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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概念与特征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1-15 11:13:30

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篇1

关键词:风险社会 结构化 系统再生产 社会再生产

贝克风险社会理论及其不足与批判

当贝克提出风险社会概念时,其自身理论功底的不足也就显露无遗,“不可讳言,德国社会学的中生代新秀贝克在纯粹理论的基础上不如他的前辈哈贝马斯、卢曼……这是他发展另一个现代性理论的障碍”(胡正光,2003)。在其代表作《风险社会》一书中,除了一些具体现象的描述和一些颇有启发性的概念,如风险社会、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外,整个论述的体系混乱不堪,以至于在风险社会概念的阐述中,对如此重要的概念都没有明确的定义,这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批评,为了弥补这一缺憾,贝克也在多篇论文中对风险社会的概念重新做解释,并逐渐把风险(社会)概念从八个方面来表述:既不是毁灭也不是信任/安全,而是“真实的虚拟”;是有威胁的未来,(始终)与事实相反,成为影响当前行为的一个参数;既是对事实也是对评价的陈述,它在“数字化的道德”中结合了起来;控制或缺乏控制,就像在“人为的不稳定”中表现出来的那样;认识(再认识)冲突中表现出来的知识或不知;由于风险的“全球性”而使全球和本土同时重组;知识、潜在冲突和症候之间的差别;一个人为的混合世界,失去了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二元性。

显然,贝克这一陈述试图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高度出发整合其对风险社会认识的资源,给出一个描述性的定义,以应对外界的批评,其最大的成功之处即在于它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架构,涵盖的信息之多几乎使人从中都无法绕出。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定义并不具有多大的建设性意义,其成功之处也导致了自身的失败:过于宽泛的架构和大量的信息使人无法抓到重点,学者在解读这一概念时更多的是建立在自己的“二度解释”基础上。这就使许多人在认识这一概念时,仅仅看到了“风险”,而忽略了“社会”(虽然风险概念是风险社会理论的基础),在引用这一概念和理论用来解释和分析社会现象时,更多关注的是其“风险面”。尤其是在国内,大多数学者在引用贝克的风险社会概念时,其实并没有关注到这一概念的内涵,而仅仅是试图用“风险”来警示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的危机感和与世界发展的阶段的重合性,同时也有扯虎皮当大旗之嫌,用的是风险社会概念,讲的是社会风险的事实。

另一方面,贝克在对风险社会论述的逻辑方面有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甚至可以说,正是由于其体系论述方面的逻辑问题,导致了其对风险社会概念的模糊化。这一问题主要体现于其理论参照体的错位。在《风险社会》一书的开头,贝克认为社会中财富分配逻辑已经逐渐转化风险分配的逻辑,这两种分配逻辑的不一致性使风险社会成为了可能,因此可以推出风险社会将取代马克思的“阶级社会”。而在全书主题的论证过程中,我们更多的看到的是其使用“工业社会”概念作为整个理论阐述的参照体,甚至在序言中贝克也没有对这一建构有所保留:风险社会来源于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即自反性导致了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中,现代性原则从工业社会里的分离和限制状态之中被救赎了出来”。在贝克看来,“阶级社会”和“工业社会”标志着同一内涵,“是围绕着社会生产的财富如何通过社会中不平等的然而又是‘合法的’方式实行分配这样的问题进行思考的”。而显然,在经典社会学理论中,这两个概念虽然都是围绕着现代性而展开论述的,但从贝尔的中轴原理看来,其所描述社会的中轴是不同的。“阶级社会”是围绕着政治—经济轴展开论述的,而“工业社会”是围绕技术—经济轴来阐述的,这也就形成了社会学中的人文主义学派与自然主义学派。从研究传统来看,前者关注的是人的自由与解放,在方法论上更多的采用个体主义;后者关注的是社会结构,方法论上采用的是整体主义。这样两个在内涵上明显有区别的概念,在贝克这边没有任何逻辑上的整合就合二为一,不得不说其所发挥的“社会学想象力”令人惊叹。

也正是在这种混乱的论述体系下,许多学者对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的可能性展开了强大的批评攻势。总体来看,这一批评不外乎从个人(主观)与结构(客观)两方面来入手。从主观层面看,有学者认为所谓风险社会,更多的是由于个人心理焦虑所造成的,而德国人在此方面尤为严重,因此所谓风险社会也就成了“焦虑社会”的代名词,带有浓厚的巴伐利亚色彩或者德国中心主义。Engle和Strasser则认为,“风险社会的错误在于其假设,这一假设混淆了风险分布、风险冲突和社会不平等的关系,而忽略了风险归因与风险感知之间的关系”。这一批评的理论根据可以上推到道格拉斯和维达夫斯基在《风险文化》中的观点:即现代社会中的风险更多的是由于文化定义所造成的,而不是真实的风险。还有些学者则认为,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其主要目的在于政治竞选的压力。从客观层面来看,德国结构功能主义学者闵希(Richard Munch)对于贝克这一概念的批评可以说是代表了这方面的意见。他认为,贝克的概念过于主观化,缺乏可以用来衡量的具体指标,如风险数量,并没有任何证据说明现代社会的风险比以前更多,反而是在现代人们的整体生活质量更有保证。另一方面,贝克自己也承认这种风险是工业社会的副作用所导致的,显然,这样的一种状况并不是今天才产生的,这中间起作用的是主观的风险感知或风险意识,那我们就更无法从客观上来区分一个社会的发展阶段,如美国和德国,美国人对风险的评估标准要远远低于德国,这是否就意味着美国还停留在工业社会阶段(胡正光,2003)?总体来看,闵希把疑问带到了更为基本的问题上:风险社会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即到底是什么力量使工业社会走向了风险社会(如果确实存在这一转型的话)。

上述对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概念及其理论的批评,贝克本人也作出了回应,但并没有涉及到对风险社会质疑中最核心的问题,即在“风险社会的成因问题上缺乏深层的实践存在论反思”(庄友刚,2005)。在笔者看来,真正把上述难题试图解决的是学院派的吉登斯。吉登斯自身理论研究的着眼点并不在于风险社会,而是通过对经典社会学理论的梳理达至对社会学的另一种理解:现代性。在其理论建构成型之后,吉登斯一直试图用这一理论体系来解释当代社会发展的复杂现象,以克服当代“社会学研究的危机”(文军,2002)。贝克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在其内在逻辑方面与吉登斯的理论有着吻合处,因此,吉登斯对于风险社会的研究,更多方面在于其理论的实践性。

吉登斯风险社会理论的建构和主要观点

吉登斯并没有和贝克一样,用若干本书来论述风险社会,而仅仅是在《现代性的后果》、《失控的世界》、《自反性现代化》三本小册子的若干章节和若干篇演讲文稿中涉及风险话题。因此必须从吉登斯社会学元理论的建构开始分析,而风险社会仅仅是这一社会学元理论推导的必然结果。因此,如果只看到吉登斯关于风险议题的论文,而对其元理论缺少了解,则必然无法从整体上把握风险社会。

作为当代学院派的代表,吉登斯对其理论的建构是从对经典社会学理论的反思与重释开始的。他选取了三位经典理论的代表: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因为吉登斯相信,“社会学家们都普遍认为当代社会理论必须进行彻底的修正。而要做这种修正,就必须对现代社会学主要参考框架的建构者们的著作重新加以思考”。进而他总结出社会学研究的宗旨在于揭示“现代性”,而这三位经典巨匠对于“什么是现代社会”的认识存在很大区别,马克思运用“资本主义”来描述现代性;涂尔干用“工业主义”来论述现代社会发展的特征;韦伯使用“理性化”范式来研究现代社会。当然,这么做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为了去指认其中的缺陷或含混之处,“而是尝试去展现三位作者中可以辨认得出的内在一致性”。通过对这三大经典社会学支柱的再解读,吉登斯找到了三位大家的共同出发点:对于现代性的回答。当然,他也意识到,这三位大家的理论虽然其解释力是有目共睹的,但受制于时空的限制,在当代社会转型期已明显无法满足人们对社会现象的认知和了解。因此,在挖掘经典理论资源的基础上,吉登斯开始构建其自身的理论大厦。

对经典理论的梳理,首要的问题是如何去理解“人和社会的关系”假设。“无论是否喜欢、是否了解,社会学家都要根据预先确定的假设来组织自己的研究,社会学的特点就在于依赖于这些假设,并随这些假设的变化而变化。而要探讨社会学的特点,了解社会学是什么,就要求我们去辨认那更深一层的关于人与社会的假设”。在经典社会学理论中,对于人和社会的假设,主要存在“唯名论”和“唯实论”两个流派,两者围绕着个体/社会的二元划分展开论述。但是吉登斯认为,必须要抛弃个体/社会的二元论,“上述两种二元论都没有为理论反思找到一个恰当的起点;实际上,应集中关注于被再生产的实践。无论如何,重要的是要弄清楚抛弃‘个体’/‘社会’这种二元论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样做绝不意味着否认具有自身不同结构性特征的集体形式和社会系统的存在。同时,这也不意味着这些特征以某种方式‘包含’在每一个情境化个体的行动之中。对个体与社会二元论的挑战,就是坚持认为,个体和社会都应该被解构”。

为了规避上述主体或客体的霸主体制理论,吉登斯对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进行了重新界定,“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存在,而是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因此,“实践”概念成为了其理论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实践与自然界的一般活动是有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人类认知能力所特有的反思性特征,实践的连续性是以反思性为假设前提的。简单来看,实践就是一种“行动流”,而这种“行动流”是以反思性作为持续的基础。为了体现这一主要特征,他从“个体”概念出发,个体是一种实在,这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如何理解“个体”,他反对把“个体”看作“人”(body)或“人的概念”,“谈到个体不仅仅是指一个‘主体’(subject),也是指一个能动者(agent)”,这也是社会学方法新规则所寻求建立的理解。而“能动者”概念最大的特点即在于反思性,这种反思性在经典社会学理论中也被关注,但更多的是把反思性简化为“目的”、“意图”、“理由”、“动机”之类的术语,导致其渗透着唯意志论的色彩,“完全剥离了人的行动在时空中的情境关联”。因此,要纠正这一偏差,就必须将“时空视为社会实践的构成部分”,所有的反思(或者说能动者)都是根植于特定时空的情境下的,这种情境在吉登斯看来就是“结构”。基于“行动流”的持续性,吉登斯对结构进行了重新定义,即结构指的是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binding)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征:规则(和资源)。这种“结构”并不是什么固化或具体的形式,而是社会实践中的某种“虚拟秩序”,保证不同时空下能存在类似的实践形式。显然,这种对结构的重新阐释受到了现象学方法论的影响,从而使结构从静态、宏观走向了动态、微观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就完成了从结构二元论(即认为结构是外在于个体的具体实在)过渡到结构二重性的任务:以社会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为根基的规则和资源同时也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在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看,结构既是静态的,又是动态的;既是宏观的,又是微观的。这并不是两种不同的结构(属性),而是内含于结构内的两种属性,这就是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主要观点。

吉登斯风险社会理论的解读

结构化理论是吉登斯理论大厦中的元理论,他希图以此来解释社会再生产与系统再生产的逻辑,因为在他看来,理论与社会发展之间虽然有张力,但在逻辑层面是一致的。因此,用结构化理论视角所分析的社会发展,既不同于客观主义的结构决定论,又不同于主观主义的目的论,而是一个主客观共同作用的结果,吉登斯把这一过程用马克思的一句话来形象地概括:人们创造历史,但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

在吉登斯对社会发展的分析中,“行动”概念是其分析的基础和核心,不同于经典社会家的是,他认为“行动”的主体不仅是“主体”,还是“能动者”,它使行动具有反思性。更为重要的是,“行动不仅仅是个体特性,也是社会组织或集体生活的要素”。而在其结构化理论中,“结构”概念表现为系统概念:结构只是具有结构性特征的社会系统或集合。这样一来,吉登斯就打通了个体与系统(结构)之间的路径:个体行动是社会系统的基础,分析社会系统必须从个体行动出发;另一方面,个体行动又受到系统的“制约和使动”;个体行动的反思性所产生的意外后果又是整个系统因果循环直至均衡的运作基础。在此一逻辑下,吉登斯认为实践包括了两个层面:社会再生产和系统再生产。社会再生产是指共同在场情境下行动者之间的交互关系;系统再生产是指跨越一定时空范围的行动者或集合体之间的交互关系。根据结构化理论的观点,社会再生产和系统再生产是辨证统一的,它沟通了微观与宏观、主体与客体的鸿沟。

吉登斯运用这一社会构成的逻辑来分析现代社会的形成和运作机制。系统再生产主要体现的是在扩大的时空情境下的社会再生产(当然,这两者的关系要比这显得更复杂),因此,时空概念成为了吉登斯来分析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在他看来,时空的虚化与延伸是现代社会的动力机制,“首先,它是脱域过程的初始条件;其次,时—空分离为现代社会生活的独特特征及其合理化组织提供了运行的机制;第三,与现代性相连的鲜明的历史性特征,依赖于‘嵌入’时间和空间的各种模式”。在这种虚化和延伸的时空情境下,能动者在反思性作用下,为了交互实践,形成了新的具有“结构性特征”的社会系统,一种新的脱域机制:象征标志(系统)与专家系统。这种新的脱域机制会“再嵌入”到社会再生产中,成为社会自我循环与调控的基础。社会(生活世界)与系统之间就形成了互动,但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再生产和系统再生产中主体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所有的系统知识都必须在社会(生活世界)中得到检验并不断被修正。因而,时空的虚化与伸延、脱域机制和知识的反思性成为了现代性的三大动力机制,而其中知识的反思性是连接其他两大动力的载体。问题在于,由于知识的反思性的存在(当然反思性是人类社会的一大特征,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专有产品),使得脱域机制既是社会再生产的外在条件,又是其内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使得行动存在着不确定性:系统(制度)是在反思性主导下不断被检验与修正的过程。因此,在吉登斯看来,这样的检验与修正会出现许多“有预期之目的与为预期之后果”,而风险正是这种脱域机制(系统)不良运作的后果。

当然,作为解释社会发展与变迁的理论框架,这样的运作逻辑在传统社会以及现代社会的早期同样是存在的,但是为什么没有出现在今天的社会中所看到“自反性”的发展场景?吉登斯认为这一转折点在于“自然与传统的终结”。具体来看,“自然与传统终结”的结论恰恰来自于社会运作逻辑的分析。

从自然的角度看,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早期,对于“什么是自然”的问题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回答的,它外在于人类社会,人类对自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是单向的,不受其他行动的干扰。尤其在启蒙运动之后人类所确立的理性化思维,认可了自然的客观性及人类对自然所拥有的确定性知识,而这种确定性知识可以使得系统外在于行动者而存在,保证了系统的确定性。但在今天,人类行动的扩大及深入,使得自然已全面受到人类的占领,因此当我们再去回答“什么是自然”的问题时,已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在这样的前提下,人类对自然的认知和所采取的行动都是人类社会内部的行为,作为“他者的自然”已经结束,专家对于自然的认知和解释受到了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如不同权力的影响、价值的作用等,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抽象系统只是“双重解释”的具体展现而已,同时在行动中不断被检验与修正,而丧失了其原有的绝对确定性。

