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6 09:55: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县城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条为严格县城管理,增强县城城市功能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城市意识,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绿化及交通秩序、市场秩序、治安秩序等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是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由建设、公安、工商、交警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城市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有维护城市管理的义务和制止、检举破坏城市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城总体规划》已按法律程序得到上级批准,应严格执行。
第六条城市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按照“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审批论证和“一书两证”制度,大力推行规划落实全程监理制度。
第七条按照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功能分区。严格控制党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先建办公楼、后建住宅楼的审批,有步骤的筹划、建设多功能住宅小区。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县城整体规划,取得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经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使用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期满,应及时拆除建筑、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到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备案。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建筑物的位置和高度,必须符合规定的道路红线和空间环境要求。
第十条县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私自进行土地交易,对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私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协议,私下供应土地或擅自垫土填坑、乱占水面的,一律视为非法占地。
第三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二条县城建筑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县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清洗。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
县城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配备、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在县城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审核广告规格、安排设置地点。未经审批,严禁擅自户外广告。
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放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区域,不得印刷品广告。
沿街单位、经营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一牌(最高荣誉牌)、一灯箱制,不得出现一店多匾、多牌。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等处悬挂、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护栏、电杆及树木上乱贴、乱划、乱涂、乱晒、乱挂。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不得在道路上打场晒粮。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场地必须围场作业;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根据需要应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围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六条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停车场(点)经本单位或个人申请,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占地费。
第十七条各种进城车辆要进入规定的停车场(点)停放并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内道路设施。因建设确需破路施工的,必须经县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部门批准,城管大队备案,并交纳破路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门店要认真履行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包建设)。
第二十条沿街举办集会、开业庆典、募捐咨询等活动,主办单位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的同时,要在两日前向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申报,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按指定地点、范围进行活动,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安全等工作。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民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杂物;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严禁随地便溺。
第二十二条城区道路要定时清扫,快慢车道、广场、市场及人行便道清扫由县环卫队负责。临街单位、个体户和住户要协助县环卫队搞好人行道保洁,共同维护市容及环境卫生。
冬季清扫积雪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沿街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雪停后两小时内(夜间下雪在翌日上班后两小时内),清扫本单位前至路中心的积雪。
第二十三条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要按规定时间倒入统一设置的垃圾池(箱)内,不准随意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居民的特种垃圾(如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废土等)以及单位内的生活垃圾,必须自行运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无力清运的,由县环卫队负责有偿清运,不得长期搁置影响环境。
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废弃物,由生产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运出。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对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及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有效治理。
第二十五条城区内严禁设置经营性养殖场,城区内村庄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区焚烧能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的物体,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焚烧任何杂物。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严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华大街、仲舒路、市场路、亚夫路等主干街道进行室外清洗、维修车辆、切割橡胶制品、电气焊加工和废旧物资收购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动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
客运车辆要设置废票箱,不准沿途向车外吐痰和抛撒废弃物;城区内微型客车要靠右边临时停车,不准在路中随意停车。
第二十九条进入城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进入禁行街道和禁行区域。
除城区内运营的微客外,2吨以下货运卡车在景安大街限时通行,大型货运卡车、客车、畜力车,未经许可,禁止在景安大街通行(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自觉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和有关规定,不得逆行、闯红灯和抢道行驶。
客运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和沿街招揽乘客。
第三十一条县城街道路口设立限速、禁鸣等交通标志。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城区,必须限速行驶(小轿车、小型客车30公里/小时,货车、大型客车20公里/小时,摩托车、机动三轮15公里/小时),有禁鸣标志路段不准鸣号。
第三十二条客车一律到汽车站内或指定停车点停车侯客。所有出租车辆,一律在规定的场(点)停放,并交纳占地费,摩托及自行车存放处必须报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核准,并按指定的位置设置,严禁乱停、乱放。
第六章市场秩序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进入城区进行交易活动的工商户,一律到商贸城市场、西市场、惠民市场、盛德市场和允许经商的街道定点亮证经营,坚决取缔流动和无证经营。
未经许可,严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华大街、仲舒路、市场路、亚夫路等主干街道上室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四条沿街门店一律室内经营。门前禁止陈列商品和从事加工、制作、修理等活动,店前不准设置围栏,以保证人行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在主干街道道口设置的早、晚饮食摊点,除颁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外,必须按指定的位置、规定的时间经营,并做到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清洁,及时清除随产垃圾,做到摊收场清。
各冷饮餐门店应自备箱篓收集废纸、废物、垃圾。
第三十六条县城主干街道上,未经许可,严禁室外摆放音响设备和节目广告牌、严禁室外播放歌曲和录音。
