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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监管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25 10:26: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行业监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行业监管

篇1

关键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弥补缺陷;权威独立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47―04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基于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需求而出现的。一般说来,市场缺陷可以由政府弥补,政府缺陷则由市场弥补,但市场和政府都难以弥补的缺陷仍存在,此时社会中间层主体既能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双重缺陷。”长期以来,人们所形成的思维定式是金融监管与政府管制、金融监管权与政府公权力等同。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市场化、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主旨,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金融监管仍然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模式和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理论和实践表明,市场缺陷使得金融运作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特别是金融业所具有的社会公共性、高风险性、风险传染性,决定了必须由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对金融业实行监管,以协调解决金融市场缺陷所导致的各种问题。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政府也有局限性,单纯依靠政府也无法完全弥补金融市场中失灵的问题。所以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形成了“政府监管――金融中间组织――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四层框架。处于金融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市场和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都不成熟,派生于政府监管和市场互动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还不甚完善与发达。在金融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面对世界严重的金融危机,如何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界定

金融行业协会是由金融行业的组织成员为保护和增进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共同制定章程(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实现金融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金融行业协会主要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金融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属性:一是民间性或非政府性。金融行业协会作为金融机构及其成员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与国家机关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如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322条规定,全美注册保险人和经纪人协会不代表美国政府,不是美国政府的一个机关,除非由国会依法解散,否则继续存在;二是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或规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控制以规范其成员行为。各国的金融行业协会,虽然没有对会员及其行为的行政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但发挥着调整金融业内诸多复杂关系的积极作用。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活动,调整其成员行为和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督促和监管成员执行法律,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对违反法律、规则或章程的成员,作出纪律处分;三是非盈利性。金融行业协会不直接从事金融活动,不具有营利的动机和目的,是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区别与其他企业法人的基本点之一。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相关概念的厘清

1、金融行业协会并非金融中介组织。

根据前面所述金融行业协会的三特性:非政府性、自律性、非盈利性,我们则能将其与市场经济中间层主体的盈利性的金融中介社会组织相区别。隶属于行业协会中的金融行业协会和隶属于中介组织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金融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二者之间首先是从事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同。金融行业协会是以行业规章为主展开活动,而中介组织则是以委托合同为主要法律依据:其次是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一般金融中介机构只在纳税等商事行为方面表现其与政府的关系,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具有多重功能,可表现在协助政府实现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和辅助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最后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而金融行业协会则是由金融机构或个体成员交纳的会费为主要活动资金,并由于其业绩大小而获得各类主体的赞助和资金支援。当然,也有些国家金融行业协会仍是半官方机构,由政府实行财政拨款,如中国。

2、金融行业协会并不等同于金融行业组织。

金融行业组织是由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这种组织主要包括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自律组织两种类型。前者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等;后者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等。金融行业组织其外延大于金融行业协会,即金融行业协会包含在金融行业组织之中。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契合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的中间层是介于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承担部分国家职能和市场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作为准自治性质的金融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功能;二是干预功能;三是协调功能。

(一)服务与监管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中介,其服务功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为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服务。金融市场关系错综复杂,追求个体利益的冲动使市场主体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产生冲突。博弈的结果是金融机构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政府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包括金融行业协会的金融自律组织。因为,金融自律组织更接近市场,其组成人员具有各种专业优势,能保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金融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对金融机构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事进行调查;对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测算核实,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制订道德规范以约束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等。

(二)干预与调控功能

在诸多国家干预经济手段中,宏观调控是被认为较好地与市场经济契合的一种措施。一方面,宏观调控仍是以承认市场作为资源配置首要手段为前提: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也摒弃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计划经济模式,更多的是强调通过财政的松紧,货币投放的多少来实现经济的均发展。宏观调控常被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为都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更多的是通过一些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来落实其调控政策。因此,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三元框架结构下,政府

通过包括金融行业协会在内中间组织落实其宏观调控政策。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是:

第一,实践证明,政府在经济调控中并不可能享有完全信息,调控过程也非静态博弈,而是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连续不断的博弈过程。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机构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并非能高效的进行决策和实施调控。相反地,金融行业协会更贴近现实经济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协助政府实现其调控目标。

