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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监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25 10:26: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行业监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行业监管

篇1

关键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弥补缺陷;权威独立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47―04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基于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需求而出现的。一般说来,市场缺陷可以由政府弥补,政府缺陷则由市场弥补,但市场和政府都难以弥补的缺陷仍存在,此时社会中间层主体既能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双重缺陷。”长期以来,人们所形成的思维定式是金融监管与政府管制、金融监管权与政府公权力等同。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市场化、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主旨,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金融监管仍然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模式和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理论和实践表明,市场缺陷使得金融运作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特别是金融业所具有的社会公共性、高风险性、风险传染性,决定了必须由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对金融业实行监管,以协调解决金融市场缺陷所导致的各种问题。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政府也有局限性,单纯依靠政府也无法完全弥补金融市场中失灵的问题。所以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形成了“政府监管――金融中间组织――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四层框架。处于金融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市场和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都不成熟,派生于政府监管和市场互动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还不甚完善与发达。在金融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面对世界严重的金融危机,如何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界定

金融行业协会是由金融行业的组织成员为保护和增进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共同制定章程(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实现金融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金融行业协会主要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金融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属性:一是民间性或非政府性。金融行业协会作为金融机构及其成员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与国家机关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如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322条规定,全美注册保险人和经纪人协会不代表美国政府,不是美国政府的一个机关,除非由国会依法解散,否则继续存在;二是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或规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控制以规范其成员行为。各国的金融行业协会,虽然没有对会员及其行为的行政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但发挥着调整金融业内诸多复杂关系的积极作用。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活动,调整其成员行为和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督促和监管成员执行法律,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对违反法律、规则或章程的成员,作出纪律处分;三是非盈利性。金融行业协会不直接从事金融活动,不具有营利的动机和目的,是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区别与其他企业法人的基本点之一。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相关概念的厘清

1、金融行业协会并非金融中介组织。

根据前面所述金融行业协会的三特性:非政府性、自律性、非盈利性,我们则能将其与市场经济中间层主体的盈利性的金融中介社会组织相区别。隶属于行业协会中的金融行业协会和隶属于中介组织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金融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二者之间首先是从事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同。金融行业协会是以行业规章为主展开活动,而中介组织则是以委托合同为主要法律依据:其次是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一般金融中介机构只在纳税等商事行为方面表现其与政府的关系,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具有多重功能,可表现在协助政府实现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和辅助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最后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而金融行业协会则是由金融机构或个体成员交纳的会费为主要活动资金,并由于其业绩大小而获得各类主体的赞助和资金支援。当然,也有些国家金融行业协会仍是半官方机构,由政府实行财政拨款,如中国。

2、金融行业协会并不等同于金融行业组织。

金融行业组织是由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这种组织主要包括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自律组织两种类型。前者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等;后者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等。金融行业组织其外延大于金融行业协会,即金融行业协会包含在金融行业组织之中。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契合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的中间层是介于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承担部分国家职能和市场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作为准自治性质的金融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功能;二是干预功能;三是协调功能。

(一)服务与监管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中介,其服务功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为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服务。金融市场关系错综复杂,追求个体利益的冲动使市场主体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产生冲突。博弈的结果是金融机构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政府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包括金融行业协会的金融自律组织。因为,金融自律组织更接近市场,其组成人员具有各种专业优势,能保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金融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对金融机构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事进行调查;对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测算核实,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制订道德规范以约束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等。

(二)干预与调控功能

在诸多国家干预经济手段中,宏观调控是被认为较好地与市场经济契合的一种措施。一方面,宏观调控仍是以承认市场作为资源配置首要手段为前提: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也摒弃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计划经济模式,更多的是强调通过财政的松紧,货币投放的多少来实现经济的均发展。宏观调控常被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为都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更多的是通过一些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来落实其调控政策。因此,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三元框架结构下,政府

通过包括金融行业协会在内中间组织落实其宏观调控政策。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是:

第一,实践证明,政府在经济调控中并不可能享有完全信息,调控过程也非静态博弈,而是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连续不断的博弈过程。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机构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并非能高效的进行决策和实施调控。相反地,金融行业协会更贴近现实经济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协助政府实现其调控目标。

第二,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或半官方机构,它们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其生存状态主要依存社会对他们的满意度,因此金融行业协会能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反馈市场信息,来影响和制约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宏观调控的失灵。金融行业协会具有干预和调控经济功能,在于其获取信息的充分性。市场主体对经济信息的反映与对产品的偏好和需求会传导到金融机构,随之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金融决策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决定金融政策,然后又将金融政策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

第三,政府与市场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干预过程中,是一个连续博弈的过程。政府在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机会与渠道,不断影响甚至阻挠宏观调控措施,以达到政府和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实现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博弈过程中,调控者面对的是众多的被调控者,这不仅增加了实施宏观调控的费用,也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分散了市场主体与充当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进行沟通与博弈能力,不利于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公平,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刚好能够弥补这一缺陷。一方面,政府能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减少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将金融市场信息和需求反映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帮助政府起草有关计划、规划、法规和政策,将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社会的诉求反映到政府政策中。

(三)协调与自律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的协调与自律职能是协调金融市场各种不同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有效地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主要体现在:(1)协调各种金融机构之间、同种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包括落实其法律法规、制订共同规则、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等。(2)协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在金融秩序政策上,作为金融行业的企业群体代表的行业协会,是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之后的第三方力量,有可能在市场和政府之外,形成一个透明度较高,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组织结构,协调国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谋求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3)检查、监督会员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行业自律。协会可制订自律监管规则,并要求会员按期提交经营报告及有关统计资料,处理违法交易案件,有权给予违法会员以罚款、暂停或注销会员资格等惩罚。

三、各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世界主要国家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趋势

第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机构民间性质占主流。在一些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只有日本的金融行业协会为纯粹民间性质,其他国家的行业协会均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使得其制订的规则和所执行的监管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并且法律一般都赋予了金融行业协会可以依法对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和对会员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所以金融行业协会已经日趋成为西方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主体。

第二,金融业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独立性较强。在这些代表性国家中只有英国的行业自律性组织隶属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国家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使之拥有较强的独立性,因而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可以减少政府对其干预,从而有效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虽然英国的金融行业组织隶属于政府监管机构,但是由于英国是一个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并且其政府监管机构――FSA是一个私人性质的独立机构,所以其行业自律性组织――SFA的独立性也毫不逊色。

第三,构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监管机制。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从强调金融自由化的行业自律转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在金融行业协会的设置上,是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自律性组织,而银行业和保险业协会则各自单独设立行业协会占主流地位。如英国、韩国,澳大利亚的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个自律性组织,而美国则分开设立。日本在这一问题上比较特别,既建立交易所自律组织,又建立经纪商自律组织。分别对交易所和经纪商进行自律管理。

(二)外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

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反思后就会发现,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缺乏独立性,也缺乏权威性,无法起到西方金融行业协会那种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其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行业协会不具有西方社会那样的行业自治基础,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下,金融行业协会扮演的是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管理的执行人角色。这种角色定位,同其本应具有的行业利益代表人地位存在明显冲突,必然使得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虽然从相关法律看,这些金融行业协会定位于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但是事实上存在官方性质。问题是这种官方性又不表明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各金融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一,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存在缺陷;其二,金融行业协会对“违规会员”缺乏有利的制裁手段;其三,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产品交易过程的监管存在缺陷。

面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些缺点与不足。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对于中国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的金融行业协会的转型具有主要意义。一方面。市场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削弱或减少国家对金融领域资源过于集中的控制力,从而使社会与国家在资源的掌握上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安排,进而减少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为金融行业协会的自治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将使中国涌现更多的产权明晰的金融主体,企业利益与个体利益将实现更大程度的契合,他们将会更关注自我利益的发展并将为此谋求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充分自治无疑将是他们达到目标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国家以更积极的态度对待金融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的同时,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在国家对资源控制力减弱的过程中,在精神层面组建培育和生成自治的文化意识。最后,改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可以考虑进行若干重要的制度变革和设计,改变社团登记的双重审批制,废止国家各部门对社团内部事务进行不当干预的若干文件和通知。从整个国家制定法的层面,需要对关于社团自治(包括行业协会)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从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安排的视角,改变目前金融法律制度中制约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的障碍。

第二,增强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妥当安排政府部门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行业协会的关系,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划定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权与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权的行使范围。

篇2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社会对银行监管理念、方式和实践进行了深刻反思,注重系统性风险防范、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和危机管理、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提高资本和流动性水平,成为此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上,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原则进行修订。201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成立《核心原则》修订工作组,27个国家(地区)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8个国际组织派员参加了修订工作。银监会派员参加了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修订工作组,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2012年9月,经第17次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审议通过后,巴塞尔委员会正式第三版《核心原则》。第三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体现了危机后国际社会加强银行监管的共识,吸收借鉴了危机以后国际银行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并结合历年来FSAP核心原则评估经验,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提高了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主要表现在:将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理念贯穿于各条原则;增加有问题机构的处置和危机管理相关内容;提高对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强化对银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要求等。第三版《核心原则》将原《核心原则》和《核心原则评估方法》整合为一份综合性的文件,并将部分原则进行合并、分拆,归类为两大部分:一是监管权力、责任和职能,二是对银行的审慎监管要求,从而使《核心原则》的整体结构和内在逻辑更为清晰合理。此次修订之后,核心原则由原来的25条增加到29条,作为最低要求的必要标准占比由81%上升到94%。在银行审慎监管要求部分,第三版《核心原则》将全面风险管理原则调整到资本监管原则之前,形成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监管、各类主要风险的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的逻辑顺序,体现了资本管理作为控制、抵御风险的一项手段,仅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为鼓励各国率先实施更高的监管标准,第三版《核心原则》将允许各国自愿选择同时对照必要标准和附加标准进行评估。

二、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强化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目的:一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另一方面要减少其倒闭的影响。具体改革措施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

201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论和附加资本要求》,从规模、关联度、跨境业务、可替代性和复杂度五个维度评估单家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并要求这些银行从2016年开始持有1-3.5%的附加资本要求,以强化损失吸收能力。2012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根据2011年底数计算的28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名单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仍是我国唯一入选该名单的银行,其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为1%。与2011年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相比,2家银行(西班牙对外银行和渣打银行)新进入名单,而3家银行不再在名单内。该3家银行中,德克夏银行已经进入处置程序;德国商业银行和劳埃德银行集团因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下降不再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由于摩根大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分值明显高于其他所有银行,导致对其分组出现困难,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及分组方法。2012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建议从规模、复杂度、关联性和可替代性等维度评估单家银行的国内系统重要性。同时,建议各国管当局应当根据一家银行的国内系统重要性程度提出相应的附加资本要求,且附加资本要求应全部以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巴塞尔委员会同时强调,其他政策工具,特别是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强度,在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负外部性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2012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了第三份《加强监管有效性和监管强度》的年度报告。报告指出,目前一些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依然薄弱,而监管当局在监管有效性、主动性与结果的专注性方面仍存在提高空间。报告提出了增强监管有效性和监管强度的一系列政策建议,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文化、操作风险管理、压力测试、收入流和业务条线风险,监管资源充分性的评估,监管方法有效性的评估等。

(三)建立风险处置框架

金融稳定理事会2011年11月了《有效处置制度的关键属性》,2012年对成员国实施《有效处置制度的关键属性》的进展进行了同行审议。评估结果表明,各国在建立有效处置的法规框架方面进展不一,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制定进展缓慢。为此,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原定时间表(2012年底)推迟到2013年中,并且了《关于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指导原则:如何实施关键属性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导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四)强化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防止风险传递

