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8 10:50: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区治理的困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7-0021-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开始了“村改居”的工作,它是城市化下一种新的社区模式,不同于城市社区居民治理的模式。
一、“村改居”社区的兴起及其特点
“村改居”工作兴起于21世纪初,是中国城镇化过程中所特有的现象。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0%,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了“村改居”的工作。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在经济结构上基本摆脱了传统第一产业的束缚。再者,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生活方式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卷入城市化的洪流中,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化率从2000年的32.6%增长到了2012年的52.6%。北京的城镇化发展尤为迅速,城镇化率增加近20个百分点,除北京与天津外,其他省份城镇化发展也处于加速阶段,从1995年到2008年,福建、江苏、浙江三省城镇人口比重均增加25个百分点以上[1]。城镇化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省市“村改居”工作发展迅速,如胶州湾海底隧道建设挤占土地导致4个村村民的集中安置,直接由农村村落成为城市社区。济南市到2004年底,“村改居”数量就已经达到了102个,占城市社区居委会总数的25%[2]。
“村改居”的兴起主要是经济发展与城市化的推动,这一城市化下的产物,有自身的特点。第一,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城镇化的发展,原来的村委会一夜之间挂起了社区居委会的牌子,但并不意味着成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它是迈入纯城市社区建制的过渡阶段。原来的村委会工作重心在经济上,村主任总把修道路,挖井种树等事情的处理状况放在工作的第一位,而把一些公共事务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现在“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逐渐进行从发展经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转变,如社区共建,社区注重联系居民,按时发放居民社会保障补助。模仿城市居民组织选举,积极发展社区联系居民的机制,定期社区党员走入贫困家庭,进行一定的扶持。再者,社区居委会面临“村改居”后原来农村集体财产的安置,社区居民的就业以及权益保障等问题,从现实来看,这些问题涉及了原来村民直接的利益,处理这些问题更加的棘手。“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面临新的考验。第二,居民与居委会关系的逐渐转变。相比从前,村委会由于对“有关集体土地的使用、乡村事务的管理、征缴税费及乡村整体发展的决策,都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3]。可以看出,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相互联系更频繁,村民对村委会更具有依赖性。“村改居”后,由于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更多地把工作重心放在了环境卫生,文艺活动,计划生育等事务上来,社区与居民的经济利益关系削弱,并且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使居民与社会有了更多的联系,居民对居委会的联系逐渐稀松,依赖性变小。
二、“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困境
(一)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偏重
“村改居”社区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的过渡阶段,这些社区行政化色彩偏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村改居”社区被纳入城市居委会后,管理体制行政科层化,居委会人员的任职条件等都由街道确定,很多事情唯街道办马首是瞻。以前村委会财政由集体经济承担,但是进入城市转制以后,由街道拨付,并且经费减少,造成社区有事时经费拿不来的困境,还要向街道上级部门申请经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区对街道的依赖。第二,工作方式行政化,命令化。政府的职能部门经常把任务推给街道,但“下任务不下权”、“下事情不下钱”[4]。以前的村委会基本出面协调本村的大小事务,基本顾忌到每个人的利益,但是在城市中,社区转变了角色,充当了服务者的角色,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把任务委派给街道,街道下放任务,把社区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社区成了上级部门的“一条腿”,把引导变成了指导。社区疲于应付上级任务,而忘记了自己服务的功能。
(二)居民参与不足,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现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行政化效应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淡薄,社区动员能力不足,弱化了社区自治的能力。撤村后,虽然村民在户籍身份上变为城市居民,却因为缺少新的联系纽带而出现疏离化的倾向,这样更加需要新的组织载体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同时,外村人及外地人口作为城市新的人口群体,打破了原来农村的“半熟人”社会。这些社区居民离开了原来的村落,脱离了原来的村委会的管理,对现在的社区缺乏认同感。多数村民进入城市后,有事还是会找原来的村干部,很多村民“居”在社区中,而非“生活”在社区中。在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接受现有的“村改居”社区治理模式。当问到你关心社区的事情吗?大多村民认为没什么事情找社区干什么,平时也很少关心社区的事情,社区工作人员有事叫就去,没事就不去社区。大多数“村改居”的居民政治的参与意识强烈,可是政治参与行为不高。除此之外,“社区治理是基层多元利益主体进行集体行动和选择的过程,社区治理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与关系,现代社区分化为功能各异的各类现代社会组织,与传统社区相比具有高度的分化性。”[5]受主客观影响,“村改居”社区居民对现有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的很多活动都是由赋闲在家的老年人参加,年轻人都忙于工作,社区成立的一些协会或者兴趣小组都是和老年人有关,对于年轻人来说,社区由于经费等问题,难以开展活动吸引年轻人的眼球。社区由于参与主体的局限性,再加上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导致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三)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相对缓慢
当前“村改居”社区自组织的发展面临一些困境。“村改居”后的居民主要由原来的失地农民组成,39.7%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是在“初中及以下”,有29.3%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中技)[6],这些居民大多是年岁较大的老人,文化程度普遍低,对于社区规章制度也不是很了解,缺乏参与社区事务的前提和动力,目前是阻碍社区自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大多数“村改居”居民在受访中谈到,社区的事务自己也搞不懂,按章办事就行。再者,“村改居”后,大量外来人口涌入社区,对社区事务关注度不高。“村改居”的社区居民发展自组织也只是局限于有共同爱好的一群人,他们组织兴趣协会,文化活动,但这些自组织没有制定相关的组织制度,人员编排,主要是靠熟人社会间的情感维系,情感的维系具有很大的易变性,如果情感有所波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成员对组织的参与。
