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5 11:13: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风险的概念与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会计风险; 风险传导; 传导机理
风险管理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其薄弱环节,而对于企业会计风险的传导机理,我国企业更是缺乏充分认识,这使得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在面临金融危机时缺乏应变策略。因此首先必须清晰地了解到会计风险及其传导所带来的影响及其产生的根源,才能够帮助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会计风险及会计风险传导的内涵
(一)会计风险的内涵
我国对于风险概念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从不确定性出发来论述,而会计风险的概念则是通过对不确定性的具体描述来确定的。程方(2010)认为会计风险是由于会计信息没有真实、客观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给信息使用者造成影响,进而导致其做出非合理决策。在这一概念中,隐含着对公允价值的理解,这也是近年来会计风险概念界定中通常所采用的观点。吴可夫、朱娜(2010),王珏、陈红(2009)等都从公允价值确认的角度给会计风险进行定义,这也是目前文献中出现较多的会计风险的概念,他们认为会计风险是由于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相关制度时,在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过程中,受客观因素或主观因素影响,不能适当体现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从而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误读,从而影响决策正确性的可能性。上述关于会计风险内涵的描述,均基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否,按会计实务工作的流程来加以阐述。因此本文中会计风险的内涵界定为,基于对会计准则的不同路径选择,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实务中,对企业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主观性反映,导致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影响的不确定性,并由此带来的对企业内部及外部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会计风险传导的内涵
目前与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相关的研究并不多见,大多文献都是针对财务风险传导来进行研究,叶建木(2009)、夏吉吉(2009)等从企业风险的关键要素出发,对风险的特征、风险源、风险流、风险载体、风险传导路径及风险阈值等方面所形成的风险传导一般机理进行了研究。白杰(2010)将财务风险传导运用到了新疆德隆案例分析中。综上所述,会计风险传导的内涵界定为,会计风险传导是由于会计风险的关键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影响,导致会计风险源的形成,并经由会计风险载体,通过特定的风险传导路径,以风险流的形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成果带来影响。因此对会计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载体及风险路径的研究将是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研究的重点。
二、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的特征及类别
(一)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的特征
从风险传导的角度,对企业风险的分类可大致划分为:泡沫破灭型传导;要素稀缺式风险传导;结构坍塌传导型;海啸波浪传导型;链式反应型传导;企业风险的有路径式传导①。这些分类的基础是风险传导的不同表现形式,而企业会计风险的特征与整体企业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企业会计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两者都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确定的影响。其风险的产生都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实务,并经由企业内部人员操作,其风险造成的结果都会对企业的内外利益相关者造成影响。
2.两者的区别。一是范围不同,以企业为研究对象,企业风险是企业的宏观风险,而会计风险则属于微观风险;二是计量基础不同,会计工作是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企业整体决策活动的计量既包括对历史信息的记录,更注重现实状态对未来的影响,重在预测;三是传导路径不同,企业风险的传导路径是基于企业业务流程链、相关利益链和价值链等基础而来的②,而会计风险传导路径则主要通过会计工作的实际操作流程,伴随着信息传递而显现,可见会计风险最直观的特征即是路径依赖性。
关键词:风险社会 结构化 系统再生产 社会再生产
贝克风险社会理论及其不足与批判
当贝克提出风险社会概念时,其自身理论功底的不足也就显露无遗,“不可讳言,德国社会学的中生代新秀贝克在纯粹理论的基础上不如他的前辈哈贝马斯、卢曼……这是他发展另一个现代性理论的障碍”(胡正光,2003)。在其代表作《风险社会》一书中,除了一些具体现象的描述和一些颇有启发性的概念,如风险社会、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外,整个论述的体系混乱不堪,以至于在风险社会概念的阐述中,对如此重要的概念都没有明确的定义,这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批评,为了弥补这一缺憾,贝克也在多篇论文中对风险社会的概念重新做解释,并逐渐把风险(社会)概念从八个方面来表述:既不是毁灭也不是信任/安全,而是“真实的虚拟”;是有威胁的未来,(始终)与事实相反,成为影响当前行为的一个参数;既是对事实也是对评价的陈述,它在“数字化的道德”中结合了起来;控制或缺乏控制,就像在“人为的不稳定”中表现出来的那样;认识(再认识)冲突中表现出来的知识或不知;由于风险的“全球性”而使全球和本土同时重组;知识、潜在冲突和症候之间的差别;一个人为的混合世界,失去了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二元性。
