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1-02 10:15: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

篇1

英文摘要: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have remained an important issuein the study of commodity economy history.However,the explor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must first depend on a complete description of the situation of its own rather thanjust a simpl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feudal Chinese landlord system and the Western European suzerain system.The particula-rities of the feudal Chinese commodity economy can be seen inthe fact that it experienced three developmental peaks and thusformed a multi-dimensional pattem.During this course,commodityeconomy,though strongly interfered by political factors,has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society.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commodity economy/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Chinese characteristics

【正 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篇2

[关键词] 工业革命 自然经济

(1840年6月~1842年8月),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自乾隆后期中国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落后于世界发展的潮流。同时清政府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清政府在对外贸易时处于优势地位,而作为资本主义世界的头号老大——英国,国内的商品打不入中国市场,在对华的贸易中处于逆差的地位。英国想扭转在对华贸易中的逆差地位,于是对华进行鸦片输出,通过鸦片贸易改变英国在对华贸易的逆差地位;而英国的鸦片贸易却严重的损害了清政府的利益,清政府禁烟以维护其利益,却严重的损害了英国的利益;英国以此为借口发动侵略战争,以图打开中国市场。战争爆发后,清政府不积极的应战,致使战事不利,迫于英国的压力,道光帝派直隶总督琦善与英国议和,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国在条约中第一次向外国割地、赔款、商定关税等,严重危害了中国,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使成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

的最终结果是中国的清政府战败,英国取得了胜利,而当时拥有4万万人口的清政府为什么会失败呢?我们对战争前中英双方的现状进行一下对比,从中我们不难找出清政府失败的原因。

战争前的中国:从经济体制上看,当时清政府的经济是以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经济。皇帝、贵族、官僚和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只占有很少的土地,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必然尖锐;以个体家庭为单位并与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结构,其主要特征就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封建经济中始终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严重的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对新的生产方式具有极强的排斥力,特别是中国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受到自然经济的顽强阻碍,发展十分缓慢;清政府时期的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往往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剥削农民,农民还要向清政府交纳各种税收和从事徭役,生活是极端困苦。同时中国封建政府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人没有地位,怕自己的投资失败,往往把通过资本主义工商业赚到的钱不在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购买土地,把土地作为其财富的象征,导致在中国封建社会无法解决的问题——土地兼并严重,这样的恶性循环,致使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无法或者是艰难的发展,而农民手中土地的进一步流失,使农民的生活状况进一步恶化,无力购买市场的商品,使早期的资产阶级更不愿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进一步限制了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的发展。在社会内部,也缺乏促使工业迅速发展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有效机制,造成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迟滞。从政治上看,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封建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这种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体制,从秦始皇建立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开始,历代统治者不断的加强皇权,以维护“家天下”的统治,特别是清朝军机处的设立,把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了顶峰,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中国社会的生机和活力。从社会结构上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是族权和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制度。其核心是宗族家长制,突出君权、父权、夫权。其保守性在清政府时则日益增强,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文化上看,中国封建社会的文化思想体系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自汉武帝“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以后,儒家思想就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严重束缚了思想的发展。清政府的八股取士严重桎梏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把知识分子培养成为统治阶级的奴才、工具,并采取镇压异端、大兴文字狱等手段,实行文化专制主义,使老百姓都成为统治阶级的顺民,以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从军事上看,清政府还是以八旗军为主,辅以地方的军队,武器多以大刀、长矛,拥有少量的火器,而且大多落后于英军的武器,在加上英国对华的鸦片输入,当时戏称清政府的士兵是“双枪”即烟枪和红缨枪,其战斗力可见一斑。从对外关系上看,清政府长期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严重地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中国与世界的交流,闭门造车的结果就是对世界的不了解,开始后,清政府竟然还不知道英国在哪?把英国的先进武器还看成是“妖法”,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呀!随着清政府统治的日趋腐败和对人民剥削压迫的加重,国内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清王朝的统治面临深刻的危机,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

篇3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

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

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

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

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篇4

    不代表我们不能从国家制定法里抽析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各自内容。而“诸法合体”,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恰恰说明了封建国家制定法是各部门法混合编纂而成,里边也当然包括民法的部分。制定法之外的习惯法,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规范的另一半天空。家法族规、乡约民俗、行业规范、私人契约等等形式的习惯法是调整中国封建时代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中国封建民法规范相当大的一部分的躯体正是埋藏在这些自治领域的法律规范之中。

    中国封建民法有其自身的法律规范体系,分析中国封建民法的法律规范体系要从中国封建社会多样的法律渊源及它们各自间的协调关系入手。笔者认为,中国封建民法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制定法+习惯法的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封建国家制定法里的民法成分和封建民间习惯法里的民法成分是封建民法的两大内容,而国家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的协调运作是这两大部分合称为“体系”的关键。

    一、国家制定法体系与封建民法

    (一)封建法典里的民法成分

    “不能从主要法典编纂形式上的民刑不分得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结论”。“民刑不分”是从法典编纂的形式而言的,从内容上讲,封建法典民刑有分。“我们不能一看到户婚田土方面的条目,即视之为民事法规”,同样,“一些条文虽然规定了刑罚,但条文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原则,因而也应视为民法渊源。”所以,必须将调整对象标准与调整方法标准结合运用,才能在中国封建法典里各部门法成分间关系的研究上要得出客观中肯的结论。

    1.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在一条或多条法典条文中并存

    按照现代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结构要素,这三个结构要素可能并不全然出自同一个法律条文中。但在中国封建法典里,这种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一个法典条文往往包含了一个或多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也会并存于同一个法典条文中。尽管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也在法典中的大量并存,以至于法典条文究竟应该属于民法条文还是刑法条文都很难去界定,但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在法典条文中的并存还没有达到混为一汽的复杂局面,在多数情况下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还是能够明分“泾渭”的。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卑幼自娶妻条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该条就即包含了卑幼自娶妻情况下婚姻有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又包含了卑幼违法婚姻的刑事法律规范。

    2.民法法条与刑法法条在法典中交错混杂

    从调整对象标准和调整方式标准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且予以“笞“以下处罚或不科以任何处罚的条文规定,是法典里应归属为民法的条文。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同条疏议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即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该条是《唐律疏议》调整家庭内部尊长与子孙之间财产关系的条文,确立的是家长对家庭财物的决定支配权。从调整对象上讲,该条文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从调整方式上说,该条文具备了事前调整(确定、范导)和事后调整(修补、保障、惩罚)两层民法调整方法的作用和功能。并且,“笞”这种惩罚方式跟“杖”、“徒”、“流”、“死”这四类刑罚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封建社会的法律语境下,“笞”刑与当今刑罚的概念是有很大出入的。

    3.民事法律规范和民法法条与其他部门法在封建法典里混交的原因

    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民法法条与刑法法条在法典里时而并行、时而交叉的局面有很多方面的成因,最为直接、关键的原因有如下两个。

    其一,封建法典条文所指向的民法调整对象具有多重性质。封建法典里很多典型的法条 ,比如唐律里的同姓为婚条、子孙别籍异财条、奴娶良人为妻条、占田过限条等,在浅层上直观分析,它们是以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但往深层分析,我们又能发现这些法条背后所规制的隐性调整对象直接关乎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社会秩序和家庭秩序的纲常伦理的核心部件。这又使其具有刑法调整

    对象的性质。

    其二,封建法律调整方式的历史局限性。“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最初的古代民事性质法律规范都含有明显的刑法内容”,近现代社会,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社会交流方式的多样性、利益实现方式的多样性都为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提供了基础。就民法的调整方式来说,无论是事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都能够借助社会的发展实现其为达到预期调整效果而架设的调整方式体系的系统性与完备性。而在封建社会——那个较现代而言无论从社会制度还是从社会经济来讲都相对落后的时代——无法为多样的民法调整方式提供生存的土壤。故而我们应该能够很容易的理解:在没有实现私人利益的货币化度量的社会,古人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要用“刑罚”去代替其他利益救济的方式。

    (二)令格式例等国家制定法中的民法成分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规物程式”,封建时代的律、令、格、式、例有着其各自不同的功能分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令、格、式、例亦包含了大量的在现在看来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其中当然包括民法法律规范的存在。以唐令为例,整个唐令体系就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其中尤以户令、田令、关市令、杂令等部分最为集中。这些唐令所调整的范围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诸多方面,如邻里关系、家庭身份关系、家庭财产关系、契约关系等等。不可否认的是,令格式例里都确实存在着诸多调整诸多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规范,这些民法规范社会调整功能实现的现实性和有效性与令格式例等不同形式的封建法社会调整功能的实现具有相同的说服力。

