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31 10:23: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建筑工程的的账务处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及面临的问题
会计准则对“甲供材料”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未作出特别规定,甲乙双方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都是允许的。在实务中,“甲供材料”业务一般有以下三种业务和账务的处理方式:
(一)处理方式一
一般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材料后再拨付给乙方,双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1)甲方购进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将材料拨给乙方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3)乙方收到甲供材料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XXX元
(4)乙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施工――XX项目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双方将甲方拨料视为对乙方预先拨付的工程款,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最终结算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包括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发票,乙方的营业收入也为包含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与发票金额一致。这种处理方式较为完整地反映了材料的流转过程,但是却存在一个难解的问题:供应商的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却不能依据该发票确认在建工程或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乙方未取得材料发票,却要将材料费用计入乙方的工程成本。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乙方是通过甲方向乙方开具的拨料单作为凭证来记账,但拨料单作为甲方的自制凭证,没有外部的监管和制约,其可信度和证明力明显要弱于发票。
(二)处理方式二
实践中,有个别的情况甲乙双方会约定:甲方购买材料时要求材料商将发票直接开给乙方,材料就不再计入甲方的账簿,双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1)甲方购进材料并交付乙方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乙方收到材料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XXX元
(3)乙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施工――XX项目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这种处理方式与方式一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双方将甲方所购并拨付乙方的材料视为对乙方支付工程款,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结算时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乙方的营业收入也包括材料金额在内。并且乙方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入账,解决了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没有发票入账的问题。但由于材料的实际付款人和发票上载明的付款人不一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涉税问题,并且也不利于甲方按工程进度对材料的管理,这种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三)处理方式三
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供应商仍是将材料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将材料拨付乙方时,直接将材料转入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乙方不再进行账务处理,双方都在材料备查簿中对材料进行登记和管理。
(1)甲方购进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发出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在建工程(开发成本 )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甲方根据材料发票将材料费用直接计入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最终结算时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不得包括材料价款,乙方的营业收入也不包含材料价款。这种处理方式甲乙双方都凭有效的发票入账,解决了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没有发票入账的问题,并且乙方收入不含甲供材料,应为其从事该项业务取得的真正的收入。但这种账务处理却不能完整地反映材料的流转过程,不利于双方方对材料和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甲供材料的税务管理及面临的风险
甲供材料工程历来是税务部门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的工作难点,也是漏税风险较高的一个领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于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业务,乙方应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加上甲供材金额的合计数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税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有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也有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防止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规定包工不包料也需要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税法的这项规定虽然有利于防止建筑业不同经营方式的税负不公,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引发了一些争议。
比如对甲方来说,其所供材料部分是根据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货物发票入账还是根据工程承包方的营业税建安发票入帐?对乙方来说,其营业收入是否包含加工材料部分的价款,发票金额是否与营业收入完全一致?一直没有权威性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坚持要求乙方营业收入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开具的发票也必须要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价款交纳各项税费,甲方只能根据乙方的建安发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而不得以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发票入账列支费用;也有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乙方营业收入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开具的发票也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价款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按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交纳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金,甲方根据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发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比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就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第一种做法对强化税收监管比较有利,但由于甲方虽然取得材料发票却不得依据材料发票计入工程成本,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却要列支材料费用,只能用拨料单等自制单据代替发票,对所得税的管理会产生一定风险,特别是如果乙方所得税是定率征收的,乙方所得税计算依据是否要包括甲供材料部分价款也存在争议;相对来说税务机关的第二种做法较为合理,更符合甲供材料业务的经济实质,但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相关资料,防止甲供材料部分少缴营业税。