显然,贝克这一陈述试图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高度出发整合其对风险社会认识的资源,给出一个描述性的定义,以应对外界的批评,其最大的成功之处即在于它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架构,涵盖的信息之多几乎使人从中都无法绕出。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定义并不具有多大的建设性意义,其成功之处也导致了自身的失败:过于宽泛的架构和大量的信息使人无法抓到重点,学者在解读这一概念时更多的是建立在自己的“二度解释”基础上。这就使许多人在认识这一概念时,仅仅看到了“风险”,而忽略了“社会”(虽然风险概念是风险社会理论的基础),在引用这一概念和理论用来解释和分析社会现象时,更多关注的是其“风险面”。尤其是在国内,大多数学者在引用贝克的风险社会概念时,其实并没有关注到这一概念的内涵,而仅仅是试图用“风险”来警示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的危机感和与世界发展的阶段的重合性,同时也有扯虎皮当大旗之嫌,用的是风险社会概念,讲的是社会风险的事实。
另一方面,贝克在对风险社会论述的逻辑方面有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甚至可以说,正是由于其体系论述方面的逻辑问题,导致了其对风险社会概念的模糊化。这一问题主要体现于其理论参照体的错位。在《风险社会》一书的开头,贝克认为社会中财富分配逻辑已经逐渐转化风险分配的逻辑,这两种分配逻辑的不一致性使风险社会成为了可能,因此可以推出风险社会将取代马克思的“阶级社会”。而在全书主题的论证过程中,我们更多的看到的是其使用“工业社会”概念作为整个理论阐述的参照体,甚至在序言中贝克也没有对这一建构有所保留:风险社会来源于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即自反性导致了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中,现代性原则从工业社会里的分离和限制状态之中被救赎了出来”。在贝克看来,“阶级社会”和“工业社会”标志着同一内涵,“是围绕着社会生产的财富如何通过社会中不平等的然而又是‘合法的’方式实行分配这样的问题进行思考的”。而显然,在经典社会学理论中,这两个概念虽然都是围绕着现代性而展开论述的,但从贝尔的中轴原理看来,其所描述社会的中轴是不同的。“阶级社会”是围绕着政治—经济轴展开论述的,而“工业社会”是围绕技术—经济轴来阐述的,这也就形成了社会学中的人文主义学派与自然主义学派。从研究传统来看,前者关注的是人的自由与解放,在方法论上更多的采用个体主义;后者关注的是社会结构,方法论上采用的是整体主义。这样两个在内涵上明显有区别的概念,在贝克这边没有任何逻辑上的整合就合二为一,不得不说其所发挥的“社会学想象力”令人惊叹。
也正是在这种混乱的论述体系下,许多学者对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的可能性展开了强大的批评攻势。总体来看,这一批评不外乎从个人(主观)与结构(客观)两方面来入手。从主观层面看,有学者认为所谓风险社会,更多的是由于个人心理焦虑所造成的,而德国人在此方面尤为严重,因此所谓风险社会也就成了“焦虑社会”的代名词,带有浓厚的巴伐利亚色彩或者德国中心主义。Engle和Strasser则认为,“风险社会的错误在于其假设,这一假设混淆了风险分布、风险冲突和社会不平等的关系,而忽略了风险归因与风险感知之间的关系”。这一批评的理论根据可以上推到道格拉斯和维达夫斯基在《风险文化》中的观点:即现代社会中的风险更多的是由于文化定义所造成的,而不是真实的风险。还有些学者则认为,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其主要目的在于政治竞选的压力。从客观层面来看,德国结构功能主义学者闵希(Richard Munch)对于贝克这一概念的批评可以说是代表了这方面的意见。他认为,贝克的概念过于主观化,缺乏可以用来衡量的具体指标,如风险数量,并没有任何证据说明现代社会的风险比以前更多,反而是在现代人们的整体生活质量更有保证。另一方面,贝克自己也承认这种风险是工业社会的副作用所导致的,显然,这样的一种状况并不是今天才产生的,这中间起作用的是主观的风险感知或风险意识,那我们就更无法从客观上来区分一个社会的发展阶段,如美国和德国,美国人对风险的评估标准要远远低于德国,这是否就意味着美国还停留在工业社会阶段(胡正光,2003)?总体来看,闵希把疑问带到了更为基本的问题上:风险社会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即到底是什么力量使工业社会走向了风险社会(如果确实存在这一转型的话)。
上述对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概念及其理论的批评,贝克本人也作出了回应,但并没有涉及到对风险社会质疑中最核心的问题,即在“风险社会的成因问题上缺乏深层的实践存在论反思”(庄友刚,2005)。在笔者看来,真正把上述难题试图解决的是学院派的吉登斯。吉登斯自身理论研究的着眼点并不在于风险社会,而是通过对经典社会学理论的梳理达至对社会学的另一种理解:现代性。在其理论建构成型之后,吉登斯一直试图用这一理论体系来解释当代社会发展的复杂现象,以克服当代“社会学研究的危机”(文军,2002)。贝克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在其内在逻辑方面与吉登斯的理论有着吻合处,因此,吉登斯对于风险社会的研究,更多方面在于其理论的实践性。
吉登斯风险社会理论的建构和主要观点
吉登斯并没有和贝克一样,用若干本书来论述风险社会,而仅仅是在《现代性的后果》、《失控的世界》、《自反性现代化》三本小册子的若干章节和若干篇演讲文稿中涉及风险话题。因此必须从吉登斯社会学元理论的建构开始分析,而风险社会仅仅是这一社会学元理论推导的必然结果。因此,如果只看到吉登斯关于风险议题的论文,而对其元理论缺少了解,则必然无法从整体上把握风险社会。
作为当代学院派的代表,吉登斯对其理论的建构是从对经典社会学理论的反思与重释开始的。他选取了三位经典理论的代表: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因为吉登斯相信,“社会学家们都普遍认为当代社会理论必须进行彻底的修正。而要做这种修正,就必须对现代社会学主要参考框架的建构者们的著作重新加以思考”。进而他总结出社会学研究的宗旨在于揭示“现代性”,而这三位经典巨匠对于“什么是现代社会”的认识存在很大区别,马克思运用“资本主义”来描述现代性;涂尔干用“工业主义”来论述现代社会发展的特征;韦伯使用“理性化”范式来研究现代社会。当然,这么做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为了去指认其中的缺陷或含混之处,“而是尝试去展现三位作者中可以辨认得出的内在一致性”。通过对这三大经典社会学支柱的再解读,吉登斯找到了三位大家的共同出发点:对于现代性的回答。当然,他也意识到,这三位大家的理论虽然其解释力是有目共睹的,但受制于时空的限制,在当代社会转型期已明显无法满足人们对社会现象的认知和了解。因此,在挖掘经典理论资源的基础上,吉登斯开始构建其自身的理论大厦。
对经典理论的梳理,首要的问题是如何去理解“人和社会的关系”假设。“无论是否喜欢、是否了解,社会学家都要根据预先确定的假设来组织自己的研究,社会学的特点就在于依赖于这些假设,并随这些假设的变化而变化。而要探讨社会学的特点,了解社会学是什么,就要求我们去辨认那更深一层的关于人与社会的假设”。在经典社会学理论中,对于人和社会的假设,主要存在“唯名论”和“唯实论”两个流派,两者围绕着个体/社会的二元划分展开论述。但是吉登斯认为,必须要抛弃个体/社会的二元论,“上述两种二元论都没有为理论反思找到一个恰当的起点;实际上,应集中关注于被再生产的实践。无论如何,重要的是要弄清楚抛弃‘个体’/‘社会’这种二元论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样做绝不意味着否认具有自身不同结构性特征的集体形式和社会系统的存在。同时,这也不意味着这些特征以某种方式‘包含’在每一个情境化个体的行动之中。对个体与社会二元论的挑战,就是坚持认为,个体和社会都应该被解构”。
