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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1-11 09:12: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程管理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工程管理法规

篇1

关键词:贵州;工程管理;研发推广

引言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介于东经103°36′~109°35′、北纬24°37′~29°13′之间,东靠湖南,南邻广西,西毗云南,北连四川和重庆,东西长约595千米,南北相距约509千米。全省土地总面积176167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1.8%。加强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是决定贵州经济建设成败的关键,对贵州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工程管理的研发

1.1工程管理

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南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 贵州龙宫喀斯特地貌1100米左右。贵州高原山地居多,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工程管理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三控制”为手段,以相关合同为依据,按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对各生产要素进行有效地组织、指导、计划、控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的过程。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管理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手段是控制,简单概括有三个方面: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与管理不到位,控制不严有关。进度控制不严就可能使工程不能按时完工,造成大尾巴工程的出现,同时也增加了工程成本;质量控制不严就可能使工程达不到要求,造成缺陷工程或豆腐渣工程的产生;成本控制不严就可能使个别部分费用增大,出现浪费现象,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做好“三控”是工程实现预期目标的保证。

1.2研发管理

研发管理就是在研发体系结构设计和各种管理理论基础之上,借助信息平台对研发过程中进行的团队建设、流程设计、绩效管理、风险管理、成本管理、项目管理和知识管理等的一系列协调活动。研发管理,是一个较为宽泛的管理范畴。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狭义的定义是指对研发或技术部门及其工作进行管理,重点是产品开发及测试过程。广义的定义是研发工作实际上不仅仅包含技术开发工作,其范围涵盖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以从产品创意的产生、产品概念形成、产品市场研究、产品设计、产品实现、产品开发、产品中试、产品等整个过程。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其范围涵盖产品战略与规划、市场分析与产品规划、产品及研发组织结构设计、研发项目管理、研发质量管理、研发团队管理、研发绩效管理、研发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开发与技术预研等领域。研发优势的唯一可持续源泉是卓越的研发管理流程。以某项卓越设计、天赐良机、对手的某个失策或某一次幸运为基础的优势是不可能长久的。

2.加强工程管理的主要方法

2.1 建立统一的规定

随着建设工程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贵州工程管理应用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进行工程管理,有必要从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在工程管理应用中,进一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施工进度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工程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并且要能够迅速发现在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各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程管理体系和管理工具,用于指导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客观地估工程建设质量记录,进一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贵州的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工程总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对工程管理的市场准入、管理标准、工程建设资质、工程人员管理、工程市场的管理、工程承包公司等方面的运作方式进行规范,使工程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贵州工程市场和工程建设行。

2.2充分利用新技术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工程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工程管理的应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随着山水黔城、贵阳世纪城等众多项目的发展,工程管理也越来越关注工程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如果做项目管理的人士对项目管理信息化一无所知,对网络化项目管理软件不了解,将越来越落后于时代。与相对传统的工程管理相比较,现阶段的工程管理更加趋向于工程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同时对工程管理有效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第二个措施。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工程管理能否上水平。由于工程管理方面新技术的采用,决定着我国工程管理如果能够上水平。就必须提高自动化控制程度,运用工程管理集成系统进行工程管理成为必须。为加快贵州省创新方法推广应用进程,培养区域创新方法推广应用人才,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其中的知识库和分析工具,使研发人员打破思维定势、拓宽思路,加快解决问题的进程,在有限的资金、设备、人力资源基础上优化研发过程,优化智力资源,使企业获得研发和生产的最大效益。

2.3对于成本的控制

贵州当地政府对于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列为最重要的措施。不能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是造成我国工程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此原因,工程管理才会在应用上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工程管理各部门之间不能够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扯皮,互相牵制,职责不清问题经常出现。所以,必须以过程控制为手段、以计划为基础、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促进工程管理的全面顺利进行随着微利时代的来临,企业要从各个方面节约成本,包括研发成本也要控制。研发成本控制并非指压缩研发规模或者减少研发投资,而是指减少研发中不必要的开支,用较少的投入获取较大的研发成果。研发成本管理要和研发成果收益结合起来。研发风险管理则是以风险为主要的控制目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有效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准以下,否则就必须增加控制措施。

3.案例分析

优越的研发流程则始终能够发现最佳的机遇,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最快的速度把这些研发成果投入市场。2005年前后,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的楼盘,在贵阳这样一个三线城市,已经可以被视为大盘了。然而现在,总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占地几千亩的大盘比比皆是。其中一个名为花果园的超级大盘,总建筑规模更是达到了1830万平方米,堪称中国第一大盘。因此.加强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很有必要。

4.结语

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工程管理的研发是有很多部分组成的,每个部分都对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有影响。如果一个环节做不好,不仅影响整个工程管理,还对工程经济效益和人们的生命财产都带来了危害。我们要努力将贵州工程管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使工程管理发展起来,也使贵州走向更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粟永辉.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

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篇3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线工程的类型(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7)空气管道:包括新鲜空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矿等管道。

篇4

【关键词】民用爆破工程;安全管理;爆破方案设计

0.引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与销售、运输、使用等一系列环节展开必要的监督检查”,而对民用爆破工程实施有效审批,也是各地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同时,就民用爆破而言,其分类也比较多,其中又以土方石爆破与拆除爆破比较常见[1]。如今,伴随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城市中民用爆破工程也日渐增多,迫切需要规范的管理办法对爆破工程加以规范,以此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1.合理的爆破参数设计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爆破参数的设计,直接决定了爆破的效果与安全性,而各项爆破参数间又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为此,在爆破方案设计中,需具体结合工程要求与爆破现场,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优化各项设计参数,以确定最佳爆破方案。首先,在土方石爆破中,需先依靠岩石性质来确定最小抵抗线(W)的方向与数值,并选定爆破作用指数(n)与介质单耗药量(k)。其中,最小抵抗线方向需尽量远离正对保护目标,若无法避开,则需适当降低n值,如炮台山大爆破中其面对民房所设计是松动爆破形式,而且对最近的药包曾经实测了7个断面,并对W方向与大小进行了反复校核,后结合药包距离民房的距离,来计算出药量的实际n值,若该值较大,则结合n值调整,确定装药量。另外,k值需具体结合当地地质情况来确定。

