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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困境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1-08 10:50: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区治理的困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区治理的困境

篇1

关键词:村改居;社区治理困境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7-0021-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开始了“村改居”的工作,它是城市化下一种新的社区模式,不同于城市社区居民治理的模式。

一、“村改居”社区的兴起及其特点

“村改居”工作兴起于21世纪初,是中国城镇化过程中所特有的现象。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0%,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了“村改居”的工作。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在经济结构上基本摆脱了传统第一产业的束缚。再者,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生活方式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卷入城市化的洪流中,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化率从2000年的32.6%增长到了2012年的52.6%。北京的城镇化发展尤为迅速,城镇化率增加近20个百分点,除北京与天津外,其他省份城镇化发展也处于加速阶段,从1995年到2008年,福建、江苏、浙江三省城镇人口比重均增加25个百分点以上[1]。城镇化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省市“村改居”工作发展迅速,如胶州湾海底隧道建设挤占土地导致4个村村民的集中安置,直接由农村村落成为城市社区。济南市到2004年底,“村改居”数量就已经达到了102个,占城市社区居委会总数的25%[2]。

“村改居”的兴起主要是经济发展与城市化的推动,这一城市化下的产物,有自身的特点。第一,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城镇化的发展,原来的村委会一夜之间挂起了社区居委会的牌子,但并不意味着成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它是迈入纯城市社区建制的过渡阶段。原来的村委会工作重心在经济上,村主任总把修道路,挖井种树等事情的处理状况放在工作的第一位,而把一些公共事务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现在“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逐渐进行从发展经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转变,如社区共建,社区注重联系居民,按时发放居民社会保障补助。模仿城市居民组织选举,积极发展社区联系居民的机制,定期社区党员走入贫困家庭,进行一定的扶持。再者,社区居委会面临“村改居”后原来农村集体财产的安置,社区居民的就业以及权益保障等问题,从现实来看,这些问题涉及了原来村民直接的利益,处理这些问题更加的棘手。“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面临新的考验。第二,居民与居委会关系的逐渐转变。相比从前,村委会由于对“有关集体土地的使用、乡村事务的管理、征缴税费及乡村整体发展的决策,都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3]。可以看出,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相互联系更频繁,村民对村委会更具有依赖性。“村改居”后,由于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更多地把工作重心放在了环境卫生,文艺活动,计划生育等事务上来,社区与居民的经济利益关系削弱,并且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使居民与社会有了更多的联系,居民对居委会的联系逐渐稀松,依赖性变小。

二、“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困境

(一)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偏重

“村改居”社区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的过渡阶段,这些社区行政化色彩偏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村改居”社区被纳入城市居委会后,管理体制行政科层化,居委会人员的任职条件等都由街道确定,很多事情唯街道办马首是瞻。以前村委会财政由集体经济承担,但是进入城市转制以后,由街道拨付,并且经费减少,造成社区有事时经费拿不来的困境,还要向街道上级部门申请经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区对街道的依赖。第二,工作方式行政化,命令化。政府的职能部门经常把任务推给街道,但“下任务不下权”、“下事情不下钱”[4]。以前的村委会基本出面协调本村的大小事务,基本顾忌到每个人的利益,但是在城市中,社区转变了角色,充当了服务者的角色,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把任务委派给街道,街道下放任务,把社区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社区成了上级部门的“一条腿”,把引导变成了指导。社区疲于应付上级任务,而忘记了自己服务的功能。

(二)居民参与不足,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现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行政化效应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淡薄,社区动员能力不足,弱化了社区自治的能力。撤村后,虽然村民在户籍身份上变为城市居民,却因为缺少新的联系纽带而出现疏离化的倾向,这样更加需要新的组织载体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同时,外村人及外地人口作为城市新的人口群体,打破了原来农村的“半熟人”社会。这些社区居民离开了原来的村落,脱离了原来的村委会的管理,对现在的社区缺乏认同感。多数村民进入城市后,有事还是会找原来的村干部,很多村民“居”在社区中,而非“生活”在社区中。在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接受现有的“村改居”社区治理模式。当问到你关心社区的事情吗?大多村民认为没什么事情找社区干什么,平时也很少关心社区的事情,社区工作人员有事叫就去,没事就不去社区。大多数“村改居”的居民政治的参与意识强烈,可是政治参与行为不高。除此之外,“社区治理是基层多元利益主体进行集体行动和选择的过程,社区治理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与关系,现代社区分化为功能各异的各类现代社会组织,与传统社区相比具有高度的分化性。”[5]受主客观影响,“村改居”社区居民对现有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的很多活动都是由赋闲在家的老年人参加,年轻人都忙于工作,社区成立的一些协会或者兴趣小组都是和老年人有关,对于年轻人来说,社区由于经费等问题,难以开展活动吸引年轻人的眼球。社区由于参与主体的局限性,再加上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导致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三)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相对缓慢

当前“村改居”社区自组织的发展面临一些困境。“村改居”后的居民主要由原来的失地农民组成,39.7%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是在“初中及以下”,有29.3%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中技)[6],这些居民大多是年岁较大的老人,文化程度普遍低,对于社区规章制度也不是很了解,缺乏参与社区事务的前提和动力,目前是阻碍社区自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大多数“村改居”居民在受访中谈到,社区的事务自己也搞不懂,按章办事就行。再者,“村改居”后,大量外来人口涌入社区,对社区事务关注度不高。“村改居”的社区居民发展自组织也只是局限于有共同爱好的一群人,他们组织兴趣协会,文化活动,但这些自组织没有制定相关的组织制度,人员编排,主要是靠熟人社会间的情感维系,情感的维系具有很大的易变性,如果情感有所波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成员对组织的参与。

三、解决“村改居”社区困境的路径

(一)逐步理清“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

当前,许多城市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处于被领导和领导的一种关系,“村改居”社区效仿城市社区的运行机制,直接承担上级指派的任务。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社区居委会协助,配合上级政府管理社区事务,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其主要的职能是行使社区居民赋予的自治权,为社区居民服务,应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关系,可以尝试在基层政府与社区之间建立一种委托―“式契约关系[7]。政府作为上级领导,对社区事务应该是给予指导、协调、动员、监督的功能,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而不是参与干涉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为其人,按照上级指示完成各项工作,以此有效地推进两者平等合作的关系,除此之外,社区作为自治的载体,应该改良方法,广开渠道,积极配合,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好的条件,并且让居民感受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甜头,关乎社区重大事件时,可以召开居民听证会,制定相关制度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使居民参与到社区管理之中。社区居委会不再是上级政府的“一条腿”,而是帮助上级政府更好地进行基层治理。

(二)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制度规范,逐渐完善居民自治

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居民参与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参与方式,参与对象等,加快建设“村改居”居民参与的建设,在“村改居”后,需要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长效机制,必须用制度来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再者,方便提供便捷的参与渠道,各个“村改居”社区根据本社区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参与程序,让居民一目了然。

“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8]。也就是说要加强居民自治的制度保障,居民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居委会选举,居民会议主要进行决策议事,由居民集体讨论的自治章程为主作为民主管理制度,准时无误地公布社区重大事务,向居民公开的民主监督制度。这样做,可以使居民有了制度的保证,也给居民自治提供了一个标准。在对“村改居”的居民进行采访时,居民们认为居民有权力选举居委会班子,对此他们表示很满意,对于整个选举过程,大多数居民认为选举过程还是比较公正的,认为通过选举可以选出好的领导。

(三)发展社区自组织

“国家太大,社会成员之间不可能建立面对面协调机制,社区较小,居民之间可以而且事实上存在面对面协调机制;市场信奉‘没有免费的午餐’,市场不信眼泪,而社区提倡邻里互助,关爱弱势群体。”由此看来,社区自组织是国家和市场的补充,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社区自组织优于“被组织”,在自组织环境下,社区居民的生活关联度,熟悉程度都比较高,它内在的规范能够让居民无形的自组织起来,降低了社区治理的成本。如何实现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社区外力的支持,同样也需要社区居民自组织对社区内部事务的整合配置,从而实现社区的“善治”。目前,“村改居”社区最主要的自组织是社区居委会。许多居民自发组织形式多样的协会,可以不仅丰富生活,而且为社区居民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平台。社区自组织和社区治理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发展社区自组织,是为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自组织是衡量社区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1]代帆.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地区差异及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D].北京:首都经贸大学,2011.

[2]高灵芝,胡旭昌.城市边缘地带“村改居”后“村民自治”研究―基于济南市的调查[J].重庆社会科学,2005(9).

[3]罗伯特・贝涅威克,朱迪・豪威尔.社区自治:村委会与居委会的初步比较[J].城市管理,2003(1).

[4]郭荣茂,许斗斗.关注村改居后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J].发展研究,2007(3).

[5]蓝宇蕴:都市里的村庄――一个“新村社共同体”的实地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6]唐亚林,陈先书.社区自治:城市社会基层民主的复归与张扬[J].学术界,2003(3).

