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9 16:28: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考核基本情况
本次考核工作采取自下至上的方式进行评分,通过从街道(含区直有关部门)、各考核小组、区安委办和区防火办逐级对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考核评议,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总研究形成考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审定。一是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全部达到良好以上的评定等次,其中石炮台等9个街道办事处被评为“优秀”等次(以第一责任人为主,下同),金厦等8个街道办事处被评为“良好”等次;区安监局等7个区直部门被评为“优秀”等次,区文广新局等8个单位被评为“良好”等次。二是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东方街道等8个街道办事处被评为“优秀”等次,金砂街道等9个街道办事处被评为“良好”等次。
二、工作成效
2012年度,被考核的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能够自觉履行职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隐患整治和事故预防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各自辖区范围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被考核的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一是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消防安全会议进行贯彻落实,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记录存档。二是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层层分解工作目标任务,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工作网络局面;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督考核制度的管理,制订了监督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的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加强督查,排除隐患。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定期、不定期地带队检查辖区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前后和重要会议召开期间等特殊时期,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跟踪复查等文书规范、统一。
(三)集中力量,做好整治。去年,根据省、市的工作要求,全区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治理工作、百日督查“回头看”专项行动以及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等治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按照上级精神及时贯彻落实,积极配合,做到有传达、有检查、有整改、有反馈、有总结。同益街道等单位还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订行动方案,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大投入,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在原有制定应急预案基础上,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断改进、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了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事故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东方街道、东墩街道设立了社区消防办公室、器材室,购置灭火器、消防水龙、消防绳等;石炮台街道在长厦经联社、石炮台居委建立了两支消防队,配置消防服、消防专用压力泵等。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安全意识。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地传播安全文化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对各级领导、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督促企业强化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意识、知识的教育培训,督导企业进行安全文化工程建设。去年安全生产月期间,各街道办事处分别印发了安全生产月宣传资料,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6月6日“安全生产月”咨询日,石炮台街道和同益街道还分别设立咨询台,接受社区居民群众、企业职工等的安全问题咨询。
(六)树立典型,积极创建示范社区、示范街。为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能够全面系统地得到开展,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广”原则,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示范社区、示范街的创建工作,选取辖区内具有一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基础的一个社区、一条商业街或步行街,作为示范创建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并将创建的示范社区、示范街作为示范典型,广泛开展创建达标活动,逐步推广,带动全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金砂街道办事处安排4.5万元专项资金协助金华示范社区开展创建工作建立“一企一档”工作,制订了金华社区居委安全生产、社区消防责任图,并将社区划分为4个责任区,明确巡查人员、重点监控对象、消防器材位置,在新厦路“示范街”建立2块公约广告牌,在沿街各门店张挂安全警示牌等。
三、存在问题
(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专项资金保障不足。从考核中发现,大多数街道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力度不够,缺乏安监站的安全巡查设备配置。
(二)安全生产文书填写不规范。个别街道的检查人员出具对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文书没有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对发现问题表述不准确具体。
(三)挂牌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街道对重点隐患的挂牌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一企一档”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已建档的企业未能全面反映出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情况,企业工作台帐只能反映企业的基本概况等静态状况,未能体现街道对企业的动态管理。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为主线,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方针,继续围绕深化“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深化整治,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整改火灾隐患,全力降低火灾事故,努力实现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实现全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保障体系更加到位。努力实现“全年不发生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巨大的火灾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均低于去年水平。
三、工作措施
1、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健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不断加强和深化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消防事业全面发展。提高认识,狠抓责任制落实。要充分认清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领导。各企业要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及每个员工身上。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单位法人第一责任人意识,把压事故、减伤亡、防火灾作为落实安全责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责任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和奖惩办法。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消防安全新格局。
2、突出重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在抓好季节性、异常气候条件下和节假日安全工作的同时,突出重点行业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印刷包装行业、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等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提高全区防御火灾能力。同时将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企业要牢固树立“火灾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经常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紧盯重大活动、重要场所、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预防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亡人火灾事故,切实保障全区交通运输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消防条例》,将消防安全纳入目标任务管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1.根据本行业工作特点,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纳入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纳入日常管理、检查督办、考核评比等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本行业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重点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其他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3.每年对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情况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落实年度考核工作,严格奖惩。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客货运车站、客货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5.公路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做好公路隧道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6.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公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局办公室要加强市局办公大楼、停车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二)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按照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2.各有关单位要督促行业领域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3.各有关单位要督促行业领域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设。
4.各有关单位要督促行业领域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和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消防管理人员接受消防业务培训。
3.各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三、工作计划
1.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广泛动员部署。(2至6月份)
2.组织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消防安全隐患。(2020年全年)
3.组织开展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夏季火灾防控专项检查。(7至9月份)
4.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6至9月份)
5.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警示教育及消防安全培训。(7至10月份)
6.组织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专项行动。(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
7.总结全年消防安全工作。(12月份)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消防条例》,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十)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九条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落实方案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四)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五)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六)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单位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消防安全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在火灾隐患排除前,单位应当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重点检查。
(二)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
(三)对火灾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火灾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五)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单位中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部位、设施。
对严重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能够即时排除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20日起施行。
20xx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的《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安全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大量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在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为主的高危行业,以及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制造与加工业等行业。酿成这些事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一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既缺乏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常识与安全知识,又缺乏必要的应急避险能力。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广大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利。
一、高度重视粮食行业冬季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一直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粮食行业由于自身特殊性,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任何时候都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一定要站在讲政治和保民生的高度,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做好消防工作的意识,清醒认识并且善于发现当前粮食行业消防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不断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心,丝毫不能松懈。当前正值寒冬,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加,同时华北、黄淮地区较往年降水少,持续干旱。目前又正值粮食收购时节,粮库车辆、人员往来频繁,所需麻袋、编织袋、苫布、席荧等易燃物料增多。东北地区粮食收购量大、烘干作业量大、露天储粮多,使得消防工作面临的复杂性增加,防控难度增大,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各地区、各单位务必提高警惕,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领导,落实行动,制订各项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气象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各地区、各单位要针对当前消防工作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的大清查、大整改,务求彻底、注重实效。要认真检查从部门到企业、从领导到员工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且职责分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能发挥实效,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经常开展演练以保证灭火实战能力;各类消防物资、装备以及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随时能够发挥作用;粮食企业作业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如库内用电、仓内照明、库区火源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要对仓房、油罐、罩棚、露天囤垛、烘干设施、收购现场、药品库、办公楼、出租设施、在建工程等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限时治理,并实行追踪销案制度,不留遗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督促粮食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除了部门检查和企业自查,还可开展交叉互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可联合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开展消防执法检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保证人的安全,又要重视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素养。各地区、各单位要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知识水平。利用板报、广播、录像、张贴画、网络、宣传员等多种媒介和途径,积极创新消防宣传工作,坚持开展火灾警示宣传,教导火灾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并切实掌握设施、设备使用性能和安全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尤其要强化对临时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四、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