于完成护理工作而无暇顾及急救护理记录;②家属知情记录不全。患者在院前急救中病情急、危、重,护士易忽视告知家属病情以及转运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患者出现意外导致家属误解;③护理文件记录不详细,关键的阳性体征遗漏;抢救记录书写不规范,过于简单,记录不详细,未及时记录所用抢救药物,未测量体温等。

2.5 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医疗传统习惯使护理工作处于只重视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而对临床潜在的法律问题认识不足,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护患间存在的法律责任。

3 院前急救护理的规范化管理及防范措施

3.1 加快院前急救体系建设 院前急救系统是集医疗性、社会性相统一的紧密救助体系,是防范院前急救风险的物质保障。加强急救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急救通讯网络建设,现代化的通讯手段是急救工作的基本保证;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建设急救站,有效缩短急救半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以保证急救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加强管理,规范院前急救市场。

3.2 提高护士的整体素质 ①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护理人员要不断加强专业理论的继续学习,管理者应鼓励护士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②急救操作技能:加强急救操作技术的培训及考核,提高急救操作技能;加强抢救设备使用及保养的培训考核,熟练使用各种车载抢救设备及仪器。③重视护患交流:强化护理过程中的服务意识,重视护患交流,文明用语,把护患交流作为护理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治疗性沟通,治疗操作前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操作时主动与患者交流,使用通俗语言,给患者适时关怀和鼓励,通过护士良好的态度、语言、行为有意识地影响患者的感受和认识。④落实告知签字制度:院前急救相对于院内抢救而言具有以下特点:情况更为紧急,现场抢救条件差,缺乏客观资料,患者和家属缺乏思想准备,救护人员体力消耗大等。故对医护人员素质的要求更高,除肯有娴熟的急救技术外,还要对病情作为科学评估,最后作出是就地抢救或转运到附近医院或是上级医院的决定,对不能搬运的患者要向家属交待患者的病情和搬运过程中的危险,待家属签字同意之后才可以转运[8]。

3.3 建立通讯调度员管理制度 固定人员24 h轮流值班,急救电话做到专线专用,随时检查网络情况,保持急救电话24 h通畅;熟悉掌握全市的地形、交通路线及区域标志性建筑,为行车提供最佳路线;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的医、护、驾人员情况及车辆状况,做到心中有数,迅速准确调度;规范文明用语,回答问题措施严谨,认真询问呼救信息,做好记录;接听重大突发事件电话后及时上报,以便迅速组织后备急救力量。

3.4 规范院前急救护理文件书写 护理记录是临床实际工作的总结,也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有力证据,要做好随车记录。组织护士认真学习新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同时加强相关值班人员的沟通,注意各项记录的同步性。完善患者转院后各项工作,做到无缝交接。

3.5 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 院前急救护理工作随机性强、任务重及环境差等特点,院前急救护理工作对护士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需要医院在完善院前急救护理的过程中能够按照出诊护士的业务熟练程度来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同时对排班模式进行大胆的改革,对以往工作负荷大的三班制,增加一组以缓解其工作压力,使护士的超负荷工作现状得到改善,以此提高急救效率。

3.6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 加强护士法律知识教育是预防护患纠纷,减少护理不安全隐患有效手段,因此,护士要有针对性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每们护士学法、知法、守法,牢记树立安全第一和依法施护的观念。面对特殊急救现场和某些特殊救护对象,护士要有快速应变能力,做好自我保护。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病情危重时向家属说明并落实知情签字制度。

4 讨论

院前急救护理风险高、责任大,通过对院前急救过程中的发现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防范,是保证院前急救护理质量和提高患者满意度的有效措施,不仅能从根本上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患者与医院间的纠纷。除此以外,在完善的过程中,医院管理人员还应制定出科学的管理制度,将其落实到院前急救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参 考 文 献

[1] 叶静.院前急救护理风险防范.护理与康复,2010,09(12):1029-1031.

[2] 李秀英.浅谈院前急救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护理研究,2007,21(7):634-635.

[3] 何秀凤.基层医院院前急救护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护理研究,2005,19(6):545-546.

[4] 于小杰.院前急救护理安全隐患及对策.医学信息,2011,24(12):591-592.

[5] 李燕.院前急救中长途转运患者的护理体会.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7,28(16):2042.

[6] 李患礼,陈瑶.急诊与医疗纠纷.世界急危重病医学杂志,2006,3(3):1224.