为了规避上述主体或客体的霸主体制理论,吉登斯对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进行了重新界定,“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存在,而是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因此,“实践”概念成为了其理论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实践与自然界的一般活动是有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人类认知能力所特有的反思性特征,实践的连续性是以反思性为假设前提的。简单来看,实践就是一种“行动流”,而这种“行动流”是以反思性作为持续的基础。为了体现这一主要特征,他从“个体”概念出发,个体是一种实在,这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如何理解“个体”,他反对把“个体”看作“人”(body)或“人的概念”,“谈到个体不仅仅是指一个‘主体’(subject),也是指一个能动者(agent)”,这也是社会学方法新规则所寻求建立的理解。而“能动者”概念最大的特点即在于反思性,这种反思性在经典社会学理论中也被关注,但更多的是把反思性简化为“目的”、“意图”、“理由”、“动机”之类的术语,导致其渗透着唯意志论的色彩,“完全剥离了人的行动在时空中的情境关联”。因此,要纠正这一偏差,就必须将“时空视为社会实践的构成部分”,所有的反思(或者说能动者)都是根植于特定时空的情境下的,这种情境在吉登斯看来就是“结构”。基于“行动流”的持续性,吉登斯对结构进行了重新定义,即结构指的是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binding)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征:规则(和资源)。这种“结构”并不是什么固化或具体的形式,而是社会实践中的某种“虚拟秩序”,保证不同时空下能存在类似的实践形式。显然,这种对结构的重新阐释受到了现象学方法论的影响,从而使结构从静态、宏观走向了动态、微观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就完成了从结构二元论(即认为结构是外在于个体的具体实在)过渡到结构二重性的任务:以社会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为根基的规则和资源同时也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在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看,结构既是静态的,又是动态的;既是宏观的,又是微观的。这并不是两种不同的结构(属性),而是内含于结构内的两种属性,这就是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主要观点。
吉登斯风险社会理论的解读
结构化理论是吉登斯理论大厦中的元理论,他希图以此来解释社会再生产与系统再生产的逻辑,因为在他看来,理论与社会发展之间虽然有张力,但在逻辑层面是一致的。因此,用结构化理论视角所分析的社会发展,既不同于客观主义的结构决定论,又不同于主观主义的目的论,而是一个主客观共同作用的结果,吉登斯把这一过程用马克思的一句话来形象地概括:人们创造历史,但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
在吉登斯对社会发展的分析中,“行动”概念是其分析的基础和核心,不同于经典社会家的是,他认为“行动”的主体不仅是“主体”,还是“能动者”,它使行动具有反思性。更为重要的是,“行动不仅仅是个体特性,也是社会组织或集体生活的要素”。而在其结构化理论中,“结构”概念表现为系统概念:结构只是具有结构性特征的社会系统或集合。这样一来,吉登斯就打通了个体与系统(结构)之间的路径:个体行动是社会系统的基础,分析社会系统必须从个体行动出发;另一方面,个体行动又受到系统的“制约和使动”;个体行动的反思性所产生的意外后果又是整个系统因果循环直至均衡的运作基础。在此一逻辑下,吉登斯认为实践包括了两个层面:社会再生产和系统再生产。社会再生产是指共同在场情境下行动者之间的交互关系;系统再生产是指跨越一定时空范围的行动者或集合体之间的交互关系。根据结构化理论的观点,社会再生产和系统再生产是辨证统一的,它沟通了微观与宏观、主体与客体的鸿沟。
吉登斯运用这一社会构成的逻辑来分析现代社会的形成和运作机制。系统再生产主要体现的是在扩大的时空情境下的社会再生产(当然,这两者的关系要比这显得更复杂),因此,时空概念成为了吉登斯来分析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在他看来,时空的虚化与延伸是现代社会的动力机制,“首先,它是脱域过程的初始条件;其次,时—空分离为现代社会生活的独特特征及其合理化组织提供了运行的机制;第三,与现代性相连的鲜明的历史性特征,依赖于‘嵌入’时间和空间的各种模式”。在这种虚化和延伸的时空情境下,能动者在反思性作用下,为了交互实践,形成了新的具有“结构性特征”的社会系统,一种新的脱域机制:象征标志(系统)与专家系统。这种新的脱域机制会“再嵌入”到社会再生产中,成为社会自我循环与调控的基础。社会(生活世界)与系统之间就形成了互动,但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再生产和系统再生产中主体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所有的系统知识都必须在社会(生活世界)中得到检验并不断被修正。因而,时空的虚化与伸延、脱域机制和知识的反思性成为了现代性的三大动力机制,而其中知识的反思性是连接其他两大动力的载体。问题在于,由于知识的反思性的存在(当然反思性是人类社会的一大特征,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专有产品),使得脱域机制既是社会再生产的外在条件,又是其内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使得行动存在着不确定性:系统(制度)是在反思性主导下不断被检验与修正的过程。因此,在吉登斯看来,这样的检验与修正会出现许多“有预期之目的与为预期之后果”,而风险正是这种脱域机制(系统)不良运作的后果。
当然,作为解释社会发展与变迁的理论框架,这样的运作逻辑在传统社会以及现代社会的早期同样是存在的,但是为什么没有出现在今天的社会中所看到“自反性”的发展场景?吉登斯认为这一转折点在于“自然与传统的终结”。具体来看,“自然与传统终结”的结论恰恰来自于社会运作逻辑的分析。
从自然的角度看,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早期,对于“什么是自然”的问题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回答的,它外在于人类社会,人类对自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是单向的,不受其他行动的干扰。尤其在启蒙运动之后人类所确立的理性化思维,认可了自然的客观性及人类对自然所拥有的确定性知识,而这种确定性知识可以使得系统外在于行动者而存在,保证了系统的确定性。但在今天,人类行动的扩大及深入,使得自然已全面受到人类的占领,因此当我们再去回答“什么是自然”的问题时,已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在这样的前提下,人类对自然的认知和所采取的行动都是人类社会内部的行为,作为“他者的自然”已经结束,专家对于自然的认知和解释受到了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如不同权力的影响、价值的作用等,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抽象系统只是“双重解释”的具体展现而已,同时在行动中不断被检验与修正,而丧失了其原有的绝对确定性。