    二、习惯法中的主要民法成分

    “在尚无国家和国法之际,各氏族、家庭及家族为了维持必要的秩序,以便在危机四伏的艰难环境中生活下去,必须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家人、族人,以防少数肆意妄为的害群之马破坏整个群体的生存条件。”这应该是习惯法的最初形成。而后,随着社会交往的加深,约束不同氏族、家庭及家族之间的人与人的行为规范也不断地形成。“在社会生活的初期,法律渊源几乎全部来源于习惯。”通观整个世界的法的发展历程,东西方各国无不如此。而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法当然是调整各类复杂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否则我们很难想象,仅依凭封建法典里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简约而又笼统的法律规范,如何实现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的有效规制。在中国封建社会,“习惯法实可简单视之为今人所谓民法的对应物。显而易见,中国古代习惯法所调整的事务,诸如婚姻、析产、继承、买卖、租佃、抵押、借贷等等,都是现代民法中的重要部分;而这些内容,古代法典或略而不载,或仅具大纲,正是由于民间习惯法弥补其不足,才使民间社会生活,尤其是其中的经济生活成为可能。”(一)家法族规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基层组织模式和家法族规的发展。中封建社会是一个以自给自足小农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社会,生产单位的独立与集中,以及交换流通的相对封闭,都为以血缘为中心的家庭生产生活组织模式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在科技革新周期漫长、社会生产方式极其稳定的中国封建时代,人们为了基本的生存、更好的生活、扩大生产,必须以家庭、家族组织为轴心开展生产生活。中国封建时代特殊的农业经济基础决定了以家庭、家族组织为轴心的社会组织模式的稳定与发展,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家法族规的发展得到了非常适宜的“阳光和土壤”。

    通观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家法族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成文化的发展过程。家法族规的成文化大抵是在有唐一代正式确立的。自唐代以后,家法族规这一习惯性法律的成文化便成为中国封建法系统乃至整个中华法系最重要的标志之一。成文化的家法族规虽然不是有国家统一制定、颁行,但却确得到了国家的认可。成文化的家法族规不直接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却自有一套成熟的族群强制力量作为保障,这套保障力量也获得了国家的支持。成文家法族规从静态上的内容和形式,到动态上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很大的规范性、稳定性、结构的严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所以,家法族规是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稳固的习惯性民法。我们甚至能够看到,家法族规的很多特征与国家制定法的特征有了相当高程度的类似。 (二)行规业律 在中国封建社会,行规业律绝对是社会关系调整的支柱力量,尤其是在家庭外部的各类民商事关系调整中,行规业律发挥着相当程度的主导作用。行规业律虽

    然仅以行业内及与行业有关的各类关系为调整对象,但这类调整对象并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单一。行规业律适用于行业内的生产、物流、买卖等领域,财产关系显然是其调整对象的大宗。但除了大量的财产关系外,很多人身关系也是行规业律的调整对象。例如,拜师入行后,师徒之间会建立诸多的人身关系,对这些人身关系的调整,各行规业律自有自己详尽的规定。

    跟家法族规的成文化形式一样,行规业律也有其成文化的特征。成文化使得民间的习惯性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更加严谨、稳定、权威、规范,这也使得其适用更具普遍性。从空间上讲,行规业律的空间效力区域一般都保持在省际甚至更广的范围内,甚至一些行规业律在全国范围内都保有效力,例如“镖不喊沧”这一镖局行规,在清代已经成为南北镖行同遵之规。另外,行规业律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还表现在它的传承上。中国封建时代的很多行规业律不仅在空间上有横向的普遍性,其在时间上的纵向传承也是其一大优质特征。有很多行规进过不断地传承与发展,甚至演化出某种习惯法文化。例如,景德镇瓷业行规所形成的礼俗文化。

篇5

关键字:铁农具;牛耕;商鞅变法;封建制度;关系;表述

中图分类号:G6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2-0132-01

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史的重要内容,在初中教材中,安排在七年级上册《大变革的时代》(人教版)。课文有三个子目,第一目“铁器牛耕的使用”主要讲述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使土地利用率和农作物产量显著提高。课文第二目“著名的都江堰”讲都江堰的修建和对成都平原生产发展的重大作用。第三目“商鞅变法”先讲铁器牛耕引发的社会变革,即大量田地的开垦和地主、农民两大阶级的产生,然后以“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确立封建统治,发展封建经济,先后在各国掀起变法运动”导入商鞅变法,讲变法的时间、内容和影响。最后说明,各国经过变法,逐步确立了封建制度。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这样的表述和结构使课文内容的逻辑顺序不太连贯,对师生的教学过程带来不必要的困难。下面对此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配套发行的《教师教学用书》(以下简称《教参》)的说明,本课要通过学习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化,提高学生初步运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解释历史现象的能力,分析商鞅变法的历史作用。本课的重点是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作用。本课的难点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形成。

我国古代社会在战国时期确立封建制度的主要原因生产工具的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基础的改变引发上层建筑的变革。即铁器和牛耕的广泛使用导致私田产生、井田制被破坏,地主、农民两大阶级的形成。战国时期的变法起在封建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也起到促进、保护、巩固作用。《教参》中也强调,变法运动最大的历史作用,在于促进了我国封建社会的形成。

《大变革的时代》一文在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一目和商鞅变法一目中间安排了著名的都江堰一目。使文章内容显得不太连贯,至少是在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及引发的社会变革到商鞅变法再到封建制度的确立这一文章主线有所间断。因为变法运动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制和封建剥削方式的出现,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的产生,是这一次社会变革的历史条件。因此应将著名的都江堰一目做移动,可以做为一项文化内容加入第八课中华文化的勃兴,使铁器和牛耕的使用一目和商变法一目相连。

篇6

关键词: 忠孝思想;封建政治;文化

一、对我国封建文化中孝的思想解读和分析

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以后,虽然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取代了分封的君王制,政治权力集中到君主手中,但宗法关系仍然作为维系社会的纽带被继承下来,这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的一个显著特征。 “在宗法中最重要的法纪就是孝,这是父权家长制必然的要求。后来在地主封建社会,是小农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维护家庭的内在力量也是孝。所以在封建社会不见个人,只有族和家,个人不能违反家族的利益,反之,则为不孝。”①

从孝的角度出发,人在宗法关系中就是要服从父权,而父权行使者的根本也要反过来服从孝的内容,因为孝的内容是孝的具体表现,只有服从孝的内容依循孝道,才使自己对父权的拥有和行使具有不容质疑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才能在封建等级制中控制血亲集团。这其中,除了必须获得强大经济力量以保障对物质财富的世袭和支撑起宗法父权制度外,还要世袭精神道德的力量巩固对物质财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于是对孝的服从在一定意义上就演变为对礼的遵守上来,孝的内容就是父权行使者继承下来的关于先祖调节宗法关系的制度和规范,孝以礼为实践内容,礼中内含着父权要求的孝道。所以礼既为孝的实践找到价值依托,整合社会普遍存在的父权体系使之一代代的历史传递,又成为一种压制性力量,具体体现在“三纲五常”的伦常原则上。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一种伦常的政治文化。这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很突出的一个特点,它强调伦常是人行为的最高准则,人实现的途径则是按照伦常的规范要求修身养性:它强调伦常是重要的统治工具,封建文化以伦常为君主专制服务,突出表现为“德政”的思想。德政作为封建统治者维护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实质是要求统治者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以感化百姓,通过“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以教化百姓。”②

总之,绝对服从父权为特征的宗法关系成为封建社会保持自身和治理自身的有效工具。它通过古训合理论证了自身的合法性和绝对权威性,又用重新控制起来的血亲集团内部凝聚力的自我强化和巩固,实现在对新的政治经济资源争夺中利益的最大化,但也限制了它在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下自我调整的外在幅度和内在承受力,显现了它自我存在的历史性一面。

二、对我国封建文化中忠的思想解读和分析

人是在直接血缘关系下使自己得以存在的人,是人成为人自身的直接依据,而整个非直接血亲关系结合成集――社会是使直接血缘关系的人求得自我生存和维系的更根本的依据,因而类推出单个的人因直接血亲关系导致的父权等级宗法制使人成为遵守孝的人,并同时又因非直接血亲关系的社会成为自身存在的根本依据以礼的另一种形式成为人必备遵守的价值和规范。这种礼的形式便以忠的伦理和价值赋予了不同与孝的具体内容但又同孝有彼此的一致性。 因为这种非血亲关系社会共同体的维系秩序是以等级制为依托的,而等级制的实质是上下高低因等级趋向权威的被动依附和自我定位下的安分守己,核心是向君权的靠拢,形成君权至上的根本定位,这与父权为特征的宗法制有同样的功能效用。

于是“君权至上,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君主的权威具有压倒一切的至上性,神圣不可侵犯。具体表现在:一,政治权力方面,君主的权力具有绝对性。二,在社会政治关系中,君主有绝对的统领和占有权。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君主处于独特的崇高地位。四,在权力与思想文化的层面,君主意味着终极真理。”③这样忠的原则成为评价人们对既有社会等级制特别是君权的认同与否的价值标准和根本原则,也是评价人们对既有社会宗法制特别是父权认同与否的价值标准和根本原则。总之,忠道成为孝扩张到整个等级社会关系后变相转换的产物,忠孝成为礼的重要和根本核心。这样,“思想家不断衍生出一系列的道德规范,而在政治生活中,‘孝’的规范被转化为‘忠’的规范,从而‘子子孙孙’的秩序就转化为‘君君臣臣’的秩序了。”④