第三十七条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夜市要在指定位置按规定时间经营,并搞好卫生,做到摊清地净。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按城建规划占用土地开工建设的,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退回。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手续不完备即开工建设的。
(2)占压建筑红线的。
(3)未按规划退出红线以外要求的。
(4)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及供排水设施的。
(5)危害城区安全、污染破坏城区环境、容貌的。
(6)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区功能协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未经登记审批,擅自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费用由者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责令停止,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退还、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1000元罚款:
(1)因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按规定工期完工的。
(2)建筑竣工未同时清理施工场地的。
(3)擅自将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衔接的。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园林、公共绿地使用性质的。
(5)擅自修剪树木、损坏花草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6)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筑,不设遮挡设施、乱堆物料,影响交通或者城市卫生、市容的。
(7)其它损坏城市环卫、照明等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1)在县城内乱摆摊点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2)不按规定清扫街道、清运垃圾、影响县城卫生的,处以每处5元至25元的罚款。
(3)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并负责清理干净。
(4)在县城建筑物、电杆、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的,处以每处20元至100元罚款。
(5)在县城公共场所和街道焚烧垃圾、树叶、杂物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6)在城区内道路和广场堆放物料、打场晒粮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7)不按指定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一吨及其以上的,处每吨200元罚款。
(8)城区内饲养的家禽家畜没能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除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外,并处以10——100元罚款。
(9)个体门店和沿街单位不履行五包责任的,处5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5)擅自在桥梁或者其它公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的;
(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7)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8)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机动车辆违犯明显标志、标牌等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并处以下罚款:
(1)机动车辆在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的处以3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辆违犯车速、车载规定或违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逆向行驶的处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或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处5元以下罚款。
(3)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因此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4)车辆运载散体、流动物品、不捆扎封闭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车辆运输货物造成漏撒的,按污染面积处以5元/㎡罚款,并负责清理干净。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无证经营的,按照《河北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对不听劝告拒绝接受管理的,处100——1000元罚款,可以收缴物资、没收生产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盗窃、损坏城市设施、侮辱殴打城管人员或阻挠其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及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国际休闲度假岛为目标,以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明晰管理职责,整合城市管理资源,优化城市管理程序,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扩大市民参与面,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城市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范围清晰、任务落实、运转协调、监管到位”的城市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城市基础设施优质、安全、高效运行,城市功能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管理城市的能力显著增强;市民素质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落实“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工作机制,突出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乡镇、社区的基层基础地位。
(二)部门主管、综合执法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许可管理、过程管理、安全管理。建立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开展综合执法。
(三)建管并重、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规划、建设、管理有机衔接、协调推进,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责任和利益挂钩,形成“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的良好局面。
(四)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的原则。既要抓紧解决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又要积极探索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五)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城市管理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经营进程,积极寻求载体,努力搭建平台,发动社会参与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
四、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区市容卫生管理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保洁及南北长山垃圾的收集转运,指导其他乡镇渔村的垃圾处理;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规划,督促、指导、协调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县城市管理相对处罚权处罚暂行规定对违章建设、破坏市容环境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城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增强执法力量,为城管执法提供保障。
县卫计局:扎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卫生工作的检查督导。实施改厕规划,加强预防和减少疾病工作,做好社会公共卫生管理监督;负责抓好对城区公共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营性店铺和摊点的卫生执法检查整治;加强对传染性疾病的预防。
县公安局:定期开展交通秩序、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治理乱停乱放行为,严禁“三无”车辆上路行驶;立案查处破坏、盗窃绿化苗木及市政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妨碍城管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组织消防等相关单位排查整改城区消防隐患。
县国土资源局: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县城、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执法巡查,严格用地审批,严厉打击未批先用、少批多占、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用地秩序。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车辆运营秩序,打击无序揽客、滞留候客、急停载客等行为;加强县乡道路管理,搞好道路养护,清除道路周边视域范围内的白色垃圾,确保道路洁净、畅通;推进航运文明规范服务,提升航运接待水平;加强码头的卫生保洁和日常管理,保持良好的港口环境。
公路局:做好负责道路的清洁保养,养护所属绿地,清除道路周边视域范围内的白色垃圾,确保道路洁净、畅通。
县环保局:监督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做好固体废弃物、水环境和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监测全县垃圾处理场及周边环境;打击在人口集中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查处向海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加强城市污水、噪声和油烟治理,做好技术鉴定和源头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超标排放和噪声扰民行为等。
县工商局: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不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配合有关部门与房产业主督促商户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县民政局:加强殡葬管理,引导殡仪馆守灵、告别和公墓安葬,倡导丧事文明从俭,严厉查处丧事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救助困难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生活保障,妥善安置城区流浪者和精神病人。