第二,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或半官方机构,它们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其生存状态主要依存社会对他们的满意度,因此金融行业协会能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反馈市场信息,来影响和制约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宏观调控的失灵。金融行业协会具有干预和调控经济功能,在于其获取信息的充分性。市场主体对经济信息的反映与对产品的偏好和需求会传导到金融机构,随之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金融决策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决定金融政策,然后又将金融政策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

第三,政府与市场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干预过程中,是一个连续博弈的过程。政府在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机会与渠道,不断影响甚至阻挠宏观调控措施,以达到政府和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实现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博弈过程中,调控者面对的是众多的被调控者,这不仅增加了实施宏观调控的费用,也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分散了市场主体与充当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进行沟通与博弈能力,不利于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公平,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刚好能够弥补这一缺陷。一方面,政府能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减少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将金融市场信息和需求反映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帮助政府起草有关计划、规划、法规和政策,将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社会的诉求反映到政府政策中。

(三)协调与自律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的协调与自律职能是协调金融市场各种不同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有效地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主要体现在:(1)协调各种金融机构之间、同种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包括落实其法律法规、制订共同规则、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等。(2)协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在金融秩序政策上,作为金融行业的企业群体代表的行业协会,是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之后的第三方力量,有可能在市场和政府之外,形成一个透明度较高,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组织结构,协调国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谋求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3)检查、监督会员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行业自律。协会可制订自律监管规则,并要求会员按期提交经营报告及有关统计资料,处理违法交易案件,有权给予违法会员以罚款、暂停或注销会员资格等惩罚。

三、各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世界主要国家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趋势

第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机构民间性质占主流。在一些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只有日本的金融行业协会为纯粹民间性质,其他国家的行业协会均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使得其制订的规则和所执行的监管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并且法律一般都赋予了金融行业协会可以依法对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和对会员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所以金融行业协会已经日趋成为西方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主体。

第二,金融业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独立性较强。在这些代表性国家中只有英国的行业自律性组织隶属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国家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使之拥有较强的独立性,因而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可以减少政府对其干预,从而有效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虽然英国的金融行业组织隶属于政府监管机构,但是由于英国是一个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并且其政府监管机构――FSA是一个私人性质的独立机构,所以其行业自律性组织――SFA的独立性也毫不逊色。

第三,构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监管机制。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从强调金融自由化的行业自律转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在金融行业协会的设置上,是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自律性组织,而银行业和保险业协会则各自单独设立行业协会占主流地位。如英国、韩国,澳大利亚的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个自律性组织,而美国则分开设立。日本在这一问题上比较特别,既建立交易所自律组织,又建立经纪商自律组织。分别对交易所和经纪商进行自律管理。

(二)外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

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反思后就会发现,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缺乏独立性,也缺乏权威性,无法起到西方金融行业协会那种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其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行业协会不具有西方社会那样的行业自治基础,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下,金融行业协会扮演的是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管理的执行人角色。这种角色定位,同其本应具有的行业利益代表人地位存在明显冲突,必然使得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虽然从相关法律看,这些金融行业协会定位于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但是事实上存在官方性质。问题是这种官方性又不表明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各金融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一,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存在缺陷;其二,金融行业协会对“违规会员”缺乏有利的制裁手段;其三,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产品交易过程的监管存在缺陷。

面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些缺点与不足。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对于中国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的金融行业协会的转型具有主要意义。一方面。市场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削弱或减少国家对金融领域资源过于集中的控制力,从而使社会与国家在资源的掌握上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安排,进而减少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为金融行业协会的自治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将使中国涌现更多的产权明晰的金融主体,企业利益与个体利益将实现更大程度的契合,他们将会更关注自我利益的发展并将为此谋求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充分自治无疑将是他们达到目标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国家以更积极的态度对待金融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的同时,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在国家对资源控制力减弱的过程中,在精神层面组建培育和生成自治的文化意识。最后,改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可以考虑进行若干重要的制度变革和设计,改变社团登记的双重审批制,废止国家各部门对社团内部事务进行不当干预的若干文件和通知。从整个国家制定法的层面,需要对关于社团自治(包括行业协会)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从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安排的视角,改变目前金融法律制度中制约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的障碍。