三、“营改增”全覆盖,将彻底解决甲供材料业务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带来的帐务和征管难题
总的来说,在实践中对甲供材料业务,企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税务部门主要有两套管理措施,并且这三种处理方式和两套管理措施都是结合实际而采用,也都不违反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的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二的情况下,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也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入账,乙方结算时全额确认收入,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甲方按乙方的发票计算工程成本,税企双方在计税依据和开具发票金额方面也不会有什么分歧。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按含甲供材金额的全部价款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确认收入,甲方在发出材料时不进入工程成本,收到乙方的建安发票再进成本,但由于甲供材是甲方购买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一种做法进行税收监管。在方式三的情况下,由于甲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就应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乙方营业收入也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二种做法进行税收监管。但相同的业务,却可能有不同的业务和帐务处理方式以及不同的税务征管措施,发票的开具金额可能不同,交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也可能不同,这就造成甲供材料业务领域税收风险相对较高。在实践中许多建安工程都是跨年度甚至跨几个年度,大包合同中还套有分包合同,一个项目要分多次开具发票,使得甲供材料业务税收管理越加复杂,税收风险很难根除。其实这一系列的问题均来源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只有完成了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改革,这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全面“营改增”后,甲方从材料商处购得材料时,获取材料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自己的进项税抵扣发票,甲方每次向乙方拨付材料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则获得进项税抵扣发票,乙方按工程进度结转收入或完工清算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又获得进项税抵扣发票,这样每个流转环节都开具发票,各方的收入也同发票数额一致,这样环环相扣,形成链条,账务处理和税务管理的难题全部迎刃而解。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拟定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规定》,业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市长助理同志批准。现将“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规定为妥善处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违章建筑的问题,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兼顾集体、个人利益,为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积累资料,根据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88)城房字第95号〕和京政办发(1988)6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
1.凡我市城镇范围内建国以后违章建筑的房屋一律进行登记。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者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2.鉴于法规的延续性和时限性以及客观历史原因,对违章建筑本着“严格执法,宽严结合,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允许对部分违章建筑作从宽处理,确认其所有权。
3.违章建筑处理的时间界限。原则上以1984年2月10日市人大批准通过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时限,以前的从宽,以后的从严。
二、下列违章建筑经过一定程序的申报审查,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给予从宽处理(每幢房屋城近郊区300平方米以下,远郊区500平方米以下,一般由区县规划局检查处理,其它由市规划局检查处理)后,出具证明。房屋登记发证部门可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
1.1987年1月1日以前建成为社会服务的煤气调压站、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用房。
2.1984年2月10日以前公、私房屋所有权人在原平房宅院界址内基本未扩大面积、不加层、不侵街占巷、与四邻无纠纷的翻建房屋。
3.1987年1月1日前未完全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内容施工,违章情节较轻,以及在一幢房屋内既有合法部分又有违章部分的建筑,但应在产权登记证上注明违章建筑数量。
三、其它违章建筑由城市规划管理与房管机关在今后管理工作当中逐步研究处理。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引言
一般下列情形下,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些条件中建筑行业应该属于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但建筑企业一般经营规模大,资金流量大、建设周期长,多为夸年度施工等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一般都是上亿,收入更是上亿以上,有些建筑集团企业年收入达到上佰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核定征收的话,给企业财务账务处理带来方便,方便企业更好控制成本核算,但国家流失的税收风险更大。对这种状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并解决。
一、核定征收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因素
营改增下我国的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没有多大的变化,还是实行工程项目经理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都是老板(项目经理)自己联系工程项目,再挂靠符合工程项目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这种运作模式的账务处理是,建筑企业承担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包括财务税务风险,施工企业以收管理费扣除企业费用后作为企业的利润,这种账务处理利润是薄利的,根本就不能用建筑业行业的利润率一般都在15%--30%左右来算,因为建筑企业收的管理费一般是合同价的0.5%-1.5%点数,最终可想而知企业利润非常低,在这种模式下,建筑行业的利润率15%--30%左右应该都在项目经理的收益里,而建筑企业最终把这部分收益放入工程成本,于是企业便想方设法增加工程合同费用特别是成本费用的支出,虚增费用、加大成本,使利润控制在管理费下扣除公司费用、税金及附加费后的金额,因此上缴所得税是有限的,这种情况下税务局为了防止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在建筑行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能更好的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建筑行业核定征收方式存在的弊端
