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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1-11 09:12: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程管理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工程管理法规

篇1

关键词:贵州;工程管理;研发推广

引言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介于东经103°36′~109°35′、北纬24°37′~29°13′之间,东靠湖南,南邻广西,西毗云南,北连四川和重庆,东西长约595千米,南北相距约509千米。全省土地总面积176167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1.8%。加强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是决定贵州经济建设成败的关键,对贵州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工程管理的研发

1.1工程管理

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南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 贵州龙宫喀斯特地貌1100米左右。贵州高原山地居多,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工程管理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三控制”为手段,以相关合同为依据,按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对各生产要素进行有效地组织、指导、计划、控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的过程。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管理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手段是控制,简单概括有三个方面: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与管理不到位,控制不严有关。进度控制不严就可能使工程不能按时完工,造成大尾巴工程的出现,同时也增加了工程成本;质量控制不严就可能使工程达不到要求,造成缺陷工程或豆腐渣工程的产生;成本控制不严就可能使个别部分费用增大,出现浪费现象,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做好“三控”是工程实现预期目标的保证。

1.2研发管理

研发管理就是在研发体系结构设计和各种管理理论基础之上,借助信息平台对研发过程中进行的团队建设、流程设计、绩效管理、风险管理、成本管理、项目管理和知识管理等的一系列协调活动。研发管理,是一个较为宽泛的管理范畴。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狭义的定义是指对研发或技术部门及其工作进行管理,重点是产品开发及测试过程。广义的定义是研发工作实际上不仅仅包含技术开发工作,其范围涵盖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以从产品创意的产生、产品概念形成、产品市场研究、产品设计、产品实现、产品开发、产品中试、产品等整个过程。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其范围涵盖产品战略与规划、市场分析与产品规划、产品及研发组织结构设计、研发项目管理、研发质量管理、研发团队管理、研发绩效管理、研发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开发与技术预研等领域。研发优势的唯一可持续源泉是卓越的研发管理流程。以某项卓越设计、天赐良机、对手的某个失策或某一次幸运为基础的优势是不可能长久的。

2.加强工程管理的主要方法

2.1 建立统一的规定

随着建设工程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贵州工程管理应用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进行工程管理,有必要从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在工程管理应用中,进一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施工进度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工程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并且要能够迅速发现在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各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程管理体系和管理工具,用于指导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客观地估工程建设质量记录,进一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贵州的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工程总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对工程管理的市场准入、管理标准、工程建设资质、工程人员管理、工程市场的管理、工程承包公司等方面的运作方式进行规范,使工程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贵州工程市场和工程建设行。

2.2充分利用新技术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工程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工程管理的应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随着山水黔城、贵阳世纪城等众多项目的发展,工程管理也越来越关注工程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如果做项目管理的人士对项目管理信息化一无所知,对网络化项目管理软件不了解,将越来越落后于时代。与相对传统的工程管理相比较,现阶段的工程管理更加趋向于工程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同时对工程管理有效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第二个措施。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工程管理能否上水平。由于工程管理方面新技术的采用,决定着我国工程管理如果能够上水平。就必须提高自动化控制程度,运用工程管理集成系统进行工程管理成为必须。为加快贵州省创新方法推广应用进程,培养区域创新方法推广应用人才,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其中的知识库和分析工具,使研发人员打破思维定势、拓宽思路,加快解决问题的进程,在有限的资金、设备、人力资源基础上优化研发过程,优化智力资源,使企业获得研发和生产的最大效益。

2.3对于成本的控制

贵州当地政府对于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列为最重要的措施。不能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是造成我国工程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此原因,工程管理才会在应用上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工程管理各部门之间不能够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扯皮,互相牵制,职责不清问题经常出现。所以,必须以过程控制为手段、以计划为基础、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促进工程管理的全面顺利进行随着微利时代的来临,企业要从各个方面节约成本,包括研发成本也要控制。研发成本控制并非指压缩研发规模或者减少研发投资,而是指减少研发中不必要的开支,用较少的投入获取较大的研发成果。研发成本管理要和研发成果收益结合起来。研发风险管理则是以风险为主要的控制目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有效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准以下,否则就必须增加控制措施。

3.案例分析

优越的研发流程则始终能够发现最佳的机遇,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最快的速度把这些研发成果投入市场。2005年前后,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的楼盘,在贵阳这样一个三线城市,已经可以被视为大盘了。然而现在,总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占地几千亩的大盘比比皆是。其中一个名为花果园的超级大盘,总建筑规模更是达到了1830万平方米,堪称中国第一大盘。因此.加强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很有必要。

4.结语

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工程管理的研发是有很多部分组成的,每个部分都对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有影响。如果一个环节做不好,不仅影响整个工程管理,还对工程经济效益和人们的生命财产都带来了危害。我们要努力将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使工程管理发展起来,也使贵州走向更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粟永辉.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

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篇3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线工程的类型(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7)空气管道:包括新鲜空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矿等管道。

篇4

【关键词】民用爆破工程;安全管理;爆破方案设计

0.引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与销售、运输、使用等一系列环节展开必要的监督检查”,而对民用爆破工程实施有效审批,也是各地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同时,就民用爆破而言,其分类也比较多,其中又以土方石爆破与拆除爆破比较常见[1]。如今,伴随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城市中民用爆破工程也日渐增多,迫切需要规范的管理办法对爆破工程加以规范,以此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1.合理的爆破参数设计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爆破参数的设计,直接决定了爆破的效果与安全性,而各项爆破参数间又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为此,在爆破方案设计中,需具体结合工程要求与爆破现场,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优化各项设计参数,以确定最佳爆破方案。首先,在土方石爆破中,需先依靠岩石性质来确定最小抵抗线(W)的方向与数值,并选定爆破作用指数(n)与介质单耗药量(k)。其中,最小抵抗线方向需尽量远离正对保护目标,若无法避开,则需适当降低n值,如炮台山大爆破中其面对民房所设计是松动爆破形式,而且对最近的药包曾经实测了7个断面,并对W方向与大小进行了反复校核,后结合药包距离民房的距离,来计算出药量的实际n值,若该值较大,则结合n值调整,确定装药量。另外,k值需具体结合当地地质情况来确定。

