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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相关法律法规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29 14:52:5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反恐相关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随着军队改革与国家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军民融合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内容形式由局限于国内的单一对内开展安保警戒、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维护主权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逐步拓展为国内外并重,向外积极参与国际维和、海外救援及国际反恐行动。随着行动内容的拓展,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任务已成常态。1949年后,我国共发生6级以上地震200多次,其中7级以上37次,军队卫勤保障力量积极参与并发挥重要作用;自1990年以来,我军派出维和军事人员参与共计24项维和行动,累计3. 6万余人次,维和医疗队是我国军队参与维和行动的重要形式;同时,我军卫勤保障力量积极参与阿尔及利亚、伊朗巴姆、印度洋、巴基斯坦、印尼日惹等国际重大地震紧急医疗救援行动。行动的多样化常态化,要求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与更新,为更好地实施卫勤保障提供依据。

2 军民融合特征要求加强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系统性

融合性法律建设军事行动卫勤保障仅涉及军队主体,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较好。我国现行的军事法律和法律规范共17件,军事行政法规60余件,军事法规200多件,军事规章3 000多件,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母法,《国防法》为龙头,条令条例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国家军事法律体系,为军事行动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保障。相较而言,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伴随各类别行动样式的不断涌现而不断产生和修订,因涉及主体包括军队及地方,在法律体系建设上,存在军地法律的制定协调融合要求。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中对于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的部分虽有规定但涵盖面较少,军地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的任务职责范围、行动种类、权利义务、行动规则等还需明确。

篇2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党和国家对于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为加强《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的宣传普及,提升全乡公民国家安全意识,根据全国、省、市、县相关文件及要求我乡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了宣传。

首先,突出抓好重点对象的国家安全教育学习。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国家安全教育学习工作,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国家安全法的学习讨论会,督促工作人员以身作则主动掌握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其次,做好全乡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学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学习环境,让国家安全观深入基层、深入人心。

篇3

一、活动时间

2017年3月1日至31日。

二、宣传重点

(一)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关于综治和平安建设的重大部署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中央、省委zd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宣传推进平安xx建设、法治xx建设、过硬队伍建设采取的工作措施、广泛宣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协调行动、形成合力。

(二)紧紧围绕贯彻落实《xx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关于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落实、表彰奖励等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厅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促发展、保平安的主体责任。

(三)紧紧围绕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大力宣传我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全面依法治省的重大安排部署,大力宣传全省商务系统依法治理取得的成效。

(四)紧紧围绕治安热点、民生热点做好宣传工作。坚持聚焦问题、补齐短板,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共创平安、共享和谐的社会氛围。针对国家安全领域面临的挑战,大力反渗透、反间谍、、反恐怖、反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针对治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防盗抢、防诈骗、防火灾、防事故、防传销、防“民转刑”案件等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民生领域的重大隐患,加大防非法集资、防校园欺凌等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

三、安排部署

(一)厅属各单位要在2017年平安xx建设宣传月活动期间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岗双责”进行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二)厅机关各处(室、局)按照工作职责和所负责领域搞好宣传。具体如下:

1.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宣传工作;

2.流通业发展处负责平安商场建设工作的宣传工作;

3.人事处负责国家安全领域(反渗透、反间谍、、反恐怖、反等)的宣传工作;

4.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厅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商务系统依法治理取得的成效宣传工作。

5.其他处(室、局)根据工作职责,做好自身宣传工作。

四、活动形式

(一)广泛开展媒体宣传活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集中进行1-2次宣传活动,依托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微信群、窗口LED建立宣传阵地,要确保单位内部和行业一线窗口有平安建设宣传内容。

(二)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把机关办公场所、外贸学校、格林兰大酒店、厅家属院等重点区域列为社会宣传工作主阵地,重点部署,置换张贴新的平安建设宣传标语、字幕、招贴画,营造平安创建氛围。在机关办公楼和家属院内设立固定宣传栏。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要把宣传月作为年度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任务分解、工作督查,确保责任到人、要求落地,确保活动横要到边,竖要到底,无空白,没死角。

(二)加大督导推进。厅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确保活动有序有效,扎实推进。

篇4

关键词:民间 网络借贷 问题 建议

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行信贷逐步收紧,市场资金趋于紧张,民间网络借贷平台风生水起,如较为出名的网站:拍拍贷、红岭创投、人人贷、哈哈贷、易贷365、E速贷等。与“淘宝网、当当网”网站不同的是,后者交易的是商品,而前者是交易的借贷行为。

