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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1-16 10:34:3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

篇1

关键词:入境动植物 风险 防控

一、背景

(一)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已经超过5000家,通过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超过20万家,跨境电商交易额达4万亿,同比增长30.6%,占进出口总额的14.8%,增速远超同期外贸增速。据统计,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75万亿元,同比增长39%,其中我国海外直邮市场交易额达到1290亿元,增速达60%,预计2015年将达到2478亿元。随着国内市场对海外商品需求的增长,跨境电商进口占比将不断提升,到2017年有望达到16.2%。

(二)以江门口岸为例,跨境电商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生态安全隐患

由于跨境电商是以邮包、快件为主进行传递,入境邮件的高速增长导致入境疫病疫情问题愈发突出。其携带的动植物疫情风险呈几何级数增长。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去年初开展跨境电商入境快件的查验业务,业务量不断攀升,2015年前5个月,跨境电商快件1146.95万件,与2014年同比增长446.56倍。今年,截获了600多批禁止进境物,其中包括象牙制品、玳瑁标本、穿山甲鳞片、袋鼠爪子、薰衣草种子、咖啡豆、大米、带虫干花、多肉植物、带土新鲜人参、宠物食品、海参、奶酪及各种肉类制品等等。以上这些都是《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明文规定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此外,检验检疫人员还从咖啡豆中检出检疫性害虫咖啡小蠹,从澳洲寄来的菜干和韩国寄来的新鲜人参中捉到活虫,从来自澳洲的快件中截获法国野燕麦杆草。试想,这些禁止进境物如果逃过了检验检疫人员的检查,堂而皇之地进入国门,不但严重影响我国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且外来生物的入侵、生存、定居、繁殖、扩散,其所产生的危害性,也许短期内不会呈现,而是延绵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人们才能尝到其恶果,后果不堪设想。

二、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监管有盲区

检验检疫对邮寄物执法把关的主要法律依据可以归结为“四法三例”,以及《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多数历经十多年未修订,无法完全适应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新形势,日常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使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监管欠缺科学性,无法完全跟上跨境电商发展趋势。

(二)执法尺度不一,存在灰色地带

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监管方面因缺乏现有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执法的标准不统一,让人抱有侥幸心理,采取瞒报品名、夹带甚至是实报品名碰运气等方式,企图将国家禁止邮寄或携带的动植物产品冲检入境。

(三)动植物产品风险,公众认知度低

人们在轻点鼠标进行跨境网购时,往往都是随着自己的意愿,比如从澳洲购买带有薰衣草种子的小熊,从新西兰购买鹿筋和鹿尾巴,从韩国购买新鲜的带土人参,从美国购买奇亚籽等等,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海淘品未经检疫而直接入境会给国家带来怎样的生态风险。

三、加强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作为整个进出口贸易中一股至关重要的力量,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能否正常、持续发展拥有决策权

检验检疫部门应顺势而上,在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前提下,遵循跨境电子商务规律,创新理念和方法,尽快修订跨境电商动植物产品的风险监管的政策法规,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商的执法行为,为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增加法规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如:对跨境电商企业实行“备案+诚信+全申报”的管理模式,实行全备案管理,制定“电商主体责任制度、监督抽查制度、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诚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召回制度”等多项保障制度。对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实行全申报及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名录》以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物品一览表》等。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将关口前移,管好准入动植物产品,降低检疫风险。

(二)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利用雄厚的技术力量,建立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统一的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定时收集国外有关动植物产品的法律法规以及疫情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监管部门、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公众发出相关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国境。

(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检验检疫有关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的规定,提高公众对入境动植物产品的风险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

让公众明白什么能买,什么不能买;提高公众对检验检疫的认知度,引导社会全员共同监管,共同守法。将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没经检疫而进入国内的危害性及风险广而告之,加大查获的案例公开报道力度,使公众能直观生动地意识到动植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腾泰翼运营大数据中心.

2015年中国跨境进口电商市场专题研究报告[DB/OL].http://wenku.baidu.

com

[2]梁瑜,王东胜,习清.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质量控制政策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2(19):71―72

[3]罗世鹏,叶丽贞.如何防范跨境电商中违禁动植物产品“冲检”入境―兼谈“放管结合”的江门模式[J].南粤国检,2015(62)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释义[DB/OL].http:///

篇2

【关键词】小额跨境在线支付 支付方式比较

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

一、跨境在线支付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有效需求降低以及国内人力成本上涨,传统货物进出口“集装箱”式大额贸易方式受到一定的冲击。海关统计数据表明,2011~2015年,中国传统进出口贸易年交易额维持在25万亿上下,2011~2014年保持平稳增长,但增长幅度较小,2015年出现负增长,年增长率为-6.96%。外贸市场规模增长乏力,进出口增速趋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和日渐成熟,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跨境电商支付报告显示,2011~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年增长率在25%以上;跨境电商交易额从2011年的1.7万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5.4万亿元;跨境电商交易额与传统外贸总额的比例从2011年的7.19%增至2015年的21.96%。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中国进出口不可忽视的一个迅猛增长因子,成为我国外贸新的增长点。

另外,在人民币持续升值(近期开始出现贬值)的情况下,海淘、留学教育、出境游等产业增长速度快、增长幅度较大,中国跨境清算结算需求增长强劲。在经济金融、个人消费不断走向全球化、国际化的环境下,跨境在线支付服务的不断提升和完善对于促进跨境电商和跨境个人消费生活的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小额跨境电商支付方式比较

根据交易双方是否需要R柜办理转账业务,跨境支付可以分为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两大类。线下支付主要包括传统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托收、汇付)、西联汇款和速汇金等,而线上支付主要包括国际信用卡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线上支付手段方便快捷,比较适合跨境电商零售的小额交易。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下,信用证方式与托收方式均极少使用,因为信用证作为传统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传统货物进出口“集装箱”式大额贸易方式,而托收多用于金额较大、往来多年的、彼此比较熟悉、信誉较好的客户,本文对此两种方式不进行阐述。

1.银行电汇T/T

银行跨境电汇是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跨境结算方式之一,汇款人通过所在地的银行将款项划转国内各指定银行,同时由汇入行通知收款人就近存取款项。也常常用于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中,适合跨境电商零售较大金额的交易付款。

(1)优点:在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中,采用电汇方式时,一般要求前T/T,即先付款后发货,可以较好地保护跨境电商卖家的利益;银行电汇设置汇款手续费的最高限,但是对汇款金额没有最低限和最高限的设置,不管汇款金额多少都可以使用;电汇对于汇款人的身份也不做限制,相对于传统结算方式中的信用证和托收,结算手续比较简单易于操作。

(2)缺点:作为传统的线下支付方式,汇款人需要去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业务的发展受限于银行网点的分布;银行基本占领传统进出口贸易的跨境支付结算市场,买卖双方都要支付手续费,相对于新兴的线上跨境支付工具,手续费较高;在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中,一般卖方要求使用前T/T,买方承担较大的风险,不利于交易的迅速达成。

2.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

西联汇款是世界上成立较早并成功转型的金融服务公司,拥有先进的电子汇兑金融网络,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众多特快汇款网点。西联汇款在中国的合作伙伴主要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适用于1万美元以下中等交易金额的支付。

(1)优点:跨境电商商家即西联汇款的收款人无需支付任何汇款手续费;西联全球安全电子系统提供操作密码和自选密码以核实款项的相关信息,确保每笔汇款的安全快速汇到指定的收款人手中;办理汇款手续简单,依托全球电子金融网络系统,收款人仅需短短数分钟即可收到汇款;西联国际汇款公司在国外的点包括银行、邮局、外币兑换点、火车站和机场等,网点分布众多,便于交易双方汇款和收款;西联汇款与国内银联电子支付共同推出在线汇款方式,实现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更加方便快捷。

(2)缺点:对于汇款人而言,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汇款金额的手续费,如有其他额外要求,则加收附加服务费,对于小额款项而言手续费偏高;对于初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先付款后交货,买方因承担较多风险而易于放弃交易;结算货币单一,目前仅支持美元汇款。

3.速汇金Money Gram

速汇金国际汇款是一种个人间的环球快速汇款业务,与西联汇款相类似,业务模式也基本相同,适用于年交易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跨境电商零售业务。采用速汇金汇款无需通过银行渠道,而是依托于速汇金的汇款通道。速汇金与国内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均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

(1)优势: 汇款速度快,在速汇金网点(包括汇出网点和解付网点)能够正常受理业务的情况下,速汇金汇款在汇出后十几分钟即可到达收款人账户;汇款手续费实现系统自动扣收,分为业务手续费和佣金两个部分,无其他附加费用和隐藏费用,收费略低于西联汇款。与西联汇款相似,手续费由汇款人支付,收款方无需承担任何的手续费或附加费;汇款手续简单,无需填写复杂的汇款路径,也不要求收款人预先开立银行账户。

(2)缺点:速汇金服务仅限工作日办理,因此非工作日无法为客户提供汇款服务;并且仅服务于境外汇款,汇款人及收款人均必须为个人,不适用于公司身份的交易双方;若客户使用现钞汇款,需交纳一定的现钞变汇的手续费;属于传统的线下支付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跨境电商零售的发展需求。

4.第三方支付

随着跨境电商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跨境电商零售如B2C、C2C、F2C模式的迅速发展,线下跨境支付方式日益不能满足小额跨境消费的支付需求,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方式应运而生,如Paypel、阿里巴巴Secure Payment、CashrunCashpay、Moneybookers、Payoneer、WebMoney等众多在线支付方式层出不穷,相比于线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更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平台的企业和个人。

(1)优点:方便快捷,无须临柜办理汇款手续,实现足不出户完成跨境交易的支付环节;在网络环境下可随时随地完成跨境在线支付,不受时空分布的影响;支付成本较低,操作方便,交易双方不必考虑背后复杂的技术操作过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充当信用保证的作用,可以促进跨境交易的达成;整合多种支付方式,并与银行相关联完成交易结算,交易双方可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

(2)缺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提现手续费较高;容易造成收款方资金沉淀,在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的情况下,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由于没有强制性的付款约束,在交易纠纷中第三方支付往往更偏向保护客户的利益,收款方存在被拒付风险。

5.国际信用卡方式

信用卡兼具支付和信贷功能,持卡人无需事先存款,即可先行刷卡消费,并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免息还款的权利。国际信用卡支付方式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商零售交易平台和独立B2C平台。许多跨境电商平台支持信用卡支付方式,通过与国际信用卡组织合作如Visa、MasterCard等,或直接与海外银行进行合作,用于外贸中的1 000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

(1)优点:买家付款过程简单方便,付款快捷,仅需3~5秒钟;信用卡的用户人群非常庞大,尤其欧美地区客户,因其习惯于提前消费,信用卡支付方式迎合国外买家提前消费的习惯;由于属于银行对银行模式,如果是恶意拒付,会影响持卡人在银行中留下的信用状况,给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会带来极大的不便,有助于降低拒付风险;采用信用卡方式进行支付,当涉及交易争议时,银行仅冻结该笔交易的金额,而不会对整个账户进行冻结。

(2)缺点:国际信用卡需要支付开户费和年服务费,用以国际银行支付网关的通道维护;一般而言,每张信用卡都设置了一定的信用额度,甚至部分信用卡还设有单笔限额和日交易限额,超出额度与限额的付款请求将无法完成;信用卡普及率在不同国家间有较大差异,一些国家和地区如中东,信用卡的持卡比率较低;国际信用卡有180天的拒付期,持卡人在拒付期内可以向银行申请拒付账单,因此收款方仍存在被拒付的风险。

三、跨境小额在线支付的风险

作为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关键环节,小额跨境在线支付直接关系到双方的资金安全,当前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模式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线支付方式逐渐被交易双方所接受,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资金的安全行方面仍然避免不了可能发生的网络攻击、欺诈行为等,在线支付的L险也随之而来。

1. 交易信用风险

交易信用风险是指交易中的一方没有履行事先约定的承诺,而给交易另一方带来经济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跨境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时空差异以及商业习惯的不同,货款支付与货物收发往往并不同步。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及开放性,在跨境电商交易模式下,这种不同步极易带来交易的信用风险,即交易的一方收到货款却并不发货或者已经发出货物但对方却并不准备付款等等。交易参与者的信用问题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一大难题。目前,在跨境电商在线支付服务中,跨境信用协调体系尚未完善,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充分地了解交易主体的信用及信誉状况,难以确定交易的实际情况。在不同信用状况的国家中,第三方平台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比如PayPal在跨境电商交易纠纷时,往往更倾向于保护买家,而使我国卖家企业在面对交易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

2. 交易核实风险

交易的真实性是跨境电商赖以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是跨境电商平台必须守住的底线。跨境交易的核实既包括对交易主体真实性的核实,也包括对交易内容的真实性的核实。