第二,增强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妥当安排政府部门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行业协会的关系,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划定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权与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权的行使范围。

篇2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社会对银行监管理念、方式和实践进行了深刻反思,注重系统性风险防范、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和危机管理、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提高资本和流动性水平,成为此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上,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原则进行修订。201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成立《核心原则》修订工作组,27个国家(地区)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8个国际组织派员参加了修订工作。银监会派员参加了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修订工作组,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2012年9月,经第17次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审议通过后,巴塞尔委员会正式第三版《核心原则》。第三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体现了危机后国际社会加强银行监管的共识,吸收借鉴了危机以后国际银行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并结合历年来FSAP核心原则评估经验,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提高了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主要表现在:将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理念贯穿于各条原则;增加有问题机构的处置和危机管理相关内容;提高对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强化对银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要求等。第三版《核心原则》将原《核心原则》和《核心原则评估方法》整合为一份综合性的文件,并将部分原则进行合并、分拆,归类为两大部分:一是监管权力、责任和职能,二是对银行的审慎监管要求,从而使《核心原则》的整体结构和内在逻辑更为清晰合理。此次修订之后,核心原则由原来的25条增加到29条,作为最低要求的必要标准占比由81%上升到94%。在银行审慎监管要求部分,第三版《核心原则》将全面风险管理原则调整到资本监管原则之前,形成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监管、各类主要风险的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的逻辑顺序,体现了资本管理作为控制、抵御风险的一项手段,仅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为鼓励各国率先实施更高的监管标准,第三版《核心原则》将允许各国自愿选择同时对照必要标准和附加标准进行评估。

二、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强化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目的:一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另一方面要减少其倒闭的影响。具体改革措施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

201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论和附加资本要求》,从规模、关联度、跨境业务、可替代性和复杂度五个维度评估单家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并要求这些银行从2016年开始持有1-3.5%的附加资本要求,以强化损失吸收能力。2012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根据2011年底数计算的28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名单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仍是我国唯一入选该名单的银行,其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为1%。与2011年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相比,2家银行(西班牙对外银行和渣打银行)新进入名单,而3家银行不再在名单内。该3家银行中,德克夏银行已经进入处置程序;德国商业银行和劳埃德银行集团因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下降不再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由于摩根大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分值明显高于其他所有银行,导致对其分组出现困难,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及分组方法。2012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政策框架》,建议从规模、复杂度、关联性和可替代性等维度评估单家银行的国内系统重要性。同时,建议各国管当局应当根据一家银行的国内系统重要性程度提出相应的附加资本要求,且附加资本要求应全部以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巴塞尔委员会同时强调,其他政策工具,特别是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强度,在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负外部性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2012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了第三份《加强监管有效性和监管强度》的年度报告。报告指出,目前一些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依然薄弱,而监管当局在监管有效性、主动性与结果的专注性方面仍存在提高空间。报告提出了增强监管有效性和监管强度的一系列政策建议,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文化、操作风险管理、压力测试、收入流和业务条线风险,监管资源充分性的评估,监管方法有效性的评估等。

(三)建立风险处置框架

金融稳定理事会2011年11月了《有效处置制度的关键属性》,2012年对成员国实施《有效处置制度的关键属性》的进展进行了同行审议。评估结果表明,各国在建立有效处置的法规框架方面进展不一,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制定进展缓慢。为此,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原定时间表(2012年底)推迟到2013年中,并且了《关于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指导原则:如何实施关键属性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导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四)强化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防止风险传递

2012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原则》,其中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定义、结构和功能做出了规定,并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识别、计量、管理各类风险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尤其针对交易成员出现违约时的处理程序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使得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能够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交易成员出现重大风险时依然保持稳健运行。

三、加强影子银行监管

影子银行体系蕴藏的风险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防范风险累积。2012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全球影子银行体系监测结果表明,危机之前影子银行迅速发展,在一些国家,其规模甚至超过了传统银行;危机之后,全球范围内影子银行发展速度有所降低。迄今为止,影子银行监管改革在五个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

