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0 10:13: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考古学文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0-0000-01
《中国史前考古论集》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王仁湘先生所著,由科学出版社于2003年3月出版。王仁湘先生是毕业于四川大学考古学专业的知名学者,对其著作进行研读,对我们的学习、研究具有极强的指示作用。王仁湘先生在史前考古研究领域有极高的造诣,对仰韶文化的研究更是有其独到之处。故选择论文集中的《仰韶文化渊源研究检视》、《半坡和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三篇文章进行精读。三篇文章分别从考古学文化的源流探索、考古学文化之间的关系及考古学文化命名三个问题展开。这三个问题,无论是在考古学理论研究还是在田野考古实践中都是时常碰到的核心问题。本文分别从文章的主要内容、观点等方面做介绍。
一、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命名―《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原则与程序问题》
《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原则与程序问题》一文曾发表于《文物季刊》1999年第3期。该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系统的介绍了学界对考古学文化命名这一问题所展开的讨论。文章第一部分,详细介绍夏鼐先生对考古学文化命名这一问题做出指导意见的具体论述及相关背景。文章第二部分,列举了各家看法,并提出独到见解,如:指出应在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中应强调陶器群的量化问题。文章第三部分,介绍各家对考古学文化“三要素” 的观点,同时指出考古学文化“三要素”中,最核心的是“特征”。文章第四部分,是本文创新之处,提出考古学文化命名的确认要通过国家级的学术机构(如中国考古学会),并详细阐述了“命名确认”的程序。
二、区系类型问题的研究―《半坡与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
《半坡与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一文曾发表于《文物》2003年第4期。该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文章主要围绕半坡与庙底沟类型确立及关系问题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1959年,类型划分问题的提出,及半坡早于庙底沟、后者早于前者、两者同时并存这三种说法的提出。文章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庙底沟早于半坡这一最初的简单论证,安志敏、马承源学者的观点。文章第三部分,又介绍了一个完全相反观点的提出即半坡是老者,1962年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公布了一个简要的地层关系报告,它对两类型的研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文章第四部分,又是一个新论证,即同时并存(犬牙交错的两个类型)。
三、对考古学文化渊源的解读―《仰韶文化渊源研究检视》
《仰韶文化渊源研究检视》一文曾发表于《考古》2003年第6期,从文章题目可知该文重点探讨仰韶文化“渊源”,即仰韶文化的“源头”问题。该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叙述。第一部分,80年代确定仰韶文化源头的历程。安特生将河南、甘肃发现的彩陶,同中亚土库曼的安诺文化彩陶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中国文化西来说”。梁思永先生发现了安阳后岗“三叠层”,尹达先后多次撰文否定了“西来说”、“六期说”。但仰韶文化的来源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第二部分,从多源观到一源观。“分源”问题的提出,是一个重大突破。严文明、张忠培先生发表了相似的“分源”观点,严文明先生建议将仰韶文化“一分为二”,将后岗―大司空和半坡―庙底沟作为两个不同系统区分开来。第三部分,关于仰韶文化与仰韶体系。王仁湘先生指出,研究仰韶文化的来源,追本最为切要。目前学界构建的大仰韶文化体系内涵并不是单一的,内涵不同、源流不同。王仁湘先生将陇东―关中―陕南―豫西中心区的仰韶文化,分别命名为半坡文化、庙底沟文化和西王村文化,即典型仰韶文化。北首岭下层划为前仰韶文化。周边分布区分别命名后岗(一期)文化、大司空文化、大河村文化、下王岗文化等。第四部分,前半坡来源问题。王仁湘先生在文中指出白家村文化(大地湾、老官台文化)并不是仰韶文化的直接来源。同时“北首岭类型”似乎是白家村文化向仰韶文化过渡的一个中间类型,是已知仰韶文化最近的渊源,但北首岭类型和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之间还有一段不小的缺环。第五部分,前仰韶:20世纪没有完全破解的迷。
四、几点思考
1、王仁湘先生在《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原则与程序问题》一文的第四部分(“命名确认”程序)中提出考古学文化命名的确认要通过国家级的学术机构(如中国考古学会),并详细的阐述了“命名确认”的程序。这是他的创新之处。
2、通过这三篇文章的阅读,发现它们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三篇文章均以仰韶文化为出发点分别介绍了考古学文化的命名、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考古学文化渊源的探索问题。这三个问题在考古学文化的研究中自始至终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考古学文化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在考古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那么,我们将运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进行考古学文化研究呢?