三、忠孝思想对我国封建文化的影响

无论君权还是忠的原则和道理无不受宗法孝的渗透和影响。君权的行使也必须具有孝的法理支撑,否则就是反祖制,违背孝道,就不能以配天命。所谓天命,乃是决定万事万物运动演化的,是天经地义,万事不移的总法则。所以忠孝之道是天命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终极真理。对君权自身的维护是君权行使者最大的孝,是最大的和最根本的祖制,这就是实现祖制的最根本内容。因而君权行使者往往实行政治改革和变法运动,从而延缓整个封建王朝政治危机大爆发的到来,为维护君权的存在和加强君权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正是实现孝的一条出路,这种以君权为核心的等级制也被安然的维持和巩固下来,这样忠在孝实现过程中也发挥表现出来。

忠孝思想关系就在于君权在维护等级制中即忠道的实践过程中也维护着孝,对君权的尽忠过程又回归到对孝的实践中去。忠道是等级制关系中的孝,孝是宗法关系中的忠道。它们彼此相互结合在一起,使君权和父权至上、至尊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统治手段的价值根据,以忠和孝为内容的忠孝之礼内化于整个国民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君权和父权至上造就的君权和父权在等级制和宗法制领域内的扩张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使这种社会下的人形成了被动服从、信仰权威没有民主精神和个性自由、绝对依附型的政治人格和政治情感,在封建王朝的不断更替中具备强大的生命力。

总之,忠孝思想对我国封建文化的影响,一是造成了我国政治文化的务实性只求于适应现实,适应于封建宗法关系,使人的思想凝固于封建关系这个模式中。虽然我国政治文化重“民”,但“民”不是权力的主体而是客体,是被动的受治者,这种重民思想只能是皇权的肯定。二是我国古代政治文化重视伦常,其根本是建立一种以君主为最高主宰的君主专制的官僚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个人自主性丧失,而君父权力无限扩大。我国封建政治文化中所表现出的这种关系在封建小农经济条件下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集中社会力量,维护社会的存在和民族的发展,而在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条件下,却湮灭了个人。因此我国政治文化必须要抛弃这种封建主义的糟粕,使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合理的优良的东西得到正确发挥,同时从世界上所存在的先进政治文化因素中汲取有益的科学的东西,使我国政治文化不断吸取各种有益成份壮大自己和发展自己。

参考文献:

[1]杨白奎.宗同社会与礼乐文明[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216.

[2]徐大同.试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与特征[J/OL].士柏咨询网,2003.

篇7

关键词:宗族制度;法律;宗族文化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3-0162-03

一、宗族制度概述

中国传统社会是由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宗族组成的,①而宗族制度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一种宗族制度,是我国古代封建制度下的一项特殊制度。宗族制度是在我国农耕经济的大背景下,产生于西周时期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家族制度。在宗族这个群体内,维护其共同的祖先和亲情,并在宗族内部划分不同的层级以及长幼尊卑,以此为基础来规定宗族内不同层级的人们的继承顺序以及所享受的权利的多少。我国古代的宗族制度是以父系氏族时期的家长制为基础演变而来的,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巩固和维系古代的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一)宗族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封建宗族制度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最初是由西周的宗法制度发展而来的。目前,宗族制度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社会生活中,比如说农村中的族谱、姓氏和辈分等就体现了强烈的宗族色彩。我国疆土辽阔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的宗族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宗族制度在演变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稳定不变的基本特征。

一是血缘之间的传宗接代是整个宗族关系的链接带。②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制度对国家政治发展的影响愈演愈烈。尤其是进入到封建社会以后,这种观念更是根深蒂固,被统治者被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在统治者的统治下进行一系列带有宗族色彩的活动,比如说修建祠堂、订立家规族规等。

二是父权及宗族权利为首的宗族家规的权力观。这里所说的男尊女卑主要是指在父系氏族社会,女性的地位极低,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到宗法社会时期已经发展到极点,完全处于一个从属地位。作为一个古代妇女,是没有继承权可言的,在此基础上要遵从古代社会对妇人的要求,即三从四德。此处的长尊幼卑是指在不同辈份中,长辈要高于晚辈,不论是在命令意见还是其他方面,其效力等级都要比晚辈高。近尊远卑是指直系血亲的尊,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嫡出,旁系血亲的卑,即庶出为卑。闻名于一时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源于近尊远卑的尊卑关系。嫡子的地位要高于庶出,这是毋庸置疑的。宗族制度中的这种尊卑等级制度也是源于父系氏族时期的家长制,即父权是宗族制度的核心,高于一切权利,可以对整个宗族实行专制而不用担心会受到责罚。

三是家族家规、宗教利益维系整个家族的家规。古代宗族制度经过不断发展,与我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经过统治者的逐代洗礼与发展,形成了一套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族家规制度。不同的家族宗族根据礼仪的关系,制定自己本家族的封建家族观。在我国古代乡族统治的时代,在乡以下的社会基层,多半属于自治或半自治状态,这样可以知道,宗族制度在维系社会稳定方面实际上发挥着多大的作用。

(二)宗族制度的功能

宗族制度的功能,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功能以及对我国自古至今的政治制度的演变的功能。它的社会功能主要是指在平民的社会生活方面所起到的联系、互帮互助、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等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宗族的政治功能下降,社会功能逐渐加强。③

1.宗族的政治功能。宗族的等级和社会等级观念是宗族与封建政治相连接的政治功能。宗族制度的建立是为封建社会的政治发展服务的,最高级别的皇族有国家大部分的从政权,皇族享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有利于维护整个民族的和谐稳定。宗族制度还体现在历朝历代非常多的法律制度中,比如十恶罪、浸猪笼等刑罚制度都体现了我国古代宗族之间小心翼翼的关系。司法上重视族内的感情忽视法律制度,族长本人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力,族内的制度协助国家的统治。并且宗族制度往往与国家推行的孝道为基础,推行国家统治,维系国家稳定。中国古代的封建专制统治在实质上是一种宗族政治,通过规范宗族内部不同等级的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为封建政府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宗族制度在维系国家政权稳定、封建制度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宗族的社会功能。一是经济上的互帮互助。在一个宗族内部,成员之间在物质生活方面互帮互助,在宗族顶层的皇族也注意体恤民情,给予下层人民一定的权利、自由和土地以便他们为宗族创造财富来满足整个宗族的物质生活需求。二是要维护宗族内部的社会伦理。宗族制度的核心就是封建论理制度,在宗族内部要时刻理清长幼尊卑的关系,不可乱了社会人伦。这一作用主要表现在各宗族群众要安分守己遵循宗族内部的行为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国家法纪。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宗族制度的影响

我国的宗族制度是我国历史发展以来维系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是我国封建专制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法家沿袭到之后各朝各代的具体法律制度,都把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维护宗族制度作为首要的立法标准。对封建宗族制度的重视程度主要体现在古时的律例条文、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等方面。

(一)古代法律宗法制度的法律制度地位

我国古代设法立律的主要特点是礼仪与法律相结合。从我国古代的例律中不难看出我国的法律始终以家族本位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典型的法律规定如唐律名例篇中区别尊卑、长幼等级适用不同法律的规定。自隋代开皇以后,法律还将“不睦”罪列入“十恶”之一,所谓“不睦”,唐律“谓谋杀及卖鳃麻以上亲,殴告父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唐律疏议》解释此条说:“皆是宗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将不睦列入不赦之罪,可见法律对此的重视程度。

(二)法律确认家族的民事主体地位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里,除了以特定的自然人为民事主体外,家庭也被纳入到民事主体的范畴中来。在民事纠纷发生时,以宗族的族长或者说是家庭的大家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整个宗族参与到具体的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这种制度一直沿袭到现当代的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家长作为一个家族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极大的特权,有权支配家族成员的婚姻嫁娶、田地买卖等法律关系的缔结和解除。

(三)法律对宗族族长的特殊权利地位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宗族里的族长以及家庭的家长均拥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他们享受对财产的支配权。封建社会的族长和家长对其宗族成员获得的家庭收入享有完全的支配权,禁止卑幼擅自挪用宗族财产。规定宗族族长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有利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纲常礼教,以此维护我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二是对宗族内部成员的婚嫁有决定权。古时对于家庭子女的婚嫁父母有决定权,并且这种决定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我国古代确认承认宗族的特别诉讼权利。确认宗族里的皇族贵族阶级享有诉讼的特权,由此产生了诸如替亲代刑和存留养亲等一系列体现对孝道和纲常伦理的重视的法律制度。

(四)法律对同宗族间同罪不同罚的原则的肯定

在古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尊卑长幼、亲疏等不同等级的成员触犯相同的刑律或其他时,对其处以不同程度的责罚。一是亲属相杀伤,不同的亲属关系犯有杀伤之罪,其所应受到的惩罚也是不同的。二是亲属相殴詈。亲戚之间的相殴詈也需要根据等级之分来确认不同罚则。三是亲属间相盗。在儒家观念中,亲属之间盗窃相比亲属间轻很多,亲属之间侵犯财产的惩罚要轻于普通人之间的盗窃。四是亲属,对其惩罚要比普通人重得多。