2012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原则》,其中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定义、结构和功能做出了规定,并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识别、计量、管理各类风险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尤其针对交易成员出现违约时的处理程序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使得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能够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交易成员出现重大风险时依然保持稳健运行。

三、加强影子银行监管

影子银行体系蕴藏的风险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防范风险累积。2012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全球影子银行体系监测结果表明,危机之前影子银行迅速发展,在一些国家,其规模甚至超过了传统银行;危机之后,全球范围内影子银行发展速度有所降低。迄今为止,影子银行监管改革在五个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

(一)监管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联系

通过监管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对影子银行体系实施间接监管。一方面加强并表审慎监管,将影子银行纳入并表监管的传统银行,压缩商业银行通过表外业务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空间;另一方面通过集中度或大额风险暴露限制,要求商业银行对影子银行的风险暴露设定限额,或者提高资本要求,以减少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过度关联性。

(二)对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监管

货币市场基金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投融资形式,占有巨大市场份额,在此次危机中暴露了严重缺陷。雷曼兄弟倒闭时,曾被视为超级安全的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价值跌破1美元的净值,引发市场挤兑。国际证监会组织提出了10条政策建议,主要包括监管框架、估值、流动性管理、鼓励固定净值的基金转变为可变净值的基金、外部评级的使用和风险披露等。但美国对将货币市场基金从固定净值转向可变净值这一核心建议持保留态度。

(三)对其他影子银行机构的监管

篇3

我国银行业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

央行提出社会融资总量概念并修订M2口径,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发生变化。鉴于商业银行表外贷款和非金融机构融资规模成为重要的融资来源,长期以来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2011年初人民银行在其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这一指标纳入了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发行、非金融企业股票发行、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及其他金融创新等多种融资形式。目前中国的货币存量已经非常庞大,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主要以数量工具为主,而非价格工具,这和发达国家更多依赖基准利率等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形成鲜明对比,于是数量化的调控必然要求调控对象的精确化。从历史来看,央行往往在固定时间新增人民币贷款数据,并根据数据情况适时实施调控。但近年来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银行体系外的直接融资比例增速很快,其他信托贷款等各种形式的融资规模上升,新增人民币贷款指标已不能完整反映金融与经济的关系,也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因而,为了精确定位货币政策的调控对象,强化货币政策效果,需要引入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补充指标。

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结构中,间接融资仍占主导地位,银行信贷在整个社会融资总量中仍占据较大比重,调控银行信贷仍是央行重要的政策目标。从过往做法来看,央行主要将货币供应量指标M2作为货币调控目标。但在直接融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市场上重要兴起的支付形式的背景下,修订并扩充M2指标就成为央行面临的现实选择。根据央行设计的具体方案,扩充后的M2在现行现金、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计算口径之外,还将增加了一些口径。例如其他金融性公司在存款性公司的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存款,以及实体经济部门持有的银行理财、外汇存款、地方政府存款等。近年来,中国金融创新呈加速之势,很多金融产品实质是银行存款的一种替代,例如处于繁荣中的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这些存款替代工具的出现,导致传统的M2统计口径已经不能真实反映货币流动性的创造。事实上,我国货币政策框架一直对金融市场的关注程度不高,但近年间国内金融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经济虚拟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居民的金融资产迅速增加以及企业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占比迅速扩大,导致传统统计口径造成了对货币供应量的低估。这客观上要求央行革新广义货币供应量M2指标,监测并反映这些金融创新的内容,以便增加货币政策的针对性。社会融资总量概念和M2的扩充统计,将使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发生相应的变化,而作为政策调控的关联方,商业银行必须关注这些变化对自身的影响。

央行取消贷款规模转而采用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工具,银行信贷管理和调控方式发生转变。2010年,我国通货膨胀率高企,全年CPI达到了3.3%,超过了政府此前预设的目标值。尤其是下半年CPI节节走高,并呈难以控制的势头,并迫使政府将2011年CPI的控制目标提升为4%。在控制通货膨胀已经成为政府当前工作首要任务的背景下,为了从货币政策角度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冲动,消除通货膨胀的货币基础,从2011年开始,人民银行一改以往在年初匡定各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做法,转为采用动态差别准备金率进行信贷管理和调控。鉴于历史上每年年初银行业信贷投放的冲动较为明显,银行对于信贷规模管理往往能够变通执行,在央行的信贷规模管制并不十分有效的背景下,动态差别准备金工具很大程度上是一项转变银行信贷管理,有效体现监管当局流动性控制机制的常规工具。

根据人民银行的计算方法,

动态差别准备金率=银行稳健性调整参数×(按照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银行实际的资本充足率)

这一式子反映出央行还是将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信贷行为的主要参考因素,并通过对稳健性参数的调整,区分针对各类银行的具体监管行为。具体而言,银行稳健性调整参数主要考虑银行的稳定性状况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稳定性状况主要用流动性、杠杆率、拨备率等指标和年度审计结论,以及信用评级变动、内控水平和支付情况及案件等因素进行衡量。至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则用银行的信贷投放领域,“三农”及中小企业方面的信贷投放等进行衡量。在计算公式中,按照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为8%的法定最低资产充足率、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三者之和。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正是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中“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的监管指标。根据央行的设计,确定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将考虑一系列因素,如银行资产规模、金融市场关联程度、交易对手种类及交易量、市场份额、客户群体影响程度以及替代性(提供支付、清算、托管等服务)。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涉及到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确定,目前主要为工农中建交,其他银行是否列入这一范围则以交行为分界参照系确定。而对于逆周期资本缓冲,计算公式为:

逆周期资本缓冲=银行对整体信贷顺周期的贡献度×[银行贷款增速-(GDP目标增速+CPI目标增速)]

其中银行对整体信贷顺周期的贡献度,参考全部贷款/GDP的比率偏离长期趋势值的程度和银行对整体信贷偏离度的贡献两个指标。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提出,体现出央行希冀借助这一指标将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起到抑制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和波动,回收过多流动性的目的。虽然这一指标一度被认为过于复杂,操作也不够方便,但央行运用其作为新的信贷管理与调控手段的意图并没有因此改变,商业银行势必需要关注这个指标所带来的各方面影响。

银监会启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工具,银行业面临新的监管框架。我国的信贷调控一般由央行制定规模计划,再由各银行执行,而很多年份商业银行均突破了这一指标,调控效果存在差异。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是通过政策信号来调节预期,效果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足以立竿见影地遏制商业银行投放冲动,这也是央行开始创新调控工具的原因。而鉴于银监会在逆周期资本监管和微观风险监管方面有更多的指标和手段,可以在特殊时期有效调节商业银行的投放节奏和行为,更能直接控制效果。如2009年银监会在银行信贷投放大潮中实施了一系列逆周期监管手段,对于银行业在快速扩张中守住风险底线,防范系统性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保障信贷均衡投放的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防范风险和稳健经营。在这一背景下,2010年银监会首次被赋予了信贷投放的调控职能。根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以及“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的现实,银监会自2010年底开始制定了一系列新型监管工具,主要涉及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四个监管工具。与以往相比,除了资本充足率之外,其他三个指标均是首次引入,属于新的监管指标。如对于拨备,目前国内普遍使用拨备覆盖率来衡量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多数大型银行计提比例已经超过150%。在此基础上,此次又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这一指标定义分为拨备/信贷余额,初步的监管指标设定为2.5%,并对各类银行达标指定了期限。另外,此次引入的杠杆率指标定义为银行的一级资本除以表内外总资产。其中表内资产按名义金额确定,表外资产则通过换算纳入表内计算。而更为细化的是,对于非衍生品表外资产按照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入表内,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暴露。至于流动性指标,则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衡量,这一指标主要用于维护银行的流动性不至于因为“黑天鹅”事件受到影响。可以预计,银行业采取新的监管指标体系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约束将更为具体,对业务方面的影响也将较以往更为明显。

金融监管新格局下银行业的策略应对

资本充足问题将成为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托资源,这将促进银行业经营更多地考虑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在新的金融监管格局下,资本是商业银行最重要资源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央行在货币政策工具方面的一大创新,就是在差别准备金率方面引入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甚至将其作为重要考量指标,银行若要避免被执行差别准备金,要么减少贷款投放,要么只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或稳健程度。两相比较取其轻,银行要赢利就难以减少信贷投放,那么资本充足率就成为重要的业务保障。通过此举,央行完美地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货币政策相结合起来。可以预期,差别准备金率将成为今后央行制度化和常规化的政策工具。同时,银监会的四项新型监管工具也首先强调资本充足率,这使得对于资本的消耗考虑将成为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关注因素,今后银行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从国际层面来看,2010年末的“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由普通股和利润留存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指标,要求不得低于4.5%,并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6%,而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二是为平滑经济周期和信贷周期带来的银行资本波动,引入资本缓冲运行机制,包括应对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的资本留存资本缓冲,以及与信贷过渡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目前可以看出,随着国内各项监管工具的逐步落实,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逐步增加是一个趋势,银行的资本已经是非常重要的资源。短期看,由于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实力较强,流动性充足。如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比年初上升0.9个百分点。截至2010年末,281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表面看起来形势似乎比较乐观。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并没有减轻,银行对公业务仍占据业务份额的绝大部分,导致银行的资本消耗仍很大。我国目前属于“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Ⅲ”同步实施的时期,今后一段时期也正值我国银行业发展面临严重不确定时期,银行发展中面临的资本约束问题可能越来越突出,必须特别关注银行业的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问题。如果银行的资本管理工作赶不上,此前信贷扩张的势头将就此打住,银行的高速赢利势头势必受到抑制。

银行业目前强调发展中间业务的战略受到挑战,现有发展思维和业务结构可能发生改变。银监会的动态拨备率和杠杆率两个指标的计算对象均以银行的全部资产余额为基础,这可能会影响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战略。如,不同于现行的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即将启用的动态拨备率指标以银行全部信贷余额的2.5%计提。另外,杠杆率指标的计算基础也明确为银行的表内外资产,表外资产也需要按照一定系数折算到表内。这两个指标的引入可能会引发银行对于发展思维和业务模式的重新思考。例如,现在各家银行强调对公业务和对私业务协调发展,纷纷大力发展零售业务,目的既是提高中间收入占比、改善收入结构,也是寄希望于通过发展零售业务降低资本消耗、缓解资本压力。但如按照动态拨备的监管要求,对公和对私业务均一视同仁,银行发展零售业务的一些优势将不可避免的丧失。另外,由于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入,表外资产变得越来越复杂,表外业务已经成为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而杠杆率指标在防止银行从事大量表外产品交易引发的风险,特别是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风险的同时,也可能降低银行从事表外业务的积极性,并进而导致各银行中间业务战略的改变。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引入的新监管工具,保持了国际监管中强调前瞻性和长期稳定性的特征,但这也会造成银行的放贷行为受到一定干扰。新的监管框架在加强银行风险控制,指导银行科学合理进行信贷投放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将抑制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冲动,尤其是对于贷款效益相对低下的中小企业和涉农服务,未来银行可能会表现得比较谨慎。再加上中国银行业股东分红结构和未来再融资的情况也将会被新的监管指标所改变。这些将最终反映为银行发展思维和业务结构上的变化。