一、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运作模式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自2007年8月中国第一个P2P信用网上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国内网络借贷公司及其网站平台发展十分迅速,目前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已上百家。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0年全年网络融资已达130亿元,拍拍贷、红岭创投、人人贷、哈哈贷、易贷365、E速贷等15家主要网络借贷平台,每月交易金额合计约3000万元以上。以红岭创投为例,该网站自2009年3月上线以来,第一年的交易金额仅1893万元,但截至2011年2月26日,交易总笔数近1.5万笔、金额1.19亿元,年激增1亿元。

(二)网络借贷的运作类型及特点

目前,各网络借贷平台在操作模式、贷款金额设置、资金转账方式和利率管理等方面形式各一,主要有自主配对、网站全程参与、网站审核担保三种类型(详见表一)。从总体上看,网络借贷呈现出交易金额趋向大额、借贷范围实现跨区域、借贷关系由熟人到陌生人的特点。

二、网络借贷运行的主要问题

(一)注册起点低、操作模式不一,资金安全隐患加大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大多是以投资咨询、电子信息发展和高科技发展等字样名称注册的公司经营的,根据工商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对以从事科技信息咨询等类似的公司,国家并无规定前置条件,注册资金以3万元为起点。以红岭创投为例,最初注册资金为100万元(2011年4月增资至1000万元),该网站已公布黑名单231名,网站垫付的本金高达360万元以上,占注册资金的36%,一旦坏账率增大,公司倒闭,将给众多投资者带来资金损失。同时,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平台的“低门槛”,非法骗取客户钱财,上海、广东等地多次出现骗取“借款人先付利息”的诈骗案件。

(二)利率水平畸高、投资收益难以保障,易引发法律纠纷

据调查,网络借贷的一年期实际利率通常在20%-40%之间,甚至更高;且借贷期限越短,利率越高。从对宜信重庆分公司调查显示看,借款期限1年、金额10万元的贷款,其贷款利率高达34.8%(2011年4月6日调整后的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利率为6.31%,其4倍为25.24%),已突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的“高利贷法律红线”,这些投资者的贷款收益显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高额利息负担,一旦借款者出现还款困难,极易产生拖欠行为,投资者收益和本金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网站管理者除了在本网站公布黑名单外,无任何惩戒措施,更加剧了恶意拖欠心理产生。

(三)借贷管理不严,直接影响国家货币政策传导和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资金贷前用途审查不到位,资金有可能流向“两高一剩”、房地产、股市等国家调控及高风险行业,直接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经济结构调整。在许多知名网络借贷平台上,部分借款人以“证券投资专项拆借资金”、“资金周转、投资理财”等名义进行借款。二是贷款后续管理不到位,易引发道德风险,直接影响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网络借贷平台实行的是跨区域经营,借贷地点、关系人难以确定,无法真正了解借款者的信用状况,也无法实现贷款项目跟踪管理。如湖北一家电连锁业主段某总共在E速贷、红岭创投和拍拍贷借款近250万,逾期多日未还,无法联系借款人,几家网站只能向公安局报案。

(四)法律主体的合法性存疑,监管措施缺失,直接影响金融稳定

目前,我国对从事投资咨询、电子信息等业务的公司仅是原则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并未对其从事金融信贷业务作出相关规定,其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具有非法集资和放贷的嫌疑。此外,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均未明确对网络借贷公司的管理,其监管出现“真空”,一旦公司倒闭或内部人员卷款携逃,势必影响金融稳定。同时,网络借贷客观上也为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的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渠道。

三、建议

(一)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合法经营轨道

一是在现有条件下,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网络信贷公司及其经营的模式、业务与传统信贷法规或传统网络管理法规相结合,或界定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形式,或纳入到网络业务项目中,从而确定网络借贷公司的合法主体身份,纳入到相应的监管范围,以弥补现行成文立法的不足。二是加快对网络借贷业务的调研立法,可借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经验,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并从网络借贷业务的经营性质、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及范围、监督管理及处罚措施等多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将网络借贷业务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

(二)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网络借贷业务发展

首先要明确对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主体,切实履行好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监管职责,确保其良性健康发展。其次,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实行分工协作,建立起监管合作机制,从网络信贷公司的工商注册、借贷业务的运作、资金存放与汇划以及网站的日常管理等各个方面实施监管,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其业务规范有序。最后,结合网络信贷的特点,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监管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网络信贷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区域、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等内容。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有效防范网络信贷风险

一是在其条件成熟时,网络信贷平台要分区域、分步骤地接入征信系统,逐步改变“借款人自行上传信息,投资者感性选择放贷项目”的情况。二是构建稳妥有序的资金清算渠道,可将信贷资金由第三方(如银行)托管和划转,禁止将信贷资金划入私人账户或公司账户;并在《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法规制度框架下进行日常监测,保证资金交易的安全性、合规性。三是将网络信贷交易量纳入到金融统计及反洗钱统计范畴,并列入社会融资规模中。四是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网络信贷公司及平台,一方面在经过借贷双方同意条件下,通过转让相关手续资料到具备资质的网络信贷公司;一方面设置2年左右的过渡期,不具备资质的网络信贷平台将不再允许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待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结清后,予以注销关闭。