其次,在拆除爆破中,其设计方案需结合工程的具体要求,是要原地倒塌,还是定向倒塌,亦或是其它爆破方式,将危害效应控制在可允许范围内,其中,危害效应又主要以个别飞散物为主;而在整个建筑拆除爆破的时候,则需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爆破方案。如兰州某一次高45m,11层框架结构厂房拆除爆破工程中,在其唯一一个倒塌方向距离28m处存在一个高75m的丙烯塔需重点保护,故在拆除爆破中就选用了折叠爆破形式,结果取得了很好效果。又如江苏一玻璃厂主厂房保护性的控制爆破拆除工程中,就采用了“楼上炸楼、楼内炸楼、地坪1.5m以上拆除与三面楼段保护的微距离定向爆破设计方案”,也同样获得了预期的效果。同时,在拆除爆破工程中,为最大限度减低其爆破震动,提高其起爆网路的安全性,就可在明确整体建筑物结构受力特点的基础上对部分承重结构进行预处理设计,以此来削减结构整体强度,便于建筑坍塌,但是必须对预处理后建筑结构安全稳定性加以仔细校核。如上海交大“铸工车间爆破拆除工程”中,就对其原有“工”型的钢筋混凝土支柱进行了加固处理,使之截面达到600mm×1000mm,而后采用预破孔与切割部分钢筋的形式来处理,并在仔细校核了其稳定后开始爆破,结果爆破任务获得圆满成功。

2.规范施工过程,强化爆破安全警戒

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民用爆破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对此,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爆破工程现场安全监理、负责人与爆破工程师,就需重点加大对爆破现场的规范管理,及时发现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如在实际施工中,相关人员需严格参照爆破操作规程序展开施工,而且爆破从业人员必需接受专业爆破培训并获得爆破从业资格证并后定期参加爆破专业继续教育。同时,为有效规范爆破作业,爆破施工方也需业主约定“七不准”、“五严禁”等相关措施,即从源头上对爆破现场加以控制,在得到爆破工程师允许情况下,方可展开钻孔、装药、连接爆破网格与起爆等作业,并在爆破过程中,具体结合现场情况,对爆破方案加以调整,以此来取得最大爆破效果,确保现场安全[2]。此外,在民用爆破工程作业中,还必须做好爆破安全警戒工作,而爆破安全警戒一般又分为了装药时警戒与爆破时警戒两个方面。其中,前者就要求现场开始装药的时候,必须将所有无关人员撤出爆破现场,并插上红旗警戒示意,以免发生意外;而后者工作主要是由警戒总负责、爆破总负责与警戒人员共同完成,将警戒范围在平面图上具体表明,对进入爆破区域的所有通道,均需安排好岗哨与装备。另外,在爆破之前,需采用书面形式将爆破地点与时间告知相邻单位,使之做好一定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效应,而且在开始警戒之前,警戒人员说方案中确定的安全范围内设备、人员撤离到核定岗哨位置上,且不可缩小执行警戒方位,确保爆破区内无人员、车辆,后在规定时间内起爆,保证爆破现场安全。

3.构建完全的危险物品现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关于危险物品加强管理中,提出了“改善行业管理基础,构建高效完善的现场监管机制”的总体工作目标。对此,从公安机关角度来讲,一个科学高效的现场监管机制,应该包括监管主体规范机制与监管对象控制机制。其中,前者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本身现场监管实际组织形式、相关职责的分析与具体的工作制度、考评制度等内容,为的就是对公安机关这个监管主体的日常管理行为加以规范,并充分激发出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与责任性,提高监管效果;而后者则主要涵盖了一系列有效控制监管对象的相关措施,为的就是对从业者行为加以规范,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同时,除了那些个别涉危单位比较少的地区,其它地区均需从省公安氐交层派出所逐层逐级构建“危险品现场监管组织”,而且各级现场监管组织所配备的人员数量,也需结合其所承担的职责与任务。而且为确保监管效果,在现场检查中需对其时间、处置方法等内容加以明确。如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就从《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出发,就爆破物品的现场监管工作提出“计分管理办法”,即针对监管对象所作出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给予其的对应处罚的同时,还需扣除一定分值,并逐次累计,若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则给予其更严厉惩罚,这样一来,就可具体针对那些虽不犯大错,但小错频繁的非法大户,若其扣分达到一定值,就可给予其取消从业资格惩罚,以此来较好的杜绝监管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3]。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民用爆破工程中,只有彻底贯彻落实了国家所颁布制定的各项爆破安全法规,并结合具体爆破工程情况加以调整,就能较好的确保爆破安全,反之,只要安全意识稍显淡薄,就可能出现无法挽回的伤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在每一项爆破工程开展前,均需从零出发,将爆破安全放于工作的首位,从爆破方案设计、施工过程规范、爆破危险物品管理等各方面入手,做好爆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因为一旦离开了安全,自然也谈不上质量与效益了。故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复杂工程,涵盖了众多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逐步严格出更为安全的爆破技术,以此来从各方面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参考文献:

[1]周凡.水下爆破工程的安全及控制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4,(08):356-35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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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 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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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

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50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80%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50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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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为了确保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正常进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规范施工,有效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及制度,我公司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劳动安全纪律部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任何工种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罚款150元,发现某班组一次性三人以上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200元,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500元;帽壳已坏,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班组长50元,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罚款50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将停工学习,学习后仍然不改正者,开除施工现场;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了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2、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一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150元。

3、酒后人员严禁作业,如发现酒后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100元,罚班组长200元,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300元,酒后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4、高空作业(2m以上)必须穿带安全带,如发现未穿带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150元,未穿带安全带高处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发现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每一人次罚款50元,因小孩年幼无知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监护人自负,因乱动机械设备而造成经济损失者,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6、严禁在易燃易爆处吸烟,一经发现,每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150元;如果由此造成火灾或者爆炸等严重事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7、现场施工人员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听从调配,不服从者罚款200元。