其次,在拆除爆破中,其设计方案需结合工程的具体要求,是要原地倒塌,还是定向倒塌,亦或是其它爆破方式,将危害效应控制在可允许范围内,其中,危害效应又主要以个别飞散物为主;而在整个建筑拆除爆破的时候,则需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爆破方案。如兰州某一次高45m,11层框架结构厂房拆除爆破工程中,在其唯一一个倒塌方向距离28m处存在一个高75m的丙烯塔需重点保护,故在拆除爆破中就选用了折叠爆破形式,结果取得了很好效果。又如江苏一玻璃厂主厂房保护性的控制爆破拆除工程中,就采用了“楼上炸楼、楼内炸楼、地坪1.5m以上拆除与三面楼段保护的微距离定向爆破设计方案”,也同样获得了预期的效果。同时,在拆除爆破工程中,为最大限度减低其爆破震动,提高其起爆网路的安全性,就可在明确整体建筑物结构受力特点的基础上对部分承重结构进行预处理设计,以此来削减结构整体强度,便于建筑坍塌,但是必须对预处理后建筑结构安全稳定性加以仔细校核。如上海交大“铸工车间爆破拆除工程”中,就对其原有“工”型的钢筋混凝土支柱进行了加固处理,使之截面达到600mm×1000mm,而后采用预破孔与切割部分钢筋的形式来处理,并在仔细校核了其稳定后开始爆破,结果爆破任务获得圆满成功。

2.规范施工过程,强化爆破安全警戒

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民用爆破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对此,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爆破工程现场安全监理、负责人与爆破工程师,就需重点加大对爆破现场的规范管理,及时发现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如在实际施工中,相关人员需严格参照爆破操作规程序展开施工,而且爆破从业人员必需接受专业爆破培训并获得爆破从业资格证并后定期参加爆破专业继续教育。同时,为有效规范爆破作业,爆破施工方也需业主约定“七不准”、“五严禁”等相关措施,即从源头上对爆破现场加以控制,在得到爆破工程师允许情况下,方可展开钻孔、装药、连接爆破网格与起爆等作业,并在爆破过程中,具体结合现场情况,对爆破方案加以调整,以此来取得最大爆破效果,确保现场安全[2]。此外,在民用爆破工程作业中,还必须做好爆破安全警戒工作,而爆破安全警戒一般又分为了装药时警戒与爆破时警戒两个方面。其中,前者就要求现场开始装药的时候,必须将所有无关人员撤出爆破现场,并插上红旗警戒示意,以免发生意外;而后者工作主要是由警戒总负责、爆破总负责与警戒人员共同完成,将警戒范围在平面图上具体表明,对进入爆破区域的所有通道,均需安排好岗哨与装备。另外,在爆破之前,需采用书面形式将爆破地点与时间告知相邻单位,使之做好一定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效应,而且在开始警戒之前,警戒人员说方案中确定的安全范围内设备、人员撤离到核定岗哨位置上,且不可缩小执行警戒方位,确保爆破区内无人员、车辆,后在规定时间内起爆,保证爆破现场安全。

3.构建完全的危险物品现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关于危险物品加强管理中,提出了“改善行业管理基础,构建高效完善的现场监管机制”的总体工作目标。对此,从公安机关角度来讲,一个科学高效的现场监管机制,应该包括监管主体规范机制与监管对象控制机制。其中,前者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本身现场监管实际组织形式、相关职责的分析与具体的工作制度、考评制度等内容,为的就是对公安机关这个监管主体的日常管理行为加以规范,并充分激发出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与责任性,提高监管效果;而后者则主要涵盖了一系列有效控制监管对象的相关措施,为的就是对从业者行为加以规范,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同时,除了那些个别涉危单位比较少的地区,其它地区均需从省公安氐交层派出所逐层逐级构建“危险品现场监管组织”,而且各级现场监管组织所配备的人员数量,也需结合其所承担的职责与任务。而且为确保监管效果,在现场检查中需对其时间、处置方法等内容加以明确。如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就从《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出发,就爆破物品的现场监管工作提出“计分管理办法”,即针对监管对象所作出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给予其的对应处罚的同时,还需扣除一定分值,并逐次累计,若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则给予其更严厉惩罚,这样一来,就可具体针对那些虽不犯大错,但小错频繁的非法大户,若其扣分达到一定值,就可给予其取消从业资格惩罚,以此来较好的杜绝监管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3]。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民用爆破工程中,只有彻底贯彻落实了国家所颁布制定的各项爆破安全法规,并结合具体爆破工程情况加以调整,就能较好的确保爆破安全,反之,只要安全意识稍显淡薄,就可能出现无法挽回的伤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在每一项爆破工程开展前,均需从零出发,将爆破安全放于工作的首位,从爆破方案设计、施工过程规范、爆破危险物品管理等各方面入手,做好爆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因为一旦离开了安全,自然也谈不上质量与效益了。故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复杂工程,涵盖了众多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逐步严格出更为安全的爆破技术,以此来从各方面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参考文献:

[1]周凡.水下爆破工程的安全及控制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4,(08):356-35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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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 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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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规范化管理工程管理能力

一、实施背景

2008年四季度以来,美国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致使钢材市场需求剧减,在这样严峻的市场形势下,必须引导全厂员工充分认清当前形势,积极应对钢管市场的经营形势,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高效的管控能力化解各种不利因素,变被动为主动,调整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创新能力,积累资源能力,为此,2009年度在全厂范围内开展了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管理能力,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活动;树立“制度化、流程化、数据化、标准化”的生产经营管理理念,以促进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工序成本的不断下降,促进我厂管理工作的升级,为鞍钢无缝钢管厂跻身现代钢管企业提供新的管理创新动力,为厂振兴和发展创造坚实基础。

二、内涵和做法

1.内涵

2008年由美国引发的金融危机波涉及全球,导致钢管市场需求和效益大幅度下滑,为了迎接钢管市场的再度辉煌的到来,我们抓住此时的契机蓄积能量,努力提升企业的自主管理能力,2009年度在全厂开展了实施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活动的重点是建立“标准化、流程化、制度化、数据化”的管理理念和工作程序,达到了管理动作的井然有序和协调高效,并通过在管理实践中的不断完善、改进和创新,促进了我厂管理的升级,管理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成本的下降,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2.主要做法