3、欲对一个考古学文化进行研究应当首先把握住它的空间范围和时间幅度。这项研究中通常要用到类型学的方法。其次就是考古地层学的运用。
4、同样的地层,为什么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王先生在《半坡与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一文中指出:争辩的各方使用了地层学和类型学这样的方法,路径相同,证据确凿,结论却大相径庭。为何出现这样的局面,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怎样解决,现在似乎还没有到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但是在前人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依然可以总结出一些方法和经验来。在考古学研究中,地层学和类型学是基本理论,关于这两个理论的基本原理及基本内容上文已做详细阐述,但是如何正确熟练的运用这些理论却是一个较难的问题。
5、通过阅读王仁湘先生的三篇文章,我对考古学文化及考古学文化的研究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们会发现前人的研究成果中尚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是这也是我们不断改进研究方法的动力,前人在探索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他们长时期的坚持等等,有太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参考文献
[1]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
[2]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中的两个问题》,《文物》1985年8期。
[3]张忠培:《研究考古学文化需要探索的几个问题》,《中国考古学:实践・理论・方法》,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
[4]安志敏:《试论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考古》1959年10期。
[5]马承源:《略论仰韶文化和马家窑文化的问题》,《考古》1961年7期。
[6]杨建芳:《略论仰韶文化和马家窑文化的分期》,《考古学报》1962年1期。
[7]苏秉琦:《地层学与器物形态学》,《文物》1982年4期。
[8]张忠培:《地层学与类型学的若干问题》,《中国考古学:实践.理论.方法》,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关键词:考古学文化;命名;王仁湘
王仁湘先生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开篇指出文章内容概要:由命名考古学文化这一考古学家的主观行为而引发的一些分歧需要确立对其命名的原则及程序以尽可能的使它规范化。为了避免分歧达成共识,我们需要确立考古学文化命名准则及操作程序。文章分四个部分,分别为“夏鼐‘命名四原则’”;“命名分歧”;“考古学文化‘三要素’”;“‘命名确认’程序”。
第一部分“夏鼐‘命名四原则’”先简要概括了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所经历的变化过程并转述了夏鼐先生20世纪提出的一个成熟的考古学文化命名“三原则”。第一,一种文化必须具有一群的特征;第二,同一类型的一直最好发现不止一处;第三,必须对这一文化的内容有相当充分的认识。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者在三原则之后综合学术界主流观点,考古学界普遍的命名方法以及夏鼐先生的观点,归纳出第四个命名条件: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的小地名命名。强调“确定考古学文化的名称,既要求是第一次发现的遗址,又要求是又典型代表性的遗址,面对几种选择时,定名要适当”①。关于作者自己总结的第四条原则,安志敏先生在《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中也有提到:“根据考古学研究的惯例,一般是用最初发现的典型地点或富有特征的遗迹、遗物来命名”②。这不乏为一普遍通用的命名方法,有它的可取性与实用性。但是安先生同时也说:“尽管在文化命名上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地点为原则, 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也出现不同方式”③,并以老官台文化举例说明。这就是第二部分要讲的“命名分歧”
第二部分“命名分歧”中,作者指出考古学界对于夏鼐先生所提出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并无明显异议,但在理解过程和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分歧,然后举例分别列举了几种分歧现象。首先作者提到的是严文明先生强调约定俗成但应在新发现和认识基础上重新进行概括这样一个观点。严文明先生在《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中谈到:“考古学文化史客观存在的,对一个考古学文化的发现与认识却是逐步完成的”④。严先生认为随着研究的深入,典型遗址不一定保持它先前的典型性,可能到后来会发现其实它不处于此考古学文化的中心地带。其次谈及张忠培先生的看法,即强调“第一次发现的典型遗迹”中得“典型”。张先生严格规范了典型遗址的标准尤其强调其中第三点:考古工作必须有一定的质量及规模。
上述两种观点是在赞同以典型遗址命名的前提下一些细部的分歧。近年来,不乏有学者否定这种以典型遗址命名的方法。像张国硕先生认为,在对考古学文化进行命名时,应坚持以首次发现的遗址命名,避免“典型遗址”。作者也表示典型遗址的选择很难把握,但首次发现的遗址又可能不具代表性,所以不必以此来苛刻要求。最后,作者提出了自己对夏鼐先生命名“三原则”的一点看法。作者认为夏鼐先生对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原则不够具体,“例如他没有明确陶器群的量化问题,没有强调一个器物群至少应包括几种器型”⑤,并指出这也是仰韶文化分布范围越划越大的原因之一。
接下来作者以仰韶文化为例,对中国考古学中文化命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尤其重点讨论了对仰韶文化的类型研究中有的学者提出的分解仰韶的命名方案,例如丁清贤先生认为仰韶体系过于庞大,提出的一个解决仰韶文化命名的方案。丁先生认为仰韶文化包含三支:关中地区由李家村文化和老官台文化发展而来的客省庄二期文化;河南地区由裴李岗文化发展而来的龙山文化;以及河北豫西晋南关中东部由磁山文化发展而来的后岗二期文化和庙底沟二期文化,并依次对其命名为半坡文化,大河村文化和仰韶文化。