三、宗族制度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巩固与发展

(一)宗族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

首先,宗族制度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在维护和发展自然经济方面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为自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组织基础。在自然经济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也不发达,面临天灾人祸单个家庭根本不可能撑起家族生计的重担,因此只能通过宗族之间的相互帮助才能承担家族的重担。宗族集体的族产、义田一般都用来资助鳏寡孤独的族人,这样就形成了我国别具特色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古时的封建专制统治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其次,宗族之间的思想是维系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之一。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家国的概念,家是小家,许多的小家构成了大的国,在许多人的眼里,国便是一个个小家庭的缩影。纵观历史,各朝各代的皇都把天下视为是自己的家,由此便也产生了家天下的说法。深究这些观念的根源都是我国古代的宗族制度。我国封建统治者均有把治家与治国放在一起来统治的概念,治理国家的目的就是治理一个个家庭,古代的许多思想便是这样的体现着齐家治国平天下。

再者,宗族组织的出现也为封建基层政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政权与由宗祠家长等家族系统构成的族权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为维护我国古代的基层政权做贡献。正如宗族内部严格的等级划分以及对盗窃赌博奸等的禁止,都从侧面表现了宗族所享有的管理事务的权利与封建政权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的社会自古以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就意味着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要维护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必须先做好宗族内部的稳定工作,通过对宗族的统治来保持基层政权的稳定与和谐。

(二)宗族制度丰富和发展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宗族族规以及家法与我国封建国家法律制度相辅相成,共同维护整个封建专制制度,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补充。族规和家法作为规制民众行为的重要形式,为丰富和发展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宗族内部的贵族为了维护其自身的特权,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宗族内部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法律和民间的交易习惯等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制定对宗族族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家法族规,并以宗族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些民间的宗族族规家法与国家的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

第一,家族法规建立在国家法律基础之上。宗族族规同国家法律一样,是为了维持宗族内部的统治秩序而设立的。国家法律所推崇的行为,宗族族规一般也都加以保护,同理,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宗族族规一般也都加以禁止。因此,宗族法律某种程度上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成为其最原始的出处。

第二,家族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在内容上相统一,但又有所区别。这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法律运用的对象及范围上,但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上是非常一致的。虽然在内容上家族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两者所侧重的内容和方法是不尽相同的。但总的来说,家族法规还是与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谋而合的。

第三,家族法是对国家法律的有益修复。虽然封建国法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丰富性,但任何时期的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备的,对于有些乡俗民规的规定还是会有漏洞。此时,家法族规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对于一个宗族来说,其内部统治的不确定性很高,一些法律没有涉及到的边边角角的行为则需要宗族内部制定与之相关的族规来加以规范和惩戒。家法族规的设置作为对封建国法的补充,有利于维护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在全社会推崇勤俭孝道等儒家优良美德。

国家正式的法律通过对宗族族规的确认和维护,来保证我国的宗族制度能够正确有效的发挥它对维护我国封建统治的作用,增强了宗法族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宗族制度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筑起了一道法律防线,共同维护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注 释:

①付丁群.儒家传统伦理思想在徽州宗族制度中的体现――以《休宁茗洲吴氏家典》为例.通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5):67-70.

②程德祺.父系家族公社.中央民族学报,1981,(1).

③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参考文献:

〔1〕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2〕马志冰.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与和谐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篇8

关键词:封建小农经济;小农经济起源;小农经济;农耕时代;小私有制;起源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038-1

小农经济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曾经起过巨大的影响作用。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我国的小农经济还依然普遍存在,并且对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程度依然存在,并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还会继续存在,从我们国家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来看,它也是我国广大农村农民发展农业的一种主要形式。因此说,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其重要表现是农民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自给自足,不去进行市场竞争与交换。从目前小农经济对农业发展的作用来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助于稳定农村社会。但是对于现代的大农业来讲,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的加大,封闭的小农经济不利于抵制国际大市场的冲击。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才能使农业走上振兴之路。对此,本文分析研究了我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基本内涵,并且对其起源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1 小农经济的基本内涵及其特点

谈到小农经济,多数人对此的理解认为就是与农民种田方面的内容,因此有的人认为的小农经济是就是种植业;有的人则认为过去的经营地主也是到小农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还有的人把我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等同于现代的家庭农场。

对于小农经济的内涵,我们不要简简单单地从表面上去理解。实际上,小农经济是有其特定的科学的内涵的,从理论来源上来讲,这一概念主要来自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马克思把小农经济当做是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种小生产的方式,其实它应该是特定指的是农业领域中的小生产方式。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小农经济有如下一些特点:

(1)小农经济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的。对此马克思曾经形象化地把小农经济称之为小家庭农业,也可以进一步地称之为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在现代生活中我们习惯上把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称之为个体农民。

(2)小农经济的另一特点是与此相联系的生产孤立、分散和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与个体家庭为单位,这种经济与劳动生产的孤立性和分散性相适应,其具体表现为小农经济是一种小而全的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农经济的表现仅仅是一种维持生计的农业。

(3)小农经济事实上是以个体家庭或者农民为主的一种个体经济,也叫小私有制经济。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小农经济是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这种个体经济小私有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生产工具相对简陋,也比较原始,虽然如此,他们的生产资料是属于生产者自己的。

2 我国小农经济的起源问题探析

从当前我们国家对于小农经济的认识程度来看,多数学者认为我们国家的小农经济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并且进一步论述小农经济的出现是封建制或封建地主制的前提和标志。如果说按照这种观点,在春秋战国以前我们国家就应该不存在小农经济,并且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中存在还是不存在小农经济,大多数学者也是不赞成的。如果说这个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不但关系到我们如何正确对待小农经济的问题,而且还进一步地关系到如何正确看待和准确把握我们第一个奴隶制社会的形成过程以及商殷到西周时期中国社会形态的如何划分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正如前面所陈述的那样,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以单个的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生产,这种生产以及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立进行的。因此,对于小农经济的概念上,如果我们认真的进行分析和研究,就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个体家庭的形成。事实上,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在中国出现了,本人认为这应该视为我们国家最早的小农经济。

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学者对于考古研究来看,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确实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通过相关的考古研究我们发现,我国中原地区,比如说河南、山东、陕西等地,从仰韶文化开始普遍发现小型的住房遗址。到了龙山文化时期,这种情况比以前更加普遍了,而且在以前的小小房子的基础上,又有了两室的房间,个别的甚至出现了套间的现象,说明比从前更加进步了。通过考古调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住这种独立的住房的主人一定是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或者是小私有制经济的生产者。这些独立经济的个体不但具有生产的职能,而且还具有消费的职能。到了夏商时代,小农经济的历史发展遗迹依然浅析可见,从对当时的史实及文字资料的考证我们知道,我国的字诸如“众”和“小人”等的出现,基本上属于小农的范畴上加以巩固的基础上完成的。由此可见,我国西周时期的小农经济既是从属于种族的组织当中的,又是生活在广大农村公社之中的一种原始的生产模式,这是我国西周时期小农经济的又一显著特点。

通过一些考古发现研究情况来分析,个体家庭在原始社会过末期不但已经出现,而且其独立经济已经有所发展。在一些古书中就有所记载,比如说我国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就是这种小农经济的农村公社及其变体的表现,这也就这就进一步证明了我国的小农经济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

参考文献

[1] 刘昶.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J].历史研究.

1981(2).

[2] 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译本).中华书局.

1986.

篇9

中国封建民法有其自身的法律规范体系,分析中国封建民法的法律规范体系要从中国封建社会多样的法律渊源及它们各自间的协调关系入手。笔者认为,中国封建民法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制定法+习惯法的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封建国家制定法里的民法成分和封建民间习惯法里的民法成分是封建民法的两大内容,而国家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的协调运作是这两大部分合称为“体系”的关键。

一、国家制定法体系与封建民法

(一)封建法典里的民法成分

“不能从主要法典编纂形式上的民刑不分得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结论”。“民刑不分”是从法典编纂的形式而言的,从内容上讲,封建法典民刑有分。“我们不能一看到户婚田土方面的条目,即视之为民事法规”,同样,“一些条文虽然规定了刑罚,但条文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原则,因而也应视为民法渊源。”所以,必须将调整对象标准与调整方法标准结合运用,才能在中国封建法典里各部门法成分间关系的研究上要得出客观中肯的结论。

1.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在一条或多条法典条文中并存

按照现代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结构要素,这三个结构要素可能并不全然出自同一个法律条文中。但在中国封建法典里,这种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一个法典条文往往包含了一个或多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也会并存于同一个法典条文中。尽管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也在法典中的大量并存,以至于法典条文究竟应该属于民法条文还是刑法条文都很难去界定,但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在法典条文中的并存还没有达到混为一汽的复杂局面,在多数情况下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还是能够明分“泾渭”的。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卑幼自娶妻条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该条就即包含了卑幼自娶妻情况下婚姻有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又包含了卑幼违法婚姻的刑事法律规范。