(1)从提高对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认识入手

企业管理规范化,是指依据企业开展管理事务的规范运营框架或流程,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并在管理工作中按照这些组织框架和运营流程进行实施,以期达到管理动作的井然有序和协调高效,规范化管理在企业运作上涉及到诸多方面,概括起来就是“四化”:标准化、流程化、数据化、制度化。

2009年度我厂开展的规范化管理活动,从研讨、准备、实施等过程,使管理人员对规范化管理的认识不断得到升华。认识1:开展规范化管理是为我厂构建一个具有充满生机活力和谐发展的新机制,使我厂能够自动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提高自身免疫力,可保持连续稳定的发展。认识2:做好工作的方法程序条件,是业务流程管理的规范化。认识3:“规范化”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和发展。认识4:为了使无缝厂更好生存与发展,进一步提高管控能力,厂提出了“四化”生产经营与管理理念。

(2)全面修订管理制度,从“标准化”工作开始起步

2009年2月提出了为全面落实厂确定的质量品种效益型发展战略,夯实管理基础,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决定在全厂开展全员标准化工作,目的是通过开展全员标准化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作业标准和管理标准,进一步提高全员按标准化作业、按标准化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厂管理目标的落实和实现。

全员标准化活动分四个阶段:一是健全完善标准阶段。主要有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标准和设备点检标准、管理制度。二是培训阶段。主要是建立技术培训体系,编写标准化作业培训教材,开展全员培训活动,开展全员岗位练兵活动。三是考核评价阶段。四是巩固提高阶段。

为此在2009年度全厂建立建全各类管理制度,覆盖了全厂全部管理工作。

(3)全面启动编制岗位业务流程图,建立起“流程化”管理模式

流程化是“四化”的关键。要解决问题必须了解流程内在与外在矛盾,只有弄清了流程所涉及的每一个细节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只有抓好工作中的每一个流程方可确保万无一失。

2009年4月起我厂全面启动编制岗位业务流程图工作,在全厂范围内建立起来“流程化”管理模式,如何做好各岗位业务流程图,经过厂领导组织走出去学习取经,典型人员多次研讨,确定了以厂组织机构、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为工作前提,提出每项工作业务流程图的总体要求是:每项业务要建立流程化工作程序,从开始—过程—结束步步相扣、相承接,流程中要确定出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数据,主要控制手段,时间要求或接点等,业务流程图具体要求为,标题部分:要有业务流程图名称、部门、岗位、编号,表头部分:要有时间要求、每项业务所涉及的部门、说明部分等,内容部分:具体完成时间、业务内容、流向、判定、开始、结束、关健控制点、产生出数据标志、补充要求等。

岗位业务流程图的要求确定后,此项工作首先从典型事例抓起,先后进行了两次典型样板发言,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然后大家进行热烈讨论,不断完善典型样板,最终得到统一的结论。随后在全厂各级管理层中全面开展了编制个人的岗位业务流程图工作,经过初审、终审于5月份全部完成了全厂四室一会61个岗位,284个业务流程图。

(4)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本质要求,需要形成制度化的工作程序

制度化,是解决我们如何贯彻执行制度标准、如何进行标准化作业的问题,只有保证每项工作的流程顺畅、有效运行,保证每个控制点的数据准确、处于受控状态,才能保证各项制度标准的有效执行,提高各个层面的工作执行力。

为了持续改进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流程化”管理体系,使“流程化”工作方法深入人心,变为每个人工作的自觉性行动,形成制度化的工作程序,2009年度厂内共组织了七次规范化研讨活动。分别由机关各部门专业部门领导、专业管理人员介绍如何从本职工作做起,开展好流程化管理活动。建立流程化典型介绍的主要内容为:简述对开展“规范化管理”活动的认识;详细介绍本职工作的业务流程及其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数据、控制手段;分析本职工作的现状、查找问题及原因、制定改进措施,然后由厂长、书记进行点评和总结。从第五次研讨开始转向为专项研讨会,第五次研讨会议请安全组介绍,如何实施安全规范化管理,并“以安全事故为零为目标,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体系”,生产技术室主任谈如何借鉴安全管理体系经验,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调度室主任谈如何借鉴安全管理体系经验,建立和完善生产调度管理保证体系,设备管理室主任谈如何借鉴安全管理体系经验,建立和完善设备管理保证体系,综合管理室主任谈如何借鉴安全管理体系经验,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保证体系。第六次研讨会议研讨的内容是请生产技术室介绍,如何“实施运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满足用户需求”,然后分别由7个单位作业长,就“实施运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满足用户需求”谈对于生产技术室所介绍的内容,是否符合无缝厂实际并满足客户需求,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结合本单位实际,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缝厂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确保本质上提高产品质量,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第七次研讨会议内容由设备管理室介绍:“实施全员规范化设备管理,构筑预知状态维修体系”,然后由12个单位作业长研讨的主要内容是叙述实施范化设备管理的必要性、目的与手段,叙述点检定修制规范化管理方法,构筑预知状态维修体系,保障设备稳定运行,设立设备的五层防护线。

(5)数据化管理是规范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没有数据就没有发言权”,事物缺少数据的描述如同一潭死水一样没有生机,透过数据看实物本质,充分地认识数据里所隐含的秘密,通过人与数据有机地建立,能够最大限度的挖掘流程内存在的问题,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构建数据化管理平台是提高我们管理水平迈出的第一步。

管理者重视数据化管理,是实施数据化管理的基本条件,管理者重视数据化,重视人的因素,确立人和数据的有效组合,充分利用数据的作用或功能,认知和使用数据的价值,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才能构建数据化管理平台按照数据化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管理者重视数据化管理,确立人和数据的有效组合,充分利用数据的作用与功能,不断认知和使用数据的价值,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以此构建数据化管理平台。数据化管理更是异议管理工作的基础,处理异议的过程正是数据化管理充分体现的过程,用数据说话是异议处理的根本。

规范化管理活动的开展,强化了数据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凡事用数据讲话,以数据做为依据,己形成一切工作的必需要求,如每天的调度会必须用数据说话汇报,2010年制定的降成本目标措施工切以数据为根据,一切总结汇报必须用数据表示,即能定量的决为定性,同时又为断推进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统计报表的完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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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有房屋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其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的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管理。