(一)监管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联系

通过监管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对影子银行体系实施间接监管。一方面加强并表审慎监管,将影子银行纳入并表监管的传统银行,压缩商业银行通过表外业务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空间;另一方面通过集中度或大额风险暴露限制,要求商业银行对影子银行的风险暴露设定限额,或者提高资本要求,以减少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过度关联性。

(二)对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监管

货币市场基金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投融资形式,占有巨大市场份额,在此次危机中暴露了严重缺陷。雷曼兄弟倒闭时,曾被视为超级安全的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价值跌破1美元的净值,引发市场挤兑。国际证监会组织提出了10条政策建议,主要包括监管框架、估值、流动性管理、鼓励固定净值的基金转变为可变净值的基金、外部评级的使用和风险披露等。但美国对将货币市场基金从固定净值转向可变净值这一核心建议持保留态度。

(三)对其他影子银行机构的监管

篇3

我国银行业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

央行提出社会融资总量概念并修订M2口径,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发生变化。鉴于商业银行表外贷款和非金融机构融资规模成为重要的融资来源,长期以来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2011年初人民银行在其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这一指标纳入了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发行、非金融企业股票发行、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及其他金融创新等多种融资形式。目前中国的货币存量已经非常庞大,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主要以数量工具为主,而非价格工具,这和发达国家更多依赖基准利率等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形成鲜明对比,于是数量化的调控必然要求调控对象的精确化。从历史来看,央行往往在固定时间新增人民币贷款数据,并根据数据情况适时实施调控。但近年来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银行体系外的直接融资比例增速很快,其他信托贷款等各种形式的融资规模上升,新增人民币贷款指标已不能完整反映金融与经济的关系,也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因而,为了精确定位货币政策的调控对象,强化货币政策效果,需要引入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补充指标。

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结构中,间接融资仍占主导地位,银行信贷在整个社会融资总量中仍占据较大比重,调控银行信贷仍是央行重要的政策目标。从过往做法来看,央行主要将货币供应量指标M2作为货币调控目标。但在直接融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市场上重要兴起的支付形式的背景下,修订并扩充M2指标就成为央行面临的现实选择。根据央行设计的具体方案,扩充后的M2在现行现金、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计算口径之外,还将增加了一些口径。例如其他金融性公司在存款性公司的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存款,以及实体经济部门持有的银行理财、外汇存款、地方政府存款等。近年来,中国金融创新呈加速之势,很多金融产品实质是银行存款的一种替代,例如处于繁荣中的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这些存款替代工具的出现,导致传统的M2统计口径已经不能真实反映货币流动性的创造。事实上,我国货币政策框架一直对金融市场的关注程度不高,但近年间国内金融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经济虚拟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居民的金融资产迅速增加以及企业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占比迅速扩大,导致传统统计口径造成了对货币供应量的低估。这客观上要求央行革新广义货币供应量M2指标,监测并反映这些金融创新的内容,以便增加货币政策的针对性。社会融资总量概念和M2的扩充统计,将使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发生相应的变化,而作为政策调控的关联方,商业银行必须关注这些变化对自身的影响。

央行取消贷款规模转而采用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工具,银行信贷管理和调控方式发生转变。2010年,我国通货膨胀率高企,全年CPI达到了3.3%,超过了政府此前预设的目标值。尤其是下半年CPI节节走高,并呈难以控制的势头,并迫使政府将2011年CPI的控制目标提升为4%。在控制通货膨胀已经成为政府当前工作首要任务的背景下,为了从货币政策角度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冲动,消除通货膨胀的货币基础,从2011年开始,人民银行一改以往在年初匡定各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做法,转为采用动态差别准备金率进行信贷管理和调控。鉴于历史上每年年初银行业信贷投放的冲动较为明显,银行对于信贷规模管理往往能够变通执行,在央行的信贷规模管制并不十分有效的背景下,动态差别准备金工具很大程度上是一项转变银行信贷管理,有效体现监管当局流动性控制机制的常规工具。

根据人民银行的计算方法,

动态差别准备金率=银行稳健性调整参数×(按照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银行实际的资本充足率)