由于建筑企业成本是先确定合同毛利,再由合同收入减去合同毛利倒算出合同成本。而合同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科目结转而来。在合同成本结算中,绝大部分未取得发票,仅以收据入账,只有少量原材料入库取得货物销售发票,绝大部分金额未取得发票以入账。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能更好的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款。却也存在弊端,由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税务部门便放松对成本费用发票审查,甚至没有检查,导致建筑企业认为没有发票也可以,便以大量的收据入账,致使一些材料供应商不开发票,建筑企业材料成本占收入一半以上,如果这些提供材料的供应商都不开发票,那流失的税收金额不是核定征收这点所得税能相比的。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从表面看好像达到了加强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从整体税收环节来看,恰恰是因小失大,导致大量材料、人工劳务应交税款流失。所以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从根本上节流税款流失。在个人所得税上,由于企业把项目经理收益部份放入建筑企业成本中,隐藏了个人收益,更是漏缴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对建筑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定期审核发票管理账务
税务机关对建筑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防止企业所得税款大量流失的状况。对预征税款,账务健全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务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但应该定期审查成本费用的发票,防止材料供应商销售环节税款的流失,定期进行税务审计。
(二)加强对项目经理承包建筑工程的个人所得所得税实行预征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用项目经理挂靠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而项目经理多为个人,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应要求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合同、与建设单位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项目经理的合同收益,按建筑业行业的利润率15%―30%左右确认收益所得实行预征。
(三)加强税务检查,定期下单位普及发票管理
一般企业账务处理都是以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但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特别,加上项目经理普片认为付了管理费就完成合同任务,发票的重要性对他们来说,跟本就不重要,只看眼前利益,这为建筑企业带来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的风险。所以应当加强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意识,建筑企业也要加强项目经理的发票的重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营改增的新形势,我国建筑行业单位必须转变现有的财务管理观念,结合营改增的新形势新方法,对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略性改进,切实降低企业所得税财务风险,加强企业财务核算的职能,加强财务管理意识,加大对企业成本控制力度,推动企业管理型转变,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申祥吉.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解决思路[J].财经界,2015(7).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采购账务处理
引言:自2008年,在国际的金融危机以及在欧债和美债危机逐步蔓延,显露出我国现象税制制度的不科学,给我国中小企业以及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为了应对这种影响,国务院下属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6日正式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3%的营业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率,同时方案规定从2012年01月01日开始把我国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程。随着这项工作的全面展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区域和行业开始不断的在扩大,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也被纳入方案的试点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给企业财务管理尤其是采购的账务处理也成为当前建筑企业的当务之急。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前的税收制度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以及欧美债务危机的爆发,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影响,同时这也暴露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下面就我国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我国税收的现状进行分析:一是“两税”并行,即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同时存在,这种两税并行的制度就目前来看是严重的破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以及阻碍了增值税的优势的发挥;二是对部分地区对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这种税收制度的存在严重的阻碍了制造业以及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制约社会中各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对策略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应该具体科学的应对措施,从宏观的方面而言,可以从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改革两方面入手,下面就此进行简单的分析探讨:
2.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这是企业在营改增后必须进行的财务事项,就目前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现状来看,主要可以从以下的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也即是指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对下属承包者或者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具体措施就是对下属企业单位进驻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做好发票管理发票开立,领用和使用以及核销等方面的工作,做到对下属承包者和子公司的进项税额的管理和监督。
二是加强营改增后的水分政策学习,具体措施就是成立专门的学习班或者机构,成立这种机构和学习班的好处在于不仅能够对保持与税务以及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以便最快了解最新税制方面的规定,同时能够做财务以及政策信息系统完备,而使得能够做到提高增值税的专门发票开具认证领取以及抵扣等各项环节的配备和防伪功能的税务控制而让公司的税务管理的漏洞有所改善。
三是对于合同的管理。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该明白“营改增”后增值税可抵扣的特殊性,因此,在对于合同的管理上主要就是在承包采购合同的制定上,施工企业应该考虑全面,主要就是应该在承包以及采购合同注意协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2.2企业财务改革