首先,从跨境交易的对象方面,跨境交易双方难以进行交易对象的审查,难以真正了解客户。在当前,跨境交易双方缺乏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查的有效方法与手段,即使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交易者的身份识别也往往仅停留在形式审核的阶段。而在国家层面,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身份识别加以指导和规范。

其次,跨境交易的内容真实性审核同样也存在一定困难。由于电商平台和支付平台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它们之间的信息并不完全共享。作为支付平台而言,并不掌握交易的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那么如何判断客户经营范围与交易内容是否一致?如何核实交易金额和交易商品是否匹配?网上交易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是虚拟产品,虚拟产品定价的衡量标准是什么?买卖双方基于邮件联系达成交易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此邮件信息是否能够认定为交易真实性的材料?支付机构难以通过比对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方式,难以确认现金流与货物流或服务流是否匹配。此外,支付机构从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获取的信息可能滞后,信息的准确性也可能受影响。

在跨境电商交易中,由于交易核实的诸多困难,一方面导致了交易双方无法真正了解对方,另一方面可能出现网络诈骗和欺诈交易。

3. 跨境在线支付的网络风险

随着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尤其是跨境电商B2C与C2C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站式跨境支付综合服务,开展线上支付、信用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而这些一站式跨境综合支付往往通过互联网渠道来进行,网络信息技术在为我们提供支付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支付风险,危及交易双方资金的转账安全。这些风险包括电子信息传输系统故障或计算机故障造成的支付信息丢失的风险、因遭受黑客恶意攻击而造成支付信息的泄漏的风险、各种病毒及木马程序以及钓鱼网站泛滥造成资金流失的风险等。另外,跨境支付对支付信息的审核要求更高、审核时间更长、审核难度更大,因而相应的跨境支付需要更长的时间,进一步加大了跨境支付的风险。

4. 资金沉淀风险

在跨境支付业务中,交易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中往往形成一定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客户选择第三方支付作为交易中介时,从客户款项汇入第三方账户到第三方将款项划入商家账户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这段期间资金在第三方账户上的停留,形成沉淀。其二,商家在支付平台需要保留的备付金,用于应对因货不对板、货损货差、恶意拒付等原因造成的退款,以Paypel为例,提现比例若超过80%容易使Paypel账号被限,再如国际信用卡对于跨境电商交易,收取10%左右的保证金,180天拒付期后再滚动返还给商家。其三,在诸多跨境第三方支付方式中,将虚拟账户的资金提现需要缴纳金额不等的手续费,同样以Paypel为例,每P提现需支付35美金的提现费用,商家为了降低提现成本,会将第三方支付系统中的资金累积到一定的金额才进行提现。

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支付机构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客观上造成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轻易挪用虚拟账户的沉淀资金;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管理上一旦出现失误,如资金调度不及时、资金操作指令错误等,也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另外大量的沉淀资金容易引发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行为。

5. 外汇监管风险

跨境支付外汇管理监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部分跨境电商平台的参与者是个人用户,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没有对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进行区分,加大外汇管理的监管难度。其二,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而外汇经常项目基本处于可自由兑换的状态。对于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为了规避这个限额管理,部分跨境电商商家通过开设香港离岸账户以期实现账户资金的自由管控。其三,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相关信息,对交易双方的银行账号、信用卡账号等进行保密,屏蔽资金的真实来源及去向,影响跨境电商商家的国际收支申报和外汇监管部门对其国际收支的监管。其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存在和不断积累,不仅产生流动性风险等资金安全问题,同样会影响国际收支的统计工作及监管问题。

四、小额跨境在线支付的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小额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出现的如信用风险、网络风险等潜在的风险问题,从跨境电商商家、支付机构和监管机构角度出发,提出如下具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和建议,以期尽早发现跨境在线支付的诸多风险,并促进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模式的顺利进行和快速发展。

1.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信用风险

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诚信。鉴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家和卖家没有面对面交流,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沟通工具和视频工具进行交流,交易成功的关键取决于买家对于卖家公司、产品以及交易安全性的信心。

从跨境电商商家的角度,卖家也可以自己采取一些措施来鉴别买家的信用状况,如通过买家的平台信息和购买行为分析买家的真实购买意图(是否具有购买意向?或者仅仅是骗取免费样品?或者是网络欺诈或诈骗?),通过IP地址定位服务跟踪并核实送货地址,对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买家保持高度警惕等。对于敦煌网和速卖通等小额外贸批发平台,除了信息、支付和物流服务外,可以充分利用系统平台上的风险预警系统。另外,商户可尝试可以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于失信的客户及时将其纳入黑名单,终止与其业务往来和交易。

从跨境电商平台的角度,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向买家提供真实、可靠的卖家信息,鼓励卖家诚信经商,引入第三方诚信认证和自身诚信评价。目前,国内较大的B2B网站(如阿里巴巴、慧聪网、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酷配网、敦煌网、中国供应商、阿土伯交易网等)纷纷推出了自身网站诚信认证和第三方诚信认证两种方式。同时,跨境电商平台可与保险机构合作,推出针对平台卖家的跨境交易保险产品,如退货运费险、拒付货物损失险等网络购物类保险和个人消费信用类保险。

从政府层面的角度,建立跨境电商出口信用体系,搭建跨境电商公信息共享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信用主体数据库,将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公共组织和政府等五类信用主体纳入其中,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商交易环境,逐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协同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间组织,积极构建跨境信用保障体系,在跨境电商交易中能够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不给予国外买家过度的保护,给国内跨境电商商家提供一个公开的申诉渠道和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帮助跨境电商企业、个人商家和跨境电商平台更好地防控信用风险。

2.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网络风险

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跨境在线支付一方面给国内外消费者带来便利、给银行业带来新机遇,促进跨境电商业务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因在外贸业务、日常管理、跨境支付中大量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也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需要相关主体做好自身的网络安全防范,以降低网络风险。

首先,对于交易者应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要随意下载未知软件系统,不随意登陆未知网站;加强密钥管理,定期修改系统登陆口令与支付口令;定期升级杀毒软件、查杀电脑系统,清除木马程序。

其次,对于交易平台与支付平台,应从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加强网络风险防范。一方面要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网络支付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滤波和加密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另一方面要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网络支付所存储的信息的非法访问和干扰。

再次,政府相关的监管机构应加强网络环境的检查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公安职能部门对支付安全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跨境消费氛围。

3.应对交易真实性的核实风险

针对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从商家的角度,应通过IP地址查询、买家购买行为分析、买家购买意图等多方面进行买家身份的核实,以降低欺诈等情况的发生概率;从电商平台角度,应采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实现对交易者信息的核查,通过数据比对防范交易主体利用技术漏洞伪造个人身份信息,确保交易主体身份真实;从政府监管层面,外汇管理局及央行应出台相关的信息审核指导意见,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有关指导意见,认真核实跨境支付业务中参与者的身份信息。

针对交易真实性的核实风险,从商家的角度,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跨境电商交易,避免采用刷单、虚假信息引流等制造假交易的行为。从电商平台角度,应着力于构建有效的交易审查机制,对交易对象信息、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定严厉的奖惩制度,对于不诚信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对象予以产品下架、账号限制等惩罚,以尽量减少刷单、欺诈等行为的发生。从支付机构角度,做好对客户的风险警示工作,对于高风险业务尽量在操作前、操作中分别予以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潜在的交易风险。从政府角度,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由央行、海关、税务、外汇局、邮政等多个监管部门联手构建统一的监管和服务体系;针对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进行全面的监管,确保跨境电商运营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的沉淀资金风险

首先,应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2016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上述内容和风险准备金计提、使用及结余等情况。”按照这一规定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可以有效避免账户里沉淀太多的资金,弱化部分支付机构账户体系的隐形清算结算功能,从而减少风险的积累和信息的不透明。

其次,设计风险监控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并设立自有外汇资金风险监控指标、系统后台交易与客户端交易的相关监控指标,对后台操作和客户的危险转账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级别划分,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出现可疑交易便立即触发风险指标预警,针对不同风险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再次,监管部门可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逐渐尝试分层监管的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支付机构在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

最后,必须限制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投资范围。在跨境支付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其实际所有人是参与交易的客户,而支付机构应归属于资金的保管人。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必须出台相应措施,限制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投资于一些高风险的产品和领域,防范和化解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5.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监管风险

现行的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及其主要规定是建立在贸易方式传统、货物贸易占交易额巨大多数的基础之上的。随着越来越多的贸易由线下转移到线上、服务贸易占比逐渐攀升,虚拟商品大量出现,已经出现了一些贸易找不到对应的国际收支统计项目。需要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进一步细化,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缩小国际收支统计误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工商、海关等)共同建立跨境电商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细化统计项目和内容,使得跨境电商交易的信息监测更加准确。

支付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进行交易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对客户账户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定期向外汇局或央行等监管机构汇报客户备付金资金状况。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6).

[2]赵小娟,朱建明.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发展战略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5(12).

[3]郭立甫,王素君.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的兴起与发展中的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2015(04).

[4]艾瑞咨询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研究报告简版[R].艾瑞咨询,2014(12).

[5]叶华文,旷彦昌.第三方跨境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电子商务,2014(09).

[6]严圣阳.我国跨境电商支付现状与发展前景[J].经营与管理,2014(05).

[7]汪文进.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3(01).

篇3

敦煌网前瞻性地看准了这一市场契机,率先将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特点进行结合,在敦煌网的平台上,实现了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整合,在跨境电商市场立足的同时也越发得到行业关注。

打通国际商流与物流

1月3日,国务院副总理带队到义乌调研,参观了敦煌网位于义乌的全球网货中心,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

据了解,义乌全球网货中心是敦煌网与义乌市政府共同打造的促进义乌外贸转型升级的重点项目,作为一个独立的外贸电商平台,敦煌网负责所有的技术开发和商务运营。按照王树彤的说法,项目的本质是义乌地区的在线化全球供货平台,它将集合义乌本地4万余家商户、800余万种商品,无缝对接敦煌网等各大外贸电商平台。“未来全球各地的采购商将可以直接下单,通过线上线下整合的仓储物流系统,使义乌商品以在线批发的方式,进入全球市场的网络直销”。王树彤对此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与此同时,201 3年,敦煌网还与哈尔滨、东莞、宁波等地展开了深度合作,“各地的合作模式深入程度不完全一样,义乌的主要是‘网货中心’的模式,通过平台,全程帮助卖家实现物流、信息流的一整套流程。”敦煌网副总裁张永捷对记者表示。据介绍,敦煌网运用多年的外贸电商平台开发经验、技术,已经搭建起了一个融合在线交易、物流仓储、支付、服务的电商平台。

同时,超大规模电商平台的正常运转,除了良好的运营能力外,还需要强大的物流支撑。

在国际物流方面,敦煌网拥有国际快递、国际平邮、国际空运、国际海运等4种运输方式。国际快递方面,敦煌网整合了TNT、UPS、DHL、FedEx四大国际快递巨头的资源,在国际邮政速递领域,包括大陆EMS、新加坡EMS、USPS(美国邮政)、PARCEL FORCE(英国邮政)都对敦煌网提供了服务支持,国际空运和海运也都在走正式报关途径。“每种运输方式的时效性不一样,随之而来的费用也不尽相同,客户可以通过我们提供的物流服务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张永捷表示。

实际上,运输公司的效率和实力、机场航班的时间安排、目的地的清关速度都制约着货物运送速度。而敦煌网在长期跟合作伙伴打交道的过程中,对这些信息具有比较精准的把握,从而能给卖家提供更有利的建议。

做优风险防控

随着跨境电商平台发展的日臻完善,很多规模做得较大的网络卖家,操作一般相对规范,其邮件的传递也趋于正常。但很多小卖家往往会疏忽很多细节,这成为敦煌网经常要提示的部分,以便将对方风险降为最低,但其也正因此获取了许多小卖家的青睐。

“作为跨境电商的平台,在风险防控上,我们既可以防范买家风险,也可以防范卖家风险,我们有一个团队,专门进行风险防控。”张永捷指出,风控部门已形成了一整套防风险的机制体制,包括指标监控、异常锁定、异常调查、异常处理的商户经营监控。一旦短期内商户账户交易量激增,且交易产品与商户实际销售产品价格及交易规律不符的现象出现就会被监控。

事无细小,在包装上,敦煌网也会尽力做好风险防控。一般情况,敦煌网会建议钢琴、陶瓷、工艺品等偏重或贵重的物品用木箱包装。除了常规性的包装常识,敦煌网还会给出特殊建议,如书籍类提醒卖家用结实的纸箱白行包装,并做好防潮处理;易碎类物品最好用填充物做好填充,避免损坏;轻、重物品要合理搭配放置,以便搬运等等。箱内最后要塞满填充物,要充实,可用卫生纸、纸巾、小衣物等填充,以防在搬运挪动过程中箱内物品互相翻动,碰撞而受到损坏。细致的提醒让众多客户放心不少。