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传统是一种将对行动的反思监测与社区的时—空组织融为一体的模式,它是驾驭时间与空间的手段,它可以把任何一种特殊的行为和经验嵌入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延续中,而过去、现在和将来本身,就是由反复进行的社会实践所建构起来的”。简单来说,传统社会的行动根基在于“现在”,所有的行为和经验为了现在行动的合法性都可以被再重组,其目的在于保证当下的确定性。而这种行为和经验又通过特定的仪式使其具有程式真理。因而,在传统生活方式下,行动的系统结构与相应的情境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保证了行动与系统的绝对确定性。但是在现代社会,传统所具有的独特的行动的结构性特征发生了断裂,原因即在于时空的伸延所带来的系统的抽象与情境的虚化,两者之间已经没有明确的对应了。当我们依靠特定的系统采取相应的行动时,我们已经无法去确认系统的绝对可靠性,在反思性的作用下,我们可以赋予系统新的意义,并进而指导我们的行动。在这样的行动逻辑下,系统也就失去了它的确定性。

上述关于“自然与传统终结”的论述,本质上是围绕着现代性的三大动力机制而展开的,即现代社会发展到了这样一个转折点时,时空伸延的广度和深度超出了现代社会的早期,本来作为外在的脱域机制(系统)在反思性的作用下高度内化,其作为社会再生产的外在独立变量所具有的不变性已成相对,很多时候是作为社会再生产的共同变量而起作用。另一方面,虽然反思性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特征,但在时空伸延、脱域机制高度内化的今天,某种程度上又进一步活跃了人类的反思性。因此,制度性的反思性成为了不确定的根源,在此基础上,系统(制度)的确定性成为了过去,不确定性主宰着今天,贝克所谓的风险社会初显雏形。

吉登斯对于风险社会的阐述无论在理论性还是解释力方面,都全面超越了贝克等其他学者,这当然得益于其元理论的建构,使我们看到了风险社会可能性的关键动力之所在。当然,其元理论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随之在解释风险社会时暴露无遗。如在现代性的动力机制问题方面,到底是什么促使时空的虚化和伸延;另一方面,社会与系统存在着耦合性,这本身也是吉登斯理论的辨证之处,但带来的就是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在整个论述中缺少一个基本的假设来确立其基本的先后关系。这就导致整个理论的论述是具有自我指涉性的。当然,理论的缺陷也为后来人的探索打开了一扇认知大门。

参考文献:

1.胡正光.风险社会中的正义问题:对“风险”与“风险社会”之批判.(台湾)哲学与文化,2003(11)

篇2

关键词: 会计风险; 风险传导; 传导机理

风险管理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其薄弱环节,而对于企业会计风险的传导机理,我国企业更是缺乏充分认识,这使得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在面临金融危机时缺乏应变策略。因此首先必须清晰地了解到会计风险及其传导所带来的影响及其产生的根源,才能够帮助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会计风险及会计风险传导的内涵

(一)会计风险的内涵

我国对于风险概念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从不确定性出发来论述,而会计风险的概念则是通过对不确定性的具体描述来确定的。程方(2010)认为会计风险是由于会计信息没有真实、客观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给信息使用者造成影响,进而导致其做出非合理决策。在这一概念中,隐含着对公允价值的理解,这也是近年来会计风险概念界定中通常所采用的观点。吴可夫、朱娜(2010),王珏、陈红(2009)等都从公允价值确认的角度给会计风险进行定义,这也是目前文献中出现较多的会计风险的概念,他们认为会计风险是由于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相关制度时,在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过程中,受客观因素或主观因素影响,不能适当体现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从而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误读,从而影响决策正确性的可能性。上述关于会计风险内涵的描述,均基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否,按会计实务工作的流程来加以阐述。因此本文中会计风险的内涵界定为,基于对会计准则的不同路径选择,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实务中,对企业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主观性反映,导致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影响的不确定性,并由此带来的对企业内部及外部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会计风险传导的内涵

目前与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相关的研究并不多见,大多文献都是针对财务风险传导来进行研究,叶建木(2009)、夏吉吉(2009)等从企业风险的关键要素出发,对风险的特征、风险源、风险流、风险载体、风险传导路径及风险阈值等方面所形成的风险传导一般机理进行了研究。白杰(2010)将财务风险传导运用到了新疆德隆案例分析中。综上所述,会计风险传导的内涵界定为,会计风险传导是由于会计风险的关键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影响,导致会计风险源的形成,并经由会计风险载体,通过特定的风险传导路径,以风险流的形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成果带来影响。因此对会计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载体及风险路径的研究将是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研究的重点。

二、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的特征及类别

(一)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的特征

从风险传导的角度,对企业风险的分类可大致划分为:泡沫破灭型传导;要素稀缺式风险传导;结构坍塌传导型;海啸波浪传导型;链式反应型传导;企业风险的有路径式传导①。这些分类的基础是风险传导的不同表现形式,而企业会计风险的特征与整体企业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企业会计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两者都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确定的影响。其风险的产生都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实务,并经由企业内部人员操作,其风险造成的结果都会对企业的内外利益相关者造成影响。

2.两者的区别。一是范围不同,以企业为研究对象,企业风险是企业的宏观风险,而会计风险则属于微观风险;二是计量基础不同,会计工作是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企业整体决策活动的计量既包括对历史信息的记录,更注重现实状态对未来的影响,重在预测;三是传导路径不同,企业风险的传导路径是基于企业业务流程链、相关利益链和价值链等基础而来的②,而会计风险传导路径则主要通过会计工作的实际操作流程,伴随着信息传递而显现,可见会计风险最直观的特征即是路径依赖性。

篇3

[关键词]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创新风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08.113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08-0145-02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信息技术、科技技术高速发展,我国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及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都需要以创新作为基本点。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这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在此基础上,科技部、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实施了“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提出在2020年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创新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在学术界中,大部分学者多是对创新型企业概念、创新能力、创新动力、持续创新等进行研究,很少关注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风险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1 创新型企业研究综述

创新型企业是以创新求生存并实现持续创新的企业。国内外关于创新型企业的研究颇多。现有研究结果中,学者们对创新型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创新型企业的概念及特征、评价以及成长方面。

1.1 创新型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创新型企业的概念源于“创新”。约瑟夫・熊彼特于1912年最先提出创新的概念。而英国学者弗里曼早在1982年就对创新成功企业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早期许多学者认为创新型企业就是技术型企业,如Louis A. LEFEBVRE和Elisabeth LEFEBVRE。随着学者对创新型企业研究的深入,创新型企业的概念界定表现出不同学者各自的特色。彼得・德鲁克认为,创新型企业就是把创新精神制度化而创造出一种创新的习惯。Pak Tee Ng(2004)认为,创新型企业是指其成员通过把创新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来不断更新、完善整个组织。向刚(2009)指出,创新型企业是具有强大而持久创新动力的企业。William Lazonick(2010)认为,创新型企业是拥有能够创造创新机会和乐观积极的企业家精神的企业。Nigar Demircan ?akar(2010)认为,创新型企业是具有积极的组织文化和较窄的权利差距的企业。Agnieszka Zarzewska-Bielawska(2012)等认为,创新型企业就是拥有丰富研发资源和开放研发模式的企业。总之,不同学者对创新型企业概念的界定是不同的,虽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但却都是以创新为核心。

创新型企业较一般企业而言,有其独特的特点。刘吉(2007)认为创新型企业应具备有若干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自主创新、全面系统创新、高速发展和有巨大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企业等特征。许庆瑞(2009)认为创新型企业具有自主性、创新型、持续性、全面性和效益型的特征。创新型企业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创新性,这是创新型企业最本质的特征;自主性;持续动态性;全面系统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知名品牌;效益性;风险性;适应性;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力。

1.2 创新型企业的评价及成长

随着对创新型企业的深入研究,部分学者开始对创新型企业评价问题进行研究。创新型企业在诸多方面不同于一般企业,如何对其进行正确合理的评价是推动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祝爱民 等(2008)建立了基于创新能力(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效益能力(偿债、营运、盈利)与发展能力(市场发展、财务发展、战略发展)3个模块的创新型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朱学冬 等(2010)基于DEA方法模型构建了创新型企业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李兴宽(2012)运用灰色系统理论构建了基于企业持续创新动力、能力、绩效的创新型企业评价模型。蒋咏华(2004)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对创新型企业创新能力进行评价。

创新型企业成长是企业在创新性生存条件下的成长,包括成长性、创新性两层含义。对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研究集中在成长中相关因素和创新型企业培育建设方面。Christopher M.Mahemba和Erik J.De Bruijn(2003)对坦桑尼亚制造业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及其与成长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坦桑尼亚制造业中小企业的创新对成长绩效有积极影响。Davila,Tony,Marc J.Epstein(2008)等认为培育创新型企业的重点在于创新战略、组织文化和员工心理、评价和奖励系统、基金项目、团队管理以及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Baccara(2007)、Camelo-Ordaz(2008)和Christiansen(2000)等人从人力资源、企业文化、战略联盟等方面对创新型企业的培育进行研究

综上所述,国外较早的关注并研究创新型企业,而我国的研究起步于国家倡导的创新型国家战略研究。目前国内外对创新型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创新企业的概念、评价和成长等方面,很少进一步研究创新型企业的持续创新,尤其是创新企业与风险管理结合的研究更少。

2 持续创新理论研究综述

日本著名学者野村郁次郎在其《知识创新型企业》一书中首次提出持续创新,并明确指出知识创新型企业的核心任务就是持续创新。由此可知,创新型企业的本质是持续创新。自1995年以来,昆明理工大学学者向刚教授基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项目管理理论和对中国企业的实地考察,首次提出了企业持续创新理论,自此开启了企业持续创新的研究。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持续创新理论的研究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主要集中在企业持续创新概念、能力、动力、持续创新评价、持续创新运行机制和实现机制及模式等方面的研究。

2.1 持续创新的概念、动力和能力

随着持续创新研究在国内外的深入,Shapiro(2001)把持续创新界定为组织上下的所有个人随时随地都创新,就像呼吸一样自然。汪应洛 等(2002)从企业持续创新视角界定企业持续创新机遇的概念、基本特性和内涵。Rodriguez(2003)把持续创新定义为一个能够创造新产品和服务并改进企业流程的新创新系。Soosay(2005)认为持续创新是企业不断在组织中应用新的观点和方法的过程,它包括企业的所有方面,并需要一套系统的、程序性的、渐进性的或突破性的贯穿企业所有员工和企业所有层面的组织方法。王文亮(2008)和Jennie Bjork(2010),Jing Xu(2010,2011),Stephen D(2010,2011)等指出了影响持续创新的因素。

汪应洛(2004)对企业持续创新能力的界定中强调企业的持续创新要求企业内部协调发展,它是一个具有很强的系统性、综合性和整体性的连续过程。向刚(2005)提出持续创新能力是企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不断地推出和实施新的创新项目(含产品、工艺、原料、市场、组织、管理和制度创新项目),并持续不断地实现创新经济效益的能力。Boer(2006)将持续创新能力的定义修正为对开发和开创完美结合的能力,既能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又具有灵活的战略,是企业运作、渐进性改进与学习、突破性创新的有效、持续的相互作用与结合。大部分学者对持续创新能力的概念进行研究,而张汛[(2010)则从持续技术创新和持续制度创新两个角度探讨了影响企业持续创新能力的因素。

持续创新动力方面的研究,向刚(2004)研究了持续创新的动力机制,强调了企业家持续创新意识、持续创新精神、企业家及其员工持续创新的物质利益驱动、企业持续创新文化、企业团队精神以及科学技术的推动、市场需求的变化、市场制度、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环境和政治制度的变化与发展对企业持续创新动力的影响。段云龙(2007)结合持续创新动力模型,提出绿色持续创新动力模型,强调了制度结构对绿色持续创断动力的重要作用。

2.2 持续创新的评价和运行机制

针对企业持续创新的评价的研究,段云龙(2007)基于绿色持续创新能力的特性提出了企业绿色持续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出绿色持续创新能力的评价模型。段云龙(2008)又提出了持续创新动力评价模型。王文亮(2008)、代碧波(2012)和邓馨阳(2011)通过构建不同的持续创新能力评价模型,对持续创新能力进行评价。李兴宽(2010)构建了持续创新绩效的评价指标,创建了基于粗糙集理论的企业持续创新绩效的评价模型。段云龙(2012)基于主成分投影法构建企业持续创新实现效能评价模型,发现制度结构要素是影响企业持续创新实现的最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当前对企业持续创新的研究现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持续创新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近年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概念、重要性、特性、动力、能力等专题方面,但关于持续创新与风险管理关联的研究较少,只是初步分析了风险管理对于持续创新的重要性,关于持续创新过程风险的特性、分类、运行规律等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第二,把创新型企业与持续创新结合起来的研究较少,仅限于提出创新型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持续创新,没有对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3 企业持续创新风险研究综述

创新是要付出巨大成本和承担巨大风险的,企业在持续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许多国内外学者投入到创新风险的研究中。Joanna Barsh & Marla M. Capozzi(2008)认为企业要发展必须要创新,同时创新和风险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赖流滨(2008)认为创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创新型企业面临环境、技术、市场和管理等风险组合。而我国学者向刚 等(2009)最早提出了创新风险的定义和特征,真正开始界定创新风险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对创新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创新过程的风险、创新战略风险、创新项目风险等领域。

3.1 企业创新过程的风险

国内学者谢科范教授(1999)较早地系统归纳介绍了国内外技术创新风险管理的研究成果。王立新、高长春(2005)和刘继海 等(2006)研究了技术创新过程不同阶段的风险识别和管理策略。在创新战略风险的研究中,许晖、余娟(2007)对企业在实施国际化经营创新战略过程中的关键风险进行了识别研究。在创新项目风险的研究,Janne A. KeiZer and Johannes I. M. Halman(2007)通过研究发现基本的创新项目天生具有风险,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在产品创新过程中风险的识别和诊断方法。

3.2 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过程风险

学者们对持续创新风险的研究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如李兴宽(2009)提出创新型企业建设的过程中有创新战略风险、重大创新项目风险、人因风险3种重大风险。李宁(2011)对持续创新过程重大风险进行动态分析和管理机制研究。巫英(2013)在对企业持续创新重大风险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以经营者具备强烈的创新风险管理意识为前提,从组织结构与人员配备、规章制度、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4个方面构建了重大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和设计方案。倪彪(2013)构建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重大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客观认识自身的重大风险管理水平,改进自身的不足,促进持续创新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当前在创新风险研究方面,对常态的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管理研究较多,而对复杂、动态的持续创新风险管理研究极少;基础理论层次的研究相对较多,技术及应用层次的研究相对不足,可以说,企业创新风险管理还缺少系统、深层次的研究。

4 总结与评述

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与持续创新风险成为当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但是把创新型企业与持续创新、创新型企业与风险管理、持续创新与风险管理结合起来研究的较少,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过程的风险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的研究主要是在创新型企业的概念界定、评价和成长等研究较深入,但对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过程的研究较少,而对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风险的研究只是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对其因素、概念,本质以及管理机制研究较多,而对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过程的风险研究较少。创新型企业持续创新风险具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主要参考文献

[1]段云龙.企业持续创新动力的评价模型及应用[J].统计与决策,2008(9).