第三部分“考古学文化‘三要素’”先通过罗列夏鼐,安志敏,张忠培,严文明等学者对考古学文化的定义表明致力于研究史前考古的学者们对考古学文化的定义基本没有分歧,并通过柴尔德对考古学文化的描述引出三要素:时间,空间,特征。作者认为三要素中最核心的莫过于“特征”。作者表示:“文化的时空维度常常是通过文化特征的研究推导出来的”⑥,他用不小的篇幅论证了要研究透彻“三要素”之后才为某支考古学文化命名是不现实的。表明“特征的确认,才是考古学文化确立的关键”并且用这个观点解答了之前提到的命名方法究竟该以首次发现命名还是以典型遗址命名的问题。答案就是看此遗址是否体现所要命名的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特征。
最后一部分“‘命名确认’程序”是作者个人对命名确认提出的一系列具体实施方案。前文第三部分中提到学者们对考古学文化内涵无明显分歧,在这里作者由此引出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在具体操作上依然存在一定问题,随后提出自己的设想:作者认为考古学界应该建立一个“考古学文化命名委员会”,给予其审定命名的权利。只有通过审定的考古学文化命名才可以公开出现。笔者认为此种设想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考古学文化的纯洁性。对“‘命名确认’程序,作者提出了一个比较具体的方案:首先必须在原则上进行审查,并且依据进程适时调整;其次,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学者提出命名申请命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如有异议可暂缓议决或采取投票表决对考古学新文化的命名审议通过后要“命名确认书”之类的公告。随后作者谈及考古学界关于命名确认的现状,夏鼐先生和尹达先生提过用群众路线解决考古学文化命名分歧,但未见实行。对于如何解决命名分歧问题,安志敏先生也曾提到:“对于新发现的考古遗存……如果产生争议, 也可以通过讨论或学术会议的裁定, 来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⑦这些年的考古学文化命名一直处在一种较不规范的学术环境中。
最后,作者说道:“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在事实上还能通过淘汰过程实现优化……但是这个自然淘汰过程显得过于漫长”⑧。笔者个人也很期待考古学界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权威机构,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像王仁湘先生设想的那样,使今后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在规范的学术环境下进行。
综上所述,王仁湘先生《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一文结构非常清晰,他搭建了一个关于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整体框架,环环紧扣,用整理归纳出来的学者观点将其充实,然后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匠心独运,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看法,例如建立一个“考古学文化命名委员会”,有助于解决考古学文化命名分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5][6][8]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2] [3][7]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考古》,1999年第1期
[4] 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文物》,1985年第8期
注解
① 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② 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考古》,1999年第1期
③ 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问题》,《考古》,1999年第1期
④ 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问题》,《文物》,1985年第8期
⑤ 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⑥ 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关键词:中国文明起源;辽西地区古文化;新石器时代
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本文所谈及的国家文明起源,时间上中国早期国家文明萌芽于2500BC左右以陶寺遗址为代表的龙山时代,空间上不仅限于中原一带,其他地区也存在文明起源中心,如北方辽河流域。二是本文所界定的辽西地区,是指以西拉木伦河流域为中心,西起燕山西段,沿七老图山、努鲁虎尔山、巫医闾山向东至辽河平原;从大兴安岭南麓起涵盖西拉木伦河、老哈河、教来河、大小凌河、滦河,自北向南基本上包括了辽宁省西部、内蒙古东南部和京津冀三省市北部地区。辽西地区的古人类文化遗存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就形成了有异于东北其他地区且相对稳定的文化格局,目前这一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遗存有小河西文化、兴隆洼文化、赵宝沟文化、红山文化和小河沿文化等,年代从距今8000多年前至距今4000年左右。故本文从影响中国文明起源和形成的要素这一角度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农业的发生
人类在走向文明的进程中,由于农业的发展,形成了长期定居的村落,从而为步入文明社会的正轨奠定了所需的物质基础。因此可以说,中国传统的早期国家是根植于农业经济基础上的农业文明[1]。从地理位置上看,辽西地区地处中原农业和东北渔猎经济类型的中间地带,河湖与丘陵密布,气候温暖湿润,是典型的混合经济、人群杂居地带。形成于距今8000年前的兴隆洼文化经济类型以狩猎―采集―渔猎为主,早期不见农业,在中后期发现有已碳化的人工栽培谷物1500余粒,是目前世界上发现年代最早的粟类谷物颗粒实物遗存[2]。由此可见农业在该文化时期已经出现,并成为一种补充性经济活动,与狩猎―采集―渔猎经济类型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复合型经济形态;其次,该文化出土的有肩石锄和长方形或亚腰形石铲,也都具有翻整土地的农业用途;此外,在房址居住面上还普遍发现有用于谷物加工的石磨盘石磨棒[3]。
按现在的流行的观点认为,农业的发生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有能力供养更多的人口,实现聚群而居,促使国家文明的到来。由此可见,这种较早发生在辽西地区的北方旱地粟作农业对于中国早期文明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
二、聚落形态和防御性设施