三、解决“村改居”社区困境的路径
(一)逐步理清“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
当前,许多城市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处于被领导和领导的一种关系,“村改居”社区效仿城市社区的运行机制,直接承担上级指派的任务。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社区居委会协助,配合上级政府管理社区事务,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其主要的职能是行使社区居民赋予的自治权,为社区居民服务,应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关系,可以尝试在基层政府与社区之间建立一种委托―“式契约关系[7]。政府作为上级领导,对社区事务应该是给予指导、协调、动员、监督的功能,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而不是参与干涉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为其人,按照上级指示完成各项工作,以此有效地推进两者平等合作的关系,除此之外,社区作为自治的载体,应该改良方法,广开渠道,积极配合,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好的条件,并且让居民感受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甜头,关乎社区重大事件时,可以召开居民听证会,制定相关制度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使居民参与到社区管理之中。社区居委会不再是上级政府的“一条腿”,而是帮助上级政府更好地进行基层治理。
(二)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制度规范,逐渐完善居民自治
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居民参与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参与方式,参与对象等,加快建设“村改居”居民参与的建设,在“村改居”后,需要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长效机制,必须用制度来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再者,方便提供便捷的参与渠道,各个“村改居”社区根据本社区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参与程序,让居民一目了然。
“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8]。也就是说要加强居民自治的制度保障,居民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居委会选举,居民会议主要进行决策议事,由居民集体讨论的自治章程为主作为民主管理制度,准时无误地公布社区重大事务,向居民公开的民主监督制度。这样做,可以使居民有了制度的保证,也给居民自治提供了一个标准。在对“村改居”的居民进行采访时,居民们认为居民有权力选举居委会班子,对此他们表示很满意,对于整个选举过程,大多数居民认为选举过程还是比较公正的,认为通过选举可以选出好的领导。
(三)发展社区自组织
“国家太大,社会成员之间不可能建立面对面协调机制,社区较小,居民之间可以而且事实上存在面对面协调机制;市场信奉‘没有免费的午餐’,市场不信眼泪,而社区提倡邻里互助,关爱弱势群体。”由此看来,社区自组织是国家和市场的补充,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社区自组织优于“被组织”,在自组织环境下,社区居民的生活关联度,熟悉程度都比较高,它内在的规范能够让居民无形的自组织起来,降低了社区治理的成本。如何实现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社区外力的支持,同样也需要社区居民自组织对社区内部事务的整合配置,从而实现社区的“善治”。目前,“村改居”社区最主要的自组织是社区居委会。许多居民自发组织形式多样的协会,可以不仅丰富生活,而且为社区居民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平台。社区自组织和社区治理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发展社区自组织,是为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自组织是衡量社区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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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参与;困境;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F590.7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0439-8114(2011)11-2354-04
The Dilemma and Governance Path of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in Ethnic
Village Tourism
LIAO Jun-hua1,2
(1.Guizhou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Guiyang 550025, China;
2.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benefit of community residents and increasing their participation in tourism is the key for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thnic village tourism.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and dilemma of community involvement in ethnic village tourism, the ways of increasing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 ethnic village tourism;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dilemma; governance path
随着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当地丰富的原生态自然和文化遗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旅游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地相继以开发民族文化村寨、民族农家乐、生态博物馆等多种形式,逐步发展起民族村寨旅游活动,走出了一条“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旅游发展道路[1]。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既让当地社区居民脱贫致富,又很好地传承和保护了民族文化,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文化效应。然而,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社区参与出现了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居民参与和利益分配问题上。总体来看,不同开发模式、不同发展阶段下的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参与不足成为瓶颈性问题[2],导致民族村寨旅游的深度发展陷入困境,制约了其可持续性。因此,关注社区居民的利益,提高其旅游参与度,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关键。
1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综述