[2]许晖,余娟.企业国际化经营中关键风险的识别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7(10).

[3]郭韬,史竹青.创新型企业研究综述[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9).

[4]段云龙,向刚.企业持续创新理论研究评述[J].商业研究,2010(11).

篇4

[关键词]旅游保险;扎根理论;开放性译码;主轴译码;选择性译码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0)01―0038―04

尽管我国目前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旅游大国,但旅游保险发展却不尽人意。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8至9成的市场尚未开发。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理论界这些年一直对此进行着探讨,综合各家的观点,主要原因归纳为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认识存在误区、对旅游保险缺乏信任、对保险公司的服务存在担忧、对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旅游保险产品品种不丰富、投保渠道狭窄等原因。

这些归因性的判断虽然说都是现实情况的真实反映,但是观点的提出者的归因方法基本没有超出传统归因模式――观察现象、归纳总结、提出观点、论证观点。在本文研究中,笔者将使用一种新颖的理论――扎根理论,对中国旅游保险发展影响因素进行研究。这一研究以笔者组织的一次当地一所高职院校保险专业学生进行的居民旅游保险意识暑期社会调查为基础,从一个新的角度探讨了当今中国民众旅游保险意识的制约因素问题。

一、扎根理论概述

扎根理论是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它有别于大多数学者迄今为止一直在使用的演绎研究方法。它是由斯特劳斯(Anselm Strauss)和格拉斯(Barney Gla,ser)两位社会学者在1967年出版的《扎根理论的发现》一书中提出的。

扎根理论之所以是一种新颖的理论范式,原因在于它摆脱了传统理论研究中常见的首先提出观点,然后论证观点的演绎研究方法,这种演绎研究方法的最大不足是不可避免会出现“结论在研究之前出现”的尴尬局面。扎根研究与此不同,它是一种从经验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理论的研究方式。具体来说,扎根理论是指研究者参与到研究对象的环境中,采用介入式观察和非结构性访谈等获取资料的方法,系统、详尽地描述、反思研究对象的事实境况,然后在此基础上抽象出理论、提升理论的一种研究方法,是一种自下而上建立理论的方法。扎根理论强调在系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寻找反映社会现象的核心概念,然后通过在这些概念之间建立起联系而形成理论。

二、扎根理论研究方法的分析技术及例举

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对资料的分析过程可以分为3个主要步骤,依次为开放性译码、主轴译码和选择性译码。这三重译码虽然在形式上体现为3个阶段,但在实际的分析过程中,研究者可能需要不断地在各种译码之间来回转移和比较以及建立联结。

1,开放性译码

开放性译码指将企业资料记录逐步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也就是根据一定原则将大量的资料记录加以逐级“缩编”,用概念和范畴来正确反映资料内容,并把资料记录以及抽象出来的概念“打破”、“揉碎”并重新综合的过程。开放性译码的程序为:定义现象(概念化)一挖掘范畴一为范畴命名一发掘范畴的性质和性质的维度。对范畴的性质和性质的维度进行界定,是为了确保概念到范畴的提炼操作尽量科学贴切。

2,主轴译码

在概念化和范畴化阶段,研究者将资料分解并指认出范畴,该过程对资料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和提炼,但最终得出的范畴几乎都是独立的,其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深入探讨,而关系的建立是得出结论的必要前提。为此,要将各个独立的范畴加以联结,将被分解的资料重新整合。

3,选择性译码

经过以上对范畴的典范模型分析,我们对范畴及其关系的理解又加深了一步。在对原始资料、概念、范畴,尤其是范畴关系不断比较的过程中,扎根理论分析进入了第三个译码阶段――选择性译码。选择性译码是指选择核心范畴,把它系统地和其他范畴予以联系,验证其间的关系,并把概念化尚未发展完备的范畴补充整齐的过程。该过程的主要任务包括识别出能够统领其他所有范畴的“核心范畴”;用所有资料及由此开发出来的范畴、关系等扼要说明全部现象,即开发故事线。

选择性译码中的资料统合与主轴译码差别不大,只不过它所处理的分析层次更为抽象。

三、研究过程概述

本次调查中,笔者让学生在有至少一次长途旅游(超出本市及市辖县的范围)经历的群体中随机选取50个人,并着意选择了4位有过个人旅游保险购买经历的。要求被调查者用文字描写一下自己对旅游保险的认识。基于这一目的,对象的选择要求除了旅游经历之外,还要具备高中以上的学历水平,以保证这些被访问者能够理性地用文字阐述自己的观点(典型的扎根理论还有录音资料、面对面访谈记录等等,鉴于此次研究的内容比较简单的特征,笔者将这些方式舍去)。

将收集完成后的文字资料形成“资料库”,在此基础上,笔者就可以依据扎根理论规定的研究程序对资料库的资料进行研究,形成研究结论。

研究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开放性译码与主轴译码建立的过程。

第一阶段是开放性译码的建立,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开放性译码中概念的建立。开放性译码是一个从概念建立到范畴建立的过程。建立概念是第一步。概念是对原始资料中对研究目标有意义的观念进行初始加工整理的过程。这一过程中要进行通俗化语言向精炼化语言的转变(文章稍后我们将对不易理解的精炼化语言进行标注)。

概念建立实例如下:①原始资料中有这样一段:“我很喜欢旅游,旅游可以增加我的知识,丰富我的生活。我没买过旅游保险,但是我对它还是挺感兴趣的,以后可能考虑买。”从这一段话中,提炼出如下的概念:a:个人购买经历Ib:感兴趣;c:将来可能行动。②原始资料有这样一段:“旅游吗,很好,我特别喜欢,但旅游保险,我觉得没必要,从没买过。买保险是为了准备出事,而旅游是一件高兴的事,谁还没出门就想着出事?不吉利!”从这一段中,提炼概念:a:个人购买经历*(*号表示已经存在的一个概念的对立面,亦即“没有经历”,下同),b:感性正面认识。(负面认识)。③原始资料有这样一段:“我长这么大,出门旅游少说也有十次了,还真买过一次旅游保险,不过也没出事,后来就没买过,我说不好是哪种原因使我放弃购买。收入不太高可能算一个,不过更多原因可能是对保险印象不太好。”提炼概念:a:个人购买经历Ib:收入制约;c:保险良好印象*。

概念提取完后就要进行第二步――对概念进行归并,提炼出范畴。范畴是对概念的浓缩,反映出所 有概念的本质的东西。

第二个阶段是主轴译码建立过程――这是一个对开放性译码中得到范畴进行归并的过程(见表2):

四、理论分析与模型建立

1,概念特征分析

首先是概念色彩。基于本次研究的特定内容,将概念色彩分为正面概念与负面概念两类。不必逐个统计就可以看出,负面的概念占主导,这说明我国目前情况下旅游保险制约因素“质性”很差。需要说明的是,在经济领域对某一经济现象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并不必然负面因素居多,原因是开放性译码特征是“什么都可以说”。例如,笔者以前曾调研过影响购买健康保险的影响因素,“有必要”一类正面因素比“太贵”一类负面因素要多。其次是概念演变方向。概念一般在未来或长或短时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有3种情况:向正面(我们期待面)演变、向负面演变和演变方向不确定。本次研究得出的概念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可以确定性地判断都会向正面演变。理由是中国经济一定会向前而不是向后或停止发展,中国法制会不断完善,保险企业等企业行为会不断规范等等。从中几乎很难找到方向不确定的概念,更不用说负面发展概念。

2,主轴译码的范畴分析

首先确定范畴之间的内在逻辑特征。扎根理论研究中,主轴范畴之间关系有这样两大类:一是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二是范畴之间制约的严格程度。先看第一点。范畴间存在因果链条,但并非是按严格的单一路径,其中,“外部认知”、“自我认知”与“体验”具有“单一路径”特征,而“保险环境”、“其他环境”彼此之间就不存在这种特征(见图1)。再看第二点。既然存在因果关系,范畴之间也就必然存在制约关系,但是制约关系的严格程度不均衡。例如,“自我认知”对“体验”的约束比较严格,而“外部认知”对“自我认知”的约束不严格(例如,同样的外部舆论下,有人会选择买,也有人会选择不买)。还有表面看去或单纯逻辑推理看去约束严格,而实际却不是那么严格。例如“保险环境”对保险购买制约程度利用很高,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容易看到,在保险公司行为不变的情况下,有些保险销售很好(例如分红类寿险),而有些保险销售不好(例如旅游保险)。

其次,为建立最后一步选择性译码,还要对主轴译码中得出的范畴逐项分析。其分析程序是:该范畴的意义及特征提取――该范畴与前后范畴的关系――改进可能。

①自我认知。这是旅游保险购买活动产生的最直接基础,是“体验”范畴存在的前提。它兼有一个“桥梁”的作用,也就是说,其他影响因素都要转化为自我认知,然后才能转化为旅游保险购买。这一范畴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自我认知”因人而异导致的高变异度,并且往往与学历、经历、职位等不能保持一种稳定的“正向发展”关系。在其他种类保险中这一现象就存在,在旅游保险中这一特征更为明显。这也就决定了自我认知的那些“前置”影响因素(外部认知等)的作用结果只能在总体推断情况下有意义,用于个体推断意义不大。从因果逻辑关系看,“自我认知”位于“体验”之前、其他范畴之后。该范畴改进不仅取决于其他范畴的改进,同时也取决于某些“内省活动”,例如受教育水平影响、修养的提高。

②外部认知。旅游保险中的外部认知首先与普通保险的外部认知关系密切,对普通保险的美誉度可直接转化为对旅游保险的美誉度,中间不存在“中阻”因素。以往的调查也显示,购买旅游保险或可能购买旅游保险的潜在投保人基本也是热衷于购买其他保险的投保群体。其次,外部认知虽然与自我认知相比变异较小,但存在一种滞后反应情况(哲学用语中被形容为“社会意识形成后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外部认知在我国现阶段对保险评价具有一种“负向放大作用”,即说保险好容易被怀疑,而说保险不好容易被接受。外部认知在因果链条中位于自我认知与体验之前,位于另外其他两个概念之后。改进可能取决于“前置范畴”的改进,但非常缓慢。

③体验。体验不仅是一种目的,而且是一种改变认知的手段。包括旅游保险在内的保险的一个特征是体验后形成负面认知的概率较大。原因除了来源于保险服务或理赔低于预期之外,也来源于投入与收益的“非物质型区配”――买保险大多最后只能得到一种精神安慰,不能获得实际赔偿,因为损失没发生。体验位于所有范畴的最后一个环节上。改进的可能基本取决于前置范畴因素。但需要说明的是,体验与自我认知之间会形成一种正反馈作用,好的体验提升正向自我认知,反之,提升负向自我认知。

④保险环境。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安全保障,但是购买保险也存在一种风险,就是不能获得预期的保障,我们将此称为投保人的“保险风险”。比较起来,旅游保险属于投保人“保险风险”比较小的一种风险,原因是旅游保险赔付多对应意外伤害,损害程度易见,损害原因明晰。所以,尽管保险公司的行为经常被社会所非议,但旅游保险环境却相对好一些,由此得到的推论是:这一范畴的“质性”好于一般人的想像。在逻辑关系上它位于其他范畴之前,与社会环境并列。由于社会声誉水平直接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展及效益,所以保险公司必然不断自主改进这一点。

⑤其他环境。与保险环境的作用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第一,它的影响往往是最有决定性的,例如未来收入提高对旅游保险发展会起决定性作用(收入提高后,购买人多,还会形成一种相互效仿效应)。第二,实际内容比采集的概念更广,例如“法制完善”也属于外部环境。逻辑关系上其他环境与保险环境处于同等位置。由于牵扯社会多方面,改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理论构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上范畴基本涵盖完成目标的全部必备要素,据此,可以进一步进行理论构建:

旅游保险购买行为受以上所有范畴影响都很大,影响路径遵循以下模式:

各相关因素都存在改进可能,并属于一种自动的正向改进,但改进存在不同步的情况。

篇5

一、风险财务相关概念

(一)风险财务的定义和特征。很多研究结果提到了财务风险的概念,但是在现代企业中,通过比较和深入分析,笔者认为使用风险财务的概念更为合适,不仅突出了财务具有风险性的特征,而且能够与传统的财务风险概念有所区别。本文论述的风险财务主要是指企业在运营或者管理中,由于很多不确定因素,使得企业的财务都会呈现出一定的风险性,最终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出现较大的偏差。

风险财务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综合性的特征,企业的风险财务不仅仅包括资金筹措和资金结算的风险,而且还包括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企业的资金风险,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部门;第二,不确定性的特征,造成企业风险财务的原因是比较模糊的,而且这些原因之间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最后使得企业的财政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些因素难以被完全认识和把握,因此造成了企业财政管理工作的困难;第三,严重的损失,当企业的财务结果与财务目标出现较大差异时,如果这些差异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那么企业可能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风险财务管理的概念及特点。风险财务对于企业发展和运营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不正确地面对,很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需要加强对企业的风险财务管理工作。风险财务管理主要是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能够保证企业财务的稳健发展。这其实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风险财务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工作相比,风险财务管理的覆盖面更加广泛,对于企业的各个部门和人员来讲,与企业的财务息息相关,因此风险财务管理的范围更加广泛;第二,与普通的财务管理相比,风险财务管理工作更注重应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能够更加理智科学地应对企业财政上的风险;第三,管理的手段更加先进,风险财务管理需要分析大量的数据,从而找出影响企业资金风险的因素,因此需要科学的管理手法,所以必须要采用更加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才能使得企业的风险财务管理工作更有效率。

二、企业风险财务管理工作基本方法

(一)风险财务预测方法。风险财务预测方法主要是预测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专家预测法,主要是利用专家在企业风险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然后深入分析企业的财务现状,进而能够识别企业财务存在的风险;第二,幕景分析法,在风险财务预测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影响企业财务风险的各个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判断它们对企业财政的不同影响;第三,资金分析法,通过对企业资金的分布和运动状态进行分析,从而找到资金在运转或者使用方面的风险,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风险财务预测方法。