伴随农业的发生,人类的居住形态过渡到定居的村落;由于国家文明的出现,具有防御功能的城也随之兴起。学术界一般将辽西考古发现的兴隆洼文化聚落[4]分为三期:一期以兴隆洼一期聚落、北城子聚落遗存为代表;二期以兴隆洼二期聚落、查海聚落、南台子及兴隆沟聚落遗存为代表;三期以白音长汗聚落遗存为代表。聚落由居住区、烧窑区、墓葬区和祭祀区组成,各区分工明确,联系紧密,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和精神文化体。居住区为凝聚式格局,房屋多为成排分布的方形半地穴式建筑,房址面积存在大、中、小之别;有环壕聚落和非环壕聚落两种,其前者数量居多;还可以分为单体聚落和多体聚落两种,每处聚落都有中心房址。带壕聚落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以兴隆洼一期聚落为代表,环壕平面近圆形,西北侧留有出口,宽2米 ,深1米左右;一种是北城子聚落遗存为代表三面环壕,一面向水;还有一种为双壕各环绕一个居住区,以白音长汗遗址兴隆洼文化乙类聚落为代表,环壕平面近圆形,横剖呈倒梯形,现存的沟深和宽度均1米左右不到2米。由此可见,兴隆洼文化聚落的环壕可能兼具一定的防御性能和分区功能,尤其是北城子聚落遗存的设计更凸显了围壕的防御性能。
在兴隆洼文化接近尾声之际,西拉木伦河以南取而代之的是赵宝沟文化和红山文化,两种文化基本上交错并存,但从出土的陶器面貌上看,赵宝沟文化与兴隆洼文化之间可能存在更密切的先后继承关系。已发掘的赵宝沟文化遗存规模较小共6处,且多为居住址,从已发表的白音长汗遗址、水泉遗址、小山遗址和赵宝沟遗址材料上看,房屋均为成排分布的长方形半地穴式建筑,依据房屋的数量可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赵宝沟遗址面积9万平米以上,房屋数量100余座,且划分有居住区和祭祀区,是一处规模较大的中心性聚落;水泉遗址房屋有30多座,属中型聚落;小山遗址和白音长汗遗址房屋总和不足10座,为小型聚落[5]。赵宝沟文化的三种聚落形态均经统一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社会已存在具有一定凝聚力的社会组织。并对后来红山文化的聚落形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使其在辽西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
兴隆洼文化的前身――小河西文化被认为是辽西地区目前已确认年代最早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6],经发掘的聚落有白音长汗遗址一期、查海遗址一期和杨家洼遗址,其中有13处为单纯的小河西文化遗存,包括1座中型聚落、5处小型聚落和7个最小聚落;聚落为氏族聚居,一般有两个等级的社会组织――小型房址为家庭,成排分布的中型房址为大家庭,如白音长汗遗址一期的3座房址中,F42面积最大,依次为F64,面积最小的是F65,可能为一个由家庭和大家庭组成的二级社会组织;查海遗址一期聚落的两排房址则可能是一个由家庭、大家庭和氏族组成的三级社会组织[7]。
大量考古学材料表明辽西地区古文化遗存中从房屋因素的出现到聚落形态的形成,尤其是自兴隆洼文化起环壕聚落的出现对后来“城”的概念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
三、宗教祭祀
尹弘兵先生曾提到,文明起源有四个层次,其中第四个层次便是宗教的力量[8]。他指出某些学者所强调的“视礼制为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认为礼制对中国文明起源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观点,其实是没有理清礼制与宗教关系。他认为礼制本身也是宗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西周以前并无明确划分,其后礼制才从宗教中独立出来。那么,在政教合一的史前社会和夏商时期,宗教祭祀活动的实质更倾向于一种极为重要的政治活动,而在这一过程中所用到的礼器,就成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辽西地区古文化中的祖先崇拜最早源于小河西文化,在兴隆洼文化时期发展成一种习俗,白音长汗F19出土的石雕人像是该文化时期崇祖观念形成的重要实证,F19的性质也因此发生了变化,兼具居住和祭祀功能。这种对于祖先的崇拜行为到了赵宝沟文化时期在内涵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由以小山遗址出土的人首石越为代表,钺是祭祀活动中的重器,而钺首刻画的人首形象则应是“祖”的形象,不难推测这应是为祭祀专门刻画制作的。红山先民为承蒙祖先庇佑而进行的祭祀活动,在这一时期更加繁荣,西水泉遗址、东嘴山遗址和牛河梁女神庙等遗址出土的女性雕像[9]更具浓厚的崇祖思想。另外,对于动物和天地的崇拜也都不难在这一地区的古代人类文化遗存中发现――对于龙的崇拜,早在兴隆洼文化时期就已处于孕育期,到赵宝沟文化时期开始形成为习俗,到了红山文化时期,龙崇拜迈入成熟阶段并对后世逐渐形成的龙文化产生深远影响。而对天地的崇拜则是红山文化时期原始和祭祀体系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另一重要体现,修建在牛河梁遗址、东嘴山遗址和草帽山遗址的祭坛和积石冢体现了天圆地方观念的成熟,更有大家指出这种大型礼制建筑性质的坛、庙、冢表明早在3000BC前我国就已出现了根植于公社又凌驾其上的更高级别的社会组织形式[10]。
这样看来,古代的祭祀本质上就是人神之间的对话,而最初的等级差别也产生于人神之间,后来那些主持祭祀活动、沟通神灵的巫祝们的等级地位也随之逐渐高于众人,由此出现了高低贵贱的社会等级差别,不同等级之间的人进行交往时要遵循特定的仪式,既礼。“国家”就是这种等级差别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实际上,若溯其根源,这种成形于三代的古礼,应与辽西地区以兴隆洼文化和红山文化为代表的史前礼制有着某些渊源关系。
四、结语
中国文明起源和形成的途径,从居住形态上讲,是从自然村落发展到都城;从社会组织结构上讲,是由部落发展到国家;从意识形态的发展上讲,是由对神灵的单纯崇拜发展到独具规模和形制化的祭祀活动。辽西地区新石器时代各文化遗存正是从上述三个方面对中国文明起源、形成到发展的进程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与其他古文化区共同使中国史前文明发展成一种重瓣花朵式的多元一体结构[11],成为中国文明起源多中心论的一例有理证据。
参考文献:
[1]田广林,刘特特.中国文明起源的辽西个案观察[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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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席永杰,滕海键.兴隆洼文化研究综论[J].赤峰学院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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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宾福.关于赵宝沟文化的聚落形态问题[J].华夏考古,2008(3).