在报关过程中,商业发票和形式发票有着明显区别,与国内的报账发票性质和格式不一样,进出口物品都需要经过国家海关的检查,检查的基本依据是卖方所提供的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其实这两种发票实质是一个申报说明文件,海关或商检等部门可将其作为检查依据,而不用开箱检查,所以提供商业或形式发票有助于通关,而国内的报账发票是中国的特色,是国内买卖的依据。另外在格式上也有区别,商业和形式发票是自制的格式,而国内报账发票则是统一印制的。

篇4

[关键词]物品检验;检疫监管;进境快件;风险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依靠互联网和国际物流,以门槛低、环节少、成本低、周期短等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增长也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2008年的08万亿元[1]迅速增长到2016年的63万亿元[1][3],预计2018年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将达到88万亿元。跨境电子商务给进出境营销渠道带来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直接通过跨境网络平台选购自用商品,“海淘”“海代”等成为流行的购物方式。[3]跨境电子商务的B2C和C2C模式涉及个人客户,这些个人客户的网购物品往往通过邮政或快递进行运递。[2]在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形势下,通过快件渠道进境的网购个人自用物品数量也迅猛增长。

为适应外贸发展新形势,满足境内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支持快件企业拓展业务范围,规范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研究如何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通过对杭州机场口岸的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面临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就如何有效防控检验检疫监管风险进行了探讨,并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进行了探索。

1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存在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

进境快件人自用物品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亲友赠送物品、个人自有旧物品、网购个人自用物品等。其种类主要有服装、电子产品、玩具、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也有部分个人物品涉及植物繁殖材料、肉类制品、特殊物品等高风险产品,种类非常复杂,在检验检疫监管中存在多种风险。

从近年来杭州机场口岸入境快件的截获物来看,种类多样,有土壤、水产品、植物种子、肉类制品、木质包装、眼角膜、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等,这些截获物大多是个人物品,大多存在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全、申报信息不准确等情况。杭州机场办分别从申报为首饰品的快件中截获了300多只多异瓢虫;从申报为塑料管的快件中发现200支装有活体黑腹果蝇的试管;从申报为书籍的快件中再次截获活体黑腹果蝇;从申报为瓷器装饰品的快件中发现马友鱼干、花胶和干贝等海产品;更从一批申报为麦片礼盒的快件中发现大豆,并首次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大豆北方茎溃疡病菌。分析原因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不如实申报,有意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可能;也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对快件物品不清楚其存在的检验检疫风险,在申报时不能准确提供有关信息的可能。然而现状是检验检疫机构获取的快件信息主要来自快件企业的申报和航空货站的信息,在获取到的快件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因此在准确全面掌握快件信息的情况下,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风险:①涉及禁止进境物品;②存在动植物检疫风险;③存在卫生检疫风险;④存在检验风险;⑤超出合理自用范围;⑥其他不利于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和生物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2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工作依据

2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部门规章

221《出进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3号令)

(1)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进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2)第十九条“进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222《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3号令)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22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4号令)

(1)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2)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根据以上工作依据规定,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采取实施检疫、免予检验的方式。针对以上风险分析,为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结合杭州机场实际,研究认为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措施。

31备案管理

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和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进行备案。

(1)企业备案。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开展事前备案工作,对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电商和快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备案表、企业合法经营及资质证明材料、物流企业、电商、平台运营商等合作协议、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经备案的企业才能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

(2)商品备案。快件个人自用物品进境前需事先备案,提供企业备案号、商品品名、型号规格、HS编码、价值、原产地等详细信息。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商品备案表、商品在境内外合法销售的官方批准部门和文件信息等资料、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进境,下次进境如有未经备案的商品,该商品需备案才能进境;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取消商品备案资质,禁止入境。

32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网购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仅限于在生产国合法公开销售、符合特定标准、有定形包装的个人消费品。为规范快件中的个人自用物品,有效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个人自用物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并及时更新维护。以下商品不能以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形式进境:

(1)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双边、多边协定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

(2)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内的(第1712号公告)。

(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的《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第三条所列的物品。

(4)国家农业部、质检总局等主管部门的预警信息、规定等限制进境的。

(5)未列明质量安全标准或执行质量安全标准不符的。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以及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信仰、公共安全风险的。

33在商品品质和自用范围上加强监管

331加强商品品质监管

(1)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申报进境。

(2)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采取取消商品备案资质和禁止进境的措施。

(3)个人物品申报和查验时发现未经备案的商品,采取不得进境的措施,记录快件企业的信用情况,信用差或不经备案运递个人物品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32加强商品自用范围监管

为防范不法商家利用个人物品的名义进行蚂蚁搬家式的进境再销售,企图逃避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在商品备案时,参照海关部门审定的商品价值和个人物品自用合理数量,要求快件企业在境外收件时限定每票个人物品进境数量和次数,实现从源头上规范个人物品自用数量。个人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或购买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按普通货物报检、退运或销毁处理。原则上来自港、澳、台的货值不超过800元,来自国外的货值不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但数量只有一件且不可分割的可认定为个人自用物品;半年之内同种个人自用物品进境不得超过6次。

(2)申笫碧峁┦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个人自用声明,抽查跟踪个人物品快件最终派送情况,要求快件企业提供妥投信息并进行电话验证,实际用途与申报不相符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个人物品实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快件企业系统和快件电子监管系统,抽查统计收件人进口情况。通过电话抽查验证用途真实性,跟踪快件最终派送情况。

(4)将随机抽查或者后续跟踪中发现并非个人自用的,督促快件企业加强管理,并将相关收发货人列入黑名单中,以加强对相关收发货人运递快件的监管。

34实施申报前检疫

为有效防范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风险,避免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应对进境快件在卸下飞机后实施申报前检疫,对来自疫区的快件实施卫生检疫除害处理,使用通道式放射性检测仪对快件在进仓时进行放射性检测,并使用X光机和CT机对进境快件进行检查。

35强化信用管理,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性

快件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关系到后续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是否得当,为准确掌握快件信息,确保快件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应按照质检总局对报检企业和报检员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快件企业的信用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快件企业加大查验力度,督促快件企业在收件时严格把关,在采集快件信息时全面准确,在申报快件信息时如实申报。对随机抽查中发现快件品名等实际信息与申报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36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申报数据进行筛查

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信息化监管是有效防控检验检疫风险的重要手段。利用杭州机场办的快件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对快件的HS编码、品名、来源地、收发货人、价值、数重量等信息进行筛查,对涉及禁止入境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在负面清单内的快件个人物品,全部实施查验;对设置的规则未筛查到的快件个人物品,按照快件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随机抽查,并审查不涉及禁止入境物和检疫的个人物品是否在备案范围内。

37实施分类管理

371禁止进境物

在禁止进境清单内的个人物品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372涉及卫生检疫的个人物品

(1)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的入境快件,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量为限。

(2)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的入境快件,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时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373涉及动植物检疫的个人物品

(1)入境植物繁殖材料,在申报时需要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可以到浙江局申请补办。

(2)其他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作为快件入境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提供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新鲜水果、蔬菜、烟叶(不含烟丝)等植物产品禁止入境。需要取样检测的植物产品,检测合格后放行;检测不合格的作检疫处理或者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其余植物产品现场检疫合格后放行。

(4)入境栽培介质在申报时需要提供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入境快件携带木质包装的,需要进行木质包装的法检申报。

(6)入境生物物种资源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

(7)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境证明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境。

(8)入境快件为活动物的,应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且每次限1只。

(9)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产品禁止入境;肉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蛋及其制品、燕窝、油脂类动物产品禁止入境;未加工的皮毛绒、鬃、尾、骨、蹄、角、动物油脂以及动物源性饲料,需要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动物检疫证书;加工过的皮毛绒需要提供输出国动物检疫证书。

(10)入境转基因生物材料,需要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又参镆咔榱餍械墓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应当事先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374其他个人物品

对不涉及禁止入境物和检疫仅涉及商品检验的进境个人自用物品,免予检验。

4监管措施有效性分析

以上监管措施开展事前备案,提前掌握涉及检验检疫监管的个人物品情况,将采购渠道不正规、销售不合法、官方禁止进境等问题物品提前拒于国门之外,为有效防范检验检疫风险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对快件企业、电商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等企业实行备案准入控制,只有符合条件且诚信经营的相关企业才可以开展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引导其遵守和接受检验检疫法规监管。个人物品报检清关时,检验检疫不直接与收发件人发生联系,减少舆情风险。对商品备案时,要求按限定的个人物品数量和次数交易商品;要求境外发件时提供境内收件人的报检资料(身份证明、自用声明等),有效防范了蚂蚁搬家式逃漏检行为。实施的分类管理针对性强,能有效防范检疫风险。通过事前备案、事中把关和事后监管等方式,有效防范检验检疫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1]鄂立彬,黄永稳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3):22-31

篇5

关键词: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策略

中图分类号: F840.323

一、 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现状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hina Business Council)2015年底针对美国企业的调查发现,美国在华企业首要担心的事项是面对中国企业的竞争,而其次是投资限制、运营成本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外国企业制约中国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之一。美国企业利用中国电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熟悉以及不愿意投入法律成本等特点,频繁对中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使中国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中国海关总署在2016年4月26日《2015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15年中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5万余次,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2.3万余批,涉及货物7000余万件。其中进口环节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753批次,在出口环节查扣的侵权嫌疑货物2.2万批次,占查扣批次总量的96.76%。海关查扣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其中涉及侵犯商标权的货物高达6800余万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邮递渠道查扣侵权货物呈现批次多、数量少的特点,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近2万批,约占查扣批次总量的84%。

无论从国外形势还是从国内数据分析,都可以看出我国跨境电商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巨大,已成为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重要“短板”。我国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缺位、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域名与商标权、商号相冲突;店面装饰使用他人的版权;产品宣传使用他人的商标、外观设计;处理涉外侵权纠纷渠道不畅:语言障碍、不了解外国法律规范、司法程序。

二、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风险表现形式

(一)商标侵权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店铺名称或标识,并通过该店铺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商品交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二) 专利侵权

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他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产品;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依照他人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三)著作权侵权

在电商平台的网络上直接传播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如传播盗版视频、音乐、动画等;未直接在电商平台直接传播侵权内容,但侵权产品的信息,线下完成交易;为了实施商品交易,在开设的网络店铺中,使用盗版的图片、视频、文字等方式对店铺及商品进行宣传。

(四)不正当竞争

主要包括混淆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

三、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产生的原因

与传统的外贸模式不同,跨境电子商务中,卖家以自然人和中小企业为主,由于缺乏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知识产权问题变得十分突出。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已构成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问题。

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长足健康发展。本质上来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仍是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具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共同属性,但在“跨境”的经营环境下,它又具有显著的独特性。这些共性和个性知识产权问题对平台商和卖家的知识产权能力和风险防控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通过人民法院受理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来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又以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件居多。其主要原因在于:1.众多知识产权权利人“试水”性质的诉讼,一旦获得成功,对于其他权利人而言具有重大的传导示范作用;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商担心法院判决和态度会引发规模化、模式化诉讼,从而危及生存、影响发展;3.法院对网上商标侵权的判罚态度直接影响国际大品牌的“网店和实体店”经营策略;4.跨境电子商务不仅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新活力、新契机,也为跨境电子商务自身注入了血液,但是知识产权是中小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走向海外的短板。

四、跨境电商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

(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且发展迅速,但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如美国知识产权法赔偿额度较高,在专利诉讼中,美国法院经常会做出数百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的赔偿判决。尽管知识产权法保护主要为联邦法,但在美国某些地区如伊利诺伊州,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定任何人不需要金钱上的损失,利润或意图欺骗损失的证据,就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举报和并获得赔偿。因此,国内企业在向美国出口、销售、许诺销售商品时,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避免售卖侵权产品,不可存侥幸心理。我国企业应当注重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建议可以发展南美、非洲等知识产权竞争程度相对较低的国际市场,再行考虑进军欧美市场。

(二)知识产权先行,做好尽职调查与产品回避设计

国内企业在产品进军欧美市场之前,一定要知识产权先行,做好产品侵权尽职调查和回避设计,以降低侵权风险。美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对于故意侵权规定了法定的三倍赔偿额并附加律师费,因此国内企业其产品在美国销售之前,应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尽职调查,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产品做出不侵权法律意见书或竞争产品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意见,则能有效避免或降低被指控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风险。此外,有效的回避设计也能大大降低被提起知识产权侵权及败诉的法律风险。

(三)善用法律程序,争取维护最大权益

我国部分企业在国内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也缺少进行诉讼的经历和经验,再加上对美国法律制度不了解,在收到美国律师函或状后往往应对失措,导致最终遭遇损失。企业在收到律师函或状之后不应当置之不理,在美国如果缺席法院程序,法院往往会做出对缺席方不利的缺席判决,甚至不会进入到实质审理程序,通过简便程序即终止案件,最终导致中国电商败诉。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律师费等法律成本,绝大多数最终以和解告终,原被告双方不一定会走到最终判决。有些案件在被告积极应对后,原告甚至会主动撤诉。

(四)尽力寻求诉讼期间的调解

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在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寻求调解。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案件在判决前都已经和解。对于中国商家而言,囿于诉讼成本的高昂,多数案件符合商业利益的策略仍是尽快调解。繁琐冗长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仅耗费双方当事人的金钱,还要花费很多的时间精力。因此,制定短、中、长期的调解策略会节省很多费用,尽可能迅速达成调解方案。中国国内的跨境电商顺利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长远之策,还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跨境电商业务均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互联网具有无国界、跨地域性等特点。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学习国外的相关法律并善于运用维护自身商业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付金.跨境电商怎样规避法律风险[N].北京日报,2015-03-11.