8、施工作业期间,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鞋,不准往上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违者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150元。

9、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准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100元。

10、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各种施工材料要按类堆码整齐,做到文明施工、文明管理,否则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200元。

二、临时用电部分:

1、施工现场线路必须是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如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罚电工班组长200元每处。

2、闸刀保险丝必须匹配,有一处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用,罚电工班组长50元。

3、总配电箱、闸刀箱不加锁,下班后不拉闸,无防雨措施,一处每次罚电工班组长50元;

4、开关电闸后,必须关闭电箱,由电工班组负责巡查关闭,公司一经发现未关闭的,一处罚电工班组长50元;

5、电气设备有按规程作接零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罚相应使用班组50元;

6.小型可移动电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其必须正确使用电器插头,不得在没有插头的情况下直接将电线插入插板,一经发现,罚款50元;

7、临时照明线路高度不符合要求,线路拖地,老化破皮,漏电等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三、机械设备部分:

1、严禁非机械专业操作人员私自开动机械设备,违者罚款2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一经发现人员无证操作,罚施工项目经理部500元,并要求其操作人员离开项目施工现场或者从事其他非特种作业。

    3、电动设备在使用时不用防触电个人防护用品的,发现一处罚款50元;

4、木工电锯、平刨带手套者,每一人次罚款50元。

    5、木工电锯不用防护挡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护指键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罚款50元。

    6、严禁机械工在工作岗位看书、玩手机、干私活,发现在工作岗位看书、玩手机、干私活,每一人次罚款50元,处罚后由班组长或者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加倍处罚。

   四、基槽及临边防护部分:

1、超过二米(含二米)基槽不设防护支护,不设围挡,每1延长米,扣罚架子工班组长5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100元;

2、在临边,临洞口处未设防护支护的,每一处罚施工项目经理部50元。

五、其它部分:

1、木工支模板,将支撑顶在脚手架上,引起外架变形、倾斜每1沿长米,扣罚木工班组长50元。

2、未经施工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将支护、围挡拆除,每一处扣罚拆除者所在班组长50元。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坏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装置、安全宣传标牌者,按损坏实物原值加倍罚款,从工资中扣,并罚款50元

4、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向基槽内抛物件,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者,究其刑事责任;

5、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紧急损失或人员伤亡者,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承担其责任及经济相应损失。

6、外架搭设时,未按规定使用连墙件与建筑物无靠连接的,一经发现,罚架工班组长200元。

7、必须在易燃易爆区域放置灭火工具,如未放置,将对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200元每处。

8、在施工安全通道、临边、洞口及其他危险位置等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一经发现未悬挂的,每处罚施工项目经理部100元。

9、严禁施工现场工人打架斗殴,违者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开出施工工地。如果造成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我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0、如果发生偷盗行为且偷盗者为现场施工人员(工人及管理人员),则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双倍罚款,并开出工地,该偷盗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罚款1000元。

五、 公司安全部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后,在整改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作业班组,将依照1000元、2000元、4000元逐次加倍处罚。作业班组无视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拒不执行安全整改措施的,由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上报公司研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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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程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1.工程建设程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

3.工程总承包

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四、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准则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方法

2.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3.建设工程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实施程序和原则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七、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八、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3.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九、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职责和要求

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5.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十一、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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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一、工程施工企业需建立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实行系统管理。作为独立法人的施工企业,建立合同专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等同于企业的工程部,是内部管理机构。各项目经理部也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隶属于企业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的职责、权利、分工,用内部管理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分为两极,公司级和项目级。

二、工程施工企业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应实行审查、批准制度。即在各业务部门会签后,送交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再报请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对外正式签订合同。这样,通过严格的手续,使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加牢靠。

(2)印章管理制度。施工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要有严格的规定,要建立合同使用登记记录,合同专用章要由合同管理人员专门保管、签印,实行专章专用,尤其不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凡外出签订合同应由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员与办理签约的人一同前往签约。如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利用合同专用章谋取个人私利,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利用统计数字反馈合同订立、履行情况。通过对统计数字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训,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4)合同信息管理制度。施工企业的合同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人为管理效率低,可能还会出错,必须借助先进的手段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来管理,才能达到档案化、信息化。计算机信息系统能保证正确分析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情况,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三、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必须掌握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知识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是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掌握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有关知识是领导现代企业必备的素质。合同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生存,要在竞争中取胜,企业高层领导应适应客观要求。

(2)项目经理也应精通合同,熟悉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现代企业管理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和机构,而且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在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前提下进行工程索赔。

四、做好合同签订时的管理,为履行合同打好基础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受场内场外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性因素多的特点。施工合同应尽量做到内容完整,条款说尽,表联明确、严密。为此,合同谈判人员要在合法、依法、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信息的调研与反馈,制定出严密、周详、可行的谈判方案,不打无准备之仗。

五、认真履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加强履约管理

(1)履约管理的依据,即合同分析。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

①分析合同漏洞,解释争议内容。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才能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②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界定和确认工程项目所承担的风险是什么,风险影响程度大小,才能找到对策和措施去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③分解合同并落实合同责任。主要是加强合同交底工作: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进行全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合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力度,提高全员合同管理的意识。

(2)履约管理的方式,即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指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及纠正的管理活动。

合同的控制方法有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主动控制是预先分析目标偏离的可能性,拟订和采取预防性措施,以保证目标得以实现。被动控制是从计划的实际中发现偏差,对偏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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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法

建筑工程管理是建筑工程建设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有效的建筑工程管理,可以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质量。但是,近年来,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诸多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引进了一些自动化、智能化、精密化的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新型施工材料,另一方面施工技术、施工工艺不断创新且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新形势下,传统建筑工程管理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筑工程管理方法的创新与改革步伐。