集体所有的房屋其产权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和国营农林牧场范围内公有房屋,以及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的管理(包括中央省属单位的公有房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有房屋实行房政统一管理与产权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有房政管理与房地产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有关工作部门应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有关的公房管理工作。

国家规定统一管理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已统一管理的公房不得再分散管理。

第五条  公有房屋的翻建、改造必须服从城镇规划。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得非法拆除、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六条  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利用公有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管业。

新建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城镇公有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按《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所管理的房屋应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齐备,建立完整的房屋产权档案。

城镇公有房屋产权产籍资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收集建档。

第十条  一时不能确认所有权的公有房屋,暂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格式,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

坚持以租养房的原则,房屋租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监证手续,并交纳规费。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转让,不得折抵投资搞任何形式的合资经营、联合经营,不得变相出卖公房使用权。

第十四条  公有住宅的承租人,不得安装有损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严禁超载使用房屋。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共同使用的院落、楼梯、走廊、厕所、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出租的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公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

(二)委托代管未授权出租的房屋;

(三)危险房屋。

第十八条  房屋的买卖、转让、抵押以及房屋产权的互换等,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手续。

房屋的交易,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严禁倒买倒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房屋开发经营的单位出售新建房屋,应先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第二十条  外地到本市购买房屋的单位,须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买卖: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

(二)有产权纠纷的房屋;

(三)已批准的建设拆迁范围的房屋;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出售的房屋;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售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含商品房)的交易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房屋修缮与危房鉴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认真做好房屋修缮、养护工作,保证房屋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房屋修缮应按《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及《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负责,按《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及时负责修理;使用人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复。

第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生产和生活需要,自费扩建房屋或变更附属设备的,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为改善使用或居住条件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危险房屋的鉴定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凡认为有危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鉴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申请,使用人有权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以罚款:

(一)新建房屋不按规定期限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二)承租人不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及他项权利变动不按规定期限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手续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一)承租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利用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转让、变相出卖公房使用权或折抵投资搞合资经营、联合经营的;

(二)非法买卖公有房屋的;

(三)倒买倒卖、居间牟利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不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连续超过六个月的;

(三)承租的房屋连续闲置达六个月的;

(四)互换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应负赔偿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一)房屋所有权人,因怠于修缮造成房屋损坏或倒塌,致使他人或承租人遭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二)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因产权、租赁、买卖、修缮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申请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在接到仲裁文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房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有关公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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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程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1.工程建设程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

3.工程总承包

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四、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准则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方法

2.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3.建设工程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实施程序和原则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七、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八、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3.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九、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职责和要求

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5.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十一、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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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一、工程施工企业需建立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实行系统管理。作为独立法人的施工企业,建立合同专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等同于企业的工程部,是内部管理机构。各项目经理部也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隶属于企业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的职责、权利、分工,用内部管理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分为两极,公司级和项目级。

二、工程施工企业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应实行审查、批准制度。即在各业务部门会签后,送交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再报请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对外正式签订合同。这样,通过严格的手续,使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加牢靠。

(2)印章管理制度。施工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要有严格的规定,要建立合同使用登记记录,合同专用章要由合同管理人员专门保管、签印,实行专章专用,尤其不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凡外出签订合同应由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员与办理签约的人一同前往签约。如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利用合同专用章谋取个人私利,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利用统计数字反馈合同订立、履行情况。通过对统计数字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训,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4)合同信息管理制度。施工企业的合同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人为管理效率低,可能还会出错,必须借助先进的手段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来管理,才能达到档案化、信息化。计算机信息系统能保证正确分析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情况,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三、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必须掌握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知识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是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掌握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有关知识是领导现代企业必备的素质。合同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生存,要在竞争中取胜,企业高层领导应适应客观要求。

(2)项目经理也应精通合同,熟悉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现代企业管理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和机构,而且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在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前提下进行工程索赔。

四、做好合同签订时的管理,为履行合同打好基础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受场内场外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性因素多的特点。施工合同应尽量做到内容完整,条款说尽,表联明确、严密。为此,合同谈判人员要在合法、依法、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信息的调研与反馈,制定出严密、周详、可行的谈判方案,不打无准备之仗。

五、认真履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加强履约管理

(1)履约管理的依据,即合同分析。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

①分析合同漏洞,解释争议内容。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才能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②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界定和确认工程项目所承担的风险是什么,风险影响程度大小,才能找到对策和措施去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③分解合同并落实合同责任。主要是加强合同交底工作: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进行全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合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力度,提高全员合同管理的意识。

(2)履约管理的方式,即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指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及纠正的管理活动。

合同的控制方法有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主动控制是预先分析目标偏离的可能性,拟订和采取预防性措施,以保证目标得以实现。被动控制是从计划的实际中发现偏差,对偏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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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法

建筑工程管理是建筑工程建设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有效的建筑工程管理,可以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质量。但是,近年来,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诸多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引进了一些自动化、智能化、精密化的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新型施工材料,另一方面施工技术、施工工艺不断创新且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新形势下,传统建筑工程管理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筑工程管理方法的创新与改革步伐。

1项目管理法

项目管理法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管理法,其指的是以项目经理负责机制为前提,应用科学合理的措施,科学规划工程施工过程,实现对施工过程的有效把控,优化配置施工中所用的各项资源,提高施工效率,在最短时间内达到工程预期目标。将项目管理法有效应用在建筑工程管理领域,能够对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与把控,最为关键的是可以实现对每个环节的有效控制,从而能够切实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对项目管理法进行分析,发现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第一,可以对工程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从而有利于施工的顺利开展、施工总体效率的提升,保障工程能够按期完工;第二,在建筑工程中合理运用项目管理法,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调配,还可以减少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从而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实现工程效益的最大化;第三,通过有效运用项目管理法,可以实现工程建设中各部门间的有效交流、沟通,从而可以及时发现施工中的问题,并协调解决,保障工程施工质量。为了充分发挥项目管理法的优势作用,开始施工之前,应全面分析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要求,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同时,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相关人员的管理,从而保障施工的顺利开展,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2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的应用思路