[6]索秀芬.小河西文化初论[J]考古文物,2005(1).
[7]索秀芬,李少兵.小河西文化聚落形态[J].内蒙古文物考古,2008(1).
[8]尹弘兵.关于中国文明起源研究的若干问题[J].社会科学,2007(4).
[9]徐子峰.红山文化在中华文明起源中的地位辨析[J].松州学刊,2010(5).
一、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形制分类
根据形制差异,我们将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分为三类:
第一类 正面像,头戴冠,梭形眼,蒜头鼻,一般耳下部饰环。这类玉雕像又可以分为三种造型:
A型 上下獠牙外露,头部有角,带有平冠,耳下部的环内穿孔(见图1)。
根据已的考古资料,这种造型仅见于肖家屋脊遗址瓮棺葬W6∶32,雕像布满白色土沁,整体为三棱形,正面前凸。嘴部上下伸出獠牙,头部饰有弯角为其最大特点,显然是人与兽的结合体。石家河遗址2015年发掘的主要收获中也出现有这种造型的玉雕像,与肖家屋脊遗址瓮棺葬W6∶32的造型大同小异,唯一不同的是新发现的这件尖角造型复杂,向两边伸出,平冠的两边也变窄出角。
B型 无獠牙和角,带有平冠,近似于常人(见图2)。
大部分石家河文化的玉雕像都属于这一型,总计13件。包括石家河遗址出土的1件,肖家屋脊遗址瓮棺葬W6∶14和W6∶41的2件以及罗家柏岭遗址除T20③B∶16外的T20③B∶1、T20③B∶3、T20③B∶18、T27③B∶1和T7①∶5等10件为代表。
C型 无獠牙和角,所戴冠的帽檐下弯(见图3)。
荆州枣林岗遗址WM4∶1、钟祥六合遗址W18∶1和石家河遗址W9新出的1件玉雕像为代表。
第二类 浮雕于玉管表面,梭形眼,蒜头鼻,头部造像形似头发盘成圈状在脑后挽成发结或系于头部的装饰品(见图4)。
肖家屋脊遗址瓮棺葬W7∶4和石家河遗址瓮棺葬W8中新出的1件为代表。
第三类 为侧面人头像,梭形眼,蒜头鼻,头部有冠。
A型 有一首侧面人头像,以肖家屋脊W6∶17和罗家柏岭T20③B∶16为代表(见图5)。
B型 连体双首玉雕人像(见图6)。
石家河遗址2015年发掘的主要收获中W9出土的连体双首玉雕人像为代表。
此外还见一类仅有眼睛没有其他五官的造像,张绪球先生将其定名为“抽象人头像”,亦归入玉雕人像之列[17],以肖家屋脊W6∶38(见图7)、W6∶9为代表。但由石家河文化诸多玉雕造型来看,其为人面像的可能性不大,推测应为动物或其他造型。因为出土人面像的眼睛都为梭形眼,这些抽象造型仅有两个左右对称的眼窝,俱为圆形。石家河文化和枣林岗遗址发现的虎头像多为圆形眼(见图8),和此类雕像有相似之处。尤其是W6∶9造型更像是眼下部雕刻一长喙,接近于鸟形。同时玉雕像一般为片状和弧凸状,肖家屋脊W6∶38、W6∶9横切面为多边形的造型。综合这几个方面的差异,故将肖家屋脊W6∶38、W6∶9类玉雕像排除在玉雕人像之外。
二、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与其他玉器文化玉雕像的联系
作为长江中游新石器时代末期考古学文化的代表,石家河文化早期遗存是在屈家岭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在已发现的屈家岭遗址中,并未发现有玉雕人像出土。由于石家河文化玉器多发现于石家河文化晚期遗存,而石家河文化晚期与早期在文化面貌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的溯源问题较为复杂,有待更多考古资料的出土。
石家河文化大抵与龙山文化同时,关于一类A型玉雕人像的来源,杜金鹏先生认为“受到大汶口文化影响的石家河文化,产生出山东龙山文化类似的神`形象,当不无可能”[20],并提出一类A型玉雕人像也可能“原本就是龙山文化之物”[21]。但是从已有的考古资料来看,山东龙山文化的玉雕人像并不多见,杜金鹏等先生得出上述结论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临朐县西朱封遗址M202出土的玉簪首,其两侧有堆成的六个弯角,与一类A型玉雕人像的弯角造型大体一致。张绪球先生也提出“石家河文化中带獠牙的人面像、鹰和透雕的抽象虎头像,在山东龙山文化中都有发现。……石家河文化和山东龙山文化的玉器都擅长用减地阳文和透雕方法。……因此,石家河文化和山东龙山文化玉器在渊源关系上,应是前者接受后者的传播”[22]。 已有的考古资料中一类A型玉雕人像仅发现两件,除一类A型外石家河文化其他造型的玉雕人像在山东龙山文化遗址中都未有发现,所以石家河文化玉器与山东龙山文化玉器应有一定的交流,但是石家河文化玉雕像是否在山东龙山文化或大汶口文化影响下产生的还有待考证。
就辽河流域而言,红山文化尚未发现与石家河文化相似的玉雕人像作品。红山文化牛梁河遗址女神庙曾出土有一件面涂红彩的泥塑女神头像[23],女神的造型较为具象,与今人无异,这与石家河文化玉雕的造型差距较大。不过女神头部也有形似平冠的造型,这可能是一种身份与地位的象征,与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的冠饰作用相似,体现出新石器时代人们观念上的共性。就长江流域而言,良渚文化的神面纹玉饰自成系统,神人与兽面的搭配较为独特,在玉器上多为阴刻,与一类A型石家河玉人雕像在造型上难以找到共同点。凌家滩玉器的整体形象与石家河文化差异也较大,以含山县凌家滩遗址比较有代表性的M29出土的玉雕人像来看,其有人物的整体形象,头部有冠、蒜头鼻,眼眉刻画层次不清,大嘴微闭,双手置于胸前,膝盖弯曲,似呈蹲踞状[24]。这与石家河文化仅做出玉雕人像的头部和多用片雕等的造型也完全不同。综上所述,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受到上述三者文化影响的可能性不大。
