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1 09:12: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工程管理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贵州;工程管理;研发推广
引言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介于东经103°36′~109°35′、北纬24°37′~29°13′之间,东靠湖南,南邻广西,西毗云南,北连四川和重庆,东西长约595千米,南北相距约509千米。全省土地总面积176167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1.8%。加强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是决定贵州经济建设成败的关键,对贵州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工程管理的研发
1.1工程管理
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南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 贵州龙宫喀斯特地貌1100米左右。贵州高原山地居多,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工程管理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三控制”为手段,以相关合同为依据,按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对各生产要素进行有效地组织、指导、计划、控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的过程。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管理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手段是控制,简单概括有三个方面: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与管理不到位,控制不严有关。进度控制不严就可能使工程不能按时完工,造成大尾巴工程的出现,同时也增加了工程成本;质量控制不严就可能使工程达不到要求,造成缺陷工程或豆腐渣工程的产生;成本控制不严就可能使个别部分费用增大,出现浪费现象,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做好“三控”是工程实现预期目标的保证。
1.2研发管理
研发管理就是在研发体系结构设计和各种管理理论基础之上,借助信息平台对研发过程中进行的团队建设、流程设计、绩效管理、风险管理、成本管理、项目管理和知识管理等的一系列协调活动。研发管理,是一个较为宽泛的管理范畴。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狭义的定义是指对研发或技术部门及其工作进行管理,重点是产品开发及测试过程。广义的定义是研发工作实际上不仅仅包含技术开发工作,其范围涵盖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以从产品创意的产生、产品概念形成、产品市场研究、产品设计、产品实现、产品开发、产品中试、产品等整个过程。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其范围涵盖产品战略与规划、市场分析与产品规划、产品及研发组织结构设计、研发项目管理、研发质量管理、研发团队管理、研发绩效管理、研发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开发与技术预研等领域。研发优势的唯一可持续源泉是卓越的研发管理流程。以某项卓越设计、天赐良机、对手的某个失策或某一次幸运为基础的优势是不可能长久的。
2.加强工程管理的主要方法
2.1 建立统一的规定
随着建设工程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贵州工程管理应用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进行工程管理,有必要从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在工程管理应用中,进一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施工进度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工程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并且要能够迅速发现在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各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程管理体系和管理工具,用于指导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客观地估工程建设质量记录,进一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贵州的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工程总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对工程管理的市场准入、管理标准、工程建设资质、工程人员管理、工程市场的管理、工程承包公司等方面的运作方式进行规范,使工程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贵州工程市场和工程建设行。
2.2充分利用新技术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工程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工程管理的应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随着山水黔城、贵阳世纪城等众多项目的发展,工程管理也越来越关注工程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如果做项目管理的人士对项目管理信息化一无所知,对网络化项目管理软件不了解,将越来越落后于时代。与相对传统的工程管理相比较,现阶段的工程管理更加趋向于工程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同时对工程管理有效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第二个措施。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工程管理能否上水平。由于工程管理方面新技术的采用,决定着我国工程管理如果能够上水平。就必须提高自动化控制程度,运用工程管理集成系统进行工程管理成为必须。为加快贵州省创新方法推广应用进程,培养区域创新方法推广应用人才,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其中的知识库和分析工具,使研发人员打破思维定势、拓宽思路,加快解决问题的进程,在有限的资金、设备、人力资源基础上优化研发过程,优化智力资源,使企业获得研发和生产的最大效益。
2.3对于成本的控制
贵州当地政府对于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列为最重要的措施。不能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是造成我国工程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此原因,工程管理才会在应用上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工程管理各部门之间不能够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扯皮,互相牵制,职责不清问题经常出现。所以,必须以过程控制为手段、以计划为基础、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促进工程管理的全面顺利进行随着微利时代的来临,企业要从各个方面节约成本,包括研发成本也要控制。研发成本控制并非指压缩研发规模或者减少研发投资,而是指减少研发中不必要的开支,用较少的投入获取较大的研发成果。研发成本管理要和研发成果收益结合起来。研发风险管理则是以风险为主要的控制目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有效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准以下,否则就必须增加控制措施。
3.案例分析
优越的研发流程则始终能够发现最佳的机遇,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最快的速度把这些研发成果投入市场。2005年前后,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的楼盘,在贵阳这样一个三线城市,已经可以被视为大盘了。然而现在,总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占地几千亩的大盘比比皆是。其中一个名为花果园的超级大盘,总建筑规模更是达到了1830万平方米,堪称中国第一大盘。因此.加强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很有必要。