(二)风险财务决策方法。在进行企业风险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与财务工作有关的决策,正确的决策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错误的决策可能会为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风险财务决策也是企业风险财务管理的重要方法,它主要是在风险财务预测方法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财务进行综合性的评价,然后从多个备选方案中挑选出一个较好的方案。风险财务决策方法是否有效与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量、财务决策者自身的素质以及他们应对风险财务的态度密切相关。

(三)风险财务控制方法。当企业的财务出现一定的风险后,应该及时控制财务风险的消极影响。因此,企业的风险财务控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回避风险,当企业面临财务风险时,可以采取有效的回避措施,能够避免财务风险或者是避免财务风险带来的全部损失,能够确保企业在可以承担的范围内正常运营;第二,自担风险,当企业的财务出现一些问题时,企业可以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合理预算企业的开支,从而能够承担企业的财政风险。

(四)风险财务处理方法。当企业面临着财务风险并且选择承担财务风险时,必须要正确处理财务风险问题。例如: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有效地结算,能够正确了解企业目前的财政状态。包括企业遭受财政风险后的损失、企业的剩余资金量等等,能够对企业目前的财政状态有着正确的认识。同时,当企业的财政资金出现不足时,需要想办法尽快进行资金的筹措,从而能够转变企业目前的财政危机,确保企业能够顺利渡过难关,降低企业的资金损失。

三、企业风险财务分类管理

由于企业的风险财务涉及到很多方面,因此可以对企业的风险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企业风险财务管理:

(一)自然风险财务管理。自然风险财务管理大多数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这些因素依靠人力几乎无法改变,只能减少或者尽量避免自然风险。自然风险财务管理主要是通过保险的方法进行:企业通过购买保险,在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够给予一定的赔偿,从而尽量降低企业的损失。虽然保险的方法不能避免自然灾害的损失,但是可以将企业蒙受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对自然风险财务进行投保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财务管理方法。

(二)市场风险财务管理。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企业难免会受到市场的影响,市场因素是其财政风险的构成因素之一。尤其是随着经济一体化的逐渐发展,企业在面临国内市场风险的过程中,还需要面临国外市场的风险。幕景分析法在企业的市场风险财务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将市场中影响企业财政的各个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揭示其影响企业财政的轨迹。尤其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应用和发展,能够使得幕景分析法更加有效和直观,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市场风险财务管理。

(三)企业经营风险财务管理。由于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很多企业进行自主经营,所以需要企业自己承担经营的风险。企业在进行经营风险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筹资和投资的方式,这是企业最重要的决策内容。企业通过分析多种筹资或投资方式,进而选择一种有效的方式进行投资或筹资,能够更好地降低企业经营中的财务风险。

四、小结

篇6

1投资的不可逆性

所谓不可逆性投资(irreversibleinvestment),是指用于购置生产中长期使用的设备和设施所进行的投资具有不可逆性特征川。投资的这一性质主要来源于生产性投资的具体产业特征。用于某种特定生产的投资一旦形成或部分形成,如果决策者改变计划或决定,将很难转换成其他产业或产品的生产,这部分投资成本将无法挽回,即使这一转换最终得以实现,用于原来目的的投资部分将会损失掉,即这就是投资的不可逆性。电信设备和设施投资数额往往较大,具有高度的专用性,多属于行业专用性投资,沉没成本巨大,建设投资几乎完全不可逆,因而电信投资属于典型的不可逆性投资.

2未来状态的不确定性

随着我国电信行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处于技术、业务和需求大变革中的电信运营商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市场机制下,其投资决策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市场、技术、信息产业政策、宏观经济形势等的影响,这使得电信投资具有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可以说,不确定性贯穿电信投资活动从决策、实施、建设到运行

3管理的灵活性

在自主决策的市场机制下,电信运营商不仅有选择在什么时机进行投资的权利,还有投资多大规模的权利,即电信运营商可以根据电信业务市场、技术市场等情况的变动而调整投资策略和规模,如延迟投资、追加投资或放弃投资等,这被称为投资的管理柔性。在不确定性的投资环境下,电信运营商通过这种管理柔性可以更好的降低甚至避免项目投资失败所造成的损失,以实现电信运营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4不确定性与风险

对一般的项目投资决策而言,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是关键,电信项目投资也是如此。关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特征与区别,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奈特(Knight,1921)在《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一书中所表达的观点。奈特认为,风险的特征是可以对其进行概率测定,因而风险是有概率的随机性,可以被当做一种可保险的成本进行处理;而不确定性将不存在概率性结果,因而它与可计算的风险之间有根本区别。不确定性存在于变化当中。变化则有两种结果:可以预测和计算得到的变化和不能预测和计算的变化。第一种变化称之为“风险”,第二种变化称之为“不确定性”.

奈特的定义引发了就不确定性理论的长久争议,其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人们是否能够给出它们的概率估计。例如美国加州大学洛彬矶分校经济学系教授赫什莱佛和赖利(Hirshleifer&Ri一ey,1992)就直言:“我们不同意奈特的划分,这种kIJ分已证明是不会有结果的。就我们的目的而言,风险和不确定性指的是同一件事。我们认为能否进行客观分类不是关键之所在。因为我们将用“主观”概率的概念(就如萨维奇1954专门发展的概念)来处理这类事:概率只能简单地算作相信的程度”.

因而,许多西方经济学家认为风险和不确定性实质上是一个概念。威廉·L·麦金森(willianL.Megginson,2002)将风险定义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或更正式地将风险定义为“一项资产收益的波动性,与不确定性这术语互换使用”。詹姆斯·S·特里斯曼(James.Trieschmann,2006)也认为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两个术语一直是被替代使用的。本文沿袭上述的思想,对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加以严格区分.

篇7

美国国家商务部在1999年度报告中将新经济定义为:“新经济指在过去的15年中,由于功能强大的个人电脑、高速的电子通讯以及INTERNET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的市场的不同名称加在一起的简称,包括‘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数字经济’、‘知识社会’以及‘风险社会’等。”新经济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信息化经济;以知识决策为导向的经济;以智力为支撑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面向未来的经济。新经济对会计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使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受到以下两种挑战:

1.国际需求与国内需求的挑战。新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企业跨国化的发展造成资本和信用的跨国流动,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各国经济与企业的发展与他国紧密相连,会计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交流成为必然趋势,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一方面要满足本国会计目标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满足国际经济环境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需要,财务报告使用者广泛化和多样化,使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受到挑战。

2.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的挑战。新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不完全导致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虽然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也导致不确定性,但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事前和事后不对称,相应地带来了两种不同的后果:一种是由于信息事前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另一种是由于信息事后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些都使会计环境的风险加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如何应对环境变化显得十分迫切。

二、新经济时代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改进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因国而异,其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最具影响力。FASB认为: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等两项,其中,相关性包括反馈价值、预测价值和及时性,可靠性包括可验证性、中立性和反映真实性;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次要质量特征;可理解性是针对用户的质量特征。IASC则认为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等四项,相关性包括重要性,可靠性包括真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审慎及完整性等次级质量特征。笔者认为,上述信息质量特征在新经济时代显得不够全面,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1.公允性。这里提出的公允性不同于公允价值概念,公允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场的公允性,要求会计信息对实际情况的反映应该公允,不偏不倚,保持中立性;二是会计计量的公允性,新经济时代经济环境的迅猛变化,使会计要素的内容得到很大扩展,不同的会计要素本身就具有不同的特点,对计量属性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对不同的会计要素,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资源、金融资产及衍生金融工具等采用同一计量标准,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失之客观准确。资产呈现多元化,会计计量的公允性要求会计计量方法从理论到实务也随之多元化,以求公允反映各类资产的真实价值。未来财务会计的计量属性应是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成本与市价孰低等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模式。

2.前瞻性。新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们关注的不是过去和现在,而是未来。美国未来会计学家汉弗莱。H.纳什在《未来会计》一书中也指出,经济社会最大的价值在未来。新经济时代,决策有用性越来越受到信息使用者关注,而决策是面向未来的。前瞻性原则要求会计信息着眼于未来,要求充分披露未来预测信息、非财务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要求会计信息披露更及时更全面。新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完善使得会计信息及时报告成为可能,联机实时报告系统(OLKT)的应用,使得企业可以根据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进行实时计量。这也是会计信息规避不确定性和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3.透明度。新经济时代经济形势发展的特点是竞争激烈,风险加大。除了高新技术产业迅猛发展外,市场创新、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1997年初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国际性组织在分析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原因时,将东南亚国家不透明的会计信息归为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透明度最早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1996年4月11日,SEC了关于IASC“核心准则”的声明,提出三项评价“核心准则”的要素,其中第二项是“高质量”,SEC对高质量的具体解释是可比性、透明度和充分披露。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增强银行透明度”研究报告中,透明度定义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高透明度意味着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将有助于企业的真实价值被市场发现和认可,降低其在市场运行中的各种成本与风险。

4,相对性和动态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具有相对性,因为会计信息是客观经济活动的会计反映。从哲学上说,意识对存在的反映受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的影响,会计信息既与会计人员的素质、能力、职业道德有关,又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有关,会计处理程序的可选择性与会计的不确定性使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呈现相对性: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相对性;②在相关性与可靠性二者权衡中,会计学者提出相对可靠性;③成本效益原则也使会计信息各质量特征呈现相对性特点。

动态性特征主要是由于经济活动、会计环境的迅速变化引起的,会计信息反映的只是某个时期和某个时点的经济活动的情况,与当时的客观环境是相适应的。但从发展的眼光看,会计信息各质量特征均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条件不断变化,质量特征亦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故呈现出动态性。

三、关于我国构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几点设想

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通过《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范进行阐述,具体包括如实反映、有用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完整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等十个方面。虽然形式上比较全面,但相互之间关系模糊,诸概念定义还不够明确,缺乏层次性和系统性,因此笔者建议:

1.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纳入框架体系中。“概念框架”一词是在1966年由美国会计学会(AAA)在《基本会计理论报告》中提出。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纷纷效仿建立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指导,提高了会计准则制订的效率。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已达到较高水平,使得现有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在理论上与具体准则不匹配、不协调。因此,修订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建立概念框架显得十分迫切。在修订时应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作为概念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会计基本理论中的地位,有利于使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理论研究深入发展。

2.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符合我国的会计目标的要求。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取决于会计目标,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各国的会计目标也不相同。FASB在其第1号概念公告中指出:“财务报告应当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评估报告主体预期现金收入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国际会计准则也将会计目标规定为“决策有用性”,受会计目标的影响,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偏向于相关性,德日的会计目标定位为“受托责任观”,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则偏向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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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风险的特征

风险的特征通俗来讲就是风险的本质和风险发生的规律表现,其建立在项目建设这特定的环节里。风险定义主要包括:损失性、客观性、不确定性、行为相关性、潜在性、利益相关性、双重性以及可测性。

1.2风险的定义

客观的说风险是一个学术上的概念,它具有深刻以及广泛的意义的,可将其归纳为下面几种:

(1)它是一种不确定性,英国与美国的学者大部分都持认同这种观点,例如A.H.威雷特,他是美国专业的风险研究人员,他认为“风险是对于不愿意发生的事件中的不确定性的客观表现”。美国的经济学专家F.H奈特同样认为“风险是一种可被测定的不确定性”。机会并存着威胁是对这一观点的概括,对风险保持肯定的态度就是既承认存在着威胁同时也存在着机会。

(2)是损失或着损害如日本的学者武井勋就觉得风险是在一定环境里面与一定时期内造成经济损失变化的自然存在。这种观点重点处是对不利的后果进行预防和处理,这一风险的定义大多被保险行业所使用。

(3)是预期与后果间的差异在我国对风险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指实际的结果与预期之间的结果存在的差异从而导致损失的一种不确定性。从这里可以发现,在有关风险的问题研究当中,对风险大致的分为两种定义:第一种定义主要强调风险中的不确定性,可将其称作广义的风险;第二种定义则注重风险损失中的不确定性,可将其称作狭义的风险。广义方面的风险定义对随着风险而带来的可能是一种机遇或者是之中威胁作出暗示,而狭义方面的风险相对来说强调的是又风险造成的不利后果。因为在一般情况中人们对意外造成的损失比对意外获取的收益的要关心得多。所以,人们在进行风险的研究时,比较注重于损失的减少,面对风险主要是从不利的方面来看待它,将其当做不利事件有可能发生的概率。在本文里面,对风险作出了狭义上的理解,认为风险的定义是:指因为人们对将来行为的决策和客观的条件下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与人们的利益有关的可能结果和预期的目标之间所发生的多种偏离的总括。对这种偏离一般有两种参数的描述:第一是偏离的方向以及大小;第二是每种偏离的概率。可能的结果和目标之间发生的偏离是多变的,重要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因为风险的存在,生活中会出现大大小小损失,是一种灾难的象征,虽然在不少情况里面风险的出现也伴随着机遇以及利益,但是传统的对风险的研究依然强调偏离和损失,这也将作为本研究的重点。

2.风险评估引入的必要性

现阶段的电网规划设计方面的研究只是集中于满足未来负荷的需求上,用以确定待建的输电线路数量以及位置,从而降低投资成本这一方面。建立在这样的规划设计思路下,规划设计的相关人员将会依据未来的电源与负荷的预测情形,构建出合理的相应电网框架构架,然后通过常用的短路电流和稳定校验这些电气计进行算,最后确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采用。此规划设计方案比选的原则,最主要考虑的是电网规划里的经济性因素,对于系统的可靠性方面普遍采取安全准则进行校验,并且只对预想事故具体发生后的静态安全进行约束。所以,专业人士有必要在电网规划里综合评价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以及其后果,因此在这里引入了系统风险这个概念。风险与可靠性之间有很多相通的定义,区别在于描述的是同一事实不同的两个方面。风险越高说明可靠性越低。建立相关的表征系统风险的指标是风险定量评估的主要目的,在综合考虑失效事件可能会发生的概率的同时了解这些事件发生的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其中一种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工程的规划、设计以及运行与维修中采用风险管理,促使系统发生风险的概率尽可能降低。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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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刑法中“风险”的概念

 

风险社会的概念源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相关论著。贝克的“风险理论”可以概括为:人为的不确定性。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中明确说明,风险社会不是对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特征的概括,而是一种全球化的具有时代意义的象征性符号。他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不是来自无知,而是来自人们自身理性的判断和决策,不是由于对自然失去支配的控制,而是由于对自然趋于完美的控制欲望。继贝克的风险社会后,德国刑法学者乌尔金·金德霍伊泽尔提出“风险刑法”概念并加以论证。1993年,德国教授普里特维茨在题为《刑法与风险:风险社会中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危机研究》的著作中首次以专著的形式对“刑法与风险”的议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讨论。“风险刑法”概念自此频频见于德日刑法学者的讨论中。

 