金融监管纳入宏观调控体系成为一种趋势之后,银行业现有风险管理的要求将增强。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范围内的一些会议,例如G20峰会、IMF和巴塞尔委员会等,除了传统的财政货币政策搭配问题,这些会议的议题开始关注加强全球金融体系监管,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政策、实现更为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等内容,监管政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将监管政策提升至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同样重要的高度,并将其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组合的一部分,已经逐渐成为趋势,我国目前也正在顺应这一趋势。银监会的四大监管新工具和央行的一系列概念的提出,实际上也在遵循这一理念,商业银行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如央行在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口径中,引入了企业债和股票发行两项重要的证券资产来源,这预示着未来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可能出现转变。即从控制通胀或经济增长的单一实体经济目标转移兼顾实体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双重目标上来,重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而虚拟经济的调控则离不开金融资产价格,尽管目前我国的金融调控还未将资产价格作为货币政策的独立调控目标,但央行已将资产价格作为辅助监测指标纳入了货币政策操作的视野,这将影响银行风险管理的视角。而在银监会的监管取向中,四大监管工具的出台也正是在对房地产信贷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行风险控制的背景下出台。

篇4

“中石油旗下的昆仑金融租赁公司筹备工作已经就绪。”5月末,中石油集团内部高层透露,昆仑金融租赁公司(下称昆仑租赁)成立的两个关键文件之一的“成立申请”已经获批。

目前,昆仑租赁正在等待银监会允许开业的批准。一旦获批,中石油的金融业务牌照将基本齐整。

迄今为止,中石油的金融业务资质已经涵盖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板块,加上中石油本已存在的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座疆域广袤的“金融帝国”已初具规模。

这也将带来新的监管难题和行业风险。“关联交易的问题如何避免?业务形态如此之广,该怎么有效监管?”银行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质疑。

“金融帝国”隐现

中石油集团致力打造的金融租赁,是一种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资金支持的金融业务,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

正在等待牌照的昆仑租赁,系中石油集团与重庆市机电控股(集团)公司(下称“重庆机电”)合资成立,注册资本金60亿元,其中,中石油出资54亿元,占股比90%,重庆机电出资6亿元,占股比10%。

重庆机电对外的消息称,昆仑租赁将主要从事设备租赁,服务对象包括中小企业、大型装备制造类企业以及中石油的加油站、油田等业务部门。

依照相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在筹建完成后还需要向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如果昆仑租赁如期获批开业,中石油集团的金融板块将包括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寿险公司、财险公司、证券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业务形态,阵营规模蔚为壮观。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中石油涉足金融业务的足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95年,中石油成立了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股东主要由中石油集团下属企业组成。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称做“内部银行”,主要服务于成员单位。这一时期的金融公司因企业本身发展需要而成立,属内部企业。

2002年以后,中石油与意大利忠利保险公司合资,相继成立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和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007年以后,中石油布局金融业务的步伐开始加快。当年11月,中石油与珠海市商业银行达成重组协议,但几经曲折未果。2009年3月,中石油控股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拿到银行牌照;7月,中石油再度出手,收购宁波金港信托。这一轮的金融布局,中石油集团以圈地布局、取得牌照为主要目的。

中国石油基金论坛研究员冯跃威说,中石油的做法实际上代表了近年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一种潮流。

“当前的全球经济,实际是由国际金融资本所主导,而油气资源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中石油走向国际化,需要有自己的资本运作平台,以实现与国际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冯跃威说。

在“娘家人”国资委看来,中石油的做法也被认可为培育国际竞争力的必要尝试。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曾专程前往中石油总部,就产融结合问题进行调研,明确指出“产融结合是跨国企业发展的方向”。

监管面临挑战

中石油集团2009年报显示,截至当年底资产规模突破2万亿元。这样一个“巨无霸”的进入,使得行业监管面临很大挑战。

在当前的管理架构下,国资委是中石油集团的直接监管机构,但国资委本身并非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其监管重点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涉及到相关行业问题时,还需要借助“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

中石油涉足的金融业务几乎涵盖了金融业所有的形态类型,对这样一个庞杂的“金融帝国”,到底由谁担当监管主责并不明确。而“一行三会”分行业监管的模式,能否有效跨行业跨市场监管?

据了解,“一行三会”对此普遍持谨慎态度。监管部门的慎重并非没有道理。中石油在打通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界限后,两者本身存在的“防火墙”很可能会形同虚设。如果风险控制措施不够,无论哪一类资本出现问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危害性将急剧放大。

篇5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从哲学角度讲,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又体现为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普遍和特殊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可以用在形容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上来,并至少体现在不同的两个层次。一方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广大商业银行面临的矛盾的普遍性,而不同的发展路径和风险水平又是摆在它们面前的矛盾的特殊性。各金融机构科学处理好发展和风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贯彻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统一的精神。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根据金融业整体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出台的监管政策和措施,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中的矛盾的普遍性;而由于各类银行业机构自身又有不同的特点和问题,即存在矛盾的特殊性,这就需要对其实行差别监管,做到一行一策,这其实也是遵循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由于金融机构的矛盾特殊性,又存在个别、个性和相对的情况,这就需实施差异化监管,不能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刀切式监管。如对高风险的机构,要多监管、严监管,规制监管;对低风险的机构,要少监管、宽监管、原则监管。

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但无论外因的作用多大,也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银行业健康和谐发展需要内因和外因共同发挥作用。银行自身是内因,银行监管是外因。经营目标的完成,风险控制的实现,政策制度的落实,都必须内因起根本性的作用方可达到。银行监管更多的是一种“保驾护航”,借助风险提示、窗口指导等监管措施,从更远目标、更高层次、更优选择等角度帮助银行业实现风险可控和发展可期,通过“外因”这种物理推动,促使“内因”实现化学反应。监管部门提出的政策业务指引、管理经营要求和各类监管意见,其执行和整改效果完全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重视程度和具体落实措施,要将监管的制度安排和有关意见自觉转化为银行业自身的具体行动,否则只是“树干不动,树枝白摇”。

鱼和水的关系

有这样一段形象描绘鱼和水关系的名言:鱼对水说,你看不见我的眼泪,因为我在水里;水对鱼说,我能感觉到你的眼泪,因为你在我心里。鱼和水就是这样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从生存角度看,鱼无水不活,水无鱼不欢。从发展角度看,要想做到可持续发展,便应放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

银行监管与被监管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被监管者是监管者的监管对象,没有监管对象,监管者便没有了存在的理由,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监管者保障被监管者健康发展,没有监管者,被监管者的发展便可能偏离正确方向,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管者之于被监管者,正如水之于鱼。监管者要给被监管者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打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高效的金融生态环境;反过来,被监管机构也应充分理解监管者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只有换位思考,全面考量,才能实现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和谐共生。

同心圆的关系

同心圆的特点是圆心相同,半径不同。由内至外,半径越伸越长,执行环节越多,外在影响力和执行效果呈递减趋势。相应地,由外到内,距离圆心越近,内生作用就越强。

银行监管与被监管其实也是一组同心圆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它们共同的圆心是商业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第一个圆(内圆)指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第二个圆(中圆)是来自市场的约束,第三个圆(外圆)才是外部监管。从合规建设和加强内控来讲,内圆是决定性因素,是第一道防线;依次外延,真正到监管当局去约束或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时,风险或已发生,纠错或整改成本已经很高了。因此,“站得高,看得远”,“见之于未形,防之于未发”才是监管的最高境界。

医生与患者的关系

如果一个人身体和心理是健康的,则没有必要去看医生。但是,当发现自己某方面出现病灶或不适时,就需要到医院就诊,查清病因,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如果自己已经有病或存在健康隐患,却没有感觉或主动去看病,则会贻误最佳预防与治疗时机,进而酿成大病,甚至要命。

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可以用医患关系予以形象描述。当银行业机构自身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运营良好和服务优质,则监管无需过深介入,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即可,注意平时开点“保健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即可。但是,当银行业机构存在经营或管理方面的风险隐患或风险暴露时,监管部门就不能袖手旁观,要扮演好“医生”的角色。对于“小型”风险的,通过“门诊”建议或提示,做到“话到病除”;对于“中型”风险的,则需要通过“住院”方式进行观察,即提出我们的监管意见后还要对银行业机构进行持续监管,确保“对症下药”;而对于“大型”风险的,则必须实施“手术”式的治疗,运用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发现病根,坚决祛除,防止复发。

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

在体育比赛中,运动员要奋勇争先,力争胜利,但是不能违反竞赛规则,要遵循“三公”的精神。可是,一旦发生违规、违例行为时,如何及时、高效和公正地裁决和处理,就需要有“第三方”的中立者存在,即裁判员机制的引入。

银行监管和被监管也可看作是一种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关系。商业银行作为运动员,在市场中竞争,在竞争中成长。由于同质同类因素的存在,不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或违反游戏规则的现象,银监部门作为裁判员,就是要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营造一种和谐有序的环境,鼓励作为运动员的商业银行各显神通,错位竞争,共生互赢。一旦出现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裁判员则要动用依法监管的权力和武器,包括运用警告、黄牌、红牌等体育比赛的裁判手段,惩戒各种不良行为,捍卫金融公共利益,实现金融资源在全社会有序、高效和最优配置。但是,裁判如何把握好判决的尺度,既要对“犯规”动作与行为进行果断处理,又要确保整个比赛在“三公”的环境下进行,这就对裁判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和人员要顺应形势需要,在保持廉洁自律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不能落一个“偏哨”甚至“黑哨”的败名。

油门和刹车的关系

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证券行业;监管;众筹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22日

一、互联网金融下证券行业现状

随着我国信息科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技术、大数据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更加顺势而上,以服务为基础的金融行业也逐步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这便是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也恰好是我国证券行业正在成长的时期,我国证券行业便也加入到了探索互联网金融的行列中。互联网金融下证券行业最初的萌芽和结合应用是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网上开户、网上证券交易、网上资金收付、网上转(销)户等经营环节最早的实践地――美国则成为了网络证券交易最发达的国家。而自2014年起我国也先后有银河证券、国泰君安、中信证券等24家券商开展了互联网证券业务。目前,国内证券行业基于互联网的业务主要是网上商城和非现场开户等业务。但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游走在法律法规监管的边缘地带和空白地带。对于互联网金融,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但现行法律中却没有一套明确完善的制度来引导这一新领域规范发展。尤其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许多行为已经和过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对于这一新兴的模式,证监会也对其重视有加,经常会对其中的一些经纪内容冠以“非法”的帽子,其他一部分则被认为是“球”也并没有获得认可。

二、互联网金融下证券行业监管问题

(一)证券业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规范。以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融资为例。在2012年底,在阿里巴巴淘宝网站上,一家“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的店铺出售会员卡,购买会员卡就相当于购买了公司的原始股。这是美微传媒利用网络的一种融资手段。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共融资达81.6万元人民币。这一利用网络平台向公众私募股权的行为,被认为是在《证券法》下的“证券”中属于变相、非法发行股票的行为被证监会界定为一种新的“非法证券活动”,并做出了通报。这家网店也被淘宝官方强制关闭,并向所有购买该产品的买家全额退款。

该公司的行为虽然是在法律红线的边缘,但是这种融资行为符合筹资者正当的运营目的,投资者也愿意承担风险且风险分散。但是,目前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也未对这种新的融资模式做出明确的阐释与界定。在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行为标准却还是依赖《证券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的判定。这不仅会对一些初创且规模较小的一些小型企业进行融资带来了极大的限制和阻碍,而且使得这一些小企业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的红线,而像上述公司的行为活动一样,被冠以“非法”的头衔,并且也会使得一些“紧跟时代”的投资者不能进行多种投资。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投、筹资者搭建了一个新型的平台,但对其的法律法规依然比较落后的问题仍亟待解决。