[2]詹锐.跨境电商与知识产权保护[EB/OL]. http:///.

篇6

【关键词】转口贸易;跨境融资;信贷风险

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不断拓展以及外汇局加强对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管理,人民币转口贸易业务快速增长。

转口贸易人民币跨境融资在为境内企业缓解流动资金压力的同时,也容易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新渠道,由于转口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背后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一、典型案例

某CQ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Q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是由香港A集团和国内B集团共同投资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4635万美元(已全部到位)。为配合公司MES项目研发,CO公司通过某市多家商业银行开出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信用证,进口氢化棕榈梗脂、棕桐油以及电解铜。对应出口合同交易方为香港和马来西亚的数家公司等。近期,CQ公司已建成的一条年产5万吨MES生产线在六次试车后,由于生产工艺不稳定未能量产,加上外部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各家银行陆续到期的信用证无法按期收款。该事件发生后,相关债权银行积极与CQ公司沟通,采取相应措施,以抵押物为切人点,力争使企业筹集资金补足保证金,将陆续到期的敞口信用证变成低风险,确保权益最大化。

二、案例原因分析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一旦确定使用转口贸易方式开展业务,其结算方式有“先支后收”和“先收后支”两种。“先支后收”对中转商而言需先垫付资金;“先收后支”对最终进口商而言也需先垫付资金,若中转商或最终进口商任何一方出现资金短缺,都将影响转口贸易的顺利实现,解决的途径则是加入银行信用,即通过先期开出银行信用证,满足中转商不先行垫付资金的需求,同时根据最终进口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转商顺利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至最终进口商,并以收入汇款来偿付信用证,进而完成转口贸易全流程。因此,无论“先支后收”还是“先收后支”,一旦加入银行信用,转口贸易两种结算方式实际就成为一种先收款后付款的“先收后支”模式。 在对上述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后,不难发现,银企在共同策划转口贸易人民币业务运作上,极有可能隐藏或掩盖了很多致命的风险隐患,最终导致银行被迫垫付人民币开证资金。

1.买卖合同内容简单,虚构真实贸易背景,开证与实际货权转移不对等

如某商业银行一笔以转口贸易人民币背景开立的90天远期进口信用证项下,信片j证申请人即借款人CQ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即供货商香港M公司,最终进口商香港N公司。进口租船提单显示发货人为香港M公司,提单标示的货物通知方为香港N公司。单据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向为:香港M公司一香港N公司一中国cQ公司一香港N公司。借款人CQ公司实际并未与生产国供货商即香港M公司发生货权交易关系,银行对中国CQ公司的转口贸易人民币开证,实际上信用主体是香港N公司。该信用证的风险在于信用主体错位,CQ公司极有可能以假合同虚构贸易背景,造成了合同开证与实际货权转移不对等,一旦香港N公司资金链断裂,到期信用证银行必须垫付。

可以看到,企业通过虚假的转口贸易先从境外收取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再通过其他方式(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延长对外支付期限,最终达到境外融资的日的。虽然《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明确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进行真实性审核。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转口贸易“两头在外”、资金流与货物流脱节,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资金收付时,难以准确获取相对应的物流信息,仅能审核合同、发票等表面单据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而这些表面单据极易伪造,故转口贸易交易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难以查证,为少数企业通过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实现境外融资套利提供了便利渠道。

2.银行审核信用证条款流于形式

对于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对条款内容的描述是相当严谨和慎重的,这关系到货款和产品质量。但在转口贸易人民币融资性开证中,一般只要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商业票据,不要求收益人提品检验证书、产地证、保险单等重要单据,有的连海运提单都没有,只有简单的货物收据,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经办人员虽熟悉国际惯例、精通业务,但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不甚了解,信用证条款审核只流于表面,而且转口贸易运作方式的特殊性使经办人员更加难以把握。

3.以新还旧滚动开证,企业存在信用风险

据分析,CQ公司极有可能利用在多家银行滚动式开证来维持资金周转,用新证融资归还旧证,无形中制造转口贸易正常运转的假象,骗取多家银行的信任。由于人民币转口贸易信用证不受额度限制,可以开立更多的远期信用证,以此变相筹措资金,形成“远证即融”。据了解,该市多家商业银行为CQ公司开出了90至360天不等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如果企业套现资金亏损或流动资金状况不好或转口贸易的上下游企业出现资金问题,都会导致该转口商资金链有断裂的可能,具有很大的信用风险。

4.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汇发『2011]11号文规定转口贸易收入需纳入待核查账户管理、相应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转口贸易价差超过20%的,企业还须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结汇或划转使用。货物贸易外汇改革也将超期限、超金额的转口贸易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性报告内容。但对于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而言,日前除了禁止交叉币种结算外基本没有限制,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对宽松的政策,激发辖内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量猛增,客观上存在企业通过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来逃避外汇监管,实现异常资金流人的可能。

同时,RCPMIS系统无法直接监测转口贸易资金收付情况,需要配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导出数据进行人工筛选,资金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极有可能由于交易过程中收支不对等且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把握难度较大,使转口贸易成为违规资金流出人的通道。

综上所述,从转口贸易形式界定到实际业务操作,其产生信用风险不外乎内外部原因。外部原因在企业:主要是借款人经营计划无法实施而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借款人有意占用银行资金或套现融资或蓄意欺诈等;内部原因在银行:主要是所掌握的借款人信息不全面或不真实,在利益驱动下,对无贸易背景的转口信用证项下潜在的支付风险认识不足、对信用证融资及还款资金监控不力等。

三、对策建议

人民币转口贸易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加快人民币“走出去”步伐,企业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热衷于做转口贸易有其合理的需求。因此,为应对风险而采取的政策规范,应是合理的、适度的,并应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

1.企业防控风险策略

企业对自身经营风险有着天然的避害心理,因此要通过市场手段加以引导。如银行可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适时提高或降低开证保证金比例,密切关注资金收付情况并及时给予提示,对一些创新组合产品组织企业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认识风险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2.银行防控风险策略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商业银行防范转口贸易人民币信用证风险的基本策略。

一是加强开证前的审单工作,主要对信用证条款的转口贸易背景进行审核,特别对开证金额超出企业正常业务需求、交易价格、付款期限不尽合理的更要严格审查;二是对异常情况如企业短期内频繁开出同种类型、金额较大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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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对外贸易的主要区别。作为一项依托电子信息技术的新兴产业,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理念、业务模式、交易流程、物流方式及结算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国际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和无纸化特征。跨境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数字化,订购、交易、支付等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电子信息平台进行的,交易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二是电子商务交易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以快递物流为主。传统贸易是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间的交易,而跨境电子商务更多是电商和消费者或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正是基于这样的改变,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单件包裹出境单价低、频率高和落地点分散等特点,一般海关通关规则和要求很难满足这种零散海量报关的需求。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电子商务结算中介。与传统贸易结算方式有很大不同,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境内外交易双方互不见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其中,架起了交易双方互信共赢的桥梁。

(二)跨境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层面需要界定的问题。正是基于与传统贸易商差异,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政策层面存在三个突出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界定:一是电子商务交易贸易性质的归属管理问题。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本质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将其归入GATS规则,按服务贸易分类进行统计和管理。而对于仅仅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交易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达购买人的,则将被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规则的管理范畴。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导致有关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的把握存在模糊。二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资格问题。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业务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交易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使交易资讯和资金链条汇集成大数据平台。交易主体一旦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或出现信用危机、违规经营、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等问题,则会引发交易主体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机构进行外汇市场准入管理十分重要与迫切。三是跨境电子商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如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准确的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部门在法规中加以明确,从而使其在制度框架下规范运行。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发展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挑战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针对传统国际贸易的业务特点而设计的现行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已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在交易形态和支付方式方面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

(一)交易的虚拟性和无纸化带来单证审核困难。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双方交易信息和契约要素均以电子形式予以记录和传递,而电子单证很容易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和痕迹,导致传统的单证审核方式难以跟不上新的形势变化。而虚拟特性更为突出的虚拟游戏物品等交易产品,其交易的真实性和可测性则更是难以把握。目前,除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也日益活跃。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电子通讯、信息服务、无形资产等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业务,需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件或资质证明。如果按照传统服务贸易那样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贸易纸质单证,则难做到相应配套,同时也无法体现出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即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高效性和便捷性。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不同的影响。如,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实施起来较为困难;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了外汇审查和监管难度。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后,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以快递为主,难以取得海关报关单据等合法凭证,同时也难以获得与资金流相匹配的货物流数据,进而增加了外汇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

(三)银行直接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困难。跨境电子商务的无纸化、虚拟性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增大了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和反洗钱监管的难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介入,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流程被割裂为难以看出关联的繁杂交易。由于缺乏对交易双方的资讯了解,外汇指定银行无法直接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如在境外收单业务中,客户的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掌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通过银行购汇入外汇备付金账户,再将资金由外汇备付金账户汇入目标账户。即便发生在同系统,银行也很难确定各项电子交易的因果关系。

(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困难。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机构的发展,机构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我国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还是资本项目范畴没有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如何报送没有明确;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外汇管理政策改进

(一)坚持便利化和防风险相结合,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外汇管理政策。跨境电子商务与其支付机构不但为进出口贸易企业提供了网上交易及支付的便利途径,又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降低了国内企业进入国际新兴市场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贸易便利化进程。但是,在我国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实行较严格监管的背景下,跨境第三方支付从多个方面突破了现有的监管体系,产生资金流动的新风险。对此,应积极应对,努力平衡严控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双重需求,在充分肯定跨境第三方支付发展积极意义的同时,出台支持政策和鼓励措施,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平稳有序发展。同时,加强前沿研究,找准风险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监管措施,有效防范跨境电子商务给国家经济安全管理带来的风险。

(二)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跨境第三方支付行业加快发展。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加快发展。一方面,允许具有一定规模、风险控制措施完备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由其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结售汇或收结汇服务。积极做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辅导工作,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汇监管框架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为跨境电子支付行业全面推广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坚持以业务监管为基本原则,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根据业务类型所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方式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由小额货物贸易和部分交易价格明确的服务贸易,逐步扩大到大额或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三)制定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规范,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纳入经常项目。跨境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电子化,改变的仅仅是实现手段而不是内容实质,其交易的主要内容仍为商品和服务。因此,应坚持传统国际贸易管理原则,按照真实性、便利性和均衡管理原则对其进行管理,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应研究制定具体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跨境电子支付机构业务办理资格和范围,以及与合作银行之间的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其应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二是明确对合作银行的监管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合作银行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收付环节进行审核,代交易主体对跨境电子支付交易进行逐笔申报。加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参照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模式,全面采集第三方支付机构订单、物流数据和国际收支申报逐笔数据,按照交易项目将其分别纳入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管理,进而在此基础上实施总量核查和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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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早在1995年8月,即美国亚马逊刚刚成立之时,来自北京的消费者就率先开始在亚马逊美国网站跨境购物;此后,中国海淘达人跟随亚马逊在全球发展的脚步,相继在亚马逊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意大利和西班牙站点上开始跨境网络购物,并涉及越来越丰富的品类。据悉,2015年,中国消费者在亚马逊全球站点购物花费总额同比2014年增加了6倍多;仅2015年1月至10月,中国消费者在亚马逊海外站点的购物花费总额已经相当于过去20年的总和。

海淘为何这么火

海外代购之所以炙手可热,首当其冲的就是价格因素。据了解,海外代购的商品一般会比国内便宜约1/3到1/2。据一位消费者透露,几乎所有国外名牌商品,其价格都会比国内专卖店便宜30%以上,而在英美等化妆品原产地区,价格会更加实惠,通过汇率折算后其价格更低。据相关机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的奢侈品定价全球最高,其价格平均比香港市场高出45%,比美国市场高出51%,比法国市场高出72%。再加上品牌传播和终端销售的费用,奢侈品在国内身价大涨也就不足为奇。