风险刑法是为应对风险社会而生的刑法,然而对于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是否是单纯的前提及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究竟有怎么样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人仍有疑惑,很多刑法学者甚至在论及风险刑法的时候没有仔细厘清风险社会的概念,或是将抽象的建构的“风险”概念定义为实在的危险,或是限于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对风险社会进行片面解读,将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等同于刑法中所说“法所允许的风险”,导致得出了许多不正确的结论。例如张明楷教授在反驳风险刑法时,没有把风险社会当作一个抽象的时代特征,而是将风险解读为实在的危险,以致得出现在社会风险并没有增多的错误结论。实际上风险社会中风险的概念要远宽于危险一词的概念。然而也有很多学者分别论证了风险刑法中的风险既不同于一般的危险,也不同于刑法的客观归责理论中“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的风险,甚至也不同于贝克所提出风险社会中所讲的风险,这会让更多人对于风险刑法中的风险到底是一种什么风险更加疑惑。风险作为一个抽象的存在确实不好描述,不好定义,很难给出一个较为精准的概念笔者认为,风险的界定既不宜太具体,以使风险刑法和传统刑法相区别,又不宜太过抽象,否则对风险刑法的研究就无从下手。风险社会中风险的概念与刑法中所说“法所允许的风险”在概念上存在交叉但却并不相同。风险社会即使不是为风险刑法奠定了全部的研究和探讨基础,也起码为风险刑法界定了大致的研究基调和研究方向,甚至可以说风险刑法中的风险应该是与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风险一脉相承。

 

二、我国践行风险刑法的必要性

 

当下中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关键时刻,各种风险无疑客观存在于现代化进程中,这一风险特质与中国当下所进行的现代化建设牢不可分,而全球化更使中国陷入了一种全球性风险。中国地区发展差距大,市场化程度各不相同。同时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整个社会又不再是传统的常态社会,风险与日俱增,转型是中国社会现阶段主要发展特征,转型风险是中国社会主要风险之一。而西方国家社会结构相对稳定,社会关系相对稳定,基于西方的风险社会理论并不能给中国转型风险给予太大理论支持。这就需要我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刑法。

 

综观中国社会,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社会风险急剧增多,传统的刑法已无法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刑法面临严峻挑战,刑法一向被视为法律的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最后一道保障,以刑法为手段向未来防卫应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风险社会的降临,传统刑法也不应抱残守缺,固守传统的疆界,而是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恰当的反应,刑法调试自身以更好的应对风险责无旁贷。

 

三、践行风险刑法的正当性分析

 

1.风险刑法与人权保障

 

从刑法的机能上来说,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很多学者一直在争论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重要还是人权保障机能重要。笔者看来这二者都是刑法必不可少非常重要的机能并没有哪一个一定比另一个重要。只是在某一阶段要结合国家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存在的具体问题决定稍微偏重那个机能一点。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们明显偏重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这是因为国家的司法体系并不完善,程序法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重视,执法过程往往过于注重结果。但是现在格局已经明显发生了变化,司法体系逐步完善,程序法也基本能得到较好的重视和遵守,随着风险社会中风险的不断增多,有必要将偏重的重心往法益保护机能倾斜。况且,笔者不认为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一定是二律背反的,很多时候我们之所以强调保护法益,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为了长远的更好的保障人权。

 

自由总是相对的,如果因为过度保护公民自由而在新法律的制定上犹豫不前,不对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进行控制,很可能会造成对公民自由更严重的侵害,不能因为我国曾经在保障人权的问题上有所疏漏,就矫枉过正,置法益于不顾。为求得社会的安全而大幅压缩公民自由的空间确是错误的,反过来,如果单纯为了追求保障人权而忽视了打击犯罪的功能,导致犯罪猖獗泛滥,社会秩序得不到良好的维护以至混乱,势必会使保障人权的功能也最终落空。我们一般能够感到刑法如果规定的过于严苛不利于人权的保障,是否也应该想到如果因为刑法的法网不够严密致使明显严重损害公益或是他人利益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不仅意味着刑法对风险社会中风险调控的实效,对人权的保障将是更大的败笔。任何事情都有个度,不能太绝对,我们刑法人所要做的,是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努力寻求一个最好的平衡,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实际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刑事政策和法律。

 

2.风险刑法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背后蕴含的正义、文明、谦抑等精神价值是人类社会几百年探索之结晶,不应当在现代社会中被轻易抛弃,风险刑法的制定也一定会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和精神。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在没有可以替代刑罚的任何其他方法时,我们才将一个行为规定为犯罪,才由刑法进行规制。提出了风险刑法的理论并不意味着刑法就会失掉“最后法”的特性,我们只是提出了这样的概念并在恰当的时机运用,绝不意味着我们要让风险刑法时时刻刻打头阵;风险刑法没有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的另一个原因是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虽然被纳入了风险刑法的管制范围,但不意味着其他法律就不能对其管制,相反,风险刑法只有在其他诸如交通法、环境法、经济法等行政法无法调整和管制时,才出面管制这些风险行为。

 

有学者认为,风险刑法改变了传统刑法消极防御犯罪行为的方式,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提前规制,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刑法作为所有法律的法律,最后一道保障,一定也只能是以消极防御的姿态出现,这一点即使是风险刑法亦不能免,只是在风险刑法中这种防御的时间提前了,传统刑法的防御主要是针对犯罪结果,而风险刑法认为那时防御太迟,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风险刑法的犯罪构成,不妨在行为阶段就防御,就像传统刑法中就有犯罪预备的概念,也并非一定是等到真正的危害结果造成才会对行人施以刑罚。

 

3.风险刑法与责任主义

 

首先我们得明确,责任主义和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对刑法的首要和必然要求,这意味着不论何种条件下都不能违反。很多学者认为风险刑法是违法法治的,其理由之一就是风险刑法变传统的责任原则为一般预防原则,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制造风险作为是否对行为人进行刑法处罚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这已经完全曲解了风险刑法的本意。风险刑法不是远离责任的,它所追求的绝不是严格责任。是否制造风险只是一个额外的或者说是附加的要求,首要的要求仍然是行为人的个人责任,这是前提。这里的个人责任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制造风险的认知与否以及控制程度。行为人的行为之所以受到风险刑法的惩罚,是因为行为人未依国家法规范之要求而实施违法行为,制造了风险,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严重危机其他个人、国家甚至社会利益,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威胁,至于在主观责任上,行为人在意志力可控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的实施了风险刑法中明确禁止的行为。触犯了风险刑法。

 

因此风险刑法依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意和过失作为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仍然是犯罪构成要件,风险刑法亦是刑法,仍要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风险刑法所惩罚的犯罪必是主客观一致均具有可罚性的犯罪行为。只是风险刑法在客观规则理论之外,加进对风险的考量,建立起一套风险刑法独有的归责体系。将风险预防的必要性作为对行为人科以刑罚的新一必要前提,责任和因果关系同样需要考量,但可能不再是最主要的,如果说罪责是一种限制刑法适用的工具,那么,预防必要性就是限制风险刑法适用的另一种工具。风险刑法试图对传统刑法的归责理论进行符合当前社会现状的改造,但前提是风险刑法没有和传统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相悖。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对社会秩序的调控、对国家安全的管理是其应有之意。刑法是法律的一种,当然要实现其对社会秩序管理的目的。随着社会发生了变化,刑法如果固守传统以报应为主,就不能继续很好的发挥调控功能。刑法本身即具有防范风险的功能,风险刑法的理论并未违反平等、自由、权利、尊严等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观念,也没有违反传统刑法的基本原则,只要运用恰当,它将是控制风险最好的工具。但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尽量减少和传统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尤其在风险刑法试用的初级阶段,应该现在一些明显的引起公众焦虑的领域和程度上规定由风险刑法来调整,对引起恐慌不明显或者可以由民法或行政等其他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的领域和程度上,暂不规定风险刑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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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概念思维;类型思维;金融消费者;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2-0055-07

历史上每次影响较大的金融危机都会促使人们重新认识金融风险,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变革。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让人们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及其监管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并意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在我国,随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5月)、《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7月)、《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印发)等金融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各类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纷纷成立,但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国家立法还比较滞后,尤其是人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还存在较大的分歧,以至于阻碍了进一步的保护制度建构。本文反思以概念思维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存在的问题,尝试着以类型思维寻找描述金融消费者形象的路径,进而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以期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和实践发展。

一、概念思维下金融消费者界定之困境

在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定义时,法律人的本能反应是运用概念思维。从逻辑学上讲,概念思维以抽象化和涵摄性为特征:通过抽象化,将客观对象的诸要素(特征)个别化,形成概念的内涵;通过涵摄,将个别化的要素进行展开,与客观事物相比照,划定概念的外延。运用概念思维,可以将繁杂的生活事实进行分类,进而形成简洁、有序的概念表达。概念思维“化繁为简”的功能受到法律人的重视。在法律研究中,人们需要将大量彼此不同、极其复杂的生活事实予以归类,清晰地描述各类生活事实的要素,使其中法律意义上相同者能够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①概念思维恰好满足了这些要求。但是,概念思维强调通过列举个别化要素,在此物与彼物之间划出清晰而僵硬的界限。概念思维是“非此即彼”的,而“生活事件之间并不具有概念体系所要求的僵硬界限,毋宁常有过渡阶段、混合形式以及新形态出现的变化”②,这就使得通过概念思维建构起来的法律世界常常与现实世界不相吻合,造成许多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现实世界中不时出现的新事物、新形象常常会打破概念思维下词语之间的界限,这就需要法律人提出并定义新词语来应对新冲突。

金融消费者就是法律人针对金融活动中的新事物所提出的新词语。现实中购买金融产品的一类群体,既无法涵摄于“投资者”范畴,也无法涵摄于“消费者”范畴,而只能以新词语来指称。在提出金融消费者这一词语之后,法律人还必须解决如何定义这一词语的问题。受概念思维影响,学者们试图参照消费者一词的概念,通过确定内涵和外延的方式来定义金融消费者。由此产生了两个方面的争议:第一,金融消费者是否仅为自然人。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属概念,具备消费者的所有个别化要素,应仅限于自然人。③另有学者认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论规模大小、财产多寡,在金融交易中都处于信息上的相对弱势地位,从倾斜性保护的角度看,金融消费者不应限于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④第二,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目的是否限于生活所需。有学者从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属概念出发,认为应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⑤。有学者则认为,消费者概念中的生活消费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的金融消费活动,因此,虽应承认生活消费是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要素之一,但应同时对生活消费进行扩张性解释,使其体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利性。⑥还有学者从金融交易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出发,主张不应将“为生活消费之目的”作为金融消费者内涵的个别化要素,而应采用“非营利性”“非专业性”的描述,使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实际生活相符。⑦除以上分歧外,还有学者将前述两个争议问题合二为一,认为金融消费者已经突破了消费者的概念范围,其界定应抛弃“限于自然人”和“为生活消费之目的”这两个要素,或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不是消费者,而是一类新型市场主体;或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但应重新选择消费者内涵的个别化要素。⑧上述争议表明,运用概念思维并不能解决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问题,无法确定这一词语的内涵和外延。

二、类型思维下金融消费者之再认识

一些研究者已经认识到概念思维下定义金融消费者的困难,开始转向类型思维。⑨从词义上看,“类”是指有共同特性的事物的集合,“型”是指铸造用的模子、模型,“类型”即具有共同特征的事物所形成的种类。⑩拉伦茨提出了法学中的三种类型,即经验类型、法的构造类型和规范性的真实类型。在法律裁判中,经验类型以经验法则中的典型事件发展方式或一般生活经验的面貌出现,被法官用作判断证据盖然性的根据。法的构造类型是在理想类型(研究者在思想层面构建的类型)的基础上,对理想类型的特征进行规范评价后形成的,法学中的合同类型即属于此。规范性的真实类型通过对经验类型(生活类型)的规范评价或法律化描述进入到法的体系中,其更多适用于对社会角色的描述。德国民法中的“动物占有人”“事务辅助人”“占有辅助人”“商业人”“经理人”,就属于这一类型。B11从拉伦茨提出的三种类型的角度,金融消费者属于规范性的真实类型。在金融消费者这一词语出现之前,其形象就存在于具体的金融领域中,并被冠以不同的称呼如“存款人”“银行客户”“理财产品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复杂化,这些称呼所指的对象逐渐分化、融合,形成了金融活动中的一个新型群体。金融消费者一词的提出,就是用来指称这一群体的,或者说,是用来描述某一类社会角色的整体形象的。在确定金融消费者的类型特征时,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及其规范评价都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一)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

尽管活跃于金融交易中的金融消费者的具体形象各异,但毫无疑问,金融消费者在整体上是金融交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本质上是一个分配问题。传统社会物质资源短缺的现实决定了社会分配的对象主要是财富,进入现代社会后,技术进步将风险带入了分配领域,使得社会在进行财富分配之外,还需进行风险分配。B12金融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就是风险分配不均的结果。在20世纪80年代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初创时期B13,金融消费者与非金融领域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不同,仅在于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产品瑕疵风险表现为金融合同蕴含的特定风险。正因为此,美国20世纪晚期针对消费金融颁布的一系列法案B14,都规定了贷款人(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获得贷款权,并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贷款信息。随着金融零售业的发展和金融产品复杂化程度的增加,金融消费者不仅要负担产品瑕疵风险即金融合同蕴含的特定风险,还要负担本应由投资者负担的经营风险(在金融活动中表现为信用风险)。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向金融机构提供货币资金是希望获得金融合同约定的利益,其本应只为此承担金融合同蕴含的特定风险,但由于投资者向金融机构购买的对象与金融消费者购买的对象极为相似,所以金融机构很容易将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信用风险,通过设计金融产品或服务而转移到金融消费者身上。这样,在非金融活动中很难转嫁至消费者身上的经营风险(在金融活动中表现为信用风险),在金融活动中却经过金融机构的“引诱”和金融消费者的误判,负担在了金融消费者身上(见图1)。金融消费者因负担“合同本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的双重风险而区别于普通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由此形成,表现为金融交易活动中相对于金融机构,因被迫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或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二)金融消费者的规范描述

仅从金融消费者负担双重风险的整体形象出发,并不能实现对其特征的完整描述,还需要在规范评价的基础上形成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描述。

第一,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交易活动的参与者,但不包括直接进行证券、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者。从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整体形象来看,仅负担信用风险的金融交易参与者即直接购买证券、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者,不能归入金融消费者类型,而只属于投资者。我国股市中的散户不属于金融消费者,因其主动负担了信用风险且仅负担了信用风险。不管散户拥有的信息如何不充足,其财力如何薄弱,其权益保护问题都需在投资者制度中加以解决,而不能放入金融消费者制度中解决。购买与证券或其衍生品有关并受《证券法》规制的金融产品,但没有直接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者,属于金融消费者。