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传统是一种将对行动的反思监测与社区的时—空组织融为一体的模式,它是驾驭时间与空间的手段,它可以把任何一种特殊的行为和经验嵌入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延续中,而过去、现在和将来本身,就是由反复进行的社会实践所建构起来的”。简单来说,传统社会的行动根基在于“现在”,所有的行为和经验为了现在行动的合法性都可以被再重组,其目的在于保证当下的确定性。而这种行为和经验又通过特定的仪式使其具有程式真理。因而,在传统生活方式下,行动的系统结构与相应的情境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保证了行动与系统的绝对确定性。但是在现代社会,传统所具有的独特的行动的结构性特征发生了断裂,原因即在于时空的伸延所带来的系统的抽象与情境的虚化,两者之间已经没有明确的对应了。当我们依靠特定的系统采取相应的行动时,我们已经无法去确认系统的绝对可靠性,在反思性的作用下,我们可以赋予系统新的意义,并进而指导我们的行动。在这样的行动逻辑下,系统也就失去了它的确定性。
上述关于“自然与传统终结”的论述,本质上是围绕着现代性的三大动力机制而展开的,即现代社会发展到了这样一个转折点时,时空伸延的广度和深度超出了现代社会的早期,本来作为外在的脱域机制(系统)在反思性的作用下高度内化,其作为社会再生产的外在独立变量所具有的不变性已成相对,很多时候是作为社会再生产的共同变量而起作用。另一方面,虽然反思性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特征,但在时空伸延、脱域机制高度内化的今天,某种程度上又进一步活跃了人类的反思性。因此,制度性的反思性成为了不确定的根源,在此基础上,系统(制度)的确定性成为了过去,不确定性主宰着今天,贝克所谓的风险社会初显雏形。
吉登斯对于风险社会的阐述无论在理论性还是解释力方面,都全面超越了贝克等其他学者,这当然得益于其元理论的建构,使我们看到了风险社会可能性的关键动力之所在。当然,其元理论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随之在解释风险社会时暴露无遗。如在现代性的动力机制问题方面,到底是什么促使时空的虚化和伸延;另一方面,社会与系统存在着耦合性,这本身也是吉登斯理论的辨证之处,但带来的就是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在整个论述中缺少一个基本的假设来确立其基本的先后关系。这就导致整个理论的论述是具有自我指涉性的。当然,理论的缺陷也为后来人的探索打开了一扇认知大门。
参考文献:
1.胡正光.风险社会中的正义问题:对“风险”与“风险社会”之批判.(台湾)哲学与文化,2003(11)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了法律风险的术语,但是该《办法》没有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持此相同观点的还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风险是指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不够全面。这个概念仅仅从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制监管等原因,而做出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仅仅是法律风险产生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等原因,从主观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对自己已经或将要遭受的损失未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等。这种经济损失我认为也应当属于法律风险的一种。因此,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由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别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之相反,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犯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该著作权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该企业没有追究其侵权责任从而使侵权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没有发生。但是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不发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正相反。法律风险的相对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相对确定性。企业违犯了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国家机关或被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该企业就肯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相对确定的。企业违犯法律进行经营,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性,因此法律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事先确定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确定的数额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风险从损害结果上也具有确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绝的。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的经济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盈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附加刑由企业承担。另一种是由于企业主观上认为某种损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忽视了那一方面的权利保护,从而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及而无不足。第四,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和不可保险性。自然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往往使企业措手不及。而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预见的。法律通过授权或禁止的方式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及违犯该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企业在经营中,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企业的自然风险。由于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因而,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能通过保险分散的。