篇4

【关键词】

风险管理;急救;护理安全

医疗风险管理是一个管理程序,是指对现有和潜在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价和处理,以减少医疗风险事件的发生及风险事件对患者和医院的危害及经济损失。其过程主要包括医疗风险识别、医疗风险衡量与评价、医疗风险处理、医疗风险管理效果评价[1]。急诊科是医院急救的前沿阵线,面对的都是急、危重患者,面对群体伤害事件,能否及时无误地做出诊断和救护,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以后的康复。为了保障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急救过程中的救护安全,我科自2009年以来利用风险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1 临床资料

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我院急诊科组织抢救突发事件29起,收治群体伤员238例,男137例,女101例;年龄7~76岁; 食物中毒106例,交通事故98例,爆炸伤21例,重物压伤13例;院前死亡9例,在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27例,其余经抢救转住院或留院观察治疗。

2 实施院前风险管理的方法

2.1 风险识别

经充分调查分析,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救护中风险隐患主要为急救流程欠完善,工作人员应急能力差,急救技术知识不够扎实,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到位,患者转运过程发生意外等几个方面。

2.2 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救护中的风险评价

2.2.1 急救流程欠完善 应急体系不够完善,对人力、物质等资源未能合理的协调和统筹,各种风险的应急预案、防范措施未健全。

2.2.2 工作人员应急能力差, 急救技术知识不够扎实 突发事件中危重伤病谱广,病情危重凶险,急救经验不足,协作性技术技能下降,对危重患者的评估能力差,不能熟练使用抢救仪器,救护技术不熟练,法律意识淡漠,没有风险观念。

2.2.3 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到位 群体伤员因突然发生意外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加上创伤的剧烈疼痛,使患者情绪不稳定,患者与家属很容易产生激惹情绪,如解释沟通不到位,易发生医患冲突。

2.2.4 患者转运过程发生意外 转运前未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患者可能发生意外的原因未进行分析,患者的转运承受能力未评估或评估不全面。

2.3 护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2.3.1 成立安全质量管理小组 科室成立安全管理监控小组,对急救安全管理进行监控。主要职责是:制定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救护预案,培养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及抗风险能力,及时收集潜在的风险信息,分析急救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2.3.2 建立急救领导小组,制定院内急救预案 院内急救预案:①急诊科接到抢救通知时,立即通报科主任、护士长,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检伤分类组、抢救治疗组、病情观察组、护送患者组。②畅通急救绿色通道,按群体伤员病情轻重快速分类编号,把编号标牌套在患者的手腕上或贴于胸前,并根据病情轻重做出紧急相应处理,一切诊疗操作检查,实行先抢救,后补办手续。③护送组负责送伤员检查、住院、手术,护送前先与相关科室取得联系,对危重伤员应有专人护送,携带简易呼吸气囊等抢救物品,并注意观察病情,保持各种管道通畅。④一般患者或经急诊处理后的患者,由病情观察组人员专人分工负责治疗护理,加强巡视,高度警惕沉默不语、表情淡漠的患者是否处于休克状态,避免忙乱遗漏患者。

2.3.3 持续专业教育和急救技能培训 急诊护士是具体实施抢救和治疗方案的主力军[2],急诊科护士必须具备很强的应急能力、观察能力、娴熟的抢救护理技术。科室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外出进修、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安排护士去心电图室轮流学习,定期进行呼吸机的使用和管理、气管插管、心电除颤、心肺复苏等训练,掌握各项急救流程。科室实行“三定三不定”[3]质量控制方法,对急救技术进行检查,每季度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演习,通过模拟训练,建立一支快速的应急抢救护理队伍。

2.3.4 加强心理素质稳定性的培训 急救重在“急”字,医护人员必须对病情做出判断,做到眼、耳、手并进。实施稳、准、快的抢救。只有在具备扎实的基本急救技能的基础上遇到意外情况,才能不惊慌失措,才能灵活应用现场条件和设备,相互默契配合。除了平日加强急救技能及急救理论知识培训外,每周业务学习时,安排模拟情景训练,以锻炼在紧急情况下的心理承受能力及反应速度。

2.3.5 护理记录要全面、真实,急救护理文书涉及法律、赔偿等问题也是医疗纠纷的第一手资料[4],要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到达时间、生命体征、抢救措施、医嘱执行情况、病情发展过程,禁止出现遗漏、涂改现象,抢救患者或紧急情况下用药,完成每项操作后及时补写医嘱,避免护理记录与医嘱单不符。

2.3.6 加强护患沟通,及时实行告知 由于存在着医疗技术专业与患者认知水平的矛盾和患者就医的高期望值与医疗发展阶段性的矛盾[5],群体急救患者病情复杂,变化性有时难以预料,护理人员应突出“急”字,妥善合理安排患者,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交代病情及预后,不能轻易下“没问题”、“不要紧”等结论,以免病情突变,家属无思想准备,出现误解和纠纷,在使用急救器械时如心脏起搏器、侵入性操作等,应告知家属其目的、配合的注意事项、作用及不良反应等。

3 效果评价

在29起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急救中运用护理风险管理,避免了以往的盲目混乱现象,抢救工作分工明确,医护人员密切协作,对高风险环节,能及时控制缩短了救治时间,使全部患者得到妥善处理,无医疗护理纠纷发生。