篇2

关键词: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参与;困境;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F590.7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0439-8114(2011)11-2354-04

The Dilemma and Governance Path of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in Ethnic

Village Tourism

LIAO Jun-hua1,2

(1.Guizhou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Guiyang 550025, China;

2.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benefit of community residents and increasing their participation in tourism is the key for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thnic village tourism.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and dilemma of community involvement in ethnic village tourism, the ways of increasing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 ethnic village tourism;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dilemma; governance path

随着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当地丰富的原生态自然和文化遗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旅游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地相继以开发民族文化村寨、民族农家乐、生态博物馆等多种形式,逐步发展起民族村寨旅游活动,走出了一条“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旅游发展道路[1]。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既让当地社区居民脱贫致富,又很好地传承和保护了民族文化,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文化效应。然而,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社区参与出现了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居民参与和利益分配问题上。总体来看,不同开发模式、不同发展阶段下的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参与不足成为瓶颈性问题[2],导致民族村寨旅游的深度发展陷入困境,制约了其可持续性。因此,关注社区居民的利益,提高其旅游参与度,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关键。

1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综述

国外学者较早地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进行了研究,1985年墨菲首次在旅游研究中引入了社区参与的概念,在《旅游:社区方法》一书中提出了“社区参与”的概念,开始尝试从社区参与的视角研究和把握旅游。他在该书中阐述了旅游业对社区的影响和社区的旅游参与,探讨了如何从社区角度开发和规划旅游的问题。他的方法强调社区居民参与规划和决策的制定过程,目的在于通过当地居民的参与规划,减少居民对旅游的抵触和冲突,以便更好地参与旅游活动[3]。此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重视。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区参与旅游的研究进一步增多,国际著名旅游学术刊物《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Tourism Management》都开办了专辑对社区参与旅游进行讨论,使相关研究不断向前推进。1997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世界旅游理事会与地球理事会联合颁布了《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该义程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必须保证社区成员,包括妇女和当地人,都能享受旅游所带来的益处。这是在旅游业的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将社区居民作为关怀对象,并把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当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内容和不可缺少的环节。国外社区参与旅游研究在20世纪70~80年代间成为旅游学科的热点。主要涉及社区参与的类型、社区参与旅游的措施、社区居民与旅游发展的利益关系、社区在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寻求可持续的旅游发展途径,中国学者开始研究旅游目的地社区参与旅游的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研究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问题。国内学者目前主要是从社区参与的民主性、内涵性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旅游规划过程、利益公平化、问题解决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4-8]。总体而言,国内关于社区参与旅游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关于社区参与旅游方面的研究偏重于理论和宏观的研究,缺乏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且多数研究是在西方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反应性的分析,局限于西方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思路,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真正从中国社会文化特点及中国国情出发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比较匮乏。

2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必要性

2.1社区参与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旅游发展”明确定义为“在保护和增强未来机会的同时满足现时旅游者和东道区域的需要”,“可持续旅游产品”是“与当地环境、社区和文化保持一致的产品”。可见,考虑社区因素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之一[5]。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有利于居民获得相应的利益诉求,以积极的态度支持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社区居民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和谐发展。因此,社区参与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2.2社区参与是民族村寨居民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

旅游业是关联度强的产业,发展旅游业可以提供大量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具有较高的乘数效应。在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村寨旅游,可以增加村民的收入,是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但是,如果发展中有大量外地人进入参与到旅游开发当中,就会使当地部分旅游收入通过工资或商业利润等方式流出社区,出现旅游漏损现象,使贫困地区成为“旅游飞地”,削弱旅游乘数效应。事实证明,这样的地区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9]。而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可减少外地人进入的机会,从而相应减少旅游漏损,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2.3社区参与是提高旅游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旅游者要获得满意的旅游经历,高质量的旅游产品是关键。对旅游者而言,高质量大致可归结为3个方面:设施的舒适性、体验的真实性和心理的满足感[10]。民族地区旅游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旅游资源,对游客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而游客体验的真实性是旅游产品质量高低的关键所在。少数民族居民是民族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他们理解本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深厚的内涵,知道哪些民族文化可以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社区参与能使旅游开发符合当地的意愿和能力,从而获得居民的支持,有利于社区居民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和谐发展。民族村寨的居民既是旅游的参与者,其本身又是珍贵的旅游资源,他们参与到旅游服务中,体现了原汁原味的民族文化,使游客能体验到高质量的旅游经历。因此,社区参与是提高民族村寨旅游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2.4社区参与是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

旅游业并非人们所说的无烟工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近些年来,我国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同时也伴随着相当的负面影响,许多贫困地区的自然环境因发展旅游业而遭到了较大的破坏[11],民族文化出现汉化、西化和庸俗化的倾向。通过社区参与旅游,村寨居民可从中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居民逐渐认识到旅游业对他们生存的重要性。而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因此,社区居民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重视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并且表现在具体行动上。他们在参与旅游规划时,会对环境质量、游客容量等问题给予关注,并自觉监督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环保行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居民会身体力行地努力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他们还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旅游者。所有这些举动对于旅游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无疑是相当重要的。

3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困境

3.1自身意识淡薄的障碍

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中崇尚权威和官本位等思想的影响,农村居民习惯于接受集权式管理模式,对权势产生依附心理。由于社会、自然、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生活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居民思想观念还比较落后,民主意识淡薄,参与意识不强。另外,经济的落后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首先关心的是生存问题,因为在基本的物质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时,谁也不会对涉及长远的发展规划等问题感兴趣,更谈不上对旅游发展进行投资等活动[4]。村寨居民自身参与意识的淡薄严重阻碍了其参与旅游的程度。

3.2相关部门忽视的障碍

在我国旅游开发的实践中,当地居民的存在往往被忽视,其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政府或公司在旅游参与中往往是强势群体,是占主导地位的利益主体。而社区居民是旅游业的相关者,占次要地位。目前,我国政府极力推行的旅游扶贫战略已经从主观上增加了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因素,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区居民作为旅游发展的主体的地位还没有得到体现,而常常是外来投资商成为主体。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忽视,当地居民从旅游中得不到相应的利益,他们对发展旅游就不会支持甚至是反对。

3.3体制与机制的障碍

旅游发展机制主要包括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保障机制、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提高参与能力的培训机制等。健全的机制是影响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程度的重要因素。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只有完善的参与机制,才能激励和保证社区居民全面参与旅游活动。然而,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在我国还不成熟,机制有待完善,对于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在立法方面,国内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社区居民应如何参与规划,以及如何保障社区居民参与规划的有效性,也没有社区居民利益保障的相关制度。体制和机制的缺乏导致社区居民在参与旅游上障碍重重。

4提高社区参与度的路径

4.1建立社区参与的保障机制是前提

在社区主要利益相关者中(旅游企业、政府和社区居民),社区居民处于弱势地位,利益诉求得不到较好的实现。如果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过多地依赖市场机制的运作,旅游业对欠发达地区的扶助和发展机会的创造将难以实现,导致社区居民往往被排除在利益主体之外,被边缘化,达不到社区居民与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目的。国内外旅游发展的实践证明,凡是实行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的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就发展快、效益好[12]。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村寨旅游的过程中,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社区参与的保障机制,完善社区参与自治体系,实现社区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制度和机制上保障社区居民参与民族村寨旅游,努力提高居民参与旅游的程度,这是提高社区参与程度的前提。

4.2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基础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整体落后,发展旅游的资金和技术匮乏,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往往通过招商引资来开发旅游资源,造成旅游资源被开发商控制,从而使社区居民的利益受损,导致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积极性被削弱,降低了他们支持旅游的热情,甚至产生敌对情绪,影响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居民的利益诉求得到保证,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他们对旅游的了解和支持。可以从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和参与旅游分红等方面予以考虑。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旅游发展的主人,从利益分配机制上加以保障,促进社区居民和民族村寨旅游的和谐发展。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提高社区参与程度的基础。

4.3提高居民素质和参与能力是关键

大多数民族村寨居民由于长期身处贫困落后地区,文化知识水平有限,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较弱,制约了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深度。因此,应重视对社区居民的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首先,对社区居民进行旅游相关知识教育,让他们认识旅游,了解旅游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影响,感受到旅游给自己带来的切身利益,从而激发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的兴趣和热情。其次,要让社区居民全面参与到村寨旅游发展中来,就必须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参与能力。只有这样居民才能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才能在旅游中获得应有的利益诉求。努力提高居民素质和参与能力是增强社区参与度的关键因素。

4.4借助外部力量推动社区参与是动力

社区居民参与民族村寨旅游除了保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提高其素质和参与能力外,外部力量的推动是当前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少的强大动力。能够起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主要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也称为民间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或第三部门,它是与政府、营利组织(即企业)相对应的非营利组织,主要致力于社会服务和管理[8]。在民族地区发展村寨旅游的过程中,由于政府和市场作用的局限性,非政府组织活动空间很大。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在旅游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还缺乏这种非政府组织,这对处于弱势的民族村寨居民是一种缺憾。因此,在民族村寨社区,要加强非政府组织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促进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借助外部力量推动社区参与是提高社区参与度的强大动力和保障。

5结语

社区参与旅游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社区参与旅游还面临诸多困境,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民族地区,由于居民自身知识水平和素质低下以及体制与机制不完善,其参与旅游的能力还比较弱。因此,需要建立社区参与的保障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借助外部力量推动社区参与,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居民参与村寨旅游发展的能力。只有这样,民族村寨旅游才能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永志.民俗风情:民族村寨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着力点[J].旅游学刊,2006(3):10.

[2] 肖富群.居民社区参与的动力机制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4,107(5):161-163.

[3] 孙九霞,保继刚.从缺失到凸显: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研究脉络[J].旅游学刊,2006(7):63-68.

[4] 刘纬华.关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若干理论思考[J].旅游学刊, 2000(1):47-52.

[5] 黎洁,赵西萍.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理论的若干经济学质疑[J].旅游学刊,2001(4):44-47.

[6] 孙九霞.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研究的理论透视[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5):89-92.

[7] 罗永常.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研究――以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郎德村为例[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4):108-111.

[8] 刘益,陈烈.旅游扶贫及其开发模式研究[J]. 热带地理,2004(4):396-400.

[9] 林红.对“旅游扶贫”论的思考[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0(5):49-53.

[10] 王春雷, 周宵. 从人类学视角探析区域旅游规划的社区参与[J]. 规划师,2003,19(3):71-73.