(二)证券行业开展互联网金融经营时各种信息存在安全风险。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交互高度发达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也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特性,让证券中的一些业务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但由于互联网传播信息渠道比较便利,也催生出信息传播可靠性、安全性等问题,对证券业开展业务时的各种信息的安全程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在证券交易进行时,融资者、投资者则是最主要的主体。然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一些“非法”融资者,利用网络平台传播信息的便利,一些公司已经通过国外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或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信息欺诈投资者,从而使投资者去购买其股票和债券,以达到其融资的目的。但其实公司根本无法上市,证券也无法交易,或者只是一些“皮包公司”。投资者在购买股票等进行投资交易时,投资依据较为重要的则是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市场中的资金流动进行判断。这使得融资者可以披露出一些虚假的、不真实的公司运营情况、财务报表、重大事件等信息,进行股权众筹骗取投资者资金。一些证券经营机构的经纪或研究部门向客户发送虚假证券交易信息的邮件、信息,持有巨额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受其影响,在证券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市场行情可能会由于资金巨大而引起异常波动,影响其他投资者判断。这些机构相关人员事先建仓,进而从这种预期的效果中获取巨大的利润。这些信息安全问题都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缺乏对其保护措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这一平台,然后网络技术安全的隐患依然存在并且时隐时现。投资者进行投资时,个人信息需要较高的安全保密。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投资者信息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投资者信息泄露引发买卖的事件频发,从而使投资者对网络平台的可靠性提出了很多质疑。再者是由于互联网管理缺乏规范性法律法规,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互联网金融机市场准入标准,投资者也无法对网络融资公司运营情况,融资项目做出合理判断,网络融资平台存在较大运营风险。如2013年4月,“众贷网”由于管理缺乏经验,缺少对运营风险的掌控,上线1个月即宣布破产,对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三、对策及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证券行业、市场发展极佳的机遇。在我国,关于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出台。由于监管缺失,如果不利用监管引导规范,一方面可能导致证券行业发展陷入困境,弊病百出,使得筹资者无法合理地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投资者也陷入“投资无门”境地;另一方面也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促使互联网金融下的证券行业进入良性发展环节。

(一)借鉴国外经验,提高证券法规内容的包容性。以美国众筹融资为例。美国作为众筹融资发育最早的市场之一,早在2012年就颁布了美国JOBS法案。关于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专门在该法案中设置。而在我国,许多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经常得不到解决。其由于融资困难、融资无门则经常踏上“非法集资”的“红线”而被相关部门重点打击。笔者认为,其一,我国的相关部门可以借鉴美国JOBS法案中的“安全港”这一理念。美国JOBS法案明确了股权众筹在满足一些适用条件下可以突破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我国则可以充分借鉴其经验,融入到制定的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在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划分明确的区分标准,使满足适用规则众筹融资不会因为在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之外则被界定为非法集资,即建立一个“安全港”;其二,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中,对“证券”的缺乏包容性,范围较狭窄。其定义不能概括地对新型证券活动进行规制。笔者认为,证监会可以出台文件,将众筹融资纳入“金融衍生品”或者由国务院将其纳入合法的其他证券品种中。

(二)加强信息披露及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原则建设。为了避免信息的欺诈及虚假信息的传播对证券行业乃至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相关的监管。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市场准入建设,完善市场准入注册登记制度。证监会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对在互联网上从事证券有关活动的主体采取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对其存在的真实性,及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及评估,然后进行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开;二是采取对上市公司同样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信息披露,即采取公布公开公司季报、半年报、年报等信息,并且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然后同样对社会公开。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由于信息的真实性而带来的欺诈等问题造成的影响。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权益。由于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金融中的特殊性,应当对投资者的保护。一是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揭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可能产生的对投资者利益有损的行为进行控制及约束;二是建立证监会下分设的对互联网金融的主管部门,面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咨询服务、融资机构相关背景资料查询、对投资者参与的一些高风险的理财项目和投资产品进行预警以及对融资者行为控制和查处,以此来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1]刁文卓.互联网众筹融资的《证券法》适用问题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5.3.

[2]刘宪权.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J].法学,2015.6.

[3]胡吉祥,吴颖荫.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13.12.

[4]刘姝姝.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监管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4.7.

篇7

[关键词]银行;金融体系;信息化;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3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银行金融领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进程。可以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得到了飞速增长。银行金融属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国来说,做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管理对我国整体经济运行情况的作用尤为突出,其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能否健康的顺利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各项政策中的关键组成内容,能够有效地改善银行金融行业管理运转的方式,为了确保银行金融的快速发展,解决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做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高效化、规范化,这也是符合现代化银行金融发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够逐步发挥出广大银行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当前的国际金融经济形势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时常出现一些局部金融系统秩序失控的严重问题。在面对外界和内部金融体系的影响和冲击时,我国金融银行业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稳健秩序,并整体上体现了较为良好的运行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术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1 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银行金融监管过程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分开。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的非现场监管过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公开性,它是在后台进行全部银行业网点等机构的金融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处理,然后由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其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公开披露。这样有利于实现对银行业机构数据的汇总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银行金融监管的成本,保证了一种持续性的监管方式,实现了银行金融监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统性。而对于现场检查来说,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凸显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这可以在很多方面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一定的数据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对违规问题以及专项风险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1.2 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

对于银行建立的客户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来说,这有利于银行实现对大额贷款客户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时也实现了跨行的数据汇总及分析功能。通过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的联网,能够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给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银行及时掌握个人客户信贷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方式显著地降低了银行对客户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风险控制以及预警一体化。各类系统综合应用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同时信息共享系统也能及时地发现企业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国税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差异,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实现了数据支持服务。

1.3 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均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的设计理念以及思路开展的,这也符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而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监控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信息的掌控,能够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银行金融现场检查系统信息化可以跟踪整个业务流程,及时发现银行流程的疏漏,为内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据。且银行金融监管系统信息化能够随时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点改造和升级,显著提高银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没有实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视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没有积极利用信息化开展实际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并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长期以来,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一些个别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银行是通过干部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使现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很多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账的方式,这样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对后续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统一的监管和处理。由于人工监管和信息化监管的方式及内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统一发展。

2.1 银行金融监管流程不规范

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现场检查是基础,是银行金融规范管理的保证。然而现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存在一些现场检查问题,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不够重视,把关不严,造成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比如,现在部分地区的银行存在违规的形式化检查以及不合规定的招待支出,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流程,长此以往,将会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必须要加大内部现场检查的管理力度。

2.2 银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监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实现民主全民监管。很多设置的自主监管委员会大多形同虚设,银行金融监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决定,监管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证的方式,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的情况,给监管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不便,使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浪费,给银行金融监管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况的发生,且完善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对促进金融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专业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和软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银行金融管理的重视,逐渐将银行金融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现代银行金融发展中,专业监管人才缺失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银行的监管人员都是都由部分领导的,对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此外,银行金融内部的自主监管缺乏专业软件,监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现突况。针对这些问题,基层的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吸引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增加银行金融监管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进信息化在银行金融监管中应用的策略

3.1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引导,大力支持

在银行金融件管理中推进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基层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增加银行金融监管新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发展推进工作,要注意加强信息化的日常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实工作。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本机构监管信息化工作从无到有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应用信息化,提高银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工作

银行金融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对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设备使用原则,尤其是与账目处理相关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识也是必须要有的。这就需要加大对专业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信息化素质,各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统一招聘优秀的信息化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信息化培训,明确金融监管人才信息化培训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金融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让这一类型的监管人才从事其他工作,而是从事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推进工作,着眼于在实际的监管,解决信息化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些监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和创新。因此,加强监管信息化人才培养符合银行未来发展的需求。

3.3 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制度

为了促进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相关制度,确保基层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其信息化监管职能。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银行金融监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对银行金融监管进行调控,加强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基层金融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的推进工作,加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宣传,并成立领导小组,使其负责本银行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保证银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4 结 语

我国部分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没有专业的信息化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导致现今仍有很多地方银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银行业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信息化方面的创新,支持了业务的发展,也不断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全面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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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勇.社会自律文化、银行发展与金融监管[J].当代经济科学,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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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德-弗兰克法案》主要内容的解读

《多德-弗兰克法案》在签署前,曾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经过多轮磋商和修改,中间历经波折,最终奥巴马总统顶住华尔街利益集团的游说,签署了法案。该法案以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克里斯托弗•多德(Christopher Dodd)和众议院金融委员会主席巴尼•弗兰克(Barney Frank)命名,以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为两大核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进行监管机构和监管功能重组,防范系统性风险。由于特有的历史和政策理念等原因,美国目前采取的是“双重多头”的金融监管框架。在此监管架构下,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均拥有金融监管权力,其中联邦政府层面的货币监理署(OCC),储蓄管理局(OT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联储(FR)等都承担监管职责。这一架构主要是基于“权力分散制衡”的理念而建立的,但该监管模式的缺点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联邦政府层面存在的众多监管机构,“政出多门”容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等问题,难以有效地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扩散。在新法案中,美联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银行,同时继续保持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能;美国储蓄管理局并入货币监理署,以监管全国性的银行机构。

新法案还针对此前保险业没有联邦监管机构的空白,将在美国财政部内部设立一个新的联邦保险办公室(Federal Insurance Office),负责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并与各州监管部门联合监管保险公司。这一新机构将向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供被视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商名单,并向国会提交改善保险业监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新法案还给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解体濒临倒闭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权限,明确由其负责操作清盘程序。法案同时还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监管办公室履行相关职责。总之,《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对现行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重组,目的是增加监管覆的盖面和监管的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美国将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成员还包括其他九家监管机构。其英文名称中的“Oversight”一词显示了该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即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防范和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认定可能对金融系统构成威胁的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并向美联储建议对这该类金融机构执行更严格的资本、杠杆及其他规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进行金融监管协调,以改变现有监管模式的效率和有效性问题,补充并加强了美联储的作用。如在新的监管框架中,明确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美联储在获得三分之二投票后,有权分拆大银行和金融机构。这在强化美联储监管权力的同时,无疑也在很大程度上为解决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闭”的世界性难题提供了技术思路。

创设消费者保护机构,维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全名是《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显示该法案的中心思想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事实上,奥巴马总统在法案签署仪式上也表示“这项改革代表着历史上最有力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明确在美联储内新设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该机构具有独立的监管权,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测试和防范,以保证消费者在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从而杜绝一些信用卡机构和房贷公司的隐性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诈等不公平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该机构可以监管美国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所有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支票兑换机构和其他类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金融监管新法案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这样一个机构,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特别是金融知识较少的个人消费者,体现了从“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监管理念改变。

另外,《多德-弗兰克法案》还涉及了优先购买权问题。该法案允许各州自行颁布更严格消费者保护法,并适用于全国性银行。州级首席检察官有权执行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颁布的部分规定。但是,新法案同时也规定,如果州级法律妨碍或严重干扰了银行的业务经营能力,全国性银行可依所在州具体情况而寻求享受州级法律的豁免权。