上文中提到一类A型石家河玉人雕像应该是人与兽的结合体,是上下獠牙外露、头部有角的一类B型的变形,可能是一类B型和兽面形象相结合而成的,这种推测在石家河文化玉器内部就可以找到根据。湖北钟祥六合遗址W6∶1(见图9)、肖家屋脊遗址W6∶15与肖家屋脊遗址W6∶60(见图10)一般认为是虎头像,但我们看石家河玉虎头(见图8)的耳尖处上翘都不明显,而且眼睛圆鼓,是相对写实化的动物形象。而湖北钟祥六合遗址W6∶1、肖家屋脊遗址W6∶15与肖家屋脊遗址W6∶60的兽头耳部都明显上翘,眼睛为梭形。所以从整体造型来看,将这三件玉雕定为玉兽头更为准确。将一类B型玉雕人像与这些兽面形象结合就是一类A型的造型,所以一类B型玉雕人像在周边文化中找不到较多影响关系时,兽面形象则在许多新石器文化中都有发现,找到与石家河文化玉兽面相似的其他新石器文化的兽面造型可能是探索石家河玉雕像相关问题的又一个思路。山西襄汾陶寺墓地M22出土的兽面形玉饰头上有三凸冠,同时有一对对称的弯角,双眼近似梭形[25],这与湖北钟祥六合遗址W6∶1玉兽面的造型几近一致。而就陶寺兽面形玉饰的整体造型来看,比临朐西朱封遗址M202出土的玉簪首更接近于一类型石家河玉人雕像的造型。当然陶寺墓地M22出土的兽面形玉饰也可能是石家河文化向西北传播的产物,即便是这样,也表明陶寺文化与石家河文化玉器存在有交流。
由上述的分析来看,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应该与山东龙山文化、陶寺文化关系密切,相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凌家滩文化和良渚文化等玉雕人像则与石家河文化的差异较大,对其影响较小。
三、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的身份考证
新石器时代起,玉器就被先民赋予了通天礼神的灵性,并被认为能够保护人的肉体和灵魂,因此产生了以玉殓葬的习俗。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与其他玉器一样,应该也具有一定的原始的因素。具体来说,不同造型、不同发现地点和数量中应还包含有丰厚的文化内涵在其中。
关于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的身份考证,杨建芳先生认为:“这种神像并非某一地区个别小人物的造型,而应是石家河文化居民及其后裔长期共同信奉的神o或祖先崇拜的偶像。其性质与良渚文化玉器上的神人相似。”[28] 邓淑萍先生认为所有人面都是“神祖”[29],“神祖”的形象取自于现实中的人,加上一些表示神灵的符号如獠牙、鸟羽等。从一类A型玉雕人像上下獠牙外露、头部有角、带有平冠等特征来看,确实不同于一般的人类,是一种神化的人的形象。所以杨、邓两位先生的观点就一类A型玉雕人像的身份解读来说是可信的。但一类B型与一类C型玉雕人像无獠牙和角,所戴冠为平冠或帽檐下弯,二类与三类的玉雕人物形象也相对平实,接近于常人形象,所以将这四类人像与一类A型的身份都作为神人形象似有不妥。要考证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的身份还要提前解决一个问题:为什么玉雕人像被人为地做成了几种不同的造型,而且每种造型的数量比例差距较大?其中一类B型13件,一类A型2件,一类C型3件,二类2件,三类A型2件,三类B型1件。由于相关石家河文化的遗址还在陆续发现中,即使考虑到考古资料的不均衡性,由表1中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一类B型是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的主流,且在肖家屋脊遗址、石家河遗址、罗家柏岭遗址三处主要的石家河文化遗址中都有发现,而其他的几种类型相对较少。结合以前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和这种数量的较大差异,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一类B型玉雕人像身份即使低于一类A型玉雕的神人地位,但在石家河文化中有着很高并相对特别地位,而一类C型、二类、三类A型和三类B型这几种的地位可能是低于一类的A型和B型的,处于附属地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一类B型玉雕人像是一种类似于常人的形象,出土数量最多。最重要的一点是这种人像仅发现于石家河文化遗址,是一种独有的造像。在一类A型玉雕人像是神人形象的基础上,一类B型玉雕人像的身份可能与之不同。推而广之,一类C型、二类、三类A型和三类B型被做成各种造型应该也不能简单地像邓淑萍先生认为所有人面都是“神祖”那么简单。不同的造像可能具有不同的人物身份,代表着不同的社会阶层。一类A型玉雕人像是一种石家河先民想象的神的形象,是一种自然的神o,是可以保佑部族不受侵害的神灵。而一类B型玉雕人像则更可能是石家河文化部族祖先或者首领形象的造型,在其部族的内部拥有相对较大的权力。其他的各类形象则可能是石家河文化部族的其他A层的造型,相对于一类A型与一类B型玉雕人像,他们的地位较低。但不同造型也有着严格的等级划分,类似于印度的种姓制度,社会群体被分作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阶层。