参考文献:

[1]王艳,陈小辉,刑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J].当代经济,2009.24

[2]陈轶.网络借贷,借钱还是骗钱[J].今日南国,2009.11

[3]网络借贷平台催生信贷新模式[J].中国总会计师,2010.9

[4]网络借贷悄然兴起[J].中国新通信,2009.20

篇5

——以网络洗钱为视角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和网上金融服务的不断发展,网络洗钱犯罪随之而来,并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刑法在面对这种新型犯罪时表现出滞后性,未能及时、科学、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以网络洗钱为视角,以金融法制建设的刑法功能理论为依据,研究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刑法规制和突破点,即完善其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制度并建立预防犯罪机制,提高刑法及时性与震慑力来预防与惩治网络洗钱犯罪。

关键词:网络洗钱犯罪;金融法制建设;预防犯罪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3-0039-04

一、网络洗钱

洗钱犯罪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使用和网上金融交易的便捷已发展到更高级别的网络洗钱犯罪。网络洗钱是指洗钱者利用网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并通过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作为洗钱罪的新型表现方式,网络洗钱是金融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复合形式,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网络银行、网络赌博、电子货币及电子商务平台等使之成为资金运作通道的洗钱方式。网络洗钱与传统洗钱犯罪有许多不同,不仅在犯罪主体构成、行为方式上有所差异,而且具有匿名性、网络性、隐蔽性等特点, 洗钱者为了实现资金流动、转移来达到洗钱的目的,往往利用网络支付账号进行虚假交易,给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1]由于网络支付行为的交易隐蔽、资金量分散、交易记录不完善,反洗钱监控和侦查一再陷入困境。一方面,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使得洗钱者更容易用多个匿名账号买卖物品,且由于注册虚拟账户的方便性,更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再加上网络金融服务运营商如支付机构对用户身份审查管理不完善,使得监管部门不易准确查到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难以锁定和追踪犯罪分子,

从而增加监控追踪交易和资金流动的难度;另一方面,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网络支付组织的风险监管内容,相关规定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反洗钱监管方面只提出“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要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但怎样遵循规定,履行什么样的反洗钱义务——是否履行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反洗钱义务,还是履行与金融机构一样的义务,这样的具体内容未做明确表述,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2]另外,在认定网络犯罪过程中由于缺乏网络证据且网络证据的效力也未加以确认,使得执法机关难以作为刑事证据犯罪嫌疑人。在对其法律规制方面,我国虽然已制定了规制网络洗钱犯罪的规章,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但这些均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不足以震慑网络洗钱的犯罪态势,不足以有效的预防和规制网络洗钱犯罪。因此,应该在时机成熟时提高法律层级,制定规范网络洗钱犯罪的法律法规,为对网络洗钱犯罪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罚提供法律依据。[3]

二、金融法制建设中的刑法功能

(一)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设中的运用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也正在逐步推进,金融市场尚不完善,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些金融犯罪现象,有相当一部分在我国还暂时不会发生或仅属个别现象。但如果等到犯罪泛滥再行立法,又会给国家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我国的金融刑事立法要逐步摆脱“经验型立法”模式,适当超前立法。除了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犯罪作出相应规定外,应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对那些尚未产生或尚未大量产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必将衍生出的某些金融犯罪作出恰当的前瞻性规定。因此,刑法不仅应对现实生活中的金融犯罪行为做出规定,也应对可预见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金融犯罪行为加以规定,特别要加强对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犯罪的超前立法,以避免因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而导致的刑法滞后性的问题。只有及时调整和增设金融犯罪类型,进一步扩大金融犯罪圈,才能更好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适应金融法制建设的需求。当今国际金融犯罪的迅猛扩张以及国际条约的签署,要求金融刑法①的国际化,与国际接轨。因此,刑法必须强化刑法震慑力,通过设计相应的刑法条款与具体金融法规产生抵制金融犯罪的联动机制,并不断加强国际合作,进而来保证金融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设中的局限性

首先,刑法缺乏前瞻性,无法事前预防与遏制。由于我国金融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容易给犯罪分子钻法律的漏洞,此时刑法无法对新型金融犯罪活动进行预防性的事前规制, 最后通常不断进行事后立法,由于缺乏前瞻性,行为人难以预测犯罪的可能性,反而刑法难以行使应有的规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