2.1确立项目经理,确保其能力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为了充分发挥项目管理法的优势与作用,必须确立项目经理,并要确保其能力符合要求。原因在于,项目经理是主要责任人,既要对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负责,也要对各个方面进行负责。项目经理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享有人财物处置权、指挥权以及决策权,若是其能力不符合要求,不仅会严重影响项目管理法作用的发挥,也会给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带来诸多隐患。鉴于此,在实际应用项目管理法的时候,必须提高对项目经理的重视程度,从而在源头上确保项目管理法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对于项目经理,所具备的主要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丰富的经验以及法律意识。项目经理必须全面了解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具有丰富的经验,且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法依规地发挥项目经理的作用、开展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是仅安排一个人来担任项目经理,通常无法充分发挥项目经理的作用。因此,项目经理通常是以部门形式存在,安排多人,对建筑工程管理的不同方面内容进行分别负责,以确保建筑工程管理效果。二是必须具备领导能力。只有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项目经理才能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确保项目管理法的有效应用。

2.2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有规可循

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为了实现对项目管理法的有效应用,必须建立完善、健全的制度体系,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第一,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管理制度,来有效约束个人行为,并对整个组织的行动进行有效协调,确保施工能够得到顺利开展、有效进行。在建立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为确保其科学性,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实际,确定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以科学的管理制度,来为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提供制度支持,可以确保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而确保管理制度符合工程实际,还可以保障管理制度的权威性。第二,应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为了充分发挥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有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其原因在于,施工安全与否,对工程施工效率、施工质量产生着直接的影响,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循“安全是第一要义”的安全准则,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现。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便会直接导致经济损失,甚至是人员伤亡。鉴于此,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并认真执行,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切实保障施工安全。同时,针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安全知识宣讲活动,提高人员安全意识、自救能力,从而实现安全事故发生率的降低、减小安全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第三,应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实际应用项目管理法的时候,也有必要建立可操作的、详细而又科学完善的责任机制,从而为工程管理的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在建立责任机制的过程中,应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职责进行精细化地划分,规范管理行为,却把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避免互相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便于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明确责任人,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从而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效果。

2.3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养

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对项目管理法进行应用的时候,追根究底还是需要依赖“人”来实施管理工作。与此同时,管理效果的高低,直接受到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综合素养的影响。鉴于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实现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综合素养的提升,从而为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人力资源支持,确保项目管理法的作用可以得到充分发挥,达到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目标。对于管理人员来说,第一,应提高其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管理人员必须知法、懂法、守法,这就需要其全面掌握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了解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项目管理法、建筑工程管理的具体要求,寻找相应的法律支持、法律依据,来确保建筑工程管理的高效实施。第二,应提高其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指的是,与职业活动相关的、符合职业特点的道德品质、道德准则以及道德情操等,是员工的必备品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从事本行业应有的职业道德,才能更规范、有效地开展工程管理,才能实现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并能充分发挥项目管理法的应有作用,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第三,应了解建筑工程的相关技术与工艺。作为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建筑工程中目前比较常用的、常见的技术与工艺有所了解,才能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相关风险、问题、隐患,保障施工安全,从而切实发挥建筑工程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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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学类专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按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要求,在高职高专药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中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属主干课程、必修课,是药学人员从事药学实际工作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规范药学人员从事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处方调配等工作的行为。同时,药事管理与法规也是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药学专业药士、药师、主管药师等职称晋升考试中三门必考科目之一。即便是学生的技能考证,药事法规也占有比较大的比重,所以药事管理与法规在课程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特点是变化快、涵盖内容多、应用性强,对于药学专业中药物制剂方向、药品检验方向、医院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等方向都是一门主干课程、必修课[1]。在学生已有专业知识和专业特色基础的前提下,以基于工作过程为导向,在《药事管理与法规》教学过程尝试以基于各个专业方向特色开展针对性强、着重点突出地项目教学法[2]。

一、结合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构建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体系

根据教学大纲,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构建新药研发、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经营管理、医院药品调剂四大工作框架体系。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着重于重点开发基于药品批发经营、药品零售经营、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药品广告的实践设计场景。通过该专业所涉及的未来就业岗位进行教学,以未来的职业岗位背景,分析药学领域中的不同岗位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构建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以未来就业岗位和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基于工作过程项目教学法在《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的实施

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是桨药学专业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桥梁课程,是药学知识在实践中应用的理论基础,是寻求解决药学实践所遇到问题的方法和技巧的途径,是进行医院药学服务的保障。《药事管理与法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备开展药学实践活动的核心能力的药学人员。基于工作过程项目教学法在《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的实施,对开展药学实践活动者有着深远的影响,我们在教学中,首先要对课程整个内容进行简洁而高效的讲解。然后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进行工作过程的任务讲解、分组分配任务,开展岗位实操。如在“ 药品经营过程”这一项目教学中,结合我校的模拟药房,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 2012年版GSP 规定,根据药品购、销、存、储这一轴线,在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售后服务这些工作过程中进行工作配合。 在药品零售经营项目教学设计中(见表 1),基于药品零售经营工作过程,以工作过程导向我们将该项目分解为企业申办、GSP认证、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售后服务等子项目[3]。将学生们分组分任务负责不同的子项目,同时要求同学们进行配合、协调,以保证整个工作顺利实施。

在药品零售经营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同学们通过真实工作角色的体验,完整地掌握了药品零售经营的工作过程,同时也了解了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程序;药品在验收、储存、养护环节要求;药品如何销售、售后服务应注意的事项等环节相关的知识。工作完成后还组织同学们参加实训基地企业组织的相关专题报告,详细介绍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管理涉及的各方面内容。整个工作过程同学们积极投入、主动参与,企业对学生的工作配合满意并非常乐意对我们学生进行一对一、一对多的指导,解答学生的疑问。通过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教学法,实训基地、系部、学生三方实现三赢,建立了“三赢”的共建模式。

三、紧密联系药学实践,结合医疗卫生制度改革

在授课过程中,将具体的实例与法规结合起来,有机地联系当前的医疗卫生制度改革。例如,讲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时,从生产、经营到使用重点针对药品零售市场展开了分类管理,医院为了严把处方外流,采用处方电脑流向化的应对措施,导致医院处方基本上不会流向社会药房,社会药店配备的药师无法获得处方进行处方的审核。通过对这种情况前溯后果的分析,使学生既了解了当前法规内容,明白医药分家的必须,同时也明白了药学实践的实际状况,引导学生主动地去将药事法规的理论知识应用到药学实践,联系工作过程的实际操作进行分析,剖析其存在的根源。在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中,所列开展的项目要求可能会与当前的药学实际不一致,因此授课时注重引导,并且在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时,要强调暴露不足是为了更好地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为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供参考。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我国医药界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树立信心,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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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发展与创新