这一式子反映出央行还是将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信贷行为的主要参考因素,并通过对稳健性参数的调整,区分针对各类银行的具体监管行为。具体而言,银行稳健性调整参数主要考虑银行的稳定性状况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稳定性状况主要用流动性、杠杆率、拨备率等指标和年度审计结论,以及信用评级变动、内控水平和支付情况及案件等因素进行衡量。至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则用银行的信贷投放领域,“三农”及中小企业方面的信贷投放等进行衡量。在计算公式中,按照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为8%的法定最低资产充足率、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三者之和。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正是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中“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的监管指标。根据央行的设计,确定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将考虑一系列因素,如银行资产规模、金融市场关联程度、交易对手种类及交易量、市场份额、客户群体影响程度以及替代性(提供支付、清算、托管等服务)。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涉及到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确定,目前主要为工农中建交,其他银行是否列入这一范围则以交行为分界参照系确定。而对于逆周期资本缓冲,计算公式为:

逆周期资本缓冲=银行对整体信贷顺周期的贡献度×[银行贷款增速-(GDP目标增速+CPI目标增速)]

其中银行对整体信贷顺周期的贡献度,参考全部贷款/GDP的比率偏离长期趋势值的程度和银行对整体信贷偏离度的贡献两个指标。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提出,体现出央行希冀借助这一指标将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起到抑制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和波动,回收过多流动性的目的。虽然这一指标一度被认为过于复杂,操作也不够方便,但央行运用其作为新的信贷管理与调控手段的意图并没有因此改变,商业银行势必需要关注这个指标所带来的各方面影响。

银监会启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工具,银行业面临新的监管框架。我国的信贷调控一般由央行制定规模计划,再由各银行执行,而很多年份商业银行均突破了这一指标,调控效果存在差异。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是通过政策信号来调节预期,效果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足以立竿见影地遏制商业银行投放冲动,这也是央行开始创新调控工具的原因。而鉴于银监会在逆周期资本监管和微观风险监管方面有更多的指标和手段,可以在特殊时期有效调节商业银行的投放节奏和行为,更能直接控制效果。如2009年银监会在银行信贷投放大潮中实施了一系列逆周期监管手段,对于银行业在快速扩张中守住风险底线,防范系统性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保障信贷均衡投放的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防范风险和稳健经营。在这一背景下,2010年银监会首次被赋予了信贷投放的调控职能。根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以及“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的现实,银监会自2010年底开始制定了一系列新型监管工具,主要涉及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四个监管工具。与以往相比,除了资本充足率之外,其他三个指标均是首次引入,属于新的监管指标。如对于拨备,目前国内普遍使用拨备覆盖率来衡量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多数大型银行计提比例已经超过150%。在此基础上,此次又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这一指标定义分为拨备/信贷余额,初步的监管指标设定为2.5%,并对各类银行达标指定了期限。另外,此次引入的杠杆率指标定义为银行的一级资本除以表内外总资产。其中表内资产按名义金额确定,表外资产则通过换算纳入表内计算。而更为细化的是,对于非衍生品表外资产按照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入表内,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暴露。至于流动性指标,则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衡量,这一指标主要用于维护银行的流动性不至于因为“黑天鹅”事件受到影响。可以预计,银行业采取新的监管指标体系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约束将更为具体,对业务方面的影响也将较以往更为明显。