篇3

【关键词】社区治理 利益相关者 集体行动困境 多元合作

一、问题何以出现――集体行动的合作困境

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就会造成环境的恶化。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事物”。即在集体行动中,人们往往选择趋利避害,对与自己利益相关或一致的政策做出反应。当许多人有共同的利益时,当他们有一个目的或目标时,个人的无组织行动根本不能促进共同利益,或根本不能充分个人利益。奥尔森从经济学的个人主义视角出发,首先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人,而理性人的显著特征就是行为前要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和权衡,以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为目的。中国古代“三个和尚没水喝”、“滥竽充数”的故事,俗话中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众口难调”,实际上也是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

二、治理何以失灵――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迷失

社区的公共事务不是某个家庭某个个人的简单需求,而是涉及社区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需求满足的复杂过程。因此,在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博弈中,如何增进共识,消除分歧,使各方主体合作互动,在面对“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人共同使用一种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的“公地悲剧”时走出困境,建立合作机制保证利益共享。

社区治理行政化倾向是现阶段中国社区治理的显著特征。强国家―弱社会特征的影响下,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过度的进入社区自治事务中,存在角色越位,造成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限制其发展。在一些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上,政府存在责任推诿,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推给社区自治组织,而社区自治组织又没由足够的承接能力,影响了治理的效率。在社区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中,存在者低素质者当选的现象。推选出的代表民意的委员没有经过全体社区成员的投票选举,大多数委员只是对社区事务热心的社区居民,专业化程度和素质不高。

三、治理路径何以选择――多元主体合作治理

1、从“划桨”到“掌舵”,转变政府角色

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在当前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目前我国社区治理中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政府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职责转移给社区基层委员会,而基层的承接力不足,资源资金条件有限,造成在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角色缺位,错位。构建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制定相关法律规则规定政府在社区事务中的职责,转变政府由“划桨”转为“掌舵”的角色,对社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2、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性,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规则意识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社区治理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的社区自治组织发展还很缓慢并长期存在合法性危机,信任缺失,资金资源缺乏等困境,严重影响了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组织内部形成一整套组织运行体系,通过制度规则避免 “搭便车”现象,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建立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政府提供给社区自治组织其缺乏的资金和资源,改变过去政府直接控制社区的局面,增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让社区自治组织成为居民意志表达的代言人。

3、提升参与意识,构建社区居民参与合作机制。

公民个体作为理性人,必然会对参与收益成本进行计算。公民个体投入了时间、精力参与社区事务,能否实现利益诉求,投入成本与预期回报是否成比例,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公民个体参与的积极性。当公民个体利益与社区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时,社区公民较多的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与自己利益有关时,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就高,反之则低。社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的矛盾导致部分公民直接选择“搭便车”,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参与。在社区中,应强化社区居民的共同体意识,培养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构建参与合作机制,让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

参考文献: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2]卫志民.中国城市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与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3).

[3]陈炳辉.“社区再造”的原则与战略―新公共管理下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J].行政论坛,2010(3).

[4]李慧凤.社区治理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基于宁波市社区的案例研究[J]. 公共管理学报,2010(1).

篇4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9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35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0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篇5

[关键词]社区治理;公民参与;参与现状

一、问题背景

十之后全国各地以社区为突破口,纷纷进行创新社区治理的社区改革,要破解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困境,优化社区治理能力,就必须更深入准确的把握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现状。我国社会学者潘小娟将“社区”定义为:“由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群组成的、具有相关利益和内在互动关系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1]。社区作为社会治理最基层的单元,很多资源、问题、矛盾都积聚在此。在社区治理改革的背景之下,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究竟如何,这必须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实地调研才能深化认识,从而更好地以改革促动成效。

二、秦淮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现状概况问卷调查

(一)秦淮区概况

秦淮区地处南京主城东南,是南京市四个主城区之一,区域面积49.11平方公里,区域户籍人口71.62万人,常住人口103.2万人,辖五老村、洪武路、大光路等12个街道,106个社区、6个行政村,1个省级开发区――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12年3月,南京市秦淮区被民政部批准确定为首批“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2]。秦淮区打造的“中心制―耦合型”社区治理模式,以主体重塑、多元互动、共建分享为目标积极推动了街道社区综合体制机制改革,逐渐形成了社区治理的“秦淮模式”。秦淮区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视角下大刀阔斧锐意改革,构建了新的社区治理模式,很多做法值得借鉴和提倡,但是社区治理的改革究竟对社区中公民参与产生了多少影响,仍未可知,因此本文通过问卷和访谈对秦淮区社区公民参与现状进行深入调研。

(二)秦淮区的调查问卷及分析

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共计200份,回收率100%。对回收问卷进行初步筛选并去除废卷9份,有效问卷191份,有效回收率为95.5%。经过问卷数据的初步统计和分析,可以从三个维度了解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现状。调查对象基本情况(N=191),从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数据统计得知,被调查者年龄主要集中在25―44岁之间,占总人数的50%,18-24岁的被调查者占10%,44-55岁的被调查者占16.7%,55岁以上的占23.3%。在选取被调查对象时,倾向于男女数量相近,女性占总数的53.3%,男性公民占46.7%。从受教育程度来看,本科和中专或高中占被调查对象的多数,46.7%的被调查对象受过本科教育,这也是与被调查对象趋向高知化、年轻化的现象相符的。本调查对象中66.7%是本地人口,另外居住在本地超过5年的比例是53.3%,这与本小区地理位置、周边企业、学校环境有关,不少住户是租住于此,或因拆迁在此过渡住家。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体制了解情况(N=191),在针对社区居民对我国现在社区治理体制相关情况的调查中发现认为社区居委会不是自治组织的被调查对象比例竟然高达56.7%,另外有30%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并且被调查对象中的70%居民表示自己没有参加过选举,这与我国历来社区选举出现的高投票现象相违背,其中有过投票经历的受访者中有仍有55.5%的人表示是在社区居民的要求下或社区邻居和他人的带领下参与的投票。

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态度测量(N=191),在对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态度测量中,26.7%的受访者表示在社区联名反映和自身利益无直接相关的问题时会参加,60%的受访者表示会视情况而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当自身不是直接利益主体。在社区举办活动的参与积极性上,调查数据显示有高达83.3的居民只有在宣传动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参与社区活动,常常积极主动参加的只占6.7%,甚至有10%的受访者表示即使动员自己也不会参加。关于您希望在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吗?这一问题,有66.7%的受访者持肯定态度,说明居民希望在社区事务中自己的意见能够被大家知晓,甚至得以采纳,但仍有33.3%的受访者表示无所谓。

三、秦淮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现状分析

从问卷调查及社区访谈的反馈结果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现代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现状的缩影:(一)社区治理理念的宣传不够,动员不足[3]。从维度一、维度二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到。受访对象有60%受过高等教育,但这60%的受访对象并未体现出有较高的参与热情,并且他们对社区治理的体制及现状并不了解,其中高达81%的人不知道社区居委会是自治组织。可见社区治理中居民对社区性质认识不清。即使在整个社会治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宣传在学界、政界都有大篇幅的宣传,但在社区居民中对此的感受度并不强。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应该加强理念和基本概念的深化,从意识上和实践上同步提升。(二)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不强,信心不足。从维度一、维度三的调查结果可知,60%受过高等教育的受访者在谈及不参加社区活动的原因时有31%的人表示没有时间,15%的人认为自己的参与与否对社区治理影响不大,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缺乏参与意识,并且参与信心不足,造成参与广度不够。在社区治理存在两种消极的现象:一是部分民众在前期有积极的参与意识,但在参与行为受阻或维权失败后变趋向于消极被动参与;另一种是本身就没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在被动的参与氛围中越来越消极。目前在社区治理中应充分调动维护这两部分群体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热情。(三)公民参与机制的联动性不足。民生工作站机制的创建已三年,虽然取得了诸多成效,但是民众的知晓率不高,只有5%的受访群众表示非常熟悉。同时在社区治理中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各个社区、街道在进行创新组织设置的探索中,并不断有新的创新项目上马,便会形成新的组织资源的倾斜。在社区治理中因工作人员有限、工作精力有限、政府绩效考核标准等诸多原因,多项参与机制的联动存在困难,也就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多渠道化带来困境。

四、结语

新时期我国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公民自身和参与环境的因素都不容忽视。一方面大的治理改革背景需要公民参与的提高,同时公民参与意识的不断觉醒和现有参与水平的限制也触动了公民参与模式的改革,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要从多个方面来提升社区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为国家整体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奠定基础,就必须深化了解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现状,从而对症下药,才能破解参与困境。

参考文献

[1]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一社区治理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夏晓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博士毕业论文.山东大学政治学理论,2011

[3]颜晓峰.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国家安全治理价值[J].决策与信息,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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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由于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的特性,那些共同权利的拥有者从自利的角度出发,往往选择“搭便车”和机会主义等不合作行为。通过博弈论分析,这是“囚徒困境”博弈模型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何能破解这种困境,使其能选择走向合作?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供给,离不开一个可置信的第三方来保证有效的沟通、比较透明的信息和对违约者的惩罚。通过农民用水者协会模式的构建和完善,实施农民参与的自主治理,能利于这个问题的化解。

【关键词】

农村社区;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博弈分析;治理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的特性,导致其在利用中往往无法避免“囚徒困境”的结局,农户在用水过程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造成资源利用的效率低下,甚至对整个资源系统的破坏。尽管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问题的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治理的根本在于有效的制度安排。

1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治理的博弈分析

在一次性囚徒困境博弈中,唯一的纳什均衡策略是(不合作,不合作),所以导致理性的参与者之间无法摆脱“囚徒困境”的悲剧。但如果有一套新的制度安排,使博弈的得益函数和博弈结构发生变化,并使参与方选择(合作,合作)的策略组合能成为博弈新的纳什均衡策略,就可以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可以使个体利益最大化,这样就实现了集体行动的目的。唯一的问题是,建立新的制度安排的成本要低于新的均衡建立之后所获得的额外收益。

要打破“囚徒困境”的博弈均衡,需要有一个“可置信的第三方”,来实现一种对博弈双方来说的“可置信的承诺”或者说对违规者的“可置信的威胁”。

从而克服参与者之间的不信任感,坚定彼此采取“合作”行为的预期和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在“囚犯困境”博弈中,就是使两个囚犯选择(沉默,沉默)成为新的纳什均衡,而都被无罪释放,从而获得对参与者自身,也是对集体来说的利益最大化。那么这个“第三方”如何实现这个“可置信的威胁”?这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能够与每个参与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二是能保持公正,而被双方信任;三是具备足够的能力来实施对违规者的惩罚。这样参与者的最佳选择就是选择不违规而遵守承诺。

根据博弈论的分析,在无限次重复“囚徒困境”博弈中可以实现(合作,合作)的结果。这也是为许多实践所证明了的。但是这要求博弈双方认为:博弈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不会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结果实现的原因是:博弈双方在反复试错的过程中,认识到长期利益的重要性,形成理性认识上的突破,而获得彼此行为的默契,并最终形成一种习惯或惯例。并且这种合作结果的实现,在能相互沟通和有良好合作传统的社区中能更容易实现。这其实是非正式制度安排对社区成员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往往更加长远。这也是为何公共池塘水资源在有些民风淳朴的社区也能够得到良好治理的原因。社区内部良好的文化习俗和传统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可置信第三方”的角色。如果某一个社区成员经常采取“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由于社区内部人们相互之间非常了解,他这种行为就逃不过别人的监督,就会失去“声誉”,在以后的集体行动中,就得不到别人的配合。“搭便车”者会因此失去更多的利益。因此,从长期来看,社区成员的理是相互合作。