4.结语
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工程管理的研发是有很多部分组成的,每个部分都对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有影响。如果一个环节做不好,不仅影响整个工程管理,还对工程经济效益和人们的生命财产都带来了危害。我们要努力将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使工程管理发展起来,也使贵州走向更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粟永辉.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线工程的类型(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7)空气管道:包括新鲜空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矿等管道。
【关键词】民用爆破工程;安全管理;爆破方案设计
0.引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与销售、运输、使用等一系列环节展开必要的监督检查”,而对民用爆破工程实施有效审批,也是各地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同时,就民用爆破而言,其分类也比较多,其中又以土方石爆破与拆除爆破比较常见[1]。如今,伴随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城市中民用爆破工程也日渐增多,迫切需要规范的管理办法对爆破工程加以规范,以此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1.合理的爆破参数设计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爆破参数的设计,直接决定了爆破的效果与安全性,而各项爆破参数间又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为此,在爆破方案设计中,需具体结合工程要求与爆破现场,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优化各项设计参数,以确定最佳爆破方案。首先,在土方石爆破中,需先依靠岩石性质来确定最小抵抗线(W)的方向与数值,并选定爆破作用指数(n)与介质单耗药量(k)。其中,最小抵抗线方向需尽量远离正对保护目标,若无法避开,则需适当降低n值,如炮台山大爆破中其面对民房所设计是松动爆破形式,而且对最近的药包曾经实测了7个断面,并对W方向与大小进行了反复校核,后结合药包距离民房的距离,来计算出药量的实际n值,若该值较大,则结合n值调整,确定装药量。另外,k值需具体结合当地地质情况来确定。
其次,在拆除爆破中,其设计方案需结合工程的具体要求,是要原地倒塌,还是定向倒塌,亦或是其它爆破方式,将危害效应控制在可允许范围内,其中,危害效应又主要以个别飞散物为主;而在整个建筑拆除爆破的时候,则需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爆破方案。如兰州某一次高45m,11层框架结构厂房拆除爆破工程中,在其唯一一个倒塌方向距离28m处存在一个高75m的丙烯塔需重点保护,故在拆除爆破中就选用了折叠爆破形式,结果取得了很好效果。又如江苏一玻璃厂主厂房保护性的控制爆破拆除工程中,就采用了“楼上炸楼、楼内炸楼、地坪1.5m以上拆除与三面楼段保护的微距离定向爆破设计方案”,也同样获得了预期的效果。同时,在拆除爆破工程中,为最大限度减低其爆破震动,提高其起爆网路的安全性,就可在明确整体建筑物结构受力特点的基础上对部分承重结构进行预处理设计,以此来削减结构整体强度,便于建筑坍塌,但是必须对预处理后建筑结构安全稳定性加以仔细校核。如上海交大“铸工车间爆破拆除工程”中,就对其原有“工”型的钢筋混凝土支柱进行了加固处理,使之截面达到600mm×1000mm,而后采用预破孔与切割部分钢筋的形式来处理,并在仔细校核了其稳定后开始爆破,结果爆破任务获得圆满成功。
2.规范施工过程,强化爆破安全警戒
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民用爆破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对此,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爆破工程现场安全监理、负责人与爆破工程师,就需重点加大对爆破现场的规范管理,及时发现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如在实际施工中,相关人员需严格参照爆破操作规程序展开施工,而且爆破从业人员必需接受专业爆破培训并获得爆破从业资格证并后定期参加爆破专业继续教育。同时,为有效规范爆破作业,爆破施工方也需业主约定“七不准”、“五严禁”等相关措施,即从源头上对爆破现场加以控制,在得到爆破工程师允许情况下,方可展开钻孔、装药、连接爆破网格与起爆等作业,并在爆破过程中,具体结合现场情况,对爆破方案加以调整,以此来取得最大爆破效果,确保现场安全[2]。此外,在民用爆破工程作业中,还必须做好爆破安全警戒工作,而爆破安全警戒一般又分为了装药时警戒与爆破时警戒两个方面。其中,前者就要求现场开始装药的时候,必须将所有无关人员撤出爆破现场,并插上红旗警戒示意,以免发生意外;而后者工作主要是由警戒总负责、爆破总负责与警戒人员共同完成,将警戒范围在平面图上具体表明,对进入爆破区域的所有通道,均需安排好岗哨与装备。另外,在爆破之前,需采用书面形式将爆破地点与时间告知相邻单位,使之做好一定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效应,而且在开始警戒之前,警戒人员说方案中确定的安全范围内设备、人员撤离到核定岗哨位置上,且不可缩小执行警戒方位,确保爆破区内无人员、车辆,后在规定时间内起爆,保证爆破现场安全。
3.构建完全的危险物品现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关于危险物品加强管理中,提出了“改善行业管理基础,构建高效完善的现场监管机制”的总体工作目标。对此,从公安机关角度来讲,一个科学高效的现场监管机制,应该包括监管主体规范机制与监管对象控制机制。其中,前者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本身现场监管实际组织形式、相关职责的分析与具体的工作制度、考评制度等内容,为的就是对公安机关这个监管主体的日常管理行为加以规范,并充分激发出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与责任性,提高监管效果;而后者则主要涵盖了一系列有效控制监管对象的相关措施,为的就是对从业者行为加以规范,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同时,除了那些个别涉危单位比较少的地区,其它地区均需从省公安氐交层派出所逐层逐级构建“危险品现场监管组织”,而且各级现场监管组织所配备的人员数量,也需结合其所承担的职责与任务。而且为确保监管效果,在现场检查中需对其时间、处置方法等内容加以明确。如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就从《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出发,就爆破物品的现场监管工作提出“计分管理办法”,即针对监管对象所作出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给予其的对应处罚的同时,还需扣除一定分值,并逐次累计,若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则给予其更严厉惩罚,这样一来,就可具体针对那些虽不犯大错,但小错频繁的非法大户,若其扣分达到一定值,就可给予其取消从业资格惩罚,以此来较好的杜绝监管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3]。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民用爆破工程中,只有彻底贯彻落实了国家所颁布制定的各项爆破安全法规,并结合具体爆破工程情况加以调整,就能较好的确保爆破安全,反之,只要安全意识稍显淡薄,就可能出现无法挽回的伤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在每一项爆破工程开展前,均需从零出发,将爆破安全放于工作的首位,从爆破方案设计、施工过程规范、爆破危险物品管理等各方面入手,做好爆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因为一旦离开了安全,自然也谈不上质量与效益了。故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复杂工程,涵盖了众多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逐步严格出更为安全的爆破技术,以此来从各方面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参考文献:
[1]周凡.水下爆破工程的安全及控制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4,(08):356-357,3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 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