海外代购除价格优势吸引消费者外,产品品种齐全也是一大优势。如今很多海外代购商品来自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等地,品种种类繁多,从营养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服饰鞋类箱包,到电子消费品、珠宝、手表、书籍、乐器等,只要消费者想到的看到的,都可以代购。由于很多奢侈品新品在国外率先上市,对于很多走在时尚前沿的消费者来说,能在第一时间买到紧跟时尚潮流,在国内无法买到的品牌,是选择海外代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不管是国内的卖家,还是定居国外的卖家,都是利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做宣传,宣传效果都很好,也没有宣传费用,基本是零成本运营。一般代购费是代购商品购入价的10%至15%。奢侈品包的代购最赚钱,像Prada的包加上代购费后还能比国内便宜3000元左右,如果是折扣时买的奢侈品包与国内差价更大。若能代购售价10多万的爱马仕包,一只包就能赚上万元。诱人的利润令代购者乐此不疲。

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让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消费者的购买力不断提升。据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机构财富品质研究院的报告显示,中国人买走了全球47%的奢侈品,成为全球最大的奢侈品消费群体。调查显示,购物几乎是中国游客到境外的主要目的之一,中国消费者人均消费额一般是欧美本土消费者的5―10倍,是日本、中东等国家消费者的3―5倍。

网络海外代购市场除了具有电子商务普遍存在的特性及问题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很大隐患,首先,网络海外代购交易规模增速迅猛,其运作流程却缺乏法律监管和规范制约,经营模式多样化且无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制度。其次,参与海外代购的消费者和代购商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相关法律知识不足,容易承担较大风险。此外,基于第三方平台的跨境支付并不能完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且会给国家外汇管理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虽然海关总署出台了新规范以制约私人代购的逃税行为,但网络代购行业物流渠道具有多样化的选择,行业从C2C向B2C转型趋势明显,这种制约效应会渐渐被弱化。同时由于国内商品市场本身的较高流通环节成本,对于以价格优势作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海外代购市场,依法缴纳关税并没有明显缩减海外代购产品与国内进口商品的价格差距。

如何规范“海淘”

如何规范网络海外代购,需要综合施策,务求实效。

构建合理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体系。要从我国电子商务实际以及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既要有法可依,又要避免重复征税;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的原则,进行适度优惠。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进口环节对于个人自用物品数量和规格上的免税规定,从而约束个人代购商携带商品入境的偷漏税行为。其次,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加强税务检查力度,对网络代购网站的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最后,各级海关和税务机关应在实践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逐渐积累相应的解决经验,从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于这种网络代购行为的制度约束。应尽快完善代购行业的操作标准及规范,明确规定代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这对控制国家税收流失、减少交易双方风险及稳定市场秩序都有积极的意义。

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网络代购风险始终存在,消费者在代购时应提高警惕。在选择商家时必须慎重,最好选择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而对于私人开建的代购网站,可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消费。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手机号、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应尽量通过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与代购方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注明交易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交易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在收货时,务必要先验货,再签收货物。相关部门也应适当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海外代购时,要对产品的价格和质量进行充分了解,熟知要购买的品牌在国外专柜小票和发票的格式。此外,消费者代购时选择第三方担保支付,在收到商品并查验之后再确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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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高专;涉农外贸人才;人才培养;跨境电商

基金项目:2015年度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基于跨境电商的涉农外贸人才培养方案研究”(课题编号:GX1534)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30日

一、贸易新形势下高职院校外贸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变化

全国各地高职院校外贸专业历来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服务商贸行业的中小外贸企业,具有良好的外贸职业道德、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等职业素质、掌握国际贸易专业基础理论及进出口业务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单证制作、外贸跟单、外贸业务、进出口报关报检、国际货代等职业技能,进而能从事外贸业务员、单证员、跟单员等岗位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外贸人才。从上述人才培养目标可以清楚地看出,依据外贸岗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确定相应的人才培养目标是职业院校外贸专业设定人才培养目标的主要方式。然而,随着国务院2015年《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的,涉及到国际商务单证员、国际贸易业务员、外贸跟单员、外贸业务员等外贸类岗位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取消,意味着上述外贸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并不能完全适应新经济时代外贸发展趋势并满足外贸相关岗位的技能要求。另外,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在对外贸易中被广泛应用,其乐观的发展前景给传统外贸注入了新鲜血液,成为外贸发展的新一轮驱动要素,越来越多的传统外贸企业加入到跨境电商的经营行列,面对转型升级的压力,外贸企业对从业人才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精通商务英语、具备电子商务经营能力,掌握外贸知识与技能、熟悉海外市场营销的复合型贸易通才成为外贸企业青睐的对象。然而,与外贸企业对电商外贸复合型人才巨大需求存在反差的是由于正处于传统外贸经营方式向跨境电商经营方式过渡的初期,既有的外贸人才由于知识结构与职业技能与现阶段贸易方式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此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复合型人才呈现严重的供不应求状况。

基于上述外贸考证淡化与跨境电商强势发展对相关人才需求的双重因素影响,高职院校更应当着眼于社会与市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与特色,以新贸易形势为背景,以学生就业为导向,针对国内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需求与企业对人才岗位的不同招聘要求,总结企业对人才的职业技能要求,进而确定人才培养方向并修定人才培养目标。目前看来,除了国际贸易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外,培养对象对有关于国际物流、电子商务应用技能、海外营销等综合专业技能的掌握也将成为培养重点。

二、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及其在农产品贸易中应用情况

(一)跨境电商发展情况。受劳动力成本提高等各种因素影响,我国外贸企业的压力与日俱增,而跨境电子商务简化了传统贸易的中间环节,以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成为近些年我国外贸发展的新主力军,而且与传统进出口贸易增速不断下滑的局面相反,我国跨境电商呈现异军突起的态势。据统计,2008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总额仅为0.8万亿元,2009年增长至0.9万亿元,增长率仅为9.2%,这之后,跨境电商呈现飞跃发展势态,交易规模增长率始终保持在25%以上,最高达到33.3%,交易额也从2010年的1.1万亿元迅速增长到2015年的5.2万亿元,预计2016年将会达到6.5万亿元,除了贸易规模给传统贸易带来巨大冲击外,参与跨境经营的企业数量也呈现井喷式增长,截至2015年底,中国各类跨境平台企业已超过5,000家,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商的外贸企业逾20万家。在这些卖家当中,以中小企业为主,我国的外贸企业使用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有来自美国的EBAY、阿里巴巴的全球速卖通、环球资源网、中国制造网、兰亭集市等知名的外贸平台等,京东、腾讯等电商巨头也纷纷布局进人跨境电子商务行列。

(二)农产品电商跨境交易活跃。在国内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迅速普及,农业、物流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农产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目前各类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已超3万家,新型交易模式层出不穷,农产品与图书、服装、3C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和消费电子产品)等一样成为电商企业激烈角逐的热点,预计未来我国涉农电子商务将继续高速发展。截至2015年,我国涉农类电商企业达到3.1万家,但受困市场无序竞争、物流成本高等问题,只有1%的电商能达到盈利状态,农产品尤其是生鲜类食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给电商企业在产品选择、冷链保鲜、物流配送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也催生了包括第三方商家入驻、自营直销、自建冷链物流等一大批新型网络零售业态,其中生鲜农产品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成为一大亮点。我国农产品电商方兴未艾,但总体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规范、诚信体系、标准建设、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涉外交易流程等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进我国农业信息化建设,克服了传统农产品交易方式中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通过集成市场解决农产品交易难题。

三、涉农外贸电商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当前国内相关企业的农产品跨境电商商贸人才极为匮乏,在人才培养上还存在问题,与当下加快农产品跨境商贸发展的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方面涉农外贸人才培养院校与企业用人要求存在供需脱节的情况,现有的高职院校国际贸易课程设置和外贸人才培育模式无法适应涉农外贸的需要,而传统的电商专业在人才培养上细分为电子商务管理与电子商务技术两个方向,其中商务管理更关注对学生市场情况调查、网络销售及推广等方面的能力培养,商务技术方向倾向于培养学生在数据库信息挖掘、网络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况且电子商务专业始终把国内电商发展作为教学和研究的重点,较少涉及跨境电商方面的内容,更没有细化到农产品电商贸易方面的教学;另一方面涉农贸易的相关企业缺乏必要的吸引力。农产品生产具有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导致农业外贸收益较低,与其他商品贸易在利润上存在较大差距,对跨境电商人才缺乏必要的吸引力。此外,一些涉农外贸企业自身的管理落后,企业文化建设薄弱,企业内部环境不利于外贸人才成长。

(二)成因分析。深入分析跨境电商发展形势下涉农外贸人才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涉农跨境电商外贸人才的培养缺乏合作意识。各级职能部门、相关高校及涉农外贸企业对人才培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合作意识或有效的合作机制,在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上过分强调院校的主导作用,缺少统筹协调,与企业实际及市场需求结合不紧,没有形成工作合力;二是企业对涉农外贸人才要求具有综合性素质,既要同时具备外贸与跨境电商经营的知识背景,又要熟悉农业及农产品等相关知识,现有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的专业相对单一,无法适应涉农外贸企业的实际需要;三是在高职院校的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教育实践平台发挥作用不到位,导致学生有效实践教学缺乏,实效性不强,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比较突出。

四、跨境电商视域下涉农外贸人才需求情况分析

近年来农产品类跨境电商平台涌现,促进了涉农外贸迅猛发展。以阿里巴巴平台为例,目前该平台上农产品卖家数达到39万多个,跨境农产品销售增长率超过112%,跨境电商贸易的日益活跃助推了涉农外贸人才的需求缺口持续增大。综合分析涉农企业对开展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需求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跨境电商视域下涉农外贸人才的专业技能要求。一是对外贸易能力是涉农外贸人才的核心素质,涉农外贸人才必须具备同国外客户交流沟通的能力,熟悉外贸业务的相关流程,具有较强的国际间订单、物流、保险、结算、报检及报关等业务处置技能,而跨境电子商务只是实现对外贸易的手段和方式,因此应当将国际贸易的专业技能作为人才培育的重点方向,打牢涉农外贸人才培养的基础;二是注重对涉农外贸人才学习能力的培养。通常院校设置课程存在滞后性的特点,而跨境电商背景下,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和先进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必须重视培养学生实务操作方面的能力,掌握学习新技能的有效方法,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才能适应跨境电商视域下涉农外贸的发展要求;三是加强对涉农外贸专项技能的培养。要把农业知识与对外贸易、跨境电商技能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全面学习和综合掌握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模式与方法。

(二)跨境电商视域下涉农外贸人才的知识背景要求。一是外语知识。由于涉农外贸工作需要面临大量国外的供应商或客户,具有扎实、熟练的相关外语书面表达和口语能力是基本要求;二是网络信息技术知识。涉农跨境电商外贸活动产业链长,服务保障要求高,整个过程始终要求从业者必须以现代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科技专业知识作为支撑;三是文化与法律知识。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风俗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便熟悉所在国农产品消费群体的思维模式与生活习惯;四是农业、物流及外贸知识。

(三)跨境电商视域下涉农外贸的人才类型需求。涉农外贸企业需要的核心人才始终是国际贸易类的专业化人才,而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进步,对外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的结合日益紧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需要,外贸人才必须以国际贸易类人才为基础,进一步加强涉农电商外贸人才的细分,适应专业化和复合化的人才需求目标。对开展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而言,希望涉农外贸人才更加专业化,从专业类型需求看,规模较大的涉农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主要需要农产品跨境电商运营类人才、农产品跨境电商网络销售类人才、农产品跨境电商技术类人才、农产品跨境电商综合管理类人才等四类人才,而一些中小型的涉农跨境电商外贸企业需要的多为复合型人才,要求这类人才既要熟练掌握外语与相关跨境电商平台的运行规则,精通国际贸易的相关政策和发展动态及区域易习惯等,又要具备相应的外贸与电商实战经验和基本技能,更强调人才的综合素质。

主要参考文献:

[1]龚宏伟.需求导向与区域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的高职涉农复合高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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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政策环境;贸易新需求

跨境电子商务,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企业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中国对外贸易产业链的布局。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增长缓慢,但是跨境电子商务却蓬勃发展,占进口贸易的比例日益增加。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跨境电商零售B2C和跨境电商B2B两部分)的不断扩大,促进了产业升级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新方式,政府积极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通过对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特点、政策环境进行分析,发现跨境电商发展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急需外贸综合服务业的支持,而且诸多WTO贸易规则对跨境电子商务已不再适用,需要制定更高标准和更自由的新贸易规则来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一、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特点