引入“沃尔克规则”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行为,并分拆银行的高风险掉期交易业务。《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引入了“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业务。该规则以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克尔(Paul Volcker)的名字命名。该规则把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从根本上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和风险敞口。“沃尔克规则”在其制订伊始便引起了华尔街人士的强烈反对,导致在最终的法律文本中政策力度有所减弱。根据这一规则,银行仅可小规模地将不超过3%的一级资本投资于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有关投资占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资本的比例也须低于3%。同时,规则还禁止银行对所投资的基金进行救助。除了限制金融机构的自营业务之外,《多德-弗兰克法案》还加强了银行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该法案要求银行剥离风险最高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将其转至关联公司;要求商业银行将非传统的信用违约掉期(CDS)等掉期产品的剥离;要求银行把涉及农产品、未明确大宗商品、能源及多数金属、股票相关的掉换和非标准化衍生合约掉期交易业务剥离至关联公司,并相应增加资本。但法案也规定,银行可以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黄金和白银的掉期等交易业务,用于对冲自身业务风险。上述规定的目的是控制由银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

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实施衍生产品交易中央结算制度。美国以前的衍生品主要在场外交易,没有标准化的合约,也没有保证金,并且很多交易存在对赌性质,不受有关机构的监管。全球金融危机揭示出一个道理,即将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可使衍生品交易公开透明,并使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美国政府将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实施全面监管,其中包括针对衍生品交易和出售衍生品的公司的监管。新法案要求日常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或类似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并通过中央清算所进行清算。而对于定制的掉期产品交易仍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但相关交易必须上报至中央储存库,以便使监管机构能够对整体市场形势有更加全面的掌握。此外,新法案将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在资本金比例、保证金、报告、纪录保存、职业操守以及业务活动方面实施新的监管规定。由此可见,新法案吸收了此前金融危机的一些教训,在一些技术环节采取的措施增加了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和可掌控性,有助于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和经纪顾问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多德-弗兰克法案》将完善信用评级行业、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作为重要内容。该法案通过制定严格的规定,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在新法案中,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得到加强。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投资顾问名义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并要求其提供交易信息以帮助监管机构管控系统性风险;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在相关研究完成后对投资建议的经纪交易商实施更高要求。此外,新法案还允许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经纪交易商遵循类似于投资顾问的受托责任标准,但并不强制证券交易委员会必须实施这一要求。

全球金融危机后,许多人认为信用评级公司是危机的罪魁祸首。针对此,新法案一是要求评级机构提供更完全的信息披露,以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二是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评级标准,降低监管方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三是待证券交易委员会研究履行有关程序之后,将建立一个新的半官方性质机构,解决信用评级行业内惯有的利益冲突问题。四是强调投资者的权。如果信用评级机构故意或因疏忽而未能给出合理的评估结果,则投资者可以对评级机构提讼,这一举措将有效约束信用评级机构的商业行为。在新法案中,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从无监管的“影子银行系统”中被纳入严格监管的大框架之下,有关市场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提高金融活动的透明度,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针对银行实施更严格的资本金监管,保障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营。《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资本充足规定,将根据银行的规模和风险设定新的资本金要求,其中包括禁止拥有子公司的大型银行将信托优先债券作为一级资本;要求资产在1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必须达到风险和规模方面更高的资本标准;要求大型银行用五年时间把信托优先债券从一级资本中逐步剔除;允许资本规模不足150亿美元的银行将信托优先债券继续作为一级资本。新的金融监管法案确定了美联储在资本监管中的地位,要求美联储对“资本严重不足”进行定义,并设定审慎监督和管理的临界值。只要美联储确定某家金融控股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即可强令该公司破产。对银行实施合适的资本金管理是银行业永恒的话题,美国金融监管新法案致力于提高资本质量,明确资本对于风险的覆盖理念。这些措施将为保障银行业务的稳健安全运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针对银行的某些具体业务行为进行精细化监管,控制潜在经营风险。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言,《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对贷款进行打包的银行必须把其中5%的信贷风险保留在银行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监管机构可以让符合特定最低标准的低风险抵押贷款类证券免受相关规定的约束;可以批准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市场的其他风险自留型证券。而对于抵押贷款业务而言,根据新法案要求,将设立新的住房抵押贷款国家最低承贷标准,首次要求银行在放贷时对借款人收入、信用纪录及工作状况进行查证,以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房贷的能力,并且禁止银行向引导借款人借入高息贷款的经纪人支付佣金。此外,《多德-弗兰克法案》还将金融高管薪酬纳入监督。规定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对此,美联储将提供纲领性指导但不制订具体规则,一旦发现薪酬制度导致金融机构过度追求高风险业务,联储将有权加以干预和阻止。

美国金融监管新法案后银行业经营与发展趋势展望

美国金融监管新法案最大的受益者理论上是消费者和投资者,该法案对于银行从业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势必对未来全球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理念带来深远影响。根据目前全球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全球银行业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直接影响:

金融衍生品交易类业务受到限制,可能形成对银行盈利下调的压力。美国金融监管新法案对银行业金融衍生品交易实施管理,主要是通过限制银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种类和交易方式来进行的。可以预期,该法案的执行将促使银行改变经营模式,并可能会使银行盈利减少。全球金融危机后,银行业盈利的复苏主要来自交易业务,包括衍生产品交易。新法案允许银行保留利率、外汇、黄金、白银等衍生合约交易,而对部分CDS、能源和多数金属掉期等相关的衍生合约交易则进行了限制。如果执行这样的要求,则目前许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将被禁止,这势必影响银行盈利。另外,新法案强调要求大部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都必须通过公开交易所进行,实行衍生产品交易中央结算制度。该制度在促进定价透明度及合约简单化的同时,也相应提高了保证金要求,即提高了交易的成本。这一交易方式的变更必然使得银行来自衍生产品交易的盈利减少。总之,如果国际银行业推行美国金融监管新法案的思想,银行业的资金运用将受到极大限制,目前为许多商业银行带来丰厚回报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也将明显萎缩,银行业盈利能力将面临下降的压力。

银行从事自营交易的能力受到限制,可能影响综合化经营进程。银行无节制的自营交易,是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严重的市场风险源之一。美国金融监管新法案中,“沃克尔规则”对银行从事自营交易的能力进行限制,要求银行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不超过一级资本3%的资金。虽然这一规定在银行传统业务与高杠杆、对冲、私募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之间划出明显的界限,但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大银行通过从事这些综合性业务开辟盈利来源的能力。目前,自营交易是商业银行获利的一个重要渠道。为了拓展业务领域、增加业务收入,许多国际大银行大力开展综合经营,大量创设和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其业务架构中自营交易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可以想像,如果“沃克尔规则”的理念在全球得到推广,将对大多数金融服务机构及金融市场的成本架构和运营产生深远影响。并势必制约银行业自营业务的发展,影响目前轰轰烈烈的银行综合化经营进程。

银行的规模可能受到一定抑制,银行资本负债管理的压力将增大。在美国金融监管新法案中,规定银行拥有除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之外的其他金融公司的资产不得超过10%;单一银行负债占美国银行业整体负债的比重不得超过10%。实际上,美国立法机构1994年就通过一项法案,规定银行业并购后不得超过存款市场份额的10%。而此次金融监管新法案将此项规定扩大到市场短期融资等其他非存款资金领域。可以预计,今后此项措施的实施,将限制银行机构的增长与合并,也将限制银行通过过度举债进行投资的能力。如果这一规定在全球得到推广,一方面,大银行通过收购来扩大业务范围和盈利来源的能力将受到抑制,银行自身的规模也将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美国限制大银行存款和其他负债占国内银行总负债的比重为10%,将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加剧这些银行在全球的存款和其他负债的竞争,增加新兴市场的波动性。这对其他国家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带来一定挑战。

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受到空前保护,银行将面对合规风险和提升服务的挑战。在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中,政府将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作为重头戏。在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新法案不仅设立了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同时,新法案还将储户在受联邦担保的银行存款保险永久性地上调至25万美元,以实际的行动彰显了政府对于消费者利益的重视。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新法案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进行了硬性约束。新法案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建立新的监管部门,可以对评级机构处以罚款,并有权取消其注册资格;同时还允许投资者失职的评级机构。此外,美国国会还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提高对经纪人的监管,要求经纪人在给出投资建议时保护客户的利益。而在现行体制下,财务顾问被要求代表客户的最佳利益,而经纪人的标准则宽松得多。其他一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则还包括,授予上市公司股东更大的权力来决定高管的薪酬。这一系列措施从制度层面和执行程序层面,解决了金融服务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欺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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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行业内部控制即企业制定出多方面的政策及实施准则来保障其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防范危害企业资产利益的行为,并确保其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金融行业内控管理目标。金融行业即经济市场收支的结算中心,在经济市场的繁荣及发展上做出了应有的作用。不过,金融行业履行本身的功能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可能性风险,甚至风险越发突出,故为了规避风险,抑制其给金融行业的冲击,金融行业就一定是要保证自我发展战略的全方位落实,实现其经营的目标。

二、我国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缺陷

1.国内金融行业对于会计内控管理的认知度不够,因国内金融行业的会计内控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致使其内控管理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金融行业觉得其内控管理本身是各项制度及规章的整合,却忽略了内控管理对于经济业务运行时所做的动态监督和控制。并且,金融行业对于内控管理的相关方式认知度也不够,仅以为内控管理等于互相牵制。

2.国内金融行业目前的会计内控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主要在于金融行业各环节链的控制力不足,衔接不够完整。使得控制系统的缺乏紧密联系。究其原因共四点:

(1)国内金融行业的决策程序及制度不够完善,金融行业的内部民主性及科学性不够,监管部门往往只能自下监督,而遇到管理层、决策人时束手无策,无法对决策者做到应有的制约。

(2)因金融行业的各大职能部门不够重视内控管理,使得会计内控管理在整体上有效性不够。

(3)因金融行业本身在岗位责任制度的设置上太过抽象画,缺乏可行的量化考核措施,使内控管理偏离了相应的原则与要求,导致不少必须的工作岗位缺少了牵制力。

(4)因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的不完善致使基层行政管理者不能时常发挥监督检查的功效,不能及时纠正问题,以至问题一直残留甚至存在。

3.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构建缺少更有效的评价指标。金融行业本身是高风险的行业,会计核算和监督机构肯定是较其他行业更为健全的,可社会经济活动是多样化的,目前的监督方式及管控方式都不足以应对社会经济活动变化,表现有三点:

(1)进行经济业务活动的前后,金融行业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及防范力不强。

(2)金融行业缺少相关的会计内控管理考核评价指标,这会导致金融行业考核不够细致,没有统一标准,不能够深入地考核内控管理的执行状况。

(3)金融行业目前的会计监控方式较为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或是能力上无法做到专业的监察审核,亦或是对于监管工作粗心马虎,敷衍了事,这样就会给企业及单位自身造成“眼皮底下看不见的漏洞”,危害其自身经济安全。

4.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遭弱化,金融企业不能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金融企业的进步与发展的核心在于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表明着金融行业的内控管理方面的态度,是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员心中的精神结果。积极与诚信的企业文化和内控管理不谋而合,则降低风险,相对降低企业会计内控管理成本,提高内控管理执行率。