通过上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法律风险是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当重视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更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一、风险刑法中“风险”的概念
风险社会的概念源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相关论著。贝克的“风险理论”可以概括为:人为的不确定性。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中明确说明,风险社会不是对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特征的概括,而是一种全球化的具有时代意义的象征性符号。他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不是来自无知,而是来自人们自身理性的判断和决策,不是由于对自然失去支配的控制,而是由于对自然趋于完美的控制欲望。继贝克的风险社会后,德国刑法学者乌尔金·金德霍伊泽尔提出“风险刑法”概念并加以论证。1993年,德国教授普里特维茨在题为《刑法与风险:风险社会中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危机研究》的著作中首次以专著的形式对“刑法与风险”的议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讨论。“风险刑法”概念自此频频见于德日刑法学者的讨论中。
风险刑法是为应对风险社会而生的刑法,然而对于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是否是单纯的前提及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究竟有怎么样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人仍有疑惑,很多刑法学者甚至在论及风险刑法的时候没有仔细厘清风险社会的概念,或是将抽象的建构的“风险”概念定义为实在的危险,或是限于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对风险社会进行片面解读,将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等同于刑法中所说“法所允许的风险”,导致得出了许多不正确的结论。例如张明楷教授在反驳风险刑法时,没有把风险社会当作一个抽象的时代特征,而是将风险解读为实在的危险,以致得出现在社会风险并没有增多的错误结论。实际上风险社会中风险的概念要远宽于危险一词的概念。然而也有很多学者分别论证了风险刑法中的风险既不同于一般的危险,也不同于刑法的客观归责理论中“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的风险,甚至也不同于贝克所提出风险社会中所讲的风险,这会让更多人对于风险刑法中的风险到底是一种什么风险更加疑惑。风险作为一个抽象的存在确实不好描述,不好定义,很难给出一个较为精准的概念笔者认为,风险的界定既不宜太具体,以使风险刑法和传统刑法相区别,又不宜太过抽象,否则对风险刑法的研究就无从下手。风险社会中风险的概念与刑法中所说“法所允许的风险”在概念上存在交叉但却并不相同。风险社会即使不是为风险刑法奠定了全部的研究和探讨基础,也起码为风险刑法界定了大致的研究基调和研究方向,甚至可以说风险刑法中的风险应该是与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风险一脉相承。
二、我国践行风险刑法的必要性
当下中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关键时刻,各种风险无疑客观存在于现代化进程中,这一风险特质与中国当下所进行的现代化建设牢不可分,而全球化更使中国陷入了一种全球性风险。中国地区发展差距大,市场化程度各不相同。同时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整个社会又不再是传统的常态社会,风险与日俱增,转型是中国社会现阶段主要发展特征,转型风险是中国社会主要风险之一。而西方国家社会结构相对稳定,社会关系相对稳定,基于西方的风险社会理论并不能给中国转型风险给予太大理论支持。这就需要我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刑法。
综观中国社会,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社会风险急剧增多,传统的刑法已无法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刑法面临严峻挑战,刑法一向被视为法律的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最后一道保障,以刑法为手段向未来防卫应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风险社会的降临,传统刑法也不应抱残守缺,固守传统的疆界,而是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恰当的反应,刑法调试自身以更好的应对风险责无旁贷。
三、践行风险刑法的正当性分析
1.风险刑法与人权保障
从刑法的机能上来说,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很多学者一直在争论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重要还是人权保障机能重要。笔者看来这二者都是刑法必不可少非常重要的机能并没有哪一个一定比另一个重要。只是在某一阶段要结合国家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存在的具体问题决定稍微偏重那个机能一点。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们明显偏重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这是因为国家的司法体系并不完善,程序法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重视,执法过程往往过于注重结果。但是现在格局已经明显发生了变化,司法体系逐步完善,程序法也基本能得到较好的重视和遵守,随着风险社会中风险的不断增多,有必要将偏重的重心往法益保护机能倾斜。况且,笔者不认为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一定是二律背反的,很多时候我们之所以强调保护法益,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为了长远的更好的保障人权。