1项目管理法

项目管理法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管理法,其指的是以项目经理负责机制为前提,应用科学合理的措施,科学规划工程施工过程,实现对施工过程的有效把控,优化配置施工中所用的各项资源,提高施工效率,在最短时间内达到工程预期目标。将项目管理法有效应用在建筑工程管理领域,能够对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与把控,最为关键的是可以实现对每个环节的有效控制,从而能够切实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对项目管理法进行分析,发现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第一,可以对工程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从而有利于施工的顺利开展、施工总体效率的提升,保障工程能够按期完工;第二,在建筑工程中合理运用项目管理法,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调配,还可以减少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从而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实现工程效益的最大化;第三,通过有效运用项目管理法,可以实现工程建设中各部门间的有效交流、沟通,从而可以及时发现施工中的问题,并协调解决,保障工程施工质量。为了充分发挥项目管理法的优势作用,开始施工之前,应全面分析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要求,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同时,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相关人员的管理,从而保障施工的顺利开展,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2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的应用思路

2.1确立项目经理,确保其能力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为了充分发挥项目管理法的优势与作用,必须确立项目经理,并要确保其能力符合要求。原因在于,项目经理是主要责任人,既要对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负责,也要对各个方面进行负责。项目经理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享有人财物处置权、指挥权以及决策权,若是其能力不符合要求,不仅会严重影响项目管理法作用的发挥,也会给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带来诸多隐患。鉴于此,在实际应用项目管理法的时候,必须提高对项目经理的重视程度,从而在源头上确保项目管理法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对于项目经理,所具备的主要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丰富的经验以及法律意识。项目经理必须全面了解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具有丰富的经验,且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法依规地发挥项目经理的作用、开展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是仅安排一个人来担任项目经理,通常无法充分发挥项目经理的作用。因此,项目经理通常是以部门形式存在,安排多人,对建筑工程管理的不同方面内容进行分别负责,以确保建筑工程管理效果。二是必须具备领导能力。只有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项目经理才能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确保项目管理法的有效应用。

2.2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有规可循

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为了实现对项目管理法的有效应用,必须建立完善、健全的制度体系,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第一,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管理制度,来有效约束个人行为,并对整个组织的行动进行有效协调,确保施工能够得到顺利开展、有效进行。在建立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为确保其科学性,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实际,确定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以科学的管理制度,来为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提供制度支持,可以确保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而确保管理制度符合工程实际,还可以保障管理制度的权威性。第二,应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为了充分发挥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有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其原因在于,施工安全与否,对工程施工效率、施工质量产生着直接的影响,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循“安全是第一要义”的安全准则,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现。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便会直接导致经济损失,甚至是人员伤亡。鉴于此,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并认真执行,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切实保障施工安全。同时,针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安全知识宣讲活动,提高人员安全意识、自救能力,从而实现安全事故发生率的降低、减小安全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第三,应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实际应用项目管理法的时候,也有必要建立可操作的、详细而又科学完善的责任机制,从而为工程管理的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在建立责任机制的过程中,应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职责进行精细化地划分,规范管理行为,却把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避免互相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便于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明确责任人,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从而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效果。

2.3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养

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对项目管理法进行应用的时候,追根究底还是需要依赖“人”来实施管理工作。与此同时,管理效果的高低,直接受到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综合素养的影响。鉴于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实现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综合素养的提升,从而为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人力资源支持,确保项目管理法的作用可以得到充分发挥,达到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目标。对于管理人员来说,第一,应提高其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管理人员必须知法、懂法、守法,这就需要其全面掌握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了解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项目管理法、建筑工程管理的具体要求,寻找相应的法律支持、法律依据,来确保建筑工程管理的高效实施。第二,应提高其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指的是,与职业活动相关的、符合职业特点的道德品质、道德准则以及道德情操等,是员工的必备品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从事本行业应有的职业道德,才能更规范、有效地开展工程管理,才能实现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并能充分发挥项目管理法的应有作用,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第三,应了解建筑工程的相关技术与工艺。作为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建筑工程中目前比较常用的、常见的技术与工艺有所了解,才能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相关风险、问题、隐患,保障施工安全,从而切实发挥建筑工程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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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药工程 药事管理 法规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8-0065-02

1 引言

制药工程专业相对于药学学科其他专业如:药剂学、药理学、生药学等是一个新兴专业,在我国制药工程学本科办学的历史不过十几年。目前,伴随着我国制药工业的高速发展,制药工程学专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提升机遇。根据统计,截止2010年,我国开设有制药工程学专业的高校达到140余所[1]。在四川地区,省内排名靠前的高校大多数开设有该专业的本科教学课程,由此可见,机遇四川省较为发达的生物医药产业背景,市场对于制药工程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是明显的,也促使了各大高校加快培养该领域人才以便向企业输送。

然而,制药工程学学科本身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教学经验的积累与课程体系的建设根基不牢,大多数高校的该专业前身为精细化工领域,这一状况对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教学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制药工程学专业培养的人才需要具备扎实的药学、制药工程学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在将来从事药物制剂、精细化工、生物制药等领域从事专业的研发、生产、质控和管理工作,成为专业性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在未来的行业发展中,由于药品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受到药事法规的管理和监督,所以对于学生的学业与就业而言,掌握相应的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药事管理与法规作为一门制药工程学专业的本科必修课,其偏向文科的内容与学生以往学习的偏理工科课程有较大区别。国内目前的药事管理与法规体系正在逐年趋于完善,这门学科的发展很快、课时很少、内容很多。加上工科学生以往的学习注重于试验设计和数据分析,对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了解较少,在理解上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课程的讲授必须要浅显易懂,结合实际,并尽量增加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我们对西华大学制药工程系本科专业开设的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改革。

2 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教学方法的探索与改革

2.1 灵活安排课程、注重循序渐进

主动对《药事管理与法规》教材的讲课内容顺序进行了调整,原有的课程顺序一开始即设计到大量繁多的法律条款和规范,学生很难立刻上手并产生学习兴趣。我们对课程的讲授首先从什么事“药学事业”和“药事管理学”入手,使学生明白自己作为一个药学人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感以及本课程的学习意义;然后从“我国基本的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入手,介绍参与到该管理体系的所有行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的职能和责任,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及权责及其相应直属事业单位的权责,使学生熟悉药品管理国家的相应行政权力机关,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接下来再逐步过渡到我国药品管理的具体法规和条例,使学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改进后的课程安排学生普遍反映良好,课程初期就表现出对该课程极大的兴趣,这也提示我们对该课程的教学应注重灵活安排,在初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是非常重要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继续改进。