城市规划档案,是城市建设档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权威性、客观性、真实性等特点,是城市规划的审批环节里直接形成,具保存意义的图纸、图表、文字、声像等各类历史数据资料的记载,同时也是建设工程展开规划工作、勘测工作、设计工作、施工工作、管理工作、运行工作、维护工作、科研工作、抗灾工作的关键依据。城市规划档案应按完整、规范、标准、系统的要求实行整理及编制,包括各类技术资料与竣工图、经政府的报批档资料应该要和工程项目同时进行。在工程竣工时,作为验收条件之一,为日后维修、管理、改建提供书面依据。

1 城市规划档案的含义及特点

城市规划是在某一时期里为实现城市各项发展为目标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并为此做出具体的安排,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布局的协调、建筑物的综合性部署等。要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相关管理者就应该先熟悉该城市发展的历史,对城市现状及其发展相关的其他情况加以了解。城市的规划档案是城市规划与建设的相关历史记载,可为规划部门提供可靠的相关参考。

城市规划档案源自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档材料。按规划管理工作的性质,其档材料大部分在以下环节中产生:建设用地。包含建设用地的申请报告、相关部门批准的基础建设计划、项目任务书或项目计划、指标、建设用地的审查记录、承办单、用地选址材料、用地许可证、征用地材料、相关图纸、规划图等等;工程管理。主要有工程申请报告、批复等相关档、土地证、开工报告、平面布置图纸、设计图、动迁协议、工程说明书、规划方案的审定材料等等;管线工程管理。有管线工程申请书、管线工程的设计方案、管线工程的施工图、工程材料、竣工图等。

城市规划档案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法律权威性。在办理建筑物相关的产权、产藉证的过程中,它起到的法律凭证的作用是其余城建档案无法相比的。在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工程一书两证的原件,是按相关法律及其他法规性档所规定的法规程序形成的,汇聚了诸多职能部门,如计划部、国土部、规划部等的相关审批意见,是土地的使用、工程的建设凭据,具备法律的权威性。

(二)客观真实性。其直观的反映了建设工程的各方面情况,在批复书上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名称、工程的性质、建筑的面积、功能、造价等等信息。

(三)内容广泛性。它包括了单位及个人建设工程的报建、建筑物的改造、功能变更、建设单位变更、建筑物招牌、装修等内容。

2 城市规划档案重要地位

规划档案的种类众多,包含城市的总体、详细、分区、控制性、修建性、管线工程等众多规划档案,在城市的建设体系之中起到主导的作用。城市规划档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从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城市规划审批的权限进行规定,目的在于强化合理布局、统一管理,确保其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的方案实施。所以城市的规划档案具备权威性,是城建档案的第一档案。

3 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一)意识不强。有一部分城市规划部门的档案工作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许多人觉得档案管理没什么意义,从而产生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档案工作得不到重视,使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创新。没有形成档案工作的良好氛围,一些部门与工作人员档案意识较差,甚至有将重要档资料据为已有的情况产生,严重影响了档案的收集与再利用。

(二)信息化建设缓慢。对于实施电子政务,不管是从流程、相关技术标准或是人员的素质等方面都未有充分的应对准备,另外,档案信息化的建设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行业规范标准,绝大部分只是引用了我国有关信息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展开工作,指导上受到限制,操作上有难度。

(三)档案人员素质较低。在当前的档案管理员在整体素质上偏低,知识结构单调、相关知识、理念没有更新、缺少专业知识、不具备档案管理从业的资质、专业知识老旧、仍按传统方式管理档案、分析鉴别的能力差等因素都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的创新与发展。

4 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创新

(一)创新服务机制。首先要勇于创新,把城市规划档案的服务领域进行合理拓展。在城市规划档案开发利用中必须适应城市的发展,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开拓创新,做好其管理工作。打破阻碍城市规划档案发展的传统观念与方法,改进服务方式,探索新途径,对服务意识进行加强,以保证其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其次采用多样形式提供优质服务。相当档案工作者要从单纯的管理员变为主动的服务者,改变传统形式,为了城市规划档案的开发与利用营造良好环境。利用的手续进行简化,提升服务的质量,对服务的手段实施创新,实现手工和现代化检索并行的方法等,真正的做到全方位服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一是实施综合管理。将各门类、各载体的相关规划档案都纳入到集中、统一的管理范围之内,以维护档案完整性与安全性,提升工作效率,为档案资源更深度的开发利用提供便利。对城市规划档案加强保护工作,改变以往在档案出现破损后才开始修复的工作模式,在资料档案入库前就对存放环境、资料破损的实际情况等多因素进行研究分析,以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与此同时,利用复印、扫描、微缩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实时的做好档案备份工作,以减少原件损耗,从一定程度上延长相关档案使用的寿命。二是实施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将定性管理变为定量管理,层层分解目标并逐项进行落实。三是标准化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让各个步骤,各道工序,各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现代化管理。以现代化的管理技术为指导,加强基础业务,加强保护技术,充分发挥已有设备的潜力,探索现代化管理新方法。

(三)提高人员素质。首先档案部门必须有计划、有步骤的对档管管理员进行定期培训、指导,采用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提升城市规划的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与水平,让他们有机会借鉴别人的工作经验,开拓管理新思路。其次相关档案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关心档案管理人员的精神、物质各方面生活。依据部门与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相关激励方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第三管理人员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提高个人业务水平,边学边实践,还要重视档案工作和其他专业渗透与融合,在提升业务水平的同时,重视计算机技术、信息技能学习,让自身成为具有信息相关知识与网络技能的综合型、新型规划档案管理人员。

5 结 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是目前城市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研究课题,做好城市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与发展至关重要,借助于城市规划档案提供的可靠、准确的参考依据,城市才能科学、合理的稳步发展,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白兴莉,高钧.对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认识.[J].黑龙江档案.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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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问题;完善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permission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are we in the new economic form deep practice of sunshine government affairs is the most effective and most basic means. However, our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law"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e management work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restrict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improvement, hoping to promot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urban plann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management.

