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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典型案例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29 09:49: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文物保护典型案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文物保护典型案例

篇1

关键词:文物保护;困境分析;对策;古村落

文物保护事关历史传承,于一个国家关乎民族先进文化的传承,于一个城市则关乎城市精神的积淀,当前,在构建国家软实力的战略下,文物保护已经成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环节,已然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在文物保护中,通过分级管理、拨付专项资金等方式,使得文物保护工作步入健康轨道,探索出一定的文物保护经验。然而,在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同样日益突出。以东莞为例,素有世界工厂、全国文明城市之美誉,经济快速发展中文物保护的紧迫性日益严峻,突出面临着城市快速发展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中社区重视不足与文物保护迫切性两个重点矛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齐头并进,实施发展与保护同步策略,科学统筹,积极谋划,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变迁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探索文物保护的科学发展之路。

一、当前文物保护面临的困境

作为一座千年文化名城,东莞具有相当丰厚的历史积淀,既是岭南文明发源地,又是我国近代史开篇地、东江抗日根据地,厚重的历史赋予东莞浓郁的城市气息,形成了独具一格的历史人文景观。无论是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的故垒雄风,还是迎恩门城楼景观的可园蕴秀,都是东莞自身的宝贵历史遗迹,然而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经济快速发展中,人口急剧增加,为文物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一)保护难度较大

分布地点特殊东莞的文物遗产的一个典型特点,相比于一般的文物,东莞的文物资源具有典型的“城市”特性,即大多数文物都集中于城市之中,当前东莞的文物资源中,东莞八景、民间八景中的多数都分布在城市或者周边集镇。外来人口多数分布在周边集镇,价廉的古村落成为其租赁首选,无疑为古村落保护蒙上了阴影。

(二)社区参与力量不足

无论城市中,还是集镇内,分布其中的文物资源,对其进行保护需要消耗一定的组织资源。组织资源是实施保护工作所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在不遭受大的自然灾害的情形下,则呈现出人力资源投入短板。因文物保护的特殊性,必须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而在实际中往往难以实现,社区在参与文物保护中普遍存在积极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的问题,使得文物保护很难形成合力。

(三)专项资金不足

事实表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所以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来筹措保护资金。因此,各级政府所拨付的专项资金,便成为了解决这一市场失灵现象的举措。然而,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所涉及的保护内容可以随着时代主题的演变而调整。因此,相对固化的专项资金一直制约着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破解文物保护困境的着力点分析

结合笔者的工作体会,这里从三个方面来对破解文物保护困境进行分析:

(一)破解“保护难度较大”的着力点分析

保护难度较大这属于客观事实,而且古村落也是客观的存在于特定的区域内。从工作中所反馈的难度主要体现在监管问题上,所以破解这里的困境也就在于解决监管问题之上了。从我国现有的行政层级管理体系下,与古村落所在的乡镇开展文物保护上的无缝衔接,则成为了破解困境的着力点。

(二)破解“社区参与力量不足”的着力点分析

若是单单依靠文物保护部门的人力资源来开展工作,则必然会百密而一疏。真正的文物保护,必须是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其中必然要求多部门行动,形成合力。实际中,必须与社区、集镇建立无缝衔接,在激励机制下来发动古村落当地人来实施文物监管,则构成了这里的着力点。

(三)破解“专项资金不足”的着力点分析

专项资金不足是相对的,不可否认,各级政府近年来在资金的专项预算上逐步提高。但面对古村落格局的保护和人文环境的保护工作,这些专项资金仍显得“小气”。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辟出一个对外展示的区位空间,并在全域旅游范畴下来藏富于民,则成为了这里的着力点。

三、对策

根据上文所述,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提出对策:

(一)理清文物保护的内在要求

本文以东莞古村落保护为案例进行了主题讨论,但将文物保护工作内容进行拓展,还存在着其它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为此,在当前环境下文物保护工作者首先需要厘清文物保护的内在要求,而这里的内在要求一定要与具体的保护对象相联系。如,对古村落的保护应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开放的社会环境,并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提升保护工作的绩效。

(二)建立层级联动的信息交互

在“互联网+”时代,需要通过建立层级间的联动机制来实现信息交互的结果。不难知晓,这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为此,县域政府应牵头这项工作,通过制订县域文保单位与乡镇府之间的责任与权益书面文件,以及通过落实主体责任来完成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上的工作。随后,在互联网公共平台上完成对古村落格局的监管。当然,这并不能替代文保人员现场调研的传统做法。

(三)形成官方与民间共管态势

形成官方与民间的共管态势,不仅能够极大的节约文保部门的组织资源,也能尊重古村落当地的人文社会习俗。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这里需要对民间参与文保工作的人员进行激励。结合下文所要阐述的全域旅游观点,可以通过为其提供专属经营权,以及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来激励他的工作意识。同时,设立淘汰机制,并随之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四)全域旅游下l展村落经济

文物保护需要与发展当地经济联系起来,不然古村落居民在穷则思变的内在驱动下,将可能突破文保要求的底线。为此,文保单位可以联合旅游开发部门,选择区位较好的古村落进行文化旅游试点。随着旅游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在逐渐向古村落的纵深延伸。但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度,即不能以牺牲古村落的整体建筑格局和生态,来发展当地的村落经济。

四、结语

当前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利于文物保护的因素,而且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努力,仍无法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成果得到有效巩固。为此,需要从现实层面来对当前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本文所提出的对策包括:理清文物保护的内在要求、建立层级联动的信息交互、形成官方与民间共管态势、全域旅游下发展村落经济。

参考文献:

[1]陈东銮.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浅议[J].科研,2015(5).

篇2

提到技术保护,人们就会想到这是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保护工作。但是在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历史悠久,可以说自有了文物以来就有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理论却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与文物保护工作相比是远远地落后了。在目前文物保护的科学理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技术方面的文物保护工作呢?笔者认为起码要做到以下几点:

1.借鉴医学界的“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方针

无论什么质料的文物,也无论是处于什么状态下的文物,都要受到它所处的环境、条件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例如,室外遗址、建筑、碑刻等,都要受到风剥雨蚀的影响;室内收藏的书画要受到温度、湿度、细菌、光照的影响。无论室内外文物都有受到人为破坏的可能。我们平时就应想到并且想办法阻止来自各方面的对文物的侵害。要经常把文物与其所在的环境,条件连成一个整体来分析研究。“亡羊补牢、尤火未晚”,但总不如“常常补牢、不使羊亡”为好。

2.在一切保护工作中,都要注意清除可能发生破坏文物的“隐患”

前面谈到对危及文物安全的因素要想到,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阻止。这里还要对可能对文物造成损害的因素进行研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隐患”的突发,例如:野外遗址有可能被开地、植树、挖土、碑刻、建筑被人涂抹、刻画,库房电线失修发生火灾,器物架倾斜、青年工作者搬运陶瓷粗心大意、方法不对等等。这些虽然尚未危及文物,但已构成严重威胁,应视为“隐患”,要注意防止和消除,不能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3.要恰当有效地对文物进行保养,延长文物的寿命

篇3

[关键词]文化遗产;生态敏感性;文化遗产“两线”界定

随着我国城市化脚步的加快目前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城市旅游开发的载体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正在面临着无序蔓延的建设性破坏的危险。如何实现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保护与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障文化遗产地基本生态安全,维护其周边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需要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界线。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并提出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线”)的概念的同时提出了一些刚性的控制要求。保护界线的划定是保护规划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内容。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重在“控制线”的划定上[1]。那么究竟该如何合理的去划定“两线”的范围至今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相关规定。由于历史局限性等原因,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足[2]。

1.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界定中存在的不足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随即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陆续开展,这标志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创立从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随之得到了重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并提出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概念同时提出了一些刚性的控制要求。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提出了“城市紫线”的概念即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这些法律规定,规划规范和办法中往往采用刚性划定把保护范围被作“四至”及文物四周向东、西、南、北各方向外扩多少米。

这种机械式划定的范围常常不能适应不同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划分较为单一,没有形成系统的划分模式,没有明确的界定依据。甚至文物“两线”的概念与含义都模糊不清,对文物本体孤立对待。“两线”是一个与文物本身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认识都不足。

“两线”被划分的要么过小或者过大。若范围过小可能导致文物单位遭到破坏。若范围越大,涉及的区域的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都会受到很大的约束,没能发挥该有的经济效益。这种强制性划定自动生效的方法在后来的工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即区划线从建筑中间划过,或者范围过大浪费了宝贵的城市空间由此不能满足城市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等。每个文物单位应在充分考虑文物单位与其本身不可分割的周边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切实的保护界线。这样才能使文物本体得到很好的保护,才会达到文物保护的目的。

2.基于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生态敏感性特征的“两线”划定

“两线”是一个与文物本身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范围规划中首先考虑每个文物单位的周边环境。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并且属于城市生态敏感区的一种,一旦受到干扰不易恢复[3]。文化遗产环境是个脆弱的生态系统。是敏感性强而抵御外界干扰能力、自身恢复能力和再生能力均较差。具有稳定性差,生态承载力能力低,生态弹性力小等特点。生态敏感性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对文化遗产环境的高敏感地段和低敏感地段。

文化遗产环境不同的敏感等级表明生态敏感性的强弱程度。通过生态敏感度的分类可以清晰地掌握每一个遗产周边的自然环境状况,能够划分优先重点保护对象[4]。能够实现根据不同的保护单位的实际环境制定不同的“两线”目标。

本文基于文化遗产环境的敏感性特征对历史文化名城吐鲁番市进行了生态敏感性分析。根据结果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以对于文化遗产今后的保护方向,保护重点以及环境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3.研究区概况

吐鲁番是古丝绸之路的璀璨明珠,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旅游胜地。东西方文化和宗教错综交织与相互融合的交汇地―新疆吐鲁番地区,是展示西域古老的历史文化,民风民俗和独特自然环境的最具综合性,典型性,代表性的地区。吐鲁番是全国对外开放的首批地区,截止2013年5月,吐鲁番地区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18处,有价值文物点383处[5]。

4.研究方法

生态敏感性评价是分析区域生态环境稳定性的重要方法之一[6]。本文研究文化遗址区的生态敏感性特征为划定“两线”提供科学依据,对研究区进行了生态敏感性评价。生态敏感性评价流程为:(1)筛选生态敏感因子;(2)建立评价指标体系;(3)单一敏感性分析;(4)综合敏感性分析。

4.1生态敏感性评价因子的选择

生态敏感区评价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关系到评价结果的正确性。因此要根据研究区的生态环境特点,结合研究的重点与客观条件,选择生态评价因子。评价因子应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同时具备可操作性。对于一些不容易操作,主观性较强的次要指标进行删减。因此,生态评价因子的选取依赖于生态环境调查资料的仔细分析。

根据吐鲁番地区的环境本底特征,选择对研究区的生态资源影响大并且作用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的高程因素,坡度因素,坡向因素,植被覆盖度,河流水域因素,土地覆盖类型,景观等级,景观密度等因素选为本文生态敏感度评价指标。

4.2生态敏感性评价因子分级与因子权重

根据吐鲁番地区的自然生态本底特征,选择上述评价指标构建吐鲁番地区文化遗址景观生态敏感性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研究区生态系统在遇到外界活动干扰时发生生态失衡和生态环境问题的可能性大小,将每个敏感性因子按影响程度划分为极度敏感,高度敏感,中度敏感,轻度敏感和不敏感5个等级;为了运算的方便,分别赋值9,7,5,3,1。

同时采用AHP层次分析方法,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评估各因素评价因子对生态敏感性影响的权重值。采用AHP层次分析法确定生态敏感性各评价因素权重,目标层为生态敏感性,指标层为4个生态敏感因素。根据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的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获得各因素的权重,检查其平均一致性指标CI=(λmax-9)/8=0.0738,查表得知9阶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1.46,CR=CI/RI=0.0505

4.3生态敏感性评价方法

首先对单因子生态敏感性进行分析,采用AHP方法确定的单因子权重,运用GIS的加权叠加法进行生态敏感性综合评价。加权叠加法是基于GIS强大的空间分析基础上,将各个单因子分级定量后,根据单因子权重,对各个因子的评价结果进行加权求和,最终做出研究区的生态敏感性综合评价结果。

根据叠加分析图的分值进行重分类,生态敏感性被分为:不敏感,轻度敏感,中度敏感,高度敏感和极度敏感等5级,最后利用ARCGIS制作综合生态敏感性分级图(图1)。

5.基于生态敏感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案例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标准”高昌故城保护范围:以故城遗址外墙城墙墙基的外缘为基准,沿墙基外缘线周围平行外扩100米,形成故城遗址的保护范围边界,保护范围的占地面积为260公顷。建设控制地带:北侧边界以亚喀艾列克至托万买亥来的道路中线为界,东、南侧边界基本以高昌故城遗址东、南边界外侧平均1000米的距离为界,西侧边界以托万买亥来至阿什夏买亥来道路和果加木买亥来西侧道路中心线为界(见图3,图4)。

由图3,图4可知,这种简单地从边界外扩一定距离的保护范围,破坏了周边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降低了保护区划的严肃性。保护区划划定的范围与周边的环境息息相关,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在划定保护范围时应当把文物保护单位与周边环境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根据它的本体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空间特征结合现状房屋、现状道路合理划定,保障实施的可操作性。

高昌古城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生态敏感性结果它本身属于高度敏感区。它保护范围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标准”以院墙为界外扩100米就形成了故城遗址的保护范围边界。通过分析发现100米的保护范围与古城本体向外到出现次一级敏感区的距离是一致的因此继续用指定的范围(见图2)。古城往西600m有一定范围的中度敏感区,往南400m处有中度敏感区,800m处有轻度敏感区.往东最近450m,最远1250m处也有不同等级的敏感区域(见图2)。根据古城周边的敏感性空间分布特征,其与周围的其他次级敏感区的边界,再结合现状房屋、现状道路做适当的调整做出了建设控制地带边界(结果见图5,图6)。调整后的建设控制地带可以很好的使周围农村居民点避让,节省紧张的城市空间。减少与现状及规划的矛盾,使规划工作落到实处,易于管理及保障实施的可操作性。

这种基于遗产周边环境敏感性的保护界线具有明确的划分依据,有利于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把握,为文物保护单位科学保护提供可靠的自然环境依据。周边的敏感区也可以作为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监测的对象,加以重视界线附近的生态环境由低级敏感状态转变为高级敏感状态。

可以在遗址周围根据建设控制界线设置隔离带。除了必要的人工设施,禁止一切大型建设工程。这样可以限制游客的活动范围,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严格保护遗产周围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6.结束语

目前我国关于文物保护单位所涉及的“两线”界定存在不足需要调整。这种简单地从边界外扩一定距离的保护范围既不能保护文物又会影响城市的经济建设。我们需要明确“两线”规划的目的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切实的保护界线。最终能达到使文物保护和城市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在制定“两线”时保护范围的划定应考虑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为依据而不是简单的向外扩多少米。以周边环境生态敏感性为依据的“两线”规划能够使生态保护与遗产保护相结合,能够实现生态建设为遗产保护服务的目的,统筹兼顾。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保护区今后的保护方向,保护重点以及环境管理工作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孙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探讨―以广州市小洲村为例.规划设计[J].2008(24):71-75

[2]王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分级[J].东南文化2010,2(214):23-25

[3]李王莹.文化遗产名胜区生态敏感区研究初探[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7.56-59

[4]刘红婴,王健民.《世界遗产概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40

[5]吐鲁番地区文物局网站http://2013-05-2320:00

[6]杨月圆,王金亮,杨丙丰,等.云南省土地生态敏感性评价[J].生态学报,2008,25(5):2253-2260

[7]佘济云,周丹华,刘照程,等.基于GIS的万泉河流域生态敏感性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12,28(10):69-73.