国外学者较早地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进行了研究,1985年墨菲首次在旅游研究中引入了社区参与的概念,在《旅游:社区方法》一书中提出了“社区参与”的概念,开始尝试从社区参与的视角研究和把握旅游。他在该书中阐述了旅游业对社区的影响和社区的旅游参与,探讨了如何从社区角度开发和规划旅游的问题。他的方法强调社区居民参与规划和决策的制定过程,目的在于通过当地居民的参与规划,减少居民对旅游的抵触和冲突,以便更好地参与旅游活动[3]。此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重视。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区参与旅游的研究进一步增多,国际著名旅游学术刊物《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Tourism Management》都开办了专辑对社区参与旅游进行讨论,使相关研究不断向前推进。1997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世界旅游理事会与地球理事会联合颁布了《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该义程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必须保证社区成员,包括妇女和当地人,都能享受旅游所带来的益处。这是在旅游业的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将社区居民作为关怀对象,并把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当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内容和不可缺少的环节。国外社区参与旅游研究在20世纪70~80年代间成为旅游学科的热点。主要涉及社区参与的类型、社区参与旅游的措施、社区居民与旅游发展的利益关系、社区在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寻求可持续的旅游发展途径,中国学者开始研究旅游目的地社区参与旅游的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研究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问题。国内学者目前主要是从社区参与的民主性、内涵性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旅游规划过程、利益公平化、问题解决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4-8]。总体而言,国内关于社区参与旅游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关于社区参与旅游方面的研究偏重于理论和宏观的研究,缺乏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且多数研究是在西方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反应性的分析,局限于西方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思路,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真正从中国社会文化特点及中国国情出发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比较匮乏。
2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必要性
2.1社区参与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旅游发展”明确定义为“在保护和增强未来机会的同时满足现时旅游者和东道区域的需要”,“可持续旅游产品”是“与当地环境、社区和文化保持一致的产品”。可见,考虑社区因素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之一[5]。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有利于居民获得相应的利益诉求,以积极的态度支持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社区居民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和谐发展。因此,社区参与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2.2社区参与是民族村寨居民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
旅游业是关联度强的产业,发展旅游业可以提供大量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具有较高的乘数效应。在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村寨旅游,可以增加村民的收入,是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但是,如果发展中有大量外地人进入参与到旅游开发当中,就会使当地部分旅游收入通过工资或商业利润等方式流出社区,出现旅游漏损现象,使贫困地区成为“旅游飞地”,削弱旅游乘数效应。事实证明,这样的地区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9]。而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可减少外地人进入的机会,从而相应减少旅游漏损,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2.3社区参与是提高旅游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旅游者要获得满意的旅游经历,高质量的旅游产品是关键。对旅游者而言,高质量大致可归结为3个方面:设施的舒适性、体验的真实性和心理的满足感[10]。民族地区旅游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旅游资源,对游客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而游客体验的真实性是旅游产品质量高低的关键所在。少数民族居民是民族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他们理解本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深厚的内涵,知道哪些民族文化可以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社区参与能使旅游开发符合当地的意愿和能力,从而获得居民的支持,有利于社区居民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和谐发展。民族村寨的居民既是旅游的参与者,其本身又是珍贵的旅游资源,他们参与到旅游服务中,体现了原汁原味的民族文化,使游客能体验到高质量的旅游经历。因此,社区参与是提高民族村寨旅游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2.4社区参与是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
旅游业并非人们所说的无烟工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近些年来,我国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同时也伴随着相当的负面影响,许多贫困地区的自然环境因发展旅游业而遭到了较大的破坏[11],民族文化出现汉化、西化和庸俗化的倾向。通过社区参与旅游,村寨居民可从中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居民逐渐认识到旅游业对他们生存的重要性。而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因此,社区居民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重视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并且表现在具体行动上。他们在参与旅游规划时,会对环境质量、游客容量等问题给予关注,并自觉监督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环保行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居民会身体力行地努力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他们还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旅游者。所有这些举动对于旅游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无疑是相当重要的。