县教体局:开设文明素质教育课程,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整治校园和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安全。
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树木保护和义务植树活动,搞好城区及周边森林防火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县文广新局:整顿娱乐场所,规范经营秩序,组织好民间文艺团体的各项活动。
县广播电视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开辟专题栏目,宣传城市管理中涌现的先进事迹,曝光反面案例,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管理。
县局: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事项。
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加强用电巡查,查处私接乱接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地采取断电措施。
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是本辖区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综合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负责辖区内有关设施的管理,保持村容村貌整洁;依据城乡规划法对乡镇、村区域内违章建设进行查处(县城市规划区除外)。社区(村居)作为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社区范围内的综合管理和环境整治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巡查、制止、报告社区(村居)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能,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抓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好单位庭院、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卫生保洁工作,清除单位建(构)筑物上“牛皮癣”,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各项常态管理工作。
五、工作重点
(一)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继续保持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高压态势,坚决制止、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对新产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既有违法违章建设实施分类处理,形成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南长山街道、北长山乡政府、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海渔局)
(二)规范户外经营行为。坚持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主要道路严禁、次要道路严控、支路街巷规范的要求,着力规范户外经营行为。取缔主要道路及场所占道经营的固定摊点、流动商贩,查处店外经营、露天烧烤等行为。探索推进规范化临时摊点设置工作,逐步规范取缔自发形成的小市场。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须按规划要求配建相应的商业服务设施,与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启用,验收不达标的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工商局、县卫计局、县商务局)
(三)加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建立规范的建筑渣土处置秩序,全县建筑渣土密闭化、规范化运输率达到90%以上。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建筑工地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落实出入口硬化和保洁、工地围挡、施工降尘、运输车辆清洗、监控等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建筑渣土规范处置保证金制度和运输核准制度,研究制订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第三方监管办法。强化建筑渣土运输途中管理,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发现撒漏和乱倒行为立即查处。加强建筑渣土填埋场(点)建设与管理,保障建筑渣土及时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四)严格户外广告管理。加快研究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规范户外广告牌匾审批和设置,做到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引导和鼓励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告,逐步减少主城区非商业地段户外广告设置。鼓励在城市综合体建筑立面设置LED大屏幕。原则上不再审批楼顶广告,经批准设置的现有广告期满后即行拆除,未经批准设置的无条件自行拆除。单位名称牌匾和建筑物名称牌匾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整体周边环境的前提下规范设置。(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工商局、县住建局)
(五)改善市容市貌。主次道路两侧、重要场所周边建(构)筑物和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消除外立面及周边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吊乱挂、乱摆乱卖等影响市容市貌现象,清除建筑物立面阳台、房顶等悬挂或堆放的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规范养犬行为,严格养犬审批管理,大力开展流浪犬的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工商局、县卫计局)
(六)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巩固主、次道路保洁质量,主、次道路清扫率达到100%,保洁范围逐步向绿化带延伸覆盖。落实保洁责任区制度,支路街巷与岸坡、城市绿地、集贸市场等区域实行制度化保洁,消除清扫保洁盲区。加大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建设改造力度,规范引导垃圾分类收集,推行环卫设施标准化卫生养护。严格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和密闭运输,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住建局)
(七)提高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质量。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持路面完好,禁止违章开挖城市道路。做好井盖、沟盖、雨箅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推进“雨污分流”。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无污水冒溢。逐步对城区架空管道、线路实施落地改造,消除空中管线造成的视觉污染。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方便特殊人群使用。强化公用事业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尤其是地下管网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强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及安全运行管理,提高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供给效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
(八)强化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环保监察,治理乱排乱倒行为,改善大气环境和水体质量。加强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稳定改善空气质量。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固定噪声源,做到达标、不扰民。固体废弃物收贮设立防扬散、防雨淋、防渗漏设施,设立规范的标志标识。做好工业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特种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严格控制餐饮附属设施油烟排放,加强户外制冷设施设置噪声监测,确保达标。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杜绝不文明殡葬造成的占地和污染。(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民政局)
(九)改善居住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环境。按照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无保洁盲区、无垃圾死角“双无社区”创建活动,落实居住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管理制度,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单位:南长山街道、北长山乡政府、县卫计局)
(十)推进交通秩序整治。强化交通秩序整治,继续治理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交通拥堵和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不断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守法率。进一步完善集街面巡逻、视频监控为一体的交通拥堵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管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大力整治车站、医院、码头、商场等区域及各交通路口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城市综合管理领导协调机构。成立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及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实行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制度、方案、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解决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模式,着力缓解城镇面积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与日常管理力量不足的矛盾。成立乡镇(街道)执法中队,城区招聘城管协管员,提高城管监管力量。非城区规划的乡镇开展辖区城管综合执法。
