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8 10:50: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金融数学教学概况
金融数学作为新兴的边缘学科——交叉结合了金融学与数学,它以经济为背景,以数学为工具,以金融为例证,即服从于经济的应用数学即这门基础学科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我国金融本科高等教育要追溯到上个世纪的80年代末,在90年代初初具规模,92年更是繁荣扩大时期,各类院校争相设立。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数学专业的研究及应用也多了起来。96年我国将其与金融工程以及金融管理一并列为国家九五重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03年中科院系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正式成立,这无疑共同促进了我国金融数学学科的快速发展。以上种种足以彰显国家对这个领域的极端重视。
但是,这门应用性极强的基础学科涉及了基础数学和现代数学的高等知识,在某些地区,以西部地区新建的地方本科院校为例,存在着很多空白。如何进行完善教学,培养金融数学兼备的优秀人才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二、金融数学专业存在的问题
(一)师资力量不足。
以西部地区的本科院校为例,金融数学专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存在着诸多不足:教学资源投入有限;实验室经费缺乏,甚至有些没有建设实验室;师资力量不足、质量低下,严重缺少硕士学位教师等等。无疑与发达地区再加上是老牌院校相较之下,差距可见一斑。
(二)区域劣势。
前已叙及,作为新兴的交叉学科其发展还是很迅速的,但是,地西部区域差异现状我们有目共睹,东部地区人才聚集,金融发达,研究所比比皆是;相比之下,西部地区存在明显的区域劣势,学科的研究和发展难与东部相较量。
(三)实践技能薄弱。
在不发达的西部地区本科院校倾向于为祖国培养合适的应用型人才,以满足社会需求,加强实践技能是举足轻重的环节。但是,大部分的由原有院校升级的新建本科院校传统教育痕迹颇多,教学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重视灌输专业知识,而轻视学生的技能培养和训练,导致学生毕业之后在社会上缺乏动手、实践和思考、自学的能力,难以与社会需求接轨。
(四)专业指导思想无科学定位。
既然在不发达的西部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建设本科院校,其宗旨就是要培养应用型人才,而非研究型和研究教学型人才。但是,这些学校中的不少盲目与老牌院校攀比,致力于建设一流大学,培养研究型人才,迷失了目标,明显脱离学校的实际情况,这显然不是一蹴而就那么简单的。
三、金融数学课程体系与教材建设以及关于人才培养的研究
(一)课程体系。
在不发达地区更要注重必须以系统的基础知识与全面的理论武装该专业学生的头脑,以实践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解决常见金融问题的能力,以应社会之需。前人的探索和实践业已具体形成四个教学环节:现代金融市场概论——介绍金融工程涉及的基本概念、方法与工具,培养学生金融意识,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做好准备;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理论——介绍金融数学基础知识,使学生掌握数学建模的对冲原理、求解方法;金融工程案例分析——培养学生运用所学金融数学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毕业论文——实习环节,满足人才市场需求,提升本科生的就业率。
(二)教材建设。
教材承载了丰富的教学理念,是课改的核心。教材内容的建设应当和教学方法、人才培养模式一样,立足区域经济,面向地方,服务地方,实事求是,扬长避短,具备自己的特色,并且不断进行完善,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迹发展。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治理路径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在金融科技层面,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发生了巨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交易习惯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或重塑。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业态给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规制目的。同时,一个金融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则,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也是一大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提供者身份难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相关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规缺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规可依,更加剧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员参与范围,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制定全面具体的标准和细则为准绳,而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新兴科学技术,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必须对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对技术的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监管科技发展滞后导致了无法有效应对风险的频繁发生。许多新的技术为科技监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样依托于新兴技术,这就对监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1.树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规则。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应适当地具有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则性的监管办法。原则性监管较为灵活,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规制办法,为规则性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导。其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为了避免法律重复出现的情况,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专门内容,以适应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变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发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科技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全面有力地规制。2.多角度建设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呈现的作用特征和价值,健全当前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当前金融法制体系中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规范进行调整。第二,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创新领域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制定细则。第三,针对特殊科学技术、特殊部门、业务制定出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别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科技领域法律监管的精确度。第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设法律屏障。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1.明确监管科技发展满足合规性。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的新方式,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补足,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合法合规,应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方式的进步。加强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和应用标准,全方位地建立起监管科技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其规范性、科学性。2.推动监管科技应用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处于萌芽时期,为发挥监管科技的长远效应,推进监管科技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进程,可以采取试点应用的方式,通过优质范例带动全面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应用部门,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监管科技的实验工作,并进行追踪记录,对可行性进行确认,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将科技和监管结合,形成监管科技,对发展变化的金融科技进行有效地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美国为控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全方位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将监管方式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将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全面监管上,改变了以往着重地方监管和个体监管的局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推动协同式监管的构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其他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各司其职的状态下加强统一合作,并不断提高监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拓宽监管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体系。在确保政府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行业、企业等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加快构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监管体系。1.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一方面,在金融监科技管领域,被监管人往往比监管人对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难以得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作为竞争对手,金融科技企业之间也会对彼此更加关注。倡导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和自我监督,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因此,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金融科技企业自律。2.行业自律。行业应当承担起自身责任以应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英国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学习相关经验,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发挥行业的监管作用。现阶段,可以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制定行业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审慎经营,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3.社会监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与社会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广开言路,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展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社会监管,并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监督意识。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夏诗园,汤柳.金融科技潜在风险、监管挑战与国际经验[J].征信,2020(9):8-14.
[2]蒙杰.论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监管[J].对外经贸,2020(8):111-115.
[3]张凯.金融科技: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路径[J].西南金融,2021(3):39-51.
[4]张永亮.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之法制体系构建[J].江海学刊,2019(3):150-156.