金融监管新格局下银行业的策略应对

资本充足问题将成为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托资源,这将促进银行业经营更多地考虑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在新的金融监管格局下,资本是商业银行最重要资源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央行在货币政策工具方面的一大创新,就是在差别准备金率方面引入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甚至将其作为重要考量指标,银行若要避免被执行差别准备金,要么减少贷款投放,要么只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或稳健程度。两相比较取其轻,银行要赢利就难以减少信贷投放,那么资本充足率就成为重要的业务保障。通过此举,央行完美地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货币政策相结合起来。可以预期,差别准备金率将成为今后央行制度化和常规化的政策工具。同时,银监会的四项新型监管工具也首先强调资本充足率,这使得对于资本的消耗考虑将成为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关注因素,今后银行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从国际层面来看,2010年末的“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由普通股和利润留存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指标,要求不得低于4.5%,并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6%,而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二是为平滑经济周期和信贷周期带来的银行资本波动,引入资本缓冲运行机制,包括应对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的资本留存资本缓冲,以及与信贷过渡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目前可以看出,随着国内各项监管工具的逐步落实,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逐步增加是一个趋势,银行的资本已经是非常重要的资源。短期看,由于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实力较强,流动性充足。如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比年初上升0.9个百分点。截至2010年末,281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表面看起来形势似乎比较乐观。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并没有减轻,银行对公业务仍占据业务份额的绝大部分,导致银行的资本消耗仍很大。我国目前属于“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Ⅲ”同步实施的时期,今后一段时期也正值我国银行业发展面临严重不确定时期,银行发展中面临的资本约束问题可能越来越突出,必须特别关注银行业的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问题。如果银行的资本管理工作赶不上,此前信贷扩张的势头将就此打住,银行的高速赢利势头势必受到抑制。

银行业目前强调发展中间业务的战略受到挑战,现有发展思维和业务结构可能发生改变。银监会的动态拨备率和杠杆率两个指标的计算对象均以银行的全部资产余额为基础,这可能会影响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战略。如,不同于现行的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即将启用的动态拨备率指标以银行全部信贷余额的2.5%计提。另外,杠杆率指标的计算基础也明确为银行的表内外资产,表外资产也需要按照一定系数折算到表内。这两个指标的引入可能会引发银行对于发展思维和业务模式的重新思考。例如,现在各家银行强调对公业务和对私业务协调发展,纷纷大力发展零售业务,目的既是提高中间收入占比、改善收入结构,也是寄希望于通过发展零售业务降低资本消耗、缓解资本压力。但如按照动态拨备的监管要求,对公和对私业务均一视同仁,银行发展零售业务的一些优势将不可避免的丧失。另外,由于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入,表外资产变得越来越复杂,表外业务已经成为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而杠杆率指标在防止银行从事大量表外产品交易引发的风险,特别是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风险的同时,也可能降低银行从事表外业务的积极性,并进而导致各银行中间业务战略的改变。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引入的新监管工具,保持了国际监管中强调前瞻性和长期稳定性的特征,但这也会造成银行的放贷行为受到一定干扰。新的监管框架在加强银行风险控制,指导银行科学合理进行信贷投放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将抑制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冲动,尤其是对于贷款效益相对低下的中小企业和涉农服务,未来银行可能会表现得比较谨慎。再加上中国银行业股东分红结构和未来再融资的情况也将会被新的监管指标所改变。这些将最终反映为银行发展思维和业务结构上的变化。

金融监管纳入宏观调控体系成为一种趋势之后,银行业现有风险管理的要求将增强。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范围内的一些会议,例如G20峰会、IMF和巴塞尔委员会等,除了传统的财政货币政策搭配问题,这些会议的议题开始关注加强全球金融体系监管,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政策、实现更为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等内容,监管政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将监管政策提升至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同样重要的高度,并将其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组合的一部分,已经逐渐成为趋势,我国目前也正在顺应这一趋势。银监会的四大监管新工具和央行的一系列概念的提出,实际上也在遵循这一理念,商业银行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如央行在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口径中,引入了企业债和股票发行两项重要的证券资产来源,这预示着未来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可能出现转变。即从控制通胀或经济增长的单一实体经济目标转移兼顾实体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双重目标上来,重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而虚拟经济的调控则离不开金融资产价格,尽管目前我国的金融调控还未将资产价格作为货币政策的独立调控目标,但央行已将资产价格作为辅助监测指标纳入了货币政策操作的视野,这将影响银行风险管理的视角。而在银监会的监管取向中,四大监管工具的出台也正是在对房地产信贷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行风险控制的背景下出台。

篇4

“中石油旗下的昆仑金融租赁公司筹备工作已经就绪。”5月末,中石油集团内部高层透露,昆仑金融租赁公司(下称昆仑租赁)成立的两个关键文件之一的“成立申请”已经获批。

目前,昆仑租赁正在等待银监会允许开业的批准。一旦获批,中石油的金融业务牌照将基本齐整。

迄今为止,中石油的金融业务资质已经涵盖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板块,加上中石油本已存在的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座疆域广袤的“金融帝国”已初具规模。