2.民法法条与刑法法条在法典中交错混杂

从调整对象标准和调整方式标准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且予以“笞“以下处罚或不科以任何处罚的条文规定,是法典里应归属为民法的条文。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同条疏议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即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该条是《唐律疏议》调整家庭内部尊长与子孙之间财产关系的条文,确立的是家长对家庭财物的决定支配权。从调整对象上讲,该条文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从调整方式上说,该条文具备了事前调整(确定、范导)和事后调整(修补、保障、惩罚)两层民法调整方法的作用和功能。并且,“笞”这种惩罚方式跟“杖”、“徒”、“流”、“死”这四类刑罚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封建社会的法律语境下,“笞”刑与当今刑罚的概念是有很大出入的。

3.民事法律规范和民法法条与其他部门法在封建法典里混交的原因

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民法法条与刑法法条在法典里时而并行、时而交叉的局面有很多方面的成因,最为直接、关键的原因有如下两个。

其一,封建法典条文所指向的民法调整对象具有多重性质。封建法典里很多典型的法条,比如唐律里的同姓为婚条、子孙别籍异财条、奴娶良人为妻条、占田过限条等,在浅层上直观分析,它们是以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但往深层分析,我们又能发现这些法条背后所规制的隐性调整对象——直接关乎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社会秩序和家庭秩序的纲常伦理的核心部件。这又使其具有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其二,封建法律调整方式的历史局限性。“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最初的古代民事性质法律规范都含有明显的刑法内容”,近现代社会,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社会交流方式的多样性、利益实现方式的多样性都为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提供了基础。就民法的调整方式来说,无论是事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都能够借助社会的发展实现其为达到预期调整效果而架设的调整方式体系的系统性与完备性。而在封建社会——那个较现代而言无论从社会制度还是从社会经济来讲都相对落后的时代——无法为多样的民法调整方式提供生存的土壤。故而我们应该能够很容易的理解:在没有实现私人利益的货币化度量的社会,古人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要用“刑罚”去代替其他利益救济的方式。

(二)令格式例等国家制定法中的民法成分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规物程式”,封建时代的律、令、格、式、例有着其各自不同的功能分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令、格、式、例亦包含了大量的在现在看来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其中当然包括民法法律规范的存在。以唐令为例,整个唐令体系就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其中尤以户令、田令、关市令、杂令等部分最为集中。这些唐令所调整的范围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诸多方面,如邻里关系、家庭身份关系、家庭财产关系、契约关系等等。不可否认的是,令格式例里都确实存在着诸多调整诸多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规范,这些民法规范社会调整功能实现的现实性和有效性与令格式例等不同形式的封建法社会调整功能的实现具有相同的说服力。

二、习惯法中的主要民法成分

“在尚无国家和国法之际,各氏族、家庭及家族为了维持必要的秩序,以便在危机四伏的艰难环境中生活下去,必须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家人、族人,以防少数肆意妄为的害群之马破坏整个群体的生存条件。”这应该是习惯法的最初形成。而后,随着社会交往的加深,约束不同氏族、家庭及家族之间的人与人的行为规范也不断地形成。“在社会生活的初期,法律渊源几乎全部来源于习惯。”通观整个世界的法的发展历程,东西方各国无不如此。而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法当然是调整各类复杂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否则我们很难想象,仅依凭封建法典里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简约而又笼统的法律规范,如何实现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的有效规制。在中国封建社会,“习惯法实可简单视之为今人所谓民法的对应物。显而易见,中国古代习惯法所调整的事务,诸如婚姻、析产、继承、买卖、租佃、抵押、借贷等等,都是现代民法中的重要部分;而这些内容,古代法典或略而不载,或仅具大纲,正是由于民间习惯法弥补其不足,才使民间社会生活,尤其是其中的经济生活成为可能。

(一)家法族规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基层组织模式和家法族规的发展。中封建社会是一个以自给自足小农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社会,生产单位的独立与集中,以及交换流通的相对封闭,都为以血缘为中心的家庭生产生活组织模式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在科技革新周期漫长、社会生产方式极其稳定的中国封建时代,人们为了基本的生存、更好的生活、扩大生产,必须以家庭、家族组织为轴心开展生产生活。中国封建时代特殊的农业经济基础决定了以家庭、家族组织为轴心的社会组织模式的稳定与发展,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家法族规的发展得到了非常适宜的“阳光和土壤”。

通观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家法族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成文化的发展过程。家法族规的成文化大抵是在有唐一代正式确立的。自唐代以后,家法族规这一习惯性法律的成文化便成为中国封建法系统乃至整个中华法系最重要的标志之一。成文化的家法族规虽然不是有国家统一制定、颁行,但却确得到了国家的认可。成文化的家法族规不直接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却自有一套成熟的族群强制力量作为保障,这套保障力量也获得了国家的支持。成文家法族规从静态上的内容和形式,到动态上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很大的规范性、稳定性、结构的严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所以,家法族规是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稳固的习惯性民法。我们甚至能够看到,家法族规的很多特征与国家制定法的特征有了相当高程度的类似。

(二)行规业律

在中国封建社会,行规业律绝对是社会关系调整的支柱力量,尤其是在家庭外部的各类民商事关系调整中,行规业律发挥着相当程度的主导作用。行规业律虽然仅以行业内及与行业有关的各类关系为调整对象,但这类调整对象并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单一。行规业律适用于行业内的生产、物流、买卖等领域,财产关系显然是其调整对象的大宗。但除了大量的财产关系外,很多人身关系也是行规业律的调整对象。例如,拜师入行后,师徒之间会建立诸多的人身关系,对这些人身关系的调整,各行规业律自有自己详尽的规定。

跟家法族规的成文化形式一样,行规业律也有其成文化的特征。成文化使得民间的习惯性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更加严谨、稳定、权威、规范,这也使得其适用更具普遍性。从空间上讲,行规业律的空间效力区域一般都保持在省际甚至更广的范围内,甚至一些行规业律在全国范围内都保有效力,例如“镖不喊沧”这一镖局行规,在清代已经成为南北镖行同遵之规。另外,行规业律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还表现在它的传承上。中国封建时代的很多行规业律不仅在空间上有横向的普遍性,其在时间上的纵向传承也是其一大优质特征。有很多行规进过不断地传承与发展,甚至演化出某种习惯法文化。例如,景德镇瓷业行规所形成的礼俗文化。

(三)契约

在中国出土的古代文物中,我们可以找到大量的封建时代的契约文书。通过这些契约文书,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封建社会的契约关系涉及买卖、雇佣、租赁、借贷、合伙、承包、信托、遗嘱继承等诸多方面。并且,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契约文书里,频繁地出现“民有私约如律令”、“有私约者当律令”、“知卷约,如天帝律令”等字眼。这一方面反映出封建社会民事主体间契约关系的发达,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契约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已获得私人和官府的承认。虽然与西方契约法里的“契约自由”、“契约神圣”核心理念存有隔阂,但“如果因此就说中国古代没有契约法,不但在理论推导上有明显的漏洞,与中古代长期大量存在契约关系的基本历史事实也不符”。

三、“国家制定法+习惯法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

鉴于中国封建时代的民事习惯法在社会调整中的特殊作用,其在封建民法规范体系中显然不是以“配角”的身份处于国家制定法的压制之下。相反,在中国封建社会,民事习惯法的运作及作用反而比国家制定法民法更为频繁、更深刻。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封建社会民法体系中的国家制定法部分与习惯法部分是否会产生剧烈的冲突和碰撞呢?历史已然证明,这种冲突及其恶性发展是不存在的。事实上,在封建时代,民法体系中的国家制定法部分与习惯法部分在其形成、制定及运作过程中是相当协调的。

首先,国家制定法中的民法规范的制定是对某些习惯性民法规范的强化,其基本上没有对习惯性民法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进行压缩与破坏。毋庸置疑,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的社会规范在效力上要高于其他一般的习惯性规范,无论习惯性民法在民事生活中发挥着如何巨大而深刻的作用,其都无法与国家制定法相悖。但在中国封建时代,国家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的关系却不简单地表现为一种“位阶”层面上的服从与被服从的问题。中国封建法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当有限,其并没有一个系统、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封建法典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规定相当的狭隘与松散,其仅就直接关乎封建王朝统治的一些重点问题(如关乎支撑封建统治的伦理纲常、维护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强调,而无法囊括整个封建社会的诸多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在中国封建时代,国家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不存在大面积的接触,它们对封建社会民事关系的调整各自施展着或同或异的能力与作用。

其次,习惯性民法也能代替国家制定法的某些功能,为国家意志的落实提供帮助。家法族规、行规业律等习惯性民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之所以能够得到封建阶级的认可与支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统治者看到了这些习惯性民法规范在维护封建统治、实施国家意志上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以家法族规为例,家法族规在封建时代所起的功能有:(1)保护维持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促进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2)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局势的稳定;(3)迎合、维护封建统治所依仗的儒家文化,禁锢异端思想。中国封建时代的家法族规提倡家庭成员读书习儒、考取功名、光宗耀祖、报效国家,从正面倡导儒学,迎合封建统治所推崇的儒家文化。另外,家法族规要求成员尊祖守教,重视道德伦理,坚决遏制异端思想的出现。