3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困境
3.1自身意识淡薄的障碍
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中崇尚权威和官本位等思想的影响,农村居民习惯于接受集权式管理模式,对权势产生依附心理。由于社会、自然、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生活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居民思想观念还比较落后,民主意识淡薄,参与意识不强。另外,经济的落后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首先关心的是生存问题,因为在基本的物质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时,谁也不会对涉及长远的发展规划等问题感兴趣,更谈不上对旅游发展进行投资等活动[4]。村寨居民自身参与意识的淡薄严重阻碍了其参与旅游的程度。
3.2相关部门忽视的障碍
在我国旅游开发的实践中,当地居民的存在往往被忽视,其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政府或公司在旅游参与中往往是强势群体,是占主导地位的利益主体。而社区居民是旅游业的相关者,占次要地位。目前,我国政府极力推行的旅游扶贫战略已经从主观上增加了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因素,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区居民作为旅游发展的主体的地位还没有得到体现,而常常是外来投资商成为主体。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忽视,当地居民从旅游中得不到相应的利益,他们对发展旅游就不会支持甚至是反对。
3.3体制与机制的障碍
旅游发展机制主要包括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保障机制、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提高参与能力的培训机制等。健全的机制是影响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程度的重要因素。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只有完善的参与机制,才能激励和保证社区居民全面参与旅游活动。然而,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在我国还不成熟,机制有待完善,对于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在立法方面,国内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社区居民应如何参与规划,以及如何保障社区居民参与规划的有效性,也没有社区居民利益保障的相关制度。体制和机制的缺乏导致社区居民在参与旅游上障碍重重。
4提高社区参与度的路径
4.1建立社区参与的保障机制是前提
在社区主要利益相关者中(旅游企业、政府和社区居民),社区居民处于弱势地位,利益诉求得不到较好的实现。如果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过多地依赖市场机制的运作,旅游业对欠发达地区的扶助和发展机会的创造将难以实现,导致社区居民往往被排除在利益主体之外,被边缘化,达不到社区居民与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目的。国内外旅游发展的实践证明,凡是实行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的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就发展快、效益好[12]。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村寨旅游的过程中,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社区参与的保障机制,完善社区参与自治体系,实现社区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制度和机制上保障社区居民参与民族村寨旅游,努力提高居民参与旅游的程度,这是提高社区参与程度的前提。
4.2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基础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整体落后,发展旅游的资金和技术匮乏,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往往通过招商引资来开发旅游资源,造成旅游资源被开发商控制,从而使社区居民的利益受损,导致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积极性被削弱,降低了他们支持旅游的热情,甚至产生敌对情绪,影响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居民的利益诉求得到保证,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他们对旅游的了解和支持。可以从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和参与旅游分红等方面予以考虑。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旅游发展的主人,从利益分配机制上加以保障,促进社区居民和民族村寨旅游的和谐发展。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提高社区参与程度的基础。
4.3提高居民素质和参与能力是关键
大多数民族村寨居民由于长期身处贫困落后地区,文化知识水平有限,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较弱,制约了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深度。因此,应重视对社区居民的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首先,对社区居民进行旅游相关知识教育,让他们认识旅游,了解旅游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影响,感受到旅游给自己带来的切身利益,从而激发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的兴趣和热情。其次,要让社区居民全面参与到村寨旅游发展中来,就必须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参与能力。只有这样居民才能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才能在旅游中获得应有的利益诉求。努力提高居民素质和参与能力是增强社区参与度的关键因素。
4.4借助外部力量推动社区参与是动力
社区居民参与民族村寨旅游除了保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提高其素质和参与能力外,外部力量的推动是当前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少的强大动力。能够起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主要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也称为民间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或第三部门,它是与政府、营利组织(即企业)相对应的非营利组织,主要致力于社会服务和管理[8]。在民族地区发展村寨旅游的过程中,由于政府和市场作用的局限性,非政府组织活动空间很大。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在旅游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还缺乏这种非政府组织,这对处于弱势的民族村寨居民是一种缺憾。因此,在民族村寨社区,要加强非政府组织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促进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借助外部力量推动社区参与是提高社区参与度的强大动力和保障。