【关键词】央行 互联网 金融 科技 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化为支撑,网络技术是基础,最核心的支付结算都需要通过网络来完成,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应当受到监管,并且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按照职责分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负责金融网络的监管,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体制及强化技术监管既是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责任,也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一、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内涵的理解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会有失误和风险,对这个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技术监管呢?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新的课题,从监管者的角度看,现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还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的支持。在这种状况下,首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其技术失误,为行业新应用的发展要预留一定空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央行周小川行长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要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和支持创新的理念。
其次,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因此必须尽快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3年8月的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表示“怎么监管,谁来监管,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认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需要在保护金融创新、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这就要求在归口监管上要做出有效界定。根据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107号文件,网络金融监管由央行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应在央行牵头、统一协调下,按照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逐一落实监管主体及监督管理责任,进行适度的实时监管,防止技术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央行科技部门对互防网金融的科技监管工作要尽早提上日程。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
互联网的精神是“平等、开放、分享、协作”,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都显示出信息的透明性,这与金融机构科技部门对传统封闭式的金融网络监管方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同时技术进步与金融业务创新带来新风险和新机遇,需要互联网金融的科技监管部门转变思想,创新监管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机制上,应当立足于现有监管政策进行创新,改变分业监管模式,结合分业监管和监管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全面覆盖的科技监管据体系:一是在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建立以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通过统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顶层设计,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标准,破除现有监管部门间及区域间的信息孤岛,推动监管部门跨部门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国内与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界线,交易双方不再局限于国内,数据信息的交换处理以及风险控制具有国际特性,单独依赖一国的技术监管机构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有效监管,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国际合作,央行科技部门应加强与世行及其他国家央行的技术合作,从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数据交换、监管策略、协商机制等方面寻求统一的规范,实现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沟通与协调;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机制,尊重互联网金融的开放精神,充分发挥已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委员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单位共同遵循相同的技术标准、信息安全和金融服务水平,增强自律意识,利用各成员单位自身资源和技术优势,以避免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滞后于技术发展的局面,减轻技术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压力。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网络通信技术,因此在未来的技术监管上应更多地通过信息网络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非现场检查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主要形式。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技术管理
互联网金融业务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平台之上,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通过网络进行匹配,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依托的是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靠的是服务创新。信息技术促进了通信网、互联网、广电网的三网融合,特别是移动化对碎片时间的利用,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效率,带来了思维和观念上变化,实现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合一,为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融合准备了条件,打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超出人们的预想,其对新信息技术的运用也领先于科技监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范业务创新带来的系统性技术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也成为央行科技部门加强监管的重要环节。
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监管,央行科技部门应当把握:一是加强对4G、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新信息技术的学习掌握,了解新信息技术可能提供的应用或服务,做好相关技术储备;二是推行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审查制度,对于纳入央行监管的业务,要求业务提供方向央行科技部门或委托机构上报新业务的技术方案,由央行科技部门对方案进行系统分析和技术风险评估,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后才能正式上线运营;三是控制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入网结算,对于其他部门监管或没有纳入监管的业务,要主动了解新业务的技术基础,对于类似比特币等影响金融安全的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要积极向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在必要时切断新业务的联网支付渠道;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动态技术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扩展性强的特点,实时跟踪新业务上线后的运营状况,及时发现技术隐患,指导业务提供方堵塞业务上存在漏洞,规避系统性技术风险。
四、突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防护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交易中的信息安全互环境应得更加复杂,移动终端和云计算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应用的主要方式,移动终端使用的免费WIFI安全性及路由器漏洞问题,以及云计算服务带来的非授权访问、信息泄漏等问题都成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隐患。目前,互联网金融遇到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恶意程序、假冒网站、诈骗信息、信息泄漏等方面,信息安全问题破坏了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加重了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的不信任度。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的技术监管重点应放在信息安全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机构现场检查和网络监控,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监管,应该关注以下方面:一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防护标准,采用自主可控的核心信息装备,对相关机构网络进行信息安全等级分类管理,实施等级保护;二是建立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入网审查机制和准入制度,信息安全标准不达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接入金融系统网络,从核心环节上把好信息安全防护关;三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关落实信息安全防护规范,指导其建立一套由密码应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数据灾备与恢复技术、云计算技术、网络组网与运维技术等组成的“软硬一体”标准化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做好交易双方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四是提升用户端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指导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开发相关软件应用,通过绑定手机、账号实名认证、动态口令卡、数字证书和第三方认证等多引擎、多策略协同运作,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五、推进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建设
金融需要国家建立信用机制支持,互联网金融由于交易双方的非接触特性,对信用支持的要求更加迫切,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价能力,是互联网金融生存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全国性、权威性的诚信体系仅有央行牵头建设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主要通过各金融机构、工商、法院等单位上报违约用户的数据,建立可供查询的国家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现有的征信系统是一个被动的征信体系,实时性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随时、随地提供金融服务的要求,需要建立一个基于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依托网络提供实时征信服务的网络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推动信用系统信用评价模式的转变,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信力。
网络信用系统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为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实时信用支持,其系统开发应注重:一是加强用户的身份认证,通过与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实现与人口数据库、法人数据库等基础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将个人相关的就业、健康、教育、收入、社保等基础数据整合起来,确保用户信息的准确性,打牢网络信用系统的根基。二是强制互联网金融信息提交,要求所有的交易均需要将诸如资金、物流、交易双方等重要数据通过统一的标准和接口规范,提交到网络信用系统,加强对交易的事中、事后监测;创新从社交网络等公共渠道抓取数据的方法,以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全面收集及处理,便于判断用户的信用状况。三是规范对网络信用系统的信息共享,严格按照国家对用户信息采集、查询和不良信息报告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网络信用系统实行网络授权机制,规定其应用信用信息的范围和信息等级,防止信用信息的滥用和扩展;四是提供全程、实时互联网金融认证服务,通过推出权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产品,实现交易中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交易信息加密传输、交易不可抵赖,确保交易信息的可靠,以有效保障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六、加强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
大数据在解决金融核心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上拥有传统方法所不具备的显著优势,是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重要推手。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医保、社保、运营商、电商及多种服务行业,各类交易均以数据形式存入服务商的数据中心并通过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因而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中心是互联网金融运行的中枢神经,存储着互联网金融重要的数据资产,承载着关系社会经济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流和信息流,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核心,数据中心的信息安全对于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行,具有关键的决定作用。从目前看,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哪类交易,不论交易双方是谁,交易中涉及支付部分的数据都必须通过银行数据中心,因此,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中,互联网金融各类数据中心的监管是一个重要方面。在技术监管政策、方式不明,以及央行科技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全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中心进行监管,应该把技术监管的重心放到银行业数据中心的安全上,通过抓好银行业数据中心的技术安全来提升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央行已认识到加强银行数据中心安全监管的重要性,2014年1月16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第二届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席会议,专门就银行业数据中心安全进行了部署。在当前银行业数据中心面临技术与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加速,业务量和个性化服务需求大幅增长,以及运维工作复杂度持续提升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重点在于:一是加大对银行数据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升数据中心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推动各银行数据中心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制定银行数据中心安全标准规范,督促银行数据中心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增强安全防范能力;三是通过现场或网络技术安全检查、督查,在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管理管控和跨部门运维协作等监管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推进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合运维机制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存款利率市场化按计划推进”.《国际金融报》,2013年8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107号文,2013年.