再次,“礼”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制定法民法和习惯性民法的统一与协调提供最佳支点。“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又是中国法制史的“总枢纽”。研究中国封建民法,“礼”也是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在表述中国古代民法与“礼”的关系时,学界甚至出现过礼法一体的“泛礼论”观点,认为“礼”就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尽管在现在看来,这种把“礼”直接视为民法的观点无法成立,但“礼”与中国封建民法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却是毋庸置疑的。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制定法民法和习惯性民法的统一与协调上,“礼”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礼制方面来说,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都在维护礼制,并有直接规定礼制的内容;就礼义方面来说,制定法民法和习惯性民法都维护并依托于相同的法制精神;就礼教方面来说,制定法民法和习惯性民法都遵行相同的价值观,在国家和民间两个层次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礼义教化,并实现法制与礼义(即人伦道德)的统一;从礼治方面讲,封建民法处处体现着礼治的影子和精神,民事关系调整也是实现礼治的重要领域,而制定法民法和习惯性民法的礼治内容则是推动这一进程的左右腿。

篇10

一、教育的涵义

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与体力、影响人的思想观念的活动,都可以称作教育。它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2.狭义上的教育则指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主要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教育的工作,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期望方向变化的活动。

二、教育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

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影响是构成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

三、教育的属性

(一)教育的本质属性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二)教育的社会属性

1.教育具有永恒性

2.教育具有历史性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教育的起源与发展

(一)教育的起源

1.神话起源说

2.生物起源说

生物起源说代表人物有l9世纪法国的利托尔诺,美国的桑代克,英国的沛西能。生物起源说认为人类教育起源于动物界中各类动物的生存本能活动。

3.心理起源说

美国心理学家孟禄是心理起源论的代表人物,认为教育起源于儿童对成人无意识的模仿。

4.劳动起源说

劳动起源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是前苏联米丁斯基、凯洛夫等,认为教育起源于劳动,起源于劳动过程中社会生产需要和人的发展需要的辩证统一。

(二)教育的发展历程

1.原始社会的教育

原始社会的教育没有阶级性,教育活动在生产生活中进行。

2.古代社会的教育

古代社会的教育包括奴隶社会教育和封建社会教育两个时期。

(1)奴隶社会教育

①中国

夏、商、西周:教育内容为“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

②西方古希腊教育

斯巴达教育的唯一目的就是培养体格强壮的武士。学习内容主要是“赛跑、跳跃、角力、掷铁饼、投标枪”,称之为“五项竞技”。

雅典学习内容主要为读、写、算、音乐、文学、政治、哲学等方面。培养和谐发展的人是雅典教育的显着特点。

(2)封建社会教育

①中国

《四书》、《五经》,特别是《四书》:《大学》、《论语》、《中庸》、《孟子》被作为教学的基本教材和科举考试的依据。

②西方

西方封建社会,出现了两种类型的教育:教会学校和骑士学校。

(3)古代学校教育的特征

①古代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脱离,具有非生产性。

②古代学校教育适应古代经济与政治的发展,具有阶级性;封建社会的学校还具有等级性。

③古代学校教育适应古代思想文化的发展,表现出道统性、专制性、刻板性和象征性。

3.20世纪以后教育的新特点

第一,教育的终身化;

第二,教育的全民化;

第三,教育的民主化;

第四,教育的多元化;

篇11

包栢川 武夷学院人文与教师教育学院

摘要:本文以武夷山道教文化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武夷山道教文化的发展历程、文化内涵和作用的分析,结合其与儒家文化和佛

教文化的不同的文化内涵的分析,结合当今世界文化发展的趋势和潮流,试图把握武夷山道教文化的总体特征,传统武夷山道教文化

的精髓,推动武夷山道教文化的发展。

摘要:武夷山;道教;文化;特点

前言

武夷山文化是一种综合文化,其兼容了儒释道三种不同流派

的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武夷山文化

不仅具有道教的逍遥文化、还有具有儒学的治世文化、更有佛家

的出世文化,三种文化千年来在武夷山并存,相互融合,各具特

色,而要掌握武夷山文化的内涵必须要把握其主流。武夷山道教

文化作为中国本土的宗教文化,能兼容入世的佛教文化和出世的

儒家文化,只有把握武夷山道教文化的特点,才能真正掌握武夷

山文化的本质和总体架构。

一、武夷山道教文化的起源与发展

道教是中国本土民间创造的一种宗教。道教最早是起源于百

姓对原始图腾如狼、龙、鱼、鸡等的崇拜、还有古代追求神仙不

老的方术和道家以老庄为代表的逍遥思想。而中国大江南北的名

山胜迹则是道教发展的首选人文地理环境,而武夷山也不例外成

为了道教发展的不二之选。武夷山的道教文化源远流长,最早可

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在唐宋年间就逐渐成为了有名的道教名山,

到了元明清,武夷山的道教文化已经基本成形,并成为了武夷山

文化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千年以来,武夷山的道教名人也层出不穷。如陶唐的彭祖、

秦汉的皇太姥、孙绰、赵元奇、刘景,晋代的娄师钟、唐代的李

铁笛、李磨镜、张草衣,南唐的李良佐、宋代的葛真人、张真人、

李陶真、白玉蟾、黄咸中,明代的王广、草鞋仙、玉蝶仙,清代

的钟全荣、邓行达、刘教龙,据不完全统计,武夷山历代出现的

道教名人多达一百余人,部分道教名人并没有真实的名号。乾隆

的《武夷山志》是最早的正式记录武夷山历代重要的道教人物的

文献,明清年级武夷山道教文化也十分昌盛。道教文化追求自由

自在的生活、长生不老的天国和等级森严的神仙体系,非常符合

统治阶级的思想统治,因此道教文化也在历代主流文化中并没有

受到统治阶级文化的压迫和冲击,因此官方也允许道士修建道观

和进行道教传教活动。这也是武夷山道教文化能长期传承至今的

一大重要原因。

武夷山道教文化的发展同时还得益于其最重要的教旨:追求

长生不老。这一宗教口号很大程度上迎合了当时的地主阶级的最

高代表—封建帝王的权贵之欲。封建帝王也幻想能长生不老,永

远都能享尽世间荣华富贵,并幻想通过借助道教来实现不老之

梦,因此无论是文化思想管制还是物质经济上都支持道教的发

展。而道教人士也深知君主痴心,于是主要强调道教的神仙体系

和长生不老的宗教口号,对自己的名号也冠以真人和神仙之名,

在这种封建帝王文化与宗教文化的融合之中,武夷山道教文化也

得以能即使经历封建社会的内乱也能长盛不衰。

然而武夷山道教文化在经历宋明两朝的发展高峰以后,在明

末清初开始走向了衰败。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时代的变迁的冲击。

明末清初以后中国正式步入了封建社会末期,那时封建统治者对

道教的长生不老的理念也开始逐渐丧失了兴趣,封建社会末期的

矛盾重重,吏治腐败,民不聊生,道教这种迎合封建统治阶级的

内容也失去了市场,并走向了衰落。

二、从儒佛文化角度把握武夷山道教文化

武夷山文化还包含了武夷山儒家文化和武夷山佛教文化,在

把握武夷山道教文化特点的时候可以通过儒家文化和佛家文化

来进行分析。 佛教文化发源于印度, 最早在西汉末年传入了中国,

由于其轮回因果说很大程度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于维护当前

的社会等级秩序的思想文化控制需求,因此得到了封建帝王们的

大力支持,并在封建社会顶峰的隋唐时期发展到了武夷山,在经

过长期发展后也成为了武夷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道教文化

发展惊人的相似,在明末清初佛教文化也因为社会的变迁而逐渐

衰落。儒学文化宣扬君权神授,封建等级礼教,同佛教文化一样

能有效地维护封建君主的合法性地位,封建统治者也大力支持和

发展儒学文化,并且将儒教文化纳入了教育体系,作为正统思想

来统治中国。而儒学文化在中央统治深入到闽南一带时才正式随

着学士们的到来传播到了武夷山,而随着社会变迁,南方逐渐成

为了经济文化中心,尤以南宋朱熹的理学大成为代表,武夷山儒

家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并和道教文化和佛教文化一样在封建社会

末期衰落。

武夷山道教文化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能够与武夷山儒佛两

派文化相互兼容。把握住他们文化兼容的本质就可以明细武夷山

道教文化的真正内涵。从文化发展历史来说,道教文化和儒佛文

化起初并非是融洽相处的。道教文化的发展起初是独立的,在唐

宋年间,由于道教文化的内核迎合了封建统治文化因此和儒佛文

化本质上是相互融通的, 到了元明清, 道教文化开始于儒佛合流。

相比起儒佛两派文化,武夷山道教文化拥有更为深远的文化渊

源,一方面是因为这里的独特的秀丽山水环境营造出如梦似幻的

境界,这里流传着很多美丽的神话传说,另一方面,武夷山众多

土著民族的独特的部族活动也为道教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形式。

而在文化功能上,道教文化与儒佛文化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道

教文化主要是关于身心逍遥的超脱文化,是对儒家的修身治国的

责任文化和佛家轮回因果的禁欲文化的一种有力补充。由此可

见。

三、结语

武夷山道教文化是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具有很重要地位的区

域文化之一,作为一种土生土长的宗教文化,它承载了千年来中

国百姓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和对美好世界的向往的民俗文化,也表

现出了封建统治权贵阶层的贪得无厌的剥削文化;作为与儒家文

化和佛教文化并存于武夷山文化的道教文化,其文化内涵更贴近

本土的人文地理环境,其文化功能能有效弥补儒佛文化的缺失;