4 讨论

4.1 风险防范规范了过程的管理 风险管理是把发生不安全事件后的消极处理,变成不安全事件前的积极预防,处理更全面、更科学[6]。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运用急救预案,成立急救小组,对高风险环节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建立适合本院实际情况的应急管理体系,使急救人员各尽其责,进入应急状态,有条不紊地展开救护工作,保持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4.2 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过有计划的专科培训,执行急救任务后,有组织地对救治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提高急救人员的风险意识,能迅速发挥人员调配、物质供应、信息报导等职能作用,有预见性地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做好人力、物力上的准备,做到忙而不乱,准确执行抢救方案,使每一个患者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处置。

4.3 促进急诊救护质量的持续改进 突发事件群体伤员急救时,涉及部门科室广、人员多,在组织管理的同时进行质量检查,加强风险管理,每次抢救患者后总结讨论,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措施,从中吸取教训,同时狠抓薄弱环节:如节假日的排班、新调入人员的培训等,全员树立了风险意识,提高护理质量。

参 考 文 献

[1] 王淳德,郑思炳,王渠江.医疗风险浅析.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3, 19(7):398.

[2] 戴青梅,陈丽英,徐雪艳,等.护理风险管理研究进展.中国护理管理,2006,6(8):3638.

[3] 林菊英.医院管理学・护理管理分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72.

[4] 张颖,高秀芬,史忠岗.急诊护理的风险管理.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6,22(1):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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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服务,维护急救医疗秩序,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实现救死扶伤的宗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统称院前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机构)为院前急救机构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在突发急症或者意外受伤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活动或者行为。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形成平面急救站点完善、立体急救门类齐全、硬件配置先进、院前院内有序衔接的急救医疗网络和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群众日常急救需求。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文广影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市民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七条 市民应当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捐赠,支持急救事业发展。

第九条 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急救站点的数量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院前急救设施建设预留建设用地。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院前急救机构的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急救医师、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急救辅助人员和医疗急救装备专业维修维护人员。院前急救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以下简称救护车)配备数量。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喷涂120等标志图案。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

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

第十五条 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一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两名。

急救医师应当由医学专业毕业、经过院前急救医疗专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急救辅助人员应当由经过急救员技能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院前急救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本市设置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急救呼叫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且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时,才可以拨打120专线电话;不得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不得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

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与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应当完善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 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发出救护车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急救呼叫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的指导。

第二十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院前急救医疗标识,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

院前急救人员根据调度指令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院内急救机构抢救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通知院内急救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患者家属、现场其他人员有义务协助院前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院前急救人员因未能与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其住宅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立即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请求协助进入现场。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除通过院前急救机构为急诊患者提供转院服务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往院内急救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时救治,并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询问病史,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护性措施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在提供急救医疗服务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存。院前急救机构的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陆上、水面、空中等门类齐全的立体化院前急救网络,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实现陆上与水面、空中急救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对现场患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后,由院前急救机构送往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二十八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内急救医疗资源布局,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危重急症专业急救网络,加强区域内定点救治工作。

第三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内急救机构的功能定位,制定院内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急诊科室建设,并接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关、停急诊科室。

鼓励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三十三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建立急诊抢救、紧急会诊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院内急救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明确急诊分级救治的目标和措施。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循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按照院内急救机构的规范和流程有序就诊。

第三十五条 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按照急诊分级救治标准的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院前急救人员要求做好急危重患者收治抢救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诊准备。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院内急救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前急救人员办理患者交接的书面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不得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交接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转运至其他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的患者,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判断,对符合转运指征的,应当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联系、落实接收的院内急救机构。

第三十七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者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鼓励三级医疗机构与相关医疗、康复、老年护理、养老机构开展业务协作和双向转诊。

第三十九条 市医保部门应当通过医保支付政策的倾斜,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信息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院内急救医师与院前急救医师、院内急救医师与其他相关科室医师联动培养机制,组织相关专业医师到院前急救机构或者急诊科室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急诊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后的奖励应当向急诊科室倾斜。

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科室的医护人员在个人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聘任方面予以倾斜,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二条 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第四十三条 下列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

(一)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大型工业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四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编写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组织各类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 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急救知识和技能课程,组织学生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等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救护车以外,禁止停车。

第五十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

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予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将车辆或者行人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五十三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从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及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病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产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即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或者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院内急救机构拒绝、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及时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二)未依法履行对急救医疗服务的保障职责;

(三)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急救医疗中心急救中心(重症医学中心) 是向100万人口以上区域提供高水平院前院内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是国家高层次的医疗机构;是省内或全国急救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技术中心。

21世纪现代急救医学中心已发展为集治疗抢救、医疗转诊、技术指导融合急诊、急救与重症监护等功能于一身的大型的急救医疗技术中心和急救医学科学研究中心,可以对急、危、重病人实行一站式无中转急救医疗服务,被喻为现代医学的标志和人类生命健康的守护神。

重症医学科是卫生部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新增加的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20xx年1月19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中,对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医师等问题,都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