在我国的所有行业中,“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的英影响是较为深远的,就目前我国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来看,企业在面对营改增而进行财务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下面就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的财务的改革的进程进行分析:首先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能力的提升,最好是能够集中学习以及和发达地区的财务交流,做到财务人员在财务方面的能力没有任何问题;其次应该对税收筹划进行改革,做到财务税收筹划能力的提升使得利润的最大化;最后在现金管理方面进行革新,抛弃过去缓慢资金支付周期,做到现金的流量的最大化以证资金及时回流及再利用而做到施工企业的财务现金的充足以应付“营改增后得各项改革”。
3.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采购账务具体处理措施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在采购账务上的处理主要指的是对于钢材水泥的采购、砂石以及辅助材料的采购、周转材料的采购及设备、甲供材料的采购,下面就具体的进行分析阐述:
一是钢材水泥采购。在建筑施工中,钢材水泥是建筑成本中的最大部分,在采购中,施工企业是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因此,在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采购中应该去加强增值税发票的检查力度,才账务的处理上应该将采购所涉及的物流、票流、资金流统一,从而减少假发票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带来的损失。此外,对于目前我国的商品混凝土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取,我国基本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为(税率6%)为主,且由于采购水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施工企业在这方面的采购账务处理时,可以去采用企业自购水泥委托加工的方式,从而将税率高水泥来用于企业的自身进项抵扣,从而减少商品混凝土等等税率较低的进项抵扣。
二是砂石等材料及辅助材料的采购。在建筑工程中,工程的建设的材料基本以纳税人提供为主,也就没有增值税发票,从而难以进行抵扣。因此,在营改增后,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在砂石以及辅助材料采购的账务处理上,企业应该去尽可能的去与能够给施工企业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合作,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时,应该要求对方去想过政府单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抵扣自身的进项。
三是周转材料及设备。就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来看,周装材料以及设备是必须品。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周转材料以及设备基本以市场租赁的方式进行。在“营改增”后,周转材料以及设备的租赁都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按规定要缴纳一定增值税,因此,在营改增后,对于周转材料以及设备的试压,在账务的处理上应该尽可能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能够去充分的利用方案内容中17%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此外,施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施工的需要增加自行采购周转材料以及设备的比例。
四是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在我国建筑行行业中,甲供材料基本是业主进行采购和付款,供应商开发票给业主,而业主可以在建筑工程付款时扣回采购的甲供材料的价款。但是,在营改增后,大部分的甲供材料是属于增值税范围,可以按照方案中的17%抵扣自身进项税。
因此,施工企业可以与业主单位商谈,争取甲供材料的采购权,也即是可以取消甲供材料,由施工单位进行采购,这样带来的好处便是施工企业能够可以采购甲供材料,充分的利用17%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
结束语: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当前我国面对全球金融危机而制定的一项关于税收方面改革方案,营改增的试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的建筑型的施工企业影响更甚。因此,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积极的去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合理的妥善的去处理受营改增影响最大的财务管理中采购账务,以及主动地改革调整,从而为企业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作者单位: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胡晓锋,胡立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建筑行业影响分析[J].工程建筑·卷宗,2012;1
[2]于艳芹.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J].财经界,2011;5
[3]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 财政监督,2012.7.
[4]刘震.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 科技与企业,2012.8.
[5]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6]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建设单位会计是应用于基本建设领域的一种专业会计,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建设单位的资金和资金运动为基本内容,对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经济管理,为建设单位及金融、管理机构提供各种经济信息。财政部多次下文对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加以强调和补充,到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诸多问题。
一、企业账表与基本建设账表混淆
误:无基本建设报表或采用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报表
正:采用“资金占用”――“资金来源”式的基本建设报表
说明:财政部规定,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都应该按照制度专门设立基本建设账目和报表,具体包括所有“当年有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的单位”,并专门规定了以“资金来源”类科目、“资金占用”类科目,“资金来源”=“资金占用”为核心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报表格式。此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财政资金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还应从财政部门领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由财政部门审批认可后才能转入单位的“固定资产”科目。但有的有财政性投资的企业却并没有专门设立基本建设报表和账目,项目完工后也不主动去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县城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项目上;还有的建设单位套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和报表,以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原理填列基本建设数字,出现了“资产”栏只有“在建工程”没有数字的奇怪报表,无法反映工程的具体情况。
二、会计业务处理中九个常见错误及改正方法
(一)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费用性支出的账务处理