[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0.
关键词:金融;监管;思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廖岷.次贷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j].中国金融,2008(4).
[2]罗熹.美国次贷危机演变及对我国的警示[j].求是,2008(9).
[3]张明,郑联盛.华尔街的没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1-0104-04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志码:A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掀起了网络金融创新浪潮,将信息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深度融合,不仅标志着我国经济金融正加速进入信息化时代,更意味着超大规模关联关系的建立和更多的安全风险敞口。以满足市场特色金融服务需求为切入点的创新,已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服务,正向着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与金融稳定、金融发展、国家经济金融信息安全等内容密切相关,亟须对其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和引导。本文通过梳理网络金融创新的特点,对现有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的监管架构。
一、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特点
作为新支付渠道,第三方支付在我国走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较完备的产业链结构,支付渠道、支付介质、支付应用都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正不断拓展支付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各支付机构以新技术应用、深化金融服务为切入点,向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产业链纵深渗透,开展了一系列市场化、产业化、多样化的网络金融创新活动,主要在以下三个层面上依次递进展开。
(一)基于银行服务又高于银行服务
传统金融服务发展的不均衡,为网络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单就支付服务而言,目前第三方支付活动,必须要借助于银行提供的清算通道才能完成。长期以来银行业基于资金成本收益和稳定存款源的考量,多采取“二八原则”:即重点服务带来80%利润的20%的大型客户,小微企业、普通客户群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尚未成为业务发展的重点,各家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服务,往往是线下传统流程的移植。而第三方支付依托技术、数据、客户群的优势,通过不断创新来满足小微企业、民众对网络金融服务的需求:在移动支付领域,不断推进二维码、手机刷卡等新技术应用;在深化金融服务方面,通过统一门户提供包括消费、投资、理财、转账、缴费等各类快捷便宜、价格低廉的支付服务,体现出基于银行服务而又高于银行服务,贴近网络个性化应用需求的特性。
(二)从满足支付需求到发掘支付需求
随着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网银渠道、传统支付中介的角色。一方面营运中采集的数据,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成为了解消费者习惯、需求,熟知经营者状况,掌握市场行情和行业发展前景的信息情报中心;另一方面,散落民间的小微资本所具有的聚沙成塔的数量优势以及长期以来投资获利无门的实际情况,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运用“长尾理论”,开发并提供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引导公众做出自有资金投资、管理的支付决定。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推出了包括保险、基金、存款在内的更加灵活的多种碎片化在线理财业务。1元起的余额宝、50元起的定存宝实现了消费、理财管理的无缝连接。尽管这些服务还未实现产品多样化,但是服务的种类已基本涵盖传统银行个人金融、中间业务服务的内容,对传统银行经营模式形成了强劲的冲击。
(三)利用大数据优势向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
互联网发展进入大数据时代,为网络金融创新提供了平台。研究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依托互联网发展的产业具有三大趋势:
一是应用软件泛互联网化,即公司通过门户网站向用户提供功能强大的软件应用服务,在分析用户数据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增强用户使用黏性;二是行业会垂直整合,即越靠近终端用户的公司,在产业链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三是数据成为掌控市场的重要资产,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利润。
以阿里巴巴、苏宁、京东商城为代表的电商企业和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清楚地认识到:
一是电商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拥有配套的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服务,增强客户黏性;二是不论是自发成立或是联合,电商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密切合作,能够集中客户、技术、数据优势,打造上下游配套供应链金融服务,建立基于平台的、封闭的网络金融生态环境;三是借助信息资源的优势,能够建立内容丰富的行业、中小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据此开办具有关联关系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特色应用数据中心、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咨询机构,乃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征信和评级机构,获取丰厚的集团利润回报。
正是基于清晰的利益链条,尽管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不能直接受理金融服务,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都要与传统金融机构联手实施,但大型的电商、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在为可预见的信息化金融时代积极布局:设立相关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是和大型金融集团建立联盟;争取诸如支付业务许可、IDC(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牌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行业执业许可牌照。电商联手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在向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快速挺进。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资控股的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活跃的身影。
二、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掀起的创新活动将网络、信息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正在建立前所未有的超大规模关联关系,也因此形成了更多的安全风险敞口。
(一)跨界经营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是多行业风险叠加。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活动中原有的一些问题,诸如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的违规和无序竞争、反洗钱义务难履行、支付信息系统安全隐患、虚拟货币管理、非法套现等问题更加凸显。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存在的诱导消费、告知不到位、模糊概念、服务协议不规范、霸王条款等问题在创新活动中也体现了出来。
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安全稳健经营、内外风险控制管理等方面,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三是目前对跨界业务创新融合尚无有效的跟踪监管。
(二)混业经营多重角色转换带来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在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除了支付结算职能,其自身或关联机构还往往兼有电子商务服务商、金融产品交易经纪人、信用评估、担保等多重职能。众多的角色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关联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单方改变、终止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受理标准;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作案;通过掌握的信息操纵市场;掩盖真实服务内容逃避监管等。
(三)大规模的互联网应用金融安全风险凸显
一是网络信息技术在促进创新的同时,具有非比寻常的风险规模放大效应,一旦出现问题“蝴蝶效应”和“羊群效应”更加迅速和显著,会对金融稳定产生巨大影响。
二是作为创新活动的主体,第三方支付所采用的软硬件技术绝大多数来自国外,对外技术依存度高。
三是网络金融创新服务链长、结点多、涉及海量资金与数据的特点使其更容易遭受外来恶意攻击。2013年彭博泄密事件、斯诺登事件都表明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四)创新活动背后的外资背景与金融安全问题
网络金融多方参与、混业经营、跨界融合、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使得不同背景的资本能够有机会通过多方渠道,深入参与我国金融业发展,掌控包括第三方支付信息在内的经济、金融信息资源。当前,电子商务行业巨头被外资控股、第三方支付正在形成的行业垄断,这些均应当引起监管者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现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掀起的网络金融创新浪潮已不仅局限于支付服务,而是呈现出跨平台、跨行业、集团化、产业联动、相互融合的特点,并向着金融产业链的纵深发展,因此,仅依靠现有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显然难以适应网络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现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架构