篇4

关键词:汉阳陵 文物遗址 保护 展示 博物馆

1.历史背景

汉阳陵是汉景帝刘启及其皇后王氏同茔异穴的合葬陵园。汉景帝刘启(公元前188年―141年)是继汉高祖刘邦、汉惠帝刘盈、汉文帝刘恒之后西汉王朝的第四代皇帝。汉阳陵始建于公元前153年。从汉景帝始修陵到王皇后入葬,阳陵的修建时间长达28年。2001年。汉阳陵成为第五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 汉阳陵区位

汉阳陵位于今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张家湾、后沟村北的咸阳原上,是咸阳原上西汉九陵中最东端的一座。地跨咸阳市渭城区、泾阳县、高陵县三县区,此地平坦高亢,渭河与泾河从南北两面夹原东流形成环抱之势。南与汉长安城隔河相望,西与汉高祖长陵相邻。汉阳陵坐西面东,占地20平方公里,有190多个外藏坑,其中围绕帝陵的81个外藏坑地位和等级最高。

3.汉阳陵帝陵陵园外藏坑现状

汉阳陵帝陵陵园平面为正方形,四边有夯土围墙,墙中部均与阙门。由帝陵,后陵,南、北区从葬坑,刑徒墓地,陵庙等礼制建筑,陪葬墓园及阳陵邑等部分组成。

帝陵为“亚”字形。整个陵园以帝陵为中心,四角拱卫,南北对称,东西相连,布局规整,结构严谨,显示了唯我独尊的皇家意识和严格的等级观念。墓室在封土下的中间位置。帝陵东西南北各有一条墓道,平面均为梯形,内大外小。根据西汉陵制,陵墓以东为贵,主墓道向东,面对司马道。

4.汉阳陵帝陵陵园外藏坑设计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在帝陵封土近邻大兴土木为国内外仅见,可谓“万岁脚下动土”。如何保护和维持汉阳陵的历史面貌实属不易。

由于紧邻帝陵封土,如何保持帝王陵园原有的自然与历史环境风貌;基础深开挖过程中如何防止陵体的坍塌和位移并消除陵体对于建筑物形成的水平侧压力;遗址区占地面积较大,个俑坑长短不一,如何保持遗址区的整体气势避免建筑结构对遗址区的分割;如何克服在陵体一侧和外藏坑遗址上施工所受到的各种限制因素,都成为设计者在设计过程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二,汉阳陵帝陵外藏坑规模宏大,文物种类多样,对保护的物理环境要求苛刻,温度控制:18°±2,湿度控制:55%±5。如何创造良好的文物保护环境和展示环境为设计关键。

其三,汉阳陵文物艺术精湛,但尺度较小,仅为秦兵马俑三分之一大小。如应用国内外常见的展示于此,例如,秦兵马俑博物馆,观者与文物距离遥远,难以展现汉阳陵文物之内涵。

其四,此项目仅覆盖汉阳陵帝陵86道外藏坑中的八分之一 ,随着考古研究工作的继续,未来也许会有后续工程,设计必须考虑未来的发展。

5. 汉阳陵帝陵陵园外藏坑保护展示厅设计

汉阳陵外藏坑保护展示厅是我国遵照国际人类文化遗产保护准则和遗址文物保护的通行办法建造的第一个全地下遗址博物馆,建在西安市北郊的帝陵陵冢旁,也是陕西省第一个多国、多学科合作设计的博物馆。展示厅建筑以文物保护为核心,以文化展示为主线,全面运用了多种国际文物保护的先进技术,完整体现了当代国际古迹遗址保护的先进理念,成为我国新一代遗址博物馆建筑的典范。

汉阳陵外藏坑保护展示厅采用了多项国内外先进技术。文物环境采用了斯洛文尼亚自适应文物保护技术,并在使用方式上有所创新;参观环境利用地热资源,采用水源热泵空调通风系统,达到绿色环保和节能双重功效;遗址保护大厅采用全地下大跨度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覆土植草,60米长参观通廊悬挂在屋顶,建筑在结构设计、结构施工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文物深度解说采用澳大利亚幻影成像技术;在建筑材料方面,遗址大厅采用复合中空玻璃,具有强度大、耐高温、透明度好、通电加热防止结露和调节环境温度的多种功能;实体墙面采用粗陶粒蓄水砖,自动吸收土壤中散发的多余水份,调节和稳定室内湿度;文物遗址照明采用光纤和LED 等先进光源,消除可能破坏文物的紫外线辐射,保护文物。

根据外藏坑文物的分布状况及类型,设计了丰富的流线,从入口开始,在长达500米的展线中,通过引、停、绕、跨、靠、观等手段,配合灯光照明,引导游客从不同方位和视角观察文物,造成跌宕起伏、一回三折的游览心路历程。参观者由东司马道穿过东阙门遗址,在眺望帝陵陵园整体格局以后,向北进入主入口。参观者从主入口沿从葬坑方向由东向西经坡道转两折进入门厅,门厅地面标高比现在地面标高低3米。从门厅沿北墙,参观者继续走坡道下3米至遗址中部空当处。坡道穿越大厅,向西可以隐约望见从葬坑遗址全貌;通过玻璃廊,参观者到达96米长从葬坑的西端,进入展示厅最精彩的段落。通过长从葬坑以后,参观者进入休息大厅。北面坡道之下是纪念品商店,东部是放映厅。参观者在这里经过暂短的停留、休息,最后通过大厅西北角的长坡道进入主出口厅及庭院。主出口厅及庭院比现在地坪标高低3米,参观者经坡道到达内环道,继续参观陵园遗址。

篇5

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 价值评估 立法保护

对不可移动文化的价值进行评估是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可以更好地从客观的角度对文物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价,帮助文物工作者和有关部门更好地对文化进行等级的界定并开展相应的文化宣传和保护工作。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近些年来成了我国文物工作的一个重点。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的一笔巨大财富,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更好地对文物的保护进行促进,是文物保护和发展中要重点探讨的内容。

一、不可移游奈锏母攀

不可移动文物是文物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常见的物品性文物,例如:古玩、字画等,它是不能进行移动的,具体包括了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壁画及历史遗迹等。这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一般规模比较大,并且文化背景深厚。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不可移动文物也成了旅游的热点,例如名人的故居、历史遗迹等,都广受欢迎。

二、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的立法

(一)国际立法

在国际方面,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保护法律,最早的典型代表是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的《威尼斯》。在这个当中,对历史古迹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文物的保护从重建行为的鉴定和其它具体的方面给予了阐述。《内罗毕建议》也是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大家较为著名的国外法律。在这个建议当中,对于历史地区的属性进行了规定,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华盛顿》中,更是整合了不可移动文物立法保护的相应的资料,对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扩大,并且还提出了“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对于它们的特点和内容也进行了分析。在《西安宣言》中,对环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这个宣言认为,环境是有着自身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这两个特性往往都可以通过一些历史古迹和当地的历史地区环境来进行体现。从《威尼斯》到《西安宣言》,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在国际上是在不断的进步和改进的,从过去单纯的对古迹建筑进行保护,到后面对整体的不可移动文物环境进行保护,这样的一个进步有利于文化的发展。

(二)国内立法

在国内,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相关的立法工作开展及管理体制的制定,都是由政府来主导的,并且在这过程当中有着全民参与的体现。由于不可移动文物在我国的文物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立法保护工作,不仅迫在眉睫,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国家,不可避免会面临着城市的建设和规划等一些因素对环境产生改变,在这个环境的改变过程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难度就会越来越大。例如,在开展旧城改造工作中,需要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进行正确的、客观的、合理的评价,这样才能更好的针对文物的情况,开展恰当的保护工作,避免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在我国,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立法保护工作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来促进工作的开展,我国已经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对相关的工作进行规定。除了文物保护法之外,我国还配套出台了其它的相应法律法规,一起来推动工作的开展。在法律和法规当中,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职责、具体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相关的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责任和行为也作出了规范。

三、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处罚标准与实际需求脱节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样效果更会更加突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需要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使其能够制约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破坏行为。在处罚标准的制定上,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标准,但是从实际的运行角度来看,处罚的标准和实际的需求存在严重脱节的情况。2013年的6月,在广州市,多座正在进行过考古挖掘工作的先秦墓葬遭受严重的破坏。这起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主要是因为广州的轨道交通六号线在施工的时候出现了违规的情况,破坏了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之后,有关部门组织了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最终判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古单位和相应的执法部门都负有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于这类型事故的处罚金额能超过50万元,但是从实际的文物价值来看,50元只是杯水车薪。这样的一个案例切实反映出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标准和实际的需求存在严重的脱节情况。

(二)文物认证滞后,应急制度不完善

文物是需要有关部门的鉴定才能被认证为是文物的,这个认证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和工作。由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出土常常是偶然的,因此在这些文物的保护种,及时的认证是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受到各种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认证方面存在工作滞后的情况,并且缺乏相应的应急制度来应对突发的状况。2009年,我国评选出来的十大考古发现中,江苏镇江的13座宋元粮仓榜上有名,但是遗憾的是当地的“如意楼盘”在开发的时候过于注重利润,没有对文物进行保护,并且使用挖土机来对文物进行了铲除,使得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现了重大的损失。虽然我国已经从立法保护的角度对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个文物在被破坏的时候还没来得及认证,从而使得开发商要负的法律责任大大减少,难以形成良好的约束和惩罚效果。

(三)规章制度和法律实行力度不足

我国虽然出台了法律和相应的制度,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但是从实行的角度来看,整体的实行力度并不强。安徽省的泗县也曾发生过开发商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2007年,安徽省泗县的国土局按照领导的指示对土地进行竞价的拍卖,但是这块土地却是不可移动文物释迦寺的所在地。对于这样的土地和文物,我国的《文化保护法》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要求,县一级的政府要开展保护重建工作必须要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因为泗县政府对于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从而导致了这种悲剧的发生。根据我国的法规,如果出现了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冲突时,要以后者为重,经济建设必须要做出让步,但是制度实行力度的不足出现了相反的局面,使得文物白白被破坏。

(四)有关部门执法强度不足

对于不可移动文化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法律法规的诞生只是第一步,它的落实和执法效果才是最关键的环节。对这些法律法规,由于不在刑法范围之内,因此很多部门对这个法律法规都不够重视,从而在执法的力度和强度上也不足,不能在群众中形成警示作用,不利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价值体现。

四、不可移动文物价值评估探讨

在我国,从法律和学术界的角度来说,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评估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统一的和细致的操作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评估,都是通过人的主观判断,统计报表,开展问卷调查和组织专家来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评估。这样的评估方式缺乏一个量化的标准,评估出来的结果主观因素较大,对于文物的价值呈现不能够做到嗜坊和客观化。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一般会从它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三个价值方面进行评估,因此,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也成了他的价值评估指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性评估方面,除了保留过去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之外,还加入了一些新的评估指标,例如不可移动文物的美学价值、精神内涵、历史地段、环境条件等。每个指标都会有其具体的解释和更具体的下一级指标。为了更好的对不可移动性文物的价值进行,下面我们将从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环境和经济等五个指标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历史指标可以细分为文物的历史地位,时间和保存的状况。一般来说,文物的名气越大,距离现在的时间越久,保存情况越良好,那么它的历史指标就会比较好,从而历史价值更加突出。

科学指标又可以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自身建筑的工艺打造水平、整体的结构情况和它在造型方面的独特性,同时还包含了整体建筑的面积、高度和难度等。如果这个建筑文物的建筑工艺水平比较高,或者在建筑方面比较细致,整体的结构和造型更有特点,并且比较稀缺,那么它的科学性指标就会比较高。此外,如果建筑面积比较大和难度比较大,那么它的科学指标也会比较突出。

环境指标从大的分类上来说可以分为自然环境指标和人文环境指标。自然环境指标指的是与自然环境中相关的一些指标。一般来说,像植被的覆盖率情况,水体的覆盖率情况,植被和水体的面积,都属于自然环境指标。如果这个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自然环境中,它的植被和水体覆盖率比较高,所种植的植物年代比较久远,或者植物的稀缺性比较突出,那么这里的自然环境指标就会更加的高。人文环境指标指的是根据这个不可移动文物自身所见证的的历史文化名人的地位和相应的影响力来建立指标。

经济指标是一个可以细分的概念,景点门票的收入、房租的收入、旅游业本身的经济价值等都是经济的二级指标。

五、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建议

(一)加大文物保护意识

从立法的角度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可以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力度更足,从而使得保护的效果更加明显。立法是从程序上、制度上使得保护工作得到了完善,但是归根到底还需要依靠人们去完成这个过程。为了推动不可移动文物立法保护工作开展效果更加明显,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加大文物的保护意识,使群众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性和保护的意义有清楚的认识,这样群众对于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去执行,从而避免产生破坏文物的行为。在文物保护意识的加强方面,可以通过一些专题性的节目对文物的价值进行分析和探讨,通过一些纪录片或电视版的现场鉴定等让群众了解文物的历史背景和不可移动文物在文化、艺术方面的价值。以《收藏马未都》节目为例,马未都先生在电视中对各种收藏品进行了讲解和现场的鉴定,这样的一个节目可以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提高,从而为文物的立法保护工作开展提供帮助。

(二)对文物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本身就是好的呈现出文物自身的价值,从而可以使其为我国的文化发展进行补充。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赔偿制度建立中,明确文物的价值是基本,如果价值得不到明确,那么赔偿制度的建立就失去了意义,在索赔的时候就会遇到重重困难。基于这样的关系,应该加紧对一些还没有进行评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评估工作,防止被破坏却难以索赔情况的出现。在索赔制度的完善方面,要根据文物的情况对索赔的金额进行调整,同时对于赔偿的责任、流程和相关的要求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不给他人钻空子的机会。

(三)加强追责制的建立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除了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识的加强之外,还应该建立追责制。对于文物遭受到破坏的行为,要从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来进行责任的追踪,从而加强相关的部门加大工作的力度,避免因为决策错误或者工作不到位导致不可移动文物遭受到破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因为失职导致的不可移动文物遭受到破坏的行为,要启用追责,找出每一个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且给予相应的惩罚,促进工作的更好开展,为文物的保护提供帮助。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的一笔巨大财富,如何更好地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价值评估和保护工作是相关部门重点要思考的问题,也是推进我国文化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杨彦文.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制现状与对策分析――以山西省地市汇报为视角[D].山西大学,2015.