(三)强化执法共同责任,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城管部门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为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或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保障。公安协同配合城管执法,及时查处妨碍城管执法的案件,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预防发生。司法部门要加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保障城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城市管理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选址,建设停车场、红绿灯、固定测速抓拍点等设施,定期刷新交通标志线。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必要的装备、办公设施建设等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实施。积极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科技含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含新城区和古城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城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交通局、文体局、*局、公路管理段、运政管理所和*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对县城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协调配合。
第四条*派出所协同综合执法大队做好县城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县规划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城道路、供水、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
编制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县城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编制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规划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规划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第六条县城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经批准的县城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城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变更,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中招标投标。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县城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城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县城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县城建设专业规划并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县城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古城建设修缮必须严格按《*古城保护规划》和《*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来实施。
古城区内未列级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宅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挂牌保护,其修缮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县城规划,适应紧急预警和防灾减灾的需要。
在县城规划区内批准的土地上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的,经社区、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手续完备后,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方可承担项目施工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益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因重大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住宅区、商贸区的道路、绿化、亮化和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人行道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新建、改建道路时应当同时铺设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网。县城区主要街道不得架设空中管线。
第十六条规划区内需要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在道路两侧设置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十八条县城道路不得擅自开挖,确需开挖的,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上的,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下的,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道路修复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
㈠出租车和公交车线路的特许;
㈡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使用;
㈢供水、公园、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
㈣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项目。
以上项目的出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招标投标,所得收益用于市政公益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具有街道功能的国道、省道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交通、公路管理段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市容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管理,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和城区各社区共同划分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
*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城区居住的所有单位和住户门前卫生、绿化、秩序三包工作的组织落实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城区环境卫生工作站负责对县城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卫生间的清扫、保洁,并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垃圾、粪便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垃圾处理应当日产日清。
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区的地方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场所倾倒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三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管综合执法、*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物品、爆炸物品必须由专门车辆、专业人员组织运输。
第二十四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张贴栏。
标语或者宣传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张贴,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向综合执法大队办理登记牌照,宠物应当定期接受检疫。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
第二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㈡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贴、刻、写、画等;
㈢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㈣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㈤在县城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㈥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㈦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㈧擅自占道经营。
㈨擅自在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放养禽畜、打晒粮食。
第四章划行归市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城区个体工商户的划行归市工作,不断规范管理和完善市场功能,营造一个公平有序诚信文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八条城区各商户要自觉遵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文明经营,货物一律不准摆到场外(或店外),杜绝占道经营。销售自产蔬菜、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要进集贸市场。
第二十九条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要求,结合县城实际,统筹安排好各行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因特殊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指定位置临时摆设摊点,其他一律不准在店外摆摊设点。
第五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㈠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㈡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㈢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向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十三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收费、管理工作委托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