5结语
社区参与旅游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社区参与旅游还面临诸多困境,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民族地区,由于居民自身知识水平和素质低下以及体制与机制不完善,其参与旅游的能力还比较弱。因此,需要建立社区参与的保障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借助外部力量推动社区参与,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居民参与村寨旅游发展的能力。只有这样,民族村寨旅游才能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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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治理 利益相关者 集体行动困境 多元合作
一、问题何以出现――集体行动的合作困境
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就会造成环境的恶化。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事物”。即在集体行动中,人们往往选择趋利避害,对与自己利益相关或一致的政策做出反应。当许多人有共同的利益时,当他们有一个目的或目标时,个人的无组织行动根本不能促进共同利益,或根本不能充分个人利益。奥尔森从经济学的个人主义视角出发,首先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人,而理性人的显著特征就是行为前要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和权衡,以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为目的。中国古代“三个和尚没水喝”、“滥竽充数”的故事,俗话中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众口难调”,实际上也是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
二、治理何以失灵――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迷失
社区的公共事务不是某个家庭某个个人的简单需求,而是涉及社区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需求满足的复杂过程。因此,在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博弈中,如何增进共识,消除分歧,使各方主体合作互动,在面对“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人共同使用一种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的“公地悲剧”时走出困境,建立合作机制保证利益共享。
社区治理行政化倾向是现阶段中国社区治理的显著特征。强国家―弱社会特征的影响下,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过度的进入社区自治事务中,存在角色越位,造成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限制其发展。在一些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上,政府存在责任推诿,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推给社区自治组织,而社区自治组织又没由足够的承接能力,影响了治理的效率。在社区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中,存在者低素质者当选的现象。推选出的代表民意的委员没有经过全体社区成员的投票选举,大多数委员只是对社区事务热心的社区居民,专业化程度和素质不高。
三、治理路径何以选择――多元主体合作治理
1、从“划桨”到“掌舵”,转变政府角色
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在当前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目前我国社区治理中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政府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职责转移给社区基层委员会,而基层的承接力不足,资源资金条件有限,造成在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角色缺位,错位。构建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制定相关法律规则规定政府在社区事务中的职责,转变政府由“划桨”转为“掌舵”的角色,对社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2、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性,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规则意识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社区治理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的社区自治组织发展还很缓慢并长期存在合法性危机,信任缺失,资金资源缺乏等困境,严重影响了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组织内部形成一整套组织运行体系,通过制度规则避免 “搭便车”现象,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建立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政府提供给社区自治组织其缺乏的资金和资源,改变过去政府直接控制社区的局面,增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让社区自治组织成为居民意志表达的代言人。
3、提升参与意识,构建社区居民参与合作机制。
公民个体作为理性人,必然会对参与收益成本进行计算。公民个体投入了时间、精力参与社区事务,能否实现利益诉求,投入成本与预期回报是否成比例,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公民个体参与的积极性。当公民个体利益与社区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时,社区公民较多的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与自己利益有关时,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就高,反之则低。社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的矛盾导致部分公民直接选择“搭便车”,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参与。在社区中,应强化社区居民的共同体意识,培养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构建参与合作机制,让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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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9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35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0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关键词]社区治理;公民参与;参与现状
一、问题背景