三、构建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构建的相关对策

1.改善金融行业内控管理环境

拥有一定的经营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改进甚至改变,这是金融行业运营、经营的行为基础。具备良好的会计内控管理环境与企业、单位的内控管理意识的提高是离不开的。随着近年来金融案件的频发,以及世界金融危机的不时出现,金融行业的会计内控管理所隐性的问题也逐渐为人所知,为人所诟病。但是,其显现出的问题所反映的也仅是制度的缺陷,诱发这些问题的关键因素在于金融企业的管理人员缺少了对于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理念,故这需要金融行业内部必须具备一套内控管理体系理念,发展并调整好良好的内控管理环境,奠定好构建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的基础。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内控管理环境的过程当中,要优先加强会计人员的内控管理理念,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选拔优秀的会计人才。金融行业在这点上,要定期组织并开展会计人员培训,考核与考试,使各项业内规章制度及金融法律法规、职业操守的各项条文理念深入人心,确保员工的岗位认知。对会计员工的选拔,要提高选拔要求,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以此促进内控管理体系的发展。

2.构建多层次的企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

伴随着现代金融行业的壮大与发展,不少企业、单位明白到内控管理体现的构建的重要性。组织化的建立内控管理体系,并保持特定的状态,才能保障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在内部控制上的实施,这是一种调节与联系。要做到这一点,要确定内控管理的目标,保证目标在确定可以事实并实现的可能性下。金融行业的企业与单位要从管理层上提高认识,统一决策,把内控管理的目标的职责层层分解、细化, 制定出会计内控管理的具体目标,以此构建多层次的企业会计内控管理体系,再在此条件下工作,层层把关,发挥出财务链在各环节的受监督作用,提高企业的监督效率,从而顺利实现企业、单位的总体管控目标。

3.构建完整的风险识别、鉴定及评估体系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金融行业索要面对的风险往往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金融行业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到所处企业及单位将要或正在面对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因此,就需要管理人必须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以及鉴定、评估体系。金融行业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或已经面临的风险,讲风险的要素以及风险点一一罗列,同时考虑到自身的内部风险以及从整体水平的层面上考虑业务活动时风险的发生,应当全面分析风险点、风险产生的因素、风险发生的形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所造成的危害,以此奠定金融行业会计内控管理建设的基础。

4.提高金融行业会计信息化水平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经济也在这一列车中飞速前进。网络作为当今最快速、最具有效率的平台,为金融企业与单位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企业应当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以及各种金融软件进行会计内控管理,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也能避免数据错误,甚至是金融风险,提高会计内控管理水平。因此金融行业应当遵循这一发展趋势,尤其是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对接,将各项财务流程以及信息数据记录在案,起到防止会计作假、走后门的可能。但是在利用信息化操作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络安全,因此,金融企业及单位应当选拔具备信息化软件办公的会计人才,加强员工的信息化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化办公效率。

5.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评价体系

金融行业应当充分考虑到行业内部构建并不断强化的内部审计职能,应当出台相关的内部审计评估的指标,建立更具效益的内部监察机制,从而避免各种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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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行业;内部控制;缺陷

一、金融行业内部控制涵义与目标

1.金融行业内部控制涵义。所谓金融行业的内部控制指的是由企业制定的一系列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完善合法,杜绝失误、舞弊行为出现,保证金融经济业务活动顺利进行的相关实施流程和政策。

2.金融行业内部控制目标。随着金融行业自身功能的不断健全,金融行业日渐成为了经济市场收支结算的主要平台,在不断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潜在风险也随之显现出来,甚至威胁到整个金融行业的存活与否。所以,金融行业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防微杜渐,避免潜在风险可能会给行业企业造成的巨大灾难,继而使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能够顺利实施,以达成企业设定的经营目标。

二、我国金融行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1.我国金融行业没有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目前,国家对金融行业业内的掌控制度并未形成清晰完整的的理念与认识,这直接致使业内的掌控作用在金融行业不能被发挥到最大化。对金融行业而言,它们忽略了内部控制能够有效监督经济业务动态运行的特性,认为的内部控制就是简单的建设和汇总各种相关规章制度;其次,它们将内部掌控等错误的与相互牵制关联,认为业内部控制制的相关手段与相互牵制的方法无差异,这主要因为对业内部控制制的整体理解不够透彻。

2.我国目前金融行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由于金融行业对控制环节的把控不够全面,以致于出现了控制链断裂的情况,反映了我国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不够健全。造成该情况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我国法律在金融行业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制度方面不够完善,使得行业内出现了监管部门无法强制约束决策者的混乱现象,造成了金融行业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缺失;第二,业内的控制重点没有受到行业中不同部门同等程度的重视,该领域的内部控制的效率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作用没有被充分体现;第三,金融行业的岗位责任制度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背道而驰,企业没有完整的量化考核措施,重要的岗位也没有有效的牵制力量,其责任分工不够具体,过于抽象化;第四,目前行业内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甚至基层行政管理者基本的监督检查职能还有被充分发挥,所以行业内出现了一些无法及时纠正并解决的违法乱纪现象。

3.构建内部控制体系缺乏有效的评价指标。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现在的会计审核与监督体系已十分完善,但其高风险行业特性决定了其体系建设必须紧跟时代,现行的监督制度和控制手段对于事前事后的经济业务风险防范功能已不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对金融行业其现有的监督方式与监管职员来说,行业内普遍存在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偏低问题;其次,很多相关企业没有相对完整的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流程与评价指标,致使企业不能将相关制度落实到实处。

4.金融行业内部控制体系无法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就企业文化而言,它是企业在实践中不断竞争的市场经验的积累和升华,被认为是行业发展与超越的核心。企业文化是在金融行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在员工心中的信仰,它是金融行业对内部控制的态度体现,二者有效结合对企业发展会产生巨大的推力作用。比如说诚信、乐观的文化与相关制度结合以后,更有利于内部控制的发挥。

三、改善我国金融行业内部控制缺陷的建议

1.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保障机制。为保证内部控制评估能有效顺利开展,金融行业需建立完善地内部控制评估保障体系:首先,行业内部需进行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估分工,以保证相关工作能有效、顺利的进行,确保其结果能充分体现其价值;其次,每支内部控制评估队伍都需了解其理论知识,了解行业的相关制度与操作程序。另外更重视的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金融行业内部控制薄弱的问题,让这些人才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的动态变化,并且善于应用监控技巧,相关企业也要定期为其开展培训课程。

2.明确金融行业管理层的职权以及责任。金融行业的管理机层主要分为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其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推广工作,以及对各管理层是否有效尽到监督职责进行评估的工作主要由董事会进行负责落实;而监事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其他二者履行内部控制的情况,并及时纠正与阻止别的管理层作出的会损害金融业的行为;至于制定内部控制工作计划,搭建完善的内部组织架构,保障各项内部控制职责有效履行等工作则主要由高级管理层担起。

3.利用激励制度,加强金融行业的内部控制执行能力。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对自己的职业要求目标,金融领域的企业可以依据“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内部控制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而营造出金融行业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4.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它是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对职员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对于员工而言,可以激励员工的责任感,还能促使其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从行业方面来看,它还是领域内各项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使优秀人才在公平公正的平台之中脱颖而出。

四、总结

伴随经济发展,现代金融行业想快速发展,就需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划上日程规划,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企业从工作的目标出发,根据内部控制对象,重新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而对工作人员进行约束,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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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金融”是指金融企业利用移动智能终端、无线技术、解决企业内部管理事务以及对外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移动智能终端泛指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各类移动设备,目前有智能手机、无线POS机、平板电脑等。它们的主要的特点是第一,要使用移动智能终端来操作。主要包括各类移动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第二,要有金融解决方案。例如用银行卡来支付火车票款、网上购买商品等。因此移动金融就是指使用移动智能终端(包括各类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来处理金融业务的解决方案。发展移动金融的目的就是要移动智能终端建设成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转账支付、缴费、理财,打造全渠道产品和服务高度融合的建行全方位互联网金融体系,进一步打通线上线下渠道。打造出基于“互联网+”的个人消费金融生态系统。成为连接建设银行与客户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促成建设银行物理网点在时间上和空间向上拓展和延伸,成为全行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行韶关分行为了实现“移动金融”目标,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展“移动金融”业务,需设立专门的机构来推动。

 

按照条线管理的方法,建设银行总行是“移动金融”管理的组织和推动者,承担起“移动金融”渠道应用与发展。建行韶关分行在广东省分行的领导下,落实总行制定的“移动金融”发展政策及“移动金融”渠道拓展客户,服务客户、进而促进快速发展“移动金融”业务。建行韶关分行设立“移动金融”的管理部门,对“移动金融”业务考核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和实施。加强各条线之间的联动、网点与部门的上下联动。建行韶关分行营业网点的主要职责是面向客户推介“移动金融”业务,负责“移动金融”渠道客户拓展,引导客户通过“移动金融”渠道办理业务,促进网点业务由营业柜台向“移动金融”分流,从而减轻营业柜台压力,为营业柜台更好地服务大客户创造条件,进而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网点转型。目前建行客户通过“移动金融”办理转账业务实行全免费政策,如果客户在营业柜台办理转账业务,会收取全额费用,这必将加快客户由传统的柜台转账业务向“移动金融”业务分流。

 

(二)科学制定营销方案,根据网点的特点下达任务指标,力争做到“一点一策”。

 

如何持续地发展移动金融业务,是市分行“移动金融”部门所要考虑的问题,各网点的实际情况不一致,不能简单将任务平均下达到网点,而要根据网点所处的地理环境,网点的优势和劣势,进行“SWOR”分析,从而找出网点做“移动金融”业务的突破口,带动网点其它业务的民发展。网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每日“常态化营销方案”,并报市分行“移动金融”部门备案。市分行“移动金融”部门,对网点提出的“常态化营销方案”进行分析与可行性做出批示,防止网点人为夸大任务与瞒报任务。促使网点真正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

 

(三)建立高效“移动金融”产品的绩效考核方案,人人有考核,压力均等,杜绝“大锅饭”的考核体系,产品营销实行计价原则,实行“买单制”。

 

绩效,何为绩效?绩,业绩、成绩也;效,效果、收获也。一份付出,一份收获,获得满意的绩效是每个员工的心愿,也是员工对自己付出的一种肯定。银行的效益是一群人的共同努力下集体产出的,如何公平、公正地来分配收益成果,是关乎每个员工的问题。但由于历史原因,国有银行“大锅饭”情况不少,长期困扰着银行的改革和银行业务的发展,如何打破这个困局?一线营销员工是银行与社会的窗口,柜员、客户经理每天面对无数的不同类型的个人客户、公司客户,也等于面对着无数的营销机会和为银行创收的可能,他们办理着银行最底层的业务,但也是银行最核心的业务,绩效向一线员工倾斜,向网点倾斜已经是市分行的一个共识。网点强,则分行强。引入强化激励竞争机制,网点根据当月各项业绩考核业绩,适当拉开员工收入差距,有效促进员工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不断提高支行的营销效率。

 

(四)推动网点“三综合”转型,以“移动金融”产品为突破口,更好地服务客户。

 

了解客户问题,把握客户需求,主动加强沟通,才能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网点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高度重视客户的需求,即使核实问题的渠道有限,也不能放过任何细节。不仅如此,我们平时应及时取长补短,查漏补缺,不管遇到任何困难,都要努力寻求有效的处理方法,完美解决问题。长期以来银行对客户服务销售工作,都是以“产品驱动”模式满足客户需求,银行单方面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造成客户流失,客户不满意,因此必须向“客户需求驱动”模式转变,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以网点“三综合”为目标,引导网点转型,提升客户经理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客户经理综合素质评价与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客户经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大与高校的合作,带动“移动金融”业务的发展。

 