2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治理模式分析

基于上面的分析:政府集权式的治理模式,如果能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效承担“可置信的第三方”的角色,尽可能的降低治理成本,也并非不能实现公共池塘水资源的有效治理。问题在于:政府作为国家的人,其具体的管理行为也是由具有自利倾向的官员(人)来实施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往往难以克服问题和行为;同时,政府对农村社区内部琐碎的生产、生活,及其成员的具体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很难与集体行动的参与人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沟通往往通过村干部,这里面就又有一个人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也难以对投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加之,政府官员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行为,是要付出成本的,如果没有对政府官员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激励(对政府官员来说,其政绩往往并不体现在农村社区的治理情况好坏上),从自利的角度出发,政府官员也有规避责任,选择“不作为”等投机主义行为的动机。所以,政府集权治理的方式对处于水资源利用末端的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常常会失灵。在实施政府集权管理的模式下,政府官员的作风行为、办事效率和依法秉公办事,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效果。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的治理要实现集体行动的结果,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第一,对能清晰界定产权的水资源及其设施,实施民营化。但只适用于规模较小,能以较低成本实现“排他性“使用的小型农村水利设施。民营化之后,这部分水资源及其设施就不再属于农村社区公共池塘资源;第二,对必须采取集体行动才能有效运营的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及其设施,实现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安排要满足三个条件:可置信的第三方;成员之间能够沟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成员对规则的执行能遵守规则和承诺。

3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治理中的农户参与模式选择

结合上文分析,针对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更实际的选择是实施农户参与式自主治理的模式。

农户参与式社区水资源管理是指社区内农民建立农民用水协会,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共同协商并投资修建、营运和管理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系统,协会成员共同在相互监督和协调下分享水资源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中,参与投资修建的农民根据一人一票制的原则,利用某种投票机制从所有参与者中选出协会的负责人。设施引水成功后,按一定方式分配水资源。农户每年以实物或资金的形式,为农户用水协会组织提供一定比例的资源份额,用以偿付系统运行控制和维护人员的费用,并使水资源按照大多数同意的原则进行分配。在需要集体行动清理渠道并承担常规或紧急维修工作时,协会成员有责任投入劳力。

农民用水者协会通过自主协商的制度安排,把当地利益相关、彼此熟悉的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让所有农民对彼此的活动了如指掌,能够清楚了解在当天清理渠道任务等日常维护活动中没有参加的农民或消极怠工的农民,很容易排除不付费享用灌溉水资源的农民,能较好的监督相关人、财、物的投入支出,提高了农民对规则的遵守程度,降低了“搭便车”的潜在成本,因此在水资源的利用和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上,能够使农民克服机会主义行为,而在集体行动中选择(合作,合作)的策略组合,实现集体行动的效益。组织有效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某种相当于上文分析的“可以置信”的第三方,能够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用水户会议或地方论坛)在相互熟悉的社区农户之间实施监督,对违规农户实施惩罚并实现对规则的可信承诺。

在农民自主协商灌溉管理制度中,农民通过参与规则制定、不断地设计有效规则等活动,抵消了负面的消极影响,增强了合作的积极性。协会内部农户深知相互依赖的重要性,沟通、理解和协商工作易于开展;另外,他们自己协商制定的规则,更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被选择的监督管理人员常常是他们当中的一员,并且是当地有一定威望的人,这样,这些为自己的需求工作、又熟悉灌溉系统运行的工作人员,既有技术优势和自身内在动力,又有解决利益冲突的“道德权力”—声誉,而有利于制度规则的遵守和灌溉系统的有效运做,从而能提高管理效率,增强设施利用率,更好的满足农民对水资源的需求。

农民自主协商的自主治理制度适合在农民居住集中、稳定,彼此熟悉,地块相邻,灌溉水源单一,水资源用途相同的农村地区。这符合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尤其是我国缺水地区,以村为居住单位,居住地和承包地比较集中,家庭经营规模也比较小,因此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李代鑫.中国灌溉管理与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改革[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2(5)

[2]理查德·瑞丁格.中国的参与式灌溉管理改革:自主管理排灌区[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2(6)

[3]刘文荣,陈鹏,马晓明.公共池塘资源管理的自治制度分析[J].环境科学动态,2004(2),14-15

[4]张陆彪等.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绩效与问题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3(2):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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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准公共产品;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84-04

传统上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①的研究,基本上是沿着界定(私有)产权基础上市场化供给方向发展。近年来,虽然逐渐注意到了多元化供给的重要性,但是囿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局限,在把握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属性和结合我国农村社会因素研究上仍显不足,没有能真正解决农民偏好显示的问题。另外,由于对治理问题研究的缺乏,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公共产品的浪费及闲置的现象,农村公共事业没有得到可持续发展。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结合社会资本因素的集体行动及制度供给理论给我们提供了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新的视角。

本文首先介绍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及其对准公共产品的完善,其次简要回顾目前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研究的不足之处,最后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提出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内容及方向。

一、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准公共产品理论的完善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s)。纯公共品是严格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此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国防就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大多数公共产品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一般认为,准公共产品包括“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和“公共资源(产品)”②两大类。前者如教育、卫生等,后者如公共矿山、渔场等。布坎南(1965)提出了拥挤成本的概念来区分“纯公共产品”与“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他认为,不存在纯公共物品到纯私人物品的泾渭分明的界限,俱乐部产品是可以适应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只要排他机制的成本低于获取的收益,通过某些技术设计或制度设置就能够实现公共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从而能够以私人的、自愿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架起了桥梁”[1]。后来的学者对俱乐部产品的供给、定价及成员的数量等方面加以深入的研究,但在集体行动形成及公共产品治理方面没能展开研究。

哈丁(1968)提出“公地悲剧”,使得公共资源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地悲剧”指“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被锁进一个强迫他无限增加其牲畜量的系统里。在一个相信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所有人都争先恐后地涌入追求的结果是注定毁灭。公地自由使用带来了所有人的毁灭。”[2]“公地悲剧”反映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危害,再加上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没能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对解决“公地悲剧”问题,要么建立私人产权,要么交与政府管理。由于人们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似乎注定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与近乎疯狂的寻租行为深信不疑,因此,经济学家们(尤其产权经济学家)异口同声的政策建议是“建立私人产权”。但是,后来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如Quiggin(1988)[3]和Swaney(1990)[4]等人认为,哈丁以后的许多人虽然把公共产权(Common Property)看作由一群所有者拥有、每个人可以自由使用,但这与开放性资源(Open-Access)含义几乎相同,而现实经济中的公共产权却并非如此。开放性资源(或自由准入)指任何人都可以不被限制地开发使用的资源;而公共产权指一群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分享资源的各项(使用)权利,它限制谁使用、何时和怎样使用,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机制赋予权利和实施义务。容易引起“公地悲剧”的仅仅是“开放性资源”。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中译本,2000)的公共池塘资源①自主治理理论使得公共资源问题研究得到迅猛发展,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内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5]其内容包括:(1)集体行动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只是一些使用假设的特殊模型,而非一般理论。当特定环境接近于模型的原有假设时,这些模型可以成功地预测人们所采取的策略及其结果,但是,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范围,它们就无法预测结果了。传统模型的前提假设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体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无沟通;二是个人无改变规则的能力。这适用于一些大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因为个体在这样的环境中经常是彼此独立行动、缺乏沟通以及个体改变现有结构需要高成本,但是对于彼此十分了解、经常沟通并且建立了信任和依赖感的小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并不适用。(2)自主治理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奥斯特罗姆在多中心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4个内部变量: 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部规范和贴现率。她认为,在一个自主治理的群体当中,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综合使用政府、市场以及社区自主治理等多种类型的制度安排,这有利于增加信息、改变激励、加强监督和规则的服从。(3)社会资本理论。她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 [6]她认为,能否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不仅在于个人和制度本身,还取决于双方联系的媒介――社会资本。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当成员面对集体行动困境时,仅有意识形态和习俗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规则体系、制度这些形式的社会资本的有效运作,否则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难以避免。

二、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简述

我国学界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林万龙(2002)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定义为:“在乡或村的范围内提供为乡村社区农民(或其中一部分)所消费的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技术信息服务和农村基础教育等[7]。李建(2007)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就是指在一定的农村区域内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8]。王书军(2008)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界定为在乡村范围内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并和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利益攸关的,并为农民集体参与分享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9]。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但除具有一般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农村地区范围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小聚居为主,因此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具有分散性;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生活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农村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相应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上呈现多样性与层次性。另外,在农村社区范围内,人数相对有限、成员相对稳定,是个”熟人社会“,同一社区的居民在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受益方面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国内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研究,一般是借鉴主流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在供给(包括主体、筹资方式、规模、结构、机制和效应)、需求(需求层次、偏好显示、参与意愿、影响因素以及考虑到需求的供给效率)和供给与体制关系(财政体制与供给、地方治理体制与供给)等方面都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总体思路是除少量具备纯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以完全由政府提供外,大量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都可以通过市场化(或私有化)的方式来解决。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问题,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模糊不清不能为多元化供给或治理提供理论基础;二是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需求偏好显示问题仍然没能有效解决;三是没能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进行研究。

从供给(尤其是筹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固然重要,但是这种静态的视角也会对管理、维护、监督和制度供给等问题有所忽略,难以促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随着公共资源治理理论的引进,以及对西方企业治理理论的借鉴,近年来有学者逐渐从治理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问题,也注意到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多元化治理特别是由农民自主治理的重要性,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政府(集权)治理、市场治理、公私合营(PPP)②和自主治理都有相应的研究,在促进农民自主治理的基础上多元化治理上基本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民组成自治组织进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二是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问题仍然没能有效地纳入理论分析的范围。