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收费、管理,并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户外广告管理中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向综合执法大队提交以下资料:
㈠申请书;
㈡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天效果图和装修后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
㈢广告牌设置地的产权单位意见;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
综合执法大队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置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并在综合执法大队登记备案。
广告经营单位受理户外广告业务时必须告知业主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橱窗和霓虹灯等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来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㈠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㈡在候车亭、路街(巷)标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㈢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㈣跨越道路、公路的;
㈤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㈥在透视围墙上的;
㈦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㈧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㈨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超出建筑物、构筑物50公分的,高度超出统一标准的;
㈩县城古城保护区重要路段、建筑物门头牌匾不按门头材质和风貌相协调的标准进行设计的;
(十一)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十二)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业主应当对所属户外广告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和安全。
第四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型户外广告、电子牌(屏)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临时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垂条幅)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天。户外广告设置一般不得超出设置期限,如需继续设置,须在到期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处理。
第四十一条已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如果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提请综合执法大队通知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业主在户外广告原设施上更换广告内容、版面的,应于更换前7日,将更换的内容、版面设计等有关资料,提请综合执法大队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更换。
第四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向综合执法大队交纳有关费用,其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收取。
第四十四条户外广告业主应承担户外广告设施引发的安全责任。
第六章绿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积极创建生态园林县城。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区绿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县城的绿化,保护县城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十六条县城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绿地率不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8平方米。
第四十七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和风景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单位的庭院绿化由单位负责。新区和古城改造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交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管护。
鼓励居民绿化庭院,提倡单位、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
第四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㈠新建片区、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区不低于35%;
㈡工矿企业不低于20%;
㈢以商贸为主的古城改造区不低于15%;
㈣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不低于20%;
㈤其他建设工程区不低于30%。
第四十九条因条件限制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城区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区内实施异地绿化。
第五十条禁止侵占县城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损毁城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区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古树名木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迁移。
第七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城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有利于县城古城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五十二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中严禁下列行为:
㈠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
㈡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㈢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
㈣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㈤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得违反估价规范。
第八章环境噪声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五十六条在制定县城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七条在县城区内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不得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环境。
第九章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县城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县城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的县城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县城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确需挖掘的,要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
统筹规划、逐步实施地下公共管沟设施建设,已建成公共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公共管沟。
第五十九条县城实行统一供水,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城用水、节水计划和相关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因供水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补给的,应当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六十条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测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定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六十一条向县城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县城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节水、节能等工艺、设备、器具。
进入市场营销的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加贴合格标志后,方可销售。
第六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㈠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㈡擅自在县城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㈢擅自将自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县城相应的设施连接;
㈣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㈤向县城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㈥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㈦损坏县城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公共管沟、消防设施、县城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㈧损坏、偷盗窨井盖、电话亭、路灯、指路牌;
㈨擅自占用县城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六十五条鼓励社会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第六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城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招标的市政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十七条规划建设、*、交通、运政管理、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合理划定泊车地点,加强城区干道秩序管理,查处站外搭客车辆和其他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凡进入县城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规范机动车营运秩序,取缔非法载员。