误:借: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待摊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说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用于核算除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摊销时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费用性科目。而“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则是用来专门核算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性支出,并最终将结转为固定资产成本的会计科目。因此,和固定资产形成有关的费用性支出都不应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否则,将造成固定资产成本虚减、建设单位的费用虚增,致使建设单位的利润虚减,妨碍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此外,有的建设单位把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费用性支出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建筑(或安装)工程”科目。但费用性的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中去,特别当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同时开工时,建设单位更应遵循配比的原则,合理地将费用性支出分摊到各个项目中去,而不是笼统地计入某一个项目的成本中。
(二)采用包干制模式下,与施工单位结算的账务处理
误: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相关科目
贷:预付账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建筑工程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安装工程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在包干制模式下,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付款时一般采取按施工进度分次分批付款的形式,即便项目已完工,在项目验收合格前也会留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此时,建设单位基本建设专户上的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实际支付的资金就产生了一定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在记账时往往理解为整个工程尚未竣工,故应根据实际支付的资金做预付工程款处理。然而此时支付的款项实际为施工企业前一阶段已发生工作量的支出,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定义,且如果按预付账款入账,由于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常常大于工程支付的资金量,预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也不能反映出项目真实的进度情况。故此,建设单位应先根据项目监理等提供的数字确认项目的实际进度,根据进度测算得出“应付账款”数额,再根据实际支付的数字,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上级拨入用于基本建设款项的账务处理
误: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拨入资金
正: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
说明:“基建拨款”核算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的拨款以及接受捐赠等资金或物资。“基建拨款”支出根据资金在项目中的用途,反映在“建筑安装工程”“器材采购”“待摊投资”等科目中。“上级拨入资金”核算投资单位(主要是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其发生额只能计入“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
(四)有基本建设借款单位交付竣工项目的账务处理
误: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投资等相关科目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正:年末:借:应收投资借款
贷:待核销基建支出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投资等相关科目
年初: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交付使用资产
偿还: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投资借款
说明:有基本建设借款的单位交付竣工项目时应通过“应收投资借款”科目进行核算,每年年末根据本年基建投资借款还款情况确认本年“应收投资借款”的余额;而不能在收到基建投资借款还款时直接转销“交付使用资产”的相应份额。如上例所示,正确的账务处理将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及时转出,同时也如实地保留了尚未收回的基建借款数额;如果采用错误的账务处理则产生资产实际已经交付,但在建设单位账户上还有该项资产部分或全部的金额,尚未归还的投资借款也无法直观地看出,有悖于实际重于形式、及时性、明晰性等会计原则。
(五)非经营性项目报废的账务处理
误:借:待冲基建支出
贷:待摊投资――相关科目
正: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待摊投资――相关科目
说明:“待冲基建支出”核算实行基建投资借款单位待冲销已转至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年末为贷方余额。“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年末应为借方余额。
(六)取得基建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误: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其他拨款
正: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说明:基建借款利息收入不符合“基建拨款”科目核算的范围,其既不属于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也不属于企业自筹或接受捐赠的资金,故此,在“基建拨款”中核算借款利息的收入是不合适的。此外,由于借款利息收入并不会导致建设单位向银行的基建借款增加,也不涉及有基建借款项目的交付使用,所以有的建设单位将借款利息收入计入“基本建设借款”、“待冲基建支出”等科目的账务处理都是错误的。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根据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额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的科目,确认为待摊投资中借款利息发生费用的减少,只有在非经营性项目中,存款利息冲减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后的盈余资金,以及在没有项目贷款下的存款利息才可以作为基建拨款处理。
(七)购入设备的账务处理
误:借:设备投资
贷:银行存款
正:借:器材采购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设备
贷:器材采购(需安装)
(或)借:设备投资
贷:器材采购(不需安装)
说明:“器材采购”核算尚未验收入库的器材,包括买价、手续费、保险运输费、保管费等科目,验收后不需安装的器材由“器材采购”转入“设备投资”科目,其他则转入“库存设备”科目,其核算方法和原则类似于企业会计中的“材料采购”科目。“设备投资”核算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的实际成本,其中也包含了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的金额。企业购置设备时一般不直接计入此科目。
(八)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账务处理
误:借: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等相关科目
正:借: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建筑安装工程等相关科目
说明:有的建设单位在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时,没有考虑该科目下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四个子科目,将资产全部结转至“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然而建设单位为项目购置不够固定资产价值的器材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完工时的实际情况注意区分“交付使用资产”的各个子科目。
(九)争取到财政返还资金时的账务处理
误:不做任何处理
正: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拨款――其他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