Keyword: public participation;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license; problem; perfect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整个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在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部门深刻把握并践行阳关政府的过程中,打造一种公众参与的城乡规划工作已势在必行。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新时期,社会大众持续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需求同时对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更为全面与系统的发展要求。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作为整个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与核心,应当接受公众参与的挑战。笔者现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体会。

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就我国现阶段发展情况来说,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行政许可工作多意指《城乡规划法》当中所明确指出的“一书三证”许可制度。虽然当前的“一书三证”许可制度较传统意义上的“一书两证”许可制度已有明显改善,但其在公众参与机制方面的缺陷仍然为其的实践工作带来的一定的问题[1]。

不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得许多由政府相关部门结构许可后展开工程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或是竣工结算后,就施工临时用地的拆迁工作、建设项目的日照与通风等问题引发了一定的纠纷,这种纠纷所浪费的行政管理资源实际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些问题都是当前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的缺陷,是不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症下药,让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当中,使整个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透明化、真实化,以此达到节育社会资源、强化行政空拳以及确保行政许可公平公正的最终目的。

二、当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问题分析

正如上文所说,当前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在公众参与机制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制约着其行政许可管理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法制保障存在问题。就我国现阶段所推行的《城乡规划法》而言,其规范内容只涉及到了对城乡规划项目在交由相关机构部门完成编制审批工作之后需要就其编制审批内容做规划公示的相关规定。现行《城乡规划法》当中并没有就公众参与作出任何解释与阐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存在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组织职能存在问题。各地方政府机构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信息的填报申请环节表现出了形式主义的工作方式。在相关部门机构所提供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交流平台当中,公众的参与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信息反馈,公众意见无法对城乡规划项目的审批与实施产生影响。由此可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职能方面仍然有着较为明显的问题与缺陷。

(三)技术方法存在问题。一方面,从主导型技术方法角度上来说,相关政府在针对城乡规划项目所开展的民意调查与规划公示工作当中主动性发挥的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从各种辅技术的应用角度来说,一部分政府部门虽制作有相应城乡规划项目的三维虚拟图,但这种虚拟图多以项目关键地段为制作背景,整体性比较差且无法在公众参与网络平台中进行,公众的参与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有待我们解决。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背景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针对上文有关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问题分析,笔者现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希望能够为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与帮助。

(一)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法规的建设力度。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加大对《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构建力度,将如意见征询、听证等多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方式纳入配套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当中。与此同时,我们需要赋予公众一定的监督权,依法对各项城乡规划项目进行监督。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还需要将公众参与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专项化,规范参与方的权益关系[4]。

(二)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组织保障体系的构建。政府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以服务性与主动性来强化政府作为主体参与者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将整个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透明化与高效化。与此同时,政府可创立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性机构组织,采取社会咨询的方式广纳民意,进而从组织职能方面确保公众参与机制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实施。

(三)进一步强调传统性与信息性相融合的技术方式。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再如何完善其最终也只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的辅助技术方式,公众参与的实现关键需要政府主导性技术为其提供保障。政府需要采取虚拟场景构建、城乡规划项目预览以及网络平台公式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方式拓宽与公众交流的渠道,获得公众参与的认可的支持,直至参与。

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城镇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工种的积极参与基于了政府最大的肯定,城乡的建设发展开发过程中积极响应中央的要求,开展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题调研,调研课题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地方政府有关精神为主线,重点研究如何在城镇化建设基础上,结合当前城镇化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预测城镇化发展趋势,提出未来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总体战略、目标定位、空间结构、构建有地方特色的新

型城镇化发展道路、模式及其实现路径,引领城镇化科学发展。

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城乡规划工作也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方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城乡迅速发展,然而,往往存在一些城乡的规划起步较晚,造成面向村镇的专业规划人员非常紧缺,而且许多村镇的基础数据资料,如地形图、土地结构现状资料等普遍缺乏,导致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重脱节和滞后,使得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一些城乡规划建设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4.1 贪大求全,城乡规划欠科学

城乡规划建设应与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条件相适应。现阶段,部分地方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领导干预过多,规划设计人员对民族文化认同度不高等诸多原因,存在着片面追求高建筑、大马路、大广场等贪大求全的问题,规划建设只顾经济利益,阻碍了城乡总体规划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4.2 城乡规划理念滞后,定位模糊

对城乡的规划定位不清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道路不明确,产业支撑明显不足。在城乡的规划中,对传统民族文化缺乏深入、系统的开发性研究,从而未能对区域内具有特色性、品牌性的民族文化进行准确定位和科学开发。

4.3 盲目开发建设,城镇规划缺乏地方民族特色。

地域特色和文化氛围是城乡发展的灵魂,但是在一些小城镇的规划建设中存在过于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忽视了文化建设,导致缺乏整体的文化氛围,各城镇的建筑都有不同程度的雷同,既无传统民族表现力和地域特色,又不具真正意义的现代特征,缺乏独有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体现不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造成千城一面的现象,城乡也因此丧失了独特的魅力。

4.4 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呈下降趋势

由于历史发展及地理区位等原因,区域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相对较弱。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及市场经济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纵深发展,昔日相对闭塞的民族地区正面临着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外来文化与本土民族文化不断地碰撞和融合,一些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正以近乎崩溃的速度面临着消亡的严重危机。

4.5 城乡规划中民族特色建筑的保护观念不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城镇规划体系也在不断变化,国家非常重视特色城乡建设。但是仍存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发展一味追求高楼层和大规模建设,不注重城镇特色和文化,城镇规划中对于民族特色建筑的保护意识还不够。这主要体现在分散性民族特色的建筑没有列入规划保护范围,一些有价值的民族特色民居没有得到妥善保护。

4.6 缺乏专业人员,人员的配置不齐全

城镇规划部门由于受人员编制、人员结构、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造成专业人才缺乏,个人业务素质不高,人员配置不齐全,尤其是缺少具有专业水平和民族文化知识的专门人才,这些因素都威胁和制约着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阻碍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城乡规划建设针对其存在问题有效措施