高校校区内建立“移动网点”,每周定期走进校园驻点服务;大力度拓展电子渠道校园卡充值项目;建立高校学生微信群,开展抢红包等趣味活动,随时通过微信群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集中在春季、秋季开学时进驻高校,为校园新生提供代扣学费、代缴学费、修改卡密码,签约并教会使用“移动金融”渠道等全方位、流程化服务;通过围绕校园金融生态圈树立建行“移动金融”品牌,围绕教师学生圈完善建行产品服务链,向学校师生灌输建行是科技领先的身边银行理念,并抢占学生的第一张银行卡、第一个手机银行和第一笔贷款。

 

(六)做好客户关系的维护,促进“移动金融”业务的稳步增长。

 

客户关系的维护是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移动金融”产品客户的快速增长,巩固存量,拓展新增,抓好存量客户的分层维护和营销,如何更好地服务存量客户,如何更好地提高“移动金融”产品的覆盖率,已成为业务营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完善客户信息,持续做好精准营销。完善客户信息,加强与VIP客户的联系频率。客户经理应加大与客户联系的力度,收集客户及其家人风险偏好、产品需求等基础信息,完善OCRM系统中客户基本信息维护指标,为客户提供更适合更贴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并持续做好精准营销。银行越站在客户的角度看问题,客户对银行提供的服务就越满意,接受的银行“移动金融”产品就越多,就越有利客户忠诚度的培养。

 

(七)转换营销模式,提高“移动金融”产品的开通率及使用率。

 

优化客户签约操作流程,变客户被动选择“移动金融”业务向客户主动选择“移动金融”业务转变。主要做法是提高宣传力度特别是目前客户办理“移动金融”业务,转账免费全免政策,让客户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同时推出转帐抽奖活动,吸引客户积极参加“移动金融”业务。让客户认知并具备条件,培养客户使用习惯,绝不是简单的是“强买强卖”,而是在客户自愿的前提下为其同步提供方便、快捷的“移动金融”服务,真正实现“两个渠道做业务、两个渠道做服务”

篇12

关键词: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层次 价值相关性 金融行业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高速发展,金融工具越来越呈现多样性。然而,与金融工具最为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却因其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上难以两全而饱受诟病。为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世界各大准则制定机构从未停止对其进行研究与创新。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SFAS 157)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颁布并实施后,公允价值计量层次理论荣登舞台,成为解决公允价值计量“相关性”和“可靠性”不可兼得的利器,正被世界各大准则制定机构所信赖并推广运用。面对国际公允价值计量规范建设与应用取得的重大进展,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规范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CAS 39)。事实上,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的应用和推广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即使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颁布之后,国内学者依然公允价值计量兼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持否定态度。因此,对CAS 39实施后的经验证据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价值相关性的检验,以回应准则设计与颁布的初衷显得很有必要。

一、文献回顾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允价值主题的探讨由来已久,早期国外研究更多地关注公允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又称“如实反映”)的比较和检验。Barth(1994)以1971―1990年美国金融行业实施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证券为样本,实证检验公允价值计量的价值相关性和可靠性,研究发现相对于历史成本计量,公允价值计量更加可靠和相关。Barth et al.(1996)实证发现证券、贷款、长期负债等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SFAS 107)要求进行规范披露的公允价值信息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也有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Eccher et al.(1996)研究发现证券投资公允价值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具有不稳定性,当模型控制了净资产报酬率和账面价值增长率后,价值相关性不复存在。Nelson(1996)以美国200家银行为研究样本,实证研究发现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存款、长期债务和表外金融工具不具有价值相关性,没有证据表明公允价值披露信息一定具有增量解释能力。SFAS 157颁布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关注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与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Song et al.(2010)以美国银行业披露的2008年度季度报告作为分析样本,得出公允价值计量第一、二、三层次输入值都具有价值相关性,且第一、二层次价值相关性强于第三层次。然而,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缓解较低层次输入值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价值相关性检验研究起步相对较晚。郑传洲(2005)基于1997―2004年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的B股样本公司,实证研究发现公允价值披露显著增加会计盈余的价值相关性,但投资的公允价值调整并没有显示出价值相关性。刘永泽等(2011)研究发现,不论金融行业还是非金融行业,我国上市公司与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相关性。白默等(2011)研究表明,不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盈余信息对决策相关性的影响不同,实证发现,以活跃市场报价(第一层级)确定的公允价值盈余比重越高,对股价的解释力度越强。徐经长等(2013)研究显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呈报时存在增量价值相关性,直接计入股东权益变动表时仅有较弱的价值相关性。庄学敏等(2014)以2007―2012年我国金融业为样本进行检验,实证发现,可靠性程度越高的公允价值资产越具有价值相关性,但对于公允价值负债的研究并没有明显的效果。黄霖华等(2014)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背景下,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具有显著的价值相关性。邓永勤等(2015)以金融行业2007―2013年披露的公允价值层次信息为研究样本,实证结果表明公允价值层次信息整体上具有价值相关性,且随着计量层次的降低,第一、二、三层次资产的价值相关性逐层降低,而第一、二、三层次负债的价值相关性却没有逐层降低。

综上,国内外研究基本上认可公允价值计量具有价值相关性,部分研究结论存在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样本选择不同和具体报表项目对于公允价值运用要求不同上。目前,伴随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推广与应用,国外学者越来越多地从金融行业公允价值层次理论视角开展实证检验。然而,国内学者受限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公允价值层次信息较晚的现状,更多地以公允价值资产和负债整体披露信息来实证检验公允价值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鲜有学者分层次检验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公允价值从其投入使用以来,因其相关性和可靠性的不可兼得一直饱受争议,尤其是在可靠性方面的欠缺,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与推广。公允价值层次理论的诞生正是为了解决其可靠性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兼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相关性和可靠性。CAS 39中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在有序交易和市场参与者的假设下要求企业对公允价值层次进行披露。根据CAS 39,企业应将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能够取得的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和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关于资产和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一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所属层次取决于估值技术的输入值,而不是估值技术本身。企业应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所属层次进行披露,有利于信息使用者更加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金融行业三层次公允价值资产(负债)具有价值相关性;

H2:金融行业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的价值相关性逐层降低。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金融行业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程度最高,披露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时间最早,公允价值层次信息披露规范程度相对较高。故本文以CAS 39 颁布后沪深两市披露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154家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既能统计规范披露的公允价值层次信息,又有利于消除样本间异质性。所有公允价值层次信息、股本、每股收益、资产、负债等指标数据均来源于巨潮资讯网2014―2015年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半年度财务报告,股价数据来自于东方财富网,所有数据均为手工检索。本文使用EXCEL 2007软件对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使用SPSS 17.0软件对分类汇总后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纵观国内外研究,公允价值价值相关性检验模型大多采用价格模型和收益模型,这两个模型都是在Ohlson剩余收益定价模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鉴于本文研究主要关注不同层次公允价值信息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因此使用修正后的奥尔森价格模型实证检验H1和H2。具体模型如下:

Pi,t=α0+α1FVAper1i,t+α2FVAper2i,t+α3FVAper3i,t+α4FVLper12i,t+α5FVLper3i,t +α6NFVALperi,t+α7EPSi,t+ξi,t

其中P为被解释变量,即财务报告披露截止月月末股票价格,分别为4月底最后一个交易日(年度报告)或8月底最后一个交易日(半年度报告)的股票收盘价。第一层次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虽然披露频率相对较高,但披露金额较小,鉴于第一、二层次负债均来源于可观察市场数据,故将其合并计算,引入变量FVLper12。模型中的解释变量均除以总股数以消除规模影响。主要变量具体含义如表1所示。

四、实证分析

(一)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如下页表2所示,154个样本主要集中在银行业和证券业,公允价值层次信息披露的数量多、规模大,且披露更为规范。其他行业主要指保险业和信托业,此类样本相对较少。由于CAS 39是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公允价值层次信息进行披露的公司只有27家,2014年以后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公司数显著增加并趋于稳定。总体来说,相较于以往披露样本量少且披露随意性大,CAS 39强制要求公允价值信息分层次披露,为本文实证检验公允价值层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提供了可靠样本。

由表3可知,从公允价值计量使用频率上来看,不论是公允价值资产还是负债,均以第二层次使用频率居首,第一层次次之,第三层次最低。相较于公允价值负债,公允价值资产每层次使用频率明显较高,且差异性较小。

由表4可知,从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相对规模上来看,不论是公允价值资产还是负债,均以第二层次占比居首,第一层次次之,第三层次最低。相较于公允价值负债,公允价值资产每层次占比明显较高。总体来看,即使在公允价值运用程度相对较高的金融行业里,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运用程度也明显偏低,尤其是公允价值负债运用程度更低。

(二)相关性分析。表5中变量间Pearson相关系数绝对值最大为0.705,表明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FVA1、FVA2、FVA3与股价的相关系数均为正,说明其与股价呈正相关关系;而FVL12、FVL3与股价的相关系数均为负,说明其与股价呈负相关关系。

(三)回归分析。从表6的回归结果来看,回归方程可调整R2为57.6%,拟合效果较好。FVA1通过了统计学意义上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其与股价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FVA1具有价值相关性。FVA2和FVA3未通过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其不具有价值相关性。FVA1、FVA2和FVA3回归系数分别为0.882、0.054和0.026,符号均为正,系数值依次降低,说明市场参与者对于公允价值资产能够区别对待,信赖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资产,不信赖第二、三层次公允价值资产。FVL12和FVL3均通过了统计学意义上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其与股价具有显著负相关关系,公允价值负债具有价值相关性。FVL12和FVL3的回归系数绝对值分别是1.656和1.860,差别不是很大,也没有呈现递减趋势,可能由于公允价值负债的应用程度还很低,即使区别对待程度也不明显。

(四)稳健性检验。本文以i公司t年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后连续15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作为被解释变量,重新检验后,文章结论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五、结论

本文以2014―2015年沪深两市154家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半年报及年报披露的公允价值层次信息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我国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公允价值分层次计量的价值相关性。结论如下:第一,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公允价值层次计量披露主要集中于银行业和证券业,公允价值资a和公允价值负债不论是从使用频率还是从金额占比来看,均以第二层次居首,次之是第一层次,最后是第三层次。由此说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允价值计量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时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二,虽然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占总资产(负债)的比率并不高,但公允价值计量整体上具有价值相关性,公允价值资产和公允价值负债价值相关性存在差异。其中,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资产具有价值相关性,而第二、三层次公允价值资产不具有价值相关性,公允价值资产能够被信息使用者区别对待;公允价值负债分层次计量均具有价值相关性,但信息使用者对于公允价值负债没有呈现区别对待。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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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Fair Value Measurement.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3[S].London,UK:IASB,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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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Nelson K.Fair ValueAccounting for Commercial Banks: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FAS No.107 [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6,71(2):16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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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郑传洲.公允价值的价值相关性:B股公司的证据[J].会计研究,2005,(10):55-62.

[11]刘永泽,孙G.我国上市公司公允价值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背景的经验研究[J].会计研究,2011,(2):16-22.

[12]白默,⒅驹.公允价值计量层级与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11):101-106.

[13]徐经长,曾雪云.综合收益呈报方式与公允价值信息含量――基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研究[J].会计研究,2013,(1):20-27.

[14]庄学敏,罗勇根.公允价值可靠性、相关性与内部控制质量――基于公允价值层级理论的经验研究[J].现代财经,2014,(12):71-80.