这也将带来新的监管难题和行业风险。“关联交易的问题如何避免?业务形态如此之广,该怎么有效监管?”银行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质疑。

“金融帝国”隐现

中石油集团致力打造的金融租赁,是一种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资金支持的金融业务,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

正在等待牌照的昆仑租赁,系中石油集团与重庆市机电控股(集团)公司(下称“重庆机电”)合资成立,注册资本金60亿元,其中,中石油出资54亿元,占股比90%,重庆机电出资6亿元,占股比10%。

重庆机电对外的消息称,昆仑租赁将主要从事设备租赁,服务对象包括中小企业、大型装备制造类企业以及中石油的加油站、油田等业务部门。

依照相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在筹建完成后还需要向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如果昆仑租赁如期获批开业,中石油集团的金融板块将包括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寿险公司、财险公司、证券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业务形态,阵营规模蔚为壮观。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中石油涉足金融业务的足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95年,中石油成立了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股东主要由中石油集团下属企业组成。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称做“内部银行”,主要服务于成员单位。这一时期的金融公司因企业本身发展需要而成立,属内部企业。

2002年以后,中石油与意大利忠利保险公司合资,相继成立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和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007年以后,中石油布局金融业务的步伐开始加快。当年11月,中石油与珠海市商业银行达成重组协议,但几经曲折未果。2009年3月,中石油控股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拿到银行牌照;7月,中石油再度出手,收购宁波金港信托。这一轮的金融布局,中石油集团以圈地布局、取得牌照为主要目的。

中国石油基金论坛研究员冯跃威说,中石油的做法实际上代表了近年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一种潮流。

“当前的全球经济,实际是由国际金融资本所主导,而油气资源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中石油走向国际化,需要有自己的资本运作平台,以实现与国际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冯跃威说。

在“娘家人”国资委看来,中石油的做法也被认可为培育国际竞争力的必要尝试。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曾专程前往中石油总部,就产融结合问题进行调研,明确指出“产融结合是跨国企业发展的方向”。

监管面临挑战

中石油集团2009年报显示,截至当年底资产规模突破2万亿元。这样一个“巨无霸”的进入,使得行业监管面临很大挑战。

在当前的管理架构下,国资委是中石油集团的直接监管机构,但国资委本身并非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其监管重点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涉及到相关行业问题时,还需要借助“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

中石油涉足的金融业务几乎涵盖了金融业所有的形态类型,对这样一个庞杂的“金融帝国”,到底由谁担当监管主责并不明确。而“一行三会”分行业监管的模式,能否有效跨行业跨市场监管?

据了解,“一行三会”对此普遍持谨慎态度。监管部门的慎重并非没有道理。中石油在打通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界限后,两者本身存在的“防火墙”很可能会形同虚设。如果风险控制措施不够,无论哪一类资本出现问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危害性将急剧放大。

篇5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从哲学角度讲,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又体现为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普遍和特殊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可以用在形容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上来,并至少体现在不同的两个层次。一方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广大商业银行面临的矛盾的普遍性,而不同的发展路径和风险水平又是摆在它们面前的矛盾的特殊性。各金融机构科学处理好发展和风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贯彻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统一的精神。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根据金融业整体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出台的监管政策和措施,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中的矛盾的普遍性;而由于各类银行业机构自身又有不同的特点和问题,即存在矛盾的特殊性,这就需要对其实行差别监管,做到一行一策,这其实也是遵循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由于金融机构的矛盾特殊性,又存在个别、个性和相对的情况,这就需实施差异化监管,不能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刀切式监管。如对高风险的机构,要多监管、严监管,规制监管;对低风险的机构,要少监管、宽监管、原则监管。