自由总是相对的,如果因为过度保护公民自由而在新法律的制定上犹豫不前,不对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进行控制,很可能会造成对公民自由更严重的侵害,不能因为我国曾经在保障人权的问题上有所疏漏,就矫枉过正,置法益于不顾。为求得社会的安全而大幅压缩公民自由的空间确是错误的,反过来,如果单纯为了追求保障人权而忽视了打击犯罪的功能,导致犯罪猖獗泛滥,社会秩序得不到良好的维护以至混乱,势必会使保障人权的功能也最终落空。我们一般能够感到刑法如果规定的过于严苛不利于人权的保障,是否也应该想到如果因为刑法的法网不够严密致使明显严重损害公益或是他人利益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不仅意味着刑法对风险社会中风险调控的实效,对人权的保障将是更大的败笔。任何事情都有个度,不能太绝对,我们刑法人所要做的,是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努力寻求一个最好的平衡,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实际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刑事政策和法律。
2.风险刑法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背后蕴含的正义、文明、谦抑等精神价值是人类社会几百年探索之结晶,不应当在现代社会中被轻易抛弃,风险刑法的制定也一定会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和精神。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在没有可以替代刑罚的任何其他方法时,我们才将一个行为规定为犯罪,才由刑法进行规制。提出了风险刑法的理论并不意味着刑法就会失掉“最后法”的特性,我们只是提出了这样的概念并在恰当的时机运用,绝不意味着我们要让风险刑法时时刻刻打头阵;风险刑法没有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的另一个原因是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虽然被纳入了风险刑法的管制范围,但不意味着其他法律就不能对其管制,相反,风险刑法只有在其他诸如交通法、环境法、经济法等行政法无法调整和管制时,才出面管制这些风险行为。
有学者认为,风险刑法改变了传统刑法消极防御犯罪行为的方式,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提前规制,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刑法作为所有法律的法律,最后一道保障,一定也只能是以消极防御的姿态出现,这一点即使是风险刑法亦不能免,只是在风险刑法中这种防御的时间提前了,传统刑法的防御主要是针对犯罪结果,而风险刑法认为那时防御太迟,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风险刑法的犯罪构成,不妨在行为阶段就防御,就像传统刑法中就有犯罪预备的概念,也并非一定是等到真正的危害结果造成才会对行人施以刑罚。
3.风险刑法与责任主义
首先我们得明确,责任主义和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对刑法的首要和必然要求,这意味着不论何种条件下都不能违反。很多学者认为风险刑法是违法法治的,其理由之一就是风险刑法变传统的责任原则为一般预防原则,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制造风险作为是否对行为人进行刑法处罚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这已经完全曲解了风险刑法的本意。风险刑法不是远离责任的,它所追求的绝不是严格责任。是否制造风险只是一个额外的或者说是附加的要求,首要的要求仍然是行为人的个人责任,这是前提。这里的个人责任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制造风险的认知与否以及控制程度。行为人的行为之所以受到风险刑法的惩罚,是因为行为人未依国家法规范之要求而实施违法行为,制造了风险,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严重危机其他个人、国家甚至社会利益,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威胁,至于在主观责任上,行为人在意志力可控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的实施了风险刑法中明确禁止的行为。触犯了风险刑法。
因此风险刑法依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意和过失作为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仍然是犯罪构成要件,风险刑法亦是刑法,仍要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风险刑法所惩罚的犯罪必是主客观一致均具有可罚性的犯罪行为。只是风险刑法在客观规则理论之外,加进对风险的考量,建立起一套风险刑法独有的归责体系。将风险预防的必要性作为对行为人科以刑罚的新一必要前提,责任和因果关系同样需要考量,但可能不再是最主要的,如果说罪责是一种限制刑法适用的工具,那么,预防必要性就是限制风险刑法适用的另一种工具。风险刑法试图对传统刑法的归责理论进行符合当前社会现状的改造,但前提是风险刑法没有和传统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相悖。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对社会秩序的调控、对国家安全的管理是其应有之意。刑法是法律的一种,当然要实现其对社会秩序管理的目的。随着社会发生了变化,刑法如果固守传统以报应为主,就不能继续很好的发挥调控功能。刑法本身即具有防范风险的功能,风险刑法的理论并未违反平等、自由、权利、尊严等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观念,也没有违反传统刑法的基本原则,只要运用恰当,它将是控制风险最好的工具。但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尽量减少和传统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尤其在风险刑法试用的初级阶段,应该现在一些明显的引起公众焦虑的领域和程度上规定由风险刑法来调整,对引起恐慌不明显或者可以由民法或行政等其他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的领域和程度上,暂不规定风险刑法犯罪。
关键词:风险观;灾难人类学;自然―结构―文化;风险认知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10-0055-04
一、问题的提出
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而各种灾害风险更是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在当今社会,洪水、旱灾、地震、飓风、海啸、矿难、空难、环境污染、核泄漏、大规模恐怖袭击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的新闻常常见诸报端。灾难与风险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热门领域,如不同维度的风险社会理论[1]、公共危机与社会风险研究[2]、横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灾难学,[3]灾难人类学更是异军突起,对灾难与危险进行独特研究。[4]然而,从国内已有的风险与灾难研究文献上看,不同学科之间未建立起必要的对话机制和跨学科研究,学术概念不统一阻碍了不同学科的对话。