[2]滕磊.关于文物古迹价值评估的几点认识[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3,(02).

[3]张松.上海文物保护立法的若干问题探析――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中心[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

篇6

[关键词]文物旅游;不完全合同;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7)06-0030-07

一、前言

近年来,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我国的旅游业正在飞速发展。1994年以来,旅游总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上升,到2005年已经上升到4.2%;2005年,国内外旅游总收入达7686亿元,同比增长12.37%①。我国的旅游业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已经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截至2005年,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将旅游业确定为支柱产业、先导产业或优势产业①。旅游资源是一个地区发展旅游业的基础,而文物古迹作为重要而独特的旅游资源,在旅游业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实证研究表明,一个地区的文物资源禀赋和开发程度都对当地的旅游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冯俊新等,2006)。但是,因为过度开发或游客过多造成文物损坏的报道也屡见不鲜,由于文物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这种损害造成的社会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在长期则会影响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如何更好地加以平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文物旅游业的管理体制如何建立是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不同的管理体制可以给经营者以不同的激励,导致不同的社会后果。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开发文物旅游景点,许多地区尝试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来经营文物旅游景点,在原来单一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引入旅游开发的激励,例如建立相对独立的部门负责旅游开发和经营,甚至在体制外招商引资,引入外部企业。在理论上,文物旅游景点是否适合由企业经营,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些学者强调应当注意到文物(或遗产地)的经济资源属性,必须按照市场方式推动遗产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提出可以将经营权转移(王兴斌,2002;苟自钧,2002)。还有些学者强调文物资源的非经济价值和保护的重要性,反对经营权向企业转让,指出拥有开发经营权实质上改变了文物资源的公有产权性质,且会对文物资源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认为应由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张晓,2001,2002;郑易生,2001)。

本项研究针对这一基本问题,探讨文物旅游业的不同管理体制对于实现保护与开发之间最优权衡的影响。我们引人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分析框架(Grossman and Haa,1986;Hart and Moore,1988;Ham,Shleifer and Vishny,1997),集中讨论两种制度安排,即:企业经营与事业单位经营。这里,事业单位经营是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文物事业管理机构经营文物旅游事业,而企业经营是指政府将文物经营权交给企业。

表面看来,这两种体制具有巨大差别,政府显然在前一种体制下具有强大得多的控制力。但经济学的完全合同理论并不这样认为。实际上,无论由事业还是企业单位来经营,政府都需要与他们签订合同,尽可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合同理论认为,只要合同是完全(最优)的,也就是说,能够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预见,并用相应的条款加以规定,则无论由事业和企业单位经营,只不过是签订合同者身份的差别,实际上签订的是相同的合同,经济后果也都是一样的。

与之相反的,不完全合同理论认为,这种完全的合同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这是由于有限理性、专业条款的不可验证等造成的(Ham and Moore,1990;Hamand Moore,1999)。如果合同不完全,就需要预先说明,当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出现时,究竟由谁说了算,也就是所谓的“剩余控制权”的问题。根据这一理论,管理体制的选择实际上就是规定了(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剩余控制权。而剩余控制权的不同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激励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了不同管理体制的社会福利。在文物旅游的问题上,如果文物由企业经营,相关旅游经营设施由企业提供,则企业拥有对这些设施的剩余控制权;如果文物由事业单位经营,则相关设施属于政府所有,政府拥有相应的剩余控制权。而不同的剩余控制权,对于经营者在开发与保护上的激励是不同的,导致的社会福利后果也就有所不同。

我们的模型分析将具体讨论不同的管理体制(即剩余控制权)对文物旅游经营者行为的不同影响。我们的分析得出了出人意料的结论。分析表明,事业单位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具有大于企业的保护激励;不过,企业经营也未必比事业单位更好。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旅游开发的收益性以及文物的脆弱性越大时,事业单位经营的管理体制就越可能优于企业经营,反之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可能更好。

在第二部分,我们根据不完全合同理论,建立了一个基本模型来分析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发和保护的个体最优选择,并与社会最优选择比较,从而表明这两种体制都只能是“次优”的。在第三部分,我们对这两种“次优”体制下开发活动带来的福利后果进行比较,考察了两个关键因素――旅游开发收益性与文物脆弱性在决定两种体制优劣上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论述了加入保护活动后对于福利结果和体制选择的影响。第五部分将结合模型的结论讨论现实中的文物旅游产业化与不完全合同问题。

二、模型设立

在我们的模型中,有三类利益主体:政府、企业和事业单位。政府为主管部门(模型中用G表示),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将文物旅游景点委托给事业单位(用M表示)或企业(用F表示)经营。如果企业经营,则相关旅游设施由企业出资建设并拥有其剩余控制权;如果因事业单位经营,则相关设施由政府建立并拥有其剩余控制权。

命题1:在旅游开发方面,企业的开发程度总是大于社会最优,事业单位的开发程度总是小于社会最优。而在保护方面,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保护程度都小于社会最优。

命题1表明,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都不能保证实现社会最优,但它们具有不同的激励扭曲与效率损失。可以说,这两种体制都是一种“次优”(second-best)的制度安排。不过,尽管我们无法得到最优的管理体制,我们仍然有可能从这两种“次优”的体制中进行选择,找到相对更好的。这就要求我们比较两种制度安排的社会净收益(s)。当SM >SF时,应该选择文物事业管理机构,否则选择由企业负责经营和管理。不过,两种管理体制依赖于一些因素,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下一部分的分析就从一些反映文物特征的因素出发,就总体收益进行比较。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分别考虑影响不同管理体制下的开发和保护努力的因素。相应地,可以把社会净收益分成两部分:开发净收益(R(u)-D(u)-u)和保护净收益(B(e)-e)。影响开发和保护努力的因素最终会影响开发和保护净收益,并对社会总福利产生影响。我们首先讨论影响开发努力的因素,比较两种体制的开发净收益。

三、开发特征与管理体制

1.文物旅游开发的特征参数

我们在原来的开发收入函数和社会损失函数上,引入两个关键参量,用 代替 , 衡骨旅游开发对文物边际损害的程度, (u)代替 , 衡量文物开发的边际收益大小。

原来的社会最优、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最优选择(隐)函数相应地变为:

参数 和 分别反映了文物旅游在文物脆弱性与开发收益性两个方面的特征,而 根据第二部分的定义,衡量了事业单位激励的大小(在现实中,工资制度较为灵活,在人员安排等决策上自大的事业单位倾向于有较高的激励)。通过考察 和 这两个参数对不同管理体制社会福利的影响,我们就可以说出在怎样的参数条件(也即文物旅游特征)下,哪一种管理体制相对较优。由于这两个参数相对独立,同时考虑比较困难,我们先分别考虑它们的影响,然后再加以综合。

2.开发的社会净收益比较

分别固定开发对文物的边际损害和文物开发的边际收益,比较在不同的开发边际收益和文物边际损害下,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发的社会净收益。经过推导(推导过程请见附录),我们得到了很多有意义的结论,可以归纳为两个命题:

命题2:固定开发边际损害( )不变,随着开发边际收益( )的上升:(1)社会最优、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发程度都上升;(2)企业开发的社会净收益在开发边际收益较小时上升,但只要开发边际损害足够大,企业开发的社会净收益最终可能下降;(3)事业单位开发的社会净收益上升,同时激励越高的事业单位开发的社会净收益越大。

命题3:固定开发边际收益( )不变,随着开发边际损害( )的上升:(1)社会最优、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发程度都下降;(2)企业开发和事业单位开发的社会净收益都下降,只要事业单位激励足够大,事业单位开发下社会净收益最终将大于企业,同时激励越高的事业单位开发的社会净收益越大。

为了更加明确地表示我们的分析结果,我们分析了一个典型的收益与成本函数,设:R(u)= 。我们使用不同的a和b值模拟,分析结论基本一致,结果如图1至图2所示。图中显示了社会最优、企业和事业单位下开发的社会净收益,其中事业单位分为高激励的事业单位( 接近1)和低激励的事业单位( 接近O)。

图1表示,固定文物损害程度 ,旅游开发收益 的增大将刺激企业增加旅游开发,可是由于它不考虑开发对文物损害的社会成本,因此其开发带来的社会净收益首先上升,然后可能下降。所以旅游价值越大的文物反而越不适宜由企业经营,而适宜由事业单位经营。事业单位激励越高,带来的社会净收益就越大。

图2表示,固定开发收益 ,随着开发对文物的损害程度 的增大,由于旅游开发对文物损害的社会成本不在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函数中,企业并不会减少开发程度,这样企业开发带来的文物损害上升得较快,而社会净收益下降得更多,而事业单位由于将文物损害部分纳入其考虑之内,损害程度上升会减小其开发程度,这样一来,社会净收益下降较少。因此,越是容易在开发中破坏的文物旅游景点越适于事业单位经营。进而,越高激励的事业单位带来的社会净收益就越大。

图3表示综合考虑文物损害程度 和开发收益 后两种体制的比较。只有左下角,即旅游开发收益和损害都相对较小的时候才适于由企业经营的。如果事业单位的激励小,则边界线将右移,即企业对于低激励的事业单位将更容易占优。

3.小结

因此,现实的问题就是要根据文物旅游的开发收益性与文物脆弱性来考虑采取哪种经营体制。这就需要对影响这两者的因素有所考虑。例如敦煌莫高窟,一方面由于具有很高知名度,周围又缺乏竞争的景点,旅游开发的收益很大;另一方面,在开发过程中容易损害甚至发生不可逆转的损毁,文物非常脆弱,这种情况显然适宜事业单位经营。而对于一些年久失修的小型古建筑,一方面开发时造成的文物损害不会太大,同时也不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使开发者过度开发,则适宜由企业进行开发。我们的分析结论可以简单地归纳为表1。

四、保护特征与管理体制

刚才的分析只涉及到不同的管理体制在开发活动方面的特征及其福利后果,下面我们来讨论两种体制在保护活动方面的特征及其影响。我们这里的保护活动假设为不能直接带来旅游收益的单纯的保护活动,如在文物建筑修缮时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等。考虑保护努力后,根据式(1)、(3)和(5)容易看出,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保护投入都小于社会合意程度,但是企业的保护投入要大于事业单位,即它带来的社会净收益要高一些。如果将保护的社会净收益加到开发的社会净收益中去,则图3中的边界将右移,也就是说,我们对于管理体制的选择将更偏向于企业经营。我们前面仅考虑开发努力时对两种体制比较的基本结论没有根本变化。

这个结论和我们直观上认为企业在保护活动上肯定不如事业单位的看法并不相符,这是因为我们认为企业不能从这些保护活动中受益。这个看法未必成立,因为对于那些定义明确的保护活动而言(这和前面开发导致的破坏不同,那种情况下政府由于缺乏信息而无法与企业进行协商),企业可能会与政府达成某种一致,在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偿)的基础上,企业会进行这样的保护活动。政府奖励的方式可能是推荐经营者参加“评优活动”,如申报更高级别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甚至文化遗产等,或者提供给经营者其他间接的奖励,例如低息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保护努力会得到很大激发。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哪个能从保护活动带来的收益中获得更高的份额。一个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营者受到了非常严厉的奖惩措施制约,可以引起更高的保护努力。而如果企业能够具有很大的谈判力量,能够从保护中获得大部分收益,也有可能激发其保护的积极性。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将保护的社会净收益加到开发的社会净收益中去而考虑,则适宜企业经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

五、现实中的文物旅游产业化改革和不完全合同问题

为了开发文物资源,推动地方旅游业发展,各地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文物旅游产业化改革,有政府主 导成立地方国有旅游企业,如陕西省1998年成立的陕西省旅游集团,华清池、乾陵、汉阳陵等都在以前事业单位的基础上改制成立旅游公司,成为陕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有对外招商引资,如2000年,山东曲阜市政府主动向深圳华侨城引资,与其共同成立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包括“三孔”在内的8处文物景点的开发与经营;还有很多在原文物管理单位下成立的旅游部门或企业负责文物景点的旅游开发经营,如四川广汉三星堆管理处下成立的三星堆文化旅游公司、山西云冈石窟下成立的云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在成立旅游企业后,景区的旅游开发投入都有所增长,尤其经营效率得到改善,如华清宫、汉阳陵等景区都制定了长期的景区旅游开发规划,计划开发规模非常大,如华清宫计划投资1.8亿元修建“两园”项目,汉阳陵修建大型地下博物馆等。又如华侨城在进入曲阜后投入3000万元开发相关孔子文化旅游产品,连续两年实现净利润的大幅度增长。但是,在开发中的文物破坏,文物保护等合同难以明确规定的方面,问题也很快暴露出来。