2013年6月和7月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表明,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探索构建一个人民银行主导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第三方支付多方位监管体系。
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组织建设者、推动者和监管者,人民银行立足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环境,并对支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近年来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客户备付金管理、反洗钱、统计指标、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先后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制定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则利用资产规模、技术、网点、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对手业务关系,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二)网络金融创新浪潮下现有监管存在的问题
1.网络金融创新监管主体单一,尚未建立内外联合监管体系
一是各部委对自身在网络金融创新活动中的监管定位并不明确,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尽管“一行三会”、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对创新多持鼓励的态度,但多数部委没有开展与创新相对应的风险管理、研究。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以及配套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发展的水平。
二是尚未形成有效的宏观联合监管机制。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一行三会”、外汇管理局(必要时可扩展至相关部委),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包括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协调在内的监管合作。但是,短时间内仍难以在监管决策、实施层面形成合力。
三是人民银行现行职能管理模式难以识别网络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风险敞口。从已经出台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内容看,监管的重点依然围绕着行业准入、支付业务和反洗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管理仅提出了连带要求,还没有围绕网络金融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支付、反洗钱、金融稳定、科技、征信等部门间的长效联合监管机制。
2.基层机构监管力量薄弱,行业协会尚未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
一是人民银行现有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管的能力和手段还难以满足市场监管需求,尤其是基层行监管力量薄弱,全面实施市场监管难度较大。
二是我国的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仅两年,尚未建立分支机构,很难满足线下行业自律的监管要求。同时自律的管理办法还不健全,对行业的实际约束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对手交易中是竞争合作的关系,以竞争对手的身份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角色尴尬。作为独立的法人减少运营成本、争取最大化的盈利是其共性,不能期望运动员同时是尽职、中立、无私的执法者。
四是网络活动的虚拟性、开放性等一系列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点,使第三方支付机构很难实现客户身份、交易真实性尽职调查,同时基于经营者趋利避害的天性,第三方支付自我监管不可能到位。
3.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滞后
一是维权机制不健全,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劣势。第三方支付目前尚未建立支付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监管者、法律仲裁层层递进的维权机制。目前消费者只能向支付机构内设部门进行投诉。
二是维权法规不健全,消费者维权依据难寻。尽管第三方支付活动和网络金融创新是金融服务的延伸,但2013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将其纳入保护范围。而支付清算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才刚开始起步。
三是现有网络金融创新外部监管协作不到位,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以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业务为例,尽管证监会对余额宝业务备案合规性进行了提示,但余额宝界面“高收益”“理论上存在亏损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极小”的产品说明,却没有任何监管机构予以管理。这与《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的出台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四是监管者对消费者开展的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知识普及与宣传不足。
4.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利用监管严重缺失
第三方支付活动产生的信息是网络经济金融活动的原始记录,其蕴含的社会资金运动的规律,不仅成为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的“晴雨表”,在经营决策、支付监管、研究、宏观决策等领域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极具经济价值。互联网金融创新浪潮依托、利用的正是这一核心资源。从长期发展来看,这些数据能够弥补现有征信系统的不足,是金融发展所必需的公共信息资源。
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对信息资源的公共属性、行业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对信息资源的监管思路并不明确。没有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角度,对挖掘、使用这类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管。
5.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
在网络金融创新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较为独立封闭的集团化、网络化、数字化运营模式,以及数据管理、技术应用的优势,使其在监管过程中占据信息优势。尽管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5月颁布的《支付业务统计指标》有利于缓解这种矛盾,但是各监管部门在监管手段、信息化进程上的差距和联合监管目标的差异性,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难以在短期内获得全方位的监管。
四、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动态联合监管体系
一是各部委之间建立有效的动态联合监管机制。认清网络金融创新活动对原有监管组织体系架构的挑战,明确各部委在创新活动中的监管定位,加快对应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应调整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策略,在鼓励创新和行业自律的同时,尽快整合内部多方力量,对创新活动进行持续、系统、同步的跟踪研究,加强监管及时识别隐含的关联风险,对创新活动进行规划引导,避免因为监管缺位、市场失灵形成无序发展的倒逼机制。三是引入网络金融服务产品报备和消费者互动监督机制,弥补由于监管力量不足、不到位带来的监管失察。
(二)加快对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使用的监管和研究
一是从征信业发展规划的角度出发,明确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使用和管理的思路。二是从公平竞争防范金融市场利益冲突的角度出发,以业务隔离机制为核心,确保支付信息能够被平等合理使用。通过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共享数据,实行差异化经营,避免同质化竞争对金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三是从国家信息安全的角度,梳理外资机构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信息资源的掌控情况,评估其通过网络金融创新参与我国金融业务经营的程度。四是加快国家大数据的产业研究和应用,利用技术变革的优势后发赶超促进网络金融服务发展。
(三)成立金融监管信息技术风险实验室
一是通过跟踪新技术的发展,确保监管者在技术风险管理中具有前沿性和领先性,从风险管理和防控的角度对创新活动做出及时的判断,为监管决策提供意见。二是可以模拟监管环境,研发并提供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技术监管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三是可以将新技术和新应用的研究分析成果,转化为监管手册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更好地认识科技风险,从而提升监管队伍整体水平。
(四)加快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
第三方支付活动是金融服务的延伸,应当将其纳入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之中,尽快予以完善。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并纳入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三是规范投诉机制建立切实有效、层层递进的维权机制。四是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的理念,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第三方支付、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引导其识别相关网络金融服务的风险点,让金融消费者清晰理解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自身的风险责任及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赵国栋.大数据时代的三大发展趋势及投资方向[EB/OL].百度文库,2012,(04).