对客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规范好城区客运停车场内经营秩序和站门口秩序;查处非法客运车辆。
第六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占用或挖掘县城道路;
㈡擅自在县城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㈢未能对县城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县城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㈣未能在县城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㈤占用县城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县城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㈥依附于县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㈦紧急抢修埋设在县城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㈧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㈨其他损害、侵占县城道路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县城区域内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
需要挖掘县城道路的,必须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根据挖掘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挖掘的道路修复后,经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验收符合标准要求则保证金全部返还。
临时占用、挖掘县城道路的行政许可、收费由县规划建设局委托综合执法大队执行。
第七十条沿街给水管道出现跑冒滴漏,供水单位要及时抢修,产权单位承担修理费用。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㈠、㈡、㈢、㈣、㈤、㈥、㈦、㈧项、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㈨项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考核审定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销售者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十八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㈠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㈡、、;
㈢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㈣实施处罚未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
㈤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
㈥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㈦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宴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创造优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和谐魅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其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县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详细规划等,依法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妨碍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城市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原则进行。所有建筑项目必须将规划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报县建设局城市规划办公室审批,按要求办理规划、环评、用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县城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和“三小”建筑由建设局负责清查并限期拆除,不能按要求拆除的申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
第六条城区道路、地下管线、空中缆线、煤气管道、电力设施通道、园林绿地、环卫设施、消防设施、各种标志等公共设施建设必须经县建设局规划办先行规划,并严格按审批的规划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如需更改,须报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广场、空闲地、空间、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燃气、消防、环保、电力、通讯、环卫、路名牌以及公共交通站牌等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如有破损、丢失的由主管单位或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动、拆除或损坏。
第八条施工单位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城市空闲地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制度程序审批。施工单位须按批准的占用面积、时间进行施工。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立即通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抢修后及时将道路修复原状。
第九条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原状,并通知批准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必须保持外形整洁、美观。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上修建或改建阳台。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实行“门前五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包绿化、包清雪。
(一)门前“五包”内容:
1包卫生:门前人行道整洁卫生,无生活用品、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石块、砖头、污水、淤泥、粪便、杂物等。临街两侧无晾晒衣物、阳台不外露破烂杂物;无乱贴小广告、门窗贴字、喷字涂写等现象。
2包秩序:门前自行车、摩托车在制度范围内停放,排放整齐。门前无摊点、不搞店外经营,不得在店外堆放商品货物、清扫工具、花盆等杂物,不得出现乱挖、乱建等问题。
3包设施:人行道硬化平整无残缺、无黄土;果皮箱、护栏、各类窨井盖、下水道盖板等公用设施完好无损。
4包绿化:门前人行道树、花坛绿化无损坏、缺株和践踏等。
5包冬季清雪:负责马路边石以上人行步道区域的清雪任务。主干道没有清扫之前,人行步道上的积雪允许扫到马路边石以下,由承包单位负责清扫、清运;主干道清扫完毕后,不准再扫入马路边石以下,自行负责清运。
(二)门前“五包”责任区的界定:
1单位、门店、住户左右墙体为界向正前方延伸至道沿石。
2所有单位、门店和住户都要在门前正立面钉挂统一制作的门前五包”责任牌,落实好“门前五包”责任制。
3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定期对“门前五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按本制度处罚。
第十三条未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城市道路两侧、园林绿地(含小区内绿地)挖土、挖掘菜窖、开荒种地;
(二)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其他物品及摆摊设点;
(三)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四)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
(五)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经营性的宣传、咨询、演出等促销活动。
第十四条临街门市及商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店堂招牌及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现象。
第十五条合理规划车辆维修和清洗站(点)禁止在城区主街道两侧从事车辆维修、清洗活动。不得在街道两侧随意挖沟冲洗车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倒污物、乱泼污水、不准随地便溺、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不得在城区内焚烧垃圾。
第十七条沿街装卸货物的车辆,必须做到车走地洁。畜力车在每天早6时至晚7时期间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路段行走,其他时间进城时应挂带粪兜,并具备清扫工具和容器,对遗撒的粪便应由畜力车主立即清扫干净。
第十八条城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县城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地现场,必须设立围挡设施;场内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施工车辆运输的渣土、液体、散装货物等,应当密封、覆盖,严禁沿街泄漏、遗撒。工地出口必须设有符合要求标准的硬化路面,经冲洗后,车辆方可上路。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的责令当事人自行清除路上泥土。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
(五)所需材料、机具应摆设整齐,工地周围应设置围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围墙、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得堆放废弃料或施工作业。
(六)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残土、物料等清理干净。
(七)施工工地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制度的标准,夜间22时至次日6时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户外广告和灯饰管理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须先到县工商局接受广告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要求制作,不得擅自变更。其中利用路灯杆设置的广告条幅由市政管理所审批,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广告。各居民小区应设置专用广告区域,由城建局负责具体管理落实。