由于文物的特殊性质,文物景点的开发经营和保护合同通常都是不完全的。这至少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文物破坏后果难以衡量。只要文物暴露在外界用于参观展览,就不可避免地会因为自然和人为的原因受到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很可能在长期才能明确表现出来。同时,这种损害在多大程度上是因为旅游开发的原因造成的,往往难于明确界定。

第二,文物保护技术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保护成果的难以衡量。不同的文物保护技术对文物的保护作用可能相差很大,但是由于保护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且新的保护技术也在不断研发中,往往在合同中难以对每一项文物的保护投入和采取技术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与破坏后果的难以衡量类似,不同技术的保护成果可能在长期才能体现差别,从而难以衡量。

第三,我国对于文物景点产业化经营缺乏明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这就导致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实际缺乏法律效力,或者随着政策变化而失去合法性。

现实中,文物旅游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纷争也主要发生于这些合同没有规定或难以限定的方面。如1999年,陕西旅游集团所属汉阳陵公司接管了全部陵区以及刚刚建成的汉阳陵考古陈列馆,并开放帝陵发掘现场接待游客。接管后,所有物品由旅游公司统一采购,但是有些保护用品非常专业,公司采购往往出现数量不足,或者买错了。许多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器材的经费申请费时费力,并难以得到落实。又如陕旅公司对秦皇陵和汉阳陵进行了大面积的植树绿化,公司认为这是园林美化保护环境,但是文物专家认为这是破坏文物景观,可能伤及地下文物,这在当时的舆论上引起广泛的争论。在陕旅集团成立,将这些文物旅游资产划拨其经营时,规定由其负责文物的经营和保护,但是合同显然没有对以上这些问题作出细致的规定,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容易出现开发过度而保护不够的情况。

相对来说,旅游产业化在古民居群落开发中成功的案例比较多。古民居整体开发的一大问题是产权分散,根据不完全合同理论的一个结论,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为了解决专有性投资不足的问题,应将产权交给专有性投资较重要的一方所有。在浙江乌镇、云南丽江束河古镇的开发过程中,公司都聘请专家进行了长期的规划,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居的修缮等,并购买了相当多的古建筑的产权,甚至租用了水源地,这就避免了合同不完全所带来的潜在纠纷和破坏。

古民居建筑相对于地下陵墓等文物的脆弱性要小得多,但是由于其巨大的收益性,仍然可能因过度商业化导致民居风貌和地方民俗的破坏。在一些收益性和脆弱性都比较小的地方,中小文物适于企业经营的就可能较多。但是由于我国没有文物建筑外包经营的相应法规,地方也往往是从摆脱包袱的角度出发,缺乏对转让方案的细致挑选和配套监管政策的制定,成功的案例还比较少。在这方面,台湾“台北之家”、香港中区警署建筑群、前水警总部的外包经营案例都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六、结论

如果政府可以和经营机构签订完全的合同,则文物旅游景点交由企业或事业单位经营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但在合同不可能完全的现实情况下,不同经营体制下对旅游设施的剩余控制权的不同就会带来不同的开发和保护努力程度。我们的模型显示,企业的开发努力将大于社会最优而事业单位将小于社会最优,但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保护努力都小于社会最优。在考虑到文物旅游特征后,我们进一步发现开发收益性和文物脆弱性都很大的景点不适于由企业经营而应由事业单位经营,反之则企业经营更优;在其他情况下,优劣尚难以比较,但是事业单位激励越低,则企业经营就显得更有利。这个结论在考虑了保护活动后依然成立,而且适宜企业经营的范围可能还会扩大。我们的模型比较的是两个比较纯粹的管理体制,现实的管理体制可能是兼有两种体制特征的混合管理体制。本文的框架作为一个理论的出发点,将为更复杂、更现实的管理体制设计提供有力的参照。

篇7

[关键词]名人古建筑;开发利用;研究

淮安地处中国北方南端而又处于中国南方最北端,横贯南北分界线,自古有“一方水土养八方人”之说,淮河、大运河、古黄河、苏北灌溉总渠在这里交汇。从战国末年的楚韩遗民到明洪武年间,朱元璋迁苏松杭嘉湖诸府十四万多户来淮。淮安渐渐成为中国南北汇聚的典型城市,江淮文化的杰出代表,这里孕育了大量的历史名人,同时也留下了珍贵的历史名人古建筑。一座保存完好的历史名人古建筑,既是研究某一阶段历史文化的重要实物资料,又是社会、文化变迁的历史见证。

一、淮安市历史名人古建筑的现状调查

目前,淮安共有35处历史名人古建筑,按照级别、时间和位置分别加以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一)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类

国家级共1处,省级共2处,市级共27处,县级共5处。各级名人古建筑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如下表所示:

占比例最大的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27处,占总数的77%。其次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5处,占总数的14%;其他级别的,共3处,占9%。

(二)按照时间分类

一些名人古建筑时间跨度较大,曾经多次重修或扩建,以其现存最古老建筑为基准;对于组合型建筑或建筑群中各单体建筑所属时代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其中最早建筑所形成的时间来表示。这样就可以比较清晰地把其所属时代的复杂性呈现出来。按时间的分类如下:宋代共3处,元代共1处,明清共24处,近现代共7处。各个时代名人古建筑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如下表所示:

占比例最大的是明清建筑,共24处,占总数的68%;其次是近现代建筑,共7处,占总数的20%;其他两个时期的建筑,共4处,占12%。这符合时间越古的建筑保存下来的越少的一般规律。

(三)按照位置分类

名人古建筑所处位置以及周围环境对于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影响,从所处位置来看,有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县,分类如下:清浦区共8处,清河区共1处,淮安区共19处,淮阴区共4处,涟水县共2处,洪泽县共1处。各地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位于市区(包括清浦、清河、淮安和淮阴区)的32处,占91%。其中淮安区作为淮安历史文化名城的重点区域占54%。位于其他县的的共3处,占9%。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文物级别高的比级别低的历史名人古建筑保护开发利用状况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国、省保级别较高,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比较重视,保护、开发和利用都比较规范。而且国、省保一般都是由市、县保上升为国、省保的,往往是保护较好、价值较大的历史名人古建筑申报为国、省保,所以其保护状况较好。二是国、省保保护经费比市、县保有保障。国、省保可以从国家文物局申请到维护与重修经费,而且按照相关规定,地方政府要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所以,国、省保单位一般可以得到及时修缮并进行科学的开发利用。如故居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就是典型案例。

(二)文物重点区域的历史名人古建筑保护开发利用状况比较好

淮安区是淮安历史文化名城的重点区域,历史名人古建筑的数量较多,保护状况也比较好。其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淮安区的文物保护部门是最早成立,当地文保部门重视文物的保护。历年来用于修缮的的经费也较多。二是淮安区的历史名人古建筑纳入城市旅游线路。如故居、吴承恩故居、刘鹗故居等等,资金就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三是居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比较强,一般能够较自觉地保护古建筑。而有的地区居民文保意识相对较差,缺乏文物保护意识,往往会在自觉与自觉中破坏文物。

(三)存在时间短的比长的历史名人古建筑保护开发利用状况好

对于历史名人古建筑类文保单位来说,时间的影响是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时间较近的建筑保护情况要好于时间较久的建筑。历史名人古建筑被破坏是由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因素包括风雨侵蚀、材质自然腐烂等。人为因素包括战争等。淮安历史名人古建筑往往是砖木、石木、砖木石等多种材质混用,所使用的材质直接影响到对它的保护。如使用砖石质地等质地的,一般不容易遭到侵蚀与破坏,相对易于保护;而使用木头等质地的,则相对不容易保护。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护历史名人古建筑的时候,要对破坏古建筑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分清哪些是可以避免的,哪些是不可以避免的。

(四)旅游开发价值高的比低的保护开发利用状况好

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口号的推动下,淮安各地都在挖掘当地的人文资源,以便发展旅游事业,推动经济发展。一些具有旅游价值的历史名人古建筑类文保单位得到了修缮,而一些无旅游开发价值的古建筑类文保单位则遭到冷遇。把旅游开发与历史名人古建筑的保护结合起来,在文物部门的参与下制定合理的开发规划,才能做到既发展了旅游,又保护了文物。有一些处于乡村的古建筑,因属于成组建筑或建筑群,而且具有一定的特色,亦有旅游开发价值,也得到了当地政府与文物部门的重视,如:枚乘故里建筑群、漂母祠建筑群即是如此。

三、开发利用淮安历史名人古建筑的对策

文化名人是稀缺、珍贵的城市文化资源,具有不可复制与无可替代的特征。历史上哺育了众多的文化名人,他们为文化的传承和创新贡献了聪明才智,留下了丰硕成果。在几千年或几百年后的今天,如何借助“名人效应”,打好文化名人的品牌是我们应当着重思考的问题。

(一)统筹规划,整合历史名人遗迹

目前淮安市对历史名人古建筑已有不同程度的开发,各级政府已投入较多资金修缮或改建。但这些名人遗迹相对独立,没有有效串联和整合,有的甚至于接近湮没无闻。因此要对文化名人资源进行分类整理,开发淮安“文化名人之旅”项目。突出、韩信、吴承恩三大世界级名人,带动枚乘、枚皋、梁红玉、关天培、刘鹗、周信芳等一批名人景点建设,充分彰显淮安人杰地灵、名人荟萃的地域文化。进一步提升纪念景区档次,展示一代伟人风范;借鉴杭州“宋城”,建设“韩信军事乐园”,展示一代“兵仙”的军事风采;建设“美猴王主题公园”,展示一代文学巨匠吴承恩所创造的“神魔世界”;推出“淮安名人故里游”、“康熙运河水上游”、“韩信故里游”用以提升淮安文化强市的品牌效应和宣传效应。

(二)重点突破,推进名人品牌的建树

淮安的名人旅游要走品牌发展之路,培养旅游者的品牌忠诚,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并以此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品牌建设一直是淮安旅游业经营活动中的弱项,淮安的旅游业要创建出自己成功的名牌,应首先从产品质量入手,创造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基础是产品质量。旅游品牌的建设是一个包括品牌定位、品牌形象塑造、品牌延伸、品牌促销、品牌保护等工作在内的系统工程。一些地区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山东曲阜近几年大力开发孔子旅游,每年在孔子诞辰日举办孔子文化节,开展多姿多彩的仿古祭孔乐舞、孔子腊像展、孔子生平事迹展、孔府文物展等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吸引了一大批国内外游客,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取得了极高的经济效益。浙江绍兴在打造鲁迅品牌上进行系统开发,不仅尽量恢复鲁迅故里历史街区的文化风貌,重新建设了内容丰富的鲁迅纪念馆,把鲁迅作品中提到的店铺(如“咸亨酒店”)和小商品(如“茴香豆”)作为品牌来经营,而且新建了名为“鲁镇”的主题公园,把鲁迅文学语境中的虚拟世界还原成现实,让游人置身于阿Q、孔乙己、祥林嫂……的环境氛围中。

(三)展示历史,加强名人故居的保护

名人故居是一个城市文化厚重的标志,也是不可再生的宝贵人文资源。按照人物属性,可将名人故居分为政治家类、文学家类、科学家类、虚构人物类、社区遗迹类等类型。按照名人与故居的关系,名人故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名人的诞生地,如故居、吴承恩故居等等;另一类是名人在各地的临时居所,如童年读书处、周信芳故居等等。它们是历史的文脉,沿着这一条条文脉,可以认知历史名人生活的经历,并折射出历史名人所在时代的变迁。布置名人故居的主导思想是尽力保持时代的、真实的、原汁原味的视觉效果,突出名人故居原始的生活风貌。与此同时要注意周围环境与故居的协调,不致使人产生突兀感,让游客到访后能够产生仿佛置身于当事人所处的时代背景、能够有所启发、思考。如此,其教育意义也就凸显了。

(四)继承名人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

历史的长河波涛滚滚,名人就是大浪淘沙留下的珍珠晶贝,就是历经风雨之后的亮丽彩虹。撬动历史的车轮,推进社会的发展,激励人们的精神,这才是我们对于名人的定义。历史名人以其智慧、创新和意志的力量,为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铸就了一座座令后人敬仰的丰碑。他们或以奋发向上、执著追求的人生态度激励着我们,或以百折不挠、寒岁松柏的可贵品格教化着我们,或以通达济世、变中求胜的卓越才华启迪着我们,或以报效国家、献身时代的责任意识感召着我们。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着中华文明的灿烂和辉煌,凝结着肥城人文精神的灵魂和精华。因此,研究历史名人、宣传历史名人,是继承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新时期人文精神的现实需要,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五)运用媒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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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促进两者协调并进,更好地传承弘扬历史文化,是北京市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北京市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但受诸多因素制约,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整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旧城整体环境较差,人口密集、基础设施落后、产业发展缺乏活力等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中央提出打造社会主义强国,北京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背景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务更为紧迫,传承弘扬历史文化责任更加重大。借鉴国内外历史文化地区有机更新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对于实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务,推动历史文化地区的保护性利用及促进文化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鼓励多方参与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多方力量参与历史文化地区保护与发展,即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市场化运作,积极引导产权所有者、开发企业、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多方式筹措保护与发展资金,做到群策群力、共同发展。

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模式建设的典型案例是爱尔兰都柏林Temple街区。坦普尔街区位于爱尔兰都柏林市中心,占地超过200英亩。坦普尔街区最早在17~18世纪开始开发,是都柏林的文物繁盛商贾云集之地和社会活动中心, 19世纪,坦普尔地区演变为城市服装和毛纺织品贸易中心。19世纪末,坦普尔街区开始慢慢衰落。上世纪中叶,随着工业化浪潮兴起,它的衰退速度进一步加快。1985年和1986年市政府对这个街区开展了两项重大研究:一是未来政策研究,另一是街区发展研究。这两项研究都否定了将其改造为交通枢纽的提议,均强调了历史文化对于街区的重要性。1988年,坦普尔街区的商人、企业家、社会组织、环境保护主义者和历史学家成立了坦普尔开发委员会(TBDC),从三个方面着手实施城市振兴:改善环境、整治空间结构和加强对文化活动方面的投资。1990年《坦普尔街区行动规划》出台,对土地利用、交通、建筑状况、设计、环境质量和所有权等进行详细调查,并提了许多建议,包括刺激税收、空间改造和开辟一条东西向步行街,都在后来的《坦普尔开发规划》中得以实施。1991年,政府颁布金融法令和坦普尔振兴与开发法令,理顺了工作机制,鼓励商业重新安置或继续留在该地。