2.2 关注药品行业动态,注重信息分享

医药行业是一个政策性强的行业,密切关注行业内的信息动态,交流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时我们总结出的一个教学体悟,这样可以使原本枯燥的课程教学变得生动形象。例如,在“药品经营管理——药品价格”环节的讲授中,我们采用每周追踪CCTV节目:“每周质量跟踪——药品加价”的方式。通过要求密切关注权威媒体的最新报道,引导学生主动去搜集、学习行业的相关信息,从而直接掌握与药品价格相关的药事管理法规,熟悉药品价格制定的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药品监督管理”环节的讲授中,我们把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一期最新曝光的药品方面违纪违法案件与学生交流,加强学生今后从业的法律意识。作为教师,我们会随时关注行业的信息,积极教授给学生,而我们同时号召学生也积极的去挖掘相关信息,反过来与教师一起分享,建立一个行业信息共享的交流平台,这样对于人才的短期和长期培养都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该教学方法一直受到学生的好评,相比于传统刻板的教学方式,更能让现在的大学生接受并引导逐渐步入药学行业。

2.3 积极应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药学资源

多媒体教学的特点是形象生动的向学生传输大量知识,还能引起注意力,我们的教学中充分利用了这一特点。在“药品经营管理”环节的讲授中,CCTV1每周质量跟踪的节目成为了我们课程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只要是与药品相关的节目,我们都会加以节选,并以多媒体播放的形式在课堂上结合课本内容进行讲授,其中最让学生满意并收获量多的是“每周质量跟踪——药品加价”这一期节目。同时,近年来我国有关假药、劣药导致用药安全的事故报道时有发生,我们在讲授“药品生产管理”与“药品监督管理”时也将这些报道节选播放。这样的教学方式极大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率和学生对课程的关注度。此外,我们发现积极的利用网络资源也是一个提高学习积极性的途径。我们在第一堂课就向学生介绍了目前药学领域从业人员应当密切关注的几个网络论坛,例如,著名的医药论坛—丁香园,小木虫等;一些药品监管行政机关网页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等。我们不但经常在这些站上搜集以授课内容相关的材料,即使充实在课堂教学中,还鼓励学生自己在课外多花时间在这些专业网站上进行学习。对枯燥课堂教学而言,这种方式使书本抽象化的知识更加形象化;对学生而言,这种方式能够使其随时学习到行业最前沿的信息,扩大专业知识面。

2.4 组织学生参观考察,邀请政、企管理人员讲学

为增加学生对于药事管理法规的感性认识,同时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在一些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内容教学中,我们积极的利用学校处于高兴西区的地域优势,组织学生到制药企业现场参观考察。例如,我们在“药品研究与开发管理”环节的讲授过程中,组织学生来到某知名制药企业参观其药品研发实验室和质控控制实验室,在参观现场结合课本内容对药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应遵循的法规进行了讲解,并鼓励学生动手参与实验,学以致用。这样的方式使学生不但对课程内容掌握的很扎实,同时也能引领学生加强对药品行业内企业的了解和认识,促进其快速成才,为地方药学经济发展提供实际的服务。另外,除了组织学生去企业现场考察,我们还积极的邀请政府、企业的管理人员来到课堂上为同学讲学,介绍其在药事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工作,加强与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政府、企业提供一个了解本专业学生能力和水平的机遇和平台,例如,我们曾邀请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宋民宪教授来到学校讲学,学生在课后纷纷对宋教授风趣的语言、渊博的知识以及深厚的药事管理专业敬佩不已。目前我校的制药工程学专业本科教学已形成此传统—即每年会邀请至少一位业内知名的专家或者管理者来校进行讲学,为该专业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职业意识和远大的人生目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5 引入PBL教学模式,培养学生思考能力

PBL教学模式(Problem Based Learning)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教学方式不同,PBL模式强调学生主动学习,主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分析问题,然后在进行讨论式的教学[2]。我们在《药事管理与法规》的课程中也积极的加入PBL模式。在“药品经营管理”这一章节学习中,我们将学生分为10一组,每组以为组长,以“如何管理医药药品,杜绝药品加价行为”为题,让学生小组自己搜集、整理、分析资料,然后进行小组讨论,撰写报告和汇报ppt,最后每一小组选一位报告人上台进行班级汇报。教师在整个过程中承担引导者和促进者的角色,为班级汇报过程营造气氛,鼓励学生共同探讨问题。最终将各个小组的观点和看法搜集整理,结合课本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具有本专业和本校特色的教学观点。同时也为以后每一届本科学生的PBL模式学习奠定了资料基础和借鉴。这种模式在学生当中受到欢迎,不仅活跃课堂气氛。发挥学生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探索性,还可以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扩展其思维,满足了药学人才个性化培养的需求。

3 讨论

制药工程学专业培养的本科人才一向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学生扎实的药学专业知识和制药工程学背景是企业所看重的,如果能够对学生在药事管理与法规方面知识进行强化,那么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就业机会无疑会大大增加。因此,《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在该专业的开设具有重要意义,课程讲授的关键在于如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以及激发学习兴趣,促使学生自己能够对理性化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感性化的个人思考和探索,从而使学习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字背诵,更是一个思维训练和综合素质锻炼的过程。本文上述讨论的教学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值得借鉴和推广。

参考文献:

[1]王华倩武,张金名,杜志云等. 制药工程专业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的教学经验与体悟[J]. 广东化工, 2011;11(38):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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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发展与创新

城市规划档案,是城市建设档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权威性、客观性、真实性等特点,是城市规划的审批环节里直接形成,具保存意义的图纸、图表、文字、声像等各类历史数据资料的记载,同时也是建设工程展开规划工作、勘测工作、设计工作、施工工作、管理工作、运行工作、维护工作、科研工作、抗灾工作的关键依据。城市规划档案应按完整、规范、标准、系统的要求实行整理及编制,包括各类技术资料与竣工图、经政府的报批档资料应该要和工程项目同时进行。在工程竣工时,作为验收条件之一,为日后维修、管理、改建提供书面依据。