在此态势下,如何全面理解、认知和应对“风险”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梳理社会理论中关于风险的认知,探讨人类学家如何认识、理解风险;并试图构建灾难人类学的风险认知图景,以扩展灾难人类学的研究范畴。
二、三种传统风险观的比较
在风险管理方面,ISO风险管理标准《ISOguide73:200险管理术语》中将风险定义为“风险是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effectofuncertaintyonobjectives)。这是一种技术性取向的理解,试图通过计算风险概率以控制风险;还存在一种“经济-社会-文化”取向的理解,将风险看作是一种社会后果。[5]“广义地讲,风险是指一切对人及人所关心的事物带来损害的事件与行为的可能性。风险的实质是其不确定性。这一不确定性既源于风险事件与行为本身的随机性,也源于我们对风险影响理解与把握的不确定性。”[6]
对社会风险的认识存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这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乌尔里希・贝克和安东尼・吉登斯持客观主义观点,认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而玛丽・道格拉斯等认为当代社会风险实际上并未增多或加剧,而只是被觉察、被认识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7]对此,一些学者认为风险本身就是客观和主观的综合体,在具体的经验研究中,既要研究民众的风险意识,也要研究中国的风险现实。[8]可见,风险是当今社会理论的重要论题。
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指出,经典社会理论必须面对三个问题,即方法论的问题、社会秩序的问题和现代性的问题。当代社会理论仍需直面上述三大问题,出于对现代性和当代社会秩序的反思性思考,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以及尼古拉斯・卢曼等人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风险的认知和理解。在他们开创性的研究基础上,风险社会理论成为当代重要社会理论之一,并成为当代哲学思考的重要议题。通过对风险社会文献研读与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在风险社会理论中存在以下三种风险观念:即自然主义风险观、结构主义风险观和建构主义风险观。
(一)自然主义风险观
从历史角度看:在原初社会中,人们以狩猎、采集为生,没有复杂的社会结构,对自然具有一种崇拜和敬畏心理,常常是通过巫师祷祝、献祭等方式与自然沟通。人们生产生活与自然界直接联系,面临的主要风险来自于自然灾害的威胁,如洪水、干旱、地震等。对自然灾害的经验逐渐塑造了人们自然主义风险观。这种风险观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风险是自然存在的;其应对方式是本能的或神秘的,如迁徙、如传统禁忌等。这种自然主义风险观在农业社会也仍然普遍存在。
从理论方面看,贝克等人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是暗含风险社会之前的社会是具有自然风险(本能的)、可控风险(机械的)这一预设的。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与工业社会相区分,是因为贝克敏锐地观察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性出现了断裂,技术风险已经超越传统的自然风险,成为主要的风险因素,自然主义风险观已经无法解释现代社会风险的结构特征。所以,贝克等人赋予“风险”新的概念,认为它表明自然与传统的终结。
(二)结构主义风险观
贝克和吉登斯等人的风险观念一般被认为是制度主义风险观,是现实主义风险观,这是从本体论角度的概括。笔者提出的结构主义风险观是从风险认知视角出来进行的描述。
首先,贝克和吉登斯都强调人与自然的二分,这是结构主义认知的基础范式。吉登斯将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被制造的风险”,贝克也特别强调风险社会中“技术风险”的主要影响。其次,贝克和吉登斯都强调技术风险与制度风险在现代社会中引起的结构性变化,如认知结构的变化―对未来的思考决定现在的决策,而非基于过去而决策,又如风险分配取代财富分配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逻辑。最后,社会风险在社会结构中放大或缩小,个体化公民被镶嵌于社会之中,独自面对风险。从风险认知角度看,卢曼基于系统环境维度的风险社会理论,也是一种结构主义风险观。
(三)建构主义风险观
所谓建构主义风险观主要是指被感知的风险才是真实的风险这样一种风险观念。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风险分类不一致,不同群体、不同文化取向的人具有不同的风险观。比如,玛丽・道格拉斯根据阶层/权力分类图式[9]与不同的风险取向的分析,认为等级制度主义文化中倾向于认为政治风险是最大的风险,而市场个人主义文化中则认为经济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处于社团群落边缘文化的人则倾向于认为自然风险是最大的风险。[10]他们认为,风险不是一种社会事实,而是一种文化现象。风险分类不一样,因为不同社会的文化感知不一样,故建构出不一样的风险文化。灾害和灾难是通过物质实践和意识形态话语与社会互构而得以产生的一种自然现象。[11]斯科特・拉什在玛丽・道格拉斯的基础上提出了“风险文化”的概念,试图用“风险文化”的概念替代“风险社会”的概念,是风险社会理论的重要维度。可以说,作为人类学家的道格拉斯的风险文化观超越了传统的自然主义和结构主义的风险观。
三、灾难人类学
目前,人类学对风险的认识与理解主要体现于灾难人类学这一分支学科之中。灾难人类学将灾难视作社会科学的“天然实验室”,因为“社会与文化的基本特征在灾难中因社会、文化和物质的需求被降低到最低点而完全暴露出来。”人类学研究灾难主要有三种基本视角:一是行为反馈模式,二是社会变迁模式,三是政治-经济环境模式。[4]从现有文献来看,灾难人类学更重视灾难发生后的研究,因而风险概念很少进入其分析架构,但通过社会脆弱性概念以及灾难人类学对灾难原因及灾难预防的理解,可以体会灾难人类学的风险认知。
(一)社会脆弱性
脆弱性是在灾难和风险研究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但其定义并未得到统一,脆弱性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如自然、经济、社会、政治、技术、文化、生态和制度等方面的脆弱性。但社会脆弱性(social vulnerability)这一概念的出现使人类学者开始重视灾难发生前的社会、经济、政治等相关社会结构和文化意义的分析,而这一转变就是从重视灾难到重视风险分析的转变。
灾难人类学中常用的脆弱性定义是由布莱基(Blaikie)等提供的临时定义:“我们所说的脆弱性,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预期、应对、抵抗自然灾害的打击并从中恢复的能力和特点。这里涉及的是一套组合因素,它们决定在自然和社会中分立和可区分的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威胁人们的生命和生活”。[10]