国内许多地区积累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宝贵经验。苏州市创造性地提出“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原则,开古建筑允许买卖先河,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对社会资金参与古建筑保护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标准是工程维修总额的10%;丽江政府破除“保护古城是政府的事,保护经费投入只能政府解决”的传统观念,在保证古城风貌不变的前提下,将南片区民居恢复等项目委托给企业运作,探索出“古城保护市场化运作”的新路。

北京市历史文化区域内房屋产权复杂,有国家机关、军产、企事业单位自管产、宗教产、私产等,利益协调难度较大。同时,历史文化街区内受限高、人口疏解难度大等影响,开发成本较高,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开发缺乏吸引力。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中,应采取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搭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投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创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融资模式,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如PPP(公私合作)和PFI(私人融资)模式,资产证券化和产业基金模式等,积极吸引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中,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多元融资体系。积极支持和引导产权单位、私房主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文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如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居民以其所有的古建筑租赁或入股,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入股,参与古建筑的保护、经营和收益;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一批文化经纪机构、文化经营公司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名人故居、挂牌四合院的挖掘利用工作,加强对文物使用单位的沟通、监测和管理,促进文物使用单位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强化资源分类引导

促进特色化发展

强化资源分类引导,促进特色化发展是指在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文化资源特色、现有发展基础和未来发展潜力等因素,按照不同发展导向进行类型划分,探索不同发展路径,促进特色化发展。

以“分类引导、特色发展”为原则的典型案例地区是成都宽窄巷历史文化保护区。该区域由宽巷子、窄巷子和井巷子三条平行排列的城市老式街道及四合院群落组成。宽窄巷由45个清末民初风格的四合院落、兼具艺术与文化底蕴的花园洋楼、新建的宅院式精品酒店等各具特色的建筑群落组成。宽窄巷不仅是老成都“千年少城”城市格局和百年原真建筑格局的最后遗存,也是北方胡同文化和建筑风格在南方的“孤本”。

2004年9月以来,针对宽窄巷历史文化片区建筑留存历史久远、危房多、对文化旅游产业带动作用不强的状况,成都市对宽窄巷进行保护性改造,并对其商业功能进行了整体性开发。成都市先后投入6.3亿余元,修复了院落45个,建筑面积3万多平方米,建成地下停车场11000多平方米。现有餐饮、酒吧、旅店、茶馆、零售、健身等多种业态。2008年 6月14日,整体改造后的宽窄巷正式开放,成为成都市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 宽窄巷历史文化片区在加强保护的同时,注重引入产业发展,将保护与现代商业相结合,以“成都生活精神”为线索,在保护老成都原真建筑风貌的基础上,形成汇聚民俗生活体验、公益博览、高档餐饮、宅院酒店、娱乐休闲、特色策展、情景再现等业态的“院落式情景消费街区”和“成都城市怀旧旅游的人文游憩中心”,形成具有“老成都底片,新都市客厅”内涵的“老成都原真生活情景体验街区”。

宽窄巷地区根据三条巷子的不同特点,分别给予了不同的主题和产业功能。宽巷子代表了成都最市井的民间文化,老成都原真生活体验馆成为宽窄巷的封面和游览中心,集中展现宽窄巷所代表的成都生活精神;窄巷子展示了成都的院落文化,植绿主要以黄金竹和攀爬植物为主,街面以古朴壁灯为装饰照明,临街院落将透过橱窗展示其文化精髓;井巷子是宽窄巷的现代元素,是宽窄巷最开放、最多元、最动感的空间。“引入产业、打造特色”的发展模式实现了宽窄巷从原有的单一居住功能向居住、商业运营和文化价值提升的多元化、多功能转变,实现了多种功能、不同文化、各种业态和谐共处的态势,探索出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新模式。

借鉴宽窄巷的成功经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应从更好地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出发,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及近现代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方向,针对不同类型,探索不同的保护与发展路径,因势利导,充分发掘文化价值,促进文化资源的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从有形文化遗产来讲,北京市要加强文保单位及近现代建筑的多样化利用。根据文物资源的区位、保护等级、文化特色等,适当引入旅游、文化展示、酒店会所等多种功能,促进文物资源的多样化利用。具体做法是,积极引导被占用文物的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如国家机关、私人等)实现对外开放,提升文物资源的文化功能;针对已经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恢复原有文物价值的基础上,增加文化旅游、文化展示等新的社会功能,促进合理利用;加强对挂牌四合院及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性利用,积极引入特色商业、文化创意、商务办公等业态发展。

从无形文化遗产来讲,北京市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开发。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从民俗表演到旅游开发,从工艺品销售到文化创意发展,多手段、全方位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具体做法是,分门别类地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升旅游文化内涵,如推出融合观赏、娱乐、体验和购物等为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演出项目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外贸、会展等结合,与知名旅游景区结合,推出特色化、专题化文化节庆,丰富拓展旅游景区的软性文化内涵;与音像业、娱乐业等行业相结合,通过切实可行的市场化运作,加强相关影像制品及出版物等发展;落实《关于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设立老字号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老字号企业扶持力度,促进老字号企业健康发展。

以塑造品牌为先导

提升区域整体品质

在历史文化地区的保护与发展中,以塑造区域统一的品牌形象为先导,加快区域各类文化资源、文化品牌的整合,对于历史文化地区的环境改善和品质提升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以西安曲江成功打造“大唐圣境”品牌形象为例。西安曲江是我国历史上久负盛名的皇家园林,汇聚了4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两个国家级旅游景区和3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曲江新区原来定位为单一的旅游度假区,但经过曲江新区管委会仔细论证,仅一个旅游度假区概念无法承载新城区建设,只有通过一个大的城市主题文化贯穿到整个新城区建设,才能实现曲江新区整体战略发展。

为此,曲江新区经过重新定位,把曲江新区打造成以“大唐圣境”为主题文化的新城区,形成一个全方位展示“大唐圣境”主题文化的新城区概念。2004年,曲江新区提出“打造西部第一文化品牌”的宏伟构想,通过30个主题文化项目打造“大唐圣境”新城区。投资12亿元建设中国第一个唐文化主题公园――大唐芙蓉园,投资30亿元建设中国第一个文化MALL――大唐不夜城,投资12亿元建设中国西部第一个游乐公园--曲江欢乐世界,投资100亿元建设丝路风景园和1000亩南湖水面项目,投资8亿元建设中国第一个爱情主题公园――大唐爱情谷(寒窑)…… 30个项目紧紧围绕“大唐圣境”这一主题展开,涵盖历史文化、现代文化、地方文化、国际文化,形成了集吃、住、行、游、购、娱乐为一体的城市主题文化产业链条和项目集群,形成了具有系统工程意义的城市主题文化发展态势和格局从而带动整个区域品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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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提出了新的挑战,体验经济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不和谐体现在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资源禀赋和体验经济内涵、旅游产品形式和游客体验本质的不和谐三个方面。在构建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系统基础上,从开发理念、产品设计和旅游服务等角度提出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优化的思路,并结合典型历史文化名城西安进行案例研究。

关键词:体验经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西安

截止2007年底,国务院确定公布了三批及11座增补城市,共110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以其独特的魅力和极强的吸引力在众多类型的旅游目的地中脱颖而出,它不仅是具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城市,同时又是极具代表性的历史文化承载物。它在不断满足国内外旅游者需要的同时还要肩负历史文物保护的重任。从某种角度看,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是城市旅游和历史文化旅游的复合体,它们彼此互为依托,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然而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们消费方式的变革,这种变革势必映射到旅游活动中,它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发展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体验经济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之间是否存在不和谐因子,如何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系统进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形态则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一、体验经济与旅游

1998年,美国学者B. Joseph Pine Ⅱ和 James H. Gilmore 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了题为“欢迎进入体验经济(Welcome to the Experience Economy)”一文。首次提出体验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之后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体验是指企业以服务为舞台,以商品为道具,从而为个体消费者营造一种难忘的经历。两位学者从“顾客的参与程度”和“与环境的关系”两个层面将体验划分为以下四个组成要素:教育、娱乐、审美和逃避[2]。〖JP+1〗体验经济在服务经济的基础上产生,而又完全不同于服务经济,其实质是强调“顾客参与”和“顾客与环境的关系”。无论是顾客的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参与都将成为“体验”的重要环节,顾客在体验的同时又参与营造了体验的氛围;顾客与环境的关系无论是“吸收(absorption)”还是 “沉浸(immersion)”都极大地体现了消费者的主体性和与消费环境的互动性。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们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个性化的服务、个性化的产品和个性化的消费方式将逐渐占据体验经济时代消费活动的主体。

旅游作为体验经济的一种典型代表,在体验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些新特征: 首先,从消费结构看,旅游者更多地关注精神享受和情感需要;其次,从消费内容看,旅游者从习惯于标准化产品和一般化服务向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转变;第三,从消费价值看,旅游者由消费“结果”转变为消费“过程”。不再是只关注产品本身,而是关注整个旅游活动过程的感觉和体验;第四,从旅游产品形式看,旅游者更青睐于互动参与式双向沟通型产品。最后,从心智模式看,旅游者由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转向对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注[3]。

二、体验经济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不和谐因素

(一)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然而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中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矛盾表现突出、由来已久又似乎很难调和。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当然相互促进的一面更好协调也更易理解;而在实践当中,旅游开发者则更多地强调其经济特征,强调文物旅游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即使旅游开发者能够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但因其视角的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正如旅游界众所周知的“水洗三孔”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很多争议,的确令人深思。

(二)资源禀赋和体验经济内涵

历史文化名城以文物为主体的旅游资源禀赋就决定了其自身发展旅游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局限性。这些城市的旅游资源往往是总量丰富、文物价值高、知识含量高,专业特色浓厚,通俗性较差,参与性较低,或者说静态资源多动态体验少。而旅游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其本质是追求审美和愉悦,通过旅游的过程去体验差异和新奇。而且不同于其它城市旅游,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相对而言要求旅游者具备一定的历史文化知识和较强的感悟能力,具备理解历史事件和人物的基本素质。然而这两者之间的距离又要通过旅游媒介(包括旅游中间商、导游服务、目的地居民等)去弥合。旅游媒介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旅游者的体验质量,动态体验环节的不足又与体验经济时代的消费特征相抵触。

(三)旅游产品形式和游客体验本质

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禀赋决定了它的旅游产品形式。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核心产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博物馆类、陵墓类、名人故居、节事类(庆典事件、仿古模拟)、古代建筑、宗教类(宗教建筑、礼仪庆典)等。这种产品形式强调文化性、历史性和知识性。游客体验的本质为“过程消费”而非“结果消费”,体验的核心精神表现为以互动参与式取代单项沟通式。某种程度而言,游客也是“生产者”而非单纯“消费者”。体验经济时代,游客趋向于追求个性化的产品、服务和自身的“沉浸”和愉悦,这种不和谐关系如图1所示。

三、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优化的理论依据

(一)系统论原理

所谓的系统论是指以一般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理论,也成一般系统论。一般系统论将系统定义为:由若干个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4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系统论认为系统可以定义为相互作用着的若干要素的复合体,系统往往是一个多极的、多层次的复杂结构。一个大系统一般可以分为若干个子系统,子系统又可分为多个亚子系统,而亚子系统可以再分。现代系统论的出发点在于运用科学方法寻求系统的最优化,使整个系统的功能大于各子系统的功能总和[4]。

(二)体验经济理论

体验经济及其内涵前面已经有所阐释,此处不再赘述。目前国内有关体验经济和旅游业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体验经济背景下的特种旅游开发、景区管理模式创新、旅游产品设计等领域[5-7]。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和谐理论

和谐理论的核心强调“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自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提出以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意识到了旅游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并提出了实现和谐旅游发展的相关建议[8]。旅游业以其综合性强、关联度高、影响力大等特点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动力产业之一。和谐理论指导下的旅游发展强调“人地和谐”,即旅游者和目的地之间的和谐;“人态和谐”,即旅游者之间、旅游者和目的地居民的和谐;“人企和谐”,则指旅游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和谐相处,利益共赢。和谐理论应用于旅游发展的实践,可以归纳为和谐的发展目标、和谐的经营理念、和谐的旅游环境以及和谐的消费意识。

四、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优化模式

(一)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系统的结构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系统的最基本构成是需求子系统和供给子系统。需求子系统主要构成要素是旅游者,具体涉及旅游者的欲望、动机、需求、偏好、选择、决策和评价内容;供给子系统则包括核心吸引物(文物、遗址遗迹、历史事件、人物等)、交通、市场营销、信息流和旅游服务等。旅游影响(效应)具有双向性,无论是经济、社会还是文化效应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需求和供给子系统。旅游环境作为支持系统包括自然和人文两方面,人文环境则囊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领域。

(二)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的优化

鉴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系统的构成,其发展优化主要表现在对供给子系统的优化方面。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是旅游者以文物、历史事件等为主要吸引物的城市旅游体验活动。旅游体验主要是游客以“三求”为出发点,通过体验过程的“三性”来达到“三感” 的目标。所谓“三求”即求解脱、求补偿、求刺激;“三性”即可感知性、可参与性、可理解性;“三感”即新鲜感、亲切感和满足感。

1.开发理念优化:突出“三求”,有所选择

首先,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将有些资源实行“保护”和“开发”相对分离。即不宜开发的旅游资源暂且不开发,以保护为主,谋求长远利益。对于旅游开发价值高的资源进行科学开发,满足旅游者的审美愉悦需求。其次,在开发理念上强化旅游者旅游体验的内涵,改变以往资源导向型的旅游开发模式,变“资源导向型”为“资源依托型”。依托于适宜开发的历史文化资源,突出旅游者“求解脱、求补偿、求刺激”的本源旅游体验要求,在文物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旅游开发。