三、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的研究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与公共池塘资源同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为弥补当前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不足,我们需要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探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包括自主治理在内的多元化治理,以促进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理性农民假设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这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理论前提。(1)关于农民是否理性仍然存在争议,但是如果从方法论意义上来看,理性农民的假设是恰当的,它是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的基础。如果一个理论假设过于符合现实,就难以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甚至难以建立相应的理论。至于理论在经验检验上“外在在一致性”问题,可以引入更多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把量化的社会资本因素作为理论模型的变量),从而使理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2)关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绝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公共产权难以排他而无法解决外部性及“搭便车”问题,因而需要界定公共产品的(私有)产权以实现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或治理)。正如前文所述,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公共产权不见得就是那么没有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明确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公共产权属性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公共产品公共产权与其他形式产权混合并存的可行性及实现方式。这是农民自主治理研究中重要的理论基础。

2.社会资本与农民集体行动的形成。社会资本原本是社会学和公共政策学的理论,经阿罗(Arrow)、斯蒂格利茨(Stiglitz)、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等人引入到经济学中来。中国各地农村的社会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可以用社会资本作为反映各地农村实际的变量引入理论分析中来。在操作上,可以对某个农村社区按照与组织联系(与参与社团比较接近) 、集体行动、参与公共事务、社会支持、社会凝聚力、归属感、信任和互惠等维度[10]设计调查问卷,选择典型地区进行调查,分析调查数据,测量评估社会资本状况。在取得社会资本数据的基础上,内化为博弈或计量模型的变量进行模型分析,使得对农民集体行动形成的模型分析与实际更加符合。

3.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经验研究。大量的经验研究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是否具备较强解释力的关键。我们可以对国内外成功及失败的治理案例分析,归纳有效治理的若干原则、条件与方式。目前国内学者主要的案例研究是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治理方面,可以对相关案例用奥斯特罗姆的8项原则进行检验。①另外,可以对我国目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村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运用不同理论分析可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本质上是强制性制度本身的问题)。根本是要变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为农民的自主治理。

4.农民组成自治组织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制度研究。农民自主治理包含农民如何组成自治组织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制度变迁问题。借鉴诺思及奥斯特罗姆等人的理论,我们可以从这几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农民自主治理的诱因: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市场方式和社会方式供给的缺失和剩余索取权的获得。第二,推动农民自主治理的主体:理性农民及乡村精英的作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作用。第三,社会资本在农民自主治理形成中的作用:减少”搭便车“现象及对农民组成自治组织的激励作用。第四,农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探讨法人型或挂靠在具有法人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自治组织的可能性。第五,农民自主治理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其一,预期收益。包括:(1)影响因素:占用者人数、公共产品规模、市场条件、体制环境、所使用的现行规则、所提出的规则等;(2)收益范围:对获得剩余索取权、规模效应、风险的降低及对公共产品的管理与维护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其二,预期成本。包括(1)学习、规划、设计成本及量化评估;(2)实施成本及量化评估;(3)监督成本及量化评估。

参考文献:

[1] James M. Buchanan,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Economica, New Series, Vol. 32, No. 125.(Feb, 1965):1-14.

[2] Hardin. Garrett.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 162(1968):124-148.

[3] Quiggin. John. Private and Common Property Rights in the Economics the Environment[J].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XXII,No.4(Dec,1988):1071-1087.

[4] Swaney. James. A Common property, reciprocity, and community [J].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24, No. 2(June,1990):451-462.

[5]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9-12.

[6]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67-173.

[7] 林万龙.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历史、现状及改革[J].中国农村经济,2002,(7):27-35.

[8] 李建.农村公共品三维复合属性的新考察[J].改革,2007,(6):69-72.

[9] 王书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困境缓解:剖析河北一个村庄[J].改革,2008,(1):148-153.

[10] 桂勇,黄荣贵.社区社会资本测量:一项基于经验数据的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8,(3):56-60.

Research on the public pond resource self-governance theory and the rural community public goods governance in our country

HUANG Yong-xin,LI Juan

(Economy college,Capital national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00,China)

篇8

关键词;社会变迁 社区治理

一、社区治理的理论基础

“社区治理是管理理论在社会领域的实际应用,是指在某特定社区的范围内,对社区内的公民,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社区治理的具体过程可以描述为五点:一是其特点是治理的横向范围扩大,形成网格结构,注重社区居民的意见权,充分发扬民主,转变单一的以政府为主的治理主体;二是其治理范围是特定社区内的公民的公民利益;三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是治理范围内的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四是其采取的行动过程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与约定的习俗;五是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社区成员的福利等生活保障问题,改善生活质量,使社区更加和谐。

二、社会变迁中社区治理的发展演变过程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一种整体而又全面的结构过渡状态, 它包括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和价值观念体系等等。伴随着社会转型,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伴随我国社会结构调整,社区治理发生了三次较为重大的转型:

1.我国早期实行计划经济,在其影响下,与之相对的所谓的社区治理是单位管理模式。城市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单位”构成全部社会生活,全社会被分解为一个个的独立“单位”。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功能来调配人员,整合资源等。如果想管理好整个社会,就必须管好组成社会的每个小单位。由于改革开放,我们的社会发生环境,制度发生巨变,社会功能逐渐分化,如今的社会已经转型为现代化的的社会。

2.改革就意味着新的变化的出现,传统的合作治理的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其困境表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沟通困难,而出现社区合作治理的困境。因此,社区的治理模式也需要变化。即由原来行政型社区向合作型社区再向自治型社区转变。

三、社区治理的发展趋势(主要讲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

1.社区治理的主体多元化

社区生活的实质是在社区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社区治理牵涉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多元利益主体共存的过程,造成此种现象原因是:首先是社会转型;其次是经济发展需求转变,实行计划经济;最后是社会结构的持续转型。因此,社区治理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伴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入而变化,还引发了利益主体和利益取向的多元化。

2.社区治理的目标过程化

社区治理转变为更加注重过程目标,但是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通过分析可知:首先,要明白社区治理的宏观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围观目标是解决特定社区的具体问题;其次,社区治理的目标要想实现,还要使社区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并对社区居民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社区活动制定相关相关的规章和制度等。

3.扩大社区治理的内容

要想保障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做到社区真正实现为公共事务服务,形成良好治理,就要扩大社区治理的内容,内容都是社区居民最关心的自身利益问题,如:一是社区的环境,包括绿地,活动设施,报刊宣传专栏的建设,以提升社区的居民文化生活水平,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二是建设社区卫生防护站,保障居民的卫生,医疗问题;三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四是解决社区居民的福利问题。通过整合衣食住行等多方面资源,保障保障社区治理顺利进行,提升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4.形成多元主体,上下互动的社区治理过程

多元主体,上下互动的社区治理是目前最符合治理过程发展需要的治理,能够从多角度,多方面实现社区治理不同主体的利益需要。因为社区治理强调的的是各治理主体等参与者多方互动,协商制定社区治理的目标,并在探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社区居民,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协作实施的过程。

四、对未来社区治理新模式的构想

“社会复合体”,就是按照社区治理发展的趋势构建社区治理的多元利益主体,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居民等,就是政府,社会,市场的等多方主体的互动,使其各方的利益相互重合或发生联系,成为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

在我国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资源结构、人际关系、文化积淀和人口结构等方面差异都非常大,这当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形成的,是由我国这么多年的现实发展所决定的。而这种高度的差异性又促使我国在治理社区问题时必须有高度的针对性,从实际情况出发,西方国家治理上的长处可以适当的借鉴,但绝不可简单的模式照搬由于我国社区情况所具备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在在社区治理前,我们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划分。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每一项事物的发生发展都离不开信息网络的影响,适者生存,我们必须寻求适应社会环境的更为先进的治理方法。

在管理好城市社区的基础上,还要要重视村民和村庄的治理,实施社区化管理,推进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社区治理,城乡互动,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M]4-5页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5

[2]史柏年《社区治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4

作者简介:

篇9

摘要:本文从我国政社关系发展历程出发,结合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治理理论的观点,提出“新型合作互动的网状模式”这一理想架构。通过分析当前现状向理想模式转变的困境,得出“政社职能分开”是理顺当前政社关系,实现理想模式之关键节点。并以社区为例,探讨政社职能分开的具体问题,尝试性地提出解决策略。以期促进政社分开进程,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 :政社关系;政府职能;政社分开政社关系,即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静态上讲,政社关系主要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影响、社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三个方面。政社关系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方面,政府具有内在扩张的本能,而社会自主力量的成长易对政府形成约束,二者之间难以达到良性平衡,因此处于长期博弈状态。另一方面,政社关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因素的影响,随环境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十报告提出“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厘清政社关系现状,针对政社分开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分析原因,并探讨解决对策。

一、我国政社关系发展历程概述

有学者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概况为五种类型:公民制衡国家、公民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政府与社会之间,伴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二者之间力量消涨,职能转化,政社关系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改革开放之前(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社完全合一。政府以单位制为主导,组织控制“单位人”,以街居制为补充,管理无单位居民。政社合一的关系形态下,管理主体一元化,政府全能;管理方式单线化,采取以单位制为依托的垂直式管理;管理手段简单化,仅采取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社会紧密贴合,社会管理的权力完全集中于政府。

改革开放后(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成为重要的调控机制。基于“市场的发展,使政府管理所面临的是一个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社会”这一理论假设,二元制的政社关系被提出,即政府与社会相互独立,互不干涉。政社二分的意识产生,并在实践上进行探索,1980 年,全国性社团猛增至1600 个, 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但是,一方面政府不知如何放权;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发育滞后,力量弱小;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力量不足,决定其难以满足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无法解决其自身产生的消极社会效应。因此,政社关系呈现出“社会依附,政府支配”的特点。

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管理体制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经济方面,市场经济发育愈发成熟,力量逐步增强。政治方面,居委会、社团、行业组织的相关法律陆续颁布,创造出良性的政治环境;社会方面,公民意识大幅度提升,我国社会组织较之改革开放初期,已具备一定的自治能力。社会组织虽仍受桎梏,但亦开始独立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我国政社关系呈现出“以政府为核心,政社逐步分离”的特点。我国政社关系形态演变,如下图所 示:

纵观政社关系发展至今的数种形态,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环境变化,社会管理主体从一元化向二元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社会管理方式呈现多样化。但总体上,我国政社关系仍呈现出“强政府,弱社会”的形态,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这与我国长期强国家、弱社会的国情分不开。