脆弱性是风险分析的一个有效概念,它使我们看到风险如何在自然与社会的交织影响中,借由社会意识形态、人口因素、环境特征、经济关系等社会文化结构,如何对社会现实产生作用发挥影响的。通过脆弱性概念,人类学者能够分析不同群体甚至不同个人因为社会结构关系不同,受到同样的灾害的威胁程度不同,其应对方式也不一样,这是一种明显的关于风险的社会分析方式。
(二)灾难原因
当社会脆弱性概念的引入,人类学不再认为灾难仅仅是由自然因素引起,而是在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产生的。灾难不再被看做是“上帝的旨意”或者是“不可预测的事件”,不再是中断、突发,不是外在力量的强行介入,而是持续与嵌入,是原有生活的投射。[12]
“在大多数情况下,灾难并非不期而至,而是通过两种因素:一是人口以及构成整个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二是有潜在破坏力的因子,两者相结合才产生灾难。这两种成分均嵌于自然和社会系统之中,并且作为一种进程随时间的推移而展开。当灾害威胁和灾难发生时,它们都成了物质、生物和社会文化系统复杂交汇的表现。”[13]对灾难的理解急需综合性分析,其原因在于人的社区与行为并非简单地定位于环境。人类学以整体观作为学科领域的标志,提供了一个能够覆盖灾难成因与影响范围的理论框架。
(三)灾难防治
人类学者在研究灾难时不可避免地打开了应用人类学的大门,因为研究灾难不得不涉及如何进行灾后重建和灾难的防治。在灾难的防治方面,可以看到一些人类学者对风险的认识和应对之道。
首先,人类学强调灾难防治的本土实践。人类学认为同样的灾害对不同地区、不同社群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此,统一的、规范的现代科学性、技术性的防灾减灾模式不一定适用于每一个社区。外来的科学的防灾减灾工作思路要充分了解目标社区的自然、社会和文化特征,使统一的科学模式能够与本土特征相契合,强调防灾减灾的本土实践。
其次,人类学注重利用灾害应对的地方性知识。在不同的社区生活中,人们在面对各种灾害风险和灾害影响时,逐渐形成了一些在当地行之有效的灾害预防知识与智慧,这是适合于当地防灾减灾的地方性知识。比如,有学者对彝族比尔文献中的灾害防治地方性知识做了分析,认为将地方性知识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有效开展防灾减灾工作。[14]进一步地,张原等敏锐地观察到地方性知识体系必须保持开放性,以维系不断变迁的地方生活世界有序性,否则将“导致地方社会文化结构的脆弱性,诱发各种灾难情景”。[15]
最后,人类学者强调在整体的生活世界中直面灾难。防灾减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不能采取碎片化的、项目式的工作方式,而是应在社区的整体生活世界中,从自然、结构、文化以及历史的维度中直面灾难,认识灾难在生活世界中的本来面貌,[16]从而采取综合性的、系统性的防灾减灾方案。
从上述对灾难原因与防治的分析和思考中,我们可以看到灾难人类学关于风险有如下基本理解:其一,风险并不仅仅是一种概率性的偶然事件,它与社会生活环境直接相关;其二,灾难的风险产生于自然―社会系统之中;其三,灾难风险分析需要人类学提供一个整体研究框架。
四、人类学与风险认知
(一)人类学的认知框架
在西方人类学传统中,认识人文世界存在着三种基本传统:第一种是受卡尔・马克思影响的强调生产、经济的物质主义观,第二种是涂尔干脉络下的社会结构观,第三种是马克斯・韦伯脉络中的强调文化与意义理解。这三种传统分别注重的是物质环境、社会事实与文化意义,各有侧重又相互影响,传承不绝。我们认为人类学的三种基本传统或者说自然(nature)、结构(structure)和文化(culture)的三种视角,不可偏废,它们共同构成人类学认识人文世界整体框架,这一框架对我们综合认识风险也是极具意义的。
进一步分析,我们可看到人类学的三种传统都存在着一个更深刻的“人与自然”的二分结构。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理解,会呈现出不一样的人文图景,其风险观念也会明显不同。正如前文所述,在自然主义观念看来,人与自然合一,人完全存在于自然之中,人们对自然的神秘力量保持一种敬畏之心,面对自然风险采取的是本能的或神秘的反应。在结构主义观看来,人与自然是二分的,而且随着人类技术的增强,人们对自然的态度是征服自然、改造自然,面对自然风险的态度不是敬畏而是采取工程技术防治。在文化相对主义看来,人与自然是互构的,而风险是在人类与自然互构的环境中发生和产生影响的。可见人类学的认知框架对我们综合理解风险大有裨益。
(二)人类学整体观与风险认知
综合上面风险社会理论中自然主义、结构主义和建构主义的风险观,以及灾难人类学对风险的综合性理解,结合人类学“自然―结构―文化”的整体认知框架,人类学对风险的整体认知图景呼之欲出。
一方面,我们认为自然物质、环境生态和身体生命等具自然属性的事物是风险产生的基本条件,也是风险发生作用的基本对象,没有人与自然,风险无从发生,也无从被认知。另一方面,我们认为人类社会的社会结构、政治关系、科学技术、经济水平以及历史基础等具结构属性的社会事实是风险得以发展变化的基本载体,在不同的人为结构之中,风险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变化和影响。再一方面,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文化传统、分类范畴、传统经验等具有文化属性的意义建构是认识风险的知识来源,也是风险应对决策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意义建构将导致人们不同的风险认识和风险应对方式。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人类学风险的整体认知图景。
我们认为应带着人类学整体观的认识视角,从上述自然、结构和文化三方面综合认识和理解风险,在理论上加强不同向度的风险认知的对话与理解,在实践上进行纵向历史和横向空间上的比较分析,使人类学关于风险认知的整体图景能够成为社会科学中风险认知的基本参考,也能指导不同地区的人们有效应对和防范风险。
(三)民族志调查与风险认知
持续系统的田野调查是人类学最重要的分析工具,民族志是其田野调查的科学成果。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往往集中于一个社区,对该社区进行全方位的描述和比较,并能与宏大叙事理论发生关联,展现人类社会的不同面向、贡献独特的地方性知识。人类学的风险认知图景能综合各个学科关于风险的理解,将之统一于自然―结构―文化的认知框架之中,使我们对风险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风险。人类学也提供了田野调查这样一套独特的方法观察风险实践。
流动性和风险应成为当下人类学的重要课题,[17]人类学者已经认识到灾难是其天然实验室和危机显示器,[4]很多人类学者已经做出或正在做关于灾难的民族志调查,如李永祥关于泥石流灾害的人类学研究。[18]一般都是注重灾难发生时和灾后重建的社区调查,但已开始注意到关于风险形成和风险观念的田野调查。我们期待经典灾难民族志的出现。
五、结语
风险是面向未来的损失的可能性,灾难是已然发生的事件。我们看到,风险既是一种自然因素,更是一种社会事实,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风险理解上,人类学为我们提供了自然―结构―文化的三维认知框架,使我们对风险有一个更为确切的整体把握。当风险和脆弱性进入灾难人类学乃至整个人类学的视野,人类学的独特视角和方法将超越传统风险观,进而为风险认知提供更为基础、更为综合的知识观念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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