1.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逐年递增

根据阿里研究院与埃森哲的《全球跨境B2C电商市场展望》报告,2014年全球跨境B2C电商市场规模超过2300亿美元,并将于2020年达到近1万亿美元,同整体B2C电商、消费品进口额和消费品零售额相比,全球跨境电商市场规模年均增长率高达27%。全球跨境电商市场规模在整体B2C电商中的比重也将由2014年的14%增长为2020年的29%。届时,跨境B2C电商消费者总数也由2014年的3.09亿人增加到2020年的超过9亿人,年均增幅超过21%。到2020年,接近半数的网上消费者会进行跨境网上消费。在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规模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2万亿,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从历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和增长率来看,2011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仅为1.8万亿元,2013年交易规模达到了3.1万亿元,较2012年增长约50%。2014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达到4.2万亿元,是2011年规模的2.5倍。预计2015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将达到5.5万亿元,2016年将达到6.8万亿元,2011年至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实现约32%的年均增长率。

2.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

B2B起主导作用根据ForresterResearch的数据显示,全球B2B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是B2C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两倍以上。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中,B2B模式的地位与在全球电商中的地位相似,起到了绝对支柱的作用。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中,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91.9%,跨境电商B2C交易占比8.1%。2010-2015年上半年,跨境电商B2B交易所占比例虽然逐年缓慢降低,由2010年的97.9%下降到2015年的91.7%,但中国跨境B2B平台的交易规模一直占整个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的90%以上,仍处于整个跨境电商市场的主导地位。根据当前的发展形式来看,随着跨境贸易主体越来越小,跨境交易订单逐渐趋向于碎片化和小额化,未来我国跨境B2C交易占比也会逐步提升。

3.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出口为主

据《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分析报告显示》,美国有3.15亿居民,2.55亿网民,1.84亿在线买家,全球约37%的跨境在线买家集中在北美。美国和加拿大在线总销售额达到3895亿美元,占全球的33.1%。在网络零售领域,无论从进口角度还是出口角度来说,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出口结构来看,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以出口为主。在2010年我国跨境电商总交易额中,其中有93.5%为出口,进口仅有6.5%。到2014年出口占跨境电子商务总交易额的比例略有下降为86.7%,进口增长为13.3%。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虽然进口所占比例均比上一年有所增加,但是出口占比仍以绝对大的数值远远高于进口占比。随着国内市场对海外商品的需求扩大,预计未来几年跨境电商进口的份额将不断提升。

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产品种类集中

在美国,电子商务涵盖商品类别众多。目前,服装、电子产品以及家庭用品的增长率较大。在印度,旅行开支占在线支付的大部分,其次是书籍销售。日本和韩国的电商成熟度很高,日本旅行支付收入达到16亿美元,化妆品、衣服、小商品的零售额较10年前增长了125%。据海关统计数据并计算得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商品占比分别为:电子产品23%、日化产品21%、服装鞋帽17%、机械零件12%、建筑材料10%及家居产品6%等。而以B2B为主的跨境电商商品排名前五的产品依次为电子产品、机械零件、服装鞋帽、日化产品、建筑材料,以B2C为主的跨境通和海淘也主要销售化妆品、服饰、电子产品、婴幼儿用品等。由此可见,无论是从跨境电商的总体来看,还是分别从B2B和B2C来说,跨境电子商务的商品种类都比较集中。

5.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出口流向目的国分布集中

PayPa《l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报告》和尼尔森2013年报告同时显示,“中国制造”最主力的消费人群是美国市场的跨境消费者,2013年约有3410万美国消费者跨境网络消费中国的商品,价值将达到497亿元;英国和澳大利亚则分别以消费74亿元和52亿元位列第二和第三;德国和巴西则分别消费38亿元和18亿元。据当前数据估计,在这五大跨境电商目标市场中,预计到2018年美国消费者跨境消费中国商品的年需求总额将增加到981亿元,仍居第一消费国;巴西将成为对中国在线出口商品需求增长最快的国家,预计到2018年巴西消费者从中国跨境网购的商品价值将达到114亿元,与2013年相比增长将近7倍。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环境

为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2004年8月国务院《电子签名法》,主要针对经营者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提供电子认证的服务领域,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2004年至2012年,是我国电子商务的起步与发展期,政府为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针对改善网上交易环境、规范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日渐规范的政策环境下,2008年到2012年中国电商行业发展迅猛,电子商务交易额从2008年的3.2万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7.9万亿元。自2013年至今,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为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陆续了一系列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意见,涉及到零售商品退货、网络集中促销、客户资金安全与交易保密以及海关监管方式与代码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各个细节,并明确提出要积极推动农村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2015年上半年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规模的比例将近18%,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3个百分点,预计2015年全年跨境电商交易总规模能达到5.2万亿人民币。

三、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新贸易需求

1.跨境电子商务催生出外贸综合服务业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订单交易向碎片化、小额化发展,B2C模式在跨境电商中的占比越来越大,涌进跨境电商蓝海的中小民营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缺少通关、融资、退税等各个环节的专业人才,订单散且小,致使企业客户流失、成本居高不下,此时跨境电子商务便产生对外贸综合服务的需求。外贸综合服务行业是指以整合各类环节服务为基础,然后统一投放给中小外贸企业,主要的服务包括融资、通关、退税以及物流、保险等外贸必须环节。通过电商互联网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有效将订单业务化零为整,实现批量化处理并降低成本,使中小外贸企业在通关、退税等方面享受大企业的待遇,极大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2.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高标准的贸易新规则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达国家意在WTO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涵盖贸易各方面、更高标准的贸易新规则,主要集中在竞争中立、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市场准入、非歧视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方式,贸易新规则要求一国允许外国电商进驻该国,国有企业不能享有比其他企业更高的特权,跨境购物的商品种类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一定年限内实现所有商品零关税,包括某些敏感商品。在知识产权保护部分,加入了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时间、规范临时性的侵权行为等条款,在互联网执行上涵盖了数据的跨境流动,这些都对传统贸易规则提出挑战。

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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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综述;盈利模式;创新

一、引言

电子商务是把传统买卖交易和物流过程置于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路径上,实现电子化和电子交易的过程和方法,它是现实交易活动一个新载体和新手段。电子商务作为新的交易手段和价值创造的新形式。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以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为标志,其发展可谓突飞猛进,但认真梳理,不难发现其存在诸如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重构内部运营模式、电子商务企业整合供应链和降低交易成本遇到挑战,物流效率难以提升的难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和交易安全的棘手问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认真梳理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问题和趋势,有助于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审时度势,加速优化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机制,提升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二、国内外研究情况

总体来看,为国内外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阐述可归纳为总体研究、模式研究、电子商务企业内部运营变革研究、服务质量研究、安全研究、物流和供应链研究、消费心理和购买决策研究、信用及风险研究、知识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共十个方面。

(一)总体研究

吴芳(2012)从应用、技术、经济和环境问题四个方面总结了当时的研究热点问题,总结出不同年份研究热点均为安全技术、供应链管理、现状研究与发展预测问题,并提出加速企业信息化进程,推进银行、商家、用户的标准化环境建设,构建网络信息资源库,培养动物流、电子商务、IT的复合型人才的发展建议。

(二)电子商务模式研究

李柱(2010)分析了电子商务盈利模式、策略措施和分类,从盈利模式方面陈述了B2B、B2C、C2C三种分类,从行业角度探讨电子商务盈利模式,如旅游电子商务,并初步分析了移动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情况;孙艳霞(2012)从商务模式研究电子商务与企业价值的关系,从电子商务的构成要素和交易价值网络视角两方面总结出四种电子商务模式,总结了电子商务的价值驱动因素是效率、创新、互补和锁定;宗乾进(2013)和田雨晴(2013)对社会化电子商务展开研究,认为社会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电子商务,是在社会化媒体情况下,通过整合社交(如自媒体、微博等)图谱和兴趣图谱(如个人兴趣爱好、用户心理、个人行为研究等),来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推广和销售的一种商务模式。田雨晴重点阐述了社会化电子商务的研究框架内容包括:研究主题、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商业行为、社会媒体和关键指标。

(三)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运营变革研究

曾晓娇(2013)重点讨论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内部应从战略高度实现ERP、SCM、CRM系统的集成与协同;孙茂长等(2010)基于创新理论和相关理论,从技术层面、组织层面和环境层面,探讨了电子商务技术与企业流程有效结合的所谓技术扩散问题。同时认为应关注B2G模式的研究;李占(2010)研究了电子商务模式给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确认和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带来的挑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逯俊波(2012)从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开展研究,总结出电子商务会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的活动、资源和能力、战略联盟三方面因素。

(四)服务质量研究

张建方等(2012)的研究认为服务质量的内容应包括:网站设计、信息质量、物流配送三方面。质量评价体系包括网站特征视角和顾客感知视角评价两类。评价模型有e-SQ差距模型和服务质量模型等;张小栓等(2007)把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方法分三个大类九中方法,探讨了评价方法的适宜性分析和网站评价的三大发展趋势。

(五)安全研究

徐少同(2007)介绍了国外电子商务的安全研究情况,重点讨论了安全威胁的概念和形式、移动商务的安全威胁情况,并从技术角度提出了解决安全问题的集中方法。

(六)物流和供应链管理

张晶晶等(2013)探讨了共同配送的问题,对共同配送的含义、特征、社会经济效应、运营模式、信息平台等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认为在共同配送在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和柔性化前提下,应有横向、纵向、区域和末端共同配送;郭双盈(2014)重点研究了“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问题,罗列了一些当前市场上出现的解决办法如便利店自提、苏宁线上销售和线下提货、天猫的猫屋等;韦宏等(2014)关注物流服务风险问题,阐述了供应风险、物流服务供应风险和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供应风险的相关概念和内容,提出应重点开展研究的内容是:供应风险的识别和评价、基于供应链契约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服务质量风险防范与控制、物流服务供应中断风险、外包决策者风险态度对物流服务共用风险的影响研究、基于行为经济学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服务供应风险防范策略等;沈燕等(2006)简要阐述了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的采购、物流和应用三个环节,采购应采用B2B模式,物流应采取虚拟物流和全程供应链模式;汤萱(2010)从逆向物流视角开展研究,提出基于系统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应从内部协同、外部协同和全要素三方面开展研究。

(七)消费心理和购买决策

吕成戌(2011)研究了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购买的理论基础、消费决策影响因素、消费决策定量研究等内容,重点介绍了EKB决策模型、Kolter &Armslrong消费者决策模型等,阐明消费者决策的典型行为如认知、态度变化、决策形成等。提出了我国在消费者购买决策方面的研究不足如:以一般性产品市场为基础来划分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决策类型;研究针对的群体和小样本数据有限;只有影响因素的研究,对研究结果如何应用到经营管理中涉足很少等;孙洪伟(2009)研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客户忠诚问题,总结了影响忠诚度的六个因素:信任、满意、价值、成本、技术可用性和感情因素。同时阐述了忠诚研究模型:双层模型和多层模型。

(八)信用及风险研究

李彬彬(2013)从信任的定义、度量、性质和信任管理模型四个方面系统阐述了信任研究的基本情况。信任的定义从交易关系和交易环境两个方面思考,类别上分为直接信任度、反馈信任度和总体信任度,各类别可从信任程度、信任值、信任级别和可信度四个方面进行度量。信任的性质分为主观性、反意性、多维性、动态性、非对称性、有条件传递性、实践易步性和衰减性、可度良性。在信任管理模型方面分别列举了国内外包括Marsh(1994)、Abdul-Rhaman和Hailes(2000)、Song(2005)、Almenarez(2006)、LiXiong(2004)、肖虎(2011)、唐伟(2011)等人提出的模型;马红玲、宋光兴(2011)研究了基于制度的信任机制中市场驱动型信任机制和法律绑定型信任机制。从第三方信任(B2C)、信任图章、安全认证、公证服务和履约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及应用进行了梳理;徐昕(2014)研究电子商务市场“柠檬”问题,认为其原因包括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信任危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服务上的缺陷三方面。解决机制上简要地列举了解决问题的四个参与者:政府、第三方中介、消费者和卖家。胡伟雄等(2012)系统地对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方法做了研究,对以下方法进行了列举和评价:加权平均方法、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层次分析方法、概率论评价方法、云模型理论、灰色聚类评价方法、BP神经网络方法。

(九)跨境电子商务

李伟(2015)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企业已超过20万家,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据商务部测算,2016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将增至6.5 万亿元,年均增速接近30 %”。主要形式包括B2B、B2C和C2C,主要目标市场为美国、德国、英国,其中日本、俄罗斯、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市场增长较快。显然,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进出口增长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

研究指出,跨境电子商务同时也面临着多重问题困扰,一是跨境物流发展滞后;二是我国出口退税和结汇政策与跨境电商贸易不匹配;三是跨境贸易的买卖双方信用监管困难,纠纷的维权成本高。四是我国海关现行管理政策与电子商务发展不配套问题如动物生鲜产品的检验检疫与贸易便利化和及时性不相匹配问题。

三、研究的不足和展望

(一)现阶段电子商务研究视角的高度不够,电子商务模式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能力更待提升

现阶段广大学者仍然聚焦在传统电子商务的商品集散、物流、技术、质量、安全、信任等方面的研究上,从当下情况来看,电子商务是市场中生产要素整合的利器,需进一步发挥其自由整合要素的功能,研究和构建新的企业盈利模式,进一步释放要素的生产力。十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以社会化电子商务为例,就是充分整合要素并在传统电子商务基础上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下一步无论从宏观、中观还是微观,我们都可以研究符合各类主体需求的充分整合各种生产要素的新的盈利模式,推动产业和经济的持续和良性发展。

(二)对消费群体分类研究不到位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消费群体的电子交易需求仍然没有得到满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量的消费数据可以整合和挖掘,应基于大数据分析,对消费者进行分层分类研究,开发适合不同群体的电子交易模式、方法。

(三)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革命成果结合不够

从现状表现表现来看,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便捷的电子交易途径还不够丰富,是限制了部分群体消费需求得到满足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还不能及时与信息技术革命成果相契合,交易渠道的电子化、人性化程度还不够高。因此,应重点开发和研究适于我国社会环境要求的电子交易技术手段。

(四)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制基础不牢固

这是一个功夫在诗外的系统工程,随着国家法制工作体系的不断完善,很多现存的安全问题、信用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五)针对电子交易繁荣所引起的社会变化的研究未有涉足

从社会结构功能论和生态学视角看,社会由发挥各种功能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结构组成,并在不同时期达到均衡。当未来电子商务作为主要的资源整合和交易市场后,这个虚拟世界的巨大变化给社会的其他结构功能带来的变化是什么,会引起社会生态的那些变化,特别是给商业伦理、社会伦理带来的影响是什么,我们应该尽早关注。

参考文献:

[1]孙艳霞.电子商务模式研究综述 [J]. 现代管理科学,2012(05).