二、政社关系的理想架构-新型合作互动的网状模式

与传统的公共行政不同,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出现,倡导社会组织功能边界的分化,治理主体、治理机制的多元化。分别从两种理论出发,我国学者提出过数种理想模式的设想。根据治理理论的观点,治理的目的是有效地反应公共利益的诉求,实现公共利益。治理理论下,理想的政社关系是“政府在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而非支配性作用”。根据新公共理论的观点,理想的政社关系模式是建立一个以共同目标为纽带、以多个权力中心为特征、合作互动的模式。其实质就是使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从过去的“政府垄断”专为政府、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共同参与的过程。

从我国现实环境来看,我国社会发展的本土化因素不容易忽视。一方面,社会组织从接近真空的状态中发展起来,从计划行政体系中脱胎而出,发展初期依赖行政推动,几乎是城市基层政府用行政力量塑造着社会,社会力量仍不足以独立应对;另一方面,中国人重政府,轻社会的传统观念短期难以改变。

联系我国实际,结合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治理理论的观点,我们认为“新型合作互动的网状模式”是我国政社关系的理想模式,它是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最大目标,以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为多元主体互动合作为基础的,权力分散,权责统一,多元协商,方式灵活的关系模式。

权力结构上,社会管理的权力应分散于社会的各主体,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具有动态性:从自上而下的权力的实施,到多元互动的权力的运用。管理机制上,依靠多元主体的合作网络的权威,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威,打破单一中心论。运行方式上,多元主体应提升主体意识,主动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共同推动公共议题的进展与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成熟的公民社会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在合作网络中,应当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坚强后盾,为其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实现理想模式的关键结点-政社职能分开

政社关系的发展是一个受环境变化影响的渐进过程。以社区为例,要完成当下的政社关系向理想模式的转变,面临如下困境:

1.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2003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突破了82年以来几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局限,将简单的机构改革深化到运行机制的创新上。十六大提出了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行政职能定位,明确街道承担的职能以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为主, 居委会的职能则是居民自治。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可能一步到位,两级城市基层组织的定位与职能划分亦较为笼统,使体制改革的优势无法体现,使得二者在互动过程中必然相互制约。

2.政社分开的动力不足

对政府而言,对政社分开的积极性缺乏。一方面,基层政府存在大包大揽的惯性。政社职能边界模糊,不知如何放权;出于维稳的压力,亦不敢放权。另一方面,近年来机关精简整编,部分机关通过“官办”社区的形式,弥补行政人员不足,延伸相关职能,使得机关与社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社区而言,由于政府与社区职能界定尚且模糊,社区在脱离政府管制后,面临自我定位的困境,对政社分开亦缺乏积极性。

学界多对政社职能进行宏观探讨,即政府职能转变、政社职能分开的应然性分析。对于政社职能如何转变的探讨却相对模糊。而造成困境的关键恰在于政社职能划分不明晰。政社职能划分面临如下几个具体问题:

①政府与社区履职方式混淆。政府将监管责任和具体落实责任一肩挑。形成一肩挑的原因在于部门利益的制约使政府具有主观偏好与政社职能划分的路径依赖。②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NGO、社区等社会组织力量普遍薄弱,实际能承担的社会职能难以界定。在此现状下,政府哪些职能应该外放,职能应该如何外放,社会应以何种方式承接,都成为政社职能分开面临的现实问题。

③社区经费的依赖性。政府表面上将微观领域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转移给了社区,但由于没有费随事转,反而加重了社区负担。看似精简了政府的机构和职能,但实际只缩小了政府的组织边界,政府的功能边界没有改变甚至仍在扩大。

四、政社职能分开的对策探究-以社区为例

基于群众自治发展来说,政府职能在于启动社区建设,规划或参与规划社区组织体系的建立。在实践中,政府职能的度的把握是关键。我们尝试性地提出对策以解决政社职能分开面临的问题:

1.以法制和契约规范政府与社区组织间的关系

政府与社区组织在承认双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形成了双向约束机制,避免行政专横和职权滥用,提升二者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2.独立社区财政体系,多元社区经费来源

社区建立自主独立的财政体系,增加社区建设经费渠道,减少社区与政府在人、财、物方面的牵涉。有利于二者职能明确划分,促进政社分开进程。

3.优化社会环境,关注NGO 组织培育与发展

在新型互动网状模式的建构中,要求主体多元,各方参与的互动性。NGO组织的发展,是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力量提升、政社之间有效互动的要求,为政社职能的具体划分提供了可能。

4.提升公民社会意识,发展社区自主管理

把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分开,把部门职能与一般社会职能分开,培养社区自我管理组织,提高社区自律水平,提升公民社会意识与自主意识,将大部分公共事务还给社区进行管理。

5.构建合理的协商程序和规则

社区参与能力的平等协商能否顺利展开,关键是协商程序和规则的合理设计。首先,建立一个能够产生广泛代表性的协商主体遴选机制; 其次,保证各方协商能力实质平等,因为协商的意义于在合理化方案,要保证各方基于平等的信息资源和论辩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新文.政社关系视角下公共政策工具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5).

[2]杨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及其转变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1996(09).

[3]徐金燕,蒋利平.治理理论视角下社区公共服务政府的角色定位及行为的优化[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01).

[4] 陈伟东,李雪萍.社会自组织的要素与价值[J].社会学,2004(03).

[5]任远.草根的全球化与本土化:我国和西方城市社区发展的比较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5(06).

[6] 陈雪莲.从街居制到社区制:城市基层治理模式的转变——以“北京市鲁谷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为个案[J].华东经济管理,2009(9).

[7] 方国平.新型政社关系的重构[J].中国行政管理,2010(4).

[8] 徐宇珊.政府与社会的职能边界及其在实践中的困惑[J].中国行政管理,2010(4).

[9]陈伟东.城市社区自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3(04).

[10]崔运武.论城市社区建设中政府职能界定和实施的三个基本问题[J],中国行政管理,2003(09).

[11]郑永超,李春宇.我国政府职能社会化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09).

[12]陈吉利,郑大发.社会管理社区化:实践困境与完善思路[J].前沿,2011(21).

[13]王学义,龙少华.社区服务与管理:影响因素及实证研究[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0.

[14]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篇10

【关键词】过渡型社区;治理困境

1.过渡型社区的界定

城市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世界性的社会经济现象。截止到2008年,我国城市化率已达到44.9%,城市化率近十几年年增长都在1%左右。“过渡型社区”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产物。过渡型社区,不是自生自发形成的社区,而是通过某种外部力量在短期内形成的,实践证明,多数情况下,是在政府强制性权力的作用下形成的,因其居民尚处于市民化过程中,因而有学者称之为“二元社区”或“过渡型社区”。

笔者认为,过渡型社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权力层面讲,过渡型社区是从“村民自治”到“居民自治”的过渡,“村民自治”承担了生产与生活两方面的职责,然而“居民自治”因其已纳入到城市政府规划之中,社区治理的部分职责由政府承担,所以,在此过渡的过程中,完成制度保障的过渡是过渡型社区治理问题的关键。第二,从经济层面讲,过渡型社区大部分由失地农民组合而成,农民“依地而活”的生产方式被打破,重构新的生产方式需要一段时间,如何最大程度减少“生产方式真空”带来的伤害,是过渡型社区治理的又一问题。

2.研究设计及数据处理

本研究结合目前国内的研究现状,对徐州市H社区这一过渡型社区展开个案研究。本研究调研包括随机抽样的社区居民个人问卷调查和根据调查目的选择不同人群代表性人物进行的个人深度访谈。调查问卷着重考察社区居民对社区基础设施的满意度、居民的社区参与、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及认同感等几大方面,并收集了被访人的部分个人信息: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个人收入等多方面的信息。在我们的调研中,多次在H社区过渡型社区共选取10位居民进行个人深度访谈,形成一定数量的个人深度访谈资料,与问卷调查所收集的数据结合在一起,为研究H社区这一过渡型社区治理提供了比较完整系统的数据资料基础。

本研究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目标和方案,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调查结果如下:共发放问卷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15份,问卷有效率为95.8%。其中,一般情况为,从性别比例来看,男性为45.22%,女性为54.78%。

从文化程度来看,小学及以下为33.9%,初中为33.0%,高中或中专为22.6%,大专为6.1%,大学本科及以上为4.3%。

从年龄段来看,19岁以下为3.5%,20-29岁为28.7%,30-44岁为22.6%,45-59岁为15.7%,60-70岁为17.4%,70-80岁为9.6%,80岁以上为2.6%。(注:所有结果均为SPSS18.0运行的自然结果。)

3.徐州市H社区治理困境

3.1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问题

失地农民是“过渡型社区”中的第一批常住者,他们大都是被动进入社区的,即是指主观上不愿意被城市化或还没作好城市化的准备,但由于受各种客观原因的影响而不得不放弃农业生产方式和乡村生活方式,最终被融入城市的。据调查,H社区是由11个自然村组成,共3万多人。因徐州市政开发需要,各村庄从2006年起,陆陆续续进行搬迁并集体安置。他们是和H社区这一“过渡型社区”同时同步产生,“过渡型社区”在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也就是这些居民所面临的问题。

按照H社区居民的说法,他们现在不是农民身份,因为现在没有了土地,但也不算是具有城市居民身份,因为他们现在的生活待遇并未达到云龙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失地农民是被动城市化的,“时间性”效应导致自我认同的转换滞后于物质的搬迁,“空间性”效应带来的强烈的相对剥夺感阻碍了自我认同系统的转换,导致自我认同失调。在H社区中可以明显的感受到存在的相对剥夺感的增加。在传统农村社区,村民之间由于就业、生活方式等同质性高,即使存在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停留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但是在“过渡型社区”形成过程中,各种利益分化聚合导致一部分人收益大幅度提升,另一部分人获利较少甚至是利益受损,从而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尤其是,在被动城市化过程中,原有的集体经济财产被社区中部分人员“瓜分”后,导致H社区中村民间心理的不平衡,产生了较为强烈的不满情绪,进而对于社区“满意度”、“认同感”较低。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相对剥夺感带来的是社区认同度的降低,H社区这一“过渡型社区”虽存在着类似于城市社区的空间形态,但由于内在认同的缺失使得本地居民并不认可自己城市居民的身份,反而是更加倾向于认同过去的农民身份。