十之后全国各地以社区为突破口,纷纷进行创新社区治理的社区改革,要破解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困境,优化社区治理能力,就必须更深入准确的把握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现状。我国社会学者潘小娟将“社区”定义为:“由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群组成的、具有相关利益和内在互动关系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1]。社区作为社会治理最基层的单元,很多资源、问题、矛盾都积聚在此。在社区治理改革的背景之下,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究竟如何,这必须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实地调研才能深化认识,从而更好地以改革促动成效。
二、秦淮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现状概况问卷调查
(一)秦淮区概况
秦淮区地处南京主城东南,是南京市四个主城区之一,区域面积49.11平方公里,区域户籍人口71.62万人,常住人口103.2万人,辖五老村、洪武路、大光路等12个街道,106个社区、6个行政村,1个省级开发区――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12年3月,南京市秦淮区被民政部批准确定为首批“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2]。秦淮区打造的“中心制―耦合型”社区治理模式,以主体重塑、多元互动、共建分享为目标积极推动了街道社区综合体制机制改革,逐渐形成了社区治理的“秦淮模式”。秦淮区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视角下大刀阔斧锐意改革,构建了新的社区治理模式,很多做法值得借鉴和提倡,但是社区治理的改革究竟对社区中公民参与产生了多少影响,仍未可知,因此本文通过问卷和访谈对秦淮区社区公民参与现状进行深入调研。
(二)秦淮区的调查问卷及分析
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共计200份,回收率100%。对回收问卷进行初步筛选并去除废卷9份,有效问卷191份,有效回收率为95.5%。经过问卷数据的初步统计和分析,可以从三个维度了解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现状。调查对象基本情况(N=191),从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数据统计得知,被调查者年龄主要集中在25―44岁之间,占总人数的50%,18-24岁的被调查者占10%,44-55岁的被调查者占16.7%,55岁以上的占23.3%。在选取被调查对象时,倾向于男女数量相近,女性占总数的53.3%,男性公民占46.7%。从受教育程度来看,本科和中专或高中占被调查对象的多数,46.7%的被调查对象受过本科教育,这也是与被调查对象趋向高知化、年轻化的现象相符的。本调查对象中66.7%是本地人口,另外居住在本地超过5年的比例是53.3%,这与本小区地理位置、周边企业、学校环境有关,不少住户是租住于此,或因拆迁在此过渡住家。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体制了解情况(N=191),在针对社区居民对我国现在社区治理体制相关情况的调查中发现认为社区居委会不是自治组织的被调查对象比例竟然高达56.7%,另外有30%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并且被调查对象中的70%居民表示自己没有参加过选举,这与我国历来社区选举出现的高投票现象相违背,其中有过投票经历的受访者中有仍有55.5%的人表示是在社区居民的要求下或社区邻居和他人的带领下参与的投票。
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态度测量(N=191),在对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态度测量中,26.7%的受访者表示在社区联名反映和自身利益无直接相关的问题时会参加,60%的受访者表示会视情况而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当自身不是直接利益主体。在社区举办活动的参与积极性上,调查数据显示有高达83.3的居民只有在宣传动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参与社区活动,常常积极主动参加的只占6.7%,甚至有10%的受访者表示即使动员自己也不会参加。关于您希望在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吗?这一问题,有66.7%的受访者持肯定态度,说明居民希望在社区事务中自己的意见能够被大家知晓,甚至得以采纳,但仍有33.3%的受访者表示无所谓。
三、秦淮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现状分析
从问卷调查及社区访谈的反馈结果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现代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现状的缩影:(一)社区治理理念的宣传不够,动员不足[3]。从维度一、维度二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到。受访对象有60%受过高等教育,但这60%的受访对象并未体现出有较高的参与热情,并且他们对社区治理的体制及现状并不了解,其中高达81%的人不知道社区居委会是自治组织。可见社区治理中居民对社区性质认识不清。即使在整个社会治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宣传在学界、政界都有大篇幅的宣传,但在社区居民中对此的感受度并不强。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应该加强理念和基本概念的深化,从意识上和实践上同步提升。(二)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不强,信心不足。从维度一、维度三的调查结果可知,60%受过高等教育的受访者在谈及不参加社区活动的原因时有31%的人表示没有时间,15%的人认为自己的参与与否对社区治理影响不大,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缺乏参与意识,并且参与信心不足,造成参与广度不够。在社区治理存在两种消极的现象:一是部分民众在前期有积极的参与意识,但在参与行为受阻或维权失败后变趋向于消极被动参与;另一种是本身就没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在被动的参与氛围中越来越消极。目前在社区治理中应充分调动维护这两部分群体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热情。(三)公民参与机制的联动性不足。民生工作站机制的创建已三年,虽然取得了诸多成效,但是民众的知晓率不高,只有5%的受访群众表示非常熟悉。同时在社区治理中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各个社区、街道在进行创新组织设置的探索中,并不断有新的创新项目上马,便会形成新的组织资源的倾斜。在社区治理中因工作人员有限、工作精力有限、政府绩效考核标准等诸多原因,多项参与机制的联动存在困难,也就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多渠道化带来困境。
四、结语
新时期我国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公民自身和参与环境的因素都不容忽视。一方面大的治理改革背景需要公民参与的提高,同时公民参与意识的不断觉醒和现有参与水平的限制也触动了公民参与模式的改革,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要从多个方面来提升社区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为国家整体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奠定基础,就必须深化了解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现状,从而对症下药,才能破解参与困境。
参考文献
[1]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一社区治理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夏晓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博士毕业论文.山东大学政治学理论,2011
[3]颜晓峰.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国家安全治理价值[J].决策与信息,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