第二,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交易是基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大部分金融产品都将合同自身特定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附加在购买者身上,此时很难依据金融产品的性质来判断金融交易的目的,而需依据购买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的主观意愿进行判断:若购买者自愿负担信用风险,就不能将其归入金融消费者类型。由于主观意愿在个案中很难进行判断,所以需要将主观意愿外化,形成方便辨识的客观特征。在日常生活中,自愿承担风险的前提是了解相关风险、熟知相关风险知识,基于此,判断金融产品购买者是否自愿负担信用风险可以依据以下便于操作的客观特征:其一,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其二,是否为了商业、营业、职业目的;其三,是否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需要。日本和韩国的立法例选择依据第一个特征,欧盟的立法例选择依据第二个特征,英国和美国的立法例选择依据第三个特征。B15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选择都与其制度和文化背景有关,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不大。从相关性来看,前两个特征较之第三个特征与是否熟知相关风险知识的关系更加紧密;从操作便利性来看,第二个特征较之第一个特征更便于在个案中把握。因此,可以将基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进行金融交易,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一个规范特征。

第三,金融消费者限于自然人。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一种,因此,其类型化描述要与我国立法对消费者的定义相协调。对于消费者“为生活目的而消费”这一要素,可以通过扩张解释,使生活目的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所描述的范围相一致。金融产品购买者是否为自然人,并不影响将其归于金融消费者类型。换言之,金融消费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从避免法律规范冲突的角度考虑,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不应突破消费者为自然人的法定要求。因此,对象限于自然人,应成为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又一规范特征。

第四,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与财力多寡无关。除了不直接进行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并以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购买金融产品,财力大小也经常被研究者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规范特征加以考虑。从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来看,其相对弱势地位的主要成因是风险分配不均。根据风险社会理论,风险分配跨阶层、跨地域进行,只要购买同一种金融产品或服务,则无论财力大小,购买者所面临的风险都是相同的。因此,只要在金融交易中被迫负担了“合同自身特定风险”或负担了“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则即使购买者财力雄厚,也应将其归入金融消费者类型。另外,考虑财力因素的金融消费者定义都是将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类型后,以财力因素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或一般投资者。但如前所述,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负担的风险不同,投资者不属于金融消费者,因此,在分析金融消费者的规范特征时,没有必要考虑财力因素。

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将金融消费者描述为:相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金融交易中基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但不包括直接购买证券、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金融交易活动参与者。由于金融消费者属于类型而非概念,所以只要金融交易活动参与者的形象与金融消费者被迫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或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的整体形象相似,就可以在个案中突破前述规范特征,将其视为金融消费者。

三、类型思维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构路径

作为金融交易活动的参与者,金融消费者因负担双重风险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类型思维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本质,就是防止金融风险分配偏颇并对已经错配的金融风险进行再分配。不同于审慎监管制度依赖于监管权实现对风险错配的矫正,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要以消费者的风险管理为中心,围绕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识别)、风险预防和危险处置三个环节依次展开。B16

(一)风险认知(识别)阶段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

从风险认知(识别)的角度看,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认知程度高低与其所掌握金融知识的多少呈正比。B17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一方面因无法全面知悉金融产品的结构、销售等信息而容易受到误导;另一方面限于信息处理能力不足,在面对过载信息时容易错过重要内容而受到金融机构的“引诱”。因此,在风险认知(识别)阶段,金融消费者需通过行使知情权和受教育权,获取和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则需本着适合性原则,履行说明义务;金融监管机构应行使对金融机构不当劝诱行为的监管权,并承担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教育的职责。

1.建立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制度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说明义务的履行密切相关。在世界范围内,直接规定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例较少,而直接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的立法例较多。如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033条规定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与任何交易、系列交易或与账户有关的信息,包括成本、收费和使用数据”B18,接着又以一节的篇幅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不公平或欺骗的方式进行推介和销售。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仅有一个条文(第10条)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却有四个条文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作了详尽规定。一些国家的立法例如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则直接规定了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而并未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B19

我国应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和《保险法》中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不对知情权的行使对象及知情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如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则需在上述诸法中进行详尽规定。(1)可以通过较为原则性的语言,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要实现信息披露的真实、清晰、公平且不具误导性,并通过指引、自律性规范,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度和清晰度加以明确。(2)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时,要遵守适合性B20原则。在规范层面,适合性原则可从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两个方向进行规定:消极义务是指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得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明显不合适的金融产品;积极义务是指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需在了解金融消费者的基础上进行完整的风险分析,向金融消费者推介符合其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度的金融产品,并履行说明义务。(3)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进行差异化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类型不同,其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的内容也应不同。如在信贷业务中,银行业从业者要对贷款利率和贷款风险进行说明;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产品提供者要对产品收益、产品风险乃至产品结构进行说明。上述诸法要通过指引性规范,明确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规范不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流程。(4)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和形式作出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披露,既不能出现信息不足,又不能导致信息过载,应以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为宜。在金融交易活动(特别是金融产品零售活动)中,一般性风险告知的内容极为抽象,客户即使对特定风险的概念有所了解,也无法预估这种风险在交易中会带来什么后果。因此,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进行规范时,要特别强调口头说明和口头解释的重要性。相关规定不仅应要求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将需披露的事项在相关文件中予以记载,还应规定相应的口头解释义务,如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以客观、公正的立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金融消费者说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2.建立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制度

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的实现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履行金融教育职责有密切联系。世界银行2012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良好做法》提出:各类机构和组织都应参与到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各国应指定政府部门、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该活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第2012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应专设金融教育办公室,负责制订并实施各项金融消费者教育计划,以促进金融消费者获得充足信息并作出更为理性的金融决策。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金融教育办公室进行金融咨询,获得关于信贷产品估值和信用评分的信息,获得主要金融机构提供的储蓄、贷款和其他服务。英国于2010年设立了消费者金融教育局(2011年更名为货币咨询服务公司),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英国监管当局依据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设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一部分金融消费者教育职责。总体上,各国立法例对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都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主要通过创设金融监管机构并对其授权来实现金融消费者教育。

我国可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中原则性地规定消费者享有受教育权等权利,然后在规范层面对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部门设置、权力范围等。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上述诸法应当吸纳已有实践经验,尽量保留这些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名称及其组织形式,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如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承担普及金融知识,提供金融产品信息和金融个案咨询服务,推行全国性金融消费者教育计划,形成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等职责。

(二)风险预防阶段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

在风险预防阶段,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已有所了解,并作出了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决定。此时,除了可以继续行使知情权,获得更多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金融消费者还应当享有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解约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立法设立冷静期条款,保证金融消费者在识别风险后不受限于已成立的金融合同关系,并可以通过解约来防止风险变为危险。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冷静期条款最初仅适用于上门销售业务,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可能出现强迫销售或非理易的领域。从日本《特定商品交易法》《保险业法》《金融商品交易法》、英国《金融服务法案》以及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有关规定来看,冷静期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条款的适用范围、冷静期间的计算、解约权的行使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引入了冷静期规则,规定在非金融产品消费领域,“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以该条规定为基础,我国可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中规定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冷静期条款。(1)冷静期条款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消费者,不包括投资者。(2)冷静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法律对冷静期间的时长不宜作统一规定,而只应原则性地规定冷静期时长与金融产品的风险程度成正比,与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的风险认知能力和理性程度成反比,并通过指引性规范对具体金融产品的冷静期时长予以明确。(3)在冷静期内,金融消费者有权解约,无须说明原因,无须承担惩罚性责任,并可收回用以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资金。B21(4)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签订合同前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有关冷静期的信息,包括冷静期的起止时间、解约后金融产品价格的计算方法等,在金融消费者解约后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返还相关款项。

(三)危险处置阶段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

在危险处置阶段,金融消费者面临的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与信用风险已转化为现实危险并造成切实损失。金融消费者需要通过行使纠纷解决权和获得赔偿权,来减少损失造成的影响;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不阻碍纠纷解决的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后给付赔偿的义务;金融监管机构应承担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监督赔偿实现的职责。

许多国家的立法例都没有直接规定金融消费者的纠纷解决权及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而是通过将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化来建立危机处置阶段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世界银行2012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良好做法》提出,消费者有权将纠纷诉诸一种高效、权威、具有专业资质和丰富资源的纠纷解决机构如独立的金融监督机构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机构,并介绍了关于纠纷解决机构的框架、职能等的良好实践。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设专章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争议处理”,从争议处置基金设置、争议处置机构设置和争议程序三个方面作了规范。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013条授予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收集、跟踪消费者投诉的权力,并授权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依据该条设立纠纷解决机构;该法第1028条规定,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就金融产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有权力限制前置性仲裁程序的进行;该法第1034条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质疑作出回应的程序和内容。

我国目前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大致分为投诉、调解和仲裁三种。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使纠纷得到公平解决;也可以在消费者协会或金融行业协会的主导下,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从实际效果来看,金融消费者通过单一途径解决纠纷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存在单一机构的专业性不足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建立“调解+仲裁”或“调解+裁决”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规范层面,可以通过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中设置相关条文,赋予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调解+仲裁”或“调解+裁决”的权力;同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运行程序等作出规定。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的法律地位应依据我国《仲裁法》,为特殊事业单位法人,下设于相应的监管机构。目前下设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承担了一部分纠纷解决职能,可考虑以该机构的现有人员为主体,吸纳理论界相关专业人士和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成立纠纷解决办公室,作为专门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银行、信托、保险及证券行业中的非直接投资业务;在运行程序上,应将调解植入裁决中,即首先致力于使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时,由金融消费者单方对是否转入裁决程序作出选择,以节省金融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成本、时间和精力。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立法形式选择

类型思维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应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在概念思维下,制度建设以金字塔型的概念体系为基础,通过映射概念体系,形成实定法的具体内容,再选择某一种立法形式,形成法律文本。由于概念思维强调体系的一体化和完整性,所以经常出现新概念创造出新制度体系,新制度体系只能通过单独立新法予以安排的现象。我国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研究就是如此:相关研究从概念思维出发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试图建立一个涵盖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责等方面内容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并希望国家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相关内容进行统一规定。但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属于分业立法模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为2013―2018年)也将关注点放在已有立法的分别修订而非综合立法上,目前正在进行《商业银行法》第三次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次修订,《保险法》和《信托法》的修订工作也在准备中,而并未考虑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单独立法。这就导致了理论探讨与立法实践的脱节:一方面,研究者从概念思维出发,认为单独立新法是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化的最优方案;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立法还停留在分别立法、分别修法的阶段,对《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修改都力图在各自文本中规定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内容。可见,主张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统一立法的相关理论,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运用类型思维,能够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与现实脱节的问题。在类型思维下,规范通过对风险负担不均的矫正而得以归类,并连接成为有机模块,形成维尔伯格所谓的“可变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规范不需要在文本上保持统一,其所适用的对象以“有弹性的复数因素”的形式,形成开放性模块。沿着类型思维,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规范化路径变得多样化,单独立法或分别立法都可以实现制度建设的目的,立法效率最高者成为最优方案。基于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立法的现状,在当前金融法修改热潮中,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应当选择分别修法的立法方式来实现。应当根据各金融行业的特点,将金融消费者类型的规范特征体现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文本中,形成一个“形散而神不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

注释

①②参见[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第321、107页。

③参见王斐民、樊富强:《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④参见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学家》2014年第5期;邢会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北方法学》2014年第4期。

⑤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3页。

⑥参见魏琼、赖元超:《论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其特权》,《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7期;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金融法苑》2008年第2期。

⑦B19参见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64、142页。

⑧参见邢会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北方法学》2014年第4期;杨东:《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68页。

⑨参见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57页;陈洁:《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嬗变》,《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学家》2014年第5期。

⑩参见李可:《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3期。

B11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27页。

B12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23页;吴从周:《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探索一部民法方法论的演变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76页。

B13美国《诚实贷款法案1980年修正案》最早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该法中的贷款人实际上就是金融消费者。

B14这一系列法案包括《消费信用保护法》《公信信贷法》《公平信贷结账法》和《平等信贷机会法》。

B15参见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学家》2014年第5期;廖凡:《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

B16参见[英]彼得・泰勒―顾柏:《社会科学中的风险研究》,黄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第74页。

B17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3页。

B18《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董裕平、全先银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第427页。

B20根据世界清算银行的《零售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客户适合性》,适合性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要、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B21参见张默:《合同第三人的利益和保护》,《人大法律评论》2014年第2辑。

篇11

摘 要:随着对工程项目要求的提高,工程项目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风险也随之增大。在正式合同中,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责等等,同时制定了工程的具体目标,工程合同在拟定和签署时必须慎之又慎,它的每条规定甚至字眼都可能带来意想之外的风险,这也充分说明拟定规范、严谨的合同多么重要。本文以寺湾集油站的实例,研究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其中论述了工程项目合同分析的概念、特征以及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定义、作用、风险识别方法及应对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合同风险管理

1.简介

合同管理指企业为了实现或者达到自己的一些目的,比如说经济目的,进而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双方合同的签订和应用进行合理的管理。作为相对企业重要内容,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与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成功与否。为了保证公司的核心利益(经济利益),同时确保整个工程项目可以按预期进行,我们应该给予合同管理工作足够的重视[1]。

当前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都比较低,特别是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如果不能合理的解决这些问题,它将阻碍公司的健康发展,甚至给公司带来风险和灾难。所以对于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加强重视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理念,提高工程项目抗风险的能力,此外,还应有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以确保整个工程项目可以顺利的完成,与此同时,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2、风险的概念

对于风险具体的概念,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说法,1992年,美国曾这样定义项目风险,它是在事件进行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导致不确定事件发后并给整个工作带来的损失,或者不利影响[2],基本含义即基本损失的不确定性。此外,天津大学也对风险进行了定义,它于1995年将风险一分为二,狭义风险和广义风险。对于前者,就是指纯粹的风险,指在整工作过程中,不确定事件发生带来的损失,比如说经济损失或名誉影响等;对于广义风险,包含内容比较广泛,它指在特定的时间或者期间,在客观的情况下某种结果的发生与预期的差异程度,由于定义较为广泛,应用较多。从上述说法可以看出,狭义风险可以明确人们的具体工作。

3、风险的特征

①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说的风险都是不好的结果,具有危险或带来损失。②风险不是发生了的,而是将要发生的,即在未来发生。③风险都是不确定的,当确定时,就不能称为风险了。④风险时时存在,不会以人的意愿而消失。⑤风险的存在主要取决于两个要素:未来环境状态和行动方案。⑥客观条改变化是造成风险的重要原因[3]。

4、工程项目合同风险

工程项目的构思、可行性研究和计划、目标设计都是建立在正常的、现实理想的技术、管理、状态和组织上的。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这些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在各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这些变化可能会使最开始我们制定的实施计划,施工时间安排等等收到影响,以至于目标不可以实现。这些开始不可以确定的干扰因素,人们称为风险[4]。

1、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的种类如下三类:

(1)由合同种类定义的风险。(2)合同缺陷导致的风险。(3)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由一方承担的风险。

2、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的成因[5]:

(1)承包方主动或被动放弃自己的权力。(2)在合同谈判和签时,没有专业、高效的谈判人员。(3)缺少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4)对程序问题和时效问题不够重视。(5)不重视或者不擅长索赔工作。