2.产品设计优化:注重“三性”,不断创新

比较而言,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产品有其自身的特点:知识性、历史性和文化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产品蕴含大量的知识背景,旅游者自身的知识素养会直接影响旅游体验的质量;并且,以文物为主体的旅游产品往往存在于非自然的历史时期,如遗址遗迹、古代建筑设施、历史事件和人物都凝结了后人对历史的诠释和感悟;关注旅游体验的“三性”,即可感知性、可参与性、可理解性,不断创新,利用高新技术全方位展示历史文化内涵,是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产品设计的根本所在。

3.旅游服务优化:追求“三感”,以人为本

旅游服务渗透于游客体验的每个环节,它包括旅游接待的硬件设施,旅游宣传促销和目的地的接待服务等。“以人为本”,为旅游者营造新鲜感、亲切感和满足感,从而实现旅游者效益的最大化是旅游服务的核心。

五、西安城市旅游发展优化

(一)西安的旅游资源赋存及旅游业发展现状

西安市辖9区4县,在9983平方千米的地域范围,巍峨陡峻、群峰竞秀的秦岭山地与坦荡舒展、平畴沃野的渭河平原界限分明,构成了西安市的基本地貌。西安市自然旅游资源规模体量大、种类较为齐全,拥有3个主类(缺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国标中的天象与气候景观主类)、16个基本类型,共67处资源单体;与自然旅游资源相比,西安市人文旅游资源地位更加突出,全市共有人文旅游资源单体2 081个,占到全部旅游资源的969%,涵盖了4大主类、14个亚类和79个基本类型。可以看出,西安市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并以人文旅游资源为主体,其中建筑与设施、遗址遗迹等文物类旅游资源为西安旅游资源的核心。

丰富的旅游资源不能反映在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效益指标上。西安虽然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成员,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尤其是人文旅游资源数量多、规模大、品位高、分布广,被誉为中国的“天然历史博物馆”。西安的国际旅游收入和其他城市相比处于很大劣势,在全国排名曾一度降至17名。体验经济的来临,对西安旅游业的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充分利用优势的文物旅游资源,在弘扬中华文化的同时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具有了现实意义。

(二)西安旅游发展优化的具体构想

1.优化资源开发理念:有所选择,强化体验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产生、存在的重要原因是为了保护这些城市所赋存的文物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资源。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要树立“有所选择、注重体验”的理念。不是所有的历史遗存都要开发,也不是所有的文物资源都适合旅游开发。进行旅游开发的历史文化资源应尽可能具有相对高的审美愉悦价值,尽可能符合旅游者的体验要求。西安作为典型的历史文化名城虽然旅游资源赋存数量多、品位高。但不能追求“高开发利用率”,而是有所选择、走资源开发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西安人文旅游资源中比重很大的遗址遗迹和建筑与设施类旅游资源,可以选择性滞后开发或者不开发。

2.旅游产品优化:细分市场、活力精品

西安旅游产品功能结构相对单一是长期以来旅游学术界关注的问题。西安旅游产品在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突出重点。针对一般国际旅游者特点,突出观光旅游、体验旅游产品。激发他们对中国历史文化的浓厚兴趣,提升西安旅游的国际品牌知名度;其中重点进行秦始皇兵马俑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治和配套,增强参与性、提高感悟性。如博物馆内分设体验区(相关知识竞答、仿陶俑烧制、电脑游戏仿真等)。对国内游客,则融观光、文物、体验、商务会展等旅游产品为一体,深度挖掘文化内涵,展示西安周、秦、汉、唐文化和现代都市文化;对省内游客,重点依托关中平原向秦岭山地过渡地带的自然旅游资源,打造休闲度假、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等产品形式。提升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和影响力。

3.旅游服务和市场营销优化:追求人性化

旅游服务的对象是旅游者,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旅游者又会因不同的文化背景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就要求旅游服务要具有“个性化”,追求“人性化”。西安可以借鉴欧洲很多旅游城市,在火车站、飞机场、港口等旅游者集散中心设立游客信息中心(Tourist Information),提供涉及主要客源市场语言的旅游宣传册、地图和旅游专线的票务服务。再加上免费的人工帮助,使旅游者体验到亲切感和满足感。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市场营销在客源地的保持和开拓、市场营销渠道的选择、经销商的选择都有自己的特色。针对国际市场:突出西安作为“秦俑故乡、丝路起点、东方古都”的城市旅游形象;国内市场:突出西安“西部最佳、中国立体博物馆”等城市旅游形象;省内市场:强化“古城新貌、休闲度假、生态旅游”等旅游形象。可以通过文化传媒、大型节事活动、巡回展览、名人效应等多种途径来加强宣传促销力度。

4.旅游环境和旅游效应优化:和谐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环境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旅游环境系统更多地强调西安作为旅游城市所应具备的有利于游客更好感知西安的通道。该系统的优化存在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耦合,或者说是利益的博弈。最终达到旅游者和城市资源之间的和谐;旅游者和社区居民的和谐;旅游者与城市生态环境的和谐。旅游影响系统则具有双向性:即针对旅游者又对历史文化名城本身;既有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如何强化西安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对旅游者的正面影响,同时减小旅游者对西安的负面影响也值得探讨。

六、结论

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具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城市,同时又是极具代表性的历史文化承载物。它在不断满足国内外旅游者需要的同时还要肩负历史文物保护的重任。体验经济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不和谐体现在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资源禀赋和体验经济内涵、以及旅游产品形式和游客体验本质的不和谐三个方面。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系统最基本构成是需求子系统和供给子系统,其发展优化主要表现在对供给子系统的优化方面。其中开发理念优化要突出“三求”、有所选择;产品设计优化注重“三性”、不断创新;旅游服务优化追求“三感”、以人为本;西安作为典型的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并以人文旅游资源为主体,〖JP+1〗其中建筑与设施、遗址遗迹等文物类旅游资源为西安旅游资源的核心。为适应体验经济的本质要求,西安旅游应在旅游资源开发理念上有所选择、强化体验;旅游产品上细分市场、活力精品;旅游服务和市场营销领域追求人性化、体现个性化;旅游环境和旅游效应系统平衡博弈、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

[1]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EB/OL].[2008-04-22].gjgy.com/chinawhmc.html.

[2]B.Joseph PineⅡ,James H. Gilmore. The Experience Economy[M].New York: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Boston,Massachusetts. 1999.

[3]陈兴,“体验经济”背景下基于人类学视角的我国“旅游体验”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旅游学院,2006.

[4]马建华. 系统科学及其在地理学中的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5]刘敏,石学勇. 体验经济与内蒙古特种旅游开发[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4,18(5):128-131.

[6]李晓琴. 体验经济时代下旅游项目设计与实证研究[J].人文地理,2007(3):69-72.

篇10

关键词: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调查研究

一、青海古建筑遗产的特征

(一)地域性

青海古建筑体现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文化发展,大部分古建筑均以藏式建筑为主,兼容汉、回建筑风格,这些因素与青海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社情紧密联系。具有六百多年历史的塔尔寺就是汉藏回融合的典型,民族性和地域性在青海省的古建筑风格中得到充分反映。

(二)历史性

古建筑遗产的最根本特征就在于其见证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面貌体现着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建造和利用的实践,古建筑的历史特征是形成古建筑遗产历史价值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帮助后人以古建筑作为载体,还原历史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重要历史信息。

(三)艺术性

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色建筑以物质形态的方式表达其文化内涵,其建筑技术、装饰艺术及必然通过建筑文化体现出来。青海流传下来的古建筑设计匠心独运,形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建筑体系,其中对建筑风格有很大的影响,不同民族由于信仰不同,宗教建筑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二、青海古建筑遗产的价值

(一)历史价值

历史价值是遗产的基本价值。见证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迁、更替,能够留存到今天的这些历史时期的建筑实物的数量非常稀少,因而它们具有突出的历史价值,具备了时间久远和类型稀少两方面的稀缺性,古建筑就更显得珍贵,历史价值更为突出。

(二)信息价值

建筑遗产可以使我们认知、了解它赖以产生并存在的历史时间及社会环境的各方面状况,承载的信息涵盖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等诸多方面,这就是建筑遗产的信息价值。古建筑遗产的信息价值被当作是一种"文化认同",它的作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与强调,被视作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多样性的综合体现。

(三)情感与象征价值

曾任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中心主任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物保护顾问B・M・Feilden博士总结归纳过欧洲人对于建筑遗产价值的多方面认识,他认为情感价值指建筑遗产在认同作用、历史延续感、象征性、宗教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使用价值指功能的、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价值。情感与象征价值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深刻地被认识到,其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调研分析

在本次青海古建筑保护现状调查中,笔者采取选取部分古建筑保护单位以及访谈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调研方式,了解当前青海古建筑保护现状。"青海现存的古建筑多与各类宗教文化有关,在819处古建筑中,以寺观塔幢数量最多,共321处,占古建筑总量的39.2%;其次为坛庙祠堂230处,占古建筑总量的28.1%。各民族的建筑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汉藏回结合的建筑样式有很多,创造出了色彩纷呈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新建筑。目前,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保护体系不够健全

1、注重发展,忽视保护

政府在保护高原古城文化中制订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是内容不够全面,操作性也不够强,保护措施滞后体现在保护法规文件缺乏,目前还没有系统完善的古建筑调查资料,对古建筑保护缺乏科学的指导和完善的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2、注重开发,忽视监管

青海古建筑遗产主要作为旅游资源开发,随着"大美青海"形象得到广泛宣传,带动青海旅游持续升温,与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相比较之下,古建筑保护却相对滞后,两者矛盾日益凸现。在旅游旺季时,古建筑景点处人流量非常大,有些游客在古建筑墙体中留言刻字现象屡屡出现,危及古建筑本身的保护,体现了政府注重开发,而欠缺相应的监管力度。

(二)保护规划不够合理

1、注重经济,忽视文化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实现文化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未能避免市场经济对文化的负面效应,不仅没有创造出文化与经济双赢的局面,反而造成因片面追求经济短期高速增长,而忽视甚至牺牲城市文化建设的浮躁状况。

2、注重眼前,忽视长远

政府部门在规划过程中会出现只顾眼前经济利益,不顾长远的文化效益,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意识下,对古建筑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盲目开发,建设酒店、宾馆等娱乐设施,毫不顾及古建筑的周边环境,一些古建筑甚至作为商业性场所,在景区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无序、低序以及破坏现象屡屡出现。

(三)保护资金不够充裕

1、注重回报,忽视投入

青海在文化遗产方面的投入的财力并不多,从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通报的信息中,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方面处于全国后进位置。许多古建筑因为保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了古建筑得不到补救的严重损坏后果,并且古建筑的维护并不可能一劳永逸,要经常进行维护,费用比较高,大多数古建筑难以被纳入保护体系。

2、注重拨款,忽视自筹

古建筑保护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拨款,保护资金总是不太充裕。如果仅仅依靠政府大包统揽而没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不可能真正做好古建筑保护工作的。但目前遗产保护资金的筹措还没有详细明确的制度规定,对于市场化运作来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资金来改善古建筑保护问题,政府也没有具体指导性的政策出台。

(四)保护宣传不够到位

1、注重利用,忽视宣传

古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滥用,保护意识淡薄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古建筑破坏的因素中,人为的破坏更加严重,公众没有意识到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意义,而政府部门更加注重古建筑的利用,管理上只重视开发,忽视保护的必要性,这与缺乏足够的宣传有很大联系。

2、注重形式,忽视行动

古建筑保护的宣传工作本身就比较欠缺,在实际宣传过程中,却出现喊喊口号,拉拉条幅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并没有真正走入群众,对广大民众施加影响;在学校平台中,也没有真正将遗产保护纳入教育内容,很难十分有效地在下一代中普及古建筑保护的知识。

四、青海古建筑遗产的破坏原因

破坏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个大的方面。

(一)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主要是一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如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如门源回族自治县大板九寺院址因山体滑坡被埋,在玉树发生"4・14"强烈地震中,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寺院等古建筑在地震中遭受到严重破坏。导致这些古建筑文物点被破坏都是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料的,这个时候对古建筑的破坏强度非常大;另外,自然破坏力对古建筑也存在持久的、时刻地侵蚀,它们对古建筑的破坏是缓慢进行,日积月累的,最后导致建筑遗产损毁。

(二)人为因素

破坏古建筑遗产的人为因素有很多,如由城市建设而引发的对建筑遗产的拆除和损毁;为开发旅游在遗产所在地大量兴建各类旅游服务设施以及旅游容量过大,超出了景点承载力的问题,古建筑受损的可能性不断增加;同时,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在许多景点周围存在许多违建项目,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限制,文物建筑本身和蕴含其中的无形文化底蕴也将受到严重的破坏。与自然因素相比,人为因素造成的破坏结果往往更为严重,常常会造成某个类型或某个地区建筑物的大规模破坏,对建筑遗产造成的破坏都是无法挽回的。

五、青海古建筑遗产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出台和完善有利于古建筑保护的法规

1、制订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古建筑保护与管理条例

尽管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指导下,青海省也相应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但条例内容过于宏观,对古建筑的保护也欠缺详细规定,对古建筑的破坏行为也难以有效制止,因而,制订并颁布更具有微观操作层面古建筑保护条例显得十分重要。

2、研究制定古建筑保护的一系列配套政策

在文物管理部门对古建筑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古建筑进行分级保护,一经被列入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就不能随意拆毁,在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的结构布局、建筑风格应当与古建筑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合理规划和利用古建筑遗产

1、要强调规划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要将古建筑遗产保护事业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在经济建设和开发中,要有长远的目光,注重规划保护,把古建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资源适度开发出来,为文化建设服务,也促进经济发展,努力达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2、要重视合理利用

在保护古建筑完好的前提下,重视合理利用,并在利用中促进古建筑保护和管理。众多文物保护实践证明,古建筑的保护是利用的基础,没有保护就不可能谈利用,古建筑依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合理被利用,被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整治,落实和改进保护措施,在确保古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三)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和多募集资金渠道

1、加强各级财政投入

当前,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政府保护为主,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资金投入虽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单就众多的古建筑遗产保护来说,无法全面有效保护。那么,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增加遗产保护经费。

2、多渠道筹措资金

我国古建筑保护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投入,但这部分资金只能解决少量古建筑保护的维护问题,对于大量分布于乡野的古建筑则是杯水车薪,因此扩展资金的筹集渠道是十分必要。可以采取设立古建筑保护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吸纳市场运作等进行筹资。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1、大力宣传古建筑的价值

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客观规律,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有利于增强城市文化整体竞争力。保存至今的古建筑都是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广泛地发挥古建筑遗产在国民素质教育、丰富人们精神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意识到古建筑所蕴含的价值和对当地经济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

2、纠正单纯依靠政府的观念

古建筑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而且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利用一切可能的途径进行宣传和教育,宣传政府古建筑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群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古建筑的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结语

青海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古建筑遗产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其历史价值不容忽视,这些历史悠久的古建筑承载着当地的民俗风情,传承着少数民族文化。因此,做好古建筑保护工作,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充分利用古建筑资源,以新的姿态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不仅有利于改善民生,也可极大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遗产保护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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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明.公共政策分析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

[3]李金珊.公共政策分析:概念、视角与途径[M].科学出版社,2010.