具体来看,第三类的玉雕人像都为侧面、戴尖冠或高冠甚至双首的形象,背后应该也有一定的寓意。由于其身份地位低于一类A型与一类B型玉雕人像,一类A型为神灵的象征,一类B型掌握着类似于王权的统治权力,结合第三类较为奇特的外形和部分具有双首的形象,推测其最有可能是具有通神之能的巫师形象。第二类的形象中,头部没有冠的造型,学界一般认为新石器时代冠已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故推测第二类现发现的3件玉雕的地位在所有玉雕人像中最低。
综上所述,我们推测出的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的等级排列大体是:第一类最高,是神人和掌握着统治权即王权的人;第三类为巫师的造型,是具有通神职能的人;第二类则相对较低,接近于平民。这种推测可以从玉雕人像的出土墓葬和随葬品中得到佐证。邰鑫成先生通过整理所属石家河文化的多座墓葬,分析其墓制大小和随葬品的多少提出“石家河文化社会分为四个级别”[30]:一级为统治阶层,有指挥、统治民众的权力;二级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有限财富,为中间阶层;三级为有的少量社会财富,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中下阶层;四级为社会最为低下的赤贫阶层。石家河文化社会已形成了一个从高到低的金字塔状社会。邰鑫成先生的观点与石家河文化玉雕人像的等级排列是大体一致的,印证了石家河文化的等级制度可能就是产生不同玉雕神像的根本原因,也就解释了各种玉雕人像的出现为当时社会阶层的反映,其数量与等级高低有一定的关系。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玉雕人像发现数量较少,文章并未对其进行历时性的分析,随着考古发现的增多,将来或可对此另文探讨。
注释:
[1]a.湖北省文管会.湖北京山、天门考古发掘简报[J].考古通讯,1956(3).
b.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石家河遗址2015年发掘的主要收获[J].江汉考古,2016(1).
[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石家河罗家柏岭新石器时代遗址[J].考古学报,1994(2).
[3]湖北省荆州博物馆,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考古学系,石家河考古队.肖家屋脊(上)[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
[4]荆州博物馆.枣林岗与堆金台[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5]荆州地区博物馆,钟祥县博物馆.钟祥六合遗址[J].江汉考古,1987(2).
[6]杜金鹏.石家河文化玉雕神像浅说[J].江汉考古,1993(3).
[7]周光林.浅议石家河文化雕塑人像[J].江汉考古,1996(1).
[8]叶舒宪.石家河新出土双人首玉i的神话学辨识《山海经》“珥蛇”说的考古新证[J].民族艺术,2016(5).
[9]张绪球.石家河文化的玉器[J].江汉考古,1992(1).
[10]刘德银.石家河文化的玉器[J].收藏家,2000(5).
[11]郭立新.石家河文化晚期的Y棺葬研究[J].四川文物,2005(3).
[12][16]湖北省荆州博物馆,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考古学系,石家河考古队.肖家屋脊(上)[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316.
[13]荆州博物馆.石家河文化玉器[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27.
[14]荆州博物馆.石家河文化玉器[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35.
[15]荆州博物馆.石家河文化玉器[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29.
[17]张绪球.石家河文化玉器的发现和研究概述[J].石家河文化玉器[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9.
[18]湖北省荆州州博物馆,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考古学系,石家河考古队.肖家屋脊(上)[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318.
[19]荆州博物馆.石家河文化玉器[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93.
[20]荆州博物馆.石家河文化玉器[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94.