而且在封建社会的土壤中孕育而生,也因为封建社会的解体而备

受冲击,在未来武夷山道教文化应适应社会变迁,不断创新文化

内涵,发挥新的文化功能,促进道教文化的发展。

作者简介:

包栢川,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籍贯:内蒙古

篇12

一、中国古代报纸的起源

中国的报纸出现于唐代。最早的报纸是在封建官僚机构内部发行的政府官报。唐朝是一个经济高度繁荣,文化成熟发达,科学技术领先,社会安定的封建统一帝国。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或者是教育、科学、艺术、交通等方面的水平,都要居世界各国的前列。进入唐代以后,自东汉末年发明的造纸术在技术上日益成熟,纸张产量迅速增加,品种不断增多,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技术迅速普及。纸张的普遍使用,为大众化报刊的产生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在经历了1500多年的孕育后,在唐朝这个经济文化高度繁荣普及的封建社会环境中,中国古代报纸的原始形态终于问世了。

到了宋代(公元960年至1279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开始出现了在封建政府中枢部门统一管理下发行的官报。邸报这一名称,最早出现于宋朝。这是古代人对封建官报最经常、最习惯使用的一种称呼。在宋代以前并没有邸报这一称呼,而是被称为“院状”等,但实际上也都是邸报的形式。邸报、进奏院状报以及进奏院报状、进奏院报、邸吏报状等,都是同一种事物,都是当时人们人们对进奏院传发的封建官报的别称。

二、报纸媒介的传播渠道评析

宏观而言,邸报的媒介特征和传播渠道受到封建王朝社会环境以及与政治统治紧密相关的传播环境的影响,成为舆论控制的工具。微观上,邸报首先表现出官报、非大众传播媒介等特征,并多以纸质载体出现;其次在制作和传播渠道上,邸报多由中央的某些部门负责收集信息,而后经过筛选、编辑,形成统一的文稿,最后由中央借由驿传等传播体系发出。作为一种媒介,邸报及其传播渠道在历史上遵循螺旋上升式的发展规律,在继承和创新中得到进化。

传播是人们相互联系、结成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人类社会中一切信息交换和沟通都是传播。人是社会性动物,传播最基本的功能, 就是满足人的社会化需要。按照传播规律,新闻传播会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制约。中国古代出现的报纸雏形,是与政治经济的形态密不可分的。中国封建的政治结构和自然经济,决定了中国古代报纸的形式、组织、运行和报道内容范围,也决定了中国古代报纸的社会功能:他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一种政治控制和运行的工具。

(一)传播制度对传播渠道的影响

政治制度决定传播制度,进而影响甚至决定着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渠道、传播对象、传播效果等各个要素,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演进,各种传播要素在受到政治制度、传播制度控制的同时,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改进或突破。对于被称之为“官报”的邸报来说,这种政治制度与传播媒介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显得尤为明显且重要了。

邸报总的来说承担着一种下达而“使知朝政”的功能,一方面,要使各个地区长官知晓朝廷政令,另一方面,要剔除不利于朝廷的内容,从而维护其统治地位。邸报充分体现了历朝历代统治者在一定政治制度背景下进行新闻控制和舆论引导的功能,是他们宣达皇命、统一思想、通报情况、协调行动的工具。

(二)社会环境对传播渠道的影响

传播事业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宏观社会环境赋予各个历史时期的传播业其所独有的特征。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就有什么样的传播业与之适应,具体到传播的各个过程,即:传者,内容,渠道,受众,效果都是社会历史环境的产物。

大概说来,传播渠道主要包括发行方式、传送方式和物质载体。前两者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关联极为紧密,后者则更为依赖当时的经济状况。

以“黄袍加身”为起点的宋朝,重文轻武,权力紧紧握于中央。宽松的文化环境和高度集权的政治环境使得宋代邸报具有更多的报纸特征及封建官报色彩,更接近于大众传播工具,因而具有历史开创性的进步。在传播渠道上主要体现在,它由封建中枢部门统一发行,是传递朝廷信息的“中央机关报”;它开启了古代官报印刷的先河,技术在媒介传播史上的“威力”由此可窥。

三、中国古代报纸的新闻传播规律启示

(一)新闻传播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

信息传播活动依赖一定的物质条件。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能够提供生产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全部必要物质条件――语言、文字,造纸术以及后来的印刷术的发明和推广,交通驿邮业的日益发达,等等,然后才有了报纸。

新闻传播总是同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从中国古代官报诞生于唐代来看,唐王朝从贞观到开元年间这一时期,国势强盛,经济繁荣、交通发达,文化普及,这些都是新闻媒介产生的必要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

世界报刊传播业得以发展的物质条件,是中国人首先提供的。和现代传播业有着密切关系的造纸术和印刷术,首先发明于中国。但是中国的印刷业受制于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各因素,长期停滞于小作坊手工作业的水平,此后技术并没有大的改进。对中国新闻传播的理念和业务没有起到革命性的影响,在印刷术发明一千多年里,中国都没有很好地实现新闻自由和媒体企业化运营。

(二)新闻传播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

马克思曾经提到英国经济学家的一句名言:“需要是发明之母”。无论是语言传播还是文字传播,都是在人们的社会需求中产生的。新闻传播媒介是根据人类交往的新的需要而发明演变的。报纸的出现,说到底是为了满足信息传播的需求。政治信息、政令宣传需要信息传播,这就是中国古代官报最初的任务和功能。同时这种需要又受到封建统治者严密的控制,从而限制了邸报的发展。

唐代后期藩镇割据的现象严重,一方面中央政府需要掌握各藩镇的情况以及传达讯息,而另一方面,各藩镇割据也需要了解朝廷中央的动态和情况,官报正是在这种需求下诞生。

北宋末年,小报开始产生,这主要由于随着当时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日趋强烈。小报的应运而生,也正是迎合了社会的需要。

(三)新闻传播必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篇13

关键词:民间财务;财务思想;唐宋财务;财务研究

唐朝与宋朝是我国历史封建社会发展中经济鼎盛时期,其金融发展的政策与制度深深的影响着以后多年的国际金融格局,在唐宋时期的民间财务思想也对人们的理财方式有深远的意义。在唐朝,创立通宝钱,废除唐以前的五铢钱体制,其钱币形式一直贯穿以后的几百年。在宋朝,发行了纸币,开创了纸币流通形式的先河。唐宋时期建立了信用机构,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立的一定模式的经济体系。

一、唐朝的货币制度与民间财务思想

唐朝建立之后马上出台了自己的货币及铸币政策,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确立了国家铸币的法币地位,同时借鉴魏晋南北朝货币政策,把锦、罗、绢、绣、绫、絁、绮、缣、紬等作为实物货币。这种情况使得货币制度的改革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公元621年唐高祖开始对货币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就是废除五铢钱,改铸通宝钱。这次货币制度的改革是在总结了历史上的货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它肯定了铜钱外方内圆的形状和五铢的重量,重新规定了钱币的大小、成色,成为唐朝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铸造钱币的标准。这次货币制度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不再以钱币的重量为名称,而改称“宝”,从此,中国钱币进入了年号钱(皇权的象征)阶段。开元通宝自唐高祖创立以后,在唐朝近300年的历史上基本没有什么大的变化,成为继汉五铢钱以后中国货币历史上货币形态相对稳定的另一个重要阶段。此后的五代和宋明元清各个朝代,其铜钱体制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1]

唐朝的经济家、理财家刘晏在国家的体制改革中提出将强制性劳役改为雇佣劳动关系,将盐运经营转为朝廷专管买办,刘晏提出的“户口滋多,则赋税自广,故其理财以爱民为先”(《资治通鉴》卷一百一十六),的理论,在税收方面刘晏提出“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足用”(《新唐书·食货志四》),“知所以取,人不怨”(《刘晏传赞》)培养了民间的资本,对朝廷的税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唐朝思想家韩愈将农业生产工具也纳入税赋,从而增加了税收的种类。杨炎提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旧唐书·杨炎传》),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定税额。[2]这对于唐朝时期的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并且在民间建立了理财思想,使得人民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

二、宋朝的货币制度与民间财务思想

在宋朝的一些地主阶级思想家顺应当时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对束缚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传统理财观念开始有所怀疑,因为自宋朝建立以来,民间理财思想仍未有理论上的实质发展。 无论是唐朝还是宋朝,其民间财务思想都是当时被统治阶级在统治阶级压迫下的一种反应和举措。当封建王朝的统治者经济思想发生改变时,民间的财务思想就会随之的发生变化。宋朝民间财务思想与唐朝相比,其特点可以集中在以下三个人物的思想变化与改革上。[3]