第二十一条设置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户外广告、招贴栏、报栏、画廊、标识牌的单位应及时维修、刷新,保持广告的完好。过时、过期或破损的广告,由设置单位更新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城区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主要出入口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商业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二十三条面向社会公众的广告用字必须规范,不得有残缺字、错字、别字。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第二十四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照明、装饰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安装管理。临街商店、餐饮和娱乐等公共场所门面的夜景灯饰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街灯饰应当与路灯同步开启,开关时间根据季节确定。重大节庆活动服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度安排。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城环境卫生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办法进行管理。县环卫处负责城区内公建硬化路面及广场、游园、景点的环境卫生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清运工作,负责公建部分的渗水井、公厕的清掏、保洁和下水管线、雨水井的疏通工作;临街单位和个人门前人行道及院内卫生由本单位或个人负责;单位及单位家属楼、房产开发商承建的商品楼小区,分别由本单位或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建设配套的环卫设施,并负责管理;背街小巷土路、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由镇组织居委会、相关村委会负责;新城区、各建设小区在未移交前的环境卫生由负责开发管理的单位负责;县城各集贸市场卫生由承建、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城区街道、公共活动场所、绿地等,严禁乱倒乱抛各种垃圾、果皮、烟头、包装纸、饮料罐等废弃物,严禁随地吐痰、大小便。不得往垃圾箱内倾倒污水和高楼抛物。
(一)临街商业摊点,早、夜市摊点、冷饮摊点必须自备垃圾容器,并对周围环境卫生负责清理,由环卫处定时收集。
(二)单位、家属院、餐饮、宾馆及商场必须在院内设垃圾池(箱)由环卫处代运。
(三)城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等主要公共场所实行全日保洁;城区内垃圾日产日清。
(四)街路两侧禁止乱倒乱卸基建残土,否则由倾倒者自行清除。
第二十八条县城所有单位、门店及居民,应及时足额交纳卫生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公厕、渗水井等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须经环卫处审核、批准,先建后拆;因特殊情况,原位置不能建设的由拆迁单位异地建设。
第三十条县城区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单位和居民应在制度时间内将垃圾装袋并放在指定位置,由环卫处定时收集,由行政执法局督促落实。
第六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居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三十二条县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住宅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及时完成。
第三十三条城市绿化实行分级管理。城市广场、花园等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人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建设产权单位和环卫处管理;各单位管辖内的防护绿地,由本单位管理;相关庭院和单位自建的附属绿地,由产权单位管理;建设小区、社区的绿化由开发建设者管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环卫处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区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城市绿地(含小区绿地)挖坑、取土、种植农作物和蔬菜;
(二)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
(四)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五)树木和绿地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晾晒物品;
(六)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区树木的应报县环卫处批准。
第七章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区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制度的停车泊位停放。停车泊位由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联合选址划线确定。有专用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允许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右侧,无专用机动车道的路段在公安部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其他区域禁停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按公安部门划定的范围停放并排放整齐。
第三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总质量超过30吨的超载重型车辆应在城外公路上发现时即阻止其通行,严禁驶入县城。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内公路行使的要在采取保护措施后,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损坏路面的应当按制度予以赔偿。
总质量低于30吨的重型货车,上午6时至下午21时期间禁止在北环路、站前街、宝安路、古城街以内路段行驶。畜力车在上午7时至下午19时期间,禁止在路、街、路、街以内路段行驶。人力三轮车在上午6时至下午21时,禁止在街、路自镇政府以东路段、街自工商楼以南路段行驶。
第三十九条长途汽车站和经批准设置的其它客车站(点)应保持站容、站貌整洁,场内停车有序,秩序良好。乘客一律进站(点)候车。严禁沿街叫喊、绕行、站外停车揽客。
第四十条城区内所有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牌、红绿灯等各种交通管理设施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公共交通站牌等设施由交通局负责制作和管理。路名牌、门牌由民政部门制作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用户可申请将人行步道普通方砖更换为可承重材料铺装,但须经县建设局市政管理所批准后,可将马路边石降至与路面相平位置,由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停车泊位。否则一律不得自行搭制护坡。原有护坡由市政所清除,清除后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第八章市场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城区各类市场实行划行归市,进场入店经营,相对集中。禁止市场外溢和马路市场,取缔流动摊点,禁止沿街叫卖。
第四十三条各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应由市场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垃圾池、公厕等环卫设施,并负责日常管理,做到整洁、卫生,不乱抛经营性垃圾,不得占用市场内道路售货。
第四十四条早点、夜市摊点等季节性市场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划定的路段或位置经营,自备垃圾、污水容器,保持周围的环境卫生。收摊后必须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第九章养犬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城区实行养犬审批办证制度,未经审批,无《犬只准养证》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四十六条县公安局负责县城区内养犬的监督与管理、养犬证的审批及犬牌的发放,负责捕捉、处理路面禁养犬、无证犬并对狂犬进行捕杀,并负责违规养犬的处罚;县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防疫、检疫,《犬只检疫免疫证》发放;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县城居民家庭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
所养犬只属小型观赏犬或非大型烈性犬(身高在35公分以下)
每户限养犬一只;
第四十八条犬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养犬人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并出具有效的准养证和《犬只检疫免疫证》犬证期满一年未进行年检的准养证自行失效。犬证、犬牌遗失或损坏的应在7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四十九条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
第十章冰雪清除管理
第五十条大路等21条街路为县城清除冰雪的重点街路,由有关单位承包清扫、清运,由行政执法局督导检查;125条次干道和门前五包“三不管”地带的冰雪由环卫处负责清扫、清运;其它需要清除冰雪的路段,由镇政府负责。
第五十一条清雪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不得破坏路面。夜间降雪,次日早晨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即组织清除。小雪当日清完,中雪3日内清完,大雪5日内清完。节假日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往路面上撒盐或融雪剂,有违反者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树岛的街路,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冰雪可堆放在树岛内,但必须堆放整齐,不准外溢,如树岛内堆不下,则由责任单位负责运出。其它街路清扫后的冰雪必须在制度时间内全部运出。街道内各景点一律不准堆放积雪。
第五十三条各负责清雪的部门必须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一定数量的清雪押金,如未按县政府要求清除冰雪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雇人雇车清理,所需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派专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制度,造成的损失,由违反人赔偿损失费用;如果违反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按制度负责赔偿或负担。执法部门执罚中遇到阻挠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填写暂扣物品清单,暂扣当事人的相关物品,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执法部门可按没收、拍卖等形式予以处理,所得款项作罚没收入。