3.2居民的社区参与率较低

因为H社区是由不同村庄的村民组成,所以各自为政,各自聚居,依然维持这原有的“村落”生活,对于公共空间的维护、管理存在着“三不管”心态,致使社区的治理情况较为混乱。但是,据收集的数据显示,H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较为强烈,只可惜缺乏参与途径与渠道。

居民的社区参与和制度环境有密切的关系。是否具有参与社区生活和社区公共事务的制度和渠道成为影响过渡型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过渡型社区本身的特点,当前社区为居民参与提供的制度化渠道非常有限。这就导致了很多有参与意愿的居民未能真正参与到社区事务的管理工作中来。当前过渡型社区中存在的合法的对社区公共事务负责的正式机构主要有三种,即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而目前H社区主要是由村委会来管理社区。除此之外,社区中还零散存在着其他的一些衍生或民间组织,如志愿服务队、中老年健身队(自发)等。

3.3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欠缺

“过渡型社区”建立后,由于居民自治组织的不完善以及相当程度的“内卷化”,实际担负社区管理工作的是直接与社区接触的乡镇(街道)一级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对于“过渡型社区”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于社区人口、治安、组织、党建、服务、文教和环境等诸多方面,是一种综合性管理,涉及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过渡型社区”自身人财物的限制,权力与责任的缺失,致使社区自身没有相应的能力提供这些社区公共产品,出现“过渡型社区”管理过程中政府一家独大的局面。

据调研,H社区存在较为严重的治安问题,以及无公共厕所等生活问题。对于社区的管理,在过渡型社区阶段,H乡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其管理的力度,为H社区的居民自身建设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外部环境,进一步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适当放权,积极培育社区自治组织,提升居民的综合素质。

4.结语

过渡型社区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社区,存在着环境卫生恶化,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等问题,无论是在社区景观或是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与市区形成强烈的反差,成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的“老大难”地带。然而,如果不能够将过渡型社区进行良善治理,那么,很可能,过渡型社区的进程会是对于失地农民的新一轮的剥夺,不单单是经济上的,更是精神上的。

【参考文献】

[1]何艳玲,蔡禾.中国城市基层自治组织的“内卷化”及其成因[J].中山大学学报,2005,(5):104-109.

篇11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理论;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多元化;自主治理

中图分类号:C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1-0057-02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由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诺姆提出的,这一理论主张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多赢”,即网络结构中每个参与者都能够获取各自的利益所得[1]33。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在我国的应用领域

(一)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解决教育问题

多中心治理理论最初引入我国是用于解决教育问题,曲正伟指出多中心治理体制在我国义务教育治理中具有适用的合法性,提出了保持各中心之间均衡和突出政府责任主要性的多中心治理体制[2]9。付小倩等从建设主体、建设路线、制度创新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多中心思路,为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优化、深化提供了有益借鉴[3]106。

(二)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解决我国环境问题

刘芳雄最早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解决环境问题中,对于温州企业忽视环境保护责任的现状,提出了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指引,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的合作解决温州环境问题[4]139。对于我国城市地区的雾霾问题,刘菲提出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健全社会的参与机制,实现由传统到“绿色”的环境治理模式转变[5]1-2。

(三)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解决我国农村事务治理问题

对于农村公共物品在供给总量、供给结构上存在的问题,李莹莹提出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指导,改革农村公共物品单一的供给主体,构建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组织三位一体的多元化供给主体[6]1。张海涛以多中心治理为视角,探寻乡村治理的新模式,提出了发挥第三部门、农村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在政府治理中的补充作用,形成多个中心相互协作治理局面,形成村级治理的“善治”局面[7]1。

(四)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解决我国城市社区治理问题

对于我国社区居委会一支独大格局的负面影响,刘伟红提出了发展其他社区组织,提升社区组织发展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形成多中心的公益物品供给格局,以打破社区居委会的绝对优势状态[8]88。对于我国城市社区存在的问题,史敏应用“多中心”治理,提出落实治理主体多元化,培育社区自主治理组织、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热情,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组织的关系,通过不同平台促使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中[9]1。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在我国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偏离纯粹意义上的“多中心”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多中心治理理论中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指公共部门、企业、非营利机构、个人均可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并以平等的地位处理公共事务以及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我国学者建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大多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在此基础上发挥企业、福利机构、公民个人等治理主体的作用,这种“多中心”趋势,偏离纯粹意义上的“多中心”,表现为在政府这个轴心的周边围绕着几个不完全依附、部分自治的治理主体,这种模式主要是在政府指导下,各层级主体发挥相应的治理作用,层次化清晰,不同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较少,这种现象是根据多中心治理框架来寻找我国与之相对应的元素,通过协调政府职能与各级主体达到治理平衡,偏离了纯粹意义上的“多中心”。

(二)与我国国情结合得不够紧密

多中心治理理论主要是在美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提出的一种治理模式,以美国联邦制国家结构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设计的,尽管我国公民社会发展水平大幅提升,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但在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权利运用的民主化程度、社会组织运行的自主化程度、政府权力分配的合理化程度方面,都与理论最初要求存在差异。作为一种非本土化理论,我们在应用该理论时,不能完全照搬而要与我国国情结合,虽然我国学者做出了相应的努力,但这种结合还不够紧密,大多学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介绍,未能建立起实践性的理论框架体系,理论的本土化推进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提升多中心治理理论应用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注重理论应用角度的自发性

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自主组织、自主治理,多中心主体之所以能够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主要取决于他们的行动团体是多元主体的自主组织,在自组织的过程中不同主体会以平等的地位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处事原则,这一过程确保了多元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学者项麟通过在北京“浙江村”为期6年的深入考察和了解,对浙江村自有的一套治理模式进行了研究,从最朴素的事实中发掘我国社会存在的自主治理。浙江村的社区生活以由亲友圈和生意圈构成的系为基础,每个人都有一个“系”的关系网,两个圈子重叠的部分是核心系,人们靠亲友圈来组织平常的生活,多人与个人多向投资格局促使不同的亲友圈、系之间交叉重叠,增强了一些人纠纷调解和经济能力以及在各自朋友圈的声望,这些人影响范围深远,波及到它原来的系之外,这种机制促进了“大人物”的产生,这些主体构成了浙江村社区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浙江村的生意交往中人们通过掌握对方的底细减少风险,亲友圈在其中发挥着积极的中介作用,例如:在A的系中他与B是亲友关系,B与C又是亲友关系,那么A在与C开展生意合作时可以发挥B的连接与监督作用。广泛的亲友圈不仅可以对对方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其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人们在亲友圈与生意圈的互动中锁住客户,一个系的人共享这组具有锁住能力的亲友圈。浙江村内不同的关系之间构成了关系丛,使人们有很强的互相帮忙意识,认为互相帮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A帮了B的忙,C又来帮A的忙,因此帮助别人实质上是在给自己的“关系丛”投资,“助人者人助之”,这个“人”在村内所包含的主体是相当广泛的,同时浙江村内的生活透明度极高,如果不帮会遭人闲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人们互相帮助的积极性。村内的大人物主要提供大院、市场等公共场所和调解内部纠纷,是社区组织的核心,大人物和小人物各做各的生意,内部关系的编织构成大人物的权威基础,对于不能解决的纠纷都要找大人物进行调节,同时大人物也乐于为人提供服务和帮助而不计回报,这样反过来也能提高他在关系丛中的威信。浙江村的这种自主治理模式不仅加强了和外部经济体的“联结”,促进了自身社区的持续发展与扩张,也积极改变着外部社会的经济格局。这样源于社会内部自发性的自主治理是与多中心治理理论相符合的,从这种自发性的角度出发引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发挥治理理论的指导作用以解决我国社会组织自主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社会环境内部的自主治理模式是需要广大学者加强研究的地方。

(二)提升治理理论与我国国情的结合程度

多中心治理理论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主张多种制度规划相结合,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对社会管理中遇到的集体行动困境做出良好的响应,这与我国公共事务管理本身层次多,复杂性强的现状相吻合,为解决由政府单一管理造成的集体行动困境提供了思路,对我国公共事务治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但不同国家国情不同,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组织之间的具体情况还会有所差别,所以在引用针对美国国情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时必须对其进行本土化的改造,使构建的多中心治理模式符合我国实际。

学者陈剩勇、马斌在《温州民间商会: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析―温州服装商会的典型研究》一文中对多中心治理实现的制度机制进行了研究,作者指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主要以公用的草地和山地等“公共池塘资源”为研究案例所得出的自主治理理论,在分析温州民间商会的自主治理时,显然还应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之下做一定的修正和本土化的建构[10]33。温州民间商会是相关业内人士为在行业混乱无序,政府无力解决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以其良好的自主治理绩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者根据奥斯特罗姆自主合约治理的八项原则:分享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之边界界定清晰;使用、供给与当地具体情况相适应;集体选择安排;有效监督;越“规”的分级制裁;低成本如论坛式的冲突协调机制;对组织权的认可;分权制组织[1]17。分析了温州民间商会的生发机制―制度基础和内在逻辑、温州服装商会―制度变迁与自主治理机制的演进、温州民间商会的制度困境及其发展出路,最后总结与探讨了自主治理与政府作用。这样一种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应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分析及解决我国社会自主治理的生发机制及存在问题的方法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较强的理论指导意义,需要广大学者进行广泛研究。

参考文献:

[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2]曲正伟.多中心治理与我国义务教育中的政府责任[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23).

[3]付小倩,袁顶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多中心建设[J].现代教育管理,2014(7).

[4]刘芳雄.多中心治理与温州环保变革之道[J].企业经济,2005(4).

[5]刘菲.多中心治理视角下H省雾霾治理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4.

[6]李莹莹.多中心理论视角下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研究以阜新市为例[D].沈阳:辽宁大学,2011.

[7]张海涛.多中心治理:劳务输出地区乡村治理新模式――以四川省南充市为例[D].重庆:重庆大学,2013.