王安石的经济思想对民间财务产生了重要影响。唐宋虽然是两个先后衔接的朝代,但是社会的文化特征却非常迥异。王安石变法对于民间财务思想的影响主要是青苗法的推广,宋朝经济的发展并没有显出鼎盛之势,并且课税严重,所以农民基本上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就会面临生活的危机。在王安石变法以前,宋朝已经有了高利贷的存在,一些农民没到青黄不接时就会选择高利贷来渡过难关,这样虽然能够解决燃眉之急却又让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难。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将贷钱粮以政府的官方行为予以认可,官方的粮仓储备作为贷借的根本,在农民丰收以后加息归还20%,有效的遏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这对民间的高利贷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农民不再需要选择高利贷来维持生计。[4]

三、唐宋信用业务的发展

唐朝与宋朝是我国历史封建社会发展中经济鼎盛时期,其金融发展对民面百姓的财务思想打下了深厚的基础。早期信用业务的发展,与当时民间财务思想的变化有着直接的关联。只有当一个社会的财务水平和财务思想,进化到一定阶段,才能出现系统的较为健全的信用业务。唐宋时期推出了一系列的信用业务,这对唐宋之后的金融发展的信用工具提供了历史借鉴,这段时期的信用业务主要包括:放贷、存款、汇兑、货币兑换、置换等方面的业务。[5]而这些也是民间财务中最为常用也最为普及的几个方面,信用业务的发展,将唐宋时期的民间财务思想与实际操作都提升到一个超越前人的高度。

1、放贷业务

放贷业务是我国历史传统金融业务,通常需要贷款人提供实物抵押,在唐宋时期私人抵押贷款是一种新型的、方便的民间借贷业务,并且规模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成立有专门负责借贷放款的信用机构,命为“质库”。

2、存款业务

唐宋时期成立有负责存款业务的机构,命为“寄附铺”,并且创建类似支票作用的信用工具“书帖”,这样对唐宋时期的大规模存放款业务有很大的发展。

3、汇兑业务

汇兑业务是唐宋时期金融货币发展的标志性内容,主要包括:金、银、通宝等之间的兑换。先后出现了大量的“金银铺”作为货币兑换的机构。这样方便了民间的财务往来,提高了经济的发展。

结语:在唐宋两个时期的民间财务管理思想方面,对于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民间的财务观念相对成熟,同时也建立一些财务机构,但是对于封建社会,民间的财务思想还是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封建统治者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对民间财务思想有很大的制约性。(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贤辉.唐朝理财家杨焱[J].产权导刊,2011(2)

[2] 刘常青.中国会计思想的演进[J].复旦大学,2004

[3] 郄军红.丘濬《大学衍义补》治民思想研究[J].南开大学,2009

篇14

    一、宗法思想与古代中国社会的关系

    简单地说,宗法思想是对宗法制度所内含的一系列社会关系进行的理论概括的总和。毫无疑问,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重要、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广泛存在的宗法关系是它的基础。起先,这种关系体现的只是宗族内部的组织原则,以及根据与首领血缘的远近而排列的财产分配、继承系列。特别是当国家产生以后,宗法关系就由狭隘的宗族内部关系改制为具有国家法律意义的权力再分配制度。待其逐渐成熟后,进一步对我国古代封建伦理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形成了极大的补充,主要表现在强调血缘关系和等级特权的忠君孝亲,构成了极具宗法特征的“三纲五常”道德体系,不知不觉成了中国人不可磨灭的“精神基因”的重要部分。因此,在古代的中国,不管人们处在社会的哪个阶层,也不管人们的政治意识形态有多么的迥然不同,他们的社会观相通的。也就是说,对绵延几千年生生不息的中华民族而言,家庭是社会的微缩,社会是家庭的放大,国家、社会、家庭是同构的。如此一来,没有“逃脱”,没有“幸免”,中国古代的经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文化等等,时时处处、方方面面都贯穿了“伦理至上”、“伦理即法”的精神。而艺术家们,或者说是中国古代的文人,他们作为传统文化的继承者,也无一不受到这一宗法伦理体系的浸染,进而他们把这种思想无形地灌注到文艺创作之中,滚雪球般地影响了更多的受众。

    二、从《窦娥冤》看关汉卿对宗法思想的接受

    关汉卿最重要的代表作《窦娥冤》几乎家喻户晓,作者在剧本中塑造了一系列个性鲜明的角色,从中可以看出大师分明的爱憎。对于这位艺术家一心所肯定的角色,对于一些能明显看出作者流露出钦羡感情的情节,无不可以看出宗法思想在其身上所打下的深深烙印。

    1.对以孝道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极力称颂。

    孝是宗法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精神核心。窦娥是中国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完美体现者,是恪守妇道、处处孝顺的典范。作为童养媳,十多年来她勤恳侍奉婆婆;因为担心婆婆受刑,主动屈招是自己药死张驴儿父子;在被押赴刑场时,为了避免惊扰婆婆的痛苦,要求绕路而行;就算到最后鬼混复仇完要离开人世的时候,还请求父亲代为尽孝。关汉卿在刻画窦娥这一人物个性时,竭尽所能地夸赞她的孝道和善良,毫不避讳地体现了自己对这一伦理道德观念的极力称颂。

    2.对妇女再嫁的否定与谴责,极力维护父权意识。

    封建礼教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者剥削、压迫人民的工具。其中包括如大家熟悉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男尊女卑。这些封建礼教的伦理纲常,都是独尊父权,表现在两性关系上,则是女子成为男子的附属品和驯服的工具。在《窦娥冤》剧本中,这种独尊父权、维护父权意识的例子俯拾皆是。作者要么借窦娥之口强烈谴责婆婆答应改嫁张驴儿父亲的“不贞不洁不守妇道”;要么把窦娥誓死不再改嫁之举作为正义的行为来歌颂;要么借窦天章之词,大谈恪守妇道、维护男权意识和封建礼教的正义性和不可违背性。显然,关汉卿正是通过这样鲜明的对比表现了自己对妇女再嫁的否定态度,体现了其男权思想的本质所在。

    3.期望通过“科举”达到参与政治,实现“治世”的理想。

    在中国传统社会,如果说宗法思想对女人的最大伦理道德要求是“节、孝”的话,那么体现在男人那里,更多的是“忠、义”。“忠”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高中科举,荣宗耀祖,忠君报国。因此对于传统文人而言,通过科举进入仕途,转变穷困的境遇是毕生的追求。作为封建时代传统知识分子的关汉卿,他同样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渴望能够通过科举之道实现其“治世”理想。可悲的是,元朝统治者中断了长达77年的科举考试,使得他和当时广大被压迫的人一样沦为“老九”。于是他便将这种向往寄托到了《窦娥冤》里窦天章的身上,通过他窦天章成功的肯定和赞许,侧面、间接体现了艺术家受到宗法思想的深刻影响。

    三、从《窦娥冤》看关汉卿对宗法思想的超越

    作者通过对剧本《窦娥冤》的创作表达了这样一个思想:他原以为像窦娥这样一个贞孝两全、对封建传统伦理道德极力信奉和维护的忠诚良民,本应该得到统治者相应的表彰和嘉奖,然而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她这样一个温顺的下层女子却遭受到了最无情、最彻底的毁灭。这样的一个社会,不仅对它的反叛者没有任何包容,甚至还将魔爪伸向了它的顺民。想安分守己做下人,做奴隶都要遭到毁灭。因此关汉卿借窦娥这一形象,向她所在的吃人社会进行了严厉的控诉。可以说,在那样一个时代,作为一个毫无背景的深受宗法思想影响的艺术家能公开表达出自己对封建皇权、封建社会的不满,这无疑是一个对自身,对宗法思想的巨大超越。关汉卿是时代激越的反抗志士,也是时代冷峻的批判者。无论是反抗的高度,还是批判的深度,都体现了封建社会一个仁人志士忧国忧民、与命运作殊死抗争的过程。

    四、结语

    我们在评价艺术作品和艺术家时,是不能绝对超越其所生活的社会背景的。关汉卿生活在元代封建社会,必然要带有那个时代的社会属性,更何况他是一个饱读儒家经典的文人,深受儒家思想和封建伦理道德的浸染,作品中透出这些根深蒂固的思想底蕴正是其本身所无法挥抹去的主流文化意识。从这个角度来说,关汉卿及其作品都无可避免地具有了文化思想判断上的积极性和消极性。但就其敢于向强大的封建社会提出质疑和抗争这点而言,若将其置之于元代那个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来审视,则无疑是具有巨大的积极进步意义的。哲人有言:对于古人,我们不是看他比其后人少做了些什么,而是要看他比其前人多做了些什么。对于关汉卿及其作品也应当如是评价。从这样的唯物史观来看,关汉卿确实称得上是我国最早、最伟大的戏剧家。

    参考文献:

    [1]刘道广.中国艺术思想史纲[M].南京:江苏美术出版社,2009.1:176.

    [2]陈国华.关汉卿《窦娥冤》的价值取向探究[J].四川喜剧,2007(03).

    [3]黎烈南.《窦娥冤》研究中一个易被忽略的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05).

    [4]陈殿生.激越与冷峻—关汉卿思想情感浅探[J].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04).

    [5]孙叶丹.宋代家法族规与儒家伦理道德的关系[J].党史博采(理论),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