第五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的处罚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限期纠正或拆除外,由建设、环保、文化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建设或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临街建筑物和主要建筑物的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未经县规划办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有批准手续未经规划主管部门现场放线,或占压规划红线的未按已批准的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施工的
(四)超出批准建设面积和改变批准手续中制度用途的
(五)临街建筑工地未建符合标准的围墙、围档的
(六)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古树、文化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照价赔偿、限期整改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罚。
(一)临街建筑工地围墙(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搭建临时工棚或施工作业的
(二)未经批准占压广场、公共绿地、公用设施的
(三)外运施工石渣、废土、建筑材料等沿街遗撒的
(四)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五)损坏路灯、护栏、各种标志、窨井盖、下水道盖板、消防栓、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八款制度的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者或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其它项之制度的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和恢复原貌的
(三)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等设施不按照制度办理批准手续的
(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制度补办批准手续的
(七)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井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第五十九条凡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建设局,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自行无偿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以料抵工,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街路两侧乱倒基建残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自行清除。
第六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迁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按以下制度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罚款1-5元;
(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5-20元;
(三)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罚款50-100元;
(四)不按制度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100-200元;
(五)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覆盖、捆(扎)包,造成泄露、遗撒的罚款50-400元;
(六)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遮挡的施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400-2000元;
(七)施工工地外运货物车辆未经冲洗带泥上路,造成路面污染的罚款1000-2000元,并责成当事人自行清除污物。
第六十一条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5000-10000元,并由政府责令其停止施工,改正或恢复原状。盗窃、损坏各类环卫及其他公用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度处罚。
第六十二条沿街向行人散发小广告、推销商品,未经批准利用交通工具做各类广告影响市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除责令停止、没收小广告外,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张贴小广告数量大、乱喷办证号码及其他非法广告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送交公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罚款1000-5000元;属非经营性的罚款200-1000元。
第六十四条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五包)清扫保洁或者不按制度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单位,罚款50-500元。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补栽两倍的树木花草,包栽保活。由环卫处负责监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罚。
(一)城市绿地挖坑、采石、取土;
(二)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
(四)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五)树木和绿地设施上拴牲畜或搭挂晾晒物品;
(六)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七)其他损伤树木、花卉,损坏绿化设施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摊点经营者以及早点、夜市收摊后随地丢弃垃圾没有清扫现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建成区散养家禽、家畜的禽类每只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临街维修、冲洗车辆,造成地面油污或污水漫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文化、商业、机械、建筑产生噪音超过国家制度标准且扰民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排放废气、废渣不符合环保制度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沿街商业销售、各类庆典活动噪音超过国家制度标准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七)利用扩音或动力设备在主要街道、空中进行商业宣传,噪音超过国家制度标准的除责令停止外,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6项由公安交警部门执罚,第7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罚,8-9项由交通部门执罚。
(一)禁停车行道、人行道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
(二)擅自移动、损坏交通标志、标线、护拦等设施的
(三)车辆载货超重行驶的
(四)各类车辆未按制度各行其道的
(五)主干道、非机动车道修理机动车辆的
(六)自行车、人力车不在制度的范围内停放的
(七)人行道和店外进行车辆修理的
(八)公交车辆不按制度线路行驶的
(九)货运车辆、公交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或站外停车的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罚,并限期整改。
(一)蔬菜、鱼肉、禽蛋等农副产品不在指定场所经营的
(二)沿街叫卖、流动经营和市场外溢的
(三)早点、夜市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第六十九条县城区内凡发现大型烈性犬和未办理《犬证》犬只,一律没收,并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对拒绝接受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限24小时内清扫完毕。限期内仍未完成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清雪中往路面撒盐或融雪剂的罚款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度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一)干部联系群众工作。紧紧围绕全面深化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县城管局深入开展“结亲连心”工作,对前期走访排查出来的矛盾、问题及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集中分析、研究、处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创建“无烟烧烤县城”。进一步加大对城区露天烧烤的整治力度,由县政法委牵头,联合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规范城区范围内露天烧烤摊点,引导至烧烤市场内统一规范经营。同时,争取政府财政扶持,投资50余万元,购置一批无烟烧烤炉,无偿提供给城区烧烤经营业户。
(三)创建学习型团队。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团队活动,以学习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积极营造良好学习氛围,达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在工作中学习,以学习促工作。
(四)组织实施环卫公寓。为更好地关爱环卫工人,促进环卫事业健康发展,__县城管局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为环卫工人提供一批廉租房,真正解决好环卫工人特别是老弱人员的生活居住问题。
(五)建设便民农贸市场。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思想,从关注和改善民生出发,在建成6处便民市场的基础上,加大便民农贸市场、洗车市场、烧烤市场、水果市场建设与管理力度,从源头上疏导占道经营。
(六)推进数字化管理。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稳步推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逐步走向精确化,在着力转变发现机制的同时,使问题处置精细化、科学化,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的效率、质量和水平。
(七)开展“最美城管”活动。努力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功能,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热爱城管、扎根城管、建功城管,积极开展“最美城管”评选活动,将“最美城管”评选活动作为城市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长期坚持下去,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取得实质性发展。
(八)绘制城管地图。本着惠民、便民、利民的原则,研究制作__县区城管地图,指引流动摊贩按图设摊,群众按图买蔬菜瓜果,从而实现入室入市规范经营,既方便市民的生活,又有效解决占道经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