1 城市规划档案的含义及特点

城市规划是在某一时期里为实现城市各项发展为目标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并为此做出具体的安排,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布局的协调、建筑物的综合性部署等。要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相关管理者就应该先熟悉该城市发展的历史,对城市现状及其发展相关的其他情况加以了解。城市的规划档案是城市规划与建设的相关历史记载,可为规划部门提供可靠的相关参考。

城市规划档案源自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档材料。按规划管理工作的性质,其档材料大部分在以下环节中产生:建设用地。包含建设用地的申请报告、相关部门批准的基础建设计划、项目任务书或项目计划、指标、建设用地的审查记录、承办单、用地选址材料、用地许可证、征用地材料、相关图纸、规划图等等;工程管理。主要有工程申请报告、批复等相关档、土地证、开工报告、平面布置图纸、设计图、动迁协议、工程说明书、规划方案的审定材料等等;管线工程管理。有管线工程申请书、管线工程的设计方案、管线工程的施工图、工程材料、竣工图等。

城市规划档案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法律权威性。在办理建筑物相关的产权、产藉证的过程中,它起到的法律凭证的作用是其余城建档案无法相比的。在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工程一书两证的原件,是按相关法律及其他法规性档所规定的法规程序形成的,汇聚了诸多职能部门,如计划部、国土部、规划部等的相关审批意见,是土地的使用、工程的建设凭据,具备法律的权威性。

(二)客观真实性。其直观的反映了建设工程的各方面情况,在批复书上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名称、工程的性质、建筑的面积、功能、造价等等信息。

(三)内容广泛性。它包括了单位及个人建设工程的报建、建筑物的改造、功能变更、建设单位变更、建筑物招牌、装修等内容。

2 城市规划档案重要地位

规划档案的种类众多,包含城市的总体、详细、分区、控制性、修建性、管线工程等众多规划档案,在城市的建设体系之中起到主导的作用。城市规划档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从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城市规划审批的权限进行规定,目的在于强化合理布局、统一管理,确保其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的方案实施。所以城市的规划档案具备权威性,是城建档案的第一档案。

3 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一)意识不强。有一部分城市规划部门的档案工作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许多人觉得档案管理没什么意义,从而产生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档案工作得不到重视,使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创新。没有形成档案工作的良好氛围,一些部门与工作人员档案意识较差,甚至有将重要档资料据为已有的情况产生,严重影响了档案的收集与再利用。

(二)信息化建设缓慢。对于实施电子政务,不管是从流程、相关技术标准或是人员的素质等方面都未有充分的应对准备,另外,档案信息化的建设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行业规范标准,绝大部分只是引用了我国有关信息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展开工作,指导上受到限制,操作上有难度。

(三)档案人员素质较低。在当前的档案管理员在整体素质上偏低,知识结构单调、相关知识、理念没有更新、缺少专业知识、不具备档案管理从业的资质、专业知识老旧、仍按传统方式管理档案、分析鉴别的能力差等因素都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的创新与发展。

4 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创新

(一)创新服务机制。首先要勇于创新,把城市规划档案的服务领域进行合理拓展。在城市规划档案开发利用中必须适应城市的发展,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开拓创新,做好其管理工作。打破阻碍城市规划档案发展的传统观念与方法,改进服务方式,探索新途径,对服务意识进行加强,以保证其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其次采用多样形式提供优质服务。相当档案工作者要从单纯的管理员变为主动的服务者,改变传统形式,为了城市规划档案的开发与利用营造良好环境。利用的手续进行简化,提升服务的质量,对服务的手段实施创新,实现手工和现代化检索并行的方法等,真正的做到全方位服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一是实施综合管理。将各门类、各载体的相关规划档案都纳入到集中、统一的管理范围之内,以维护档案完整性与安全性,提升工作效率,为档案资源更深度的开发利用提供便利。对城市规划档案加强保护工作,改变以往在档案出现破损后才开始修复的工作模式,在资料档案入库前就对存放环境、资料破损的实际情况等多因素进行研究分析,以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与此同时,利用复印、扫描、微缩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实时的做好档案备份工作,以减少原件损耗,从一定程度上延长相关档案使用的寿命。二是实施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将定性管理变为定量管理,层层分解目标并逐项进行落实。三是标准化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让各个步骤,各道工序,各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现代化管理。以现代化的管理技术为指导,加强基础业务,加强保护技术,充分发挥已有设备的潜力,探索现代化管理新方法。

(三)提高人员素质。首先档案部门必须有计划、有步骤的对档管管理员进行定期培训、指导,采用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提升城市规划的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与水平,让他们有机会借鉴别人的工作经验,开拓管理新思路。其次相关档案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关心档案管理人员的精神、物质各方面生活。依据部门与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相关激励方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第三管理人员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提高个人业务水平,边学边实践,还要重视档案工作和其他专业渗透与融合,在提升业务水平的同时,重视计算机技术、信息技能学习,让自身成为具有信息相关知识与网络技能的综合型、新型规划档案管理人员。

5 结 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是目前城市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研究课题,做好城市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与发展至关重要,借助于城市规划档案提供的可靠、准确的参考依据,城市才能科学、合理的稳步发展,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白兴莉,高钧.对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认识.[J].黑龙江档案.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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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问题;完善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permission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are we in the new economic form deep practice of sunshine government affairs is the most effective and most basic means. However, our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law"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e management work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restrict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improvement, hoping to promot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urban plann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management.