1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分析
1.1 信息科技风险概述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是指银行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进行产品、服务或信息传输时,所产生或引发的不确定性因素。我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中对此做了如下界定:信息科技在银行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以及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或声誉等风险。可见,科技信息风险不仅涉及银行内部程序和流程,还关系到银行的组织结构、政策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流程。
1.2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特征分析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兼具信息技术和银行业务的特点,可从风险属性和管理角度对其进行分类。
第一,从属性方面分析,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具有技术含量高、突发性强、快速蔓延和覆盖面广的特点。与传统风险相比,信息科技涉及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安全技术,因此其技术含量较高;信息技术风险多数是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技术设备被破坏,从而导致业务连续性风险;信息技术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会迅速蔓延,加剧风险的严重性;信息科技风险故障源责任无法准确确认,电信部门、电力部门或外包服务商都可能对其正常运行产生影响。
第二,从管理方面分析,信息科技风险具有历史短、范围广、标准化不足、评估和计量困难的特点。信息科技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历史较短,因此仅被视作业务处理技术手段,而未上升到战略决策的高度;信息科技与银行业务层、操作层、管理层和决策层有不同程度的关联,增大了管理范围;信息科技的硬件、软件、网络等没有形成标准化,不同银行的实现方式不同,增大了管理难度;信息科技风险引发的财产损失无法衡量,而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战略风险更是难以进行评估和计量。
可见,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具有自身特点,若不对其进行严格的防范和管理,将严重影响银行企业的运行,甚至对国家的经济稳定产生威胁,因此,加强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监督管理意义重大。
2 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法规和政策方面
首先,银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并不含国际监管准则的基本要素,仅对监管目标进行了笼统的概述,还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管程序和监管要求,这些要素的缺失,降低了监管的可操作性。其次,目前的信息技术风险监管多是风险提示,如针对“网银安全问题”的“网上银行安全风险提示”,这种做法存在的主要弊端是银行和监管人员不清楚违反要求操作,会给业务带来哪些不利影响,因此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最后,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法律法规的框架已经具备,但建立的不同法规之间会存在重复或遗漏问题,对科技信息重点问题缺乏监管和指引,需要进一步的协调和完善。
2.2 监管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国银行还未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方法和评价体系。传统风险可用特定方法进行度量,但科技信息风险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且造成的损失存在隐蔽性,难以估量,因此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评价体系。风险评估手段的缺失,导致银行部门无法利用传统的方法对信息科技风险进行抵御和防范;在非现场监管方面,无法有进一步的作为,只能对科技投入进行监测,无法对由于内部操作引起的损失进行全面掌握,监管处于事后应对的被动阶段。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不仅缺乏量化指标,还缺少有效的评价体系,难以对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形成较为全面的理解,监管处于割裂、无序的状态。
2.3 监管人力资源
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员配备上存在很大不足,据统计,全国银监会系统内专职从事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仅为总数的0.4%左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从人员素质方面上看,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员多为计算机专业,对银行业务了解不多,因此只能承担着本单位内部系统维护的职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是需要懂技术、懂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否则难以发现信息科技系统内存在的风险隐患。
3 加强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对策研究
3.1 完善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机制
3.1.1 健全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机构应积极学习国外银行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有效应对我国银行机构在信息科技方面治理缺失、重视不够、规划不足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大等问题,将风险管理关口前移,监管机构应在机构、业务和信息准入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将信息科技准入纳入相关的行政许可法规中,确保银行在金融机构设立、业务开办与系统运行之前就能符合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业务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的环境;要制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治理意见,从组织结构、战略规划、运行机制、激励约束等方面明确监管要求,指导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制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组织银行金融机构总结经验,明确目标,制定符合我国银行发展实际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从安全策略、管理体系、技术要求、风险评价与监督四个方面形成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1.2 增加信息科技风险监管资本投入力度
信息科技与银行业务高度融合,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从科技角度对其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处理,还应将信息科技与监管资本密切联系。首先,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银行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使信息科技风险得到量化评估;其次,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协作机制,将风险专业评估结果纳入风险评估报告中,在机构、高管和业务准入及退出环节增加信息科技条件,防止信息科技风险防控不达标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进入;最后,将信息科技风险与监管资本结合,提高机构对信息科技管理及风险防控的重视力度。
3.1.3 完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体系
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的有效开展是以非现场监管为基础的,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风险体系可为监管人员的业务开展提供便利,促使其准确识别、监测、评估和分析信息科技风险,并为风险预警、监管评级、分类管理和持续改善提供参考和依据。我国科技信息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要尽快积累历史数据,对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制定一套标准模型分值和权重,使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正;充分发挥信息监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学习的积极性;学习国内外企业的先进监管经验,吸收和借鉴最新的实践成果,对现有的评价体系进行调整和补充。
3.2 提升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科技水平
银行机构应建立信息技术实验室,为监管人员模拟银行业务操作,近距离了解信息科技风险提供条件。信息技术实验室主要职能有:信息科技风险培训,实验室可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为小型的数据中心,配备网络、服务器等设备,同时安装银行业务模拟系统,供监管人员了解二维码、云计算、家庭银行、在线测试技术的发展情况,保障监管机构在技术风险管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3.3 强化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队伍建设
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专业性强、进入门槛高,是否具备足够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是决定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才匮乏,应大力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学习型团队,将监管人员从大量、繁杂的技术维护工作中解放出来,使其能够继续学习专业技能;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可派技术骨干前往其他机构学习考察,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预防技巧;通过交流,分享经验,探讨形势及其应对策略;鼓励业务监管人员掌握信息科技监管知识,增加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员的来源途径,减轻人力资源紧张问题。
关键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证券公司;监管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现状
所谓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各类业务如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资产证券业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由不同的经营主体开办,有着互不交叉的营业范围并分别受到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混业经营则不同,是指金融业之间实现交叉协作的经营关系,各类金融机构相互渗透并融合的经营体制。
从我国的国情上看,分业经营曾对于证券公司的发展有着无法比拟的优点。首先,分业经营为不同种类的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避免了不良竞争摩擦和混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其次,分业经营有利于培养各自业务的专业技能与专业管理水平。再者,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二、分业经营条件下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内容
(一)政府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1.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监管的防护门
证券市场的风险无时不在,通过建立健全对股东、人员和业务的准入,并运用各种措施有效地控制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制度是防范证券公司系统性风险的一道重要的防护门。
其次,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是政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手段。政府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对证券公司所报告披露信息的分析,可以较为高效地判定证券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而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措施,并对信息报告披露违法情况给予处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风险量化和预警制度是政府科技监管的重要表现
证监会为了对证券公司实施全程有效监控,于2001年开始运行电子信息监管系统,建立了风险指标预警制度,一旦其数据信息指标超过风险警戒线,电子监管系统就会发出警示以及时督促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二)证券业的自律监管
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是证券监管的外部助推器。1998年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将自律监管制度定位于会员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旨在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进行进一步加强。此外,深交所和上交所也根据证监会在2001年重新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应的证券业务规则并组织实施,对证券公司从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主要业务行为和财务风险的控制等多方面进行监督。
(三)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构建证券公司监管全面防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对内部控制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对其内部的控制制度进行构建,具体应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包括环境、业务控制和资金管理控制等全方位实施监督递进的三道监控防线,实现证券公司的内部调节制度。
三、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下的我国策略
(一)明确监管理念,坚持以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为核心
目前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在现有法律中明确规定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对受害者带来的损失给予相应民事赔偿,并明确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特别是应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民事责任追究的诉讼机制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上看,只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这种诉讼制度在实践中是十分难以操作的。笔者建议借鉴英美国家的奉行“默示参加,明示退出”原则的集团诉讼制度。
(二)建立健全高度自律的行业协会自律制度
一个富有效率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应该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合理分工、相互配合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我们应该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中各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商协会的监管模式,对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进行全方位监督,并对客户的投诉展开调查,建立解决内部纠纷的仲裁程序,发挥我国证券业协会的应有作用。
(三)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自我监督机制
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现状总体上表现为内部治理效率低下,核心内容在于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激励机制等问题,如股东会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国有股份占主导地位,股权相对集中,加之政府任命企业管理者和直接委派监督者的特有模式使得股东在不同程度上变成政府行政干预下的企业模式,最终导致内部人控制较为严重。因此,加强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制度构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事前和事后监督,是削弱“内部人控制”的最好方法。
(四)建立“内部防火墙”作为风险隔离机制
应该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以独立法人制度为原则的防火墙制度,使各个子公司之间保持独立的法律地位,实现内部业务之间的平衡,有效地规避风险。并且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机制,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由权益所有者进行有效监督的治理体系与机制,以对经营者进行产权约束,建立外部监督的外部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赖怡芳,刘新宇.加入WTO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经济师,2004(7).