5、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1、合同风险管理的概念。在学习和研究合同风险之前,我们需要知道何为合同风险。通常情况下,工程项目合同风险是指施工单位为了降低不确定事件给企业经济利益带来的损失,进行的项目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不确定事件的识别、评价等工作,以此实现降低风险的控制策略[6]。

2、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识别方法。合同风险的具体识别方法有很多种,我们可以通过利用现有的资料数据等对施工中的工程进行风险识别;可以利用经验对现在的工程进行风险识别;可以采用专家访谈或问卷的形式,对项目风险进行识别。然而在具体的风险识别过程中,我们仅有思路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制定具体的风险识别方法或者策略,如目前应用较多的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情景分析法及面谈法等等[7]。

3、工程项目风险的应对策略。总结目前流行的风险识别策略,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转移、风险自留、风险缓解和利用等几种。

(1)风险回避指主动放弃一些工程项目或者改变内一些工程内容,比如说工程量、单价、范围等,以此来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2)风险转移是将风险产生的损失转移给第三方,这种方式是没有根本上消除风险。风险转移方式很多,主要有出售给第三方、工程进行分包、采用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等形式。(3)风险缓解可以降低风险,故通常也称作风险减轻,它将工程项目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利用某种手段降低,并将风险发生后带来的损失降低,以致可以接受,它是一种积极的方法。存在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风险发生后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降低到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风险缓解措施是一种积极地风险处理手段[8]。(4)风险自留(也称风险接受)是企业把某些风险留给自己,由于不可避免且找不到有效的避险措施,或者可以找到,但是得不偿失,还可能是企业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好,有足够的经验,故不会非常恐惧,以风险来锻炼或者考核自己的应对风险能力。(5)风险利用是企业为实现经济利益,利用风险实现某种目的,比如经济目的等等。由于风险不确定,故风险带来的不一定是损失,还可能是利益,所以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将风险化为机会,给公司增加经济水平[9]。

6、结论

本文从风险的基本概念着手,介绍了风险的特征,以此引出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的定义,说明了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的三种类型,即:由合同种类所定义的风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应由一方承担的风险、合同缺陷导致的风险,同时介绍了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的特点。阐明了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概念并说明了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作用。分析说明了当前比较流行的合同风险识别方法,如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及情景分析法等,最后,鉴于合同风险的特点,介绍了目前比较多用的风险应对策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西安石油大学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 尹贻林,何红锋.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万成涌.工程项目风险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6:91~103

[3] 姜兴国,张尚编著.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26~34

[4] 白均生.承包商施工合同风险及其防范[J].建筑经济.2011,(11):11~13

[5] 姜荣,建筑工程合同策划中的风险分析与防范[J].价值工程 2004,(02):19-20

[6] 林国学.项目投标及合同的风险管理[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4

[7] 邓郎妮 EPC 合同条件下承包商风险管理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5

篇12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了法律风险的术语,但是该《办法》没有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持此相同观点的还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风险是指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不够全面。这个概念仅仅从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制监管等原因,而做出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仅仅是法律风险产生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等原因,从主观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对自己已经或将要遭受的损失未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等。这种经济损失我认为也应当属于法律风险的一种。因此,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由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别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之相反,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犯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该著作权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该企业没有追究其侵权责任从而使侵权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没有发生。但是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不发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正相反。法律风险的相对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相对确定性。企业违犯了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国家机关或被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该企业就肯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相对确定的。企业违犯法律进行经营,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性,因此法律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事先确定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确定的数额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风险从损害结果上也具有确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绝的。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的经济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盈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附加刑由企业承担。另一种是由于企业主观上认为某种损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忽视了那一方面的权利保护,从而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及而无不足。第四,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和不可保险性。自然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往往使企业措手不及。而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预见的。法律通过授权或禁止的方式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及违犯该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企业在经营中,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企业的自然风险。由于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因而,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能通过保险分散的。

通过上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法律风险是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当重视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更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篇13

关键词:风险;风险感知;心理测量范式

中图分类号:B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2-0095-08

收稿日期:2011-12-1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08JCXLX006);中央部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0JC003)

作者简介:伍麟,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璇,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生130012

风险是现代社会人们无法回避的一个话题。大到人类命运,小至个人事务,风险无时无刻地不与我们的生活相关联。学术界、社会各方对风险问题高度关注,“风险”成为出现频率极高的词汇。玛丽·道格拉斯认为风险是现代思想的一个基本概念集合。(Dougas,1985)詹姆斯·梭特则提出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管理的基本方面。(Shon,1987)风险研究的迅速发展既反映了时代的特征,又满足了时代的要求。“随着保罗·斯洛维克(Paul Slovic)和他同事们在20世纪70年代进行的开拓性研究,近几十年来,关于风险感知的研究快速增长。”(Gillian Hawkes&Gene Rowe,2008)风险感知(risk perception)是风险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同时又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从宏观的政府决策到微观的个体行为都与风险感知息息相关。英国皇家学会1992年提出风险感知的经典定义,把风险感知定义为涉及“人们对危险和收益的信念、态度、判断和情绪,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文化和社会倾向。”(Pid.geon et alI,1992)

心理学并不是最早进行风险领域研究的学科,它延续和改造了自然科学风险分析研究的传统和路线。美国Oregon大学“决策研究小组”的斯洛维克、费施霍夫(Fischhoff)和里奇特斯坦(Lichtenstein)等人于1978年在风险心理学研究中引入和发展了心理测量范式(psychometric par-adigm),提出了感知的风险和现实的风险两种概念,引发了对“可接受的风险”及风险感知、沟通和管理的研究潮流。风险感知的心理测量范式目标指向个体,依托理理论,表现出人是自我利益计算者的功利主义哲学观念。

心理测量范式的风险感知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风险可接受性”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风险的主观属性,即风险的特征维度。人们的风险感知会受到风险特征的影响,可以根据这些风险特征总结出各种危险的“人格画像(personality profile)”。第二阶段,研究从关注风险的特征转向更加关注感知风险并对风险作出反应的群体特征。从不同群体的差异性探究风险感知结构的复杂性,以及风险感知与群体因素相互关系模式的复杂性。研究发现在性别、种族、国别和社会阶层等方面风险感知存在很大差异。(Byrnes,Miller and Schafer,1999;Flynn,Slovic and Meaz,1994)第三阶段,也就是最近的发展表现为综合各种方式,把风险特征与社会因素结合起来,涵盖信息来源、渠道、流动以及在强化和放大特定风险“信号”时文化和社会机构的作用,解释为什么特定的威胁被看做是风险,以及探究社会信任、公众参与在风险沟通中发挥影响的作用机制。

一、心理测量范式的早期特征

1.表达性偏好的研究特征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风险的多元与分化的现实状况,斯洛维克等人继承并拓展了斯塔尔(start)的研究。斯塔尔是对风险感知进行研究的最早代表性人物。他坚持的是工程思维的研究路线,通过揭示性偏好(revealed preference)的风险分析方法,提出在尝试与错误学习的基础上,社会活动的可接受风险和利益之间达到了一种“基本理想状态”(es-sentially optimum)平衡。可采用历史的或当前的风险和利益数据去解释“可接受的”风险一利益平衡模式。通过对八种工业和活动的数据的检验,斯塔尔总结出了“可接受风险的法则”:(1)一种活动的风险的可接受程度大约是其利益的三分之一;(2)尽管都提供了同样水平的利益,公众对自愿活动风险(如:滑雪)的可接受程度大约是非自愿活动(如:食品添加剂)风险的1000倍;(3)自愿活动中风险的可接受程度与受风险影响的人数成反比;(4)自愿活动中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与可接受的疾病风险水平非常相似。(Starr,1969)

斯洛维克等人提出的心理测量范式体现为表达性偏好(expressed preference)的风险分析方法,即通过标准化问卷来获得公众的风险感知偏好,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及要求。通过澄清影响风险感知的因素,为风险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确保风险政策能够正确反映公众的心态,体现公信力,为公众接受和认可,最大程度发挥政策预期的社会效果。通过心理测量范式进行风险研究所遵循的理论逻辑是,风险是一种心理学概念,也是一种社会建构的现象。风险本质上是主观的,建立在人的感知基础之上。风险感知不只是对特定危险量的属性的感知,还是对特定危险质的属性的感知,如意愿性、可控性、潜在性等。一种特定危险的风险不是只有单一的质的属性,而是有着多元的质的属性。与公众风险评估紧密相关的是危险的质的属性。这些属性随着情景的不同对风险感知发挥不同的影响。同时随着人群、危险、环境的变化,质的属性起到作用的权重将发生变化。

心理学研究风险的路线,不是关注风险的科学客观知识,而是关注风险的主观属性。为什么专家与公众在风险感知上存在很大差异?什么决定人们对风险所采取的态度各异,有厌恶风险的、漠视风险的、还有接受风险的?心理测量范式的主要目标就是澄清和确定哪些质的属性对风险感知起着关键影响,并且在情景变化时,这些质的属性对风险感知起的影响是如何发生变化的?有什么特征和规律?心理测量范式认为,风险是由个体主观定义的,个体可能会受到一系列心理的、社会的、制度的以及文化因素的影响。(Slovic,1992)泰勒和齐恩认为,风险感知的心理测量范式所表明的最重要信息是“对大多数公众而言,风险不仅仅如同技术一统计取向所认为的是损失程度和概率的混合,而且风险具有社会和主观的维度。”(Peter Taylor-Gooby&Jens O.Zinn,2006)如果观察工具设计恰当,就能够测量这些社会和主观维度上的各种因素。

2.风险感知的主观属性

费斯霍夫等人在1978年的研究中指出,活动或技术的九种一般性质对于主观的风险判断起到重要影响,它们是:(1)风险的自愿性;(2)影响的即时性;(3)暴露于风险中的人对于风险知识的掌握;(4)科学上关于风险知识的把握;(5)对风险的可控性;(6)新颖性,例如风险是新的还是旧的、熟悉的;(7)长期的/毁灭性的,也就是说,风险一次可能只杀死一个人(长期的),或者风险一次能杀死很多人(毁灭性的);(8)一般/恐惧,例如,人们是否已经学习到接受风险和能够理性的、平静的考虑风险,还是在本能的水平上,人们对风险存在巨大的恐惧;(9)结果的严重性。这些因素与存在风险的活动或技术之间的关系的程度决定了人们的风险判断。(Fishhoff et al.,1978)

斯洛维克于1987年在Science上提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态度和风险感知,也即对有些风险非常重视和警惕,而对有些风险泰然处之、无动于衷。并且公众和专家对于风险的理解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Slovic,1987)因此,研究风险的一条重要路线是发展关于危险分类学,借助危险分类学帮助研究者分析与理解人们对不同类别风险所产生的不同反应。而实现这一目的最普遍的方式是使用心理测量范式,以心理量表为主要工具获得原始数据,采取心理物理标准和多元分析技术,对感知到的风险、感知到的利益以及感知到的其他方面(如:活动的致命性)进行定量分析。

斯洛维克采用心理测量范式,得到不同风险的“人格画像”,即每一种危险都有其独特的风险感知模式。研究显示风险的很多描述性特征之间存在着高度相关。通过主成分因子分析将这些定性特征综合为两个高阶因子:一个是“可怕性”(风险所引起的恐慌后果的程度),另一个是“熟悉性”(风险的已知和可控程度)。对公众而言,大多数风险可以在这个二维的因素空间内进行定位,进而总结出各种风险在这个二维因素空间内的“认知地图(cognitive maps)”。(Slovic,Fis-chhoff&Lichtenstein,1979)一般公众的风险感知与因素空间类型中的危险位置有密切相关,如:“恐惧风险”,如果风险在这个因子上的得分越高,人们就更想减少目前的风险,也就更需要严格的规范使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相比之下,专家的风险感知与不同风险特征或由这些特征衍生而来的因素之间没有密切的相关,专家们将风险视为预期的年死亡率。

3.风险感知的差异性

围绕解释“专家与公众风险感知之间为何存在差异”这个问题推进了风险感知的研究。现实生活中,公众的风险感知与专家的风险感知往往存在裂隙、差距或者不一致。风险感知研究的核心目的是获得理解人们对于风险形成判断的方式,从而形成技术专家、社会管理者和普通公众之间风险信息的有效沟通,并且不断提升这种沟通的水平。许多研究力图说明、弥合甚至消除风险感知上公众和专家的分歧,使得公众的生活认识能够与科学知识结合起来。为了实现这些学术理想,在人们往往通过经验法则(rule of thumb)形成对所面对风险意义和严重性进行判断的状况下,心理测量范式经常被当做一种重要的手段去描述这种经验法则。

斯塔尔开创了对“可接受的风险”的研究。但是他只采用历史的或现在的风险和利益数据去解释“可接受的”风险一利益平衡模式,仅仅区分了自愿接触风险和非自愿接触风险,并且认为“是否自愿”是人们权衡技术发展的社会利益和代价的核心因素。然而,当人们对不同危害的现有和预期的风险性以及风险管理的预期水平做出量化判断时,还会受到其他属性的影响,如:危险的特征属性(例如,自愿性、恐惧、知识、可控性);与危险相关的利益等。风险感知因人而异。斯洛维克等人在研究中区分了“感知到的风险”和“可接受的风险”。当专家判断风险时,他们的反应与年死亡率的技术估计有高度的相关,专家把风险评估建立在可预见的灾难(数量)上。普通公众只有在被告知去估计年死亡率时,才会考虑这个因素(且这种估计方法只有很少一部分类似于专家的技术估计)。公众对于“风险”的判断更依赖于危险的属性(例如,潜在的灾害性,对子孙后代的威胁性)。专家基于风险事实的基础上,客观、理性、分析地研究风险,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等。公众基于情感体验的基础上,主观、非理性、直觉地看待风险。专家与公众不同的风险感知反映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心理测量范式的后续发展

心理测量范式的后续发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内容上相关主题的拓展;二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技术发展。

1.研究内容上相关主题的拓展

(1)丰富风险的主观属性

近几十年来,风险领域的大量研究都试图回答“多安全是足够安全”这个重要问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持续时间来看,在风险心理学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集中在解释专家的理性风险感知与公众的情感和情景式风险感知之间的区别。围绕上述问题,心理测量范式从人口学因素、风险的种类、风险的性质、风险的因果结构以及社会心理因素等方面丰富了风险的主观属性。