[8]刘伟红.多中心理论视野下的社区发展路径分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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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中心视角下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研究 多视角下广场舞存在的问题分析 “多中心治理”的企业现代网络自媒体管理模式探讨 论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构建 多中心治理视角下新型城镇社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研究 多中心视角下的“公地悲剧”治理研究 广场舞的治理困境 多中心治理视角下高职人文素质课程体系的构建与管理 治理理论视角下的大规模学校年级部管理模式的探索 多中心治理理论视角下的研究生学术失范治理 试论当代社区广场舞的作用 社区视角下的环境治理机制分析 分析社会资本视角下的社区治理 内部治理视角下的人力资源经济管理模式构建策略研究 多园区管理模式下的机制建设 战略视角下的企业项目管理模式探讨 战略视角下的企业项目管理模式研究 多中心治理理论视角下中国乡村治理创新模式探究 权力配置视角下的社区治理 人力资本视角下的高校二级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广场舞“跳”出社区治理新难题:http://.cn/locality/content/2014-04/02/content_5419469.htm?node=31369

[3]广场舞屡遭抗议缘于公共服务缺失新华网:http:///politics/2013-11/15/c_118150206.htm

[4]广场舞与公民文化:“公民自治”是个好东西:http:///insight/special/guangchangwu/

[5]廖红.论公共体育场馆资源利用率低的成因,太原理工大学体育学院,搏击・体育论坛,4(2):6-7.

[6]多中心理论视野下的社区发展路径分析 刘伟红 山东师范大学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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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的分类及其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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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争性政治中的群体差异与资源借用:中产抗争与农民抗争的个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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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委员会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

业主委员会在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困境”,集中表现为业主委员会的“缺位”“集体行动”中各角色主体的“错位”以及“集体行动”中缺乏内外治理的有效互动。

1.业主委员会的“缺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即业主委员会。但实际情况是,全国城市小区建设中,业主委员会发展速度已远远落后于物业公司。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得到及时组建,有的及时组建起来,但发挥职责不明显,物业自治主体“缺位”现象非常突出。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及时建立与健全,其原因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某些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消极抵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视之为自己的克星,对成立业主委员会不甚热心,或在成立的过程中设置种种障碍,使小区业主委员会得不到健康发展。二是广大业主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自觉性,或存在较严重“搭便车”心理。业主委员会的“缺位”给物业管理与社区发展带来诸多问题:(1)物业公司作为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小区内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等于小区没有“主人”,物业公司既当“管家”又当“主人”,不受监督的物业公司就会做出有损业主利益的事情。(2)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使物业管理自治内部缺乏对话机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纷争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引发不理智的事件甚至暴力冲突。(3)影响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难于解聘,经营水平差的物业公司也就不可能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影响社区自治机制的成长。(4)妨碍社区合作和公民自治精神的培养。

2.“集体行动”中各角色主体的“错位”。在全国各个城市的小区治理中存在各种利益冲突,有时甚至出现“流血事件”。其实质就是“集体行动”中各个行动主体的角色出现了“错位”,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政府等组织在小区治理时出现了角色混乱、功能模糊。业主对物业管理参与性较弱是“集体行动”的常见现象。其主要表现为部分业主缺乏物业管理常识,存在“搭便车”现象,身份转换不适应,“等、靠、要”等依赖心理严重,仍然习惯于把自己当作“单位人”,而不是“社区人”。业主参与度低不仅影响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而且还影响成立后的业主委员会的有效治理以及住宅小区的公共利益的实现。

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其最大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它在供给物业管理时,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又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特别是当“委托人”缺位的情况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就会出现“集体行动”中的“逆向道德”问题,现实表现为物业管理价格高、物业管理供给不足,出现物业管理的“供给失灵”。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者,在小区治理中却出现了责任缺失现象。作为住宅小区治理的最初推动者,其在实行政府服务社会化、政府职能市场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对保障业利、保护业主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承担必要的服务和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保障。同时政府某些部门和官员在对物业管理方面也仍然运用单一的行政命令式管理方式,造成了政府部门在“集体行动”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

3.“集体行动”中缺乏内外治理的有效互动。目前,我国新建的城市住宅小区,在同一个居民群体中出现几个并行的、功能重叠及所属组织不同的居民组织,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这些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协作和沟通,造成社区内居民思想的混乱、行为上的冲突及有限资源的浪费,从而影响城市社区的健康发展及我国改革成果的进一步深化。这种矛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而日趋激烈,例如,以业主为中心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以居委会为中心的社区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以财产关系、利益关系、亲缘关系等为纽带的居民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和传统的街道、居委会管理组织之间的矛盾;社区居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取向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取向之变化的矛盾等等①。

从实践上看,不同组织在利益、权限及活动领域存在矛盾、相互之间尚缺乏或者尚未发展出各自都能接受的协调机制,这既是我国多中心治理结构中政府、企业、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组织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也是业主委员会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缺乏有效互动的现实表现。

二、业主委员会善治的基础:物业管理的属性分析

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本质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二是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从消费行为方面讲的,即一个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其他人对它的同时消费,并且每个人的消费对象都是该物品的供给总量,增加一个人也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效用。非排他性则是从消费主体方面来讲的,即不能根据某人是否付了费来决定他的消费资格,准或许可。因此,判断一个物品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可以根据这两个特点来判断。

1.物业管理在非竞争性方面的特征。非竞争性主要是从消费者主体数量和消费者获得效用的数量上对公共产品进行界定的。从消费者主体数量上看,物业管理对消费主体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或者说,物业管理存在着“容量”问题。在它的容量之内,对物业管理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增加一个消费者(业主)不会影响现有消费主体(业主)的消费效用,也不会增加物业管理的边际成本。但一旦业主数量超过了容量限制,如某些开发商为了获得超额利润,不惜减少绿化面积、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缩小楼栋之间的面积,违规增加楼层来增加消费者(业主);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公共设施违规出租给非业主(物业其他的使用人),则业主对物业管理这种产品的消费就会出现拥挤状态,每个业主获得的效用就开始减少。换句话说,物业管理产品的消费就开始产生竞争性。这是物业管理与纯公共产品的一个明显区别,或者说,是物业管理服务产品的第一个本质特征,即局部拥挤性。从消费者对公共产品获得效用的数量来看,在一定时期内每个消费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消费数量和获得的效用数量是各不相同的。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区别,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需求数量有区别。这种需求数量区别可能由其收入水平和消费习惯等因素决定。例如经济收入高的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需求量就会大一些。二是物业管理在消费数量上是可以计量的。每个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或一年内,使用物业管理的数量都可以计算的,它的表现形式是物业管理费,即我们可以从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面积的大小来衡量。当然这里不能排除存在有强烈的物业需求但因经济状况而不能对物业管理进行“消费”的情况,如以前的倒闭单位的职工住房,由于单位已不存在有的物业管理几乎是没有,很多的房屋由于经济原因而年久失修,成了“危房”。由于这两条原因,就产生了物业管理消费数量上的非均等性,即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对物业管理使用数量上的差异。应该说,消费数量上的不同是私人产品的特征,但是由于它与准公共产品共同消费性同时并存,因此也成为我国物业管理的一个本质特征。

2.我国物业管理在排他性方面的特征。我们知道,纯公共产品是完全不排他的,但物业管理由于具有拥挤性特征,因此便具有局部排他性。(1)物业管理不能完全排他,否则它的消费主体数量就不会大于1,或者说就不具有共同消费性而变成私人产品。比如,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内容就是对业主的公用部分、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绿化、安全、卫生等进行管理,在小区内的所有人包括业主、使用人、甚至外来人(如邻近小区的人到这里来娱乐、休闲)就都可以享用物业管理的服务。(2)物业管理又不能完全不排他,面对现阶段物业管理的相对短缺,那样就会造成拥挤和消费上的竞争性。例如,物业小区内的卫生、绿化、安全等主要是由小区内的业主付费使用的,因为物业管理主要针对业主服务的。因此,物业管理具有局部排他性特征。物业管理的局部排他性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它可能表现为不接纳某些社会成员作为“俱乐部成员”(如通过付费只对该小区提供服务和生产),也可能表现为采用高价格使某些人退出消费行列或不能进入消费行列(如纯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产品更加高级、先进,采用电子监控系统等高科技手段进行管理,它的物业管理非就相应的高)等形式。

3.对我国物业管理的属性的认识,除了传统的研究方法之外,在事实维度之外还应加上空间维度,即必须对我国物业管理在各个地方的数量分配情况加以研究。因为对任何产品的消费都是相对于一个特殊的地理位置而言的,只有消费者在确定了某一位置之后,才能对所提供的产品的数量和类型进行选择。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某些公益物品可能并不带有空间的限制(例如从研究和开发获得的受益);但对于其他公益物品来说,尽管新来的居民无形耗费更多的成本便可以获得其收益,然而这种收益却局限在一个社区中(可能会溢出某些利益到邻近的社区)”②而物业管理正如前述,它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住宅区域内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地方性质的准公共产品。相比之下,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前物业管理看成是纯公共产品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这一主观看法,属于一种制度安排,而不是由于物业管理现实属性决定的。鉴于此,我们对我国的物业管理属性的认识一直存于悖论之中——从地方性的准公共产品到制度化的纯公共产品。这种理论与现实的反差,现实与理想的错位导致我国住房制度中物业管理供给的失灵,同时也是业主委员会在集体行动中产生困境的根源。

三、多元协作治理:业主委员会善治的路径选择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是由理性人组成的集团通过集体选择的方式供给公共物品的过程。集体行动失败被认为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人们无法通过价格机制分配公共物品的供给成本和分享公共物品带来的受益。但是通过建立配套的激励制度,能够在集团内部形成有序的社会交换关系,促进社会协作,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包括利益集团等社会组织,“私人集团和组织也能提供公共物品”③业主委员会就是基于住宅小区内存在集体行动的必要性而产生的逻辑结果。

解决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行动困境,首先需要物业管理的生产和提供区分开来。因为,生产者与提供者相区分是解决公共产品由政府以外组织和个人供给的理论关键④。

所谓的“生产是指物理过程,据此公益物品或服务得以存在物,而提供则是消费者得到产品的过程”⑤。由于以往对物业管理非分割性理解上的偏颇,政府和理论界通常把物业管理作为物业服务生产、分配和利用的一个整体过程,即物业管理的生产与提供是不可分的。现在随着物业产权的明晰,业主委员会权能的加强,可以并可能把物业管理的供给分成对物业管理的生产和提供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生产过程,即政府、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生产,由他们生产适当水平的物业管理服务。这种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有三个生产者:政府向业主提供的服务(如电信部门、电力公司、邮政部门、自来水公司、房管局等)、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为自己提供的服务(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物业)。第二过程是提供过程,即业主委员会把业主对物业的需求提供给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