Keyword: public participation;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license; problem; perfect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整个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在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部门深刻把握并践行阳关政府的过程中,打造一种公众参与的城乡规划工作已势在必行。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新时期,社会大众持续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需求同时对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更为全面与系统的发展要求。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作为整个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与核心,应当接受公众参与的挑战。笔者现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体会。

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就我国现阶段发展情况来说,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行政许可工作多意指《城乡规划法》当中所明确指出的“一书三证”许可制度。虽然当前的“一书三证”许可制度较传统意义上的“一书两证”许可制度已有明显改善,但其在公众参与机制方面的缺陷仍然为其的实践工作带来的一定的问题[1]。

不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得许多由政府相关部门结构许可后展开工程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或是竣工结算后,就施工临时用地的拆迁工作、建设项目的日照与通风等问题引发了一定的纠纷,这种纠纷所浪费的行政管理资源实际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些问题都是当前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的缺陷,是不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症下药,让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当中,使整个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透明化、真实化,以此达到节育社会资源、强化行政空拳以及确保行政许可公平公正的最终目的。

二、当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问题分析

正如上文所说,当前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在公众参与机制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制约着其行政许可管理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法制保障存在问题。就我国现阶段所推行的《城乡规划法》而言,其规范内容只涉及到了对城乡规划项目在交由相关机构部门完成编制审批工作之后需要就其编制审批内容做规划公示的相关规定。现行《城乡规划法》当中并没有就公众参与作出任何解释与阐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存在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组织职能存在问题。各地方政府机构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信息的填报申请环节表现出了形式主义的工作方式。在相关部门机构所提供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交流平台当中,公众的参与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信息反馈,公众意见无法对城乡规划项目的审批与实施产生影响。由此可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职能方面仍然有着较为明显的问题与缺陷。

(三)技术方法存在问题。一方面,从主导型技术方法角度上来说,相关政府在针对城乡规划项目所开展的民意调查与规划公示工作当中主动性发挥的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从各种辅技术的应用角度来说,一部分政府部门虽制作有相应城乡规划项目的三维虚拟图,但这种虚拟图多以项目关键地段为制作背景,整体性比较差且无法在公众参与网络平台中进行,公众的参与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有待我们解决。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背景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针对上文有关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问题分析,笔者现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希望能够为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与帮助。

(一)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法规的建设力度。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加大对《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构建力度,将如意见征询、听证等多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方式纳入配套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当中。与此同时,我们需要赋予公众一定的监督权,依法对各项城乡规划项目进行监督。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还需要将公众参与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专项化,规范参与方的权益关系[4]。

(二)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组织保障体系的构建。政府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以服务性与主动性来强化政府作为主体参与者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将整个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透明化与高效化。与此同时,政府可创立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性机构组织,采取社会咨询的方式广纳民意,进而从组织职能方面确保公众参与机制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实施。

(三)进一步强调传统性与信息性相融合的技术方式。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再如何完善其最终也只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的辅助技术方式,公众参与的实现关键需要政府主导性技术为其提供保障。政府需要采取虚拟场景构建、城乡规划项目预览以及网络平台公式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方式拓宽与公众交流的渠道,获得公众参与的认可的支持,直至参与。

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城镇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工种的积极参与基于了政府最大的肯定,城乡的建设发展开发过程中积极响应中央的要求,开展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题调研,调研课题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地方政府有关精神为主线,重点研究如何在城镇化建设基础上,结合当前城镇化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预测城镇化发展趋势,提出未来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总体战略、目标定位、空间结构、构建有地方特色的新

型城镇化发展道路、模式及其实现路径,引领城镇化科学发展。

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城乡规划工作也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方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城乡迅速发展,然而,往往存在一些城乡的规划起步较晚,造成面向村镇的专业规划人员非常紧缺,而且许多村镇的基础数据资料,如地形图、土地结构现状资料等普遍缺乏,导致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重脱节和滞后,使得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一些城乡规划建设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4.1 贪大求全,城乡规划欠科学

城乡规划建设应与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条件相适应。现阶段,部分地方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领导干预过多,规划设计人员对民族文化认同度不高等诸多原因,存在着片面追求高建筑、大马路、大广场等贪大求全的问题,规划建设只顾经济利益,阻碍了城乡总体规划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4.2 城乡规划理念滞后,定位模糊

对城乡的规划定位不清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道路不明确,产业支撑明显不足。在城乡的规划中,对传统民族文化缺乏深入、系统的开发性研究,从而未能对区域内具有特色性、品牌性的民族文化进行准确定位和科学开发。

4.3 盲目开发建设,城镇规划缺乏地方民族特色。

地域特色和文化氛围是城乡发展的灵魂,但是在一些小城镇的规划建设中存在过于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忽视了文化建设,导致缺乏整体的文化氛围,各城镇的建筑都有不同程度的雷同,既无传统民族表现力和地域特色,又不具真正意义的现代特征,缺乏独有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体现不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造成千城一面的现象,城乡也因此丧失了独特的魅力。

4.4 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呈下降趋势

由于历史发展及地理区位等原因,区域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相对较弱。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及市场经济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纵深发展,昔日相对闭塞的民族地区正面临着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外来文化与本土民族文化不断地碰撞和融合,一些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正以近乎崩溃的速度面临着消亡的严重危机。

4.5 城乡规划中民族特色建筑的保护观念不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城镇规划体系也在不断变化,国家非常重视特色城乡建设。但是仍存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发展一味追求高楼层和大规模建设,不注重城镇特色和文化,城镇规划中对于民族特色建筑的保护意识还不够。这主要体现在分散性民族特色的建筑没有列入规划保护范围,一些有价值的民族特色民居没有得到妥善保护。

4.6 缺乏专业人员,人员的配置不齐全

城镇规划部门由于受人员编制、人员结构、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造成专业人才缺乏,个人业务素质不高,人员配置不齐全,尤其是缺少具有专业水平和民族文化知识的专门人才,这些因素都威胁和制约着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阻碍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城乡规划建设针对其存在问题有效措施

5.1 制定并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

强化民族特色建筑的设计、规划和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制定强制性措施,加快立法,建立健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审批制度,分级负责,严格把关,明确规定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的主要建筑物特别是标志性建筑要突出民族风格、民族个性。没有按规定体现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经批准,不符合民族建筑要求的在建项目,要严肃处理,把民族文化建筑建设引向法制化的轨道。