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但无论外因的作用多大,也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银行业健康和谐发展需要内因和外因共同发挥作用。银行自身是内因,银行监管是外因。经营目标的完成,风险控制的实现,政策制度的落实,都必须内因起根本性的作用方可达到。银行监管更多的是一种“保驾护航”,借助风险提示、窗口指导等监管措施,从更远目标、更高层次、更优选择等角度帮助银行业实现风险可控和发展可期,通过“外因”这种物理推动,促使“内因”实现化学反应。监管部门提出的政策业务指引、管理经营要求和各类监管意见,其执行和整改效果完全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重视程度和具体落实措施,要将监管的制度安排和有关意见自觉转化为银行业自身的具体行动,否则只是“树干不动,树枝白摇”。

鱼和水的关系

有这样一段形象描绘鱼和水关系的名言:鱼对水说,你看不见我的眼泪,因为我在水里;水对鱼说,我能感觉到你的眼泪,因为你在我心里。鱼和水就是这样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从生存角度看,鱼无水不活,水无鱼不欢。从发展角度看,要想做到可持续发展,便应放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

银行监管与被监管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被监管者是监管者的监管对象,没有监管对象,监管者便没有了存在的理由,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监管者保障被监管者健康发展,没有监管者,被监管者的发展便可能偏离正确方向,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管者之于被监管者,正如水之于鱼。监管者要给被监管者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打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高效的金融生态环境;反过来,被监管机构也应充分理解监管者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只有换位思考,全面考量,才能实现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和谐共生。

同心圆的关系

同心圆的特点是圆心相同,半径不同。由内至外,半径越伸越长,执行环节越多,外在影响力和执行效果呈递减趋势。相应地,由外到内,距离圆心越近,内生作用就越强。

银行监管与被监管其实也是一组同心圆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它们共同的圆心是商业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第一个圆(内圆)指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第二个圆(中圆)是来自市场的约束,第三个圆(外圆)才是外部监管。从合规建设和加强内控来讲,内圆是决定性因素,是第一道防线;依次外延,真正到监管当局去约束或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时,风险或已发生,纠错或整改成本已经很高了。因此,“站得高,看得远”,“见之于未形,防之于未发”才是监管的最高境界。

医生与患者的关系

如果一个人身体和心理是健康的,则没有必要去看医生。但是,当发现自己某方面出现病灶或不适时,就需要到医院就诊,查清病因,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如果自己已经有病或存在健康隐患,却没有感觉或主动去看病,则会贻误最佳预防与治疗时机,进而酿成大病,甚至要命。

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可以用医患关系予以形象描述。当银行业机构自身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运营良好和服务优质,则监管无需过深介入,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即可,注意平时开点“保健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即可。但是,当银行业机构存在经营或管理方面的风险隐患或风险暴露时,监管部门就不能袖手旁观,要扮演好“医生”的角色。对于“小型”风险的,通过“门诊”建议或提示,做到“话到病除”;对于“中型”风险的,则需要通过“住院”方式进行观察,即提出我们的监管意见后还要对银行业机构进行持续监管,确保“对症下药”;而对于“大型”风险的,则必须实施“手术”式的治疗,运用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发现病根,坚决祛除,防止复发。

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

在体育比赛中,运动员要奋勇争先,力争胜利,但是不能违反竞赛规则,要遵循“三公”的精神。可是,一旦发生违规、违例行为时,如何及时、高效和公正地裁决和处理,就需要有“第三方”的中立者存在,即裁判员机制的引入。

银行监管和被监管也可看作是一种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关系。商业银行作为运动员,在市场中竞争,在竞争中成长。由于同质同类因素的存在,不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或违反游戏规则的现象,银监部门作为裁判员,就是要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营造一种和谐有序的环境,鼓励作为运动员的商业银行各显神通,错位竞争,共生互赢。一旦出现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裁判员则要动用依法监管的权力和武器,包括运用警告、黄牌、红牌等体育比赛的裁判手段,惩戒各种不良行为,捍卫金融公共利益,实现金融资源在全社会有序、高效和最优配置。但是,裁判如何把握好判决的尺度,既要对“犯规”动作与行为进行果断处理,又要确保整个比赛在“三公”的环境下进行,这就对裁判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和人员要顺应形势需要,在保持廉洁自律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不能落一个“偏哨”甚至“黑哨”的败名。

油门和刹车的关系