责任单位:经贸局、经济开发区,镇乡、街道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统计局
工作要求:
1、突出经济开发区工业主战场地位。20*年开发的1000亩地块所有企业全部投产,2008年拓展的1200亩地块所有企业开工建设,清理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闲置低效用地300亩以上。新增规上企业40家,实现销售98亿元,税收3.8亿元,外贸出口1.97亿美元。
2、加大五个工业园的开发力度。*、*新拓展工业用地各300亩以上,*、*、*新增工业用地各100亩以上,清理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闲置低效用地300亩以上,经济密度提高10万元,达到70万元以上,工业税收增幅高于全市镇乡、街道平均水平10%以上。
3、深入实施“工业强乡镇”工程,每月25日前召开镇乡、街道工业经济例会,通报全市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年度工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引导镇乡、街道引进培育特色产业,切实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加快*、*、*、*、*、*、*工业功能园区或集中区建设,支持镇乡利用闲置用地建设标准厂房,构建企业孵化基地。
二、开展“工业项目推进年”活动,加大工业性投入
责任单位:经贸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外经贸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公安局(消防)、人行、经济开发区、镇乡、街道
工作要求:
1、继续深入开展“工业项目推进年”活动。强化工业性投入的督查和考核。全年完成工业性投入30亿元以上,完成制造业投入29亿元以上。其中,经济开发区完成工业性投入15亿元,“五园”完成6亿元,其他镇乡、街道完成10亿元。
2、全年实施55项总投资30亿元的市重点技改项目,年内完成技改投入14亿元,建成投产39项。
3、优化企业服务环境,排摸55项重点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交办责任单位协调解决。
4、认真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全年举办1~2次银企合作洽谈会,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项目信贷支持。
5、加大项目储备和包装力度,争取列入省重点工业项目6只以上,获得更多的省统筹指标及专项财政贴息。
三、内外并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责任单位:外经贸局、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
配合单位:市机关各部门
工作要求:
1、全年完成招商引资企业45家,引进内资12亿元以上,实际到位外资4500万美元。
2、深化招商工作。由涉企部门和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联合组建8~10支专业招商小分队,主动外出招商;积极开展以商引商和产业招商,重点在高档纺织、汽摩配、机电一体化、铜铝深加工等项目开展招商;抓好回归工程,引导和鼓励在外*籍人士返乡投资,特别要抓好2008年已签约项目的落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建外地商会,开展重点招商活动,参加“东盟博览会”、“夏交会”、“哈洽会”、“浙洽会”等各类重大活动。
3、完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终身服务、终身考核制度,成立重大项目推进服务小组,狠抓项目落实。
4、优化项目预审。进一步完善项目预审程序、指标要求;推进已预审项目招拍挂程序的开展;对预审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密切掌握项目投资率、产出率和社会贡献率。
四、继续扩大对外贸易,实施外向带动战略
责任单位:外经贸局
配合单位:人行(外管)、检验检疫*办事处、财政地税局、国税局、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
工作要求:
1、全年完成外贸进出口5.01亿美元,其中出口4.77亿美元以上。全年新增自营出口主体30家以上,超千万美元的出口企业达10家以上。
2、发挥*海关*联络处的作用,逐步增加联络处的服务内容,力争在企业出口报关、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等方面实现全覆盖。
3、积极为企业到国内外参展搭建好平台。全年计划争抢广交会摊位60个,华交会摊位6个,境外参展展位40个。
4、利用好*国际商会。搭建起*外经贸企业大服务平台。继续开展多层次的培训、讲座、报告等形式,不断增强外经贸企业人员正确应对人民币汇率变化、退税政策调整等局面的能力,提高自身素质。
5、全年创办企业驻境外办事窗口(办事处)3家,完成境外劳务输出200人次。
五、继续推进中国织造名城建设
责任单位:经贸局、纺织行业协会
配合单位:外经贸局、科技局、经济开发区、人劳社保局、教体局、财政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工作要求:
1、深入开展纺织行业浙江区域名牌培育工作,推进纺织行业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到2010年争创纺织行业浙江区域名牌。
2、充分发挥*市纺织检测中心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强化服务指导,开展纺织全项目检测,重点做好毛巾产品的省级监督抽查工作,防止出现毛巾产品区域性质量问题。
3、强化纺织行业协会功能,提升服务功能,促进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毛巾行业联盟企业标准。
4、加大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增强企业应对危机能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争列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3家,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2家、市级以上新产品10只。
六、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积极培育壮大企业主体
责任单位:经贸局、外经贸局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地税局、科技局、统计局、人行
工作要求:
1、积极开展为企业“送温暖、送政策、送服务”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认真做好重点企业的对口帮扶工作,围绕“解困、扶持、服务”的方针,明确责任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3、培育一批上规模的优强企业,全年力争销售额超亿元企业突破60家,“亿千”企业突破30家,“双五”企业突破40家。新增企业200家,新增规模以上企业80家。全市规上企业产、销增长15%以上,力争20%。
4、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力争在成套设备和汽摩配产业取得突破。加快冶金行业铜铝延伸产品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5、加强优势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对优强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梳理调研全市企业分布结构,确定新兴培育行业。确定100家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有特色优势中小企业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库,并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特色优势中小企业技改项目和技术创新的项目补贴。
七、抓好节能降耗和工业循环经济工作
责任单位:经贸局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发改局、环保局、质量技监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
工作要求:
1、建立政府节能降耗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加强对镇乡、街道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由经贸局代表市政府与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分别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普及节能知识,营造全社会节能文化和氛围。确保万元GDP能耗完成*市下达指标。
2、严格控制新增高耗能项目。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3、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厉查处“新五小”、“十五小”企业。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锅炉,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能效标准的锅炉。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4、鼓励节能技术创新。抓好10~20项重点节能技改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重点推广先进适用的低温纯余热发电、可再生能源等技术。支持电子节能灯等高效照明行业发展。
5、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实施限期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
6、选择10家左右企业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
7、加强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及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监察、监测。