[15]黄霖华,曲晓辉.证券分析师评级、投资者情绪与公允价值确认的价值相关性――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4,(7):18-26.

篇13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101-02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内涵

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有关当局采取系统的机构设定、职权授予、法规制定、协调体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径与措施,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所引致的损失。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1]。实施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维护国家或地区金融安全与稳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繁荣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分别进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当局会设置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这三大类型的监管机构,分别只对本机构所涉及的监管领域加以监督管理。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只设立一种金融监管机构,该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管金融领域的全部权力,通过该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对有关的金融监管领域也要承担全部责任与义务。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是介于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监管体制,它既有明确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机构,也有明确的机构对各种监管行为加以沟通与协调,该体制总体上兼顾了分业与混业监管的主要特点。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1.监督管理成本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主要类别的金融行业都单独设置了监管部门,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而且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这也会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费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这种体制造成了实质上的规模不经济;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一个统一的部门对所有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管,工作人员一般都会肩负起金融领域内跨行业的监管职责,这显然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而且在部门内各金融领域的信息都可以随时调取,这种体制在总体上而言形成了规模经济的模式;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标准化的组织形态,这种体制究竟是规模经济还是规模不经济要视其更靠近前两种体制的哪一种。

2.工作实践效率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种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专业化理论及实践水平较高,在处理日常监管事务时工作效率会较高,而且从政府考评管理角度出发,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竞争关系,但是这种体制很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并存的情况;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以较少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全部金融领域监管的方式确实使单位人员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监管任务繁重以及高强度的压力条件下长期工作,必将降低工作人员的监管效率,此外,混业金融监管体制由于监管机构职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畅通性,会减少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如果明确的行业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能够各负其责,那么这种体制将比以上两种体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责任义务承担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每类主要金融行业都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无论是银行行业、证券行业还是保险行业存在问题,都有对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哪一个金融行业出现重大纰漏都可以向其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即使金融监管部门的下属执行机构权责有明确划分,但由于金融领域经营的复杂化以及跨行业化,很容易造成相关部门对责任承担的推诿;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形成对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如果协调机构权威性较高,就会在最终责任裁定方面拥有话语权,但是若协调机构仅仅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监管机构之间的这种避责行为就将难以减少。

4.适应金融发展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该行业金融监管工作,长期发展下去会形成一种僵化的体制惯性,不能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及工具创新和跨行业的金融合作,甚至会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不均衡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该体制内部的综合性与协调性,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对金融创新和不同领域金融合作的监管工作,避免对新生金融事务监管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地适应金融的发展;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监管机构会出现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问题,但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使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及问题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进程。作为中国法定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以来一直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商业银行职能以及监管金融行业的多重责任。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体制僵化和执法举措行政化等问题,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制对推动中国国家金融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并迅速发展,外资金融机构也尝试在中国境内设置办事处或有限制地开展金融业务,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可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国内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正式构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以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而三大监委会则分别履行对有关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这种“一行三会”体制是典型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该体制已经较难适应当今金融领域发展。“由于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和业务往来已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形成了混业经营的事实,使得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显现。” [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衍生品创新和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开展,中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很难有效针对金融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举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时的监管应对措施,很容易留下监管漏洞与空白,使得该体制应对现实金融领域发展变化的柔韧度不够。此外,中国虽然与世界其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广泛的交流,但是实质性的跨国跨洲监管合作却没有开展。其次,该体制行政监督管理理念依然较强。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都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各省或各地区的下级监管机构的行政级别依次降低,这种体制行政色彩浓郁,可能会滋长作风与习气,而恰恰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且,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之间虽无形式上的往来,但是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很容易导致有关监管机构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最后,该体制工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毫无疑问地汇聚了中国大批熟知金融领域操作流程、行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以及全球金融资本开始向中国大量地涌入,各种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以及经营理念纷纷涌现。如果现有监管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学习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那么监管机构将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从短期来看,中国需要加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大主体之间的工作沟通与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协调机制,并设置特定机构全权负责“一行三会”之间定期的交流沟通安排。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的监管体制需要向混业金融监管体制转变,加大对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当然,中国监管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并非非此即彼,中国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汲取各类监管体制的优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2.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有关金融经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一旦监管机构自身出现了权力寻租或等严重问题,就会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胁。因此,对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3]。可以尝试多种途径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比如可以赋予现有监管机构内部纪律检查部门以更广泛的监督权,也可以专门设置由非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独立于监管机构之外的监管机构监督委员会,还可以充分调动舆论媒体的监督积极性。

3.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监管工作人才。金融经营业务愈加复杂化与跨行业化,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监管机构要通过在岗学习培训、不断吸纳大批的高素质人才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素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要注意招聘那些有着丰富金融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这样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时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效率更高。

4.扩大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许多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这无形中给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难度。因此,中国要继续扩大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交流范围,深化金融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强金融信息互换和跨国监管的协调。此外,中国还要积极参加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宋丹,费怡.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J].技术与市场,2007,(8):48-49.

篇14

【关键词】金融经济周期 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 市场经济

自从2008年由美国华尔街爆发出的次贷金融危机之后,全球各个国家的经济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也正是自从那次之后,我国金融市场更加重视对宏观发展情况的调控和引导,从而在微观的细节之处入手,在金融经济周期的理论带动下,加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监管和风险防范。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出的金融经济周期是符合我国整个金融行业有机发展规律的,其更加注重金融行业的全面化发展和多元化发展。从社会角度出发,金融监管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标签”,是对金融机构建构与社会服务为出发点进行深入思考的发展体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发展战略,都必须借助该标签的力量。下面通过在金融经济周期的理解基础上,分析金融经济周期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及具体的对策。

一、金融经济周期下的金融监管发展模式

(一)资源整合协调发展

对于现代国际金融自由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发展模式而言,以遵守金融经济周期的发展规律为前提,进一步优化与整合金融市场资源,从而实现各个金融机构内部的价值再造,其是金融机构与金融企业发展的核心与灵魂。因此,应该从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经济周期出发,将整体金融行业经济发展结构纳入其中,找到实现金融机构本身的社会与商业价值,促使现代金融监管活动的发展可以符合国际自由化背景中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

(二)集团化金融间断发展趋势

具体而言,应该加强金融集团内部的总部监管工作建设,它是现代金融企业发展的战略中心与指挥中心,是保障下属金融机构监管业务能够发展与正常运作的保障机制。因此,金融企业的发展应该立足于现实金融经济周期的发展状态,调整集团建设的现实监管目标,对内部资源进行整合与强化,建立完整具有战略意义的金融监管模式。其次,应该完善金融股权监管建设,为实现股权集中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从而完善其中的治理结构,并在结构体系中创新营销模式。在面对国际金融自由化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时,应该建立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金融监管模式,不断创新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

(三)注重风险管理与控制

风险管理是金融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整体金融行业发展的所必须面对课题。在金融经济周期的引导下,金融行业的风险是出于动态变化的。因此,要想加强金融监管它体现了在国际自由化贸易背景下金融市场商业模式的基础内容,并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扩大化影响,金融行业作为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更应该积极面对风险,加强对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因此,在未来现代金融行业的商业模式发展过程中,把握金融经济周期的发展规律,注重监管功能对风险的监控,并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二、我国金融行业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不够规范

当前,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监管从整体上来说形势严峻,金融机构在日常的经营中存在很多不规范问题,发展不够规范是影响金融监管的重点,特别是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更为突出。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各项金融业务的增加,金融监管无法从切合实际角度入手,传统的监管手段与经营能力无法与变化的市场相接轨,使很多风险产生的几率越来越高,对资产负债比例控制不当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和破产。同时,在利益的促使下,很容易出现信贷膨胀现象。这种勾结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健康与安全,致使金融行业的发展不平衡。

(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针对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不够完善,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太过迅速,很多法律条文针对金融监管的发展失去了原有的约束能力,不少金融机构容易钻法律漏洞,这将会使整体金融行业的潜在风险逐渐增大。

(三)金融监管力度不足

金融监管的管理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监管方式太过简单,业务管理中经常出现口头协定,没有手续;第二,监管手段精盐化,特别是对众多小型金融组织来说,主要业务是凭借经验对贷款人进行管理,市场监管能力也没能有效发挥。并且,我国针对金融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没有银行监管部门一样明确,银监会针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手段不够完善,所以导致了很多金融机构的监管行为不够正规,当遇到突发性事件和风险性事件时,金融机构难以自行调控,容易引发社会混乱。

(四)金融监管信用问题

金融监管的信用问题一直是众人关注的焦点,信用问题也是影响我国金融行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所以,一些金融机构仿佛在肆意扩张,在没有监管和发展不规范的情况下,很多金融机构出现欺诈现象,引发的纠纷不断,造成了金融市场信用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我国金融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启示与对策

(一)把握金融经济周期宗旨,规范发展金融市场

由于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比较混乱,特别是地下钱庄、典当行等民间金融很容易出现行业不规范、欺诈等行为,更有甚者与当地黑社会联合,导致金融监管过程中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所以,国家应该针对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相应的规划,牢牢把握金融经济周期发展的客观规律,从金融市场的定位、金融产品、融资能力等各方面给出一定的衡量标准,进入门槛提高,提升金融监管职能的规范性,使我国金融市场拥有高标准,这样对整体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各个融资条件的提供也有良好的保证。

(二)以金融经济周期为前提,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针对金融行业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将以往无用的法律条文删减或修订,以当前客观的金融经济周围为前提,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在法律的保障下能够更加规范、约束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一些中小企业倚仗自己与民间金融“有关系”,经常达成口头协议,这样对我国民间金融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所以,在法律的调整和金融经济规律的把控下,使得我国金融行业面对的风险因素有效减少,使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抗风险能力有所提升,在金融行业相对合理化发展的条件下,小规模的金融记过也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

(三)发挥金融经济周期职能,深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我国各个金融机构在近几年的发展中规模逐渐庞大,随之而来的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也需要提升。从前期的发展规划方面,到中期的经营管理方面,再到后期的催款方面,都需要有一定的监管方式及力度。这一方面能够保证金融行业的正规化,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在金融行业中获得融资的中小金融企业获得更大的保证。国家可以建立诸如银监会或其他协会的方式进行管理,或者直接由银监会监管,充分的发挥金融经济周期职能,利用其中立性和制度性提升对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监管力度,这样能够逐渐将金融机构良莠不齐的现状规划到国家银行的标准,同时也能够依靠银监会的社会力度,为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获得相关权利。

(四)建立金融信用体系,健全金融监管征信制度

金融行业的监管信用问题一直是发展中的诟病,所以在金融行业的发展阶段也需要像银行方面一样构建起行业内部的监管信用体系。针对监管信用体系对各个金融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发挥金融经济的客观规律,公正、公平、透明的评估包括金融企业的经营时间、经营能力、还账能力以及信贷融资能力等,大体体现监管征信制度的强制性和震慑性。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后,能够对金融市场的风险有所保证,同时对金融企业的融资也能够更加公平,从而使我国整体金融市场的发展更加规范化。

综上所述,本文站在金融经济周期和金融监管二者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探讨,通过对我国金融经济周期的深入了解,发现了金融经济周期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找到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利用金融经济周期的客观规律来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这样才能帮助我国金融市场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行正确的金融监管对策,从而帮助我国各个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融资和其他方面的发展。以上通过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以促使金融行业能够更好的发展和监管,实现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转,从而繁荣整体的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

参考文献:

[1]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2.

[2]涂永前.美国2009年《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及其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启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