5.2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乡规划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以科学的规划引导、规范城乡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要把握科学的发展观,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全过程,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保持城乡规划建设的健康发展。

5.3 加强民族地区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重点抓好民族地区城乡体系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加大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规划的力度,推进城乡规划整治示范和试点,组织开展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性规划编制,以及开展传统建筑民族文化的挖掘保

护工作,进一步推进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提出塑造一批特色城乡,包括民族文化名镇、特色农业强镇、特色旅游名镇,通过城乡的差异化发展为城市发展提供支撑,从而推进区域城镇化进程。

5.4 做好城乡规划建设中民族建筑特色的建设

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在实施城乡建设中应注重对少数民族建筑特色的保护和指导。例如,柳州市三江、融水县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委托设计院重新对城乡布局进行了总体规划设计,并给出了苗族、侗族风格的木楼建筑设计,提供给苗族、侗族群众作建房参考;来宾市在开展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设计和建设中,注重突出瑶族、壮族民族元素在建筑立面上的表现;那坡县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提炼苗族建筑元素,在水弄苗族乡危房改造中设计并建造了苗族六角楼民居。

5.5 弘扬民族文化,加强对民族建筑特色的研究

要着力凸显城乡建筑的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形成建筑特色,必须做好少数民族特色建筑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在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做好城乡总体规划,引导农民住宅建设,着力营造优美舒适、和谐宜人的城乡环境。

5.6 要大力培养具有民族文化观念的建筑人才

民族特色建筑与现代建筑不同,因它的历史背景、民族风格,对建筑外立面的装修改造比现代建筑的要求更为复杂、具体。因此,要着力挖掘培养一批懂得民族文化、具有民族特色建筑特色意识的建筑科技人才,建设从规划设计到施工装饰的民族建筑队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中重视公众参与十分重要,现阶段,只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加强努力完善公众参与背景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对其做到认真负责详细探索研究,并据此论证了强化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性在深入践行阳光政务,进一步维护整个经济社会安定和谐。另外,在城镇规划建设中,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文化的方式方法还有很多,我们还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理清思路,转变观念,加强学习研究,提高城镇规划业务能力和水平,不断进取创新,在小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着力突出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促进和推动我国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贺旺.茅海容.《城乡规划法》和《物权法》给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带来的影响. [J].北京规划建设.2008.(02).

[2] 刘锋.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 [J].工程与建设.2009.(23).

[3] 隋骊强.以推进应用系统建设为核心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 [J].学理论.2010.(22).

[4] 李晓龙.门晓莹.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探索. [J].规划师.2004.(20).

[5]乔卫芳;支光辉;;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的编制研究[J];山西建筑;2007 年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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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法;概述;具体应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建筑事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获得了极大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如何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深受其管理水平的影响。又将项目管理法有效地应用到建筑工程管理中是提高其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基于此,对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的应用进行探讨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概述

项目管理法是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来促使企业达到更高项目目标和获得更高项目效益的一种管理方法;因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均衡性而已被广泛应用到企业管理之中,建筑工程管理也不例外。在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如何使建筑工程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具有一次性、科学性、程序性以及全面性等特点。据相关文献研究资料表明,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有效应用是提高其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基于此,对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的应用进行分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及其优化策略

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建筑工程,其整体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直接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和寿命。同时,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管理的好坏。又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直接受项目管理法应用的影响。基于此,建筑企业或单位必须重视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并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来对其应用进行优化。

(一)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一般而言,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对负责人的确定、对管理机构的确定、对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项目管理的控制。其具体内容如下:

1、对负责人的确定

将项目管理法应用于建筑工程管理中,首先必须由专业的人员来对建筑工程中的管理项目进行负责。一般是设置项目经理来进行负责,主要由几个责任人构成。同时,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充足的实践经验、端正的学习态度以及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技能。

2、对管理机构的确定

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管理机构是其关键部分。因此,建筑企业或单位应对管理机构进行确定。一般而言,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管理机构可被分为八个组成部分,并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例如,建筑企业或单位中的财务部是负责管理机构中的财务管理部分,其作用主要在于严格对施工成本进行计算和核算,并确保财务信息的规范性。

3、对管理制度的制定

管理制度不仅对建筑工程中的各项行为起到指导的作用,而且还有利于确保其项目管理的准确性。同时,管理制度是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在于确保其管理的科学性。此外,项目管理中提出的制度内容,既能对建筑工程管理的行为进行约束,又能提高建筑工程管理的效益。例如,安全制度的制定,不仅能加大建筑工程安全的管控力度,而且还能减少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危险隐患。

4、项目管理的控制

一般而言,项目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以及投资控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其次,质量控制主要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以此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控制主要是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进行跟踪,并安排相应的管理控制,以此来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符合项目管理中的预计计划。投资控制是项目管理控制中的重点和难点,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建筑工程的投资规模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解,以此来确保投资方案的合理性。同时,这还能有利于确保投资计划的科学性,从而有利于促进建筑工程效益向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二)项目管理法应用于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优化策略

本文根据相关的文献研究资料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共总结出以下几点优化策略:

1、提高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

首先,建筑企业或单位应建立人才选拔制度和相应的考核机制,以此来提高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其次,还应定期组织项目经理进行相关项目知识的培训和再教育,以此来提高其专业素质。最后,还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和薪酬制度,以此来提高项目经理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其职业行为。

2、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首先,建筑企业或单位应建立并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履行行政职能,加大对建筑工程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后,建筑企业或单位还应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并对检查对象实施动态的监管。

除此之外,项目管理法应用于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优化策略还包括构建运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推行监管监督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工程管理而言,项目管理法的应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将项目管理法应用到建筑工程管理之中,能够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效率;另一方面,这还能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同时,缩短施工周期和降低施工成本。因此,建筑企业或单位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来讲项目管理法有效的应用到建筑工程管理中去,以此来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经济效益。又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必然存在不足之处。故而,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对建筑工程管理中项目管理法的应用进行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周慧莹.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10).

[2]陈小刚.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建材与装饰,2014(52).

[3]付志伟.解析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建材科技,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