[21]荆州博物馆.石家河文化玉器[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89.
[22]张绪球.石家河文化玉器的发现和研究概述[J].石家河文化玉器[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19.
[23]孙守道,郭大顺.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头像的发现与研究[J].文物,1986年8).
[24]古方.中国古玉图典[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91.
[25]古方.中国古玉图典[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68.
[26]荆州地区博物馆,钟祥县博物馆.钟祥六合遗址[J].江汉考古,1987(2).
[27]湖北省荆州博物馆,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考古学系,石家河考古队.肖家屋脊(上)[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327.
[28]杨建芳.大溪文化玉器渊源探索――兼论有关新石器时代文化传播、影响的研究方法[J].南方民族考古,1987(1).
[29]邓淑萍.再论神祖面纹玉器[J].东南玉器,1998(1):56.
[30]邰鑫成.石家河文化墓地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文学院,2004.46.
作者单位;
刘亭亭 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海南管理处
关键词: 考古 文化 遗产 保护 发现 发掘 研究 开发 利用
考古学是“根据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实物史料研究人类古代情况的一门学科。历史科学的一个部门。实物史料即各种遗迹和遗物,大多数埋藏在地下,考古工作者通过发掘发现它们,进行研究,阐明古代的社会经济状况和物质文化面貌,进而探讨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对于复原没有文字记载的原始社会和少数民族古代历史,考古学有其特殊的作用。”[1]
考古学对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而这种保护作用又具体体现在许多层面,其中主要有以下三大层面,我们分别进行论述。
一、考古学对文化遗产的发现发掘作用
考古学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首先体现在它对文化遗产的发现发掘作用上。因为发现发掘是基础与前提,只有先发现发掘,然后才谈得上保护。如果没有发现发掘,保护又从何而来呢?
考古学对文化遗产保护作用在发现发掘作用体现的实例,不胜枚举。例如1921年在河南渑池仰韶村发现发掘的仰韶文化遗址,就成为我国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址之一,因该遗址遗物中有彩陶,故又称“彩陶文化”遗址。又如1927年首次在北京西南房山周口店龙骨山洞穴内发现的北京猿人化石,经古地磁法测定,其绝对年龄为距今约70—23万年,地质时代属于更新世中期。至今共发现40余个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个体。
由此可见,对文化遗产的发现发掘,是考古学对文化遗产保护作用的基础与前提。
二、考古学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作用
考古学对文化遗产的发现发掘只是第一步,而考古学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与关键,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
首先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中主要是对文化遗址与文化遗物的保护。例如仰韶文化遗址——河南渑池仰韶村,就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同时是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其中主要是文化遗物——文物的系统化、科学化研究。例如殷墟,位于河南安阳小屯村及其周围,为商代后期都城遗址,商代自盘庚到帝辛(纣)在此建都共达273年,是我国历史上可以肯定确切位置的第一个都城,也是全国重点文化保护单位。而在这里出土的大量文物,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礼乐器、甲骨等,有关专家都进行了系统化研究。尤其是其中的甲骨刻辞,早在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在此首次发现,后于1928年开始考古发掘,先后出土多达10万余片,上面的甲骨文为我国最早的文字,已发现的甲骨文单字共计4500字左右,已认识的有1700字。历代专家学者对甲骨文进行了全面系统、科学细致的研究,并形成了专门的学科——甲骨学,包括甲骨文历史、甲骨文流传、著录、卜辞内容研究、龟甲兽骨种属等。其中重要著述有孙诒让的《契文举例》,罗振玉的《殷墟书契》、《殷墟书契考释》等。又如1972—1974年先后两次发掘的湖南长沙东效马王堆汉墓,对其文化遗物印章、印泥、套棺、木炭、白膏泥、男尸枯骨、帛书、帛画、彩绘、丝织品、乐器、漆器、完整女尸、竹筒等,也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研究。证明这些文物,为研究西汉初期的历史与当时手工业生产、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丰富可靠的实物资料。
当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除国家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以外,还与国力的强弱弱有关。例如北京猿人化石共40余个,但在1941年大部分落入美国人手中,至今不知去向。而建国后发现发掘的文化遗迹与遗物,则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完好的保护。
三、考古学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
考古学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是消极封闭、被动静止的,而是消极开放、主动动态的。其中的重要之点,就是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
这方面成功的例证很多。例如北京故宫博物院,系著名的明清宫廷建筑与宫廷史迹,也是古代艺术博物馆,珍藏历代艺术品和明清历史文物多达100多万件。现在已对外开放,供游人观赏。又如1978年出土的湖北随县曾侯乙墓编钟,经考古专家与音乐专家合作,对全套曾侯乙墓编钟音乐进行了全面研究,并进行了复制。由湖北博物馆、湖北艺术学院组成编钟乐团,并和中国广播艺术团民族乐团、交响乐团合作,于1984年建国35周年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曾侯乙编钟音乐会,演奏了《楚商》、《春江花月夜》、《秦王破陈禾》、《满江红》等曲目,取得了很好的艺术效果。“向当代观众展现了2400年前的编钟等古乐器的风采。”[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