八、实施名牌战略,开展产品质量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配合单位:经贸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统计局,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
工作要求:
1、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制定年度实施品牌战略具体工作推进计划并开展组织实施且有量化目标;加强宣传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申报驰著名商标。年内新增驰名商标1只、省著名商标3只、省以上名牌产品2只以上。
2、开展商标抢注活动,制定年度创牌计划,安排专项经费,明确创牌对象,实行一对一全程帮扶,对无商标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引导外向型企业、无商标企业加强国际、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完成10%无注册商标企业的商标申报任务。对现有商标资源进行调研梳理,加强引导,实现综合利用。
3、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九、推进企业上市
责任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努力争取一家企业成功上市,并做好企业上市的全程服务工作。
2、继续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企业上市氛围,充实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力争新增一家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
3、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为企业多渠道融资创造条件。
十、推进技术创新
责任单位:科技局、经贸局、发改局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科协
工作要求:
1、着力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对照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力量对企业进行集中培训和分类指导,给予更有针对性的扶持和帮助,促进加快发展。全年争取新增*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新增市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15家以上,其中省级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2家以上。
2、推进省科技强市创建工作。加快发展新材料、电子、生物与新医药和新能源及节能等高新技术产业,改造纺织、机械、化工、冶金等传统产业,促进区域产业层次全面升级。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全年争取*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40项以上,开发市级新产品110只以上,其中省级新产品20只,年专利申请量450件以上。
3、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组织各类科技对接活动,深化企业与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加强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组织“*企业家高校行”活动,积极引进大院各校,鼓励和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十一、强化安全监督,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
责任单位:安监局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经贸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教体局、总工会、旅游局
工作要求:
1、围绕市委市政府“平安*”建设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和举措,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实现“三个零增长”,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工作,持续推进消防及“三合一”、道路及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矿山、电力设施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着力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外来业务工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培训,着力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素质,严格安全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加强电网建设,提高供电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供电局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经贸局、发改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工作要求:
1、加快电网建设。建成投运芝堰、登胜、*输变电工程,开工建设*、*输变电工程。
2、做好供电服务工作。实现售电量20.04亿千瓦时,综合供电可靠率99.71%,综合电压合格率98.85%。
3、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供电保障能力;推进节约用电工作。
十三、开展进出口重点产品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市检验检疫局*办事处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
工作要求:
1、进一步履行好检验检疫职能,加强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新培育二类企业2家,快速核放企业2家,完成出入境检验检疫2亿美元以上。
2、开展与市质量技监局的检测、实验合作,解决部分检测外送企业送检不方便的问题。
3、帮助出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际技术贸易壁垒,努力保持*出口产品无国际通报和退货,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开展“企业文化年”建设活动,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深入开展
责任单位:总工会、人劳局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经贸局
工作要求:
1、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年初召开第二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表彰大会;培育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使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面达100%。
2、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与经济开发区、文化局联合举办“情系园区”文化艺术节,组织全市气排球或乒乓球比赛。举办各类职工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自2013年6月余额宝问世以来,互联网理财产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截止到2014年第一季度,余额宝规模已超过5413亿元,客户数超过8000万户,这使得天弘基金靠此一举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1] ,这也唤起了基金公司推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热情,相继推出诸如“百度百赚”“微信理财通”“零钱包”等类似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经历了从2013年的风光无限到2014年面对强大竞争和自身优势减弱的局面。
一、 余额宝产品概述
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由天弘基金推出的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像使用支付宝余额一样方便。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 ,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
二、余额宝的优劣势分析
(二)余额宝的优势
马云曾放言“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余额宝对于推动利率市场化具有重要影响,迎合了普通民众的心理。而余额宝类产品的优点又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其在当前的普通民众理财中获得大量支持者的重要原因。
兼具收益性和流动性。天弘基金的新闻稿称,余额宝自成立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客户累计实现收益75亿元,其中2014年一季度为用户盈利57亿元;截至3月31日,余额宝挂钩的天弘增利宝累计申购笔数3.32亿笔,累计赎回笔数6.68亿笔,累计申购金额13,592亿元,累计赎回金额8,181亿元。新闻稿称,纵向比较来看,余额宝自成立日至2013年末平均年化收益率为4.9%;截至2014年3月31日,余额宝自成立日以来平均年化收益5.2%,高于货币基金在以前时间的业绩表现。当下来看还是高于普通商业银行的收益。与传统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类产品“比存款更高息,比基金更方便”,为用户提供了一项在收益性与流动性上均有不错表现的新兴理财工具。相比活期存款0.35%的利率,余额宝类产品动辄5%以上的收益区间显然具有极强的吸引力,甚至比定期存款收益还高出一截。一般的货币基金赎回需要2个交易日左右到账,而余额宝类产品支持T+0实时赎回,意味着转入支付宝中的资金可以随时转出至支付宝余额进行消费,实时到账无手续费,也可直接提现至银行卡,流动性堪比“准货币”。