[2]徐少同.国外电子商务安全研究综述 [J].中国信息导报,2007(09).

[3]李彬彬.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综述 [J].经济与管理,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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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浙江一带的外贸公司在结算上通常使用银行汇款、托收或者信用证等工具。近几年随着贸易额的壮大和外贸B2C的发展,国际小额贸易迅速发展起来,出口贸易结算方式也逐渐多元化。国外的客户在定样品或者下定单时,常常使用在线支付工具,也有少量客户使用较电汇更为快捷的西联汇款和速汇金等线下支付工具。”在欧洲从事小商品贸易的温州商人柴先生对记者说。

“近年来,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陆续推出了线上支付服务。我也建立了自己的电子账户,付款收款很方便。”柴先生说。

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服务出现

正如柴先生所言,国际贸易中支付工具众多,如何选择成为商家的关注点。记者通过比较目前常用的几种支付工具发现,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线上支付服务最为安全、便捷。

首先,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可以缩短交易时间,快捷、方便。

在成都从事外贸生意的李先生每年都有几个亿的营业额,他获得了几个国外著名品牌的权,资金流量相对较大,他对第三方支付跨境外汇交易非常关注。李先生说: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即时向境外在线支付外汇,一方面可以节约企业到银行兑换外币的时间成本和跑业务的手续费等资金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之前使用的银行汇款、托收或者信用证等工具,由于清算时间错位,如果外汇汇率发生比较大的波动,企业将会承担很大的汇兑风险,可能产生很大的汇兑损失。”

第二,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工具支付成功率比较高。依照可以查阅的公开数据,有90%以上的成功率(PayPal),所以受到中国外贸商的青睐。

而信用卡支付的成功率与信用卡支付通道有关。非3D支付通道大约有90%左右的成功率,信用卡3D支付通道大约有70%左右。这是因为在一些地区使用信用卡需要进行3D验证,但有些3D的验证要求却是隐性的,不给予客户任何提示,很容易导致支付失败。

第三,使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支付工具可以降低买卖双方的风险。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交易,买方可以在付款后的若干天内提出意见,如果不妥善解决,买方可以要求撤款,即拒付。所以,对于买方来说,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是几乎没有风险成本的。对于卖方,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也提供了保护服务,就算有国际买家恶意撤款,也会提供相应的保护。

而使用信用卡支付通道,当买家觉得卖方有产品质量、货不对板、送货延迟等情况时,虽然也可以向银行申请拒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但如果卖方不服,就需要申请第三方仲裁,假如仲裁结果是持卡人败诉,那么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就需要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的信用记录也会留下污点。

使用西联汇款和速汇金等提供的线下支付业务,虽然汇款在短短几分钟内就会达到卖方的账户,对于卖方非常有利,但买方却存在收不到或收到质量不合格的物品的可能,风险较大。

第四,本着逐利原则,国际贸易中的卖卖双方都会注意控制收付款的成本,线上第三方支付工具在价格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不但注册账户完全免费,买方付款也不收取费用。

使用信用卡承担的费用则比较高一些,虽然信用卡对于买方不收费。对于商家来讲,信用卡支付通道收费不一,一般收取开户费、年费和手续费。信用卡支付通道有Gspay、环迅支付的ICPay、95ebay等。GsPay的手续费为8%~10%,环迅支付为3.5%,95epay信用卡支付通道的手续费是6%。除手续费外,还有开户费从2000~14000元人民币不等,年服务费用在5000元人民币左右。

而使用西联汇款,只需买方承担手续费,卖方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但买方风险较大。所以线下支付方式对于买方来说不是很好的选择。

目前,跨境网络交易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成资金划转。第三方支付工具受到青睐并不是偶然,其便捷、安全、手续费较低等特征是其成功的必然因素。

一家已经进入该领域的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我们从事该项业务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买卖双方,节省交易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在这项交易中,是第三方支付企业向银行购汇来满足各方的需求。对于之前有人质疑此项数据并未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网上即时个人结售汇数据仍处于外汇监管及国际收支数据统计的真空,其实是不准确的。我们已经向上海外汇局报备,并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

央行的支持不仅来自市场的需要,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参与跨境网络交易,也是因为“人民币需要适时合理地构筑清算体制,这是一个伴随人民币国际化的长期复杂的过程。”

比如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就与香港金管局签订《有关建立内地与香港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的谅解备忘录》,两地银行在人民币、港元、美元和欧元间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实时清算。这一安排无论从实效上还是费用上都将比以前的状况大为有利。也可以说借助该平台,跨境外币支付除了更便捷外,客户也可从银行获得更为优惠的手续费。人民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自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的数据显示,2012年1月,人民币在世界支付货币的排位由第17位下滑至第20位。中国的春节可能对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相比2011年12月,人民币结算率下降了147%,而在此期间所有其他货币结算比例也有所下降,为1998。

上述数据的背景是,现在仅有21%的中国大陆和香港银行使用人民币结算。反观一海之隔的日本,截至2011年12月,日元在日本银行业务的结算比率则已达到96%。

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人民币客户使用人民币付款以及收款(如进口和出口)的比率分别为1.7%和25%;而在日本,这组数据分别为40%和59%。总体而言,中国和香港的结算业务65%是以美元进行的。

不仅如此,日元在国际及日本本地交易时的使用比率远比人民币在中国用于跨境支付的使用率要高。2011年12月,仅有2l%的银行以及51%的国家使用人民币与中国和香港(包括作为主要的人民币离岸中心)进行跨境支付。日元的这两项数据则分别为96%和99%,即几乎所有的银行和国家均使用日元与日本进行跨境支付。

而第三方跨境支付服务不仅仅是一种支付手段,对我国构建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进而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战略也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长期依赖美元等区外货币进行贸易结算的不利影响,已经伴随金融危机恶化和经济危机深化越来越严峻,而从多边合作化解危机的出路看,也确实需要人民币适时合

理构筑清算体制,建立清算体系。

首先,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跨境支付服务,可以看成是国内人民币清算业务与国际人民币清算业务的隔离。如此不仅可以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国际清算系统。

众所周知,美国金融危机恶化和经济危机深化之后,全球美元资产的命运主要取决于美国经济复苏和金融市场改革的效果,而且事实上美国也完全掌握了全球美元最终清算的主要影响力。

人民币建立清算体系、完善清算体制,既是国家对本币负责任的行动,也是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服务和贡献。这与人民币作为国际货币广泛流通乃至成为国际主要清算货币,是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

第二,第三方支付的跨境支付服务可以同时满足跨境及境外人民币清算需求,是一种新型的业务处理模式,中国外贸企业的案例说明其已经获得了存在的市场基础。

第三,该服务既得到了市场支持,第三方支付企业也有推出该项业务并扩大发展的动力,可以说是一种自发的市场行为,倾向于商业化原则。可以受到较少的国外政治阻力。

目前,跨境网络交易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成资金划转。对于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期望开展的跨境支付服务,国家外汇局尚未出台相关第三方支付企业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与之相关的个人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业务。据了解,从交易性质来讲,跨境网络交易相关外汇收支应属贸易或服务贸易项下,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显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资金的交易性质既包括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也包括大量赡家款、工人汇款等单方面转移性质资金等。

那么,这其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允许无交易背景的跨境转账,形成外汇监管漏洞。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提供的即时支付服务,主要限定于网上交易平台。但不排除可能含有实际上没有发生的交易,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任何一个人进行支付。这种线下交易模式,显然无法详细记录该笔跨境资金的交易背景、资金来源与用途以及收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

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流入的渠道。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应用主体大多是电子商务的买家和卖家,而网上交易的真实交易背景难以查证。由于目前国内对电子支付业务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风险控制机制,交易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就能在第三方支付平成资金转移,达到“热钱”流入的目的。特别是目前居民非贸易项下小于2000美元的小额零星收入无需申报,异常资金更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散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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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服装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商家对商家的交易(B2B),商家对消费者的交易(B2C),个人对消费者的交易(C2C),由商、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搭建的集生产、经营、消费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ABC模式)等。这些形式在中国服装业电子商务中均较为普遍。在国内服装电商交易额度不断创出新高的同时,许多国外的服装企业也开始进入中国打造电商销售平台,消费者和商家逐渐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进一步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是B2C还是B2B都有了较大的增长。

(二)国际服装电子商务的支付现状

1.移动支付。移动支付主要是通过移动终端完成支付过程,当前中国三大运营商均已建立移动支付公司并获得央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移动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手机刷卡的方式直接完成商品服务支付,也即近场支付。另一种则是以手机发出指令完成支付或转账功能,需要借助其他支付工具,为远程支付。移动支付的优点在于移动性和及时性,移动网点覆盖比较广泛,手机的随身携带也十分方便。同时移动运营商可以将移动通信、公交地铁、银行等信息整理到手机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构建与之配套的网络体系,进而使服务更加集成化。2.网上银行支付。网上银行支付是银行以信息网络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采用网上银行支付具有快捷方便、无纸化的优点,运用的主要是电子票据、电子资金、电子钱包等。多数网上银行支付是传统银行利用网络完成的,甚至一些外资银行在中国也获得批准开设了网上银行。但也有完全依赖于网络的虚拟电子银行,美国1995年设立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没有营业网点,便是典型的虚拟银行。虽然网上银行支付较为快捷,但对于大额资金的支付仍有相应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相应的金融风险。这对B2B下的支付有较大影响,而B2B通常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90%左右。3.第三方平台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主要是由具有一定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与国内外银行、商家等签约的形式,建立网上支付交易平台,在具体交易时,买方先将款项打入第三方的独立账户,在适当条件下,再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其本质上是提供一个中间平台,建立过渡账户完成支付托管行为。由于商家相互之间不会了解对方的账户信息,这种支付方式相对较为安全,也能更好地平衡收款人和付款人的风险。在跨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支付更为普遍。截至2014年,中国的银联、支付宝、拉卡拉等22家支付平台获得了跨境支付业务牌照(方芳,2015),特别是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2015年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业务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留学教育、酒店住宿、旅游服务和国际展览四项业务。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性需要加强

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安全性,国际社会中建立了SET、SSL等安全协议。SET是VISA、MASTER与多家科研机构共同制订的进行在线交易的安全标准。而SSL是网景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在国际电子支付中这两种安全协议应用均较为广泛,加密技术虽然被普遍使用,但互联网支付的用户仍然是需要在公用网络上注册、登录并传输其支付指令。因而电子支付仍然易因病毒感染、软件漏洞而使使用者的资金风险加剧。在跨境支付中,一些病毒和黑马的干扰更不易被监管,从而使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受到影响。

(二)资金清算及外汇管理复杂化

一些境外电子商务支付的货币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提供多币种多卡种服务,这对买家而言的确十分方便,但增加了卖家资金清算的难度。不同币种不同卡种的清算周期不尽相同,而境外电子支付所需周期一般更长。买家已经得到货物或者享受了相关服务,卖家的资金结算却还在等待之中,必然降低了资金清算和核销的效率,会加大卖方的经营成本。同时依照中国当前的外汇管理分类的要求,始终没有完全放开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并且人民币也不是可以完全自由兑换的国际货币。为了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在当前的进出口贸易中,贸易主体仍然需要凭借相关票证进行结售汇,然而跨境交易的电商商户往往缺乏明确的票据,这必然会使得在结汇时困难重重(郑,2014)。同时中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货币直接兑换的资格,对个人跨国外汇结算中国也有明确的数额限制,这对跨境电子支付而言是较为不利的因素。