[4]宋振春.文化旅游产业与城市发展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5]邹统钎.遗产旅游管理经典案例[M].中国旅游出版社,2010.

[6]陈红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刍议[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12,(6).

[7]田春风.论古建筑与城市现代建设的矛盾与统一[J].大众文艺,2012,(5).

[8]张青.古建筑保护的意义和措施[J].安徽建筑,2011,(2).

[9]董粝.论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J].旅游纵览,2012,(6).

篇11

关键词:历史建筑;法律保护;磁器口古镇

基金项目: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批准号14XZ-BZX-066。

1 重庆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保护现状及问题

1.1 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概况

重庆磁器口古镇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江畔,历史建筑资源丰富,如始建于宋真宗年间的宝轮寺、始建于明朝的文昌宫、以及大量自清代保留下来的民居宅院。2015年4月,磁器口古镇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评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更凸显了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之丰富,保护价值之高。

近年来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保护的关注度虽有提高,但保护工作仍有许多不足。2007年,拥有百余年历史的“聚生茂”酱油铺原有的木质建筑被产权人完全拆除后,原址建起钢筋混凝土建筑,再用包木皮、贴仿古砖等方式仿古做旧。拆除该酱油铺的原因在于原有的建筑木料已经腐朽,而用木料修缮成本高且难以购买,进行所谓的保护性拆除,再原址重建是低成本的做法。这样让人痛心的例子在磁器口古镇,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屡见不鲜。

1.2 磁器口古镇历史建筑保护的缺陷

磁器口历史建筑的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磁器口古镇内历史建筑的资格认定标准仍不明确。《磁器口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反复提到保护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的认定却没有标准,难以对历史建筑进行专项保护。第二,历史建筑的产权类型复杂,对属于私人所有的建筑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存在着问题。第三,古镇商业化过程中的商家经营行为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对历史建筑带来破坏,如商家私自改造历史建筑作为商铺,严重破坏了建筑的历史风貌。第四,古镇由于建设年代久远,房屋密集,相关基础设施不完善。近年来古镇多次发生火灾,通常是一处建筑起火,引起周边建筑成片过火。部分街口的电线错杂,消防栓设置数量有限且不够引人注目,这些现象也为历史建筑乃至整个街区埋下火灾了隐患。

2 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规范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仅对文物建筑进行了规定,而未规制其他不被认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多年来,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升格为文物保护单位、却又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建筑,一直处于文物保护中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这些“历史建筑”大多身处寸土尺金的黄金地段,在城市发展中常常面临被拆解的危险。[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历史建筑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2.2 行政法规

2008年我国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其释义,条例首次明确定义“历史建筑”一词。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本组成单元,同时其规模与保护现状是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重要指标。该条例针对历史建筑,规定了保护、规划的具体方法,明确破坏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3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针对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问题,有些地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如广州市于2014年制定《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历史建筑的保护,包括规划、装修、修缮、施工等方面的内容,较为详尽完善。重庆市人民政府2008年制定了《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暂行办法》,仅18条,其中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定较少。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高灵活性、高针对性的特点,有利于因地制宜保护当地历史建筑,但存在立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3 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认定标准的缺失

如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虽定义了历史建筑,然而对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仍然不明确。各地对非文物建筑,通常是采取建筑保护名录的方式,如重庆市政府公布的《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这些名录中通常仅包括百余历史建筑,保护涉及面极其有限;另外这些建筑多由民间力量推荐申报,再由政府确认,导致一些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遭到冷落难以受到保护;仿古建筑、重建的房屋、不同程度修复的建筑是否具有历史建筑的资格,也缺乏明确的标准。

3.2 保护开发过程中权益的冲突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可以是国有,也可以是非国有,当历史建筑由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所有权时,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冲突。一方面,由于历史建筑的特定价值,在发挥其参观、研究、宣传功能时,对产权人行使使用权造成影响,且对修缮、装修历史建筑进行审批会加重产权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历史建筑的商业开发也往往受到政策上的限制,如《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规定产权人应合理使用历史建筑,保持其原有历史风貌,对于其改建、装修等行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一些历史建筑的产权人错失了古镇旅游热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些情形下产权人处分、收益等权利往往难以实现。

3.3 开发与经营行为导致的破坏

对历史建筑进行经营性开发过程中,一些商家在追求短期效益的同时,经营行为对历史建筑的结构、风貌有所破坏。如商家标新立异,将历史建筑的外壁进行装修粉刷,破坏了历史建筑的原貌。另外,游客的超负荷涌入也会导致历史建筑商业气息过重,影响历史建筑的风貌。个别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会给历史建筑带来破坏。

3.4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由于其建设年代久远,大多建筑较为密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供电线路老化、线路错杂、私拉电线问题严重;防火设施设置不足,配置不合理,无人维护;街道狭窄老旧等。2014年1月云南里拉独克宗古城火灾就是一个惨痛的例证,古城内消防管道的设置没有考虑到气温因素,冬季发生火灾时,无法通过消防栓取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减少灾害隐患,保存历史建筑有着重要的意义。

4 历史建筑保护的路径探讨

4.1 完善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规范只存在于行政法规的专章、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中,缺乏体系性。立法标准、执行力度、评价标准甚至是保护对象的名称与定义等都存在相当差距,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尽统一,在适用中存在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实际操作存在许多弊端。[2]对此,可以进行专门性的立法工作,从历史建筑的认定、权利归属、规划方式、破坏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明确地方政府义务等方面着手,对历史建筑保护进行规制。同时应进行制度创新,如发展完善地方性历史建筑保护基金制度等。

4.2 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

如上分析,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承担众多义务,比如修缮义务,但是,私人权利与利益却受到限制。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建筑,一般说重点应是外观,保护它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的贡献;为了鼓励继续使用,以利文化的传承,室内可以做一些改变,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3]因此,规划部门应保护历史建筑公共性的部分,放宽对内部改造的要求,以适应现代生活需求。而为了达到历史建筑所有人的产权利益与公众利益上的平衡,也可设立公共地役权。通过公共地役权的设定,由公权机构和私权所有人协议,基于对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程度的差异,双方协议补偿,一方面可以化解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和保障私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历史风貌建筑的属性和利用程度的巨大差异所导致的补偿标准不一的状况。[4]对历史建筑设立公共地役权,能够对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的行为进行限制,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公共地役权作为一种权利,充分尊重了历史建筑所有人的利益,从而实现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4.3 制定统一的保护措施和修复标准

各地对历史建筑保护、修复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保护、修缮水平参差不齐,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修复技术的交流共享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历史建筑保护的特殊性在于对专业知识和经济能力两方面的共同要求。[5]专业知识上,在发展创新研究保护措施和技术的同时,规划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对各地的修缮经验成果进行整合,总结各地经验教训,编制修复建筑的行政指导文件,对各地历史建筑的施工提供参考和指导;同时也可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地方具体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出要求,包括历史建筑结构的稳定性、抗震水平等。经济能力上,尤其是对保护、修复私人拥有所有权的历史建筑,可提供专项补助资金。

4.4 明确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义务

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明确配套设施的设置以及维护的义务至关重要。一方面,应大力推进社区管理的网格化,对社区进行细化分区并设置网格服务队员,承担网格内消防、防洪、排水等基础设施的管理责任,负责日常的维护。对于网格服务队伍职责、联系方式等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基层行政水平。另一方面,基层自治组织应当与市政、消防部门等单位密切合作,承担起历史建筑周边配套设施的建设改造义务。

参考文献

[1]南方日报记者 李培,杨逸.广州强拆事件反思:历史名城如何破解“拆与建”迷局[N]. 南方日报,2013-06-27A01.

[2]汤诗旷.城乡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试论全国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及其目标设立[J].南方建筑,2014,(05):82-88.

[3]王景慧.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城市规划,2011,(S1):45-47+78.

篇12

解约的具体细节尚不清楚。但根据媒体的报道,我们大致掌握几个事实:第一,当年星巴克是应故宫邀请进驻的;第二,星巴克与故宫是提前解约的;第三,解约的理由,是故宫要求星巴克取消自己的商业标记,星巴克作为一个国际知名企业,则不愿意“隐姓埋名”地经营。当然,解约的大背景路人皆知:许多中国人认为故宫是中国文化的核心地带,容不得外来文化的侵入,进而前一段形成了媒体“恶炒星巴克”的浪潮。

这一事件,可谓全球化所引起的文化冲突的一个典型案例,我对故宫的看法非常保守:故宫是文物保护单位,不是旅游景点。文物古迹,保护为主,要开放也只能有限开放,一天接待十一万人,古迹还怎么保护?从保护的角度看,故宫里面不应该有固定的餐饮设置,最多在指定地点,以保证基本没有垃圾污染为前提,设置几个出售饮料的车。

但是,故宫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设置了许多餐饮点。如果设置了餐饮点,为什么星巴克不能来呢?老实说,星巴克的经营已经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干净方便,垃圾污染较少。赶走了星巴克,故宫自己要发展特色的餐饮供应,“御膳小吃将成为最近研发的重点”,“开发有故宫特色的文化产品……已达500余件,计划明年达到1000件”等等。这些国粹真在故宫里摆开,难道不会比星巴克更污染环境吗?你能想象人山人海端着小吃、盒饭的情景吗?

不过,从星巴克方面看,也犯了一系列的错误。本来,像星巴克这样的跨国公司有良好的经营传统,非常善于处理公共关系。但是,迄今为止,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战略,还是重视上层不重视下层,喜欢和政府和大企业打交道,不太顾及老百姓的感情,不懂得在中国搞公共关系。触犯老百姓的感情,自然生意不好做。

举例而言,星巴克进故宫,完全可以成为星巴克在中国的核心品牌。关键是,你要懂中国的文化、历史、社会和中国人的感情。首先,要放下自己“国际知名企业”的架子,把自己打扮成现在的马可•波罗,带着对中国文化的爱戴和景仰来进驻。谁说故宫装不下星巴克?从明末开始,许多西方传教士进出宫廷,清朝前期,传教士的影响更大,在天文历法等领域出任要职。在全球化的时代,我们怎么会忘记一个基本事实:紫禁城就曾经是中外文化交流的前沿。

篇13

关键词:民族文物通论;宋兆麟;感知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2-0141-02

一、书名及作者简介

书名:《民族文物通论》,作者:宋兆麟,1936年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是我国著名的民族考古学家。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学专业,中国国家博物馆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民俗学会首席顾问,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长期从事考古学、民族学、民俗学研究,侧重于中国史前文化和民间文化的研究,主要学术著作有《中国远古文化》、《中国原始社会史》、《巫与巫术》、《中国生育信仰》、《中国民间神像》、《中国民族文物通论》、《共妻制与共夫制》、《女儿国亲历记》等。

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曾经说过的“南汪北宋”两位考古学者,其中的“汪”指汪宁生,“宋”就是指宋兆麟先生。苏秉琦先生是宋兆麟的老师,这样的评价从考古学的角度出发,既肯定了宋先生利用民族学资料去研究考古问题的学术方向,同时也是对他的一种鞭策。宋先生一直把这句评价当作自己研究工作的动力和目标。

二、内容概要

全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方法问题,分七章,包括民族文物的概念、特点,田野调查方法,民族文物的整理保管,研究民族文物的理论与方法,民族考古问题,民族文物鉴定,民族文物的应用等。

第二部分为具体民族文物研究,分十章,民族文物丰富多彩,种类繁多,作者选择了若干典型个例,与考古遗物对比,进行比较研究,这种综合性研究,不仅介绍了若干研究方法,也进一步阐述了民族文物的价值。

第三部分为古代民族风俗画研究,分七章,作者在本书中选出了若干清代民族风俗画,加以剖析,对民族文物研究和鉴定有重要借鉴。

由于时间关系与精力所限,笔者仅选取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进行一些浅显的归纳与总结,全书作者以第一部分的理论方法为基础,辅以第二部分的具体事例,系统地论述了民族文物的相关理论,笔者也从具体事例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论方法的理性认识。笔者认为通过这两部分的概述与分析,可以大致把握民族文物的核心内容与内在精神。作者在阐述民族文物理论时,详以事例,并构建出一个较为全面的民族文物理论体系,为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夯实的理论基础。

三、书中经典

(一)民族文物定义

什么是民族文物?目前争论较多。作者认为,民族文物是文物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的部分。民族文物是自民族产生以来,各民族所创造的、具有一定民族文化信息、又有一定历史阶段、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化遗物。民族文物是民族文化的物态形象,看得见,摸得着,是民族文化的有形载体。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所遗留下来的文物也具有多民族的内涵,这正是中国文物的重要特色。具体来说,民族文物有广义狭义之分,前者是指自古而今的民族文物,是从民族产生至今各族所遗留下来的有价值的实物资料。包括考古发掘品、传世文物和近现代民族文物。后者指清代或近代以来各民族所使用的文物。

作者对民族文物做了较为全面客观的定义,使民族文物从空间与时间上与现在相连接,并有所区别。不仅总结出民族文物具有文有其独特的特点物的一般特征,如不可再造、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等,而且归纳了近代民族文物也有其独具的特点:

第一,古代民族文物多埋藏于地下,有地层保护,近代民族文物多于地上,最容易受到损坏;第二,古代民族文物多为无机物,近代民族文物则以有机物质为主,文物保护难度较大;第三,古代民族文物欠完整,近代民族文物较完整、信息量大,不但结构完整、功能明确,还有种种传说;第四,古代民族文物基本为国家所有,近代民族文物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这给文物征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研究民族文物的理论方法

1.民族文物应该有自己的层次学。作者从自己所学考古学的背景出发,把相应的理念与构想带入民族文物中,并根据民族文物的特点,提出民族文物层次学。如果比较而言,考古学的文化史是有序的,有明无误的递呈关系,下早上晚。考古学家可根据地层关系及所包括的文化遗物进行研究,然而民族文物没有地层的堆积和保护,干扰严重,古今掺杂,而且本身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无序性或紊乱性,关系错综复杂。民族文物研究不能像考古学那样按地层发掘,而要有自己的理论方法,把无序的民族文物清理出来,弄清来龙去脉,找出时间、空间序列,也就是分清历史层次,各就其位,还原其本来的历史坐标。

为此,作者提出可以建立一种民族文物层次学,作为指导民族文物研究的理论之一。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文物制度,找出其标准文物,作为鉴选有关民族文物的尺度;同一时代的同类文物,又有发展演变规律,运用这些规律也可以鉴别同一时期的有关文物。这样就可以把堆积一处的众多民族文物按时代系列,分出早晚,明确其时间性,这一点在工具、器皿、服装、工艺品等方面都很实用,能找出它们的层次关系。

民族文物层次学,使数以万计的民族文物的定位清晰起来,每件民族文物都能找到自己的历史坐标――时间阶段与空间位置,这对现阶段的民族博物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应该建立民族支系学。作者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民族支系学,用以明确民族文物的族属,这是对民族文物的细化。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而且不少民族内部又分许多支系,反映在物质文化或文物制度上当然也千差万别。我们在处理民族文物时首先应该确认属于某种民族,即确定民族文物的族属,这是民族文物工作的基础。其次为了区别出民族支系、地区,必须把某一民族的支系、地区分别开来。

以清代云南彝族为例,即有摩察、罗婺、鲁屋、聂素、撒摩都等支系,每个支系都有一定地域、物质文化特点,其文物是不一样的。类似问题在藏族、纳西族、白族、傣族、哈尼族、苗族、蒙古族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民族内部的支系,不仅涉及族源,族史,在分布地区、语言、文物上也有明显差别,因此作者认为民族支系学在民族文物研究上有重大意义,可建立民族支系学理论体系,还原出民族文物曾所在族属的全貌。

民族支系学的宗旨是探索各支系的渊源,在本民族中的地位、文物和语言特点、分布区域及其演变,本支系与其他支系在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上的异同。从中得出的理论原则,必然会深化民族史、民族学研究,有助于物质文化和民族文物的探索。如果说民族文物层次学是解决民族文物发展系列的准则,那么民族支系学则是解决民族间、民族内部支系间关系的重要理论准则。

任何一个民族支系的确定,都应该归纳出若干文化特征,如同考古学文化必须有“一群具有明确的特征的类型品”,具体地说,即分布于一定地域的、存在一定时间的,具有若干共同特征的民族文化。这些特点,既是该支系所特有的,又是他们与其他支系相区别的地方。以海南黎族为例,其包括五个支系――■黎、杞黎、本地黎、美孚黎、法透黎。每个支系在地域分布上是不一样的,语言也有一定差别,当然在文身的图案上也有一定差别。

四、存留问题的浅析

(一)五大民族文物系列

作者在书中针对民族文物的分类提出五大民族文物系列:生产工具、舟车、手工工艺、宗教文物与文字。笔者认为还应包括民族服饰、生活用具和建筑,构成民族文物系列。

因为从分类的内容来看,作者是从功能的角度来划分民族文物的,如果增加民族服饰、生活用具和建筑,就反映了民族文物在衣食住行方面的全貌。

(二)有关“民族考古”

作者在文中全面论述了民族文物与考古的问题,客观分析出民族考古的定位与内涵。

首先,不能把民族、考古比较研究与民族考古学混为一谈。

其次,民族考古比较研究应该是考古学的一种新的研究方法。1975年美国75届人类学会的主题就是“民族考古学――民族学与考古学的关系”。也说明它是两种学科的结合,是考古学与民族学比较研究的方法。不难看出,民族考古比较研究是以考古学为主,民族学只是它的一种研究手段,所以应该突出考古学。最后,作者认为所谓民族考古学并不具备一种学科的特征。

由于学科是指学术研究部门的分类,每种学科的确立,必须有自己的研究领域,自己的研究对象、方法、理论和任务,但是民族考古学并没有自己的特殊研究对象,所研究的课题都是考古学的内容,也没有自己的理论与方法。作者认为,他们做的,只是把民族学方法、资料引进考古学而已。

综上所述,民族学与考古学比较研究,只是多学科比较研究的方法,还不能单独成为一个学科――“民族考古学”。

五、个人感想

篇14

[关键词]“516”化学毒气部队遗址;遗址保护;化学战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9 ― 0077 ― 02

日本时期,日本在侵略中国齐齐哈尔地区时,留下了一批殖民遗迹中,属“516”化学毒气部队遗址最为典型,因为它是日军中,丧失人性公然使用化学武器残害中国人民的铁证。罪证遗址也是文化遗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中对“文化遗产”做了权威的解释:“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1〕因而,“516” 部队遗址属于历史文化遗产,也是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516” 部队遗址作为齐齐哈尔市一处独有的历史文化遗址资源,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遗址的现状

“516” 部队遗址位于齐齐哈尔市东郊铁锋区南浦路与曙光大街交汇处东北方向200米处,现今的市二玻璃厂附近。中国人民65448部队曾驻扎于此,“516” 部队本部原址就位于军官宿舍大院内,但大部分原址建筑已被拆毁,仅存留东侧的一处建筑和南侧的一个碉堡可以看出是部队遗址。该遗址于2002年11月被列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1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该处旧址公布为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在旧址挂牌保护。挂牌保护只是简单的保护,不能防止遗址由于自然和认为的原因遭到损坏。随着岁月的流逝,遗址在一点一点的受到蚕食和破坏。在部队宿舍大院内曾存有“516”部队本部建筑、车库、弹药库、锅炉房烟囱及实验室废墟。原来大门口曾有一个钢筋混凝土的方形岗楼的残迹,已经被严重破坏。从院中曾残留的断壁残垣判断,原建筑应是一个拐尺形的楼房,为“516”毒气研究所的主体建筑。建筑的东侧部分已扒掉,南侧保留了一层,可看到实验楼废墟、制瓶车间和营房锅炉房旧址。但如今其中一些重要的建筑遗迹已经荡然无存,只能根据当年在“516”部队服役的日本老兵高桥正治提供的关于“516”部队的照片和遗址的草图中,依稀了解遗址的当年面貌。

这处建筑遗址的现有庭院长约50米,宽约40米。庭院围墙残破不堪,遗址主体建筑高约4米,长约30米,宽约6米。在建筑西侧墙面上悬挂两块保护牌。由于遗址常年累月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建筑外墙的部分砖块已经脱落,内墙和门窗由于曾经有居民居住破坏严重,遗址周围破烂不堪。遗址的现状急需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

可以看出“516”部队遗址虽然被省、市里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遗址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要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保护,仅仅采取挂牌的“简单保存”是远远不够的。对于铭记日军侵略的历史和创建历史文化名城, “516”部队遗址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因而有必要对其探讨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保护方法。

二、“516”部队遗址遭到破坏的原因分析

为了掩盖侵略罪行,日本“516”毒气部队在溃败时期对部队的主体建筑进行了严重的损毁,大部分部队建筑被夷为平地,仅剩下军官宿舍、碉堡、烟囱、地道等残余建筑。然而,这些残余建筑由于多种原因没能有效的保护,仍面临着消失的危险。

1. 缺乏政府对“516”部队遗址有效保护

齐齐哈尔解放以后,历届政府以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在对“516”部队遗址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忽略对部队遗址的有效保护,更没有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管理。“516”部队遗址不仅长时期被废弃,而且在后期,居然还在原址建立生产玻璃的工厂。因而在玻璃厂里看不到任何“516”部队主体建筑的遗迹。

2. 社会对部队遗址保护的关注度不够

在长期的日伪统治下,齐齐哈尔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居民生活贫困,解放后社会各界多忙于生计或生产,对日军留下来的遗址遗迹只有痛恨、拆毁的思想,无心关注对部队遗址保护,更谈不上资金上的投入。更有甚者,居然在残留的遗址建筑上安家,在此居住多年,对部队遗址原貌破坏很严重。

3.对“516”部队遗址保护宣传不力

“516”部队的罪行可堪比“731”部队,然而,对“516”部队了解、研究的人寥寥无几,甚至很多齐齐哈尔市民也不知道齐齐哈尔市区有“516”毒气部队遗址。可以看出政府和社会对“516”部队遗址保护宣传是很不到位的。

4.对遗址的开发利用不足

“516”部队遗址是齐齐哈尔市独特的历史资源,我们可以将其开发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遗址公园或者博物馆等等。然而,现今的“516”部队遗址仅停留在挂牌保护,并没有进一步开发利用。

三、“516”部队遗址保护利用的建议

齐齐哈尔是“516”本部遗址所在地, 也是日本在中国策划使用化学战的大本营, 是日本实施化学战受害最深、遗毒伤害最重的地区。作为至今仍受其伤害威胁的齐齐哈尔人理应加强保护该遗址的意识,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发挥遗址警示世人的特殊作用。

1. 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保护

“516”化学毒气部队作为日本侵华时期在中国建立的唯一的从事化学战研究和实验以及实施化学战的大本营,它在当中担当了重要角色,是日军利用地理特点抵御苏军的桥头堡,是日本在华最大的化学战研究和培训中心。基于该遗址具有这样的特点,市政府更应当把它与一般遗址相区别,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其保护。不仅如此,还应赋予这一机构实际的领导权和必要的执法权,以使保护工作切实到位。

2. 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政策法规

为切实加强对“516” 部队遗址等这一类殖民遗迹的保护,市政府应组织专家在广泛讨论调研的基础上,在对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引导、监督、规范、调控的基础上逐渐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文物和遗址保护法规或条例,一旦确立和通过法规,执法部门就应当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对“516” 部队遗址及其周边建设控制地带的任何破坏行为都将依法追究。

3. 加大资金投入

有人认为像“516”遗址这种带有殖民侵略味道的遗址不像古代遗址那么有价值,没有太多必要费钱费力地去保护。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近年来旅游学界兴起了“黑色旅游”研究领域的热潮,虽然对其定义还没有形成完全的一致,但显然“黑色旅游”与战争、死亡以及灾难有关。属于“黑色旅游”范畴的相关旅游资源在我国的旅游开发中已经得到很好的利用,“黑色旅游”活动已经较广泛地开展,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这种背景下,加大对属于“黑色旅游”资源范畴的“516” 部队遗址的投入,显然具有广阔的社会经济价值。至于投入资金的来源,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大多是由各级政府投资、修缮和维护,但市政府财政经费有限,无力对所有文物进行有效保护,只能“论资排辈”、“重点保护”,难以筹措大量资金用于“516” 部队遗址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开发。这是单靠政府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不良后果。所以,我们在依托政府力量开展保护工作的同时,应积极探索通过其他渠道如社会捐赠、建立基金等方式拓展遗产保护的社会投入渠道。这方面山西省在筹集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的经验非常典型,它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的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本着“谁投资,谁保护,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调动民间资本投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积极性,用资源利用所得,办资源保护之事。山西省的资金筹措办法反映了这样一个遗产保护思路:政府要积极管理,但不能由政府唱独角戏,尤其在政府的财政无力包办的情况下,要全方位吸引资金,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护和开发,只要其认真履行了保护义务,要允许其通过开发生利,这样才能把历史文化资源盘活,才能更有效地进行保护。〔2〕因而我们要鼓励产权单位、知名企业、个人等参与“516” 部队遗址保护工作,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人到遗址保护中来,在政府的引导下,有效保护。

然而,要想使遗址得到有效的保护,单单的停留在简单的“看堆儿”上是不可取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是任何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保护是更新、利用的保护,开发利用也要在保护的前提下。只开发不继承保护,无异于割断历史;只继承保护不开发,又不能给遗产注入新的活力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基础,开发利用是保护的目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对“516” 部队遗址进行科学、合理、适度的开发正是对它的有效保护。

4. 建成“516”化学毒气部队遗址陈列馆

“516” 部队遗址属于战时日军侵华暴行的罪证遗址,为了让更多的国人能了解这一遗址以及 “516”化学毒气部队在战争中的丑行恶态,我们可以在遗址附近或另选便利地点建成“516”遗址陈列馆。一方面要组织有关专家集思广益,研讨规划设计方案,包括陈列馆的具体地点以及外观设计等。另一方面,齐齐哈尔市是“516”化学毒气部队的驻扎地,虽然恐怖的战争黑色岁月已渐渐远去,但在市区附近一定有很多的相关这支部队的遗物散落在民间,我们应投入一些相关资金进行抢救性的收购,把这些遗物收集起来,放入建好的陈列馆内,可把陈列馆起名为“侵华日军‘516’化学毒气部队罪证陈列馆”。为了使基本陈列不显得形式单一,我们参考借鉴国内外各遗址博物馆陈列设计之所长,融合了现代声、光、电、动等先进技术,生动模拟再现日本法西斯利用化学毒气残害我军民的场景。总之,陈列的内容要体现日本法西斯的凶恶、残暴、野蛮的本质及对人类文明的践踏。

总之,齐齐哈尔是“516”本部所在地, 也是日本策划使用化学战的大本营, 是日本化学战危害最大、受害最深、伤害最重的地区。齐齐哈尔人不仅应当保护该遗址,还应当努力开发和积极宣传它,使其充分发挥警示世人的特殊作用,使更多的人们来了解侵华日军“516”化学毒气部队的真实情况。只有科学、合理地利用遗址才能更有效的保护遗址资源,把它开发为纪念馆或遗址公园,才能赋予抗战遗址以新的活力,才能实现遗址的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