操作流程简单,使用方便快捷。 余额宝类产品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于支付宝网站,用户可以在支付宝中进行基金的购买或者赎回,整个流程和支付宝充值、提现或购物一样简单。在2013年7月1日以后,客户可以通过手机进行操作余额宝账户,随时买入、卖出、查看收益,异常方便快捷。
投资门槛低,吸引全民参与。余额宝类产品不限制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一方面有利于能够最大限度的集中社会所有零碎、闲散资金,提升社会资本的利用率,同时让客户享受最便捷的理财服务,另一方面也对较多从未涉及理财业务的客户进行了投资理财观念的启蒙,尤其以后者对整个社会树立正确的敏锐的投资理财观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余额宝的劣势
在关注这些余额宝类的产品具有上述优点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信息不对称,或进而引发道德风险。多数支付机构的用户对金融市场的知识与信息并不了解,而仅仅被动接受支付机构所选取的“合作单位”,对于“合作单位”的资金运作情况几乎一无所知。支付机构不仅可以自主决定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甚至民间融资或者直接融资者,在从用户投资收益中分一杯羹的同时,风险却由用户承担。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引发道德风险以及支付平台的寻租行为。过高的融资成本又会造成资金投向风险较大的领域,造成风险的积聚和传染。
宣传有误导,风险提示不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而支付宝在首页醒目位置称,“余额宝”高收益,资金用于投资国债、银行存单等安全性高、稳定的金融工具,无须担心资金风险。与此同时,在页面下方以小字表示“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理论上存在亏损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很小”。由此可见,支付宝在宣传过程中,故意淡化了“余额宝”客观存在的风险,可能让投资者产生误解。而事实上,因为余额宝的实质是一款货币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并不是固定的,如果货币市场表现不好货币性基金收益也会随之下降,余额宝的收益是来自货币基金市场收益,并非支付宝支付,所以其存在一定的收益风险。
存在安全风险。通过新闻报道,我们了解到近年来余额宝类产品被盗案件频发,虽然余额宝的宣传页面中宣称“资金被盗全额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可能面临举证难问题。此外,《余额宝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能否得到补偿及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宝自身独立的判断。客户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告诉我们,所谓的余额宝声称的全额赔付实际上存在着实现障碍【2]。
三、监管部门和各大商业银行对余额宝的回应
监管部门的回应。 对于余额宝的发展,监管部门也开始重视。加强监管势在必行,央行或出台规定要求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上交存款准备金。监管的根本出发点是使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和金融行业的安全性有机统一。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副巡视员陈文雄也表示,尽管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在受众群体、风险诉求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但是“虚拟世界不虚无”,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服务也要学习和借鉴金融企业的风险偏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重点是填补监管空白,比如要解决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研究员邹平座称:“规模太大,速度太快,必然存在风险,一旦翻车,就是大事故,第三方支付一定要加强监管。余额宝们的出现,确实冲击了银行等传统金融的垄断地位,已经推动了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这是金融产业升级的一个过程,中国金融市场的一场革命。正因如此,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提高监管的素质,建立现代化的监管体系。”【3]。
各大商业银行的回应。互联网金融来势凶猛,但是传统金融行业也从以下方面制定对策。依托网络平台,开展银行业务。电子银行的建设是近年来各大银行关注的焦点,对其相关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借助网点渠道,增强客户体验。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拥有其独特的自身优势―――网点渠道,银行应努力发挥这一优势,突显其特色。例如:2014年1月,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减少9402亿元。除了传统春节现金需求影响之外,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是分流大户。面对迅速发展的余额宝,各大商业银行也迅速回应。中行活期宝2014年2月19日上线,民生如意宝即将推出,建行也在筹备T+0货币基金产品,此前工行浙江分行已推出T+0产品天天益,交行有“快溢通”,平安银行有“平安盈”,银行已拉开了“自我革命”的序幕,并凭借对资金的掌控力占据一定优势。2013年12月,平安银行旗下的理财产品“平安盈”悄然上线。另有多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在与易方达、广发等基金公司接触。银行版余额宝功能与互联网的余额宝类似,主要为银行客户提供活期理财增值服务,只是尚缺乏直接用于购物支付的场景。比如,交行“快溢通”是借记卡的理财增值服务,可根据用户设置的账户留存金额,将溢出的闲置资金自动申购交银货币基金,并可自动为客户的信用卡还款。银行推T+0货币基金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自家旗下的基金公司。如中行活期宝是跟中银基金联合推出,交行快溢通是与交银施罗德合作,平安银行与平安基金联手。因为如果银行拉上自家基金公司,相当于体内循环,对银行的损失最小【4]。
企业家们的回应。风险道德问题成了大家关注的核心。对此,各位中国精英们也是献计献策。“没有百分之百的安全,”袁雷鸣建议,为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率,可由监管部门牵头,成立统一的,覆盖全行业、全社会的普通用户的保险体系。“唯有如此,才不会因为小概率的风险影响到普通老百姓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信心。”腾讯财付通副总裁胡启林也表示,传统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在风险识别方面有深厚的积累,而互联网企业在数据采集、客户营销、客户体验方面具有优势。如果能把两方面的优势结合起来,将会形成一个多赢的局面。
四、余额宝的发展前景
余额宝侵占了部分银行利益,面临银行的竞争风险。支付宝的支付体系搭载于各大银的系统之上,如果余额宝的资金数量庞大到对银行构成威胁,很难说银行不会“群起而攻之”余额宝通过宣传较高的利息收益,吸引大量储户将资金从银行转移至支付宝,这意味着支付宝已经具备了类似银行卡的“吸储”能力,与银行的存款业务形成了竞争。如果余额宝继续强势发展吸引庞大的资金冲击银行的利益,那银行很可能绝地反击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依赖银行生存的支付宝可能会被银行封杀。失去支付宝的余额宝就失去了存在的平台,很难继续前进。 随着银行、基金等机构的开始反击,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经历了2013年的飞速生长后,将出现整合态势,余额宝的江山将被瓜分。在余额宝之后,相继有易方达宣布联合广发银行推出类似产品“智能金账户”,数米基金网推出了“数米现金宝”。2014年刚刚开始,各大基金公司已经卯足了劲,近期密集推出了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类似“余额宝”产品。日前,华夏、易方达、广发、汇添富等4家基金公司还相继联合腾讯推出了微信版类似“余额宝”产品。不仅如此,银行也开始发力。1月12日工行正式上线“融e购”电子商务平台,这标志着五大国有银行各自的电商平台悉数亮相。余额宝成功最大的原因在于淘宝提供的电商平台。电商平台是最方便最直接的方式,在掌握用户交易行为的同时,还可以提高用户黏性,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服务。也就是通过提供B2B和B2C两种平台模式,为进驻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进而发展更大的客户群体,最后通过为客户群体提供额外金融服务来获利。银行进军电商的主要目标就是“平台与数据”。工商银行在2013年工商银行中期报告会上表示,工行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基础,把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整合,创造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目前,虽然银行的品种和服务模式还难以与余额宝们相比,交易氛围也略显冷清。但以电商平台为承载,银行在互联网金融上主动谋变的步伐正在加快,厚积薄发可能最终会后来居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