(三)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各国关于跨境支付的法律规则和监管体系并不相同,在支付过程中究竟适用哪个国家的监管规则和法律制度仍然比较模糊。许多国家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电子商务又是以虚拟形式完成,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时很难及时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和支付资金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中国虽然一再强调网上经营商和消费者应该在公共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明确的身份信息登记,但是目前中国对这种身份信息登记缺乏有效的强制信息核实机制,这必将使国家对平台支付主体的真实信息难以监控。特别是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从事资金吸存后很容易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李莉莎,2012)。第三方平台虽然已经获得国家许可,但其毕竟不是银行,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相关法律

(一)国内立法

电子商务在中国起步较晚,中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也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初步的规范。同年中国的《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明确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地将第三方电子支付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则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商务部则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第三方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文件主体分散,立法层次较低。这必然导致文件之间的冲突,甚至引发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的状况。监管职责不明确,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不明晰,都会加大电子支付的风险,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阻力。

(二)国外立法

在国外立法方面,美国法和欧盟法都比较典型。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是1978年美国制定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主要对电子支付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框架性的构建。为了辅助该法的实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制定了联邦E条例,以细化规则。此外美国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也对非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划拨进行了规范,并对风险责任承担做出了规定。欧盟的电子支付立法主要包括1997年欧盟委员会的关于电子支付方式的指令建议,1998年欧盟委员会的两个关于发行电子货币的指令。2009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2009/110/EC指令》,对第三方平台支付的市场准入和审慎监管做出了规定(杨松等,2013)。一些国际组织也对电子支付了相关文件,巴塞尔委员会了《电子货币安全报告》、《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跨境电子银行活动监管》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了《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关于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

1.建立专门的电子支付法。中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建立本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国外立法非常强调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而安全保障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和责任的明确。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较为多样化,每种支付手段的技术、程序和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在监管时应该首先对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明确的定义、分类,然后结合每类电子支付手段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其监管将更有针对性,效果更为明显。同时应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中心,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辅助的协调监管体系。此外对支付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应该进一步明确。主要应该从支付主体的市场准入、日常运营、危机处置、市场推出等方面建立全面规则,以内部自律结合外部监管的方式达到完善支付平台风险防控机制的目标。2.完善关联法律法规。中国还应进一步完善与电子支付相关联的法律。例如当前的《反洗钱法》在打击洗钱时主要考虑的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网络支付平台这种非金融机构则缺乏细致的管理规定。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同时还应注意配套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规,以构建一套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此外《外汇管理法》、《证据法》、《公司法》等也应该进行针对性修改和完善。3.强化技术监管和完善信息保护。中国的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在电子支付的很多技术标准领域仍无法统一,这也同时导致我国的技术监管相对滞后。因此中国应该强化支付服务机构的技术管理,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在电子支付中对符合条件的交易客户应该进行必要的身份信息核准,对支付客户在网上支付中的电子数据的安全保护也应该不断升级,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均应配备先进的安全措施,特别是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管理。中国的网络运营商应该不断提升网络的安全等级,防止网络黑客攻击导致数据外泄。根据以往的案件来看,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同样重要,支付平台在建立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的同时还应积极进行数据备份,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

(二)加强国际合作

篇14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作为新型支付工具的网络虚拟货币在交易范围、使用频率上均呈现出几何级数式的扩张和增长趋势,比特币浪潮一时风靡全球。正当人们热衷于虚拟货币所带来的数字化支付便捷时,其所固有的虚拟性、便利性和跨时空性等特征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都使得虚拟货币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型工具。

本文以虚拟货币的市场流动方式为立足点,分析了其在发行与交易环节所蕴含的潜在洗钱风险,阐述了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控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虚拟货币的产生和洗钱风险;第二部分概述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具体行为模式;第三部分分析了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难点;第四部分提出了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

一、虚拟货币的产生和洗钱风险

网络虚拟货币最早可追溯至1998年,当时美国Flooz公司的理念是创造一种在线虚拟流通货币,用以替代信用卡,进而成为在线货币供应商。这种最初形态的虚拟货币在性质上类似于商业代金券。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电子商务的产物得以存续,并向更高级的货币形态发展。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等一系列虚拟货币应运而生。目前,全球范围内发行的虚拟货币已达百余种。

对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外延,学术界向来有着明确的界定。作为现实货币结算工具的电子货币,在外延上,主要包括借记卡、贷记卡、电子票据等货币等价形态。虚拟货币则是在虚拟世界中使用的非真实的货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虚拟游戏币。游戏玩家对游戏币的相互交易构成了虚拟游戏币“金融市场”;2.网络服务商创造的在线虚拟货币。这类货币可以用于消费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产品和服务,比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它与法币的“汇率”大致为1:1。不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官方渠道仅允许以人民购买虚拟游戏币,后者不得兑换为法定货币;3.网络中介货币。消费者可通过货币交换获得该网络中介货币,比如,比特币,它既可能用于网上金融投资,也可能作为新式货币在生活中使用。一般而言,这种货币转换的好处是,虚拟货币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较银行卡直接划转的转账费用略低,并且在跨境交易中不必考虑汇率波动及货币发行当局对外汇的管制等问题。

现实世界与虚拟网络的鸿沟看似把电子货币及虚拟货币区分得泾渭分明,然而,如果虚拟货币仅仅游走于网络世界,那么它势必无法对现实金融秩序构成威胁,更不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型犯罪工具。因为《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所掩饰、隐瞒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必须是现实的财产性权益。掩饰、隐瞒虚拟货币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洗钱犯罪。随着虚拟货币国际认可度的不断提升和国内市场份额的占比扩大,虚拟货币流通方式正经历着由传统的单向定向流通向准双向流通的演进。通过地下钱庄、网上交易及非法拍卖网站等隐性兑付渠道,均可能实现准双向间接兑换,进而引发网络用户充值账户风险的杠杆放大、变相黑市货币流通、掠夺央行货币发行权等金融监管体系和秩序的混乱,为虚拟货币互联网洗钱犯罪奠定了行事基础。

二、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模式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联通,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渠道,即通过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转进行资金的跨地域转移,或者通过虚拟货币由多账户向单账户的聚集,进行资金的积聚转移。有的网络服务商更是将其与赌博游戏对接,通过“非法资金-游戏筹码-合法资金”的模式将黑钱漂白洗出。

网络用户通过虚拟货币发行平台从虚拟货币服务商处购买虚拟货币后,通常有两种选择:1.通过交易平台的消费、转让或赠予行为,将虚拟货币利益转移至其他账户;2.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不同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换。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只能进行以现实货币兑换虚拟货币的定向流通,因此,虚拟货币要想兑换成现实货币只能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国内外关联,一旦洗钱者发现资金不安全,随时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非法资金隐匿、分散、抽逃、转移,进而实现跨境洗钱的目的。主要的洗钱行为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套现虚拟货币

洗钱者将黑钱换购成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单-单”账户或者“单-多”账户流转,达到在多账户间进行虚拟货币分散和交换的目的,最终将所有账户中的虚拟货币聚集在若干个特定账户中;或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或是将虚拟货币跨境聚集于允许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双向流通的国家(如韩国),通过虚拟货币发行平台套现法定货币。在虚拟货币发行平台无法实现双向流通的交易市场,通过寻找那些黑市钱庄的“倒爷”,收购所持有的虚拟货币,以此套取法定货币。

(二)赎回虚拟货币

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发行环节中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单向流通作了原则性的限制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和虚拟货币发行人正常交易的情形。在虚拟货币发行人面临破产清算,或者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依法被撤销、解除、宣告无效等特殊情况下,消费者仍有权要求虚拟货币发行人对虚拟货币进行赎回。一旦虚拟货币洗钱者与虚拟货币发行人恶意串通,将黑钱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暂存于虚拟货币发行人处,待风险过后再将双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予以撤销、解除或宣告无效,即可实现黑钱漂白的目的。

(三)参与赌博游戏

洗钱者往往会选择不禁止网络赌博游戏的境外法域来规避洗钱的法律风险,以为例,如果洗钱者想要将黑钱洗白,可先将这笔钱兑换成虚拟货币,匿名在赌博游戏中同时买双方获胜。那么,无论最终比赛结果如何,洗钱者所投入的一半黑钱都将具有充分的资金来源解释,从而达到将混淆黑白的目的。

三、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难点

在传统经济运行领域,金融机构赋有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殊职责,非金融机构则并不在此限。这种观点可以从BCBS对洗钱的定义中得以体现。BCBS认为,洗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者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者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然而,我国《反洗钱法》却有意突破了对反洗钱职责主体的限定,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都是反洗钱活动的监控主体和被监管对象。可见,立法者已经察觉到非金融机构作为监控主体和被监管对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具体而言,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与传统的反洗钱监管具有以下不同之处:一是虚拟货币游离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外,金融监管措施应对乏力。虚拟货币服务商向来将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等视为商业秘密,加之相关信息的不当透露可能涉及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敏感话题,有关部门通常难以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有效监管;二是虚拟货币的虚拟性特征极大地增强了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在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及信息高度不对称的情况下,虚拟货币服务商可能随时更新、篡改交易数据,有关部门难以第一时间进行电子取证;三是虚拟货币能够轻易突破时空的限制,将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不经意的角落,特别是那些明示或默示承认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双向流通合法的境外法域;四是虚拟货币的交易信息难以有效利用,可疑交易甄别困难,即使技术上能够满足监管要求,在具体贯彻执行时,其结果可能不是因为成本过高而失去经济价值,就是因为甄别数据的工作量太大而失去执行价值。

四、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虚拟货币所特有的虚拟性、便利性和跨时空性特征,使现行监管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虚拟货币市场所固有的缺陷,使对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具备了迫切而必要的理由。这些监管措施应同时兼顾防御性管理、保护性管理和合规性管理等多个方面,以此来积极有效地防范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

(一)注重监管法的域外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就虚拟货币制定经济立法,也没有出台虚拟货币反洗钱法规,面对虚拟货币洗钱这一潜在犯罪风险,这种立法活动刻不容缓。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或者监管政策时,应全面考虑国际因素,以此来缓解国际层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法中,监管部门只对法域内发生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对我国法域之外的金融活动行为没有约束力。而虚拟货币却能轻易突破国际金融边际,在此特点的驱动下,虚拟货币发行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将更愿意将业务活动转移至监管更为宽松的境外法域。如果各国缺乏有效的监管联动,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将不断积聚,当危机爆发时,可能通过蝴蝶效应触发地缘区域或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洗钱风险。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必须作出通盘的考虑,通过加强双边及多边信息共享和协调监管,最大程度上赢得全球范围内洗钱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健全完善统一的虚拟货币监管平台。现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主要是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这种发行主体的行业特殊性,使得虚拟货币市场与古代“钱庄”、“票号”相类似,各家“银票”都有自身的适用范围,并以各自的商业信用做担保。发行对象的分散性和多元化,势必导致监管部门无力顾及所有虚拟货币发行人的现实窘境。在跨市场有效监管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一旦某家或某几家虚拟货币发行商出现币信危机,或者因过量发行导致虚拟货币币值通胀,在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准双向流通的市场,必将传导并冲击实体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从而为洗钱犯罪留下空隙。

为了规避洗钱风险,有专家指出,虚拟货币应当由金融当局统一监管,由政府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成立官方的“虚拟世界银行”。事实上,早在1994年,欧洲货币组织就提出只有银行才允许发行电子货币的呼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充,但仍限定在信用机构的范围之内。

我国可以建立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为枢纽、政府专门监管部门为中心、第三方支付系统为补充的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监管平台,由银行或者其他信用机构担任虚拟货币受托发行的工作,虚拟货币的发行利益仍归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通过法定委托关系的构建实现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重要监控职能。由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具备虚拟货币利益归属人和委托发行人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受托银行或者其他信用机构起到有效监督制约的作用,进一步防范洗钱风险的发生。政府监管部门通过直接介入虚拟货币交易监管从而掌握相关交易信息,为反洗钱风险的防范提供执行依据。虚拟货币发行、管理与经营的三维分置,可以在有效隔断虚拟货币对实体金融冲击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的利益。

(三)建立反洗钱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由于网络虚拟货币消费者可能会与多个网络服务运营商或网络公司发生交易,因此对这些经营者中属于同一虚拟货币消费者的账户进行实时监测就显得至关重要。该实时监测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虚拟货币账户单笔交易或者某时段内的交易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动则予预警,并做好跟踪监测,严防发生洗钱风险;二是对虚拟货币消费者的所有关联账户进行合并监测。一旦发现某时段内出现可疑交易,及时进行预警。这种主动的事中风险控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作出全面、客观、及时的评价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