5.1 制定并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

强化民族特色建筑的设计、规划和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制定强制性措施,加快立法,建立健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审批制度,分级负责,严格把关,明确规定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的主要建筑物特别是标志性建筑要突出民族风格、民族个性。没有按规定体现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经批准,不符合民族建筑要求的在建项目,要严肃处理,把民族文化建筑建设引向法制化的轨道。

5.2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乡规划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以科学的规划引导、规范城乡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要把握科学的发展观,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全过程,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保持城乡规划建设的健康发展。

5.3 加强民族地区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重点抓好民族地区城乡体系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加大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规划的力度,推进城乡规划整治示范和试点,组织开展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性规划编制,以及开展传统建筑民族文化的挖掘保

护工作,进一步推进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提出塑造一批特色城乡,包括民族文化名镇、特色农业强镇、特色旅游名镇,通过城乡的差异化发展为城市发展提供支撑,从而推进区域城镇化进程。

5.4 做好城乡规划建设中民族建筑特色的建设

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在实施城乡建设中应注重对少数民族建筑特色的保护和指导。例如,柳州市三江、融水县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委托设计院重新对城乡布局进行了总体规划设计,并给出了苗族、侗族风格的木楼建筑设计,提供给苗族、侗族群众作建房参考;来宾市在开展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设计和建设中,注重突出瑶族、壮族民族元素在建筑立面上的表现;那坡县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提炼苗族建筑元素,在水弄苗族乡危房改造中设计并建造了苗族六角楼民居。

5.5 弘扬民族文化,加强对民族建筑特色的研究

要着力凸显城乡建筑的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形成建筑特色,必须做好少数民族特色建筑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在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做好城乡总体规划,引导农民住宅建设,着力营造优美舒适、和谐宜人的城乡环境。

5.6 要大力培养具有民族文化观念的建筑人才

民族特色建筑与现代建筑不同,因它的历史背景、民族风格,对建筑外立面的装修改造比现代建筑的要求更为复杂、具体。因此,要着力挖掘培养一批懂得民族文化、具有民族特色建筑特色意识的建筑科技人才,建设从规划设计到施工装饰的民族建筑队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中重视公众参与十分重要,现阶段,只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加强努力完善公众参与背景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对其做到认真负责详细探索研究,并据此论证了强化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性在深入践行阳光政务,进一步维护整个经济社会安定和谐。另外,在城镇规划建设中,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文化的方式方法还有很多,我们还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理清思路,转变观念,加强学习研究,提高城镇规划业务能力和水平,不断进取创新,在小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着力突出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促进和推动我国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贺旺.茅海容.《城乡规划法》和《物权法》给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带来的影响. [J].北京规划建设.2008.(02).

[2] 刘锋.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 [J].工程与建设.2009.(23).

[3] 隋骊强.以推进应用系统建设为核心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 [J].学理论.2010.(22).

[4] 李晓龙.门晓莹.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探索. [J].规划师.2004.(20).

[5]乔卫芳;支光辉;;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的编制研究[J];山西建筑;2007 年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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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法;概述;具体应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建筑事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获得了极大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如何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深受其管理水平的影响。又将项目管理法有效地应用到建筑工程管理中是提高其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基于此,对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的应用进行探讨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概述

项目管理法是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来促使企业达到更高项目目标和获得更高项目效益的一种管理方法;因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均衡性而已被广泛应用到企业管理之中,建筑工程管理也不例外。在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如何使建筑工程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具有一次性、科学性、程序性以及全面性等特点。据相关文献研究资料表明,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有效应用是提高其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基于此,对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的应用进行分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及其优化策略

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建筑工程,其整体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直接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和寿命。同时,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管理的好坏。又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直接受项目管理法应用的影响。基于此,建筑企业或单位必须重视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并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来对其应用进行优化。

(一)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一般而言,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对负责人的确定、对管理机构的确定、对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项目管理的控制。其具体内容如下:

1、对负责人的确定

将项目管理法应用于建筑工程管理中,首先必须由专业的人员来对建筑工程中的管理项目进行负责。一般是设置项目经理来进行负责,主要由几个责任人构成。同时,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充足的实践经验、端正的学习态度以及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技能。

2、对管理机构的确定

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管理机构是其关键部分。因此,建筑企业或单位应对管理机构进行确定。一般而言,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管理机构可被分为八个组成部分,并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例如,建筑企业或单位中的财务部是负责管理机构中的财务管理部分,其作用主要在于严格对施工成本进行计算和核算,并确保财务信息的规范性。

3、对管理制度的制定

管理制度不仅对建筑工程中的各项行为起到指导的作用,而且还有利于确保其项目管理的准确性。同时,管理制度是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在于确保其管理的科学性。此外,项目管理中提出的制度内容,既能对建筑工程管理的行为进行约束,又能提高建筑工程管理的效益。例如,安全制度的制定,不仅能加大建筑工程安全的管控力度,而且还能减少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危险隐患。

4、项目管理的控制

一般而言,项目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以及投资控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其次,质量控制主要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以此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控制主要是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进行跟踪,并安排相应的管理控制,以此来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符合项目管理中的预计计划。投资控制是项目管理控制中的重点和难点,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建筑工程的投资规模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解,以此来确保投资方案的合理性。同时,这还能有利于确保投资计划的科学性,从而有利于促进建筑工程效益向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二)项目管理法应用于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优化策略

本文根据相关的文献研究资料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共总结出以下几点优化策略:

1、提高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

首先,建筑企业或单位应建立人才选拔制度和相应的考核机制,以此来提高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其次,还应定期组织项目经理进行相关项目知识的培训和再教育,以此来提高其专业素质。最后,还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和薪酬制度,以此来提高项目经理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其职业行为。

2、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首先,建筑企业或单位应建立并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履行行政职能,加大对建筑工程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后,建筑企业或单位还应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并对检查对象实施动态的监管。

除此之外,项目管理法应用于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优化策略还包括构建运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推行监管监督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工程管理而言,项目管理法的应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将项目管理法应用到建筑工程管理之中,能够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效率;另一方面,这还能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同时,缩短施工周期和降低施工成本。因此,建筑企业或单位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来讲项目管理法有效的应用到建筑工程管理中去,以此来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经济效益。又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必然存在不足之处。故而,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对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的应用进行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周慧莹.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10).

[2]陈小刚.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建材与装饰,2014(52).

[3]付志伟.解析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建材科技,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