首先,改变以往研究简单认为人们对风险信息及风险事态的反应基本上是非理性和不明智的做法,开始探究在风险决策和风险理解上理性和情感影响之间的复杂性和相互作用。博姆和菲斯特将“作为情感的风险(risk as feeling)”假设运用到环境风险感知中,提出了环境风险感知模型,该模型能通过区分不同类型的具体情感和具体评价方式,来说明情感和行为的认知前提。环境风险感知评价包括三个成分:认知评价、情感以及行为倾向。在评价环境风险时,存在两种方式:后果评价和道德评价。对应地,有两种类型的情感:基于损失的情感和基于道德的情感。通过因素分析得出了五种行为倾向,即帮助行为倾向、攻击行为倾向、逃避行为倾向、社会行为倾向以及自我关注行为倾向。对这三个成分进行了中介变量分析得出:认知评价受情感的调节,然后作用于行为倾向上。(Bohmand Pfister,2000)在中国,以谢晓非为代表的学者从20世纪末开始,对环境风险感知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发现焦虑型被试有很高程度的风险感知,并对风险抱有消极态度;积极坦然型被试表现出低风险感知,能坦然面对风险;适度忧虑型被试对风险因素的存在有适度警觉,并伴随一定的忧虑情绪特征。(谢晓非和徐联仓,1998)

其次,现代社会风险感知与技术发展息息相关,风险的形式与内容越来越复杂,人们对各种风险源如:交通安全、气候改变、环境污染、电器辐射、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增加。基于风险后果的延迟性,研究者们开始注意到一些新的风险属性,如:时间折扣(temporal discounting)、与风险事件的距离等。(Laurie Hendrickx and Sietske Nico.laij,2004)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研究者逐渐从对风险感知的粗放型研究转向对风险感知更细致的研究,从单纯注意风险事件的直接影响转向关注风险事件的全面后果,包括事件的高阶(higher or-der)影响。即风险感知研究不仅更加关注风险事件本身的性质,还更加关注对风险事件的评估、沟通和管理方式,进而希望能够预测风险事件的影响广度和严重程度。(Ingunn Olea Lund and Torb-jorn Rundmo,2009;Clare Hall and Dominic Moran,2006)

第三,越来越多的社会心理因素融人进风险的主观属性研究中。比如,斯洛维克(1992)提出了风险的“污名(stigma)”概念,从人们对风险的社会偏见考察对风险感知的影响。另外,现代社会不断分化,劳动分工更加精细,新型的风险、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集群的兴起,使得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是对公共机构的不信任日益增加。不少研究者开始关注信任和媒体介入对风险感知的影响。(Kone and Mullet,1994)对专家的信任、对政府机构的信任以及对信息的信任已经成为理解公众风险感知的重要环节。

(2)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

20世纪80年代末,卡斯帕森(Kasperson)、雷恩(Renn)、斯洛维克等人根据斯洛维克之前提出的风险信号理论,运用证实性多元方法,提出了一个概念框架——“风险的社会放大(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 framework)”,(Kasperson et al.,1988)20多年来,相关研究得到不断拓展。(Kasperson et al.,2003)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旨在描述心理、社会、文化以及政治因素如何互动并导致风险“扩大”且产生波及效应,即不利事件所产生的社会和经济作用不仅仅是由事件的直接生物和物理影响所决定的,也还由风险因素、媒体介入以及信号价值等决定。提出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的目的是解决风险感知和风险沟通研究停顿甚至滞后的状况,发展一种综合的理论框架关注构成风险感知及风险反应基础的各种动态的社会过程,即风险的放大和风险的弱化是怎样形成的。所谓风险的放大指专家评估风险低的威胁和事件却成为社会关注和社会政治活动的焦点。风险的弱化指专家评估风险高的威胁和事件却不太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

在强化或弱化风险感知和风险可控性的各种情形下,进行风险描述的各种符号与广泛的心理、社会、制度和文化过程发生互动。风险符号经过社会和个体放大站时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能够增加或者减少风险事件的信息容量,突出信息的某些方面,导致社会系统的其他参与者的特定理解和反应。心理测量范式研究表明,放大站包括个体、社会群体和组织,如科学家、科学组织、记者、媒体、政治家、政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成员。对于社会放大站而言,组织的结构、功能和文化影响着风险信号的放大或者弱化。对于个体放大站而言,情感启发式、风险性质、先在态度、社会信任等因素影响着风险信号的放大或者弱化。

特定信息系统的特点以及公众反应的特点是决定风险性质和程度的核心因素。风险表现为一种多层面的现象,“风险不仅是一种事实的结果,而且是事实、特定社会结构和特定社会文化或者价值系统之间的累积性互动。”(Lombardi,2004)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的一个基本预设是风险感知的可变性,即在风险沟通过程中会发生变化。风险事件如果未被注意和传播,其影响是局部的。但是如果风险事件被察觉和得以传播,其影响就极可能出人预料,甚至难以控制。风险、风险事件及其属性通过各种风险符号进行描述。风险体验只有在多方面的相互作用当中才能得到恰当的评估,这些方面包括:来自风险事件的物理损害,形成风险理解的社会和文化过程,出现的次级和三级效应,以及管理者和公众所采取的行动。人们对风险的体验不仅仅是一种对物理损害的体验,还是群体和个体学会获得和创生风险理解过程的结果。这些风险理解为如何选择、整理和解释来自物理世界的符号提供规则和意义。

(3)与文化理论相结合

文化理论作为一种解释原则,试图说明个体如何形成对危险的判断以及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断。文化理论对风险知觉的意义体现在,强调各种风险判断生成的背景。文化理论最初来自人类学,其学术背景源自于人类学的理论与概念。人类学的基本思维方式将社会和组织看作分析单元。基于此,鲜有在个体水平上检验文化理论关于文化立场和风险认知关系的实证研究。在文化理论看来,风险是社会建构的概念。人们对什么东西害怕、恐慌以及如何表现出害怕、恐慌是主观选择的结果,这种主观选择与人们所处的文化当中的社会关系相一致。在此意义上,风险是社会建构的过程。

学界注意到风险感知研究的心理学取向和社会文化取向在理论逻辑、方法论原则和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后,心理测量范式研究越来越开始重视社会、政治、文化因素对人们风险感知的影响。“实证研究的一个显著领域关注建立在道格拉斯风险文化理论基础上的世界观问题”。(Karen Bickerstaff,2004)20世纪90年代初期,戴克(Dake)较早将风险感知的文化取向与心理测量范式结合起来。之后,彼得和斯洛维克将戴克的世界观量表融入进影响风险感知的综合模式当中。(Peters&Slovic,1996)“结合”式研究是20世纪90年代风险感知研究的一个重要进展,其背后所隐含的观念是,心理测测量范式研究能够指明和澄清相关风险感知的各种社会、文化和制度因素,而文化取向研究能够展示这些因素作为发生过程在形成风险感知方面呈现出的作用,从而将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化。心理测量范式需要进一步融人质性研究,也是顺应当代风险研究实现“两种文化”沟通的趋势。所谓“两种文化”指风险研究中的技术取向和文化取向。

2.方法论意义上的技术发展

方法论意义上的技术发展主要由克莱尔-马里斯(Claire Marris)、西格里斯特(sieglist)等人完成。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学界对心理测量范式的方法论技术产生了争论,如:厄尔(Earle)和林戴尔(Lindell)等人认为,在心理测量范式中,研究者事先为受访者提供了风险感知特征,受访者按照要求做作答即可,而不是由他们自己来表达对风险感知特征的理解。(Earle and Lindell,1984)韦德斯奇托和韦尔斯提出该范式对不确定性的量化测量可能引导人们朝着更深思的和基于规则的考虑。然而,人们的偏爱、决策和行为却更多受到直觉系统的影响。(Windschitl和Wells,1996)心理测量范式在数据统计时对整个样本风险得分平均数进行聚类分析。虽然斯洛维克等人坚持聚类分析能够提供有效的信息,但陆续有一些学者认为,聚类分析没有充分地考虑个体对于风险的判断有怎样的不同和为什么有这些不同,也即是说,不能得到个体间显著的差异状况。(Kraus and Slovic,1988)维克和斯达林认为,群体平均等级的使用只能告诉我们风险感知的一部分内容,在整个样本中对平均风险得分进行聚合分析并不能恰当地代表被试的选择。由这种方式得出的结论,可能会错误地反映被试个体的态度状况。这是一种“生态学谬论”,即从总体水平上分析得到的有偏差的结果。(Vlekand Stallen,1981)

马里斯等人在1997年提出传统心理测量范式存在一些缺陷,包括传统研究提出的关于风险的“人格画像”,意味着所有个体以同样的方式评估风险。采用这种路线理解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是,忽视了作为社会的个体,因为他们理解和评估风险的方式很容易受到社会、文化、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心理测量范式只对“专家”与“一般民众”进行了区分,并没有对人群进行区分。研究中的统计分析建立在全部样本的平均数基础之上,无法提供关于个体在风险感知上如何不同的信息。建立在平均分数基础上的风险管理和沟通政策将忽视公众总体的许多意见。马里斯等人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重复了与斯洛维克等人相类似的研究。所不同的是,在数据分析方面既使用了传统对平均数分数聚类分析的方法,又采取了数据分散分析的方法,结果显示:(1)风险感知不仅在个体间发生变化,而且个体在评估同一风险问题的风险属性上也存在变化,这些变化取决于被评估的特定风险以及与个体做出反应相关联的风险概念。使用传统对平均分数聚类分析的方法和数据分散分析的方法均发现,风险属性的相关趋势呈现一致,但聚类分析往往高估相关的大小。与其他一些研究的共同之处是,“可怕”属性与其他风险属性高度相关。(2)传统心理测量范式通过风险的质的属性所勾勒的“人格画像”并不必然是普遍的。不同个体对同一风险赋予不同的风险属性,而且他们对一些风险及风险属性表现出不同态度。(3)即使采取数据个体的分析,研究结果也表明,心理测量范式提出的质的风险属性与风险感知紧密关联。马里斯等人认为,之所以得出一些与传统心理测量范式不一致的研究结果,根源在于“生态学谬误”的统计问题。但是,他们并不彻底反对心理测量范式,仍然肯定“心理测量范式是预测风险感知的一个有效工具”。(Marriset al.,1997)

三、心理测量范式的一些局限

“心理测量范式”在风险感知研究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风险分析、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传播以及风险政策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心理测量范式”认为,风险感知是一种社会和文化建构,反映了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的价值、象征、历史以及思想意识。风险感知及其各维度都是心理学能够探究的概念,可以通过心理测量的方法来对它们进行研究。心理测量范式丰富了学界对人们风险反应的认识,在方法论意义上和具体研究内容方面都有力推进了风险感知的研究。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心理测量范式也存在一些局限。

1.对风险感知的理解需要深化

心理测量范式研究风险感知的立场强调信息的加工,仍然具有浓厚的认知主义色彩。现在人们普遍认为风险感知是认知、情感和行为的结果,也是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的结果。“关于风险感知的大部分实证研究所关注的主题是公众如何感知现代技术的风险”。(Hampel,2006)现代风险是人类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直接产物,也是理解和描述现代社会的重要概念。不确定性是风险的固有属性,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风险的不确定性表现为形式更加复杂,内容更加多元。如:损害发生的时空属性不确定、损害波及的范围不确定、损害造成的后果不确定、损害牵连的延迟效应不确定。此外,由于对风险事件的长期效应和负面效应尚缺乏足够的重视与应对,现代风险的不确定性越发显得突出。传统风险分析基于过去经验和历史资料。现代风险分析需要特别强调时间维度,建立全新的时空观。研究视野的焦点不是过去,而是面向未来。(Rabinovich et al.,2010)不仅考察相关事件、活动的直接结果,更加关注长期的负面影响。

人们的风险感知嵌入于社会情境之中,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解析、评估风险感知不能脱离社会情境。风险感知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不同的社会情境以及对生活事件新的认识和体验而发生变化。人们的风险感知存在于社会叙事的过程当中,而社会叙事往往可能弱化或缩小、强化或者放大人们对危险严重性的感知。心理测量范式研究所考察的风险感知往往是一时的状况,容易脱离人们日常生活的特定社会情境,使得测量到的风险感知与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情形之间的关联存在脱节和不一致。在现代性风险背景之下,心理测量范式对风险感知的理论概念、分析方法需要进一步深化。

2.实现风险沟通的作用需要提升

仅仅通过心理测量范式难以全面、完整理解和掌握公众的风险偏好及风险评估,也就难以充分为政治和经济决策提供急需的知识。随着研究的不断推进和深入,人们认识到风险感知及相关问题的复杂性。从解释模式上看,风险感知存在稳定和非稳定模式的混合;从社会人口特征看,性别、年龄、种族、职业、信仰、教育程度、社会阶层等因素影响着人们感知风险的方式;从地理分布看,国家类型以及地区差异与风险感知有着很强的关联。所有这些使得提出风险可接受性的普遍预测模型非常困难。风险沟通过程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提供恰当信息,反映关切当事人利益和价值观的事实证据,帮助相关当事人最大限度地知晓和理解风险决策的根据,达到对风险政策的合理判断与基本认同。换言之,风险沟通的关键不在于强制使当事人相信沟通方做出了正确的事情,而是尽可能多地提供机会和渠道让人们能够有足够多的资源和洞察力去做出判断及选择。风险沟通的最终效果是促成当事人在他们关切的事务当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学术界越来越认识到,发展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需要增加公众对风险管理过程的信任。信任、信用、专业信息(包括风险的专业信息、官方应对措施的专业信息、公众应对行为的专业信息)、“同舟共济”的团结心态等是有效风险沟通的一些重要前提条件。而实现这些因素的首要前提是从制度的价值观和文化层面充分认识政府部门、专家与公众的身份、角色、思维方式以及行为方式。回归与尊重公众的主体性面临一些挑战。政府部门往往具有一种“高位”意识,把与公众坦诚、尊重、富有建设性的对话看做似乎是对公众的赋权,而不愿意让渡这种权力。技术领域的专家通常表现为追求清晰的边界、严格的逻辑和非情绪化的思维情景,以科学的、事实的方式应对风险,而不是以普通人的方式或突出心理需求的方式应对风险,因而往往不习惯与公众对话、协商和建立伙伴关系。未来心理测量范式的研究如何应对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持续的探索。

篇14

[关键词] 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了法律风险的术语,但是该《办法》没有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持此相同观点的还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风险是指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不够全面。这个概念仅仅从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制监管等原因,而做出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仅仅是法律风险产生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等原因,从主观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对自己已经或将要遭受的损失未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等。这种经济损失我认为也应当属于法律风险的一种。因此,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由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别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之相反,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犯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该著作权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该企业没有追究其侵权责任从而使侵权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没有发生。但是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不发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正相反。法律风险的相对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相对确定性。企业违犯了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国家机关或被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该企业就肯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相对确定的。企业违犯法律进行经营,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性,因此法律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事先确定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确定的数额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风险从损害结果上也具有确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绝的。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的经济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盈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附加刑由企业承担。另一种是由于企业主观上认为某种损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忽视了那一方面的权利保护,从而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及而无不足。

第四,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和不可保险性。自然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往往使企业措手不及。而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预见的。法律通过授权或禁止的方式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及违犯该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企业在经营中,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企业的自然风险。由于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因而,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能通过保险分散的。

通过上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法律风险是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当重视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更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